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2025-01-13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10篇)

1.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篇一

浅谈餐饮、流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随着日常工作的开展,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一、相对人证照受理信息(许可、变更)与监管信息相分离

相对人的许可、变更受理科室与监管、检查科室相对独立、分离,数据不交互,信息不共享,容易形成监管盲区。业务科室受理人员许可(变更)后,执法科室检查人员无法第一次时间全面掌握相对人的相关信息,很容易造成监管已覆盖片区存在盲点或无法实现针对性的监管。如:

1、属地监管网格化,片区细化到人,执法人员监管已覆盖的片区,出现新受理的监管对象,执法人员无法第一时间掌握相关信息,等到日常检查轮循第二次覆盖时发现监管相对人,监管工作已相对滞后很多;

2、相对人经营地点不变,但餐厨环境位置发生变化(如房间互换),按规定应重新提交材料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但因执法人员没有掌握相对人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的具体材料信息,针对相对人有无进行过变更受理,不得而知。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问题。

二、日常监管工作文书记录流于形式,难以形成长效机制

执法人员日常监管中,文书留痕,但文书缺乏一个有效机制管理。随着时间的流逝,积累的文书,要么相对人丢失,要么监管人封存入档,每次检查后的记录难以对相对人的监管情况形成有效的积累。每一次监管工作,相当于重新开始,工作没有针对性,效率偏低。

三、相对人不良信息、违法查处等情况无法及时得到体现

监管人员划分片区后,应形成A、B角色,以责任片区为主,交叉检查为辅,既便于交流,也可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全面掌握辖区基本情况,保证执法公平、公正,避免长时间监管某一片区,形成“自留地”。

监管人员的相对独立造成相对人的不良信息、违法查处情况无法及时体现到相对人的基本信息中,受理人员对相对人的许可资质无法确定,监管人员一旦更换,监管片区情况将一片空白,工作需重新开始。

四、应建立企业黑名单和个人黑名单

对吊销相关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黑名单数据库,依法对相对人从事相关行业进行限制。(如餐饮企业3年,负责人5年不得从事餐饮行业)

解决办法:

拟建立以餐饮、流通许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各类监管信息为依据,引入信用体制,综合形成相对人的信用信息数据,辖区内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监管状况将一目了然,然后根据相对人的信用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查频次,再将检查结果综合到相对人的信息数据中,形成信用情况,再制定检查计划„„如此循环,形成一个良性的长效机制。

2.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篇二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监管措施体现为上市公司的自律监管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证监会”) 行政稽查执法。

首先, 发布提示性公告或者申请股票停牌。例如:《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2号——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上市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需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可采取发布提示性公告或者向本所申请股票停牌等方式, 防止内幕信息提前泄露。”按照美国内幕交易监管的思路,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因此信息披露可以说是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监管方式, 亦是贯穿证券法的核心, 这一点从券商工作内容既可看出, 其工作的重心与时间轴均以信息披露为出发点。而申请停牌则是上市公司锁定内幕消息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计划, 还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 上市公司可通过主动停牌锁定内幕消息。

其次, 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启动时应当登记内幕知情人信息。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其亲属范围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信息则涵盖内幕知情人拥有证券交易账户, 以及最近6个月内就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

再次, 体现在证券公司的信息隔离墙制度。该项制度针对证券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设, 由于证券公司既存在投行业务, 亦设有自营业务。两种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信息隔离墙的设置能够阻隔内幕信息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应当对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以及融资融券的资金、账户分别进行管理, 禁止出现资金项目混用。

最后, 中国证券会行政稽查执法。目前中国证券会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表现出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以及事后行政执法的趋势。总的来讲, 证券监管与稽查执法的趋势为放松管制, 加强执法。

二、当前内幕交易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分析

美国1984年颁布的《内幕交易制裁法案》 (ITSA) 试图遏制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 然而Seyhuan (1992) 的实证研究表明1984年以前内幕人通过内幕交易获得的超常利润仅为3.5%, 而1984年之后的超常利润则达7%。该实证研究表明法案并未发挥遏制内幕交易之用。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机构为证监会, 目前证监会将监管的重点由事前的审批转向事中及事后执法, 表明监管力度有所侧重。从2008年到2014年的执法数据来看, 内幕交易的案件数量在证券市场违法数量中持续处于高位。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第31条之规定“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 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 防止敏感信息在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条文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与其直投公司间应建立信息隔离机制, 防范内幕信息传递。而在2015年张育军内幕交易案中, 监管机构与券商共同商议救市的行为引发券商自身的道德风险, 表明以往监管策略在危机时刻无法发挥作用。

内幕交易表现在滥用信息优势:利用信息优势低价买入, 信息公告后高价卖出赚取差价。内幕信息通常为法律规定形成的信息不对称, 例如:A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未公开前信息被限定在一定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符合该上市公司自身利益。再例如B能源企业在某处勘探发现矿产, 在该消息公布前上市公司为低价收购地块需将信息保密, 如信息泄露, 将提高该公司收购成本。因此一些信息被界定为内幕信息符合商业利益, 同时亦是立法原意。

三、意见和建议

从目前内幕交易的监管措施看, 除却中国证券会主动执法外, 主要监管措施均带有自律监管色彩, 无论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或主动申请股票停牌, 还是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但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与违法所得相比, 违法成本较低, 因此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者多存在逃避监管之侥幸心理。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 应当增加内幕交易违法成本, 同时增强执法随机性。

3.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措施 篇三

关键词:非煤矿区;安全监管水平;措施

现阶段,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而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问题的重点在于预防,就需要不断提升其中的安全监管水平。非煤矿山是指对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石油化工原料等材料进行开采,但是一般位于矿山和尾矿库中,经常使用三种开采方法对矿石进行开采,即:空场;充填;崩落。本文将针对非煤矿山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监管水平的解决措施,以此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提升非煤矿山开采的安全性。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存在的问题

非煤矿山存在安全隐患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企业安全监管水平水平低,安全生产意识不高及安全监管措施不力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率越来越高,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是煤矿工作开展的保障,如果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的情况,就会存在安全隐患,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其主要体现为三方面的内容,即:非煤矿山企业不能够执行规范的安全生产流程,容易出现错误指挥、错误操作的现象[1];资金利用不合理,造成设备更新较慢,工作环境较差,生产安全没有保障;容易出现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的情况,不按照相关规程进行规范的开采,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非煤矿山企业技术落后,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较差

