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2024-09-14

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精选10篇)

1.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一

XX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部颁规章、省发改委等四厅委有关通知精神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发展经济适用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制度,重点关心和逐步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居住条件,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

第六条 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发展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负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目标任务。

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拟定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销售方案和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房管、税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建设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第十条 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单位,凭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建立开发单位负担卡制度。对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由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收费时,要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负担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不填写、乱填写或不按规定乱收费的,一经查实,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按国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四条 个人到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可按规定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与设计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规划和建设、房改等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住宅设计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1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既要满足住户多方位、多层次的居住需要,又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努力做到设计规范、功能齐全、造价合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并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两室两厅为75平方米以内,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二室一厅65平方米以内。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装修,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户日常生活需要来进行,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规定,按价廉物美,安全适用的原则办理。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要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标制。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程,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住宅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跟踪监理。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要求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由质检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开发单位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七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一次性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济适用房项目所在地具有城镇户口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或住房特困户;

(二)城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全县城镇家庭人均年收入60%以下;

(三)有XX县城镇户口且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过任何房改优惠政策(含购买房改房、参加集资建房、享受房改办证优惠)的家庭;

(四)县政府另行规定其他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居民段、街道办事处申报,由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审。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核查。对符合购房条件需要购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按照目前该家庭住房“特困”、“困难”、“一般”三个等次排序后,在同一类别购房人群中公开摇号产生购房人,由所在社区公布后交县房改部门进行统一公示。凡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实意见,在报经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审定后由房改办统一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特困家庭可优先购买。

第八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

第二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坚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房改办、规划和建设局、国土局、房管局等,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在项目招标之前实行一个项目一次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费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中所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列入开发成本。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开发单位持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建档和审批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凭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办证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土地登记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要按《XX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蓬府发〔2001〕22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50%比例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在规定不得上市的期限内确需出售的,由县房改办审批后,只能出售给经济适用房待购户,并补交原享受的各种优惠税费。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体制,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应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委派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设施,并提取共有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四十条 每一个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一种(次)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租赁廉租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购房后必须退出其所承租的廉租房;转让或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只能用于购房户自己居住,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个人,由县执法执纪部门会同房改、房管、国土部门限期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XX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2.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二

2、优先规划选址、设计出了满足公众需求的户型、房型,制定了可行性实施报告,已报送省有关部门审批。

3、经政府常务会商讨出台了《济源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为规范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提供了依据。

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

申请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必须服从市政府总体城市规划要求,坚持节约用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控制建设总量,以销定建,限价销售,确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的。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申购对象资格审查。控制面积审查审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申报实施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项目,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优惠政策。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材料。

(一)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和兵团、驻库单位上级建设计划部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

(二)市政府下发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用地红线衅各一份);

(三)市人民政府计划发改革委员会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批复(原件一份)

(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可行性方案(规划方案、面积控制方案、销售对象方案原件各一份)

(五)以文件形式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报告;

(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提交以上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优良开发业绩等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手续齐全,审查同意收到有关手续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批复,该工程将纳入市当年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3.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三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8]49号 【发布日期】1998-09-28 【生效日期】1998-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决定

(陕政发[1998]49号1998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加快住房建设,使城镇居民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的重大决策,确保本世纪末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目标,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现就加快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建设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是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

2、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职工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3、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制定。

4、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标准,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求。

二、二、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

5、市(县)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纳入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6、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和信贷资金的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和信贷计划由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和人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联合下达。

7、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并在本地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三、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8、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货币拆迁,降低征地和拆迁安置费用。

9、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级计划、土地部门要在7―10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完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和土地审批手续:

(1)已经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政府承诺划拨土地的;

(2)已具备建设条件,当年可开工建设的;

(3)城市基础设施的市政配套费已经落实或者当地政府承诺进行大市政配套的;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当地商业银行认同的;

(5)已提出担保的具体办法和与贷款数额相对应的抵押物的。

1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后,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1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从材料、设备选用、技术力量配备、现场施工管理等方面严格把关;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12、经济适用住房建成竣工后,由各级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3、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对住宅结构及使用功能作出说明,并依法对住房各部位的质量保修期等作出承诺。

四、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

1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凡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不得转为其它用途。

15、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1)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5)以上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6)贷款利息;(7)税金;(8)3%以下的利润。

16、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进行各种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五、五、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

17、经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应给予发放贷款:

(1)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的;(2)建设项目预售总量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3)地方配套资金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30%的。

18、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尽快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应在7―14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地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共同认定的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在评估后10天内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按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及时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地方分支机构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的,由当地商业银行逐级上报申请解决。

19、各地商业银行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缩短审批周期,提高服务水平,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六、六、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20、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一律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按国家及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21、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以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2、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的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要同本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七、七、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23、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外销牟利。

24、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条件的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贷款,由各地计划、人民银行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25、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方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且由单位承担在职工偿还不了贷款时迁出责任的,银行应给予经济适用住房抵押贷款。

八、八、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26、经济适用住房是城镇住宅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之一,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造福于民。

27、为了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要求,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省建设、计划、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省建设厅。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28、各市(县)要以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契机,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为以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打好基础。

4.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调研报告 篇四

农村建房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历来是农民高度关注的焦点,也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县农村建房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县委领导的安排,2014年7月下旬,调研组对全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总面积807.64平方千米,其中山区、半山区占71.67%,坝区占15.69%,湖泊水面占12.37%;辖7个乡镇(街道)、72个行政村、345个自然村,434个村民小组;2013年末,全县总人口276718万,其中农业人口218316万,占78.9%;总户数99379户,其中农业户53732户,占54.1%。

