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精选11篇)
1.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篇一
户 名:浙商银行
开户行:
账 号:
自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全额付至上述账户时起,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即转由乙方享有。
第五条 相关费用及其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转让安排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合同利率-转让利率)×转让金额×实际天数/360天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为: 在每季度付息日或还本付息日,由甲方在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以及本息中扣除
第六条 信贷资产转让后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管理。
(一)乙方自理
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给乙方后,由乙方行使甲方在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自行向借款人收取本息,但乙方在行使相关权利时如需甲方提供必要协助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二)甲方代理
1.乙方委托甲方代为管理信贷资产项下的权益,授权甲方代理收取借款人应付的本息。
2.甲方在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应当:
(1)忠实履行各项代理职责,及时、合理的行使乙方在信贷资产项下的各项权利,保障乙方权益不受损害;
(2)将自借款人和/或担保人处收到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及时送达乙方;
(3)将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及时通报乙方;
(4)严格按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收到或获悉借款人和/或担保人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事件或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乙方。
3.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当信贷资产将受或已受损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贷资产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4.甲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付息方式及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及时扣除相关费用并在收取利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按转让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5.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权益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应付利息逾期支付,乙方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甲方计收逾期期间的复利;对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有权在甲方代理管理信贷资产项下的权益时,对甲方管理信贷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有权终止对甲方的委托自行管理信贷资产。
第七条 追索权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信贷资产到期时,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和/或担保人未按担保合同约定主动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有权就未偿还贷款本息向甲方追索。
(二)乙方根据前款规定行使追索权,适用以下第2种方式:
1.限额追索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仅在 (注:具体额度由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决定)的限额内对乙方未得到偿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偿还责任。
2.全额追索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对乙方未得到偿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偿还责任。
(三)自信贷资产转让日起至信贷资产到期日止的期间内,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执行本协议,并就全部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向甲方进行追索:
1.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对信贷资产提出抵销、索赔、留臵、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2.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通过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转移财产和抽逃资金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形;
3.甲方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向乙方通报借款人和/或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等状况;
4.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贷资产转让文件等;
5.存在对甲方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四)乙方按本条约定向甲方追索时,可以向甲方送达信贷资产追索通知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2-2),要求甲方根据追索通知书的要求偿还乙方尚未得到偿还的信贷资产本息。甲方应无条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五)甲方按乙方要求承担偿还责任后,乙方应当将甲方所承担偿还责任对应部分的信贷资产债权转回给甲方。对于其他未转回给甲方的信贷资产债权,乙方有权继续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甲方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批准;
2.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甲方已获得批准或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得到甲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
3.截止至转让日,信贷资产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瑕疵、争议或纠纷;
4.信贷资产转让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遗漏、隐瞒任何可能导致乙方误解或给乙方权利和(或)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事实或情况;
5.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没有禁止信贷资产转让的约定;
6.信贷资产不受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对甲方的其他权利所主张的抵销、索赔、留臵或其他扣减等;
7.甲方已全面、充分、适当地履行了其在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全部责任和义务;
8.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的债务责任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发生任何变化;
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与借款人、担保人对借款或担保合同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修改;
