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4-09-27

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共8篇)(共8篇)

1.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校政字〔2018〕85号

关于印发《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日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支持其开展科研工作,并为其争取国家、省、市科研项目创造条件,根据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自培博士研究生)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的管理。这里的科研启动费是指:高层次人才(含自培博士研究生)来校报到后,学校以项目的形式支持的经费,简称为“人才科研经费”,项目称之为“人才基金项目”。

第二章 人才科研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人才科研经费额度是指引进人才合同中明确的科研启动经费数额。

第四条

引进人才根据开展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应以科研项目的形式向学校科研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申请书》,明确科研任务与目标,按引进人才合同确定的资助额度提出申请,并分年度编制年度预算。经申请人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确认经费额度,提交科研处备案。

科研处备案后为申请人设立人才科研经费单列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章 人才科研经费的使用期限和支出范围

— 2 — 第五条

人才科研经费实行分年度预算,原则上,使用期限为三年,从经费拨付的当月起向后顺延3年;或按引进合同约定年限完成总预算。

第六条

经费负责人应确保预算的执行进度,当年年度结余经费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经费执行期限结束时,结余经费将交由学校统筹管理。年度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写出申请,经科研处核实后调整备案。

第七条

人才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按国家基金项目分类文件执行(劳务费除外),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实验室改造费及设备费。

实验室改造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现有实验环境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房屋建筑物建设修缮、实验平台改造、信息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

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置少量的一般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科研活动经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业务费。

材料费:用于购买实验材料费、计算机软件设计费、上机费等以及用于科研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其它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等。

— 3 — 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他业务费:包括用于科研所需的会议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办公用品费及设备的零星修理费。

第八条

人才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人员开支劳务费、个人绩效、餐饮费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人才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人才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负责人负责制,引进人才作为经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经费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审计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经费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因其他非正常情况不能继续执行时,未使用完的经费由科研处收回交由学校统筹管理,已使用的经费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人才科研经费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使用人才科研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要求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事宜或挪作他用。对于违反管理规定者,停止经费使用并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纪、法规处理。

— 4 — 第五章 人才基金项目的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科研处对人才基金项目及经费使用实施过程监督检查。

科研处在人才基金项目实施中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人员按申报书计划实施,并在项目实施期满进行考核和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及考核内容主要为:

中期检查:是否按承诺开展科研工作,工作进展程度,经费使用情况等。

期末考核:人才基金项目完成过程及目标任务情况。第十六条

监管措施

在中期检查中,对于未按承诺开展工作,或进度缓慢者,责令其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以及期末未按承诺完成目标考核指标者,都将终止其经费使用,并将其失信行为通报人事处。

科研处将严肃查处在人才基金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腐败行为。

第十七条

人才基金项目应达到下列目标之一,否则视为未完成目标考核指标。

具体指标为:

1.获得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1项,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1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

3.纵向科研经费到账20万元以上,或横向科研经费到帐30万元以上;

4.发表期刊论文、取得专利、出版学术专著达到下列标

— 5 — 准之一:

(1)发表论文且被收录在SCI第一、二区的论文1篇;(2)发表论文且被SCI收录在三、四区,或在EI期刊发表论文,共计2篇;

(3)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转载1篇;(4)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2篇;

注:上述收录均不含会议论文、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

(5)取得发明专利2项;

(6)主编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不含任何级别教材); 5.科研成果转化到帐金额在30万元以上;

6.艺术、体育等其他类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考核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不低于上述标准。

上述成果同时也计算入其本人科研任务计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2018年7月2日印发 — 6 —

2.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明确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使工会财务工作适应工会工作全面开展,更好地面向基层,为员工群众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工会及其下属各级工会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二)《中国工会章程》

(三)《工会经费预算办法》

(四)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及工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第二章 经费收支管理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会费收入

根据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有关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规定,会员每月按工资收入的0.5%交纳会费,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以及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二)企业拨交经费收入

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集团公司工会及其下属各级工会组织统一开设唯一的银行资金帐户。各工会负责人应于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将收缴的工会经费转入集团工会统一的银行帐户,由集团工会统一管理,分别建帐。

