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防范的职责

2024-12-02

案件防范的职责(10篇)

1.案件防范的职责 篇一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

人身触电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对性质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有时却出现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因为民法和电力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等,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的规定,造成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困难。判断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是犹太法律所说的“界石”。只有居于中正的“界石”,才能做出公平的裁判。因此,从社会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弄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触电人身损害损害赔偿做出正确的处理大有必要。

与此同时,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屡屡引发群体性事件,给供电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压力,对供电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同情弱势群体、以人为本、和谐维稳大局背景下,面临受害人亲属、社会、政府、法院越来越大的各种方式压力,供电企业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一、触电事故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1、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如自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等。另外,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 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提醒的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审理高压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进行免责事由的抗辩,而不能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来免责抗辩;其二,司法实践对《侵权责任法》理解存在差异:(1)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概念?该经营者是否只限于供电企业,其他非供电企业的产权人如专变电户和发电厂等是否认为经营者?《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加重供电企业责任;(2)责任比例。被侵权人无过错时,无过错责任是否100%,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比例最高和最低是多少?其三,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措施,用其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法律适用关系。

2、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供电企业承担过错责任。其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可免责的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用户自身过错、第三人责任造成等。

特别提醒的是,需要改变产权分界点为责任划分的绝对观点。《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已突破该产权责任分界说,并有扩张趋势,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也明确认定,供电企业如果依据产权责任说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后期运行维护、日常管理中没有瑕疵方能免责,否则,任何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都必须承担责任,只是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电力设施不属于供电企业所有,只要供电企业疏于检查、管理和维护,法院也可能以供电企业没有尽到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义务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二、触电事故的举证责任

1、高压触电中,被侵权人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二个要件,而 供电企业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对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免责)或减轻责任时,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此,供电企业要承担反证及减责、免责的举证责任。反证包括证明不是事故高电压设施的作业人、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免责证明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犯罪等情形;减责证明包括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等。

2、低压触电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举证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应由被侵害人就损害事实、供电企业过错、因果关系、电力企业的侵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供电企业举证责任则包括反驳受害人证据,证明己方非产权人、作业人、使用人、管理人,证明己方的事故电力设施符合规程和标准,证明在电力设施管理方面没有过错并恪尽职守,证明受害人在受害过程中的自身过错等一些反证。

三、触电事故的承担责任形式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产权人,有对其财产的管理和维护义务。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由于供电企业自身过错导致维护不当、第三人破坏电力设备、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供电企业安保措施违规等行为引起安全隐患,导致触电事故频发。在出现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损毁他人财产事故时,供电企业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高压触电时,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七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存在隐患而未能及时排除或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检查职责,供电企业还要承担过错责任。

(2)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例如,供电企业未对供电设 施尽维护管理责任,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等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等承担侵权责任。

2、人身触电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1)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2)高压输电线路离地间距不足安全距离等,发生触电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3)设备、线路检修时,员工发生触电事故,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发生触电、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发生触电、习惯性违章发生触电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员工违规作业,发生事故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承担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刑事责任。

四、触电案件成因分析

从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上分析,这些案件既有受害人一方的原因,也有供电企业自身管理的原因,更多的是两者因素的混合。高压触电案中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是导致触电的最大诱因,约占高压触电案件90%,例如未成年人攀爬杆塔或变压器掏鸟窝,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5 违章施工、采摘摈榔等。低压触电案中受害人或第三人私自接线是导致触电的最大原因,同时属于用户产权的低压线路存在隐患缺陷,也占低压触电的相当大部分。

据分析,与电网管理有关的触电案件主要体现在:

(一)高压线路高度不足。高压线路对地距离、线线距离、线树距离、线房距离、线路水面距离不足安全距离等。

(二)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杆塔、变压器、适宜钓鱼区、线路穿越道路、人员活动频繁区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三)低压线路老化掉落未及时处理。

(四)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力、巡视检查不到位、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对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或消除,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如私自拉线、三线(电力线、通讯线、电视线等)缭绕、擅自转供电、攀爬电力设施、违规作业及其他违法行为。

(五)高压线路设施附近的违章建筑清理不及时,发生隐患制止或消除不力。如在违章建筑顶端施工、玩耍等触电。根据《侵权责任法》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高压触电案件,即便受害人从事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但除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外,供电企业仍无法免责。

(六)供电设施检修时,习惯性违章触电。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习惯性违章等类型。

(七)未按电力设施架设新标准更新线路。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与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正确性选用。

(八)供用电合同产权不清。未合法有效签订供用电合同,导致无合同可依;合同产权约定不清,维护管理责任约定不清,导致法院推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五、法律建议

人身触电案件是可防可控的。同时我们认为,防范触电事故需要政府、全社会等与供电企业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需要加强电力安全的宣传、检查、维护、管理、查处。

(一)全面普查高低压线路设施。

1、对电网高低压线路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对线路高度不足、警示标志缺失、线路老化掉落、电力线路设施不符合最新规程标准、电杆拉线未使用绝缘、三线缭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线路走廊树障、私自拉线等安全隐患按照轻重缓急列入整改计划,及时有效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逐步消除已有的各类安全隐患。

2、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电力线路设备巡视、检查、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线路安全隐患,查处私拉乱接等非法用电行为,做好电力线路的全过程管理。由安监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上述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全面清理供用电合同。

清理供用电合同,全面签订合法有效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电力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和责任,并开展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培训。

(三)宣传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

1、与政府和社会资源合作,加强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播放公益广告、安全用电知识,刊登或张贴安全用电宣传海报、法规政策,还可以与村联动,通过义务供用电宣传员,积极在涉电纠纷高发的城郊、农村地区开展宣传教育。

2、改变维稳与偏见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四)促进政府专项执法活动。

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协同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三线缭绕整治专项活动;线路走廊树障清理活动;打击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活动;清理电力设施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活动;查处私自拉线、违法用电活动。

(五)完善准入制度。

提高物资采购标准,从采购源头防范警示标志缺失或不健全、钢管塔梯易攀爬、电杆顶端容易引起鸟儿筑巢等问题,要求供应商制作的电杆、铁塔刻制有警示标志、消除电杆顶端凹槽、提高钢管塔攀爬扶手高度等。

(六)转变“非我产权高高挂起”的观点。

1、转变传统产权责任意识,扩大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对露置于公共场所或者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要及时并持续督促用户整改,改变过去不属于自己产权的电力设施就可以放任不管的不当想法。

2、全面通过商业保险转移触电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部门应参与到相关保险索赔条款的设计和谈判中,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保证施工规范。

严格执行进网作业许可等相关规定,杜绝无作业资质人员进网作业;明确进网作业许可资质的标准;带电作业过程注意劳动保护,避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 以及不执行劳动保护措施等。

(八)触电急预案处理

制定人身触电事故预案,做好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流程管理,必要时对急预案进行演练;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并注意诉讼技巧,灵活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

(九)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涉案事故材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存。

(十)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做到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2.案件防范的职责 篇二

一、高校学生宿舍内盗案件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高校学生宿舍内部盗窃案件是指高校学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宿舍同学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宿舍同学财物的行为。

