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

2024-10-08

城镇排水(10篇)

1.城镇排水 篇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2.城镇排水 篇二

我国规范与手册规定, 对城市旧有街区的合流制管网, 应逐步改造为截留式合流制, 对于新建区宜采用分流制。近年来我国排水工作者不断地对其合理性提出质疑。实际上, 城市排水体制既与城市地形地质、气候特点、居民生活习惯有关, 也与城市水环境保护的预期目标有关, 同时还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制约。

1 排水体制的发展

合流制和分流制这两种传统排水体制均十分昂贵。为了减少造价, 在特殊地区人们又开发出两种非传统的排水体制:沉淀式的排水系统和简化的排水系统。沉淀式的排水系统即从一户或几户排出的生活污水首先进入单室化粪池 (通常这是一个固体截留池) , 而沉淀后的出水则排入浅而小的城市污水管。简化的污水系统在形式上与传统排水系统并无多大区别, 但其设计概念则不同于19世纪出现的较为保守的设计概念, 如设计坡度、设计年限参数选择等。这种系统在高人口密度、低收入地区非常适用, 如巴西北部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 其设计概念已写入巴西国家规范 (The Brazilian National Norm 9649/1996) 。

2 重庆山地城镇排水管网现状

重庆山地城镇大都依山傍水, 被分成许多组团, 地形高差大, 沿江成条形分布。由于这种地形特点和历史上的经济因素, 重庆山地城镇排水管网极为不足, 且相对老化。据报道, 目前重庆市 (包括16区、4县级市) 排水管道总长1484km, 人均管网长度约为0.37m/人, 管网面积覆盖率为0.07m/m2, 大都是合流制管道或管渠。万县、涪陵等地新区和老区都采用雨污合流排水管渠。老城区采用砌在街道两旁下面的砖石结构暗渠排水, 新区则采用条石结构的暗渠。笔者了解到, 石柱县南宾和西沱两镇管网系统为合流制, 年久失修, 缺少应有的更新和维护, 管径普遍偏小, 已不敷使用, 这种情况在库区城镇相当普遍。在库区的很多城市, 街道边沟、小溪或冲沟常被用作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沟。

3 重庆山地城镇排水体制选择

我国对分流制和合流制的污染效应缺少详尽的研究, 对两种体制通常在环境效应、造价和维护管理等方面进行比较。一般认为: (1) 合流制管网系统雨污合流, 在降雨较大时一部分生活污水和雨水的合流污水要溢入河流造成污染, 这种污染一般要大于分流制初雨水的污染; (2) 虽然合流制只用一套管网, 初期造价费比分流制低20%~40%, 但分流制在分期上可先建污水管, 再建雨水管, 初期基建投资费用可以降低, 投资灵活, 而且合流制由于后期泵站提升设施等, 运行费用高; (3) 在维护管理方面分流制要比合流制简单。德国、荷兰等国家在实际的情况下对合流制和分流制的污染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 对于亚热带或温带气候地区, 由于管网的在线贮水能力和污水处理厂的水力负荷的可变性, 合流制在瞬间污染、年度污染总量、某一类污染物等方面都不一定比分流制高, 在特定条件下, 合流制的污染效应还低一些。对于流速在0.1m/s以上的河流, 两种系统的间歇式污染大体相当, 对于COD等指标, 合流制高于分流制, 而对于重金属元素, 合流制要低于分流制。若管网的在线贮水能力为2mm (20m3/ha不透水面积) ~5mm (50m3/ha不透水面积) , 合流制溢流所产生的年度污染负荷可以减半。对于荷兰, 由于地形平坦, 管网的在线贮水能力达7mm, 污水厂的水力负荷约为1mm/h, 合流制的年度污染大大小于分流制。Karl Imhoff也认为两种体制的有机污染总负荷大致相当。因此, 不能总是一成不变地认为合流制的污染效应大于分流制。

重庆山地城市地形坡度一般较大, 管网的在线贮水能力较小, 但这可以通过对管网进行合理设计及对污水处理厂的构筑物型式选择得到一定弥补。同时, 重庆山地的排水管网, 特别是生活污水, 由于城市建设和规划与实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生活污水管往往达不到设计充满度。加之重庆山地地质坚硬, 岩基居多, 地下水渗入管道中的比例相应较少, 雨季时管网的在线贮水能力也可能相应有所提高。此外, 由于坡度较大, 提升泵站费用可相对减少, 因而合流制系统的运行费用不一定比分流制高。

山地城市原有排水体制大都是合流制, 在新旧结合上, 若新建区采用分流制管网, 就会导致新建区初雨水和老城区雨污溢流两种污染问题, 在控制上复杂程度增加, 也不便于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从管网建设上看, 库区中小城镇居多, 街道较窄, 地下空间紧张, 不便布置太多的管道系统, 合流制系统更能适应这种情况。笔者在参加某经济开发区排水管网规划和设计时, 发现10m以下的街道较多, 由于地下管线之间要求一定的防护间距, 布管非常困难。对于管网的设计年限, 巴西专家Azevedo Netto认为不应超过20年, 这种设计概念较符合重庆山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速度的实际状况。在分流制管网的运行过程中, 人们发现误接的现象几乎不能避免。临街的城市居民习惯于将一部分生活污水倾倒于街面, 这样雨水管中就会混入相当数量的生活污水, 分流制管网实际上变成了两套合流制管网。发达国家如此, 发展中国家亦然, 分流制的优越性往往不能体现出来。重庆山地的城镇居民科学文化素质一般不高, 不合法的连接更难避免, 合流制在维护管理上较适合这种现状。

综上所述, 合流制排水体制较适宜于重庆的大多数城镇。

4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重庆山地城镇排水体制宜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 对于具体城镇, 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化粪池的居住区, 污水流量应适当考虑其沉淀作用, 在设计流量时可以有所减少; (2) 对于高人口密度、低收入地区, 在分析其未来流量时, 不应考虑太高的系数; (3) 应加紧山地城镇两种体制的污染效应和基建投资比较研究。对重庆市, 这种研究更显得必要和迫切。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确定合流制管网的溢流倍数和重庆山地两种排水系统选择的临界效益投资比, 用以指导城镇排水系统选择和设计, 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摘要:本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山地城镇排水体制研究的相关心得, 以重庆山地城镇排水体制选择为研究对象, 分析了排水体制的发展历史, 重庆山地城镇排水管网的现状, 探讨了重庆山地城镇排水体制选择的思路, 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 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山地城镇,排水体制,管网

参考文献

[1]潘国庆, 车伍.国内外城镇排水体制的探讨[J].给水排水, 2007 (S1) .

