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

2024-10-12

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15篇)

1.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 篇一

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考核,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记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执业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所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律师执业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五条 律师执业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第六条 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对律师上一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七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第八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三)参加执业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考核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律师参加执业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上一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出具考核结果的考核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待有查处结果再予确定。

第十三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考核的,由考核小组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律师经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本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2.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 篇二

众所周知, 激励机制最为关键的两个部分就是绩效和薪酬。企业实施绩效考评, 可以对每位员工的劳动支出、贡献水平以及努力程度等进行判别后再支付薪酬。表现优秀的员工, 可以给与一定的奖励。通过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最终所得的结果决定企业运用激励的方式;而激励机制的运用效果会在一定程度上给员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带来影响, 员工的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都会发生变化。因此, 会计事务所在对激励机制进行设置时, 必须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最终获得良好的绩效;事务所结合员工的绩效来支付薪酬, 保证绩效和奖酬的一致性, 把绩效作为基础, 科学创建激励机制,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创建绩效考核制度的途径

1. 制订绩效考核计划

为了让绩效考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那么必须提前制订计划。第一, 需要对绩效考核的目的进行明确明, 具体包括奖金的分配、薪酬的提升、员工的晋升这三个方面。第二, 明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时, 会涉及到德、能、勤、绩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确定绩效考核的具体时间, 通常会计事务所都是年度考核, 然而效果却不太明显, 所以最好进行季度考核。

2. 进行绩效考核技术准备

(1) 编制考核标准

第一, 用数量的形式来表示考核标准;第二, 不能让员工产生完不成任务的心理, 也不能由于设置宽松而使每项指标分数都过高, 所以考核标准的难度必须要适中;第三, 结合具体的级别和岗位来设置考核标准。

(2) 对被考核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析

结合考核目的, 考核者需要充分分析被考核者的工作性质、内容以及完成任务需要花费的精力等, 进而明确被考核者应该完成的目标以及工作方式等。

(3) 确定考核指标

在确定考核指标时, 最好将其量化, 若是不能量化那么就对其进行细化。而且设置考核指标时, 还应该充分考虑被考核者的职务以及考核目的, 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 考核指标也会不一样。

(4) 考核方法

定性评价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而定性评价表现明显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会计事务所的员工素质一般都比较高, 因此, 在对员工进行考核时, 可以把各种考核方法结合起来, 比如书面法、尺度评价法和关键事件法等。

3. 考核者培训

对部门主管进行培训时, 需要把时间定在绩效考核的前一个星期。事务所为了更好地发挥培训作用, 可以专门聘请人力资源师, 从而让考核者能够加深对绩效考核作用及地位的理解, 考核则在明确相关规则后, 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各种偏差现象。大概在绩效考核的前三天, 部门主管就需要对评价者展开培训工作。首先, 及时向员工公布这次考核的真正目的, 并且向员工解释开展此次考核的原因。其次, 提醒员工平衡自己的心态, 端正自己的思想, 客观公正的评价被考核者。最后, 对被考核者最终的业绩进行宣读, 让各位员工能够心服口服, 建立公正的考核环境。

4. 收集数据

在评估绩效的时候, 需要养成随时做笔记的习惯, 把比较重要信息记下来, 为以后的检讨工作提供参考。其中, 主要的搜集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考勤记录法, 这主要记录的是员工缺勤次数, 以及缺勤原因;第二, 典型事例法, 把员工的优秀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比如, 员工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后主动帮助其他同事, 或者是自己没有完成工作任务还去干扰他人顺利工作等。

5. 选择评价者

在会计师事务所中, 员工一般都具备较高的素质, 而且能够明确自己的业务, 再者,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为客户服务, 所以, 在选择评价者时, 必须要包含上级考评、下属考评以及同级考评, 同时还要涉及到自我表现考评以及客户考评等方面的内容。

6. 反馈结果

在会计事务所中, 上级必须要高度重视绩效反馈, 不能把其当作没有必要的事件。在公布反馈结果后, 上级应该积极主动的和员工沟通交流, 鼓励各位员工真实反映被考核者是否符合考核标准, 并让员工总结绩效考核过程中的不足。在此环节中, 上级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若是在单独谈话中, 提及和员工人品有关的内容以及谈话员工的名字, 上级必须要对其保密。这样不但能够表现上级的个人素质, 而且也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因误会而导致矛盾的现象。

三、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设计激励机制

为了更好地落实绩效考核, 那么会计事务所就要科学的设置激励机制。这样就能够把员工的报酬和事务所的成就结合在一起, 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激励机制进行设计时, 可以把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结合在一起。需要对物质奖励精心进行策划, 其中物质奖励包含的内容有工资奖酬制度和晋升定级制度。事务所在设计工资奖酬制度时, 必须要结合企业实际, 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状况, 明确业务总收入以及总支出在奖酬总额中各自所占的比例。综合上述几点, 事务所可以有效解决一些问题:第一, 上级与下级员工间的工资奖酬差额。第二, 在各个级别中, 基本工资和奖酬比例也不相同。通常而言, 奖酬所占比重会随着级别的上升而增加。第三, 奖酬机制的设置必须要把绩效考核当作基础。保证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充分发挥激励制度的作用, 全面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 增强公司的凝聚力。第四, 确立晋升定级制度, 可以参考分层分级制度。具体来说, 把各个职务进行分层后, 再对工资等级进行确定, 保证各层及各级间工资奖酬的级差倍数保持在合理的状态, 而且其会并随者层次级别的上升而增加;在每一层次中要提高级别时, 必须把资历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 晋升职务层次时, 把综合技能作为参考依据;在同一层次中, 即使工资升到最高等级, 若是在绩效考评中没有晋升职务, 那么就不能提高工资。

