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预算监督办法

2024-10-20

县级预算监督办法(精选10篇)

1.县级预算监督办法 篇一

浅谈县级人大如何加强对预算绩效的监督

“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这是使用财政资金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今后人大预算监督的方向。县级级人大只要不断深化预算监督机制,创新监督办法,运用监督新技术,探索实践预算绩效监督新模式,将实现预算监督从“管住”向“管好”的根本性转变,促进预算监督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等进程。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预算绩效监督队伍

预算绩效监督涉及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社会管理和民生保障等领域的知识,需要有较强的财政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需要有丰富的监督实践经验,改善人大财经委的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在人大换届选举时,遴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作为人大财经委成员,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预算绩效监督队伍。

二、借助两种力量参与预算绩效监督

借助政府的力量,政府的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审计也是预算绩效监督的部门,一些部门也指定专门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自评工作,这些政府部门的人员专业对口,实践经验丰富,县级人大开展预算绩效监督可抽调这些部门的人员,充实到监督工作中;借助政府力量也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预算绩效审计。借助社会力量,委托具有专业特长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绩效监督,发挥第三方专业特长,对政府的预算绩效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借助社会力量还可以建立预算绩效监督专家库,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企业的高管、各行业的技术带头人等收集分类,建立数据库,开展具体预算绩效监督活动时,随机抽取,保证专业的多样性,保证监督结果的公正性。

三、督促政府建立三项机制

督促政府建立绩效评价公开机制,把评价结果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通过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倒逼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政府建立预算绩效监督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县级人大听取和审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报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报告和预算绩效审计情况报告等制度,使预算绩效监督制度化、常态化;政府要针对人预算绩效监督活动中发现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整改,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反馈区人大。督促政府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预算绩效评价既要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也要作为项目预算安排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参考,督促政府最大限度地发挥预算绩效评价的作用。

四、推动建立四个制度

县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制定预算绩效监督的若干规定或监督试行办法,以此推动政府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从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制定具体细致的规定,以加强政府预算绩效管理。推动财政部门建立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流程、创新评价方式、拓展评价内容、规范评价行为、发挥评价作用。推动党委建立预算绩效结果运用制度,把预算绩效评价同党政干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纪委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考核部门主要领导工作实绩和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2.县级预算监督办法 篇二

一、我国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缺陷

(一) 县级财政预算不完整

预算的基本原则要求预算必须具有完整性, 即政府预算必须包括全部公共开支。然而, 目前我国县级政府预算的主要问题是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的进程缓慢, 预算的结构依然凌乱, 预算外和制度外的资金几乎占预算资金的一半。从收入的角度看, 县级非税收规模失控。费的收入规模庞大, 在县级地方政府收入中几乎与税收收入相当, 甚至超过了税收收入。费的收入名目繁多, 远远超过税种, 使得许多可以用税收来筹集的资金也用收费的方式解决, 导致收费规模和种类失去控制。收费一般列入预算外, 甚至使财政管理之外, 使得财政分配体系不健全, 上级政府无法正确掌握县级政府真实的财政收入状况和财政收入的努力程度, 从而导致转移支付的不合理不科学。

(二) 县级财政预算没有自主权

(1) 由于在中央政府预算没有批准之前, 不能编制和批准省级预算, 依次类推, 然后是市, 最后是县乡预算。这使得许多县级预算在预算年度的末期才能够批准, 这大大的减弱了预算作为一个计划和政策工具的效用, 使其仅仅成为一个会计凭证。 (2) 省级以下的政府没有正式的收入分配制度, 并且制度总是在不断的变动之中。对于县级财政而言, 现行体系中的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几乎每年都会变动, 所以享受收入与之处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 县级政府无法执行自身的支出优先次序。除了相当多地通过有条件的配套补助而指定用途的财力外, 目前有一系列县级政府在指定预算中必须考虑的法律法规。比如《教育法》、《农业法》、《科技进步法》等, 要求预算支出必须在教育、农业、科技等方面的投入超过一般预算支出的增加的幅度。此外, 中央政府和上级政府的无经费式指令也削弱了县级财政的预算决定权。

(三) 县级财政预算没有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收支数字要准确, 各种收支的性质必须明确的区分, 不能混同。而目前的县级政府财政收支因为缺乏相应的预算自主权, 加上大量的预算外资金, 无法准确的计算收支的数额。以县级财政收入为例, 为了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收入任务, 通常有以下三种办法来应付: (1) 财政空转, 即将“列收列支的款项”在财政账户上转一圈后马上支出去。这样已经入库的款项重新办一次入库手续, 财政收入则可以同数额的增加。 (2) 买税, 即将其他地方的税源变为本地的, 因为税票是通用的, 所以将外地的税源拉来后, 然后再采取办法将少收的一部分做成支出冲抵就可以了。 (3) 垫税, 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借贷, 用于完成税收任务, 这同时也是形成债务的一个原因。可见, 在政府虚收的情况下, 政府的财政收支能否准确也就可想而知了。

(四) 县级财政预算没有监督性

对于具有财政权限的县级地方政府而言, 仅有预算是不够的, 预算的监督和审计是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预算体系通常采取三种机制对预算操作进行审计和监管。首先是内部控制和审计;其次是外部事后审计;再次是对预算的评价。然而, 外部事后审计和对预算绩效的监督是县级财政预算程序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对于县级政府而言, 预算监督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 政府部门送交人大批准的预算草案往往只列举了几大类的开支, 没有比较详细的分类分项计划;另一方面,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决定了预算的专业化水平低, 很难从技术上、程序上对预算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询, 使得预算基本上流于形式。

(五) 县级财政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 财政综合预算执行不彻底, “收支两条线”改革有待进一步的深化。县级财政存在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没有与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部门预算仍然是预算内外“两张皮”, 没有形成真正的部门综合预算。 (2) 县级财政集中支付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的扩大。一是目前财政集中支付层次不一, 需要延伸;二是财政集中支付的范围有待扩大;三是集中支付的开支项目和标准不统一;四是部门与集中支付中心的责任不明确。 (3) 县级政府采购制度有待进一步的规范。一是政府采购的规模偏小;二是机构设置不规范, 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与执行机关尚未彻底脱钩;三是采购程序不规范, 采购过程有效监控不够。

