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精选11篇)
1.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篇一
2018年遂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按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2368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2368元/年×5年=11184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7895元/年×20年=15790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7895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7895元/年×5年=39475元
二、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新标准尚未发布,老标准为:37924元/年÷2=18962元
三、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城镇标准:十级:44736元,九级:89472元,八级:134208元,七级:178944元,六级:223680元,五级:268416,四级:313152元,三级:357888,二级:402624,一级:447360元。
农村标准:十级:15790元,九级:31580元,八级:47370元,七级:63160元,六级:78950元,五级:94740元,四级:110530元,三级:126320元,二级:142110元,一级:15790元。
四、误工费
[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80元/天】
六、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遂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八、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A 年龄 X≤18岁: 15050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505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2018年遂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1)、医疗费(2)、护理费(3)、误工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5)、交通费(6)、营养费
(7)、残疾、死亡赔偿金(8)、精神损害抚慰金(9)、被抚养人生活费(10)、残疾辅助器具费(11)、后续治疗费(12)、整容费(13)、康复费(14)、住宿费(15)、丧葬费(16)、财产损失
遂宁交通事故计算方式
2018年遂宁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2018年遂宁交通事故赔偿数据的依据: 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27元 人均消费性支出21991元
全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27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397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5,873元,养老标准为:37924元;(一)农、林、牧、渔业42,940元(二)采矿业56,446元(三)制造业49,093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3,009元(五)建筑业45,789元(六)批发和零售业46,287元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9,063元(八)住宿和餐饮业36,363元
(九)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76,065元(十)金融业87,323元(十一)房地产业53,248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1,083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90,666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8,106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7,401元(十六)教育业74,60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86,251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9,877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79,636元
1、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20307元/年×20年=4061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030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0307元/年×5年=101535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7001.4元/年×20年=140028元 b 年龄60岁≤x≤75岁 7001.4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7001.4元/年×5年=35007元
2、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7924元/年÷2=18962元
3、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4、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6、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遂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8、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a 年龄 x≤18岁: 15050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505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5050元/年× 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2018-2019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四川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2019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最新数据计算赔偿项目。
一、各项指数: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72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227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1991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397元;
二、死亡赔偿金:
1、城镇居民:按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30727元/年×20年=6145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3072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30727元/年×5年=153635元
2、农村居民:按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12227元/年×20年=2445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2227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12227元/年×5年=61135元
三、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五、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六、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七、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九、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21991元*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21991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1991元/年× 5年=109955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1397元*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139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1397元/年× 5年=56985元
十一、精神抚慰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因乙方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甲方致伤一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因乙方驾车致甲方脚部之损伤,甲方经在 人民医院治疗,已住院治疗结束,转为在家康复治疗。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后,不得以赔偿项目缺失、身体伤害严重等等理由,向乙方继续索要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取赔偿。乙方不得以上述赔偿项目多、赔偿金额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五、甲方鉴于乙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给予赔偿,达成了本调解协议。故对乙方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给予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乙方应付的刑事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六、为保证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顺利进行,甲方保证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需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一份。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篇二
亮点一:醉洒驾车伤人 交强险仍应赔
法条:《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案例:2011年7月的一天,小王步行回家时,被一辆急驰的摩托车撞伤致残。交警部门到现场后,查明肇事司机李某系醉酒后驾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小王也一直没有得到赔偿。在法律人士的指点下,小王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系醉酒后驾车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醉酒、无证等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免赔一直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各地的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醉驾、毒驾等情况,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上述案例中的小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二:转让报废车辆 转让人担全责
法条:《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010年3月,小陈将自己的一辆报废摩托车卖给开汽车修理店的林某。林某将该摩托车修理后,卖给了在工地打工的赵某。赵某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又将该车卖给了工友丁某,后丁某又将该车卖给老乡杨某。2012年5月,杨某骑该摩托车在回家的路上将行人宋某撞伤致残。事后,宋某将杨某、丁某、赵某、林某、小陈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解读:关于报废车、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更多的是肇事的拼装车、报废车已经过多次转让,这种情况下是否所有转让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所有转让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案例中,小陈、林某、赵某、丁某均应对杨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三: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法条:《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案例:2012年6月,小张开车到外地游玩,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使车子严重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客车司机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张和赵某因车辆贬值损失产生争议。小张认为自己的车是新车,这次事故造成其新车贬值,故要求赵某承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但遭到赵某的拒绝。
解读:这次司法解释对何为“财产损失”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解释》第十五条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指出四种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该条并没有兜底条款,笔者认为,其本意应是限定财产损失的范围。由于《解释》第十五条中列举的四项财产损失并没有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因此诉请车辆贬值损失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未完待续)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北路15号事故处理大队交通法庭 陶家平 邮编:243000)
3.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篇三
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赔偿标准的依据通常是已经废止的《办法》,而受害人则主张按照《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如此,各方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即发生冲突,适用旧标准,对受害人不公平;适用新标准,则对于机动车方不利。对此,法院该如何选择呢?
