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管理科半年工作总结(共9篇)(共9篇)
1.税费管理科半年工作总结 篇一
如何做好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五十年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切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业税收的依法征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事关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村税费改革的资料档案有哪些特点,如何做好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资料的收集管理,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中急需加以解决的一个重要方面。笔者就此浅谈点看法:
一、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档案的特点
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档案,就是指农村税费改革从实施前的准备、组织实施、新的农业税收征收到税改完善,整个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表册、照片、音像等资料。它是农村税费改革全过程的真实写照,是新的农业税收征收的主要依据,也是今后开展农村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它具有其独特的显著特点。
一是资料来源广、数量大。不仅有来自上级的文件、批复、领导讲话材料、简报,还有来自国土、交通等部门基本建设、公益事业占用计税土地的材料,本级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各个阶段形成的材料,以及下级上报的文件、方案、请示、表册等资料,资料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给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
二是资料保管条件差。由于各地农村税费改革机构一般为临时性机构,资料保管的硬件设备大部分地方没有配备,影响了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一些表册数据未能及时建立电子册籍,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效率。
三是资料变动性大。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尚处在试点阶段,许多问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解决,在不断进行完善,各项数据在不断进行修正。
四是资料保管人员业务不熟。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人员来自各个相关部门,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即使配备了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也因不熟悉档案管理业务,未能及时对资料进行分类保管,没有起到收集管理档案的作用,达不到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提供及时、标准、规范服务的要求。
五是资料的综合利用较多。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内容较广,领导决策需要参考的资料较多,需要提供多方面的材料。
二、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的措施
一是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的认识。对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和税收工作人员要引起高度重视,将资料的收集管理纳入税改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
二是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各级税改机构要针对税改的特点,制定税改资料收集管理的有关规定,抽调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层层把关,落到实处。
三是提高资料管理的科学化。在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纸质资料的收集管理的同时,应当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各种信息资料输入计算机,建立电子册籍和电子档案,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资料的利用效率。
四是加强业务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态度,把农村税费改革资料的收集管理作为当前的重中之重,加强调研,根据其特点,税改进展情况,提出明确的要求,经常加以指导。加强对税改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全过程的管理。
2.税费管理科半年工作总结 篇二
(一)资源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主要依据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来施行,该条例于1994年4月1日正式实施。资源税中的石油税目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天然气税目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根据企业生产条件的不同,原油的税额为8元/吨~30元/吨,天然气为2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随着国际原油市场的一路走高以及因此带动了天然气价格的上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7月1日上调了油气田企业的原油和天然气的税额,即原油税额为14元/吨~30元/吨,天然气税额为7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其中,原油资源税税率分为30、28、24、22、18、16、14元/吨共七个档次,天然气资源税税率分为15、14、12、9、7元/千立方米共五个档次。我国陆上油气资源税属于省级财政收入,海洋油气资源税属中央财政收入。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石油天然气征收率为1%,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及时全额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一定比例中央与地方分成。
(三)矿区使用费
目前我国只对开采海洋油气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油气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现行的矿区使用费根据1995年修订后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额利润或者是由矿床的天然禀赋条件造成的,或者是在矿产品价格周期性上升期间所产生的。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征收资源租金税的办法。这种资源租金税,实质上是一种超权利金,具有级差地租的性质。但这一税种的应用并不十分普遍(主要矿业国家中约只有15%采用此税),许多国家采取在权利金中体现超额利润的办法,而不单独征收资源租金税。
(三)红利
在市场化高度发达的国家,还有所谓矿产资源红利,一个典型就是美国。美国公有土地上矿产的勘查开发执行分类管理制度,其中的可租让矿产,其矿业权的方式是招标租让。所谓红利,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矿业权,支付现金标金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金的那一部分标金。这种红利收入在美国一度曾相当可观,近几年美国每年红利收入在5亿~10亿美元之间。
(四)资源耗竭补贴
资源产业活动的劳动对象很大程度上是可耗竭的不可再生的资源。矿业公司为了补偿其日益耗竭的资源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这就使得在许多国家的税收制度中出现了“耗竭补贴”的理论。这种耗竭补贴的实质是通过降低公司的应税收入而减少公司应纳的税赋。“耗竭补贴”可以看作是一种“负权利金”。
三、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
(一)税费体系过于复杂,不利于资源税费征收管理
我国由资源税、矿区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构成的“两费一税”的石油资源税费体系对维护国家的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石油勘查开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该体系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发展的需要,显得过于复杂、繁琐,不利于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在征收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油气企业又区别对待,如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资源税的开征中,陆上油气和海洋油气资源税又分属于地方税和中央税。
(二)计征税费率过低,不利于地方积极性的提高
我国陆上石油资源税实质上属地方财政,矿区使用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因此,石油资源税不是一种调节资源开发级差收益的财税工具,也是调节和平衡中央与地方的油气资源收益分配、促进资源所在地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我国石油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较低,油气矿区使用费征收率为1%,税率水平远低于西方国家,导致资源产地的资源收益过低。石油资源税税额偏低,资源产地的收益过低,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地方政府的一些不作为现象。
(三)资源差异考虑不充分,不利于级差收益的体现
尽管油气资源税已经考虑了油气资源的差异对资源收益的影响。但总体来看,目前资源税只是部分地方反映了劣等资源与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对资源本身的客观差异考虑不够充分,收益的级差特征不显著。不同油田的单位税额确定缺乏客观的实证分析,未能考虑油田在不同时期开采成本的可变性特征。即使在同一油田,不同层位、不同区块的资源也存在巨大差异,但目前却征收相同的资源税,没有反映其级差特征。
(四)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不利于油气资源的合理利用
我国石油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实际开采量,更不是油气的储量。现行油气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很难解决油气开采过程中“挑肥拣瘦”的现象,油气资源的采收率、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不高,油气资源浪费严重,客观上不利于对油气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采。如果计税依据调整为油气的可采储量,则会促使企业提高油气开采技术水平,加大油气开采管理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油气采收率,从而更好地节约有限的资源。
(五)资源税从量计征方法有待改进,不能反映油价变化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油气资源属于国家,油气资源所带来的收益应该主要归国家所有。现行油气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的办法,资源税的多少只与其销售量(或自用量)和单位税额有关系,而不能反映油价变化的影响。石油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了资源开采收益,价格上涨收益增加,而油价暴涨,资源开采者则会产生暴利。我国石油资源税并未考虑油价上涨因素特别是原油价格飙升对资源税征收的影响,没有通过征收资源特别收益税或增加资源税税额等方式来参与因油价高涨给资源开采者所带来的巨额收益的分配,不能很好地体现和维护国家的资源所有权益。
(六)资源税税率与国内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不利于企业公平
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企业按年度总产量征收矿区使用费,实行超额累进费率,以实物征收,且规定了一定产量的免征额。而对陆上油田企业则征收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只对原油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由于资源税费种类的不同,造成了资源税税率与矿区使用费费率难以衔接,致使国内两种油田企业在缴纳资源税费方面不平衡。
四、我国油气资源税费改革的建议
(一)开展油气资源品质结构和等级研究,扩大级差收益
我国石油资源级差特征显著,如何科学、合理地通过资源税调节不同等级资源的级差收益是资源税税率改革和完善面临的主要任务。建议首先开展全国石油资源品质结构和等级研究,综合石油资源的赋存条件、地理位置、开采技术要求、埋深、质量及不同开采阶段等方面的客观差异,系统、科学地划分优劣资源的税额标准。对石油进行科学合理、相对详细的等级分类,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整体提高的基础上,扩大不同等级、不同品质资源的级差收益,以加强对优质资源的合理保护、高效开采和对低品质资源的开发,减少单纯追求利润、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发生。
(二)改革计征方式和依据,充分考虑油气价格的影响
深入研究油气资源税的征收依据和方式,改革目前从量计征的方式,逐步采取从价征收或考虑价格因素的从量征收。所谓从价征收就是以油气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税率来计算应纳资源税税额。采用这种方式的难点就在于如何确定税率,一种思路是采用比例税率,即在开展油气资源品质结构和等级研究的基础上,对不同的油气企业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优质油气资源从高适用税率;另一种思路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即确定一系列利润率档次,对每个利润率档次规定相应的资源税边际税率,只有当油气企业的利润率超过最低利润率档次时,才就超过的部分征收资源税,这种征收办法可以使高盈利的大油田成为资源税的主要负担者,可以鼓励对边际油田和中小油田的开发。上述两种思路一方面可以体现级差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油气价格的影响。所谓考虑价格因素的从量征收是指按照原油的市场价格,确定不同价格范围的税额标准,或者把原油价格和单位税额之间建立一个动态的联系,充分考虑油价上涨因素特别是原油价格飙升对资源税的影响,参与因油价高涨给资源开采者所带来的巨额收益的分配,从而体现和维护国家的资源所有权益。
(三)合并资源税费,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将目前现行的“两费一税”合并为统一的资源税,类似于西方国家的权利金。将定额税率改为超额累进税率,参照目前国内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费率标准,根据年度原油的总产量或者年度销售额分别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且对原油和天然气分别规定免征额,其免征额可根据不同区块地质条件、资源丰度、三次采油等因素有所区别,除此之外不再设定其他税收优惠项目。采用这一方案,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资源税的级差调节作用,鼓励企业合理开采石油资源,而且实现了不同类型油田企业的统一待遇,有利于油气企业公平竞争。
(四)调整资源税费征收方式,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收益
资源税费的调整和提高直接关系到油气资源收益在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既要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又要不影响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保证石油矿业秩序的稳定和环境的治理。因此,要深入研究油气资源税调整和提高的合理水平,确定油气资源税费收益中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配,特别是在资源税费合并的情况下,应当确定中央与地方对资源税收入的合理分配比例。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把资源税改为共享税,分别上交地方和中央,在二者的分配比例中地方高于中央。
(五)系统规划资源税费改革,处理好多方关系
油气资源税费的调整,关系到多方的利益,其中涉及到中央与油气企业、地方与油气企业、中央与地方、油气企业与消费者、油气企业之间和油气上中下游企业之间等的利益关系,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资源税费改革要统筹规划,综合考虑与上游市场化改革、矿权管理、油气产品改革、油气价格形成机制以及油气企业和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采取综合配套、循序渐进、逐步实施改革策略,尽可能处理好各方关系。
摘要:油气资源税费开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调节油气资源级差收入,更好地解决资源与环境存在的问题。但是目前油气资源税税率偏低和税负持续下降使得资源税的作用没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基于石油行业面临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在酝酿对油气资源税费进行相应的改革,合理调整油气资源税费,充分发挥油气资源税费的作用。本文建议税改方向为适当提高资源税率,并将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关键词:石油企业,资源税费,税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第115号.