科学技术的更新速度较快,新技术的出现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工作和保障安全,但是由于大部分非煤矿山的开采投资较小,就没有相应的生产和开采技术,导致其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进行非煤矿山开采的工作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2],安全意识较差,在工作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三)非煤矿山企业制度不完善

非煤矿山企业的制度是企业以及工作人员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如果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开采处于一个无序的过程,容易出现胡乱开采或者胡乱挖掘的现象[3],不利于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展,同时还会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也存在生产技术的影响,没有先进生产技术的保障,无法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制度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四)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设置不完善

监管部门是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工作顺利的开展,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的非煤矿山数量较多及规模普遍不大,致使企业内部监管部门的设置和实际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工作不相适应,对开采的质量和效率产生影响,因为没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整改,从而安全生产事故率得不到有效降低。

二、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措施

为了有效降低非煤矿山事故的发生率,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提出了以下四方面的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责任的落实

为了解决非煤矿山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需要制度并实施安全的生产制度,确保生产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是非煤矿山发展的前提和重点,明确其中的责任,即将责任层层落实,在非煤矿山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其能够认真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督促其他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开展工作。

(二)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非煤矿山企业是进行矿石开采的企业,开采矿石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为了确保开采过程顺利,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4],就需要制定合适的管理制度,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即对非煤矿山地区进行统一管理,合理开采,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生产,确保生产有序进行,从而避免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升经济效益。

(三)规范有序的开采,规避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非煤矿山开采工作的重点不只是进行矿石的开采,还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进行排查。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严格的检查,保证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及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将规避安全隐患的工作和开采矿石的工作提升到同一高度,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监管的力度,降低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风险和事故率

减少安全事故,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最根本的就是实施监管措施,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作的各个流程进行监管,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增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技能,避免非煤矿山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比如:设备落后存在的问题;技术更新的问题等。以此增强非煤矿山企业工作的安全性和时效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的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完善其中的安全监管水平,降低非煤矿山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从而促进非煤矿企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浩燃,陈绍清,刘光才等.非煤矿山监管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15(z1):41-44.

[2]郭忠林,郑志琴.依托科学技术,提高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J].铜业工程,2010,(1):13-15.

[3]邹延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研究——以河南省信阳市为例[D].华中师范大学,2010.

[4]刘晓峰,赵目良,关守军等.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探索与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13).

4.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篇四

一.转移定价概述

转移定价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跨国公司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跨国商品、劳务或技术交易时所采用的内部交易定价。它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是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利用各国税率高低不一和税法规定各异人为地抬价或压价以达到逃避税收或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转移定价只可能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彼此独立的企业在交易中,即使互相勾结、虚报价格,以欺骗各部门,也不属于转移定价。

二.转移定价的特点:

从转移定价的概念来看,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偏离性。即转移定价与成本因素的联系较弱,人为地与成本相脱节。虽然由于搜索成本和价格信息的滞胀性造成市场价格也具有一定的离散性,但转移定价与市场价格的偏离较大,超出了价格本身的离散范围。第二,跨国公司的内部资源配置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转移定价对跨国公司内部来说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是局部利益变动对总利益最优化的策略,使公司内部的资金与技术等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第三,造成收入与支出的跨国不正常分配。

转移定价的存在使跨国公司的经营情况不能真实地反映出来,导致税收权益在国家问转移。这一方面给跨国公司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另一方面却损害了一部分东道国的经济利益。

三、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和方法

第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动机。这种价格不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竞争原则确定的,而是跨国公司从自身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转移利润,规避所得税,即将利润从高税率国家或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从而实现纳税最小化。

第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方法。一是商品转移定价。主要是原材料由国外高价购进,又将生产成品低价销往国外,使利润大量地向境外转移,造成我国境内外商企业账面亏损或微利。二是劳务转移定价。我国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无偿或低价提供劳务,同时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资企业提供劳务时提高劳务费,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三是无形资产转移定价。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为跨国公司专有资产,跨国公司往往用收取无形资产高额转让费用的办法实现利润转移。

四、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造成的影响

第一,税收流失。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而转移利润至国外,大幅度减少其设在我国的外资企业的应税所得,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据保守估计,每年这方面带给我国的税收损失不下于300亿元。

第二,侵害中方利益。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使在我国的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中方的利润也就随之减少或亏损。由于利润被转移到境外,中方投资者不仅不能获利,往往还要追加投资去弥补亏损。如果无力出钱弥补亏损,只能出让股权,从而逐步丧失对公司的所有权。在一些合资企业中,外方就以这种方式侵吞中方股份。

第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规避税收,使其在我国的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从而使我国其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陷于劣境。还有一些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策略,让在我国的子公司从其国外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购进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进行倾销,以达到击倒中国企业的目的。

第四,扰乱经济秩序。外商利用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以转移定价手法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劳务和大量国内本可生产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导致我国商品和服务贸易进口非正常增长,出口减少,扰乱经济秩序,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五.海关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的主要职责有四项: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1999年组建的海关缉私警察,是国家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力军,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综合运用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两种手段严厉打击走私。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六、应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措施

第一,强化税收监控。

我国许多地方为了促使经济快速发展,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对外企税收征管也往往软弱无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加强化收监控,包括完善税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涉外税收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等,从而提高对外企转移定价的审查能力,建立完善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防范措施。

第二,建立数据信息系统。

有效预防控制跨国公司采取转移定价手法的重要条件,就是我国政府部门要了解国际市场的产品价格实际情况,这就要建立能够反映国际市场上商品价格的信息系统,这样相关部门控制转移定价的实际操作才能够有据可依,简捷高效,税务部门也可顺利按照“独立竞争交易”原则,以国际“正常价格”补缴税款

第三,利用海关补充申报规定,积极实施“预约定价安排”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9月3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并于2006年10月4日正式实施。该规则允许企业就关联企业间交易所得税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商谈论证,通过预先界定来解决转移价格在税务处理领域引起的争议。海关同样也面对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难题,海关可借鉴税务部门采取的“预约定价法”的思路,实行“预约估价”,加强海关与关联企业之间的沟通,让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经营手段、定价原则提前在报关前补充申报,予以公开,避免货物进口报关时,海关较长时间的核查给企业生产带来的不便。

