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会保险(精选7篇)
1.职工社会保险 篇一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般是:
1,养老保险,单位是工资的20%,个人是工资的8%,2,医疗保险,单位是工资的6-10%,个人是工资的2%,3,失业保险,单位是工资的2%,个人是工资的1%,4,工伤和生育保险,全由单位交,工伤是工资的0.5%,生育是工资的0.8%,(各地缴费比例大致相同)(仅供参考)
以企业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新成立企业无上工资的,应以职工第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当年月缴费基数,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低于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484元)缴纳;缴费基数高于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最高基数7422元缴费。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3年03月19日文号:鲁劳社[2003]12号【大中小】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全省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6%调整为7%。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2.职工社会保险 篇二
关键词:困难企业,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中一项, 它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起来的。医疗保险基金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来建立, 当参保职工因患病就诊产生医疗费用之后, 就会由医疗保险机构从基金当中支付, 减轻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其中城镇职工是指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员, 包括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 不管是国有经济单位还是非国有经济单位, 也不管是效益好的企业还是困难企业, 都必须为自己的职工办理城镇医保。
所谓的困难企业职工主要有几种情况:
(1) 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 由于变现的资金不足够去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或退养人员;
(2) 已经被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
(3) 还没有被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 但是因为长期亏损所以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
(4) 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但目前由于经营不善因此无力继续缴纳保费的企业, 其员工也属于困难企业职工;
(5) 被纳入全国特困企业职工医疗救助名单范围内的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
1 困难企业职工难以参保的现状与致因
1.1 医疗费用控制难, 降低保险的受益度
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改革严重滞后, 随着政府对医院的投入逐步减少, 导致医院开始往追逐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 以医疗手段间接地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特别是在考核机制的作用下, 许多医务人员往往给患者开一些高价药, 或是促使患者进行一些非必要的检查。尽管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非正常增长, 各地的医疗保险机构都采取了包括管理协议、结算方式、制度设计等方面内容的措施和手段, 然而这些方法对于医疗费用虚高的问题却无法做到真正的解决。归根究底, 还是在于医疗机构制度本身深层次的矛盾, 难以触及, 即使能够控制住医疗基金的支出, 但是往往又会增加患者的个人负担, 实际上还是等于无效。
1.2 各地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不平衡
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法律并没有制定统一, 现有的规定立法层次较低, 仅属于行政法规的类别, 因此无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同时, 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又各不相同, 征缴、支付和管理医疗保险费的实施也还不够规范和一致。因此, 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不平衡, 就大大制约了医疗保险的顺利施行。
同时, 由于有些地方的财政比较困难, 也有许多企业属于困难户。因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除了要适应当前的国情外, 还应充分考虑到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特别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手段、给付标准等等, 更不能脱离当地的实际盲目确定。
1.3 企业经济困难
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的, 那么参保就等于变相减少了企业或个人的短期收入, 因此许多经营困难的企业未能纳入医疗保险范畴。困难企业往往连员工的基本工资都难以发出, 何谈缴纳医保。作为困难企业的职工, 他们的收入连支付基本生活费都十分勉强, 又谈何参加医疗保险。可是, 困难企业的职工也正因为收入微薄, 离退休后的生活更加难以保障, 所以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才会更大。
2 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保的措施
2.1 尽快完善医疗保险的立法
将现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逐步演变制定成全国性的医疗保险法律与法规, 明确其法律地位及权威性, 把医疗保险各地统筹转变为全国统筹兼顾, 协调发展。如此既能保障医疗保险法律系统的科学发展, 也能让困难企业职工得到全国从上而下的关注与帮助。
由政府主导, 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实行财政补助政策, 使其能与其余城镇职工一同参加医疗保险, 解决了困难企业职工看病难的问题。同时, 也为困难企业解决了职工离退休的后顾之忧。
2.2 科学制定参保的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 应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因此对于困难企业职工实行参保补助的同时, 还可以根据投保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确定一档合理的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为困难企业职工设立一档最低标准的医疗保险, 既满足了职工的医疗需求, 又能缓和我国社会保险投入的压力。
2.3 创建一个门诊病种的报销办法
由国家倡导, 联合各相关部门进行门诊慢性病医疗方案的研究。根据疾病类型制定不同级别的“医保诊疗套餐”, 即针对同一种疾病的不同治疗方法, 以不同需求不同消费层次进行划分。这些诊疗方案里, 可以分为3种套餐类型:
(1) 全免费; (2) 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3) 全自费。
参保人进行诊疗时, 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由医师针对患者的病症去选择出相应的“医保诊疗套餐”, 并且允许在该级别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4 制定“免费医疗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诊疗项目目录被称为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各医疗统筹地区可以在这“三大目录”的基础上, 进行探索, 科学合理地制定出一套“免费医疗目录”。即在“三大目录”当中, 选择一些价廉又适用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 对困难企业职工开放免费使用。这样一来, 既能引导患者积极就医, 又能减轻这些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负担。
3 结语
困难企业的职工医疗保险, 应努力扩大参保的覆盖面, 积极争取补助的资金, 并且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实施大病医疗互助、困难群体专项统筹的措施, 还应建立一个可行性强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确立保障。
参考文献
[1]胡惠安.医疗保险体系中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及其违规行为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 2003 (8) .