二、县级财政预算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一) 国外地方预算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

1、预算的编制。

(1) 编制期限。国外的预算编制时间普遍较长, 一般从年初就开始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 到预算得到批准, 有近一年的时间。 (2) 预算收支科目。预算收支科目的细化是预算管理和提高预算透明度的重要基础工作, 科目越细, 越便于监督。美国的预算支出科目有1300多个, 法国预算类科目1100多个。 (3) 国外通常按照部门编制预算, 一个部门的支出反映在一本预算上, 有利于财政部门掌握和监督各个部门的预算资金情况。 (4) 普遍采用零基预算。要求对每一个计划项目作系统的评估和审查, 并以其成果绩效以及成本为基础, 排列预算支出的优先顺序。 (5) 普遍采用复式预算。将预算内的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按照经济性质进行划分, 分别汇集编制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预算。

2、预算的执行。

一般内说来, 各国年度预算经立法机关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但是, 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 使得原来批准的预算发生变更的, 必须经过与审批预算相同的程序。同时, 国外预算管理资金普遍采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国库集中管理资金集中支付, 政府预算审批后, 预算单位安排购买商品和劳务后, 由银行清算系统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资金。

3、预算的监督。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确保预算监督的关键。国外通常从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到监督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法国规范预算的法律包括《宪法》、《财政法》, 每年国会还会通过年度的《预算法案》, 以法律的形式对各项支出做出明确的规定, 使各个部门的每项预算收支收到法律约束。同时, 各国普遍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比如, 法国建立了财政监察专员制度和财政公共会计制度进行预算监督检查, 前者负责对预算支出进行检查监督, 后者主要负责执行支付。检查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 比如成本收益方法, 瑞典的监督重点就是对预算各部委的具体工作成效来监督。

(二) 国外地方预算制度建设经验对我国县级预算制度改革的启示

1、强调地方预算制度的法制化。

政府预算制度是通过法律程序确立的对政府活动进行约束和限制的基本途径, 一经批准就成为国家法律, 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在西方国家, 没有政府预算授权就不能进行财政收支, 而且政府开支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监督。我国县级财政预算的法治化程度相当低, 预算约束软化, 政府的财政活动不按预算办事的情况时有发生。要提高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化程度, 树立其法律的权威性, 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2、提高地方政府预算的透明度。

在西方国家, 会通过公开向公众派送预算草案及预算, 增加政府预算的透明度。一方面, 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使县级预算更为合理可行;另一方面, 也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活动, 便于人民群众对县级政府行为进行监督, 促进县级政府行为规范化。

3、强调地方预算的完整性。

在政府预算的内容方面, 西方国家的政府预算制度, 是一个统一的计划, 包括政府所有部门的收支, 且每项开支都会按照轻重缓急加以区。我国的县级政府预算制度中, 预算外资金的存在, 使得预算不完整。必须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基准, 规范政府收费, 并将全部政府收入纳入预算, 确保政府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同时, 以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标准, 改革政府部门设置, 编制部门预算, 以部门预算收支反映政府发挥各项职能、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成本。

4、从地方预算制度形式看, 多数国家采用了复式预算制度。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直采用单一预算制度,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 我国县级政府也尝试编制复式预算, 但具体形式一直处于很不稳定的状态。复式预算与单一预算的最大不同, 就是复式预算能克服单一预算将“吃饭财政”与“建设财政”混在一起的弊端。实行复式预算, 能够在制度上减少政府职能的“缺位”与“越位”现象, 因此有利于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建立与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 实行复式预算应是我国县级财政的必然选择。

5、从预算编制方法看, 比较灵活。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编制政府预算时, 一般采用的是“零基预算法”、“因素法”等编制方法, 其共同点在于政府预算支出数额不以上一年度为基数, 而是对于各个部门的支出项目重新予以审核, 并确定各项支出的数额以及政府预算支出的总规模。我国县级政府预算虽然名义上开始实行复式预算, 但基本上还是“基数加增长”的方法, 必须进一步的改革。

三、完善我国县级财政预算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 要强化县级政府的预算自主权

首先, 县级政府的预算自主权是指它的预算编制独立于上级政府的预算。也就是说没有必要等到上级政府的预算批准后再行编制。它的前提是县级财政必须具有自身预算收入的来源, 因此, 稳定的税收和确定的转移支付成为必要。其次, 县级政府应该具有相应的税收自主权, 以自主增减调整自身的预算规模, 至少应该具有部分地方税的自主决策和税率调整的权力。再次, 县级政府的预算中的收入和支出要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这一点是县级政府预算所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 因为1994年的分税制并没有在省以下政府之间进行正式的收入分配。最后, 县级财政预算的自主权, 包括自身有权根据需要按照优先序使用财源, 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安排财政支出,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二) 改进县级财政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相关制度

(1) 要继续将预算外活动纳入到预算内。这个过程需要明确预算外活动已经为地方政府提高了急需的收入自主权和重要服务的资金。因此, 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 需要伴随着收入分配和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 为地方政府提供实际的自主权以及防止上级政府收缴资金。 (2) 长期看, 对零基预算不断进行补充修改, 最终采用项目为基础的预算方法。 (3) 通过提供政府优先次序的通告、当年整体财政规模和每一支出单位的支出上限的信息开始预算程序, 以简化预算编制的实际机制。 (4) 更好的将经常性和资本性的支出决策统一在年度预算中, 使财政部门承担将财源用于特定项目的责任。 (5) 增加管理人员在预算执行中方面的决定权, 更加强调结果而不是过程或者投入。尤其需要真正地下放人员的决策权, 将县级地方政府从人事部门的决定中解脱出来, 同时要求预算管理者对结果负责。