集团公司工会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其分配比例为,集团工会自留60%,上解市总工会40%。集团工会自留部份的使用权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子公司每月按全部职工(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人员)的工资总额(含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企业支付的各类临时用工的劳务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工会经费,并通过银行填写的专用缴款书按时足额将按规定上调集团公司工会的经费转入集团公司工会账户,同时将上解经费按规定比例通过银行转入市总工会的帐户。

(三)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政府或行政的补助收入;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收入。

第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会员活动费

指用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的会费支付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和给予会员生活困难补助的费用支出。

1.实际执行时,会员活动费必须控制在会费收入总额以内,不得超支。

2.会费收缴率要求达到100%。会费按月收缴,集团公司工会下属各级工会须逐月将收缴明细上报集团公司工会。3.各分会主席负责对本级工会会员会费的使用与审批,并接受全体会员的公开监督。

(二)业余教育费

指用于组织职工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时事、政治、科技、管理等各种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以及工会信息资料、报刊、参考书籍订阅和职工读书演讲会等活动的奖励费用。

业余教育费不可用于学员学习的课本、参考资料以及学习器具等费用开支。

(三)文体活动费

指工会开展各项文艺体育活动所需费用。① 用于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的以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举办的各种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等大型专项活动的费用; ② 用于工会组织的手工制作、服饰设计等趣味活动的奖励费用; ③ 工会在“三八妇女节”,根据需要开支的文艺活动等费用; ④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各项体育活动所购置的活动用品、奖品等的支出费用。但举办体育运动会时,工会不负担运动员和大会工作人员的各种补助。

(四)宣传活动费

指工会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和宣传工作所需费用。

(五)图书阅览费

指工会主办的图书馆、阅览室、读报栏所需设施构造费及图书报刊订阅费、图书管理积极分子的补助费。

(六)工会业务费

指用于工会履行职能、培训干部、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开展工会业务工 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1. 工会专、兼职干部的业务学习培训费; 2. 培训工会积极分子的费用; 3. 评选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费用; 4. 召开工会代表(会员)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的各项支出; 5. 劳模先进人物座谈会、纪念品等的支出; 6. 工会开展大型专题调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劳动保护、建家活动等专项业务和大宗印刷等费用。

(七)工会行政费

专兼职工会干部的办公费、差旅费及兼职工会干部津贴等费用。但兼职津贴行政方面已发给的不再重复发放,行政方面未实行岗位津贴的工会也不发给兼职津贴。

(八)工会建设费

用于工会专兼职工会干部的业务学习、积极分子培训、奖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费、会员费工本费、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座谈会等。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4 18:52

(九)其他支出

指工会组织开展的不属于上述业务开支范围的其他费用,用于基层工会必须 开支的项目。如工会主席探视有病职工的探视费和慰问走访困难职工时给予的一次性补助等费用。

(十)上解经费支出

指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第六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实行集中管理,分别建帐的办法。集团公司工会依法开设法人银行帐户。集团公司工会下属各级工会工会经费的收缴与管理纳入集团工会财务管理,按规定要求将工会经费统一交到集团工会银行帐户,由集团工会分别建帐,统一核算。工会经费根据计划审定的各单位的预算列支,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分别由集团工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审批。

(二)坚持预算管理原则,实行预算审批制度。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 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执行。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的工会预算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各基层工会要按照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批准的预算。一切费用均须纳入预算,经批准后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工会经费的预算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本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重点安排在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活动和为职工办实事方面。

(四)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上级工会财务制度规定,遵守财务制度, 严肃财务纪律。

(五)坚持民主管理和为职工服务原则。依靠职工用好经费,提高效益,接受会员的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六)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组织的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费用;不得为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七)坚持管钱与管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会计核算。

(八)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职工活动、文体活动以基层分会或班组活动为主要形式进行。必须坚持谁搞活动谁拿钱的原则,列入预算并经本级工会主席及上级工会批准后方可执行。非工会计划并组织的活动,不得从工会经费列支。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4 18:52 第七条 会员会费财务管理 1.会员会费的管理。根据工会的性质和任务,会员交纳会费是对工会组织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保证会员能够享受一定权利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健全会费收交制度是工会组织为群众办事,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方式。经各分工会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并报集团工会批准后,原则上,各分工会的会员会费按季度全额下拨各分工会供开展工会活动使用。

