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后重建资金请示

2024-10-30

地震灾后重建资金请示(共9篇)(共9篇)

1.地震灾后重建资金请示 篇一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txt和英俊的男人握握手,和深刻的男人谈谈心,和成功的男人多交流,和普通的男人过日子。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8〕4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实现我市“三年全面恢复、五年全面提升”的灾后恢复重建目标,支持我市城乡居民住房倒塌毁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建设,规范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其资金的重要保障与支撑作用,依据国家、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建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筹措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开展我市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类资金。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投入的灾后恢复重建各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投入资金);

(二)金融机构与市政府达成合作协议的支持我市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资金(以下简称银行信贷资金);

(三)通过金融机构报批发行各类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等金融产品募集的用于我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产品资金);

(四)市级机关、公益性的非营利事业单位、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我市灾区的资金(包括上级党团组织下拨的特殊党团费);

(五)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向我市提供的灾后恢复重建贷款的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六)有关投资基金投放我市的灾后恢复重建的项目资金;

(七)经市政府同意,其他可用于我市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

第四条(组织机构)

设立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级政府投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等重大事项,审批资金的筹措与使用计划。

第五条(实施机构)

在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等各项工作。

(一)市财政局:参与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编制,研究提出财政投入资金的筹措方案、分配建议、使用计划和监管意见,负责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有关项目的财务评估、偿还分析工作;

(二)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参与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编制,研究提出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的方案设计与论证意见,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谈判签约等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编制,研究提出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的项目计划建议。负责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贮备、立项审批、融资推荐、建设稽查等项目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使用重建专项资金的具体意见与建议,负责提供有关灾后恢复重建基础数据资料;

(五)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负责银行信贷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金融产品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的承贷、转贷、运作、偿还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筹资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资源整合、多元投入、尽力而为”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运用财政投入资金集聚与放大效应,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措重建专项资金。

第七条(财政投入)

财政投入资金由市财政筹措,年限暂定为3年,3年累计规模为50亿元(2008年筹措10亿元、2009年筹措20亿元、2010年筹措20亿元)。其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从“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四川省省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补助我市财政的资金;

(二)市级财政一般预算财力定额安排的资金;

(三)市级统筹区(市)县的援助资金;

(四)压缩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削减市级部门预算支出和调剂市级专项资金的部分资金;

(五)市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收益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六)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七)未缴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八)市财政分成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

(九)经市政府批准,其他可投入的财政资金。

第八条(银行信贷)

由相关金融机构向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提供贷款期限不低于15年(含5年宽限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5%~10%优惠的250亿元左右银行信贷资金授信额度。

第九条(金融产品)

由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通过相关金融机构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金融产品资金(包括各类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等金融产品的募集资金)。融资规模视具体条件筹措而定。

第十条(社会捐赠)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引导捐赠资金投入我市灾后恢复重建。

第十一条(政府外债)

按照“积极、稳妥、高效”利用政府主权性外债的原则,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向我市提供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资金。

第十二条(投资基金)

鼓励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入股参与有关投资基金的募集,同时通过有关投资基金的项目投资参与我市灾后恢复重建。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分配原则)

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运作、专款专用”原则,根据受灾程度、财力状况、融资项目性质以及重建专项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要求,尽可能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按轻重缓急分配使用重建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分配计划)

根据我市城乡居民住房倒塌毁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采取“由上而下”编制方式确定重建专项资金的分配计划。

第十五条(主要用途)

重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灾区恢复重建重点项目:

(一)城乡灾民损毁房屋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二)学校、医院、基层政权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十六条(使用方式)

采取以下主要方式使用重建专项资金:

(一)对符合有关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政策的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发放政策性补助;

(二)对事关民生且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的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提供项目直接投资;

(三)对符合投资补助条件的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四)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且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给予项目贷款贴息;

(五)对实施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注入资本金。

第十七条(资金运作)

由市级和区(市)县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按照全市重建专项资金计划和项目安排,具体运作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债务分摊)

对重灾区纳入全市重建专项资金计划的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形成的政府性债务,由市级财政与重灾区财政最终分别承担50%的偿还责任。

对未纳入全市重建专项资金计划的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形成的政府性债务,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借债务的本级财政最终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管主体)

市政府和相关区(市)县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重建专项资金筹措、分配、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当地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作用,保证重建专项资金的专用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条(决策咨询)

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在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监管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吸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意见,接受有关专家学者咨询,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的计划安排和实施进度。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

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应当设立项目库,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和严谨、高效的审批规程,实施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合同制和监理制,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设备、产品和劳务应一律实行政府采购,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重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专户管理)

市级和区(市)县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应按照融资种类,相应设置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转、单独核算、专款管理”的方式,建立慎密、快捷的内部管理规程,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确保重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偿债机制)

市级和相关区(市)县级财政对各自应最终承担偿还责任的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分别纳入市级、相关区(市)县级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范围,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偿债机制,有效控制和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市级和区(市)县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应视自身综合收益和资产负债状况,提取补充偿债准备金,保证按约足额偿还有关债务。

第二十四条(检查监督)

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负责对重建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报告制度)

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要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按季向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重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汇总上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和市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挤占、骗取、侵吞、贪污重建专项资金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抗震救灾资金管理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配套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重建专项资金管理配套办法,并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一)由市财政局制定我市市级财政投入资金预算管理实施意见;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三)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市级相关政府投资公司,制定银行信贷资金、金融产品资金和投资基金项目资金实施办法;

(四)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其他配套办法。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

重灾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设立本区(市)县级重建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实施意见报送成都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地震灾后重建资金请示 篇二

关键词:地震,重建,交通基础设施,住房,发展

汶川大地震, 给灾区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与灾难, 举国悲痛。但是, 悲痛之后我们更需要的是化悲痛为力量, 重建家园。

