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4-11-17

《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共11篇)

1.《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篇一

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3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2年11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

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行使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的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石拐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行使对所属城区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金额不得低于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60%。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依法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购储备土地,可以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凭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计划和划分的范围,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手续。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的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赁、抵押和交易。

实施前款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尚未搬出的房屋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损坏房屋结构等影响生产、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条例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异地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房屋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监管;办理拆迁安置资金的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监管,使用拆迁安置资金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和办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当遵守评估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批准临时建筑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六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拆迁范围内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类别房屋的,应当对被拆迁人原地调换,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也可以异地调换。在拆迁范围内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类别不同房屋的,按原房屋用途实行异地调换。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以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房屋承租人放弃安置的,拆迁人也可以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70%的价格收购房屋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剩余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30%部分给付房屋产权单位。

第二十九条 拆迁具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原购房人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拆迁人对其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和私有自住房屋的所有人需要安置的,应当由拆迁人给予安置。安置房屋与原住房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原住房的重置价与安置房屋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的房屋建设综合成本价和房屋市场销售价购置,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认定为经济特困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执行前款规定仍无能力购买安置房屋的,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

前款所称的经济特困人员,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或者虽然产权明确,但至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时该房屋无人使用,而且产权人未向拆迁人主张权利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建筑设计规范、具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十四条 过渡用房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对被拆迁人一次性安置的,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的,由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二倍搬迁补助费。第三十六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除按本条例进行补偿安置外,对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因房屋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四)提供无合法产权或者不具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安置用房的。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不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擅自拆除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视情节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违反评估规范,显失公平,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合同约定的评估服务费二至四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发布拆迁公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第四十六条 违法拆迁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违法拆迁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法阻碍拆迁工作造成损失的,违法阻碍拆迁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包头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3日年05月01日(地方法规)

实施日期:2003

2.《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篇二

关键词:包头市,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养护管理

近年来, 包头市在绿地设计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 然而还存在栽培树种单一、养护不到位等问题, 本文总结了包头市的绿地设计和养护的要点, 以供园林设计和养护工作者参考。

1绿地设计的要点分析

1.1 合理利用植物的色彩和形状

在寒冷的冬季, 包头市城市绿地的整体基调是灰、黄、褐色为主, 能够开花的植物非常稀少, 在城市绿地景观规划、设计和营造中, 应该根据花、枝、芽、叶、果的色彩周期, 合理地搭配早花和晚花的植物品种, 给色彩单调的冬季增加一抹亮色。同时, 要合理利用植物枝干和形态的特色美感, 如红瑞木的红色枝条, 金叶榆的黄色枝条, 迎春的绿色枝条, 以及侧柏、龙柏等优美的形态[1]。

1.2 考虑植物生长习性与包头市寒冷多风气候的适应性

实际设计时, 一是要选用树冠紧密, 木质坚韧, 根系强大深广、抗风力强的树种, 如马尾松、黑松、圆柏、榉树、胡桃、白榆等;二是要进行合理密植, 增强其抗风力, 除非为了某种特殊情况或原有老树的保留, 否则在设计时要少用或不用孤植树或稀植树的设计方案, 而且种植时要深坑栽种, 避免小树和幼苗被风吹折或倒伏。春季多大风天气, 常发生枯枝被风吹断伤人的事件, 所以在小区绿地设计中, 要特别考虑到这一点, 一些高大的树种要远离人群密集的活动地区, 如小区广场、道路两侧、住宅楼门口左右等处, 以保护居民人身安全, 避免风害事故发生。

1.3小区绿地设计需考虑周围建筑风格和居民审美层次

小区绿地设计和布局与居民生活质量息息相关, 对居民休憩、调节小气候、净化空气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绿地布局时要考虑到居民的行走路线和习惯, 采用混合型绿地布局可以使生活居住区获得最大的绿地接触面, 也利于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持;栽植大树时要考虑低楼层居民的传统习俗和风水观念, 如槐树象征厚德载物, 杨树象征生机勃勃, 而柳树等易招惹蚊虫的树种不建议种植在一楼窗前。

2包头市绿地养护管理要点

2.1 树立科学规范、以人为本的养护理念

城市绿地养护是一门综合植物学、园林工程、园林设计、土壤学、气候学、行为心理学等多学科的学问。目前, 包头市各类园林绿地都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在做绿地养护时, 必须保持科学的态度, 坚持科学的原则, 做到结合及时性、适度性、系统性三大原则[2]。

2.1.1 及时性原则。园林绿地养护的主要对象是芳草花木, 这就要求各项工作根据植物的需求及时进行, 否则会带来不良效应甚至无法挽回的损失。例如, 未及时喷灌, 就会造成干枯、萎蔫直至死亡, 花木死亡后就无法再挽救等。

2.1.2 适度性原则。绿地养护既是一门科学, 又是一门艺术。例如修剪整形时, 要根据设计意图和造景需求, 把握好度才能展示造景艺术, 体现绿地建设目的。

2.1.3 系统性原则。一方面, 应把绿地养护的灌溉、施肥、修剪整形、病虫害防治、清除杂草等环节作为一个系统, 统筹兼顾, 使之有机运行, 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其它环节即使合理, 也必然导致植物生长不良;另一方面, 公共绿地养护要做好与市容卫生、交通通讯、市政接待等部门的衔接, 与城管、环卫部门之间也有很多交叉工作需要协调。

2.2 建立专业化的园林绿地养护队伍

做好绿地养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养护队伍, 只有专业化的队伍, 才会对各类绿地养护技术和标准熟悉, 遵守技术规程, 熟悉各种植物的习性, 也才会将各种养护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下去。

2.3 增加绿地养护工作的投入

2.3.1 配置和维护养护的机具和设施。先进完善的设施和设备是搞好养护工作的重要保障, 也是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劳动成果的必要条件。绿化养护工作不仅需要配置完善的机具和灌溉、施肥、排水管线等基础设施, 而且需要对割草机、割灌机、绿篱修剪机等常用园林机具进行及时维修和保养, 以确保养护工作能及时有效地开展。

2.3.2 及时更新补植。一要及时恢复损坏的绿地并采取防范措施, 以防再被损坏;二要更新花坛、花块、花团中的花卉, 使之不仅长势好, 而且景色经常有变化;三要对老化、退化地被进行逐步地更新换代。

3结语

城市绿地的设计和养护工作除了业内评价外, 还要接受广大群众的评议, 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及群众对优美环境需求的不断发展变化。因此, 需要通过不断创新修剪造型、花坛品种和地被植物形状布局等微观景致, 使城市景观能够与时俱进、美轮美奂。

参考文献

[1]张凯, 贺敏.我国北方城市绿地景观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4 (8)

3.内蒙包头:哺育人才的幸福城市 篇三

★就业率在96%以上,施行“草原英才”工程,全力打造全国稀土人才高地、西部地区装备制造业人才高地、冶金人才高地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高地

★2011年,计划总投资112.2亿元,加大园林绿化、夜景照明和河道整治等环境绿化建设,打造塞外宜居城

包头,昔日“敕勒川、阴山下”的一个西北小镇,经过了几十年的蜕变,一改之前在人们脑海中的重工业“硬汉”形象,成为了一座具有别样风光、郁郁葱葱的森林城市,她就像一位母亲,挽留住万千游子的匆匆步履,在此安家置业。

包头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中心,也是中国西北地区最重要的工业基地。近年来的城市发展更是如日中天:先后被评为了国家园林城市、友好城市、幸福感城市;而包钢、稀土开发区、阿尔丁广场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心,更是吸纳了当地主要的劳动力。

◆就业者说

快乐工作,快乐生活

张鹿园,25岁,中国人民大学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包头日报》记者

在周围同学火急火燎地找工作的时候,张鹿园的Offer到手可谓是畅通无阻。享受完2011年春节长假后,研三的第二学期,张鹿园才正式加入找工作的大军中,华丽的转身为《包头日报》一名正式记者。

同学眼中的张鹿园是一个爱“折腾”的人,貌似“坐不下来”。大家都在担心:出来念书这么久的她,回到家乡包头市,并且拿起了笔杆子,她能坐得住么?