住房是农民安居乐业的基础性条件,是与农民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民生问题。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二十年以来,随着我县经济的稳步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新建住房数量大量增长,村庄呈快速无序扩张趋势,全县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据**县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目前全县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共占地

亩,占辖区土地总面积的 %,其中建制镇

亩,村庄

亩,人均居民点用地达

亩(约

平方米),户均居民点用地达

亩(约

平方米)。

— 1 — 农村建房需求的快速增长,对政府行政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一直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历史遗留原因和农村发展实际的限制,矛盾和问题仍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农民建房需要迫切,住房供需矛盾尖锐。农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更加强烈。特别是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及年龄构成的变化,上世纪80—90年代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口纷纷进入婚育年龄,农民对住房的刚性需求急剧增加。受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因素制约,我县宅基地审批制度长期不顺畅,农民建房实际审批数量少,住房困难群众不断增多。据初步统计,全县农村住房困难户约

户,占全县总户数的 %。农村建房难问题已成为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成为引发农村邻里矛盾纠纷和群众上访,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2.违法乱建难以遏制,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因土地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难度大,长期以来农村建房管控不严、执法不到位,不批就建、少批多占、私搭乱建、乱占乱围现象普遍存在。村民随意扩大建房面积,改变生产用房用途,村庄空场、道路等集体资产被侵占蚕食,违法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房时有发生。针对此情况,2012年底,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居民违法占地清理工作的通知》,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集中清理。由于 — 2 — 本次清理强制拆除建筑为数较少,大多采取罚款处理,违法乱建行为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形势依然严峻。

3.村庄建设布局散乱,村容村貌普遍较差。农村农民建房随意性大,见缝插针,有的在原址拆旧建新,有的围绕原村庄周边扩张,有的沿道路、河流两侧蔓延,有的建在自家的自留地、承包地上。大量民房布局分散零乱,基础设施滞后,普遍存在道路不畅、污水乱排、电线乱拉、沟道不畅等问题,村容村貌、卫生状况堪忧,人居环境较差,这一情况在坝区农村尤其突出。此外,近年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按规定只有在原址拆除重建方可兑现补助款,实施中难以整合,只能分散改造,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村庄的统一规划建设。2013年4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县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方案》,但因多方面原因,农户申领较少,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4.宅基地闲臵浪费严重,空心村问题亟待整顿。由于缺乏规划,农村新建住宅大部分集中在村庄外围,形成村庄空心化。“一户一宅”规定难落实。宅基地审批后,虽与农户签订了批新交旧协议,但要等新房建好后方能拆除收回旧宅,新房的建成有一个时间周期,村组干部三年一换,缺乏有效监督,“批新交旧”落实不到位。调研中,有的村尽管与农户签订了批旧交新的协议书,并缴纳了保证金,但有的农户宁可不要保证金,也不退出旧宅。此外,由于审批宅基地的农户都是住房困难户,所退出的宅基地

— 3 — 面积小,分布散,权属复杂,可利用率不高。村庄空心化问题,导致农村大量旧宅闲臵浪费。按现有统计数据粗略估算,目前全县农村居民点达0.64亩(约427平方米),按每户不得超过120平米标准,如全面进行空心村改造,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可整理出建设用地面积1600余公顷(24700余亩),约为上级下达我县2010—2020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指标572.27公顷的2.9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庄规划整体长期滞后,农村建房无章可循。长期以来,我县规划工作存在着重城镇、重单一项目建设,轻农村、轻统筹发展的问题,村庄规划远滞后于农村发展实际。

1.村庄规划形同虚设。2012年以前,我县农村除少部分实施过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重点村等项目的自然村外,绝大多数村庄从未编制过村庄规划。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2012年7月,我县编制完成了67个行政村的总体规划和327个自然村建设规划,从面上来看,实现了村庄规划全覆盖。但因本轮村庄规划资金投入较少,规划内容深度不够,多数规划只注重村庄整体区位划分,对地平、层高等住房建设等没作具体规划说明,规划的实用性、指导性不强。同时规划编制中基层干部和群众参与度不高,大部分规划内容不符合村庄实际情况,现实中无法实施。

2.不同规划互不衔接。本轮村庄规划编制,虽然之前与《土 — 4 — 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衔接,但因受保护坝区耕地、建设山地城镇政策的影响,县国土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作了大的调整,导致编制的村庄规划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相契合甚至存在矛盾。特别是部分村庄规划用地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建设用地布局不相吻合,有规划无土地、有土地无规划,无法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3.规划资金严重缺乏。我县村庄规划长期滞后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规划资金。一直以来,村庄规划资金主要依靠村集体结余资金和部门扶持资金,以及依托一些项目的实施来解决,村组集体存在等、靠、要思想。目前,尽管全县农村干部群众的规划意识已有了较大提高,部分村进行村庄规划的愿望十分强烈。但因集体经济薄弱,部门扶持资金存在不确定性,且目前实施的美丽家园等项目下达资金时均未匹配规划等前期工作费用,村庄规划编制资金缺乏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难题,干部群众普遍反映强烈。从目前来看,编制一个有一定深度的村庄规划,费用约需10多万元。据此估算,要真正实现全县自然村村庄规划全覆盖,需投入资金近5000万元,财政资金压力巨大。

(二)宅基地审批制度难落实,建房用地难以保障。我县自1997年停止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后,到1999—2004年,为解决宅基地供需矛盾,曾在部分村庄进行过小宗地拍卖,但未能从根

— 5 — 本上解决农村住房困难问题。2009年5月,我县出台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农村宅基地重新开通审批。但受诸多因素和条件制约,宅基地审批政策落实不畅,未得到全面实施。据统计,2011—2014年,全县批准宅基地到户的仅200户、面积2.3509公顷,获批对象全为因地质灾害搬迁、旧村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农户。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未能实现常态化,除受规划因素制约个,主要有以下二个原因:

1.建房用地指标难解决。一是全县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在现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上级下达我县的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共计 公顷,截止目前,已使用指标 公顷,还剩余 公顷。

二是建设指标安排难统筹。上级下达我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保障县委、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工矿企业项目、旅游项目及道路、交通、能源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由于受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我县共布局了城乡建设用地指标

公顷,目前,已审批使用

公顷,还剩余

公顷

,按4户/亩标准估算,仅够审批

户。

此外,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我县共布局了村庄建设增减挂钩建新区指标 公顷,目前布局的这 公顷增减挂钩建新区指标所对应的拆旧区基本上是农村居民点,开展土地复垦、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难,布局的建新区指 — 6 — 标无法有效使用。综合以上因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的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城乡增减挂钩用地指标无法有效使用,满足不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需求,制约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工作。

2.建房周转用地难调整。村庄建设规划的居住区面对全村的建房农户,必然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全县大部分村将土地承包到户,预留的集体土地(机动田地)多少不一,但普遍较少。经多年来,农村项目建设调整占用一部分,农户侵占失掉一部分以及其它原因,目前大部分村组已没有集体土地可用于建房周转用地调整。此外,受农民自我意识、村组干部积极性不高和战斗力不强的影响,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宅基地审批的土地权属调整十分困难,特别在坝区调整土地的难度更大。建房周转用地难调整,导致宅基地审批选址定点无法进行,制约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工作。

(三)土地执法困难重重,违法建房势头难控。农村土地执法涉及部门多,执法对象点多面广,各种新老问题交织,给执法带来了极大困难,可谓积重难返。乡镇、村组和相关部门普遍存畏难情绪,存在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的现象,土地违法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仍然突出,土地监管执法整体效果不理想。存在以下矛盾和问题:

1.执法机制尚未理顺。主要表现为缺乏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7 — 执法主体权责不清,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和权责对等的联合办案机制。乡镇、村组和部门各自为阵,执法中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未能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2.执法队伍力量薄弱。对照目前土地执法监察的任务,现有执法管理机构和队伍力量明显不足,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仅有工作人员

人,除对全县范围内的土地、矿产资源进行巡查和执法外,还要兼顾安全、批后监管等多项工作。大部分乡镇国土所仅有1—2人,工作基本处于被动状态。

3.执法手段单一偏软。多数农村违法案件查处时农民已在建盖房屋或已建成,农民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可能是其多年的积蓄,若强制拆除,执法势必给群众造成较大的损失,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强拆有违执政为民的本质,不拆又将使有关政策形同虚设,土地执法陷于两难境地。目前我县土地执法真正实施强制拆除的较少,多采用罚款方式变通处理。

三、对策和建议

建国后,农村宅基地经历了从农民私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到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演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日益显露出严重的弊端和矛盾,农村住房建设的难题在全国广大农村普遍存在。长期形成的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解决这些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 8 — 只有尊重历史,立足实际,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空心村改造为重要抓手,以严格土地执法为保障,进一步健全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长抓不懈,逐步实现规范管理。

(一)坚持规划先行,切实强化农村建房规划管理。1.调整县乡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切实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指标。

一是调整优化建设用地指标布局。建议国土部门认真研究,积极争取启动新一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一步调整优化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布局,加强用地计划与规划的衔接,在保障项目用地的同时,统筹保障农村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同时,抓住 机遇,积极向上争取指标,努力做大指标增量。

二是盘活用好增减挂钩建新区指标。将增减挂钩工作作为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化解用地指标矛盾的重要途径,纳为全县重点工作强势推进。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加大投入,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在全县范围内启动实施增减挂钩试点项目,选择空心化严重,占地面积大,村级领导班子强,经济基础较好的村庄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展开。通过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盘活农村存量土地,实现布局于农村居民点的 公顷增减挂钩指标有效使用。

— 9 — 2.抓紧编制完善村庄建设规划,逐步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村庄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宅基地正常审批的要件之一,编制完善我县村庄规划已刻不容缓。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建议县住建规划部门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将村庄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全县村庄规划编制的实施方案,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突出重点村落,逐年推进实施,力争通过连续几年的努力,真正实现村庄规划覆盖全县自然村。成立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利用前期67个行政村总体规划和327个自然村建设规划成果,进一步修编完善规划,提升规划深度,增强规划的指导性。

二要加大资金投入。将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规划资金投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各级政府拨一点,涉农资金捆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包村单位帮一点,社会各界捐一点,政策优惠让一点”的融资模式,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农村各类建设项目和资金整合力度,依托项目建设实施编制村庄规划,逐步实现建设一村、规划一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村庄规划编制,探索通过BT融资建设模式解决规划资金问题。

三要科学编制规划。积极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多规合一”。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的原则,结合美丽家园等项目的实施,在各乡镇(街道)特别是沿 — 10 — 湖周边、主要交通干道沿线,选择一批具备空心村改造条件、村组干部战斗力强、干部群众积极性较高重点村落,先行先试,开展村庄规划编制试点工作。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约束性作用,在深入做好村庄土地详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编制规划,规划要有一定深度,至少要做到控规。编制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到当地实际、农村风俗、农民意愿三方面因素,规划中房屋户型、间距、层高、地平等应与农村实际相符。要抓好各类规划的衔接,尤其要确保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统一,杜绝规划实施中“有点无地,有地非点”现象。

四要强化规划硬约束。规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要加大规划宣传力度,增强村民依规划建设的意识。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将村庄规划执行写入村规民约,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纳入镇村组干部考核重要内容,对辖区内村庄规划实施管理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乡镇、村组干部要守土有责,加大对本村庄内农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农民不按村庄建设规划违章乱建房行为,确保所编制的村庄规划落实。

