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8篇)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历程以及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目前我们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演变,问题,对策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因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研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是一种对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给予保障的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很快,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1.国家对老职工有隐性负债。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主要特征是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为主的养老保险制度转变。这个转变的难点主要是对老职工和退休职工而言,过去他们的养老金是由国家和企业负责的,现在一下子要他们依靠个人账户养老,是不现实的,因为他们的个人账户基本上是空的,这实际上就存在一个国家没有对他们的过去贡献做出补偿的隐性负债问题。
2.养老保险金缺口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就全国而言,1998年缺口为162亿元,到2002年就达到411亿元,若考虑省际之间的不平衡,缺口则在500亿元以上。2003年按县计算的缺口近700亿元。1998~2002年的5年间,在使用了参保职工缴费1807亿元之后,缺口合计高达1439亿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补助,5年来不仅不可能有增加的1254亿元积累,甚至连以前的511亿元积累也会支付殆尽。而如果继续走现收现付之路,从2004年到2050年间,养老保险年平均缺口近2900亿元,越往后缺口越大。
3.挪用基金现象严重。审计署的相关统计表明:自1999年以来,审计署组织审计养老保险金共5825亿元,查出违规违纪基金269亿元,其中挤占挪用110亿元,大部分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委托金融机构贷款或自行放贷、投资入股和经商办企业,有些甚至无法收回。
4.资金存储管理混乱。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滚存数额较大,成了众多金融机构争拉存款的对象,个别金融机构甚至为了拉存款,为保险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通信工具及工作人员福利,把应属基金增值的利息变通为小集体的利益甚至个别人的利益,出现了私设小金库、贪污私分等现象。
5.基金保值增值措施难以奏效。鉴于普遍的工资水平上升较快并有时伴随较高的通货膨胀因素,而所积累的基金又不能保证较高、稳定的收益串,致使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事前测算的收益率和到期实际兑现的收益率之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距。如在基金积累问题上,一方面,因老职工的养老金缺乏来源,被迫挪用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致使基金积累难以形成;另一方面,有限的积累也因缺乏有效管理和投资手段而难以保值增值。
(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医疗保险制度是对社会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保障范围狭窄、社会化程度低。截至2005年8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是
1.32亿人,从总量上看,参保率很低.从结构上看,现在的医疗保险主要覆盖的是国有企业和一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其余社会成员还没有被制度所覆盖。
2.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真正形成。尽管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合作还有明显欠缺:一是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二是现有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运行还没有纳入正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救助、社会医疗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区医疗服务等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3.医疗保险费用的征集有困难。社会统筹账户的特点是个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同个人的缴费联系不紧,再加上国有企业效益低下、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许多企业无钱可缴、有钱不缴和缓缴,造成医疗费用征集不足。同时这种病人看病、医生开药、国家和企业付账三不联系的机制,又造成医疗费用浪费和部分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同时并存。
4.除“大病”以外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这样造成企业苦乐不均、甚至完全变成自费医疗,这样不利于公平竞争、深化改革和为职工提供可靠的医疗保险。
5.管理机制不健全。现在的医疗保险政出多门、医疗基金增值缓慢、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管理不严、部分老职工和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没有着落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建立起来的,目前还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失业保险资金单一,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国外失业保险金的来源多数为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而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为企业和个人共缴,而且缴纳的比例较低,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按企业工资总额的3%缴纳,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但按工资总额3%提取的失业保险金只能承担不到2%的城镇失业率,但目前的城镇失业率为 9%。另外,对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2.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不合理,保险标准确定比较混乱。失业保险在本质上是不同于社会救济的,它主要是对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支付的费用。由于失业保险是由劳动者个人和企业、单位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从而获得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所以,不能把失业保险当作失业救济来使用。但在实际上,我国失业保险积聚的相当部分的支出是用于失业救济。
二、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偿还应对老职工的养老金隐性债务。据世界银行测算,我国中老年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占GDP的比重只有40%多一点,较之于其他许多国家仍处于很低的水平。从动态过程看,因为老职工养老金并不需要一次支付,而是在相当长的年份内逐年偿还,每年支付的数量并不是很大,所以不存在偿还能力不足问题。包括:(1)结合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2)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3)将一部分国有资产(例如一些中小企业、部分国有房地产等)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
2.完善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改革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必须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的分设。在保持必要的政府监管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将投资机构交给市场,例如,像智利那样培育一个养老金基金的托管人市场,成立多家形成竞争态势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在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之上的市场竞争降低管理成本与管理风险。
3.选择多种投资方式,确保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养老保险基金如不能有效投资
运营,便难以保值增值,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养老保险支付需求。为确保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选择以下几种投资工具:(1)银行存款是当前的主要投资工具,但其比例应该逐渐降低,可保持在不超过 20%的水平。(2)国债是养老基金较好的投资选择。从国债二级市场中寻找获利和以更低成本变现的机会。另外,养老基金可以中央养老基金为主,争取获得国债一级承销资格,从而减少国债持有成本,增加收益。(3)有选择地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从两方面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一是新基金发行时,规定一定比例向养老基金发行;二是在二级市场上选择业绩良好的基金,在适当的时候购买基金份额。(4)可以有选择地以一般投资人身份投资上市流通股。这是有较大风险的投资,要十分谨慎,投资比例不宜过高。
(5)可以有选样地投资于优良的企业债券或基本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
4.改革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现行计发办法,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基础养老金按当地职工上一平均工资的 20%计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按账户储存的1/120计发。这种办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多缴不能多得。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午以上,而按现行计发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10年后就领完了。因此,这种不够合理的办法必须予以改变。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个百分点,L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这样也符合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
(二)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1.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要根据条件,逐步把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吸收到基本医疗保险里来。
2.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二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就税收方面而言,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3.加强医疗保障经费的征集和管理。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激励机制,保证经费的征集,防止不缴欠缴和拖缴、贪污挪用、周转缓慢等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同时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适当进行投资,使基金得到不断增值。
4.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各级劳动保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5.加强医疗服务管理。要改革医疗机构,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引进竞争机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通过竞争、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在适当降低医药费用水平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
(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扩大失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努力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数量。具体办法:一是统一全国的失业保险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二是对所有的城镇从业人员,实行强制性的失业保险缴纳的制度。三是在一定时期内征收失业保险特种税。四是进一步严格国家税收。现在偷漏税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地方实际收税甚至达不到应收税额的1/10。即便是降低税率,只要严格征收措施,加大偷漏税的成本,也能够扩大财政收入,从而增加政府的转移支付能力,2.要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和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失业保险范围将覆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样就解决了非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有险无保的问题。同时,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全社会统筹使用。
3.加强监督机制。可以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劳动者代表和其他合法团体代表组成的失业保险监督机构,由过去的一方代表增加为多方代表,重大问题由保险监督机构集体决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加重法律责任。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和有效使用,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4.把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结合起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社会发展解决好稳定的问题。因此,失业保险部门一方面的工作是对失业人员的保险进行管理;另一方面的工作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建立再就业的机制。这一机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制定激励再就业的给付条件,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后登记求职才能具备领取失业救济的前提条件,失业第二年的失业金要降低10个百分点,介绍职业无充足理由而拒绝两次者停发失业金等。(2)建立一套促进就业的体系,为失业者创造再就业的条件。(3)对雇佣单位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其为失业者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包括械市居民,还要包括农村居民。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农村逐步建立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项制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的近几年农村养老保险有关统计资料,1998年,全国已有2123个县(市)和65%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有8025万人,全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收入31.4亿元,支出5.4亿元,当年结余26亿元,期末滚存结余166;2亿元。然而,从1999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人数一直在减少,1999年为8000万人,2000年末为 6172万人,2002年底为5462万人,到2003年只有5428万人。这说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十年,收效并不理想,依然参保率低、覆盖面窄,需要大力发展,其思路如下:
