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旁听观后感

2024-06-11

法院旁听观后感(共10篇)

1.法院旁听观后感 篇一

法院旁听报告

【旁听学生】:XXX 学号:XXX 班 级:XXX 【旁听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时 间】:XX年XX月XX日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被 告】:周志全、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及寇宇杰、崔兵 【案件主要内容】:

被告人周志全等7人利用思路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电视、音乐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论坛供人下载,制成硬盘在淘宝网销售,造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犯罪。我的经历:

昨天,我与一众同学一块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旁听法院审理案件。这于我而言已经是第二次近距离接触法庭,所以我没有了初次的好奇和兴奋,有的是对即将被审理案件的沉重思考。

案件内容具体如下---2008年8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思路网为三层式结构,网站下设门户网,再由论坛管理员接引加入思路论坛,并以HDstar论坛(高清之星论坛)作为思路网站的内站。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

上传至HDstar论坛,供2.6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在思路网站投放广告,并通过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周志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寇宇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崔兵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五人均依法减轻处罚,寇宇杰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亦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周志全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寇宇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苏立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曹军、李赋然、贾晶洋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分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崔兵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旁听感想】:

在旁听过该案件审理后,我感觉非常的悲哀。法官介绍,该案中,几名主犯都是高清蓝光视频爱好者,在他们的意识之中并不认为这样做是违法行为,缺乏版权意识使他们逐步走上了犯罪道路。甚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犯周志全一直拒不认罪,只认为这是自己的一项爱好,置他人作品版权于不顾。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目前我国盗版侵权类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互联网主动复制传播侵权案件,不过整体的发生率比此前有所降低,这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这两年的专项行动对盗版侵权类案件进行了严厉查处,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震慑,同时居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法官建议,作为评判是否侵权的标准,居民获得视听文件的来源一定要保证合法,同时在未经允许的条件下不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大范围的传播。

对于这次旁听的案件,我深刻的进行了反思。周志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没有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这是一种法律意识严重缺失的行为。观当今社会,这样的人随处可见,如我第一次去法院旁听的

苏蒙童案件,因不知玩具气枪模型也是有害他人而无知犯罪。这样的事件屡屡发生令人为之扼腕,但是这两个案件还是有些微的不同。同时因兴趣而犯罪,苏某的犯罪发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气枪时亦没有人告知这是违法的;但是作为北京高校硕士毕业的周某不可能不知道那样做是侵权的,可谓知法犯法,最为严重的是,周某在审判中仍然拒不认罪。

最后,关于类似案件,我个人的想法是:一方面,我们要熟知法律,做事坚决不过界;另一方面,政府机关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事件,绝不姑息。让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2.法院旁听心得 篇二

5庭审报告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常

德市梦幻星空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案

 前言

很有幸的,在我们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领导的组织下,我们10级学生有了进入常德市中级法院旁听的机会,这是我第一次走进法院的大门,第一次亲临庭审现场,第一次能够真实地现场旁听民事案件的审判,我想这是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优势吧。毕竟,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作为我国法律权威的象征,若没亲涉案件,是很难有机会进入法院的 过程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常德市梦幻星空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案

日期:2012年4月6日

地点: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法案件

案情简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是本案涉诉13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海蝶公司与原告音集协签订授权合同,约定将海蝶公司依法拥有音乐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也未经海蝶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豆浆油条》等13首MTV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00元,承担本案其他合理支出及诉讼费。庭审经过:

1.首先,上午8点20分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

2.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宣布开庭。

3.传原告方代表律师(以下简称原告律师)、被告方代表律师(以下简称被告律师)到庭。

4.原告律师、被告律师分别作自我介绍,表明自己的权限为特别授权。

5.审判长宣读原告律师、被告律师各方在庭享有的权利。审判长询问双方对其权利是否有异议。

6.随后审判员就本案纠纷事实做了详细介绍。

7.原告律师宣读起诉书,被告就其起诉书作相应答辩。

8.原告律师提供了关于被告侵权的11份证据,其中包括在常德市梦幻星空娱乐城录制的侵权播放的《豆浆油条》的相应视频,并且审判长在征求被告律师的同意下,请求被告律师观看了该视频。

