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大全(精选6篇)
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大全 篇一
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由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法。
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法。
正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运货期限、运货地点、支付、保险、商品检验、仲裁、不可抗力等法。商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可加列: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使用条款等法。
约尾是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法。以下是国际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简述: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商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 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法。商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法。商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 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法。商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 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法。商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法。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商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 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明确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 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商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商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法。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法。商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法。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 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 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双方应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如是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 货物保险条款,还是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险条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险别、保险费率等法。
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法。商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 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种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 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法。
8、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法。商检 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以及检验证书法。商在国际贸易中,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检验机构、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协会开设的公证、鉴定行法。商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法。商检验的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 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法。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 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法。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 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法。商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法。商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 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时当事人在 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有: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 及裁决效力法。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机构、仲裁地点都由双方约定产生,仲裁程序规则一般由选择的仲裁机构决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终局 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凡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法。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法。
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大全 篇二
关键词:运输,管理,公路超载,危险品运输管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市场经济的促使下, 公路运输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公路运输市场已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公路运输业之间激烈的市场竞争即给公路运输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也给公路管理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传统的管理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市场的需求, 所以需要新的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与市场相适应。
1 公路货物运输中超载现象严重
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超载, 是指超过车辆额定的标准运输;超限是指超过路面设计承载的标准。近年来, 公路运输超载超限成为一个严重危害公路运输秩序的顽症, 严重扰乱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笔者认为, 超载超限运输屡禁不止, 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关于公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检察机关在依法治理公路超载过程中, 应坚持“监督执法、惩治犯罪、保护干部、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方针, 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界定法律政策界线, 真正做到“打击与预防、惩治与保护、办案与服务”的和谐统一, 为彻底治理公路超载超限发挥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1 严厉打击治理公路超载中刑事犯罪, 维护良好的公路交通秩序
要立足治理超载超限的大局,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 严格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线, 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为依法治理超载超限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2 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保障公路交通管理职权的廉洁运行
近几年, 在交通运输管理环节, 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屡有发生, 严重危害了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为此, 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反贪污贿赂及反渎职侵权职能, 进一步加大办案工作力度, 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交通、公路及车辆管理职权, 与社会闲散人员内外勾结, 以权谋私, 贪污、受贿、索贿行为;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交通、公路及车辆管理职权, 不正确行使职权, 或超越职务范围、限度行使职权, 不恪尽职守, 严重不负责任, 拒绝或放弃履行职责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行为, 切实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1.3 切实加强执法监督, 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应该说依法治理超载超限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需要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办理超载超限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检察机关应注意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检察建议。
2 影响公路货物运输因素分析
2.1 车辆结构不合理, 技术状况较差