摘要:文章首先简要介绍了绩效考核与薪酬的关系, 再对会计师事务所绩效考核制度的具体设计步骤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设计薪酬机制, 以期能够为同行带来一些启发。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绩效考核,薪酬激励

参考文献

[1]金筱蓉.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探讨[J].中国经贸, 2013, (12) :86-86.

3.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 篇三

读者:覃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律师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于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职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于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编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有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

二、关于律师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律师事务所为用人单位,为其律师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包括律师在内的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应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律师及其他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涉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参加工伤保险时的登记、缴费,还是出现工伤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与作为职工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符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承担权利和义务的责任主体。

三、关于律师参加医疗、生育保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如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与作为职工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关于律师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4.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 篇四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

(五)所属律师的执业情况;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工作。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情况是指:

(一)是否符合《律师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是否依法履行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是指:

(一)是否存在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三)是否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是指:

(一)律师事务所完成业务数量、质量和业务收入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业务质量保障监督情况;

(三)组织所属律师参加培训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

1(五)律师事务所其他业务发展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是指:

(一)律师事务所收案等执业活动管理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审查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与财务管理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情况;

(五)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内部机制运行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监管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队伍建设情况;

(十)律师事务所党建情况;

(十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内部管理情况。

六、所属律师执业情况是指:

(一)律师执业资质情况;

(二)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三)律师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四)律师参加培训情况;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

(六)遵守本所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5.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 篇五

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年度,****律师事务所在省司法厅、省律协的领导和指导下,秉承“以真诚求信誉,以质量求生存”宗旨,经全体律师齐心协力,开拓进取,使各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就,现具体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团队整体形象。

****律师事务所自****建所以来,始终坚持狠抓队伍建设,利用引进、招聘、律师推荐、所内培养等多种人才吸纳方式,广收优秀人才,打造了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精湛、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的律师团队。„„,具有高级律师资格和硕士以上教育背景的律师占全所执业律师的60%。

我们不仅通过各种形式广纳人才,更注重律师对伍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素质培养。我们的做法是:(1)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的老律师的帮带作用,将老律师工作刻苦、认真的优良作风发扬传承。(2)制定每周五下午两小时学习例会制定,将业务学习和思想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并有专门所领导抓此项工作。(3)开展“先做人,后做律师”的专项教育活动,通过李庄事件,对年轻律师开展人生观、价值观的大讨论,使其充分认识到:做人乃立足之本,只有做好人,才能做好律师。(4)利用各种形式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一年来,我所除了组织律师参加省厅、省律协组织的继续再教育外,还组织律师参加了《侵权责任法》、《行政诉讼法》、《金融保险业务研讨》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学习。

加强律师对伍建设,不仅为我所补充了新鲜血液,增强了集体战斗力,也为我所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保障。

二、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服务质量,全面开展律师业务活动。

随着法治社会的日益形成,律师的服务领域也随之拓宽,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我所也日渐将原来着重传统业务转变为开放型服务,先后成立了金融证劵、房地产与投资、企业改制与破产管理、知识产权等研究小组,研究新领域的新问题,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旧房改造建设领域,我们诉在旧房拆迁、补偿、工程建设、宅基地和承包地调整一系列环节中,摸索出了一整套成熟的经验,成功地指导了**市惠济区花园口乡石桥村的旧房改造。

在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中,我所严格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指导监督意见》,坚持律师事务所统一受案、主任把关及报告制度,指派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素质高,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

三、规范执业行为,指导律师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通过强制力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作为法律使者的律师,要完成使命,就要求每个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一年来,我所律师严格做到了不吃请、不接受当事人任何形式的馈赠和非法利益;不允许律师与对方当事人非法接触;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影响法官、仲裁员公正办案;在受理案件和出具公函时,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的标的统一收费;结案时核实应收的代理费,避免私自收费;建立法律顾问点回访制度;在与同行的关系上,秉承“以真诚求信誉,以质量求生存”,杜绝不正当竞争。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个别律师为了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淡漠社会责任感。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甚至为了一己名利,唆使当事人与党和政府对立,这不仅严重地了社会的和谐秩序,更有损律师的形象和使命。去年10月份,我所召开了为期一个月的“律师职责与社会责任”的大讨论,是每个律师充分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是律师因承担的法律义务。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律师服务质量,关系到律师的社会形象和发展方向。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在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建设方面尤为重要。一年来,我所先后召开了五次律师大会,重新修订和完善了《统一受案收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律师利益冲突查处制度》、《投诉查处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律师文明服务规则》、《承办案卷归档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是所的管理活动步入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轨道。

