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管理人员工作总结

2024-09-24

银行资金管理人员工作总结(精选8篇)

1.银行资金管理人员工作总结 篇一

银行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心得

今年以来,城南支行注重调动所有用工形式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尤其重视支行一线中坚力量的劳务派遣柜员的管理和爱护,努力构建和谐劳动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支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我行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强化领导,年初就成立了支行劳务派遣人员领导小组,由支行行长任组长,其他行领导为副组长,中层管理人员为成员,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是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员,支行的劳务派遣人员原本绝大部分是银行的一段时期内招收的柜员合同工,为了规范用工行为而改为劳务派遣用工,他们工作在一线柜台,目前已经成为支行一线业务的一支生力军,是不可或缺的一支中坚力量,为此,该行领导从促和谐、保稳健、谋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要求高度重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时刻关注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以人为本,从爱护他们出发,加强工作管理和业绩考核。

三是加强教育,落实好培训。加强对他们的业务技能培训,事实证明,该行的劳务派遣人员在一线柜台服务优、业务技能好,受到了同行和客户的好评。同时该行还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对当前工行改革形势的认识,要求他们立足本职岗位,为工行的发展和自身的前途命运努力工作。

四是深入动员他们在做好日常临柜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各项业务产品的营销,做大业绩,为扩大支行经营业绩作贡献,为自己提高收入而奋斗。在支行的号召下,支行劳务派遣员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一方面做优服务,一方面做大了业绩,在他们中产生了营销典型和产品营销状元。该行劳务派遣员工丁艳虹同志连续几年来,业务营销业绩突出,揽存和多项个人产品营销业绩在全行乃至市分行都是名列前茅,同时由于她服务优,去年还被总行评为优质服务个人。

五是加强考核,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续签工作。为了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协议的签订、管理、使用,保证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支行成立了考核领导小组,并下设了办公室,加强对年内协议期满的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和岗位协议续签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合格和不合格人员名单。日前,该行专门召开了劳务派遣员工会议,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城南支行20xx年关于组织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稳步推进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和年度岗位协议续订工作。

2.银行资金管理人员工作总结 篇二

由于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单一银行账户, 集中核算各单位的银行收支业务, 如何保证各单位资金的及时收支、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是会计核算中心首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由于下属所有单位资金的收支都通过会计核算中心这一个账户处理, 如此众多和频繁的资金收付, 要保证每一笔资金都做到精确无误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资金管理与核算方法是不容易办到的。笔者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 总结了在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对资金管理与核算的方法, 认为该办法是有效的、可行的, 在此与大家一起探讨。笔者认为要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必要的银行账簿, 二是做好资金收付的账簿登记, 三是搞好月末对账工作。

一、建立必要的银行账簿

帐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主要载体, 建立适应会计集中核算的银行账簿体系, 是做好银行资金核算的前提和基础。由于会计集中核算要求银行存款实行“单一账户、分户核算”, 这就要求银行类账簿既能反映核算中心银行资金往来的全貌, 又能反映各单位自身的银行资金运行情况。为此我们设立了两种银行类账簿, 即会计核算中心银行日记账、核算单位银行明细账。会计核算中心银行日记账由会计核算中心出纳登记, 核算单位会计核算中心银行明细账由各单位报账员登记。会计核算中心银行日记账又分为会计核算中心银行日记账 (大账) 和各核算单位的银行日记账 (小账) , 大账与小账的关系是:大账是所有小账的汇总。银行账簿设置情况图示如下:

二、做好账簿记录

做好账簿记录, 就是把与银行资金结算相关的业务事项完整、准确的记入相关的账簿中, 使相关账簿能够全面、正确的反映资金收、支情况、能够正确反映有关经济活动。由于会计核算中心银行存款日记账设置了大账、小账, 并且要求大账的登记事项必须是所有小账登记事项的汇总, 也就是说在登记大账的同时也要同时登记对应的小账。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 各单位的收入直接存入会计核算中心开立的银行账户, 资金支付也全部在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记录收入时, 会计核算中心出纳依据银行盖章确认后返回的缴款单, 登记核算中心银行存款日记账, 记录银行存款的增加。资金支付时, 根据核算单位的申请, 办理资金支付。根据开出的支付凭证及银行回单, 登记核算中心银行存款日记账, 记录银行存款的减少。登记会计核算中心银行日记账时, 要求大账、小账必须同时登记, 并要求时刻保证所有小账的记录汇总与大账完全一样。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会计核算中心, 可以要求软件供应商提供同时登记大账、小账的功能, 这样即减轻了核算中心出纳人员的工作量, 又能保证大账与小账汇总完全一致。各单位报账员按照自己单位银行存款业务的收、支情况登记自己的单位银行存款明细账。

三、月末对账

实行集中核算以后, 由于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多、分布范围广, 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参与核算中心资金运行的人员多 (主要包括各单位的收款员、报账员, 银行各个营业点的办理人员, 会计核算中心的资金管理人员等等) , 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差错。如果有个别参与人员故意弄虚作假, 侵占资金, 那样将会给整个核算中心的资金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期末对账不仅是查找差错的一个手段, 更是预防作弊的重要途径。可以这么说, 要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首先要做好对账工作。

月末对账就是要检查相关账簿记录是否正确、完整。具体到集中核算下的资金核算来说对账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内部对账、二是外部对账。内部对账就是把本月发生的所有银行收、支款项在记录的各账簿之间进行核对, 外部对账就是核算中心账簿与银行对帐单之间的核对, 检查是否出现多记、漏记、错记现象。

对账工作的目标是:一要对好各核算单位的银行收支情况, 二要对好核算中心各个开户银行的收支情况。对账的顺序是先是各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对账、即内部对账, 后是会计核算中心与银行对账、即外部对账。在会计核算中心与各单位对账的顺序是按核算单位完成月末结账工作时间的确定, 先完成月末结账工作的单位先对账, 后完成结账工作的后对账;所有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对账完成后, 会计核算中心再与银行对账。在内部对账时, 如果发现会计核算中心银行日记账登记错误时, 随时更正, 发现核算单位及银行对账单错误时, 记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待下期更正处理。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时, 应将错误的金额整个填入, 不要只填差额, 这样可以更直观的显示错误所在, 更有利于更正错误。

参考文献

[1]、于小镭、徐兴恩主编、《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 (中小企业类)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01

3.银行资金管理人员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未达账项; 资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2-0085-03

一、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现状

(一)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的一般格式

在实务中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采用的是把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定期核对的未达账项进行调整。格式见表1。从该表中得到的信息只是四类未达账项,难以了解未达账项的具体信息。

(二)改进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格式

因为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使用上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的未达账项的具体信息,所以实务工作者通过日常工作实践,为了方便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提出了改进建议: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四类未达账项下分设多个栏目,分别是时间、凭证号、摘要、金额、过账符号、备注等,用于未达账项和到达账项之间的数据信息进行核对[1]。改进后的格式见表2。

(三)关于错账是否列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

我国的会计教材上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的文字表述一般为:银行存款清查,通常采取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也就是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核对。通过核对,往往发现双方账目不一致。原因一是未达账项,二是双方的错账和漏账。在同银行核对之前,应先检查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力求正确与完整,再与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果发现错账和漏账,应及时查明更正。对于未达账项,则查明后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教材上的举例一般只列示未达账项,不包括错账的调整。

张学平和孙红梅[2]在《巧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提出对于记账差错,各自调整自己的差错,与对方无关。多付少收加进来,多收少付减出去,在表内调整。有许多学者和工作者也持该观点。胡智敏和宋院生[3]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能直接调整记账差错吗》一文指出如果未达账项调节后银行存款余额不平,对于清查出的错账和漏账,则根据教材的表述,认为应在表外调整。

二、方便资金管理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优化建议

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对未达账项或者是对未达账项和错账进行了调整和列示。企业难以直接利用其进行资金管理,也很难直接发现资金的贪污舞弊行为,审计人员也难以直接利用其进行审计。本文提出了方便企业进行资金管理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优化建议。

(一)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优化

本文建议对四类未达账项进行进一步分类,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进行列示。这样不仅可以清楚未达账项的具体分类,而且还可以根据类别对资金进行追踪管理,发现舞弊。