目前, 我国运输车辆平均吨位低, 多为4-5吨的中型车, 大吨位及专用车辆所占比例极低, 由于车辆结构的不合理, 也使得运输企业失去许多货源。同时, 由于运输行业的不景气, 使企业无力进行车辆的更新换代, 营运车辆老旧, 车辆完好率、营运效率低下。
2.2 公路货运站场设施简陋、功能单一
货运站是进行货物运输组织的场所, 目前, 全国虽已有2500多个零担货运站 (点) , 但多数为仓库式的, 规模小、设施简陋、功能单一, 且没有扩建余地, 而且货运站绝大多数属于企业自有、自用、封闭型, 没有向社会开放。场内搬运、装卸设备落后, 不配套, 生产作业及技术水平基本处于手工操作状态, 无法向用户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站场作业服务。
2.3 区域分割, 体制封闭, 运输效率低下
无论是公路快运还是普通货运, 只要是运输生产, 就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长期以来, 我国公路运输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以区域企业为主, 跨区域的长途运输回程空载现象十分严重, 企业运输效率低下。各地多年来的运输实践已证明这种机制由于其致命的弱点而缺乏生命力。
2.4 企业粗放经营, 运输组织化程度低
我国的公路运输市场是改革开放后最早向社会开放的行业之一, 随着个体、联户和社会车辆进入运输市场的增多, 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国有和集体大中型运输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特别是货运市场只占很小的比例。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不少国有和集体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多采取了划小核算单位的措施, 实行了以车队或班组为单位的经营承包、个人单车营收承包、单车风险抵押或租赁经营承包等不同的经营形式, 加之大量的个体、联户及其它社会车辆参营, 使得公路运输市场组织结构更趋分散, 公路货物运输呈显著的粗放状态, 运输的组织化程度降低。虽然公路货运服务业中的配载和组货机构和个体逐步应运而生,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网络和组织手段, 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2.5 难以组织规模化和网络化的运输
在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的公路货运市场是国有运输企业一统天下, 虽然这时期公路运输市场的单一主体的局面有其不利的一面, 但应看到国有大中型运输企业在国防工程、重点工程、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与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生产中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公路运输市场放开搞活大大解决了货主运货难的状况, 但由于种种原因, 原有的大中型运输企业化整为零, 缺乏能够主导货运市场的大型区域性或全国性的运输企业。同时, 企业的经济效益剧烈滑坡。
3 加强公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本辖区危险货物运输市场, 全面掌握危险货物源头单位信息;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和管理部门的许可行为, 整合运输资源, 培育发展市场, 引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切实履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管职责。要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 全面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各项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管理档案, 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积极建立本地区交通运输、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之间联动执法和协调、情况互通机制, 定期上路或深入危险货物源头单位检查危险货物装卸、有无押送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相关业务, 实行综合管理。
4 结束语
根据上述分析, 我国的公路货运业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 面临着许多自身难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面对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日益增多的时效性强、附加值高的产品, 社会公众越来越强的时间价值观念和日益尖锐的国际贸易商战, 对于公路货运业来说可谓机遇和挑战并存。因此, 迅速改变传统的公路运输生产方式, 以满足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为出发点, 建立全新概念的公路快速货运系统已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安中青.浅谈如何在公路运输中提高效率和客户满意度[J].物流管理.2010: (11) .[1]安中青.浅谈如何在公路运输中提高效率和客户满意度[J].物流管理.2010: (11) .
[2]李军.铁路第六次提速, 公路运输应如何应对[J].运管人家, 2007, 4.[2]李军.铁路第六次提速, 公路运输应如何应对[J].运管人家, 2007, 4.
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篇三
甲方(托运方): 址址:
甲方(委托人): 电 话: 传真号码:
乙方(承运方): 身份证号: 手机: 住址: 行车证号: 车型: 车号: 担保方: 单位: 电话:
收货人: 电话: 地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运输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运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第二条 货物起运地点:第三条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起运日期: 年 月 日。 货物止运日期: 年 月 日(前)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等: 1、货物由乙方负责承运。
2、乙方提供的承运车辆必须车况良好,车辆手续齐全,驾驶员证件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如担保方提供车辆,则担保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行车证、驾驶证、身份证、保险等 )必须严格审查,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而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货物装车责任和方法:货物的装车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并按甲方提供的装箱清单验货,对整机的完整性检查并签字接收。
第七条 货物卸车及验收办法:货物运达目的地由收货人(或甲方指定人员)按随车装车清单验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结帐。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1》运费汇入承运人姓名: 汇入人卡号: 开户行: 1、运费由甲、乙(无担保方时)双方或甲方与担保方商定。含税运费(小写: 。 2、承运期间沿途除含税运费以外的所有费用,(如:燃料费、食宿费、过桥、轮渡、过路费等)均由承运方本人承担。 3、承运期间因乙方手续不全、违章等罚款均由承运方本人承担。 4、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甲方不支付任何预付款项。
5、货物运达目的地,经收货人验收并在收货单据上签字或盖章后通知甲方。乙方(无担保方时)或担保方凭运输发票及验收单据传真件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甲方在确认无误后一次性结清运费。
6、乙方运输合同(验收后),当收货人签字验收完毕后,所执运输合同只作为运输费用结算凭证。
第九条 货物的保险:若甲方在货物运输前办理了保险手续,则乙方在承运过程中若货物发生意外情况,乙方(承运人)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并通知甲方和担保方配合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的,乙方与担保方按每迟延一天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2、乙方将货物运输至非合同约定地点的,应无偿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且如迟延仍应按本条第1款承担违约金。 3、乙方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指定地点卸货的,乙方应在合同指定地点壹拾公里范围内免费送货。 4、货物的随机配件及随车配件是货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承运方不得拒绝装载。
5、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等,乙方与担保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费等)向甲方照价赔偿,并承担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延误交货给用户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有纠纷,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代表(托运方): 乙 方(承运方): 担保方: 运输合同附表1 合同号:Y---15--- 702
一.整机随机附表
运输合同附表2 合同号:Y---15--702
(三)技术文件明细表
说明: 清点货物与上表所有内容相符,整机完好无损,承运人自签字认可后,出现任何风险导致损失的,都将由承运方或用户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篇四
【全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交通部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物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计划的要求。根据运输能力与国家物资调拨计划和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签订。
第二章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 承、托双方根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
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运输计划是货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须根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情况签订。
第七条 代订运输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交运前,托运方应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