(二)坚持突出重点,全力推进空心村改造建设试点。从本次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对于空心村改造问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大多数干部认为,我县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突破口在空心村改造,最终的出路也在空心村改造。目前已有部分乡镇对此项工作作出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

— 11 — 效,积累了一定经验。如

村、村。从目前来看,开展空心村改造工作,一是有利于落实一户一宅规定,盘活村庄闲臵的存量土地,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指标问题,为宅基地审批创造条件;二是有利于整合各类项目资金,整体推进村庄规划建设,从根本上改变村庄脏乱差现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但是,推进空心村改造也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和问题,一是缺乏启动资金和配套政策支持。村集体经济薄弱,乡镇也没有更多资金投入,以至村庄规划、老宅拆除、场地平整等工作无法开展,基础设施无法配套。二是思想难统一,部分乡镇、村组干部存在畏难情绪,求稳怕乱,不愿意面对矛盾和问题,推进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多地实践证明,空心村改造既是缓解农村土地紧张状况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更是农村干部群众的殷切盼望。建议县委、政府将空心村改造纳入全县重点工作,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积极稳妥加快推进空心村改造,集中连片安排农民建房,实现村庄统一规划建设。

1.坚持高位推动。建立健全空心村改造组织领导机构,县乡分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空心村改造工作有人抓。将空心村改造纳入全县重点工作高位推动,出台全县推进“空心村”改造的实施方案,将空心村改造工作纳入对乡镇(街道)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明确各乡镇(街道)改造任务,先急后缓、分期分批、以点带面,逐年推进实施。

— 12 — 2.坚持抓好试点。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臵宅基地、空臵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进一步摸清底数。选择村组班子战斗力强、农民群众改造积极性高、有一定集体经济基础、有村庄规划、能落实拆迁改造周转用地的村庄,开展空心村改造试点。强化改造目标任务约束,每个乡镇每年必须完成1—2个村的改造试点任务。

3.落实改造资金。建议将空心村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改造积极性高、工作成效明显试点村给予一定资金配套,切实解决改造启动资金缺乏的问题。加大对空心村改造的资金补助力度,对试点村旧宅拆除、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缺口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将空心村改造作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突破口,作为汇聚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洼地,加大各部门项目和资金整合力度,改变以往部门各自为阵的局面,合力共建、成果共享,充分发挥综合效应。要有效整合统筹使用好美丽家园、新农村省级重点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扶贫整村推进、扶贫安居房、异地搬迁以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资金,努力做到空心村改造到哪里,部门项目资金就配套流向哪里,集中力量办大事。积极探索做好金融服务“三农”改革工作,采取财政贴息、集体资产抵押、质押、担保、互保等多种形式,加大银行资金扶持和金融服务力度。

4.强化政策支持。研究建立空心村改造的利益导向机制,制

— 13 — 定出台空心村改造的配套政策和奖励办法。特别要明确空心村改造后土地处臵和收益分成办法,从土地收益中计提新农村建设资金,按比例返还村集体,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专款专用。改造后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农民建房需要,充分调动乡镇、村组积极性。实施空心村改造必须涉及到宅基地审批收费,目前宅基地审批所需缴纳的费用有堪测定界、环评、地质灾害评估、规划以及耕地占用税等,村组难以负担。调研中有的同志提出,凡涉及空心村改造和宅基地审批的行政性费用给予全免。

(三)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土地执法长效机制。1.构建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强化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形成土地执法工作合力。按照预防在先、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管,早发现、早制止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以乡镇(街道)为管理单元,国土、村、组联合执法巡查为主要手段的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模式。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案件移送工作制度。

5.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五

申请、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西南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区委、区政府委托三水区城中建设有限公司在西南城区对外开发区东十五区开发建设了首期廉租住房80套,经济适用住房100套,预计2008年9月底前可交付使用。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佛山市三水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公正、公平、公开搞好我区首期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分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08年三水区西南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同时进行。申请对象是参加了2007年12月份我区开展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调查,经审查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西南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的家庭(金本、河口、青岐的城镇家庭、西南街道办所辖渔民及村委会居民不列入这次申请范围)。

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出我区低保线150%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我区低保线150%至200%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但应同时符合《佛山市三水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 1 八条的有关规定。

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我区低保线200%至300%且符合《佛山市三水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租赁廉租住房和申请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屋情况和选房规定

1、廉租房

这次提供的廉租房共80套。其中户型为一房一厅的30套,建筑面积45.52平方米;户型为二房二厅的50套,建筑面积分别为65.61平方米和67.20平方米。廉租住房安排的楼寓是1号、2号、3号楼和4号、5号楼,层高均为六层楼房。

家庭成员2人以下的,配租45.52平方米的廉租房,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配租65.62或67.20平方米的廉租房。取得申请资格的家庭以选房类型按得分高低排列轮候。同类户型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或抽签方式确定先后,排名不到的安排下一批轮候。

2、经济适用住房

这次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共100套。其中户型为二房二厅的30套,建筑面积65.36和65.62平方米;户型三房二厅的70套,建筑面积80.78和84.8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安排的是 4号、5号

楼、6号、7号楼和8号、9号楼,层高均为六层楼房。

家庭成员3人及以下的可申购65.62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住 房,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的可申购84.80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

取得申请资格的家庭以选房类型按得分高低排列轮候。同类户型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或抽签方式确定先后。排名不到的安排下一批轮候。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经城中建设公司初步预算是:单车房每平方2250元,三至五楼每平方1810元,六楼(顶层)每平方1730元。