2.集团公司会员会费的交纳方式为由本级工会委托各单位人事部门按月工资标准从会员本人工资中逐月代扣代缴后转入工会财务帐户。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按第二章第四条有关内容执行。

3.在集团公司工会所属各分工会及集团工会之间落实层层交款、签收和公布会费使用情况的制度,建立会费收支台帐。

4.集团公司工会财务人员(兼职)将每月收到的会费于当月存入工会专用银 行帐户,同时做好会计帐簿的记录工作。

5.各分工会及直属工会小组必须建立收支台帐并落实兼职财务人员。分工会主席负责对本级分工会所发生的费用进行管理。6.各分工会及直属工会小组对日常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按预算进

行,原则上没有计划的不允许开支。计划之内的,使用前需得到分工会主席(直属工会组长)的同意并报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财务方可给予报销。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要逐笔登录好台帐,并于每季度末3日内将所发生的经费收支明细表报送集团公司工会财务。

7.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对下属工会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工会经费审 查委员会根据集团工会的要求每年对各分工会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对工会财务管理给予工作指导。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4 18:52 第八条 拨交经费及管理原则

1.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须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新〈工会法〉 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和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的规定,应于每月15日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员工(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足额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对逾期不交或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催交无效的,通过银行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滞纳金。2.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 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

3.各级工会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统一纳入集团公司工会财务专户归 口管理。其中按规定上解市总工会40%。

4.拨交经费中根据有关规定允许提留的部分,上调集团公司工会5%。5.原则上,除集团公司工会统一组织安排的大型活动外,各基层分工会自留 经费的使用权及使用额度归属各分工会。集团公司工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批准的各基层分工会工作预算计划对该项经费行使审批管理权。第三章 工会财务会计管理

第九条 工会经费是工会合法财产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严禁工会财产流失和受到不法侵害。

第十条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行政单位都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独立的工会财务机构,配置工会财务人员,各分工会主席(直属小组长)负责对本单位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在集团工会分管主席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负责地开展财务工作。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会财务人员由公司总部财务部会计与出纳各1人兼任。已离退休人员不能做会计,会计与出纳不准一人兼任。同时,各级工会也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工会经费兼职财务人员体系,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真实记录、客观反映工会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经济活动,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04 18:53 第四章 工会干部兼职津贴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兼职工会干部和兼职财务人员均实行兼职津贴制。

第十四条 兼职人员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第十五条 享受兼职人员津贴名单须经本级工会审核并报经集团工会批准 同意后于每年年底一次性按规定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工会兼职干部和兼职财务人员津贴从本级工会行政费其他费中 开支。

第五章 其他

3.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知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7

浙财教〔2010〕3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研究机构或经济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公益性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团队、重大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分类采用分期拨款、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后直接拨付,非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省科技行政部门,再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二章分期拨款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处于研发阶段,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以分期拨款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立项后拨付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40%。补助资金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分期拨款项目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16%。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8%。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参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按实列支。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提代支。

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津补贴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九条 在项目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申请分期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分期编制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是:

(一)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一条 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财政补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预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三章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企业牵头承担的会商项目和支持重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项目可采取分期拨款的支持方式。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省财政科技资金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项目的研究开发。第十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范围执行。企业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开展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即项目实施的效果。

第十五条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一般按不高于项目实施期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分期拨款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分期拨款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的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支出相关费用。分期拨款项目一般在实施过程中不作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原程序上报省科厅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预算可自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尚未实行国库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可以留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正常实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核算和审计。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一般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与会计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由科技行政部门提前收集项目源并进行立项审核进入项目库,提前进行项目储备,在人代会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尽早组织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当以为单位,分期预算。实施期较长的项目,需编制滚动预算分年实施。鼓励项目立项后,利用自有资金、配套资金先行启动实施,次年安排拨款的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书。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时,对照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如实报告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分期拨款项目首期经费使用未超过80%的,后期经费暂缓拨款。如存在经费违规使用问题或结余资金较大的,省科技厅可根据中期检查或评估结果,调减项目经费预算。第三十条 建立经费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由省科技厅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结题验收全过程,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后1个月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或省财政厅已下文补助经费的省级科技项目仍按原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县(市、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帮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青岛市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财经法规及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享受帮扶金范围为经过本人申请并获得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后,才能享受工会会员相关待遇,非会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三条 资金来源:

1、上级工会下拨的帮扶资金;

2、本级工会经费投入;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帮扶标准

第五条 使用范围包括: 元旦春节慰问困难职工;日常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助学;临时性生活补助;婚、丧、嫁、娶、生;法律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有关的支出。

第六条 帮扶标准:

1、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当地上级工会安排标准适当统一,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慰问标准。

2、医疗帮扶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医疗费及家庭和本人收支情况确定。

3、助学帮扶困难家庭大学生标准按照专、本科生等不同助学对象确定,一般掌握在500元至1000元。

4、临时性生活补助标准一般掌握在300元至1500元。

5、遭受意外灾害一次性补助标准一般在1000元至3000元。

6、会员本人结婚时,按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发放贺礼金;试用期内的员工和再婚的人员除外。

7、会员的亲属死亡时,按公司人事管理规定发放慰问金。

8、会员生育慰问金300元。

9、双职工在公司的只能申请一份。

第四章 申请帮扶程序

第七条 困难职工申请帮扶应首先向所在工会小组提出申请,经工会小组调查核实后,符合帮扶条件的填写帮扶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工会。工会小组应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困难职工帮扶按有关规定申请帮扶;工会小组核实后,报工会申请帮扶。特别困难的,在工会帮扶后仍需继续帮扶的,也可由工会向区总工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紧急情况帮扶:对符合帮扶条件的紧急申请,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婚、丧、嫁、娶、生帮扶金有效证明文件为员工本人的结婚证,本人亲属的死亡证明等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在结婚/死亡事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支付。

第十二条 结婚/死亡事件时间的确认以结婚证/死亡证明注明日期为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资金发放使用要严格按标准和规定执行。帮扶资金的发放由工会主席审批。困难职工领取帮扶资金时,一般须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他人代领时,须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资料。元旦春节慰问等集中发放的帮扶资金或帮扶物资,凭帮扶清单报销,先由经办人、工会委员主管签字,再由工会主席审批。第十五条 工会统一制作帮扶审批表,作为资金使用报销的必备凭据。

资金报销必须票据真实,附件完整。实物发放的,需附明细发放清单;其他资金报销需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坚持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拆借资金,不得随意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丽东化工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

5.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依据《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包括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前者以服务民生,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后者以解决全市或区域、行业中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问题为目标,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

(一)资源环境、人口健康与保障、公共安全、减灾防灾、农业与农村发展等社会公益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产业发展共性技术的研发。主要包括处于竞争前阶段,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具有潜在广泛应用前景的战略共性技术;关系某一行业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为某一领域技术发展或竞争技术开发作支撑的测试、试验手段和标准等基础共性技术。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的重点范围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政策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评价与预测,科技统计分析,重大技术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等。

第五条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及行政单位,均可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主动设计的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可征集温州市以外的高校、科研机构承担。

鼓励青年科研人员领衔申报项目。支持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引进国内外公益性技术和共性技术在我市推广应用。支持全市党政机关中熟悉市情、有相关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的研究者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集中受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的管理,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科技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市科技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组织立项论证工作。

申报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纳入科技经费预算,其中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计划资助经费不低于公益性科技计划总资助经费的80%。

资助经费不补助县(市)申报项目。

第九条 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经费资助立项和经费自筹立项两种支持方式。经费资助立项项目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视项目研发工作需要和预算合理性,原则上安排10万元以下的财政经费补助,采取一次性拨款方式。综合考虑申报单位科研条件、研发能力和自愿情况,对部分项目采用经费自筹的方式予以立项支持。

第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激励费、专家咨询费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资助