预约价格可由关税、稽查部门联合派员认定,经审定认可后的价格作为计征税收的会计核算依据,免除事后的检查和调整。它使海关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事后审核转变为事前审核,对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和海关依法征税都有利。第四,引入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风险管理机制

海关应根据不同行业呈现出的不同特点,比如对化妆品、服装等行业的跨国公司,应该对其特许权使用费的签订、支付情况加以重点关注。对于长期以来进口商品的价格保持固定,不随市场行情波动的企业也应加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通过转移定价降低减少缴纳进口关税的可能。此外,海关应与守法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建立“红名单”,提供更多得便捷通关手段,降低通关成本,引导更多企业守法自律。

第五,积极开展多边合作,借助社会力量、网络信息实现综合治理

由于预防避税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单靠海关来单独应对转移定价避税工作是不够的。为此,首先要加强与税务、银行、外汇管理局联系,建立预防转移定价避税的统一战线。同时通过网络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各行业的货物价格、无形资产价格、行业利润率等资料以方便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报价和账目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加强海关应对不合理转移定价的能力。

第六,提高违法成本

借鉴发达国家对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违反公允交易的有关规定,制定海关对于不合理转移定价的处罚规则。现在海关对于跨国公司的违规行为,通常补征税款,或者进行罚款,使得企业违法成本较低,也使得企业报有侥幸心理。建议对于违规企业给予更严厉的经济处罚或者将其列入“黑名单”企业进行管理,加大对企业和其进口商品的核查力度,增加其通关的成本,继而提高跨国公司的违法成本。加大跨国公司避税成本。

5.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篇五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纲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努力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突出重点、科学治理的原则,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能力建设,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食品安全事故明显降低,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工作重点

(一)加强酒类流通环节监管

1、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确保酒类市场稳定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增强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迅速部署落实,严格市场监管,保证完成“酒类批发企业持证经营率达到100%,酒类零售企业持证经营率达到95%,持证酒类经营企业制假售假查处率达到100%”的管理目标,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件。

2、做好衔接,严格市场准入。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继颁布实施,卫生部门不再办理卫生许可证明,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对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各级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新的酒类经营企业时,不再审验申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属生产企业的审验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属流通企业的审验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属餐饮服务企业的审验其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3、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各级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在节日期间要加大酒类市场稽查的频次和力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重点区域是环京津各市、城乡重点市场,重点环节是生产和批发环节,重点品种是散白酒、仿冒酒以及其它假冒伪劣酒。各级酒类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排查市场安全隐患,严格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对无证经营、扰乱酒类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厉打击,对制假售假、情节严重的酒类经营企业依法吊销其许可证。要认真对待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净化酒类市常

4、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从即日起到10月16日止,各级酒类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精心组织,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制订应急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到安排到位、行动到位、落实到位,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保证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对在节日期间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畜禽屠宰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推进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使我省畜禽屠宰行业进一步规范,城乡定点屠宰率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2、主要任务

(1)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按照商务部有关审核标准和程序抓紧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压点工作任务,使不达标企业得到彻底的清理,确保审核换证后企业完全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标准。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解决换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同时做好舆-论引导,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保证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入厂(场)检查验收、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品召回、索证索票及购销台帐等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监管责任制,对定点屠宰企业实行包干到人、责任到人,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打击私屠滥宰、注水肉、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切实发挥12312投诉举报服务平台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专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程序、时限及相关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猪肉安全事件。

(3)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纲要》要求,全面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鼓励其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推进兼并重组,优化行业布局;加强企业监管,确保企业合法经营;利用技术和市场手段推进分级管理与流通范围“挂钩”,扩大品牌肉市场份额;通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4)继续做好“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建设屠宰企业监管系统,形成盛市、县三级监管网络;开展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形成从生猪入厂到肉品销售的完整信息链,确保责任可追溯;培育自主品牌,开展全程冷链配送;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示范改造,保障肉品安全供应,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研制管理。

(二)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顿

1.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加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审查,严格前置审批。加大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查力度,特别是对重点食品要实行定期质量监督抽验。

2.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3.培育绿色市场,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抓好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和超市的蔬菜安全检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生鲜食品超市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要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安全检测。认真做好绿色产品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建立好食品绿色市常

(三)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加大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阶段。时间为1~4月。认真学习,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整顿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与督查阶段。时间为5月~11月,按照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完成今年的预期目标。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为12月。对照年度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同时将本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于月15日前报送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整顿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治理整顿。要抓紧制定全年监管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监管工作任务,明确各环节、各阶段的监管目标和完成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将集中整治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及时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形成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监管任务落实;要加强对本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6.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篇六

一、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较小的股票承销,证券经营机构目前仍按证监机构字〔1999〕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巨大的超大盘股票承销,可由主承销商向我会提出承销团成员“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三亿元”的豁免申请。特殊情况下,主承销商可提出“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豁免申请。经我会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7.我国儿童食品广告的监管措施研究 篇七

关键词:儿童食品广告,儿童肥胖,广告监管

一、食品广告直接影响儿童对商品的选择

研究发现, 儿童在现代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正在发生变化, 他们虽然依旧是各自家庭中的重要角色, 但却越来越大地影响着家庭的购物习惯。因而, 儿童已成为电视广告的主要目标。对食品企业而言, 广告已经成为针对儿童的重要促销手段。2006年, 美国一项调查发现, 孩子们认为有麦当劳包装的食物比普通食物更好吃。这项调查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人员在63名3~5岁儿童中完成的。在实验过程中, 研究人员给每个孩子提供了两份食物, 而且这两份食物的惟一区别是, 一份用了麦当劳的包装, 另外一份则采用普通包装。结果孩子们对两份口味完全相同的食物给予了截然不同的评价。研究还发现, 家里有电视的孩子更倾向于选择有麦当劳标志的食物。这样的研究结果表明, 食品广告确实对儿童的食物选择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食品广告与儿童肥胖发生率的关联研究正为各国关注