三、工作程序

1、西南街道社区居委会负责通知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到居委领取《佛山市三水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和《佛山市三水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简称:申请表)、然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西南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别或联合的形式入户调查并在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和复审意见,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西南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的居委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送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所在居委通知申请人。

2、由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和有关民政的其他情况进行审核和打分,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区建设局。

3、区建设局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和评分,经审查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和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在区建设局的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建设局发出 选房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及时将信息反馈给西南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但这次安排不上的申请家庭安排下一批次轮候。

4、区建设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信息送给区城中建设有限公司,由城中建设有限公司组织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办理购房手续。

5、区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建立资料档案。

四、工作时间安排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查,公示时间计划从7月17日至8月31日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7月17日至8月10日为居委会、街道办工作运作时间。

7月17日至7月22日填表申报(申请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的,只能安排到下一批再进行审核)。

7月18日至7月26日审查核准。

7月27日至8月10日公示。

8月11日前加具意见把资料送区民政局。2、8月11日至8月15日为区民政局、建设(房管)局审查计分时间。

8月16日至8月30日公示时间。3、8月31日城中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抽签。

五、工作要求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分配工作涉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切身利益,需要调查的内容比较多,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和西南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选派好人手开展工作,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要严格审查,认真核对。

2、申请人及其相关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禁弄虚作假骗取住房。凡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的,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请分配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及时沟通情况,抓紧时间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4、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熟悉政策,不玩忽职守,不徇私舞弊,要过好亲情、友情关,认认真真工作,干干净净干事,公正廉洁处理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查、分配工作。

(联系电话:区建设局房产业务股87748405、87748404)

6.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六

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制定人民防空发展规划;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县城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建筑行业、燃气、市政、绿化等管理工作,城镇房地产、住房保障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今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局紧紧围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城市管理和行业管理”核心任务,全局上下同心,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通过“三突出”和“三提升”,除完成本局职能范围内工作外,还较好地完成承担县的10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的任务,力推佛冈城镇化发展步上新台阶,为佛冈的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

(一)突出重点工作不放松,提升投资和人居环境

为提升我县投资和人居环境,我局上下一心,统一认识,突出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不放松。

1、扎实推进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今年,我局狠下决心,专门成立工作组,加大工作力度,迎难而上,扎实推进我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目前,已完成征租地工作,并已开始发放地上作物补偿款;完成了规划、环评、水保的评审工作,地质勘探工作正在进行;同时,该项目已报请县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同意采用bt模式建设,招标公告于11月20日挂网公示,待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人后该项目可以全面施工。

2、有效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我局结合名镇名村示范村和美丽乡村建设要求,按照省政府和省住建厅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要求,有效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前,全县六个镇转运站已进场施工,其中,石角镇已进入浇筑楼面工作;为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已经要求各镇在保证工程质量基础上,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做好购买压缩机械设备的计划,在12月30日前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同时,为了使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整治,在全县自然村724个全面建设完成垃圾收集点,并已投入使用。

3、有序推进省名镇名村建设工作。去年我县的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一年见成效)以满分通过验收后,今年,我局进一步加大名镇名村建设力度,目前,第一批名镇名村建设工作已经进入收尾工作。在名镇建设方面。汤塘镇特色文化广场第一期工程完成了约95%的工程量,第二期工程正在加紧施工当中,约完成工程量60%。在名村建设方面。汤塘村民俗文化广场已开工建设,完成了约65%的工程量;上岳名村已基本完成中心塘景观改造工程、驿站广场工程和停车场工程建设。第二批的楼下村和大田村名村建设工作已经分别启动了七个项目建设,目前,各项目建设进展顺利。

4、顺利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任务。我局紧紧围绕市下达我县的各项任务,通过多渠道、多措施,顺利完成今年的各项任务。目前,完成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40套,已安排入住,超额完成市下达我县35套的工作任务;完成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52套。20**年开始建设保障性住房共102套,其中20**年50套,20**年52套,已安排符合租赁条件52户入住;完成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5户,并发放租赁补贴,超额完成市下达我县40户的工作任务。

5、顺利完成省卫生县城复审工作。今年,我局将省卫生县城复审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多次召开局办班子、干部员工及属下单位一把手工作会议,专项研究部署卫生县城复审工作存在的问题。成立了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副职领导为副组长、全体干部员工为组员的组织机构,明确局、城监大队、环卫所、房管所和路灯所各自职责,要求各单位分组、分路段进行管理,实行组长负责、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将责任分解到人,亲自参与省卫生县城复审的管理工作。今年在开展卫生县城复审期间,共投入了100多万元,增加了环卫的设施设备,不断提升我县的机械化清扫率;同时,全建设系统所有员工自愿放弃休息、不辞辛劳、加强管理,如期完成县交给我局的各项工作任务,省卫生县城复审工作顺利通过。

(二)突出本职工作不放松,提升城镇化发展水平

1、抓好规划修编工作,设计美丽佛冈蓝图。今年,我局重点做好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编制了《佛冈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完成了水头镇、高岗镇、龙山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迳头镇城镇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已编制完成,汤塘镇已启动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和黄花湖温泉小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做好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完成了上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2个美丽小镇和20条美丽乡村规划;协助开展广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试验区(佛冈)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2、加强完善市政设施,提升县城环境品位。今年,我局投入较大人力、物力和财力不断完善市政设施建设,主要完成了环城中路、育中巷等道路路面维修工程;完成了县城建设路商业步行街、通庆西街建设改建工程及沿江东路建设工程(龙星村至职校路段),完成县城交通文明标语指示牌工程设计及预算审核;完成了县城各交叉路交通信号系统安装和改造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完成了县城新华街、努力街、公园南街、康乐街改建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完成了龙凤大道一期和青松路建设的前期有关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着力推进县城文化广场建设。我县联合企业在钱隆天下周边建设县城文化广场,目前,该项目建设基本完成树池、花池砌筑,以及广场地面砖铺装约6500㎡。同时,为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亮化县城,提升环境品位,做好了路灯新建改造工作。今年,投入资金约485万元,完成一期led灯(2000盏)更换改造工作,目前,第二期更换改造工作正在开展中。

