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精选14篇)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一
南宁市西乡塘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材料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城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交100元补助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即2012年1月1日)年满16-45周岁人员应按年缴费,且到60周岁时要缴满15年以上(含15年)才能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46-59周岁人员可按年缴费,也可往前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往前补缴期间岂不是享受缴费补贴。
(三)农村重度残疾人(批一级、二级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由全额代缴(即100元);农村低保对象1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代缴50元。岂不是还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需提供相关证件)
三、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员死亡的,除补贴部分外,其个人账户累计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养老保险待遇
从2012年1月1日起,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男女居民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80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要参保缴费。
现在缴费,到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39),基础养老金随国家和自治区的调整而调整。
五、参保要求
参保人员持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本村村委或本镇街道办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新参保的重度残疾人还需要提供残疾证,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五保供养证,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二
为了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我国从2009年起开始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并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农保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国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产品均等化的重大举措。目前,研究新农保的成果很多,但鲜有专门探讨新农保立法方面的论文。由于新农保立法是一个与新农保密切相关的问题,具有相当大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新农保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对其进行立法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其直接目的是要产生和变更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1]。在我国,立法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除了特别指出之外,本文所指的立法为中央立法。
一、新农保立法的必要性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一些相关法律中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做了零散的规定。自新农保试点以来,起主要作用的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该文件是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际上起到了法律法规的作用。但随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指导意见》的局限性日渐显现出来,新农保立法的必要性日趋强烈。
1. 立法可以提升农民对新农保的良好预期。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条例加以引导,实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于政策条例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结果是制度的随意性增大,容易随着经济、政治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2]。“立法的滞后不仅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正常运行,而且使我国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取得的部分成果也很难从制度上给与巩固,会使国家政策的民众信任度降低”[3]。根据笔者对新农保进行调查研究的结果,由于新农保是个新生事物,部分农民担心中央的政策将来有变而导致养老金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对新农保缺乏良好的预期。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加强宣传工作之外,关键在于加快新农保的立法工作,以法律的权威性、普遍适用性、稳定性来提升农民对新农保的良好预期,给广大农民吃下“定心丸”,打消广大农民的顾虑。
2. 立法可以明确新农保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农民的养老问题重视不够,加剧了城乡的二元结构,影响了城乡统筹发展和城乡和谐。新农保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几亿农民的晚年生活保障和城乡基本公共产品均等化的进程。新农保的实施显示农民养老问题已经纳入了社会全面进步的国家战略考虑之中,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和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这样一个具有长期战略意义的国家行为,通过立法将其长期化和制度化,可以明确其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 立法可以为新农保提供基本的法定标准和法律制度框架。
法律制度因其公正性、严密性、可操作性比较强,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法定标准和基本框架作用无可替代。新农保立法可以为新农保提供基本的法定标准和法律制度框架,确保新农保的健康发展。这种基本的法定标准和法律制度框架不同于政策标准和政策框架,它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规定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实质内容、筹资机制、支付条件、待遇水平、运营方式、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从而为新农保的有序实施和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4. 立法可以妥善安排好不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逐步构建,不同制度之间难免存在非协调性。目前,新农保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之间存在着某些重叠和冲突,这些重叠和冲突最终必须依靠立法作出相应的规定,从而在制度安排的统一框架内得到比较完善的解决,实现农村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良性衔接。
5. 立法可以为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权的实现提供法制保障。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农民的社
会养老保险权利加以明确的规定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遵守的一个原则。2009年以来,虽然我国的新农保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指导,取得了不少经验和巨大的成绩,但政策毕竟不同于法律,政策缺乏稳定性和长久的约束性,不利于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实现。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通常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将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权利法定化,从而促进和保障我国广大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实现。
