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推迟发放通告

2024-06-30

工资推迟发放通告

1.工资推迟发放通告 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贷款卡行政许可管理,依法实施贷款卡行政许可年审项目,及时更新借款人基本信息,全面反映借款人资信状况,保障借款人信贷融资的正常进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就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境外担保企业和自然人除外)均需参加年审。

二、年审时间

贷款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新办贷款卡的有效期以《贷款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时间为起点计算,年审合格贷款卡的有效期以最近一次《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发放时间为起点计算。借款人应在贷款卡有效期届满前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卡管理部门办理年审手续。人民银行对贷款卡实行日常年审,对每个借款人的贷款卡年审每年受理一次。

三、年审程序

(一)下载并填报年审资料

借款人应登录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网站http://changchun.pbc.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下载《征信——贷款卡年审材料下载》,填报《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申请书》、《借款人财务报表电子模板》。借款人基本信息如有变更,需在《行政许可年审(变更)申请书》中填报变更项。

(二)现场申请

借款人持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年审所需全部资料及按要求填制的申请书、按电子模板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以光盘存储按模板录入完整的电子数据,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卡管理部门申请贷款卡年审。

(三)受理

人民银行对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借款人,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借款人依法发放《受理贷款卡年审申请通知书》。

(四)核准

人民银行经过审核,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审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对年审合格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对年审不合格及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贷款卡年审的借款人,人民银行将暂停其贷款卡的使用,金融机构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信贷业务。

四、年审需提供资料

(一)借款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需提供有效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机构信用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单位上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含期初数、期末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含上期实际数、本期实际数)、现金流量表。

4、经办人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有对外投资情况的,需提供投资单位机构信用代码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投资单位较多,只需提供前十名被投资单位相关复印件。

6、贷款卡及上《贷款卡年审合格决定书》,未曾参加过年审的提供《贷款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按要求填写的《行政许可年审申请书》、按电子模板打印并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以光盘存储按模板录入完整的电子数据。

(二)借款人发生以下要素变更,须同时提供相关变更资料

1、借款人名称、住所、营业期限发生变更时,需提供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注册资金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变更后的投资人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投资人需提供投资人机构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借款人性质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借款人改制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意事项

1、借款人应保证所提供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借款人,人民银行将其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的失信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补办年审的借款人,须同时提交所有未参加年审年份的财务报表,填报电子模板。超过3年的,可只补办最近3个。

3、填制财务报表电子模板过程中不得修改校验公式。

4、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来往内地通行证、临时身份证、外国人居留证、警官证等。

5、所有提供资料的打印或复印件均须为A4型纸。

六、办公场所

1、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受理长春市区(不含双阳区)借款人的贷款卡年审业务。

地点:长春市人民大街2171号,吉林省金银珠宝城二楼。业务咨询电话:88572358;88926630 举报监督电话:885727082、中国人民银行双阳支行负责受理长春市双阳区借款人的贷款卡年审业务。

地点: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555号。业务咨询电话:84222428;84222243 举报监督电话:842232533、吉林省内其他受理场所详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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