1.发展农村的社会救济制度。发展农村的社会救济制度的重点是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不仅是改革与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举措,而且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在社会救济中还是沿用“不规范、不统一、实施中具有很大随意性”的传统方法,没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人口大多数在农村,随着农村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整个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以及农村的城镇化水平提高和城乡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迫切性也越来越突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对于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10个县、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共有6899万农民实际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全国共筹集资金30.21亿元。这一数字只占全国农民的1/10不到,筹集的资金也十分有限。要使广大农民基本上都看得起病,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
我国自1991年就开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 20多年来虽中央及各级政府都很重视, 也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无论与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相比, 还是与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发展状况相比, 社会养老保障还存在较大差距, 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更多, 更突出, 更急需解决。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是:第一, 与城市社会保障的“五险一金” (养老险、医疗险、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失业金) 相比, 农村养老保障不但品种少 (只有养老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数量少 (大多数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较低的投保档次) , 少到不能依靠, 并且覆盖率低 (因自愿投保农村养老险的不到50%, 新农合不到60%, 很久才能全覆盖) , 保障地区分布不平衡, 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市农民投保数量显著高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再是农村人口中投保年龄段不均衡, 老年人投保较多, 年轻人不重视投保的人少。第二, 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减弱, 表现在:1、由于我国人口控制政策, 使农村家庭规模不断缩小, 形成“421”家庭结构, 家庭小型化, 也就意味着一个孩子要负担几个老人的养老问题, 在养老系数上表现为赡养系数大大提高, 单靠家庭经济能力则难以承受。2、农民承包土地、山峦、池塘没有规模效益, 且受自然影响较大, 家庭抵御经济风险能力较弱收入增长没保障。再是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 农村家庭凝聚力降低, 老人老残病死没人照顾, 从而使家庭保障功能进一步减弱。3、土地保障功能弱化。伴随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向城镇化非农产业化发展, 部分农民摆脱土地束缚成为非农劳动力, 有的迁往城市或直接变成城镇居民, 使原有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并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再是随工业化进程加快和城市群化急扩, 使大批农民失去土地, 进而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保障。第三, 国家投向农村社会保障严重不足, 仅给予政策扶持。大多数集体由于财力有限, 无力或不愿对此给与补助, 眼下农村社会养老所缴养老金实际上是强制农民储蓄或鼓励性储蓄, 而农民交纳保费都记入个人账户, 缺乏互助共济性, 更缺乏社会性、福利性。再是保障形式僵化单一, 保障程度低、保障制度不稳定、保障基金管理混乱、法制不健全、政出多门, 更有甚者从事农村社保工作的基层领导人, 素质较差私欲严重, 将社保基金挪作他用, 私分、贪污等在农民心目中造成极坏影响, 极大挫伤了农民积极性, 使这一功在当今, 利在千秋利国利民的国家发展大计难以实现或进展缓慢。
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
构建和谐社会, 让人们生活富足, 老有所养, 无后顾之忧, 是中央一贯倡导并致力实现的, 为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各级政府应抓住如下几点:
1、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
第一,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农村养老保障参保率低, 积极性不高, 养老保障制度难以实施, 关键问题是缺钱。当前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仅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12%左右, 且大部分投向了城镇职工居民约占9%, 其他则投向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占2%左右, 投入农村的养老资金微乎其微, 仅以政策扶持不承担投入责任, 目前看来是不符合国情的。政府应立即调整政策, 转变投入方向, 参考国际惯例, 中央财政应在两个五年计划内投入社保基金的比例达20%左右, 对农村养老的投入应占8%-10%左右, 达到或接近城镇居民水平。据调查现全球有130多个国家、地区的城乡社保资金基本来源均是全部由政府拨款, 或由国家、雇主出绝大部分而受保人仅出小部分。总之财政投入是社保的基础, 必须做到常态化、规范化、效率化、法制化!第二, 狠抓集体经济的发展, 增加公益金的积累, 提高投向农保基金的比例, 特别对失地农民, 要将土地出让金大部分投向现人口所有成员的养老保障, 使之一次性缴足、缴齐、缴全。或将他们转变成城镇居民保险, 对有地农民则继续实行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 对这块的投入应采取“532”制, 即国家投“5”集体补贴“3”, 个人缴“2”的比例。对家庭个人要动员并强制推行养老保障和养老储蓄制度, 使之家庭可支配收入不能全部用于消费, 并鼓励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 要为他们建立个人账户, 将国家集体的补贴, 及个人的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名下, 属个人所有, 让农民既有安全感又有自主感。
2、依法运营多渠道拓宽农村养老基金
(1)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将收集到的养老基金, 部分地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运营。或由本基金管理部门依靠政府, 参与到政府公共设施建设中去, 以达到养老基金保值增值之目的。
(2) 当前农村社保基金主要是县级社保部门管理运营, 其保值增值的能力将受到技术、人才、信息及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的束缚, 省级社保部门有义务对他们作出鉴定判断, 对不能使基金保值增值或有违规贪腐现象的主体, 应促其放弃投资运管权利, 全部或部分交由省社保部门代其运作, 并承担起保值增值的责任。省社保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还可将基金交由国家有关机关运作, 最终确保农村社保基金安全运作保值增值。
(3) 中央政府对农村社保除正常拨款外, 还应尝试每年定期发行农村社保债券, 制定农村社保基金储蓄优惠利率, 规定银行给予社保基金储蓄补贴利率等。这样既保证了基金增值率, 又解决了新农村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 可谓双赢。
3、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严格监管
(1)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 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 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 便于操作并提高法制的稳定性。
(2) 赋予财政投入、集体补贴的法律保障。
(3) 以法律约束社保资金的良性运营及基层监管组织正常的健康运行。
(4)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社保队伍, 严格监管机制。农村社保工作重在监管, 而重中之重首在人员素质、道德品质、思想作风过硬与否, 这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基础和有力保证。其次是加大监管措施、力度, 要制定专门的法制法规政策来加以约束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使群众满意放心, 使农村工作快速正常发展。
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摘 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当前面临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就制度构建、制度建设中应当坚持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不断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社会保障问题,在社会保障中,制定的范围和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社会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本文拟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问题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 我国 社会 保障 制度 问题 对策
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前提和保障,我们应该从稳定大局、服务社会的宗旨出发,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在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加快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进程,把社会保障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把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轨道。
一、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以制度的形式,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对公民在年老、失业、伤病残、自然灾害以及对处于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政府、社会依法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经过多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势所趋。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政府所提供的一种物质保障,我国有13.4亿人口,处于贫困人口将有4300万人,人口继续向老年化方向发展,没有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作后盾、没有强有力的社会福利作支撑,则一系列社会问题就会不断地暴露出来:失业问题、就业问题、医疗问题、自然灾害问题、养老问题等随之而来,其结果就是社会矛盾不断显现,这些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有可能直接导致社会矛盾的升温,进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而作为社会保障可以直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社会保障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能够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由于社会保障基金占GDP有很大的比重,国家通过债券股票、储蓄、房地产等进行合理的投资,对拉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带动经济的再次增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社会保障基金对于克服我国经济低迷、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带动资本市场走向复苏、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盘活资金等起到了直接和间接作用。
(三)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能够维护社会公平,调节收入分配
从世界各国来看,公平、公正是全球所推崇的一种价值标准。人类的公平正义首先应该从利益所得的公平而开始的。社会公平要求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大体上均衡,而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是一对孪生姊妹,没有公平就没有公正,中国人传统就是不患贫,而患不均;邓小平同志讲过,社会主义要消除两极分化,让一部分人富起来,再帮助那些不富有的人。目前我们清楚地看到,两极分化并没有消除,相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我国的基尼系数以及接近0.45;远远地超过了国际基尼系数的警戒线;社会保障能够调整社会收入分配,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合理分配,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公平。
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已经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地过渡,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基本上完成,中小企业也基本上走出了低谷,但也要看到,就业压力加大的同时,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走向规范,各种不公平利益分配形成,社会矛盾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参保率不高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最高,而且多数贫困人口基本上集中在农村,一系列养老问题、社会福利、医疗问题等随之出现,在农村中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推广得较晚,部分省市几乎为零;国家对农民的福利、疾病保险、社会保险没有给以一定的物质支持;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1.53亿60岁以上老年人中,仅有4400万人能够享受定期待遇,不足三分之一;在7.7亿的劳动人口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仅有2亿人口;占26.5%;在5.9亿城镇人口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仅仅有2.4亿人口;不到40%;为什么会造成社会保险覆盖面小、农村社会保险迟滞不前的怪圈呢?我认为造成这种原因是很多的;既有主观方面、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是没有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客观方面原因是我国公共财政的价值取向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在制定政策时,没有考虑到农民的利益问题,现实与政策向脱节;实际与认识相脱节;为此,笔者认为,将社会保障列入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科学的社会保障法律已经势在必行。
(二)管理体制长期没有理顺
可以看到,我国的社会保障事务管理长期分散,多个部门管理,不利于统一管理、不利于政策的推行、不利于便利地服务参保人员投保。社会保险基金由地方管理,导致提高统筹层次难,跨统筹地区调剂基金和转续养老保险困难;国家对社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大,个别地区财政收入甚微,而个人缴纳数额又往往会影响到个人生活问题;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预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老年人口将达到3.5亿—4.5亿;负担系数极大地提高;养老支出急剧上升,特别是医疗费用提高,医疗保险在老年人中负担比例增加,预计十年内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是在职职工的4倍,由于老龄化趋势明显,各种医疗保险支出不断上升,社保部门的基金支付风险进一步加大;此外,就业压力加大,大多青年就业方式发生了转变,就业方式分散化性、流动性;导致失业风险加大,基金的开支也必然加大。