二、新农保立法的法理基础
新农保立法的法理基础是指客观存在的,能够从根本上对新农保立法起到基本支撑作用的社会现实和社会理性,笔者认为新农保立法具有如下法理基础:
1. 老有所养是新农保立法的伦理基础。
孔子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礼记·礼运篇》),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还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从孔子、孟子的上述言论来看,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在古代也是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虽然如此,但中国几千年以来并未建立社会化的农村养老制度。1951年新中国颁布《劳动保险条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建立,但是当时对城市居民实行倾斜政策,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之列。自此以后,农民一直被排除在正规的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农民的养老问题沿袭传统的路径,以家庭和自我保障为主,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养老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基于以下原因,农村的养老问题逐步显性化:第一,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严格执行,使得我国农村家庭小型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第二,虽然农村的生育率高于城市,但农村青年向城镇的大规模转移,大大削弱了农村家庭的传统养老功能,传统的家庭代际养老模式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障碍;第三,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步入人口老龄化阶段,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1),而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表明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已经达到15.4%,比全国13.26%的平均水平高出2.14个百分点,高于城市老龄化程度(2)。总的来讲,农村核心家庭增多,家庭代际养老功能弱化,农村老年人口急速增加,对传统的老有所养伦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就必然要求政府维护老有所养的传统伦理底线,建立相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农村居民晚年基本生活的需要。
2. 农民社会保险权是新农保立法的权利基础。
社会保险权的内容比较丰富,包括养老保险权、工伤保险权、失业保险权、医疗保险权、生育保险权等子权利项目。在社会保障权的体系中,社会保险权是最核心的一种权利,可以将其称为“最核心社会保障权”。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社会保险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中,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社会风险对劳动者个人的影响加剧;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家庭逐渐核心化,个人依托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可能性严重降低。在这种情形下,社会保险权逐步成为劳动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性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农民社会保险权的实在化与两个背景有关。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的市场化和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各种市场经济活动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农民实质上已经成为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参加者。二是社会保险法由作为劳动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转向作为社会保障法体系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较之作为劳动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一个显著区别在于,社会保险的范围不再以劳动关系为界限,一国境内的居民,无论有无劳动关系,都可以成为社会保险的对象”[4]。在上述两个背景之下,农民的社会保险权构成了建立新农保制度的权利基础。
3. 中国农民的特殊性是新农保立法的社会基础。
尽管中国当前正处于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并且这种转型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中国农民的特殊性仍然非常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民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将长期存在。无论是作为身份农民还是作为职业农民(3),农民在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体的存在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即使在城乡一体化的框架下,一部分农民转化为市民,也还有很大部分的农民将转化为职业农民,而且,这种将农民从身份农民转化为职业农民的路径切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农民主体的贫弱性短期内难以改变。在我国当前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主要是与市民相对应的身份群体,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相对于市民来说,农民是弱势群体,市民的经济收入整体上远远高于农民(4),市民享受的公共服务也远多于农民,并且由于制度的惯性,这种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3)农民人数的绝对规模巨大,尽管我国近年来的城市化一直保持着较快的速度,但农民人数的绝对规模仍将非常巨大。社会存在决定了社会需要,中国农民上述特殊性的存在,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无疑成为了一种农村社会发展的长期需要,即中国农民的特殊性是建立新农保制度的社会基础。
4. 统筹城乡发展是新农保立法的政策基础。
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统筹城乡发展摆在首位。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有学者认为统筹城乡发展是指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在谋划城乡关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时,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及其赖以存在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构建城市和乡村相互兼顾、协调发展的平台[5]。新农保制度正是这样一个平台,它在削平城市与农村的养老制度鸿沟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举措,反过来看统筹城乡发展为新农保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政策基础,是统筹城乡发展政策的具体化之一[6]。
5. 国家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是新农保立法的经济基础。
