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借款合同范本

2024-07-07

担保人借款合同范本(精选9篇)

1.担保人借款合同范本 篇一

借款人(甲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抵(质)押人(乙方):

法人代表:

住所地:

债权人(丙方):

住所地:

第一条 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丙方借款.乙方自愿为甲方以下内容的借款提供抵(质)押担保。

(一)借款用途: 。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小写): 。

(三)借款利率:借款月利息率 逾期则在此基础上加收 。

(四)借款期限:自 _____年_____ 月 _____日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第二条 丙方承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于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足额向甲方提供借款。

第三条 抵(质)押担保物

(一)抵(质)押质物名称:

(二)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不影响丙方行使抵押权。

(三)抵押物保管:由乙方自行保管。(其房产证、土地证由丙方保管)

第四条 甲方承诺:

(一)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挪作他用;

(二)保证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还款。逾期则加付利息 _____。

(三)甲方委托丙方将上述借款中的_____ 。

第五条 本合同是借据的组成部分,与借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是甲、乙、丙三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友好达成的。就本合同和借据的全部内容,经甲方和乙方提请,丙方已作了详尽的说明和解释,现甲、乙、丙三方对本合同和借据全部内容的认识完全一致。

当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甲方和乙方对丙方的要求放弃抗辩权。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2.担保人借款合同范本 篇二

关键词:借款合同,法律,效力

对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具体经济活动所持的态度。因经济活动而签定的合同被确认为有效, 则表明法律对该经济活动的认可, 而一但被确认无效, 则表明该项经济活动为法律所不容许。合同法在注重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立法宗旨前提下, 确立了依法自愿原则这一确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并赋予这一原则以全新的含义, 表现在: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 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 企业间资金拆借由来已久, 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目前市场化经济时代一直存在, 并且随着市场经济脚步的加快, 亦有快速发展之势。然而, 在这些活跃的资金借贷活动中, 也深藏着很多的不规范性, 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因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学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一、合同法确认合同效力的意义和原则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国家的直接干预, 将国家的宏观调控置于市场规划之中, 直接赋予各市场主体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 从而参与竞争, 求得发展。宽泛的无效合同制度, 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因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 双方当事人就要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已经履行的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这种返还不但意味着订约目的不能实现, 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无效合同过多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也妨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合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不能全力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 因此要进行改革。

对经济合同效力的确认原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对具体经济活动所持的态度。因经济活动而签定的合同被确认为有效, 则表明法律对该经济活动的认可, 而一但被确认无效, 则表明该项经济活动为法律所不容许。合同法在注重鼓励交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立法宗旨前提下, 确立了依法自愿原则这一确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并赋予这一原则以全新的含义, 表现在: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 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

由于旧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界定很宽泛, 导致的后果只能是过多的干预, 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 使得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 畏首畏尾, 得不到法律的最有效的保障。如前所述, 新合同法严格界定了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对此我们应当明确法律、法规的范畴, 对于一些违反地方性法规及某些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应不在此列, 不属于合同法界定的无效合同范畴。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审查的一方面是主体资格问题, 某些特殊行业, 在从事经营活动时, 必须取得相关资质, 或为某种许可;另一方面, 要对合同的内容、标的物进行审查, 是否为禁止流通物等。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而为之的行为, 则是当然的无效。而新合同法并未对违反地方性法规及某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出无效的界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二、维持借款合同效力的立法趋向

在我国《合同法》施行之前, 借款合同适用的是1981 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借款合同, 根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第七条规定,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于1993 年修订一次, 相应条款被修改为:“借款合同, 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借贷的几个司法解释, 包括前述最高院的批复 (法复〔1996〕15 号) 就是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出台的, 是对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的解释。比如:“……明为联营, 实为借贷, 违法了有关金融法规, 应当确认合同无效”的规定 (法经发〔1990〕27 号) 、“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的规定 (法发〔1996〕19 号) 等等, 皮之不存, 毛将焉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新的《合同法》取代了旧的《经济合同法》, 已经改变了那种一直以来“认为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无效”的观点, 进一步缩小了无效合同的法定范围, 除符合法定情形合同无效外, 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正式施行后,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司法解释 (即法释〔1999〕19 号《〈合同法〉解释 (一) 》) , 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009 年4 月, 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司法解释 (即法释〔2009〕5 号《〈合同法〉解释 (二) 》) , 坚持从宽认定合同有效的态度, 严格适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进一步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 项,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作出了限缩性解释, 将这里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也就是说, 在细分强制性规定为取缔性或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之后, 认为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确认其为无效合同。