3.实现城镇排水科学规划的对策探究 篇三

【关键词】城镇排水;科学规划;对策

一、城镇排水科学规划一步走,立足全局,统筹规划

城镇排水规划是关系到城镇发展的一项重要规划,在规划上必须要树立全局观,既要立足于城镇当前排水实际,又要兼顾城镇未来发展的规划需求,要力争保证排水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实现全面规划的同时,还要把城镇排水规划与其他各项工程和建设事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转变观念,重视排水规划。一些城镇在发展中往往对给水重视有加,对排水却漠不关心。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排水规划要科学合理自然无法实现。因此,城镇必须转变观念,必须高度重视排水工作,把排水放到和给水同样重要的地位上。加大排水规划力度。其次,城镇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排水规划部门,负责排水规划相关事宜。城镇排水规划不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形象工程,它是一项关系城镇发展大计的长远工程。因此,必须要成立一个部门进行统筹管理。这样才能把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供水系统、城镇地表水、雨水、污水处理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保证排水规划与其他基础建设的协调,避免冲突,才能实现科学规划。

二、城镇排水科学规划二步走,紧抓基础设施建设不放松

规划做得再好,如果没有基础设施作保障,规划只能成为空谈。当前,很多城镇在发展中都表现出了基础设施跟不上规划的现象,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城镇,排水基础设施建设更是参差不齐,很难满足排水规划的需求,使得城镇的正常排水都陷入困境。因此,在城镇排水规划中,必须要高度重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保证各项基础设施有条不紊的顺利建设。首先,要给城镇排水设施建设提供必需的资金,如果没有资金作保证,基础设施建设显然寸步难行。但是城镇经济实力薄弱,资金短缺问题比较突出,这就要求城镇政府要加大对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加强招商引资,争取国家拨款支持,为排水基础设施筹集所需资金。同时,要成立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避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被挪作他用。其次,要做好各项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设足够的排水口,保证城镇雨水、污水和生活用水及地表水的排放,建设雨水井等,实现雨季蓄水,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城镇污水的科学处理,避免污水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三、城镇排水科学规划三步走,加大污水治理不松懈

城镇排水规划是为了满足城镇的排水需求,但是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城镇相关人员在规划中要树立新观念,要把污水处理放在和排水规划同等重要的位置,如果只盲目追求排水规划的可行性,忽略了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忽略了其污水治理的规划,那么这种规划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城镇排水规划必须重视污水处理,必须建立污水厂,对污水进行科学有效的处理。首先,城镇污水厂规模的确定。污水厂是为了满足城镇污水的处理需求,因此在規模上不要盲目追求大规模,要考虑城镇经济实力,坚持适宜为原则。其次,在污水厂设计中,要对城镇的污水量进行科学预测,可以结合城镇以往的污水排量制定污水厂的污水处理容量。再次,要选择适合城镇排水体制的污水处理工艺,这样才能达到污水处理的良好效果。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城镇排水的综合治理,要禁止城镇居民随意排放污水,污染城镇水体,为了加大治理力度,可以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制度,对污水进行专项整顿。

四、城镇排水科学规划四步走,加大管理促成效

城镇排水规划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不止应该包括排水基础设施建设、排水体制选择、污水处理设计等,还应该加大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要坚持科学养护。要建立城镇排水管理制度,加大日常养护。比如要保证排水管道的清洁,派专人技术人员对排水管道和雨水管道进行定期的清理,避免排水管道堵塞;还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种排水管道进行清掏,保证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当然,为了保证各项养护工作的顺利实施,可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用制度约束养护人员的行为,保证养护工作按计划、按步骤进行。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城镇排水规划混乱的问题,我们提出了科学规划的建议,旨在推进城镇排水建设的顺利进行,旨在为城镇居民创造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旨在实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迁移.对城镇给排水工程规划几点思考[J].河南科技,2010年第22期

[2]张晓燕,谢晓菲.小城镇规划设计[J].科技信息,2011年20期

4.城镇排水 篇四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加强城镇排水管理,确保城镇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控环境污染,提升城镇人居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城镇排水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推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工作,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不断提高全县水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城镇排水许可清理整治规范工作,按照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遏制增量,逐步消除存量的原则,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xxxx年x月底前,续建和新开工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xxxx年x月底前,完成所有排水户排查清理、分类登记工作。xxxx年底前,全县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全方位推进排水许可,实现排水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三、整治对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户。

四、基本原则

(一)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由县水务局负责城镇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保证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控制污水排放。

(二)主动服务,加强指导。逐步规范排水户排水行为,加强对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及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督。鼓励、支持和引导排水户加强自律,逐步提高排水许可发证数量和质量,促进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良性发展。

(三)重点突出,分类管理。实施排水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排水户排放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排水户实行分类管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水户,简化排水水质检测内容和批后监管等要求。对污水排放量较大、污染物成分较复杂、影响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排水户进行重点监管。