10.截止至信贷资产转让日,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拖欠借款合同项下已到期的任何款项,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借款、担保合同的行为;
11.甲方未将该信贷资产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或在该信贷资产上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益;
12.截止至信贷资产转让日,不存在任何对甲方商誉、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任何政府部门的强制性执行措施;
13.在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完成后,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对甲方财务状况或本合同项下的履行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时,甲方应于发生之日起(含该日)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4.甲方负责办理信贷资产转让文件在有关部门的变更手续和借款合同项下担保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15.甲方将尽力督促借款人、担保人全面、及时履行其在借款合同和/或担保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二)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乙方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批准;
2.就开展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乙方已获得批准或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的签署人已得到乙方有权机关的正式授权,有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协议;
3.没有承诺接受或代为履行甲方在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和一切义务;
4.乙方承担与信贷资产转让相关的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将持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承诺、保证的,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任何一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应当支付的价款、利息、违约金的,除应支付相应款项外,对于逾期支付的金额还应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每日0.0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从违约方在守约方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直接扣收相应金额的款项。
(三)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甲方违约致使信贷资产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已支付的信贷资产转让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乙方违约致使信贷资产转让不能进行或无效时,乙方已支付的上述费用不予退还。
(五)如因一方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条款
(一)双方保证保守因信贷资产转让而知悉的有关双方或借款人/担保人的商业秘密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但因以下原因除外:
1.因非本方原因使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渠道;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以披露; 3.根据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应予以披露。
(二)除本合同双方(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关联单位)及其委托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咨询顾问单位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人士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三)任何一方对外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的行为均视为重大违约行为。
(四)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本条款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一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二)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通过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纠纷: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及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修改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如需对本合同条款做必要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三)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和内容被确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四)本合同对签约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一)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采取中文书面形式。
(二)双方按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以派专人递送、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送达,送达文书应当列明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
(三)任何一方发出的文书在到达收件方时即为送达。对是否送达有争议时,以收件方签章的回执、邮政部门的查询回单为准。
(四)任何一方如果注册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此前双方就该信贷资产转让所达成的合同、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范文三
出让方: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站住房资产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其中:南阳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00.15万元、九冲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89.15万元、苍坪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92.32万元,共计381.62万元;没有计提折旧。
二、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电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电站住房转让手续;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置电站住房,并不得以电站住房所有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6、甲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承诺其本次受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乙方知道上述电站住房由兴发股份的电站职工工作食宿占用。因急需维修改造,及维护兴发股份电站资产的完整性和统一管理,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