[2]张冉燃.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体上不成功[J].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05 (14) .
3.职工生育保险,您买了吗 篇三
为解决上述问题,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在今年7月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9月1日在全省正式实施。至此,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在内的五大社会保险体系在河南建立。
作为我省首个涉及生育方面的省政府规章,《办法》具有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不仅保障了在、离职女职工的合法利益,还第一次体现了对参保男职工的权益保护。
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以及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数目巨大,相关部门是否能有效管理?
答:《办法》专门规定:生育保险基金要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哪些人需要缴纳生育保险?
答:根据相关规定介绍,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谁来缴纳?
答: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统一缴纳。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休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由谁来发?
答: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参保后,是不是所有的生育费用都可以报销啊?
答:据了解,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除了正常生育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外,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包括: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另外,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假如职工在参保后失业,又恰恰在此时需要生育,该怎么办呢?
答:参保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者,失业一年内可享受“报销”医疗费用;参保满三年者,终身享受。
参加生育保险三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性参保有何意义?
答:配偶生育可领补助。
为保护参保男职工的利益,《办法》规定: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此外,针对参保地和生育地不在同一区域的现象,《办法》还指出,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假如单位不参加或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或无故拖延缴纳时间,职工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 《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异地借鉴:
北京:企业不参保,也要支付职工生育保险
在北京,企业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不仅要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费,还要遭受高额罚款。
据相关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此外,企业若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还将被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高额罚款。
重庆:男性做结扎手术也有补贴
据重庆媒体报道,早在2005年,山城重庆便出台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若生小孩,将获得7000元左右的生育补贴。
另外,女职工如果做计划生育手术,引产将获得500元补偿,流产补贴200元。男性做计划生育手术,如结扎也会有相应的补贴。
通辽:女方无工作,可使用男方医保证
据了解,在通辽市,女方如果暂时没有工作,可使用男方医保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4.关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篇四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的福利待遇,建立“公平、合理、合法”的就业环境,现就社会保险的具体缴纳情况向员工说明如下: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作用
1、种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2、作用:
(1)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一定的数额向县社保机构缴纳保险金,职工到退休时,缴纳够15年的,每月可从县社保中心领取退休金。
(2)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一定的数额向县社保机构缴纳医疗金,职工患慢性病或者住院时,可到县社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医疗费。
(3)工伤保险:单位按照规定向社保中心缴纳保险,职工因工伤、亡时,社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给职工进行赔偿。
(4)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一定的数额向县社保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可到社保中心领取2年左右的失业金。
二、缴纳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各种保险。
(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公司缴纳20%,个人缴纳8%
2、医疗保险:公司缴纳6%,个人缴纳2%
3、工伤保险:公司缴纳2%,个人不缴纳
4、失业保险:公司缴纳2%,个人缴纳1% 举例:
职工王某2010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每月从工资中扣缴的应有个人负担的保险数额如下:
A 养老保险:1800元×8%=144元
B 医疗保险 现为社保中心统一的固定数额:每月个人缴纳41.6元
C 失业保险 现为社保中心统一的固定数额:每月个人缴纳9.56元
三项合计每月个人应从工资中扣除:144元+41.6元+9.56元=195.16元
三、缴纳办法
1、员工入厂满一年后第二个月开始缴纳。
2、因享受不到相关待遇,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职工不再缴纳保险。
四、保险享用
1、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每工作满一年公司发给一个月的相当于上公司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低于半年的按半年计算。
四、其他
1、职工自己如果不愿意缴纳保险的,请写出书面申请,车间审批后转综合办办理。
2、因为社会保险需要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加社会保险后,职工个人的月工资会相应下降。
举例:王某2011年7月的应发工资为1890元,扣除个人应该负担的保险202.36元,实发工资为:
1890元-202.36元=1687.64元 附: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目前我国关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由5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现就各种保险的相关政策宣传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其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费率:职工个人按其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按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20%计算缴纳养老保险费。
3、个人账户的记录: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调整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单位部分不再计入。