(四)加强联动,强化执法。制定协作联动制度,进一步理清管理与执法职责,理顺工作协作机制,建立水务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理与执法相对应的联动监管执法体系。涉及违法违规排水的,按照《x市行政管理与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规定》(遵府办函〔xxxx〕xxx号)、《县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办法(试行)》(凤府办发〔xxxx〕x号)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线索或案件,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依法查处。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成立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调度全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大数据发展中心主任

县水务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员:县财政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卫健局局长

县经贸局局长

县文体旅游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委国企党工委副书记

县市管局局长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水务局同志、县住建局同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事务。

六、整治内容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污染河道、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

(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无任何预处理设施擅自排入污水管网的;虽有简单预处理设施但仍不符合纳管规范要求的;有规范预处理设施但未领取《排水许可证》的;在雨污水分流区域将污水排入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网的。

(三)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行为;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为。

(四)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行为。

(五)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部门职责分工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协调、督促、排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排水户排查登记台账表(见附件)。

(一)县政府办:统筹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县财政局:负责排水专项整治行动所需经费的落实工作,包括宣传费、排查费、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检测费、项目实施经费等。

(三)县水务局:负责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负责排查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污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排水许可;负责督查各责任单位的排水户核查登记工作。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内洗车场、城区内公共厕所污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查工作,并督促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证;负责违法违规排水的行政处罚工作。xxxx年xx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洗车场、城区内公共厕所等排水户排查登记台账表。

(五)县住建局:负责排查辖区内居民住宅小区排水户排查清理,并督促办理排水许可;排查续建和新开工在建项目污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督促续建和新开工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xxxx年x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城区内所有续建和新开工建设项目排查台账。xxxx年xx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住宅小区等存量排水户排查登记台账表。

(六)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污水预处理达标的日常监督工作,并督促办理排水许可证。xxxx年xx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重点排污单位排查台账。

(七)县教育局:负责排查辖区内各类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场所污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督促办理排水许可证。xxxx年xx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排水户排查登记台账表。

(八)县卫健局:负责排查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等场所污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督促办理排水许可证。xxxx年xx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排水户排查登记台账表。

(九)县市管局:负责排查辖区内农贸市场、商贸服务业(餐饮、住宿、居民服务以及相关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及商场超市等行业场所污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督促办理排水许可证。xxxx年xx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排水户排查登记台账表。

(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排查辖区内客运站、汽修厂、驾校、汽车保养厂等运输场所污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督促办理排水许可证。xxxx年xx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排水户排查登记台账表。

(十一)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排查辖区内的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经营行业污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督促办理排水许可证。xxxx年xx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排水户排查登记台账表。

(十二)县经贸局:负责排查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油站行业污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督促办理排水许可证。xxxx年xx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排水户排查登记台账表。

(十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排查辖区内禽畜类屠宰加工、畜禽养殖行业污水是否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督促办理排水许可证。xxxx年xx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排水户排查登记台账表。

(十四)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各牵头责任单位开展辖区内排水户排查工作。

八、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从xxxx年x月至xxxx年xx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遏制增量阶段(xxxx年x月至xxxx年xx月)。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开展清底数、查问题、促整改等工作。对于违法取水或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严肃查处。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全面遏制新增违规排水建设项目。

(二)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逐步规范阶段(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对辖区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等各类排水户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排水户种类、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等对排水户进行分类登记。对污水排放量较大、污染物成分较复杂、影响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排水户进行重点监管。xxxx年x月底前,完成所有存量排水户排查清理、分类登记工作。xxxx年x月xx日前,全面完成排水户排查清理、分类登记工作。对于符合排水许可申领条件的排水户,按规定时限有序核发排水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排水许可申领条件的,限期整改完毕后及时核发排水许可证。对于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各责任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序时推进整改。

(三)第三阶段:梳理总结、常态化推进阶段(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对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进行查缺补漏,对于存在的难点问题,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合力推进专项行动。对排水许可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召集相关部门集中研判解决,进一步建立健全排水许可常态化管理机制和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全面巩固提升整治成果。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生态文明思想,把开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各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带动形成思想重视、行动迅速、工作见效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积极开展宣传,强化宣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单位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以及专项行动推进情况进行积极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充分提高排水许可办理知晓率。

5.城镇排水 篇五

为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XX市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我区要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建成区范围内现有市政道路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有效解决汛期污水溢流直排和城市积水内涝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使城市水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我区需完成城市道路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改造24公里。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任务

区直相关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雨污分流改造总体工作目标,完善排水专项规划、海绵城市建设规划、黑臭水体治理规划道路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对现有合流制市政排水管网进行全面摸底核对,准确掌握管网分布及数量现状,按时分完成雨污分流改造工作任务,将改造公里数细化落实到具体改造道路,科学合理安排工程建设时序,统筹实施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建设项目,加快推进改造工作。

(二)提高管网建设水平

针对目前雨污合流制排水管道排水能力差、设计标准低埋深较浅、破损变形严重、密封性差等问题,相关单位在实施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适度提高建设标准,尤其是高风险洪水淹没区和重点防御地区,为城市发展预留充足空间。要充分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加快淘汰砖砌井,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优先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切实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改造工程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考核等工作;区发改科技、财政、生态环境、行政审批、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相关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此项工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区住建局根据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方案及分工作计划,协调区发改科技、行政审批等部门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倒排工期,扎实推进项目实施。

(三)加强资金投入

建立“有财政投入、有市场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区财政局积极筹措雨污分流改造资金,切实加快改造步伐,推进全区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

(四)强化监督检查

6.城镇排水 篇六

基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面积水时间,排除汛期排水,也可在易积水地段将排水管道与污水管道连通,排水流人污水管道经污水泵站抽升强行排走。在连通排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时,应注意连通管的埋深满足最小覆土厚度即可,不宜过深。