三、变相借款合法化的法制环境

1999 年新的《合同法》不再使用“借贷”的措辞, 而统一采用了“借款合同”的称谓。在《借款合同》一章中, 没有把借贷行为界定为金融业务, 没有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 贷款方的主体资格也并未完全局限于金融机构。并且《合同法》还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 企业之间有些借贷行为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合法解决。

在此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当年的2 月9 日发布《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3 号) 。其中明确规定,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在法理上并无不同, 企业作为合法的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 只要意思表示真实, 不应与民间借贷区别对待。

2005 年2 月9 日, 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实际上就是一种质押担保性质的借款, 依附借贷法律关系而存在, 典当合同就是一种抵押借款合同。按规定, 从事融资活动, 必须遵从有关金融法规。典当商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 应视为非法机构。然而作为一种融资手段, 典当业的兴起, 反映了社会对多种融资方式的需求。

典当行自复出以来, 其主管部门历经央行、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目前的《典当管理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 仅属于部门规章, 层级和效力远远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自2000 年8 月, 典当行监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国家经贸委, 似乎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随之取消, 但本质上仍属金融业务范畴。目前《典当管理条例》已处在国务院的积极研制之中, 或许有望在明年出台。

2005 年, 我国修订通过新的《公司法》。《公司法》及“三资企业法”, 均未限制公司的资金不可借贷给关系企业。另外, 从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实际做法来看, 我国税务机关对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不但未限制, 而且在依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5 年4 月17 日发布《关于印发< 营业税问题解答 (之一) > 的通知》 (国税发[1995]156 号) , 其中第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 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通知的部分条款虽然已被后来的国税发[2009]29 号文件予以废止, 但上述规定仍被保留, 至今有效。

2001 年11 月,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企业间借贷问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建议放开企业间借贷。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 企业间借贷普遍存在;第二, 《合同法》并没有明确禁止;第三, 既然民间借贷已经放开了, 再继续禁止企业间借贷, 对企业“不公平”。据介绍, 最高院正在制定的《合同法》分则第12 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释, 也在考虑对企业间借贷是否有条件地开启一律禁止的大门。

而对于变相的企业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也已作出一个与以前大不相同的司法解释, 2004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 号) 第6 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该解释实际上就是确认了这种以垫资为表现形式的企业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看来, 完全禁止企业间借贷是转型经济时期的一种无奈选择。央行也注意到了“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 采取了一些变通方式, 比如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同时, 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 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企业间借贷的“创新”形式, 比如私募基金等等。

四、公法、私法相互协调而发挥作用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且一些取长补短、调剂余缺的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还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金有效地利用起来, 降低交易成本, 拓宽融资渠道, 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那么,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就可以放任不管吗?金融毕竟是国家的经济命脉, 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不能游走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 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前述国务院颁布的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至今有效, 但其性质是行政法, 属于公法, 不能直接当做判定合同效力的法源依据。尚且该办法, 已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作出了明确界定。企业之间借贷, 其借款对象不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其贷用资金属于自有资金, 不是转手放贷。此贷非彼贷, 与金融业务中的借贷截然不同。

法律一向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公法多为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法律, 一般而言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无效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 完全打破了当事人对自我财产的自主安排。大量、经常和不加控制的宣告合同无效, 必将灭杀市场活力, 浪费社会资源。如若非法经营, 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自有行政法律甚或刑事法律予以相应制裁。

《〈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对如何适用第52 条第 (五) 项规定的规定, 解决了正确协调公法与私法关系的重大问题。我们既要严格遵循国家的立法意志, 严惩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 也要防止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滥用, 不恰当地扩大无效合同的范围, 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 损害交易人的合理预期和交易安全。一般可以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当属有效。

参考文献

[1]吴合振.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2]姜振颖.合同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

3.担保人借款合同范本 篇三

宏华公司向信同公司借款500万元,伟财公司和发顺公司用房产和土地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因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上法院,如再不还款,则担保人将面临卖房还债的危险。2012年12月3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解除信同公司与宏华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宏华公司偿还原告信同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被告宏华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则拍卖被告伟财公司位于西湖区的房屋和被告发顺公司位于西湖区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债务;被告杨剑、徐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信同公司与宏华公司于2012年4月9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宏华公司向信同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按月利17‰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如借款到期,宏华公司未按约偿还的,自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借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按月利率17‰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计收复利。如宏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本息,信同公司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收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借款,解除合同。