二、高校学生宿舍内盗案件的特征

高校学生宿舍内盗案件与一般性盗窃案件相比有以下四点特征:第一, 犯罪主体一般为在校大学生;第二, 犯罪客体一般为主体身边熟悉环境中的同学;第三, 侵害的一般为零星小件财物, 如, 时尚新颖的电子产品、中高档化妆品、现金等;第四, 犯罪主体作案后, 一般不会逃离, 仍然与客体学习生活在一起。

由于犯罪主体与客观环境的特殊性, 该类案件在作案时间、作案手法及犯罪主观方面特征明显:第一, 作案时间的特点。一般是其他学生上课或外出时, 作案人熟悉宿舍情况, 掌握犯罪客体的生活规律, 对财物摆放位置非常了解, 窃取目标明确, 作案用时短暂。第二, 作案手法的规律。1顺手牵羊, 犯罪主体往往利用同学间相互信任, 随意摆放个人财物的机会, 顺手牵羊作案。2钥匙开锁盗窃。犯罪主体一般是内部人员, 钥匙来源, 一是自己拥有;二是拾到不交;三是借用钥匙重新配制;四是偷取的钥匙。第三, 犯罪主观方面特点。该类案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主观方面基于投机心理、侥幸心理、嫉妒心理、虚荣心理、偷窃癖等心理因素。

3.高校学生宿舍内盗案件犯罪主体的心理特征

(1) 投机心理。部分大学生信仰缺失, 缺乏健全的道德价值观与道德价值判断标准, 对道德原则问题含糊不清, 在道德行为面前是非不明。此类学生思想品德比较差, 法制观念淡薄, 见到其他同学有的东西而自己没有, 就想方设法占为己有, 也就是在传统的“悖德型人格障碍”心理驱使下产生投机心理。同学之间相互信任, 因而抱有投机心理的学生会充分地利用环境熟悉、同学关系不错、防备心理差、有良好的作案时机等“优势”实施盗窃行为。

(2) 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指偶然地、意外地获得利益或躲过不幸, 引申为人们贪求不止、企求非分意外获得成功或免除灾害的心理活动。学生宿舍人员组成简单, 安全系数高, 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薄弱。这就给侥幸心理者带来可乘之机, 虽明知被发现后会受到严肃处理, 但仍认为自己不会被发现, 得手后更是暗自得意, 胆子便越来越大, 结果在泥潭里越陷越深。侥幸心理, 是一种信念的迷失, 是对事件把握控制力上的懒散, 若侥幸心理盗窃形成习惯, 则会成为很严重的问题。

(3) 嫉妒心理。部分学生因为嫉妒心理而表现为一种偏执型人格。此类学生极度地感觉过敏, 对侮辱和矛盾耿耿于怀;对别人获得成就或荣誉感到不安, 惯于把失败和责任归咎于他人;对别人过着比自己愉快的生活或拥有比自己优越的经济条件, 想方设法打破这种局面;当看到别人在自己面前亲如手足、谈笑风生的时候, 以为别人在故意气自己。为求内心平衡, 就想到盗窃同学的财物, 当看到失主生气、焦急、沮丧的表情, 内心就得到满足。此种心理学生盗窃来的东西很少自己使用, 多是扔掉、送走或长时间原封不动放在某处。

(4) 虚荣心理。虚荣心理是自尊心的过分表现, 是为了引起普遍注意或取得荣誉而表现出来的一种病态社会心理。大学校园里一个月花费几千元的学生不是少数, 穿戴追名牌, 谈恋爱, 出门旅游, 节假日玩情调、去酒吧, 等等。大学生大多数没有收入来源, 家境好的学生向父母要钱认为理所当然, 家境贫困的压榨父母也理直气壮, 一旦父母在经济上不能满足其开销, 此类学生便会偷拿寝室同学的零用钱、化妆品及其他财物, 而且胆子越来越大, 偷窃数额越来越高, 次数越来越多。

5.偷窃癖

偷窃癖属于意志控制障碍范畴的精神障碍。偷窃癖的特点是有不能控制地反复出现的偷窃冲动, 这种偷窃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 偷来的物品并非自己所需, 也不是为了物品的价值。这种偷窃冲动似乎有一定的周期, 当冲动的紧张度上升到一定程度, 偷窃行动即带来满足。患者对偷什么无明确目的, 偷什么便是什么, 也不以攫取经济利益或供自己使用为目的, 而是将它们藏起来, 或者送给他人, 或者暗地退还物主, 或者扔掉, 以此来满足变态的心理需求。

四、高校学生宿舍内盗案件的防范

宿舍内部盗窃案件严重干扰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盗窃主体作案时的复杂心理特征更容易引发一系列严重的治安问题, 这就要求重视对学生宿舍内盗案件的防范工作。

1.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提高内盗犯罪成本

高校学生宿舍内盗案件的犯罪成本是指实施内盗犯罪的学生为自己作案所应当支付的代价, 这种代价包括:刑事惩罚代价、行政处罚代价、精神惩罚代价、名誉损失代价。要提高这些代价, 就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校规、校纪, 对学生手册进行补充、修订, 对学生的违法乱纪行为绝不姑息, 严厉处置, 树立法制的威信, 使更多的人自觉守法, 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内保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内盗案件的侦破力度, 提高破案率, 对有内盗行为的学生是一种惩罚也是教育, 对其他处在犯罪边缘的同学也起到震慑作用。

2.加强自我防范教育, 弱化诱发犯罪的外部环境

弱化诱发犯罪的外部环境即减少行为人犯罪的机会, 关键在于加强对学生自我防范的教育工作。学校应将安全防范教育工作纳入到学生、学院考核工作中, 多层面、多渠道、高频率地对学生进行盗窃自我防范, 教育学生保管好自身财物, 不给盗窃者留下可乘之机。学生公寓的管理要层层设防, 通过检查、督促, 让学生提高警惕性。内保部门要做好宣传防范工作, 做好学生宿舍案件的量化统计, 及时向学校、学院进行通报, 对于发案频率较高的学院、学生在相关考核评优中应一票否决。

3.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强化抵制犯罪的内环境

心理是行为向导, 实施内盗犯罪的学生是具备了一定的犯罪心理, 也就是引发犯罪的内部心理因素。大学生只有具有健康的人格心理, 才不会走向犯罪的道路。这就要求做到两个加强:

(1) 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培养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规范是法制规范的基础, 道德规范可以弥补法制规范的不足。高校的政治辅导与心理辅导、法制教育应同步进行, 要教育学生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艰苦朴素的生活观。

3.案件防范的职责 篇三

很多同志在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通常会采取一种被动的、消极的态度去对待,甚至有些人认为,把银行卡视同现金保管就可以解决信用卡安全问题。事实上,信用卡的风险要远远大于现金,如果在使用中疏于防范,那么给持有人所带来的损失要远远大于现金的丢失。

面对这个问题,身为持卡人的每个人都务必要了解一些基本的银行卡安全使用常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才能够有效的防患于未然,避免银行卡诈骗的风险。而事实上,无论不法分子行骗的手法多么隐蔽,作案的方式多么狡猾,银行卡犯罪依然是有规可循的,只要我们能够找出其中的特点和规律,掌握相关的风险点就可以有效的防止持卡人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下面我们简单的归纳一下常见的几种利用银行卡行骗的类型:

1、盗用他人银行卡。此种犯罪行为比较常见,通常为犯罪分子偷窃,骗取,抢夺等方式获得他人银行卡,然后假冒持卡人进行消费或与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套现。

2、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持卡人卡片信息制作伪卡。利用偷窥,骗取或其他各种高科技设备等手段窃取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及密码,然后制作伪卡,并利用复制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或转账。

3、偷换银行卡。在持卡人背后窥视取款过程,待持卡人办结取款欲取出卡时,以提示“持卡人丢了钱”为诱导,转移持卡人视线,在持卡人视线离开ATM机的瞬间,将自己事先制作好的伪卡替换,尔后套取持卡人存款。

4、张贴虚假公告。在自助设备上粘贴虚假的升级公告、紧急通知,诱骗持卡人按照虚假公告上的内容操作,将资金划转到不法分子的账户中。

5、改装自助设备。在自助设备上设置障碍或改装,造成持卡人以为吞卡或设备故障,而后不法分子采用热心帮助或欺骗持卡人拨打公告中虚假的银行值班电话等方式骗取持卡人的密码,待持卡人离开后,取出卡片迅速提现后离去。

6、商户收银人员银行卡欺诈。商户收银人员在持卡人用银行卡结账的时候,通过使持卡人在空白签购单签字或重复刷卡扣账等手段对持卡人进行欺诈,甚至以帮持卡人去收银台结账为借口,进行卡片掉包。

7、发送虚假短信。不法分子通过移动工具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所谓“银行卡咨询中心”等名义,向持卡人发出虚假交易短信,诱导持卡人打电话询问并核实交易,借机窃取卡号及密码等账户信息,然后通过伪卡将客户的资金取走。

上述罗列的几种典型银行卡欺诈的方式是比较常见的,此外,犯罪分子通常会组合上述各种欺诈招数,采用混杂并用的手段加强行骗的隐蔽性,实现其诈骗目的。对于犯罪分子花样繁多的行骗手段,普通持卡人要想完全分辨、鉴别,肯定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下述风险提示来加强自我保护与防范,从而避免风险的发生。

风险提示一:签字

持卡人在拿到新卡时,需要即时在卡片背面签字,签字时应尽量采用个性签名,避免使用易于模仿的正楷签字,此外,该签字应与银行卡申请表格上的预留签字式样保持一致。

风险提示二:密码

持卡人在拿到密码信封的时候,应该注意检查信封是否完好,如果密码信封有破损或拆开的迹象应该立即向发卡行要求调换。

银行卡在启用后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密码选择应注意避免电话号码、生日、门牌号码等易于破译的数字,另外还要注意不要将取款密码和电话查询密码混淆或设置成相同数字。

密码是用于持卡人身份验证,也是办理银行卡业务的“防盗锁”,因此尽量不要将密码书面保存以防泄露。密码应仅为持卡人所知晓,任何情况下持卡人都不可以告知他人,包括发卡机构或银行工作人员。

风险提示三:消费单据与使用凭证

ATM凭条、消费单据、存取款单以及对账单等银行卡原始凭证不可以随意丢弃,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泄露银行卡卡号、有效期等关键信息。

另外,原始凭证是处理银行卡使用出现纠纷时处理问题的依据,如果无凭无据将导致持卡人的被动局面。

风险提示四:定期对账

重视银行邮寄的对账单,并妥善保管,不可以随意丢弃或撕毁,应该养成按月对账的习惯,通过将信用卡使用的各种原始凭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可以及时发现错账或盗刷情况,发现账款不符要即时查询,以防止钱款损失。

风险提示五:保护个人资料

一般所说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生日、身份证件号码、特征、指纹、婚姻状况、家庭情况、教育程度、职业、病历、财务状况等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持卡人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资料特别是身份证明文件的安全,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假冒身份申请信用卡。

此外,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应尽量与银行卡分开存放,以免同时丢失被不法分子假冒身份使用银行卡。

不要委托他人代办银行卡,不要将身份证件转借他人使用。

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的时候,建议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如:此复印件仅供申请某某银行银行卡使用,并在压角处加盖名章或签署个性签名,以防止身份证件被挪作他用。当接到来自银行要求确认资料的信息时,若感觉有异,应主动致电给发卡机构证实,以防止不法分子假冒银行工作人员骗取个人资料。

风险提示六:卡片信息的保密

银行卡密码、卡号、有效期、CVV2安全验证码都不可以轻易示人,以免因卡片信息被窃取后不法分子制作伪卡,此外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使用也是发卡机构严格禁止的。另外凡是涉及到卡片信息相关资料的单据都应妥善保管或处理,不要随意丢弃。

风险提示七:紧急情况处理

银行卡丢失应该及时挂失,如果银行卡被ATM吞卡后无法及时取回也可以采取挂失的方式以保障安全。

任何时候不要轻信ATM设备附近张贴的公告或通知,不可以轻易与其留下的联络方式进行联系,所有的银行都有其专用固定的客户服务电话号码。

建议持卡人将银行卡卡号及客服电话另行抄录并妥善保管,以便出现紧急或意外情况时可以及时联系。

风险提示八:网上支付

不要在网上随意填写真实的个人重要资料,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调查问卷或会员注册等方式骗取持卡人的相关资料。不要在不安全或陌生的网站购物,最好选用数字证书方式进行网上支付。请持卡人正式注册银行网上客户。

风险提示九:ATM取款

在ATM上输入密码时应注意利用遮挡物,如提包、书报杂志、手或身体挡住他人视线,谨防不法分子偷窥密码。

操作时注意ATM是否有异常及改装痕迹,特别是在刷卡或插卡部位和键盘部位,通常不法分子会利用胶水、夹子、胶布等东西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导致吞卡假象或窃取卡片信息。

碰到ATM操作异常,不要将银行卡交给陌生人测试。

使用ATM前,应观察ATM附近是否有摄像头,一般银行安置的摄像头都在隐蔽处,并且镜头对准取款人的位置,不会拍摄到ATM屏幕及键盘的内容;若确认摄像头对准输密区时,应立即终止交易或放弃在本机交易,另找一台ATM机进行。

在选用ATM时,应尽量挑选银行的自助设备,或者选择繁华地区、商业机构内部等位置的设备,同时观察ATM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士;在操作ATM时,注意不要让陌生人靠近。

一般情况下,ATM吞卡后会打印出凭条,持卡人持凭条领取银行卡,对于非正常情况下的吞卡,ATM不会打印出吞卡凭条,因此持卡人遇到ATM吞卡时,在没有取得吞卡凭条前不要轻易离开ATM,应及时拨打客服电话求助,切不可轻易相信ATM附近张贴的电话号码,此外,向发卡机构拨打求助电话无须提供银行卡密码。

风险提示十:POS消费

收银员刷卡或压印签购单时,以防银行卡误用或盗用,应确保在你视线范围之内,以防银行误用或盗用。

签名前,务必核对消费金额及卡号正确无误,不要在空白的或填写不完整的签购单上签名。

完成交易后,确认收银员交还的银行卡是否本人卡片,以防掉包。

签购单填写有误需要重新压印时,应将有误签购单当面撕毁,POS交易已经取得交易授权且打印出消费凭证的,应请收银员立即刷卡办理取消交易,并向商户索要和保留打印的凭证或者要求商户出具退货或交易失败证明,以免日后纠纷。