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统计表明, 全世界目前有3亿人患肥胖症, 而且儿童肥胖率急剧上升更令人担忧。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 不良的饮食习惯是造成儿童肥胖问题的重要原因, 电视食品广告和儿童肥胖率增加之间的紧密联系也正得到研究证实。美国国家科学院提供的数据显示, 在美国, 专门为儿童或青少年开发的新食品种类已从1994年的52种猛增至2004年的500种。2004年, 美国企业在促销儿童或青少年食品饮料方面的投入高达100亿美元。另一方面, 在过去40年里, 美国肥胖儿童和青少年的数量则增加了两倍。2008年, 美国宾夕法尼亚Lehigh大学对1979年和1997年的儿童和年轻人全国纵向青春期研究结果发现电视广告中的快餐店广告信息可能会造成儿童的肥胖, 如果禁止电视广告, 这些3岁~111岁儿童的肥胖率可能会减少18%, 12岁~18岁儿童的肥胖率可能会减少14%。

法国消费者协会在2006年公布了一项调查结果, 这项以法国家长和儿童为对象的调查显示, 法国儿童在挑选食品时更喜欢选择广告推荐的食品和品牌, 而40%接受调查的家长表示很难拒绝孩子的要求, 80%的家长表示经常向孩子让步。根据法国消协提供的数字, 2006年在法国5岁至12岁的儿童中, 肥胖儿童的比例为10%至12.5%, 其中8岁儿童的肥胖比例最高, 达到19%。澳大利亚2007年的一项研究也表明, 目前, 插播在澳大利亚儿童电视节目中的广告中有三分之二为垃圾食品广告。这些垃圾食品的广告会影响儿童的消费选择, 从而进一步增加超重儿童的数量。研究者发现儿童节目中66%的广告宣扬的是高热量和含糖量高的食品, 而类似广告的比重在成人节目中仅为39%。

三、各国对儿童食品广告的监管措施

针对日益严重的儿童肥胖问题, 英国、美国等各国已经纷纷采取措施对儿童食品广告进行监管。

1. 出台限制儿童食品广告的法令

欧洲各国政府纷纷制定法律法规, 对垃圾食品进行严格控制。从2005年1月1日起, 爱尔兰开始禁止快餐和糖果的电视广告。这些食品的包装上也必须有下列警告语:“食用快餐要适度, 均衡饮食最重要”或者“大吃含糖食物和饮料, 牙齿掉光光”等等。爱尔兰的新措施还包括, 禁止用名人和体育明星做广告来向孩子们推销垃圾食品。英国是实施限制儿童食品广告法令较为积极的国家。根据2002年英国首席卫生官年度报告的数字, 英国8.5%的6岁儿童和15%的15岁儿童患有儿童肥胖症。该份报告表明, 在发达国家里, 英国苏格兰的儿童肥胖症最严重, 即每5个12岁儿童中就有一个符合医学肥胖症的临床定义。针对儿童肥胖症泛滥的现象, 作为统管并制定英国的广播、电视等行业规范的机构——英国电信局于2006年11月颁布法令, 禁止在以16岁以下青少年为受众的电视节目中播放含高脂肪、高盐分和高糖分食品和饮料的广告, 儿童电视频道任何时段和其他频道以16岁以下孩子为受众的节目时段, 都不能播放宣传巧克力、比萨饼和汉堡包这类食品的广告, 麦当劳广告就在限播之列。与此同时, 英国相关机构还出台了其他相关措施, 目的是减少鼓励儿童纠缠父母购买高盐、高糖、高脂肪食品的广告。为了缓解英国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肥胖问题, 英国拟再颁禁令限制垃圾食品广告刊登在青少年杂志上, 以减少青少年接受含高脂肪、高盐分和高糖分食品的广告宣传。

根据相关统计, 自1980年以来, 美国儿童肥胖率增长了两倍以上。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的资料显示, 北美地区16%的儿童和青少年体重超标。一些消费者和媒体认为, 儿童肥胖问题日益恶化与一些食品饮料企业不负责任的广告宣传有关。2008年, 美国公布了一项旨在与儿童肥胖做斗争的新广告法, 根据该法律, 麦当劳不得不限制其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套餐广告, 同时用《怪物史莱克》、《米老鼠》等其他著名动画片主人公做的广告也应从广告电视节目中消失。除麦当劳外, 金百事公司 (Pepsi Co Inc) 、可口可乐公司 (Coca-Cola Co) 、美国最大糖果生产商赫喜公司 (Hershey Co.) 及Masterfoods公司等其他世界品牌也被列入受限制的名单。

亚洲国家也开始出台相应的法律对抗儿童食品广告。在日本, 法律明确规定:电视台不得播出垃圾食品广告 (包括儿童食品广告) 。在少儿节目中, 如果插播或变相播出儿童垃圾食品广告, 电视台将被处以高达2000万日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韩国2008年12月出台的新法律也规定, 禁止食品公司在电视、广播和网络广告中使用免费玩具和附加商品促销。同时,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KFDA) 宣布, 从早上7点至9点及下午5点至晚上8点的时间段内, 禁止播放“高热量、低营养”的食品和饮料广告。

2. 向食品企业施加压力, 督促食品企业进行自律

除了公布法令之外, 各国政府机构也纷纷对食品企业施加压力, 各家食品饮料生产商都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配合政府的决心, 向人们证明他们是值得信赖和自我约束的。在各国针对儿童食品广告的强大压力之下, 各大食品企业纷纷改变针对儿童的食品广告策略, 改变品牌形象。

2005年, 欧盟委员会发出警告说:“如果食品和饮料制造行业不改变其行为的话, 将用法律限制他们发布针对儿童的广告。”作为全球最大的软饮料和快餐生产商之一, 百事公司宣布不再向12岁以下儿童宣传其旗舰产品——百事可乐, 也不再向8岁以下儿童宣传cheetos薯片。2007年12月11日, 在欧洲的11家主要食品公司发表联合声明, 实施新的自律性行业规范, 将不会在电视、互联网和以12岁以下儿童为目标读者的印刷媒体上刊登不符合特定营养标准的食品和饮料广告, 其中有4家承诺停止一切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广告活动, 另外7家承诺不再使用卡通形象在互联网或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发表联合声明的11家公司中包括达能集团、凯洛格公司、卡夫食品公司、马尔斯公司、雀巢公司和联合利华公司等。2006年9月, 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给玛氏集团发出信函, 对其广告宣传和营销活动的定位提出质询, 并指出集团对青少年进行宣传, 可能产生诱导。玛氏公司的产品, 包括德芙巧克力、M&M巧克力豆、士力架巧克力棒和彩虹糖等。2007年2月2日, 玛氏集团答复了上述质询, 并明确表示将不再就糖果和巧克力等产品, 对12岁以下的儿童进行广告宣传或营销活动。2006年10月, 迪斯尼迪斯尼公司宣布, 他们会基本遵循美国联邦政府对儿童食品列出的方针指南, 到2007年, 主题公园将彻底抛弃垃圾食品, 该公司2008年将不再给垃圾食品贴牌。