1.企业已收,银行未收的项目。按照财务规定,企业收到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收到的支票和银行汇票等也会及时送存银行。所以该项目主要是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在途存款,下月初银行一般会收到并记账。如果出现上月的在途存款在本月银行对账单上没有出现的,或者本月的在途存款在下月的银行对账单上没出现的项目,管理人员就要查明原因,加强资金管理。例如企业收到的支票没有及时送存银行,或者支票退票,或者银行串户,或者现金被贪污、挪用等。

2.企业已付,银行未付的项目。企业签发支票,就会记账银行存款的减少,而收款人不一定及时去银行兑现,或者是支票因过期或者是格式内容等问题银行退票,此类为未兑现支票。按照财务管理对于资金的管理要求,收款人一般会尽快兑现支票。因此,企业要核对上月的未兑现支票本月是否兑现,如果没有兑现,查明原因。重点关注有没有超期的支票、格式内容等有问题的支票,要联系采购部门处理。另外,还有出纳、会计或其他人员私开发票挪用资金,长期挂在对账单上的未达账项等。

3.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项目。一般包括三类:(1)银行收款,是企业代银行收取的各种款项,包括应收票据款、销售款等。(2)电子转账收款,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收到的款项。网上银行转账后,银行会打印客户回单,企业把客户回单取回来,通过这个凭证入账。如果没拿到银行的回单,尚未记账。(3)企业银行存款账户的利息收入。对于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项目首先要检查出纳有没有及时取回单,尽量把归属于本期的全部记账。然后检查是否银行未及时提供回单,或回单丢失,或企业已收到回单,未及时记账。要分清原因,加强银行收款回单的管理。此外,还存在企业舞弊的行为,例如,银行已收的款项,由于财会人员长期不入账,造成长期挪用或侵占;或者银行方一收一付相同的金额,企业都未记账,可能存在企业套取现金,设小金库。

4.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项目。一般包括三类:(1)银行退票。企业收到顾客签发的支票,由于空头支票或者格式内容等原因无法兑现的退票。(2)电子转账付款。企业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进行转账付款,未取银行回单未记账。(3)银行服务费。银行提供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发票本等银行服务费用。对于该类项目应及时到银行取回单进行记账,如果是时间性差异造成的未达账项,应于下月收到回单记账时及时进行核对。对于异常的项目,则要查明原因,加强管理。例如,银行已付企业未付,可能是支付货款未做账,支付费用未做账;或者是银行串户;或者是出纳或其他人员私自提取现金,不留存根不记账,贪污现金。

5.双方记账错误。本文认为双方记账错误放在表内和表外没有性质上的区别,因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就是通过调节不平衡的项目,得到正确的调整后的银行存款余额。因此,建议把双方记账错误列在表内,对于银行的错误通知银行核对更正,对于企业的错误企业自己按照错账更正方法更正,列出来还可以日后检查会计是否及时更正错误。根据多记和少记把记账错误分为两大类四小类。对于多记错误来说,多记收款调整时要减掉错误金额,多记付款调整时要加上错误金额。对于少记错误来说,少记收款调整时要加上错误金额,少记付款调整时要减去错误金额。因此不管银行还是企业的记账错误,需要加上的项目是多记付款和少计收款,需要减去的项目是少记付款或多计收款,分别按照银行和企业方面分四项列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内。企业会计人员根据错误进行账务处理即可,银行的记账错误在下期的对账单中检查是否更正。

本文只是列出了常见的几类未达账项,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银行对账单的项目合理划分小类,分别列入银行存款余额表的四大类中,便于企业进行资金管理。优化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格式见表3。

(二)银行存款余额表附表

正常的未达账项是由于单据传递的时间差异造成的,一般在下月上旬单据到达后就会记账。本文建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附表(见表4),用于核对前期的未达账项是否在本月到达并记账,对于长期挂账的未达账项,则应重点查明原因,是否存在贪污舞弊等问题,通过附表对未达账项和银行存款记账错误进行管理。