1 灾区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关键

灾后恢复重建, 交通等重要基础设施必须优先恢复, 没有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 人民生活所需的基本消费品就无法送到灾区人民手里, 基本生活就无从保障。而且, 交通基础设施也是恢复其他基础设施的先导。没有畅通的综合交通体系, 电力、通讯、水利等基础建设所需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就无法送达重建区域, 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就无从谈起。只有建立起畅通的交通基础设施, 灾区产业恢复和发展才有保障, 才能实现所需原材料、工业产品及特色农产品物畅其流, 从而迅速恢复经济发展。

当前我们的第一任务就是要抢修通往灾区的生命线, 保证应急交通系统和应急物流系统的形成。同时, 优先恢复受灾群众安置点和定居点的交通设施, 并根据安置点的位置, 妥善调整交通布局规划。在建设的同时, 要遵从自然规律, 科学办事。要修路, 地质灾害调研工作必须做在前面。线路要尽可能优化, 干线道路要避开重灾区和地震受损严重区域。如果回避不了, 就必须提高道路设防标准。并且要统筹兼顾, 在灾区建设综合交通体系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各种交通方式的恢复重建发挥综合交通体系的功能, 其中最主要的是道路恢复和网络重建。要把道路恢复、网络重建与路网运输能力的提高结合起来, 同时增加灾区补充性路网的布局, 多做道路交叉, 增加网络连通度。与此同时要分工协作, 采用市场化运作, 进行共建机制的创新。

2 灾后住房重建, 要多渠道融资, 要注重质量

据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 截至5月20日, 地震已经导致超过3 000万m2的建筑倒塌、1.2亿m2的房屋受损。由于余震还在继续, 倒塌房屋和危房数目还会继续增加, 次生灾害等带来的要转移人口也在增加, 这个数字可能还有不小的上升。

可见, 重建灾区居民住宅的资金投入需求将是非常巨大的, 据报道, 国务院今年从财政安排的700亿地震灾区重建基金将主要用于过渡安置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补贴、疾病治疗等领域。受灾居民的永久性住房投资显然还需要大力增加多渠道融资。所以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建设阶段采取不同的融资建设模式, 对不同的基础设施采用不同的融资建设方法。要鼓励针对大地震等灾后重建项目进行金融产品设计和融资创新, 解决重建的资金筹集问题。比如在重建初期, 可以以政府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为主, 把与灾区人民生活和生产急切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放在首位, 进行优先建设。同时, 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的资源和资产状况, 搭建融资平台进行后续贷款建设和融资;也可以通过国内外参建企业、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援助和贷款进行建设。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具体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回报方式等, 研究和采用适合社会资金和民营资本进入的方式, 包括通过采取BT, BOT, PPP等融资方式引进投资, 也可以通过委托成片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 多渠道灵活融资。根据统计, 2007年四川全省全年竣工的居民住宅面积为2 540万m2, 也就是说, 按照正常的建房开发速度, 要使现在无家可归的受灾群众全部从帐篷、活动板房等临时性安置住所住进自己的新家至少需要5年。

住房不仅要让居住的人遮风避雨、休憩和家庭生活, 更要为居住其中的人提供一份长久安全的坚强保障。过去我们的建筑安全标准较低, 是因为不少历史因素, 是受制于整体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其实很多简易常规并不费钱的建筑安全技术, 只要在农村中推广开来, 就可以在灾难到来时救很多人的命。以后必须像重视城市房屋那样重视农村房屋安全, 要大力推广安全建筑技术, 更要强制施行每栋房屋的最低安全标准。

3 灾后重建工作中要注重发展

灾后重建要有理性思维, 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中, 将灾后重建分成过渡性安置和恢复性重建两部分。对于过渡性安置, 主要是救急;而恢复性重建, 则要统筹考虑一个地区的生产和生活的恢复以及地区的长期发展问题。因此, 恢复性重建不是简单地理解为恢复到震前的生产和生活水平, 地方政府应该顺应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和灾后重建的机遇, 统筹城乡发展,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灾后重建要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 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重建应当有长、短期的不同目标, 当前国家组织重建工作的目标是救急, 如建设一些过渡性安置房;但是, 规划则不同, 规划主要考虑长期的发展目标, 一个好的规划不可忽视灾区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 规划要把发展作为着眼点。回顾唐山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就可以看出, 由于没有处理好这个关系, 留下了一些遗憾。当时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唐山震后恢复建设的建筑样式雷同, 而且, 受当时的认识能力和科技水平所限, 灾后选择了原地重建, 有些地区没有完全避开地震断裂带。所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指出, 关于过渡性安置房的建设和规划后的永久建筑之间的关系, 确实是一对很不容易处理的矛盾。原则上“尽可能用坡地、荒地、废地和厂房, 尽量少用农田”, 如果迫不得已占用了一些农田, 将要求用最简单的工程措施, 以便于日后更容易恢复耕种。总之, 在建设过程中, 要时刻重视其对未来的影响, 要用发展的眼光来处理问题, 这样才能促进建设快速高效进行。

参考文献

3.香港结束援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等 篇三

西部铁路里程将超5万公里

11月18日,随着青岛-荣成城际铁路的开通,今年年底前,还将有34个铁路项目陆续投产,里程2000余公里。将要开通的这些铁路大多位于我国西部地区,届时西部地区铁路营业里程将达到5.02万公里,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区、市均开通动车组列车。

世界首条新能源空铁试验线在成都正式投入运行

11月21日下午,全球首条新能源空铁试验线在成都市双流区成功投入运行。新能源空铁是指以锂电池动力包为牵引动力的空中悬挂式轨道列车。这次投运的新能源空铁试验线全长约1.4公里,呈U字形环绕位于成都双流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唐空铁产业基地。这列新能源空中悬挂式轨道列车由两节车厢组成,外表为大熊猫样式,整体悬挂在一根箱形轨道梁上。