同日,伟财公司和发顺公司为宏华公司借款与信同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伟财公司用其位于西湖区的房屋,发顺公司用其位于西湖区农场的土地使用权,共同为对宏华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担保范围: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当日,杨剑、徐前分别向信同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2年4月28日信同公司依约向宏华公司汇出借款500万元,借款汇出后,宏华公司仅支付利息至2012年7月15日,自2012年7月16日至今未支付利息。故信同公司提出如上之诉,要求依法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承诺函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宏华公司不按约还款,原告有权要求借款提前到期,收回全部借款本息。被告伟财公司、发顺公司、杨剑、徐前均未履行保证责任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借款人被告宏华公司公司还本付息,保证人被告伟财公司、发顺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杨剑、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没有及时归还借款,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通联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南昌市嫁妆街33号)研究室

联系电话:0791—86781828(办)

4.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篇四

出借方(甲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借款方(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担保方(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

1.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3 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99倍,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结束。

4.6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5.1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提前还款。

5.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 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0.3%的标准计收迟延违约金。

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3.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6.3.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7.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7.2.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云南昆明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5.银行担保借款合同 篇五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银行担保借款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银行担保借款合同1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贷款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全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补充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担保借款合同2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担保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实际发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编号为_________的购房合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的基础上(上/下)浮_____%,执行年利率为_____%。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贷款人将对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公告,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本款所述基准利率以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准。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以下第_____种方式计收罚息:

(1)按照万分之_____(大写)的日利率计收罚息。

(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清偿之日为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五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第六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账号或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以支付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__________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以支付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金额划入开立在贷款人处的指定账户内,账号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以下第_____种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采用利随本清还款法。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_____日。

3、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_____日。

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定日/借款对应日)为还款日。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借款月数

每月还款金额=————————————————————————————

(1+月利率)借款月数-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借款月数

(3)其他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金额参照还款计划表。

(三)、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偿还当期及逾期本息,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当期及逾期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及划收金额。贷款人不划收的,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四)、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承诺按本条第2款约定支付补偿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2、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_____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偿还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3、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三万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或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十条 债权债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通知后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4、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进行扣收。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5、当抵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买卖双方就本合同第二条所述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担 保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的,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追索,在通知后可直接向保证人帐户中划收有关款项;

(3)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6、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

1、抵押人自愿以下列财产(详见编号 的《房地产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物处置费、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6、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如抵押人要将抵押物出租的,须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售或其他形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若抵押人拒绝恢复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若抵押物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无过错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7、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在与贷款人共同商定的保险公司处办理有关保险,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贷款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从抵押人账户直接划收上述保险费用。

(4)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预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违 约 责 任

第十五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十六条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3、4款的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六个月。

(4)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6)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与保证。

(7)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8)保证人未履行第十三条第6款的约定义务。

(9)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3、保证人、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 他 事 项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各方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费用,采用下述方式承担:

(一)由签约方约定由

承担 费用。

(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以

方式承担费用。

(三)由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

费用。

1、保险、评估费用。

2、保险、评估、登记、公证费用。

3、保险、评估、登记、公证、鉴定、鉴证费用。

4、其他 费用。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其他管辖方式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自登记之日或抵押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_____份,登记部门_____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五条 提示

贷款人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可向贷款人进行征询。贷款人应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做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担保借款合同3

甲 方(资金方主办人):

乙 方(担 保 银 行):

丙 方(借 款 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诚信、互利、公平的原则,就借款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担保合同》如下:

一、甲方同意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为 公司担保人民币 亿元整。年利率8%,即人民币 万元整,一次性综合服务费7%,即人民币 万元整。第一年总计支付人民币 万元整。

甲方接到乙方《(还本付息保函)预开通知书及邀请函》,经核实无误,伍个银行工作日内,安排 先生(商),在华人民币 亿元整,转入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甲方专用账户。

二、款到乙方三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开立 先生户名的专用账户和进账单,并在银行《还本付息保函》上签章,一并交给资金方主办人 先生,乙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负责支付本年借款利息8%,即人民币 万元整,和一次性税后综合操作费7%即人民币 万元整,交给资金方主办人 先生,否则,按动款时间,每亿元每天 元计算赔偿给甲方,本金提回,本合同终止。