新农保不同于商业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共济性、公平性、安全性等特征,必须以国家的公共财政为支撑。因此,国家具有比较强的财政支付能力是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前提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快速增长。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只有3 645亿元,在世界主要国家中位居第10位。人均国民总收入仅190美元,位居全世界最不发达的低收入国家行列。改革开放的推进不断为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我国经济迅速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1979-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9.8%,不仅明显高于1953-1978年平均增长6.1%的速度,而且也大大高于同期世界经济年平均增3.0%的速度。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 645亿元迅速跃升至2007年的249 530亿元。到2010年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97 983亿元,按平均汇率折算达到58 791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1978年我国财政收入仅1 132亿元,1985年翻了一番,达到2005亿元,1993年再翻一番,达到4 349亿元,1999年跨上1万亿台阶,达到11 444亿元,2003年超过2万亿元,达到21 715亿元,2007年国家财政收入已经超过5万亿元,达到51 322亿元,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更是达到83 080亿元(5)。从公共财政的特点和新农保的社会保险属性来看,国家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是建立新农保立法的经济基础。
三、新农保立法的法律依据
新农保立法除了要求具备上述法理基础外,还必须具有实在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的构成,新农保立法的法律依据如下:
1. 新农保立法的根本法律依据。
新农保立法的根本法律依据是指我国宪法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有关规定。我国《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从以上我国宪法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有关规定来看,新农保立法的根本法律依据非常明确和具体,新农保立法实质上是对宪法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
2. 新农保立法的一般法律依据。
新农保立法的一般法律依据是指我国一般法律对新农保的相关规定,这种一般法律依据主要有《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立法法》第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7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5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56条第2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21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从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新农保立法具有充分的一般法律依据。特别是《社会保险法》第一次明确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定概念,第一次明确赋予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制度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第一次对新农保制度的筹资机制和待遇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为新农保的进一步立法提供了最直接的一般法律依据。
四、新农保立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立法工作必须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决定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成败。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从相关领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性的原则,我国新农保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条:
1. 保障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权的原则。
新农保作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法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如何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设计一个保障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权的合理体系,所有的制度都应当围绕着保障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权而设计。保障农民社会保险权的实现是新农保立法的核心价值追求,它可以看作是新农保立法是否成功的试金石。长期以来,农民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而其社会养老保险权在理论上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上被严重忽视,这既是一种严重的社会不公,也是对农民人权的严重伤害。新农保立法就是对这种历史不公的根本性纠正,是对农民社会保险权在法律层面最直接、最全面、最完整、最清晰的肯定和保障,其法律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在我国的新农保立法中,保障农民社会保险权应当成为一个首要的原则。
2. 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新农保的实行,对于解决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迈开了历史性的一步,这必将对我国未来的社会发展产生良好的效应。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了巨大的提高,正是这种经济实力的巨大提高为国家实施新农保提供了财政支持。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经济总量在世界上已经排名第二,但我国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不仅远低于主要发达国家,而且世界排名也处于百位之后。按照IMF统计口径计算,2010年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均在14 000美元以上,而我国人均财政收入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为1 166美元,仅为上述国家人均财政收入的8%左右(6)。因此,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新农保立法必须坚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实行保基本和全覆盖,重在体现新农保的普惠性和公共性。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适时、适当提高新农保的待遇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如果脱离国情进行新农保立法,盲目地追求新农保给付待遇的高水平和高标准,将难以保障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
3. 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新农保是一个全国实行的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全国统一立法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这里所说的“统一性”,是指新农保立法在一些基础制度的设置上、在整个法律框架体系的设计上、在价值理念的选择上应该是统一的,而不允许各地各行其是,只有保持这种统一性才能保障作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新农保发挥其功能作用;同时,保持立法的统一性也符合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的实际情况。另外,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要注意新农保立法的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新农保立法必须考虑到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比较大的特点,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该保持一定的弹性,给地方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立法留有必要的空间。新农保立法应当将统一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统一性与灵活性并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离开统一性谈灵活性,将会导致新农保立法整个法律框架体系和基础法律制度建立的失败;离开灵活性谈统一性,最终将会导致新农保立法的僵化,对新农保的具体实施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五、新农保立法的路径选择