(三)我国社会保障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健全
市场经济具有公平性、竞争性、法制性的特点。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的社会保障也要与市场经济的规则相吻合,必须具有明显的法制性,真正使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体系,来约束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规范,就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讲,从社保费用的征缴、运营、统筹、支付等方面的管理表现的不太规范;此外,在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着突出的问题,漏洞很多,其表现为贪污、挪用社保基金问题的犯罪问题常有披露;上海市社保基金的犯罪问题在全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虽然近几年也出台了一些条例、法规条文,对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与我国现实状况相比,立法滞后;只能依靠行政手段、行政措施来加以实施,缺乏规范性和有效性;因此,必须尽快出台社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客观形势的要求。
三、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意见及对策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极大体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解决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为此,我们必须以讲政治的高度正确看待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立法建设,不断理顺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的自身素质,以是完善社保工作的当务之急。就目前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而为之。
(一)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保险的立法进程
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制度法,必须要开展深层次的调研活动;可以由粗到细,有简到繁;充分联系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实际,既要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问题,也要考虑到城镇职工、待业人员、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参保人员受国家社保法的保护,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开展,促进社会保障制度有条不紊的进行;实施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以来,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滞后,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的人和事件时有发生,参保人员缴费权益需要法律保护;基金安全需要法律保护;社保中的品种、范围、缴纳标准、比率等受国家法律保护;相反,没有这方面的立法,则会出现社保基金有可能被占用、挪用;社保工作无法有序开展;各种上访事件数量增加;为此,有效的法律手段能够使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进行。
(二)要不断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目前正处于初级、落后的状态。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将近13.4亿,其中农业人口占80%左右,贫困人口为4000多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严重超员,社会就业压力加大,农村绝大多数人口几乎与社会保障无缘,长期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参保的氛围,面对这种情形,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衡量我国社会保障发展与否的重要标准,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维和理念的尺度,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农村分布复杂、自然条件差别很大,特别是农民工进城经商务工越来越多,他们的社会保障几乎没有参加,面对这种问题,作为社保部门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地与广大的农民工宣讲参加社会保障的优点和好处,使农民工、农民增强对社会保障的认知能力,吸引农民和农民工由被动变为主动地投保,以好的优惠政策和法规引导农民加入社会保障;当然,农民工和农民对保险需要有个认识过程,不可操之过急;当前以自愿和自助为主,政府部门鼓励参保人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要努力解决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各种参保费用不能按时足额地缴纳,资金不足,导致支出风险加大,这是基金不平衡的直接原因;如果中央、地方政府拿钱支撑,势必加重其负担。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其潜在风险并不亚于金融风险,因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风险,所涉及的是百姓的保命钱,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量,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策。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各项投资比例的上限,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四)要重视对国家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培养
社会保障工作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一种工作,需要具备专业理论与专业实践经验,同时也是做人思想的工程师。国家应重视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无论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司法还是其贯彻执行和广大公民的遵守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辛勤工作,因此,我国必须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工作。社会保障法学专业以及涉外社会保障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奇缺,学科建设落后,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重视。
总之,社会保障制度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保障.2008(2).
[2]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2009(1).
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内容摘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要务之一就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很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许多重要问题未取得共识,改革任务仍十分艰巨。最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覆盖面窄,缴费率高;收不抵支,资金缺口大;多头管理、政出多门;责任不清、财政支持不够;城乡差别较大等方面。如何切实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当前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我国社会保障实践是一种转型过程中的实践,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该由其制度本身承担的功能。因此,在现阶段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理论进行反思和调整,笔者认为尤显必要。本文将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社会保障改革面临的新困境,最后对用和谐社会理论指导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给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变化中的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实践有所裨益。
一、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压器‛,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从1949年着手建立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经历了创建、发展、瘫痪和改革四个阶段的曲折前进,目前已初步建立以‚三条保障线‛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已取得较大进展,救灾救济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等初步展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实践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覆盖面小、存在‚绿岛效应‛
社会保障本质上要求能够覆盖到社会全体人员,如果社会上只有一部分人得到某个方面的保障,就会产生在社会保障理论上称为‚绿岛效应‛的社会现象。而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障不仅覆盖面窄,而且覆盖方式不合理。据统计,2003年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社会成员约1.5亿人;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只有440万人,仅占登记失业人员(770万人)的57%;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不到7000万人,参保退休人员不到2500万人,都大大低于实际应参保人数(刘湘毅,2005);而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甚至还由1999年的9.75%下降到2003年的7.06%,呈现逐年降低的趋势。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是个庞大的群体,不仅绝对数很大,而且每年的增量也很大;据估计,目前被征地农民有4000万人,每年的增量约为200万人左右,农民工已超过1亿人,每年增量保守估计也有400万人左右。面对规模庞大的这一特殊 群体,社保改革和发展凸现制度创新与储备严重不足(高书生,2005)。因此,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还比较低,与国际相比,只相当于低收入国家的水平。与覆盖率偏低并存的是覆盖方式的不合理,以养老保险为例,享有养老保障的那部分职工领取的实际养老金占了工资水平的80%-90%,因此其总体处于低覆盖、高替代的状况(魏杰等,2006)。
2、有效性不足、保障水平低
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目标在于实现对需求者的有效保障,而我国社会保障水平过低制约了这一目标的实现。我国对远期的社会保障力度进行了限制,按计划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将从80%左右最终降至58.8%,医疗保险待遇从90%左右降至60%左右。失业保险等也存在着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虽然2002年底城镇居民受助人口由1999年的266万人增加到2065万人,但因保障水平低,部分相对贫困的城镇居民实际上需要帮助而得不到充分的帮助;而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对于1995年40岁的人来说,按人均每年150元的交费水平,且按当时复利12%累计计息,至60岁退休后每月只能领取养老金额15元,这一保障力度显然过低,不利于达到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性要求。
3、多头管理、政出多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存在许多问题,管理分散、政出多门,未能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如养老保障问题,国企 职工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归人事部门负责,贫困群体归民政部门负责,多头管理现象严重。由于众多机构共同行使社会保险职能,容易造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既缺乏宏观协调、缺少综合平衡,又加大了管理成本,阻碍了社会保障改革进程。同时,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偏低,社会保障事项一直由政府部门承管,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由政府部门经办,还谈不上按经济规律办事,也还未实行真正的社会化管理。另外,社会保障基础管理水平落后,统计数据虚假,容易导致决策失误。
4、责任不清、财政支持不够
鉴于社会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质,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成为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显然不够。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收支的缺口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养老保险空账运行情况严重,根据财政部公布的相关数据,到2004年底,全国养老保险空账达到7000亿元以上。如果空账继续维持,将会在未来若干年后造成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危机。个人账户的做实,取决于‚老人‛和‚中人‛账户的资金来源。由于‚老人‛和‚中人‛在旧体制下没有实行缴费制,而是由国家包下来,在财务上有一部分工资不作为企业成本,而是作为企业的超额利润上缴给国家,当职工生老病死时再由国家补偿给劳动者。现在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对这部分劳动者予以补偿,在理论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社会保障改革中所遇到的资金不足问题,并非是真正的资金不足,是责任不清、财政并未真正到位等造成的。
5、立法滞后、体系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一整套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用法律来对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缺少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督机制。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已经出炉,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至今仍未出台,这样就影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缺乏法律的依据和基础,人们无法准确把握国家在这种制度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个人可以期望的安全值,政府和民间也无从进行合理分工并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6、基金监管不到位、运用低效
与财政投入不足并存的是社会保险基金高缴费率与低收缴率并存、各级政府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模糊、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软约束、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不理想四大突出难题。而且,目前我国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有多个,如财政、民政、劳动、人事部门等等,各部门对基金的管理渠道衔接不够紧密,对基金的管理不够专业、对基金使用的监管不到位,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集中和使用过程中管理混乱的局面。同时,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过于分散,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速度极为缓慢,增值率很低,有的地方甚至发生社保资金被贪污、挪用或盲目投资放贷,致使资金无法收回,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 极大损失,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也阻碍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2006年9月,审计署对29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2005年三项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结果发现违规问题金额达到了71.35亿元(其中1999年以前发生的有23.47亿元,2000年以来发生的有47.88亿元)。