五、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

(1)、业务面拓展不够,对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够及时的跟进,并展

开有效的法律服务。

(2)、卷宗归档不及时,有拖拉现象。

(3)、个别律师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不强。

本所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改正不足,吸取教训。在新的一年里,以新的发展、新的成就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社会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而奋斗。

6.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 篇六

为了认真履行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二O一一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全面总结评价律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工作情况,特制定《二O一一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对律师事务所工作业绩进行全面的实地检查与评价,充分调动和激发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爱岗敬业、自觉奉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纪律作风、业务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促进律师队伍建设,优化部门职能,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领导

区司法局成立二O一一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考核原则

本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包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收案、收费、财务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建立和使用的情况;律师和辅助人员管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对投诉本所和本所律师的查处情况;实习律师指导制度落实的情况;律师业务档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职责以及章程、合伙制度的落实的情况;律师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5、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6、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7、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提交的材料

1、《区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表》;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自评报告;

4、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

5、年度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6、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的证明材料;

7、对投诉本所和本所律师查处情况的材料;

8、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业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的材料;

9、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建立和使用的证明材料;

10、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2、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3、上年度律师业务质量检查整改和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情况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等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律师事务所,由区司法局给予1—6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并监督其整改,同时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直接责任律师给予相应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五、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向考核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本机构考核年度业务开展、质量监控、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收费、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考核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考核年度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对该律师事务所考核年度的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3、考核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调阅相关材料和案卷,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有关材料。

六、有关要求

7.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 篇七

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Shanxi Lingde Law Office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3年’是山西省司法厅批准组建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是高层次、综合性的三星级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包括:金融证券、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项目融资、资产重组、产权交易、公司购并、破产与清算、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国际贸易与外商投资、民事经济诉讼等法律业务。本所拥有一支学历高、业务精、专趣师队伍, 目細癖师, 律师助服行細助人员赠名, 贿爾錄经验丰富的资灘师’又挪论鹏、术有专攻的中青年律师。同时3SH有多名贿诉讼业资灘师, 可以为客户的诉讼、仲裁細艮务。自成立以来, 曾为百余家大中型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提供过优质的法律服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银行债权的催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处置;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的重组、破产、清算;外商投资公司的组建和清算;重大项目的投资融资;煤炭资源的整合;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组建及项目实施;房地产开发及交易;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设计和策划;知识产权保护等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等。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 令德律膨成了“忠诚、审慎、效率、WM"的服#a念, 以精猶法律知识、膽的业务纖、高度的敬滅神、赠的工作作风, 触多国内夕脚名贿、保险公司、金融资掩理公司.工商鐘等高端客户雕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赞誉。联系人:张爱江TDI明联系电话:0351—7023007地址:太原市长沧路280号13834203006科仪大廈C座401室13994241799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太原市WAS純|1企|, 产, 理人太原市中级X民斧棱y二00七年几·月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K:受理点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mmmmmrm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0七年八月9 CICEN EXPO2007中国 (太原) 国际煤炭与能源新产业傅览会律师团成员单位UMDUKmil M.働太原市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太原市司法茼二oo八年二B

8.律师事务所对我的收费合理吗 篇八

我是一个偏僻小山村的农民,今年4月与同村肖某因合伙纠纷打了一场官司,争议标的为8000元。当地一名律师主动为我提供了代理服务,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前后以正式收据向我收取了900元的律师费和200元的办案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共计1100元。前不久,在县城机关工作的一名亲属告诉我,该律师事务所至少多收了我300元的费用。请问,律师费应如何收取?该律师事务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

湖南 刘沁

刘沁读者:

律师费又叫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是对律师付出劳动的补偿。它有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形式。究竟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委托人自愿选择,但这两种收费均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由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在律师服务实践中,一般使用比较多的是计件收费。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案件争议标的不高,律师费最适合采取计件收费。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关于计件收费的规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为500~1000元/件……”由此可知,该律师事务所向你收取了900元律师费在法定标准之内。鉴于你居住在偏僻的小山村,交通不便、调查取证难的实际情况,向你收取了200元的办案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也符合《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因此,该律师事务所向你收取了1100元的费用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9.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 篇九

1992年冬,我刚拿到兼职律师执业证的第二天(当时取得律师资格证后无须实习),我所在的单位的一位赵姓司机当晚请我去他家喝酒,他说,今天中午我听范厂长讲你考上律师了,我请你喝酒表示祝贺并请你帮我打个官司,我说我刚拿到执业证,还没有打过官司,帮你咨询一下没有问题,如果打官司,到时请我们主任帮你。

酒过三杯,一位胖胖的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坐到我们旁边,老赵介绍说这是他老婆,刚从重庆南岸区回来,家里发生了不幸的事,被南岸区某水厂的厂长欺负了,家里的一坛金元宝不见了。老赵的老婆一边给我挟菜一边流泪说:aq 小李,我妈妈留给我的金元宝不见了,请你帮我控告某水厂厂长。老赵夫妇给我介绍的案情是:1990年,老赵的岳母病逝,因老赵的岳母是某水厂的退休职工,生前厂里给她分配了一套住房,老人生前只生有一女儿即老赵的老婆xx,1991年下半年厂里通知老赵夫妇去厂里将其母亲的遗物搬走,以便把房子腾出来给其他职工住,老赵夫妇没有理采,1992年国庆节,厂里研究决定由保卫科出面将老赵岳母的衣物转移到厂里的库房。为此,老赵夫妇专程去厂里交涉未果。老赵站起身来举起一杯酒一饮而尽满脸通红说李大律师,厂里这次偷偷搬走我岳母的遗物是要出大事的,你知道吗?我岳母给我们留了一坛金元宝,现在找不到了,肯定有人要做牢的。