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新农保立法有三种路径选择。第一种是部门立法的路径,即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一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为新农保提供法律制度上的支持。第二种是国务院行政立法的路径,即以《指导意见》为基础,由国务院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基金筹集、支付标准、基金运营、监督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为新农保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上的支持。第三种是全国人大立法的路径,即在《社会保险法》之外,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个社会保险特别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新农保各方面的内容。相比较而言,这三种路径各有其优缺点。第一种路径最为简单,为中央相关部门立法,但层级最低,为部门规章,对建立全国的新农保法基本律制度和法律框架体系的任务难以胜任。第二种路径的优点是立法难度比制定法律低,相对比较容易实现;缺点是立法层级为行政法规,稳定性和权威性相对要比法律低一些。第三种路径的优点是将新农保立法提高到法律层级,更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缺点是立法难度比较大,近期恐怕难以实现。对于新农保的立法,目前采用第二种路径比较稳妥,即暂时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到将来时机成熟之时,再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这种立法路径既能解决目前新农保全国性立法的迫切需要,又可以为将来新农保立法提高法律层级打下成熟的基础。
六、结语
以上笔者从立法的必要性、法理基础、法律依据、基本原则、路径选择等方面对新农保立法作出了相应的阐述,但没有对新农保作出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因为这在笔者看来还需作深入的系统研究方能完成。新农保立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立法成果将指引和规范新农保的实施、发展和完善。笔者期待我国立法机关早日启动新农保的立法工作,以便实现新农保的良法之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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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意义重大 篇三
一、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概念,而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途径之一。长期以来的二元管理体制一是把农民牢牢束缚在了土地上;二是利用“剪刀差”牺牲农民的利益供应城市。二元体制为我国经济快速复苏和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如今,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经济大国,二元体制早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这个时候,我们回头来看,农民为我国的发展牺牲太大了,城乡差别愈拉愈大。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不少支农惠农政策,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但从个人的国民待遇方面看,农民和城市居民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最突出的就是医疗和养老问题。医疗问题通过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初步解决,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对农民养老问题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这对于几千年来靠家庭养老的中国农村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加快城市化进程
所谓城市化,一是农村区域转变为城市区域;二是由农业经济转变为城市的二、三产业;三是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
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加入产业工人队伍中。据有关资料显示,农民工在我国二、三产业员工中所占比例已高达60%以上。但是,大部分农民工虽然离开了土地,却离不开农村,农村还是最后的归宿。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没有解决,最终还是要靠家庭养老。所以,青壮劳力外出打工,妇女儿童在家留守,“3861部队(妇女和儿童)”成为中国广大农村一道独特的风景。这带来三个问题:一是农民工地位尴尬;二是农民工离不开农村的家庭,那么农村区域即使空闲,仍然不能进行利用,仍旧是农村,不能转化为城市区域;三是中国传统上的“男耕女织”的农业经济模式便转化为“男工女耕”模式。农忙季节,有的农民工会赶回家中,承担起家中主要劳动力的责任。这三个问题不解决,再谈城市化,就只能靠拉大城市框架、强制拆迁这种低层次的发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必将大大加快城市化进程。
三、养老制度科学化
中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为“家庭养老”,靠子女养老送终。这种单一的养老模式是非常不科学的,因为这种模式缺乏补充,风险较大。其风险在于:一是受子女经济条件影响。如子女收入高低、是否有意外事故等。一旦出现任何一种意外情况,供养链就会中断;二是子女孝心。如果出现子女不孝,则老人无人供养。虽然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一旦出现问题,老人还要费时费力费感情地打官司,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科学的养老模式,是一种没有风险的模式,这就是社会养老。从世界范围看,科学的养老模式是:以社会统筹为基础、以家庭养老为辅助、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模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改变我国几千年来的家庭养老模式,使养老模式整体走上科学化道路。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带来多种变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变了延续几千年的家庭养老模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对人思想上的冲击甚至不亚于一场革命。从长远看,新制度必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
一是将逐步改变农村居民的生活方式。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后,农民也可以退休,退休金是对其工作年龄时劳动的回报。因此,农民也会逐渐适应退休生活。
二是将改变农村的生育观念。目前,在城市,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在农村,重男轻女观念仍根深蒂固。究其原因,问题仍存在于养老方式的差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改变农村居民的生育观念。
三是社会将更加稳定。有恒产则有恒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医疗问题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解决了养老问题,人们生活有了保障,安居乐业,将会使社会更加稳定。
(作者为郑州市惠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4.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宣传标语 篇四
⒉参加合作医疗,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是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是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是一种便民、为民、利民的农民健康保障制度。
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是利国利民的实事工程。
⒏农民住院费用可根据比例报销。
⒐每天节约3分钱合作医疗用一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资料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为农民解决什么问题?