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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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篇二
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具备其自身特性, 本文重点分析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出让业务, 从转让策略来看, 主要体现在交易对手的物色、操作时点的控制及转让标的的选择、转让定价的制度和方法。
一、交易对手的物色
截止2010年底, 我国已经陆续成立了北京金融资产交易、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揭牌、上海信贷转让市场、深圳市金融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建立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市场等五个各自独立的银行信贷资产交易平台。[2]虽然, 国内已经成立五家信贷资产交易平台, 但是目前还不完善, 现有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大都还是转让双方主动联系, 私下谈判交易。
现阶段, 建议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交易对手以四大行为主, 中小股份行和其他银行机构为辅。除信贷政策稳定性高的四大国有银行外, 财务公司也应与中小股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提高转让成功率, 此外提前落实授信额度并采用优先考虑原贷款行或者规避原贷款行的做法, 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转让而产生的矛盾与误会。
另外, 财务公司可逐步探索在全国性跨地区开展信贷资产转出。由于各区域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不平衡, 经营策略也有所不同, 因此, 实施跨区域转出将能提高业务开展的有效性。
二、操作时点的控制及转让标的的选择
信贷资产转让需要商业银行的支持与配合, 为了更好防范同业合作的风险, 建议选择两家左右有实力的国有银行作为战略伙伴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要求战略合作银行与财务公司签订贷款额度承诺书, 首先实现贷款置换与转让的突破, 在商业银行中发挥示范效应。
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具体操作时点上, 财务公司可实施“反周期”操作思路。以2010年普遍情况为例:商业银行的经营周期是上半年贷款增长、下半年控制贷款增长。而财务公司经营周期与其相同将带来置换难度, 为此可进行反周期操作, 即上半年转出贷款, 下半年置换贷款、发放贷款, 这样有利于保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
在信贷资产转让标的的选择方面, 财务公司可制定存量信贷资产的转让先后顺序, 优先考虑置换集团公司控股比例高的成员单位, 优先考虑置换贷款利率高的贷款, 实现早收益、多收益;另外对部分信贷资产实行打包转让。也可将贷款期限长、中、短期的贷款组合 (利于商业银行保持贷款规模, 应对内部考核) 、按借款人经营效益优劣组合 (效益好与效益差的贷款组合) , 打包形成资产包进行转让。
三、转让定价的制度和方法
财务公司是信贷资产转让的主体, 同时也是所属集团的二级公司, 在转让定价的内部管理上, 财务公司需引进较具有说服力的定价办法, 逐步量化转让定价。[3]初步有以下三种办法:
(一) 收益流现价法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是:信贷资产是一个投资收益的母体, 会在资产存续期产生现金流, 其转让价格是考虑了风险与通货膨胀因素的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此法的价值确定是否合理有两个关键点, 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估算和折现率的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估算要结合资产质量和投资战略加以确定:质量优良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主要来自于项目日常经营活动和残余价值;债务人赢利能力低下、财务状况不佳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则应更多地考虑未来转手时市场的意愿支付价格;收益流现价法中的折现率反映了投资人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必要投资报酬率, 在确定时必须依据专业经验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项目的市场风险———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判断。风险资产定价模型的推广和应用, 丰富了传统的收益流现价估价法, 使现代信用风险管理表现出由静态到动态的发展趋势, 为量化信用风险开辟了道路, 也为债权资产定价提供了推动力, 使债权资产的风险可以从资产中分离出来, 进而被衡量、定价、出售和向市场转化。
(二) 风险分类折算法
风险分类折算法即在信贷资产转让中采取按照风险分类折算债权资产价值的方法, 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划定贷款损失类别并回归计算债权风险价值系数, 该系数与债权余额的乘积即债权的风险价值。例如, 对可疑类信贷资产的平均风险价值折算系数为50%~90%, 对损失类债权的平均风险折算系数为90%~100%, 具体折算系数的确定由银行根据充足的样本和充分的信息数据, 结合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来计算。
(三) 账面价值法
账面价值法的特点是按照债权人信贷资产净值 (面额扣除坏账准备) 定价, 常见于政府主导的不良贷款转让, 实际是政府为保护债权机构而采取的行为。账面价值反映的是信贷资产形成本, 与资产的未来收益无关, 故采用账面价值定价掩盖了债权人已经发生的损失, 不利于揭露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彻底分析贷款损失形成原因, 也不利于客观评价投资者今后的业绩。在信贷资产处置中引入利润分享机制, 即买卖双方成立合资公司, 卖方除获得一定比例补偿外, 以信贷资产账面价值的40%-60%作价入股, 获得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该法也可以适当转型用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
参考文献
[1]中国工商银行总分行信贷资产转让操作办法〔R〕,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资料, 2001.12
[2]郭玉志.《信贷资产转让平台初具规模》, 中国企业报, 2010.10.13
3.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篇三
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应受新会计准则的约束
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背景与形式
2008年10月份起,针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的我国经济下滑态势,央行开始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2009年上半年,商业银行新增贷款投放7.37万亿元,同比增长34.44%,呈现过快增长的态势,无论是从贷存比例、资本充足率还是流动性管理上,都对商业银行形成了压力,对此,银监会运用“窗口指导”对商业银行提出了适度控制贷款增长的要求。为了发展新增贷款,商业银行纷纷开展对存量贷款的信贷资产转让交易。
商业银行转让信贷资产的标的为已贴现的票据资产或贷款资产包;信贷资产转让的受让方为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或是将信贷(或票据)资产打包后售予信托公司,同时,商业银行再以集合理财计划产品的模式销售给银行零售客户或公司客户。
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方式主要分为买断式、回购式、双买断式三类。买断式是指信贷资产转让后,债权人由信贷资产的出让方改变为受让方,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义务,风险也相应转嫁予受让方;回购式则是在信贷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在未来特定时点日由卖出方按约定价格无条件地购回该项信贷资产,回购式交易中信贷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此该项信贷资产不会从出让方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双方另以融资交易的方式体现在各自的资产负债表内;双买断式则是交易双方同时签署两项独立的买断式合同,一项是即期合约,转出方将信贷资产售予转入方,另一项是远期合约,转入方在约定时日将原信贷资产按约定价格返售予转出方,双买断式的“出表”处理则依据适用新老会计准则的不同而异。