在核对本月银行对账单与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时,先把前期的未达账项已到达并记账的项目在附表中填列,核对包括前期的在途存款、未兑现支票、银行收款、电子转账收款、电子转账付款、利息收入、银行服务费、银行错账的更正、企业错账的更正等项目。如果未达账项已经到达,则在核对日期、对账单信息、原始单据号、记账凭证号等栏中填写相关信息。如果发生特殊情况,则在备注中注明原因。例如前期银行的未兑现支票、本期出现退票,则应在备注中注明退票。对于长期拖欠的未达账项或者比较特殊的未达账项(企业方面一收一支或银行方面一收一支相同金额),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点,也是审计人员审计的重点。

【参考文献】

[1] 王正刚.介绍一种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J].财务与会计,2002(7):10.

[2] 张学平,孙红梅.巧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J].财会月刊,2010(9上):65.

4.银行大额资金汇划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大额资金汇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本行)大额资金汇划的管理,确保本行头寸充足及存款人资金安全,做到责任明确、操作有序、管理规范,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汇划,是指单位(个人)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划超过临柜柜员事权划分权限额度的跨会计主体转账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线核查,是指开户单位(个人)的资金汇划超过一定限额的结算业务,采用电话或面对面的方式向开户单位财务主管或负责人进行汇划事项的查证和确认。

第四条 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实行“划定额度起点、确定额度等级、分级审查和热线查证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大额资金汇划及核查额度的标准由总行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全行业务发展情况、管理状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额度的,应经办事处进行头寸确认。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营业网点。

第二章 资金汇划审批权限、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资金汇划金额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由临柜复核柜员复核审批;(二)资金汇划金额超过20 万元以上至5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由网点会计主管审批;(三)资金汇划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至30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由分管财务行长审批。

(四)资金汇划金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至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由行长审批。

(五)资金汇划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对500万元(含)以下的汇划业务,由有权审批人员直接在支付凭证上签字审批;对500万元以上的汇划业务,营业网点应填写《**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附件一)报请总行有权人审批。

第八条 审批范围

(一)客户发起主动付款的资金汇划业务。

(二)通过他行提入借记业务收到的提示付款业务。第九条 审核内容

(一)交易背景是否系客户的真实意愿;(二)交易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权限。第十条 查证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通过电话向客户查证;(二)通过系统查询客户账户明细,了解客户资金汇划历史情况;(三)查询客户开户情况,了解客户在本行系统内所开立的账户及资金情况;第十一条 审批方式

根据审批情况的不同分为实时审批和非实时审批。(一)实时审批。实时审批即对汇划业务,有权审批人员现场检查客户的支付凭证,核实付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支付凭证、《**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签字审批。

(二)非实时审批。非实时审批即有权审批人员未能在报审网点提交的《**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即时审批,但报审网点应在事前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审批人报告。

以传真方式报送的,审批人应在《**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后回复;以电话方式报告的,审批人收到《**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后,根据电话报告情况,逐笔进行核实审批。

对500万元以上的汇划业务,应尽可能的实行实时审批。

第三章 热线核查内容及方式

第十二条 遇以下情形需进行热线核查。(一)资金汇划500万元以上的;(二)资金变化较大或与其经营性质不相符的。第十三条 核查方式。

对凡需热线核查的,须向客户单位财务主管或负责人以电话或面对面核实等方式进行逐笔核查,并登记《**大额资金支用热线查证登记簿》(附件二)。

第十四条《**大额资金支用热线查证登记簿》和《**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由营业网点专夹保管,序时装订;至少每年装订一次,列入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限5 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客户资金汇划在核对手续完备后,应及时办理。不能因本行内部的支付审批而延误客户资金汇划。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报批、审批或核查流于形式,造成经济案件甚至资金损失的,将按照《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大额资金汇划业务授权申请书》

5.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优化首都发展环境,规范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专项拨款设立。

第三条 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办事,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分项地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核算体系,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与支出,准确反映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使用,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为国服务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经费、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安置经费、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经费、留学人员创业经费及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是指为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提供的启动资金。包括购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参加学术活动、出版学术著作和进行科研业务等费用。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经费是指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费用,主要用于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的评选和表彰工作。包括奖励经费、专家评审费和业务费等。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安置经费是指为来京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提供部分资助的费用。包括科研启动经费和安家费等。

