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概述及思考(8篇)
1.营改增的概述及思考 篇一
利处:
1、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
2、由于发票可以抵扣,增加了企业的议价能力;
3、营改增一旦完成,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
弊端:没有办法核算进项的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的企业将实际上吃亏。
1、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进程是怎么样的?
营改增,全称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国家打算在“十二五”期间,将营业税这一税种基本取消,本来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全都转为增值税。我们都知道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种,国税局主要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税局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营业税取消后,地税局也可能会被取消,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了。原营业税的行业,主要包括建筑、房产、金融、餐饮、交通等,简单地说就是“衣食住行”,而传统行业比如制造业等一直是增值税范畴。
先说一下大背景,征收增值税的国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国家征税,先交给中央再分配给地方;地税局,顾名思义就是为地方征税,先交给地方再交给中央(我这么归纳国地税的关系是方便大家理解,但其实严格意义上有出入)。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一个大背景是中央要把税权上收,是一种加强集权的举措(有没有想起1994年)。
营改增是2012年开始试点的,最早只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方试点,后来推广到全国。最早纳入营改增的是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和现代服务业(比如软件开发等),后来又纳入了邮政业、物流业等。到了2014年,剩下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只有餐饮、房地产、金融、建筑等硬骨头了。而营改增工程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也就是2017年就要完成,现在是2015年了,时间只有2年。原本我们接到消息说1月1号就要纳入的,后来说是7月1日,现在说年底,但反正是快了。
2、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区别?营改增的好处是什么?
营业税,是一种根据营业额征收的税,一般税率是5%。比如你营业额100万,那么就要交5万的税,优点是非常方便简单,是个人都会算(所以很多营业税户连会计都不请,法人自己报税)。但是营业税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在流通过程中要重复征税,因为他只看营业全额不看增值。打个比方,我从别人那花100万买了A产品,这个100万里包括了95万的营业额和5万的营业税,如果此时我120万把A产品卖出去,我还要根据120万的营业全额再交6万的税(120万*5%)。也就是说,一个产品流转过程越多,要重复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一个产品如果流转十次才到消费者手里,消费者实际上负担了十次营业税。
增值税,看名字就知道,它是“增值部分交税”。比如我100元买进B产品,120万卖出去,税率是17%,我只需要交3万4的税金(120万*17%-100万*17%=3.4万),远少于营业税。所以很多税务小白不懂,一看营业税税率是5%,增值税税率是17%,就觉得增值税要交更多,其实不是,增值税税率高恰恰是因为增值税交的比较少,这里暂不讨论价内价外的问题。对于大部分的行业来说,增值税所带来的税负,远低于营业税。更何况90%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只有3%,还可以**发票,比起营业税来说真是优势不小。
不考虑留抵的情况的话,一般的增值税的算法就是“销项税金-进项税金”。销项税金,就是指销售额乘以税率,比如上面一段的“120万*17%=20万4”;进项税金这个概念则是这个辩题的关键,所谓进项税金,是指“我企业买进来的产品已经给国家交过的税”,比如上面一段的案例中,B产品在卖给我的时候已经给国家交了“100万*17%=17万”的税金,所以我实际要交的税金,就只有“20万4-17万=3万4”了。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和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金都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金,抵扣不完的还可以留下来以后慢慢抵扣。比如我今天买了100万元设备,这100万元设备形成了17万进项税金,但是我只销售了50万产品,此时我的进项税金是17万,销项税金只有8万5,应交税金是-8万5,当然国家不可能倒贴你钱,此时你的应交税金就是0,下次你再销售的时候还可以继续抵扣8万5。
那得回到营业税,我刚说了营业税会带来重复征税,但是为什么还是有很多行业以前只能征收营业税?
原因很简单:许多行业无法确认进项!我如果是一个生产厂商,我花100万买一套设备来生产产品,这100万设备的17万税金都是我的进项,我在之后销售的时候,这17万税金我可以用来抵扣。但如果我是一家软件行业,我主要依靠的是高智商的那些码农,而不是机器设备等产品。我在聘用码农的时候,并没有交过增值税(个税是另一回事),所以我根本没法抵扣。也就是说,我如果花了100万请人给我设计了一套软件,这100万成本得全部由我自己承担,而不可能像买一套机器一样,可以扣除个17万。所以第一批营改增期间,抵制力量最大的就是这些依靠人力而不是机器的新兴行业。当然国家也没太狠,广告业等新兴行业,增值税税率是6%。
3、营改增的好处是什么?坏处是什么?