巨额信贷资产转让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相悖
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办理票据贴现后可将资产负债表内的应收票据转至表外的或有债务,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转贴现乃至之后的信贷资产转让也是参照此项会计处理。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步趋同,财政部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中则按照金融资产转移是否附追索权或回购时是否按当日的公允价值而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凡是“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出售时约定,在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回购”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消”。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通知规定,所有商业银行都必须在2008年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但在实际执行中若按照新会计准则处理附追索权的信贷(票据)资产转让业务时,双方都须将该项信贷资产计入表内,这将导致贷款统计额的重复。由于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的金融统计口径有所冲突,因此就出现新老会计准则并存、各取所需的局面,如双买断式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中,转出方参照2001年会计准则,将形式上买断的信贷资产移出表外,而转入方则参照2006年会计准则,对转入时已约定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资产也不计入表内信贷资产,双方都另以资金交易体现在表内,由此巨额信贷资产在转让中“消失”。
信贷资产信托化的转让模式隐含风险
信贷资产信托化的转让模式是商业银行将表内的若干信贷资产打包后出售予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该项信贷资产,同时商业银行募集零售客户资金创设信贷资产集合计划,并投资于该项信贷资产,贷款到期后,再将本金与利息派发给集合计划的投资者。根据银监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的规定,该模式意味着信贷资产信托化后,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集合理财计划不再承担任何风险,而信托公司的职责仅在于代理,风险被全部转移至零售投资者,长此下去将会诱发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无限量地创设信贷资产集合理财计划销售给零售投资者,以获取转让中的利差收益;虽然银监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规定“银行以卖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强制性的、信息公开化的登记制度,加之商业银行也不愿把客户信贷关系转移出去,所以在目前这种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一旦贷款到期债务人违约,极易诱发类似香港银行业雷曼迷你债券的金融风险。
与信托公司的票据转让操作,有悖于《票据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为叙作理财产品项下的票据资产集合计划,将贴现或转贴现买入的商业汇票打包后卖给信托公司,但目前央行批准经营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仅限于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银行、信用社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未在其中,商业银行因此不能与信托公司叙作商业汇票的转贴现业务。受此政策限制,商业银行在将商业汇票卖给信托公司时,无法完成票据背书转让,仅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但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为票据所有权转让的要式行为,亦即未完成背书行为的票据转让是不合法的;如果资产集合计划的票据到期未予兑付,从法律意义上享有该票据权利的仍然为最后持票人——商业银行,而信托公司因未有效受让商业汇票,因此并未构成集合理财计划的受托行为,仍须由商业银行对集合理财计划的投资者承担债务责任,存在着法律主体关系不清的纠纷隐患。
对加强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监管的相关建议
取消贷存比监管指标,改以实行流动性指标监管
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动因之一是贷存比例超标,《商业银行法》规定“贷存比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在过去国有银行高达两位数的贷款不良率固化了巨额的信贷资产、资本金严重不足,而单一的资金来源仅为存款的历史条件下,为保持银行业的支付能力,这一限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在今日,商业银行体系的贷款不良率已降到1.66%的正常范围之内,资本充足率已达到8%以上,拨备覆盖率已达144.1%的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流动比已达到41.7%的高水平,并且现行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增强了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功能;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也由原来单一的存款扩展为IPO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同业拆借,吸收同业机构存款等多元化融资工具,在这些条件下,贷存比例再作为监管指标已无实际意义。并且,商业银行的贷款是资产,存款是负债,贷存比体现的仅仅是债权人(存款人)承担风险的比例,但在商业银行迅猛发展的表外金融衍生产品和不同风险度的贷款资产面前,贷存比的风控作用已显得力不从心,而各国商业银行广泛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强调的则是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的全面配置机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约束,本身就蕴含了风险资产不得大于资本12.5倍的极限关系,具有对债权人更强的保护作用;在IMF金融稳定指标体系中,资本充足率、资产品质(贷款不良率)、获利能力和流动性等四项指标被列入核心指标类,而贷存比仅作为建议指标类。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是由流动性和盈利性所决定的,在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和资本充足率达到了规定比例的约束条件下,贷存比对安全性而言已无任何实际意义,相反却成为一项金融抑制政策,因此建议取消对商业银行“贷存比”的监管约束,改以国际银行业通行的流动性指标监管。
应统一执行新会计准则,并相应修订金融统计口径
为了实现商业银行资产与风险的同步转移,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是必须确保“真实出售”,并达到“出表”要求。但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转让“出表”的要求标准是不一样的: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仅从形式上分为“买断”与“回购”,凡“买断”交易的资产即由转出方表内转至转入方表内,凡“回购”交易的资产仍须保留在转出方表内;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公允价值”原则,按照金融资产转让后是否附有追索权和回购时是否按公允价值计价来确定是否可“出表”。因此,如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规定,对附追索权的买断式或双买断式信贷资产(票据)转让交易的卖出银行和买入银行均须保留各自表内的信贷(票据)资产,如此处理会影响贷款规模、存贷款比例、风险资产、拨备计提、资本充足率等一系列金融统计数据口径,所以商业银行要全面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和贯彻银监会关于票据理财产品中“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的约束性规定,就需要推出不附追索权的信贷资产(票据)转让交易模式;对附追索权的买断式和双买断式信贷资产(票据)转让交易也需要央行和银监会在金融统计处理上按新会计准则作出相应的调整,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统一性。