在美国, 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07年7月18日举行听证会, 旨在向食品企业施加更多压力, 要求它们以更负责任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以抑制儿童肥胖问题的不断恶化。为避免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食品业出台更为严厉的管理规定, 包括麦当劳等在内的美国最大11家食品饮料企业在2007年7月份宣布, 将实施新的自律性行业规范, 限制对12岁以下儿童进行广告宣传。

2008年, 澳大利亚食品和副食品委员会发起儿童食品广告的营销倡议项目。在该项目下, 食品制造商保证将不会使用儿童形象来为其产品做广告, 除非推广的是健康饮食及生活方式。该委员会将与澳大利亚最大的食品和饮料制造商达成此项协议, 垃圾食品广告将禁止在儿童节目中播出。同时, 这项协议规定, 协议成员在主要受众为12岁以下儿童时只能在广告中推广健康食品。这一条例也将应用于电影、广播节目、出版物、网站以及电脑游戏。此外, 协议规定食品制造商在推广垃圾食品时禁止使用受儿童欢迎的人物形象, 比如澳大利亚儿童乐队The Wiggles和功夫熊猫等。协议成员将停止对购买其产品赠送免费玩具的促销方式。澳大利亚食品和副食品委员会将设立一个独立的仲裁投诉系统以确保参与该协约的公司履行协议条款。同时, 这些公司也将发布行动计划以示遵守协约规定。

3. 集合各方力量, 创造优良环境引导儿童良好的饮食习惯。

在对抗儿童食品广告的策略方面, 各国政府还纷纷集合包括媒体、消费者协会、儿童保护协会等社会力量, 从而创造优良的环境, 引导儿童良好的饮食习惯。2007年4月, 加拿大关注儿童广告主协会 (CCA:Concerned Children’s Advertisers) 、加拿大食品与消费品协会 (FCPC:Food&Consumer Products of Canada) 和加拿大广告标准协会 (ASC:Advertising Standards Canada) 联合推出三项关于儿童食品广告和营销的新措施, 三项措施包括:增加两项新的“儿童万岁”公共电视宣传节目;推出加拿大儿童食品和饮料广告新规则;鼓励广播等各种媒体制定有关儿童广告的规则。这三项措施旨在帮助儿童及其家长做出健康饮食和生活的正确选择。在新的儿童食品和饮料广告规则下, 15家加拿大主要广告主需要把其电视、广播、印刷和网络广告 (主要涉及12岁以下儿童) 的至少一半用于宣传健康饮食和生活。同时, 从2008年第一季度起, 每家企业都需要公布一份自身的儿童广告计划, 并接受加拿大广告标准协会的规范和监督。另外, 儿童广播广告规则号召广告主鼓励儿童购买健康的食品和饮料, 并将于2007年7月起实施。

2007年5月, 新西兰几家主要电视台同意对新西兰儿童食品广告进行自我监制, 并保证改变有成效。今后的广告商所推出的广告将会通过“电视商业协会”进行广告的分级, 确保播出的儿童食品广告为CF级 (Children's Food) 。在儿童食品广告中, 只有针对5-13岁的食品、饮料、快餐与甜食产品广告会接受等级的评分, 具体指导方针将会相继出台。而几家电视台也同意在接下来的2年时间内, 提供价值100万纽币的商业广告时间来提高儿童营养学概念的广告。一旦监督系统被确立, 将确保所有晚上9点以前的儿童节目被受到监察。

四、对我国儿童食品广告管理的建议

目前发展中国家由于生活的西式化, 肥胖儿童的发病率来势更加凶猛。据估算, 中国将会有五分之一的儿童体重超标。在中国近五年来城市儿童肥胖增长率是160%, 农村儿童肥胖增长率是400%。肥胖儿童已占儿童总数的10%, 并正以每年8%的速度递增。2006年公布的《第二次国民体质监测报告》显示, 我国青少年学生的肥胖率在5年间持续上升, 已经成为青少年体质和健康的最大问题。”与此同时, 儿童食品广告作为导致儿童肥胖的关联因素之一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调查显示, 看了电视广告后的中小学生要求父母购买电视广告食品的占73.8%, 其中有时和经常要求父母买食品的比例占37.1%, 而且小学生要求父母购买广告食品的比例远远高于中学生。因此, 如何能够对我国的儿童食品广告进行监管, 从而保护儿童免受商业广告的侵害, 已经成为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应当关注的问题。

1. 对儿童食品广告的播放时间进行限制, 最大程度降低其对儿童的影响

世界肥胖控制组织 (International Obesity Task Force—“IOTF”) 在悉尼举行第10届世界肥胖研究大会草拟建议《悉尼指导原则》, 要求世卫组织连同会员国政府卫生机构、联合国相关组织带头制定国际食品广告准则, 以禁止误导儿童的不健康食品广告出现在传媒和互联网上, 希望能以此控制儿童肥胖的增长率。应当说, 为了避免儿童免受商业广告的侵害, 制定相关的法律限制食品企业向儿童销售高脂肪、高糖食品, 充分减少针对儿童的不健康食品广告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对食品广告和儿童广告的监管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对儿童食品广告监管的具体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只在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而在1993年发布的《广告审查标准 (试行) 中也规定了禁止发布的儿童广告包括比如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或者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等方面, 但总体而言, 规定比较抽象, 也缺乏可操作性, 特别是其中并没有针对食品广告做出特殊性的规定。应当说,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给儿童食品广告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因此, 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儿童食品广告方面的法规, 对儿童食品广告的播出时间、播出类型等做出限制, 并具体对于儿童食品的分类标准进行明确, 列出被限制播出的儿童食品广告的名单, 从而为儿童食品广告的监管建立基础。