第九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经费用于资助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孵化留学人员企业及其相关工作。重点是用于促进北京市各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发展建设和管理服务。包括购置基本办公设备费用、相关人员培训费用和业务费等。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创业经费用于资助、扶持留学人员兴办企业和对留学人员的自主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进行示范和规模化推广工作。包括创业启动费、成果宣传费、举办成果推广培训班费用和业务费等。

第十一条 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有关的费用是指为开展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为国服务工作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宣传费、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参加会议的国际旅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调研费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须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县或上级单位留学人员工作主管部门(简称有关区县和部门)审核。有关区县和部门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后,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表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市人事局。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各类经费的申报情况,分别聘请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和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的资助,市人事局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资助、分配合理的原则,在综合评审委员会意见基础上进行确定;对留学人员工作经费的资助,市人事局根据各申报单位和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事局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有关区县和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市人事局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等工作。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市人事局报送工作总结、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同时附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有关费用的开支,应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市人事局将收回原资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至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项目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

(四)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市人事局根据评审确定的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按规定的使用标准分类分项、分期分批拨至有关区县和部门,并由区县和部门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局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稽核制度。包括:会计帐证的稽核、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的稽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负有监督审核的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审批程序,认真审核,专款专用。要保全原始单据的完整、真实,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严肃性,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受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发表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明得到“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6.银行资金管理人员工作总结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用于本市的政策性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总公司)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借款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县(市)、区建设项目需使用贷款资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市建投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及合同要求框架内,签订相关协议。

县(市)、区使用贷款资金项目的确定和贷款资金的使用与监督按照市本级贷款项目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项目确定及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贷款资金:

(一)项目建设符合郑州市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及区域经济政策;

(二)属于市、县(市)、区基础设施及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对市、县(市)、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

(四)属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的项目;

(五)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能够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由市建投总公司根据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提出选择意向,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经批准。

贷款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市建投总公司同意后,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按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稽查特派员制等基本制度。

第七条 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政府指定的政府投资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三章 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

第八条 政策性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贷款资金由市建投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统一管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经逐级审批后由该账户直接拨付至用款单位。

第九条 使用贷款资金中的项目用款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按相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用地审批等相关审批手续;

(二)项目资本金及配套资金落实,有具体的还款计划和明确的担保。

第十条 项目用款资金的使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包含依法批准的项目总概算、工程预算、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和自筹资金到位比例等内容的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报市建投总公司,由市建投总公司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批准;

(二)申请资金。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建投总公司,由市建投总公司统筹安排;

(三)拨付资金。市建投总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使用资金。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对已拨付的资金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

(五)归还资金。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严格按照还款计划归还贷款资金。贷款资金总体使用计划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提出调整意见,由市建投总公司审核后报国家开发银行核准。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将竣工决算及相关材料报市建投总公司。

第四章 贷款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 贷款资金偿还坚持“谁用款,谁还款”原则,逐级落实还款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政府投资机构或者县(市)、区投融资主体要加强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建投总公司。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政府投资机构或者县(市)、区投融资主体应严格按照市建投总公司的要求及时偿还到期本息,将还款资金按时汇入市建投总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市建投总公司统一偿还。

第十五条 产生收益的项目和县(市)、区使用贷款资金项目应以自身收益偿还贷款,收益不足以偿还的及无收益的贷款项目,偿债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财政补贴资金,按时汇入市建投总公司开设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市建投总公司负责用于项目建设期配套资本金和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及到期本金。市建投总公司每年1月底前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上还本付息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区投融资主体使用贷款资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财政资金对县(市)、区投融资主体进行足额财政补贴,专项用于筹集项目资本金和偿还贷款资金本息。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市财政部门可通过扣除相关县(市)、区财力予以补足。

第十七条 偿债资金专户的管理,参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郑政文〔2003〕25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归还实行资金追偿、问责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及时还本付息。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建投总公司报告。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对贷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项目法人,财政部门可在承担还款责任的部门预算中逐年扣缴;