9.被告律师向审判长提供了相应证据作为答辩,并对相关证据作了详细说明。

10.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基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的原则上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11.审判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询问,双方律师进行回答。

12.审判长宣布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律师就其纠纷事实进行辩论。

13.审判长询问双方律师是否还有补充,双方代表律师作结辩陈词。

14.审判长询问双反是否同意庭上和解,原告律师表示同意,而被告律师表示不同意,最后审判长宣布本案件没有和解的基础,不进行和解,宣布休庭。

 感想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初学者,这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常德市梦幻星空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案的旁听,总的来说,在理解的基础上,还是有点吃力的,但同时我仍看到了以下几点:

第一,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照了民事审判的法定程序进行。无论是证据的求证,双方享有的权利,还是和解制度的运用等,都是严格按程序办事,使我切身感受到了法院的庄严和神圣。同时清晰的审判思路,循序渐进的案件流程,让我对法庭审判程序有了更进一步的了

解。

第二,被告常德市梦幻星空娱乐城因以盈利为目的,侵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合法权益,被原告诉至法院,受到应有的惩罚,使我能真正在现实生活中看到贪婪的下场,法律的作用是真正为受害者服务,打击不法分子。

第三,双方代表律师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能保持清醒的头脑,辩论中思路清晰、富有逻辑,语言流畅犀利,他们的每一句话都牵动着我,每一句话都似乎有理,可对方一句犀利而又合理的言辞又巧妙地推翻对方的观点以及他们能恰当而又巧妙的运用自己收集的证据等这些都是值得我好好借鉴和学习的,这也更让我对法律添了几分兴趣。并且让我感受到学习法律时书本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四,尽管这次的被告是常德市梦幻星空娱乐城,案件也是在常德市进行审判,表面上被告似乎占有地域优势,但显然从案件事实中可以了解,被告是出于不利地位的,尽管有其地域优势,也难逃法律的制裁,这充分体现了现今我国在司法公正方面的进步。

最后,这次原被告双方都是请的律师来打官司,这是因为他们一个是音乐公司,一个是KTV娱乐城,有其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来负担官司费用。但现实中,若案件中双方一个是普通公民,另一个是公司或其他能足以请得起律师的个人,尽管在民事案件中他们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法律的认识程度上,在经济能力上,他们是不平等的,这显然对弱势群体不利。因此,我国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在法治建设得同时,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的困难,建立完善的律师行业的制度,做到人人请得起律师,人人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3.法院旁听感想 篇三

2011年5月24日早上8点,我和同学高媛有幸参加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关于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虽然过程很累,但是我觉得不虚此行。

我们是按照法学概论老师的指导去参加法院旁听的,本来本着应付的心态去参加的,结果收获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我觉得自己的身心都受到了一次洗礼。

下面我先说说我看到的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些过程和我的一些感受:

首先我看到了庄重严肃的法院大楼,和想象中的法院不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庄重中透漏着人性化,在我早上联系法院表示要去旁听时,我觉得我们过去可能会给法院带来不方便,但是和我想象的不同,法院那边的联系人表示很热情,对我们来旁听这件事表示很欢迎,而且还很有耐性的给我讲解了法院的一些注意事项,让我对即将参加的庭审充满了期待。杨浦区人民法院和全国各地大小法院一样,审理过程就是走程序的一条套路,这次的审理的过程也是按照庭审准备、宣布开庭、法院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的顺序一次展开的,这个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其实我认为一起案件的审理成功与失败,关键在于审判官的水准。就我个人见解,我觉得这次单人本次审判的审判长—比较中庸吧。因为他表现的中规中矩,但是我认为就是因为如此,突显不出审判官的威严,但是同行的高媛认为他做的很好,因为一个中规中矩的审判长才能做到不偏不倚,认真处理没一起案件,也许尊规守矩也是法庭威严的要求吧。一场法院的主角是原被告,这次的原被告表现都不错,表现出了沉着,冷静,理智,灵活等等,让我们欣赏了一次精彩绝伦的庭辩。其实法庭争辩有一定的策略,作为律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口才和专业知识,把案件中的要点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这样做的话对于行外人有很大的威慑力,对于同行的律师也有很大的压力,对方可能因为你的妙语连珠直接溃败,律师的口舌是争辩成败的关键。而作为原被告的话要抓住对方的心理关键:原告要利用被告急于摆脱被诉讼的心态来对对方心理最深处进行点点打击,被告要记住要沉稳,处变不惊,牢牢记住自己的位置,把自己始终摆在清白的位置,就可以“任尔东西南北风”了。那么站在法院一方,就要尽力做到协调原被告双方,最好能做到共赢的结果,这是所有人都希望看到的结果。