2. 推动行业自律, 促使食品企业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儿童食品广告

从世界各国控制儿童食品广告的经验来看, 推动行业自律是非常重要的措施。2007年12月, 世界广告主联合会 (WFA:World Federation of Advertisers) 就明确表示支持成员单位进行儿童食品与饮料广告自律。通过推动行业的自律, 可以引导食品企业在进行广告行为时充分的考虑儿童判断事物能力的局限性, 使其充分认识到广告在儿童的教育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从而降低儿童食品广告的投放。一方面, 政府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广告行业协会的作用, 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规范儿童食品广告的发布行为, 另一方面, 政府机构应及时监控食品企业的儿童食品广告的投放量, 定期向其发出儿童食品广告投放的建议函等, 并施加相应的监管压力使其能够规范儿童食品广告的投放行为。

总体而言, 我国目前的电视节目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的电视节目中大量充斥着洋快餐, 以及高热量、高脂肪食品的广告, 这些广告对我国的青少年的饮食选择已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 在政府机构的压力之下, 食品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限制其针对儿童的食品广告投放应是我国对儿童食品广告监管的有效途径。

3. 引导社会力量, 创造儿童食品广告监管的优良环境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2001年~2010年) 》规定了要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其中特别强调要“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 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广告作为儿童接受信息的重要途径, 必然对儿童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相关政府机构应借鉴他国经验, 采取各种途径集合引导包括消费者协会、媒体、儿童保护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 搭建宣传平台, 使我国儿童食品广告监管的环境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参考文献

[1]老沐:重视儿童食品广告[N].中国工商报, 2007-8-14 (5)

[2]刘桂山申水:麦当劳广告将在英国被禁“节食法规”震慑巨商[N].国际先驱导报, 2006-4-1 (5)

8.农机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及强化措施 篇八

关键词:安全监管;农机;综述;宣传;制度

中图分类号:S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6)11-0091-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推进、国家基础工程的加速和国内外平互动竞争平台的搭建,我国农机化进入快速发展期。农业机械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增大了农业生产风险,使安全监管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不可或缺的管理模式。安全监管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对生产过程中的人、物、境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保证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辽宁省农业机械发展现状

目前,辽宁省的农业机械总动力为2 813.86万kW,拥有拖拉机57.16万台,拖拉机配套农具81.49万辆,耕整地机械32.87万套,种植施肥机械26.65万台,农用排灌机械240.82万台,田间管理机械9.83万台,收获机械6.37万台,收获后处理机械15.49万台,水稻工厂化育秧设备1 405套,农产品初加工动力机械21.73万台,农产品初加工作业机械15.86万套,畜牧养殖机械20.17万套,渔业机械7.44万台,林果业机械7 097台,运输机械70.01万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1.37万台,农用飞机12架。

农机安全监管是极其重要的工作,不仅需要在农业生产领域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帮助务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机械使用方法及提高生产率,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还需要避免不合格农业机械进入市场,减少其对农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危害。

2 辽宁省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专业化农业机械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生产后,其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加大了生产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凸显。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全力以赴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并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加强依法管理体制,教育和引导农机操作人员安全生产,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可轻视的问题。

2.1 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目前,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安全意识不足,认为只要能操作农机即可,存在一些可能会引起安全事故的不良习惯。相当一部分的农机操作人员从未参考过安全培训,或是只参加过简单的、流于形式的培训,这导致他们普通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忽视安全操作,处险境而不自知或者遇险情而难自救,极易因小疏忽而酿成大错,付出惨痛代价。实践证明,只有农机操作人员形成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具有自我防范能力,农机安全生产的任务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一些农机生产企业在设计农机时,没有充分考虑机械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导致设计不合理。部分不良商家以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不惜用偷工减料来降低机械产品成本,导致农机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得不到保证。总体来看,农机产品的设计及制造很难满足农业机械制造的生产标准。与此同时,农机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诸多形式化问题,对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2.2 监管队伍建设滞后

目前,从全国层面来看,农机监管工作量大,监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这是由于农机监管工作开始较晚,还处于初级阶段,监管人员在设置上存在较大缺口。不仅如此,监管人员的专业素养也参差不齐,有些工作人员在农机实际运作、安全问题等方面缺乏经验,导致工作效率不高。

2.3 农机安全宣传力度不够

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人们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是调节农机安全管理系统各要素之间关系的重要手段。农机操作者的日常工作较忙,宣传工作不好开展。加之农村地区的传媒建设不完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方法和手段落后,且有少数地方部门不愿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导致农机操作者对安全操作的重要性了解不透彻,进而导致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3 提高辽宁省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的措施

3.1 增强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认识农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实用性,树立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只有意识深入人心,才能在生产中加强安全管理。

机械管理存在着不可控制性,所以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安全教育,有效提高农机管理整体安全系数。例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推广、销售农机的同时加强安全知识渗透;定期指派工作人员和专业技师进行调研及指导,解决农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2 完善农机安全监理制度

由于安全监理模式的种类较多,且应用范围较广,因此在农业机械化管理应用中要有针对性的制定管理计划和管理目标,并根据农业生产具体要求落实相关管理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监管价值,进而有效降低农业机械化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

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监管制度,对农机化生产中的各阶段进行防控,并落实到各个环节、细节,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制度建设必须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同时,还要对农业机械岗位入职条件进行规范,实行持证上岗、定期考核、组织培训等制度。

3.3 加强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

建立提高农机监管队伍素质的培训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农机监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政治理论、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并制定培训教育的考试考核办法和激励制度,以提高农机监管队伍的专业技能和政治思想素养。有计划选送能力强的人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逐步提高农机监管队伍的技术水平。只有不断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养,才能跟上农机化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团队力量,提高工作效率,使安全监管工作实现高效运作。

3.4 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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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农民和农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在提高其操作、保养技术水平的同时,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使之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安全生产,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利用一切可用的宣传手段,将安全知识不断渗透给农机操作者。农村地区的知识教育水平比较落后,因此要提高宣传内容的科学性及易理解性,使其简单易懂,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4 结语

总体来说,农业是我国的一项重要产业,农业机械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工具,农机安全生产对促进农机化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而安全监管工作则是保障农业发展健康稳步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做好安全监管工作,重视其方方面面的问题。根据农业生产具体要求落实相关管理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监管的价值,进而有效降低农业机械化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实现农业生产科学化、机械化、专业化管理。

参考文献

[1] 李涛.设备管理原理在农业机械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农业信息,2013(9):178.