4、职工退休条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矿山、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三)因工伤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5、享受待遇条件及计发办法:(1)1994年12月31日之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计发退休费。(2)1995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3)计发办法: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如60岁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个月,50岁退休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个月)。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人员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系数1.3%的乘积。
6、个人账户继承:(1)个人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2)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7、丧葬费: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为省辖市上企业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基金。
8、一次性抚恤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退职人员只发丧葬补助费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9、遗属定补
(1)条件:以死亡退休职工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直系亲属。(2)待遇标准:遗属为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区的每月300元,在县乡的每月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标准为每月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再加20元/月。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核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计算或低于本县上职工平均工资的均以本县上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本县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00%的,以本县上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
2、缴费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为上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上职工工资总额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
3、个人账户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构成,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总比例为29.3%,其具体办法是:45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工资的1.1%划入;46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工资的1.6%划入。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上平均工资的3.8%划入。
4、最低缴费年限:(1)男: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2)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5、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次:500元;第二次:400元;第三次及以后260元;最高支付额2.4万元。
6、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96元,最高支付额20万元。
三、职工工伤保险
1、缴费基数核定:按照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最高不得高于社平工资的300%。
2、缴费费率: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左右、20%左右。
3、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及认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重伤以上事故应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事故快报表》。
4、工伤认定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5、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6、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四大项:(1)工伤保险待遇;(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工伤事故预防费用;(4)职业康复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四大项:
①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是指治疗工伤所需的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以及统筹地区以外就以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等。
②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费用等。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至四级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为:每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85%、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费护理费标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每月本人工资的70%、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对于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第18号),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三十九条中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四、失业保险
1、缴费基数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所发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所发工资达不到社平工资的60%的按60%确定,上不封顶。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上社平工资的110%计算。
2、缴费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按照所发工资的20%缴纳,职工按照所发工资的1%缴纳。
3、失业保险金待遇计发标准: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是确定。
4、一次性领取条件: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按照规定可申请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金。
5.职工社会保险 篇五