三、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五年。每年 月 日前,由乙方支付利息8%,计人民币 万元整,交给资金方主办人 先生,直至借款担保合同期满为止,逾期不能足额支付利息,本金提回,本合同终止。

四、担保银行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以资金方式一次性还清本金,出现不良资产、转款失误、企业破产、项目停工、企业兼并等,均由乙方和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乙方根据担保规则和本合同条款行使职权,乙方有权支配甲方专用账户的资金,甲方不得干预。出现失误由乙方负责归还本金。

六、乙方和丙方做好项目评估,办好贷款手续,按进度用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安全。

七、丙方按期向乙方交纳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由乙方转付给资金方主办人 先生。

八、其他:

(一)、甲方按合同约定保证资金按时如数到位,否则,按丙方所缴纳备用金的150%赔偿给丙方。

(二)、签订本合同,丙方暂交备用金每亿元每天仟分之五共20万

元在双方共管帐户。丙方负责办理乙方在银行《〈还本付息保函〉预开通知书邀请函》上按时、完整、无误签章,提交甲方确认,确认无误,甲方退回备用金,否则不退。

本《借款担保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后附银行《(还本付息保函)预开通知书邀请函》,缺一无效。

本合同翻印、复印、过期无效。

甲方(资金方主办人)签字:

(相关资料办理开户是提供)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担保银行): 银行(公章)

行长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

经办人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

电话: 传真: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公章)

总经理签字: 身份证复印件:

电话: 传真:

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时间: 年 月 日

银行担保借款合同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一、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说明

随着《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律的出台,总行1992年印发的《借款合同制式示范文本》已不适应新形式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借款合同管理,依法规范我行担保贷款行为,总行根据新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结合几年来的信贷工作实际,起草了新的担保借款合同文本

和相关重要凭证。现作修改说明如下:

(一)合同文本种类

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试行)》有关担保形式的不同规定,结合农业银行普遍推行担保贷款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原来两类担保借款合同修改为三大类共五种,即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二)合同文本形式

为便于信贷操作并符合我行习惯作法,新合同文本的制定沿用了将主合同(即借款合同)与抵押、保证和质押等从合同合在一起的作法,使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能在一份合同文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

(三)合同条款

1.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在合同中规范了借款合同所必须具备的七要素,即:贷款各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或违约责任。同时在担保条款中,对《担保法》规定必须具备的保证期限、担保范围、质物移交时间等要素作了规范性的表述。

2.针对当前企业转制过程中针对银行贷款出现的逃债、废债等情况,在合同中增加了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和违约责任。

3.为了避免“一般保证”给贷款人带来的麻烦,新文本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新文本强调了对借款人履行合同的约束,规定了8项约束性条款和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实际操作中可灵活掌握,只要不是恶意逃债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行为,也可免于制裁。

5.为了避免出现贷款人提前收贷时保证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新文本中增加了“贷款人依法或依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条款。

6.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新文本中有关纠纷管辖的条款只明确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如果合同各方愿意仲裁解决的,可在“其他事项”中约定仲裁条款。

7.“抵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签章并依法设定抵押之日生效”,如抵押借款合同签定后,应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不去登记,则已签定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质押借款合同自各方在合同上签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如质押借款合同签定后,出质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移交

质物的,则已签定的质押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注意的是,合同生效之前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8.为了确保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或质权,新文本规定了对抵押人和出质人的约束性条款及违约责任。

9.为便于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新文本规定,“贷款人依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实际执行时,对此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慎重使用,避免引起纠纷。

(四)相关凭证

为了和新合同文本内容相配套,设计了“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借据”(共五联)、“抵押(质押)物品清单”、“权利质物清单”、“房地产抵押物清单”等重要凭证。

1.设计新的“借款借据”是为了适应“最高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需要,这两类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都以借据为准,借据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完整,而且要有双

方的签章。

2.在抵押借款合同中,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占有很大比重,为此我们根据房地产抵押的特点,专门设计了“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其中“土地使用面积”一栏是在用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用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填写的。

3.“抵押(质押)物品清单”同时适用于抵押借款合同和以动产作为质物的质押借款合同。

4.为了确保抵押(质押)的效力,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和“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中设计了抵押人(出质人)“主管单位意见”栏和“财产共有人意见”栏。