很快,大家打消了这个念头,用张鹿园自己的话来讲,“工作以来一点都没感觉和北京有啥区别。”现在的她不仅每天要忙着参加市里的各种活动,而且还要跑外线、做选题、写稿子,做的都是从前完全没接触过的工作。记者这个行业也确实锻炼人,非常符合张鹿园活泼好动的特点。

对张鹿园来说,人生职业生涯的起点选择在包头,其深层原因是她对家乡充满着自豪感。近两年,她深切感受到了包头市的发展:崇尚教育,引进外资和人才。张鹿园本人就是包头市大力引进高校人才的“杰作”。

“最近包头市政府特别注重对高新技术人才的引进,越来越多的IT外企出现在包头,知名五星级酒店、Imax影院、沃尔玛超市等在一二线城市才常见的经济设施也纷纷入驻包头。前一阵子因为农产品价格上涨,居民消费也增加了。为了缓解物价上涨,政府还对一些生活保障低的市民实施了临时价格补贴政策。”

“北京人都是跑的。我在外地上学的时候,也去实习过,感觉人情淡薄,大家都忙于奔命,没有把重心放在生活上。但是我们这边比较悠闲,生活节奏缓慢。现在,我每天都很用心地学习,相信我会当一个好记者,为包头的发展尽微薄之力;也相信包头的明天会越变越好,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回家乡工作!”

从大城市回归,让幸福感油然而生的城市

节选自《包头日报》记者张鹿原稿《双城记》

大学毕业后在包头一所小学当老师的小杰,不甘心就这样安逸地过一辈子,于是收拾行囊,开始了北漂的生活。“走的时候父母不是很支持我,但是我告诉他们,如果不出去见见世面我会后悔一辈子,于是他们不再拦我了。”

刚到北京的日子特别苦,但小杰感觉“很有奔头”,投简历、贴广告、跑招聘会,每天小杰都踩着高跟鞋奔波在各大人才市场,找机会把自己“推销出去”。那个时候她每天平均要教五六个学生,从一个区奔到另一个区,在公交车上备课、吃饭,每天回到家都已经很晚了。在这种亢奋和奔波中,五年时间过去了,当同龄人开始忙着结婚、生子的时候,她的生活依然如初。

虽然学生越来越多,收入也越来越高,但是相比遥不可及的房价而言,小杰的工资依然是杯水车薪,没有户口不能买房,摇不到号不能买车,在别人眼中她的状态似乎很“悲催”。漂泊的是她,着急的是父母。

经过几年的漂泊,小杰终于决定返回包头,返回那个曾经培养她、哺育她的城市。

下火车的那一刻,小杰眼前一亮:曾经的“钢都”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钢都,而是一个全面发展、让人幸福感油然而生的城市。现在,面对着单位领导的重视,小杰备感欣慰。看着包头新建的Imax電影院和整洁的街道,还有多座五星级酒店、满眼的绿树,她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生活质量才是她梦寐以求的东西,就像放出去的孩子,终究也有理解父母的一天。

城市名片

内蒙古包头:中国最具魅力金融生态城市、国家森林城市

就业魅力值:★★★★★

GDP排名:内蒙古自治区第2位(2010年)

人口:265万(2011年)

就业率:96.14% (2010年)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50元/月(2010年)

◆就业政策与服务

1.劳动保障咨询热线0472-12333。

2.2011年,包头市实施了旨在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草原英才”工程,立足市重点企业,全力打造全国稀土人才高地、西部地区装备制造业人才高地、冶金人才高地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高地。

3.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完善以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和稀土企业孵化器为支撑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在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团队到包头市创办科技型企业。

4.包头市最近出台《青年创新人才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包头市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后,提供项目资助。

◆热门企业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方重工业集团、包头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的工业园区主要有: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头铝业产业园区、包头九原工业园区、包头石拐工业园区、包头兴胜经济开发区、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包头特钢产业园区、土右新型工业园区、达茂巴润工业园区。

◆热门行业

目前,包头市的热门岗位有测量员、车工、育婴师、钳工、焊工等。

◆生活成本

吃穿花销:每月700元左右;

房屋租金:每月600元左右;

公交价格:1~2元;

出租车价格:7元(起步价)。

4.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最终版) 篇四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分类导航:

发布日期:1995-11-17

发布文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

【阅读全文】

(1995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净化水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第四条 对执行《水法》、《实施办法》和本条例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土右旗、固阳县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郊区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的统一管理和市人民政府划定地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水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涵养水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有关专业规划,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三)归口管理农村、牧区水利和苏木、乡镇供水;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跨旗、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调处旗、县、区之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六)负责管理经授权的流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黄河水资源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三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七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应当在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黄河取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为确保水资源不受污染,应当在水源地周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具体保护区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划定黄河水源地保护区应当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条 水源工程报废,原使用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土右旗、固阳县和郊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上述地区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对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从黄河取水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和领取取水许可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办法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取用石拐矿区地下水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四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建设和管理。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依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由于自然灾害和其它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供水水量或者暂停供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正常供水。第十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碍。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以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擅自从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二)不按规定取水和缴纳水资源费的;

(三)毁坏或损坏水工程设施的;

(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沟>设置排污口或者增大排污量造成水污染的;

(五)取水和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

(六)在水事纠纷发生和解决过程中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按本条例执行。

5.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篇五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线路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项目涉及情形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林业和市政设施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海域以及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在依法批准征收并经公告的电力设施用地上或者依法划定的输电线路走廊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含扩建、叠建)建(构)筑物;抢种或者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所占用的土地,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土地权属人永久性占用补偿后,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至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建设应当与周围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拆除、迁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要求相关权利人采取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权利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权利人达成协议,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的安全距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房屋的原有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与架空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桥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预留电缆通道。

电力线路需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航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跨(穿)越线路设计应当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实施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林区的,应当留有必要的通道。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的两倍之和。通道内不得再种植高秆植物。

架空电力线路与高秆植物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高秆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

│电压等级 │ 最大风偏距离 │ 最大垂直距离 │

├──────────────────────────┼───────────────┼───────────────┤

│ 1~10千伏架空裸导线 │ 1.5米│ 2.0米│

├──────────────────────────┼───────────────┼───────────────┤

│ 1~10千伏架空绝缘导线 │ 1.0米│ 2.0米│

├──────────────────────────┼───────────────┼───────────────┤

│ 35~110千伏 │ 3.5米│ 4.0米│

├──────────────────────────┼───────────────┼───────────────┤

│ 154~220千伏 │ 4.0米│ 4.5米│

├──────────────────────────┼───────────────┼───────────────┤

│330千伏 │ 5.0米│ 5.5米│

├──────────────────────────┼───────────────┼───────────────┤

│500千伏 │ 7.0米│ 7.0米│

└──────────────────────────┴───────────────┴───────────────┘

第二十三条 因电力设施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砍伐树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并与相关权利人达成补偿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因条件限制,输电线路走廊确需穿越已批建用地并影响土地正常使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

各类开发区应当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经城乡规划确定的输电线路走廊通过开发区的,除前款或者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无偿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遵守通航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铺设竣工后90日内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报送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干扰、阻挠、破坏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二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现有电力设施尚未划定保护区的,应当依据本条例划定。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依法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离建筑物的最短水平安全距离为:10千伏1.5米、10千伏绝缘线路0.75米、35千伏3.0米、66—110千伏4.0米、154—220千伏5.0米、500千伏8.5米。

第三十条 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500米(海湾等狭窄海域为两侧各100米,海港区内为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海域;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十一条 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为合理划定的风场区域。

第三十二条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气管道保护区为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侧面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6.包头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概况 篇六

包头,是蒙语“有鹿的地方”,所以也称鹿城。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北靠蒙古国,南临黄河,东西接沃野千里的土默川平原和河套平原,阴山山脉横贯中部。全市总面积近3万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168平方公里,总人口240万,其中城市人口118.57万,有蒙、汉、回、满等43个民族。全市辖9个区旗县和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包头是随着国家“一五”计划的实施建设发展起来的新兴工业城市,是1984年国务院首批确定的全国13个较大城市之一,是中国最大的稀土工业基地和著名的钢铁、机械基地,也是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最大的工业城市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在发展城市经济的同时,不断加大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力度,为城市发展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增强了城市功能,促进了城市文明。近年来,先后获得了“全国绿化先进单位”、“全国园林绿化先进城市”、“全国市容环境卫生先进单位”、“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全国优秀旅游城市”等荣誉称号。特别是在2002年,荣获了“2002年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称号”和“联合国人居奖”。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的快速发展,增强了城市的影响力、辐射力和竞争力,为促进包头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2004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实现608.3亿元,财政收入73.3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08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136元,四项主要经济指标均居全自治区第一,在全国西部地区82个地级以上城市中位居前10强。