陕西郑国渠申遗成功

11月8日,中国“三大古代水利工程”之一的郑国渠申遗成功,成为陕西首个“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据悉,当日国际灌排委员会在泰国清迈公布了2016年入选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单,中国申报的郑国渠、槎滩陂、太湖溇港3个古代灌溉工程全部入选。

西部首条现代有轨电车路线项目德令哈市启动

11月16日上午,青海省德令哈市新能源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工程项目启动仪式举行。这个项目是我国西部地区第一条现代有轨电车路线,也是目前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有轨电车路线,将有效提升城市知名度和城市品质,展示现代化建设成果,同时增加城市整体的景观效果,方便市民出行。

贵州在全国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11月8日,贵州在吉林、山东等七个试点省份中第一个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率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标志贵州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全球首个移动能源产业园落户宁东

11月13日,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与汉能控股集团在银川签署合作协议,双方将在宁东基地共同投资建设全球首个移动能源产业园。该项目将率先实现砷化镓及铜铟镓硒薄膜电池在国内的大规模量产,对我国发展薄膜发电及移动能源产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敦煌获全球智慧城市提名奖

首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高峰会议日前在成都举行。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试验区负责人齐聚成都。去年8月,国家决定在8个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一年多来,试验工作在各地良好开局,取得积极成效。

4.我县地震灾后重建工作的思考 篇四

题,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妥善处置震后受损房屋。

针对县城95%的受损房屋,60%的危房;农村79200间受损房屋,24993间危房,7738间倒塌房屋,县城内伤严重,农村外伤严重这一实际,妥善处置县城受损房屋更为迫切,请有资质的单位及时进行受损程度的认定,以及重建、维修、加固等方案设计,成为群众最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城区,属危房的已明确拆除重建,但多数受损居民住宅楼,虽有有关部门鉴定需加固维修,群众也愿出资维修,但维修方案尚未确定,更无法尽快实施。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后,部分居民住宅楼的抗震设防标准和危害程度,仍是悬在群众心中的一个心病。

因此建议,在对震后县城房屋进行受损程度的技术鉴定和认定的同时,明确房屋受损程度,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资金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对震后受损房屋进行重建、加固、维修。

2、科学规划城、乡建设方案,优化城市功能。

震后,县城避震场地少;规划范围内有多处活动性滑坡体,严重威胁和影响下方的机关单位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等问题显现。

因此建议,采取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治理。在治本方面,积极争取项目和外援(天津援助项目)治理以卸载县城凤凰山滑坡体为主的险情;在治标方面,一是科学规划县城建设方案,优化城市功能,增加县城公用广场和公用绿地面积。二是降低县城负荷、容量,科学、合理地将部分单位(如学校等教育机构)向县城周边乡镇迁移。

3、提高抗震能力。

震后,中国地震学专家分析,**在两大地震断裂带的交会处,为了预防百年一遇的灾害,提高抗震等级尤为重要。

5.甘肃省汶川地震灾后农业重建规划 篇五

编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相关部署,确保灾后农业重建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农业部《国家汶川地震灾后农业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和受灾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思路与指导原则

灾后农业重建规划编制的总体思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优先恢复灾区农业生产,尽快恢复重建农业基础设施和支撑服务体系。科学规划灾区农业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统筹兼顾,力争与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相结合,努力编制出一个有较强指导性的规划方案。

灾后农业重建规划编制的原则:规划编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上下协作、突出重点、相互衔接、规范有序的原则。

规划范围主要是陇南、甘南严重受灾地区及其重点受灾县。

规划期三年,即2008年—2010年。

二、工作任务与责任主体

工作任务包括灾害评估、规划编制和政策研究。

(一)灾害评估 1.工作任务

进一步评估地震对农牧渔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造成的损失情况,为编制规划提供依据。

2.责任分工

陇南市农牧局、甘南州农林局分别负责本市(州)农业受损情况的汇总与衔接,市(州)内由农牧(林)局、畜牧局、农机局、乡镇企业局分别核实本行业的灾损情况,农垦系统由省农垦事业办公室负责核实。

省农牧厅发展计划处负责农业受损总体情况的汇总衔接,省农牧厅经管处、科教处、产业化处、种植业处、畜牧处,省农机局、省兽医局,省农垦事业办公室、省乡镇企业局分别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的灾损评估。

(二)规划编制 1.工作任务

按照农业部《国家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业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总体要求,主要编制农业生产设施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农业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方案,分别纳入农村建设、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2个专项规划中。规划方案内容包括农业受灾情况和区域影响分析,恢复重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建设内容、资金估算、实施 阶段和步骤、保障措施等,并附相关的图表。

(1)农业生产设施重建规划方案。主要是提出农业管理服务用房、检验检测及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养殖业生产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农村沼气、乡镇企业厂房和生产设备7个方面的重建内容。

(2)农业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方案。主要是提出今后农业生产力布局和农业产业发展方向,提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恢复重建的内容。

2.责任主体

陇南市农牧局、甘南州农林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牵头和汇总衔接工作,市(州)内由农牧(林)局,省级由省农牧厅、省农垦事业办公室、省乡镇企业局分别负责本行业重建规划方案编制工作。

省农牧厅发展计划处负责灾后农业重建规划方案编制的总体牵头协调,指导相关重建规划方案编制,组织规划方案的评估论证,并与农业部、省发展改革委等做好沟通衔接。

(三)政策研究 1.工作任务

提出农业灾后恢复重建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产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2.责任主体 省农牧厅调研法规处、省农垦事业办公室、省乡镇企业局分别负责提出本行业的政策建议,最后由省农牧厅调研法规处汇总。

三、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省农牧厅、省农垦事业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与陇南市农牧局、甘南州农林局、甘南州畜牧局联合成立甘肃省灾后农业重建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灾后农业重建规划方案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农牧厅厅长武文斌同志任组长,省农牧厅副厅长刘志明、省乡镇企业局局长王志贵、省农垦事业办公室主任杨树军任副组长,陇南市农牧局、甘南州农林局、甘南州畜牧局局长,省农牧厅、省农垦事业办公室、省乡镇企业局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规划领导小组设综合协调办公室、政策研究组和编写组。

