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精选7篇)
1.广东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篇一
院军转安置小组 中组部 中央编办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国转联字„2003‟2号
《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解放军
200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继续把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入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 3号),突出计划分配师、团级职务转业干部安置重点,建立完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全军(含武警部队)有42826名干部转业地方工作,其中计划分配28955名,自主择业13871名。为了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安置好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原则,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进行安置。
(二)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安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以后在调整人员结构时统筹安排。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充实人员,尤其是中央下达给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专项编制,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党和国家机关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
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人员工资总额计划。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应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实行人员聘用制的单位要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的志愿,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其签订短期或中长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包括适应期。
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企业接收转业干部,要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与转业干部签订劳动合同,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给予2年适应期。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保护性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企业、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特别是西部地区、革命老区、老工业基地创业。
(三)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继续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指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3年的,一般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部分优秀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对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党和国家机关增加的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四)对作战部队师、团级主官,在抢险救灾、抗击“非典”等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或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给予照顾,安排使用好。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到企业的,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9]100号)的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规定执行。安置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后勤部等5部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规定执行。文章原创http://
(七)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9月致12月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含武警部队)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60%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本通知下发后一次划拨给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转拨各地;2004年行政事业费,从当年1月起,由财政部门按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60%拨发。
二、加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力度
(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核定发放工作。2001、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调整增加,以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1]政干字第491号)附表二所列相应职级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退役金计发比例,从2003年月1日起增加退役金数额。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九)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具体办法,由本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十)各地要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住房保障工作。继续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等11部门《关于做好2002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02]3号)中第九条规定,解决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问题。继续按照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建设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中第三条规定,解决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要。
(十一)各地要抓紧制定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实施细则,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流动性大,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管理,严格档案的接转与存放,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
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利用当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及其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相应的人才网,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择业创造条件。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增加情况和实际任务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力量,从组织上保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落实。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街道、乡镇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的方式方法;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的街道、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认真抓好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略)
四、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
(十七)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军事
(十八)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随迁配偶、子女中符合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按国家和地方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基本养老、医疗及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成好各项任务
(十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新性势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千方百计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管理好。当前,国家和军队各项建设与改革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抗击“非典”的斗争仍很艰巨。各地要坚持“两手抓”的方针,把军转安置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标准。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项目,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军地双方要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力量,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安置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要抓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问题,引导他们顾全大局,服从分配,转变择业观念,勇于迎接挑战,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军队转业干部的奋斗与奉献精神,营造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良好社会环境。
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和发出报到通知,一般应于8月底前基本结束,“非典”疫情较严重的地区可根据实际适当顺延,确有困难的要在11月底之前完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工作应同时进行,有特殊情况的,可提前办理报到手续,其随调随迁家属也可同时办理。
2.广东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篇二