除了刚才说的,其实交增值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比较合算外,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主要好处还包括两个方面:
1、营业税期间,无论买什么东西都不能抵扣,比如一家餐馆买的电脑、桌椅都是不能抵扣的,现在可以把电脑、桌椅的增值税金用来抵扣了;
2、在销售的时候,由于对方也可以抵扣了,所以你可以和他们重新谈判价格,比如可以说“哥们,你看现在你可以抵扣十七万的进项税金了,你要不再给我价格抬高一点,抬高个十万怎么样?”;
3、从大环境来说,以后营业税会取消,各行业都是增值税,人家都交增值税可以抵扣就你交营业税不能抵扣,多亏啊。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增值税明显能比营业税实现更好的监管,能更有效打击偷税漏税。
但是,营改增也有局限和弊端。
最大的弊端,还是进项无法核算,比如建筑企业从农民那里买到了水泥等,农民是不可能开发票给他的。而在中国,不能开发票,国家就不承认这些水泥交过税(实际上很多农民确实从不交税),既然不承认交过税,也不可能承认买进来的这些原材料所产生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这导致了,原本这些企业只要交3%的税,现在变成11%了,但实际上又没有抵扣,税负就大幅度增加了。所以也有专家说,虽然表面上改成增值税,但是可能还是按照原税率简易征收(增值税简易征收不可以进项抵扣,但是税率较低,和营业税一模一样)。
其他的弊端也有很多,比如现在营改增如果必须两年内到位的话,两个税种的过渡势必出现问题,很多大型企业的财务要把账重头到尾重做一遍。还有更深层次的,中央地方税制改革问题,地方吃不饱一定会出现问题。
2.营改增的概述及思考 篇二
一、营改增的概念及作用
营改增通俗来讲, 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 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 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营改增像把双刃剑, 对企业有利有弊, 具体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 营改增能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 对服务行业企业来说进行全额营业税征税税负过重还有重复征税情况, 通过税制改革加大对第三产业扶持力度, 也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空间;其次, 营改增降低了出口企业成本, 提高我国劳务和货物国际竞争力, 营业税制下出口会进行退税, 因此增加了出口劳务和货物成本利于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对财务结构和企业管理也有一定影响。
二、零售业营改增试点现状分析
(1) 增值税发票的提供。在营改增新的政策规定中, 对于零售业来说, 供应商必须提供给零售商增值税发票, 只有这样, 零售商才可以进行进项成本的抵扣, 但如果供应商没有给零售商提供增值税发票, 那么零售商将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零售商的成本也就此提高了。
(2) 小规模供应商的挑战。营改增进入零售业, 受冲击最大的应该是一些小的供应商。实行营改增以后, 供应商必须在提供供应的同时, 给零售商提供增值税发票, 以降低零售商的进货成本, 而规模较小的供应商无法给零售商提供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以前所定的协议也无法再继续运行, 这会导致一些小的供应商失去生存的机会。
(3) 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零售业是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销售环节, 零售业的营改增, 对于消费者来说, 最关注的莫过于零售价格有没有变化, 或者说零售价格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部分零售企业表示, 商品的价格不会因为营改增而增高, 而且由增值税发票所产生的问题零售商会自行解决, 不会把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三、营改增对零售业的影响
(1) 对零售业规模的影响。营改增对零售业规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进项税的核算上。就好像建筑业一样, 营改增以前, 其材料的采购和在材料运输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增值税都包括在材料的成本当中, 营改增以后, 建筑业在材料的采购和运输上所产生的增值税需要单独列为增值税的进项税进行核算, 而不能再简单的将其归类为成本核算。就此而言, 进项税的核算方式降低了库存货物的账面价值, 同时, 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金额也会减少。还有, 在营改增以前, 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是没有办法抵扣的, 企业在购入固定资产时, 也同采购材料和运输材料一样直接将所涉及的账目资金归为成本的入账价值, 营改增之后, 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减少了。
(2) 对零售业利润的影响。营改增之后, 零售业的进货成本、场地和房屋的租赁成本、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减少, 与此同时, 计入成本的费用也会得到相应的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 如果其他任何条件都不发生改变, 零售业的销售利润会得到提高。但是, “零售业”还在营改增的初级阶段, 处理各种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方式不够明确, 导致无法全部销项税无法完全抵扣, 这会导致零售业税负的增加, 从而降低所获得的利润水平。
(3) 对零售业财务指标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的现金流量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等都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企业的财务指标就会发生变动。例如零售业的毛利率、资产周转率、销售净利率等在营改增之后都会发生变化。在这些财务指标发生变化时, 就要求零售业的财务人员要具有对纳税的筹划能力, 并且企业自身还要加强营改增之后各个税项缴纳的筹划强度。企业和财务人员相互配合, 才能从容不迫的面对营改增之后各财务指标的变化。
(4) 会计科目设计的变化。营改增之后, 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发生改变, 并且这些改变主要集中在企业应交税费科目的子科目的设置当中。营改增之前, 零售业主要的核算是以核算营业税为主的, 而营改增之后还要在营业税核算的基础上加上增值税的计算, 就比如营改增之前就进行一下借记和贷记的核算科目, 而营改增之后, 必须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等。
(5) 对零售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的实际目的就是要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是比较广泛的, 并不仅仅是对于零售业来说的。从理论上来说, 营改增的实施, 务必会降低企业的税负, 但是在实际核算的过程中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完全抵扣, 因此企业的成本也会相应提高, 并且这也导致了税负的提高。
四、零售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 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零售业与供应商、租赁商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合同关系。营改增对供应商是有要求的, 供应商必须在提供货物供应的同时提供增值税发票, 如果零售商所选的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 零售商就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因此, 零售商选择供应商是特别重要的, 只有选择了正确的供应商, 零售商才能降低进货成本, 从而提高利润。
(2)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营改增之后, 零售商的财务核算变得更加复杂, 并且财务人员不仅要进项简单的财务核算, 还要会针对营改增作相应的税务筹划。营改增之前, 零售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的主要是简单的核算工作, 能力要求也比较低, 而营改增之后, 要求财务人员要有筹划税务的能力, 因此, 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必不可少。从一定的程度上来说, 拥有能力较强的财务人员, 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企业的成败。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仅体现在其技术的竞争力, 还体现在其财务能力上, 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可以有效提高财务人员的水平, 并且使其更清楚的面对营改增的局面, 对财务政策更加有把握。
