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2024-06-18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10篇)

1.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篇一

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摘 要: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验证其内部控制体系构建与运行有效性的常见方法。本文应用5级表衡量法,对2007―2013年中信银行的报告中各部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进行分析,指出了中信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披露内容、格式不规范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较少涉及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上市银行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肩负重任,使得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成为广大投资者乃至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其内部控制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上市商业银行作为高风险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程度以及执行情况与其发展状况紧密相关。因此,对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以中信银行为例,研究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中信银行公司情况简介

中信银行(证券代码:601998)隶属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创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2007年4月19日,中信银行在上海、香港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为中国大陆第七大银行,是香港中资金融股的六行三保之一。目前在国内设有近900家分支机构,在香港、澳门、美国、新加坡设有30多家分支机构。从成立至今,中信银行在中国金融、银行领域创造了多个第一,在2012年英国《银行家》世界银行排名中,一级资本排名48位,总资产排名53位,经营效益及资产质量均有良好表现。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收购中信国金,初步建立国内中型银行中独特的“三位一体”国际化经营平台。2011年,中信银行圆满完成A+H股配股再融资,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中信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本文对中信银行上市以来的2007年―2013年报告进行了分析。由于年报中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分布比较零散,因此本文对中信银行年报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采取了手工统计的方式。

中信银行的年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公司基本情况简介、财务概要、董事长致辞、行长致辞、荣誉榜、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含经济金融和监管环境、财务报表分析、业务综述、风险管理、前景展望、社会责任管理)、股份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公司治理报告、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补充资料、备查文件、股东参考资料、组织架构图、境内外分支机构名录、释义。本文主要对内部环境、公司治理报告、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内部控制自评、内部控制审核、审计意见等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情况进行了分析。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略程度释义

杨有红和汪薇(2008)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分为:详细说明、一般陈述、简单披露三个层次,对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研究。本文对以上8个部分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按照5级量表进行衡量。具体含义见表1。

表1 5级量表释义表

2.中信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经过对中信银行2007年―2011年的报告各个相关部分的分析,根据5级量表衡量,中信银行自上市以来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如表2所示。

表2 中信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

注:针对此公司报表,在此“内部环境”仅包含人力资源和社会责任。

“审计意见”:“1”表示标准无保留意见,“0”表示其他类型审计意见。

由表2可见:自中信银行上市起,公司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主要集中在“内部环境”、“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自评”、“内部控制审核”等部分。披露的情况呈由简单到详细的趋势。

(1)从2007年的年报可以看出,本的年报的主要内容仍然是财务报表的披露,而在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方面仅对社会责任以捐款数额的方式进行了体现。对人力资源信息并未体现。而自2008年起,至2011年止,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体现在年报的编排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内部环境中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等部分单独列示开来。

(2)“风险管理”:2007年公司刚刚上市,仅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措施进行了披露,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从体系结构方面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自2008年起,年报中以组织结构图的形式对风险管理架构作出了立体的描述,同时详细介绍了本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技术,特别介绍了本行的零售评级系统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高级内部评级法。新增了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小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零售信贷风险管理、信用卡风险管理、资金业务风险管理、贷款监测及贷后管理等内容并详细的披露了相应风险管理的措施。

(3)“公司治理结构”:格式相对固定,主要介绍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及本年工作情况。特别地,在本部分中,中信银行详细披露了在报告期内该行针对内部控制采取的主要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环境、完善风险识别及监控手段、强化内部控制措施、健全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夯实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基础等。根据统计,历年的主要措施虽有部分雷同,但仍根据当年内部控制体系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4)“股东大会简介”:自上市以来没有披露过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

(5)“董事会报告”:2010年之前,年报中“董事会报告”内容以利润及股息分配为主,辅以股本及公众持股量、优先认股权等股东相关权益内容。对内部控制信息并无列示。2010年起,“董事会报告”中新增了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声明和内幕信息管理两项内容,尤其对内幕信息的风险控制从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自2012年起,年报中取消了“董事会报告”板块,相关内控信息在新增的“内部控制”板块中略有体现。

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篇二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对于商业银行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实际情况来看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上

1.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

首先, 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对商业银行进行有力的监管和约束, 促进商业银行提高运营的质量和风险意识的提高;其次, 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银行系统内部的管理水平;再次, 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的速度, 加快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

2.可以保证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商业银行的主要相关利益者是投资者和储户, 储户和投资者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 他们有权利了解银行的运营信息, 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科学、准确会计信息也是商业银行的义务。完善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为相关的利益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 为相关利益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降低了其决策风险, 更好的保护了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3.有利于更好的实现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