(五)使用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借款合同和有关凭证的各要素一定要填写齐全、防止漏填、错填。除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外,如需增加条款可在“其他事项”中填写。

2.各种借款合同要和有关凭证配套使用,避免合同与凭证不配套或内容不符。

3.合同中“贷款种类”一栏填写“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中的一种。

4.借款合同和借据中“还款方式”一栏应填写“利随本清”,“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分期还本”等内容。

5.保证人保证期间由合同各方商定,一般应掌握在贷款到期后2年。应注意保证期间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

6.关于“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最高贷款限额”是指余额还是发生额,目前分歧很大,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为慎重起见我们在合同中仍用“最高贷款限额”一词,如当地立法及司法部门认为可以按“余额”操作,可在使用的“其他事项

”中约定“最高贷款限额”是指“最高贷款余额”。

(六)编制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担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由总行法律顾问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由于该套文本为示范性文本,各行可根据自身情况掌握使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法律顾问室,以便做进一步的修改。

附:二、示范文本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农银保借字____第____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________;

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贷款金额_________(币种及金额大写)。

(三)贷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还款方式_______(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____年__月__日归还_____元)。

(四)利率为月息____‰,按____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保证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四、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延期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

率____计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

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九、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一)(二)

(三)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

| 借款人 | 贷款人 |

|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银行担保借款合同5

农银借合字第______号

经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算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用 款 计 划分期还款计划日 期金 额日 期金额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份,按规定加收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__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方追偿。

第五条 抵押财物由_______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份加收_______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 在借款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

借款方

借款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方

贷款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6.担保人借款合同范本 篇六

关键词:金融机构 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监管

近年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通过诉讼手段催收贷款,涉及金融借款案件逐年增多。尽管金融机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金融借款的案件胜诉率很高,但实际执行到位率却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虽然有客观经济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但某些金融机构片面追求业绩,在发放贷款和管理贷款中不能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也是其中重要且不容忽视的原因。

一、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些金融机构在贷款时不按规定操作,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就盲目放贷;有些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权属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实现上述权利的可行性审查不实就轻易放贷;有些银行个别人员甚至发放“关系贷”、“人情贷”、“金钱贷”等等。这些违规放贷和腐败行为直接导致了日后贷款难以收回,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1、贷款前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审查不严

难以执行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很多都没有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过认真的考察。而诚信度由一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诚信度的高低有无,与贷款能否按时偿还息息相关,所以对借款人的诚信度考察必不可少的。而被诉的大多数此类案件,金融机构很多都无法提供涉诉借款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这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而且会直接导致审理难、执行难。甚至于有的案件在起诉后,才发现有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早已下落不明,有的早已身患疾病,自身日常生活都无法保障,对贷款更无能力偿还。

2、贷款过程中贷款手续办理不规范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部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人所使用的身份证是过期身份证,更有甚者,部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签字竟然不是其本人,而当时办理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此又很模糊,叫不准,只好进入司法鉴定程序。上述情况的出现,说明在部分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行业规范流于形式,没有严格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筑牢每道防线。

3、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相一致

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有些用款人还是案外人,且信用程度很低。例如滕州法院受理的几起五户联保借款案件,就是借款人之间相互担保,共同借款造成的。加之五户联保对象多是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群,此类贷款放出后,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担保人三者构成了一个很微妙的相互作用的关系,有些贷款人或担保人便想借此逃避还款义务,有的贷款人和担保人窃想事不关已,便高高挂起。而一旦面对贷款清偿时,对贷款的追偿就会出现互相推诿、互相指责的局面,既使有偿还能力的人,也是能推就推,能拖久拖,很少主动偿还贷款的。

4、实际贷款用途随意变更

很多金融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借款用途栏填写的内容截然不同,有些用作了房地产开发,有些用于了土特产经营,有些用于了日常生活消费,或者用于了其他的生产经营用途。如此情况,往往在贷款发放前和贷款使用过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已是心知肚明,而贷款却照常发放和挪作他用。借款人对双方约定的借款用途存在预期违约,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又存在实际违约,所借非所用也就必然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5、对担保人审查不实,担保人缺乏担保能力

有些银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实力审查不严,使一些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单位成为担保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担保流于形式,起不到代偿的作用;有些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抵押物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等不按规定到房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当为同一抵押物引起诉争时,办理过登记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履行登记的当事人只得在抵押权人全部受偿后,才能按比例与其他债权人享受同等的权利;有的银行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时,对抵押物不实行监管,造成抵押物流失,抵押权无法实现。