二、我国社会保障改革面临的新形势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典型的‚旧城改造‛工程,虽然我国总体上还处在前工业化发展阶段,却面临着比西方后工业化国家还要优厚的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任务;而且,社会保障改革还面临如下严峻的新形势:
1、就业问题
就业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问题,无论对个人还是家庭,就业是避免贫困和清除依赖的可靠途径,就业是社会保障的基础。近几年中国就业格局变化明显,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吸纳新生和存量劳动力的主渠道,大量劳动者以灵活方式就业,传统的以单位为对象的社保制度显然不能适应这种分散化、流动性强的就业格局。
2、社会问题
尽管有人认为‚在人口老龄化问题上所出现的‘一边倒’和过分夸大的倾向,继而对社保改革产生误导,不得不引起重视和反思‛、‚中国人口老龄化并不可怕‛(高中生,2005),但老龄化是基金财务危机的主要因素,我国的老龄化速度比西 方国家更为严重却是不争的事实。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已超过10%,按国际通行标准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老龄化提前到来,即是人们常说的‚未富先老‛。预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老龄化将达到高峰,城镇养老负担系数将大幅增加,医疗费用也会随之加重。
3、迁移人口问题
有资料显示,由农业向非农业转化的人口已达7000万。未来十几年,我国城镇化率将以每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提高,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抓紧完善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建立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
4、区域差别问题
我国先后经历沿海经济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中部崛起战略,实际上反映的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而这种区域差别是决定社会保障管理方式的主要客观因素。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形下,国家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政策更会遭遇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挑战,从而对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构成重大阻碍。
5、经济全球化进程问题
在加入世贸组织和参与全球化进程的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稳定性与采用社会保障措施来维系这个社会的稳定性面临着重大的挑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制的选择和个人账户实账制的推行,有可能因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而受到影响。
三、用和谐社会理论指导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
在我国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更应该以和谐社会理论做指导,系统、规范、周到地设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目标,认真结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国情,努力扩大保障范围,丰富社会保障的结构内容,动态设计社会保障的推动进程,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并提高运用效率。
1、设定多元化、兼顾社会与经济的保障目标
多元化目标,是指在设计社会保障制度时,既不能仅把其当作一种经济制度来对待,又不能过分强调社保改革为国企改革服务,把社保改革搞成‚闭环系统‛。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及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进程出发,这种制度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各种慈善事业到各国的正式制度安排,其发展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起于慈悲、止于正义,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一个非常复杂的、不确定因素甚多且不太稳定的时代。社会保障的发展目标,应当是成为全体国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并在维护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中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其发挥作用主要表现在:社会目标,促进社会风尚、伦理道德水平的提高,‚仓禀实,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荣辱。‛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使社会成员都能生存无忧、衣食无虞,应成为一个重要的设计指标。经济目标,表现在既使经济增长保持一定的速度,又能促进各种结构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其调节杠杆 的作用。政治目标,主要是保持社会的稳定,平衡各个阶层的利益。
总之,我国社会保障设计理论的目标定位应是兼顾社会性目标与经济性目标;以社会安全稳定为主,以经济效率为辅;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2、体现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中国特色主要应考虑:(1)国有企业因素。国有企业的关键问题在于失业人员的安臵与处理,必须考虑到国有企业职工的积累性贡献与社会保障的欠账问题,这是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的关键。
(2)城乡差别因素。城乡差别的核心是‚三农‛问题。农业的发展、农村的兴旺、农民的富裕是衡量我国现代化的关键指标,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在这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迁移人口因素。根据目前我国人口流动加快的趋势,预计今后20年,农村向城镇转移的人口量将可能达到3.3亿人,另外高层次人才的流动将进一步增多和加快,解决好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将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特别是人才在全国的流动,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及和谐社会的形成。
(4)计划生育因素。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出了一个大难题:养老问题。不远的将来,老人社会的沉重负担是每一个社会保障理论工作者、政府管理者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5)传统保障因素。传统保障是一种以家庭保障为核心与重 点,辅之以邻里(社区)互助与亲友接济。其特色是在向人们提供一定物质保障的同时,往往还起着精神慰藉、情感保障的功能。后者对人们顺利地度过生命波折期(年老、患病和伤残等),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探索传统保障与现代保障的具体灵活结合模式,通过有效舆论措施强化对民族优势保障传统的宣传,使之成为现代社会保障的有效补充。
(6)地域差异因素。应该充分考虑到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老工业基地与新兴产业区的经济差异,从而设计出合理的社会保障体制,促进地区结构的协调发展。
3、坚持一元化标准,努力扩大保障范围和覆盖面
所谓一元标准,即在全国各个地域、各种经济成分、各类经济差别地区、各个权力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标准的统一表现在:
(1)城市与农村统一。对全体公民实行平等的‚国民待遇‛,有步骤、有计划地打破城乡藩篱,不再对占全国人中2/3的农民进行歧视性的制度安排,否则我们永远只是‚城市社会保障‛,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社会保障‛。就目前而言,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可以通过引导、鼓励措施推行养老金计划,关键是要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提高养老基金投资回报率,放宽养老金资本市场运作的条件,以吸引更多的参加者,待条件成熟后,逐渐从自愿保险向强制保险过渡。在经济欠发达地 区,还是应当以传统的养老模式为主,继续实行农村五保户供应制度,同时强化家庭养老的功能,达到一定经济条件后再实行养老金计划。
(2)居民与迁移人口统一。要分批分步骤地将流动人口吸纳进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参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低保等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也要考虑到这一群体流动性相对较强的特点,要保证已进入城镇社保系统的流动人员账户的全国可转移性,使他们始终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3)沿海与内地统一。沿海与内地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差距,既有政策的原因,也有天然资源的原因,如果因此而拉开二者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将无法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拉大二者之间的结构性差距。
(4)中央与地方统一。中央与地方的保障水平差距,当中央水平比地方高时,客观上损害了中央政府的形象;而当中央水平低于地方时,又会弱化中央的调控能力。
(5)公有与非公经济主体统一。一方面,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障费用缴纳率低下,另一方面在支出时又以高于非公经济退休人员的水平发放。这一经济成分歧视政策给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
4、丰富社会保障结构和资金筹集、实现方式
为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政府不仅应当充分调动民间的资源以供社会保障之用,而且应将非政府组织尤其是民间社 会公益组织看成是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的合作伙伴。政府主管部门应主动寻求资金来源多元化,发挥社会资金的力量,以填补各项社保基金中空账运行形成的空洞,逐步降低社保基金运行中的巨大风险。相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商业保险更是十分滞后,已经从某种程度上延缓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因此,今后体系的设计应考虑到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和相互促进,将商业保险的功能还给商业保险,通过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障功能的不足。也可以争取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和援助建立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培训等社会保障项目,甚至可以吸引国际保险基金进入国内市场,通过多渠道融资来建设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同时,政府可积极倡导社会捐助,设立各种公益性机构推动社会捐助事业的发展,对于企业的社会捐助活动给予政策优惠,以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改善目前单位负担过重的状况,实现社会保障资金负担比例的合理分配。
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必须有资金的支持,必须在政府主导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要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安排,国家财政就要由现在的半到位发展为真正全面到位,包括中央财政要将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固定比例化,地方财政要由不承担或少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发展到财权与事权及社会保障责任的统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例如,通过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做实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将部分国 有资产从国家财政转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偿还老职工的历史欠债。此外,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如开征新的税种,除已经开征的利息税之外,可以考虑开征财产税、遗产税等;发行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国债等。通过多种开源方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必须强调国家的责任,对实行强制养老金计划的,国家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对农民发放养老补贴,以推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不具备实行养老金计划条件的,国家应加大社会救济的力度,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
5、动态设计社会保障推动进程
所谓动态设计,是指整个体系的设计应具有相当的前瞻性与适应度,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措施。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支持手段薄弱的条件下,建设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一个艰苦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大概需要30--50年,必须由近及远,由点到面,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在不同经济体制的过渡期,为保持社会的稳定,可以考虑采取混合制的社会保障体制、推行半积累半现收现付制支付。在经济的发展期,可以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采用供款基准制的社会保障体制、推行现收现付制支付。在经济的平衡期,考虑到收入差距的拉大,为促进社会公平,可设计受益基准制的社会保障体制、推行完全基金制,充分发挥社 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
6、加强基金监管,提高运用效率
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是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制度保障,需要在立法上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予以规范,特别是要严厉制裁拖欠和逃避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上,既要考虑安全,又要考虑效率,在安全性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使社会保障基金增值。要实现安全和效率的目标,需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预、决算管理,每年的社保收支预算和决算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各级各部门之间社保资金管理渠道要保持紧密衔接和通畅,对资金的管理应选择专业水平强、政治思想素质高的人员,同时必须要有严密健全的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的收入应一律上缴当地财政部门,设立专账,每一项支出要有逐级审批,对于通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由经办机构负责专门发放与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规范的制度来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同时需要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运作,可以采取信托投资的方式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使其在法律上成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此外,应当采取组合投资的模式进行投资,降低风险,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效率。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摘要: 关键词:
一、前言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依据法律,解决国民贫困,以国家财政给予经济性保护,使其满足最低生活水准的需要。社会救助制度分为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是与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相对而言的,是指国家和集体对农村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因病、灾、缺少劳动能力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贫困对象,采取物质帮助、扶持生产等多种形式,保障他们
1的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西部地区由于地区产业结构问题。产业结构不合理,比重失调;人口与环境因素。人口出生率高、生产生活条件恶劣、交通运输普遍不发达、环境意识较差;文化因素。教育体制落后导致人的素质低下使得西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较为落后。近年来,各省在开展城乡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部分省初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受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社会救助也呈现了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城市的低保标准与农村的低保标准不一致,城市的低保标准高于农村的低保标准,造成城市社会救助高水平与农村社会救助高水平并存。
“三农”问题,即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新农村。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农村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增加农民的社会福利,改善其生活水平。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不仅是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需要,而是党的根本宗旨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体现,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和更好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供给不能满足救助需求
(二)、救助对象、范围,救助项目的局限性 社会救助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某种特殊原因而需要特别帮助的人。社会救助的对象由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两部分构成,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它是不分行业、不分职业、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分民族的。只要发生了生活困难都应该普遍地享有国家和社会对其基本生活的款物和服务帮助。但是社会救助的对象具有选择性,当社会成员因各种自然灾害及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导致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社会成员只有在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如个人申请、机构受理、立案调查、社区证明、权威机构批准等步骤才能获得国家和社会给予救助。2009年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了关于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居住在丰都行政辖区内的有特殊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及成员;临时救助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贫困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在审理程序上:乡镇人民政府救助采取申请、审批、资金发放。
农民医疗救助情况。为缓解农村特困人员大病就医困难问题,我县从2005年1月出台了《丰都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启动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等程序,采取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等办法,对患脑出血、脑梗死、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度精神分裂症以及烧伤(Π°烧伤面积在10%及以上)的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救助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户(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对象)和60年代初精简退职在乡困难人员实行医疗救助,个人享受大病医疗救助金最高限额1500元。至2005年底,全县已有124人享受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全年发放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总额125324元,其中农村五保户21人、特困户76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25人、60年代精简退职对象2人。特困农民救助情况。农村特困户救助管理工作自2004年在我县实施以来,按照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讨论、村委会审查并张榜公布,乡镇党委政府集体审核并张榜公布,县民政局审批并发证等程序,截止2005年底,全县共审批特农村特困救助对象4515户、9251人,农村贫困移民享受特困救助351户、738人,全年发放救助金740080元,其中财政预算安排185020元,救灾救济款555060元。(三)、管理体制不顺畅
(四)、资金筹措机制不完善
社会组织的救助力量十分薄弱。目前,县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作为事实上的官办机构,并无社会救助运作资金,基本上未开展过大型的宣传活动和捐助活动,没有起到社会保障润滑剂的作用。
1、县级配套资金筹集难。根据有关政策,市上各种社会保障需要县级配套20%的资金,由于我县属吃饭财政,配套资金基本无法实现。加上上级认定范围小,在各种社会保障标准十分低的情况下,每年仅城镇低保资金缺口就达300万元。
2、救助标准过于低下。一是农村特困救助。现有农村特困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平均一天只有不到0.20元,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实际意义不大。二是五保供养标准偏低。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而我县平均供养标准每年每人只有800元左右,这只能维持五保对象的最低生活标准。三是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为缓解农村特困人员大病就医困难问题,我县从2005年1月正式启动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出台了《丰都县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但由于无中央、市级财力支持,特困户得大病最多只能报销1500元。
3、缺乏有效统筹。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在于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对于社会保障资金,无论是医保、社保、农保、生育保险、低保、特保(特别困难群众)、工伤保险都应全市一盘棋,以区域为单位,以丰补歉,相互扶助,才能使更广大的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然而目前,除城市社保、工伤保险、城镇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纳入全市统筹外,其余均未纳入。如农村特困户救助,由县乡财政解决,然而我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和移民大县,在缺乏中、市财政保障的基础上,无法成为救助的主导力量,更无法对所有特困户实施长期有效、较为固定的救助。
三、对策及建议
1、转变政府职能
2、增加救助项目,提高救助水平
3、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机制
4、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想保不能保,社会保障政策滞后
1、农村社会保障无政策。由于丰都经济发展水平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突出,农民的社会保障一直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一是农村养老保险名不符实。由于财力不足,我县目前进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其对象只限于农村“三职”干部,并且由财政予以补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养老保险。二是农村医疗保障条件苛刻。由于我县实施的农民医疗救助只针对三类特殊人员(五保户、特困救助户、重点优抚对象户),且限于脑出血、脑梗死、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度精神分裂症以及烧伤(Π°烧伤面积在10%及以上)这几种病种,条件苛刻,一般农民无法享受。三是农民无最低生活保障。在广大农村,除了五保户之外,更多贫困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建立一个更大范围内的农村贫困救助体系,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丰都乃至整个库区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四是农民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国民素质,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及健康成长。然而在生育人口最多、最需要扶助的农村,却缺乏这样的保障
社会救助力量薄弱。一是特困救助范围偏小。抽样调查发现,我县平均每100户人家中,有2-3户人家特别贫因,生活无法维继;据此测算,全县至少有2万多户农村特困户,而每年政府扶助的不到三分之一。事实上,截至2005年底,我县相对贫困人口达10万余人,绝对贫困人口近3万人,由于资金原因救助的人数仅仅占其1/3左右,另外2/3只能爱莫能助。二是无贫困家庭子女入学救助。当前,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予以减免,但非义务教育阶段尤其是高等教育的费用仍然十分昂贵,群众对子女上学难反映强烈。我县三合镇为此成立基金会,由镇财政拨款一部分,社会募捐一部分,对贫困家庭孩子考上大学予以适当补贴。但总体说来,对贫困家庭子女入学的社会救助才刚刚起步。三是缺乏廉租住房制度。由于廉租住房制度缺失,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没有建立,近年来,随着房价持续上涨,不少新进城农民和刚参加工作的职工买不起房,昂贵的租房也成为其不小的负担。
(二)有保不尽保,社保法制建设滞后
1、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社会保障是事关老百性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及发展的大事,理应放在发展经济之外的首要位置,然而迄今为止,国家和重庆市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仅有行政部门制定的条例。由于立法滞后,社会保障没有上升为法律意志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不少企业事业单位欠交、延交、拒交等现象屡屡发生。
2、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已经过时。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然而自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提留与乡统筹被取消,农村集体经济也逐渐成为“空壳”,农村五保经费虽然还可从农业税附加中支付,然而随着农村五保供养人数逐年增加、供养标准逐年提高,无法对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保障。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社会保障及救助体系建设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大事,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必须要把现有的政策用好,宣传好,引起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是大力提高公民的社会保障意识。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宣传,组织公益活动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知道养老保险如何进、工伤保险如何参、生育保险如何保、社会捐资到哪里、贫困救助到哪里等常识,极力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氛围。二是强化各级领导对社会保障及救助的责任。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参加各类社会保障,带头救助各类困难群体。三是广泛动员公民参加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及新闻媒介的力量,加强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子女升学问题救助,如建立宏志基金会,建立白血病基金会等,以增大社保资金总盘子,增大社会救助总力量。
(二)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目前的社会保障,只限于政府出台的工作条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建议:一是出台社会保障法规。由国家出台社会保障法,或者重庆出台社会保障条例,把每个单位、每个集体及个人的社会保障费用收取法制化,变费为税;二是及时出台配套政策,修改不适应时代的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制度,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是提高社会保障缴费位阶。向上级建议以法律规定社会保障费用处于缴费的第一位,即先银行部门费后还贷,税务部门费后交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费后分红,民营及私营企业费后提取利润。如果欠缴或拒缴即违法,社保执法人员有权查银行、查帐户,强制扣除资金,公安部门有权强制拘留当事人。
(二)加大资金统筹力度
1、争取全市统筹。由于丰都县的财政实力有限,基本上不能自给自足,必须积极争取纳入全市统筹。下一步要积极向市上建议,在启动农村社会保障的同时,把我县城镇职工工伤、医疗保障和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纳入全市统筹。建议市上参照《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按保障金额的60—80%之比例,加大中、市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广大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2、拓宽社保及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一是政府加大投入。考虑将国有企业分红、土地出让金、国有资源使用费等作为社会保障及救助资金的追加及调济。二是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尤其是社会救助方面,更加需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增大影响,扩大来源总量,实现应保尽保,让更多需要社会救助的人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
3、加强各项基金的增值保值。在争取社会保障基金、医疗保障等基金增值保值的基础上,丰都县将认真考虑让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的各项资金增值保值,以加大农村及城镇特困保障的资金保障,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刀刃上。