监管部门只有通过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认真的核实, 才能够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实施有效的监管需要依靠有效、公开、真实的会计信息, 是监管部门实施强有力监管的保证。

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全面性

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商业银行存在着不全面的问题, 首先在对财务报表进行披露的时候, 很少的商业银行很少或者并没有对财务报表中的附注进行披露, 会计报表附注可以对会计报表做出重要的补充, 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和连贯, 可以帮助报表的使用者来了解报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会计政策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 加大商业银行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是必然趋势;其次缺乏对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上的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中虽然没有列入到表外业务中, 但是随着表外业务的发展, 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也会日益加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只是披露了表外业务的期初期末余额、种类等信息, 并没有披露表外业务的风险, 缺乏全面性的披露;最后缺乏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非财务信息是与银行经营管理无关的财务信息, 这些非财务信息同样对投资者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商业银行却很少对非财务信息进行披露。

2.缺乏健全的监督系统

监管法规不完善是商业银行监督系统不完善的主要表现,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 监管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 相关的跨级信息披露规则还不够准确, 降低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首先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当中对一部分规定的解释并不是很明确, 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次是缺乏健全的监管体制,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采用的是“外部压迫式”的监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只能依靠外部制度的约束, 不能够很好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最后监管工作缺乏协调性, 在监管的过程中存在着互不干涉、各自为政的现象, 这必然会降低监管的效率。

3.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真实性较差,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上:首先一部分商业银行存在着粉饰经营成果的现象, 我国商业银行会计披露只是披露资本充足率的数据, 这样就将准备金完全的加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当中去, 将资本充足率提高, 不能够真实的反映商业银行的运营情况;其次商业银行在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比例过小,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甚至是不提呆账准备金。

三、规范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因此我们要采用相应的对策来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具体对策如下:

1.提高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针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完善:首先, 加强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 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 又有利于加强表内与表外业务之间的联系, 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更加全面的了解商业银行的运营情况;其次, 商业银行要重视对会计报表附注披露, 要保证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再次, 要加强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 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2.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要依赖于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 从目前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因此商业银行要建立起标准化、多渠道的信息处理系统, 从原来的单一监管方式向多元化、全过程的监管方式转变,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违规行为, 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各个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加强部门之间沟通, 提高工作上的协调性, 不断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3.加强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建设

健全的会计制度是提高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保障, 因此商业银行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会计制度的建设, 首先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既要符合国际会计制度的要求, 更要与国际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相适应, 要体现出与国际相接轨;其次商业银行在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 要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的会计核算;再次商业银行在制定会计制度的时候, 可以考虑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其他银行共同参与, 并且积极听取广大财务人员的意见, 努力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商业银行会计制度。

四、总结

综上所述, 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有着深远的意义, 从现实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阻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因此我们要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 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规范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 促进商业银行长期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靖菻.银行监管视角下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1.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篇三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制度

在我国商业银行正常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存在一些风险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体系,提高银行的透明度,以此来保证商业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自2008年金融风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了更大的风险问题,这就对信息披露体系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将风险问题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为了将风险问题限定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大多都建立了信息披露体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导致信息披露不全面、不准确,并不能够真正控制其存在的风险,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要不断完善信息披露体系,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以此促进商业银行更快更好的发展。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滞后

从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体系来看,该体系主要是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由于我国各个法律法规的侧重点不同,这就导致各大商业银行中信息披露体系的规范要求也就有很大的差别,这一情况极有可能导致商业银行不断向社会输送不同程度的信息,以此来满足国家法律的要求,這就造成社会人士无法将获取的信息进行比较。另外,当国家法律法规颁发或者修正时候,商业银行必须要根据法律来完善信息披露体系,就目前而言,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是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核并制定出相关法律来执行信息披露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仍不够健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无法明确商业秘密以及公开信息。再加上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并不够深入,所以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我们并不能够合理的保护商业秘密,这就严重威胁到商业银行的运行与发展。

(二)披露信息不充分

虽然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已经建立了信息披露体系,但是我们必须要清楚的认识到,我国信息披露路体系的建立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从其现状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并不高,不管是操作方面还是在市场计量方面都寻在加大的风险,虽然信息披露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设计到各个方面,但是还不够深入,充分,导致披露信息不够详细。

(三)披露信息不真实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工作人员高估了资本的充足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并没有将某些特殊的贷款损失记入在内,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银行的资本,高估了资本充足率;其次,银行资产的质量偏差较大。在我国商业银行带块的过程中,大多都是采用的五级分类法,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资产的质量,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并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评估体系,所以很多时候都需要工作人员依靠自己的经验来做出判断,这就导致评估的资产质量与实际结果偏差较大;最后,高估了离析的收入。从目前的商业银行发展现状来看,商业银行并没有明确离析收入,虽然在其发展过程中有过调整,但是银行很少能够收回到期的贷款,因此,实际的银行离析收入水平过高,在信息披露体系中就会显示银行利润上升,导致披露信息不够真实可靠。