【中文摘要】自从国务院1998年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来,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城镇职工参保人群不断增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逐步形成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内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目前的医疗保障水平无法抵消迅速增长的医疗费用,我国医疗保险实现持续性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依然很多: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给医疗保险持续性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医疗费用长期刚性攀升,特别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医疗卫生供给方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由此产生的供给诱导需求以及需求方对医药资源的过度依赖使医疗费用控制成为我国医疗保险持续性运行的主要难题。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国内外研究现状、、目标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概述了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持续性发展涵义,并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持续发展可行性分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内容和医疗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等方面进行了深入阐释,既是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持续性发展涵义的补充和完善,也为下文进行深入论述打下了基础;第三部分对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历程和现状进行了详细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医疗保险持续发展运行模式及对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启示;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城镇职工医
疗保险存在问题,提出了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现持续性发展的对策建议。本文提出充足的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现持续性发展的根本保证,要重视并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还阐述了私立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体制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政府应加大力度扶持私立医疗机构的发展。
【英文摘要】Since 1998 when the state council issued The Decision on Establishing the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for Urban Employees, our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for urban workers made great progress in the construction.The urban workers insured are constantly increasing, and insurance coverage continues expanding, which develop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gradually including medical insurance for urban workers and residents, new types of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care system and medical assistance system for urban and rural.However, the present health care standards cannot offset the rapid growth in the medical costs, so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required to solve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our medical insurance: on the one hand, as a developing country, the aging society tendency brought about heavy pressure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medical insurance;on the other hand, stiff climb of medical expenses, especially becaus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which the medical care supply-side has absolute
information superiority, brought about supplier-induced
demand and demand-side over-dependency on medical resources, which makes containment of medical cost become main problem for our medical insuranc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briefs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situation,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the goal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medical insurance for urban employees of China;The second part mainly outlines implication of
continuous development for medical insurance urban employees of China, and has carried on the thorough explanation from sustained development feasibility analysis for medical
insurance urban employees of China, medical insurance aspects and medical insurance’s origin and development,which is
supplement and consummation to medical insurance development implication, also carries on the thorough elaboration as
follows to build the foundation;The third part has detailed medical insurance reform cours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for urban employees of China, and analyzes the existence question of urban employees of China;The fourth part introduces the overseas medical insurance sustained development pattern and enlightenment to medical insurance construction for urban employees of China;The fifth part has proposed suggestions to
the long-enduring development for urban employees of ChinaThis article proposes that the sufficient medical insurance fund is basic guarantee for our country medical insurance
long-enduring development, so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medical insurance fund investment operation, and the article also proposes the private Medical system function, the
government should increase dynamics support private Medical establishment’s development.【关键词】职工 医疗保险 持续性 对策建议
【英文关键词】StaffMedical insurance