(三) 提高县级财政预算的透明度

必须增加县级政府预算的透明度, 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是政府各项活动的基本出发点, 社会共同需要即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 要通过公开向公众派送预算草案及预算, 增加政府预算的透明度。一方面, 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使预算更为合理可行;另一方面, 也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活动, 便于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 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

(四) 加强县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要规范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 县级政府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央开展的清理分流预算外的资金工作, 各县不得越权设立不合理的基金 (收费) 项目。在县级财政全面推行预算内、外财务统管, 实行预算外资金的决算管理, 逐步尽可能的将预算外收入纳入政府预算内的统一管理, 实现最终取消预算外资金这个概念。比如, 可以创造条件将一些凭借国家职能强制征收的, 并具有一定规模和长期稳定的收费改为税收, 纳入地方税体系。对于县政府征收的用于其直接受益范围的合理的预算外收入, 应将其征收、分配、使用纳入县级政府的民主审议、民主监督中, 保证该部分资金使用的合理方向以及使用的效率。

(五) 提升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法制化水平

其一, 必须加快政府预算法、税收征管法、转移支付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从法律的高度对政府预算的性质、原则、管理体制、部门与机构间的职能、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等进行科学界定, 以立法的形式构建民主理财的管理体制, 把预算分配决定权和调整权真正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其二, 要以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契机, 完善复式预算体系, 提升政府资源配置效率, 提高预算编制的主动性, 逐步建立政府经常性预算、国有资本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债务收支预算, 在划清资金性质和明确资金分类的基础上,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其三, 在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基础上, 将部门的职责加以量化, 将每个部门预算收支数额、资金支付方式和到位时间在年初的部门预算中清晰反映, 按照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公开性的原则, 编制一本让人民代表看得懂、部门人员看得清的部门预算。其四, 通过预算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为规范政府预算和完善财政体制提供法律保证。在加强制度建设、理顺职能分工、完善机构设置的基础上, 建立运转协调、程序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预算管理体制, 促进政府依法理则、依法行政, 从而为建立健康、稳定的县级财政制度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贾康, 地方财政问题研究,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年。

[2]、马昊, 当代中国县级公共财政制度研究,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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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贾康、阎坤, 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中长期思考, 管理世界, 2005年8期。

[6]、贾康、白景明, 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 经济研究, 2002年2期。

[7]、黎旭东、岳芳敏, 广东公共财政制度变迁及其效应:政府建设与职能转型, 财政研究, 2007年1期

[8]、马蔡琛, 预算资金分配中的自由裁量权:阳光财政建设的制度性障碍”中国审计, 2005年第11期。

[9]、马蔡琛, 中国预算管理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税务与经济》, 2002年第2期。

3.县级预算监督办法 篇三

(2008年2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闵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依法履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区政府预算草案及区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本级预算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三条

常委会初步审查区本级预算草案和政府部门预算草案;监督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审查、批准本级决算;改变或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本级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会同相关工作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和决算中的重大事项及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或者召开听证会。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的情况或者听证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部门预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常委会可以通过公开预算信息、举行预算听证等多种形式,扩大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人大代表和公众对预算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第八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经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决算、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和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绩效的原则,对预算进行初步审查。预算收入的初审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本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初审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常委会提交下一的本级预算草案。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最迟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天前提交。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过程中,区财政部门应当向常委会报告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上级财政部门的政策要求、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项目变化、预算定额标准变化、可用财力以及其他预算编制方面的情况。

根据需要,财经工委可以会同其他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工作,了解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情况,对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定预算听证与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二条

自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天前起,常委会通过预算听证、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五天前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提交常委会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包括:

(一)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其中,收入科目列到类、款,支出科目列到项,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

(二)按规定分类的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

(四)部门预算(含直属单位)支出明细表;

(五)除部门预算以外的其他专项资金安排表;

(六)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表;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明细表;

(八)常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五天前,常委会举行预算听证会。预算听证项目和听证时间由财经工委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预算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证的预算项目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应当有10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第十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五天前,常委会举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内容包括审议区本级预算草案、审议部门预算草案、听取预算听证报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等。

常委会举行预算初步审查会议期间,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常委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常委会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项目是否恰当,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

(四)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常委会应当将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函告区人民政府。

根据常委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并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天前,向常委会反馈修改情况。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区级预算草案及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天前报送常委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九条

预算开始后,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预算之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安排支出;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区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的内容:

(一)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提出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四)预算收入依法征收、解缴情况;

(五)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六)按规定收纳、划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七)区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上年结转资金使用与当年资金结转情况;

(九)当年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情况;

(十一)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十二)各种财政性基金、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十三)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四)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五)财政收支平衡及政府财政性融资情况;(十六)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十七)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十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区人民政府财政性融资、财政性基金的设立、影响较大的财政收支政策的制订和调整、增减或追加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应当听取常委会的意见。

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月分别向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和税收征收进度表,并按季度报送收支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可以组织专家对政府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常委会备案:

(一)上报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

(二)上级对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三)本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五)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应当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有关法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应当一并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的情况。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组织专题调查或者进行专题审议。

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审计范围。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在制定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听取常委会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将审定后的审计工作方案报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区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批件,向常委会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常委会可以对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收支变化需要作出调整的,应当由区人民政府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天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预算调整草案,包括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的依据和说明,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天前,区人民政府应将预算调整草案提交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对预算调整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的依据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

(三)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情况;

(四)调整后是否保证预算收支平衡。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终结后,及时编制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的区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决算草案及相关报表,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预算和决算的比较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和执行情况;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天前,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将上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天前,区人民政府应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常委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

(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审计部门依法采取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四)区财政、税务及有关部门采纳审计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及实施效果的情况;

(五)区人民政府针对审计情况,为加强预算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六)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作出决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将研究处理的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闵行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4.浅谈县级预算执行的延伸审计 篇四

了新要求,也是搞好县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关键所在。下面我们就如何搞好县级预算执行的延伸审计谈点粗浅认识。