对跨市场交易的信贷资产转让应重点监管
4.实物资产转让协议 篇四
。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 ,并按的.协商价格收购。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实物资产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实物资产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乙方应将其余的%转让价款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甲方保证在乙方支付首款后,将出让资产交付受让方,运输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 合同的解除: 1.经核实资产状况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一致或资产有权属纠纷,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甲方伪造事实证据、隐瞒重要情节、提供非法权益凭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 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 方 代 表:乙 方 代 表: 签订时间: 年 月日其他相关合同推荐参考:医疗器械产品订货合同管理软件系统买卖合同燃料油年度购销合同
5.固定资产转让协议 篇五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洛阳市汝阳县蔡点乡杜康村订立:
转让方受让方 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的民营企业;乙方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公民;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将甲方名下现有的固定资产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因无力偿还在08年搬迁建厂时乙方借给甲方的三百万元基建款,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甲方名下的现有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三百一十万元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甲方名下的固定资产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归乙方所有,甲方以前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其它债务及经济纠纷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固定资产仅作为甲方偿还乙方借给甲方的基建款。
第三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名下的所有固定资产全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不得已任名义、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使用。
第四条:经双方认定,甲方名下现有固定资产有:生产车间三个,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楼一栋,建筑面积平方米;职工宿舍七间,食堂
一处,建筑面积平方米;白酒生产线四条及其它白酒生产设备、储酒罐等,同时,甲方在经营上所取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的经营许可权利(白酒生产许可证、公司名称等),经双方约定,乙方无偿使用六个月,六个月期间,乙方要逐步取得自己的有关证件许可,若甲方同意,也可将相关许可权利根据法定程序转让给乙方,但要另行签订协议,与本协议无关。
第五条:乙方在协议生效后,经营期间新产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在使用甲方的相关经营许可权利期间,甲方有权干涉乙方的违法经营行为并终止乙方的权利许可使用权。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本协议所需的公正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条款履行。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两份,一份做公证备用。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6.项目资产和业务转让协议 篇六
本协议于[2012]年 [11]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订立:
1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卖方”),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为南宁市xxx 2(以下称“买方”)鉴于:
1卖方为一家从事XXXX项目的公司,其已与某某业务领域的商家(名单见附一)之间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简述了相关合作协议:
2卖方的机器设备需要放置于室外场地,与较多单位签订场地使用协议:
3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卖方有意出售并且买方有意购买卖方XXXX的全部资产以及业务。
因此,双方就相关资产及业务的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双方确认本协议没有倾向于任意一方的格式条款,双方均以清楚了解协议每一条款之真实含义,并自愿签署。
一,定义
1. 除非本协议中的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指卖方所属的带有显示器的XXXX的机器(含显示器,机器设备,主机)。
1.2指卖方通过XXXX提供给用户的商家优惠信息,从而获取信息服务佣金的业务或广告的业务;最终向零散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单位成为“商家”。
1.3 指卖方与商家或广告合作商家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
1.4 指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合作协议在内的所有与XXXX有关的所有数据库,知识产权,营销渠道,营销信息,商业讯息,固定资产(附件二),流动资产,以及其他与之有关的所有资源。
1.5指卖方所有的a 对所有发明(无论可申请专利与否及无论可付诸与实践与否)及其所有改进所享有的权利,及所有专利、专利申请和专利披露,法定的发明注册及该等各想的所有重新授予、分割、持续、部分持续、修改、延展和复审的所有权利,以及法律或国际条约和公约所规定的该等各项所包含的所有权利;b所有使用的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外观、标识、商号和企业名称,包括该等各项的所有翻译、改变、派生物及该等各项的组合,并且包括与该等各项有关联的所有商誉,以及与该等各项相关的是所有申请 注册和续展;c 所有的著作权作品、所有的著作权及与其相关的所有申请、注册和续展;d 所有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业务的信息(包括数据库、创意、研究和开发、专有技术、配方、组成成分、制造和生产工序及技术、技术数据、设计、图纸、规范、客户和供应商清单 定价和成本信息及业务和营销计划及方案);e 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和软件(包括数据和源代码及目标代码及相关文件);f 与前述各项有关的所有其他产权;和g前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 及有形体现(无论以何等形式或媒介)。
1.6指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涉及XXXX业务的所拥有的或所使用的全部注册商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各项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技术诀窍、技术资料、数据库、所有客户信息以及其他所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信息、档案及资料 业务资源。
1.7指买方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件和条款购买转让资产以及受让相关合作协议所需向卖方支付的全部对价。
1.8指根据第二条转让资产的出售和购买完成。
1.9指资产交割之日。在任何情况下,交割日不应迟于 年 月 日
1.10 指卖方目前登记于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中的 依法持有卖方股权的股东:???
1.11指涉及到转让资产和业务的所有的质押 抵押 留置 担保权利 优先购买权 期权和其他任何的权利限制或第三方权利或任何的权利主张。