我看见老赵夫妇给我述说时时而悲伤时而愤慨的样子,再联想到他们夫妇平常在厂里为人老实,完全相信了他们的话,认为老赵这场官司必胜无疑。第二天,老赵开着厂里的车陪我一道去律师所办委托手续,因老赵不能估算出一坛金元宝的价值,所里按计件收费,即代理费2000元(在当时是最高的收费,我当时在单位的工资为120元左右),差旅费200元,由我承办此案。我当时设计的办案方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当天下午,我和老赵赶到重庆朝天门码头,然后乘船过长江到南岸江边的某水厂,找到该厂厂长,第一次亮出律师执业证说,厂长,你违法了,厂长也没见过这种什么场面,神情紧张的问我,律师,我违了什么法,我说,你违了什么法你心里最清楚,一个守寡的老人尸骨未寒,你们未经亲属的同意就把她的东西搬走了,遗物里面有一坛金元宝不见了。这时,厂长马上打电话叫保卫科长来对质。大家在等待保卫科长的间隙时间,老赵不知什么原因溜到一边去了,厂长轻轻的告诉我说,这对夫妇很不像话,他母亲生病从来不来看,去世时也没来,这里确实有一个坛子,装的是老人的骨灰。我听厂长这么一说,心里非常震惊!于是,我转身去找老赵,在长江边,我十分生气的对老赵讲,老赵跟我讲假话没有,那个坛子里究竟是金元宝还是骨灰,老赵说,当然是骨灰。我说,来之前你为什么说是金元宝,老赵说我不说金元宝你们律师会给我打官司吗。我明白了,原来老赵夫妇请我来打官司是想用律师吓唬别人。我说,这个案件我办不了,你去见保卫科长吧。老赵脸色一变,你是收了我的钱的,这个案件必须打赢。我说,你这是诬陷,我不干。

第二天一早,老赵找到我,要我继续办案,否则他要向单位的人说我为他打官司半天就输了,坏我的名声。我仍坚持不干,并将情况向主任做了汇报,主任说你这样处理是对的,你通知当事人来律师所将费用全部退给他。我按照主任的意见与老赵办理了退费终止手续,没想到的是,一个月以后,老赵通过朋友转告我,他请律师去水厂,以金元宝为手段,想争取留下他岳母住的那套房自己用。他还说,他的目的达到了,厂里因找不到那坛骨灰,妥协给房。后来老赵将房出租给别人收租金。老赵也没有去坏我的名声。

10.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 篇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在律师执业证书持证人照片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钢印。

第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损毁。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第九条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完成对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书相应栏目内填写考核、考核结果、考核(备案)机关、考核(备案)日期;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专用章,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被处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处罚期满予以发还。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第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注销、作废的执业证书销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执业证书保管不善或者违法使用执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发放、管理执业证书的工作中,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执业证书颁发、注销及其他有关变更情况适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提供有关执业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队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 篇十一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 监督 抗诉 律师 沟通协商

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商,建立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便捷快速通道,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对共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构筑公正廉洁的司法环境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一、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商之价值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所必然经历的转型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的复杂化、利益冲突的群体化,使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织、各种社会矛盾相互冲突并呈高发、频发态势。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仅依靠传统行政强制性手段来平息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已难以为继。而司法作为国家的基石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面对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司法需求和对司法公正的迫切期望,加强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的沟通联系,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法治尊严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共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在引导规范社会关系、合理调节人们利益关系、平衡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功能日益凸显,同时法律知识的普及、法治意识的培育、法治精神的弘扬,法治环境的优化、法治社会的进步等都极大激发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法律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热情,也直接导致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急剧增长的“井喷”现象。应该说,面对前所未有的繁重审判任务和巨大办案压力,人民法院作出的绝大部分民事行政裁判是公平公正的,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有的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一些案件审判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准确;极少数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案件审判质量不高以及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总是站在社会矛盾冲突的最前沿位置,时刻处在社会纠纷的激流中,是社会不和谐音符的直接感受者。[1]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加强沟通,整合发挥各自在受理申诉、依法提起抗诉和代理申诉、出庭辩护等工作职能,势必共同形成为不服民事行政裁判的案件当事人及时多方位提供法律服务、拓展法律救济渠道,切实保障和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

