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10篇)
1.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 篇一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验收程序有哪些?
验收依据:
1、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4)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5)其它
3、有关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建设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其它
验收组人员组成:
建设单位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代表、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工程特点,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l、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2、验收组副组长:(可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人员或委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
3、专业验收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或委托监理本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有关管理部门代表、有关方面专家担任)
4、验收组成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专业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施工项目经理;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入;商品住宅工程应邀请3个以上已购房产参加验收: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管理部门代表)
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基本建设程序和验收程序等情况不熟悉时,可委托监理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具体验收组织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验收组织情况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汇报。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商品住宅工程要听取参会的购房户意见。
4、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验收组成员发表意见(大型复杂工程要分专业组审议)。
6、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 篇二
由于大量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已经按照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三个验收层次进行完毕,单位竣工验收时的主要工作是审查资料,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查(检测)工作量非常小,所以,这一时期的工作记录也相对较少,但是,考虑到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记录的特殊性,本标准在资料分类时,单独设立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一章,并将工程概况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5份表和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3份资料编入其中,
★ 公路工程竣工总结
★ 工程竣工验收范文
★ 园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竣工验收甲方发言稿
★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 篇三
1通信应由信息接收与发送站、传输媒体及表示方法所组成,
2计算机的通信介质按用途可分别选用屏蔽双绞线或同轴电缆;当要求保密、通频带宽、抗电磁干扰及耐化学腐蚀时,可采用光缆,
3通信线路可自备或租赁。每日工作时间较长的数据链路宜设专用线路。专用线路或实时线路可采用双回路系统,保证可靠通信。
4宽带通信中的电缆一般宜采用温度补偿型的电缆。
4.化工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篇四
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依据设计及修改文件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引进技术项目还应依据签订的技术项目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包括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是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标志。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
建设工程项目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近期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报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对已完的工程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5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必须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及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验收。
2、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进行交工验收。
3、试生产阶段,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4、试生产阶段,进行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
5、编制竣工决算,办理项目审计。档案验收。
6、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7、建设工程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签署结算文件;
2、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3、施工单位按SH 3503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4、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5、工程监理单位按GB/T 50328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车并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试运行生产标定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设施技术测试。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对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实施监测与评价。
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后,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消防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职业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验收。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取得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验收意见书。
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数据。
建设单位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手续。
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环境保护监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生产考核与标定
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及有关单位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未经生产考核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除要求进行生产考核的外,应进行试运行生产标定,未经生产标定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将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的结果编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
建设单位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结算后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应执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GB/T50328的规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收集、分类、组卷,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自检并作出档案自检报告,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档案预验收申请。预验收后,建设单位编制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或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尚应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档案管理登记事宜。
档案验收后,应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评审意见。
竣工验收会议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与项目审核、档案预验收已完成。
2、建设单位已完成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工作。
3、项目批准部门已收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已由项目批准部门批复。竣工验收会议的组织
1、竣工验收会议由项目批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
2、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需要,由项目批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会同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消防、卫生、环保、审计、档案、安全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
3、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主持竣工验收会议。
4、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质量监督和相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会议。竣工验收会议的程序
1、听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汇报。
2、实地察验工程实体,审阅相关资料。
3、审议竣工验收报告。
4、提出竣工验收意见,形成“竣工验收证书”。
5、签署并颁发“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报告-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全过程的概括总结。
●竣工验收证书-对建设工程项目作出评价。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生产考核 生产考核以建设单位为主,设计及有关单位参加,组成生产考核工作组,全面安排考核工作,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编制考核方案;
2、确定考核内容、计算公式及基础数据;
3、查找潜在考核的因素;
4、校正监视测量的计量仪表和分析仪器;
5、编制记录表格。
引进技术项目的生产考核应按签订的技术项目合同执行。生产考核应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试生产稳定,且满负荷或高负荷连续稳定运行预期的时间后进行。
生产考核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影响生产考核的因素已经得到解决;
2、设备运行正常,备用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
3、自动控制仪表、在线分析仪表、联锁已投入使用;
4、分析化验采样点、分析频次及方法已经确认;
5、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备品备件等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储备量符合考核的需要;
6、公用工程运行稳定,并符合考核参数要求;
7、上、下游物料衔接已落实;
8、产品、副产品等仓储或销售已落实。生产考核的内容:
1、生产能力;
2、原料、燃料及动力消耗;
3、工艺指标;
4、产品质量;
5、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联锁投用情况;
6、机电设备运行状况;
7、“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8、环境噪声强度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9、设计文件和合同上规定的考核项目。
生产考核的评价
生产考核结果达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提出考核评价报告,参加生产考核工作组的成员单位签署确认。
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必要时请科研单位参加,达成共识,提出处理方案,不再重新组织考核。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且对原因的分析和处理方案达不成共识时,应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裁决或确定重新考核,但重新考核以一次为限。
引进技术项目生产考核达不到合同保证值时,应按合同规定执行,明确解决办法和期限,并载入考核协议附件。
5.高大验收管理规定有哪些? 篇五
6.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
6.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结构材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和检测,并留存记录、资料。
6.3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进行复核,并对其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6.4对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6.5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还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6.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 篇六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核验证书(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4)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
市政公用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