保监会专门就此问题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4年6月份作出法研〔2004〕81号《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解释》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笔者认为:《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只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性的标准。从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的角度来看,双方的约定应当优先适用,而不应随《办法》的失效而无效。因而从“民有私约如律令”的私法意义上来说,该《答复》似乎有一定的正确性。
但是,该《答复》置于《保险法》领域中就不适当了。理由有如下几点:(1)保险合同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缔结的合同不同,它是一种被保险人实际上只限于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他方提出的条件而成立的格式合同。由此法律特征所决定,对保险合同应适用何标准进行赔偿,完全是由保险公司决定的,被保险人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保险法》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法,其中就存在许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监管方面的规定。因此,保险合同以及《保险法》的特征决定了处理该领域的纠纷不能完全适用私法领域的原则。(2)与被保险人相比,保险公司更有能力避免因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导致的不利益。在《解释》出台后实施之前,保险公司作为各种资源的享有者,其完全可以也能够与被保险人协商变更保险条款,按照《解释》所确定的赔偿标准执行,并根据所承担的风险状况,重新确定保险费率,避免纠纷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标准发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也肯定了这种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解决方式。而被保险人在经济实力、法律知识、经验等的相对欠缺,以及格式合同的被动缔约方的地位,都决定了其在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保险利益等方面处于弱势,将
新法实施带来的不利益分配给被保险人显然与民法中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3)责任保险的性质也决定了不能适用《办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
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此可见,责任保险系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替代支付。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对于受害人按照《解释》所确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的话,该赔偿责任即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即亦应当按照此标准予以替代支付。(4)被保险人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申请法院对合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法律条件是《办法》,而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的是《解释》,而《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比《办法》高得多。在此情形下,完全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解释》规定的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篇四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部分省份最新出台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吉林
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吉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吉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1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97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26元/年。
宁夏
6月13日,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发布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即日起执行,在该标准实施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具体的交通伤残事故赔偿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残疾人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确定。在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伤残等级系数×20年×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60岁以上老年人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依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18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984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11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415元/年。
天津
广西
根据《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广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2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6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582元/年。
湖南
根据20湖南统计局发布的《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38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501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9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691元/年。
江苏
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全省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参考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年;
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556元/年。
四川
20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根据上一年度四川统计局发布的《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0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7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47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51元/年。
安徽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文件数据,安徽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36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234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10821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975元/年。
湖北
湖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27051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11844元。
福建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发布的《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福建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7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52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961元/年。
海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5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8元/年;
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213元。
山东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山东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关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748元/年。
内蒙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94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876元/年;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76元/年;
农村牧区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637元/年。
上海
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数据为: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962元/年;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946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05元/年;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52元/年。
北京
根据最新发布的《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北京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458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80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69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811元/年。
广东
2016年广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参考指数为:
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7元/年;
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60元。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表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即
一级
基数×年限×100% 拿广东省的数据为例:
城镇居民: 34757×年限×100% 农村居民:13360×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
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到%1,
一级伤残10%;
二级
基数×年限×90%
二级伤残 9%;
三级
基数×年限×80%
三级伤残 8%;
四级
基数×年限×70%
四级伤残 7%;
五级
基数×年限×60%
五级伤残 6%;
六级
基数×年限×50%
六级伤残 5%;
七级
基数×年限×40%
七级伤残 4%;
八级
基数×年限×30%
八级伤残 3%;
九级
基数×年限×20%
九级伤残 2%;
十级
基数×年限×10%
十级伤残 1%;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说明: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2、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5、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5.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篇五
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32658元;
二、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850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收入15405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155元;
五、职工年平均工资51120元,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
六、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5368元;
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954元;
八、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59144元;
2、采矿业80675元;
3、制造业62956元;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4382元;
5、建筑业56369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85285元;
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08947元;
8、批发和零售业58157元;
9、住宿和餐饮业36844元;
10、金融业153846元;
11、房地产业6842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6474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26432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7604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559元;
16、教育81474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9287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1705元;
6.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篇六
我父亲和我伯父搭乘出租摩托车时,被一辆侧翻的运煤货车压伤,经过治疗,我父亲小脚趾被截,伯父右脚功能受到影响,但都未能评上伤残等级。当时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运煤货车车主负全责。而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我父亲二千元左右,伯父一萬元。护理费按农村人口15元一天计算,而当时我从广东回家护理老人,我出具了我的工资单(3500元/月)。所以我父亲并没有接受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请问:保险公司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我该怎样做?是否还可以要求车主赔偿?