因为排水管道埋设一般较浅,而污水管道埋设则较深,排水可以通过连通管流人污水管道,但污水不会通过连通管流人排水管道。为防止污水回流,必要时可设置闸槽。若排水管道内常年存在河水顶托时不适合采用上述做法,但可以设置专用收水井,直接与污水管道相连,而不与排水管道沟通,既可避免河道顶托排水倒灌,又达到了排除汛期路面积水的目的。

3.2排水管道之间的连通管设计

市政给排水工程中的排水管道往往建为几个各自独立的排水系统来排除排水,各系统之间互不连通。根据实际经验,由于排水管道各系统的汇水面积、集水时间均不相同,因而高峰流量不会同时发生,各系统的排水能力也就各不相同。为了充分发挥各个排水系统的j4朗(能力,减少地面积水时间,建议在相邻的两个系统之间的`适当地点(如易积水地段)设置连通管,将排水管道建成环状管网,通过连通管可相互调剂水量,达到改善排水状况的目的。

3.3排水口设计

排水口的形式主要有平篦和立篦两类。平篦水流通畅,但易被杂物堵塞,影响收水能力;立篦不易被堵塞,但边沟需保持一定水深。建议对排水口的布置作如下设计:(1)排水口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及汇水面积,结合道路纵断设计进行布置。(2)对于低洼和易积水地段,排水径流面积和径流量较大,为了提高收水速度,需适当增加排水口数量,最好采用线形收水井。(3)对于道路纵坡较大的路段,尤其是立交桥的引道处,应采用平篦排水,且在上游就开始布置排水口,在下游段相应地多设排水口,形成线形收水井,使径流排水从上游就开始收进管道,避免全部汇到下游或桥下造成积水。

3.4排水管道出水口设计

城市内的排水大多通过管道就近自流排人河道等水体,但一些城市由于受地形的限制,管道的出水口多采用淹没式,即出水口低于水体水位。由于受水体水位顶托,使管道内水流速度减小,管道排水能力降低,导致汛期时城区低洼地段长时间积水,影响车辆通行和市民的出行。另外,由于出水口处多不设闸门,导致排水管道下游河水回灌段无法进行清淤。鉴于上述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城市排水管道出水口应尽量高于或等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水位,可采取减小管道坡度、管道浅埋加固处理、调整城市竖向规划等措施来实现。(2)若出水口不得已低于排放水体水位时,设计上应考虑水体水位顶托的影响,在人河口处建设抽升泵站和溢流闸门,以在汛期时开启水泵抽升进行强制排水。(3)为保证立交(尤其是下穿立交)排水出水口的可靠性,立交排水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

4结语

市政给排水管道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水资源日渐匮乏、水污染严重,城市用水紧缺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多学习给排水设计理论,并且结合到工程实践当中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很好的达到节约用水,为适应城市的快速发展,改善供水水质,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对给排水管道进行设计。科学合理的市政给排水工程的设计,对于缓解路面积水,保证给排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博宇,市政排水管道设计浅析[J].市政与路桥,(04).

[2]徐天顺,市政排水管道设计中的问题分析[J].项目管理与质量控制,2012(11).

[3]项莉,市政排水管道设计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建筑与规划设计,(04).

7.干旱地区小城镇排水工程设计实例 篇七

关键词:干旱地区,小城镇,城乡一体化,效益

1 工程背景与概况

山西省某镇农副产业发展态势良好, 主导产业有传统的蔬菜业和奶牛养殖业, 及新兴的生态林果业和旅游业。这为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随着蔬菜加工等企业的不断发展, 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现状工业废水量占污水总量的比例很大, 且工业废水以蔬菜加工废水为主, 水质污染程度较高, 其中COD浓度高达1 000 mg/L以上。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及居民生活污水随意排放, 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着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原则, 本项目服务范围不仅局限于镇区, 还包括镇区西北方向的一个自然村及其蔬菜加工园区。该镇地处雁门关北部, 常年气候干旱, 雨水水量较小, 因此服务区排水体制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规划服务人口25 800人, 设计规模5 000 m3/d, 其中一期工程2 500 m3/d。

2 设计水量与水质

mg/L

污水处理厂设计水量5 000 m3/d, 原水为居民生活污水及蔬菜加工工业园区生产废水, 其中生活污水约占47.13%, 工业废水占52.87%。设计进水水质采用加权平均值法进行预测, 数值见表1, 出水水质执行GB 1897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A标准。

3 工艺流程及主要构筑物

3.1 工艺流程

针对原水水质、水量特点, 采用以A/A/O+活性砂过滤为主体的污水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3.2 主要构筑物及设计参数

3.2.1 一级污水处理构筑物

1) 进水井。进水井长5.0 m, 宽1.0 m, 深3.5 m, 钢筋混凝土结构。

2) 格栅槽。粗格栅间设格栅槽2道, 设计单格流量196 m3/h, 过栅流速0.29 m/s, 雨天单格校核流量392 m3/h, 过栅流速0.59 m//ss。。

3) 调节池。调节池容积按最高日6 h的污水流量进行设计, 调节容积1 500 m3, 平面尺寸31.5 m×16.0 m, 有效水深3.0 m。池内设5台潜水推流搅拌器, 4台潜污泵。

4) 细格栅。细格栅槽分为2格, 每格选用1台回转式细格栅除污机。单格设计流量125 m3/h, 过栅流速0.21 m/s;校核流量250 m3/h, 过栅流速0.41 m/s。

5) 沉砂池与砂水分离器。设旋流沉砂池2座, 单池设计流量125 m3/h, 表面负荷47.5 m3/ (m2·h) , 水力停留时间73.8 s, 单池直径1.83 m, 池深2.9 m。每座沉砂池设浆液分离机1台, 空压机1台, 砂水分离器1台。

6) 初沉池。设计采用平流式初沉池4座, 静力式排泥。单池设计流量62.5 m3/h, 表面负荷1.0 m3/ (m2·h) , 沉淀时间2.0 h, 单池平面尺寸B×L=4 m×16 m, 沉淀区有效水深2.0 m。