一、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一)中央和国家驻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二)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三)市、州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任何部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湖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我省接收安置: 1. 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不含院校毕业分配)的。2. 配偶现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3. 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南的。4. 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南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5. 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湘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湘驻军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 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其父母或者岳父母及其子女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7.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等级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南省不予接收:
1.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患者及其他因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年内发现患有这类病的,退回原部队。2.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到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的;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上未作出复议结论的。5.年满50周岁的。6.计划外的。
7.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 本转业,上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本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本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
9.地方已按政策妥善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书,因转业干部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分配的。10.因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安置地点
(一)转业到我省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和入伍时所在市、州、县安置。
(二)由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所在地与转业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市(州)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安置,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配偶可随调。
(三)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五)铁路系统的转业干部,原则上由铁路系统负责安置。个别因工作需要,省直与中央驻长单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可以调整安排。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长沙市(指城区,下同)安置: 1. 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
2. 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常住户口满二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3.无配偶或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未满2年,但军龄满20年,转业时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8年的。4.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常住户口和住房),生活基础在长沙市,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原籍和入伍地为长沙市或留队一方在驻长部队服役满2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
6.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
(七)除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并表现优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安置:
1. 本人入伍前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的。2. 配偶在省直或中央驻长单位工作并能够接收安置的。3.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 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需要照顾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一)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应具备的条件:
1.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是干部的,必须是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干部,并有完整的档案材料的; 2. 调配偶身体必须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转业干部配偶不能随调的对象:
1.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本人安置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
2.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季节工以及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
3.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4.在试用期和学徒期内的; 5.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接收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条件:
1.随迁家属必须是转业干部的直系亲属,已经部队批准随军的无工作的配偶、父母亲、未成年的子女等; 2.已参加工作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不能随迁随调。如属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或本人系独生子女,需要到父母身边照顾的,可随迁或随调一人;
3.转业干部的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随迁。个别由转业干部抚养,需要作特殊情况照顾的,要有公证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方可随迁。
(四)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及其子女的户口接转和入学等事项,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办理。
五、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的接收、审查、移交
(一)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由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边、消、警转业办,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任务,根据我省接收转业干部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集中审查和接收,统一编号造册,做好移交准备。
(二)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工作,在省军转办的统一组织下,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和省边、消、警转业办向各市、州军转办直接进行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到各市、州的转业干部名册一式三份(由省军转办、部队转业办、市、州各一份),由省军转办盖章确认。
(三)转业干部跨地区调整,由部队转业办填写调整报告表,经调出调入市、州军转办分别签署意见后,交省军转办审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符合进省直(中央在长)单位条件的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省直(中央在长)单位的接收安置条件审查、接收。
(五)档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退出现役的规定; 2.是否符合湖南省的接收安置条件;
3.是否符合市、州和省直(中央在长)单位的接收安置条件;
4.档案材料内容是否真实,目录与内容是否一致,有无缺件、错装、擅自涂改等情况。
(六)档案接收、审查责任分工
1.转业干部个人档案材料的整理、审查、密封、转递,由转业干部所在部队负责。在转业办向地方移交前如档案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由部队负责。
2.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边、消、警转业办负责对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及安置去向(市、州)的划分。
3.各市、州在安置过程中,如发现有伪造档案材料情况,应及时向省军转办报告,并有权请当事人说明情况,酌情作出处理。
3.广东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篇三
一、统一笔试。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接收安置团职及团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将进行统一笔试(按照有关规定,个别涉密和特殊专业的岗位经批准可不参加统一笔试);部分中央企业自愿参加统一笔试。军队转业干部本着自愿原则参加中央单位统一笔试。
统一笔试的主要流程:6月中下旬,公布统一笔试的岗位和相关信息,军转干部自愿选岗报名参加。其中,每人可选择3个岗位报名;凡是通过了接收单位报名审核的军转干部,均可参加笔试。6月下旬,下载打印准考证。6月底7月初,在规定的场所参加统一笔试。具体时间安排,请注意查看公告。
统一笔试的报名办法是,登录 后,进入“2012年中央单位和北京市市级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通过“报名系统”查看公告信息、浏览接收单位岗位、报名笔试、下载准考证和查询成绩。为方便军转干部掌握统一笔试报名的有关操作办法,印发《2012年中央单位和北京市市级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报名系统使用指南》,请按照《使用指南》说明的步骤方法进行操作,遇到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进行处理。
二、公布笔试成绩。统一笔试成绩将按照公告的时间统一公布。军转干部可自行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笔试成绩。同时,国务院军转办将按军转干部报考的单位和岗位,统一将各单位报考人员成绩单发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的办法确定进入面试或者专业能力测试的人员名单或分数线,并予以公布。参加面试或专业能力测试的军转干部,可根据各单位需要,提供个人详细简历。组织面试的岗位,统一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综合成绩的50%;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岗位,统一笔试占综合成绩的40%。
三、网上双向选择。中央企业将通过网上双向选择的办法,接收安置军转干部。6月中下旬,军转干部可以登录“报名系统”,查阅中央企业接收安置岗位信息;7月上旬,按照个人意愿,向企业报名、提交个人基本信息(不限报岗位数量)。中央企业将根据安置计划,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接收转业干部人选。