经费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照相机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直接用于课题组成员的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5%,市科技局主动设计项目激励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激励费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或行政单位津补贴工资总额。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课题组开展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再额外收取因项目实施需要使用本单位有关设备、场所、水、电、气等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性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加强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规范经费使用。严禁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在项目经费中变相领取劳务费,严禁编制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项目经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及用途。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科技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延期完成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求终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应当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结余的资助经费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相关研究;市科技局批准结题、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的资助经费按原渠道上缴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软科学计划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主动设计软科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参与市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费自筹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可以委托给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并按月将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或再评价。

(二)评价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开,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绩效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予以激励,绩效不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或暂停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应重视公益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推广和应用。由公共财政资助形成的技术和成果,市科技局保留对该技术和成果进行推广和使用的权利。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书规定日期(含延期)申请验收,逾期一年后验收的暂停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2年。市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经费、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三)科研信用黑名单在温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专家参加市科技项目评估、验收等活动。对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较多的归口管理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6.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

为推动我市工会工作和工运事业的发展,强化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韶关市工会经费拨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征收范围: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各县、市、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工会经费的拨缴以缴费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一个月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含年薪制、市场发包或劳务结算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对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确认不以经费来源、支付形式为依据,凡是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科目开支的和非工资科目开支的、税前列支和税后列支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第三条 工会经费拨缴的比例: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经费;设立满12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从第13个月开始,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2009年1月1日以前已设立的单位,设立之日均以2009年1月1日为计算始点)。

第四条 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划拨同级地方总工会。

第五条 缴费单位在每月终结后15日内,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对采取预缴清算法的缴费单位,年终缴费单位自行进行汇算清缴。多缴的部分抵作下年经费,少缴部分年终后15日内据实补缴。

第六条 征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并参照税收征缴方式缴款。

第七条 工会经费的划拨办法: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在收到经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划拨缴费单位。

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地方总工会在2009年、2010年两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新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缴交实施“即交即拨即补”的办法:即新建企业工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的同时,地方总工会即时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划拨缴费单位,即时将应缴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全额工会经费的50%)以补助的形式下拨缴费单位。

(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已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上缴工会经费后,地方总工会按其上缴经费总额90%的比例划拨缴费单位。除此之外,仍有困难的缴费单位,可向地方总工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地方总工会可酌情再给予基层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八条 “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划拨办法: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的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地方总工会在其建立工会组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5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建会筹备金”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地方总工会根据其建会时间,在工会组织建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划拨缴费单位。

(一)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一次性全额划拨缴费单位;

(二)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8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三)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四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6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四)企业凡在设立之日起四年以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50%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缴费单位。

第九条 帐户的设立与管理:市、县级总工会在专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基层工会应建立工会经费专户并按有关要求加强使用管理。

市区(不含曲江区)征收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缴入市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其他各县(市、区)征收的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直接划入各县(市、区)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

各县(市、区)征收的中省驻韶单位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缴入市总工会经费收缴集中户。

对于多收或错收工会经费的退费,由缴款单位提出退款申请,提供原始票据,由其同级市、各县(市、区)总工会办理退费。

第十条 工会经费管理:地方总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其上一级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对征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压库、混库。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的清算和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工会经费。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由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经主管工会审核,报所在地地方总

工会同意后,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函告地方税务机关停收工会经费。

对拖延、拒缴工会经费的单位,且经催缴无效的,地方总工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总工会将定期对各缴费单位缴交工会经费及工会建会筹备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7.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 2006-02-21 14:57:15 安徽教育网

校外联〔2002〕01号

各市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财政部,省政府办公厅、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蒋作君副省长 共印240份

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加强我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全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财政部《关于管好、用好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专项资金的通知》(校外联函[2001]3号)、《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校外联函[2001]1号)和《财政部关于下拨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及维护资金的通知》(财综[2001]5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直接安排扶持我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为“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和中央返还我省由省安排扶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彩票公益金(简称为“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的管理。

三、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和中央返还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实行分帐核算,专门用于我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严禁截留和挪作他用。中央返还专项资金由省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具体使用方案。

四、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突出重点,集中投入,限期完成,保证效益。

五、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的投向是:尚未建立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县、县级市、区(不含市辖区)的新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贫重点县新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中央返还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尚未建立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或现有活动场所过于狭小简陋的省辖市新建或扩建规模较大的活动场所;根据财力情况,也适当安排扶持尚未建立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县市区的新建项目。