PersistenceCountermeasure and advices 【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好友:139938848.....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指导和论文发表委托服务
【目录】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持续发展对策研究
4-5
究现状7英文摘要
5一、引言7-9中文摘要
(一)国内外研
二、我国
(二)研究背景、目标及意义7-9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持续性发展概述9-13
医疗保险持续性发展涵义9-10
持续性发展可行性分析10-11
内容11-1
2(一)我国城镇职工
(二)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三、(一)
(四)医疗保险的起源与发展12-1313-17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历程、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历程13-14
医疗保险现状及存在问题14-17
运行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17-23
行模式17-18
(二)我国城镇职工
四、国外医疗保险持续性发展
(一)世界各国医疗保险运
(二)国外一些国家医疗保险做法18-20
(三)国外医疗保险运行经验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启示
20-23
23-29
五、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现持续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做好资金筹集和管理,完善基金投资运营,实
(二)完善财政分权和转移支付制度,确
(三)加强法制建设现收支平衡23-24定政府责任,重点是增投入、建机制24
24-25
(四)深化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维护公益性,提高医
(五)发挥商业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
(六)推动相关配套改
结论29-30参考文献疗服务质量和效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25-26革,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26-29
6.职工社会保险 篇六
在当前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 对处理好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问题要予以特别的关注。我们通过分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若干难题可以发现, 处理劳动关系的难题主要都来源于社会保险关系的不完善和不稳定。
难点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狭小, 社会保险关系不易接续, 下岗职工难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建立新的劳动关系难就是指再就业难。现在存在的普遍现象是:从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中分流下岗的职工, 很难在非公有的企业再就业。究其原因, 还是社会保障覆盖面狭小的问题。下岗职工在再就业过程中最为关注的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问题。虽然我们在政策上明确了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和接续, 失业后可以得到医疗补助等等,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形成了一些空白和漏洞。大批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将主要转向非公有经济, 而这些非公有企业的大多数由于各项保险费用的高门槛而不参加社会保险, 这使得职工原来在国有企业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无法得到接续, 下岗职工一旦进入这些企业就失掉了养老、医疗保险, 企业过低的补贴意味着将来要承担巨大的年老和疾病风险。所以中国现阶段狭窄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造成了劳动力市场障碍, 人员流动存在障碍, 下岗职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着难题。
在正常情况下, 当劳动关系转移时, 社会保险关系, 特别是其中的企业责任, 随之顺利转入新单位。正是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能够顺利接续, 人们转移劳动关系才没有后顾之忧。所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应是相辅相成的。但是, 这种相互促进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劳动关系的转移带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而当社会保险关系不能顺利接续时, 劳动关系也就不能顺利转移。现在的实际情况正是这样, 由于社会保障的不完善,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不是相互促进, 反而形成相互妨碍的僵局。
难点二:职工应得社会保险权益不易补偿, 历史债权债务尚未结清, 解除旧的劳动关系难。据调查显示, 绝大部分的下岗职工宁愿在家待业领取救济金, 或者以低廉的价格在非公有的企业及个体经济成分中“隐性就业”, 打黑工, 也不愿与原来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职工的应得权益和利益并未结清。
下岗职工应得的权益和利益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1) 企业对职工的债务。包括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住房公积金和未报销的医疗费等。 (2) 提前解除劳动合约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费, 工龄越长, 补偿越高。 (3) 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是社会保险关系。职工以前在企业获得的养老、医疗保险权益是既得权益, 应予以记录和保留, 以便由今后的就业来继续这些权益。
这些方面目前存在着很多问题:
(1) 出于种种原因, 企业一般都与下岗职工存在债务关系。那些长期亏损企业、或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则无力偿还这些债务, 使得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难以了断。
(2) 在根据劳动法和有关的规定对下岗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约进行经济补偿时, 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引用的文件不同, 标准也不同, 形成了有的给予补偿, 有的不给补偿, 有的补偿多一点, 有的补偿少一点的混乱局面。
(3) 在社会保险关系方面, 情况最为严重。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 我们逐渐引进了个人账户, 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今后的趋势是人人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帐户, 储存记载个人自工作以来的养老和医疗基金。所以, 对于个人账户建立之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 国家应对其过去没有个人账户积累的工龄给予补偿。这一点对于下岗职工尤为重要。现在的下岗职工并未拥有过个人账户, 即使到新的工作岗位后, 新开个人社保账户, 也只能是从新工作开始记载, 过去的工作则无从记录, 这将严重地削弱下岗职工今后的社会保障。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对个人账户的重建或补偿, 即对下岗职工在老制度下应得的养老和医疗权益的补偿, 并没有明确合理的标准, 也缺乏充足的资金来源。
总之, 在未补偿和结清下岗职工的应得权益和利益之前, 职工与企业很难解除劳动关系。
