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024-09-15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共11篇)(共11篇)

1.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篇一

商标使用再许可协议(参考版)

本商标使用再许可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XXXX签署: 许可方(甲方):XXXX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许可方(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已取得其股东XXXX附件1所列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标的商标”)的使用许可,并依据与XXXX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获得标的商标的再许可权。

2、乙方在制造、出售或分销等过程中,需使用甲方被授权使用的标的商标(即XXXX授权许可甲方使用的商标)。

甲方与乙方签署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在经营业务中非独占、非排他地合理使用标的商标,并只能在范围内使用。

2、乙方仅能在地区范围内使用标的商标。

3、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标的商标的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在甲方仍然为乙方的全资/控股股东或对乙方拥有实际控制权,及甲方对标的商标的再许可权存续的前提下,经甲方审核批准,本协议可续展三年。

4、本协议项下甲方授予乙方的许可,仅仅是对乙方自身的许可,不包括再许可 1

权利。

5、在本协议期限内,若乙方需在除本协议第1条与第2条约定之外的区域或业态内使用标的商标的图案,应报经甲方批准并签署补充协议后方可使用。

若上述地域内,标的商标尚未办理商标权注册登记,乙方不得擅自注册,应在报请甲方后,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处理。

6、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标的商标无须支付对价。若在协议存续期间,XXXX对甲方使用标的商标收取费用,则乙方同意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费用金额由甲方根据XXXX的收费标准确定。

7、商标的使用

7.1乙方不得改变标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7.2乙方应保证使用标的商标的乙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符合有关适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维护商标的声誉。

7.3甲方与乙方须遵守其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关连交易报告、公告及批准的要求(如适用)。

8、若乙方在使用标的商标过程中涉及任何与该商标有关的权属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协助的,乙方应当协助。

9、乙方按本协议规定使用标的商标,不应做出或故意任由第三方做出任何将会影响标的商标的注册、续展注册或影响甲方就标的商标所享有的权益或影响甲方的商誉、声誉或形象及/或其经营或财务状况的任何行为。

10、协议终止的情形

10.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已非乙方的全资/控股股东,或甲方对乙方不再拥有实际控制权,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2甲方对标的商标不再拥有再许可使用权,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3标的注册商标发生变更,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否与乙方就变更后的商标另行签署商标再许可使用协议;

10.4甲方发现乙方在使用标的商标过程中有损害商标声誉、辨识度,影响甲方使用权益等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再继续使用标的商标的情形,甲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0.5甲方认为乙方有不应再继续使用标的商标的其它情形,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1、侵权

11.1乙方在获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或意图使用任何商号、商标、产品包装、服务、推销或广告、侵犯或可能侵犯标的商标的权利或有属于假冒或影射的行为时,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详细情况通知甲方。

11.2乙方在获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指称标的商标属无效或标的商标的使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益或标的商标受到任何其它形式的攻击,乙方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详细情况通知甲方。

11.3如上述涉及侵犯或可能侵犯标的商标权利、权益的行为发生于甲方集团内公司的业务领域或直接针对乙方的利益,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之书面同意后,乙方在有需要时协助甲方进行有关商标的法律程序。

12、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3、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以专人交付或挂号邮件送至指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

双方的地址及传真号码如下:

甲方(许可方):XXXX

地址:XXXX

邮编:XXXX

传真:XXXX

乙方(被许可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14、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订或补充、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进行仲裁。

15、本协议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16、本协议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存档或交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XXXX备案。

甲方:XXXX(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篇二

一、商标增值部分应当归属于商标所有权人

持该观点的学者从《商标法》确定的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出发,认为商标持有人可以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以换取财产上的对价,谋取财产利益。而且从该案的判决书可以看出,该案中的商标许可的合同性质属于普通许可合同,也明确约定了许可期限,尽管原被告双方对约定的使用期限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被许可使用人应该到期返还商标使用权。因此,有学者认为商标的增值部分作为商标的附加值自然也应归属商标所有权人。(1)