(四)信息披露存在时滞

众所周知,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能够及时的反馈信息,并且可以有效的避免受到错误信息的干扰,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商业银行都是严格规定了信息的及时性,但是在我国,由于受到条件的限制,信息的披露时间一般是在年末后的四个月之内,这就不够及时的信息极大的影响到了投资者的投资,也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

综上所述,造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分为内部原因与外部原因,其中内部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缺乏商业银行所有者。我国商业银行都是在政策性银行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演变而来的,正因为这一发展历程,导致商业银行并没有所有者,都只是国家控股,从而无法健全制度,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采用的披露方法滞后。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来看,风险管理水平不高,无法真正检测到银行存在的风险,这就导致信息披露的质量低下。外部原因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由于监管部门没有对其严格的监管。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也就是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及风险进行严格的监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从而稳定社会秩序。但是就目前而言,监管部门大多只会公布一些利于商业银行的信息,这样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风险问题,但是并不能够提高披露信息的质量。其次,缺乏信息需求主体。可以说,投资者、存款人等都是商业银行的利益人,但是这些人都只是看中自己的利益,他们并不会深入研究银行发布的信息,这就无法满足我国商业银行的需求。最后,外部审计机构依附于商业银行。这种现象直接导致外部审计机构的职能无法得到正常的发挥。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体系的对策

(一)改善商业银行内部环境

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环境是完善其信息披露体系的前提。首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实现权责分明、纵向授权、有效激励的统一,从而为信息披露体系的完善提供基础保障。其次,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识别水平。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借鉴发达国家银行业的经验,提高行业的风险识别水平。

(二)改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外部环境

首先,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能。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体系的完善尤其需要监管部门职能的发挥,这主要是因为市场对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约束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更有必要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体系在控制风险问题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能够有效的提高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安全性、全面性以及合理性,适时向社会提供更可靠的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资者的利益,将商业银行的风险限制在可控的范围,从而保证银行更快更好的发展。(作者单位:大连银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评估指数体系研究[J].当代经济,2006,(4).

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篇四

第一章 重要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及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本行2019年度信息披露如下,供本行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性责任。

三、本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本信息披露报告。

四、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已经X省XX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核准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本行董事长XX、行长XX、财务管理部负责人XXX保证本信息披露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章 本行简介

【法定中文名称】 X省X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县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 XXX XXXXX RURAL COMMERCIAL BANKCO.LTD

(简称:XXXXXXX RURAL COMMERCIAL BANK)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 XX

【注册地址】 X省省XXX市X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970万元

【邮政编码】 412300

【信息披露报告备置地点】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传真:XXXX—XXXXXXXX

【本行成立批准文号】 X银监复[2014]496号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XX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X省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

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篇五

【颁布日期】2003.4.24

【实施日期】2003.4.24 【颁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 银行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编制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银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主管机关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封面至少应当载明银行的法定名称、“财务会计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在加盖单位公章的同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录应编制在显著位置,并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八条 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九条 银行将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时,银行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全文刊登在该行网站上,同时至少在一种财政部指定报纸上刊登。

第十条 银行在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后,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主要办公地点和营业场所,以便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查阅。

第十一条 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银行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使董事会相应权利的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行长负主要责任,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管。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内容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十三条 银行应在财务会计报告文本扉页刊登(但不限于)如下重要提示:

本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关注。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银行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银行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银行法定中、英文名称。

(二)银行法定代表人。

(三)银行注册地址,银行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银行国际互联网网址。

(四)银行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银行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备置地点。

(五)其他有关资料:银行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银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银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财务会计数据

第十五条 银行应披露本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前损益调整。

银行在披露“以前损益调整”时,还应同时说明调整的主要项目以及涉及金额。

第十六条 银行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银行前3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净利润、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或股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等。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年初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年末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2]×100%

资本增值率=[(本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100%

第十七条 银行应披露本资产质量和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的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后3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率。银行也应披露按四级分类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后三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同时银行还应披露呆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比率和数额、各项准备的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本呆账核销数额,以及本年已核销呆账的回收数额。

第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本表内应收利息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额、本年收回数额和年末余额。