(3) 加强企业营运资金管理。零售业是最接近消费者的行业, 每天都在与消费者打交道。在零售业运营的过程中, 随时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状况, 这就要求企业要加强对营运资金的管理。首先, 企业应该加强对现金的管理, 零售业销售的货物都比较杂, 而且每天购物的人又特别多, 如果在资金管理上出现了差错, 会导致账目不清的状况;其次, 要丰富付款方式, 消费者更喜欢多远的结算方式, 零售业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 要给消费者提供各种便捷的支付条件, 才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
参考文献
[1].戴国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财务与会计, 2012 (03) .
3.营改增的概述及思考 篇三
【关键词】建筑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税制改革
建筑行业的发展与人们的生活有极为密切的关联,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关系着人民的生活质量。为了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必须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将对建筑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建筑企业的应对措施,尽量减少税收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影响,实现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影响及发展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之所以实施营改增税务制度,主要是为了给建筑企业创造适合的税负环境条件,促进建筑企业良性发展。对于建筑企业来讲,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重复纳税现象,如果处理不好,则会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对于企业市场竞争力也有一定的损害。从实践来看,在实施营改增制度以前,建筑企业容易产生税负不均衡等问题;当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有效地避免额重复征税现象发生,也切实减轻了运营成本;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如钢材、水泥、机械设备时可以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实现进项税的抵扣,促使增值税形成一条完成的价值链;营业税改增值税可有效推动建筑企业扩大业务规模和提升融资实力。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建筑行业的整体纳税数额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营改增对无形资产转让的规定,对建筑企业加大对科学技术的重视,从而加大对科研的投入,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建筑企业的运营水平不同,致使营改增的税收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出现加大建筑企业运营成本的现象。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之所以会对建筑企业纳税数额产生不利影响,主要原因在于国内市场票据管理不健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商无法提供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致于建筑企业在实际纳税过程中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不能享受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带来的税收减免政策。
推行营改增,建筑企业的新老项目接替衔接难度增加,一些项目施工周期长、项目涉及地域广,新老项目之间如何平稳过渡,不同地区如何对同一政策做出不同的理解和执行,这些都将影响到建筑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建筑行业通常采用总承包的方式开展项目,建筑企业执行“营改增”时,上下游关联企业也应该同时执行营改增。营改增税收政策,正是在该种时代背景下制定的,其实施可有效的促进建筑企业产业结构优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为我国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将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的影响,企业必须加大财务报表的管理。
二、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应对措施及税收筹划策略
基于以上对营改增以后的建筑企业的税制变化情况分析,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若想适应新税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合同管理
为了保证建筑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的税收政策的过渡阶段,实现企业自身的突破,体验营改增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减税效果,就需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提高认识,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建筑企业接受营改增政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条件,从而避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充分利用营业税改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减税效果,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还要完善合同管理,制定合适的投资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建材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增值税发票,并且约定双方提供的消费清单、购销凭证以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最后再付款。建筑企业还不断加大对分公司、承包人的管理力度,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形式,对于建筑企业拓展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企业财务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大。建筑企业应当注重合作商的选择,以免难以抵扣增值税。
2.适时进行税收筹划
营改增以后,国内建筑企业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尤其在税务筹划过程中必须进行全面考量,建筑企业应当适时抓住这一发展时机,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制定新的税务筹划方案。在适当的税务环境下,建筑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提高设备应用效率以及机械化水平,以此来有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采购建材、固定资产投资等形式,综合筹划长期的投资方案,以此来增强企业盈利水平。在实施营改增税制以后,将给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带来可新的空间,对各个环节均应当进行及时、细致的筹划。如在原材料供应商、承包商选择过程中,应当全面分析供优势与不足,对比分析价格与税额,然后结合增值税抵扣条件,选择最优方案。在此过程中,还应当实时关注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分析,以免因政策变化而增加企业税负、加大经营风险。
3.优化现金流管控
营改增以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取得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基于此,建筑企业在收到相应销售款项,或者获得业主方同意以后,申请完工签证,并计算缴纳税款,该种方式有利于企业提升现金流运转能力。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对税制改革方案、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区别进行细致的梳理和认知,积极组织财务人员参加培训,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4.对企业内部进行严格的管理
由于当前的建筑企业的经营方式基本上都是以粗放型的经营方式为主,致使企业的资质和规模参差不齐,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也不高,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也不完善。这一系列管理问题的存在给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为了适应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对建筑企业的内部加强管理,改变建筑行业传统的经营思想,实现企业经营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严格规范企业的财务制度,对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税收意识和业务能力,为保证企业的科学化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障。