(二)违反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总概算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逾期不改正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三)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实、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作好项目财务决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不按要求改正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使用贷款资金项目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暂缓拨付贷款资金,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7.银行资金管理人员工作总结 篇七

一、A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思路

(一) A集团的概况

A集团是以资本为纽带组建的集团公司, 下属十多个子公司。各子公司都由集团和另一股东投资, 集团控股所有的子公司, 占各子公司的股份比例达70%以上, 并同时接受另一股东的委托对各子公司进行管理。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负责具体的对外经营。集团总部主要负责集团的战略规划、业绩评价、资金管理、财务预算、财务监控、风险管理、税收筹划、利润分配等工作, 集团总部工作人员很少。集团内部的关联往来比较少, 业务比较独立。所有的子公司都位于同一城市, 但有些子公司位于远郊, 离集团总部比较远。

(二) 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

在财务管理方面, A集团决定实行相对集权的财务管理模式, 为此制定了财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界定了母子公司的财务权限, 规定子公司的所有资金由集团实行集中管理, 子公司的财务主管由集团派驻, 其中资金集中管理是核心内容。

资金集中管理所要达成的目标是:加强对集团内部资金的统筹调配能力, 实时掌握、监控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动, 盘活存量资金, 调剂资金余缺, 加速资金周转, 降低财务费用, 降低资金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 资金集中管理主要内容

1. 资金管理权限。

集团总部拥有整个集团资金的管理权, 可以统一调配各子公司的资金。投资和融资统一由总部进行。子公司需要借款时, 总部先在集团内部筹集, 不足部分再向银行借入。不管是内部的借款还是银行的贷款, 都由借款的子公司负责归还本息。集团总部根据各子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经营规模, 核定各子公司的支付权限, 超范围或超金额的支付需由总部审批。

2. 收入资金管理。

各子公司设置收入账户, 所有收入资金都通过收入账户每日清零上划至集团总部。同时强调结算纪律, 杜绝现金坐支, 严格规定当日发生的现金收入必须当日存入银行, 不准白条抵库等。

3. 支出资金管理。

各子公司设置支出账户, 集团总部根据各子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经营规模, 核定其支出账户最高余额。各子公司的所有支出都通过支出账户支付, 超权限的支付由总部核拨。支出账户不允许透支。

4. 账户管理。

集团公司事前对企业多余账户进行全部清理, 统一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消, 各子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消, 必须上报集团公司, 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增加账户的, 必须报请集团公司进行专项审批。

5. 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设专人负责资金的管理, 财务部专门设立检查办公室, 定期对子公司的核算资料进行会审, 不定期地去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6. 公司考评。

集团设立资金的风险预警指标, 与子公司经营者及员工的薪酬挂钩, 每月进行考核, 年终集中考核。

二、资金集中实施过程中如何利用网上银行

资金集中管理后, 首先要保证集团对资金的统一调配和实时监控, 以便合理运用资金, 防范资金风险。同时要方便各子公司实时查询资金明细及余额, 加强收入资金管理, 合理安排支出, 为企业经营提供保障。另外, 当子公司发生权限范围以外的支付事项时, 母公司应快速提供审批渠道, 以便不影响企业的经营。为此, 集团内部必须建立适合的财务信息系统。从A集团的现状来看, 各子公司的财务电算化刚刚成熟, 财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参差不齐, 集团总部人员少, 没有专门的计算机人员, 如果自己开发一套信息系统的话, 不仅增加成本, 还要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经过比较, A集团决定利用某银行的网上银行, 具体的作法是。

(一) 选择合作银行时需考虑的因素

1. 银行的服务能否覆盖整个集团。集团要求所有子公司都在合作银行开户, 收入资金都通过合作银行上划至集团总部, 支出都通过在合作银行开立的支出户支付 (特殊规定的除外) 。某些子公司附近没有合作银行网点的, 要求银行提供上门服务。