然而这种观点有失公平。毕竟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为此做出了较大的付出。如果商标的增值利益全部归属于商标所有人,会极大的打击使用者的积极性。一来会打击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将商标的价值发挥到极致;二来会影响商标许可使用的交易,跟《合同法》的鼓励交易原则相违背。

二、商标增值利益归被许可使用人所有

赞成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的增值利益可以按照物权法的“添附规则”,商标的增值利益归属于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所谓“添附规则”,即在使用物租赁期限届满之后,使用者有权拆下添附物,归自己所有,即使是添附后不可拆分的,使用者也有权请求返还添附物上的增值部分。而且如果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商标增值的利益归属时,双方就此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侵权或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按照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来断定商标增值利益的归属。但是,有学者认为此观点存在不妥之处。会削弱商标注册及其公示的稳定性;难以量化评估商标及其增值;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三、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对其进行利益分配

也有学者从商标的价值出发,认为商标的价值是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不断地增值。而被许可人作为商标的使用者,是商标价值的贡献者之一,其对商标增值所付出的投入理应有所回报。被许可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对商标做出了宣传广告等投入,从而使商标更具有价值,因此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不对被许可人进行一定的利益分配的话显失公平。在双方当事人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没有就商标增值利益如何分配的情况下,应当在许可协议终止后,基于公平原则对涉案商标的增值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2)这种观点较为合理公平。

四、关于“后发商誉”

陶鑫良与张冬梅两位学者因此还提出了“后发商誉”的概念。“后发商誉”是相对于“先发商誉”而言的,所谓“先发商誉”,是指在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他人“傍名牌”而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时间节点之前,已通过注册商标权人的在前充分使用,使得该注册商标在上述时间节点前已产生了显著的巨大商誉,即“先发商誉”。(3)“后发商誉”是指在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他人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时间节点之前,该注册商标还没有较高的知名度或美誉度,即还没有显著商誉。在该时间节点之后,或者是被许可使用人在后的被许可使用过程中的贡献所致,或者是在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者在后的擅自使用过程中的效果所致,才使得该注册商标“后发”产生了显著商誉。

五、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笔者认为,不论是从什么角度出发,我们首先应该适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我们应该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互相约定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后商标增值利益的归宿问题。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4)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我们都知道商标的许可使用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完成的,既然商标许可合同具备合同的所有要件,那么,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就可以对相关的事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因此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相对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内容,就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商标许可之后增值利益的归属问题。

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商标增值利益做出约定时,我们应该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对其进行合理的划分,至于怎样合理的划分,这就要有很多个标准,比如商标在被许可使用之前的知名度,是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知名度还是在某个省亦或是某个市或者根本没有知名度。还要注意在被许可使用之后被许可使用方对这个商标的知名度付出的成本,包括一切宣传费用,包括电视广告费、纸质宣传费或者是活动宣传费等等。

如果商标在被许可使用之前就已经有很大的知名度,而且被许可使用方也没有就此商标的宣传花费太大的成本,那么商标被许可使用之后的增值利益就不算是“后发商誉”,因此被许可使用方可以少分增值利益的部分,比如等许可使用期限已到之后,如果双方就该合同要不要继续续约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就可以裁定或者判定该商标的所有权以及增值利益归商标所有人所有,但是商标所有人也要给予商标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该补偿按照使用人之前就该商标的价值做出的贡献的多少来决定。

如果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价值增长有很大的贡献,而且此商标已经成为了该商标使用人所产产品的标志的话,那结果就另当别论了。如果在许可使用之前该商标并没有知名度,之后有知名度完全是靠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做宣传,法院做判决或者裁定的时候应该考虑商标使用人就该商标付出的成本,做出有利于商标使用者的决定,或者是对商标使用人来说公平的决定。