主要解决农民因大病、重病导致的贫困问题,农民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互助共济,提高农民的抗风险能力。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运行的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农民门诊医药费补偿办法
从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集资款10元中,提取7元,以户为单位,计入农民的家庭帐户中,做为农民门诊医药费补偿经费,农民在当年的门诊医药消费时,人均消费低于7元的,从门诊补偿经费中直接支付,人均高于7元的,高出部分由消费者自费。
四、住院医药费的补助报销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篇五
摘要:2010年初河北省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本文以对河北省鹿泉枣强地区的调查为基础,分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之前政策相比较具有的优势,分析制度存在的缺陷,为今后新农保的普及提供一些依据。
关键词:新农保养老保险农村
0 引言
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解决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国务院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新农保试点,并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农民的全覆盖。本文依托于对鹿泉、枣强地区的调查,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过程进行梳理,立足于新、老农保的对比,分析新农保的优势,对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所具有的优点
1.1 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强化政府责任 老农保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原则。在绝大部分地区,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实行的是个人的完全积累模式,本质上是农民的一个长期积累。这是老农保难以取得成功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改变了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账户累计的方式。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55元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有地方财政承担。另外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这一特点,使之与老农保相比,更具社会性、福利性,对农民更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保参保率低的问题。截至6月底18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平均参保率达到91.4%,有82.3万名60周岁以上农村老人领取了养老金。而在2008年,这一参保率只有4.7%。
1.2 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 老农保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取决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额。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引入了待遇调整机制,会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动,适时地对基础养老金和缴费档次设置:国家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也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此外,政府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待遇调整机制的建立,能够更好的增加农民参保的热情,能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之而来的,居民收入、物价水平也在不断的增长。假如不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十年、二十年后,政策必定不能再符合社会的需要。就如老农保每月2元~20元的缴费标准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了。
1.3 政策的衔接性 老农保很少考虑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化,并且片面的限制其他形式养老保险的开展。而新农保在制度设计之初,既考虑了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此外也考虑了老农保与新农保的衔接问题。
1.4 强化基金管理与监督 老农保的基金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私自挪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09年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原处长就因挪用农村养老社保基金而被判刑。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同时,基金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再从基金收入中提取。并且政策强调了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新农保推进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1 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 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较低,农民的可支配收入较少,所
以农民的缴费能力很有限。鹿泉和枣强地区,选择100元缴费标准的人能占到80%左右。
按照大部分人群选择的1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65
元的养老金。按照最高档500元的缴费标准缴费15年计算,其年老后,每个月可以领取约
105元的养老金。而据河北统计局的统计,2008年我省农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支出为3125.55
元,即每月约为260元。所以,65元或105元的养老金都很难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另外
鹿泉地区的农村低保金是每人每年1110元,即每月92.5元,远高于65元的养老金。可见
新农保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2.2 新农保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 90年代我省大部分的村集体企业都已关停,加之农村整
体经济实力较弱,在绝大部分地区的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在调查过程中,仅有发展集体企业的曲寨村,出租土地的北寨村等极少数几个村子对农民进行了新农保进行了补贴。面对这种
情况,需要我们大力发展工业,发展集体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财
力实现“以工反农”,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
2.3 保富不保贫 采取自愿入保的方式实际上主要吸纳了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民,而对于
那些没有经济能力,特别是对那些既没有经济能力的又需赡养老人的一部分困难群体吸纳不
进来,他们享受不到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应当考虑由财政为这一部分困难群体提供一些额
外的补贴,使其有机会享受的政府给予的养老补贴。
2.4 半强迫性质 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
见》,中明确规定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
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是很多农民产生了反感,同时也使
得一部分无子女赡养的老人领不到养老金。此外,地方政府存在逐级压任务、定指标的情况,各级干部为逐政绩,在考核中争佳绩,对农民半哄半逼要求其参保。
2.5 一县一策,不利整合 新农保中央发布了指导意见,但由县级政府制定本地区的具体
政策,组织实施。虽实现了因地制宜,对当地农民有一定利处。但导致新农保在各地政策不
尽相同,存在一些差异,这就为以后制度的衔接和统筹层次的调高赠加了难度。例如鹿泉和
枣强地区,新农保的补缴情况相差很大。鹿泉有80%的进行了补缴,枣强地区仅2000余人
选择补缴。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M].2006.7.[2]宋士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人民出版社[M].2006.12.[3]刘海涛.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4]陈美.制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9.[5]李晓柄.司选明.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6.一、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
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着力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功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道路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
道路。
1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