2. 网上银行功能的成熟性。主要考虑了网上银行系统的稳定性、保密功能、资金调配的快速反应功能、资金查询的方便性、权限控制的严密性。

3. 网上银行操作界面的合理性, 操作是否简单易学。

4. 银行是否提供快速的系统维护服务。

5. 网上银行的费用以及利用该行的系统后, 对集团财务费用的影响。

(二) 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集团公司统一与银行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于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因此各子公司需要对集团公司授权, 按照集团资金管理权限的不同而提交银行相应的业务授权书, 这样, 集团通过网上银行对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管理就合法化了。

(三) 统一开户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均在合作银行开户, 集团公司开立收入专户, 用于收入资金的归集。各子公司开立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根据业务协议, 子公司的收入专户由银行当日自动清零上划至集团公司的收入专户。

(四) 设置操作权限

集团事先设定操作岗位和操作权限, 委托银行通过系统自动设定。各子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支付, 由子公司操作员发出指令在其支出户支付;出现超权限的支付事项时, 电话或传真上报集团, 经审批后由集团总部操作员与子公司操作员联合授权, 通过子公司支出户支付。各子公司操作员通过系统可以实时查询本公司的资金状况, 集团操作员可以实时查询整个集团的资金状况。

三、实施效果

(一) 集中调控资金, 调剂资金头寸, 节省财务费用

利用网上银行集中资金后, 在贷款利率提高时, A集团提前归还了对外贷款, 节省财务费用30万元。另外, 集团利用集中的资金调剂内部资金头寸, 减少了对外贷款, 降低了财务费用。

(二) 实时监控资金, 降低财务风险

通过网上银行, 收入资金实现每日自动上划, 支出权限由系统自动控制, 不仅减少了资金沉淀, 也降低了支付风险。

(三) 减少了企业的信息化成本

由于网上银行既实现了资金的集中管理, 又有方便的查询功能, 基本上满足了集团的要求, 因此集团不需另外开发信息化系统, 节省了成本费用。

参考文献

[1]邵广禄.中国联通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探索与实践[J].财务与会计, 2009 (12) .

8.银行资金管理人员工作总结 篇八

【关键词】 商业银行模式; 企业集团; 资金集中管理; 第六种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1-0016-02

一、引言

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大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重要的意义,资金集中管理可以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财务费用,助力企业发展,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我国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经历了统收统支模式、拨付备用金模式、结算中心模式、内部银行模式和财务公司模式,每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都对应着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企业组织规模及宏观金融政策的发展,资金集中管理对企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企业集团也需要更加适应企业发展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二、构建商业银行模式的必然性

(一)既有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内容

中国企业既有的五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分别是统收统支模式、拨付备用金模式、结算中心模式、内部银行模式、财务公司模式;其中统收统支模式及拨付备用金模式均为企业总部财务部直接对下属单位的资金进行管理,结算中心模式与内部银行模式均为企业总部成立单独的部门管理下属单位资金,财务公司模式为企业集团以独立子公司的形式管理整个集团的资金活动。

(二)既有模式的局限性

1.企业无法独立开展对外结算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规定,企业集团对外结算时须通过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亦因受到人民银行支付系统银行行号的限制而不具备执行对外结算的条件。因此,企业在对外结算时,总会受到银行系统客观条件的制约。

例如,商业银行会考虑自身资金头寸及内部管理权限等因素而不能即时处理企业的大额付款业务,企业通过商业银行对外结算必须支付手续费;有些银行会要求企业在银行有一定额度的存款,上述情况影响到了企业资金管理及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企业留存在银行的资金以及为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增加了企业集团的成本和费用,影响了企业利润。

2.企业融资渠道受限制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集团及下属的财务公司等资金管理部门不能吸收企业集团内部上市公司的存款、不能对企业集团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无法吸收个人存款、无法吸收外部单位存款。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企业职工薪酬每年支出会达到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的规模,如果企业集团的内部单位能够以合法合规合理的方式吸收到此部分存款,无疑极大地提高了企业获得资金的能力;另外,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其上下游客户对企业的依存度非常高,如果企业集团吸收到上下游客户的银行存款并且以该存款作为业务活动的一个环节,无疑会提高企业对产业链条资源的配置能力。