3、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我局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资源,加强城市管理工作。一是实行错时管理工作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主要查处早点摊、无证摊、占道经营、道板停车、烧烤摊、乱设灯箱、抛撒滴漏。二是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对县城主要路段,小商品市场、市场周边等多个出入口,进行集中整治。对所有违法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进行疏导和规范管理。三是提升环卫管理工作水平。今年,购置一批环卫车辆和设施设备,提升机械化清扫率,减轻了环卫工人劳动量。同时环卫所还创新工作思路,将工业废桶改造为200l垃圾桶,变废为宝。投放到县城内街内巷使用。四是加大物业管理工作力度。为加强对物管企业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监管,我局代县政府拟定和印发了《佛冈县规范提升物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同时,联合质监等部门分成物业管理、高层电梯管理、燃气使用安全三个组对全县各住宅小区进行执法检查。共发出28份整改通知书,要求各物业服务公司对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4、规范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业管理素质。

一是抓好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今年,公开招投标业务登记和进场交易项目全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今年,我局办理各类建设工程施工许可37宗,建筑面积合计73.38万平方米,投资金额8.59亿元;审查外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单项备案共22宗;审核直接发包备案26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2宗;办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57项;办理工程主体责任人员变更11项;审查设立分支机构备案10项。商品房新开工面积50.41万平方米,竣工面积38.58万平方米。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3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6宗;办理商品房预售款提用审批221宗;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开户13宗;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3个。

二是注重建筑质量安全管理。除加强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外,一年以来,我局组织人员对全县报监的在建工程项目建开展3次质量大检查,发出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102份,发出监督意见书7份,对3人次实施动态管理扣分;对全县办理建设工程安全备案的工程项目开展了5次安全执法大检查,共排查出安全隐患272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56份,暂停施工通知书19份,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26份,依法对3个企业、28人次实施动态管理扣分。今年未发生在建工程施工一般以上安全事故。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多次得到市局的好评。三是打击违章违法建筑。今年,我局共立案查处违法建筑20宗,结案16宗。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四宗违法建筑,联合国土、供电、供水等部门查处县城“小产权”房建筑,制定控违和查违的有关措施。

5、加强人防建设工作,增强群众国防意识。

我局加强了人防管理工作。在县城扩装防空警报器10台,并对部分残旧警报设备进行了更新改造,加大警报信号分布,提高人防警报力度,进一步完善警报系统的建设。以中小学为重点,加大对人防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空袭意识。组建了人防应急综合救援队,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今年以来,我县人防办依法征收易地建设费33宗,收取易地建设费1942万元。同时,启动了省人防应急疏散基地建设。目前,项目已进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报批阶段,进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和工程项目建设筹备工作。

(三)突出党廉建设不放松,提升勤政为民能力。

我局党支部始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工程,结合开展“六民六先锋”、“正风行动”和“效能风暴”活动,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强化检查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首先是加强领导,构建责任体系。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纳入全年工作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和统一考核。局主要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亲自抓。班子成员各司其职,根据工作分工切实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局与局属各单位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在全系统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其次是强化学习,提高责任意识。认真开展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自律文件、规定的学习。各单位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联系实际认真贯彻。第三是创新载体,强化廉政教育。大力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在机关楼道内增设了廉政警示牌匾,做到了重大节日常教育、重要岗位常提醒、重要环节常检查,发现苗头抓到底。

二、存在问题

一年来,我局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形势的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资金和征地拆迁等原因,由我局负责的部分重点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比较慢。这些问题我们今后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攻坚克难,负重前行,积极履行本局职能,坚持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推进规划编制各项工作,加大名镇名村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力度,继续抓好好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行业的管理工作,特别注重抓好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为推动佛冈的发展,建设美丽佛冈而努力。20**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办始终以创建基层党建纪检单位为手段,打造“务实、高效、勤奋、廉洁”政府机关为目标,以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已任,注重发挥参谋辅政作用,狠抓机关作风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办文、办会、办事质量和服务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20**年,信息、督查工作位居全市前列,被评为“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民主评议政风活动第二名”,荣获全县“五好机关党支部”、“优秀机关妇委会”、“招商引资优强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先进单位”等多项殊荣,并在县政协满意度测评中名列第一。归口及二级单位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人防工作被省人防办指定为“‘赣盾—2007’网上防空演习试点县”、“全省人防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全市人防系统目标考核达标单位”,县长热线工作连续三年被评为市长热线网络先进单位,政府法制、应急管理、外事侨务、地方志、无线电、驻外机构等各项工作均呈良好发展态势。现将一年来的工作述职如下:

一、谋全局之事,参谋辅政促成效 1、当好参谋。我办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牢固树立为领导服务的超前意识,全面把握领导的思想脉搏,正确领会领导的意图,找准决策的需求点和闪光点,紧扣“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工业化、城市化、安全生产等主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了一些有见地的调研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全年共收集上报信息1300余条,调研信息109篇,其中被省里采用信息3条,被市政府办采用信息50条,在市级以上发表调研文章12篇,位居全市前列。特别是写作小组撰写的《20**政府工作报告》立意高、观点新、层次顺、内容精,得到了市、县领导高度评价,被列入“全国优秀工作报告选”。