一、县级预算执行延伸审计的重点

由于预算执行单位的性质不同,决定着审计延伸的方式方法、重点和层面不同。当前县级预算执行的延伸审计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部门预算执行审计

财政预算是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财政预算的执行是通过部门预算的执行来完成的。开展部门预算审计是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新要求,部门预算的编制不仅是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而且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及部门决算审计的主要依据。因此,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应成为预算执行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2、转移支付资金审计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就是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和促进贫困、落后地区的财政、经济发展,使下级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均等化目标。近年来,经济欠发达县的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成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之一,且一些特定用途或专项补助的资金数量和支付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农业(大农业)、水利、交通、教育、社保、就业、扶贫、救灾等诸多方面,使每年的财政总预算支出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这种特定用途的资金或专项资金比例的提高,使审计的范围和手段要作相应的调整。突出“全面性”,不但要查上级资金的到位、拨付情况,还要查清地方财政资金的到位情况。一方面,要审查全部资金的到位率和拨付资金的及时性、合法性、合规性,查清不到位资金的原因,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对此产生的影响作出相应的评价;另一方面,要对本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到位率进行认真核实,确认资金是否真正到位。对发现的大额支出要作进一步的跟踪,查清是否存在本级预算资金虚假到位或利用其他手段将资金抽回的问题。

3、国库支付资金流向的检查

审计中要检查各项收入核算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混库情况;各项退库和资金的拨付依据和审批手续是否合法齐全;注意与银行余额的核对,防止资金漏洞;对专项资金和大额款项的拨付,要以国库账户和财政专户资金拨付为源头,以资金流向为主线,开展跟踪审计。审计工作应把监督的目光转到“集中收付”上来,要审查财政专户管理是否有死角,是否有预算外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问题,各部门、单位是否贯彻实施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建设资金是否由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要实现上述审计监督目标,审计机关应该将财政预算收支审计与政府及部门预算外资金收支审计结合起来进行。

4、政府采购审计

实行政府采购是预算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审计是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根本措施,也应作为预算执行延伸审计的重点。要审查具体实行采购的各部门和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集中申报送采购机关统一采购;要审查采购部门的采购资金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问题;要审查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程序是否规范,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是否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有无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要审查采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采购预算的要求,采购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要审查采购物品是否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有无囤积、闲置和损失浪费的问题。

5、具有收入监督和下拨资金双重职能的预算执行单位的审计

这些单位不但资金量大、环节多、管理要求也相对要求较高。针对这种情况,一般仅从相关账目核对预算下拨或收入上缴情况,难以准确确定其完整性、正确性,必须在核对的基础上对收入的性质、计算依据的准确性进行确认。一是核对账目数字。将预算单位审计度年内所反映的收入、支出总额与财政部门的数据核对,并按照预算规定核对查证,对于两个内的欠缴、欠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从中发现截留、挪用财政性收入问题和财政性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的问题,以及随意安排非预算项目支出的问题。二是对收入性质、计算基数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混淆财政性资金的性质,为代收单位自身谋利益是近几年出现的一种隐蔽性违纪行为。其主要手法是在第一环节改变资金原有的性质或人为调整

应计收入的基数。这种违纪行为具有隐蔽、大额、容易造成国库资金流失和产生腐败的性质,如果不作进一步查证核对是很难发现的。

6、重视对银行资金账户的审计延伸

以资金为主线,按照资金的流向查证。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确定账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首先,通过财政拨款环节核实拨入预算单位的资金总额,包括本

单位和转拨下属单位等款项,重点核实应下拨到下属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的专款、经费。其次,查核被审计单位账户资金的收入总额,并与财政拨入数比较,寻找二者之问的差额,分析差额形成的原因,查找资金的最终去向,以此来判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资金使用的正确性。二是确定资金账户设置的合规、合法性。有无巧立名目,多头开户,延压财政资金的问题,查证是否有将本级财政资金转移到下属二级单位,再在二级单位报销违纪违规开支的行为。

二、搞好县级预算执行延伸审计的要求

l、创造预算执行审计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是要加强在审前、审中及审后和人大的沟通与交流,选取人大关注的重点、焦点问题开展审计工作,以高质量的审计结果报告赢得人大的重视和信任,扩大审计成果的运用。二是服从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自觉维护政令的集中统一,特别是要将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信息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原汁原味地及时汇报,为政府加强财税工作的管理当好参谋,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争取政府领导的进一步支持。三是争取财税部门和预算执行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四是争取社会舆论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审计通报、审计结果公示、及向社会公布审计成果的制度,提高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的威慑力和影响面。

2、改进预算执行延伸审计的组织体系

完善财政预算执行延伸审计的组织体系,必须统筹规划、职责明确、程序严格、工作规范。关键是要确立科学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找准财政审计部门与专业审计部门各自的位置和结合点。

3、形成合力产生优势效应

一是在认识上形成共识。牢固树立全局意识,珍惜预算执行审计的良好环境,真正做到上下思想统一,目标一致。二是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统一审计方案,明确审计重点,规范操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审计质量。三是在协调上做到统一。在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和审计对象上互相兼顾,统一协调,探索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协调配合文章。四是在体系上达到完善。抓住预算执行审计这个“牛鼻子”,建立保障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建立层次分明的审计对象管理模式,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内容体系,真正实现整体联动。

4、加强分析,提高审计工作报告质量

5.县级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篇五

各乡(镇)教委、中学,县直各学校:

本年度,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教书育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特别是高中教育取得丰硕成果,本科线上人数达2656人,其中3人被北大、4人被清华录取。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全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县教育局请示县委、县政府后决定,继续开展年度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说明

拟表彰教育工作先进集体29个,先进教育工作者27名,优秀教师213名,学科标兵60名。

二、评选和申报要求

1.各乡、校要严格按照县局分解下达的指标推荐人选。评选活动必须严格遵照《xx县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先进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民主推荐、逐级评选的方式,推荐师德过硬,敬业精神好,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作为优秀教师上报人选;乡校班子成员、教委辖区内小学校长、后勤及教辅人员作为先进教育工作者上报人选;小学毕业统考和中、高考成绩突出的个人为教学标兵人选。如推荐人选不符合评选条件,将取消相关乡、校的评选名额。