一、包头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1996年“五•三”地震以来,我市把城市建设目标定位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并将其作为包头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振兴经济的突破口和增长点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在总体思路上,本着高起点、高标准、大手笔、出精品的原则,不断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坚持不懈地开展植树造林、绿化包头的活动。通过规划建绿、拆墙透绿、建景增绿、建路扩绿、见缝插绿等多种途径,在全市开展了以道路绿化为骨干,包括公园、广场、游园景点、单位、小区和城市防护林等在内的点、线、面全面推进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最大限度地增加绿量,丰富城市绿地景观,使城市绿地布局日渐合理,园林绿化设施不断完善配套,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明显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城市品位日益提升,城市形象更加鲜明。现在的包头已成为既具浓郁北方草原特色又充满现代气息的新型工业城市。截止2004年底,建成区绿地总面积5247.55公顷,绿地率31.24%,绿化覆盖面积5796公顷,绿化覆盖率34.5%;公共绿地总面积1244.99公顷,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52平方米;道路绿化长度普及率达95.2%,主干道绿地率达32.2%;生产绿地面积694.52公顷,占建成区面积的4.13%以上;单位绿化达标率达70.03%;园林式居住区比例为62%。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园林城市的考核标准。

二、包头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形成共识,把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作为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抓手

经济要发展,环境是依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从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要出发,提出了“既要工业立城,又要环境兴城;既要加快发展,又要持续发展;既要奔小康,又要保健康”的园林城市建设理念,把环境建设摆在越来越突出的位置,在全自治区率先进入省(自治区)级园林城市序列后,按照城市建设发展的总体部署,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发动全社会参与。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创建日常工作机构,并及时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动员大会,将创建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区、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认识水平,大力营造全民爱绿、建绿、护绿的良好氛围。二是制定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查找差距和不足,同时制定了具体的创建计划和《包头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和目标。三是政策支持,加大投入。在绿化工程实施过程中,市六大班子领导经常亲临现场,深入一线办公,详细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绿化用地、建设资金等问题,为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超前规划,突出特色,精心打造具有北方地区和民族地区特色的园林城市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项融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于一体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在创建过程中,我们坚持规划先行,把握地方特色,努力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体现时代性、突出地方性、富于创造性。

1、规划建绿。早在“一五”期间,为适应包头市大规模工业基地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参照苏联城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1955年包头市第一张城市发展蓝图——包头市新市区总体规划获得了中共中央批准,为后来包头城市的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1997年由市城建、园林部门编制完成的《包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获得了自治区建设厅科技进步三等奖,成为包头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建设蓝本。近两三年随着包头行政区域的重新划分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结合2000年建设部新颁布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3年又重新修订编制了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该规划以大环境绿化为基础,公共绿地为重点,居住区和庭院绿化为普及环节,街头绿地为点缀,道路绿化和城市组团间隔离绿带及沿山、沿河防护林带、黄河湿地保护带为网络,文化广场、绿化广场为亮点,构筑了公园棋布、森林围城、组团隔离、绿网相连、点面结合、多点渗透的带网状绿化格局。在工程实施中,严格坚持“规划先行”,坚决杜绝“三边工程”,确保了工程设计意图落实到位。

2、突出特色。一是生态特色。按照“扩大总量、提高质量”的基本原则和“满足城市复合功能、盘活周边地区经济、扩大城市绿地面积”的现实需要,加大公共绿地建设力度,在城市中心区建成了银河、友谊、迎宾、团结等36处大型绿化休闲广场,实施了成吉思汗草原生态园、南海公园、植物园、儿童公园等公园的改造、新建工程,建成街头绿地118个,大幅增加了绿量,美化了市容环境;加强道路绿化建设,按照绿与路同时延伸和“一路一树、一街一景”的原则,先后建成了钢铁大街、建设路、民族东路、阿尔丁南大街等城市景观大道,道路绿化普及率达95.2%,达标率达82.4%;实施城乡结合部大环境造林绿化,在城区北侧城乡结合部的新光村、边墙壕、当铺村、北梁等地区开展了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活动,大面积栽植经济林和防护林,并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个体承包宜林荒山造林绿化,形成了昆区北沙梁、青山区北郊防洪沟、东河区北梁三大绿化防护林体系,现保存各类防护绿地45处1300余公顷;加快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建设,以震后重建为有利契机,建成了丽日花园、锦林花园、新型小区、警官花园等一大批绿化档次较高的小区和包一中、市中心医院、包钢销售公司、包头市第二热电厂等园林式单位,促进包头城市绿化工作向多功能方向全面发展。

二是地方特色。包头市地处祖国北疆,地广人稀。在城市绿化风格上,力求舒朗、开阔、雄浑、大气,充分体现北方少数民族地区粗犷、豪放的特点。如位于城市主干道建设路南、占地530公顷的成吉思汗草原生态园,园中栽有大量的当地牧草,随处可见野兔、山鸡和各种候鸟等,营造了天然的疏林草地景观,成为我国北方地区独一无二的具有草原特色的城市自然风景资源。同时,针对包头市属干旱、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平均降水量小(不足300毫米),蒸发量大(高达2300多毫米)的实际,在植物物种特别是树种的选择使用上,以选择乡土树种和耐旱、耐寒植物为主,大量种植了新疆杨、油松、樟子松、河北杨、国槐、白蜡、皂角、垂柳、旱柳、洋槐、龙爪槐、沙枣、山桃等树种,为不断丰富城市绿化景观,近年还引进驯化了红花洋槐、朝鲜黄杨、红叶小檗、红瑞木、元宝枫等树种。

三是民族文化特色。包头是欧亚大陆草原文明和黄河流域农业文明的交汇地段,闻名遐迩的北魏民歌《敕勒歌》是包头古代人民游牧生活的写照,而“塞外通衢”、“水旱码头”的美誉则是包头近现代商业繁荣的标志。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过程中,我们充分挖掘城市历史文化内涵。如友谊广场,设置有九根花岗岩浮雕柱,画圈柱上分段雕刻着反映包头古往今来的人文、历史风貌,草坪地中富有民族风味的人物雕塑作品和现代气息浓郁的“种子”系列雕塑作品相对照、相呼应,使该广场成为包头典型的文化休闲广场;银河广场自由放养的鹿群和一宫广场设置的“三鹿腾飞”城雕,记录了包头的历史,体现出“鹿城”的基本特色;希望、世纪广场造型独特的雕塑喷泉寓意着包头在新世纪充满了更加蓬勃旺盛的生命力,迎接着一个又一个新的希望;东河体育广场大型浮雕墙和耸立的抗震纪念碑,成为包头1996年地震的有力见证,是重要的宣传教育基地。

四是宜人特色。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环境为中心的原则,拆墙透绿,建景增绿,见缝插绿,最大限度“还绿于民”。近几年大规模建设的公园、广场绿地,总体思路都是按照开放式绿地的方式实施的,绿地虽开阔但不空旷;不仅注重环境景观的绿化美化效果,更加关注游人的休憩与停留。1999年建成的银河广场,位于市区黄金地段。当时,为了满足广大市民的休闲、娱乐、观光的需求,市委、市政府果断决策,投资1500多万元建成了融花、草、光、型为一体的综合性广场,特别是集音乐喷泉、水幕电影、激光表演为一体的大型人工综合水景,采用现代高新技术,通过声、光、影的相互作用,带给市民全新的视听感受,在全国首屈一指。同时,在实施城市主干道绿化过程中,道路两侧铺装全部采用环保砖,增设了盲人和残疾人通道;实行港湾式停车,于细微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三)规范管理,多方筹资,确保创建工作稳步扎实推进