4、加大扶持力度。鉴于我县移民多、贫困深、产业空虚的现实,建议上级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只有经济发展上去了,社会保障才有坚实的后盾。一是加大企业对口支援扶持。多方争取重庆市以及其他省市企业到丰都落户,加大对丰都本土企业的科技、销售、人员素质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二是加大项目倾斜。市上在项目区域布局时,尽可能考虑到库区,考虑到丰都,为发展培植税源,真正实现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扩大社保范围。要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基础,全力扩大和完善社会保障范围和城乡特困救助制度体系。一是参保人员提质扩面。参保范围要从城镇到农村、从企业事业单位到一般非农居民、从非农居到农村民民等逐步扩大。要积极争取中央、市上出台对库区百姓的特别参保补贴,以真正体现国家对移民作出奉献的回报与关怀。二是参保类别提质扩面。城镇每个居民要从基本的医疗互助到养老保险,到生育保险,逐步扩面,争取实现全覆盖。农村也要建立与之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即养老、医疗、生育、特困救助等,让老百姓得到实惠。这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配套内容之一。三是参保条件适度放宽。由于移民问题的特殊性,移民的各项社会保障参保标准应予以降低,差额部分由中央或三峡电站补贴;对不属移民的国家级贫困县,参保标准也要降低,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2、完善工作体系。目前,低保和社会救助由民政局负责,医保、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农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时民政局还承担着基层政权建设、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拥军优属,军队转业人员安置等多项重要职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承担着失业职工培训、劳动仲裁、劳动力市场管理等职能。这种条块分割的社会保障体系极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障工作。建议一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机构。将民政低保、优抚、社会救助等职能划入,将劳动局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农保等职能划入,建立健全农村相关社会保障机构,以构建城乡和谐的新农村社会。二是建议成立新的人力资源与培训机构,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企业职工培训、劳动力市场维护、劳动力流动管理等职能划归人事局,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不再人为给人才分成干部、工人等身份,且分属人事部和劳动部多头管理,弄成人才(指学校毕业的)市场和劳动力(技校毕业或有一技之长)市场两张皮。市场经济时代,人人是资源,人人都是人才。
6.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
正文:一,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相对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新中国建立以前,只有个别外企,官办企业,民族资本企业自己规定一些零星的保险待遇,而且,操作极不规范。新中国建立以后才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
1)新中国建立前
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工厂法》。其后,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于1946年和1948年就劳工医疗,工伤,生育,养老等项目分别作出过一系列规定。但是,受当时国情的影响,整个法令形同虚设。
2)新中国建立后
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作为一项经济社会制度,在中国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初创,调整,停滞,重建和发展五个时期。初创时期(1950—1957),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护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一次具体规定了企业职工在年老后获得相应物质帮助的办法。该条例确定了以企业单方付费制为基础的先收现付筹资模式。企业按月缴纳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基金,其中70%作为社保基金由企业基层工会管理。养老保险的待遇方面规定:男年满60岁,一般工龄25年。女年满50岁,一般工龄20年,则可准予退休,退休后,按其工龄长短,从社会保险金中给付养老金,其数额为本人工资额的35%—60%,1953年给付比例提高到50%—70%。
调整时期(1958—1966),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寻求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在此期间,以建国初期创立的各项基本制度为主要依据,开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项目,改进管理办法,修订不合理的待遇标准。在养老保险方面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国家机关职员的养老保险纳入一个共同的公共的养老保险
计划之中。但是在1958年之后,这一改革因种种原因而被迫中断。
停滞时期(1966—1976),受当时的“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受到严重破坏,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因此冲击而发生崩溃,社会保障事业处于停滞和倒退之中。
重建时期(1978—1991),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社会保障作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在不断推进。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发展时期(1992—),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是第一次明确地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从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目标不断迈进。
二,我国现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政策依据。实现了有史以来最广泛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自雇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累积制度模式。同时,由省级政府制定制度细则并管理统筹基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也作出相应的变动。对于企业职工,社会统筹基金来源于企业缴费(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及财政补贴等。经办机构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财务方式是以支定收,现收现付,具有社会互济性和风险分担功能。个人账户资金主要来自个人缴费(个人工资总额的8%)及投资收益,属于个人所有,可携带和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的,资金转入社会统筹部分)。个人账户资金需要专业化,市场运作,并建立安全运营和监督机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的养老金支付分为制度新人,制度中人和制度老人三种。
1)关于“新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关于“中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3)关于“老人”。《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他们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养老保险待遇。
三,我国现阶段的城镇养老保险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次改革给发展中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了新的希望。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至今,同时也日渐暴露出了它最大的缺陷——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
第一,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概念。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是指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对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承诺,如果现收现付体制能够持续下去时一般不需要进行专门的处理,但是,当现收现付体制转为部分或完全的积累制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就会部分或全部的显性化。
我国养老保险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目前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中,个人缴费的部分是实的,是真正的基金积累;而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由于大部分已支付给已退休职工,因此,这部分缴费记录是虚的,仅仅是权益的积累,实际上是“空帐”。由于制度老人和制度中人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因而形成了养老金的缺口,即隐性债务,也可以说是国家对已退休人员和实行新制度前就业的人员的一笔欠款。但目前这笔欠款主要由企业缴纳高比例的养老保险费偿还:一方面,企业按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为在职职工未来的养老金进行储蓄;另一方面,企业又要为已退休的职工支付养老金,替国家偿还职工的养老债。
第二,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地方企业缴费率已高达25%,总缴费率到了30%,但养老保险基金仍收不抵支,这就把隐性债务造成的养老金缺口问题加快暴露出来了。历史债务的存在使我国新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根据世界银行估计,1997年我国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规模为当年GDP的46%-69%,国务院体改办研究所课题组的估计则高达GDP的145%。我国养老金方面的历史债务到2004年已达到3.4万亿元以上。
第三,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形成的原因。
1)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转变是必然原因。由于1997年前实行现收现付制,已经退休和临近退休的老年职工在过去的传统制度下没有养老金的缴费积累,所以他们也就无法凭借现在的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实践中就不得不依靠当前在职职工的缴费积累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用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透支就成为必然,为此,养老金隐性债务就产生了。
2)部分积累制下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混账管理,掩盖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隐性债务产生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该模式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实行完全基金制。由于在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为部分积累制过程中,转制成本没有解决,因此,在实践中用“统账”收入支付了转制成本,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没有资金积累,个人账户变为实实在在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空账”,且“空账”规模呈逐年增长态势。
3)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下降,养老保险覆盖低,个人账户隐性债务加剧。1997年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的目的是为了在这个基金制度的框架下进行养老保险收入的再分配。为此一些企业采取了隐报或拖欠等措施逃避应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非国有企业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直接导致养老金收不抵支,为弥补这些差额必须向个人账户透支,个人账户隐性债务便加剧了。
4)养老金的需求增长大大超过缴费人数的增长。近几年来,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每年新增退休人员300多万人,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一直处于绝对增长的状态。缴费人数的增长远远低于退休人员的增长。事实表明,养老保险的基金将面临着巨大的资金支付压力,替代率越大,隐性债务就越高。与此同时,提前退休的现象又进一步加剧了隐性债务危机的严重性。
四,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解决措施
第一,政府在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中的责任。
1)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空间。一方面尽可能将其可动员的经济资源让渡一部分出去,采取措施,大力推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培养大量合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推进资本市场建设;另一方面政府作用侧重于对养老金市场的监管,制定有关养老保险的法规、政策,制定养老金经营者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监控养老金的投资营运等。
2)培养多元化的责任主体。在政府将一部分责任空间让渡出来后,就需要有新的主体来承接,继续在政府让出的这部分空间中发挥作用,成为新的责任主体。目前,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一些社会力量在维护社会公平、调节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关系及危机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补充作用。实现政府责任的顺利承接,首先要通过政府授权,推动各种社会组织自行调配各种资源,形成由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其次要让非营利等各种社会组织在政府让渡出来的作用空间自主发展,并且具有相应的资源掌控能力。第二,养老社会保险系统内开源节流。
1)扩大社会统筹基金积累。在转制成本一定的前提下,统筹基金的扩大能提高养老金付能力。在当前条件下,扩大社会统筹基金积累主要是进一步扩大统筹覆盖面。在当前特定的转制成本下扩大社会统筹覆盖面,无疑会大大减轻公有制企业的负担。对于确实缺乏承受能力的国企,养老保险费的支付可考虑在国有资产处理中享有优先权;而对于职工年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国有制企业,应在充分考虑其利益和保证其发展的基础上,单独确定一个合适的缴费率作为过渡。
2)降低支付水平。首先,降低养老金工资替代率。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社会统筹基金支出,而且还能抑制提前退休,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留下足够的空间。其次,提高法定退休年龄。在平均预期寿命和社会保障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退休年龄提高,平均享受养老金年限就缩短,养老金总负担就能降低,从而提高统筹基金的隐性养老债务支付能力。最后,对养老基金进行指数化管理。我国养老金管理仍是将养老金按工资进行指数化,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工资以平均5.7%的速度增长,这就大大增加了与其挂钩的养老金负担。养老金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使其保值,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下降,即应与消费者物价指数挂钩。
第三,系统外加强投入。
1)增加财政支出,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我国社会保障的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到10%,还大多用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事业。为此,采取的措施有以下方面: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财政投资,这样财政可以腾出一部分资源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包括建立社会养老补助制度;通过精简政府机构,压缩人员编制,降低行政管理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从土地有偿使用权等收入中提留一部分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此外,可以在每年新增年财政收入中永久性地纳入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金。