4.案件防范的职责 篇四

根据省行开展“合规执行年”的主题教育的精神,在分行相关部门的宣传、组织和动员下,我支行认真、深入地参加了这次全行开展的“遵章、整改”学习活动。通过这次主题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全行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了合规操作的观念,牢固树立“抓内控案防就是促安全,保安全就是增效益”的经营理念,在执行过程中突出抓好员工思想、业务教育,不断完善内控案防责任机制,防控治理案件高发风险点等工作,重点在提高认识、严排细查、剖析原因和问题整改上下功夫,着力提高支行的内控外防能力,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经营发展环境。现将执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坚持立足教育,抓素质提高,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利用晨会和班会,完善多种形式的员工教育培训机制,对支行人员开展反腐倡廉、案防和科学发展观教育,以及业务技能、职业道德、规章制度、法制和案例警示教育;使员工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的风险点、风险环节、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员工对“风险点、风险环节、控制措施”的理解和掌握,引导支行员工自觉增强抵制不良风气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将“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整体推进作为支行稳定发展战略的首要任务来抓好,使全行员工充分认识到加强内控和案件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二是坚持立足源头,抓综合治理,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坚持

从预防着手,积极构建依法合规经营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案防机制,不断营造内控文化氛围,大力提升全员风险防范意识。依据《“执行年”活动实施方案》,支行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整改、督查、总结报告等各阶段工作。结合自查自纠活动查摆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规章制度的评价和完善工作,把解决问题、完善制度贯彻始终,确保“执行年”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以“学规定促发展”主题教育为契机,提高对制度执行的自控能力,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违纪、违规、违章行为。以“内控和案件防范制度执行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更新内控理念,优化内控环境,夯实内控基础,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三是坚持立足完善责任,抓风险防范,加强人员动态管理。始终把内控管理和案件防范当作支行的中心工作来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了各员工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内控案防工作格局,使内控案防工作相互制约,环环紧扣,职责分明,促使各个岗位员工时刻自我约束,保持警钟长鸣,在支行构织了一张安全防范网络。我支行结合银监局、银行业协会的部署和要求,自查内容全部覆盖银监局要求的排查内容。加强人员动态管理。支行高度重视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对员工不良行为进行排查,发现行为异常员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重点关注。营业网点负责人作为员工行为动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员工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排查、重点关注,并及时上报支行;对员工不良行为措施不力的负责人要予以问责,实行责任到人制

度。

5.银行案件防范心得体会 篇五

银行案件防范心得体‎会

银行案件防范心得‎体会近一时期,商业银‎行不断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给银行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为了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管理,坚‎决遏制案件多发势头,‎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银监会决定开展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查防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经过一段的‎学习现将本人的心得体‎会浅淡如下:

近几年‎来,随着银行业的竞争‎加剧,每个银行都在不‎遗余力进行着金融创新‎推出自己有特色的金融‎产品,这些经营活动对‎提升他们自己在银行业‎中的地位以及中国银行‎业在世界银行业中的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太‎刻意追求经济利益我国‎银行业在推出‎新产品的‎同时往往忘了对相对的‎制度保障进行建设,造‎成有的新产品还在沿用‎旧得制度进行管理有的‎甚至没有制度进行管理‎,这是近几来很行业不‎断发生重大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近期以来发生‎的一些案件也有很大一‎部分在我们传统的业务‎中,犯罪份子利用的也‎仅仅是传统的手法就造‎成了我们银行业的重大‎损失。我们在执行内控‎制度的过程中出了麻痹‎大意,有章不循的现象‎,在平时工作中没有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和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只‎凭自己经验和感情办事‎,从而被犯罪份子利用‎钻了空子。

在我们平‎时工作中有些环节很容‎易引发案件如:信贷方‎面: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向关联企业多头放贷‎。会计方面:银行与企‎业的对账制度;会计业‎务的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业务处理“一手清‎”现象;英证、押管理‎;会计交接;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和保管等等。这些环节‎的管理有赖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有赖于制‎度执行人的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这次活动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加强制度建‎设和深化银行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和完成业务经营目标结‎合起来,把防范操作风‎险强化案件专项治理同‎增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必使这两个方面得‎到同时的增强。通过‎这次活动,每个员工通‎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剖析,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并对照有关金融‎法规、银行规章制度自‎我查找履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必将使我们银行‎违法违规案件行到遏制‎,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6.电信诈骗案件特点和防范对策 篇六

2013年6月6日 至7日,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成功堵截三起利用KEY令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保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这种诈骗特点在于骗子要求被害人在银行办理业务的同时还会要求申请办理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等非临柜交易方式,以便其迅速转移资金,现结合银行反洗钱工作现状,浅谈如何做好防范电信诈骗案件工作:

一、电信诈骗的危害

每一起电信诈骗案件的背后,往往意味着被害人倾家荡产,被害人大部分为中老年人,电信诈骗给我国金融秩序、社会、家庭造成了较大的危害。

二、电信诈骗的特点

以广发银行南京分行 2013年6月6日 至 6月7日 发生的三起案件为例,电信诈骗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客户身份信息可疑。

1.办理业务的客户年龄较大,多为50-70岁的中老年人群。

在该行办理业务的客户分别为一名中年妇女和一名年近八旬的老人。

2.被害人在办理开户过程中主动要求开通网银业务。

该行两名被害人在营业厅办理个人账户开户业务,同时申请办理网银业务,并指定要求办理KEY令(KEY令无需插入电脑,只需输入相应口令即可完成网上转款,异地可使用),被害人又将网银预留的手机号码改为骗子提供的异地手机号。

3.被害人疑似被他人“洗脑”操纵。

该行柜员发现客户神色慌张,不时地翻看手机后,立刻提高了警惕,并向客户出示《电信诈骗安全提示单》,边极力劝阻其办理相关业务,当柜员向该客户询问遇到的具体情况时,客户以这是我的事,不能告诉你们,是别人让我这么做的为由拒绝回答,且催促柜员尽快为其办理业务。上述种种迹象表明骗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以保守国家秘密为由恫吓被害人在转账过程中不能向任何人,特别不能向银行工作人员透露划款的原因及理由,使骗害人始终陷入诈骗迷局中。

三、防范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认真落实新建账户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是识别境内居民客户身份最主要的工具。在电信诈骗中骗子使用虚假或他人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时,“联网核查公民身份系统”比对客户身份,能识别出骗子的虚假身份。

(二)自觉强化一线柜面人员的洗钱风险意识是成功堵截诈骗资金的关键。反洗钱很多大案要案线索均由一线柜面人员及时发现,在日常工作中对柜员人员加强宣传与培训,以提升柜员对诈骗事件的警觉度和辨别能力,从而避免客户遭受损失。

(三)依靠科技手段进行洗钱风险提示是提高洗钱案件预防能力的有效辅助措施。系统可以将可疑客户信息与外部欺诈风险事件数据库进行比对,为柜面人员判断交易客户是否存在可疑行为提供可靠依据。