3.2.2 二级污水处理构筑物1) A/A/O生物反应池。

本项目原水中工业废水的排放具有季节性, 每年9月份~12月份工业水排放量占到污水总量的53%, 且主要污染物浓度远大于生活污水, 而其余月份则以居民生活污水为主, 这两种工况下原水的水质、水量都有很大差异。因此, 按有工业水进行A/A/O池的设计, 并对无工业水的工况进行计算, 以期通过增设闸门控制A/A/O池的运行方式, 使无工业水时A/A/O池仅部分廊道运行。

不同工况下的运行方式如图2, 图3所示。

生物反应池采用A/A/O池, 总设计流量按最高日平均时污水量, 为250 m3/h, 分4组, 单体A/A/O池设计为折尺廊道形, 分厌氧段、缺氧段、好氧段, 池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单池平面尺寸L×B=17.2 m×18 m, 厌氧区、缺氧区、好氧区表面积分别为18.8 m2, 73.66 m2, 217.14 m2, 有效水深5.0 m。为了防止污水中的悬浮物及活性污泥在厌氧段和缺氧段沉降, 在厌氧段和缺氧段布置搅拌机;好氧段设曝气系统;在每池好氧段末端设混合液回流泵, 以回流硝化液。

有工业水工况设计参数如下:设计流量250 m3/h, 混合液回流比200%, 混合液污泥浓度3 500 mg/L, 污泥回流比100%, 总污泥龄20 d, 厌氧区水力停留时间1.5 h, 缺氧区水力停留时间5.9 h, 好氧区水力停留时间17.3 h, 总剩余污泥量849.3 kg/d。无工业水工况设计参数为:设计流量113.52 m3/h, 混合液回流比200%, 混合液污泥浓度3 500 mg/L, 污泥回流比100%, 总污泥龄30 d, 厌氧区水力停留时间3.3 h, 缺氧区水力停留时间6.3 h, 好氧区水力停留时间8.4 h, 总剩余污泥量239.2 kg/d。

2) 二沉池。

二次沉淀池采用平流式, 沉淀池设计为4组, 每组中间设导流墙将沉淀池分为2格 (共8格) 运行。单池设计流量62.5 m3/h, 表面负荷0.8 m3/ (m2·h) , 沉淀时间2.6 h, 设计水平流速1.7 mm/s, 沉淀区有效水深2.0 m, 单池长16 m, 宽5 m, 每座二沉池配套桁架式吸泥机1套。

3.2.3 三级污水处理构筑物

1) 混合池。

设机械混合池分4格, 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池设计流量250 m3/h, 混合时间90 s, 单格平面尺寸1.4 m×1.4 m, 有效水深0.8 m。混合设备采用三叶轴流型推进式搅拌器。

2) 反应池。

设机械搅拌反应池分4组, 每组3格, 共12格,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流量250 m3/h, 反应时间16.9 min, 单格平面尺寸1.4 m×1.4 m, 有效水深3.0 m。搅拌设备采用竖轴板框式搅拌器。

3) 过滤池。

本工程三级处理过滤方式选用活性砂过滤器。设计活性砂滤池分4组, 每组2格, 共8格, 钢筋混凝土结构。滤池单格设计流量31.25 m3/h, 过滤速度5.2 m/h, 强制滤速6.9 m/h, 单格过滤面积6.0 m2, 接触时间14 min。每格滤池设活性砂过滤器1套, 共8套。

4) 消毒池。

本工程采用Cl O2消毒。污水处理厂设消毒池2座, 每座2格, 共4格,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流量125 m3/h, 有效容积64 m3, 消毒接触时间30.7 min, 有效水深3.2 m, 平面尺寸L×B=5 m×4 m。

4 结语

1) 针对干旱地区小城镇排水工程水质、水量特点, 确定了合理的污水处理工艺,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可达到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

2) 污水处理厂运行后BOD年消减量399 t, COD年消减量399 t, TN年消减量399 t, TP年消减量399 t。

8.城镇排水 篇八

【关键词】城镇排水规划;问题;建议

一、当前城镇排水规划方面暴漏出来的问题

城镇排水规划关系重大,合理的规划既能够避免排水工程对城镇生态环境的直接破坏和污染,为城镇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还能够为城镇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然而,通过对当前城镇排水规划的调查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城镇排水规划还存在许多亟待改善的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城镇当前的排水规划不够科学合理,排水规划没有考虑城镇的长远发展,规划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城镇排水工程建设不能满足排水要求,在很多城镇,还存在雨天积水横流的情况,这与城镇没有建设雨水排水设施有直接关系,将会直接影响城镇居民的出行,给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困扰;城镇排水规划对污水处理不重视,主要表现在城镇的污水往往未经处理直接流入河道,导致了城镇生态环境的恶化。

二、城镇排水规划的几点建议

(一)城镇排水规划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在城镇排水规划中,既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城镇的经验,走别的城镇的路子,也不能好高骛远,过度超前规划。要充分考虑本身实际,做到实事求是的规划。首先,在规划时,要考虑城镇的经济条件。对很多城镇来说,排水规划都是一项数额较大的财政支出,如果不考虑自身经济实力,盲目照办发达地区的城镇规划经验,那么很有可能造成城镇排水规划的流产,使得城镇排水规划最终落空。因此,必须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进行规划,把每分钱都用到城镇排水规划中,并尽可能实现规划资金的最大化利用。其次,要确定城镇排水规划中各项重要的指标。城镇排水规划主要是对生活用水、污水、雨水等的综合排水规划,因此,在规划时,必须要考虑这几个重要的指标,要科学的预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排水量、工业用水排水量、雨水量和污水处理率等。在此基础上,才能确定城镇排水的合理指标,而不会造成排水规划的滞后,也不会影响城镇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城镇排水规划必须要以管网建设为切入点,这是排水规划的重要工作。管网是排水最终能实现的重要保证。但是当前城镇排水管网建设比较混乱,影响了城镇排水的顺利进行。因此,首先,城镇有关负责部门要加大对排水管网建设的监督力度,要完善城镇排水管网,建立一个包括污水配套管网、雨水管网等在内的一体化管网系統,提高管网的污水收集率和处理水平。其次,要定期派遣专业人员对城镇排水管网划进行检查和维修,城镇排水管网在使用中可能会出现老化、变形、磨损等情况,这些情况可能会导致管网渗漏,会造成管网内的淤积等,会影响管网的正常运行。加大维修和检查力度,能够及时发现城镇排水管网中出现的问题,便于及时的解决,不会造成管网的严重损坏。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对雨水口、排水管道的检查,为了保证检查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也为了为城市管网建设提供依据,我们倡导建立城镇排水管理的维修和检查档案。此外,在管网规划和建设时,不能只注重新管网的建设,还要加大对旧管网的整改力度,保证旧管网和新管网的协调建设。

