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临聘教师工资调整方案

2024-12-23

幼儿园临聘教师工资调整方案(精选4篇)

1.幼儿园临聘教师工资调整方案 篇一

宜城幼儿园合同教职工工资调整及考核方案

(讨论稿)

为进一步完善幼儿园管理,规范各项激励措施,体现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分配的分配原则,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工资 调整及考核方案。

一、月工资

由基础性工资、教龄津贴工资、学历奖励工资、职称工资等四部分构成。

1、基础性工资

参加工作5年(含5年)以内的700元,6—10年(含10年)以内的750 元,11—15年(含15年)以内的800元,16—20年(含20年)以内的850元,21—25年(含25年)以内的900元,26—30年(含30年)以内的950元,30 年以上的1000元。

2、教龄津贴工资

在本园工作满1年5元,满2年10元,以此类推。

3、学历奖励工资

本科:30元 ;大专:15元

4、职称工资(有国家系列的职称证书、主班和配班享受)

小学二级教师:15元;小学一级教师:30元;小学高级教师:50元

二、考核工资(按月发放)

主班老师350元(其中班主任工作100元)、配班老师300元(其中配合 班主任工作50元)、保育老师及后勤人员250元。(一年以10个月计发,并 根据实际考核结果计算得分,每分2.5元)。

三、奖金

全年拟发奖金8000元,每月经考核发放300元。其余4400元经考核到12 月底发放。

四、各假处理办法

(一)、病假

1、教师因病请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不算作病假时间。2天及2天以上,需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单位负责人认定(凭病历)。

2、病假期间学校扣发考核工资。请病假半天扣5元,一天扣10元。

3、当月病假累计5天(含5天)以内者,扣发月考核工资的20%,5天以上15天以内扣发月考核工资的50%; 15天以外扣发全月考核工资。

4、病假满一月,扣发月奖金(300元)的一半,一月以上,从第二个月起扣发月奖金300元,同时扣除全年其余部分奖金的10%。

5、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月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70%;工作年限

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月工资的80%。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病休一年扣除工龄、教龄各一年。

6、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应安心治病,不能参与经营性活动或从事其它有报酬的工作,一经发现,其休病时间视为旷工,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7、关于一年以上的长病假处理办法,参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

1、请事假,须先办好请假手续,安排好工作方可请假,不准请命令假,凡是没有批准而强行请事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3天以内事假(需有书面申请,特殊情况除外)每天扣月考核工资20元。

2、教职工事假一年内不超过7天,每超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超过7天,从第八天开始扣发当月全月考核工资和月奖金300元,并在年终发放奖金时按文件规定每天扣全年奖金的1%。

(三)法定假:法定假不影响评职称和评优,且工资和政策性规定的奖金补贴照发。

1、婚假:教职工婚假时间为3天。

2、产假:女教职工产假时间为90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3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者,给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产假期间发给全额月工资(不包括考核工资、月奖金)。

3、哺乳假:每天享有两次半小时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为1小时(也可折算为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时间),不影响月考核奖。

4、节育假:超出法定假的按事假处理。

5、丧假:教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3天。死者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丧假期间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及考核奖。

(四)旷工及处理:

1、教职工必须自觉服从工作分配,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否则作旷工处理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2、凡未办理请假或其他手续离岗者,均以旷工论处。派出教研活动或开会等未参加作旷工处理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3、教职工擅自离职(含请假或申请调动未获批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经批准)或因其他情况作旷工论处并作自动离职处理。

4、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扣50元;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两天日平均工资。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本条例仅限2010年执行。

2009.1

2三、各假及奖励处罚办法

(二)病假:

1、教师因病休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不算作病假时间。2天及2天以上,需医院的病假证明,并经单位负责人认定(凭病历)。

2、病假期间学校扣发绩效工资。请病假半天者(不含常规假),扣10元,一天扣20元;

3、当月病假累计5天(含5天)以内者,扣发月绩效工资30%÷22×休假数;5天以上10天以内扣发全月绩效工资30%的50%;病假累10天以上扣发月绩效工资的30%部分;

4、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指财政统发部分,下同)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发给病假工资。其中工作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的工龄不能连续计算。病休一年扣除工龄教龄一年(特殊病种除外)。

5、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应安心治病,不能参与经营性活动或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

一经发现,其休病时间视为旷工,且医药费由个人负担。

6、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报教育局备案。

(二)事假:教职工因事必须请假时,可请事假。

1、请事假,须先办好请假手续,安排好工作方可休假,不准请命令假,凡是没有批准而强行休事假的一律作矿工处理。3天以内事假每天扣60元。

2、教职工事假一年内不超过3天,每超一天扣发本人当月日均工资。一天以内,由学校领导批准;连续请事假3天,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交学校领导

签章同意后报学区审批,送教育局人事科备案;3天以上原则上不准假,如有特殊困难,本人的书面请示须经学校、学区领导签章同意后报教育局审批。事假期满后,学校、学区及时查实复岗情况报教育局。

2、请事假者所任课程由学校领导安排代课,本人不能私自请人代课(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方可)。

5、经批准,每位教师安排好工作后,每月可休半天常规假,不扣出勤奖。

(三)法定假:法定假不影响评职称和评优,且工资和政策性规定的奖金补贴照发。

1、婚假:教职工婚假时间为3天。结婚对象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加12天。根据学校工作的特殊性,婚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及长假期间进行。在批准的婚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对婚假安排在寒暑假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奖励400元。因为教师特殊岗位,凡晚婚者,学校提倡教师整休一星期婚假,其他假可在本学期内分散休,凡晚婚者只休一周的奖励200元。