2 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难题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 劳动关系处理之难主要难在社会保障的不健全和这种不健全给人们造成的不良心理预期。所以, 要想使劳动力的流动无障碍, 劳动关系的解决无难题, 最终必须依赖于完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这个最终体系建成之前, 针对性的临时方案必须包括以下两点: (1) 建立社会化的、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把非国有企业纳入社保范围, 从而促使下岗职工新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实现人员流动和再就业。 (2) 制定合理的结算标准, 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 偿付下岗职工的应得利益和权益, 帮助建立起养老和医疗的个人账户, 从而促使旧劳动关系的解除。
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实行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设计的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新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 区别于以往和现在把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放在单位, 由单位人管理单位人的管理模式, 把社会保险设置在企业外部而不是企业内部, 这样某企业职工一旦因失去工作岗位而威胁生存时, 社会保障体系会自动发挥“保护网”和“稳定器”的作用。实行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 只有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的事务性工作实行社会化的管理服务, 才能谈社会保障的独立于企业、事业之外。
(2) 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 统筹互济, 如果没有覆盖全社会的“面”, 没有包容所有劳动者的“群”, 就无法达到这个基本要求, 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因为只有扩大覆盖面, 才能增加基金收入总量, 才能降低抚养比, 才能互助互济, 平衡不同企业的负担。扩面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基金收入, 也是保护劳动者权益,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只有扩大了覆盖面, 社会保险才能算是社会性的, 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定。因此, 社会保险要从目前仅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及其它公共的非盈利性机构的职工逐步扩大到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员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等。
(3) 建立公正合理的结算标准, 核算职工应得利益和权益。
对于职工应得利益和权益, 即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对于过去没有个人账户积累的工龄的补偿, 应有一个明确、公正、合理的结算标准, 不以规矩, 不成方圆, 有了标准, 就可以按部就班地解决问题。对于过去没有个人账户积累的工龄的补偿, 特别要谨慎地制定标准, 因为这个问题容易被忽视而且没有规范化的解决模式。现在, 劳动保障部提出按工资增长率确认退休的养老金替代率的方法:根据当期社会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建帐前的工龄和本人工资指数确定改革前已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在老制度中的养老金权益, 制度转轨时记录, 退休时清算。关于企业拖欠职工的债务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这笔资金, 是由所在国有企业偿还, 还是由政府偿还, 是由地方政府偿还, 还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偿还, 责任必须明确。已经采取的“买断工龄”及其类似做法, 是企业负责偿还资金的方式, 另一部分可以由统筹基金按现收现付、代际互济解决, 其余缺口由政府解决。
(4) 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
国际上有这样几种筹资偿债的策略:①发行认可债券, 职工退休时可到政府部门兑现;②计发补偿性养老金, 根据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来确定;③用国家财政收入直接填补;④先发行国债偿还养老金债务, 后逐步增征一定的工资税 (或其他税) 来兑现国债;⑤用国有资产补偿。转轨过程中养老金历史债务往往数额庞大, 通过单一财政形式来解决是不现实的。多数国家都是通过上述多种形式的组合来解决养老金债务问题。多种形式的组合可以将养老金债务的偿还责任分担到前后几代人身上, 这对各代人都是公平的。除了上述策略之外, 为了解决我国制度转轨过程中企业职工应得利益的结算问题, 还可以考虑另外几种筹资渠道:①发行政府永久性债券, 由国家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发行面值固定、利率浮动、无到期日、不还本金、永远支付利息和在市场上可以公开流通转让的债券, 并且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以加强公众购买兴趣。②发行政府彩券。把现行体育和社会福利彩券与准备发行的社会保障彩券合并统一为政府彩券, 采取市场经销的手段, 也可以有效筹措基金。③研究和开征其他特别税种。
(5) 建立个人账户。
在资金来源充足的情况下, 应该为每个就业人员建立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 对于国企下岗职工来说, 要特别注意以下原则:①确定就业者所就业的单位、政府、就业者本人三方面合理的缴费比率。企业、政府、就业者缴纳个人保障基金具有强制性。②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个人账户中的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失业、医疗、退休这三大保障活动, 不得用于支付个人的其他消费及社会经济活动。③由专业社会保险机构运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一定要由不同的机构分别管理、独立核算, 才能确保个人账户的落实。实行个人账户的积累和支付分开管理。 (4) 过渡时期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即新就业人员, 从就业一开始各方面就按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将自己应承担的费用, 打入就业者社会保险账户;老人老办法, 即已就业人员应该按照一定的方式补上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对国企职工尤其是下岗职工来说, 国家应通过各种资金渠道及按上述结算标准补齐社会保险基金, 形成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然后, 每个人的社会保险账户随自己本人的就业单位的变动而流动, 每到一个新的就业单位, 该就业单位都应按规定把自己承担的保险基金打入个人保险基金账户, 同时政府及就业者本人也继续按规定将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基金进入个人保险基金账户。
摘要:当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在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难题, 而且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一直没有理顺, 所以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对这两种关系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通过分析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内在联系, 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若干难题, 阐明了处理劳动关系的难题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关系的不完善和不稳定。
关键词: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世纪抉择——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构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0
[2].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 2000
[3].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和思辩[M].商务印书馆, 2000
7.职工社会保险 篇七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效衔接