4.法院旁听感想 篇四

间:2012年2月16日

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案件类型:请求返还房屋纠纷(终审)原

告:薛某(未到庭),薛某丈夫徐某 原告代理:徐某某(系薛和徐的儿子)证

人:王裕家,王某(生病未出庭)被

告:陈某 被告代理:丁某

案件内容:原告与被告系中国工商银行襄樊分行(现改名襄阳分行)退休职工。由于被告陈某当时不能获得申请单位福利房的资格,双方遂商妥,由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购入福利房一套,由被告陈某居住在内,等到政策允许,双方再完成房屋的买卖过户交易。1996年原告一家从襄樊搬往上海定居买房,由于资金不够就向被告借,双方当时签下借据并指明该笔款项是原告向被告的借的用于原告在上海购房,期间原告向被告再借过一次。后来政策松动后,原告有意将其在襄樊的福利房出售给陈某完成余下的交易,遂原告、被告双方通过书信往来商讨买卖细节,原告称房产证还未办下来,但可先着手卖房这件事,但产权证以办下来即到襄樊一趟把接下里的手续办好完成交易。但商讨中原告、被告双方在房屋的成交价上一直得不到统一。后来原告徐某在证人王某、王裕家陪同下先后两次回到襄樊,在被告陈某家中商讨买卖房屋一事,但在价款上依旧达不成合意。此时被告仍旧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并至今。

庭审经过:

1.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

2.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传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到庭。3.原告、被告双方提交证件。

4.审判长以问答的形式核对原告、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收到诉状的时间,以及案件证人和证据的信息。

5.审判长宣布开庭。审判长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是否有身份异议,是否申请回避,是否收到提审通知,是否收到裁定。宣读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二审)。6.申请人陈述观点(此处由代理人徐某某代行)。认为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生效,双方有达成房屋买卖的意向,但房屋的价款一直不确定。被告系借住在原告的房屋内。双方之间缺乏合同的要件,且违反善意取得原则和合理价格原则。7.被申请人答辩。认为该买卖行为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8.审判长询问是否有新证据提交。9.徐某提交证据(证据一至证据八),由审判长核实。

第一份证据

书信(原审已提交)

第二份证据

原审判决书(与本案无关,法庭不予采纳)第三份证据

包含薛某卖房意向的书信(原审已提交)

第四份证据

同事王裕家的证人证言证明20005年与2007年双方确实协商但均为达成协议(原审出过庭但这次证明事实改变,未经质证)第五份证据

被告陈某给原告薛某的书信(已提交)第六份证据

银行开具的水费清单(二审提交未被采信)。2003年被告陈某向原告汇款214元用于水电费,2003年之后陈某再未向原告薛某支付过任何水电费,陈认为已经支付,但实际未支付,由薛某垫付。

第七封证据

工行证明的受房贷房款的证据,证明房款由被告薛某和徐某支付。第八分证据

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仍系原告薛某。(但被告随后也出具了一份证明被告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产证,后证实其系在原审判决执行后获得的)10.被申请人了解新证据。11.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

12.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代理以证据在之前已出示,没有新证据为由提出异议。13.审判员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14.法庭调查,传唤证人王裕家:核准证人身份、证人证实事实、被告代理丁某向证人发问、证人王裕家在证人证言上签字确认。

15.法庭辩论。原告徐某认为,合同不成立,理由有以下几点:一是合同要件不齐全,表现在价格的不一致上;二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单方处理的行为应视为无效;三是在程序上该合同并未进入实施程序;四是一审庭审结束之前,被告一方未办理任何一方房屋产权转让的程序。被告陈某认为,合同虽然不规范,但应视为成立:双方来往的信件中已明确了该笔买卖。

16.审判长征求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进行调解。17.原告、被告同意和解。18.审判长宣布闭庭。