〔3〕潘继平.我国油气资源税现状及改革方向探讨〔J〕.国际石油经济,2006(2).
3.非贸易付汇税费总结 篇三
案例一:股息、红利
【含义】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典型案例】汇算清缴之后,境内A公司董事会2014年5月27日作出决议,向其100%投资方香港B公司支付2013年度税后利润20万美金。
【税务处理】由于B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可享受5%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A公司代扣代缴5%企业所得税。
按照境内A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4年5月27日美元汇率为6.1687折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20×6.1687×0.05=6.16(万元)
【要点提示】
1、企业支付2008年度以后(含2008年度)的税后利润应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
2、《公司法》第167条规定:(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时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按股东持股或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如果涉及到投资方有变动的情况,需要区分名称变更和股权转让。仅因为名称变更导致的投资方名称变化,需要提供相应的更名材料;如果因为股权转让导致投资方发生变更,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源泉扣缴。
5、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
(二)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
(三)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6、如母公司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其母公司申请取得股息、红利按协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文)。
案例二:利息、担保费
(一)利息、担保费
【含义】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典型案例】境内A公司与香港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本金29500000美元,需支付利息1987816.63美元。
【税务处理】由于B公司获得的利息可享受7%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后,A公司根据利息金额代扣代缴5%营业税和7%企业所得税。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营业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0.05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营业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4)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0.07 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营业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05-0.05×附加税税率-0.07)]×0.05
附加税=营业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4)企业所得税=[(支付利息金额1987816.63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05-0.05×附加税税率-0.1)]×0.07 【要点提示】
1、企业应按利息金额申请非贸备案。借款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
2、企业对外支付利息,应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贷款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贷款方申请取得利息按协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税率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文)。3、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4、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税。
案例二:租金
(二)租金
【含义】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典型案例】2014年1月,境内A 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气体钢瓶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两年,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税务处理】A公司代扣代缴17%增值税和10%企业所得税。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7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增值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3)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 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设X为含税金额,附加税率为7%,X-[X*17%*(1+0.07)]/(1+17%)-[X*10%]/(1+17%)=62000美元 则含税价X为81679.99美元。
增值税=81679.99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7
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3)企业所得税=81679.99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 【要点提示】
1、租赁不动产发生的租金,如房租等,应按5%代扣代缴营业税,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按1元缴纳印花税。
2、融资租赁虽按利息金额申请非贸备案,但仍属租金范围。3、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案例二:特许权使用费
(三)特许权使用费
【含义】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
【典型案例】境内A 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引进技术合同,合同总价为180万欧元,其中:
1、软件费10万欧元;
2、在卖方国家的设计费120万欧元;
3、在卖方国家的培训费30万欧元;
4、技术指导费20万欧元。
【税务处理】该合同是引进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且其设计费、培训费、指导费皆与其转让的技术有关,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由A公司按1-4项的总金额代扣代缴6%增值税和10%企业所得税。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80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增值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5)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80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1
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设X为含税金额,附加税率为7%,X-[X*6%*(1+0.07)]/(1+6%)-[X*10%]/(1+6%)=180万欧元 则含税价X为212.99万欧元。
增值税=212.99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5)企业所得税=212.99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1 【要点提示】
1、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对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对方申请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按协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税率见双边税收协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3、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需要按所载金额0.5‰缴纳印花税。
4、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由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取得上述行为收入可以按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5、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案例三:劳务(设计费)
(一)设计费
【含义】委托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典型案例】2014年1月,境内A公司委托境外B公司为其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并向B公司支付该项目设计费10万美元。B公司除前期派人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A公司,且该设计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境内A公司所有。
【税务处理】该合同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可将受托方的收入认定为劳务所得,A公司代扣代缴6%增值税。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设计费10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增值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6)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设X为含税金额,附加税率为7%,X-[X*6%*(1+0.07)]/(1+6%)=10万美元 则X为10.64万美元。
增值税=10.64万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6)【要点提示】
1、合同中若约定设计成果的所有权归受托方或双方共有的,可将受托方的收入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2009年1月1日之后,2012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劳务发生在境外,而劳务接收方在境内的,应按规定税率缴纳营业税。
3、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4、如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未构成常设机构,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所得税(备案项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外项目),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经备案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5、如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构成常设机构,除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外,还应按25%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且利润率15%-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文)。6、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案例三:劳务(培训费)
(二)培训费
【含义】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设备操作等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典型案例】2014年1月,境内A公司与境外关联企业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B公司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视会议和电话会议的形式为A公司提供有关市场销售、售后服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方面的培训,未派人来华提供服务。支付培训费12万美元。
【税务处理】A公司代扣代缴5%营业税。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营业税=支付培训费12万美元×申报当日汇率×0.05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营业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5)2.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营业税=[(支付培训费12万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0.05-0.05×附加税税率)]×0.05
附加税=代扣代缴营业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4)【要点提示】 1、2009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劳务发生在境外,而劳务接收方在境内的,应按规定税率缴纳营业税。
2、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
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3.、如劳务发生在境内,且未构成常设机构,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所得税(备案项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外项目)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经备案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4.税费管理科半年工作总结 篇四