前言:我国现在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在政府的统一规定下实施和运作的,国家对劳动者退休年龄有明确规定,在劳动者达到该年龄界限后就可以从政府或社会得到一定经济补偿、物质帮助以及得到相应的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元化的,它主要由两大体系构成:其一是商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各类险种;其二是政府统一下运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可以把社会养老保险归纳为两类,分为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两种保险制度。此二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二者也是相互独立的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成
养老保险是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商业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人们平时所熟知的制度,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但是,人们平时所谓的基本养老保险仅仅是我国标准称谓“养老保险”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即使如此,它也是“养老保险”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可以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或因年老使得劳动能力丧失时必然要离开工作了几十年的岗位,而他们在离开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如何保障?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不可或缺。它可以为老年人提供相对稳定的基本生活需求物质来源,致力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基本养老保险”的构成部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较而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已经建立并且发展了很多年, 基本形成了完整的、成体系的相互转接制度。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相较前两者来说则较晚,它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参照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相对一致有利于在城镇化过程中实现城乡制度的有效衔接。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就是各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切入点。
二、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必要性
简单说来,必要性有两点:首先是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必然要求;其次是解决城乡经济结构和社会保障的二元化的需要。农民已经逐渐成为专业的工人甚至是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拥有两重身份,既是农民又是工人,与其他非农业高素质职工几乎没有差别。农村人口在不断加快的城镇化过程中已经基本实现城镇化。因此,在制度上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已经势在必行。当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到城镇企业的经济部门中时,以前的城乡经济二元经济结构将会逐步消失。如果能够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衔接,将对这种经济结构的二元化性予以减弱,也有助于减除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二元性。
三、 养老保险衔接的举措建议
(一)消除体制障碍
保险制度的衔接不可避免的会涉及许多其他相关制度, 比如户籍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等,他们各自的开放程度有所差异,而这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进程有直接的影响,甚至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 要着力加大相关制度改革,为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创造良好的运行体制环境。农村要强化家庭养老保障,城市要强化社会养老保障,各有所重。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
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在成熟并走向完善之时,也表现出了很多问题,应予重视。首先从操作层面上看,很多企业往往不愿意为自己的职工缴纳保险费,这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的的直接负面产物。也会出现迟缴及拒缴保险费的情况。企业职工自身也有着复杂的心态,很多企业职工愿意参加保险,但是由于工资收入本身比较低,出于经济收支方面的考虑而不愿意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应当缴纳的保险费。一些保险意识差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也不愿意参加保险。从技术层面上看,根据保险法律规定,参加缴费满15年就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看起来时间似乎很长,但从社会保险理论及参照国外相关规定看,这缴费时间仍然比较短暂,该过程中的资金累计尚且不够。这种现象会造成我国的养老金支付出现很大的缺口。鉴于此,必须通过制度建设和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对以上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才有可能实现。在不同地域、制度间建立可以相互转换的衔接点,将会给人员的自由流动扫清障碍,改善目前人才流动单向性的状况。
(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统一和协调
要注重做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各种资源。社会上不同群体之间基本养老金待遇有着明显的差别,对于这种差别要遏制其扩大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缩小。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上出现的问题是机构比较分散并且职责划分模糊不清,导致各个机构联系匮乏、合作能力薄弱,统一和协调社会保险各机构实属必要也势在必行。还要着重建立两种制度衔接点,是的不同参保人员能够在不同地域轻松转换养老保险关系,方便快捷也易于管理。即使参保人员的工作或者生活地点发生改变时,他们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和相应地养老关系能够随之改变,不受不利影响。我国各地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经济上的生活消费水平差异很大,不能忽视的是,参保人员的工作生活地域在差异较大的地区间转变时时常发生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水平相对较低的地方移向缴费水平较高的地方, 其应当享受的老年养老金也会得到相应提高,其中的差額要根据新地域养老金标准予以补足。尽快提高统筹层次。统筹层次提高了,相互之间不频繁发生转移,才能解决统筹地区的博弈。而户籍承担的各种功能如果能够打破,转移也就不存在更多难题。
结束语:养老保险制度与人民生活幸福指标和社会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要大力完善并不断创新和改革。笔者试就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阐明状况、发现问题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建议,希望能够为该制度的完善作出一定有益贡献。(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
[1]罗羚. 我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研究[D]. 西南财经大学 2011
[2]张坤.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D]. 山东财经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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