另外,还可以发行国债和福利彩票为养老保险筹资。
2)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产生的根源来看,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这种做法,被认为是解决隐性债务最合理的办法。鉴于2001年国有股减持的不成功,可以转换思路,如改“国有股减持”,为“国有股转持”,就是在所有的国有资产中切出一块,划入负责老职工的各种社保基金的账户,实现保值增值,在条件具备时再进入市场变现。三是通过发行特种债券进行融资。通过发行特种债券,扩大国债规模来吸收和消化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过重的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因此,特种认可债券的偿还应以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和投资收益为财力后盾,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对认可债券的兑付承担最终责任,保证认可债券的实际收益至少不低于同期国债券利率,以确保该实施方案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余量资金投资增值。
1)投资风险的防范。养老金基金的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原则,要以保值为基本前提,以获取平均水准的资金利润率为目标,在保值的基础上争取增值;投资策略应当分散化、多样化;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持股机构的董事会报告投资计划和财务报表,审计部门也应对此进行审计监督。另外,选择合适的入市时间、创造入市的基本条件、把握入市资金的规模非常重要。在养老金基金和资本市场发育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时,对其投资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
2)投资渠道的选择。养老基金的投资资产组合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随着资本市场的发育,成熟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多,于是养老基金的资产组合也就可以越来越多样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资产负债”相匹配的原理,确定了基金资产时间上的组合后,选择合理的投资工具组合。
结束语:综上所述,养老金隐性负债问题如果不能得以有效解决,作实个人账户会面临巨大的阻力,基金投资增值将遇到较大的困难,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康运行将受到严重威胁。为此,既需要国家财政长期给予稳定补偿,同时又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筹资,才能有效抵御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支付危机。我国解决隐性债务问题需要系统内增收节支,系统外增加投入,完善基金运营体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我国新型养老保险的确立,抵御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危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提供重要支撑条件。参考文献:
[1]邓子基 《财政学》2008年高等教育出版社
[2]杨燕绥 《社会保障》2011年清华大学出版社
[3]陈志刚 《社会保障导论》2003年湖南大学出版社
[4]陈工 林致远 〈论社会保障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型〉摘自《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6年3期
7.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一、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定位不清晰
金融的基本功能是投资与融资, 即把资金从盈余者转向短缺者。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存在缺失, 定位不够清晰。
1.农业银行撤并基层分支机构, 将自身定位为城市金融企业, 信贷重心向城市倾斜, 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随着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服务网点大量减少, 许多农村地区甚至得不到诸如存、贷款等基本金融服务;另外, 还实行严格授信制度, 除了少数以建立信贷关系而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优质客户可以获得授信外, 其他客户一律只能获得抵押和担保贷款。
2.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其业务重点是保证粮棉油购销企业按保护价和非保护价收购粮棉油的资金需求, 业务品种单一, 对于一些本应由政策性银行办理的扶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业务开发等业务没有划归农发行。
3.农信社合作金融特征不明显, 服务手段落后。农信社经营中与商业银行趋同, 违背了其“自愿入股, 民主管理, 主要为社员服务, 不以盈利为目标”的合作金融原则。农民入社大多是出于行政力量和强制行为, 农信社没有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市场定位, 在经营中逐渐脱离农村和农民, 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较高的城镇和非农部门, 而真正需要农信社贷款的农民却常常难以得到贷款, 也难以享受其他金融服务。
(二) 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农信社应该是农村金融机构中的主力军, 而我国农信社由于产权模糊,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根本承担不了主力军的作用。农信社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全体社员共同所有, 但广大社员对农信社法人团体股并无实际控制权, 因此, 农信社产权主体被“架空”。农信社大部分公积金未与社员股份挂钩, 产权难以理清。众多农信社采取保息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 既允许农民入股, 又允许退股, 看似给农民入股自由, 实则削夺农民股权。农信社的控制权被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地方政府、信用联社及农信社内部管理者分割, 多元利益主体在农信社效益良好时竞相争夺, 反之则相互推诿, 产生了复杂的利益关系。产权模糊导致农信社内部管理效率损失, 经营效率低下;现有内部组织设置使农信社不能达到规模效率;内部结构单一致使竞争效率缺乏。
(三) 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功能日益弱化
随着农村金融机构的缩减, 金融机构产品种类少, 服务功能单一。全国2.44亿农户是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 也是农村最主要的储蓄者、投资者和借贷者。但是, 作为非经济组织的单个农户, 既无法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 又难以成为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农户除了农信社和民间借贷外, 别无选择。对于农业生产中面临的一些风险, 更是难以通过金融工具进行规避。
(四) 民间金融的功能无法有效发挥
在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以及农民特殊金融需求的背景下, 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富余资金急需寻找出路, 另一方面农户和部分乡镇企业所需的资金却难以从正式金融部门获得。这种局面为具有融资速度快、信息费用低、利率具有充分弹性的民间金融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当前, 在我国农民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中, 农业银行提供5%~8%, 农村信用社提供13%~19%, 70%以上依靠民间金融。但是, 民间金融借贷方式不规范、高利息、放贷人成分复杂、借贷行为不可控制、金融欺诈多、隐蔽性强、逾期贷款多、高风险等缺陷, 使农村金融市场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二、我国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对策研究
在金融日益成为经济的核心和经济日益金融化的形势下, 金融问题已成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稳定的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主体性的战略要素, 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必须在以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为指导的前提下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重构, 加上政府的政策支持, 形成多元互动、功能互补、竞争有序、合理分工的多层次体系, 实现农村金融由劣均衡向优均衡的转化。
(一)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创造良好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农”金融服务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 客观上与金融的商业化运作存在一定的矛盾。现阶段, 我们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农村资金外流问题, 也不能仅靠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来解决农村信贷投入不足问题, 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 为农村金融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首先, 政府要承诺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政府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 大幅度增加农村公共事业的投入,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只有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了, 信贷的投入才有可能是有效益的。
其次, 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要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 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 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延伸和发展对农村的金融服务。继续发挥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在鼓励农村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金融机构制定更为优惠的存款准备金政策, 实行更为灵活的利率政策, 增加主产区支农再贷款额度。积极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 引导和改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 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相结合的支农长效机制。
(二) 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提供多层次农村信贷渠道
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 应该通过调整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构建新型的以正规金融、民间金融、政策性金融、金融担保为支撑的“四位一体”的金融制度, 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1.大力发挥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撑作用
农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和支柱, 应继续坚持为农服务方向, 积极拓展农村服务网络, 将经营决策中心下沉, 给基层农行更大决策权, 并且真正立足于农民开发出一些手续简单、实用性强的产品。
农业发展银行应拓展支农领域, 明确功能定位, 完善运行机制, 切实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各类农产品的产业化经营, 同时, 大力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业科技开发、农业小企业发展。另外, 农发行应该成为在农村发放小额信贷或者农业信贷的批发机构, 而且应该对这些机构进行一定的引导和监督。
农信社应继续深化改革, 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 改善法人治理结构, 发展成为产权明晰的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 处理好农信社、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关系, 防止人为将农信社做大或法人层级做高, 因为机构越大, 将来经营决策权上收的可能性越大, 就不能真正贴近农民、贴近农村。从国际经验来看, 还是众多的中小机构、社区金融机构更符合当地的需求, 更了解当地的需求。
邮政储蓄银行要积极开拓市场, 扩大涉农业务范围, 使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吸收的资金更多地留在农村。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 应该使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而且, 可以发挥其农村网络分布广泛的优势, 通过发放小额贷款业务, 促进农村资金的回流。
2.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 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 应允许新设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 特别是要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发展严重滞后的地区投资并设立相关机构。要采取措施, 积极发展适合农村需要的各种小额信贷及微型金融服务。为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的同时, 要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 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 努力为“三农”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3.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提供更多信贷渠道
健全的信贷担保机制是降低金融机构风险、扩大资金交易规模、缓解信贷约束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应该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
首先, 要大力发展农村信贷担保机构。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业务。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 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其次, 要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分散机制。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监督指导, 引导信用担保机构规范运作。要尽快建立统一的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 推进信用村镇建设, 规范和完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优化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运行环境, 降低业务运行成本。
(三) 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提高金融服务综合水平
1.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