四、签订接收登记卡。转业干部与接收单位达成意向后,由转业干部与接收单位共同填写《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和中管企事业单位(在京)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登记卡》。转业干部本人签名、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盖章,报国务院军转办。每名转业干部只能与一个接收单位签订登记卡。凡与两个以上单位签订登记卡的,后签的无效。未列入今年转业计划或不符合进北京市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不得签订登记卡。
五、发出《报到通知》及移交档案。8月份,国务院军转办陆续向军队各大单位发出转业干部《报到通知》,并同时向接收安置单位发出《分配通知》。中央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统一由国务院军转办向接收安置单位移交。
六、转业干部报到。转业干部持《报到通知》,在部队办理有关离队手续后,再同时持《报到通知》和部队开具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等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在转业干部报到后,按照统一格式,开具《报到证明》和《自然情况证明》,交转业干部留存备用。
七、转业干部落户。国务院军转办将集中组织办理转业干部落户手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转业干部须携带下列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落户手续:
1、国务院军转办开具的《报到通知》(或复印件);
2、《军官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报到证明》、《自然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转业干部进京落家庭户口的,须提供配偶的《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子女、父母的《户口本》及父子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进京单独立户于房产上的,须出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营房处的住房证明;
4、转业干部进京落单位集体户口的,须出具单位接收函,内容包括:(1)单位是否同意落户(2)落户具体地址和所属派出所;
5、随迁家属和子女的,集中办理落户后,须持本人及家属和子女的《随迁家属情况登记表》、《户口本》、《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单独办理。
6、本人一寸近照2张。
未能参加集中办理落户的军转干部,持上述材料先到国务院军转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再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八、转业干部培训。转业干部上岗前培训分为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两个阶段。适应性培训由国务院军转办转业军官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专业培训由国务院军转办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和各接收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参加国务院军转办培训中心的专业培训,由各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报名。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转业干部参加上述培训,不收取培训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a 篇四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1月1日开始。
201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新政策-军转论坛独家发布(2011-03-16 10:15:51)转载标签: 售房区军队转业安置住房补贴职务等级杂谈 分类: 辅导课程
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
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5.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篇五
意见
豫办[2001]19号
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家属。
二、组织机构设置
省和各省辖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各省辖市军转办受省军转办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三、移交和接收
(一)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
(二)军队转业干部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退出现役的规定。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各职转业干部及随迁随调家属计划人数和我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进行移交。计划外不予接收。
(三)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转业干部档案,档案接收后,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调整。
(四)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和随调家属档案同时移交,移交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五)省委组织部负责师级职务(含文职局级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和工作安排。省军转办负责团职以下(含文职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去向分配,各省辖市军转办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接收计划,负责办理符合在本地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的接收工作。
(六)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
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为河南籍或从河南入伍或在驻豫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豫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9、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并经省军转办批准的;
10、符合河南省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
(七)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郑州市接收:
1、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的;
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3、配偶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
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
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郑州市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
8、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郑州市或从郑州市入伍或在郑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单转,留队的一方在驻郑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八)省直单位接收条件: l、从省直单位入伍的;
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取得郑州市区常住户口的(不含上街区);
3、父母在省直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
4、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本人要求在省直单位安置的;
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的。
(九)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我省接收安置计划:
1、年满50周岁以上的;
2、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不合正常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技术干部);
3、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
4、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和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7、连续3年转业安置后不到地方报到的;
8、其他原因不宜接收的。
四、分配与安置
(一)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按照国家当年下达的分配计划,省军转办统一编制下达全省的分配计划。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主管部门发给退役金,协助其就业。
(二)到省直以外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省辖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安置。到省直单位(含郑州铁路局、黄委会、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省直属单位、驻郑省和部属院校)安置的,由省军转办负责安置。符合省直接收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豫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应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
(四)凡被大军区级(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照顾安置。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根据本人要求和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安置。荣立二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本地区范围内照顾安置。
(五)符合城市安置条件而自愿到所属乡镇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户口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子女可留在城市。
(六)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安置地军转部门与人才交流中心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在党政、执法监督等部门安置。
(八)对患病的军队转业干部能否适应地方工作,应由省级医院对其病情进行诊断。确认不能坚持地方工作的,应在安置当年内按程序退回部队。
(九)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3年适应期内,出现事业单位撤销的情况,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优先安置;计划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家属,在2年适应期内,出现企业单位倒闭、破产、兼并等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生活福利,按国家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对在安置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军转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军转办,经省军转办同意后将其档案退回原部队。
五、定职定位
(一)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德才条件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和职务。(二)安置的重点为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较多,安排确有困难的单位、部门,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本人志愿,可以要求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是本人志愿须在地方接收档案前确定,在安置过程中不允许调整。