(二)各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发展计划处,具体负责重建规划方案的编制、组织协调、指导和评估论证,与农业部、省发展改革委等进行沟通衔接。该处处长袁秀智同志任主任。

政策研究组设在省农牧厅调研法规处,具体负责提出灾后农业恢复重建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产业发展等政策措施。该处处长马占颖同志任组长。编写组由省农牧厅发展计划处牵头,陇南市农牧局、甘南州农林局、甘南州畜牧局、省农垦集团公司农业处、省乡镇企业局工业处及省农牧厅种植业处、畜牧处、渔业处、兽医局各确定1名同志参与编写。并抽调陇南市农牧局、甘南州农林局、甘南州畜牧局、省能源办各1人,与省农牧厅发展计划处2人,共5人组成起草小组,集中执笔编写两个规划。

四、进度安排

(一)6月23日前,确定工作机构人员名单。

(二)6月24日前,由省农牧厅发展计划处拿出规划编制提纲(讨论稿)。

(三)6月25日前,召开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定编制工作方案及编写提纲,安排部署规划编制工作。

(四)6月26日前完成各行业灾害损失专项评估报告,经规划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编写组,并上报农业部。

(五)6月28日前,各编写组完成重建规划方案草案,提交综合协调办公室。

(六)6月29-30日,编写补充完善并形成两个专项规划草案。

(七)7月1日,将规划草案上报农业部。

(八)7月5日前,完成规划评估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

(九)7月8日前完成规划定稿并正式上报农业部。

五、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靠实责任。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确保责任到人,确保参与规划编写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集中精力开展工作,任务完成前不得替换。规划编写期间相关人员不得安排其它工作任务。

(二)抓紧时间,确保进度。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时间要求,倒排日程,安排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各项任务。

6.地震灾后重建资金请示 篇六

资金项目阶段性跟踪审计情况公告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今年以来,四川省审计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总体部署,组织全省审计机关2292名审计人员、785个审计组,分阶段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截至2009年7月31日,各级审计机关已跟踪审计恢复重建项目1411个,审计项目总投资270.77亿元(主要为政府投资项目,对社会捐赠资金、港澳特区政府援建资金等特殊资金将另行专项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规定,现将阶段性跟踪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资金计划情况。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下达我省中央财政“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包干总数2203.43亿元(2008年498.93亿元,2009年897.35亿元,2010年807.15亿元),全省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412亿元,其中省级财政筹集安排270亿元(2008年已下达93.86亿元,2009年—2010年176.14亿元)。

(二)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截至2009年7月31日,全省已到位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1257.88亿元。其中:

1.中央补助资金1043.14亿元; 2.省、市、县地方财政214.74亿元。

(三)项目进展情况。

根据省发改委提供的资料反映,全省纳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计划32728个,计划项目总投资8858.39亿元。截至2009年7月31日,已累计开工23102个,占项目计划总数的70.59%,其中学校3120个、医院1651个、城市住房重建20.73万套、农村住房重建126.29万户;已完工项目14759个,占已开工项目的63.89%,其中学校613个、医院257个、城市住房重建5.35万套、农村住房重建117.9万户;已开工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4249.43亿元,占计划投资总额的47.97%。

二、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性审计总体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执行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坚持城乡住房等民生项目优先、学校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项目优先、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的原则,全面推进恢复重建工作。各责任主体部门认真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积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效能,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各单位资金管理使用上的“高压线”意识较强,对重建资金拨付使用实行同步检查、同步审计、全过程动态监督。目前,全省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总体情况良好,审计尚未发现大的违法违纪问题。但是,由于灾后恢复重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集中、资金量大且情况错综复杂,审计也发现了一些有待改进和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审计机关所提出的1448条审计建议,目前已采纳并整改1231条,其余正在落实之中,审计机关将继续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原因及目前整改情况

(一)资金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

1.少数地方未严格执行 “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的管理规定。经抽查,盐亭、旌阳、旺苍、苍溪、安县、南江、巴州、大竹8个县共计7.29亿元恢复重建资金未纳入专户管理,一些单位对恢复重建资金使用未实行专账核算,个别地方恢复重建资金利息收入未纳入专户管理,个别金融机构未及时计付恢复重建资金存款利息。

2.个别地方恢复重建资金使用不合规。仪陇县有3个镇分别存在截留农房维修加固资金10万元拟安排用于修建敬老院、将农房补助资金3万元转作村级工作经费、在向农户发放补助金时抵扣村道公路集资款的违规行为;达州市通川区磐石敬老院挪用14.53万元农房重建补助资金支付历年工程欠款。

3.大量恢复重建资金沉淀在中间环节,增大了管理难度和风险。审计抽查发现,有9个县共计28.43亿元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出后沉淀在主管部门、乡镇和其他单位等账户,不利于资金的严格监管。

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专户设立及其运行要求的理解出现偏差;二是由于一些地方项目推进速度较慢,加之工程款必须按进度拨付,致使大量建设资金沉淀在中间环节;三是灾后重建项目多、任务重,少数地方对弥补管理上的一些缺陷抓得不够及时。

审计机关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了整改建议,各地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了认真整改。对未纳入专户管理的恢复重建资金和利息收入已纳入了专户管理,对挤占挪用的资金已归还原渠道;各地进一步优化了资金下达流程和拨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对重建资金的支出管理,实行资金拨付同步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项目建设管理方面。

1.一些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不严格。有的项目未严格进行公开招投标,个别工程项目不正常低价中标,一些项目合同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合同关键内容缺失。仁寿县一些建设项目中标价低于财政评审控制价20%以上,少数项目低于30%以上,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标书中主要建材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石棉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项目地勘合同中,对地勘单位如勘察不准确应承担的责任等规定不完整;南江县购臵教育仪器设备462.85万元,所签采购合同中未规定相关验收要求和违约追偿责任,导致供货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所提供的计算机配臵及技术参数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