(四)进一步面向社会公众普及洗钱风险提示,是从源头上防范洗钱案件的基础。对社会公众宣传公民反洗钱义务等基本知识,突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大力开展风险教育,提示公众警惕网络洗钱诈骗和电信诈骗等风险。

(五)不向六十岁以上老人及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主动宣传和营销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支付方式,如客户确实需要办理,应对其进行风险提示。

(六)加大自助设备巡查力度,防范被骗人员通过自助设备转账,重点关注中老年人等容易受骗群体的离柜转账行为。

7.案件防范的职责 篇七

近几年, 毒品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随着贩毒分子涉毒手段、技术的不断翻新, 出现了大量的新型毒品, 如冰毒、摇头丸、氯胺酮 (K粉) 等。通过对2012年至2014年塘沽地区毒品犯罪的总体情况分析, 我地区毒品犯罪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这三年的总体情况是:

2012年共批捕946人, 其中批捕涉毒人员89人, 占批捕总人数的9.4%。在这89人中, 女性犯罪嫌疑人16人, 占涉毒人员的20%。

2013年共批捕692人, 其中批捕涉毒人员127人, 占批捕总人数的18.4%。在这127人中, 女性犯罪嫌疑人24人, 占涉毒人员的18.9%。

2014年共批捕831人, 其中批捕涉毒人员92人, 占批捕总人数的11.1%。在这92人中, 女性犯罪嫌疑人17人, 占涉毒人员的18.5%。

毒品犯罪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 以贩养吸居多

贩卖毒品的人员多数又是吸毒人员, 贩卖毒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毒资, 在数量上以“零包”贩卖为主。例如2014年7月28日, 犯罪嫌疑人董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某小区门前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 重约0.5克, 得赃款叁佰元人民币。

(二) 懒散无业人员居多, 且年龄呈低龄化发展趋势

涉案人员多来自社会底层, 文化素质不高, 好吃懒惰, 盲目追求生活享受。例如2013年3月间, 犯罪嫌疑人王某 (男, 1994年3月出生, 涉案时刚满19周岁, 无业人员) 在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 以每袋毒品“冰毒”200元人民币的价格, 向陈某贩卖毒品壹袋, 获毒资200元。

(三) 交易场所多样化

毒品犯罪分子为逃避被抓获, 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 选择各种交易场所。除选择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之外, 还有的选择在暂住地、快捷酒店、公园附近等。

(四) 犯罪呈现出网络化趋势

犯罪手段从传统的见面交易、熟人交易逐渐演变成网络交易, 通过QQ等聊天工具寻找潜在买主。例如公安机关网监支队在网络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闫某, 25岁, 天津港某公司吊车司机, 于2014年4月份接触毒品, 随即开始吸毒并以贩养吸。其利用网络虚拟身份的隐蔽性, 在一毒品交流QQ群中担任管理员, 发布售卖毒品的信息, 并利用其他虚拟身份与买毒人员交流联络。该QQ群以吸毒人员为主, 成员多达120余人, 贩卖毒品的受众面非常之广, 且地域不限, 可能为跨地区贩卖毒品埋下隐患。而手机作为移动终端可随时登陆QQ等网络社交软件, 发布、联系售毒快捷方便, 方式隐蔽。

(五) 自驾车和物流托运成为运输毒品的主要方式

由于随身携带毒品易被查获, 毒贩便通过物流托运和自驾车运输的方式达到其目的。交通条件的改善一定程度上为毒品犯罪的蔓延创造了条件。尽管物流公司应要求工作人员在发货前要对货物进行核查, 但实际按规定操作的不多。一方面, 一般物流公司每天的货物周转量较大, 商家往往不愿意承担人力成本。另一方面, 毒贩将毒品夹杂在其他货物之间进行托运, 行业一线验货人员对毒品缺乏基本认识, 对货物检验手段不力, 在多数情况下, 验不出托运货物中是否夹杂毒品, 从而使毒贩得逞。

二、毒品犯罪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 地理因素:我国紧靠国际上最大的两个毒品生产加工地区

我国西南地区的云南与缅甸接壤, 边界线长达4051公里, 毗邻四大毒源之一的“金三角”。贩毒分子正是利用边境线长, 不便于公安等机关查禁毒品工作的展开, 在中缅边界大肆进行跨国贩毒活动。我国西北地区毗邻新兴毒品基地“金新月”, 通过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等国向我国渗透。就此可以看出, 我国处在一个毒品生产、加工地区的包围之中。境外毒品分子也正是利用了毗邻我国的优势和我国边境线长的特点, 把我国作为毒品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地区并刺激我国国内的毒品消费。

(二) 精神原因:毒品的成瘾性

毒品的成瘾亦称毒品依赖, 包括身体依赖和心理依赖, 人吸毒成瘾后, 无一幸免的对毒品产生双重依赖。其一, 当毒品被停用后, 就会发生撤药综合症状, 出现生理功能紊乱, 其痛苦令人难以忍受, 此现象被称为“身体依赖”;其二, 吸毒使吸毒者产生快感, 诱导吸毒者产生再次吸毒的强烈愿望, 以满足快感而避免难以忍受的痛苦, 此现象被称为“心理依赖”。因此, 毒品的成瘾性应当是身体和心理依赖两方面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 不能简单的将依赖性或成瘾性归于毒品本身。

(三) 利益因素:毒品贩卖所带来的巨额利润

毒品交易的巨额暴利, 致使许多人愿意铤而走险, 不惜赔上性命, 有毒犯曾这样说“死了我一个, 幸福下一代”。这句话一方面说明了毒贩不惜失去生命也要贩毒, 同时也说明了毒品交易可换来的利益之大。这些正是毒品犯罪迅速滋长蔓延的重要原因。

(四) 法律惩罚不力

由于毒品犯罪所带来的巨额利润, 毒品犯罪分子已经对当下法律的惩罚力度习以为常, 并且甚至已经无视法律的存在。因此, 打击犯罪的力度必须达到相当的程度, 才能将犯罪揭露出来并予以惩罚, 使毒品犯罪得以遏制, 维护社会的秩序, 维护法律的威严。但是, 目前由于多方面原因致使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不够。

第一, 在证据方面, 取证难、采证难和定证难已成为打击犯罪的重点问题。毒品因吸食、注射而灭失, 且无明显被害人, 因此在物证的取得和印证上显得十分困难。而对于这一难题法律又无特殊规定。由于毒品犯罪在证据收集上的特殊性, 毒贩当庭翻供情况较为多见, 而法院在证据的要求上比较苛刻, 毒品犯罪中毒品交易数量经由捕、诉判三个环节下来, 在数量上锐减的情况非常突出。毒贩当庭翻供, 而使证据成为孤证的情况, 已经司空见惯, 但却没有较好的防范措施, 使得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受到严重影响。

第二, 在侦查方面, 缉毒工作过度依赖以吸抓贩、抓现行犯, 特情人员的建立受到严格限制,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以及如何转化所获证据等法律尚未明确, 致使查处毒品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另外, 由于毒品犯罪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和隐蔽性等特性, 而目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大多仍然沿用传统的侦查模式, 情报网络和信息共享没有有效形成, 案件难以侦破。现有的管辖原则灵活性不够, 亦给查处带来了难度。