第十九条 银行应披露本应付利息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应付利息具体提取方法、年初应付利息余额、本年提取应付利息、本年已付利息、年末应付利息余额,以及年末应付利息保有率。应付利息保有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末应付利息保有率=年末应付利息余额/年末付息存款余额×100% 第二十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披露末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以及计算方法。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末应消化而尚未消化的各种历史包袱,包括(但不限于)未提足的应付利息、未冲销的表内应收利息、未核菹的呆账、未摊销的房改损失、待处理案件损失、待结安诉讼费、待摊销各种挂账费用、待处理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损失等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债资产金额,预计处置损失。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末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金额、户数、当年损益。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银行应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二)境内外、本外币业务合并反映。

(三)银行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他业务数据和指标,包括存、贷款总量和增量、市场份额等,但需注明资料来源。

(四)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股东情况

第二十六条 银行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银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

(三)对银行控股股东(包括银行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银行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银行董事会组成、左右银行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行业属性、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

银行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该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四)其他持股在5%以上(含5%)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行业属性、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机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披露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及行级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行长,下同)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以及兼职情况。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董事、内部监事如在银行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

(二)报酬情况

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现任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贴,津贴,住房、汽车及通讯职位消费等)以及兼职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待遇应分别单独披露。

银行应列明不在银行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内部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本银行的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三)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本员工情况,包括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长期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的数量,专业构成(如信贷人员、储蓄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行政及后勤人员等),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总额及银行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员工人数和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披露本机构情况,包括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地(市)级分行、县(市)级支行户数,境外机构(包括代表处和营业分支机构)户数,营业网点个数等。

第六节 银行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 银行应说明银行内部治理的实际状况和决策机制。第三十一条 银行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对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奖励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

第七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银行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和监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二)股东大会通过或否决的决议。

(三)选举、更换银行董事、监事情况。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银行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第三十五条 银行董事会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利润、资产质量比上年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三十六条 如果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银行董事会须明确说明。

第三十七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银行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银行董事会应披露新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利润计划,及新的经营目标,如存、贷款的增加、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固定资产购建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第三十九条 银行应披露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银行利润分配方案,资本或股本转增方案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银行应披露本利润分配方案或股本转增方案。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内部监事会的工作的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内部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银行依法运作情况。银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董事、行长执行银行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银行章程或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银行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银行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银行资产流失。

(四)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银行利益。

(五)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银行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生在本的涉及银行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对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说明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银行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银行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十三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托管、合并、分立、新设分支机构等重大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

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银行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银行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银行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银行的影响。

(四)存贷款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存贷款金额、利率政策、贷款担保方式、关联交易额占银行贷款业务的比例。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第四十五条 银行应披露年末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信用证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承兑汇票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

第四十六条 银行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解聘原因。并披露报告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第四十七条 银行、银行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审计、中央银行、财税等部门部署的全国性检查、处罚等情形,应当说明接受检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如上述部门对银行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四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经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包括银行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的比较式利润表、该的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表采用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银行,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银行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被投资企业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至少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说明。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一条 银行应当披露以下备查文件: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财会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银行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主管财政机关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银行章程要求查阅时,银行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可依据《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6.企业债券信息披露 篇六

信息披露

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企业债券上市后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与上市公司相似。企业债券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公布年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根据规定,债券上市期间,发生可能对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予以公告,包括发行新债券的决定;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涉及和可能涉及企业债务的重大诉讼等。

(三)到期兑付公告

7.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篇七

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现状

1.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应具有的内容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与消费者签订投资理财产品合同之前, 即在产品的宣传阶段, 在产品面世时由产品推广者发布的有关该产品的全部信息;第二阶段是在与潜在消费对象签订投资理财产品合同之后, 把与投资人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 向投资人定时或不定时的予以真实、准确、及时、充分的披露及告知。具体来说:

(1) 在银行理财产品设计阶段, 有关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要求银行在设计之初考虑到今后具体的投资方向, 缩小披露的投资范围, 并对所投资领域的风险与收益现状做简要说明, 以切实起到对投资者提示与选择银行理财产品的作用。

(2) 在银行理财产品发行阶段, 减少对于专职客户经理的简单任务分配, 从银行更加长远的角度考虑, 在向投资者推荐银行理财产品时本着负责任的态度, 充分向投资者提示产品特性, 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不同需求的投资者, 这样才能使银行与投资者逐渐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

(3) 在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期阶段, 有关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管理规定要求银行按产品设计时的约定披露期及时向投资者对外说明理财产品具体投资范围及风险和收益情况与预测, 以帮助投资者了解所投产品的情况并监督银行投资决策及操作环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 在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返还本金收益时, 即理财产品结束时, 应周全、完全地向投资人申明该期理财产品的投资规模及收益环境, 现实的投资总收益是多少, 银行提取的综合收益是多少, 投资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多少, 银行是不是按条约商定投资, 投资者权力是不是取得充沛的保障。每期银行理财产品都能做出具体的总结, 以便为投资者将来投资近似银行理财产品提供真实可信的依据。