綜上所述,营改增的政策在建筑行业的实施,既为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税收政策的保证,也给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建筑行业为适应营改增的新税收政策,必须对企业进行强有力的变革,加强对企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为保证企业在新的税收政策中实现飞跃创造条件,从而为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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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业营改增的影响 篇四
据悉,此前,金融企业很少涉及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制度特点、管理特点和法律风险等都缺乏认识,而且营改增后,金融企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增值税,税率、计税方式和面临的税收征管都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金融企业的商业模式。研讨会就限期完成条件下的金融业营改增形势、营改增如何改变金融企业的营利模式、金融业营改增工作的要点和解决方案以及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等做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
当天的研讨会上,汉唐控股集团董事长张晓彬表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承担着调剂资金盈缺和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金融业却承担着较重的税收负担,这对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营改增的目的,是从税收制度上解决服务行业在营业税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而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设计,分享改革红利。但是,金融业进入增值税链条,在国际上也是极少见的。加之我国现在财税体制改革规模宏大,使得金融业营改增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改革的路上边摸索、边前进。
5.分析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论文 篇五
建筑业是向社会提供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一直征收营业税,即按营业收入额全额的3%征收营业税。其最大的优点是核算简单,计算方便。从5月1日起,我国将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行“营改增”。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新创造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它的最大优点是道道征税,不重复征税。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不是对原纳税体系的修改和补充,而是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纳税体系。这次税制改革对中小建筑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必将对中小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一)避免重复征税。建筑业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木材、砖石、钢筋混凝土预制件等建筑材料。由于这些建筑材料都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行业要取得这些建筑材料,必须缴纳17%的增值税。同时,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建筑物营业额全额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很显然,建筑业的重复征税掐断了增值税向消费者转移的抵扣链条,导致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淤积于建筑物上,抬高了建筑物的经营成本。“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只对建筑业的增值额部分征税,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整个建筑行业的税负,打通了建筑行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得已缴纳的增值税顺利向下游企业流动传递。
(二)促进设备更新。在征收营业税条件下,由于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很多企业不愿淘汰老设备,没有更新设备的积极性。设备超期服役,表面上看好像节约了一点钱,但老设备效率低、安全隐患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让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严重威胁到路人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营改增”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了设备的采购成本,提高了企业更新设备的热情,促进企业积极更新设备,促进建筑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化,提高企业的机械化水平和劳动效率。
(三)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管。建筑行业征收营业税,征税机关是地方税务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营业税。地方税务机关只能对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工程进度或完成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因此,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此外,建筑业作为我国的主要物质生产部门排除在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外,切断了增值税的发票管理链条,容易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例如:建筑业在向社会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修等工程作业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还需要投入大量的门窗玻璃、地板瓷砖、涂料、室内照明和卫浴设施等装饰材料,这些材料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果建筑业不施行“营改增”,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此为止,给关联方提供了逃避纳税的机会,不利于国家税收征管。
二、中小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加强财会人员和采购人员再教育。“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纳税环境中,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核算方法、征管方式都将比原先复杂得多,会计工作量也要增加很多。因此,企业必须增加财务会计人员数量,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面对挑战,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各种渠道在企业内部普及增值税知识,鼓励财会人员自觉地学习增值税知识,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可积极从社会上其他行业招聘成熟的、素质高的增值税会计人才,以便迅速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力,帮助企业顺利完成“营改增”工作。