旁听感悟:

终于等来了期盼已久的法院旁听机会,我们全系同学来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湖北省最高审判机关。其上级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法院分为三级:省高级人民法院1个;市州中级人民法院14个;专门法院1个(武汉海事法院);县(市)及城市的区基层人民法院107个。三级法院共123个。在基层法院还派出巡回法庭938个,它是基层法院的组成部分,它作出的裁判是基层法院的裁判。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年均40余万件,其中民商案件数占80%以上。湖北全省现有二级大法官1名,高级法官170名,普通法官数千名。除此之外,还有行政事务官员、书记官和司法警察。湖北省高院共设有三个刑事审判庭,四个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两个审判监督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

刚下车子,就被这庄严神圣的建筑物给吸引住了。走进法院我们就遇上了安检这一关,没想到这安检这么严格,每个人身上不能有任何东西,不能带金属和液体的东西,手机要放篮子,通过安检门后工作人员进把手机还你,法院的安检的一丝不苟体现了对当事人的负责,我却感到心安,为了这更加严格的安检措施而心安,更是体现了对普通老百姓的责任心,我佩服安检时工作人员的认真态度,它更代表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一种严谨的司法精神。

庭审现场那位年轻的法官仔细认真阅读并分析案件,耐心听当事人及诉讼律师的答辩,体现了法庭的庄重和法官的一颗责任心及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开审判体现了法庭的公平公正,对百姓的负责,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树立了司法形象,法院的威信。

此次旁听没有想象中的激烈,没有电视电影上看到的精彩,但也收获不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犯罪必定会没有好的结果。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当今社会是个法治社会,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但是还是有人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情,最后只能将他(她)绳之以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做错了事总是要付出代价的,法不容情。

通过这次法院旁听,我了解了诉讼的基本程序,更好地将课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获益匪浅。

5.思修作业之法院旁听 篇五

法院旁听

策划书

时间:2013年11月8号 地点:成都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房屋纠纷

成员:

2013,经房地产公司介绍,卖家与买方签订合同,将自己房产以109万元实收的价格购卖给买房。合同约定,买方在签约2日内付足定金2万元,然后首期款19.8万元,余款按揭支付。卖方在签约后3日内出具合同交与公正人员,委托担保公司。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需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买家按时交付了定金,但由于房价上涨,卖家收受定金后又毁约不卖了,并不配合买方.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然后买方就要求卖方赔偿违约金21.8万元.但被告仅愿意赔付原告损失2万元,不同意履行合同,同时因私下调节时间较长,卖家已将房产卖给另外的一个人.已经不能够在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在私下与卖方调解无果后决定将卖方告上法院.请求法院进行公平的判决.当时被告辩称,买方在后面并没有按时将房款打入自己银行卡内,并且违约金制度只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所以不同意赔偿21.8万元的赔偿,只能适当的进行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6.法院旁听心得体会[最终版] 篇六

之前一直以为,法院旁听可以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审判情况相结合,从而对审判程序有进一步的了解。但是经过这次法院旁听,我发现在法庭上出现的突发状况并不都有固定的处理方式,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判断。这起案件由于被告没有到庭而又无正当理由,所以在经过法庭调查后,法官便以“被告未到场,无法进行法庭辩论”为由,将案件延期审理。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为什么不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回到本案,既然被告无正当理由,何不直接进行缺席判决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在网上搜集了些相关资料,发现原来缺席判决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一是上诉率高,发改率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一些审判人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进行认真审查,往往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到庭质辩,应视为放弃了进行质辩的权利”为由,草率作出判决,造成判决错误。二是容易引发上访。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法院裁判的理念和方法不认同,又没有亲自参加庭审,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败诉后往往不考虑自身

因素,而是怀疑法官偏袒原告,进而上访甚至缠访。三是案件执行难。缺席判决的被告往往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更大,执行的难度加大。所以有时候执行缺席判决比延期审理更加“麻烦”,由此我也能体会到本案中法官的考虑,也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7.法院旁听观后感 篇七

“小品大放演”活动

院社团联法律协会

一、活动背景:

为更深刻了解与学习法律知识,真实地感受劳动合同纠纷在法庭审判的严肃性,让同学们学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法律协会再一次创新推出“洪山区人民法院旁听“活动。

二、活动目的:

1、为了真实了解和学习法庭审判态度,弘扬法制精神以我所学,服务社会,锻炼自己,弘扬法治精神,促进法治教育;

2、通过此次活动,更好的学习法律文化,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3、增强同学们的法制观念,学会知法用法。

三、活动主题:

倾听法律学法用法

四、活动时间:

2012年4月15日9点整

五、活动地点: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六、活动对象:

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院社团联法律协会会员

七、主承办单位: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社团联合会法律协会

八、活动流程:

(一)活动前期准备阶段

1、活动组织策划:组织策划部负责活动前期活动的组织策划。

2、活动申报:会长或副会长携活动规划和活动策划表等活动资料院学生办公室进行活动申报;

3、活动宣传:新闻宣传部做好活动前期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板,海报等形式做好前期活动整体规划。

4、外联部提前做好活动准备工作,负责外联工作,横幅由外联部负责悬挂。此次活动有一个横幅,横幅内容为 “倾听法律学法用法”,用于出行活动时之用。

(二)、活动具体实施阶段:

1、4月14号统计好参加旁听人员名单2、4月15号早上7点在湖工商贸正门集合,7点20出发,乘公交车去洪山人民法院

3、观看9点整的法庭劳动合同纠纷4、11点半会员集合,返校

(三)活动后期总结

九、注意事项:

由活动的相关人员负责好旁听成员的安全。

十、预案:

1、若活动当天突然下雨则将活动延期,天晴晴朗时在进行活动

2、若活动进行时遇到下雨等天气问题,将活动提前解散

十一、经费预算:

车费:100元(总人数:25人相片其他:50元

8.法院旁听观后感 篇八

食科0804班 0103080404

时 间:2011年4月20日 地 点: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组织者:至善学院法律实务课林悠老师 参与者:至善学院法律实务课部分同学及其他

活动安排:主要是到法庭观摩庭审,并与法官互动,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案件庭审的完整程序,加深我们对相关法律程序、法律知识的理解,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的相结合,更准确的掌握法律的内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知识。个人感想:

这次开庭审理的是关于邻里纠纷的民事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是一个多小时的旁听过程以及庭审后与胡法官的互动提问环节让我们在场的每一位同学收获颇多。

先针对案情说一下我个人的看法吧。家住六楼的原告起诉家住二楼的被告把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他们家主卧室和阳台上方的屋顶上,看似一件小事,却引起了一场“侵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呢?众所周日,商品房楼顶是所有住户的公共财产,不单单属于原告本人,因此也不存在侵犯原告产权问题。原告虽出示了此楼内多数住户反对被告的签名信,但是此证据并不够充分,还有部分住户是支持被告的,也有住户是保持中立的。本案争议焦点二,热水器是否应该被拆除?原告坚持诉求拆掉热水器,理由是热水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可能对原告的人生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其实这样的安全隐患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原告并没有切实的证据,比如说楼房屋顶的重量承载、防水性能等各项指标数据,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说明证据等,仅仅说造成了心理伤害不足为证。

对于此案件,起初同学们都或多或少的有一些疑问,但是庭审结束后与法官的交流解开了我们心中的谜团。其一,原告有胜诉的可能吗?有。但是原告的起点错了,他选择状告侵权,楼顶是公共产权部分,被告同样拥有管理应用的权利,因此据此展开的争论都是无济于事的。胡法官也指出,诉讼点的选择也是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或许,原告选择另一种诉求途径,此案件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其二,原告列举了我国房屋法的一些规定,对于某些可能存在的危险,当事人有权请求排除危险。这个“可能的危险”,潜在的隐患如何定义?胡法官指出,由于我国的法律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在法庭上还是以证据为主的,即便是可能的危险,也需要有相关的数据说明或者危害所造成的后果说明方可为凭据来论证。其三,如果原告聘请了专业律师,结果会不会不同呢?有可能。毕竟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还是值得信赖的,在诉讼请求、证据搜索、辩论技巧、法律依据等方面律师都可以给予原告以指导和帮助,诉讼成功的可能性也就大一些。我们不禁猜想,如果本次案件双方都聘请了律师,说不定整个过程会更激烈精彩呢!