1.2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 局部披露。一方面, 不少银行只对新发行的产品进行说明, 而对运行状况以及到期的实际收益等信息公布甚少, 一些区域性银行甚至不披露运行信息和到期信息, 据2011年普益财富银行理财数据显示, 第一季度参与理财能力排名的有53家银行, 其中披露 全部信息 的有28家, 未披露运行信息的18家, 未披露到期信息的1家, 运行、到期信息均未披露的有6家;第二季度增加了4家银行参与排名, 披露全部信息的增加到31家, 未披露运行信息的升至22家, 运行、到期信息均未披露的降至4家。另一方面, 即使是对新发售产品的申明, 银行也仅偏重对理财产品的表述, 而对该揭露的资产内容、比例等大概影响投资者决议计划的信息未作全方位、充分地论述, 乃至存在居心遮盖、漏掉的行动。

(2) 表述模糊。实践中, 不少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内容说明过于简单, 公布的投资范围宽泛不具体, 经常使用“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某领域”的表述, 使投资者难以理解, 后者即使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数据, 也无法精确地推测资金流向的数据及组合比例。另外, 关于投资者资金申购、赎回的限制性规定, 也存在表述不够清晰、风险提示不足的现象。

(3) 时间滞后。信息的时效性特点, 表现为其代价会随时间而递减, 不够及时的信息对使用者来讲大概就失去了意义。虽然对于银行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 一般在产品销售协议文本中均有约定, 但在实践中, 不少银行并未认真履行该义务, 表现为内容更新不及时 (包括新品发布栏目、产品发售的最新情况) 、信息发布频率低 (例如投资类产品的净值往往是15天或1个月才发布一次) 等, 这都导致投资者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4) 弱化风险。目前理财产品市场上同质化竞争十分激烈, 银行面对投资者时往往采取重收益、轻风险的技巧性宣传方式, 对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缺乏足够的示例, 例如回避提及保本型产品发生本金亏损的可能性及主要情形、将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混为一谈等, 这都限制了投资者对产品收益和潜在风险的充分认识。事实上高收益必然伴随着较大的风险, 截至2011年上半年, 风险较高的非保本型产品占比较2010年增加了10%以上, 预期收益率在3%~5%的产品占比高达63.61%, 投资风险也随之上升。

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风险分析

2.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的风险与产品信息的披露有直接关系。其一,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会直接影响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了解认知, 从而影响投资者的选择判断;其二,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直接影响产品的信息真实性, 容易使人们混淆“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含义, 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抉择, 严重者使投资者受到损失;其三,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及连续性, 因为信息的时效性限制, 信息一旦过时其价值将会逐渐降低甚至变成无用的垃圾信息, 包括理财产品的发行信息、运作信息、到期收益信息均应及时连续地向投资者公布, 否则将影响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2 商业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存 在 风 险 对 投 资 者 的 影响

一方面, 因为理财产品的多样性, 其收益与利率、汇率、信誉等多种形式披露, 定价复杂, 且产品募集资金等操作都比较抽象且隐秘, 投资者难以真正领会其投资的应用环境。若是片面强调预期收益率, 容易使投资者误认为预期收益率便是到期真实收益率, 一旦出现现实收益率达不到预期收益率, 乃至出现零收益率或负收益率的情况, 将使投资者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 当产品发行方对发行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完整或部分故意隐瞒时, 会使相当多的投资者忽略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 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时, 经常会遇到工作人员向我们推荐他们银行现在退出的一些所谓热门的理财产品, 基本上都是拿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来大做文章, 吸引顾客, 因此很多投资者往往都是已经在合同书上签过字后才看到类似的风险提示: “与银行存款比较, 本产品存在投资风险, 您的收益可能会因政策问题、市场变动等原因蒙受损失, 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今社会上存在很多这种现象, 这是因为人们根据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做出判断, 把“预期收益率”当成了“实际收益率”。

2.3 商业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存 在 风 险 对 发 行 方 的 影响

在产品同质化竞争激烈的市场上, 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经营者与设计者, 在产品的资产结构、专业知识、收益的实现条件以及提前终止权等方面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 数量分散的投资者 (信息受益人) 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在理财产品市场上, 缺少同一范例的信息披露机制 (尤其是对收益与危害的真实申明) 以削减信息不对称, 投资者容易出现逆向选择, 而且会增加发行方的诉讼风险以及影响其声誉。