[2] 王爱实.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J].农业装备技术,2016(6):26-27.

[3] 刘礼龙.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J].时代农机,2016(5):20.

Abstract: The significance of strengthening agricultural machinery security control was discussed by introducing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in Liaoning province. This paper summarized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gricultural machinery safe control in Liaoning province, and put forward feasible improvement measure, which provided reference for enhancing the level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security control in the whole province.

Key words: security control; agricultural machinery; summarize; publicity; institution

9.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监管办法 篇九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发布实施《办法》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 一方面,为贯彻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22号)、《中央编办综合司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职责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14]61号)和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提供操作性管理规则,确立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为建立健全促进各类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体系奠定法律基础,以便于下一步推动财税、工商等部门加快完善私募基金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发展,并发挥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五项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了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办法》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考虑到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办法》将其视为合格投资者。为防止变相公开募集,《办法》明确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对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办法》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三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1)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2)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3)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5)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6)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四是提出了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的有关规则。具体包括:(1)要求根据或者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2)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

解决机制;(3)提出了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机制的要求;(4)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投资运作行为;(5)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此外,还在信息报送及重要文件资料保存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是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1)要求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明确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结合目前基金业协会已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已在网上公开的登记备案流程,基金类别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单独列出)。(2)要求“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至于具体采取设子公司、事业部还是相对独立管理团队,可由市场自行决定。(3)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机构则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4)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5)对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功能监管原则。《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办法》。同时,考虑到机构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是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按照监管转型的要求,《办法》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未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未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仅对需要向投资者披露的重大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他事项均由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行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三是体现了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探索。为维护并激发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办法》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总体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均规定了若干禁止从事的行为。如《办法》第二十三条就私募基金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列出了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不得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九项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

便于市场机构了解运作底线,也便于其根据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规定更高的运作标准。

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证监会共收到58份书面反馈意见,总体来看,社会各界对《办法》普遍认可,认为《办法》符合监管转型要求和市场化原则,体现了功能监管和适度监管的理念。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根据市场意见,《办法》主要作了八项修改:

一是为保障公司型、合伙型基金能够在各个环节适用《办法》,将有关表述补充完善为“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二是为明确《办法》与相关规定的关系,体现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配合,在第二条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有关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表述。

三是删除了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

四是为便于市场理解,明确“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五是为切实防范非法集资,增加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他人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的规定。考虑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等合格投资者标准要求较低,为防止监管套利,通过上述计划将非合格投资者卷入,《办法》将“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修改为“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六是为更好体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将第十七条中的“向合格投资者说明”修改为“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七是为给合法汇集资金留出空间,将“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修改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八是为提高有关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规定的针对性,将相关表述修改完善为“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办法》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有:

一是关于合格投资者标准。有意见认为《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比较适当,也有意见认为偏高。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实际情况,为避免将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办法》仍维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标准。

二是关于宣传推介。有意见认为《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方式限制过严。鉴于对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规定是沿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表述,且近期最高法院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变相公募方式作了趋严解释,《办法》仍维持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并不排除私募基金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短信、微信等可以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三是关于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规定。有意见建议修改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规定,为保本类基金的发展留有空间。鉴于私募基金在销售过程中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容易误导投资者,并已成为导致非法集资的重要原因,为切实防范非法集资,培育投资者买者自负的意识,《办法》未予以采纳。

10.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篇十

发布时间:2017-05-07 分享到: 【字体:大 中 小 】

保监发〔2017〕44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体系,弥补制度短板,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促进保险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握正确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监管系统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完善,维护了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近年来保险业出现的一些突出风险和问题,暴露出在保险监管制度和实践中还存在短板。有些制度违背了金融规律,给不良资本控制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制度存在漏洞,对业务结构失衡、个别产品粗放发展、少数公司无序举牌冲击实体经济等风险问题管控不严;有些制度执行不力,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保险监管系统要深刻反思,深入排查梳理,找准并弥补存在的短板,切实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深化改革创新,构建严密有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和权威性。

(一)坚持目标导向,强化为民监管。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保险监管使命职责。要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根本,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推动保险业强化保障功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线,全面检视和梳理完善保险监管各方面的制度措施,真正将监管导向贯穿其中,将“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落到实处。

(二)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源头监管。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直面现实,对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问题,举一反三,深入分析原因;追根溯源,查找保险监管制度、实施细则、执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短板,逐项增补完善,不断扎紧监管制度的笼子。

(三)坚持统筹协调,强化系统监管。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不同领域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上下联动,切实做到全国监管一盘棋,对保险市场主体建立立体化、全流程、无缝衔接的监管体系。同时,主动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合作,加强工作沟通和监管信息共享,统筹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提升金融监管穿透力。

(四)坚持依法公正,强化从严监管。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推进保险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公正透明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监管权力运行,严肃监管纪律,强化监管行为监督和责任落实。

二、抓住重点领域,堵塞制度漏洞

近年来,保监会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了保险监管任务,但由于市场变化较快,部分制度已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存在着滞后、缺位、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针对上述问题,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对现有监管制度不完善、存在漏洞的,尽快修订补充;对监管内部规程不健全、存在操作风险的,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对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上位法支持来强化监管措施的,认真研究反映,推动保险法等修改完善。

(一)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加强机构股权监管,研究制定保险业统一的保险机构股权管理规则,设立更加科学严格的股东分类约束标准,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加强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强化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严禁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增强关联交易监管,完善关联方信息档案建设,加强对关联交易审核责任人的追责。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加强对股东增资、股权转让的审查力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公司规划监管,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战略风险防控机制。研究出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评估确定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

(二)严格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研究制定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定,建立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压力测试等规则。进一步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指引,规范保险公司首席投资官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风险官机制。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重点投资领域监管政策。提高境外投资能力要求,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规则。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配套政策。

(三)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全面实施。启动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二期工程,填补保险集团监管、相互制保险企业监管等制度空白,修订完善投资资产风险因子、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评估标准等现行规则,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实施,根据“偿二代”要求调整改进保监会部门及派出机构监管制度机制,提升监管合力,对行业风险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严查严处数据造假行为,夯实监管数据基础。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内控流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偿二代”制度全面落地实施。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信息透明度,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