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是机遇,主要体现在: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责任。在xx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问题;二是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得到了重新构建,加大了政府对办学的投入力度,使政府对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强化,由过去农民集资办学转变到国家办学,将有力地推动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三是为加快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契机。学校编制的确定,在用人机制上优胜劣汰,竞争上岗,有利于减员增效;四是为学校布局的调整,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薄弱学校的改造与合并,危房的改造创造了条件。总之,农村税费改革从多方面推动着基础教育内部的改革,为基础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时机。
我们要看到农村税费改革给教育财务管理的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基础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村税费改革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成功的经验。我国幅员辽阔,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基础教育本来就存在一系列问题未得到解决。税费改革的实施,意味着过去在农村收取的“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将统统取消,农民负担是减轻了。但如果地方、市、乡各级政府对实行新体制认识上不统一、不提高,国家的政策和措施不到位,将会出现农村基础教育质量的下滑,多年努力得到的基础教育的发展,将会遭受损失。税费改革对教育财务管理上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第一,教师工资难兑现,教师队伍难稳定。麻城是革命老区、库区、贫困山区,连续两年市财政可用财力平均只有15119万元,地方财力非常有限。我市现有教师12628名(包括离、退休人员),按全额工资计算,年需要14128万元。税费改革前,教师工资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市级财政预算;二是农村教育费附加;三是从学生中收取;四是中央转移支付。2001年,我市年初财政预算3206万元,农村教育费附加1343万元,教师工资统筹(从学惺杖?3000万元,转移支付815万元,合计8364万元,保教师“四块”工资8472万元尚有缺口108万元。农村税费改革,教育“一费制”的试行,教师工资统筹的3000万元和教育费附加的1343万元共4343万元落空,加上原有缺口108万元,保教师四块工资缺口4451万元。地方财力有限,教师工资难以兑现,按国家政策,教师四块工资必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发放,我市市委、市政府克服很多困难,将上级转移支付和市财政预算捆绑起来使用,教师“四块”工资基本得到保证,但教师的补助工资即“弹性”部分没有着落,各项补贴不能兑现,农村中小学教师每人每月要少拿工资300元至400元。教师待遇偏低,心理不平衡,教师队伍不稳定,人心思走,大批骨干教师外流,有的出外打工,有的继续深造,有的已跳槽到别的单位,我市“不辞而别”的教师近300多人。
第二,中小学公用经费严重不足。2001年我市中小学公用经费实际支出3884万元,小学生平150元,初中生平300元(省鄂财教发[2001]50号文件规定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140元/人、年,初中360元/人、年)。实行“一费制”后,小学每生每年只能收80元,缺口70元;初中每生每年只能收160元,缺口140元,全市小学公用经费缺口980万元,初中公用经费缺口832万元,合计缺口1812万元,而市级财政没有预算公用经费。如我市的一所中心小学,2002年秋季在校学生1100人,总收入(80元×1100人)为88000元,减去课本费55000元,练习本5500元,净收入只有27500元,学生人平公用经费只有25元。而本学期公用经费支出需要56000元,(其中教师用书2000元,水、电费9000元、办公费16000元,还有邮电费、维修费、教学设备添置费、占用费等)缺口20000多元。由于债务未化解,有的中小学欠银行债务,开学后所收杂费银行只给学校留下书本费,其余全部扣抵债务,导致正常教学秩序难以维持,办公设备、仪器用具无钱购置,水电费无法支付,有的学校住读学生自习、教师办公,晚上点蜡烛。群众埋怨学校,教师也不能安心教学,出现了新的“读书无用论”,每年都有学生虚报年龄外出打工赚钱的辍学现象。
第三、“非一费制”学校没有收费政策。我市有39所学校实行“非一费制”。“非一费制”意即能收取一定的费用,所以在财政预算安排上比“一费制”学校年人平少安排近3300元左右,而市政府又没有明文规定学校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学校也不敢乱收,造成“非一费制”学校教师供给水平更低,公用经费不足,学校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只有翘首以盼政府能尽快出台新的政策。
第四,农村税费改革,使民办教师的问题突出。税费改革后,为了减轻学校压力和财政负担,对教师供给范围进行了清理,辞退没有“民师聘用书”和“民师供给卡”的民师276人。民办教师在一定时期给教育事业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他们付出较多,有的民师把毕生的精力都奉献给了教育事业,而回报很少,财政每月定补38元,村级按年补助1-2000元,辛苦一年只有2000多元的收入,现在却因为没有民师聘用书或民师供给卡而要离开心爱的讲台,给他们在心灵上是极大的伤害。
第五、税费改革对基础教育的布局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布局调整,扩大办学规模,学校的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等配套资金,地方政府很难到位,后续资金无来源。专项资金在拨付过程中,由于中间环节过多,资金到位不及时。此外,还有教师的社会保障、普九债务的有效化解等问题,都是制约经济贫困落后地区基础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因素。
综上所述,税费改革给基础教育、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能轻视。他使贫困落后地区的教师待遇和发达地区、城市教师的待遇反差太大,造成教师心理极不平衡。面对税费改革后,农村基础教育财务管理的现状,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寻找对策。否则,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不能生存和发展,教育质量难以保证,形成恶性循环,将会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的发展。
农村“税费改革”、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试行“一费制”带来的诸多矛盾与问题,已经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求如何保障,基础教育的持续发展资金从何而来,核心问题是: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责任和财力,积极调整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结构比例,真正站在“科教兴国”的高度,认真贯彻“保证教育优先发展和适度超前”的方针,千方百计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的“吃饭、运转、发展”的基本需求,特别是教师“吃饭”和学校危房改造等问题要切实解决好。
国家和省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教师工资转移支付和危改资金专项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保证教育经费支出占可用财力一定比例的情况下,下差部分上级转移支付应该承认。上级转移支付不能解决的,应该出台政策或规范性的文件,将教师工资发放作出统一规定,尽量缩小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待遇差别,只有在教师待遇上提高,才能留住人才,才能稳定人心。
将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服务费与基本学习费用区别开来。学生住宿费和搭火费用属基本生活费,应根据市场供求,按成本据实收龋建议将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用收取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市(县),由各市(县)根据市场规律,核定项目、规范收费。
5.税费服务科2012年工作安排 篇五
一、工作思路
紧紧围绕市县局确定的税费业务工作目标和部署,以税费业务建设为中心,充分履行服务于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室职责。加强税政基础建设,深化税费执法监督,强化税费执法检查,规范社保规费征管。实现提升税费征管质量,促进税费收入任务全面完成的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税收执法与加强税法宣传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税费资料管理机内信息与纸质资料相一致的原则 坚持税费同征同管同稽查同考核的原则
三、具体工作安排
税政管理:
1、加强税政基础建设。完整地登记“五薄一帐”即:收发文登记薄、政策咨询登记薄、业务督办登记薄、疑难问题登记薄、减免税台帐。系统详细地反映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2、规范减免税管理。依据《咸宁市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制定《嘉鱼县地税局减免税工作流程》,确保减免税资料真实完整,程序合法。
3、规范工业园区地方税收管理。制定工业园区地方税收管理制度,设置相关表格,建立工业园区税费管理的电子和纸质档案资料。对工业园区地方税收实现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全面掌握工业园区税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4、认真开展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评估工作。重新调整嘉鱼县房地产评税争议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嘉鱼县房地产争议处理办法》解决评税过程中出现的交易价格争议。按月到办税服务科收集房地产评税信息,向市局报送相关报表。
5、深化、巩固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对全县建筑业、房地产业全部实行项目管理。认真落实个人住房转让各项税收政策。认真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全部进行清算,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程序合法。
6、完善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收管理制度,提请嘉鱼县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政策出台《嘉鱼县外(出)来建筑安装地方税收管理办法》为建安企业地方税法征管,提供全面的政策依据。
7、规范所得税管理,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上,要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状况采用相应的征收方式,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指导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税“两全”管理全覆盖,认真做好2011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8、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中规定的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的六个条件,严格全县3户(众捷物流、中港物流、联乐集团运输公司)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审任务,报送相关表格。
法规管理:
1、加强税法宣传。计划在纳税人学校为纳税人讲授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相关政策。在办税服务厅发放宣传资料、引导纳税人办税、解决政策疑难问题。利用地税网站和新闻媒体
等平台,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广大纳税人税法遵守度,营造和谐融洽的治税环境。
2、加强税收管理员法制教育。组织开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每季编写一篇《地方政策快报》介绍解读最新税收政策,让税收管理员及时掌握税收新政策,依法开展税费征管工作。
3、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把好税收业务文件政策关,强化税收执法事前监督。
4、加强税务重大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审理面要达到已结案件的10%。切实把好审理关,规避税收执法过错,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5、加强税收执法检查。计划上半年开展一次个休“双定户”定税情况调查,下半年组织企业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税收管理工作各环节的执法隐患。
社保规费管理:
1、扎实推行社保规费规范化管理工作,组织学习《社保规费规范化管理操作手册》,使税收管理员通晓社保规费规范化管理的内容、具体实施的流程和方法,便于落实到社保规费征管的全过程。
2、完善信息管费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保费网点报缴系统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实现与残联网络信息对接;保证残保金核征信息传递快捷、准确。
3、请求政府支持,加大部门协作配合,顺利开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4、规范地开展社保费稽查工作,加大欠费清收、扩面征缴力度,确保社保费收入稳步增长,规费应收尽收;
6.中国油气资源税费研究综述 篇六
一、油气资源税费演变与进展
(一) 油气资源税费的演变