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到二0二0年,农村改革发展
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
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
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二00八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
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
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
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五、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
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
有所居。
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广大农民幸福安康,必须尽快惠及全体
农民。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坚持大病住院保
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支
持村卫生室建设,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定向
免费培养培训农村卫生人才,妥善解决乡村医生补贴,完善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制度。坚持预
防为主,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加大地方病、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防
治力度。加强农村药品配送和监管。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
动,重视健康教育。加强农村妇幼保健,逐步推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
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效治理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難題は農村の老後対策
都市の高齢者対策も深刻だが、農村ではさらに困難に直面している。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六
亲爱的朋友:
你好!感谢你对本次调查活动的支持与参与!本次调查是为了了解农民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农民对新型养老保险政策了解情况、以及相关的养老保险实施情况满意程度,以便了解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好地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请在你自己认为的选项上打“√”。我们再次谢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1、性 别:
□男□女
2、你的年龄为:
□16—30岁□30—45岁□45—60□ 60岁及以上
3、你的文化程度:
□没上过学□ 小学□初中□ 高中及以上
4、你的月收入:
□1000元以下□1000—2000□2000—3000元□3000元以上
5、你的家庭人口数量为:
□1人□2人□3人□4人□5人以上
6、你收入的主要来源:
□农业、畜牧业、林业产出□工资性收入(打工收入)□房屋出租、储蓄利息等□政府给的各种补贴
□其他:
7、你知道新农保政策吗
□非常了解□比较了解□了解较少□不了解□不知道这些政策
8、你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到新农村养老保险这个政策的□政府或村委在村内的公示、宣传
□亲戚、朋友、邻居的介绍
□报纸、收音机、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
□不知道有这一政策
□其他:
9、你是否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是□否
10、你参加新农保的原因是
□年老之后生活会有保障□亲戚朋友的建议□有财政补贴
□为了家中60岁的老人能够不缴费就能领养老金□不清楚,看别人参加也跟着参加□村里要求
11、你不参加新农保的原因是
□经济困难,交不起费□不知道有这个政策□等年龄大些再参加,先看看实施情况再定□打算依靠子女赡养□养老金太少
□其他
12、你所希望的养老方式是[多选题]
□依靠子女□依靠自身积蓄□依靠养老保险□依靠政府或集体、社会的补助□其它
13、你认为参加新农保能否解决您的养老问题
□能□基本能□基本不能□不能
14、你对新农保现行待遇水平是否满意
□很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
15、你是否希望政府财政对农村养老保险进行补贴:
□非常希望□希望□无所谓□其他
16、你认为每月应领取多少养老金才能满足你的基本生活需要
□100元以下□100—200元□200—300元
□300元以上□其他__________
17、你认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最大的障碍是:
□收入水平□传统“养儿防老”观念
□制度了解程度□制度实施□养老金发放□政府责任
18、参加新农保后,你最担心的问题是
□不能及时领到钱□物价上涨,造成收益不多
□政策变化□待遇不能提高□政府责任不到位
□其他__________
19、你对目前试行的新农保政策总体感觉如何
□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
20、对于新农保制度,你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7.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七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加快趋势,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0.2%;2008年,60岁及以上人口约占总人口的12%;到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占人口总量的12.5%,而其中60%以上老年人口在我国农村。因此,与城市相比,农村老龄人口面临问题的压力更大。农村中庞大的老龄人口给农民家庭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也抑制了农民当期消费水平。农村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使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成为基本公共需求,因此,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成为必然选择。
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经历了由家庭养老到集体保障再到养老保险的演变过程。在农村家庭养老原有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功能日益削弱的情况下,农民未来所面临的养老保险需求,其模式变迁已成必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的改善以及对于养老保障需求的增加,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启动,但由于各方面的局限性,其保障范围仍然十分狭小,保障水平也不高。国务院于2009年9月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核心是筹资方式转变,从而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更具吸引力。
(一)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正逐步形成
对于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民政部于1992年1月1日制定并实施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它引入了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则,基金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辅助、国家提供政策扶持,规定农民60岁后达到退休年龄可领取养老金,个人缴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的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在这种筹资模式引导下,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采取以个人缴纳为主,各地根据集体经济的实力确定集体补助的比例。财政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重点放在政策引导上。实践证明,在这种筹资模式下,国家和集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过小,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政府实际上也没有资金投入,农民基本上是个人交费、自愿参加。这种状况不仅造成资金来源不足、降低了保障水平,而且影响了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加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加大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推广的难度,农村养老保险发展一度呈下降或停滞不前的局面。
国务院于2009年9月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在全国10%的县试点,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新农保明确了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制度设计模式。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其中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新农保与旧农保区别是明确了政府在农保中作为基础养老金供给者身份,使得农民养老金有了基本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自愿与激励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筹资制度安排