(二)有利于共同构筑公正廉明的司法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依法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民事行政抗诉的同时,也负有积极查办民事行政诉讼中在实体、程序方面严重违法和司法不公背后隐藏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局限为事后监督,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案件线索来源较少,且审判人员作为司法人员一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往往利用其专业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程序和利用法律漏洞来掩盖其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律师在受当事人委托全程参与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因亲历性和专业性而熟悉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审判人员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论能够依据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客观公正的法律品格作出独立专业的分析判断,从而发现问题,掌握线索,提供证据。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对于拓展案件线索,深入查办司法人员腐败案件,积极营造公正廉明的司法环境无疑会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同时,建立检律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协商沟通机制,也有助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引入外部监督,使民事行政检察权的运行处于“阳光”之下,有助于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增强执法公信力。此外,双方可互信形成抵制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各种不当交往和交易的防御体,共同净化司法环境。

(三)有利于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特别是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错误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对于虚假诉讼、违法调解和其他显失公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裁判,检察机关予以重点监督;对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国家、社会公益的民事行政公益案件,探索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督促起诉,都体现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关注和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他们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开展诉讼和非诉讼代理、进行法律鉴证等法律服务活动,以其法律社会工作者的客观中立地位、扎实法律理论功底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优势,积极向当事人说法释理,传播公平正义的理念,引导他们依法表达合理诉求,行使正当权利义务,疏导过激失控行为,从而达到法律框架下趋利避害的最佳法律和社会效果。加强律师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既可以委托其代理当事人申诉,通过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配合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开展释法说理,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对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稳定的群体申诉案件,共同从法律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裁判规则运用、法律程序等多维角度对当事人从法理、情理、事理等方面进行正面疏导促和,积极稳定当事人情绪,促进矛盾化解,增强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罢访的说服力和公信度,从而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诉讼参与人盲目上诉、申诉,既节约了社会成本,也使司法效益实现最大化。此外,加强检律协商沟通,充分听取律师代理意见,对拟提起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行案前评估和风险预警,可有效避免一些可抗可不抗或可以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的案件进入到抗诉程序,避免因以案就案的机械执法办案而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社会影响。

二、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商之可行性

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中,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有着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理念,捍卫法律尊严的共同目标,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有着相同的法律教育背景,这些都为构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商机制提供了充分依据。

(一)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在法治进程中有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理念

法律的真谛在于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2]法治社会里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对此有着完全一致的价值取向。《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则始终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工作主题,一方面在执法办案中以实现公平正义为最高目标,另一方面则通过严格法律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建立双方沟通协商机制不存在价值理念上的冲突。

(二)检察工作与律师工作有着维护社会利益和法律尊严的共同利益目标

检察机关从产生之初,即被视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3]同时我国检察机关被宪法赋予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任,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法制统一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律师作为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在法律执业过程中通过理性地运用法律、积极地宣传法律、大胆地质疑法律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完善;在发挥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努力防止和对抗公权力的膨胀与恣肆,从而从程序上有效制衡了司法权的扩张,维护了法治的尊严。同时,加强双方沟通协商既可延伸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也扩大了律师的业务范围,在利益与共、目标一致的语境下,加强检律沟通协商也就有了合作的共同需求和坚实基础。

(三)检察官和律师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相同的法律职业特质为相互沟通协商扫平了障碍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立法者这些法律职业为核心构成的群体,他们拥有共同的法律价值取向、共同的法律知识、共同的法律伦理、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法律技术、共同的法律思维,从而形成所谓的“解释共同体”,即特定的人群由于分享同样的知识、同样的技能、同样的伦理准则和同样的职业理念而形成的一种社会阶层和社会力量。[4]因此,对于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法官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判,检察官和律师能在法律人的正义与良知指引下,以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和相同的思维理性在维护法律权威、化解纠纷矛盾、匡扶弱势群体、维护公序良俗中达成共识,形成务实高效的沟通协商机制。

三、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协商机制之架构

构建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的沟通协商机制,要形成相应的规则。这其中,最主要的是沟通协商应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和公正效率原则,同时要对沟通协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一)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自愿体现了法治的民主性特征。检察制度和律师制度都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根本宗旨,只不过为了体现权力的制衡性,律师站在了检察官的对抗面。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共同语境下,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是平等的合作主体,且秉持自愿原则开展沟通协商,因此在检律沟通协商机制中,不存在强制性指令和谁更握有话语权的问题。同时,自愿原则也意味着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意愿,不得强迫误导当事人提出民事行政案件申诉。

2.合法原则。作为司法领域特有的原则,合法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使其他一切原则都处于合法性阳光的普照之下。[5]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在民事行政检察领域开展沟通协商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嬗越法律的雷池,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受利益驱动滥用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权。

3.公正效率原则。“迟到的公正不是正义”。建立检律沟通协商机制的初衷是为了为当事人不服生效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提供快捷办理和反馈通道,避免当事人权益处在不稳定状态,减少其承受的心理与物质压力,同时也可及时收集掌握有关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因此,注重效率是检律沟通协商机制的保障和价值体现,即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应有着畅通的协商渠道、便捷的沟通机制、高效的合作流程。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因此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必须将公正置于首要位置。其中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程序是法律的心脏”,[6]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法定程序,保障申诉活动的公开公正以及当事人的平等参与,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过度简化法定审查程序,规避程序规则,不得违反调查收集证据。唯有如此,方能正确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树立起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与公信。

(二)沟通协商机制安排

1.沟通协商日常例会机制。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协议后,应定期组织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协商会谈,对沟通协商中的问题进行坦诚交流,明确工作重点,完善工作机制。