1982年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开创了油气资源有偿开采的新篇章, 1984年对油气企业开征资源税, 1986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开征, 开创了“税费并存”的局面, 1994年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税制改革, 2010年从价计征在新疆试点, 2011年11月从价计征全面推广。针对这一演变过程, 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划分阶段的方法: (1) 两阶段划分。两阶段划分是以“税费并存”为分界点, 王广成 (2002) 认为油气资源税有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是37年的无偿开采制度 (1949-1986) , 第二阶段是税费并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982-2002) 。其中第二阶段分为四个时期, 有偿开采的萌芽 (1982-1984) , 第一代资源税制度 (1984-1986) , 税费并存制度的确立 (1986-1994) , 税费并存制度的前进与后退 (1994-2002) 。 (2) 三阶段划分。三阶段主要以经济体制为依据或者计征方法为依据, 有两种划分方法, 一是李绍平 (2004) 以经济体制为依据的三大阶段划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1949-1978) , 石油企业生产经营全部以利润形式上交国家, 没有征收资源税费;改革开放以后 (1978-1994) , 适应经济体制改革, 开征资源税, 调节由于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地租;新税制时期 (1994-2004) 1994年陆续完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二是贺俊峰等 (2011) 以计征方法为标准的三大阶段划分:无偿开采的上缴利润时期 (1949-1982) 、从量定额的税费并存时期 (1982-2010) 、从价定率计征时期 (2010至今) 。 (3) 四阶段划分。四阶段划分主要以油气资源税制发展完善程度为标准, 罗东坤 (2005) 、王灵碧、杜滨 (2006) 认为油气田企业税收制度沿革经历了四个时期:税制创立时期 (1949-1957) , 对石油企业仅征收5%的货物税, 税负较轻但利润上缴国家;发展时期 (1958-1977) , 在原有基础上简化税制, 给石油工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时期 (1978-1993) 最重要的是进行了“利改税”, 从而使得石油企业税种达到10多种, 石油企业税负增加;现行税制时期 (1994-2005) , 与石油企业相关的主要税种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十多种。 (4) 五阶段划分。五阶段划分主要以资源税发展概况为标准, 王建铭等 (2004) 认为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制度沿革经历了萌芽、停滞、发展、改革和调整五个阶段:萌芽阶段 (1949-1980) , 税利并存, 以上交利润为主;停滞阶段 (1981-1982) , 资源税收发挥调节作用不太明显, 这是由于国家对油气田企业实行产量包干的政策;发展阶段 (1983-1993) , 经过“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 税收对石油工业的调控有所加强;改革阶段 (1994-1999) , 1994年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税制改革, 税收的调控作用明显加强;调整阶段 (2000-2004) , 国家对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油气田企业税收开始进入新的阶段。
(二) 油气资源税费体系研究进展
中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曾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2011年改革使征收了近30年的矿区使用费走向终结, 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构成了目前“一税一费一金”的油气税费体系, 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 学术界争论不大。鉴于2011年已经取消了矿区使用费, 研究意义不大, 因此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存废以及合并问题就成为学术界集中探讨的焦点, 主要有四种观点。 (1) 取消资源税或矿产资源补偿费。认为取消其一的主要依据是资源税或者矿产资源补偿费不符合初衷或者本质目的, 关于此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 取消资源税, 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赞同此观点的学者居多, 认为资源税存在的理论依据不够充分。鲍荣华等 (1998) 指出资源税违背了其征收的初衷, 起不到调级差收益的目的。刘劲松 (2005) 提出政府凭借自身政治权利征收资源税, 不合逻辑, 税收制度具有无偿性, 资源是有偿使用的, 以其无偿性体现有偿性不合理。李显冬 (2006) 提出资源税必须取消, 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需要完善。流畅 (2006) 提出矿产资源补偿费表示被消耗的矿产资源价值, 不能成为征税对象, 资源税占据了补偿费的延伸空间, 可以废止。张举刚 (2007) 认为我国资源税没有体现其征收目的, 也没能体现国家权益, 没有存在的理论基础, 建议资源税应当逐步废除。柳正 (2006) 、张迎珍 (2007) 、陈文东 (2007) 、刘宁 (2008) 认为现行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相同, 不再含有极差调节的功能。曹明德 (2007) 、蒲志忠 (2008) 、丁丁等 (2008) 提出资源税立税原则不应与资源财产效益相关, 调节企业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平等竞争才是资源税的立税目的, 但是目前资源税却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套接利益关系相混淆, 这与资源税本质相悖。刘羽羿 (2003) 、晁坤 (2003) 、张文驹 (2006) 、吴颖 (2007) 、冯宗宪、李用来 (2008) 等主张我国应当取消征收资源税, 资源补偿金制度应当建立并且统一起来, 然后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第二, 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只征收资源税。王建铭 (2004) 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不适用于油气田企业。同时, 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属于重复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不合理, 应当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改革资源税制。王灵碧、杜滨 (2006) 认为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过于复杂, 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资源税。 (2) 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 实行“一税通”。认为两者合并的主要依据是二者性质相同, 理论上和实际上属于重复征收。王广成 (2002) 认为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征收的是资源税, 而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则是矿产资源补偿费, 两者都是一种资源价值形式, 建议合二为一。芮建伟 (2001) 、王甲山 (2004) 强调的重点是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征收。陶树人 (2003) 提出构建“优质资源税”, 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其中, 真正补偿资源所有权人的优质资源级差收益。叶建宇 (2007) 提出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征不符合国际惯例, 而且在理论上属于重复, 这种征法不利于外资进入。侯晓靖 (2007) 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李志学、彭飞鸽等 (2010) 认为中国资源费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重复征收, 造成企业负担较重, 建议将资源补偿费合并到资源税中统一征收。贺俊峰等 (2011) 提出统一税制体系, 实行“一税通”的观点, 认为将二者合并, 统一征收从价定率的资源税, 可以避免税费重复征收, 减轻企业负担, 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3) 维持税费分征格局。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资源税和补偿费性质、作用等不同, 坚持“税费并存[6]”。安仲文 (2008) 、高清莅、刘天增 (2008) 、郝志军 (2008) 指出单一征收资源税难以发挥税收的作用, 保护资源的作用无法发挥。殷燚 (2006) 认为要实现资源的有偿开采必须对采矿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税, 要实现平等竞争就必须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即补偿费, 二者符合国际惯例。孙刚 (2007) 主张在较长时期内, 税费并存是主要思路, 他认为税费的性质不同, 发挥功能和作用领域不同, 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王晓明 (2009) 也认为资源税和补偿费性质不同、作用也不同, 坚持“税费并存”。 (4) 将油气税费全部废除或者合并为权利金。认为将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废除或者合并为权利金的主要依据是资源税“名不正”, 矿产资源补偿费“实不符”, 权利金制度可以克服二者共有的缺点。刘宝顺、李克庆 (2000) 主张废除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建立油气税费的权利金制度。朱振芳 (2000) 认为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和海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全部合并为权利金。袁怀雨、李克庆等 (2000) 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实不符”, 资源税“名不正”, 他建议开征权利金, 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统一由国家矿管部门征收。关凤峻 (2001) 建议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设立权利金制度, 他认为资源税没有立税的理论依据, 补偿费解释存在错误。殷燚 (2003) 指出权利金的两种不同形式实际上就是中国的资源税和补偿费, 前者从量计征, 后者从价计征, 就是在重复征收权利金, 建议“税”“费”应当取消, 重建“权利金”制度。唱润刚、张云鹏 (2005) 认为资源税费并存的制度混淆了财产权和政治权, 实践中造成重复征收, 建议建立权利金制度, 实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刘权衡等 (2006) 认为, 征收“特别收益金”是资源税制度改革的方向。马爽 (2007) 建议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 建立油气资源权利金制度, 提高油气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实现与国际接轨。
二、油气资源税费现状及研究
(一) 税负
(1) 关于税额的研究。主要观点认为中国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应当适当调高。张秀莲 (2001) 指出, 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定得太低, 只部分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的级差收益。潘继平 (2006) 认为中国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刘磁军 (2008) 认为, 过轻的税负导致过低的成本, 从而刺激了对自然资源的过度需求和开采。陆宁 (2008) 认为中国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 限制了资源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空间。杨志勇 (2010) 认为, 资源改革的实质是提高资源税负。 (2) 关于税率的研究。税率一直是学术界百家争鸣和探讨最激烈的内容, 主流观点认为中国资源税税率过低, 并且主张建立差别税率、动态税率、滑动税率或者极差税率, 充分考虑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生态因素对税率的影响。邓禾 (2007) 认为税率过低是资源税存在的最大问题, 而且税档之间差距小, 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无法体现, 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难以内在化, 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张捷 (2007) 指出我国资源税率较低, 在我国税制体系中仅仅是“小不点”。安体富、蒋震 (2008) 指出, 资源稀缺的程度和资源的不可再生性难以通过现行税率的设计得到体现, 资源开采率的差别在税率的设计过程中也没有得到考虑。李绍平 (2004) 主张考虑同一油田不同阶段、不同区块的地质条件、资源丰度等方面的差别, 实行差别税率。李红欣 (2006) 主张结合该油田的开发阶段, 采取滑动税率来调节。罗东坤 (2005) 认为中国要改变以油区为对象计算石油税额的粗放征税方式为以油田为对象计征, 并按照石油开发的效益变化规律实行动态税率;采用极差税率制, 对不同级别的石油储量按不同的税率征税。丁丁等 (2008) 强调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税率, 设置较高的税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环境影响越大, 二是储量少, 三是未来使用较多, 四是耗竭快的资源。这是依据各种资源开采时的环境损害、储量的勘探和未来各种资源使用的情况。朱美莲、刘成杰 (2005) 主张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侯晓靖 (2007) 建议采用从价计征有两种方法, 一是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根据利润率的不同征收不同的税率;二是采用比率税率, 计征简单, 有利于征管, 但是前者更能体现税收调节资源极差收入的功能。安仲文 (2008) 认为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资源的可持续性价值在税率设计的过程中应当考虑, 通货膨胀环境下的物价指数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当考虑。陆凌、桂王来 (2010) 建议采用反映石油价格的税率、符合石油生产周期的动态税率、针对不同级别的石油储量实行极差税率。
(二) 计税依据
资源税从量计征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肖兴志、李晶 (2006) 主张应该将税款和资源的回采率结合起来, 确定税负的重要参考指标不能忽视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 明确资源税计税依据。李绍平 (2004) 认为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同, 计税依据不一致, 企业核算工作量大。潘继平 (2006) 认为中国资源税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者自用量, 而不是实际开采量, 不利于油气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采。