3.企业外部筹资成本较高

既有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只能调剂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余缺,实现内部资金优化统筹安排。当内部资金不足时,企业集团只能进行外部债务性或者权益性融资,银行借款是最常见的外部融资方式。

目前,我国银行业尚处于卖方市场,在与银行开展业务时企业集团在议价能力中处于劣势,融资成本较高,增加了企业集团的运营压力,降低了企业集团的盈利空间,甚至因为融资成本高这一个因素而影响了企业集团部分业务的发展。

4.其他方面的局限性

对于企业集团来说,目前最先进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为财务公司模式,而受我国金融政策、金融市场的局限性及财务公司自身因素的限制,企业集团在资产证券化、产融结合等方面受制于商业银行,致使企业无法开展各项业务,或者通过支付较高的资金、时间、信息等成本与银行开展相关业务。

(三)构建商业银行模式的必然性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企业集团可以通过控股商业银行,将商业银行作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手段,对现有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同时可以作为企业新的业务增长点。企业集团构建商业银行模式的必然性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可以独立对外结算,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节省融资费用,实现产融结合,形成新的以金融为特色的产业板块,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防范企业商业机密外泄。

三、商业银行模式的内涵及可行性

通过对企业集团既有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局限性的分析,同时结合我国企业集团目前的客观情况,笔者试着对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提出新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中国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第六种模式——商业银行模式。

(一)商业银行模式的内涵

根据对既有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局限性的分析及对企业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本文将商业银行模式做如下定义:商业银行模式是企业集团以其所持股的商业银行为媒介,通过资金集中管理、产融结合等方式优化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协调企业相关者利益、延伸产业链条、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最终追求集团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二)商业银行模式的主要内容

1.独立企业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企业集团以持股(全资或者参股,本文简称为持股)的形式成立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为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权限,企业集团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双重管理主体

商业银行首先接受银监会等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在法定范围内,按照企业集团的安排开展各项业务,配合企业集团实现企业管理目标;持股商业银行的企业集团通过责任会计等管理手段统筹安排商业银行与其他下属单位的资金、信贷、票据等资源。

3.双重经营目标

商业银行对内的经营目标定位为根据企业集团的统筹安排行使资金集中管理等服务职能,对外的经营目标定位为以企业法人开展经营业务,成为企业集团的一个盈利主体。

4.丰富资金集中管理内容

在继承既有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优势的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的特点丰富资金集中管理内容,拓宽业务范围、提升盈利空间,为企业集团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三)商业银行模式的可行性

1.政策角度的可行性

随着我国金融政策改革的深化以及金融市场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政府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企业申办商业银行的可能性得到了增加。

2.财务角度的可行性

企业集团出资成立商业银行,首先以追求企业集团整体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作为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新模式,商业银行具有传统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其不仅可以助力企业集团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功能,更能够作为新的盈利主体甚至是金融板块,从而为企业集团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3.管理角度的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对企业集团下的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通过合理的人员配置等方案,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管理者等方式筹建商业银行,亦可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持股既有的商业银行。

目前,部分企业已经持股某些商业银行,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82%的持股比例控股了昆仑银行,这些实际例子完全可以为企业集团持股商业银行提供信心及经验。

四、结语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以及企业集团化、全球化的发展,资金集中管理对企业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模式可以作为企业集团优化资金集中管理的一个选择方案。企业集团在注重所持股的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更要注重对风险的防范,尤其是支付风险与持股股东道德风险的防范。当然,只要是适应客观环境的新生事物,肯定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也肯定会随着环境的发展逐步改进、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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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宗瑜.现代公司的统一财务控制与统一收支结算[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资格财务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4] 李争浩.优化财务公司结算模式 提升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效率[J].会计之友,2009(2中).

[5] 朱学义,林爱梅,等.煤炭会计实务——基于责任会计的企业内部市场化运作核算[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3.

[6] 肖旺.未来宏观环境将利好财务公司发展[EB/OL].http: // www. Financialnews. com.cn /gs /cw /201303/

t20130304_27630.html,2013-10-14.

[7]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摘要[EB/OL]. http: // www.klb.cn / portal /

zh_CN/InvestorRelations/ndbg/index.html,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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