答: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你可以以运煤车车主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交通事故中要赔偿的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护理费应当是你实际减少的收入,护理时间按照医院出具证明的时间计算。
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你父亲二千元左右,你伯父一万元是否合理,要根据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
我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丈夫重婚
我和丈夫结婚10年了,前些日子,我发现我丈夫在外面有了另一个女人,那个女人还怀了我丈夫的小孩。我想告那个女的和我丈夫重婚,但我不知道该去哪里告。请问:我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我丈夫和那个“二奶”犯重婚?我该准备什么证据?
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及重婚罪的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可以向你丈夫犯重婚罪的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重婚罪可以准备以下证据:
1、经过婚姻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2、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3、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4、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5、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的;6、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
重婚罪可以是自诉案件,也可以是公诉案件。因此,如果你很难搜集到以上证据的话,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把搜集证据的任务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特约主持:赵平
7.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篇七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需鉴定)
8.2018年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篇八
(最新标准)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些标准是根据上年度人均收入等来计算的,因此,赔偿标准每年都是不一样的,广西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是什么?赔偿的金额怎么计算的?下文交通事故律师就为大家进行了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得到以下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502元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325元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 注2:《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5.8-2018.7)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李东军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1、城镇居民:一级493380元,二级444042元,三级394704元,四级345366元,五级296028元,六级246690元,七级197352元,八级148014元,九级98676元,十级49338元。
2、农村居民:一级151300元,二级136170元,三级121040元,四级105910元,五级90780元,六级75650元,七级60520元,八级45390元,九级30260元,十级15130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93380元为限;农村居民151300元为限。
十三、丧葬费: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
9.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篇九
关键词:责任主体;责任归属;承担方式
一般而言,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存在两类诉讼主体,即作为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原告和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的被告。对于索赔主体,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的认识比较一致,即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受到人身伤害致伤或死亡及财产损害的人是索赔主体。对于责任主体,则在主体的确定、责任的归属、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理论上认识不统一,司法实务上比较混乱。本文特对此略呈管见。
一、确定责任主体的理论依据
从国外的学说来看,通常是通过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享有两个方面(俗称“二元论”)来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所谓运行支配权,指通常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运行的权利;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仅限于因运行本身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在事实上有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了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断。进一步说,某人是否属于赔偿主体,是依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关联性予以确定。其理由主要有:(1)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其运行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不可避免会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理应要求对危险源有支配权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确定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承担责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危险的发生。(3)根据“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的原则,让高度危险作业中受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4)危险源的支配者往往能够通过将赔偿损失摊入成本、参加保险等形式,将危险损失分散给社会,由其担责不会增加其负担。
我国虽然颁行了《交通安全法》,但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还是主要以国务院于1991年制定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依据。但是该《办法》也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作出规定。从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实质上是采用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理论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如最高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中批复:“连续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续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该解释明确地规定了从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角度来确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此外,最高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等,均遵循了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享有的处理思路。
二、各类责任主体的诉讼地位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现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只要确认了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则机动车所有人的民事责任是很难被免除的。尽管《办法》第31条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定位于“交通事故责任者”。但也正是由于该条“负责垫付”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许多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承担了本应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虽然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但同时也使得许多机动车所有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进而也实际被推向受害人的地位。另外,《办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概念,依国务院法制局政法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作的解释,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办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实际上是指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所参考的因素。综上,我国现有关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办法》中“责任”一词与法律责任又相混淆,其结果必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因此,需要对与处理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予以修改,以便正确确定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笔者认为,确定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不应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为机动车的所有人,而应主要取决于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这是确定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严格而言,认定责任主体的依据只能是运行支配权的归属,因支配足以决定一切,况且特殊情况下利益归属与支配权人是分离的。笔者认为,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确定机动车所有人是否为责任主体,不能简单地适用“运行支配”或“运行利益”标准。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受害人提出被告为机动车所有人即可,然后由被告反证,如不能反证或反证不成立,就可认定其为赔偿责任人。其次,对机动车所有人反证的审查,既要考虑运行支配因素,也要考虑运行利益因素;既要考虑一般情况,也要考虑特定情况,只有这样才可能正确确定责任主体。