(三) 计征方式
目前关于计征方式的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 主张从量计征。主张从量计征主要依据是从量计征计征简单方便, 甚至可以通过提高单位税额代替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有三种:即销量、产量和储量。学术界主要认为以销量计征不合理, 应该改为以储量或者产量计征。赵新宇 (2006) 认为改变以销量计征为以储量计征。周冏等 (2008) 认为计税数量应当逐步由生产数量替代销售或使用数量, 技术成熟时按资源储量计征, 使企业能提前做好开采规划保证开采的进行, 使得资源获得最充分的利用建立在自觉提高回采率的基础上。张平竺 (2000) 主张采取从量计征的征税办法应当坚持, 但是必须提高税率。陆宁 (2008) 认为应当由以销计征转变为以产计征, 促使企业以销定产, 减少积压, 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周四新、张峰 (2009) 通过对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比较, 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大幅度提高单位税额继续使用从量计征而代替从价计征。第二, 主张从价计征。主张从价计征的主要依据是从价正能反映油气资源的价格关系, 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克服从量计征的缺点。潘继平 (2006) 、王灵碧、杜滨 (2006) 认为中国资源税对油价变化的影响考虑不充分, 应当建立灵活的能反映石油价格特征的税收制度。李富兵、张道勇等 (2008) 认为资源税从量计征不够合理, 没有反映原油、天然气价格关系。孙飞 (2007) 、张捷 (2007) 建议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商艺 (2008) 提出中国资源税应该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李新心 (2008) 认为中国资源税应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从而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任佳宝 (2009) 建议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何景川 (2009) 指出对资源税从价计征能充分反映资源的稀缺性, 尤其在油价暴涨的背景下。第三, 主张复合计征。主张二者并存的主要依据是二者作用和功能不同, 单纯依靠某一个都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需要二者相辅相成。孙刚 (2007) 强调税费性质不同, 作用领域和发挥功能不同, 他主张在较长时期内, 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并存的征收方法。彭月兰、陈永奇 (2008) 认为从价计征是不能解决资源的真实消耗状况问题的, 尽管从价计征已经达成共识, 所以应当辅之以从量计征。
(四) 征收管理
中国资源税的征收机制与管理体制形成多头管理的局面由来已久, 如何避免多头管理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罗东坤 (2005) 认为中国资源税征收机制不合理, 不符合石油储量在开发过程中资源条件不断劣化的现实, 根本不存在超额收益的企业却也依旧缴纳资源税, 导致企业弃贫采富。李绍平 (2004) 认为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税务机关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 造成管理体制分割, 企业要多头申报纳税, 企业协调难度较大。贺俊峰 (2011) 主张统一管理体系, 实行“一家管”。
(五) 收益分配
目前中国的油气资源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为中央税, 其他资源税为地方税, 如何实现对资源税的分配, 实现收益最大化, 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要方面。殷燚、洪水峰 (2005) 认为中国矿权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 收益分配结构不合理, 收益种类和名称混乱, 应当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实现收益最大化。张捷 (2007) 指出建议分成比例可按中央30%、地方70%来执行, 也就是采用中央和地方按收入总额分成的办法分配进行。何景川 (2009) 认为资源税管理体制在中央和地方存在责任不清的情况, 资源税成为名义上的共享税, 应统一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然后按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分成。
(六)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核心方法是“级差税率”, 优惠对象主要为资源条件差、开发初期和后期、边际区块油田, 目的是鼓励对劣等资源的开发, 调节级差收益, 实现行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程素萍 (2000) 认为油气资源开采条件的差异及开采位置、自然环境的差异在资源税征收额度中应当充分考虑。张晓东 (2004) 认为现行资源税不能将资源级差收益及时足额转化为国家税收, 而是转化为企业和个人的暴利。樊明武、李志学 (2007) 对极差资源税具体操作方法进行了说明, 他们以石油资源价值分级结果为依据进行了设计。谢美娥、谷树忠 (2007) 指出资源税调节不同企业极差收入的目的没有达到。李绍平 (2004) 认为只对开采固体矿产资源规定减免项目, 而对开采液体矿和气体矿未规定减免项目, 不够合理, 建议对资源条件差、处于开发初期和后期的区块以及边际区块、三次采油区块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罗东坤 (2005) 认为石油税制没有鼓励劣等资源开发的政策。王灵碧、杜滨 (2006) 、潘继平 (2006) 认为资源税差异考虑不充分, 级差收益不明显, 应当对边际油田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系统规划、科学划分优劣资源的税额标准。陆凌、桂王来 (2010) 建议给石油行业更多的优惠鼓励政策, 对边际油田实行税收优惠和投资补贴。贺俊峰 (2011) 建议实行“西海新, 免减补”, 即对西部地区、海上油田和新型能源实行免征、减征或者补偿。
(七)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 油气资源税能否发挥环境保护的作用成为学术界探讨的热点。赵岚 (1997) 建议通过资源税负担轻重鼓励企业提高资源回收率, 抑制企业采易弃难、采富弃贫的投机行为。冯菱君等 (2003) 认为现行资源税不能体现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 也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李绍平 (2004) 建议开征专门的环保税, 构建生态税收新体系, 完善资源税费体系。
三、总结与述评
虽然学术界对有气资源税费沿革划分标准不一, 划分结果不同, 但是基本以特殊年份和重要制度出台日期为界, 2010年以前的划分大都将油气资源税费制度出台后的发展改革进行了细分, 以突出油气资源税费的改革和调整状况。然而, 2011年资源税改革以后, 再对改革后的油气资源税费进行细分则没有必要, 应当突出改革的关节点。因此, 笔者倾向于以“计征方法”为标准的“三阶段划分法”, 这种划分方法更加清晰地反映了油气资源税的发展轨迹。学术界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存废与合并问题各持己见, 有其合理之处, 本着“简化、统一、效率、公平”的原则, 笔者倾向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到资源税中, 实行“一税通”, 同时对资源税进行改革, 使其具有级差调节、价格调节、区域调节、效益调节等功能, 避免因开征新税种所带来的税收成本提高等诸多问题。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是油气资源税改革巨大进步, 税负高低取决于税率的高低, 目前从价计征的税率均为5%, 仍然偏低, 建议根据各油气田开采阶段、资源丰度、自然条件等因素适当提高税率, 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以便更好的发挥资源税级差调节功能。2011资源税改革后, 以量为单位的研究失去意义, 以价格为依据成为研究焦点, 如何使补偿费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相统一, 并且一次征收、简单处理, 成为研究的重点。笔者主张坚持目前的改革, 以销售价格为依据, 不再与“量”挂钩, 在计税依据上尽量统一。中国油气资源税采用从价计征的单一方法是不二选择, 再讨论如何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的现实意义不大, 有必要跟踪深入研究在从价计征机制下如何更好的利用税率杠杆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而不是通过改变计征方式来解决。油气资源税费朝着简化、高效的方向发展是大势所趋, 油气资源税费虽然经历多次改革, 但在管理体制上依然分属税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 这种分头管理模式显然不符合简化税制的原则和趋势, 因此, 资源税应当统一由税务部门“一家管”, 取消其他部门的管理。油气资源税费收益分配机制取决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 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一是维护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合理比例;二是2012年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及其他结构性减税对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情况;三是从价计征后税额增长幅度;四是油气资源产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状况。2011年资源税改革后, 所有油气田企业实行统一税率, 未能体现资源的级差收益和对环境的保护, 因此, 建议在从价定率征收机制稳定之后, 考虑逐步推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着力体现对条件较差、经济落后、生态脆弱的地区进行照顾, 使税收优惠真正起到平衡区域经济、平衡企业负担、平衡社会效益的功能, 不宜“一刀切”、“一条线”, 要确实从油气田企业所处的特殊实际出发, 优惠政策得当, 不宜幅度过大, 导致竞争显失公平。开设生态税费其实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和税率设置来实现, 要使企业确实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 资源税征收环节必须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和环保指标, 对具体事实行为进行处理, 而不是广泛的征收环保税, 对于环保较好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免税收进行奖励, 推进资源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广成:《中国资源税费理论与实践》,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
[2]罗东坤:《促进石油工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 《税务研究》2005年第10期。
[3]王萌:《中国资源税研究综述》, 《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6期。
[4]王灵碧、杜滨:《油气田企业税收政策研究》, 《财会通讯》2006年第11期。
[5]王甲山、王井中:《中国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税费问题研究》,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7年第10期。
[6]李晶晶、钱永坤:《资源税研究文献综述》, 《当代经济》2009年第3期。
[7]殷燚、苏迅:《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年第1期。
7.税费管理科半年工作总结 篇七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2000年初,中央决定在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省安徽省进行全面试点,标志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1年,江苏省依靠自身财力在全省自主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份大都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了局部试点;2002年,中央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两年来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6个省份,同时,经过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两个发达省份也依靠自身财力进行了自费改革。至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20个省份全面展开,其余11个省份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局部试点。根据财政部统计,2002年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农业人口达到6.2亿,约占全国农业总人口的3/4。
(二)试点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2000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3月2日,中发[2000]7号)明确了以“三项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改革措施。在此基础上,200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24日,国发[2001]5号),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具体化。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除强调坚持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外,明确提出“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但“经过核定的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2、将“如何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的权限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强调“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是否需要和具体采取什么形式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农业特产税政策,减轻生产环节税收负担。在2000年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简并、调整农业特产品应税品目,调整部分农业特产品税率的基础上,又进一步降低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茶叶、水果、原木、原竹等)税率,并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烟叶、牲畜产品)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收购环节。