三、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 防治毒品犯罪应当坚持的原则

《禁毒法》的规定为我们防治毒品犯罪指明了必要而科学的指导性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 主要指在意识上要时刻有防患于未然的准备, 在毒品犯罪出现之前要尽量做到有效预警, 将犯罪遏制于萌芽状态才是预防的主要目的。如果犯罪行为已经成型或已经造成危害后果, 那时的预防已经失去其根本意义。故预防要做到提前、准确、有效, 才能降低禁毒成本, 是禁毒工作更为高效。

坚持综合治理原则。由于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其中所掺杂的各种关系繁杂而多样。毒品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所涉及到的问题十分复杂, 需要研究的问题相当广泛。单一的手段和方式、方法, 都不会起到根本的解决作用, 即使一时间起到了成效, 那也只是治标不治本, 所以对以毒品犯罪, 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全局考虑毒品问题, 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 深入开展那全民禁毒教育

《禁毒法》的颁布实施, 使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更为重要的必须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使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一, 统筹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 把禁毒宣传教育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宣传教育是面向社会的一项工作, 其社会化程度高, 综合性强, 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通力支持, 发挥各自在社会中的作用。禁毒宣传工作具有严肃性, 需要有威慑力和影响力的机关组织宣传, 得到的效果会更好。

第二, 注重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统一。一方面禁毒宣传教育对象纷繁复杂, 从年龄层上分, 有青少年、中年、老年等之分;从职业上划分, 可分为农民、商人、工人、无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等;另一方面, 不同的地区禁毒教育的环境不同, 受当地民族风俗、历史传统影响, 开展禁毒教育有着不同的难易程度。故针对不同的对象和地区, 要使用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才能达到教育的效果, 使得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得到统一。

第三, 利用大众传媒, 扩大宣传范围, 提高宣传效率。禁毒部门可通过同级政府宣传部门、公安政治宣传部门等渠道和资源协调沟通媒体, 将自己掌握的进度资源与媒体传播功能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相结合, 充分发挥两者的资源优势, 既收到了禁毒宣传的效果, 也保障了媒体自身的经济收益。这样禁毒部门和大众媒体可以长期合作、长期发展, 但同时也要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联动, 把有限的禁毒资源和传媒资源发挥最大化的禁毒宣传效果。

(三) 严查重打毒品犯罪活动

读盘件相对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而言, 隐蔽性非常强, 交易中多数“人货分离”, 取证十分困难。故此导致司法机关在批捕和刑事审判中, 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都很倚重, 甚至是决定性的, 然而涉毒犯罪嫌疑人大多数都知道司法机关存在的这些取证难的问题, 他们便不肯轻易认罪伏法, 于是自然而然司法审判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无形中被削弱了。

第一, 严厉打击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活动。在贩毒者、非法种植者、制毒者和吸毒者四者之中, 贩毒者是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没有贩毒者, 毒品的非法种植、制毒产所和需求市场将失去存在的条件和基础。贩毒者是毒品犯罪中的罪魁祸首, 应是毒品犯罪中的重点打击对象。

第二, 严厉打击制毒犯罪行为。要打击制毒犯罪行为, 就必须从制毒的原料、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制毒窝点等着手控制。对于制毒的原料和相关设备, 国家要严格控制, 完善易制毒品原料和设备的管理制度, 将其纳入公安部门的管理之中, 定期对这些原料、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制毒资金的管理和监控, 要从资金的来源入手, 对于外资的引进, 要充分审核, 强化验证管理, 确保引进的资金用于合法经营。对于技术人员的管理, 主要着重对掌握易制毒品技术人员的监管, 对于其从事的工作, 公安机关要定期进行抽查和监控, 防止这些技术人员因制毒分子的诱惑, 而从事制毒的开发和研究。对于制毒窝点, 要主动利用环保、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 利用它们的资源优势, 对异常用电、用水及出现异常污染的生产单位, 进行调查监控, 这样可以即使发现制毒窝点, 同时可以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有效打击隐蔽性较高的制毒窝点。

第三, 进一步加强对麻醉、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我国《药物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在管理麻醉、精神药品中存在的问题, 必须进一步对这些药品的种植、生产、经营、供应、进出口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审查批准, 严格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 必须查处, 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对擅自运输和非法贩卖、制造的要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对可用于制造海洛因等精制毒品的化工原料必须严格管理, 对其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进口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和限量管理。

(四) 提高禁毒技术, 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

我国禁毒部门的现有缉毒人员技术素质不高, 装备落后, 科技含量低。对于这样的现状, 要从软、硬件建设着手, 不断提高缉毒人员技术素质, 强化打击毒品犯罪的实战能力, 确保防治毒品犯罪的有效性。首先, 从软件建设着手, 加大缉毒人员的技术培训, 练就一批高素质的缉毒专业人员。对于缉毒人员的技术培训要投入足够的经费和精力, 确保技术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目前, 全国一些警官学院等国内高等院校已经拥有专门的禁毒院系, 开设专门的禁毒课程, 这些课程可以帮助培养一批具有高素质、高实战能力的缉毒人员队伍。同时, 要密切关注国内外毒品犯罪的发展态势, 积极探索适于毒品犯罪惩处的教学方式。其次, 从硬件着手, 就必须你离提升缉毒装备水平。良好的缉毒装备是保证禁毒工作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 不仅要积极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的缉毒技术, 同时自身也要改良和发展适合中国毒品犯罪特征的缉毒技术和装备。

摘要:随着贩毒分子涉毒手段、技术的不断翻新, 出现了大量的新型毒品, 如冰毒、摇头丸、氯胺酮 (K粉) 等, 这些新型毒品主要是由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 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 使用后会使人产生兴奋或抑制, 连续使用后人体会对其产生依赖性。由于毒品能够带来巨额利润, 强烈地刺激着那些具有变态的畸形经济意识的人们, 最终使他们铤而走险。

8.案件防范的职责 篇八

要在现有的制度下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杜绝违规操作,规范自我行为,规避案件发生。

近年来,银行业发生了一些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频发,给银行业带来重大资金损失,也严重影响了银行业的声誉。银行风险的主要部分是人员风险,其主要原因包括: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工作责任心不强,奖罚不明等等。人员风险对家庭、单位、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员工行为排查的有效途径,把员工行为排查与规范业务操作相结合,与营造合规文化相结合,与案件专项治理相结合,与促进业务发展相结合,在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上下真功夫,在思想认识、制度制约、违规惩处等方面下真功夫,使员工在风险和案件面前“不会违规、不能违规、不敢违规”,力求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效果到位,杜绝各类案件发生。统一思想认识,夯实员工行为排查工作。