六、总结

某公司包装装潢的案子让我们知道我国《商标法》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们都知道,如果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增值利益有详细的规定,就不会有这些纠纷,会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当然,任何国家的任何一部法律都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去修改和完善,只有发现问题,才可以解决问题,才可以有更完美的结果。

虽然我国《民法》以及《合同法》有很多原则,而且也有好几个原则适用解决关于商标许可使用之后商标增值利益这个问题,但是笔者依然坚持首先应该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其次是公平原则。

摘要:随着“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一审结果新鲜出炉,学界对商标许可使用后增值利益的归属问题的讨论愈发热烈,然而,由于《商标法》对此并没有规定。对于该问题,我们应该依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可以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公平原则”对增值利益部分进行公平的划分。

关键词:商标法,增值利益,许可使用,公平原则,意思自治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六版)[M].法律出版社,2016.2.

[2]陶鑫良,张冬梅.被许可使用“后发商誉”及其移植的知识产权探析[J].知识产权,2012.

[3]段晓珊.从“王老吉”商标案看商标增值利益的归属与分配[J].商场现代化,2013(15).

[4]郑其斌.论商标权的本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5]杨延超.加多宝对王老吉的贡献如何保护[N].经济参考报,2012-5-29.

[6]蒋玉.从王老吉争夺战看商标保护的法律对策[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2.

[7]江锋涛.“王老吉”商标之争的法律策略[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06-15.

[8]李杨.究竟谁动了谁的奶酪——加多宝与广药之争案评析[J].知识产权,2012.

3.谨防商标独占许可申的平行进口 篇三

2006年4月,内蒙古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从荷兰进口A种牧草种籽,合同有效期8年。合同期间,乙公司授权甲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家销售乙公司的A种牧草种籽,乙公司无权在中国大陆自己销售或许可他人销售该种籽;同时,乙公司授权甲公司在销售A种牧草种籽时使用其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授权许可也是独占许可。甲公司在一个合同中同时拿到两个独占授权许可,为此在种籽价款之外另付了一笔不小的许可费。

双方约定,为促进销售,甲公司必须为授权商标进行一定的广告宣传,宣传方案和使用的广告词、标志设计须经乙公司审核同意。该商标的一切权利属于乙公司,对于任何第三方在中国使用该商标的行为,甲公司不得向该第三方主张任何关于商标的权利,但必须向乙公司报告,并协助乙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证据搜集。合同约定了当甲公司宣传工作不满足合同要求时,或急于向乙公司汇报第三方使用该商标时的违约金,但对于有第三方在中国大陆使用该商标时乙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未做出约定。另外,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引发的任何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签订以后,甲公司进口了5批种籽,并依约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活动,销售渠道很快打开,销售情况良好。

2007年7月,甲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了他人用与其相同的商标销售A种牧草种籽。经调查,该种籽由丙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出口人在马来西亚拥有乙公司关于销售A种牧草种籽和使用其商标的合法授权。甲公司向乙公司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乙公司未采取任何行动。甲公司眼看着自己辛苦开拓的市场被丙公司抢占,却既不能向丙公司主张权利,又不能得到乙公司支持,若停止种籽进口和商标推广活动,又面临巨额的违约金,顿时陷入困境。

案例分析

甲公司能否向丙公司主张商标权,是否可以阻止平行进口

商标的平行进口是指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许可,从其他国家以合法渠道进口由出口国相同商标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制造或许可制造的商品,并在本国销售的行为。

事实上,使用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本人或其同意投放市场后,除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成其他商标后又将该商品投入市场的情况外,各国都认可商标权的国内用尽。而商标权是否国际用尽(权利用尽),是指在一国合法取得的使用商标的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是否可以再销往对同一商标也已注册的其他国家。如果可以就容易产生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本案就是典型的商标平行进口。

允许平行进口,是对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权利限制,可以促进竞争,对商品过高定价进行制约,有利于平抑市场价格,符合消费者利益。