(三)城镇排水规划中要注意选择合理的排水体制。当前,排水体制主要有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各城镇应该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合的排水体制。在选择排水体制时,各城镇要坚持“实用、环保、经济”的六字方针。具体来说,首先,要考虑此套排水体制是否适用于该城镇的实际,是否符合城镇排水系统的布局实际,要考虑选择此套排水体制是否会导致排水规划费用超出预期费用,是否能够实现保护城镇生态环境的目标等。比如一些城镇在选择排水系统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选择雨水污水合流制,结果造成污水侵入水体,既影响了城镇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也造成了水体污染,总的来说,我们建议城镇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排水设施的建设情况选择排水体制。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城镇,可以采用截留式合流制,对于一些在改造中的城市则建议选择雨水污水分流制,这样才能有力的保护城镇环境。

结语

综上所述,排水规划关系到城镇的长远发展,在规划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问题,要切忌鼠目寸光,造成排水规划的滞后,要切实提高排水规划水平,保证城镇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宝军.小城镇排水管网科学管理与效能提升[J].价值工程,2011年22期

[2]李创宇,厉勇,汪望淮.城市雨水管道系统设计理论与标准问题的探讨——以锡东新城雨水专项规划为例[J].江苏城市规划,2011年04期

9.国内城市排水现状 篇九

上海申城排水两大困境 现为“一年一遇”标准 来源:解放网 发表时间:2011年6月28日

“检验一座城市或一个国家是不是够现代化,一场大雨足矣……或许有钱建造高楼大厦,却还没有心力去发展下水道;高楼大厦看得见,下水道看不见。你要等一场大雨才看出真面目来。”台湾作家龙应台说。近日,北京,武汉,杭州……一场豪雨下来,城市顿时变泽国。

当暴雨来临时,上海的排水系统是如何展开运作的?今天,我们将带着此问题从申城排水泵站、积水改造点、防汛办、小区、下沉式商场……为您解析上海地下排水系统。

上海排水系统

90年代末两次大暴雨启动上海积水点改造

从全国来看,上海整个排水系统建成的时间并不算长,只有100多年历史,但却发展迅速,截止到2010年,全市共有公共排水管道11488公里,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权威资料显示,1840年上海开埠以前,城区只有传统的排水沟渠,雨水和污水直接排到河道。1862年开始,英租界从当时的中区(今黄浦区东部)开始建设雨水管道,随后,法租界、闸北等区域也开始改建排水管道。不过当时各地区设计原则和标准各不相同,设计指标也整体偏低。到上世纪中叶,市区雨后路面积水的情况已经比较突出。

解放后,市政部门对排水系统进行了大规模建设,也兴建了很多泵站。不过上海市区排水系统真正得到较大改善,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遭遇两场大暴雨之后。1997年8月中旬,受“11号”台风影响,上海遭受了“潮、涝、风灾”,造成达6亿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两年后的梅雨季节,上海又出现了8次大暴雨过程,市区再次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经济损失也上升到8亿多元。“1997年那场雨特别具有典型意义,降雨量刚刚达到每小时36毫米的防汛标准,就造成全市170多条道路进水。”时隔多年后,上海市排水管理处负责人回忆说,就是从那两次大暴雨以后,上海开始了道路积水点的改造工程。

积水超过1个小时的路段都要被纳入统计

随后,上海投入巨资购置养护机械设备,同时,引入先进的管道检测系统,如声纳检测,电视检测等仪器,用于下水管道的养护质量检查和监管。昨天下午,记者在车站北路维护现场也看到,养护工人将声纳检测仪放入排水管道后,淤泥的厚度数据很快就自动显示在电脑上,“里面的情况非常清楚,很方便。”一位师傅告诉记者。

2009年初,上海又启动了排水管道“养护大会战”,加强排水管道养护监管和绩效考核,不仅奖罚分明,还在国内首次引入第三方检测评分,为了做到考核切实客观公正,全市光是考评机构就有40多家。

市排水处负责人解释说,上海地形低平,又受地面沉降的影响,建筑工地泥浆、生活垃圾杂物、饭店油污等排到下水管道后,非常容易导致管道堵塞。“暴雨是突发的,排水管道平时的维护却是默默无闻的”。加大管道养护后,现在每年市区所有排水管道平均会疏通2次,排水管道的排水功能得到明显提升。排水系统的标准也从以前的半年一遇提高到“一年一遇”。这位负责人透露,积水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路段都要被纳入积水统计,“现在市民对积水容忍度也越来越低,要争取做到暴雨后两三个小时左右就把全部积水排掉。”

面临问题

市区排水管道敷设空间紧缺

来自上海市防汛指挥部的统计显示,在城镇排水系统方面,目前上海已建排水系统基本达到“一年一遇”排水标准(即每小时36毫米),机场、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地区达到“三至五年一遇”排水标准