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以采购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增值税额的纳税凭证,国家税务局也对增值税的抵扣作了很多规定,因此采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增值税知识,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筛选工作,保证建筑企业在采购环节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营改增”后,普通发票的使用将越来越少,建筑企业在销售环节一般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购环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对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加大了,企业的纳税环境将会变得更加公平和规范有序。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材料采购量大,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理工作。第一,保证自己不受利益驱使,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个人或单位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严防取得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或是走逃企业开具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有效防止纳税额出现不降反升情况的发生。建筑行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长期以来,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是营业税中最低的税率,体现了国家一直在扶持建筑业的发展。这次税制改革,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都确定为11%。导致很多中小建筑企业的税负出现了不降反升的情况。面对压力,建筑企业只能苦练内功,积极消化不利因素。在采购环节对供应商进行认真筛选,力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财税[36]号文件也给中小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负指明了一条出路,文件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施工项目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其纳税金额与“营改增”前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额相同。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清包工方式指建筑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四)重视纳税地点的变化。“营改增”前,营业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营改增”后,增值税由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但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收入仍归地方政府所有。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流动性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异地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状况等情况,难以对异地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异地施工项目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代管,增值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收。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于跨县(市)的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施工合同等文件在建筑服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并预缴税款,然后向企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的预缴金额等于以建筑工程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乘以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率为3%。
三、结语
6.营改增的概述及思考 篇六
关键词:酒店业,营改增,抵扣,三流合一
2016年5月1日, 营改增扩围, 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这一税改对于酒店业意味着哪些变化, 企业又是如何应对营改增的, 本文将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营改增后, 酒店业税负的变化
酒店业征收营业税时, 纳税人无论其经营规模大小, 都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 (销售额) , 包括房费、服务费等, 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 酒店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 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 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规定, 这部分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即:销售额×3%) , 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 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
第二类, 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酒店, 将其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的, 因此, 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 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 营改增后酒店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 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 酒店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 总体上看, 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般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二、营改增后酒店开发票要区别对待
许多酒店通常提供以下几种或全部服务:住宿服务;餐饮及外带服务;会议及活动举办服务;水疗、健身及其他相关服务;娱乐服务, 以及旅游服务台。营改增后酒店开发票要区别对待。
第一, 住宿服务, 客户为一般纳税人, 酒店企业可以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否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中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计税。
第二, 餐饮服务、娱乐服务, 企业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 提供现场消费用烟酒饮料, 按“餐饮服务业”纳税, 其中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计税。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 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计税。
第三, 会议服务, 酒店业提供会议服务不是单独提供场所, 还包括整理、打扫、饮水等服务, 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纳税。若会议中还包含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的, 应分别按照会议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纳税, 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只提供会议用场所, 则按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5%。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 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征收率为5%。
第四, 酒店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 其中:
1.长包房、餐饮、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翻译、快递服务, 按6%的税率计税;2.电话费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3.酒店的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4.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 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 免税收入应分开核算, 按规定进行申报, 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6.停车收入, 将场地出租做卖场, 按11%的税率计税, 该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 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征收率为5%;7.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偿,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 按住宿服务收入纳税。