对于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各国所采取的政策并不一致。关于平行进口问题,我国只有专利法明确赋予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的进口权,限制了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行为;而商标法并没有对商标平行进口做出规定。因此,要在我国阻止商标的平行进口,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相呼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事实上支持了商标的平行进口。

如在北京法华毅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世纪恒远科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法华毅霖公司通过授权许可合同获得了在中国北京、重庆等地经销“AN’GE”牌服装的独占经营权,后来在重庆市场上发现世纪恒远公司销售从同一授权人在香港的被许可人香港瑞金公司进口的同一品牌的服装,将世纪恒远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独占许可合同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法华公司获得的独占经营权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同一市场上的销售行为。

同时,世纪恒远公司销售“AN’GE”牌服装,也是正牌产品,没有使消费者对“AN’GE”品牌的来源及“AN’GE”牌服装的具体销售者产生误解和混淆,因此,不能认定世纪恒远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据此,法院驳回了法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以上对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分析,我国并不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即使甲公司有权直接主张商标权,也无权禁止丙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

甲公司是否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商标独占许可合同》

甲公司在自己无权依据《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向丙公司就商标权起诉时,发现该合同是有失公平的。自己已经为A种牧草种籽的独家销售和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支付了可观对价,在这一点上,双方的权利义务相等。而合同约定了甲公司有义务对其商标进行推广和调查第三方对商标的使用,却没有约定自己对于该商标拥有使用权之外的任何权利,这一点上存在不公平。因此,甲公司想到了撤销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的主张。

根据约定,我国《合同法》可以适用于本合同。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的变更权或撤销权,但同时也规定,合同的撤销权只能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之内行使。就本案而言,合同签订于2006年4月,到起诉时已经超过了1年期限。因此,甲公司不再享有撤销权。

至于变更权的行使,虽然没有1年期限的约束,但对于本案,是否能被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认定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并没有把握。首先,在签订合同时,甲公司认为自己可以根据合同独占相关商品、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市场使用,在这一点上,甲公司存在重大误解。但是,我国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是如何规定的,甲公司作为本国当事人,显然应当比乙公司更为清楚,重大误解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其次,虽然甲公司认为自己支付的种籽款之外的价款,就是自己为商品和商标两个独占许可支付的全部对价,对应于商标的推广义务,自己并没有获得任何相应的商标权利,在这一点上,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但是,在甲公司关于重大误解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前提下,其对于商标的推广义务,可以与其为商品和商标两个独占许可支付的价款一起,被理解为与独占许可权相对应的义务之应有内容。至于甲方已支付价款的数额,是甲方自己接受的条件,对于数额的高低,仲裁庭或法院很难否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做出的选择。

根据以上分析,甲公司若想通过仲裁庭或法院主张撤销权,本案已经过了时效;若主张合同变更,被驳回请求的风险也很大。

吸取教训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独占许可权的取得并不意味着能够独占市场。签订合同时,对于取得独占许可权后能够实现的利益,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在此基础上,才能对许可方要求自己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有一个客观的判断。这样,才不会在市场上发现使用相同商标的相同商品时,感到意外和不公平。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篇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方【】 被许可方【】】年【】月【】日于【】【

许可方:(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被许可方:(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保护甲方对许可商标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乙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合法使用,经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各词含义如下:

1.1 许可商标:指本合同附件所示的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进行注

册并取得的《商标注册证》的“【】”组合商标,包括中、英

文文字和图形。(商标及注册证号见附件【】)。

1.2第三方:指本合同各方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公司、企业、政府部

门或其他经济实体或组织。

1.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由于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和对其结果不能克服的严重妨碍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一切事件。

第二条 许可

2.1 甲方在此同意: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条件授予乙方许可商标的非独家许

可使用权,允许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其允许的业务范围和地域

范围内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使用许可商标。乙方在此同意并接受

甲方向其授予的许可商标的非排他性的许可使用权,并保证其将在允

许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规定使用许可

商标。

2.2 各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在下

列业务范围内使用被许可商标:

2.2.1从事【】的宣传和推介活动;

2.2.2提供【】的业务代办服务,包括【】;

2.2.3提供【】的手机销售和代维服务;

2.2.4其他【】。

2.3 各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对被许可商标的非独家的、不可转

让的许可使用权仅限于下列地域范围:【】。许可乙方使用的地域范围应由甲方最终认可和确认。

2.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

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无论有偿或是无偿)再许可任何

第三方使用本许可商标。

第三条许可使用费

3.1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许可商标,许可使用费为【】元/年。

3.2 甲方有权根据其经营计划随时调整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但需要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3.3 甲方授权乙方代甲方向乙方收取许可使用费。乙方应将每年的商标许

可使用费在【】(具体时间)内支付给乙方,由乙方统一代收后

【】日转交甲方。

第四条许可使用期限

4.1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年,许可使用期限从【】年【】月【】日至【】年【】

月【】日止。

第五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5.1甲方权利与义务

5.1.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许可商标的使用,并有权制止乙方使用许可

商标可能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害。上述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许可

商标有关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文字材料及宣传活动。

5.1.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5.1.2.1为进行促销而设计的带有许可商标的产品样品包装、标签、广告

或其他文字材料的原件或照片;

5.1.2.2消费者、竞争对手、政府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就许可商标提出

任何申诉或权利主张的全部相关资料;

5.1.2.3带有许可商标的表格、信笺或其他有代表性的样品或复印件。

5.1.3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许可商标

上设定保证、抵押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同时,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商标不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5.1.4甲方负责许可商标的续展工作,办理本许可合同的备案及公告手

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许可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并不得超越

许可范围使用许可商标。

5.2.2乙方在未取得甲方或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就许可商

标或任何与许可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任何商标、服务标志、其他名称、记号或文字或任何包装、商业外形、彩色图案或设计在任何国家或地

区申请注册。

5.2.3乙方有义务提供一切合理协助,配合甲方或乙方保护许可商标。

5.2.4乙方应对本合同及本合同相关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许可商标的使用

6.1乙方应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并取得与许可商标的业务范围和

地域范围相一致的从事移动通讯业务的营销、业务推广和代办、手机

销售和代维等业务活动的政府批准。

6.2乙方使用许可商标,不得对甲方和乙方的业务或信誉造成任何损害或

不良影响,也不得将许可商标与其他任何商标或其他任何文字、记号

或设计相联系以创造含有许可商标或与许可商标相似的新标志。

6.3乙方任何时候不得在经允许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以外使用许可商

标。

6.4甲方有权监督由乙方提供或组织的任何带有许可商标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或其他文字材料的促销产品与活动,并有权制止乙方进行

损害甲方或乙方业务、声誉或其在许可商标上享有的商誉的任何促销

产品与活动。乙方同意并有义务遵守甲方在这方面的一切要求。

6.5为方便甲方随时检查和监督乙方对许可商标的使用,乙方应将以下文

件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1)为促销活动设计的带有许可商标的样品包装、标签、广告或其他

文字材料的原件或照片;

(2)消费者、竞争对手、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就许可商标提出的任何申诉或权利主张的全部相关资料;

(3)乙方使用的带有许可商标的表格、信笺或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若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保证与承诺,甲方有

权立即终止其与乙方的业务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财产和声誉上的损失。

7.2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则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违约责任。

7.3乙方应按时支付许可费用,否则自迟延支付之日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天;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8.1本合同自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许可期限届满时自行终

止。期满后经本合同各方协商,可续签许可使用合同。

8.2甲方有权因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作出相应的赔

偿:

8.2.1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有

关其违约事项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8.2.2乙方破产、成为清算解散程序的对象、停止营业或无力按期偿还债

务。

8.4本合同终止后:

8.4.1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应立即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以任何形式

使用许可商标,且乙方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试图注册或使用与任何

许可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服务标识、其他名称、记号、文字、包

装外形、色彩、设计或图案;