1、坚持建管并举,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一是加强园林法制化建设。为有效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我市1996年出台、2004年又适时修订了《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并成立全市园林绿化监察队伍,加强对《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监督、监察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对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市政府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规定》,保证了“绿色图章制”的贯彻执行,做到城市绿化工程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二是建立健全各级绿地养护管理制度。出台了《包头市园林绿化管理考核办法》和《园林绿地分级养护管理标准》,对全市绿地实行分项、分级管理和考核,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资金到位,有效促进了园林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三是深入开展“城市绿化管理年”活动。每年选准管理重点,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措施,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严格奖惩制度,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和作业水平。四是设立了绿色“110”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大绿化监督力度。2000年设立举报电话以来,至今已收到数百个群众举报电话,有效遏制了破坏园林绿地、毁坏树木和园林设施的不法行为。

2、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实施园林绿化建设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项投资较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活动,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走经营城市之路。一是加大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对重点工程项目,列入绿化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二是通过社会集资、招商引资和驻区厂矿大企业投资的多种融资方式搞建设。近年来,我市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的积极性,多渠道吸引绿化建设资金,保证了我市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仍能够圆满完成每年各项绿化建设任务,如赵家营村福地体育休闲生态公园、太阳湖公园、北方兵器广场、天鹅湖广场、鳄鱼湖广场等均属社会集资、招商引资或驻区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三是推行租地绿化、土地置换等方式,为解决城市绿化资金紧缺和绿化用地不足的困难提供了有效途径。四是开展社会认养绿地活动,努力节约资金。从1999年开始部分中小学校已认养了一部分居住区绿地和公共绿地,随后的几年中,中国网通公司包头分公司、包头第一热电厂、北京华联包头分店等单位不断与绿化部门签订林地认养协议书,还有全市倡议的“小区绿色工程”启动,如口岸花苑、鹿景苑等小区内“人人爱绿、人人建绿、人人护绿”的文明新风尚已经形成。

(四)夯实基础,科技创新,快速提高城市整体环境建设水平

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整治。我市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从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断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九五”期间,全市城市建设完成投资23.5亿元,“十五”前四年,完成投资51亿元。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先后完成了城市主干道、城市环路及城市出入口道路等一批道路建设工程,实施了一批道路改造工程,完善了市区路网结构,增强了道路通行能力,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0.47平方米。实施了城市供水水源及供水输配管网扩容项目和排水系统改造项目,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9.1%。排水能力明显增强,全市共建成排水管网1037.56公里。实施了煤气工程和液化气混空气工程,燃气普及率达到80.12%。建成4个水质净化厂,日处理污水16.5万立方米,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7%。建成了4个生活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率为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06%。

2、不断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一是加强园林科学基础研究工作。成立了园林科技研究所,以科技研究为先导,解决园林绿化生产中的难题,及时向园林部门提供新的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绿化品种;以植物保护研究、生态研究、园艺研究和园林植物的引种驯化、新品种繁育为基础,向社会和园林生产部门提供理论依据和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及方法,不断巩固和提高包头市的绿化美化水平。近年来,园林科研所共承担并完成了60余项园林科研任务,其中获建设部和林业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11个,获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28个,出版学术专著12本。二是在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中积极引入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质量和档次。对草坪的浇灌采取了喷灌、滴灌和管灌相结合的办法,相比过去的大水漫灌节省供水量30%以上;同时大力使用污水回用的中水浇灌树木草坪,目前全市已有80万平方米的绿化带实现中水浇灌,节约了水资源和养护资金。对花卉的培育通过兴建温室大棚、采取营养钵等容器育苗法,使花期提前了一到两个月。目前包头已建成集迎春盆花生产和干燥花原材料生产为一体的特色花卉科技产业化基地,为促进全市的花卉种植业和花卉消费市场的培养与规范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五)广泛宣传,全民动员,形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合力

为把园林绿化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让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包头市加大宣传力度,每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进行大量的宣传报道,使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市上下形成了一股合力,有力推动了我市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同时,在各届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包头市每年都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在园林绿化建设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我市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先后分别荣获全市“园林绿化先进区”、“园林绿化模范区”的称号。市园林处、包钢集团公司、一机集团公司、核工业二○二厂等单位先后荣获“绿化突出贡献单位”称号。每年包头市还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绿化示范小区”、“优美道路”、“优美景点”的评选活动,极大地调动了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绿化美化的积极性,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市容景观有了明显改善,道路、景点、庭院、小区绿化水平显著提升,绿地系统进一步完善,推动了全市绿化工作日益迈上新的台阶。

7.低碳视角下包头城市规划的思考 篇七

1 国内低碳城市研究的相关经验

在全球提倡低碳的背景下,我国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始了低碳城市规划的实践,并且有学者已经对低碳城市的发展模式做了相关的总结。通过总结案例和文章经验,得出低碳城市规划具体的操作表现在:

1)开发新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实现清洁生产模式。

2)控制城市空间无序扩展,抑制“摊大饼”式城市发展模式,适当采取“紧凑型”城市发展模式。在大城市、特大城市实现“大分区,小混合”的空间布局。

3)发展以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为主的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碳排放量。

4)合理控制土地利用方式、开发强度,控制、引导使用环保的建筑材料,从居民生活、CBD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方面控制碳排放。

5)改变居民生活方式,鼓励居民的低碳行为,实施补偿机制[1,2,3,4,5,6,7]。这些经验为我国建设低碳城市及城市规划提出了指导和借鉴意义。

2 包头建设低碳城市面临的瓶颈

通过借鉴相关经验,就包头发展低碳城市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相应的结论。

2.1 包头的城市空间处于扩展阶段,将产生一系列的碳排放

包头城市建设处在集聚和扩散交替出现的阶段,从宏观层面上说,包头城市空间正处于扩散阶段,由建成区的九东组团、青昆组团向高新区组团扩散。城市空间的扩展造成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建设,减少了原本开敞的绿地空间。取而代之的是大面积的硬化路面等形式,从而形成了人造的环境,打破原本自然界双向的碳循环,使得大量碳被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城市空间的扩展将带动机动车为主的出行方式,增加汽车尾气碳排放并且带动所开发区域的城市建设,高强度的城市建设必然加大碳排放。

2.2 包头是内蒙古重要的工业城市,存在着碳排放量大的现实问题

包头市为工业城市,有包钢、包铝等重要的冶金企业。冶金行业是重要的能源消耗企业,另外包头的能源供应主要以化石燃料为主,形成了大量的碳排放。

2.3 包头现行的交通运行体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

包头现阶段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城市道路系统,但由于建成区中九东组团、青昆组团存在较大的距离,致使以小型机动车为主的出行方式成为主体。由于政府鼓励汽车产业发展以及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传统汽车进入普通百姓家庭已经成为潮流,成为碳排放的大军。可以说,现阶段包头的公交系统仍然处于发展初期,不能作为独立的支撑城市良好的发展系统出现。包头的非机动出行方式受到“汽车绑架下的城市规划”的影响而没有足够的余地,造成了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侵占,非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等问题。而且由于重要的公共服务中心过于集中,也导致了步行出行距离较远,行人被迫选择其他出行方式的现状。

2.4 市民生活方式的高耗能化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包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受到大众传媒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奢侈品消费正在成为一种潮流。汽车消费、高档时装消费、高级别墅消费等等均已成为可能,而这种潮流带来的却是大量的物资损耗和能源消耗,从而造成大量的碳排放,这种消费行为、生活方式也就成了包头建设低碳城市的阻碍。

3 包头建设低碳城市的可能对策

我国政府承诺在未来将碳排放减少40%~45%,这个数据要求中国更多的城市投入到低碳城市的建设中。包头作为内蒙古重要的经济、文化中心,应该身先士卒建设低碳城市。结合其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可能对包头建设低碳城市有意义的措施。

3.1合理优化城市空间,抑制城市空间无序发展,积极构建“紧凑型”城市空间

目前包头城市空间尚处于扩散阶段,建设“紧凑型”的城市空间将缩短城市间由于空间距离带来的交通量,减少碳排放。“紧凑型”的城市空间也将带动土地利用的高强度使用,增加容积率,缩短居民区与中心城市的距离,进而增加步行出行的人数,改变居民的出行方式。当然,“紧凑型”城市对城市空间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此,还对城市中CBD、工业园区建设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8]。

3.2 构建完善的城市道路系统,建设以“TOD”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

建设以“TOD”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就要求城市构建一系列的道路系统,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以及非机动车道路系统[9]。包头市在2008年新制定的城市规划中预留了两条轨道线路,总长度达到65km左右,贯通市区。包头的城市规划中增加了BRT快速公交线路,增加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可达性,有利于市民选择城市公交作为出行的方式。城市交通的另外一个低碳模式就是非机动的出行方式,具体包括非机动车出行和步行,合理的居民区与公共中心距离将促进城市非机动出行方式的普及,进而减少碳排放。