(四)夯实保险产品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强化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公平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从严做好产品监管,落实备案产品事后抽查机制,对问题产品强制退出,加大问题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人身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公司渠道、产品等业务经营行为。深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五)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监管制度。修订出台《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加强对股东资质和出资能力审查,区分全国性、区域性机构并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流程。落实《资产评估法》要求,规范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管理。探索建立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内控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标准。强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建立对管理不力机构的追责机制,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

(六)推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建设。建立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实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研究制定保险产品适当性销售制度,加快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和小额理赔监测机制及结果公开制度。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提升保险纠纷化解机制运行效率。大力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保险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保险行业失信惩戒机制。完善保险消费者教育及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制度。

(七)完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大保险公司在高管任职资格把关方面的主体责任,优化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建立保险公司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强化对高管人员流动、履职的动态监管。完善违规高管处罚结果行业通报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进一步明确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情形。

(八)提升新型业务监管水平。研究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有关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行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和模式。加强自保公司监管制度研究,引导规范相互保险组织,切实保障会员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细化完善保险公司各类专属机构的监管规则。研究出台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防范风险跨系统、跨区域传递。探索新模式新风险通报制度,切实引导新型业务规范发展。

三、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薄弱环节

近期保险市场出现的一些风险和问题,除与监管制度不完善有关外,也暴露出保险监管系统在制度执行、工作机制、监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短板。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标准不

一、规则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在工作机制方面,存在职责不清、协调不畅、联动不强等问题;在监管手段方面,存在信息不全、共享不够、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在监管素质和能力方面,存在知识更新不够、技能不全面和监管资源有限等问题。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在堵塞制度漏洞的同时,要进一步弥补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强化薄弱环节,全方位提升监管效能。

(一)加强监管机制的协调统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部门的主要责任,以监管对象为基础,建立清晰有效的监管责任体系和问责机制,强化对公司风险状况的整体把握,及时将预警和防控措施传导到整个监管体系。强化监管上下联动,保监会在出台政策措施时,及时制定操作细则和执行标准,政策调整变更后,同步明确后续处理措施。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在偿付能力监管、分类监管、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风险处置以及中介机构法人属地监管方面的职责权限,有效发挥派出机构作用。统一监管标准,尤其在保险产品管理、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等方面建立相对统一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程序。

(二)加强前端审批与后端监管的协同。对放开前端的事项,抓紧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手段措施,确保管住管好后端。将行政许可与公司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密切挂钩,加大对公司行政处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服务评价和投诉率等指标审查力度,防止审批与业务监管脱节、后端达不到监管要求而前端照批照备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内部流程,建立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网上在线办理,提高审批透明度。

(三)加强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类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公共信息平台作用。规范数据指标体系,全面、及时、有效采集保险机构、业务和高管信息。加强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建设和共享应用,建立相互查询机制,确保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耳聪目明;同时,加强保监会与其他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打破数据孤岛,运用大数据提升监管效能。

(四)加强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完善非现场监测评价机制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准确锁定业务扩张激进、风险指标偏离度大的公司,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推进保险中介云平台建设,完善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体系,切实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水平。修订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明确信息化时代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和标准,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建立保险机构重大风险稽查工作制度,健全风险案件全流程监管体系。

(五)加大行政处罚和信息披露力度。进一步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行政处罚时效性。全面披露处罚信息,强化行政处罚效果。细化保险中介信息披露事项,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动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建立对保险公司公开问询制度,加大股权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扩大披露范围和频度,强化外部监督约束。

(六)强化司法手段运用。健全保险业司法案件管理制度,加大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力度,对利用虚假保费注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挑战监管底线、无视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司法处理。拓宽监管执法合作平台,自上而下推动建立保险监管与公安、检察院等执法、司法部门常态化合作机制,探索案件协作执法。

(七)落实问责机制。强化监管问责,对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依法执行双罚制,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依法从严追责。强化机构问责,督促保险公司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性问题的责任追究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尤其是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公司主要负责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强化对监管者问责,加强对监管行为再监督,从严管理干部,对监管干部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八)提升监管干部队伍素质能力。大力抓好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升监管素质和能力。完善保监会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监管干部综合培训、业务专题培训与党校培训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加强干部跨部门、跨地区交流锻炼,加大对监管政策理论、保险风险管控、产品技术创新、金融融合发展等领域的研究,打造一支熟悉监管业务、把握金融规律,具备专业思维、专业素养和专业方法的监管干部队伍,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序推进

弥补监管短板、加强金融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金融领域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会党委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有序推进,确保保险监管补短板工作深入扎实、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以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负责、对保险监管事业高度负责、对保险业和保险消费者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弥补监管短板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查摆问题、勇于揭示问题、善于解决问题,不局限于本部门、本单位利益。要强化机遇意识,将其作为理顺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树立监管形象的重要突破口。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实施,明确工作路线图、时间表,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不留死角、落地见效。

(二)聚焦问题,找准方向。各单位在补短板过程中,要认真思考,厘清问题,把握好补短板的正确方向。要聚焦重点,针对真正的“短板”去补,提升补短板工作效果,同时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做法,予以充分肯定和坚持。要注重以改革的办法来解决短板问题,不断完善改革的思路、方案、步骤、措施,不能因补短板而使改革停滞。要坚持简政放权的正确方向,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和措施,为“放开前端”提供有力支持,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三)各司其职,有序开展。补短板工作涉及监管制度、工作机制乃至职责划分等多个层面,各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勇担责任,强化协同,严防推诿塞责。要加强综合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业务部门主动提出改进监管制度和机制的思路建议,综合部门加强横向统筹和督促把关,切实将统一监管标准落到实处。加强保监会与派出机构的上下联动,保监会部门在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派出机构从执行层面反馈的意见建议,力争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立足当前,谋划长远。补短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不可能一蹴而就。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工作节奏和时间进度,合理区分当前任务与长期任务。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对问题突出、市场急需且已基本达成共识的监管制度,近期先行制定、修订和出台一批;对制度不完善、操作细则不明确的,加快增补和完善一批;对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有重要作用但尚处于空白地带的监管制度,抓紧列入规划,尽快研究推进。各单位在制度制定和修改过程中,要积极审慎、充分论证,确保制定出的制度符合实际、科学有效。要完善“制定制度”的制度,建立监管制度定期评估、清理和修订机制,确保保险监管制度的有效性、统一性和完备性。

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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