2、产假:女教职工产假时间为90天。晚育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30天;难产者增加15天;一胎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另加30天。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者,给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30天;满4个月流产者给假42天。产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3、哺乳假:每天享有两次半小时哺乳时间合并为1小时(提前下班),直至宝宝周岁。不影响月奖。节育假:超出法定假的按事假处理。

4、丧假:教职工亲属(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请丧假,时间为3天。死者不在本市的,根据路程远近,可另给往返路程假。丧假期间和往返路程假期间发给全额工资

5、探亲假:

1、教职工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对象的户口须在外地区。

2、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时间安排在寒暑假。

(四)旷工及处理:

1、教职工必须自觉服从工作分配,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到新的岗位工作,否则作旷工处理。

2、凡未办理请假或其他手续离岗者,均以旷工论处。派出教研活动或开会等未参加作矿工处理。

3、教职工擅自离职(含请假或申请调动未获批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含申请续假而未经批准)或因其他情况作旷工论处的。

4、矿工处理:矿工半天扣100元;旷工一天,扣发本人当月两天日平均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

2.幼儿园教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 篇二

一、分配原则:按岗取酬,能者多得。

二、工资构成:

基础工资+奖金+工龄工资+年终奖励

三、核定方式:

(一)基础工资:600元。

(二)奖金:

A、职业道德奖:100元。

1、对幼儿要有耐心、爱心,不得用语言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2、对家长要热心、真心、服务周到,不得向家长索要物品或与家长争吵,要妥善处理与家长的矛盾,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园里声誉。

3、杜绝侵占幼儿食品和物品。

4、敬岗爱业,有积极的进取精神,团结协作。

违反上述规定,扣除当月职业道德奖;如有家长投诉,经核实老师确实存在过错,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取。教师不得与家长无故发生争吵,或有难以解决的问题争执可移交幼儿园

或学校负责人处理,否则扣除职业道德奖金20元,若因此影响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予辞退。

(B)出勤奖30元。

月全勤奖3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元,请事假或病假一天扣10元,超过三天全扣,超过四天以上扣30元/天,不请假按旷工处理,扣40元/天。

(C)安全奖、20元。

1、缝针、骨折、烫伤等以上的事故,责任事故则全扣;非责任事故扣一半。且医药费由责任人全部支付。

2、班级中多次出现摔伤等事故,家长有很大意见的,一次扣10元。

3、体罚与变相体罚,造成影响的或有家长意见的全扣。(D)超额奖:超额人数按本园规定每增加一人奖给当班老师10元,当月增加人数按下月开始计算。(大班、中班基数40人/班,小班基数35人/班,一人执教。)

(三)工龄工资:从签订合同开始算起,教龄满一年,加100元/月,满二年再加100元/月,满三年每年递增50元/年。

(四)年终奖励(100元~500元)

1.工作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服从领导,听从分配,一心为

幼儿着想,模范遵守我园各项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本职业务,刻苦钻研,大胆创新,积极进取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热爱幼儿,关心幼儿,积极为幼儿和家长服务,做出一定的成绩和贡献,多次受到家长好评。

4.能认真贯彻勤俭节约,节约开支。

5.遇到意外事情的发生,不仅能发现还能挺身,采取措施制止,避免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

(五)发放方式

1.每月的18号发放上月工资。

2.年终奖寒假之前发放。

备注:(1)辞职的教师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扣一个月的工资。(2)不满一年的教师不享受年终奖。

摇篮幼儿园

3.幼儿园临聘教师工资调整方案 篇三

2015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临聘教师、职工招聘公告

2015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临聘教师、职工招聘公告

浙江教师资格证考试 浙江教师招聘考试

一、招聘岗位与人数

幼儿园教师、保育员、食堂人员、保健教师若干名。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学前教育工作,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党纪、团纪、行政处分。

2.学历、资质:

教师:应具有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大专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保育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持保育员上岗证可优先考虑。食堂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持厨师上岗证或有相关工作经验者可优先考虑。

保健教师:应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持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和保健教师上岗证者可优先考虑。

3.身体健康。临时聘用教师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临时聘用职工年龄要求男45周岁以下,女38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

4.教师、保健医生户籍不限(余杭区户籍可优先),保育员、食堂人员限余杭区户籍。

三、招聘办法 1.报名

报名时间:6月16日至6月18日上午8:30~4:00,持相关有效证件到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临平街道小林干河路30号)进行报名,报名时须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学历证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资格证或上岗证、荣誉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一张。

2.考核

(1)考核内容:主要以面试和专业技能操作为主。主要测试应聘者适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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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包括仪表形象、业务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敬业精神、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教师——绘画、弹唱、教案设计、试讲、舞蹈。职工——笔试、提问面试、专业技能操作和语言表达)(2)考核办法:由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招聘考核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考核。(3)考核时间:

教师——2015年6月19日上午8:00~11:30 职工——2015年6月19日下午1:00~3:30 3.体检

应聘人员面试合格后由单位统一组织体检,凡体检不合格的不予以录用。4.录用

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经考核合格者,按综合能力高低录用。拟录用人员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同意。经教育局同意后,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原标题: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招聘临时聘用教师、职工简章 更多浙江教师招聘信息推荐浙江教师教育网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中心幼儿园

4.工资调整方案 篇四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最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xx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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