1.12指本协议的签约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指中国法定货币
1.14 本协议中所引用的条款和附件皆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协议的正文和附件构成本协议的完整协议。
1.15本协议中标题仅为便利而设,不对本协议的解释构成影响。
1.16 卖方,买方等词语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包括他们各自的继承人个人代表和经同意的受让人。
二,转让资产的出售
2.1 卖方作为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和条款将转让资产出售给买方,卖方承诺上述转让资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2 转让资产尤其包括:卖方目前运营的XXXX(设备)及所涉及的业务资源包括其涉及的设备权益 商标等一并转让给买方。
2.2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被视为买方需承担与转让资产或某某业务相关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三,对价
3.1双方都认识到本协议项下转让资产的出售和购买的转让均系为了双方的长期利益,出于该等认识,双方同意买方在本协议项下为购买转让资产以及为受让相关合作协议所需支付的对价总额:人名币贰万元整(大写)(RMB:20000.00);
3.2双方确认上述对价总额为双方共同接受并确认的且为善意,有偿,充分的对价,并且卖方承诺其不会出于任何原因而要求买方另行支付其他对价,亦不会对本条所确定的对价总额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或权利主张。
四,资产交割
4.1在资产交割时卖方应当:
4.1.1 如有涉及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国家版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转让资产范围内的版权转让。
4.1.2就转让资产中可以实际交付的部分,应当交付给买方占有。
4.1.3 允许买方进入卖方转让资产所在地占有或移取转让资产。
4.1.4卖方股东会和执行董事已经作出决议,同意卖方签署本协议,并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在从事某某打印经营活动。
4.2 具体交割步骤共分四个部分
4.2.1资金结算的交割:
自本协议签署之后第二日起,某某某传媒的某某打印业务,所有者信息及收款账号,结算系统全部改为买方指定账号。
4.2.2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后买方有权随时将卖方业务的运营单独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 商号。
4.2.3 运营系统的交割
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后卖方将包括但不限于XXXX业务员的运营管理系统或后台管理系统账号密码给到买方。
4.2.4设备的交割
卖方应保证XXXX设备的运行良好,包含液晶显示屏幕,触摸板,电脑主机,热敏机器设备。交割之日应带买方现场查看设备情况。
4.3 在卖方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买方将按照下列计划想卖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对价总额:
4.3.1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买方支付对价人民币伍仟元整(RMB:5000.00),作为首付款。
4.3.2自全部交割完成后,双方对资产价格情况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五日内支付对价人名币壹万元整(RMB:10000.00)作为二期款;
4.3.3 自三个月后设备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买方支付剩余的对价人名币五千元整(RMB:5000.00)作为余款;
4.3.4 款项支付前,卖方应提供法定全额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五,卖方权利和义务
5.1 卖方持有交割日前原有的债权,债务不变。均有卖方承担。
5.2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该项目所有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附件三)体现,如有隐瞒所有责任由卖方承担。
5.3在交割日后,卖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转让资产中的数据库 客户信息等资料。
5.4 卖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如向买方提供就同意本协议所述交易的股东会决议正本。
5.5 三个月内如期间设备有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快速无偿助其买方修复及处理。
5.6交割日卖方应提供全部设备场地使用合同若干份。并承担交割日前所有场地,场租,使用费等费用。
六,卖方股东的保证
6.1 卖方及其股东在此特向买方承诺,其所作保证均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或隐瞒。
6.2 卖方及其股东在此确认买方系因确信本协议项下的保证而前述了本协议,并且买方正是基于该保证才签署本协议。
6.3 卖方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1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 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2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并且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协议,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协议项下违约。
6.4 卖方对所有的转让资产具有良好的且可交易的所有权,且所有的资产均不受限于任何权利或协议协议限制。所有的转让资产都出于卖方的占有或控制下。对任何转让资产的使用以及转让资产本身都会与任何法律 法规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想要相悖。
6.5即使资产交割发生,本保证及本协议中的任何在资产交割时任未全部履行完毕的条款都降持续有效。
七,不竞争承诺
7.1卖方承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贰年内不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某某打印业务或投资与所转让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并且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将转让资产范围内的任何知识产权 数据库 客户信息等资料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买方或买方指定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
八,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其他未违约方(“守约方”)的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另一方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补正要求后十天内仍未补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1若卖方个股东或卖方为违约方,买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位于损害补偿;2若买方为违约方,守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补偿,惟守约方在任何情况均无任何权利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委托。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以抗力,政策 法律变更及其他不能预见或其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一方对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到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发出通知对因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双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卖方,买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卖方:南宁某某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