4、关于解决村级三项费用缺口问题。国务院明确,“可以由乡镇财政适当补贴,也可以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其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
5、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问题。国务院规定,“今后凡属于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淮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地区,进行大中型水利基础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
6、进一步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镇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省级政府要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学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地方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
7、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对乡镇因改革出现的收支缺口,由县财政予以弥补;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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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撤并与机构改革和干部精简
1、乡村撤并。在配套改革中,乡村撤并是力度最大的改革措施。其中有的地方是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同时进行的,有的地方是为了给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创造更好的条件先期进行的。从全国看,到2001年底,乡镇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了4580个,减少10.24%,行政村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28172个,减少3.82%;从2002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看,到2001年底,乡镇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了3443个,减少10.32%,行政村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27701个,减少4.67%。从乡镇撤并工作力度较大的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五省看,到2001年底,乡镇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了2525个,减少29.3%,分别减少21.2%、33%、20.1%、36.5%和28.5%;从行政村撤并工作力度较大的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北四省看,到2001年底,行政村数量比1999年底减少22127个,减少17.8%,分别减少33.6%、40.5%、5.4%和2.75%。江苏省乡村撤并工作力度较大,到2001年底,乡镇总数由1999年底的1922个减到1287个,减少635个,撤并率为33%,行政村总数由1999年底的34903个减到20782个,减少14121个,撤并率为40.5%。从对江苏省3个县市的调查情况看,其乡村组撤并力度更大。溧阳市36个乡镇合并为18个镇,减少了50%;565个行政村调整为291个村和7个居委会,合并率为48%,村均行政区划面积由调整前的2.43平方公里增加到4.61平方公里,平均人口由1081人增加为2050人。宝应县30个乡镇、427个行政村、5108个村民小组调整为16个乡镇、253个行政村和2909个村民小组,分别减少47%、41%、43%。沭阳县713个村委会(居委会)、6237个村民小组调整为472个村(居)委会、3696个村民小组,分别减少了33.8%、40.7%。安徽省五河县的村组撤并率分别为49%和44%,村干部减少65%。贵州省湄潭县行政村和村干部数量都减少2/3以上(见表1)。表1 江苏三县市、安徽五河县和贵州湄潭县乡村组撤并情况表乡 镇 行政村(居委会)村民小组 村、组干部改革前 改革后 减少% 改革前 改革后 减少% 改革前 改革后 减少% 改革前 改革后 精简 减少%溧阳市 36 18 50 565 298 48---------------------宝应县 30 16 47 427 253 41 5108 2909 43 7071 3600 3471 49沭阳县---------713 472 34 6237 3696 41 7864 3297 4567 58五河县---------438 225 49 3122 1756 44 3192 1125 2067 65湄潭县---------369 120 67---------1746 484 1262 73注: “---”为缺乏数据。
2、改革机构、精简干部。各省在乡村撤并过程中加大了机构改革、干部精简力度。江苏省确定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目标是,撤并1.7万个乡镇事业单位,精简分流事业人员11万多人。现已减少7000多个机构,精简分流人员4万多人。溧阳市将每镇原有18个事业机构调整为9个,人员编制总数由2061个缩减到1221个,减幅为40.8%。沭阳县37个乡镇的659个事业单位减少129个,减少了20%,人员由3255个(不含中小学),减少到2806个;将乡镇的文化站、广播站合并为文化中心,将畜牧站、林果站、水产站、桑蚕站合并为多种经营管理站,乡镇卫生院改革为民办民营。宝应县对乡镇基层站所采取了四条改革措施: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对农科站、农经站、文化站、卫生院等过去由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层站所,下放到乡镇,实行属地管理,县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以解决“上面管不好,下面管不了”的问题;二是合并有关站所,保留农科站,农机站与水管站合并成立水利农机管理站,企管站与农经站合并成立农村经济管理服务站,兽医站、林业站、桑蚕站、水产站合并成立林牧渔业技术指导站;三是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编制的标准按其服务范围的大小和服务内容确定,农科站、水利农机管理站、林牧渔业技术指导站按服务面积每1万亩确定1.5名,经管站按每两个行政村确定1名;四是强化劳动人事管理:全县清退2220名临时聘任人员,对在编人员实行公开竞争上岗,落聘人员分流到企业单位或实行待岗制度,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管,凡缺编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同时,溧阳、宝应、沭阳三县市在村组撤并过程中分别精简村组干部1294人、3471人、4567人,宝应、沭阳的村组干部精简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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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消费税比照增值税计算镇级财力。②支出范围。镇财政支出包括:在镇的行政、司法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文化、卫生、广播、财政、计划生育、民政、经管、统计、渔政畜牧等。(2)核定收支基数。①收入基数:以2000年收入实绩为体制基数,按核定递增比例计算执行期 各年收入基数。②支出基数:以2000年市财政按标准下达各镇财政的各类人员经费包干支出指标和超收返还形成的支出为体制基数,按核定递增比例计算执行期各年支出基数;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增量形成的支出,不按核定比例递增。(3)收支挂钩。①定额上解或补助:对测算财力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镇,实行定额上缴;对测算财力数小于支出基数的镇,实行定额补助。执行期内,各项增支自行消化。②递增上解或补助:镇财政收入递增所得的财力增加数与支出递增增加数之差,作为镇递增上解或补助数;超过递增比例增加的收入形成的财力镇自留,形成的支出不进入下年支出基数;达不到递增比例影响市级财政财力的,用镇自有财力赔足。③农村税费改革后实行转移支付办法需要镇匹配的财力,实行体制内上交。④省集中20%财力的计算: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市对镇按财力增加部分集中20%,统一上解省财政。(4)几个单项财力分成办法:①耕地占用税镇留成15.2%用于建立农发基金;②契税收入市镇三七分成;③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害减免年终由市与镇统一结算。(5)增减人员经费的办法。经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人员进出,市财政于次年按一定标准核增(减)相关镇的支出基数。
3、会计集中核算与会计委派制相结合的财务管理制度。为有效地对县乡村财务进行管理,江苏省沭阳县、宝应县和溧阳市都加大了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沭阳县在1998年超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会计委派制和预算外资金票款分离等系列改革的基础上,2001年成立了县乡会计核算中心,全面实施了以集中核算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做到统一办理资金结算、统一发放工资、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统一办理财务公开和政府采购。一是县会计核算中心对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国库集中收付,会计集中核算”;二是乡会计核算中心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村(居)委会财务收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乡村财务统管”;三是对教委系统实行系统内集中核算;四是对城区医院、部分学校和有成本核算的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实现了“管理一个渠道,收支一个口径”。各村也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专户储存、专户使用,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监督管理。宝应县、溧阳市也成立了乡镇会计管理站或会计服务中心,对不同单位分别实行会计委派或会计代理制,并对村(居)委会财务普遍实行村账乡管。另外,安徽省五河县进行了县乡财政公共收支制度建设试点。主要做法是,以综合预算编制和管理改革为基础,以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为重点,以预算统编、会计统配、国库统付、采购统办为主要内容,做到预算内外“收入一个口径,管理一个渠道,支出一个漏斗”。一是实行预算统编,即在界定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实行全面综合预算,规定单位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根据单位预算情况与财政供给能力安排拨付;二是实行国库统收统付,即所有财政性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所有财政性支出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实行收入征管与收缴分离,变多头收缴为国库金融部门统一收缴,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经费使用与拨支分离,变多层次分散拨付为财政集中及时统付,支出直达个人或商品劳务供应者;三是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会计统配,即在单位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会计,改变资金结算和财务核算方式,在县乡两级分别建立会计中心,全面代理各单位的资金结算、财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四是改革单位采购制度,实行采购统办,即取消单位自行采购,县乡分别建立采购中心,单位所需商品和劳务,一律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或定点采购。
(三)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1、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责任。国务院决定,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为主。政策规定: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各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协调发展。省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统筹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作用和能力,发挥关键性作用,并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省级转移支付力度,合理使用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财政困难县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地(市)级政府要统筹协调所辖县(市)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对财力不足、发放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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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支付抵扣农业税和其他上交任务。按照江苏省的规定,中央和省两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全部用于补助乡村两级,其中必须划出15%的资金用于村级开支。但事实上,落实到乡村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只是账面上的。以苏北某镇为例,县财政给该镇119万元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被县财政用于抵扣乡镇政府应上划的400万元教师工资;该镇在做账时将上级转移支付的3万元用于对村级的转移支付,用于抵扣村里的税费尾欠。村级组织面临资金困境,有其政策和体制性原因:第一,“税改”政策使村级收入下降幅度最大。