(二)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肇事驾驶员的诉讼地位
与一般侵权纠纷不同的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往往和法人责任、雇主责任等特殊责任承担形式相关联。因此,肇事驾驶员是否应作为被告合并审理,在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论较大。有人提出,作为被公安机关认定负有事故责任的驾驶员,一般都有疏忽或过于自信的过错,从有利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及纠纷的解决出发,应将驾驶员作为直接过错者列为被告合并审理。笔者认为,不应笼统地认为只要驾驶员被公安机关认定有事故责任,就将驾驶员作为共同诉讼中的被告或第三人合并审理,而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如果驾驶员与所有人存在合伙、联营、承包、租赁、挂靠等法律关系,且双方均是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人,应把驾驶员与所有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合并审理,判决由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果驾驶员为所有人履行职务,驾驶员与所有人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加之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均归属于所有人,因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对外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作为被代理人一方的所有人承担,而不应将作为代理人一方的驾驶员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合并审理。至于驾驶员有重大过失,所有人依法有权向驾驶员追偿的,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3、如果驾驶员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的情况下,必须将驾驶员列为共同被告合并审理。审理此类案件的目的,主要是审查确定驾驶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应审查确定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员的关系及机动车所有人的垫付责任。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责任主体的确定
如上所述,最高法院实质上已经采取了关于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享有理论来确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主体。笔者认为,对于几种特殊情况下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也适用该原则来处理,具体如下:
(一)车辆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由于立法不明确,这是审判实践中常见而长期分歧意见又大的复杂问题。以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车辆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未登记过户的车辆买卖行为,合同未生效,车辆所有权没有转移,因而车辆买卖未能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车辆转卖未办理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也认为,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应经过车辆管理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交易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者或者车辆所有人或者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判决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在多数人逐步改变了过去的看法,较一致认为,车辆买卖为动产买卖,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和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动产买卖,如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即车辆转移占有时发生转移。而法律法规对车辆买卖并无明文规定必需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车辆买卖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只要买卖车辆已经实际交付,且双方无特别约定的,登记车主便不再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中的批复,明确地规定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原登记车主不应承担责任,从而解决了实践中此问题引发的长期争议。
(二)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发包给个人或企业运输经营,由承包者向发包者依承包合同交纳承包费。这意味着承包人取得了对车辆的控制、使用权,从而具有了一定的运行支配权和利益,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包方因收取承包费用即运行利益,对车辆运行具有监督、管理职责,仍享有了一定的运行支配权和利益,故应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转承包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在承包的整个期间内一直享有一定的运行支配权和利益,所以应承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间承包人在其承包期间虽也具有一定的运行支配权和利益,但其将车辆转包给下一手后,便失去了对车辆占有、支配、收益的权利。所以应由车辆所有人和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其余的中间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三)出租、出借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将其所有的车辆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一般都是基于某种利益或信任关系。由于车辆所有人对承租人、借用人有选择、监督的义务,是运行支配者,享有运行利益(即使出借是无偿的,但因出借而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人际关系的和谐等也为运行利益),发生事故时,应由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一般按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对于前者,车辆所有人对司机有选任、监督的义务,驾驶人员未经所有人同意而为私利即享有运行利益,车辆控制权与运行利益二者不一致,因此应由司机负赔偿责任,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对于后者,因车主的支配权因非正常因素而中断,车主并不享有支配权与运行利益,故不应承担责任。
(五)挂靠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当前机动车辆挂靠的情形较为普遍。所谓挂靠,就是指两个分别独立的民事主体,为了服从当地交通运输管理的要求或争取营运中的优惠条件,一方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辆记名于另一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企业名下,以该企业名义进行运输经营的行为。无论采用强制或自愿哪一种挂靠方式,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仍应以车辆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作为确认的依据。若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者进行了管理并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用,便可认为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都具有一定的车辆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并未收取管理费,或虽收取了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从性质上说只是对挂靠者提供便利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如车辆检验手续费、停车场地租用费等),被挂靠单位不具有车辆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故不应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六)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此时,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的占有控制权转移到修理人或保管人手里,从而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并且其交出的并不是运行权,并没有允许修理人或保管人使用。修理厂或保管人实际上已取得运行支配权,若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应由修理厂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车辆送交他人保管亦应如此。