2.复杂疑难和新型案件研讨机制。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与律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察官和律师就涉及的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从法理、裁判规则运用及事实证据认定等角度进行研讨,共同提高办案水平,促进相互的尊重与理解,学习借鉴相互优秀的思辩技巧、法律智慧、专业技能与办案策略。

3.代理当事人申诉快速办理机制。即利用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业务面广、接触社会层面多,法律服务专业水平高,律师职业易被社会认同等优势,明确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代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应代为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能和受案范围,告知当事人如对民事行政裁判不服的,应首先选择向人民法院上诉和申诉程序,待再审裁判生效后再向检察机关申诉,同时一并告知法律后果及法律风险。如再审后当事人自愿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经当事人委托,可代理其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对律师代理申诉的,应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同时在依法办案和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对经审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及时向代理律师说明不抗诉理由,充分听取其代理意见。

4.案件通报和移送机制。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法律服务,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如发现民事行政申诉符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抗诉范围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报。同时,对发现的在民事行政审判、调解、执行等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以及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

5.出庭观摩、列席案件讨论等业务交流机制。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诉讼、涉及重大民生的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民事行政案件或新型公益类案件,律师事务所可邀请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观摩出庭,使检察机关既可提前掌握有关案件动态,也可学习了解有关专业领域法律知识。检察机关在讨论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也可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参与旁听,旁听律师并可就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定性处理发表法律意见。此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也可共同组织或相互参与法律宣传活动,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职能、业务范围、办案程序,为群众解疑答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其他问题

1.沟通协商主体问题。为稳步推进检察机关与律师事务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沟通协商机制,可先由地市级检察院与市级司法局会签有关沟通协商协定,下发由全市两级检察院和市内所有律师事务所依照执行。市检察院和县区检察院可在协议框架下分别与大型律师事务所和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建立联系点,且基于就近和便利原则,一家检察院可与多家律师事务所形成具体的沟通协商联系。待试点成熟后,可由省级检察院与省司法厅共同制订检律沟通协商的正式实施办法。

2.公正廉洁执法问题。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在沟通协商中必须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规范。检察机关受理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的吃请送礼,不得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工作场所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律师进行非工作性接触,不得以合作为名接受或索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任何办案赞助款物。律师事务所也不得以与检察机关建立合作关系为名,向当事人进行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和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有影响的误导式宣传,也不得私自收取收费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鼓动或欺骗诱导当事人滥诉或恶意诉讼从而激化矛盾、挑起争端。

3.共同开展息诉服判问题。对律师代为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如决定中止审查不予支持抗诉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向代理律师及时通报反馈,并共同做好当事人劝导说服工作。对法院正确的民事行政裁判,当事人反复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邀请律师共同接待接访当事人,充分听取其申诉意见,共同从事实、法律等角度做好息诉服判工作,使矛盾得以化解,纠纷得以平息,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释:

[1]参见鲁邦升:《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http://www.66law.cn/channel/lawarticle/2007-12-06/2786.aspx,访问日期:2016年1月5日。

[2]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3]参见朱孝清:《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

[4]参见张文显、卢学英:《法律共同体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5]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12.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 篇十二

本所的宗旨是:打造西南地区品牌所,为客户及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所涉及业务除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传统诉讼业务外,还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投资、东南亚法律事务等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所成立了“三农”服务项目部,专门致力于为“三农”,乡(镇)、村(社区)、组提供法律咨询,各种法律事务代理,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发律师函。新型城镇化、迁村并点,城中村改造,土地承包、林业产权流转等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

13.律师事务所绩效考核 篇十三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 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 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无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但如果受聘方系申请行政辅助人员工作,且受聘方自愿在无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辅助人员工作证的情况下继续为聘用方工作,则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__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说明: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但如约定试用期,则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受聘方的工作内容:

_________。(说明:具体内容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六条 受聘方在事务所工作期间的报酬支付与计算方式为:

_________。(说明:须具体写出支付与计算方式。如按月、年领取固定工资;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式领取报酬;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等等年餐、电话费等。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为受聘人员设立下列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

_________。(说明:除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为必设外,其它保险种由律师事务所自定。其中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不设立保险条款。考虑到申请办理各类证件的期间,律师事务所可以特别规定保险条款的生效期。)

第八条 受聘人员调离律师事务所时保险的处理办法: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九条 受聘人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条 受聘人在合同规定的报酬外所享有的福利: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条款:

_________。(说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增设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由于受聘人原因致使律师事务所产生经济损失的赔偿方式:

_________。(说明:由律师事务所自定,但应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生效。

聘用方(盖章):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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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 篇十四

本所的宗旨是:打造西南地区品牌所, 为客户及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法律服务。所涉及业务除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传统诉讼业务外, 还办理了大量知识产权、投资、东南亚法律事务等非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所成立了“三农”服务项目部, 专门致力于为“三农”, 乡 (镇) 、村 (社区) 、组提供法律咨询, 各种法律事务代理,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发律师函。新型城镇化、迁村并点, 城中村改造, 土地承包、林业产权流转等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