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农村税费改革后,作为村级资金的“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虽然国发[2001]5号文件允许各地“在农业税及其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8.4%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但从2002年以省为单位进行的试点情况看,除山东和自费改革的上海、浙江省以外,其他17个省区执行的都是中发[2000]7号文件规定的农业税附加比例。有关统计表明,改革前的1999年,这17个省区由农民负担、属于政府的法定收入有农牧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屠宰税、乡统筹、教育集资等5项,合计总额为461.4亿元;由农民负担、属于村级组织法定收入的有村提留一项,合计总额为162.6亿元。改革后,这17个省、区测算的数据表明,在取消屠宰税、乡统筹、教育集资以后,由农民负担、属于政府收入的有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等2项,合计总额为292.5亿元,相当于改革前5项合计总额的63.4%,减收1/3左右;由农民负担、属于村级组织收入的有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正税附加”,总额为57.2亿元,相当于改革前村提留的35.2%,减收近2/3。第二,县级财政对乡级政府的综合结账。一般地说,县级财政给乡级政府下达的财政、税收计划和上解计划,要由乡级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分别完成。其完成程度,一是取决于财政、税收计划的真实可靠性,是否有足够的税源,二是取决于有关部门的税费征管力度,能否“据实”征收。所谓“县级财政对乡级政府的综合结账”,就是指,因没有足够的税源,或者没有“据实征收”,使一些部门完不成征收和上解任务,形成缺口,县级财政就要求乡级政府综合平衡、补足,由乡级政府与县级财政一并结账,完成上解任务。填补缺口的办法,一是挤占、挪用其他资金(包括“村有乡管”的集体资金),一是用县级财政给乡级政府的应拨款(包括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抵扣。也就是说,不少地方都没有按照“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调整县乡财政体制,而是“县把缺口留给乡、乡把缺口留给村”。第三,“村有乡管”提供了方便条件。在农民税费尾欠和财政资金“刚性”结算的双重挤压下,村级面临巨大的资金困境。这种不利局面,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一是村级组织缺少运转资金,会影响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甚至可能导致村干部“撂挑子”和村级组织瘫痪,直接影响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二是要维持村级组织运转,村干部一定会想方设法增加村级“收入”,要么加码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摊派,最终抵消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上取得的巨大成效;要么挤占、挪用“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等其他村级资金,直接影响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要么靠举债度日,形成新的债务黑洞。三是激化干群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农民的“税外”负担与对农村公共品成本的分摊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民的税费负担基本可以分为3个部分,一是属于财政收入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二是属于村级资金的“两税”附加、“一事一议”款和“以资代劳”款,三是经营性收费。按政策规定,农业两税及其附加要由乡镇财税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征收,“一事一议”款和“以资代劳”款要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收取,经营性收费要按照谁服务谁收费、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收取。但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在让农民承担“税外”负担和分摊公共品成本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
1、农民的“税外”负担项目多、数量大。有关资料表明,2002年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20个省份,除了向农民收取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以外,多数省份都收取了“两工以资代劳”款、“一事一议”筹资,且数量较大,仅“以资代劳”款就达154.8多亿元,相当于两税附加的近1.45倍。除此之外,从调查情况看,一些地区还要农民交纳学生捐资助学款、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以及水圩费、抗旱排涝费、农业开发资金还贷、水利工程配套费(水利工程水费)、大病互助、农技畜禽防疫等。从表2(附后)可以看出,2001年和2002年,A县农民承担的农业两税附加合计分别为1073.41万元、1068.24万元,“一事一议”筹款分别为1324.79万元、1296.62万元,“以资代劳”筹款分别为1232.12万元、1224.96万元,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筹款分别为859.57万元、906.83万元,服务代办费筹款分别为3271.71万元、3498.78万元。也就是说,A县农民承担的“一事一议”款、“以资代劳”款和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交积累金3项合计数,每年都超过农业两税附加总数的3倍以上,同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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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的服务代办费总数也是每年都超过农业两税附加的3倍以上。另外,该县村级组织还要负担计划生育经费150万元。
2、“一事一议”款和“以资代劳”款的跨村平调使用。从调查情况看,对上述两项资金,很多地方都采取由乡镇统筹大部分资金进行跨村平调使用的办法,甚至有的地方在乡镇统筹跨村平调使用的同时,还有由县级统筹一部分资金跨乡使用的现象。在江苏某县一村收取的“以资代劳”款中,每年要被县里拿走3万元(相当于总额的近50%),用于县城道路建设。按照苏北某县的规定,农民交纳的“以资代劳”款,要上交50%给县里,用于跨乡镇的水利和公路工程建设;据该县一镇委书记介绍,2001年,该镇“以资代劳”款35万元,上交县里14万元(赖掉3.5万元),2002年恐怕要上交13万元(总额26万元的50%)。据江苏某镇镇长介绍,近两年该镇收取的约50万元的“以资代劳”款,全部被市里拿走,用于疏通河流工程。湖北监利县某乡为在3年内实现村村通路,将各村收取的“一事一议”款中的一部分(10元/人·年),交乡里统筹使用。
3、经营性收费按人或按地平摊,并由乡村干部负责与农业税一起“搭车”征收。从调查情况看,经营性收费主要包括水圩费、抗旱排涝费、农业开发资金还贷、水利工程配套费(水利工程水费)、大病互助、农技畜禽防疫等,这些费用的收取并不是按照谁服务谁收费、谁受益谁交费的“对象性”原则、由服务者向受益者收取,而很多地方都是在年初将其与农业税征收计划一并下达到乡镇政府,然后由乡镇政府作为任务再分解下达到村,由乡村干部负责催收(有的地方美其名曰“服务代办”),陆续上交到有关部门。同时,在乡村干部帮助收取服务代办费时,基本都是按照土地面积或人头分摊的。苏北某县规定的基本水费收取标准是,旱地3元/亩,水田12元/亩,经济田8元/亩;苏中某县规定的基本水费收取标准是,提灌区8元/亩·年,直灌区18元/亩·年,抗旱排涝费的收取标准是30元/年·亩;湖北监利县某乡规定的基本水费收取标准是15元/亩。
4、其他收费行为。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民收取“积累金”。据调查,这一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苏中某县规定,为了在社区范围内“公平负担”,凡户口在农村社区并从事二三产业的劳动力,都要按一定的标准向村集体交纳积累,标准是,凡一年在二三产业就业4-8个月者,每人每年交30元,凡一年在二三产业就业8个月以上者,每人每年交100元。2001年和2002年,该县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收取的“积累金”分别为859.57万元和906.83万元。其中一个被调查村的收取办法是,对在本地就业的近200人,按工资的2%扣除,每人每年约80元,一年能收1.3-1.4万元;对外出就业者,每人每年收50元,一年能收约6000元。二是向中小学学生收取“捐资助学款”。调查发现,虽然这一现象不多,但比较典型。江苏某县规定,税费改革后,学生捐助款生均收取150-300元/年左右,没有学生的农户不交。收取办法是,由学校印好“自愿捐助书”,由学生家长在其中的“自愿捐助”处签字并“捐款”,不交款者不准其子女入学,该项费用由学校代收后交给教育主管部门。2001年该县全年收取这项费用总额达到3400万元(这还不包括学生交纳的大约1732万元学杂费),该县某镇2002年将向每位学生收取150元。上述现象的发生,有政策性原因,也有操作性原因。主要包括:第一,新的农业税收入大都进入乡镇干部工资专户,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缺少资金来源。按改革试点的政策规定,原来乡统筹的大部分开支都要纳入乡镇财政的开支预算,但由于县乡财力下降,那些以农业税收入为主的乡镇,要实现保证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目标,那就首先要保证干部工资。大部分试点乡镇的农业税收入都被上级要求统一纳入工资专户。但典型调查显示,即使是加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也难以保证干部工资全额发放。从而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缺少财政资金来源。因此,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基层政府组织向农民转嫁公共品供给成本就不可避免。第二,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公共品供给主体不明确。以乡村道路建设为例,政策规定,取消乡统筹以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道路建设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问题是,什么是“村级道路”,什么是“乡级道路”;“村级道路”是否包括“村际道路”;“乡级道路”是否包括“乡际道路”,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和政策说明。因此,各地在具体安排道路建设资金时,因难以界定资金供给主体,出现一些扭曲的政策安排。江苏省《关于改革和完善县(市)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明文规定,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通往行政村的村级道路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讨论协商,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乡镇可给予适当补助。县城通往乡镇的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资金予以补助”。这一规定,一是明显地将“村际道路”纳入“村级道路”的范围,并将其建设资金的供给主体确定为农民,这就为乡镇政府在全乡镇范围内平调使用村级“一事一议”道路建设资金和“两工”及其“以资代劳”款留下隐患;二是没有明确县乡政府是“乡级道路”的资金供给主体,县乡两级财政只对“乡级道路”建设负有“资金补助”的责任,这说明,农民仍然对“乡级道路”建设负有“筹资筹劳”的责任,这就
8.物业管理半年工作总结 篇八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
年上半年,我基地物业部“以转变思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为契机,加强学习,认真学习物业管理理论知识,认真学习公司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公司制定的《目标管理责任状》。通过学习,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认真贯彻局里提出的“安全稳定”方针,推行“诚信至上,服务为本,优质取胜,满意为准”的服务理念,不断加大各项工作的管理和监控力度,尽最大努力为住户创造现代品质生活条件,以优质满意的服务赢得基地住户的信誉,拓展公司服务生存发展的空间。
二、认真负责,做好水电和房屋维修管理工作
2014年上半年,我基地物业部按照局和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同心同德,努力完成了各项维修工作。
一是完成抢修电话400多次,免费服务280多次,其中节假日25多次;更换总阀20多个、水表10多块、电表15块、办公楼及单工宿舍门锁18把;改造下水管道200米,疏通下水道10家,公共部份4处,处理漏水处10多起;改造老化线路400米,路灯20多个。做好院内用水电计划,合理调配现有配电线路。加强对水电费的收取,运用局信息平台、电话、张贴催收单等形式收费,上半年共收水电费XXXX万元。
二是落实基建和房屋维修管理工作,上半年完成了局基地部分住宅楼电控门的更换维修工作,做好总部基地招待所内排污改造工程,更换10楼排污管,油漆北门围墙栏杆,砌筑办公楼垃圾箱维护墙,修补维修破损较严重的路面,拆除局总部基地部分住宅楼破损严重及危险的雨阳蓬,不定期清理局总部基地部分化粪池和排污管道。
三、强化职能,切实做好秩序维护工作
为能给基地住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我基地物业部强化基础治安消防管理工作。一是抓培训和考核,对保安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制定了严格的岗位执行标准和大院巡更路线图,要求保安人员执行规定,提高警惕,巡逻到位。二是抓硬件建设,配合公司工程部,将巡更系统安装到位,按照公司规定要求,认真执行使用巡更系统。根据《中建三局总部基地保安值勤管理规定》的要求,确立保安工作负责人,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稳定安全。三是抓文明执勤,要求保安人员认真巡查,文明执勤,礼貌服务。四是抓治安防范,始终坚持“预防为主、主动控制、措施有效、工作扎实”的原则,建立超前防范体系。基地东门、北门都安装了直秆式门闸。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登记管理、车辆出入牌证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办理车辆出入牌249个,完善道路交通标识牌,在主干道旁划分停车线,规范车辆停放。按消防管理制度要求,安排专人每月定期对灭火器实施专项检查,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状态。及时排查隐患,整治隐患,把不安全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由于我们的努力,上半年大院没有发生被盗事件。
四、加强检查,积极做好单职工宿舍管理工作
为加强单身职工宿舍管理,保证单身职工正常的休息、学习、生活秩序,我基地物业部健全集体宿舍管理制度及奖惩措施,制定了《中建三局总部基地单职工宿舍管理办法》,单工楼设立门栋长,安排专人管理单职工宿舍的卫生,每月检查宿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单职工宿舍安全、卫生,使大家养成讲卫生、爱整洁的良好习惯,提高了员工的生活质量。
五、围绕重点,努力做好基地其他工作