(七)客运合同违约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竞合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在客运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搭乘者是依合同违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还是依侵权提出请求?目前,在我国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立法与实践中,也没有区分侵权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而统一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适用特别侵权行为法而无合同法适用余地。我国民法学界多数人也持交通侵权损害责任吸收客运违约责任这种观点。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减少了法院在援引法律、确立责任等方面的麻烦,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12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笔者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损害赔偿的案件,既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也包括合同之债。如果机动车一方因违约致使接受有偿服务的乘客受到损害,受害人应享有充分的请求选择权,以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目前司法实践中,许多只适用侵权行为法而排除其他法律适用的做法是不妥的。受害人既可以承运人没有安全及时将自己送至目的地为由,提出违约之诉;又可以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为由,提出侵权之诉。由于两类竞合的举证责任、义务内容、责任构成、责任形式等不同,因此受害人选择不同之诉,责任主体也会有所不同。若受害人提起侵权之诉,赔偿责任主体便应按上面提到车辆支配权和利益归属“二元说”确定;若受害人选择违约之诉,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则只应以承运人作为赔偿的责任主体。
需注意的是,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搭乘
者损害时,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大小因搭乘者是有偿或无偿搭乘而有所不同。如果是有偿搭乘,机动车一方无疑应当依合同约定对搭乘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无偿搭乘,也让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明显有违公平理念,但也不应认为搭乘者甘愿承担生命与财产上的风险,并作为机动车一方免责的依据。关于对无偿搭乘者的赔偿,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在一般情况下,搭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人得到赔偿,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减少责任人的赔偿,但最少不得少于一般受害人的二分之一。但是,无论是有偿搭乘还是无偿搭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只要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事故是搭乘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便可以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
四、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
在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我们还要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确定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与机动车有关的主体(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员所在单位、机动车所有人等)之间存在极为复杂的关系,机动车所有人作为责任主体,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也是不同的。
(一)独立责任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驾驶员是同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既是机动车运行的直接支配者、运行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同时,也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因交通事故侵权给他人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由机动车所有人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是没有争议的。
(二)连带责任
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更多比较难处理的情况。目前有的应当确定为连带责任的没有确定,有的不应确定为连带责任的,比如应确定为垫付责任的,却确定为连带责任。这不但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也必然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共同侵权”是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具体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确定了机动车一方已为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是否确定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应当审查肇事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是否归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无论处于何种法律关系中,比如合伙、联营、挂靠、借用、租赁,只要机动车所有人是机动车运行的控制者和获益者,则机动车所有人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能因此限制受害人向机动车所有人追偿的权利。
(三)替代责任
当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驾驶员相分离,并且机动车驾驶员是在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替代司机的责任。这是因为机动车所有人不仅对驾驶员具有选任和监督的义务,而且对机动车的运行还享有控制权,运行利益也归属于机动车所有人这一特点,《办法》第31条才作出了“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及第121条规定的精神,我们也有理由认为,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替代责任。
(四)垫付责任
垫付责任的承担,发生于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而驾驶员又暂时无力赔偿的情况。《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虽然设立垫付责任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权利的实现,但是,垫付责任制度也明显存在着如下缺陷:
首先,对垫付的性质规定的不明确。从对上述31条条款的分析,可以认为负责垫付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并不应该是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那么垫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一种新的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从条文上看,办法的制定者采用的是“负责垫付”,而回避了“承担垫付责任”的表述方式,似乎其不认为是一种民事责任。假若垫付是一种法律责任,承担该责任的理由是什么?是违约、侵权还是其它什么?其与连带责任有无区别?其免责条件有哪些?这些均没有相应的规定,也难以从法理上去进行理解。
其次,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在机动车所有人既非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者,也非机动车运行利益享有者,甚至在机动车被偷开时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却还要对驾驶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与其承担的民事责任显然不相一致,确实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第三,缺少完备的追偿制度。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员并不存在行政管理或劳动合同关系,致使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后,并不能在经济上控制驾驶员,况且,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对追偿的具体程序,对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认定,以及对驾驶员永久丧失赔偿能力的处理,均缺乏相应的规定。