3 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议

3.1 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建议

首先, 提高相关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 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已经适用并成熟的与商业银行消费者知情权相关的规范加以具体修改与调整, 并使之上升为法律。同时以该法律为标准, 调整其法律位阶以下的相关法律, 使法律内 部体系化、 统一化, 提高法律 的权威性。

其次, 在现有的法治条件和背景下, 在专门性的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中 扩大消费 者的范围, 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购买者明确纳入其中。但应与一般的消费者区别开来, 作特殊规定, 暂不重新设立新法。商业银行消费者知情权有着本身特别的规模和内容, 一般的知情权规定难以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形成有效的保护机制, 因此必须具体细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 在责任和救济途径方面也应作调整, 以保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内在协调性。在我国各方面的条件都成熟时, 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独立于行业监管等内部监管, 并在机构内设立单独的部门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这一群体的知情权进行保护。

最后,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在对现有的行业规范加以调整的同时, 根据法律尽快地出台相应的操作规范,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全面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因为行业好处的范围, 对其出台的行业范例应当加以强制性的请求。第一, 在立法目的上要求其将审慎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平等的位置上, 避免其在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牺牲消费者的权益。其实从根本上和长远利益来说, 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就是维护了银行业的稳定与安全, 等于实现了审慎监管的目标;第二, 在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规定时, 应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信息资讯弱势地位, 对商业银行的义务予以倾斜, 保证商业银行能够主动、充分、及时地将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第三, 制定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制度, 商业银行应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通畅的权利救济渠道, 保证消费者在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对权利进行救济, 将消费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3.2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要从根本上改变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保障消费者应有权益, 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信息能够及时、完全、准确以及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为实现信息在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无障碍传递, 我国必须建立全方位的信息披露制度, 从横向上来说, 构建以商业银行为主, 政府 和消费者组织为辅的信息披露制度;从纵向上来说, 建立贯穿消费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

摘要: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业发展越来越快, 产品层出不穷, 受到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本文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探讨, 主要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理财产品及其信息披露的相关概念, 分析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国内现状;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风险, 以及其风险给相关信息使用者带来的影响等;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其信息披露机制降低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风险

参考文献

[1]于浩然.尚洁.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分析[J].时代金融, 2012 (11) :123-124.

[2]史秀玲.理财产品热销藏隐患[J].中国金融, 2012 (10) :93-93.

[3]伍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2013 (3) :12-45.

[4]林志华.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金融研究, 2012 (1) :19-23.

8.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篇八

摘要: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蓬勃发展,但国内尚缺乏对表外业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专门规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运用会计准则对表外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

一、国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界定

2011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以下简称《指引》)对表外业务及包含的类型进行界定,明确规定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可见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界定并无争议或不明确之处。

二、国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现状

(一)表外业务界定不清,会计核算对象缺乏规范性

尽管《指引》)对表外业务进行明确规定,但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出于不同利益的考虑,普遍存在将表内业务及备查类事项纳入表外业务核算的问题,导致一系列不规范和蕴藏风险的现象的出现。具体可歸纳为:

一是超范围核算现象突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核算对象普遍包括金融服务类业务,如客户委托理财、待出售代销黄金和证券承销等。这类业务属于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广义表外业务,其发生会影响商业银行表内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并不符合表外业务特征,应纳入表内核算;

二是核算内容更新不及时。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属于传统表外业务范畴,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发〔2000〕344号)中,明确其为三类表外业务之一。但随着2006年新会计准则发布,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发生显著变化,开始作为金融资产纳入表内核算。但截止至2012年9月,部分国有商业行仍未按照新会计准则和银监会的规定,及时将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纳入表内核算;

(二)缺乏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信息可比性、可理解性弱

国有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其突出表现为:

一是记账方法不统一。资料显示,建设银行采取单式记账法;农业银行对表外业务全部采取复式记账式;交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信用证业务采用复式记账法,而对承诺业务采用单式记账法。各行记账方式不统一,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是会计科目设置混乱。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农业银行设置“银行承兑汇票应收款”和“银行承兑汇票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交通银行设置“应收开出保证款项(应收承兑汇票)”和“开出保证款项(应付承兑汇票)”科目进行核算;中国银行设置“银行承兑汇票—0781”和“银行承兑汇票—0881”科目进行核算。各行会计科目名称混乱,不利于使用者理解。

(三)会计信息披露规范性和充分性明显不足

一是缺乏专门的表外业务会计信息披露规范。我国目前尚未针对表外业务制订会计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主要遵循《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规范进行信息披露。这些规范对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简单,并且多为定性原则,缺乏强制性规定。各行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身规定进行披露,披露的业务种类、内容、深度等均有不同,造成信息披露规范性不足、可比性弱。