2.申报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教学标兵的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相应审批表2份,并附简要先进事迹材料1份。审批表中所涉及教学成绩和先进事迹要详实准确;计生主管部门意见需由女方所在地计生部门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3.中学学科标兵由教育局根据成绩直接确定。小学学科标兵必须是今年毕业年级相应学科中教学成绩在本单位排名第一的教师。

4.单位推荐办法和结果必须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教育局初审。

5.本次评选每人至多只许申报一项荣誉(含教学标兵),不得重复申报。

下列人员(教学标兵除外)不在申报评选之列:近三年已获得同类同级别荣誉者;今年秋季提拔任用(县委组织部和县教育局发文)和工作调动到城区者;工作时间不满三年者。

6.推荐人选材料务于2014年8月25日前交县教科所(附件6为所有拟评人员填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不全或逾期不报者取消评选资格。

jn县教育局 2014年8月21日

附件1 2014年各类县级先进评选说明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推动全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在请示县委、县政府后,县教育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开展2013—2014学年度各类县级先进评选活动。评选说明如下:

一、先进名额分解原则

1.公开、公平和公正。本次先进名额严格按照教学单位教师人数和综合评估排名计算确定。计算办法如公式所示:

单位分解表彰名额=(按教师人数分解名额+按综合评估分解名额)×校正系数

按教师人数分解名额=(拟分解表彰人数×所占比例)×(单位专任教师人数÷全县专任教师总数)

按综合评估分解名额=„(拟分解表彰人数×所占比例)×(同类校专任教师数÷全县专任教师总数)‟ׄ(同类校末尾排名数+1-单位排名数)÷同类校名次累计数‟

2.普惠更多教师。为全面落实素质教育,适当照顾农村边远山区学校,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本次先进名额分解坚持各级各类学校同一标准,不再设高三优秀班主任、高三优秀科任教师、高考成绩优秀单位等奖项。为让更多教师享受到职业尊荣和成就感,进一步扩大表彰奖励范围,除教学标兵外,三年内已获得同类同级别奖项的不得申报评选;已由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发文提拔到学校领导岗位和调到城区工作的教师不得申报评选;每人至多只许申报一项荣誉(含教学标兵)评选,不得重复申报。

3.注重成绩。优秀教师名额兼顾单位专任教师人数比例和综合评估成绩比例;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先进教育工作者名额严格按照单位本年度综合评估成绩分解;学科标兵完全按照个人教学成绩排名确定。

二、具体名额分解

1.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根据教学单位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管理效益(含各类加分)综合考核确定。独立初中兼顾职教招生加分项,共提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29个(高中9个,初中9个,小学8个,幼儿园2个,教育局1个)。

2.先进教育工作者:县教育局结合乡、校本年度的综合评估成绩,经全面考查后评定。高中、职中:7所公办高中均超额完成今年的高考教学任务,2所职中也完成职教招生及职教教育教学任务,9所学校各分配指标1名。初中:综合评估成绩(含各类加分)居于全县前八名的8所学校各分配指标1名。教委及县直小学、幼儿园:综合评估成绩居于全县前8名的8个乡(镇)教委(县直小学)各分配指标1名;县直幼儿园、特教学校此项先进不分配指标。教育局机关:2名。全县共计27名。

4.优秀教师:县教育局结合单位教师人数和本学年的综合评估成绩计算分解。共计213名。

5.教学标兵:依据2014年高考、中考和小学毕业年级统考成绩评定。高中:各学科全县排名前两名的教师(jn一中只取第一名;职教中心、js职中高考方向班三本、高职指标任务均未完成,取消教学标兵评选资格),共计17名。初中:语文、数学、英语

6.县级预算监督办法 篇六

在我国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中, 普遍存在着财源基础薄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 财政部门过于重视财政资金的安排, 而忽视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降低了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不利于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完善。为此, 积极推进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凸显其必要性,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提升县级政府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

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注重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与质量、对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理念, 鉴于此, 县级政府通过对预算绩效的改革, 势必会使工作效能获得大幅度提升。不仅如此, 预算绩效管理还能使县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显著增强, 这是因为绩效预算是以结果作为导向, 支出与获得的成效相挂钩, 下一年的预算安排会以上年的实际支出为参考依据, 并遵循谁用谁负责的原则设定绩效目标, 在此基础上对所需的资金进行准确计算, 避免浪费的情况发生。由此使得预算单位在资金申请时变得更加小心、谨慎, 其责任意识随之增强。

(二) 强化县级财政工作的迫切需要

县级财政收支规模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逐年增大, 在财政实力不断壮大的同时, 县级财政部门有必要通过科学的理财方式, 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 不但能够使公共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还能使预算支出结构获得优化, 又能提供多元化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由此可以满足部门、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群体的不同需求。可见,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当前强化县级财政工作最为迫切的需要。

(三) 完善县级公共财政体制的迫切需要

县级财政在历经多次体制改革后, 其管理水平获得了显著提升, 各种改革措施的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如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等等。然而, 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 县级预算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时的绩效目标不明确、执行不到位、预算支出效率不高等。这对财政管理向纵深方向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不利于科学化和规范化目标的实现。而将绩效理念有机地融入于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工作中, 可以实现四位一体, 这样势必会使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推进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建议

(一) 健全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

县政府应当加快出台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 借此来强化县级预算绩效管理顶层制度建设,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目标、工作要求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为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效实施提供制度方面的保障。与此同时, 还应当不断提高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权威性, 按照指定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 对预算管理制度体系进行逐步完善, 从而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此外还应建立以财政部门为指导, 各预算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 并对各个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职责加以明确, 合理划分各部门的分工, 以县实际情况为出发点, 积极探索一套最适合本县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的操作程序, 并以此为前提, 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细化, 这有助于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二) 加强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在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 要积极运用绩效目标管理的方式, 加强对财政预算管理的事前约束, 为开展绩效评价提供可靠依据。县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等情况, 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目标设置的科学性、资金申请的合理性、资金安排的有效性等。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置资金拨款限额标准, 将财政支出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全部纳入到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内, 强化对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同时, 财政部门还要成立专门科室, 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管理, 检查项目主管单位是否按照预先设定的质量、时间、效益等目标执行财政预算, 确保绩效目标得以实现。如若出现支出项目无法按要求完成绩效目标的情况, 则要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预算执行, 保证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 完善县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机制