3.3 促进新能源投入生产实践,替代化石能源

包头传统的能源结构中以化石能源为主,以供给大量的城市工业和城市生活需求。但传统的能源结构造成了大量的碳排放,包头应该着眼于得天独厚的风力资源,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以改变当前对环境的不友好现象。包头市的达茂旗就拥有着发展风电的良好条件,地域广阔、气象条件得天独厚、优越的入网条件和投资环境[10],现阶段已经吸引了包括大唐在内的国内有实力的风电企业,为包头能源结构的转变提供可能,为低碳城市的建设提供动力。

3.4 加快产业升级脚步,实现以第三产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当前包头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工业总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最大,2008年三次产业结构比重为3∶57∶40,第二产业的发展势必带来大量的碳排放,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大力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应在未来加强第三产业的投入进而减少碳的排放。

3.5 宣传低碳城市建设的重要性,正确引导城市居民生活方式

大众传媒应该提供正确的消费导向,引导城市居民、城市家庭明确低碳生活的重要性,引导居民低碳的生活方式。政府应实施对居民低碳生活方式的补偿机制,倡导居民以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为主要出行方式的行为,同时减少奢侈消费的可能。

4 结语

我国低碳城市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包头市更是如此。正如张京祥教授所言,低碳城市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6],不仅仅需要技术、经济等各个方面的进步,更需要城市居民对于低碳城市生活的真正领悟,只有通过全方位的进步才能建设成真正的低碳城市。

参考文献

[1]顾朝林,谭纵波,刘志林.基于低碳理念的城市规划研究框架[A].见: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低碳城市[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3-42.

[2]季曦,陈占明,任抒扬.城市低碳产业的评估与分析:以北京为例[A].见: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低碳城市[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43-54.

[3]安.福西斯,凯文.J.克里扎克,丹尼尔.A.罗瑞格伍兹.非机动交通研究和当代规划动机[A].见: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低碳城市[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46-173.

[4]仇保兴.生态城市规划原则在玉树灾后重建的应用[J].中国勘探与设计,2010(10):4-5.

[5]仇保兴.转变发展模式建设低碳城市[J].中国建筑金属结构,2010(9):8-9.

[6]张京祥.对我国低碳城市发展风潮的再思考[J].规划师,2010,26(5):5-8.

[7]杨蔚清,张京祥.简论我国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的策略[J].江苏建材,2010(3):64-66.

[8]陈美舞,张京祥,徐逸伦.基于“紧凑城市”探讨中国城市土地可持续利用[J].江苏城市规划,2010(4):13-16.

[9]林广.新城市主义与美国城市规划[J].美国研究,2007,21(4):23-37.

8.《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篇八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改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法规的必要性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11月30日经宁波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4月25日经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了专项清理,作了相应修改。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我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提高用水效率,创建节水型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因此,根据我市实际,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2010年6月23日至24日,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对修改决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城市供水工程的验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决定第一条第一款增加了对城市供水工程验收的规定。此外,为了便于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接收和管理,第二款增加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相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二)关于贸易结算水表的保护。保护贸易结算水表的正确计量和抄读是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共同义务。同时为了保证计量的准确,贸易结算水表需要定期检测和更换。但实践中存在个别用户私自拆动、改移水表,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工作及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接规定拆换水表的现象。修改决定第二条增加规定禁止上述三种行为。

(三)关于城市消火栓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供水企业共同管理。为了加强对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我市2006年制定施行的《宁波市消防栓管理办法》已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明确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和保养维修。修改决定第三条对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主体作了调整。

(四)关于供水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用户支付水费、违约金的义务及供水企业采取中止供水措施的程序作了规定。修改决定第四条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用户、供水企业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对条例规定的中止供水程序作相应修改。

(五)关于拆迁人或迁拆单位对供水设施的保护。为了确保供水企业对拆迁用户水费的回收,保护供水设施免受损失,并避免影响非拆除用户的正常用水,修改决定第五条增加规定了拆迁人或拆迁单位通知并配合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及拆除供水设施,保证受影响区域非拆除用户正常用水的义务。

(六)关于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权移交。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增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矛盾突出。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决定第六条对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作了修改,根据产权性质不同对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权采取三种移交方式,并对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后的责任作了明确。同时,为了解决具体操作问题,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关于节水评估工作。考虑到节水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决定第七条对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作相应修改,增加规定“用水单位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节水评估”。

(八)关于申请增加用水指标的限制条件。为了促进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节水意识,修改决定第八条根据节水工作的实际,对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情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九)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对列举的几种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规定“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采取中止供水措施”,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强制力度不够。修改决定第九条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实践中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取用时间、取用频率等往往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由此导致计算损失额不准确,影响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因此,修改决定第十条对条例第四十二条作了修改,依照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相应的处罚额度。

9.《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篇九

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设脚步的加快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包头市老城东河的旧城改造也提上了日程,迎着新世纪的曙光,老城东河,一个现代化的新城区正在崛起。然而,在旧城区的改造中出现了许多困扰旧城区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旧城区建筑遗迹破坏严重、历史文化遗产遗失、一些历史地段过度开发-----旧城区的开发和改造缺少必要的保护措施,城市的开发与可持续发展不协调。本文将从旧城区保护的意义、旧城区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旧城区历史文化价值及潜在价值分析、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四个方面入手浅析旧城区保护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策略和措施,为旧城区保护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关键词:旧城区现状改造保护可持续发展价值措施

(一)旧城区保护的意义

城市的个性与特征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历史地区及其环境是世界遗产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因此,保护好城市历史遗迹和传统文化是人类传承和发展的需要,同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对旧城区的保护有利于历史文化的延续 老城区是一部浓缩的历史,它既保存了不同历史时期城市的布局和建筑风格,又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最能反映民族文化的脉络和发展印迹。对旧城区进行相应的保护有利于历史文化的延续和发展,同时也是对传统文化及习俗的继承和发展。(2)旧城区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优势资源

旧城区是城市的记忆,是城市的历史,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人文底蕴,是一个地区区别于其他地区的重要依据。在当前旅游业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老城区的旅游资源开发,是一种可持续的新发展高回报的途径。旧城区的许多特色东西是一笔不可多得旅游资源和财富。

(3)对旧城区的保护是履行国际间的义务行为

旧城区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是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4)对旧城区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体现

城市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结晶,既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又是社会经济文化景观。保持城市景观的连续性,保护乡土建筑的地方特色,保存街巷空间的记忆,是人类现代文明发展的需要,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切实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各国城市建设的战略性发展方向。

(二)旧城区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旧城区的改造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但就在旧城区的改造与开发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旧城区的可持续发展如对旧城改造的复杂性缺乏认识、追求单一的经济效益,过度开发、城市的传统风貌和特色破坏严重、开发区域局限性较大,片面开发。(1)对旧城改造的复杂性缺乏认识

重视城市再开发, 重视旧城原有设施的修复和保护的旧城改造是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土地利用集约化的重要途径, 是激发城市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手段, 是集开发、修复、保护于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建设。但在我国的旧城改造项目中尤其是包头市旧城区东河区改造过程中,将问题简单化,不顾具体情况一律采用推倒重建的单一的开发方式,造成财力和物力的浪费,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城市空间布局。大部分开发商片面的认为旧城区是城市的“包袱”和“脏、乱、差”的代表,旧城改造就是放开手脚清除这些“包袱”。诚然, 采取此种方法对于提高城市的基础设施水平及改变地区的整体风格有很大的优势, 但采取这种模式的同时也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和历史文化古迹遭到破坏等。有时这种方式也会造成旧城中可以修复、利用的城市设施弃之不顾, 转而投入大量的资金予以拆除重建。以东河区为例,在旧城改造与开发中23%的原有特色建筑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与损坏,25%的建筑群体和空间结构布局发生了变化,从长远来看,这将花费更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修复。