(每小时50至56毫米)。不过,记者查询后发现,与巴黎等国外先进大城市“五至十年一遇”相比,上海差距其实非常明显。对此,市防汛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章震宇也显得有些无奈,他告诉记者,排水标准每提高一年,就意味着投入可能将翻番。“其实现在上海排水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简单地提高防御标准,而是市中心排水管道敷设空间的紧缺。”

据章震宇介绍,排水管道敷设的位置以地下2.5米至6米为最佳,但是由于近年来上海轨道交通越来越四通八达,加上电信、电力等管线改建入地,这使得在市中心越来越难找能适合敷设排水管的位置。“现在个别地方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如本来应该敷设直径为1米的大排水管道,就改为敷两根直径为50厘米的小管道,貌似差不多,但真正下暴雨时,排水效能还是有明显差别。”

市区每米管道年养护费仅20.48元

来自市防汛指挥部的统计显示,上海将建雨水排水系统361个,排水能力4138立方米/秒,服务面积843平方公里。目前已建成255个,排水能力3100多立方米/秒,服务面积550多平方公里,分别占规划数的70%、74%和66%。也就是说,上海目前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尚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还有30%多的地区是系统空白。

市防汛指挥部还指出,已建成的排水系统中,有112个属于不完善排水系统,其中有4个低于“一年一遇”的标准,分别在定海港、松潘路、周家浜和周家嘴路地区。

对此,市排水处负责人说,虽然上海近年来加大了排水系统的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排水能力提升了约25%,“十二五”期间也计划新增500立方米/秒泵排能力,但排水系统的建设仍然滞后于城市发展。同时,还有一个尴尬的现实是,排水设施维护投入不多,如2009年市区每米管道的养护经费是17.68元,2010年则是20.48元,“可以说,这个经费在全国大城市中都属于较低的水平。”

10.城镇排水 篇十

1.1 改进雨水管道出水口

城市内的雨水大多通过管道就近自流排入河道等水体,平原城市的出水口大多采用淹没式,即出水口低于水体水位,受水体水位顶托,管道内水流速度减小,管道排水能力减小,导致汛期城区低洼地段长时间积水。另因出水口处大多不设闸门,导致雨水管道下游河水回灌段无法清淤。设计上应采取如下措施。

1)城市雨水管道入河出水口应尽量高于或等于排放水体的设计水位,可采取减小管道坡度、管道浅埋加固处理、调整城市竖向规划等措施来实现。

2)若出水口不得已低于排放水体水位时,设计上应考虑水位顶托的影响,核算淹没出水的排水能力后可适当加大淹没段管径。当不满足时,在入河口处应建设抽升泵站(或配备液压式移动泵站)和止回阀。泵站的抽升能力按管道设计汇水量的50%即可,在降雨时一方面通过管道自流排放,同时也通过泵站抽升强排,既节省泵站投资,又缩短低洼地段积水时间。

3)为保证立交(尤其是下穿立交)排水出水口的可靠性,立交排水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

1.2 建设雨水管道之间的连通管

为充分发挥各个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减少地面积水时间,可在相邻两个系统之间的适当地点(如易积水地段)设置连通管,将雨水管道建成环状管网,通过连通管可相互调剂水量,达到改善排水的目的。

1.3 改进雨水收水口

雨水口的形式主要有3种。平篦水流通畅,但易被杂物堵塞,影响收水能力;立篦不宜堵塞,但边沟需保持一定水深;联合式兼顾平立篦优点,应优先选用。雨水口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根据地形及汇水面积,结合道路纵断设计布置,将雨水口布置在低洼处。尤其在道路交叉口四周、街坊单位出入口处,要认真核算路面高程,确保将雨水口布置在低洼处,并且还应考虑堵塞系数。

2)对于低洼和易积水地段,雨水径流面积大,径流量较大,为提高收水速度,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数量,最好采用连续多篦的“线形”收水井。

3)道路纵坡较大路段,尤其是立交桥的引道处,应采用平篦雨水口收水,且在上游就开始布置雨水口,在下游段相应设连续多篦雨水口,形成“线形”收水井,让径流雨水从上游开始就收进管道,避免全部汇到下游或桥下后,造成积水。

4)下穿立交应保证其独立的出水系统,桥头应增加截流设施,以分流客流雨水,立交泵站抽升能力应考虑20%的客水汇集量。

5)为减少平篦雨水口被杂物堵塞,安装要有一定倾斜角度,4°为宜,坡向路边侧。

6)为提高收水效果,应优先选用平立篦结合的联合式雨水口,同时道路两侧的平石应向外有3 cm坡度,不应采用无坡度的“平石”,以形成边沟。

7)雨水口下面应设30~50 cm的沉淀池,以避免泥沙杂物进入管道。针对雨水过路管管径小、不宜清掏疏通的实际情况,坡度应确保达到1%,坡向检查井,以加大流速,避免杂物沉积。

1.4 建设住宅小区的雨水管道

多数庭院和住宅小区不建设雨水管道和雨水口,院内的雨水经地面径流至市政道路上后,才经雨水口进入雨水管道。这样院内的雨水要经较长的时间才能收进雨水管道。由于院内径流雨水的汇入,增加了道路上雨水口的额外收水量,延长了泄水时间,易导致路面积水。为解决该问题,应在庭院或住宅小区建设雨水管道和雨水口。根据经验,楼长在50 m以内的、面积≤1 000 m2的、只有1栋建筑的庭院,可不铺设雨水管线,超过1栋楼的庭院必须铺设雨水管线。