在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 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机制, 以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首先, 建立一套完整的县级财政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要求该指标体系量化、准确、客观, 能够涵盖县级财政的各类支出, 并且科学设置指标权重, 确保指标体系可以真实地反映评价对象的状况。其次, 加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针对资金量大、关系民生、代表性强的重大项目, 要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全面掌握项目主管单位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 如若出现资金使用效益偏低的状况, 则要提出相应整改建议。再次, 开展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要从支出标准、资金使用、保障水平等方面入手, 对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水平, 增强行政单位预算管理观念。最后, 开展部门整体支出预算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可对政府部门的整体投入和产出进行绩效评价, 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如实地反映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情况, 促使政府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四) 有效运用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实效。首先,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县财政部门在完成绩效评价后, 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项目单位, 告知项目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整改意见。尤其对于重点项目而言, 县财政部门要将评价结果报送至同级政府, 以便政府根据评价结果作出决策。其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制度, 落实相应奖惩措施。将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结合起来, 对评价结果好的项目, 要在下年度预算中给予重点保障。对评价结果差的项目, 则要在下年度预算中进行压缩控制。通过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提高预算单位对绩效管理的重视程度。再次, 建立绩效评价问责制度。县财政部门应当出台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 遵循“谁支出, 谁负责”的原则, 对绩效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最后,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制度。县财政部门要加大预算支出信息的公开力度, 使预算绩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特别对于重大民生项目而言, 要及时向民众公开, 加快民主化进程, 提高民众监督意识。

三、结论

总而言之, 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 有必要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积极推进绩效管理工作向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为此, 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能, 加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机制, 有效运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主体的责任意识, 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进而促使县级公共财政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摘要: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 改变了以往以支出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这是一种以绩效评价为手段, 以评价结果为方向的新型预算管理手段, 对强化县级财政工作, 完善县级公共财政体制, 提升县级政府服务效能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分析推进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必要性入手, 就如何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预算,绩效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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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先德.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制度机制创新[J].预算管理与会计, 2013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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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大成.沈鹏.浅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在县级财政管理中的作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3 (06) .

7.县级预算监督办法 篇七

近年来,县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有力推动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是,从县级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现状看,监督虚置和监督乏力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确保监督不僵化、不停滞,不被任何干扰所阻碍,是当前县级人大应着力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目前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县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人们对人大监督的认识逐步提高,但是,人大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监督观念需要转变。当前,许多人认为县级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对人大提出的意见、建议不认真对待。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监督的意识也不够强,在具体实施监督时放不开,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怕得罪人,存在“党委不点头,不敢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想监督”的现象。监督工作多数是从支持配合的角度去考虑,从监督制约方面去考虑得比较少,使人大监督处于相对被动的局面。

(二)监督重点不够突出。近些年来,许多地方的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多数是在每年召开人大会议时例行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等六个工作报告,在日常工作中对计划生育、民族教育、招商引资、社会治安等的监督,基本上已形成惯例。而对一些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各项补贴兑现,城乡特困居民生产生活,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子女入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发展滞后、农民增收缓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技术服务、城镇一体化建设和农民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缺乏监督。这些问题应当力争通过人大的监督,每年督促政府重点解决一至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监督效果不明显。目前,人大监督基本上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汇报、审查与批准计划及预算等程序性的监督;质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实质性的监督不多,有些基本上没有用过。当前,执法检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每年都有,但多数还是走过场、走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多半停留在提出批评建议上,造成发现的问题多,纠正并解决的少,以致人大监督在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方面效果不明显,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大的权威和形象。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人大监督职能作用为什么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呢?这其中既有现行体制的因素,也有运行机制的因素;既有客观方面的制约,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现行体制不理顺,影响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行职权。但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大部分事务均由党委包揽,实行党委一管到底,政府实际上是义务大、责任大、权力少。人大如果要监督政府某方面工作,或对某项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如发现的问题比较严重,需要追究责任的,对县委常委交叉兼任的政府副县长或公安局长就不好监督。因而在县级人大的监督中,就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导致人大监督工作讲成绩的多,提问题的少;表扬的多,批评的少;肯定的多,挑刺的少;有时谈到问题也是避重就轻,或者干脆把问题说成是提希望,绕道而行,有点“党委搭台,政府唱戏,人大鼓掌,政协看戏”的味道。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影响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不够到位。日常工作中,除在一些重大活动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一些宣传外,每年专门