姓名: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卖方各股东签字或盖章:
签署:
姓名:
买方:
签署:
姓名:
职务:
附件一 某某业务合作协议清单 附件二 固定资产清单
7.资产转让意向协议书[推荐] 篇七
甲方(转让方): XXXXX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受让方):XXXXXXX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鉴于甲乙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基于乙方有意收购甲方的XX资产,对甲方的相关资产及相关手续进行考察调研,并确定资产转让(收购)意向,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资产
1、资产范围(清单):XXXXXXXXX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X个月,即XXXX年X 月XX 日至XXXX年X月 XX 日,期满自动失效。
三、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做好上述资产转让考察调研有关工作,包括乙方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
2、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
资产状况的报表等相关资料(具体由乙方列出清单),并保
证相关资料齐全、真实、合法。
3、甲方负责协调有关联的第三方,协助乙方进行相关考
察调研工作。
4、在协议期限内,在没得到乙方的任何解约通知情况下,甲方不得再与其他第三方签订涉及本协议标的转让协议。
乙方:
1、乙方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在协议期
限内完成考察调研相关工作。
2、负责列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妥善保存甲方相
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完整。
3、乙方对于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三、其他
1、甲乙双方同意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加快工作进度,在进行考察调研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的同时,可以开展实质性
转让相关工作。
2、此意向书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未尽事宜双
方友好协商解决。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
即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XXXXXXXXX公司X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8.固定资产转让协议书 篇八
受让方(乙方):
鉴于:
1、乙方设备需求,甲方决定对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转让。
2、乙方同意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受让甲方下述资产。
为进一步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协商,就转让的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转让资产的范围
手机一部、华为c8813d手机部。
第二条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本次甲方向乙方转让资产的总价款以双方协商价为准确定,即人民币xx元。
第三条转让交易日
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固定资产,其交易日确定为xx年xx月xx日。
第四条付款方式和期限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并于xx年xx月xx日前,乙方以xx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对价。
第五条转让资产的交付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转让的资产交付乙方,双方应当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六条承诺与保证
1、协议内双方的声明以及叙文的内容均是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误导性的;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前没有在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保证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3、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事宜将根据甲方《公司章程》规定,报甲方管理层审议批准;乙方受让也须相关人授权同意。
4、自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资产交付之日起,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资产的所有权即属于乙方,转让资产的风险亦同时转由乙方承担。
5、在需要时,双方将签署并作出一切文件及行为,以使本协议规定的资产转让行为在法律上生效。
第七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9.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篇九
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102号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臵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
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
(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
(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
(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的安全转让。
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转出方应当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七、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
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不论是转入还是转出,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成相应信息的报送,并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展的整体情况;
(二)具体的转让笔数,每一笔交易的标的、金额、交易对手方、借款方、担保方或担保物权的情况等;
(三)信贷资产的风险变化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未能审慎经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近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防范相关风险,促进相关业务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的转让前,信贷资产的转入方要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和转让前的内部授信审批,复评贷款风险度,审慎开展此项业务。
《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该遵守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为 实现资产的洁净转让,《通知》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 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 的安全转让;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 贷后管理职责。