2.部分项目建设管理不够到位。抽查汉源县桂贤乡松林小学项目,发现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虚报冒领工程进度款;跟踪审计九寨沟县南坪中学等三个项目,发现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设计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不利于业主单位控制工程造价;在其他地方抽查项目还发现,存在一个监理人员监理多个工程项目、未压证施工、监理人员无资质等情况。

3.上报重建项目进度和完成投资额不够准确。一些地方将财政拨出项目资金额作为已完成投资额上报,将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作为已开工项目上报,影响了开工项目及投资完成情况上报数据的准确性。经抽查,有6个县多报恢复重建项目完成投资额3.51亿元。

4.项目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批,部分项目未按工程进度拨付款项。名山县有3所中学的学生宿舍楼工程,设计单位未执行 “学生宿舍楼为全框架结构”的立项批复,擅自在设计中将“全框架结构”更改为“砖混结构”;梓潼县建设局共收到县财政拨入专项建设基金2296万元,用于7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已完工5个,但至审计时给项目实施单位只拨付了工程款15.53万元,仅占拨入资金的0.68%。

5.部分项目概(预)算编制不准确,工程结算不实。崇州市通过对159个恢复重建项目开展概(预)算和结算审计,核减工程概算2.28亿元,核减建筑设备投资420.48万元;眉山市审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37个,审减投资额1371.26万元。

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地方灾后重建实施规划的项目细化不及时,并联审批制度执行不够到位、效果不够理想,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较长,部分项目推进速度仍然较慢;二是灾区具体承担勘察、设计、环评、监理、预算评审等业务的力量严重不足,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缺乏,直接影响了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对工程建设质量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严格监督检查;三是部分建设主管和业主单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对招投标管理不严格,对合同把关不严,对相关统计报表口径不统一,随意性较大。

目前,各地对上述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针对建设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各地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时制定了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严防违规操作、确保项目质量的措施;对工程监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虚报冒领工程进度款等问题严格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处罚,如汉源县、仪陇县等地对违规施工单位给予了停工整改、停止投标资格、处以罚款等处理;对政府采购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如南江县政府根据审计建议,对采购电脑不符合质量要求问题已责成有关部门暂停支付采购货款,并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针对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投资额不准确问题,一些地方强化了基础工作,规范了项目和资金的统计口径,如广元市专门成立灾后重建项目统计组,加强了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的统计管理;为加快项目推进速度,各地按照“程序不减、周期缩短”的原则,切实优化“并联审批”制度,在严格规范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程序的同时,采取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要求、落实倒排工期等措施,项目建设进度明显加快;针对设计变更未经报批的问题,各地积极完善项目变更手续,规范项目变更程序,如石棉县制定了恢复重建项目变更审批管理办法;针对部分项目概算编制不准确和结算不实的问题,各地出台了恢复重建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等。

(三)项目规划及计划管理方面。

1.重复编报项目投资计划。射洪县将城乡敬老院恢复重建工程1.29亿元列入“公共服务”项目上报,同时又在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程计划中重复上报。

2.恢复重建新占土地未按规定上报审批。天全县妇幼保健站项目规划面积2800平方米,实际为异地新建3021.96平方米,目前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即将开工,但至审计时仍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形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编报规划时间仓促,上报项目时实际情况未摸清,承办部门把关不严,以及一些地方为争取项目到位,采取多头、多渠道上报等原因所致;二是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到位,部分地方无力支付土地征用的报批费用,影响了土地征用的及时上报审批。针对上列问题,各地都采纳审计建议,认真进行了整改。目前,省发改委等部门及各地都加强了项目调整工作,尤其是省政府召开全省灾后重建规划项目、基金调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分解落实目标,及时调整规划,科学制定计划,促进规划的全面实施。涉及恢复重建新占土地事项,各地都抓紧了上报、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工作。

四、审计建议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加快全省灾后重建规划项目、基金的调整,促进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与实际需求的尽快、有效对接。同时,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尽可能缩短项目前期工作周期,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加大项目推进力度,为确保“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目标实现奠定扎实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加大对灾区技术支持的力度,切实帮助灾区解决承担勘察、设计、环评、监理等任务的力量严重不足、相关专业人员紧缺的困难,加大对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防止出现超规模超标准、设计变更多、与实际需求差异大等问题,切实保障各类重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优化资金下达流程和拨付方式,减少资金流转的中间环节,加强各项支出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同时,要抓紧对应急抢险、农房维修加固等专项资金结余的及时清理结算,促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和有偿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参与灾后重建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其超能力多头承揽业务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保证执业质量。

7.地震灾后重建资金请示 篇七

一、灾后产业重建的基本要求

(一)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进产业结构整体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关系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 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 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二、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 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进产业结构整体升级, 也是关系汶川地震灾后产业重建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从历史形成来看, 四川省现有产业基础主要有四大来源:一是依靠地理资源优势长期形成的特色产业, 如白酒产业等;二是计划经济时期、特别是“三线”建设时期迁移形成的军工产业, 如军工电子电器产业等;三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需求结构和分工结构升级形成的产业, 如磷化工产业等;四是国际产业转移浪潮中“外资西移、东资西进”形成的产业, 如新能源产业等。但总体上四川产业资源导向性突出、产业价值不高、产业联系不紧密、承接新兴产业转移不足。灾后产业重建要克服上述矛盾, 通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整体升级, 实现灾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 发展民生产业, 夯实灾区社会和谐的经济基础