6、“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的存在

有些借款人利用银行间的竞争,从多个金融机构开户,以规避监督,有的故意用租赁、承包及自行开办的企业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他们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采用贿赂手段拉拢腐蚀有关信贷人员。有的用自己的甲或乙公司借款互为担保;有的用同一标的物与多家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等。致使日后贷款无法收回。

7、贷款后对贷款的用途及偿还能力监督不利

借款用途审查在金融系统贷款发放中是一个重要环节,在借款合同中也必然有明确的约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借款用途违约的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具体关系到此笔贷款能否发放,放款数额多少的问题。但是目前金融机构对于所发放贷款用途的贷后考察及借款人偿还能力的贷后监督,无具体的可行性规定。贷款不按合同约定使用,随心所欲、无节制的滥用,势必大大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8、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

金融机构不及时行使诉权,也是造成债权清收困难的因素之一。许多金融纠纷案件金融机构在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或部分偿债能力时不起诉,而是采取各种方式长期催要无着后才诉至法院的。特别是因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或有关人员从中渔利而导致的纠纷,往往要等到负责人更换后才起诉,这些案件因事过境迁,有关企业已倒闭或濒临破产,即使法院判决也难以执行。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

由于上述问题,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的缺失,造成了金融合同的纠纷,这些纠纷已不是单纯通过法律的途径就能够解决的,很多隐患和风险在贷前即已存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事后用法律手段弥补,效果有限且不能治本。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监管、严格按章办事、完善制度才是根本。

1、强化内部建设,加强监管能力

目前,就商业银行自身讲,要从加强自身建设、规避风险的发生入手,这是金融机构加强监管的重要途径。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完善内部考评机制。金融机构不能仅仅按照业务量来对职工进行考核,兑现奖惩,更要讲信贷的安全性作为重要的考核目标,避免基层业务人员片面追求业绩而造成盲目放贷、贷出不管的现象。第三要加强管理和检查力度,提高依法开展业务的自觉性,坚决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因规避规章制度而留下风险和隐患。同时,要将近年来的一些典型案例编撰成册,作为普法教材。通过这些生动鲜活的案例,增进各经营者对各项业务活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的了解,从而在日常决策和操作中加以警觉。

2、坚持法律审查和法律咨询工作的风险控制力度

一是坚持严把法律性文件审查关。要规范金融秩序,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完善贷款手续,特别是担保手续,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堵塞漏洞,减少失误,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保信贷质量,只有从源头上控制住,才确保不出风险或少出风险。不仅审查法律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而且关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尽力避免纠纷或案件的发生。二是坚持法律人员介入业务经营活动。法律工作人员置身于业务发展始终,千方百计为业务部门出谋划策,深入研究业务部门的需求,透彻了解其业务背景,在此基础上量身定做法律解决方案。同时,需要法律人员积极参与重要决策会议,深入分析决策事项,全面理解决策背景,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建议。

3、规范监管程序,确保贷款质量。注意处理好经营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对于准备开展的新业务,应当进行法律论证,寻求相关的法律依据,或者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或请示,以求获得政策支持,避免出现漏洞。规范监管程序是保障借款质量的前提条件。坚持以规范的监管程序,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和审批制度,跟踪案件进展情况,规范贷款管理;要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增强依法办事观念,杜绝“人情款”、“关系款”,并建立有效的信贷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通过与客户的充分沟通,强化疏导和解释工作,努力化解投诉及诉讼案件;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和社会关系优势;积极做好涉诉案件材料的整理移交和沟通协调工作;加大不良个贷法律催收力度,通过送达律师催收函、加大执行力度等形式,促使借款人主动归还欠款,大大降低贷款不良率。对于借款人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在贷款发放后应进行定期考察和实际监督,并将此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如借款人所借非所用或经济状况恶化,影响到贷款的偿还,可根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将贷款收回,以免贻误还贷时机造成损失,将有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7.三方借款合同担保 篇七

()借字第 号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借 款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借款用途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 在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抵押登记办理完后,由出借人将该借款转入借款人在 银行所开账号。姓名,账号为。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收据为准,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为: ‰(月利率)。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抵押登记、担保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详细资料,办理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登记、公证及反担保手续。