8.4.2乙方应将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带有许可商标的资料或物品交还甲方

或乙方,并不得继续使用带有许可商标的任何物品;

8.4.3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各方应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

国家商标局和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9.1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均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

成,则通过下面第【】种方式解决。

9.1.1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9.1.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纠纷处理期间,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以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签字:【】

5.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篇五

许 可 人:______(以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______(以下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____号____商标;

2.乙方应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____元,支付办法为____;

3.甲方可以/不得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内在___地区使用或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4.甲方保证______;

5.乙方保证______。

本合同一式____份,副本送____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甲方:______(章戳)乙方:______(章戳)负责人:______(签章)负责人:______(签字)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_____厂(公司)注册的第____号____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____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章)被许可人____(章)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6.商标使用许可中的注意事项 篇六

商标使用许可中的注意事项。

在商标的使用许可中,许可人要注意如下几点: 1.未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将其许可给 第三者。

2.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期间,不能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应该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3.必须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对被许可人的 商品质量问题,许可人负有连带责任。

总的说来,许可人的义务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商标权的 法律效力问題;二是商品质量问题。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是以许 可人对作为合同标的的注册商标拥有商标权作为基础的,如果许 可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他人,或者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未满而申谙 注销,都会导致未到期的使用许可合同随着许可人商标权的丧失而失去效力,这就可能损害了被许可人的利益。因此,许可人必 须保证被许可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都能行使其对注册商标的正当 使用权。商品质量问题,则不仅涉及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利 益,而且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合同签订后,许可人必须认真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义务。

作为被许可人,主要应该注意t

1.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因为被许可人对许可人 的注

册商标不享有所有权,不具有再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2.不得以许可人的名义使用商标,要在商品或者商品包 装上

标明自己的厂名、厂址等,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3.必须保证商品质量,接受许可人的监督,维护商标信 誉,对消费者负责。

4.应该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方式向许可人缴纳使用许可 费。

商标在线查询

7.作品许可使用协议 篇七

(本协议以美术作品为例)

更新于:2017年4月10日

甲方(被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许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之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授权事项

1、乙方将其自行创作的作品《

》,共_______张之著作权及其衍生权利授权甲方,授权甲方使用。

【作品信息】

作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品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创作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品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随身法务提示: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享有著作权,为举证便利,被许可人可以要求作者出示版权登记证书或者办理版权登记。】

2、乙方向甲方授权的其他作品由乙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基于乙方之授权,甲方对授权作品进行复制品及衍生品研发和市场推广,并享有其收益。

4、乙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作品交付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磁盘、光盘、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二条

授权权限

1、乙方授权许可的权限:□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随身法务提示:独占许可,即包括许可人在内,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著作作品的许可;排他许可,即只有许可人本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许可人的著作作品的许可;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授权许可的范围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出版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随身法务提示:著作权的授权许可范围为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利。】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作品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控股企业或被甲方控股的企业。

【随身法务提示: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授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3、授权使用范围:□世界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其他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许可费用

1、甲方按与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收取许可费用:

(1)甲方以分润的方式支付乙方授权及版权费用,分润基础为甲方利用授权作品研发、生产制作的复制品或衍生的材料成品首次出厂形态、价格,具体内容如下:

①授权作品复制品及衍生品至材料成品分润比例为__________,即甲方享有_____%的收入分配,乙方享有______%的收入分配。

②单一产成品中,涉及多副授权作品的,授权作品的分润比例不超过产品总收入的_______,且按照授权作品数量平均分配。

③乙方上述收入分配范围不含材料成品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④结算周期:甲方收到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分配收益。

⑤税费:授权作品分享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涉及到甲方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甲方代扣代缴税款后将余额支付给乙方。

⑥各项费用按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若乙方需要兑换成其他币种结算,在给付乙方相应费用时,按当时央行公布的汇率兑换成相应币种给予计算汇款。