第五, 会员卡销售, 出售会员卡仅给顾客授予会员资格的, 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适用6%的税率;会员卡中既含有会员资格, 又含货物或服务的, 会员资格按上述规定处理, 货物或服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第六, 酒店对外提供奖励优惠政策, 如累计税分免费入住, 由于客户在消费时已支付了赠品的对价, 不属于视同销售。
第七, 关于企业涉及多项经营业务情况, 需要区分兼营或者混合销售, 兼营是发生两项或两项以上应税行为, 混合销售是发生一项应税行为。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按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加强采购环节的管理, 充分取得进项发票
一般纳税人下的酒店业, 全面营改增后, 上游采购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的进项种类, 既有服务又有货物, 货物中还包括设备、房屋、农产品等, 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环节的管理, 充分取得进项发票, 实现税负合理降低。
考虑到酒店的供货渠道比较复杂, 各个供货商对应的增值税率各有不同, 而且同一个供货商供货的不同类别的商品也可能存在不同的增值税率, 如下: (1) 税率0%, 有一些免税的入库商品类别。 (肉、蔬菜等商品类别) (2) 税率3%, 一般性的中小企业 (供应商) , 年营业额500万以下的, 能开具3%增值税专票。 (须由税务部门代开) (3) 税率6%, 年营业额超过500万的企业, 能开具6%增值税专票。 (4) 税率11%, 酒店如果采购如交通运输服务类的, 比如用车服务等, 一般类型适用的是11%。 (交通商品类别) (5) 税率13%, 酒店如果直接从农村直采采购相关物品, 适用13%税率。 (6) 税率17%, 一般性商品采购等, 适用17%税率。
餐饮的食材成本占五成左右, 用量最大的是蔬菜、肉类。如果通过流通环节购进蔬菜鲜活肉蛋产品, 在《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和《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两个文件发布之后, 购买的主要原材料就更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了。由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上述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当然批发零售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放弃免税资格的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流通环节购买水产品, 可以按13%的税率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 可取得普通发票;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 可取得农民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由餐饮企业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两种方式的进项扣除率均为13%。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 (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 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该具备的条件: (1) 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 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 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 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 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 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 收购后委托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 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 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6) 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值得注意的是酒店业本身经营餐饮业, 同时会给员工提供工作餐, 其相应食材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物品或劳务, 可以要求供货方从税局代开3%税点的专用发票, 从而取得进项税抵扣。从供货方来说, 由于销售额低于每季9万元可免缴增值税, 但到税局代开发票, 无论金额大小, 均需缴3%的增值税。这会造成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
四、对外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把握“三流合一”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 自2014年8月1日起,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一,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 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其二,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 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其三,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 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 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 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 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否则不予抵扣。
39号公告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 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 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 “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 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也就将俗话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
39号公告的三个条件没有先后顺序, 只需强调业务完成时同时满足。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年36号) .
7.营改增的创新、效应及其实施对策 篇七
1 营改增税务制度的创新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我国税制结构中最基本的税种, 二者是以独立共行的状态存在的。在我国第二产业中, 除了建筑行业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营业税主要是针对第三产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不断改革,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不断扩大, 这对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起到了促进作用。我国税务局领导人认为, 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存在的税收制度下, 应对劳务收取营业税, 对货物收取增值税, 而对营业税纳税人购买货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在外购劳务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却无法抵扣, 所以, 在征税的过程中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 这也是税务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征收营业税时, 在原则上是根据第三产业中各个企业的总营业额, 计算出其应缴纳的税费, 这也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税收负担;针对劳务出口这一现象, 我国税务部门并未制定退税政策, 这增加了劳务输出的难度, 而且不符合国际劳务市场的相关规定, 降低了我国服务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在社会信息化的趋势下, 服务行业有着较大的发展潜力, 所以, 相关人员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 对税务制度进行优化。营改增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税务部门主要的发展方向, 其可以促进我国税制与国际更好的接轨, 可以促进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企业更好的转型。营改增是一项减税的政策, 其在试点实行的过程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所以该政策的试点范围在不断扩大, 这对完善我国经济结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有着积极影响。