一是加强基地白蚁灭治工作,保护财产不受危害,园林绿化树木正常生长,我基地物业部制定了《中建三局总部基地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对已发现的白蚁住房进行全面预防,做到每月一次上门复查,灭治。上半年复查灭治47户,回访32户,确保了基地无蚁害。
二是在环境卫生方面,制定严格的保洁工作程序与巡检制度,由保洁组长组织安排相关区域的保洁工作,每天开展巡检整改工作。经过保洁人员不辞劳苦的工作,基地环境卫生逐步得到完善。6月10日起江城保洁有限公司全面负责基地大院的保洁工作,我基地物业部将加强管理和考核,确保保洁工作达标。
三是为给住户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我基地物业部制定绿化养护计划,落实管理措施,定时施肥及修剪。通过绿化员工的辛勤工作,基地绿化状况良好。
六、下半年工作计划
2014年上半年,我基地物业部认真努力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基地老领导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与差距,我们决心在下半年工作中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不断改进和提升我们的物业管理工作,整体塑造我们的服务形象。为此,重点加强以下五个方面工作力度。
一是进一步加大学习培训力度,重点培训和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水平,提高战斗力和工作执行力,使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二是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力度,以人为本,员工为本,实行人性化管理,关心和爱护员工,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稳定员工思想情绪,树立和弘扬团队意识和团队精神。
三是进一步加大科学管理力度、重点依托物业公司“走出去的”战略,向同行企业与老社区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手段,创新我们的物业管理水平。
四是进一步加大安全保卫力度,特别是加强基地大院的公共环境安全及公共设施安全,力争下半年实现无安全事故。
9.稀土资源税费改革问题初探 篇九
一、稀土资源税费征收情况
1. 补偿费征收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150号令) 以及《关于执行“冶金采、选、冶联合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问题解释的函》 (地函[1994]276号) 的规定, 对采矿权人包钢 (集团) 公司铁矿石原矿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但并未对铁矿石原矿中的共生稀土资源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2011年之前, 铁矿资源补偿费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 现由国土资源厅委托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征收, 包钢 (集团) 公司按季度申报交费。
江西省赣州市对稀土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始终坚持据实计费、属地征收的原则, 由县级矿管局直接向本县稀土分公司征收, 计征对象为混合氧化稀土, 计征方式按混合氧化稀土的销售收入从价分步计征。
2. 资源税实际征收情况。
2011年4月1日前, 按照1993年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1993]43号) 对稀土征收资源税。从2011年4月1日起, 则按照《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22号) 统一调整全国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根据通知, 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 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 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 30元/吨。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 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 按通知规定税额标准征收稀土资源税。
目前, 在包头白云鄂博矿区, 开采与铁矿共生、伴生的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等稀土矿, 除征收铁矿石资源税外, 还要按规定税额标准征收稀土资源税。
为认真落实稀土资源税政策, 赣州市人民政府网下发了《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稀土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赣市府字[2011]197号) , 明确规定:“统一全市稀土精矿对原矿的计税折算比”, “对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 寻乌县按1:900的折算比计征稀土资源税, 其他各县 (市、区) 按1:1 200的折算比计征”稀土资源税。
二、稀土资源补偿费征收存在的问题
1. 资源成本缺失, 损害国家权益。
长期以来, 包钢 (集团) 公司将其选铁后的矿浆出售给其控股的内蒙古包钢稀土 (集团) 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111) (简称“包钢稀土”) 。对于双方之间关于稀土矿浆的关联方交易, 包钢 (集团) 公司一直采取与包钢稀土每3年签订一次关联方交易协议的方式执行, 14年来关联方交易价格只进行过一次调整。2011年, 包钢稀土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重新确定稀土矿浆供应定价模式的议案》, 双方拟从2012年起改变现行固定的稀土矿浆定价方式, 采用新的定价体系。
包钢 (集团) 公司稀土资源虽是铁矿的副产品, 但却早已形成销售收入, 内蒙古自治区却一直未对其稀土资源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很明显, 这不利于资源损耗成本的补偿。
2. 资源税税额调整调控效果有限。
自今年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后, 税收大幅度增长。然而, 不可忽视的问题是,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种, 其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并不能完全体现“取之于稀土, 用之于稀土”的原则, 对于解决稀土开采过程中造成的环境和生态问题, 所起的直接作用不大。
再就是资源税对原矿从量计征的设计不够科学, 由于矿山品位有所差别, 容易造成“采大弃小、采富弃贫”问题, 无法实现国家对矿山企业浪费资源的约束和对节约资源的鼓励, 不利于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
3. 分成比例对地方政府缺乏吸引力。
新形势下, 随着矿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以及矿业权有偿使用逐步实施, 矿业权价款收入大幅提高。与价款实施2∶8分成相比, 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其中: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 中央与自治区4∶6分成, 且分成返还时间较长, 这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对维护和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积极性不高。与此同时, 随着矿业权“价款”扩大化, 地方政府进而越权擅自额外征收“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 不少地方政府凭借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控制与中央博弈, 致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被肢解, 难以落实。
4.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与企业业绩脱钩。
国务院150号令颁布十多年来, 我国矿产品价格水平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始终未作调整。近两年来, 稀土矿产品价格直线上涨, 补偿费费率长期固定不变和明显偏低, 其结果是: (1) 低水平补偿费费率降低了开采成本、扩大了利润空间, 导致对矿产资源过度开采, 由此造成我国矿产资源极大浪费, 加剧我国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 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高利润率刺激各种投资主体纷纷涌入矿业领域, 加剧了矿业市场的无序竞争, 导致开发秩序的混乱、滥采乱挖现象严重和安全事故频发; (3) 把本来应该以矿产资源补偿费形式归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收益, 以利润的形式或消费者剩余的形式转移到了开发商或最终产品使用者手里, 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能完全实现, 造成收入分配关系的扭曲。
三、几点建议
1. 修改国务院150号令, 增加有关共生、伴生矿补偿费征收条款。
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矿山企业综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努力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越来越多的矿山企业在全力开发利用主矿种的同时, 开始加强对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原地质矿产部对湖北省地矿局《关于共伴生矿产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地函[1994]276号) , 虽对共伴生矿产征收补偿费作出相关规定, 但只是部门文件, 权威性不高。
鉴于国务院150号令颁布以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增加“有关共伴生矿补偿费征收条款”方面的内容, 具体有以下几点: (1) 采矿权人将共伴生矿产品销售给非采矿权人的独立选矿厂或选冶 (加工) 企业, 应该对选矿产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2) 对于共伴生矿补偿费的缴纳, 要根据矿种单独核算; (3) 开采利用未达工业品位的矿产资源, 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减免补偿费优惠政策。
2. 对包头稀土开征补偿费, 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1) 确定征收对象。包头白云鄂博矿区两个采矿权 (白云鄂博铁铁矿、白云鄂博铁矿西矿) 的采矿权人都是包头钢铁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包钢 (集团) 公司每年开采白云鄂博矿石1 200万吨, 将选矿后的矿浆约300万吨出售给包钢稀土公司, 其余稀土被排入包钢 (集团) 公司尾矿库中。包钢稀土公司生产的稀土产品一部分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销售, 剩下部分进行收储。因此, 稀土资源补偿费征收涉及正在开采稀土资源、尾矿坝和已储备稀土资源三部分。
(2) 明确缴纳主体。包头稀土资源补偿费本应由采矿权人包钢 (集团) 公司缴纳, 但因其主要是以铁矿采、选、冶为主, 其稀土资源主要卖给包钢稀土公司进行后期选矿、冶炼、分离等经营活动, 其自身已不是稀土经营活动的主体, 因此稀土资源补偿费应由包钢稀土公司按精矿进行缴纳。
(3) 细化征收方式。考虑到企业负担, 尾矿坝稀土资源可待利用后征收;储备稀土资源待销售后, 扣除冶炼成本、利润后按照一定计价系数计算精矿的销售收入作为征收基数。对于正在开采的稀土资源, 应以包钢 (集团) 公司每年出售给包钢稀土矿浆折合成稀土精矿 (50%品位) 为计征对象。
3. 稀土费率与企业业绩挂钩, 控制采选企业利润。
为控制采选企业利润, 稀土费率应与企业业绩挂钩。以南方离子型稀土矿为例, 根据2003~2009年稀土矿山企业平均销售利润和全国采选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 经初步测算, 离子型稀土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区间为4%~10%, 基本费率为4%。为使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调整体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建议采用以下公式计算离子型稀土补偿费费率:
离子型稀土补偿费费率=4%+10销售利润率×100%
式中:4%为基本费率;企业理论利润率设定为60%, 则补偿费费率调整理论区间为4%~10%。
目前离子型稀土精矿对原矿的计税折算比为1∶1 200, 原矿按30元/吨计算, 则精矿为3.6万元/吨。现在稀土精矿价格大概在50万~60万元/吨, 每吨精矿资源税所占比例为6%~7.2%。倘若补偿费费率区间调整为4%~10%, 则每吨精矿资源税费所占比重为10%~17.2%, 企业可以承受。
4. 改变中央地方分成比例, 调动地方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积极性。
目前,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虽然较低、征管制度又明显存在缺陷, 但要改变, 阻力很大, 其原因有:一是矿山企业往往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当成一般性行政收费, 思想认识还没有到愿意交费的程度, 其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 必然反对费率提高。二是相对资源税全部归地方所有来说, 补偿费采取4∶6或5∶5分成制, 且数额较小, 地方政府所得实惠不大, 因而对补偿费改革动力不足。三是税务部门认为,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庞大, 存在截留挪用、征收效率较低等问题, 应该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
基于上述分析, 为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调动资源原产地地方政府、广大群众珍惜资源和保护资源积极性, 笔者建议适当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分配地方分成比例, 增加地方政府的补偿所得, 为资源型城市转型、资源所在地地质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提供资金保障。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资料汇编, 2001
[2].许大纯.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象的研究.矿业研究与开发, 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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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管理半年总结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