(2)甲方向乙方支付授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账户。

2、乙方账号信息如下: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责任义务

1、乙方应当为甲方开发的限量版艺术复制品进行签注及其他各项文件,并协助甲方推广。

2、甲方负责授权作品的研制开发工作,并承担相应开发费用及损耗,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扫描、打版、开模、测试、复制等。

【随身法务提示:该款具体内容根据具体许可范围确定。】

3、甲方负责授权作品复制品及衍生品的市场推广工作,并承担市场推广费用。

4、若发生第三方侵权授权作品权益行为,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侵权者责任,乙方须全力配合甲方维权。

5、甲方出资负责授权作品的数据拾取及色彩校正,并保存相关数据,乙方保证该数据不会用于任何第三方进行复制或衍生品开发的相关工作。

6、乙方应保证所提交的证件、文件及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7、乙方承诺,授权作品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8、甲方在获得授权作品著作权许可后,如决定对授权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或处置时,乙方应予配合(如需乙方配合的情况)。

第五条

保密

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之内容、磋商过程、签署、履行等相关事宜保守秘密,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或非经有关监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之任何内容,以及磋商、签署、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名誉损失等)。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条款可分割,即若任何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当从本协议中取消,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合同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使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第十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8.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 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由国家版权局授权的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转付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鉴于,乙方是一家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的公司,现与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合作为手机用户(“用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希望被许可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用于上述服务;

鉴于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解释

1.音乐作品,是指:

(1)甲方会员的音乐作品;

(2)甲方代表海外同类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

(3)国家授权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

2.乙方使用音乐作品方式,是指:乙方通过其网站(网址_________________),以向中国大陆用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的方式使用上述音乐作品。

3.音乐著作权,是指由甲方代为管理和行使的著作权人就其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的使用许可,不在本协议规定之列,乙方应通过合法之方式另行解决。

4.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是指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向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下载收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曲目、单次收费标准、单曲下载次数占总下载次数的比例及相应收入等)。

第二条 授权

1.授权内容:甲方许可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

2.授权曲目:共计_________首。

3.授权限制:

(1)乙方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手机铃声时,不得擅自对音乐作品进行修改,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乙方所得授权,仅限于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规定,并不得将此授权向任何第三方发放分许可或转授权。

第三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1)自身拥有许可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权利,如乙方合理、如约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在乙方提供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后,协助确认曲目单记载的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但并不因此承担最终作为协议附件的乙方使用音乐作品的曲目单失实的有关责任。

(3)在乙方结算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准确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及时向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分配转付。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未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其后果与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引发诉讼等严重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保证:

(1)向甲方提供准确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如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该曲目单或提供不准确,以致甲方授权有误、不能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从而使乙方与权利人发生权益纠纷时,乙方可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但其后果与相关法律责任不应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引发诉讼等严重法律后果,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该曲目单或提供不准确,以致甲方授权有误、不能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从而使甲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有关损失。

(2)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乙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时交纳该费用不超过30日,除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当期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的30%。乙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时交纳该费用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并支付当期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三倍的违约金。

(3)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条款履行本协议。如在本协议期内增加或调换使用曲目,乙方应提前将相应曲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就增加的曲目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就调换的曲目得到甲方许可后再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擅自增加或调换的曲目的使用直至解除本协议,并按每首歌_________元的费用追究擅自增加或调换曲目的违约责任。

3.双方互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内容。

第四条 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

1.支付标准与金额

(1)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公众下载为手机铃声,甲方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下载收费的20%,每首歌曲每次下载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经计算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时,应按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预付保障金数额为: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上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每一计数单位内不足______首的,按______首计数。