二是尚未建立专门的表外业务报表制度。我国银行目前没有专门的中间业务报表制度,表外业务自身不须编制专门报表,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对表外业务从总体上做出评价和风险分析;并且表外业务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影响或者不反映或者合并反映,使得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编制具有相当大的活动余地,加剧了报表隐含的风险。

三、改进表外业务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状况的对策建议

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表外业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是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真实反映表外业务,维护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途径。对此,我们有如下三点建议。

(一)明确表外业务核算范围,规范业务分类

各行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的规定,正确界定表外业务范围,统一表外业务的核算口径,将不属于表外业务核算范围的金融服务类业务以及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及时调出表外核算体系;对未决诉讼仲裁等非银行业务以及重要凭证、有价证券等备查类项目,可单独建立备忘项目核算体系,进行备查登记或采用单式记账方式进行核算;对担保类业务和承诺类业务存在混淆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分类调整,将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保理等业务归入担保类业务进行核算,以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二)建立规范、健全的表外业务核算体系

一是要合理定义会计要素。表外业务属于或有事项,而传统的会计要素设置主要依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分类,因此可考虑结合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特点,在建立表外业务核算体系时,将会计要素分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或有权益,或有收入,或有支出,或有利润六大类,与资产负债表原有的六大要素彼此独立、互不影响。二是要统一设置会计核算科目。根据对表外业务会计要素的定义,统一设置表外业务一级科目,并明确各科目名称及使用规则。各行也要依据业务具体情况需要,自行设置二级及三级明细科目。三是规范记账方法及账务处理过程。表外业务应采用复式记账法。根据复式记账原理,以“借”、“贷”为记账符号,反映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等的增减变化;账务处理过程应统一规范。

(三)完善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可建立包括表外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的披露标准和程序。业务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包括商业银行编制的“表外业务状况报告表”、“表外损益明细表”,通过报表的形式对分类的或有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单独披露,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风险信息是根据商业银行的不同风险技术管理水平,采用一定的风险计量模式和具体的方法,计量和分析表外业务的风险程度,提供相关的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蔡国政.浅析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知识经济,2012,08:83.

[2]郭占海.浅议商业银行会计业务与会计核算[J].现代商业,2013,07:39.

9.中石油信息披露制度 篇九

2007年8月2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

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以下单独或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

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公司应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但对非实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相关股东利益的信息,在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七条除监事会公告及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

式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

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局或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公司管理层每年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董事会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董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公司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评价,并在报告的监事会报告中披露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告知董事会秘书局。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公司股价敏感信息的报道予以求证;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报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局,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络,负

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第十七条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须予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及时报送总部对应的职能部门,总部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须予披露的信息

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局。

第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

予披露的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须予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发出公告。股价敏感

资料如已泄漏,公司须立即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20-F及6-K等信息披露文件

将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报告(含向美国证监会报送的20-F)、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拟披露的定期报告的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

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处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生产、经营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其

他重大损失;

(六)公司有重大油气发现或重大科技突破,预计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权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

(二十四)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之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公

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监管机构同意,或者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

(一)定期报告的草拟

公司董事会秘书局会同公司财务部和会计师事务所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

稿。

(二)完成报告审定稿

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董事会秘书局修改初稿,并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形成定期报告审定稿。

(三)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四)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会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六)发布报告并报送监管机构

董事会秘书局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报纸稿)、相应决议文件及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

送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如预计在董事会议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任何、半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董事会召开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拟订的会

议日期通知境内外交易所。

(七)信息披露后续事宜

公司应当于信息发布之日起将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载于公司网站及按照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刊登在交易所的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解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报告及宣派股息的其他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应分别在当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

报告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发送股东,及/或载于公司网站供投

资者查阅。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

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临时报告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的,董事会秘书局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自行决定或

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知悉重大事项或其他须予披露的事项后应尽早通知董事会秘书局。

(二)临时报告的草拟

董事会秘书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出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组织草拟临时报告。

监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办公室草拟完成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露。监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议事规

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发布报告并报送监管机构

董事会秘书局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报纸、网站发布。对于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临时报告,在有关会议召开当日(如会议召开当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将临时报告报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

间在指定报纸、网站发布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五)信息披露后续事宜

公司应当及时将信息披露文件载于公司网站及按照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要求刊登在交易所的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解披露情况。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拟披露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其他媒体的时间及在公司网站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和商业秘密、但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开工庆典等,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技进步、重大合资合作等

方面的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参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公司实行发言人制度,负责日常需向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总裁班子成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谨慎,不能提供未曾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

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布

之前,公司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

会秘书局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公司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免解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并

报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施行之日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试行)》