组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很少,没有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作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导致社会上,甚至有些部门或单位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清;对如何接受人大监督,支持人大开展工作考虑不多,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二是解决问题力度不够大。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社会上一些老百姓对人大有了新的认识,到人大机关上访的群众越来越多。通过人大的信访工作,人大也确实为一些上访群众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对一些难点问题解决的力度不够大。主要原因是人大只有监督权,没有直接管理的权力,许多问题人大管不了,也监督不了,多数是转交一府两院办理。有时接到群众上访材料后,只是打一个电话进行转办或催办,而没有真正把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组成特定问题调查,或形成个案进行交办。一些群众一而再、再而三地到人大上访,但最终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长此下去,伤了老百姓的心,也失去了老百姓对人大的信任。三是代表作用发挥得不够。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代表民意、反映民声的桥梁和纽带。目前,人大代表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一些群众对人大产生误解,这既降低了人大代表的威信,也降低了人大的威信。综上所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社会上对人大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自身建设不过硬,影响人大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一是人员结构不合理。大多地方的县级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普遍老龄化,30岁以下的凤毛麟角,甚至没有。二是干部交流不理想。原来在党政部门任职,因年龄等各种原因调整到人大工作的,大多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因而有“不想工作等退休”的现象。此外,干部交流渠道不畅,中青年干部交流不出去,年青干部进不来,导致人大机关缺乏生机和活力,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三是部分同志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人大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律性、程序性比较强,无论是开展工作监督还是人事监督,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和程序办事,这是由人大工作的性质决定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些偏差。由于部分同志是从党委或政府部门过来的,而且大部分都是领导,平时的公务比较繁忙,加上对人大业务知识学习不够,钻研不精,对人大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监督工作底气不足、信心不大、热情不高。四是调研不够。一方面受条件制约,组织人员对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调研不多。另一方面是对例会确定的重点议题或作出的一些决策,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研也不够,没有真正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以致人大开展工作不能有的放矢,从事监督工作不能得心应手。因此,人大机关自身建设不过硬,人员素质跟不上也是制约人大监督职能作用有效发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增强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实效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促进人大监督观念的转变。首先要不断强化人大日常工作的宣传,通过对人大日常工作动态、人大代表先进事迹的宣传,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人大代表不断深入人心。其次要通过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提高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促使领导干部从思想观念上进行转变,从而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对待人大监督。

(二)创新监督方式,提高人大监督效果。首先,要突出重点。要把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人大监督的重点,在年初人大工作安排中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安排。在开展监督时,重点视察,重点调查,重点检查,增强针对性。其次,要突出法律监督。始终围绕 “法”字开展监督,坚持以依法办事作为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和评价一府两院的工作。再次,要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多邀请代表参加,不仅仅是本级人大代表,还要多邀请驻本地的省、市等上级人大代表参与,来加强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要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把监督情况通过各种媒介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使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和“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第四,要建立完善工作评议相关机制。要制定具体的对一府两院及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工作评议的办法,如被评议单位未获半数以上满意或基本满意的,人大常委会应联同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调整该单位班子成员的建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提出辞职等。第五,要注重监督效果。每

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执法检查、人大代表视察等活动之后,都要及时对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或建议,交由“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在整改过程中,人大相关工委要派人跟踪督办,力争问题得到解决,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8.县级预算监督办法 篇八

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的监督,它是以人民意志、宪法法律和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在我国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层次最高、最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一直以来,追求监督实效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价值所在,也是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的一个话题。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有效监督,迫切要求我们要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一、基层人大监督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深化,中央对人大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给予了更多期待,这些对县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县区人大监督的传统工作方式,如召开座谈会、视察、代表议案和建议等,监督的方式、监督的范围、监督的主体都较为狭隘,收效已极为有限,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用提意见、建议的方法来督促解决,很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更强力的监督方式。执法检查是县区人大一种较为常见的监督方式,但还普遍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的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多停留在提出批评建议上,未进行深入细致的督促整改,造成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人大监督的实际成效和法定强制力得不到彰显,损害了人大的形象和人大监督的权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刚性监督使用少。

人大监督之所以具有监督性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它具有惩戒效果。但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县区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而对于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甚至束之高阁。刚性惩戒措施的缺乏使县区人大监督显得软弱无力。

二是监督内容不全面。

县区人大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方面议题较多,取得的成效较为明显。而作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工作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重大决策中哪些问题需要党委决策,哪些事项需要人大决定,哪些事务属行政管理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三者的职责边界划定不明确,往往是“一府一委两院”认为需要交由人大决定的事项就交由人大决定,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文件和框架体系,人大的决定权常常被虚设、搁置;人事任免只重视法律程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任命的干部知之甚少,任命时缺乏择优性和竞争性,往往是“一府一委两院”提名谁人大常委会就任命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成了形式、程序和过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也就成了名义上的任命,任命后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任了之。

三是缺乏持续跟进机制。

县区人大每年都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如每年都组织大量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写成报告在会上审议,可是对调查研究或审议时发现的问题,缺乏深入剖析,解决问题措施较少,审议完了,“监督”也就完了;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老问题,致使某些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二、创新基层人大监督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应对新形势对基层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正确发挥人大监督应有的效用和功能,县区人大因主动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和认同,主动融入县区大监督体系之中,以“三统一”(理念与举措、内容与形式、实绩与实效)、“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和依法履职)、“三围绕”(中心工作、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三强化”(审议质量、职责履行和监督刚性)、“三建设”(思想、作风和能力)为思路、目标与手段,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拓展监督内容和重点,实现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和重大突破。

一是全面监督突出重点。

监督手段要突出灵活。在安排监督手段上,要注重针对性和灵活性,对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监督议题要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和方法。对法律监督可以采取执法检查,审议等方式;对工作监督可以采取工作评议、审议、视察等方式;对人事监督可以采取述职评议和拟任职发言等方式。必要时还可以结合质询、罢免、撤职、对特定问题的调查等“刚性”手段的运用进行监督。监督力量要突出整合。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人大自身搞好主体监督以外,还要同有关方面协同配合,把党委的纪检监督、国家机关的行政监督、法院的审判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的监督体系格局,使权力机关的监督更有广度和深度。监督处置要突出从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留“余地”,不讲“情面”,不怕伤“和气”,不做“老好人”,对少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毫无作为的属于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要依法依规依程序提出质询、予以撤职和罢免,绝不姑息迁就,不断强化制约和监督实际成效。

二是优化监督拓宽渠道。

近年来,县区人大在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还有相当差距,必须不断加以研究完善。内容上,除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的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外,作为县区人大,尤其要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要注重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大走访以及“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等,拓宽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进一步提高社情民意工作水平,并将搜集到的社情民意形成议案建议交办处理并强化监督落实。可通过设立民情专线,开设论坛,建立网站、推送微信公众号等进一步畅通民情收集渠道。同时,要加强信息跟踪反馈,尽可能使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真知灼见能够进入党政决策程序、作为决策参考。此外,拓宽监督渠道还要与创新形式有机结合,要重点应用述职评议、视察与评议相结合等新的形式,使人大监督最大限度地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9.县级预算监督办法 篇九