在去法庭旁听之前,我也在网上初步了解了一下庭审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前准备阶段、开庭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陈述阶段、评议宣告判决阶段。这些程序是最基础的,以前我总认为按照这些法定的程序一步步往下进行就好了,但是真正的旁听过后才深刻感受到,庭审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在庭审中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比如,此次庭审时原告被告都未请律师,都是自己诉讼,在法庭调查阶段以及辩论阶段,由于急于想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抢着说话;或者是发生双方争吵;或者是多次重复强调一个证据观点,影响庭审进程;以及原告态度强硬,不服法官判决,拒绝在庭审记录上签字等问题。

还好,整个庭审过程都在审判长的控制掌握之中,胡法官不紧不慢的语速、法槌的使用、沉稳的表现,都让我们感觉到了她对审判程序和法律知识的娴熟,丰富的审判经验以及较高的个人素质修养和人格魅力。

此外,这次的旁听也使我看到了我国法律以及法庭工作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对原告和被告权利的重视,以及我国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视和期望。整个庭审过程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的;在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也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各项权利;而且在准备阶段以及最后评议宣告之前,也都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调解等。这些方方面面的细节都使我们感受到了国家以及工作人员对维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构建和谐社会所做的切实工作。

当代社会愈来愈趋向于多元化,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无论对于社会还是我们个人都是不可或缺的。国家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努力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而我们作为一名大学生,国家的栋梁之才,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的理解与学习;同时,努力做一名知法、守法、护法的社会主义好公民。

9.法院旁听观后感 篇九

作者

兰平

旁听制度:浅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制度的设立

在我国,“人大”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享有立法权和法律监督权,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政协”则代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实施民主监督,也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质疑。

事实上,常常出现“人大”、“政协”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包括个案提出意见,要求整改,要求回复。在人代会期间,人民法院也不得不花时间针对人大代表的提案作大量的解释工作,弄得不好还会导致“人大”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不满意。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与“人大”、“政协”的关系该怎样处理?怎样才能处理好?这实在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

笔者所在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历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七个单位层层鉴定的罕见的缠诉案件中,主动邀请人大、政协委员旁听,使案件的审判效果达到了最大化,又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后,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现作以下浅显的探讨,以求同仁赐教。

一、设立人大、政协委员旁听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同时,三大诉讼法也对案件的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作出了明确的、详细的规定。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的,多数的情况是公开的,不公开只是例外,仅是少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公民的代表,也属公民的范畴,自然可以旁听。

以上这些规定,为人大、政协委员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现实的可能性。也为设立人大、政协委员旁听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是不容质疑的。

二、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制度的意义

人大、政协委员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应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2年向全国人大代表报告工作时,也专门说到“通过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旁听案件审判等方式,通报法院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和建议。”

由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特殊身份,对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依法监督,可以增强办案的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对促进庭审的最优化,办案效果的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便于实施切实有效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大”是法律监督机关,“政协”实施的是民主监督。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对审判人员的着装、行为作风是否规范,庭审秩序是否井然,程序是否公正,实体处理是否有据、合法、公平,乃至整个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主要是对程序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更正、调整,提高办案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促进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自然也就避免了暗箱操作,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

此外,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加强了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增进了了解,便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得到人大、政协的支持、帮助,有利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2、促进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较一般公民而言,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法律知识,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他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般都能正面的宣传,由于他们的宣传是持久的,广泛的,在人民群众中产生深远的影响,其效果不亚于一次大规模的普法活动,比如,我院在审理轰动法学界的“二奶案件”中,由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了旁听,他们在日后的宣传中坚持了正确的舆论导向——肯定法院的判决,对“包二奶”这种不道德、丑恶的社会现象予以鞭挞。

因此,对法院的判决,当地人妇孺皆知,并且对“包二奶”这种现象切齿痛恨。所以,通过该案的审理,起到了教育一片的作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庭审后,能真实的感受到法庭的庄严肃穆,有助于他们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他们在日后的工作中为人民法院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防止说情风、托人风、暴力抗法现象的发生,为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公开审理各类案件提供保障。