民生产业是关系到群众生存、就业和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在新一轮全球经济危机的冲击下, 民生产业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日益凸显, 纺织等民生产业已被国家列为十大振兴产业之一。四川省是我国的人口大省, 也是劳动力输出大省, 人均资源、人均资本不足, 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 全省经济难以全部消化劳动力资源。经济危机掀起的农民工返乡潮进一步加剧了这一矛盾。汶川地震四川灾区是四川省人口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之一, 灾后产业重建尤其要考虑就业容量, 在产业选择上不仅要引导“高、精、尖”产业的发展, 更要培育就业容量大、适用技术性强、收入增长快的民生产业;在企业规模上不仅要抓代表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更要扶助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中小企业。

(三) 优化产业布局, 构建更为紧密的分工体系

科学发展要求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空间结构创新力度, 在传统生产力布局的基础上, 引入区域主体功能发展的新理念, 不仅要加强产业内部的空间联系, 更要通过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协调发展, 加强产业与生活、生态的联系。汶川地震产业重建为四川产业布局调整提供了机遇。长期以来, 四川产业布局受困于产业内外部空间协调不足:一是自生的资源导向型产业、“三线”建设迁入产业、工业化发展衍生产业与新时期承接的转移产业之间各成体系、缺乏联系;二是产业与生活、生态之间的不协调乃至冲突时有所见。灾后产业重建要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 坚持空间分类发展的原则, 在产业结构协调的基础上, 进一步实现产业空间协调。

二、灾后产业重建的能力建设

能力建设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 (Sen, 1990) 倡导的扶贫与欠发达地区发展的新理念。森提出了能力贫困概念, 认为贫困是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而不是收入低下, 通过重建自我发展能力可以避免和消除贫困。在灾后经济重建中, 四川以能力建设为中心, 培养发展企业自生能力、产业竞争能力和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 来恢复和振兴灾区经济发展。

(一) 企业自生能力建设

企业自生能力是指在一个开放、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 一个正常经营、管理的企业在没有外部扶持、保护的条件下, 能够获得不低于市场可接受的预期利润率水平的能力。企业自生能力的培育与资源禀赋、技术、规模等因素相关。林毅夫 (2001) 指出, 如果企业的产业和技术选择同该经济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比较优势相一致,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的条件下, 就可以以最低成本进行生产, 从而获得社会可接受的正常利润, 企业就具有了自生能力, 要素禀赋结构决定了企业自生能力。企业是四川灾后重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是灾区产业重建的基本力量。企业直接承担社会生产和流通, 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 并推动社会经济技术进步。在汶川地震中, 四川工矿商贸企业严重受损, 厂房大面积倒塌, 生产设备、产品和材料大量损毁。但是从总体受损情况来看, 地震破坏的主要是企业的硬件设施, 企业研发创新、声誉、信用、品牌、合作精神、文化等所形成的核心竞争力, 在地震中并没有受到严重破坏。如同经济转型一样, 灾后重建也是对原有各种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 而企业能否形成自生能力就是重大调整的推动力, 又是决定调整方向和质量的基础。灾区企业是否具有自生能力, 关键取决于企业在行业、产品和技术上的选择是否与灾后当地的资源禀赋结构、产业重建需求相一致,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 科学合理地促进生产的发展。

1. 积极融入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产业链

四川灾区震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工业体系, 部分重点产业虽然在地震中受到或多或少的损失, 但产业发展的基础并没有受到损害, 仍然是震后支撑灾区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在灾后重建中, 灾区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 选择一些符合区域发展要求、满足灾后重建需求的产品, 积极融入这些重点产业的产业链、产品链、技术链中, 成为整个区域产业链、产品链、技术链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或结点, 形成灾区企业发展合力。

2. 基于灾区环境承载力选择环保型生产技术

四川灾区很多地区是生态环境非常敏感的区域, 由于长期垦殖、大量水电开发、“高排放、高污染”的生产方式, 地震前受灾地区已出现生态脆弱、环境污染严重、地质不稳定等生态环境问题, 地震对灾区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 严重损害了生态系统的基础。灾后产业重建进一步提高环保门槛, 绿色标准及相应的监督机制将主导未来区域市场竞争。企业适时调整生产方式, 选择环保型生产技术, 建设生态文明企业文化, 推行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

3. 强化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利用灾区部分地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人才集中的优势,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厂办研究所等研发中心。

加大研发投入, 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 加强新技术攻关, 努力开发和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嫁接改造传统产业, 延长产业链, 向精深加工和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增强产业竞争力;开展以重大产品和新兴产业为中心的集成创新, 以及以引进消化先进技术为基础, 开发新工艺、新产品的二次创新。

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 对科技资源进行整合和优化, 搭建灾区企业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平台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优化调整四川灾区的科技资源配置, 建立灾区企业科技联盟, 实现物质和信息共享。整合区域内外的各种技术创新力量, 围绕优势产业和重点产品, 搭建联合攻关研发平台, 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技术和产业化难题。开发出若干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 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源、能源、环境瓶颈问题, 加强人才的联合培养和交流互动。

(二) 产业竞争能力建设

产业竞争是市场经济和区域竞争最基本的体现, 区域经济增长的过程也是这个区域产业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 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就是区域产业发展和升级, 直接表现就是区域产业竞争能力的提升。产业竞争能力是指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某一区域的特定产业具有的开拓和占据市场的能力, 通常用该区域的产业产品在某区域市场中的占有额来衡量。产业竞争能力取决于区域内单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业集聚效应等诸多因素, 是产业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综合反映, 并最终体现在市场影响力、资源配置力、产业增长力、结构转换能力和企业创意能力上。四川在产业竞争能力建设上主要有以下措施:

1. 优化灾区区域发展环境

适应灾后重建和灾区发展需要, 制定、出台并不断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改善灾区政务环境,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减少灾区企业发展成本。完善灾区基础设施建设, 健全生活服务体系建设, 改善和优化人文环境, 为灾区吸引投资创业提供优良条件。