1.5 推广应用渗水型雨水排水系统

为了利用宝贵的雨水资源,减少大量雨水径流给城市防汛带来的压力,应进一步开发及推广利用雨水入渗排水系统,使雨水排放、入渗以及储蓄利用三者有机结合起来。

2 对污水系统的改进

2.1 在用户污水管线出口建立格栅井及水质检测井

污水中纤维、塑料等沉积物、悬浮物和漂浮物的大量存在,给管道的清掏和疏通维护作业工作带来很大工作量和困难。特别是抽升泵站的格栅间,每天都拦截到大量的漂浮物。有的漂浮物通过格栅进入泵房后,常导致水泵叶轮堵塞、磨损损坏现象。尽管格栅栅条间距一再减小(有的已减小到16 mm),但是仍有大量的漂浮物进入泵站。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建议在庭院或住宅小区的污水管道出口处设置简易人工拦污格栅,由物业管理人员定期清理、清掏,从源头上控制住了漂浮物进入市政管网。根据建设部153号令《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用户排水水质管理,应在用户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连接处设置专用水质检测井,并在井盖上注明“检测井”字样。

2.2 在检查井井底设置沉淀池

污水中大量的沉积物,在管道内水流量少、流速小时会发生沉淀,造成管道淤积堵塞,通水不畅,而管道的疏通工作又费时费力。建议将检查井的井底改进为沉淀式的,井底下沉50 cm。这样污水中的沉积物多数会在检查井中沉积,不至于流入下游管段,管道维护作业时只要定期用抓泥车清掏检查井内的沉积物就可以了。

2.3 在检查井内设置闸槽

污水干管中的流量和流速都较大,有的检查井内的水位较高,管道维护作业或用户线污水管接头时,需要将管道内的水位降低或断流,如采用草袋、胶囊等措施断流则困难较多。建议在污水干管的管道交汇处检查井、转弯处检查井或直线段的每隔一定距离的检查井内根据需要设置闸槽,通过闸槽的开闭控制水流,便于维护作业。淹没出水的雨水管道入河口处也应设置闸槽井。

新旧管道衔接处也应设置闸槽井,并铺设甩线。闸槽井起到关闭待建管线(甩线)的作用,避免了已使用管线内水位高,无法与待建管线衔接问题。应合理预留污水支线,支线长度应甩出道路红线,支线端应设置检查井,以便于用户排水管的衔接。

2.4 检查井爬梯安装位置

在对排水管道进行疏通作业时,往往利用竹片或高压水车,从检查井内顺管道方向作业。但传统多数做法都将井内爬梯安装在检查井内进水管口正上方,也就是检查井的井壁直墙(相切点)位于进水管口一侧,这样做对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造成不便,应将爬梯安装在检查井的井壁直墙(相切点)垂直管道方向线的一侧(见图1)。

2.5 泵站集水池有效容积和最低水位线确定

随着城市的发展,污水排放量会相应增加;随着城市雨水实际径流系数的增大和汇水面积的增加,雨水泵站的收水量也会增加。因此,要求改造后的排水泵站抽升能力有较大提高。解决原集水池有效容积的偏小问题有两种办法。

1)考虑雨污水泵站实际运行中,集水池内水位长期高于设计最高水位,因此计算集水池的最高水位时可以高于雨、污水管顶,但要控制最高水位不得使管道上游地面冒水。

2)GB 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污水泵站集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水泵5 min的出水量;雨水泵站集水池的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水泵30 s的出水量(是按人工操作所启动时间而要求的)。随着水泵技术、自控技术的进步,有效容积可以减小。对于新建排水泵站,抽升能力及集水池有效容积确定时也应考虑上述因素。下穿立交设计汇水量应考虑20%左右的客水。

根据一般原则,泵站集水池最低水位应保证水泵叶轮吸水的水位,一般为叶轮所在水位线。近年来普遍采用潜水排污泵,该类排污泵的电动机不得露出水面,故泵站集水池最低水位应根据电动机允许露出的水面高度确定。

2.6 污水处理厂规模和效率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便于管理、运行成本低,但是所铺设的进出水管道距离长、埋深大、投入大。在污水厂建成后几年内,由于收水量不足,造成设备闲置浪费,且中水回用时,所铺设中水管线线路长、投入大,不便于中水推广利用。建议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污水处理厂。在居住区集中或有集中工业大用户时,可在排水量为2~3万m3/d时建设1座分散式污水处理厂。污水厂进水总管应铺设双线,污水厂分期建设时,2条进水管应首先铺设,并合理设置闸槽井,以便相互切换。在各污水厂收水管网的适当位置设连通管(直接连通或污水厂事故排水管与其他管网连通),以便合理分配水量,或在事故时互相调剂水量。污水厂设计时还应预留污泥处置。

2.7 污水管道的充满度

污水管道是按非满流设计的,保证管道内的设计水深的方法就是靠抽升泵站的抽升。污水抽升泵站的最高控制水位也应该是设计充满度水位。因此泵站按最高控制水位抽升是保证管道内设计水深的关键。但现实中多数地区污水泵站的抽升考虑到节约电费、减少水泵的启动次数或人为因素等原因,不开启足够数量的水泵,不按最高控制水位抽升,导致应抽升的水不抽升,使整个管网处于满水状态,超过了设计充满度,甚至有的检查井内的水位接近路面。这样做一方面使管道内的流速减小,管道内容易淤积堵塞;另一方面由于集水池内水位超过设计最高水位,使格栅起不到拦污作用,大量漂浮物进入泵房,使水泵叶轮堵塞、磨损;再者由于检查井内水位较高,使得用户线支管接头施工无法进行。因此泵站必须及时抽升,防止管道充满。

摘要:按照传统规范设计的排水系统,在实际运行中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为此提出了改进雨水管出水口和收水口、建设雨水管道之间的连通管、建设住宅小区雨水管道、推广渗水型雨水排水系统等改进意见。对污水系统的改进也提出了户线出口建立格栅井和水质检测井、检查井井底设置沉淀池、检查井内设置闸槽、检查井爬梯安装位置、泵站集水池有效容积和最低水位线确定、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方式建设污水厂、铺设污水厂进水总管复线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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