(2)追求单一的经济效益,过度开发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当前东河区的开发面临着过度开发的通病。同时政府的一些政策使得批准用地面积在减少,而建筑工程面积在大幅增加。这一减一增之间,将使单位用地面积内的建筑量增大,建筑容积率提高,与之相配套的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问题将更难解决。而且,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地管线陈旧、公共绿地缺乏, 交通不畅、停车困难, 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及东河地区的发展。(3)城市的传统风貌和特色破坏严重

目前包头市旧城改造是以开发公司为主的方式运行,而且基本采用新区开发模式,只看到局部的眼前的经济利益,在城市历史文化和景观保护区内拆除或改建需要保护的历史建筑,严重破坏。

(4)开发区域局限性较大,片面开发

局限于开发有利可图的项目和黄金地段,而一些较难产生可观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和急需更新的经济效益差的地段却无人问津,城市整体环境难以得到改善。目前包头市旧城改造出现了两种明显的趋势。一部分开发商为了加快开发进度,一般选择拆迁难度相对较低的城乡结合部地块进行开发,以此来降低开发的难度,形成了摊大饼似的房地产开发模式;这种发展模式土地价格相对便宜,商品房的升值空间很大。另一部分开发商则寻找地段较好的地块进行旧城改造开发,以追求更大的收益。

(三)旧城区历史文化价值及潜在价值分析

东河地区的老建筑多以晋风民居、庭院、商号、作坊为主.保护好这些古老的院落是该地区地域文化特征的重要环节.而且一些历史遗迹如财神庙中心区古街巷、古宅院、有一定影响的建筑郭家巷、久长城巷、王国秀一号、二号院, 宗教建筑吕祖庙、基督教西堂、彼得教堂、清真西寺及居士林保存尚好;具有很高的文化和商业利用价值。目前除个别宗教建筑文化遗产如吕祖庙、居士林、清真西寺等利用相对较好外, 许多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如财神庙、九江口戏台、王国秀一号、二号院、郭家巷院落等均未能得到妥善保护和利用.另外旧城区内的东河槽转龙藏、北部的大水巴后水沟、榆树沟、瓦窑沟自然生态资源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这些都是未来包头兴盛崛起的重要潜力资源。

除了有悠久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外旧城区还在地理位置、资源、交通、政策等方面就有优越的地位和深厚的发展潜力。

在包头市八个旗县区中, 东河区地理位置相对独立, 人口稠密, 地方工业比较发达, 商业发展具有集散性和消费性双重特点。历史上, 包头(即东河区)的交通位置独特, 秦直道由咸阳附近直抵包头, 由此扼制北方匈奴;黄河水路天成, 逆水而上可达兰州, 顺水而下可至河曲, 包头境内曾有二十多个黄河水运码头;京包铁路开通后, 东通呼和浩特、北京、天津, 西达东胜、银川。今天,空中航线、铁路、公路辐射四方,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交通便利。

同时,大规模的城市建设离不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 按照包头市“十五”期间构建的以“五大商贸区”、“六条商业街”、“十大专业批发市场”中心商务区的总体框架, 东河地区已被列入商贸发展区, 由东河区政府、上海家化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这个以恢复旧城区的历史风貌, 改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 打造西北地区重要的商业旅游区为目的的改造项目, 将为东河区的全面复兴注入活力。

(四)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

(1)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与内涵

在20世纪后半叶,人类经历了两次环境革命。第一次爆发于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人们意识到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的威胁,于是开始提出并关注环境问题。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了第二次环境革命,这一次被称为具有“深绿色环境观”的运动,重新界定和扩展了环境概念,其核心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

可持续发展强调了两个观点:一是发展;二是发展是有限度的。因而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解决环境与经济的矛盾问题,寻求其生态合理性。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运用到建设工程上来就是将城市建设和规划布局与经济、环境、社会协调统一,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统一,解决经济与环境的矛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实现长远发展。

目前,在我国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如城市空间预留不足(北京、西安等等)、城市空间结构不合理(济南、徐州等等)、城市布局不合理性别结构布局不要协调(西安)等普遍存在。以包头东河区为例在旧城开发与改造中有些地方片面开发、过度开发、城市特色和传统文化遗产破坏严重、可持续发展意识淡薄----为了旧城区更好地发展,我们必须重视这些问题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将我们的城市建设的更加美丽、更加人性化。

(2)加强包头市旧城区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措施(2.1)确定正确的目标定位和价值取向

在开发战略上,包头市旧城区的土地开发虽具有相当高的潜在经济效益,但是在对其改造项目的定位上,并非单纯以追求最高的经济利润为目标,从而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性开发,而是在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从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出发,将旧城的复兴与包头市的整体发展联系在一起,把旧城区作为周围地区的有机组成部分,寻求有机、协调、共同的发展,从而保证了旧城区应有的生命力.走符合包头市城市特点的可持续发展旧城改造之路,旧城改造与房地产开发相互促进,旧城改造为房地产开发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为旧城改造提供资金和动力。以旧城改造促进房地产开发,以房地产开发加快旧城改造,坚持旧城改造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的举措,既有效地改善了群众居住条件,又实现了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带动房地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局面。

(2.2)保护与开发并举,保护旧城区原有的历史文化特色 首先需要全面认识旧城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分类分区的原则,对所在旧城区及地段实行开发定位;其次调整土地利用与布局和完善功能解决旧城区人口密度、建筑密度过大的问题,改善环境,增强活力,不能盲目提高建筑的高度和密度;接着要改善交通和市政设施条件,提高环境质量,道路的拓宽与否要认真研究采取合适的办法;最后要重视旧城区的传统风貌和特色,控制旧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保护历史街区、晋风建筑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加大精力投入和政府的扶持。通过采用政府指导与企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旧城改造总体计划、分期实施方案,充分发掘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好独特的地域文化风貌,有效利用社会经济潜能,才能最终做到整个东河区的全面复兴。

(2.3)使城市功能多样化

城市功能, 简而言之就是指城市的用途.城市的用途往往受制于城市内部人们的各种活动, 因而城市功能所承载的实际上是人们活动的性质及其变化规律。一个成功的受人喜爱的城市地区, 在一天内的各个时间段里都会有人的活动。鉴于此,城市功能分为两个层次:“基本功能”与“从属功能”基本功能是那些自身能够吸引人们到某个特定地点来的城市功能, 如办公、生产、居住、娱乐和教育、文化等;从属功能是指能为那些被基本功能所吸引来的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城市职能, 如零售商店、餐馆等服务行业, 以及其它的各种小型企业等。一个单独的基本功能只能在某个时间段里对人们的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只有多个基本功能的混合,才能确保城市地区在每个时间段里都有人的活动, 确保城市的持久活力。

据此在进行东河区旧城改造规划中, 通过保护及有效利用传统的晋风民居、宗教文化建筑,发掘该地区的文化旅游资源;置入商业功能设施,可再现东河区昔日的九行十六社作坊商号纵横交错的兴盛局面;依据与传统的晋风民居尺度相适应的两层四合院、商住两层公寓,可在满足市民居住功能需求的同时顺延传统的城市肌理,使东河区变成具有多种功能的城市综合体。

(2.4)科学的组织和管理

旧城改造与复兴计划能否顺利进行,科学的组织和管理是关键。目前国内一些旧城改造中,一方面,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控制性条文非常严格,缺乏弹性,容易造成规划策略的僵硬;另一方面,由于疏于管理, 许多项目在实施中根本无视控制性条文,随意突破限制条件, 造成复兴计划难于实现。如果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起相应的专业咨询队伍,为计划实施的整个过程提供咨询和监督,这也许比制定条文然后放手不管要有用得多。

对于东河区旧城改造项目同样应根据当地的现状去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及管理方式,通过采取“开放”的设计态度,听取来自各方面的声音,了解各方面之间的矛盾和不同需要, 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思想,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同时也应用“动态”的设计方法去解决不断产生变化的城市问题,将旧城改造工作理解为一个持续的、长期的、分阶段的动态改造过程,以确保通过旧城区的改造达到东河区真正意义上的复兴。(2.5)加强社区文化建设,构建新的和谐社区 旧城改造以后原有的社区邻里可能被打破,需要加强社区文化建设,营造新的居住文化环境和文化氛围,使社区居民对所属社区在感情上、心理上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注重原住居民的回迁问题也是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和保护旧城区特色文化传统的重要环节。传统的社会网络与生活方式, 使大部分原住居民对传统街区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能够形成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结构。尊重旧城原住居民实际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和经济能力, 给中低收入家庭建立社会保障商品房体系,发挥经济适用房的实效作用;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保证原住居民能够在习惯的地域空间范围内长期居住,这对传统街区人文环境的保护、社区历史文脉的延续有着重要意义。