(2)乙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共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______首,共计应支付预付保障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如在本协议期内增加使用曲目,应以使用歌曲的总量重新计算应支付的预付保障金数额,并及时支付扣除原预付保障金后的不足部分。乙方支付的预付保障金至少分_____次以应结算的部分或全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金额冲抵,但是每次冲抵的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如本协议自动续展,乙方应在续展后5日内,按续展时使用歌曲的总量计算并支付预付保障金。如协议续展时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障金未冲抵完毕,协议续展后可继续冲抵。如协议不再续展而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障金未冲抵完毕,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如在履行期间出现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而由甲方解除本协议,其时尚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

(3)乙方根据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提供的或自身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与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单次收费标准×20%(此值的最低保障为0.20元人民币)×铃声下载次数总量-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

2.支付时间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将预付保障金人民币_________元预付到甲方账户。

(2)协议生效后的每月_________日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曲目、每首歌曲使用次数、单次收费标准及相应收入等),并按照资料上显示的计数和上述支付公式向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3.支付方式

(1)乙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并由甲方转付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

(2)甲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第五条 费用核查

1.甲方有权自已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进行核查(包括必要时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2.双方约定,以乙方网站发送出的计数为基础,扣除乙方与电信运营商的计数的合理误差比例,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结算,在不影响乙方向甲方抄报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提供的手机铃声下载收入清单情况下,以便甲方进行上述核查。

3.上述核查适用以下公式: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电信运营商向乙方结算的短信下载服务收入÷80%×乙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收入在其所有短信服务收入中所占比例×20%-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

4.双方约定,适用上述核查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与适用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3)项的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相比,误差率若不超过5%,均属合理范畴。

5.如果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协议期限与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在本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可照此办理。

2.双方约定,乙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所得收益占其所有短信服务项目所得收益的比例不低于30%,在协议履行期间,上述比例低于30%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等合理核查要求,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4.如经核查发现乙方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改正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还须支付应补齐费用的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乙方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仍无实际改正行为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5.如乙方故意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查证属实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6.任何一方可在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出现之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协议。

7.本协议的提前解除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之日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有关变更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9.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篇九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编号:

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1)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3)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5)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

(2)提供方有义务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新的版本信息。

(3)提供方不承担因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任何责任。

3、违约条款

(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2)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其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

4、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10.商标许可合同 篇十

鉴于甲方拥有合同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技术、工艺、配方、技能和其他资料的专有权;

鉴于乙方希望获得使用上述技术协助的许可权利,以及以生产、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为目的的持续的技术协助的权利;

鉴于乙方希望使用甲方所有的下述商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一定要备案 篇十一

关键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生效对抗第三人

经常接到客户的咨询,希望了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一定要去商标局进行备案。本次,我们就该问题进行整理,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要素及生效条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专有权人(商标使用许可人)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就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及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的合同。除经双方约定达成一致的普通合同条款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包含许可使用商标的内容、许可使用范围、许可使用年限、许可使用种类等条款。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使用许可人和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签署后便可生效。

二、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对抗力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一般含有这样的表述:“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商标局备案”。那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一定需要备案呢?

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至此,我们找到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交商标局备案条款的出处。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不经备案,是否就不具备效力呢?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经备案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条件与普通合同一样,一般而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式合同法、内容合法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便具有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经备案的,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商标使用许可的效力,但前提是该第三人应该是善意的。为帮助理解,我们提供以下两个案例:

(一)例如:甲为注册商标专有权人,甲乙双方先行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不久之后,甲方与丙方(丙方并不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在)签署了转让前述注册商标的合同,并将该合同提交商标局办理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的,此时,对于善意的丙方,乙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进行对抗,其权利救济方式只能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二)例如: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随后,甲方与丙方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合同,许可类型为排他许可,已备案。该种情况下,丙方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排他使用许可使用商标,而乙方不能以其在先的商标许可进行对抗,其权利救济方式只能是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三、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对抗力

虽有如上阐述,但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合同,是否就完全不具备对抗力呢?其实不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效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便享有商标使用权。而对于对注册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的第三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同样享有对抗权利。例如:甲方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人,乙方为使用被许可人,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但出现丙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那么此时,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有权主张其合法权利。具体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 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 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 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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