2、狠抓督查。我办始终坚持上为决策服务、下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原则,紧紧围绕县政府主要工作目标开展督查,对照《县政府工作报告》和“八大百姓幸福工程”的有关要求,起草并印发了《县政府重点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表》,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成立了民生工程、重点工程、防汛抗旱等各类督查组,对承办单位实行旬督查、月调度、季通报。一年来,共编发《督查督办通报》10期,及时向领导反馈县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确保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同时,对各类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各级领导的批示事项,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督查,并及时反馈督查结果。今年共回复上报市委民声通道专题督查件32件,领导批示的群众来信来访12件,办结率100%,做到了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3、善于协调。政府办是政府机关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服务政府的“外脑”和联系基层部门的“桥梁”。因此,我办特别注重加强内部协调,密切配合,相互补位,做到重大活动、重大任务由大家齐心协力共同完成,努力形成一个团结、有力、奋发向上的战斗集体。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应急办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快速反应和协调应对能力,全面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在这次抗寒救灾工作当中,我办靠前指挥,始终当好领导的“耳目”,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关注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了解事态进展情况,确保应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为挽回我县经济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履职能之责,统筹兼顾抓常规

1、精益求精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改进和完善了公文的报送、处理和审批制度,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今年共印发府发文件31个、府字文件143个、府办发文件84个、府办字文件110个、县政府领导主持的会议纪要46个、政府抄告单392个、承办上级来文来电1562个,没有出现延误、泄密和缺失,确保了政令畅通。

2、积极主动搞好后勤服务工作。一是坚持保安值勤和门卫值班相结合,安装了监控设备,实行全日制24小时值勤值班和监控;加强机关事务管理队伍建设,对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进行优化组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二是强化美化亮化工程的管理。安排了大楼卫生保洁员,划分院内单位卫生包干区,做到定期打扫、勤于检查,确保了院内外、楼道的整洁亮丽。三是强化机关会务服务工作,按照“会前细准备,会中全方位,会后好总结”的工作思路,做到认真筹备,热情服务,勤俭节约,确保了各项会议的顺利进行。全年,机关4个会议室共承办会议627次,其中500人以会议79次,100—500人会议216次,100人以下会议332次。

3、扎实有效做好党建工作。坚持“以党建促工作,以工作带党建”的思路,以争创基层党建红旗单位为目标,充分发挥每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结合“加强作风建设,实现新的跨越”集中教育活动,认真开展“三个一”活动,组织本办及归口、二级单位40余名党员赴井冈山接受“忆英烈、学传统、强党性、促工作”的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开展“三风”建设调研及征文活动,不断丰富支部活动的内涵,从而提高党员的整体素质。今年以来,共发展预备党员1名,吸收2名入党积极分子,并有1名党员被县委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和2名党员被县直机关工委授予“党员创业先锋”荣誉称号。

4、全力以赴抓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今年“两会”结束后,我办共接到市人大代表代表主办1件、协办2件,政协委员协办2件,收到县人大、县政协转来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181件。为切实办理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我办领导高度重视,积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工作,并根据建议、提案性质和内容进行整理分类,分别交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县条管单位办理,通过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目前,全部建议、提案已按期办理完毕,根据代表反馈和回访情况,满意度达到了96%以上。

三、练服务之功,善谋实干勇开拓

1、服务基层高效化。深入各乡村、各部门了解掌握基层干部群众的担忧、困惑和渴望,及时向下宣传政策、向上反映情况,充分发挥办公室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克服飘浮作风,不断增强干部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年来,帮助华坛山镇革坂村解决资金2万余元,硬化道路6公里,改水改厕21座,添置文体活动器材8项;与皂头三联村建立干部职工结对帮扶基金,帮助结对帮扶对象解决困难,并结合三联村自然条件,指导其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扩大果树培埴业。

2、服务企业优质化。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年初,我办成立了由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干部为成员的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设定外出招商小组,设立招商专干,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规划,建立了招商引资项目跟踪和常年工作督查机制,多次赴外地招商。二是全动出击,创新方式,实现四个转变。由间断性招商向常年招商转变;由“等客上门招商”向主动出击招商转变;由单纯领导招商向全办齐动招商转变;传统招商向现代招商转变。截止20**年底,共引进合同资金1.8亿元,实际引进资金5896万元,完成全年任务131%,实际上缴税收304万元,安排就业人员176人,超额完成了县委、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被评为“全县招商引资优强单位”。

3、服务群众满意化。政府办是直接与群众接触的“窗口”,为此,始终牢记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宗旨,认真履行“有诉必接,有接必办,有办必复”的承诺,坚持“市民投诉无小事”的原则,及时地倾听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了解社情民意,努力为群众排扰解难。全年共受理群众来电来函3622个,已办结的3494个,占98%,正在办理的48个,占2%。同时,也接到对县长热线及有关部门表示感谢的电话80个,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供水、供热、环卫、收费、工资、城市设施、违章建筑、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大都得了妥善解决,基本上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群众中树立了“8466000,一拔就灵”的口碑。

四、求发展之效,与时俱进强素质

1、讲学习。今年以来,办公室以建设学习型机关为目标,坚持实施“8+2”、“5+1”制度,把学习作为提高素质、搞好服务的重要前提,采取有效措施,长抓不懈。一是注重学习内容的多样性。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省、市、县重要文件精神的同时,狠抓了办公室业务知识的学习,要求全体同志在熟练掌握本科室基本业务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公文写作、信息收集、调查研究等技能,不断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成为能够适应不同工作的“多面手”。二是注重学习方式的灵活性。坚持集中学与自已学相结合,定期学与平时学相结合,定期召开专题座谈会,不断激发干部职工学习热情。同时还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从群众中汲取营养,在实践中获得真知。三是注重学习效果的实效性。通过制定学习计划、保障学习时间、检查学习心得等措施,确保学习收到良好的效果。目前,办公室内部学理论、学业务、学现代科技蔚然成风,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2、建制度。制定修改并印发了《上饶县政府办20**年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办法》、《上饶县政府办车辆管理办法》、《服务承诺制度》、《信息调研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意见》、《对归口、二级单位的激励办法》、《公文处理细则》、《学习制度》、《接待工作制度》、《机关大院管理规定》、《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和《加强办公室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措施,坚持以人为本,以制度管人、管事,使广大干部职工有章可依、依章办事,通过建章立制,避免了工作上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办公室各项工作都高效运转。