10.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分析 篇十

上市公司以股票、证券方式吸引大众投资,把普通民众,散户与“遥远”的大济市场相连。

把分散的资金聚集,形成一笔较大的投资在市场中运作。

而这笔投资的去向可能会对金融市场发展,城市建设产生重大影响,无论发生收益,还是发生亏损,都会最终反作用于上市公司与投资群体。

实际经济市场中,影响股票、证券市场的原因很多,比如,宏观经济的调整方向,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否,还是国际市场的发展趋势,全球的经济发展势头。

但是,会计信息能否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成为筹集资金源头的重要决定因素。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的上市公司是在股票市场的刺激下飞速发展起来,自1991年期开始不断增长,虽面对东南亚经济危机依旧成绩显著。

至今依旧在不断发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生命力与弊端都在其身上有所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成为头等大事,如何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重要课题。

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会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显得十分的重要。

自沪深交易所的成立后,上市公司不断增加,上市公司正式开始实施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经过几十年不断发展,我国的上市公司已逐步有了规范的信息披露轨道,但是目前上市公司还存在很多的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极待解决。

会计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问题披露的不及时。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正式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准确描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等等。

文件中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反复加以强调,可见其重要地位。

会计信息能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来说十分重要。

我们处于一个大数据时代,经济局势瞬息万变令投资者难以琢磨,微小的改变都足以引起一场“蝴蝶效应”。

会计信息如果不能及时披露,不能令投资者及时掌握动态,合理的规避风险,损失的不仅是某个人的利益,可能对我国的经济市场形成冲击。

其次,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过了会计信息时效,在进行披露,毫无意义。

(2)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包括公开数据不够完整和会计账目披露不完整,重大项目信息披露不完整。

前者由于某些企业可以美化公司形象,企业前景,趋利避害,导致公开数据不完整。

给股票市场带来非会计信息的影响,误导投资者,带来损失,引发经济危机。

这也是会计信息不完整披露的后果之一。

在xxx年出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一些引起争议的会计科目,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确认,坏账准备的计提等等。

可是某些公司借故商业机密并不予以公开,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证券法》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时间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将该重大事件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发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起因,目前状况,对策等等。

但是某些情况下,上市公司不予以及时披露,导致社会和投资者的评价失去判断依据,缺少客观性。

面对事件发生缺少能动性,处理事情上显得很被动。

(3)信息披露不够具体。

某些上市公司把会计信息披露的过于抽象,晦涩难懂。

不能为所有人所用,不能了解披露的会计信息中包含了哪些数据,表达模糊,不够具体。

只是把历史信息,账面信息做简单披露,并不透露上市公司一些具有预测性,前瞻性的信息。

只是单纯把数字摆在众人眼前,并不做评估,也不加以解释。

披露的信息没有生命力,只是数字报告而已,没有表达上市公司近期的计划,可靠的前景规划等等。

投资者在成堆的数字罗列上,只能变得茫然。

看得到近期经营的结果,却没有表达出继续发展的方向,让人难以预测。

失去投资发展机遇。

我国《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虽然都对会计信息披露的义务加以描述,去没有明确规范其内容,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上仍存在缺陷。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改良方式及其对策

(1)完善法律规范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及程度。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善,也是由于政府法律不够完善,让某些公司为获得额外利润,钻法律空子。

现如今经济发展迅速,会计信息披露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

所以完善法律政策,从《会计法》《经济法》《证券法》多方面管制,明确表达会计信息应包含哪些内容,披露到什么程度。

并对及时性的时间要求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时间规定,拖延时间,的上市公司处以处分。

不断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不同行业,完善管理办法,分门别类加以管制研究。

(2)会计内部的管理与企业机制的完善。

首先上市公司出现如此多的问题,也应与内部管理有关,应加强内部会计培训,改善会计结构,调整会计比例。

让会计人员更加专业,更加自律,会计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有这两方面的意义。

不仅仅代表企业向国家申报数据,更代表国家监管企业。

不能一味的帮助企业披露不合格,不及时或加以美化的会计数据。

其次问题的产生原因也应与企业管理机制有关,企业管理不完善,导致企业财务账上出现漏洞,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亏损,不明的账务资金流失,坏账等等。

问题一旦出现为不影响企业外在形象,企业只好谎报,虚报,会计信息。

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能及时上报,完整上报,真实上报。

如果企业本身管理机制完善,有明确现代化的企业治理,良好的股份制度,股东之间权利相互制衡,构成多元化结构;良好的内部监管,内部审计机制;管理体制分明,奖惩严明。

那么,明确的会计信息就会自动生成,拥有良好的会计信息状况,企业自然也就不会有所隐瞒,有所顾虑,自然及时上报。

社会也就会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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