随着农商行股份制改革进程的深入,股改带来经营理念、运行机制、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调整和改进,必然给员工思想和行为带来较大影响,经济大潮的纸醉金迷也时刻冲击着员工的视觉神经,如果对员工出现的一些思想和实际问题疏导、关注不够,思想政治工作没有跟上,使一些员工思想情绪没有得到及时化解,造成少数员工心理失衡,萌发犯罪动机,引发案件。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从维护国家资产安全、维护农商行声誉和利益、维护员工人身安全和家庭和睦出发,深刻认识强化员工行为排查、全员防范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性,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员工行为排查作为案件专项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从自我做起,从本单位抓起,切实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案件成因和思想隐患:有的员工心存侥幸,规章制度不执行,认为过去没有执行制度也没有出大问题;有的碍于情面,对违规违纪行为不纠正、不抵制、不报告;有的监督工作不深入,不细致、不认真,很多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致使诱发案件的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纠正;更有甚者知悉案件线索和风险隐患后,熟视无睹,不管不问,最终酿成案件。特别针对以往员工存在的两种认识误区开展了思想工作,从思想上引起员工对行为排查的重视。一是针对部分员工存在的行为排查是形式,与案件防范无关紧要的错误认识,强调开展好员工行为排查工作,是提高案件防范主动性的有效途径,要求在员工行为排查过程中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案防原则,采取员工测评、社会调查、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从各个层面较全面地了解员工日常工作及单位工作以外的行为表现,争取及时发现案件隐患苗头,防范于未然。二是针对部分员工认为员工行为排查侵犯个人隐私,存在抵触排查单位工作以外思想行为的错误认识,在“警示教育”案件分析会上专门以近期上级行通报的金融犯罪行为为例,阐明了业余时间乱交友、黄赌毒、大额购买彩票、无限制消费等行为是诱发犯罪的导火索,使广大员工深刻理解了慎独、慎交、慎情的重要性,增强了深入开展行为排查工作的自觉性。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

9.农信社怎样构建案件防范长效机制 篇九

长期以来,农信社是各类金融机构中案发率较高的。而内控制度不健全和有章不循,是造成案发率高的主要原因。因此,如何加强内控建设,构建案件防范的长效机制,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本报邀请了基层农信社的领导,就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建立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发表意见。

农村信用社案防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农信社案件多发、案件防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内部控制缺位,是导致农信社违规操作、经济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据分析,金融机构发生案件的80%是有章不循造成的,20%是制度缺陷造成的。近年来,通过改革发展,农信社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执行力低下的问题使大量的制度形同虚设,导致案件频发。在改革的大环境下,部分农信社注重了改革工作和业务发展,却忽视了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导致少数员工职业素质较差,道德观念丧失,铤而走险,违规违法。部分农信社对审计监督重视不够,审计覆盖面过窄,频率不够,加之内审部门缺乏独立性,尚未建立独立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监事会监督有名无实,致使内审流于形式,检查走过场,使一些违规问题和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虽然近几年通过招收大学生,使农信社年龄结构优化,学历层次提高,但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农信社员工队伍,特别是部分农信社监察保卫部门成为企业“养老”部门,强制休假、岗位轮换制度

得不到落实,难以保障业务稳健开展。

姬瑞朝:农信社案件防范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引发农村信用社案件的隐患仍然存在。主要表 现在以下方面:内控制度不够健全,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重业务发展、轻制度建设和执行的问题;有章不循、违章未究或追究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制度和上级精神执行力差,敷衍了事,检查走形式,甚至渎职导致案件屡屡发生;管理上粗放,存在忽视操作性风险防范和缺乏精细化管理意识;部分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事后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未得到足够重视或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有些信用社对员工思想政治、法制和制度教育不够或缺失等。

主持人:近几年来,你们在案件防范方面是怎么做的,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钟金铭:我们围绕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防范案件,从法人治理、内控制度

制定、修改和完善到执行、监督落实,做了大量的工作。

完善三个体系。一是法人治理运行体系。通过制定和执行《法人治理运行规则》等29项法人治理规章,充分发挥股东代表、外部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的作用,强化信息披露工作,提高透明度,有效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运行体系。二是建立了授权管理体系。授权体系采取“分级授权、下授一级”的模式,由各单位、各部门在各自的受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明确了各项经营管理行为及业务操作的权利、责任承担者。三是内控制度体系。开展了“整章建制年”活动,根据

自身业务发展和票据兑付工作需求,对全行各岗位、各环节、各部门内控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规范,整编成册。共制定、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161项,涵盖了各个部门和专业,形成了与农村合作银行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抓好三大环节。思想到位、执行到位和监督到位是内控建设的三个环节,只有抓好了这三大环节,才能切实有效的防范案件发生。一是思想到位。建立了内控知识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内控学习培训,增强员工内控意识和业务素质,有效防止了各类案件的发生。二是执行到位。通过整章建制,制定了各项业务操作规程,规范了日常业务操作程序,要求员工严格执行落实。推行了客户经理风险抵押金制和稽核人员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执行落实到位。三是监督到位。为保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督促员工依规经营,我行完善检查监督机制,通过会计辅导、事后监督和稽核审计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对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的检查监督力度。

开展三项治理。我行积极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治理商业贿赂和员工经商办企业三项治理活动,通过两年的案件专项治理,及时地纠正了分支机构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规范了业务操作程序,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开展了纪检专项监察活动,对员工经商办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对商业贿赂、顶(冒)名违规贷款

等突出问题及时清理和整顿,对化解各方面的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姬瑞朝:一年来,河南省联社郑州市农信办坚持“勤教育、严内控、重防范、强监督”的治社理念,扎 扎实实地开展案件防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把学习制度、遵守制度、执行制度作为立社之本,在全市农信系统集中开展“制度学习教育月”活动,全面学习银行业法律法规和农信社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度学习全员测试,并把农信社各项制度细化到各个经营环节、各个岗位及工作流程中,真正使制度入脑入心,贯穿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和细节,进一步增强了员工遵章守纪观念。严格执行强制休假、岗位轮换和定期交流制度。郑州农信系统全年共交流联社机关中层干部25人、信用社主任57人、副主任119人、高风险岗位轮岗1671人,对13名信用社主任、11名副主任实施了强制休假,对在岗位交流和强制休假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通过严格稽核和严肃处理,使全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充分暴露陈案,严格控制新案。对过去发生案件而没有查出的,现在查出了,对责任的追究可以放宽,鼓励暴露陈案。严格控制新发案件,如果出了新发案件,必须严格追究责任。对现在陈案没有暴露,甚至又有新案发生的,将严格上追两级责任。郑州市农信办成立稽核监督中心,建立“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稽核管理体系,提高内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大内审频率,对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录像检查和枪支弹药等八大高风险领域进行了一

次全面的内部审计。

主持人:如何理解案件防范长效机制,你们认为怎么才能构建起案件防范的长效机制?