六、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专项用于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活动场所添置设备。每个项目资金总规模为180万元,其中,基建经费120万元,设备经费60万元。地方可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安排配套资金。对中央直接安排专项资金的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中央返还专项资金。

七、中央返还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主要用于扶持省辖市新建或扩建规模较大的活动场所项目,适当扶持尚未建立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县市区的新建项目,少量用于省辖市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和活动场所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得用于活动场所职工和教师的工资、奖金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职工宿舍建设。

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85%用于扶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15%用于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管理人员的培训。具体经费分配数额由省联席会议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中央返还资金总额商定。

八、用中央返还专项资金扶持的新建或扩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项目,每个项目安排基建资金80-120万元。其中,扶持省辖市新建或扩建活动场所项目的,项目所在市须按不低于1:2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扶持县、县级市、区新建活动场所项目的,项目所在县、市、区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全额汇缴至省财政厅设置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户名:省财政厅财政专户;账号:70101240014751;开户行:省建行营业部)。省辖市新建或扩建规模较大的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项目,每个项目安排补助经费30万元(有关申报条件和程序见《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场所建设项目申报办法》)。

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省辖市项目,项目资金总规模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基建经费不少于220万元,省统一配备设备经费80万元;县级项目,项目资金总规模不少于180万元,其中,基建经费不少于120万元,省统一配备设备经费60万元。

九、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1、省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省项目建设整体方案,其中包括中央财政直接安排我省的新建项目和用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整体方案报全国联席会议和财政部备案。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与评估,负责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并协同省财政厅监督项目资金严格按规定使用。

2、市级政府或市联席会议负责制定本市项目建设整体方案,项目建设整体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市级政府根据《安徽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市联席会议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省下拨的项目资金按规定使用,并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十、全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项目计划和进度及时分期拨付。项目主管单位在基建项目开工后,应提供项目开工报告、中标通知和中标单位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方可申请首批拨款;项目建设中期和基本完成时分别向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供形象进度等照片资料。申请拨款报告,需经所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

1、中央直接安排的新建项目。基建资金共分3次下拨到项目主管单位专门开设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建户,即项目开工后,拨付2/5,主体工程完成后再拨付2/5,基建项目基本完成后,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用于购置设备的费用由全国联席会议和财政部统一管理,通过招标等方式购置设备统一配发。

2、用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安排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新建或扩建项目。基建经费(包括省安排和地方配套)分3次下拨到项目主管单位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建户,即项目开工后,申请首次拨款,审查同意后,拨付3/5,主体工程完成后再拨付1/5,基建项目基本完成,经省组织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用于购置设备的费用,由省联席会议和省财政厅统一管理,设备通过政府采购统一配发。

3、省辖市新建或扩建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项目。补助经费分2次下拨到项目主管单位,即项目开工后拨付1/2,项目基本完成后再拨付1/2。

4、用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培训的经费,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培训计划商省财政厅,由财政厅拨付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十一、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完成后,要提供项目实施报告并附相关的工程验收及资金使用审计文件,经市联席会议审查后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审查、汇总后,上报全国联席会议和财政部。

十二、项目完工后,由省级审计机关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全国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将选择有关工程项目的支出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造成浪费或不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三、中央直接安排和用中央返还专项资金安排的新建或扩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的执行期自项目批复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项目完成后,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制作并配发“国家(安徽省)彩票公益金资助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标志牌。

8.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使用量,提高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1‟48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省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能够满足公务卡受理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省直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向发卡行申请办理,申办成功并经预算单位核实确认后,发卡行将预算单位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有新增、调动和退休等情况时,应及时与发卡行进行联系,申请办理新增或停用注销公务卡的相关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三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经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五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因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准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预算单位根据“还款汇总表”确定支付金额,填写财政授权支付电子信息,在用途栏注明“公务卡消费”字样,传支付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预算单位填写银行结算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银行结算凭证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二十七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八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电子信息和银行结算凭证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

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银行结算凭证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结算凭证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103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五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预算科目,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项工作。

(三)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使用环境。

(二)按照与财政部门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为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一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试点阶段,发卡行应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

第四十三条 试点阶段,对于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省直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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