《通 知》要求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 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当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信贷资产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 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作出相应调整。
《通知》对信贷资产转让的法律要求、会计核算、账务处理、贷后管理及交易完成后的报告事项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必须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要求。
10.信贷资产转让协议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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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协议怎么写?2018年商标转让协议模板
从事普通生产经营可能会涉及到商标转让的问题。也就是从原先的商标持有人转到自己名下的品牌。这样有利于利用原来的商标获取一定的知名度。商标转让协议怎么写?下面我们知呱呱为大家带来2018年商标转让协议模板。
商标转让协议怎么写?2018年商标转让协议模板 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如下:
一、转让人同意将其在商标局注册使用于第××类×××商品上的第××××号“××ד商标、第××××号“×××”商标及第××××号“××ד商标转让给受让人。
二、转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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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人保证有关上述商标的所有知识产权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设定质押。
四、转让人保证在第××类以及其他类别类似商品上,未就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
五、转让人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述商标或与其相似商标的包括专用权、收益权在内的任何权益。
六、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ד、“×××”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ד、“×××”、“××ד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人保管。
七、受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ד、“×××”商标转让申请书,按法定程序办理该商标转让手续,并承担涉及上述商标转让的官方费用。
八、本合同第二项所涉及的转让费用由受让人在商标局发布公告、颁发有关证书证明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____日内以____方式,向转让人支付。逾期应向转让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九、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受让人则即刻起享有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十、如果上述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则受让人无须向转让人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了合同的按时履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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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 篇十一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物的品名
本次转让标的物为:(详见《明细表》)。
第二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交易佣金及货款支付方式
1.转让方式:按照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规定执行。2.转让价格:人民币
元整(RMB
元)。
3.交易佣金:由乙方承担并自行向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缴交。
4.货款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竞买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交易佣金,相关税金由乙方承担,成交价款由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收,并至交易中心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交易中心凭签署的《竞价结果通知单》当场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乙方应凭《合同签订通知书》与甲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第三条 转让标的物的交割约定
1.转让标的物的移交:乙方必须在《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三天之内与甲方进行标的物的清点,签字确认后,交由乙方派遣人员自行保管处臵,若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2.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时限:乙方必须在《实物资产转让协议书》签订后10个日历日之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取完毕转让标的物。若不按时提取,每延后一天,乙方应按成交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时超过30天,视为违约,本合同终止执行,履约转让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3.本合同所转让的实物资产,由乙方自行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装卸费、搬运费等费用由乙方自理,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乙方提取转让标的物期间,甲方应给予协助配合。
第四条 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①对转让标的物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和为本合同所提供多项法律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转让标的物品质和数量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交割时不再清点。
③负责与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移交标的物。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①按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及提取转让标的物。
②对转让标的物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③在转让标的物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单位的规章制度,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设备、设施受损,应照价赔偿。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协议的履约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均视为违约,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免责约定
本协议履约过程中,若因双方或一方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导致不能履约时,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法律文件的证明。待到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继续履约。
第八条 合约生效时间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甲方)签章: 受让方(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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