2 营改增税务制度的效应
营改增税务制度在刚刚提出后, 为了证明这项政策的可行性, 相关人员选择上海市作为实行点, 在收到良好的效果后, 再逐渐向其他省市推行。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快, 外资企业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在对这些外资企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 企业的经营政策也出现了改革, 而且企业的营业额也在不断上涨, 很多其他省市的跨国公司都选择在上海设立的总部, 这对城市的经济发展有着较大影响。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 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 税收过程中重复征税的现象越来越少, 产业结构的调整也越来越快。由于营改增政策收到了多个企业的一致好评, 所以, 营改增的政策可以继续扩大实行范围, 其带来的虹吸效应的营销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3 营改增税制实施的对策与建议
3.1 建立核拨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制度。
为了降低营改增政策所带来的赋税增加问题, 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建立核拨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的建议。企业想要得到财政补贴, 必须首先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还要严格按照申请手续以及相关流程进行操作,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核实, 所以, 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核拨财政扶持资金政策, 还要建立有效的审核制度, 只有满足条件的企业才能得带财政补贴, 这样可以避免冒领现象的发生。过渡性扶持政策的实施还应以更加深入的具体操作细则为基础, 尤其是需要建立和实施核拨财政扶持资金的相关管理与审核制度。根据企业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原因, 针对性地实施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保护措施的研究, 对于试点企业归属行业的不同, 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提高制度监督、核拨、评估与申报等环节的系统化程度, 从而实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化与扩展, 为企业转型发展和创新驱动提供财政支持与保障, 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之间的有效融合, 全面推广试点所积累的经验, 最终真正系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3.2 营改增试点与全面铺开的衔接。
虽然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为试点地区带来了很多成果, 但是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我国地区之间经济不平衡的现状, 所以, 营改增试点必须全面的铺开, 需要在多个城市中逐一过渡实行。我国颁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提出了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纳入了我国的财政体系改革进程之中。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必然会导致市场资源出现明显的以政策为导向的配置规律现象。同时开展营改增试点的部分行业和部分地区, 以及与“营改增”政策相关的各个经营和生产链条, 特别是试点周边地区必然会在税负方面面临劣势, 作为一种中性税种, 非试点地区很难体现出增值税的公平性。为了防止试点过程中出现税负不公现象, 应对全面铺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潜在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在试点行业和范围的扩大过程中, 应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行业, 实施全国性试点。在部分省份或是省级城市实施“营改增”政策试点获得成功的条件下, 在全行业而非地区实施政策的全面铺开和稳步推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3“营改增”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
现阶段, 营改增政策试点体系主要内容包括:若干补充性规定、两个规定、一个实施办法和一个方案。主要表现为:第一,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等补充性规定;第二,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用于说明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后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说明如何处理试点所导致的税负上升问题,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用于说明非试点和试点纳税人以及非试点和试点地区的政策衔接办法;第三,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用于规定征收管理措施、税收减免、纳税地点、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应纳税额、征收率、应税服务税率、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等。第四,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为“营改增”的政策基础。
结束语
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减税政策, 其在试行的过程中, 收到了较好的效应, 而且有助于推动我国税收政策的改革。在我国税务制度结构中, 存在营业税与增值税共存的现象, 这会导致重复征税问题的出现, 也会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收入的增加, 保证财源建设更好的发展, 必须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必要的创新, 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改革, 从而保证我国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也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政策, 保证相关企业可以得到财政补贴。
参考文献
[1]古建芹, 刘大帅, 张丽微.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的现实思考——以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为例[J].财政研究, 2012.
[2]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1.
[3]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 2013.
8.营改增的概述及思考 篇八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广播电视行业主要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与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服务业的多元化,两税并行、分别征收的做法已越来越不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2012年我国开始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选取上海市作为试点城市,期间历经多次推广、扩大试点工作,2016年5月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据此,营业税将正式成为了历史,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成为如今广播电视行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只有产生增值额时才收税。整体来看,营改增彻底解决了以往在缴税程序和课税范围上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这样一来可有效降低广播电视行业的经营成本,帮助广播电视行业缓解税收上的压力,实现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目的。