(五)总结

包头市旧城区即东河区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性的问题,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们要综合性的考虑问题从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采取措施。进而实现包头市旧城区的真正复兴和长远发展,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达到共赢的局面。

(六)参考文献

[1 ] 雅各布J.美国大城市的生与死[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61.[2 ] 伊利尔·沙里宁.城市的发展、衰败、未来[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0年 [3 ]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第24 卷《包头东河区北梁旧城改造的规划策略分析》张 威 2002年

[4 ] 《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中国环境出版社,2008年

10.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篇十

【发布日期】1990-04-21 【生效日期】199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发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四条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机关,各区、县、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绿化建设

第七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联结,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体系。

第九条第九条 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河湖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

第十条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新区开放和旧区改建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郊区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地处三环路以外的医院不低于45%;疗养院所不低于50%。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人等单位,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四)高等院校,地处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35%;地处三环路以外的,不低于45%。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六)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定批准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七)城区旧房成片改建区和风貌保护区,不低于20%。

(八)市区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本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市园林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位置,应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当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已使用的楼房周围的绿化,也应当在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

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需绿化费用的1至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干净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全市性、区域性公园的设计方案,经市园林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重要城市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须有市园林局参加审定。

(三)园林绿地内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四)其他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管辖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绿化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护树木所有者和管理维护者的合法权益。树木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树木,由房屋管理部门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房屋管理部门所有;由街道办事处种植和管理维护的,归街道办事处所有。

(四)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对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和管理,禁止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行为。因特殊情况必须砍伐或者移植的,须经市园林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经审查批准,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一)一处一次砍伐不满10株的,由市园林局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1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局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除绿化专业部门正常作业以外,需要移植树木的,参照上述规定审批。

砍伐或者移植树木,必须同时提出补载计划或者移植后养护措施,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发生水灾、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市政、公用、电讯、供电、水利、铁路、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事后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现有公共绿地改变使用性质,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城市绿地改变使用性质,须经市园林局审核,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市园林局审核同意后,报临时用地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花草、树木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按规定期限交由城市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

(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物堆料。

(四)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

(五)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

(六)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

(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安排相应的城市绿化经费。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养护标准,按财政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支付。

绿化经费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绿化延误费等,应当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闲置可以绿化的空地两年以上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向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擅自开工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建设的;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出绿化用地的;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除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外以罚款外,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砍伐数量的3至5倍补种;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立即腾退,恢复原状;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将代征绿地交给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出。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就树或者围圈树木盖房的,责令拆除房屋,恢复树木原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罚款不满50元的,由绿化专业执法队伍决定;罚款5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由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决定;罚款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由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罚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市园林局决定;罚款10万元以上的,由市园林局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罚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故意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4月28日公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1.《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 篇十一

一、旧城改造步履艰难的情况分析

史称“百载商埠”的汕头市旧城区, 在20世纪80年代旧危房比率达70%, 房屋险情多, 倒塌事故频发, 商埠功能基本丧失。1987年9月10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区危房改造指挥部 (后来改称市旧城改造指挥部) , 政府作为危房改造的主体, 出台了若干优惠政策, 把为群众排忧解难、扶危济困放在首要位置, 力求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对经营亏损的旧城改造项目通过减免税、财政补贴维持盈亏平衡。1998年之后, 市区旧城改造 (即原来的危房改造, 下同) 逐渐由以政府为主体转化为以经营开发企业为主体, 优惠政策逐渐难以兑现, 很多项目面临亏损。在房地产陷入低迷的时期, 汕头市将原地拆迁补偿修改为房产评估作价补偿, 但由于连年来商品房价位急剧上升, 作价补偿款买不到同等面积的二手房。居民感到其利益受到侵害而拒不搬迁, 被迫中止运作。

造成旧城改造进程受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 旧城改造主体定位失误, 经济效益没有保障

汕头市旧城改造是政府以“扶危济困, 改善民生, 以人为本”为理念的行为。它把获取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放在重要的位置, 以少量的资源投入维持改造项目经济上的盈亏平衡作为实现经济效益的目标, 忽略了旧城改造的经济效益是旧城改造成功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当其主体转化为开发商时, 忽略了旧城改造的社会性、综合性、复杂性。将旧城改造从以政府为主体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良好惯性当作旧城改造的必然性, 直至政府不再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资源性投入和政策性扶持, 又将部份社会责任转嫁给开发商, 开发商在到处受到掣肘的情况下, 企业的经营策略随之转向, 转而争取全身而退, 不再参与旧城改造。

(二) 在旧城改造过程中, 城市品位得不到提升

旧城改造拆旧建新的改造模式没能使新建成区的人口构成、经济方式和社区经济实力得到有效改善。缺乏集中财力兴建公益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反映侨乡、商埠特色的地标式构筑物, 环境得不到改善, 给人的感觉是“新瓶装旧酒”, 外观改变, 内涵依旧, 不能通过旧城改造彰显城市活力。

(三) 不能产生规模效应, 经济效益低

旧城改造从早期的见缝插针到后期的分片实施, 缺乏整体性规划, 新旧建筑物错杂。新建成区起点低, 档次无法提升, 未能在改造过程聚合起最大的人气、商气和地气, 产生集聚效应。由于能量分散, 所以区位价值低。相同的工程造价标准, 其商品房价值只能达到新区商品房价值的60%, 且销售困难, 形成恶性循环。

二、城市经营理论的形成和应用为乌桥岛改造提供借鉴

20世纪80年代后期, 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 城市问题日益突出。中国城市经济学会会长汪道涵在1998年9月正式提出“今后城市现代化建设要走城市经营的新路”。随之, 学术界又加深了研讨, 城市经济学应运而生。“城市经济学作为研究城市土地利用、城市环境建设、交通运输、财政金融等方面问题的一门学科, 主要涉及城市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城市基础条件的改善等城市经营管理方面的一些应用课题”。

现阶段, 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相应的改革, 为城市政府经营城市提供了可能。一是城市房地产改革措施的出台, 使城市政府拥有了自己的且有权处置的资产。国家通过《土地法》和《规划法》把大部份土地收益权和支配权划给了地方政府, 使地方政府拥有了自己可以经营的产品。二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的实施使地方政府取得了独立的财权, 可以自由地在这个财务权利边界之内经营。三是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得城市经济与世界经济更加紧密地融合。政府必须通过对城市的整体经营来改善城市投资和居住环境并增强吸引力, 通过对城市资源的优化配置, 提高城市自身价值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城市经营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大创新, 其产生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是市场经济规律在城市管理中的客观反映。近20年来, 国内一些城市就是以城市经营为发展理念, 把城市当作最大的国有资产来经营的。它们把重点放在盘活土地上, 抓住拆迁这个核心, 运用级差地租的理论, 依靠工业和居民的大搬迁, 推动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 使土地和地面实物均实现了成倍的增值。

汕头市的乌桥岛占地面积47.38公顷 (710.7亩) 。据《汕头市志》记载, 鼎盛时期有市级以上工业企业60多个, 属于重污染区。现只有20家占地199.95亩。原来的工业、仓储业用地有的逐步改建成住宅, 有的荒废闲置。居民区与工厂、仓库混杂, 乱搭乱建的简陋建筑物多。全岛总建筑面积53.71万平方米, 有76.69%的房屋属于危旧房。乌桥岛是一个独立的地块, 可以借鉴国内兄弟城市的经验, 运用级差地租的理论, 通过异地大建设, 为居民和工业创造大搬迁的条件, 推动旧城改造的进程。这是目前突破旧城改造瓶颈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三、乌桥岛改造必须贯穿城市经营的理念

最近, 汕头市金平区政府针对全市90%的旧城区集中在该区的实际情况, 提出“今年将着力推进城区扩容提质, 促进产业转型改善民生福祉”, 认为“推进旧城区的整体成片改造是优化城市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要“重点突破乌桥岛的整体改造”。乌桥岛史称“贫民窟”, 按照乌桥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情况, 现有居民户6318户, 其中贫困户共2219户, 占总户数的35%;低保户564户, 1008人;领取残疾人证的436人;单亲家庭300多户;65岁以上老年人3862人;下岗无业人员3000多人。