第十条 货物交运时,托运方应按合同规定向承运方支付运杂费。
运杂费的支付办法,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托运方的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时间准备好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所装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方正常通车条件;
二、负责装卸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搞好装卸;
三、装运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准的货物,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四、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车厢时,应负担所需费用。
承运方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二、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三、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四、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合同规定办好货物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一、托运方应凭约定的装货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承运方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方发货单上签字;
二、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方应在场点件交接,收货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承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三条 运输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断阻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时,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提出或答复。
第四章 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承运方责任:
一、由于承运方的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
二、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
(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
(四)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五)托运方的过错;
(六)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方责任的;
(七)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四、如果托运方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50%的罚款。第十八条 托运方的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二、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的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一)在普遍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二)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三)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三、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规定:
一、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
二、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
四、造成车辆空驶损失或延误损失,按空驶损失费或延滞费赔偿。
第二十条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运费来充抵。
第五章 运输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二条 承、托双方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运输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运输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凡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都应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送履行合同的情况,以便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涉外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5.煤炭公路运输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甲方就煤炭运输事宜
与乙方通过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和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运输协议条款:
一、运输项目:煤炭运输
二、运输货物名称:煤炭
1、运输路线:兴隆煤矿——育才煤矿——纳林塔煤矿—
—多经站台。
2、运输时间:年月年
3、运输价格:每吨24元(不含运输税票)
4、以当前市场油价为基础,油价涨跌价格相应调整,(补
油差)。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提供足够的煤炭货源,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煤矿各种大型检查及当地政府各项通知等),如甲方没有货源造成乙方车辆停工2日视为正常,超出规定时间,每日每台车辆补偿1000元。
2、甲方应提供足够条件协助乙方正常工作,如协调运输
道路周边关系。
3、甲方不承担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经济和刑事责任。
4、乙方车辆到达甲方运输地点,甲方必须在4日内安排乙方车辆装车,超出规定时间内甲方赔偿乙方每日每台车辆1000.00元(除自然灾害,政府通知外)。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的煤炭运输指令,按照甲方的要求运煤的指定地点。
2、乙方应确定专职人员管理协调车辆运输业务,装车时服从甲方及煤矿现场调度的指挥人员,遵守装车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按甲方的要求组织煤炭运输。
3、乙方负责每吨货物的全程运输,按照甲方要求精心保管货物,确保及时安全无损到达指定地点过磅,卸货。
4、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短少,掺假由乙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在正常气候时,乙方运输货物不得超出在煤矿所过磅吨位,如有扣除每台车辆2000元(除雪雨天气外)
5、如发现乙方运输车辆在运输期间换煤,煤里加水,直接影响煤炭质量,甲方有权停止该车辆运输权利,乙方车辆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6、乙方车队如有不能正常运输车辆及时向甲方申请,乙
方必须安排正常运输,如乙方不能及时安排车辆应向甲方说明原因,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如乙方车辆正常维修维护及交通事故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车辆必须正常运输货物,如影响甲方运输数量,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7、车辆运输的行程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正常规定的交货时间。
8、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每辆车的四正一险,甲方做为备案(车主身份证及车辆所属单位证明及挂靠公司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资格证,保险单复印件)。
9、乙方保证如乙方车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达甲方运输地点,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50000.00元。
五、结算方式
1、甲方验收后,乙方提供支付运费的所有票据,到甲方结算支付运费。
2、乙方应出具磅单及运输发生的所有费用票据,作为运费的结算依据,货物亏损限额在单车200公斤以内,超出部分按所货物价值折款扣除每吨500元。
3、结算时间:每日早9.00点前交前日运输费用票据,每日17.00点结算。
4、甲方不得有任何理由不予结算(除节假日外,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六、启动资金
1、乙方车辆到达甲方指定运输地点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每台车辆3000.00元,做为乙方车辆启动资金。
2、甲方在5日后一次性扣除乙方运输每台车辆的启动资金3000.00元。
3、乙方车辆到达甲方运输地点后,甲方必须在3日内支付乙方车辆的启动资金每台车辆3000.00元,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启动资金,甲方赔偿乙方每台车辆的往返的实际全部费用的两倍。
4、甲方扣除乙方启动资金每台车辆1000.00元,作为合同保证金,合同完成后甲方一次性退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不可无故中途终止合作关系,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得运费作为违约金。
2、如因工作人员,车辆原因给甲方目的地人员,设施造成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如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作关系,甲方赔偿乙方全部车辆运费的10%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由依法解决。
九、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具协商续签事宜。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6.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大全 篇六
2009年9月份公路货物运输市场价格指数
2009年9月份运价指数波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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