二、营改增为广播电视行业税负带来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政策,广播电视行业提供的基础服务适用增值税,提供基础有线电视服务税率为6%;提供增值服务税率为6%;提供配套服务时,如附带赠送礼品、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广播电视行业营业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原本按照3%缴纳营业税的基本收视费、付费互动收入现按照6%来计提增值税;原本按照3%缴纳营业税的装移收入、工程收入现按照11%来计提增值税;原本按照5%缴纳营业税的宽带互联网收入、增值收入、广告收入、数据网络光纤、视频监控收入现按照6%来计提增值税。主营业务成本下销售产品及相关设备固定资产按17%增值税比例进项税额。在有线电视网络运行及支撑成本下的频道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施工费用按照11%或3%简易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日常运营费用按照6%、11%、13%或3%简易税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广播电视行业的营改增前后的收入构成没有本质变化,但是适用的税率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就税率而言,广播电视行业总体税率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实际税负广电行业有所下降,避免了重复纳税的行为,为广播电视行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空间。
三、基于营改增下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上文对广播电视行业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影响进行了分析说明,从中不难发现,营改增税制的实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广播电视行业发展带来了崭新契机,同时也为广播电视行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在营改增环境下,广播电视行业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理安排税款的缴纳时间
广电企业可合理安排税款的缴纳时间,从而达到节税目的,可考虑在结算方式的选择中谋求利益。税法中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可见,广电企业可将销售收款方式由直接收款方式变为分期付款或者委托代销等方式,分摊、推迟当期的税收负担,进而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优化企业资金布局,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此外,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纳税,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充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无法及时抵扣,虽然可转入下一期进行抵扣,但是无形中降低了资金利用效率。因此,对于广电企业购进的诸如大额固定资产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天内的认证期选择恰当的认证时间,便于进项税额的及时抵扣。
(二)合理安排成本构成
从本质而言,营改增的实行主要是为了避免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情况,这也是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企业可通过进项税的抵扣,减少重复征税情况,有助于降低广播电视行业税负,激励广播电视行业投资的积极性。
营改增以后,原本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支出现在便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广播电视行业的增值税税负最终大小与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大小有直接关系。广播电视行业的成本构成由运营成本、固定资产成本、人工成本等组成。因人工成本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广播电视行业应尽量降低人工成本支出,合理安排成本结构,如条件允许,某些业务(如部分安装维护业务、营业厅客服业务、呼叫中心)可外包劳务公司从而获得相应进项税额抵扣。广播电视行业在安排成本支出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可抵扣成本,然后尽量去缩减不可抵扣成本。特别是广播电视行业现在在大力建设“三网融合”,所以,会有大量的硬件基础设施和软件、数据的业务等支出。因此,在现今形势下,广播电视行业应该要合理安排其成本构成,尽量加大可抵扣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
(三)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1. 加强与税务局沟通
税务工作和财务工作既是协调配合的关系,又是矛盾对立的关系。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积极学习营改增相关税务知识,参加税务局相关培训,并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向主管税务机关介绍广播电视行业的业务特点,取得理解和支持,以获取相关税务优惠政策。
如广电企业向用户配置数字电视机顶盒是否应视同销售行为,税务部门通常认为广电企业向用户配置机顶盒应认定为“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按照同期销售的机顶盒价格缴纳增值税,但是,广电企业向用户配置机顶盒是由政府规定的行为(如国办发〔2008〕1号、发改价格〔2009〕2201号、发改价格〔2012〕3505号等文件)而非市场行为;其次,机顶盒给用户使用是建立在获取电视收视维护费的基础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费”使用,且相关收视费已按税法缴纳了相关税费,如机顶盒再次缴纳增值税有重复纳税嫌疑,与营改增目的背道而驰;最后,广电企业给用户配置机顶盒在其协议中已有约定,当用户不再需要广电企业提供服务时,应归还机顶盒设备。由此可见,机顶盒产权属广电企业所有,用户仅在使用企业业务时才具备使用权,并不符合无偿转赠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广电行业营改增从刚刚开始实施,加之广电行业涉及业务广,故相关业务行为的界定还有待商酌,在此期间,广电企业应该积极与税务局沟通,从而获取相关税收优惠。
2. 强化内部管理
(1)广电企业应加强财务相关人员的营改增业务及其知识的培训工作,做好营改增前后的衔接工作,认真学习政策文件并严格执行,对各类业务的适用税率进行准确把握。
(2)广播电视行业应强化销项端、进项端、纳税(汇总)申报内部管理,销项端管理方面,应构建全面流程、系统化、闭环管理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避免手工开票可能产生的漏洞,将业务系统与税务系统进行连接,便于时时掌握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在不影响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可采用集中开票的形式进行统筹管理,尽量降低分散开票,以提高发票管控力度;进项端管理方面,广电行业应梳理清楚与计划单列市之前的往来开票、列账事宜,规范立项环节或报销前端事前审批环节,列明特定项目不可抵扣试样或批量进项转出。
(3)广电行业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税种的专票获票标准,并进行责任分解,以确保标准落实到位;同时,在纳税(汇总)申报管理方面,由于广电广播电视行业子分公司众多,在进行汇总申报时,应该合理的制定申报与传递时间,避免汇总申报时间紧张,合理制定传统增长业务与营改增业务的拆分。
3. 加强与客户、供应商上、下游合作
对部分因为营改增税负增加较多的业务项,要与客户做好沟通,适当提高客户报价。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客户可以享受广电企业服务时可获取11%进项税额抵扣,业务实际价格下降,广电企业可为此专门以电话、会议、致客户函等形式做好宣传和告知,对重点客户进行逐户拜访,重新签订合同,提高业务对外报价的提高,将税负转嫁,从而减少了税改政策的冲击和影响。
同时,广电行业应该加强供应商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货物等大型支出采购,以获得增值税专业发票,通过增加进项税抵扣降低自身税负。新政策实施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身所开具的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广电企业认真梳理相关业务的合作单位,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应要求其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取3%增值税抵扣,以期减少部分税负。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对营改增对广电行业造成的税负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措施。实际上,营改增是国家为了更好地帮助广播电视行业快速发展而采取的为广播电视行业减负的政策,它的本意是减少广播电视行业在税收上的压力,虽然在某些领域或某些方面显得不太合理或者不尽如人意,但广播电视行业也要充分适应新的变化,通过行之有效的内部改革与税收筹划去应对这一新的税收政策,真正实现减小赋税压力的目标,为广电行业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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