(四)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尽量做到对口安排,原在部队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资格应予以承认,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职务指标优先聘任。
(五)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定职定位工作,并填写定职定位表报同级军转办,最后由省军转办审定并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
(六)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须按规定时间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有关部门开出的行政介绍信、组织关系、供给关系,到接收单位报到。家属随调随迁的,持当地户口迁移证明,经安置地军转办办理有关手续后,公安部门凭军转办的介绍信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子女的入户手续。
六、培训
(一)为使军队转业干部尽快适应地方工作,除对口安置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他计划分配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都应进行上岗前的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由省军转办统一规划,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采取系统培训与军转安置部门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
(二)培训经费由各级军转部门按实际培训人数拨付给培训单位,主要用于必要的教学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由本系统或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四)各级军转部门应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专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七、家属安置
(一)随调家属工作的安排,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工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要做到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随迁家属,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尽可能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二)对不符合规定办理的家属随军、招工、提前转正和录用手续,地方接收单位不予承认。
(三)各有关部门在为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子女办理户口、子女转学等手续时,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按照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
八、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一)省和各省辖市设立相应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负责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社会保障、退役金的发放、档案的接转和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它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落户地和落户手续,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办法办理。
(三)建立择业卡制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凭卡择业,接收单位经当地军转部门备案后,凭卡录用、聘用,保留择业卡,转业干部离开该单位后收回择业卡,到当地军转部门换取新择业卡。
(四)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网络。各地军转部门每年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险金领取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冒领经费的,要如数追回。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各地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所需经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现行经费渠道划拨。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不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被录用、聘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上述保险,交费年限从其参加保险交费之日算起。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享受其户口所在地政府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
(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安置地军转部门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代为垫付,由省军转办汇总后上报,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
九、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编制和职称等审批事项。
(三)对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地方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转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四)各级军转部门要认真执行安置政策,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增加工作透明度。
(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各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上级军转部门对下级军转部门安置经费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资料,发现虚报、瞒报、冒领安置经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6.广东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篇六
【发布日期】1994-02-23 【生效日期】1994-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我安置试行办法
(1994年2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一九九三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自我安置是指军队干部转业后自己创办各种性质的企业或自愿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工作以及受聘到境外企业工作、自费出国留学等。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国家当年分配来我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愿意自我安置的,需向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审核批准。如本人要求办理人事、行政关系委托挂靠保留干部身份的,可予以办理。
第四条 第四条 转业干部自我安置,需办理人事、行政关系委托挂靠的,其档案工资、人事、行政关系可挂靠在市军转办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由挂靠单位负责提供档案保管、办理落户、家属安置等方面的服务,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档案工资调升、技术职务资格的报审和出境政审。
第五条 第五条 凡到境外工作、自费留学的转业干部,由挂靠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档案存放、办理落户等方面的服务;期满回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对转业干部开办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按有关政策提供贷款;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酌情办理减免税款。如国家税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第七条 第七条 转业干部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受聘期满或被解聘和创办企业挂靠期满、停办,应及时回挂靠单位报到。自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市军转办、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应给予办理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手续。
转业干部挂靠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八条 第八条 转业干部自我安置,不要求办理行政关系挂靠的,其档案应转入当地政府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九条 第九条 转业干部的随调家属如要求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享受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第十条 转业干部在自我安置就业期间,应由所在企业按本单位的职工,统一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劳动服务公司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金和待业救济金。同时,按规定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广东江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 篇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建设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2001]107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等文件精神,先对军队转业住(购)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提出解释意见如下:
一、适用于2000年及以后转业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军队专业干部住(购)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原在部队职级和现任职级中高的职级计发住(购)房补贴。
三、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领取的住(购)房补贴若低于安置单位同职级人员的,其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予以补足。
四、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军的(略)。
五、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军现转业的干部以市场租金承租军队公房,并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按所在地规定计发住(购)房补贴。
六、军队转业干部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并退出租用的军队公寓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对其计发住(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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