第四,立法上的缺陷,必然造成司法上出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办法》有关垫付责任制度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一方面,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案情大体相同,确定所有人责任却不尽一致。有的判决承担垫付责任,有的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判决承担按份责任,从而削弱了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对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暂时无力赔偿”,缺少必要的司法审查与认定。许多机动车所有人,是在对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暂时无力赔偿”不明的情况下履行垫付义务的,并且,在履行垫付义务后,对驾驶员难以追偿,这不但严重损害了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对驾驶员致害行为的惩戒。
10.2014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篇十
一、2014年北京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34758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793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391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6955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57385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4年北京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469233元、最低为93846.6元;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128.22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三、2014年北京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
工资,但最高为434475元、最低为86895元;
2、伤残津贴: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2954.43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四、2013年北京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99717元、最低为79943.4元;
2、伤残津贴: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2780.6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五、2013年北京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64959元、最低为72991.8元;
2、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2606.85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六、2013年北京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312822元、最低为62564.4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2433.06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8个月,即104274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18个月,即104274元。
以上A+B=208548元。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赔偿额为271112.4元、最高赔偿额为521367元。
七、2014年北京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78064元、最低为55612.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085.4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为基数计发,六级15个月,即86895元。
B、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15个月,即86895元。
以上A+B=173790元。
以上1、3两项合计为:最低赔偿额为229402.8元、最高赔偿额为451854元。
八、2014年北京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225927元、最低为45185.4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12个月,即69516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七级12个月,即69516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184217.4元、最高赔偿额为364959元。
九、2013年北京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91169元、最低为38233.8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793元为基数计发,八级9个月,即52137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八级9个月,即52137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142507.8元、最高赔偿额为295443元。
十、2014年北京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56411元、最低为31282.2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6个月,即34758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九级6个月,即34758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100798.2元、最高赔偿额为225927元。
十一、2014年北京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高为121653元、最低为24330.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3个月,即17379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3个月,即17379元。
以上三项合计:最低赔偿额为59088.6元、最高赔偿额为156411元。
备注: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及2011年北京市关于工伤的相关政策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
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上述5-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才能拿到。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北京市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9516元,即月平均工资5793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1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7、请全国各地伤者及家属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全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
作者单位: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龚俊峰先生:
11.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篇十一
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200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新标准将从5月
30日起生效。据悉,这是广东省交警总队首次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向社会公布,将有
效增加全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透明度。目前,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依据的是
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
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
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按照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
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年人平均生活费,家属处理善后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劳动力人均
年纯收入,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国内同行业平均收入。从新旧标准的对比看,除
“年人平均生活费”、“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等项目赔偿金额提高外,基本上保持不变。广东
省交警总队有关人士表示,新标准对平均收入和生活费项目的调整,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去年
来广东省经济有所发展,居民收入增加,生活标准也随之增长。据了解,从2001年5月31
日零时至2002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仍按省公安厅2001年损
害赔偿标准执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项目20022001年人平均生活费8099.63元8061.91元住宿费深圳、珠海、汕头(每人每天)130元130元一般地区(每人每天)90元
90元伙食补助费深圳、珠海、汕头(每人每天)50元50元
一般地区(每人每天)30元30元丧葬费4000元/
具4000元/具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6068.65元6065.51元
居民生活困难补助200元/月200元/月国内同行业平均收入(按16个行业不同标准计算)执行时间2002年5月30日起2001年5月31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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