钟金铭:我认为,构建案件防治的长效机制,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组织领导。农信社要从省级联社开始,自上而下成立案件防治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和案件防治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案件防治工作格局。强化内部控制。农信社要继续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全力提升执行力,构建防范各类风险,尤其是防范案件风险的内部防线。一是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抓好案件防治工作的前提,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要将现有制度全面梳理、整合,及时完善、健全,弥补制度漏洞,为案件防范构建完善的制度堡垒;二是制定出来的制度只有严格执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坚决杜绝任何有章不循,违法操作的行为。

3加强思想教育。对员工加强思想政治和素质教育,引导增强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案防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规定,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为案防打好人本基础。

4加大责任追究。农信社要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的方式,加大对各项业务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制度坚决落实,对案件隐患全面排查,坚决遏制各类风险。进一步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类隐患彻底整改,对案件责任按规定严肃追究。

姬瑞朝:针对当前诱发农村信用社案件的诸多隐患,预防之策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切实建立起不愿违的自律机制、不能违的防范机制、不敢违的惩戒机制,形成教育、制度、管理、监督“四位一体“的案件防范体系。要建立对员工进行依法合规经营文化、职业道德操守、风险管理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和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培养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增强遵纪守法和风险防范意识。督促辖内农信机构加强各项内控制度建设和流程规范,逐步形成部门设置有制约、操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过程有监控、风险有检测、工作有评价、事后有考核的全面有效的内控制度体系,确实做到权力有限、责任有度、风险有数、内控有效。当前,农信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今后一个时期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要在组织架构上完善法人治理,不仅是要做到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而且要合理界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权责,特别是对理事长的职责定位和履职监督要到位,防止“一长独大”。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稽核审计制度,着力加强农信机构内部稽核审计组织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专业稽核审计人员,增强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权威性;要改进稽核审计方式,提高稽核审计工作的效率,对案件高发机构、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要增加稽核审计的深度、广度和频率;要建立内部稽核审计的问责制度,提高自我纠错能力,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主持人:为构建案件防治长效机制,下一步有哪些具体计划?

钟金铭:为构建长效机制,将具体采取三大措施:一是成立案件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行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各

10.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风险防范探析 篇十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 民间借贷是主要诱因

受近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 在银根趋紧情况下, 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发涉众型犯罪的趋势逐步显现, 典型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再对外高利放贷。以民间借贷为掩护的非法集资活动交易手续简单, 无担保, 借款人资料不公开, 借、贷款人信息不对称, 风险发生后投资人或放贷人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加之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 极易出现借款人携款潜逃现象, 从而导致大部分参与者资金亏损, 进而引发涉众型犯罪。

(二) 职业犯罪特征日益明显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已逐渐演变成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的犯罪集团。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 出现一批专门从事资金低吸高放业务的非法资金掮客, 从中获取中间利益, 此类人群占到10%-30%。又如在传销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通过“拉人头、赚积分”的手段发展下线, 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呈典型“金字塔”结构。

(三) 社会危害性大

一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涉众型犯罪受害对象多为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等低收入弱势群体, 此类人群往往发财心切, 但辨识能力低, 受骗后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部分受害企业在上游资金链断裂后, 会陷于经营困难或停产倒闭境地, 引发职工下岗、工资拖欠、经济纠纷等问题。二是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涉众型犯罪主体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吸收或变相吸收大量公众资金, 使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 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宏观调控。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吸收公众资金后转手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 损害正常金融秩序。三是易被敌对势力利用。某些敌对势力以互联网、电信媒介为平台, 通过短信、网上视频等方式联系受害群体, 网下见面串联策划, 诱发群体上访。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 银根收紧与企业资金需求刚性增长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国家货币政策由积极转向稳健, 银根收紧, 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仍具有向大型及国有企业倾斜的传统下, 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 企业流动性易出现不足或资金链断裂。为应对临时性经营困难, 部分企业选择通过民间集资来缓解燃眉之急。值得重点关注的是, 在近年实体经济困难较多、效益下滑情况下, 房地产行业持续升温且获利丰厚, 刺激了部分生产加工企业抽资, 甚至通过民间借贷投资房地产开发, 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力度加大, 在房屋销售不畅情况下易导致资金链断裂。

(二) 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与投资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增长, 居民闲置资金也在增加, 个人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旺盛。但当前资本市场面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工具种类偏少, 普通投资者面临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折中选择, 缺乏专业知识的人群或是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 在诸多不规范操作的引导下会选择将资金投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 甚至是非法集资。此类投资者往往缺乏经济金融和法律方面的知识, 不能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 在发财心切情况下心存侥幸, 面对犯罪分子打出高回报的幌子, 往往抵挡不住诱惑而上当受骗。

(三) 非法集资手段隐蔽与法律制度不健全之间的矛盾

涉众型经济犯罪隐蔽性强, 如非法集资活动形式多样, 违法犯罪主体往往以投资、生产经营项目为载体, 参与者通过熟人、亲戚、朋友层层介绍不断扩展, 集资手段也逐步由传统方式向网络化发展。在资金链未发生断裂情况下难以及时发现。另一方面, 防范、监控、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 这方面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如其中与之密切相关的民间借贷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现行刑法条款无法对其调整, 导致一些民间融资项目的立项、广告宣传、资金筹集、流向等环节无法实现透明严格监管。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防范

(一) 总体思路

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资金密集型犯罪, 其涉案资金绝大部分仍需通过金融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来进行流转, 因此可以利用反洗钱机制通过识别、核实、监控三个方面工作来对其进行防范。识别主要是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实施尽职调查, 核实是指业务关系存续过程中持续识别客户身份, 监控则是指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对其资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在上述过程中, 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 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公安部门报告, 以利于后续打击或处置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 通过国内发生的典型案例、公安部经济犯罪资金交易模型、有关部门通报的洗钱上游犯罪特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疑交易分类标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洗钱类型分析等工作, 已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总结出一套较为实用的识别点, 金融机构利用这些识别点可以有效地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及时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

(二) 非法集资的防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都属于非法集资,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营利, 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后者的犯罪目的则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 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另外从犯罪行为上看前者不以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 后者则须要求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数额较大以上。

非法集资资金流动情况见图1。

其主要识别点如下表1:

(三) 非法传销识别方法

下图列出了非法传销活动情况示意图, 会员发展了A1和B1, A1和B1各自发展自己的个人下线。

图2中的箭头指的是传销活动中上线发展下线, 也是上线向下线返利资金的流向, 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向则与图2中的箭头方向相反。主要识别点见下表2:

四、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工作设想

(一) 构建科学合理、运转有效的普惠金融体系

一是在市场政策制订和金融资源分配上应向中小微企业、低收入者和农村偏远地区客户等弱势群体倾斜, 完善其投融资渠道和手段, 使其能够获得与大企业和富裕阶层机会均等的安全、快捷、可承受的正规金融服务和产品, 减少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活动空间。二是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 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 加强对民间借贷机构的备案管理, 通过正规渠道释放民间资本的活力, 引导民间借贷逐步走向规范健康的运行轨道。

(二) 健全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防控工作机制

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协调下, 明确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管理、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办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研判, 完善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方案和预案, 研究制定打防对策, 区分性质采取不同处置方式, 有效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合作联动, 实现早监控, 早识别, 早介入, 将风险隐患及时化解。

(三) 完善形式灵活、注重实效的宣传教育机制

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短信等媒体, 以专题、专栏等形式, 对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公益宣传, 加强对社会公众和企业的风险提示和案例警示, 引导民众理性投资, 自觉抵制非法集资、非法传销活动, 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营造良好的稳定和谐社会氛围。

摘要:涉众型经济犯罪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近年来案发攀升趋势明显。文章分析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成因, 提出了通过反洗钱机制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总体思路, 总结了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识别点, 并对今后防范工作提出具体设想。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民间借贷,反洗钱,资金监测

参考文献

[1]徐文文.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考察——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切入点[J].刑法论丛, 2012年03期.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 朱江.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J].人民司法.2013年01期.

[3]唐旭.反洗钱理论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上一篇:我崇拜的人宛海霞五年级作文下一篇:英语四级多少分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