2. 利用援建机会承接产业转移

灾区抓住对口援建的机会, 主动承接东部向西部的产业转移。四川灾区资源丰富, 劳动力价格相对较低, 在震前已是东部向西部产业转移的首选区域。灾区通过大量吸纳东部梯度转移的资金、工业、技术、管理经验等, 调整产业结构。这种承接产业转移, 不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 只需要改善投资环境, 在宏观政策引导下, 靠市场的力量就可完成, 其社会成本小, 见效很快。

3. 以工业化为依托壮大区域经济

四川灾区以工业化为依托, 提升经济结构层次, 壮大灾区经济, 实现恢复-重建-发展。一方面, 发展特色经济。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主导产业, 选择符合灾区区情的发展模式, 扶持特色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延长产业链, 完善产业体系, 避免区域间产业结构的趋同化。另一方面, 发展民营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 聚集民资、依靠民力、发挥民智,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 特别是外出打工人员返乡投资创业。

4. 增强产业集群效应

产业集群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 (通常以一个主导产业为核心) , 大量产业联系密切的企业以及相关支撑机构在空间上集聚, 并形成强劲、持续竞争优势的经济现象。产业集群通过资源集聚效应、规模经济效应、创新激励效应、合作竞争效应与区域品牌效应共同推动区域产业的发展及竞争优势的形成。在灾后重建中, 成都、德阳、绵阳等地区围绕各自的主导产业, 加强产业集群建设, 增强产业集群效应, 提升区域产业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马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J].党建研究, 2007 (11) .

[2].林毅夫, 刘培林.自生能力和国企改革[J].经济研究, 2001 (9) .

[3].林毅夫.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8.地震灾后重建资金请示 篇八

【关键词】农村;地震;灾后重建;规划

1.加强农村地区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内容

在农村地震灾区小城镇重建与改造过程中,街道房屋的重建与改造固然必不可少。因为小城镇的街道与房屋毕竟是其城镇功能的空间载体。一方面,对灾区街道房屋的重建与改造在抗震设防标准上要因地制宜,适当提高,但不能认为抗震设防的标准越高越好,过分增加小城镇重建与改造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街道与房屋仅是小城镇的外貌与形象,最本质的还是其城镇功能及其要素聚集效应。没有城镇功能的完善,小城镇便只有“壳”而无“魂”,只有“形”而无“实”。因此,农村地震灾区在街道房屋的重建与改造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小城镇的功能配置与优化,使小城镇在发挥资源配置聚集效应中彰显其统筹城乡的结点作用。

灾区小城镇的重建与改造不仅要关注城镇重建与改造本身,而且必须注重产业与市场的重建,为灾区受灾群众就近就便的安置与就业提供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重建与改造城镇是基础,产业与市场振兴城镇是关键。

为了使灾区小城镇的重建与改造体现城镇的繁荣功能,地震灾区要充分利用外省市援建灾区的机遇,扩大灾区小城镇对外宣传的力度,着力营造有利于招商引资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形成与外省市经贸长期合作的平台与载体,争取让灾区重建与改造的小城镇成为人们置家兴业的理想之地。在灾区小城镇重建与改造的软环境建设方面,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配套实施城镇投资体制、土地置换转让、房产变动、入学就业、物业管理、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城乡群众携带生产要素人城进镇,购买住房,开店办厂,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所以,在灾区小城镇重建与改造的硬环境方面,在建场辟街、盖房造屋的同时,同步进行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让灾区重建与改造的小城镇居民能安居乐业,以充分享受到城镇生活的安全、文明与便捷。

2.加强农村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基本思路

重建规划作为各项工作的龙头,必须在规定的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拿出规划纲要,因此必须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技术路线,时间不会给规划有改错的机会。我们要吸收国内外地震灾后重建的经验与教训,对本地区编制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重建规划。

2.1乡镇建设重在选址,地下条件决定地上布局

地震凸显出解决人与地关系,人与环境关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很明显,在地质条件不稳定地区,人与地的关系是主要矛盾,在地震灾区,一个小小山沟城镇却高密度建设,产业在不该建的地方布置,引发大量人口在狭小地区范围内不断集聚,无形中加大了城镇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势必会造成巨大损失,上述情况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涉及到城镇选址。

在地震后,要从灾损情况和地质灾害隐患角度进行评估,如果有部分乡镇灾损惨重,次生地质灾害威胁很大,原地重建已不可能,需要异地新建。异地新建乡镇是本次规划的重点,也是难点,一方面,它涉及到对乡镇原址地质评估、灾损评估、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等;另一方面,新建选址又涉及到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

异地新建的城镇应在损毁极重的乡镇范围内慎重选择,我们认为判断异地新建乡镇用一个指标是不够的,应将城镇工程地质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条件作为城镇整体迂建的双重必要条件。

(1)首先,城镇工程地质安全条件。处于地震8度以上设防区,现有工程技术无法治理的次生灾害频发地区,且现状镇区(乡集镇)位于地质活动断裂带上或距离活动断裂带很近的乡镇。

(2)城镇可持续发展条件。城镇(集镇)地形条件相对复杂,交通条件极差,没有等级公路支撑,救灾通道难以保证;城镇维护运营成本极高,地处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经济活动超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居民极度贫困,生存条件极差。

2.2长治久安,实施人口、产业差异化政策

实施抗震减灾,不仅仅是加固房屋,提高建筑设防能力,而是要优先从人口,产业和城镇的空间规划着手,统筹兼顾.科学布局,治标更要治本。

实现一个地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其前提条件是该地区必须要有足够的安全保障,区域安全最终取决于安全的空间布局,空间安全首先是要解决对自然灾害的防灾减灾与合理避让。

(1)要加强本地区产业布局的调整,在地震灾损、地震次生灾害评估的基础上,转移那些距离断裂带过近、灾害风险极高的企业,同时也要搬迁那些对下游地区严重污染的化工企业。

(2)结合灾后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要重点研究环境容量和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风景区核心地区,逐步实施生态移民人口的重新安置,对交通等综合维持成本很高地区的极度贫困人口,逐步实施人口扶贫重新安置。