3、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作用,通过他们的解释,避免缠诉,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大、政协委员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声望,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人民法院的已决案件通过他们的解释、宣传,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让那些打算缠诉、上访的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有力地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制度的规范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时,他们不是以自己的身份参与旁听,而是代表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

同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事后监督,不是个案监督,无权对实体问题的裁量发表意见。为了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落到实处,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1、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可旁听。对本地区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开庭,由人民法院邀请或人大、政协提出而启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申请旁听案件开庭的,应在3日前告知人民法院,听侯人民法院通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人民法院开庭审 3

案,属于履行义务,不计报酬。

3、人民法院指派专人负责和人大、政协联络,应在开庭3日前向人大、政协发出邀请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并安排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开庭的有关事宜。

4、强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带头遵守法庭纪律,因为法庭是庄严的、神圣的。人民法院此时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庭的秩序置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统一指挥之下,即使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不能例外,否则就乱了套,走到了反面。

5、由法院指派专人给应邀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旁听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佩带旁听证按时到庭参加旁听。

使其和一般旁听群众区别开来,自觉遵守、维护法庭秩序,在旁听群众中起好表率作用。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神圣感、使命感体现出来。

6、人民法院为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排好旁听席。

一则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形式规范起来;二则使他们看得明,听得清审判活动的全过程,保证旁听有实在的效果。

7、提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注意,在旁听时既要注意自己的特殊身份,又不能搞特殊化,明确既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如果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应当在闭庭后,采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不得在庭审中提出,干扰审判活动的进行。

8、人民法院应加强同人大、政协的联系、沟通,主动搜集旁听案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回来的信息,及时查漏补缺,改进工作,力争上台阶。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作为前进的不竭动力,这是设立该项制度之目的。

总之,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制度,有利于“人大”、“政协”走进法院,了解法院,理解法院,支持法院,乃至支持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各项改革,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上台阶,应将这一新举措制度化、日常化。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若干规定(试行)

第1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人民法院案件庭审制度,保证人大、政协切实有效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行监督,提高人民法院的执法水平,保证公正高效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指经正式选举产生的任期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级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

第3条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可旁听,对本地区重大的、有影响的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4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开庭,由人民法院邀请或人大、政协提出而启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人申请旁听案件开庭的,应在3日前告知人民法院,听侯人民法院通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人民法院开庭审案,属于履行义务,不计报酬。

第5条人民法院的监察室负责和人大、政协联络,应在开庭3日前向人大、政协发出邀请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并安排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开庭的有关事宜。

第6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佩戴人民法院发放的旁听证入庭旁听。(2)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在人民法院安排的专用旁听席就坐。(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在开庭前,按时到庭旁听。(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带头遵守法庭纪律,维持法庭秩序。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对审判活动有意见应在闭庭后,采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不得于庭审中提出,干扰审判活动的进行。

第7条人民法院在案件宣判前或宣判后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8条人民法院应加强同人大、政协的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主动搜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回来的信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10.法院审判旁听活动方案 篇十

法院审判旁听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09年12月2日上午9:00

二、活动地点:平潭县人民法院

三、活动主题:感受法律威严,共促和谐稳定

四、活动目的:接受警示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警示全体学员必须严格要求自我,加强自身行为、思想的修养,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做一个遵纪守法、为民谋利的好干部、好公仆,坚定廉洁奉公、干净办事的决心。同时,了解法院审判流程等常识,便于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另外,青年干部旁听庭审,便于发现自身在执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能力,避免因举证不当等原因造成庭审被动。

五、活动内容:1.审判旁听;2.参观院容院貌;3.观摩座谈。

六、参加人员:青干班全体学员

七、前期准备工作

1.由班委会与平潭县人民法院、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联系,协调并选择恰当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

2.召开班会,向学员说明此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提出具体的纪律要求和注意事项。

3.与法院协商活动的具体内容和组织形式。

八、人员分工:

1.由班长丁瑞武负责与平潭县人民法院进行协调,确定旁听的具体事宜和审判观摩座谈会议程。

2.由蔡云玲负责与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协调,选取公诉意义较大的案件。

3.由各组组长负责明确该组学员参加名单。

4.由丁瑞武负责协调广电局,邀请电视台记者采访报道。

5.陈朝铨负责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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