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政府投入所无法替代的。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对于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提高农业抵御灾害、突发事故能力, 保证农业和粮食生产安全, 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 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 要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再保险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财政补贴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 保险标的应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 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 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补贴应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并根据农业产业政策调整补贴标准;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农业保险立法, 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要鼓励担保机构和担保方式创新, 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 增加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 发挥保险在农村信贷中的作用。
2.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
农产品期货可以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 为农业生产提供套期保值工具, 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提供比较有效的价格信号。
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 要增加农产品上市品种, 完善农产品上市品种结构, 激活农产品大品种交易。对于那些上市条件成熟的商品期货品种, 特别是那些市场化程度高、价格波动大, 在国民经济中作用明显, 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 有条件的要尽快上市。国家在政策上也应该完善新品种上市机制, 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只有这样, 才能形成自己的价格, 才能不被国际市场所左右。
另外, 还要放宽政策限制, 优化期货市场投资结构。允许各类基金进行期货投资业务, 发展期货投资基金, 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支持商业银行开展农产品仓单质押业务。
摘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对我国解决“三农”问题,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而我国现有的金融市场体制与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明显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此, 必须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重构, 加大政府的政策支持, 形成多元互动、功能互补、竞争有序、合理分工的多层次体系, 推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建立。
关键词:金融制度,农村金融体系,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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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国船员社会保障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八
【关键词】 航运;船员;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薪酬制度
航运业的发展离不开船员的劳动。高素质的船员队伍有利于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对扩大对外贸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保障和维护船员权益,防范和化解船员面临的风险,是船员队伍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船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因此也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从保障的层次上看,社会保障可以分为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情感保障。船员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针对船员所涉风险和提高其经济福利的生活保障系统。完善的船员社会保障体系对船员队伍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它可以有效地防范船员面临的风险,提高其福利水平;增强船员的归属感,保持船员队伍的稳定;提高船员的社会地位,增加其职业吸引力;提高船员素质,增强其驾驭非常状况的能力。
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船员的考核和认定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这使船员的流动越来越国际化。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BIMCO)和国际航运联合会(ISF)发布的海运人力资源研究报告称:2010年持有依据《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标准颁发的证书的高级船员大约62.4万人,普通船员74.7万人。到2015年,全球普通船员的供求关系基本平衡,而高级船员将短缺6.0万人。与国际情况类似,我国高级船员也面临供不应求的局面。高级船员不断流失,影响船员队伍的稳定和船员素质的提高。
优秀船员,尤其是优秀高级船员是航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的高级船员主要通过航海类高校培养,这保证了我国船员的较高质量。但是,我国高级船员的流失率相对较高。除船上工作较为艰苦这一原因外,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够保障和改善船员的物质生活条件,增加其收入,而且可以兼顾船员的精神需求,增加其职业自豪感和归属感。
1 我国船员社会保障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法律渊源,也是制定船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基础。我国船员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要依据有两个部分: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等社会保障法规,这些法规涵盖社会保障的各个层次,也构成船员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等海事法规,这些法规对船员的社会保障权益有所涉及。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船员的社会保障法规。船员社会保障框架主要包括船员社会保险、船员社会救助、船员社会福利等。
(1)船员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船员社会保险是船员社会保障体系中覆盖范围最广、保障效果最佳的社会保障制度。
(2)船员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是保障船员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制度。在船员社会救助中,国家负有完全责任。当船员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低于设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就可以依照程序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
(3)船员社会福利。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是在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满足了船员基本需要基础上的增进船员福利的制度。
2 国外船员社会保障经验
在船员社会保障方面,许多国家已经走在我国的前面,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
(1)将船员社会保障事宜设在船员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由船员管理部门管理船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解决船员社会保障问题。当发生争议时,也便于针对船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或仲裁。
(2)制定专门的船员社会保障法律。船员的职业较为特殊,其劳动不同于陆上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过于宽泛,不能很好地适用于船员。航运发达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并制定有专门的船员社会保障法律。
(3)重视船员的精神保障。由于船员常年在船上工作,除经受颠簸之苦外,远离陆地、远离家人,长时间处于与社会隔绝的状态也使其心理健康受到一定的影响,大部分远洋船员曾出现过心理问题,因此,帮助船员保持心理健康尤为重要。在西方国家,特别是在一些高福利国家,船员的精神保障受到特别重视。
(4)船员社会保障监管体系比较健全,船员工会发挥很大的作用。例如,日本设有海员中央劳动委员会,下设主管海员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海员工会。
3 我国船员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
我国现行船员社会保障体系是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船员的权益,也为船员社会保障提供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船员劳动不同于一般陆上劳动,仅仅依靠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能很好地保障船员的社会权益。
(1)不能提供充分保障。船员劳动性质与陆上工作的不同决定其职业风险和保障需求的不同,因此目前以陆上劳动者为主要考虑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必然存在缺陷。由于没有专门的船员社会保障法,我国船员的社会保障主要依据各种面向全社会的社会保险条例进行。这造成保障水平过低,对一些船员特有风险的防范能力不足。
(2)没有专门的船员社会保障机构。我国船员总数将近160万人,但目前还没有专门机构处理船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这既不利于社会的有效管理,也不利于船员社会权益的充分保障。
(3)船员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漏洞。越来越多的船员,尤其是高级船员加入“单干”的队伍。这些船员很少甚至不交社会保障费用。当遇到风险时,这些船员就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权益。这其中有船员自身的原因,也有船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责任。有些船员为了眼前利益,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而一些船公司和中介机构只考虑自身利益,也乐意将相应费用以工资的形式发给船员,这样可以省去公司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障费用。目前在这方面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致使船员利益受损。
(4)外派船员保障不力。我国是外派船员大国,但外派船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并未受到充分重视。目前外派至外籍船舶工作的船员所签的劳动合同大多极为简单,且多是针对船员义务的条款,关于船员权利的条款除对工资及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外,很少有涉及船员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险的内容。我国外派船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中介机构将外派船员送往国外船舶,二是国内船公司将自己公司的船员派到国外船舶上。在第二种情况下,船员的劳动关系还在原公司,其权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但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中介机构的资质良莠不齐,国外雇主与中介的权利义务界定不清,船员有时连工资都很难及时拿到,其他权益的维护更是难上加难。
(5)相关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由于船员与陆上工作者相比收入较高,因此在现行制度下,船员往往要缴纳较多的个税。而船员面临的风险较陆上劳动者更为复杂,有必要通过减免个税来增加其收入,提高其社会地位。从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现状看,最低工资水平普遍较低且各地分布不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船员最低工资按其雇佣公司所在地的规定执行,而船员的工作地点经常发生变化,因此这一规定对于船员来说不切实际,也不能有效保障船员权益。
4 完善船员社会保障体系建议
(1)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出台船员社会保障法。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层级较高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例如,《海商法》只是笼统地规定要保护船员的社会保障权益,而《社会保险法》因其适用对象是所有劳动者,并不能较好地保护与陆上劳动者有显著区别的船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在具体工作中只能依据各种行政条例,而这些条例立法层级不高,延续性不强,往往囿于部门利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保障效果。目前我国针对船员的最高效力法规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船员条例》,这与我国船员大国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为更好地保障船员社会保障权益,应当加紧制定船员社会保障法,详细规定船员社会保障权益。如果制定船员社会保障法存在困难,至少应当制定船员法,并且在其中设置船员社会保障条款。
(2)设立船员社会保障专门机构,统一管理船员社会保障事务。专门的船员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员的职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船员社会保障制度。建议适当提高船员的缴费基数,提高船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处理船员社会保障争议;成立专门的船员劳动及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在海事机关下设船员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船员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建立健全船员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3)建立健全航运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如果仅依靠基本养老保险,船员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一般远低于其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为此,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建立补充养老保障制度,要求航运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发挥船员工会的作用。
(4)强制建立覆盖所有船员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是船员输出大国,但是对外派船员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却远远不够。一些外派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只规定对船员支付工资却省去对其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因此,应当规范中介市场,明确社会保障费用缴纳义务,使中介公司负有“兜底”责任。
(5)免除船员个人所得税。目前,瑞典、新加坡、菲律宾等国免征船员个人所得税,英国、日本、荷兰等国减征船员个人所得税。我国设立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船员相对较高的收入是对应其所处艰苦工作环境和高风险的合理报酬。建议免除船员个人所得税,或者将其应缴的税款转入补充养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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