(3)对灾区的交通、供水、排污、供电、通信、供气、环卫等生命线工程进行重新规划;要力争三年对教育、卫生、社会福利设施,不但要恢复到灾前水平,并且还要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城镇防灾减灾和社会保障体系是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

(4)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全面调查灾区历史文化名城受损情况,完成评估报告,为调整和重新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创造条件。

(5)加快与加强风景名胜区恢复与保护。尽快对风景名胜区受灾及风景资源破坏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景点受损程度确定恢复重点和时序,尽量保存原有的历史信息.强调景观的原真性。

2.3恢复重建路径与政策

恢复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有创新思路,要有明确的实施途径。

灾后恢复重建应采取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结合的方式。应以政府为主投资修复和重建基础设施与公益服务设施;加强建设过程的监管;及时开展市场化融资,加大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减免,帮助灾区群众和企业休养生息,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

对灾区重建要制定和实施特别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投入、税费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对口支援、产业政策、社会募捐、就业政策、转移安置等。

3.结束语

总之,在遭受严重地震灾害的特殊背景下,灾后农村小城镇的恢复重建规划既有一般城镇规划所具有的共性,同时又在技术层面、政策层面以及政治层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普遍规律办事,又要把握好农村小城镇地震的影响及其对应的恢复重建规划的本质特性,以政策扶持为基础,以人文关怀为纲目,打破常规,多方合作,科学分析,理性安排,使规划城镇尽快摆脱灾害影响,走上健康、和谐、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实用问答.编写组编.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实用问答(第一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仇保兴.借鉴日本经验求解四川灾后规划重建的若干难题[J].城市规划学刊,2008,6.

9.地震灾后重建资金请示 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新校园、新家园,建设社会主义新玉树,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并超过灾前水平,现就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充分考虑玉树地震灾区的特殊困难,既要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和中央支持藏区发展、游牧民定居、生态移民等政策相衔接,更要从玉树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和支持力度。

(一)中央为主、多方支援。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

(二)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根据受灾程度,统筹做好不同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将人口数量多、损失严重的极重灾区玉树县结古镇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同时兼顾玉树县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4个重灾乡镇。对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乡镇,支持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以及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和修复。

(三)总量包干、分类控制。中央财政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以中央财政为主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资金、车购税专项收入资金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资金。根据重建目标和任务,中央财政资金分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安排。其中,2010年安排90亿元,明、后两年继续做相应安排。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有关专项资金也要向受灾地区适当倾斜。

青海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资金用于恢复重建。中央有关部门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青海省,连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青海省统筹安排用于恢复重建。此外,加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共同组成以中央财政为主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项目投资、居民个人补助、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对玉树地震灾区城乡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职工)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原则安排资金;对一般受损住房维修加固,适当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区分不同情况确定。

2.城镇建设。

恢复重建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新建的城镇道路、桥梁,城镇供水、供气、供热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配套管网等。

3.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教育、卫生、科技、地震、计划生育、广电、文化文物、体育、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公检法司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恢复重建教育、卫生设施优先安排社会捐赠资金,重点用于新建。

对宗教活动场所,按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现有管理程序,分寺院、**和教职人员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进行恢复重建。

4.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灾区范围内主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受损民航设施、公众通信网和应急通信设施、邮政服务设施,以及水利、电力电网等设施。

5.产业恢复重建。

支持恢复重建玉树工商企业、金融网点,恢复农业、畜牧业生产能力,发展环保型产业和特色文化、旅游等产业,建设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

6.其他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农牧区(林区)生产生活设施,支持以工代赈、震后废物及建筑垃圾处理、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灾毁土地整治、气象监测预警、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税收政策。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5年内免征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3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促进就业:

1.受灾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

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

(三)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

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保障支付清算、国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1.加大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增加对受灾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并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允许受灾地区金融机构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信贷资金来源。

2.对受灾地区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

3.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城乡居民住房、农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

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

1.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重组和减免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重组和减免。

实行外债减免政策:

对政府外债项目因地震造成的损失,给予债务减免,所需还款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四)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对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对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对易地重建的工业企业和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易地重建或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3.降低地价。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预先安排使用。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

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边占边补。

(五)收费和基金减免政策。

在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一律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各类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对在地震灾区建设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灾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六)教育特别资助政策。

1.对生源地为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全日制在校生和高中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个学年的学费。所需新增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2.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

3.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

(七)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加大就业援助:

1.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要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鼓励东部沿海等地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少数民族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底。

10.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为解决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通过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2.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地震灾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地震灾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支持玉树自治州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当地试点启动之日起,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给予补助。参保农牧民因地震灾害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个人缴费可以缓缴。

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八)扶贫政策。

1.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在安排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时向灾区倾斜,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灾区农村贫困群众予以支持,帮助其尽快恢复发展生产。

2.适当提高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户住房建设的补助标准,解决贫困家庭灾后恢复重建面临的突出困难。

3.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灾区群众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农牧区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九)援建及援助政策。

1.中央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自身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提供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人力培训等方面支持。

2.东部省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青海藏区工作要优先在玉树灾区启动实施。

3.原有东西扶贫协作支援省要重点做好支持玉树灾区工作。

4.青海省要组织省内财力、物力、人力支援灾区建设。

以上援建及援助项目除对口支援省市确认为自愿、无偿援助的项目外,按照市场运作、保本微利原则实施,所需资金由青海省从灾后恢复重建包干资金中解决。

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援建省市,在组织实施援建及援助项目中,要尽量多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就业指导和岗位培训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强化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总责,要立即全面部署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和做好相关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适用范围和执行期限,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具体操作办法,便于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会同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与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统筹衔接工作,提早组织和保障好受灾群众过冬所需棉帐篷、火炉及燃料等物资。

(四)强化监督,确保效果。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和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确保提高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效果,并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加强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监督检查。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资金使用和政策措施执行监督检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监督措施,明确监督责任,狠抓落实。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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