显然, 乌桥岛的旧城改造涉及的问题更多的是弱势群体的保护, 必须通过旧城改造政策性的扶持, 改善中、低收入者的生活条件, 使之能安居乐业, 缩小贫富差距。通过旧城改造实现经济转型, 优化当地的社会结构, 改变过去单一的居民结构和就业结构, 提供更多的创业和就业机会, 提高社会弱者的幸福指数。这是获取社会效益的重大举措。但是, 乌桥岛旧城按原地拆赔1:1的比例进行改造, 将出现经济上的重大亏损, 改造后在人文素质上仍然是贫民岛, 根本无法提升城市品位。以现行房地产征收作价补偿标准实施将使居民的住房面积大量缩水, 无异雪上加霜, 这两种办法都难以实施。只有根据级差地租的理论, 按被拆迁人的现状去进行细致的筹划, 以异地产权调换为主、作价补偿为辅的方式, 才能满足不同对象的需要。只有以城市经营的理念来改造乌桥岛, 明确旧城改造主体, 优化规划方案, 提升土地价值, 挖掘异地建设土地资源, 寻求政企合作伙伴, 利益共享, 才能获取最佳效益。

(一) 旧城改造的行为主体必须进一步明确

旧城改造, 顾名思义“是指城市建成区中某些经济衰退, 房屋年久残旧, 市政设施落后, 居住质量较差的地区。为了恢复活力, 发挥应有的作用, 必须调整原有结构模式, 补偿物质缺损, 调整人口分布, 以达到改善环境, 振兴经济, 改善生活质量的目的”的一种社会行为。“是一种以经济效益为前提, 以被改造城区的综合发展为宗旨, 以城市基础建设的发展为核心的社会积极变迁。”

乌桥岛旧城改造的定位应该是“政府主导, 企业主体, 市场化运作”。政府的基本行为是调动资源和筹集资金;确保旧城改造的公益性、公正性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强调在具体项目的运作中必须依照市场规律, 注重完善政策法规、规范化服务, 严格监督, 正确引导各利益主体参与旧城改造。以政府为主导的定位, 有利于调动政府各部门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同时也有利于使各参与主体在改造过程形成推进乌桥岛改造的动力。

(二) 优化乌桥岛规划, 促使城市品位和价值大幅度攀升

在城市经营中, 规划就是财富, “规划代表着城市的价值, 决定着城市的命运, 影响着城市的核心竞争力”, “可以从宏观层面引导整个城区资源的整合, 统筹不同的功能分区, 并通过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 有效地调整社会生产力的重大布局, 最终从根本上影响城市的整体价值和综合竞争力”。乌桥岛东临梅溪河下游与中山公园隔水相望, 西至石篱尾, 牛田洋生态湿地近在眼前。南临韩江, 与传统商业中心小公园相互辐射, 北靠厦岭港, 隔岸工业、仓储业已经退化, 没有污染源。四面环水, 上可溯韩江的发源地, 下可通出海口, 具有发展水上旅游、休闲娱乐业的自然条件。在规划方面, 既需规划好异地安置房的社区及周边环境, 更要挖掘这一圈城市的水项链在地理上独特的资源优势, 充分利用乌桥岛没有历史文物保护任务, 可以规划成现代化宜商宜居的栖水高尚社区的优势。通过统筹规划, 不断优化, 最大限度地挖掘乌桥岛资源的巨大能量和潜在价值, 实现乌桥岛土地升值数倍, 这是城市经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核心, 也可以为地方财政带来丰厚的利益, 使城市品位得到大幅度提升。

(三) 盘活土地资源, 为乌桥岛房地产置换创造条件

应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解决乌桥岛旧城改造在城市经营中碰到的问题。经营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本投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 经过一定的创新活动, 实现其增值的活动。政府是城市资源的调配者, 起着关键的主导作用, 需要遵循价值规律, 以统筹学的观点从城市总体布局的层面进行运筹和谋划。

将收储外迁住宅用地和工业生产用地列入计划, 为整岛一次性异地大搬迁创造先决条件。房地产的价值关键取决于土地成本, 乌桥岛以北大片已退化的工业、仓储用地大多数是政府的划拨用地, 也是人口密度较低的区域, 土地收储成本低于乌桥岛。利用级差地租理论, 能够确保居民在异地进行产权调换时拆赔比达到1:1.1。

目前, 乌桥岛住宅面积为35.84万平方米, 假如异地赔偿以用地容积率4.0的标准进行规划的话, 则150亩土地可建成新楼房约40万平方米, 在不包含地价的情况下, 工程建设费用约9.2亿元, 按拆赔比1:1.1的比例计算, 赔偿面积39.424万平方米即可满足乌桥岛居民异地产权置换的需要。扣除部份作价补偿的房产之后, 剩余房屋可以由居民业主增购成完整套房, 也可以作为公租房, 安置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提供可异地建设的工业用地或闲置的生产、经营场所, 供乌桥岛的企业按自身能力和发展需求等值置换异地房地产。对需要以作价补偿款终结房地产权的, 政府将应支配的资金列入计划。

上述方式能使乌桥岛居民和企业感受到旧城改造带来的好处而予以支持, 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拆迁赔偿成本, 而且能促进异地建设区域周边土地价值升温, 获取一石三鸟的效果。

(四) 政企合作对乌桥岛土地进行一级开发, 稳妥地获取投资利益

乌桥岛的旧城改造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撑。当采取先建后拆、房地产征收、异地土地收储、异地赔偿安置的办法时, 必须花费约15亿元的资金。资金短缺历来是制约汕头市旧城改造进程的瓶颈, 资金越短缺, 运作时间就越长, 成本就越高, 城市品位就越无法提升。为了彻底扭转这种局面, 应该将乌桥岛改造列入土地一级开发范筹, 采取政企合作方式进行开发。政府与大企业、大财团合作是一种体制融资的办法, 开发资金全部由企业筹措, 政府以土地资源入股, 以股份制的形式合作开发, 联合组建土地一级开发公司, 以房地产异地大置换兴起大建设, 为大搬迁腾出大空间。用四年的时间分期建设居民异地产权置换用房, 以成片建成、成片搬迁的办法滚动推进, 同时促使工业企业按期实现异地搬迁或作价补偿。穿插完成乌桥岛片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然后将成片净地转入土地招、投、拍程序, 投资方按股份收回投资和利润。这是一种紧密形的合作, 政府没有还款压力和负担, 是最安全、稳妥的方式, 而且随着土地的逐批出让, 企业和政府都可以获得丰厚的回报。

四、结语

汕头市乌桥岛旧城改造, 备受社会关注, “求变”的压力越来越大。能否寻求新的突破, 为全市旧城改造提供新的思维模式、新的视野、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方向, 吸取其他城市旧城改造的成功经验, 结合自身条件, 积极创新, 提供示范作用, 关系重大。“穷则变, 变则通”乃是《易经》留给后人的一种启示。乌桥岛汇集了全市旧城改造的共性问题, 尤其是贫困阶层的问题更加突出。不能片面地认为它是城市的包袱而忽略它, 而应该努力去发掘其巨大的潜能和价值。用城市经营的理念去整合城市闲置土地, 盘活城市资产, 实现城市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其效益的最大化, 把乌桥岛的城市资源转化为城市资本, 实现城市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

摘要:本文对近年来汕头市旧城改造陷入困境的状况进行剖析, 提出应该以城市经营的理念来改造汕头市乌桥岛的论点。本文对乌桥岛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阐明必须明确改造主体, 优化规划, 运用级差地租的理论盘活城市资源, 以异地安置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方法, 乌桥岛改造项目才能顺利进行。

关键词:城市经营,旧城改造,异地安置,规划与开发

参考文献

[1]王秀云.现代城市经营模式: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2]汕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汕头市志[M].北京:新华出版社, 1999.

[3]曾漫路.推进旧城区成片改造, 打造潮味文化游经济[N].汕头特区晚报, 2014-01-25.

[4]李其荣.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保护[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3.

[5]董鉴泓.城市规划历史与理论研究[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1999.

[6]刘世能, 单红松, 常泽鲲.旧城改造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 2012.

[7]许建斌.城市经营新论[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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