一、县级财政部门预算工作的重要性

县级财政部门有必要加强预算工作,对地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加强财政预算,能够为县级经济活动中经济支出提供积极的借鉴,有助于降低经济成本。其次,加强财政预算工作,能够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县级地区的资金利用率。最后,县级地区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仅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远远不够,必须将预算得以有效执行,才能实现经济发展的目的。由此可见,财政预算是县级财政部门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而执行力是评价预算作用是否得以充分发挥的指标,因而加强财政预算工作尤为重要。

二、县级财政部门预算细化与执行中的问题

现阶段,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细化与执行机制中存在诸多问题,可能对地区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首先,县级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预算观念相对较为淡薄;其次,对预算的执行力度不够,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不利于财务预算工作更好开展;再次,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体系相对不够完善,尤其表现在缺乏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方面;第四,县级财政部门的财务预算透明度不够,缺乏公开性;最后,县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能力素质水平相对较低,导致财政部门预算工作不能深入开展。由此可见,县级财政部门预算细化与执行中存在问题,阻碍县级地区经济发展。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监管机制

县级财政部门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中,应有效加强预算细化工作,进而为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依据。所以,完善监管机制具有必要性。首先,县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指导性作用,对下级乡镇地区的财政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县级财政部门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其次,完善相关审查制度,为县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更好开展财务监督工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尤其对银行等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财政预算资金的安全性,能够满足地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实际需求。

(二)提高预算执行力

财政预算工作尤为重要,能够对县级财政部门更好开展工作提供借鉴。但是,只有提升预算的执行力,才能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工作的积极作用。首先,县级财政部门应对乡镇财政部门的契税进行相关管理,完善督察与月报制度,使乡镇财政部门能够及时汇报相关财政信息,进而为县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提供预算工作依据,有助于县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对预算执行力的测评。其次,对征管程序加以完善和规范,不仅能够提升征管效率,而且有助于县级和乡镇财政部门更好对财政工作加以考核,对提高预算执行力有着推动性作用。

(三)对专项资金预算工作加强管理

在财政预算工作中,存在专项资金,要求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首先,下级乡镇等地区向县级财政部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监督部门人员应加强监督,避免相关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等问题,对提高资金使用率有积极影响。其次,县级与乡镇地区应建立有效的沟通,使县级财政部门能够与乡镇财政部门之间进行资金额度、项目要求等内容的沟通。最后,县级财政部门应针对专项资金而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确保专项资金的流向能够实现有效跟踪,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完善财务预算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预算执行机制,必须建立明确的财务预算公开制度,确保县级财政部门经济收支的透明度。首先,遵循民主原则,建立和完善理财机制,乡镇等下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定期向县级汇报财务资金状况,确保各项经费支出能够对外公开,对预算人员更好开展细化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其次,在财务预算公开过程中,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实现经费支出的透明化。最后,相关建设资金支出明细可以被群众所了解,有助于县级财政规范使用。

(五)对县级财政部门财务管理人员加强培训

为提高县级财政部门预算细化与执行效率,相关部门有必要对财务管理人员加强培训,以强化其知识理论和提升技能水平,并增强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由于县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普遍偏低,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误区,对财务管理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对相关人员加强培训具有必要性。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县级地区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财政部门预算细化与执行机制问题,以提高地区财务管理水平,为地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发展动力。所以,相关部门人员应从完善监管机制、提高预算执行力、对专项资金预算工作加强管理、完善财务预算公开制度、对县级财政部门财务管理人员加强培训等方面而着手,以全面提升财政部门的工作效率,确保县级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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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翠林.县级部门预算精细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广西为例[J].会计之友,2011,19:26-29

10.县级预算监督办法 篇十

一、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现状分析

有关资料统计表明,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占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80%以上,他们主要从事第一线的具体劳动,农民工安全意识强弱,安全技术高低,直接影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都来自偏远、经济落后的农村山区,他们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刚刚进入城市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仍然难以摆脱原有的土地耕作生产习惯,以及简单粗放的农村生活习惯。他们的安全保护意识普遍不高。大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岗前培训,基本不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在家盖鸡舍猪圈,进城后盖高楼大厦,在家操作农用机具的到工地操作大型机械,缺乏必要的安全枝能培训。农民工由于受到文化素质的影响,对建筑施工的了解甚少,造成他们在违章作业时,并不清楚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所以,他们既是事故中的受害者,又是事故肇事者。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建筑业伤亡事故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一个特点,就是受害者和肇事者基本是源于同一个群体。外来务工人员中特别是农民工群体中很多人就业的单位是中小企业。为了节省生产成本,赚取更多利润,使得这些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比如一些中小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重要的安全部分了解不多,施工现场不按标准、规范组织施工生产,标准化程度差,虽然制定了安全制度,但缺乏约束力,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现象突出,从而发生安全事故。

二、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监督

强化法律知识和安全培训。人大要监督建筑行政主管里部门加强施工企业学习建筑法,对农民工安全教育,主要是训练农民工的生产安全技能,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提高工效、保证质量。安全生产技能是指人安全完成作业的技巧和能力,是解决“应会”问题,即使农民工达到“应会”,这也是安全教育的重点。安全技能的教育实施主要在“现场教学”,建筑施工应在企业内部形成一股“拜师学艺”的风气,在师傅的选用上,应该由本工种、本岗位最出色的操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给予个别指导和督促,要监护徒弟反复进行实际操作训练以达到熟练的要求倡导。安全技能不足,是农民工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原因。只有通过教育培训提升人的安全素质,才能减少和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

行为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事故多发的现状。因此,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降低或减少作业人员伤亡,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在当前“用工荒”、“用工难”的社会大背景下,尤其显得意义重大。

畅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诉求渠道。加强人大信访工作,及时解决农民工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合法权益诉求,监督建筑行政主管里部门依法办事。农民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人大要监督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创建,促进企业产业升级和生产设备设施完善改进,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切实提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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