15.个人律师事务所 篇十五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施行,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仅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地位,丰富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而且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有利于满足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但新《律师法》对如何规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活动并未作出详细规定,有待研究和思考。下面笔者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产生、发展趋势、业务定位、法律地位等方面提出个人浅见,期望与同行进行探讨。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论文格式:

(一)题目、署名及层次格式、文字、字数要求:

1、文稿采用A4幅面word文档;中文标题为三号宋体,正文为小四号仿宋体;英文字体为Times New Roman,标题字号为三号,字母全部大写;如有副标题,另起一行,首字母大写,正文为小四号字体;文稿应加注页码。

2、题目居中,署名及单位标在题目下,例如: 数字城市化进程 王赵

(大学系,北京100001)(设计院,天津300001)文稿最后应有附件页,注明作者个人信息,内容见下表: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并由投资律师个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工作机构最原始的形态,因其责任明确、机构灵活,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为目前各国律师执业的两大基本组织形式。二,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组织形式

在我国,律师事务所得基本组织形式: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规定。其中,国资律师所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出资设立,其在人事任用、资金调度、业务管理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以本所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目前占据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已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都出现了一些管理规范、运作高效、责任明确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但也有部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出现了管理松散、律师各自为战、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容易产生分歧等问题,没有真正形成合伙机制。对此,修订后的《律师法》参照《合伙企业法》,依据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将其分为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作出了使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功能上日趋完善,管理结构上更加合理的规定。与上述律师执业形式相比,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灵活,能适应市场多元化需求,具有以下特点:

1.在管理方面,个人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灵活、决策高效,有利于降低律师所管理成本

以合伙所为例,目前在我国,多数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里,合伙人的主要时间和精力仍在办案上,合伙人在所里的发展策划、日常管理方面进行的思考和承担的工作不同,有些合伙所还出现大家都不管事,或是一个合伙人积极推进管理却难以取得其他合伙人支持的情形,这很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的主任对律师所的管理效率就会大大加强,其决策直接影响所的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可有效减少内部分歧,优化管理,提高效率,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2.在法律责任方面,个人律师事务所责任明确,由设立人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明晰责任

法律允许个人开设律师事务所,同时要求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相比普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看似比个人律师事务所单个律师承担责任的能力较强,然而律师事务所一旦出现内部纠纷或者外部责任,往往会造成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事务所之间、合伙人与事务所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紊乱,纠纷增多。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避免责任不明或相互推诿之虞。

3.在法律服务市场方面,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简便,有利于拓宽律师执业空间,方便当事人选择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我国的律师事业较其他时期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请律师难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据统计,目前我国还有近200个县城没有设立律师事务所,很大程度上是上述地区取得律师资格的人数较少的缘故,即便律师有开设律师事务所的意愿,却因为无法达到原《律师法》规定的“三名以上执业律师”的条件而无法实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为律师解决了办所难、开业难的问题,个人所机构灵活,经济成本及人员成本不高,可以让许多具有律师资格者能够就地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满足这些地区的法律需求,有利于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产生、发展 1.我国有关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有益尝试

修订前的《律师法》没有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实践中,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先后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执业形式进行了有益探索。早在1995年,《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就曾规定了可以以个人开业形式提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1996年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也规定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2001年3月,北京市司法局出台的《北京市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同年7月,上海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更是专门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执业要求、人员 选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和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005年,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北京市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政策有所放开,不再拘泥于《试点办法》中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聘用人员的数量等限制,允许部分个人律师事务所既可以聘任专职律师也可以聘任兼职律师,聘用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也不再受人数的限制;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也不再局限于服务社区的功能,而是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服务中、高端客户。这一系列的突破与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个人所的规定极其吻合,符合当前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方向。然而,其他几个地方的试点,对原有规定却鲜有突破,个人律师事务所在上述地区的设立和发展依然受到较大限制,这使得有意个人投资创业的律师顾虑过多,因此真正成为“吃螃蟹的人”并不多。同时,由于各试点规定不一,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执业形式始终没有形成统一模式,难以推而广之,影响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2.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肯定

新修订的《律师法》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在借鉴国外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的有益补充。新《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律师事务所已然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一种法定组织形式,只不过作为由律师个人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除了要求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要求设立人对个人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外,对个人所的设立规定与国资所、合伙所的规定并没有区别,个人律师事务所已成为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组织形式。3.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执业,在国外是比较通行的做法,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不论在美国、日本,还是香港、台湾地区,个人律师事务所几乎都能占到律师行业的半壁江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个人律师事务所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法律和政策的正式确认,执业条件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但却在激烈的竞争中经受了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执业实践的检验,并最终获得了法律的肯定。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个人律师事务所既可以深入社区提供基层法律服务,也可以走规模化、专业化的道路,服务于中高端法律市场 ;在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城市、乡镇,个人律师事务所因方便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缓解了这些地区请律师难的现象,受到广泛欢迎。可见,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符合当前律师行业的实际状况和业务活动特点,能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另外,个人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灵活,运营成本低,将会成为律师普遍采用的一种执业形式。

三、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认识

修订后的《律师法》虽然确认了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基本形式,但对如何规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活动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如何理性地看待个人 律师事务所,公平地对待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法》修订后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遇到的首要问题。(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定位