3、壮队伍。一方面大胆使用年轻干部,主动给他们出题目、压担子,提高其在工作中挑大梁、独挡一面的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条件成熟的干部,争取早日走上领导岗位。今年以来,政府办公室有2位同志走上了领导岗位,向组织上推荐了6位年轻后备干部,办公室人员的有序流动更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工作激情,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使办公室内部形成了不计名利、任劳任怨、奋发向上、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

4、转作风。按照县委、县政府“加强作风建设,实现新的跨越”集中教育动员活动的总体要求,我办在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自选动作”,在全县机关率先提出“十要”准则,大力提倡“敬业、奉献、吃苦、团结”的精神,实行亮牌上岗,并与县委办联合举办了全县党政系统办公室主任培训班,为全县“三风”建设的扎实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率先在全市开通了政府办民主评议政风工作投票网,方便群众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政策咨询、求助、建议和投诉,先后收集到县内外网民投票1600多条,好评率达96%以上,有力地促进了办公室工作实现了整体提升。

7.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篇七

受理情况公示表

根据《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现对申请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成员数家庭上半年可支配收入元 工作单位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元

配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元

住房地址

住房性质租住住房面积

家庭成员及其基本情况:

(一)姓名与申请人关系

工作单位上年度可支配收入

(二)姓名与申请人关系工作单位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元

此公示期为天,自月日开始至月日结束。如有异议,在公示期内可采取以下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1、当面反映,可以直接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进行反映;

2、电话、传真反映:

电话1:电话2:传真:

3、信函反映:将反映的情况以书信的形式寄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区,地址反映人应提供所反映事项的相关依据、本人联系电话,并署真实姓名,本社区负责为反映人保密。

8.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篇八

临政函【2011】80号

第二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第283号)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临安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纪检(监察)、审计、统计、公安、住房公积金中心等职能部门以及镇、街道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市房改办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第七条 市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房改办会同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

开发建设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人,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市房改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任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开发、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小区网 论坛),中套型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按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章 供给、买受和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除物业维修基金等规定代收代交的费用外,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保障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所得收益由市政府作为住房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成员3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第二十条 市房改办根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计划,及时对符合销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组织申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三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三)申请家庭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四)申请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未以批建人身份参加过批地建房;

(五)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数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一对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与申请人同一户籍内的直系亲属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子女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一户家庭只能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家庭成员现有或三年内曾有过的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均纳入该家庭房产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申请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原件);

(三)申请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原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家庭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并公示,镇、街道初审,民政、建设、国土资源、房改等部门复审并公示的多级审核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购:

(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市房改办在市内主要媒体和临安房改网上发布申请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房源地址、数量、准入条件、申请期限、申请受理部门、销售价格等。

(二)申请家庭根据公告,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交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市房改办。

(三)市房改办会同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复审。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批地建房等情况;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登记房产情况;房改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房改情况,并分别出具相关证明。

(四)市房改办将经相关部门复审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名单在市内主要媒体和临安房改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调查核实。

对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退还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

(五)市房改办根据当期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和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购家庭名单及选房顺序。

(六)市房改办将申购家庭名单及选房顺序号在市内主要媒体和临安房改网上进行公告。购房人凭身份证到市房改办领取《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七)购房人按《准购证》所注明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购家庭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准购证》或领取《准购证》未按规定办理购房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购资格,核发的《准购证》作废。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及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购买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五年的,购买人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第三十条 购买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改办核准后,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填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含)后购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上市交易时,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评估确认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购得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交易年限内不得出租,不得改变使用性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三十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

(三)在未领取住房预售证前,收取房款以及任何预定性质费用的;

(四)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六)未满规定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转让的。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交易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9.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事指南 篇九

1、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驻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人民币9615.9元)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并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事指南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处领取《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表》和《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按照登记表、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进行填写,两个表的填写内容应一致,申请人及配偶应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三、登记表、申请表填写后,按照填表说明要求附送的材料一并送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处登记;

四、登记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相应材料。

10.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十

本标准规定了泰安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登记办理的依据、条件、数量要求、提交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程序、承诺时限。

本标准适用于泰安市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登记的办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89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10〕47号)内容和要求

3.1 事项办理依据

3.1.1 应符合《泰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发[2007]89号)或者《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区居民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10〕47号)的规定。

3.2 事项办理条件

3.2.1 在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有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复员、转业军人);

3.2.2 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的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3.2.3 家庭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8000元(包括8000元,按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口计算家庭收入);

3.2.4 规定的其他条件。

3.3 事项办理数量要求

无数量限制。

3.4 事项办理需提交材料

3.4.1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需提交材料

3.4.1.1 《泰安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3.4.1.1 书面申请;

3.4.1.3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4.1.4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及现住房证明;

3.4.1.5 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4.2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需提交材料

3.4.2.1 《泰安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3.4.2.2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4.2.3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及现住房证明;

3.4.2.4 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4.2.5 婚姻状况证明;

3.4.2.6、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提供租赁合同;

3.4.2.7、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

3.5 事项办理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3.6 事项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公示—登记—发证

3.7 承诺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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