第七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应按月还息,还息日为每月的 日,逾期的按双倍的逾期利息支付罚息。

第八条 借款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第九条 借款人保证按照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违约还款的,按到期借款顺序归还,先还违约金、罚息、利息、后还本金。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应提前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借款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经出借人同意的,借款人应多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以上约定的罚息、违约金借款人应直接支付给出借人。

第二章 保 证 担 保

第十二条 为保障出借人的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出借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十四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十五条 出借人和借款人变更主合同主要内容或转让债权或债务的,必须书面通知送达保证人,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住所、联系方式、单位迁移、资产减少以及负债情况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内有下列行为的,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

3、借款人向出借人或保证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资料;

4、借款人因借款行为受到刑事责任处罚的;

构成违约的应当向出借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20%。如果不足弥补出借人的,应赔偿出借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借款人违约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的,出借人为实现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担保人对此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借款期限到期后,如借款人提出要求,可以延长合同期限两月,该延期期间的利率同合同期内的利率,该延期仅限一次。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借人可提前收回借款或提前宣布合同终止。

第五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妥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三方另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重要提示和提醒: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条款均无疑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相关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 3

理解,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异议。

本合同一式肆份,三方各持壹份,自各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8.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篇八

出借方(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借款方(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担保方(丙方)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因乙方经营所需,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担保事宜特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万元),借款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利息按月息分,先借后付息,按月结清,本金到期归还。若乙方不按期还本付息,逾期部分按月利率4%加收违约金。

三、乙方因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四、丙方保证人承担连带借款人的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甲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含催讨差旅费、诉讼费、代理律师费等),保证期限至所有借款还清为止。

五、如乙方违约无法偿还借款及利息,甲方有权对乙、丙方负责人的财产同时或单独进行上诉追查。

六、借款期限内若乙方或丙方被宣告破产及被解散擅自负责企业体制,未经甲方同意,乙、丙两方转让、处理其资产及其他任何有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七、丙方为了经营需要,近几年向乙方借了大量大额资金,造成了乙方资金困难,故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事实。

八、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三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各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丙方盖章、签名:

9.担保人借款合同范本 篇九

关键词:保险合同;复效;如实告知

一、如实告知义务及合同复效的一般规定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像保险人陈述。《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看出,我国采用的告知方式为询问告知,并且告知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履行的内容是与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有关的重要事实,这些重要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承保 后采取什么样的费率,即按正常收费还是按特殊费率收费至关重要。

保险合同复效,复效建立在合同中止的基础上,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是在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中,投保人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逾期60日未交保费的,中止复效一般只存在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止后有两年的复效期,在复效期内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合同复效后,保险期间继续计算。复效期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合同复效与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关系

(一)复效后原合同继续有效,不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首先,要明白合同的中止与终止是不一样的,中止只是效力暂停,终止则是合同结束。所以此点表明合同中止是原来的合同,效力暂停是原合同,那么合同复效的仍然是原合同的继续有效,而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合同。其次,合同的复效条件仅仅是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补交保费即可,而一个新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有新的保险标的,以及重新确定保险金额,约定保险期间等等的约定或者规定,但是《保险法》中关于合同复效并没有这些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什么变化,所以复效的仍然是原来的合同。最后,死亡保险中的自杀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的时间段分为两段,合同成立之日起和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由此可见,复效与成立新合同是不同的,复效不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

(二)复效后的保险期间继续计算。在《保险法》44条规定的自杀条款中,是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期间是自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或者是复效之日起满两年,所以这里的复效期间是重新计算的。

(三)告知义务是法律上的先合同义务。对于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在保险人询问,投保人告知时,保险合同是尚未签订的,因为投保人告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多少,所以在这个时间上保险合同双方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要成立合同,还处于一种考察阶段。而且这种告知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义务,又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所以应为一种先合同义务。而合同的复效,是合同的继续有效,合同的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如实告知的先合同义务此时就不存在,那就不能再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从上文可以明确的得出一个结论: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原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如实告知义务只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所以在合同复效时,保险人不应当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也无此告知义务。

三、关于合同复效保险人可以了解投保人情况的思考

考虑到保险人面临的风险问题以及对投保人的信赖,可以考虑在保险合同复效时,就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内的情况,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询问了解,但不能要求或者规定投保人不告知就产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后果。如果被保险的风险确实增大,那么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危险的增加,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可参照《保险法》的规定类似规定,赋予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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