有观点认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有利于鼓励律师走入乡镇、深入社区,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对此,容易使人产生误解,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定位仅限于服务社区、服务乡村,解决基层人群的法律服务需要。然而,从《律师法》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的“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要求来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多为资深律师,在各地试点实践中,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多因自身在某一领域有专长,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客户群,业务主要集中在某些专业化要求较高的领域。因此,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定位是面向社区还是锁定中高端客户,完全取决于设立人个人的价值取向,取决于其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的把握,如同申请公司设立时确定“经营范围”一样,况且律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范围远比公司营业执照上确定的范围更加灵活。对此,新修订的《律师法》没有对个人所、合伙所、国办所在执业范围上进行区分,也不应该区分。(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资 1.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数额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是有偿的,具有营利性,有些服务项目又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发生纠纷,就需要以律师事务所的资产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定数额的资产是律师事务所设立和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没有充足的资产,既不利于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现有规定,(《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设立律师事务所一律要求有1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这样的规定可能是参考了旧的《公司法》关于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的规定而设臵的。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公司设立的有关注册资本的要求进行了调整,将一般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到了3万元(《公司法》第26条第2款),同时《公司法》对于设立一人公司与一般的有限公司相比较,对其注册资本却有较高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并且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公司法》第59条)。其原因主要是一人公司经营机构简单,抗风险能力差,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产不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理,作为设立人一人出资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也可以较其他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严格一些,至于资产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法律服务市场的成熟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全国统一规定具体数额显然缺乏科学性,建议可通过授权给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解决。

2.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方式的限制

目前《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以现金的形式出资,出资形式单一,而《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出资形式丰富多样,更为灵活,其中《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如债权、技术等,只要其他合伙人承认即可。因此,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规定灵活多样的出资方式,更有利于个人所的设立及发展,故建议通过今后的实践,司法行政部门可否考虑放宽对个人律师事务所出资方式的限制。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名称 1.个人律师事务所名称的选定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同时第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作字号”,因此,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可以用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在各地的个人所试点规定中,规定要以设立人姓名作为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如《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第10条规定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并且应符合司法部有关事务所名称检索的规定。其名称依次由上海、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等三部分组成。”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果有两个姓名相同的律师都在上海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就会发生名称上的冲突。如果单纯地保护在先权利人,首先对后申请的人不公平,此外,依照上述规定,在后申请人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时除了自己的姓名外,还可以用什么名称呢? 如果连名称都不符合规定要求,是不是就不能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了,显然不应这样。新《律师法》规定有国资所、合伙所、个人所三种形式,不可能要求每种形式的事务所都在名称上加以区别,故建议参照《公司法》中有关一人公司登记的规定,即“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以此注明投资者的身份。因此,不必要求个人所必须以设立人的姓名命名,可以起字号,有名称的选择权,但可以要求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证书和委托合同中加以明示。这样既维护了委托人的知情权,又能达到区分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目的。2.个人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流转

个人律师事务所名称权是指个人律师事务所依法享有的对个人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专有使用权,作为一种权利,可以依法变更、继承和转让。但有人认为:“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事务所名称和主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解散。”根据上述意见,个人律师事务所名称权并不能进行变更和继承,限制了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权,不利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律师所文化的传承。(四)是否对个人律师事务所人员的聘用进行限制?

有人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要求设立人以个人资产对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律师所内其他律师和人员的责任要落实到设立人身上。在管理上,主要依靠设立人自身的管理能力。设立人既要忙于许多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又 要抓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然而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若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数量不加限制,势必造成设立人办理业务和管理事务所两者不能兼备的情形,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委托人利益的保障形成潜在的损害。因此应该限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模,有必要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相关人员的人数、聘任条件等方面进行必要限制。

笔者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人员聘用是律师所内部管理的事项,由设立人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把握。对此,律师法并没有予以限制。法律规定,设立人以个人资产对律师事务所承担无限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使得设立人在聘用多少律师、聘用何种律师时必然对自身的风险做预先估计,既然法律已经允许个人开业,就应该相信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有能力把握自身的风险管理。如果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及实习律师人数加以限制,势必造成聘用一些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反而会影响个人所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同时也限制了个人所与其他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和发展,导致不公。(五)个人律师事务所能否开设分所?

《律师法》明文规定了“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而并没有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对设立分所的考虑来看,“立法部门经过调查研究认为,从近年来一些地方进行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情况来看,效果是好的,考虑到个人律师事务所这种形式还只是刚刚起步,规模不大,还需要在实践中发展和摸索,等到将来条件成熟后再做研究……”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目前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还没有被纳入立法研究范围,同时学术界对该问题也没有更多关注。随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一些个人所在做大、做强后会有设立分所的需求,对此立法不能忽视。个人律师事务所虽为设立人个人开业,只是律师所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从事的业务范围、律师所发展规模等方面与其他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无差异,不能因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开业性质就苛刻地要求设立人事必躬亲,这并不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较强个人性质的必然要求,不能成为个人律师事务所不能开设分所的理由。既然律师法已经把个人开业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常态组织形式之一,因此,建议如果个人律师事务所具备了承担风险的经济实力,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开设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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