7.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 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结合城市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以上三类建设项目统称为人防工程 的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 负责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防办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人防工程监督站(简称人防工程监督站 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通知人防工程监督站。人防工程监督站按《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取得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七条 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图纸,经现场核查后,填写《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人防工程报建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竣工验
收原始文件,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第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向人防工程备案管理部门领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人防工程监督站应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人防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市人防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备案专用章”。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备案机关存档,一份交当地区、县人防部门归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表》,向当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登记、编号、建档手续或使用证。
第十一条 市人防备案管理部门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人防法规行为时,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违规行为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故超时限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文件齐全,备案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市人防办应责令其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8.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 篇八
1应根据各类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安全防范的管理要求和环境条件,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周界防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系统应能独立运行。有输出接口,可用手动、自动操作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报警。系统除应能本地报警外,还应能异地报警。系统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集成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自动化管理与控制,
组合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接,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对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管理与控制。
分散式安全防范系统的入侵报警系统,应能向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主要信息。
3系统的前端应按需要选择、安装各类入侵探测设备,构成点、线、面、空间或其组合的综合防护系统。
4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和撤防。
5应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验,对故障能及时报警。
6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7应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并能提供与其它子系统联动的控制接口信号。
9.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 篇九
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8-03 点击数:4540 各区、县民防局,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补充,现印发给你们。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防办发(2001)74号)及其附表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应于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到市人防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北京市民防局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原件);
(二)北京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监督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填报监督登记事项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市人防站应于报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和《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交付建设单位。
第八条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后,市人防站应对所监督工程确定监督工作负责人及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或方案对所监督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 在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监督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对施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市人防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重点抽查、巡回监督的方式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防护结构、设备安装和主要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对工程质量资料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施工图备案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否按已审查备案的施工图纸组织建设,有无甩漏项和降低标准行为;
(三)改变或影响人防平战功能的设计变更是否经原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批准;
(四)负责采购的人防专项设备和防水材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是否依法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二)监理人员是否已参加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
(四)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见证取样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人防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二)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情况;
(三)施工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四)专项设备和材料的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工程质量事故是否及时报告;
(六)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防护设备和构配件进行检查和检测;
(二)对围护结构和工程防水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三)对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进行检查;
(四)对人防工程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进行检查;
(五)对与防护功能有关的管道和预留、预埋附件的安装进行检查;
(六)对人防出入口、通道及管理用房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资料监督重点内容有:
(一)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书;
(二)建筑材料、防护设备和构配件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
(三)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工程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各项验收记录,设备系统功能等各项施工试验报告;
(四)形成、分类、组卷是否符合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 市人防站通过现场同步监督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人员组成、程序、执行验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通知市人防站。市人防站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现场同步监督,并做监督记录,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人防站应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市人防站存档,一份报送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人防站应对监督工程建立监督台帐以及监督档案。涉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人防工程竣工认可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经施工图备案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对人防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核查防护功能性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应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申报人防工程竣工认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申请表》
(二)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及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
(四)必要的图纸变更及洽商手续(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接受人防工程竣工认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人防工程进行资料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的,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应于竣工认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认可文件一式三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送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
对不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应出具抽查记录,写明整改事项。整改后符合人防工程竣工认可条件的,自复查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第二十六条 竣工认可应依据经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核实战时功能;
(二)孔口防护设施是否已安装;
(三)人防工程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是否已安装;
(四)工程主体结构、室外出入口及通道、口部管理用房面积指标。
核查情况应按照认可文件所列内容逐项如实填写。
第四章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依据质量监督报告、竣工认可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审核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于15日内向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通知单(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人防工程及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五)《北京市人防工程认可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人防站竣工验收备案办理部门应于收讫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签发《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备案办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备案办理部门如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国家和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于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15日内,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向人民防空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的,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四十六条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民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0日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京防办发(2001)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0.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 篇十
1)项目经理部按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2)公司应建立健全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收集,统一归口,便于存取和检索。
3)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它应交资料,
4)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b.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c.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d.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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