原有农村养老保险一般仅限于一县范围内进行统筹,由于一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低,缴纳的保费很低,无法满足年老时的生活需要。原有《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月交费标准设置有2、4、6、……20元十个档次,即使按照最高标准每月20元来算,足额缴纳40年,按照领取十年来计算,每月可领取养老金80元。在缺乏通货膨胀和物价指数调整机制的状况下,进入老年回报期后所得款额度低、保障不足,农民养老金40年后每月80元的保障金无法激励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尽管在养老资金筹集上,政府要求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实际上多数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仅有农民个人缴纳部分,国家和集体给予资金微乎其微。所以,原有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政府出资责任缺失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同时,由于很多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相当多的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集体和政府不给予任何补贴,保险成为农民的个人储蓄,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不仅明确了中央政府给予满60岁老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全额补助,同时也确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给予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体现了集体的责任。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建立使得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也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从而改变原有农村养老保险标准低、政府公共供给缺位等激励不足。
(三)弹性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为农民提供了选择空间
从地区差异考察,我国由于地域广阔,加上历史、地理等各种原因,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尤其在农村,地区差别表现的更为突出,而且这种差别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1978年,中、西部的收入水平相近,与东部的差距也只有22%;到了1985年,各地区农民的收入差距开始逐步加大,并形成了东、中、西的收入梯度,东、中、西的收入比为1:0.74:0.63;到了2006年,中部与西部农民的收入差距为49.8%,东部与西部农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为137%。地区之间农民收入差距的逐步拉大,贫困地区农民在除去基本生活支出后几乎没有剩余,能够参加养老保险的也只有经济发达地区收入较好的农民。
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之间存在差距,为了使贫困地区农民缴得起养老费,同时又对经济较好地区农民有吸引力,国家设计了不同的缴费标准,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弹性缴费标准可以满足不同条件农民的需求。
二、完善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建议
尽管新农保吸纳和借鉴了旧农保制度的优点及经验,也吸取了旧农保制度的教训,但是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实力及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现状,该方案在资金筹集设计上以及试点推行中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一)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制建设
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广泛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把养老保险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农民宣传,让农民放心投保。同时,要加大政府引导组织力度,各级政府应把推进农保工作提高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高度来抓。与此同时,必须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国务院出台了新农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进行试点,但仍需从立法层面,加以立法来保障新型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增长机制以及养老保障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障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以更好地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逐步提高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实现城乡社会协调发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是新农保制度最大的亮点,也是吸引农村居民参保的重要政策。但是,2008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760.6元,而新农保中每年660元的个人基础养老金补贴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为13.86%,低于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20%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在农民自己缴费为主的前提下,适当加大政府补助的比例,这样不仅能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而且也有利于新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财政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建立持续的、科学有效的财政配套投入机制,确保参保人即使按最低缴费标准参保,将来其享受的保障水平也能达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实现养老基金筹集渠道多元化
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导致许多地方难以拨出足够的专款来补充农民养老保险,致使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单一,甚至有些地方投保人出现“零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难以长期实行,要确保政策的长期稳定与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1. 设置专门机构,投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
成立新型农民养老保险监督委员会,对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目前,我国农村社保资金单靠利息收入,满足不了群众的养老需求,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社保资金增值保值拓宽渠道。在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资金投资收益率低、风险大的情况下,政府更应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招标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并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政策,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通过开拓投资渠道,既可以缓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紧张矛盾,也可以使农保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2. 以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或转让承包土地收益作为社区补助养老保险基金
对于农村被征用的土地,把安置补偿费的一部分资金明确列为被征地人的养老保险所用,算出被征地人口补缴养老基金的总额,将基金总额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划出,为被征地人建立养老保险账户,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而对于年满60岁的农村老年人口如果愿意退出其经营土地,可以其耕地使用权作为养老保险的资产,只要在申请养老保险时能够出示使用权证明,并愿意将使用权上缴村集体的,可以用财政资金和村公益金发放养老金,发放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定,原则上应超过老年人口耕种承包土地的收入。
3.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提供环境
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八
摘 要 本文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对主要的四种基金管理模式进行了比较选择,并做出了相关的政策研究。
关键词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基金管理模式 选择 对策研究
目前中国农村的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我国农村经济有所发展,然而大多数的农民增收仍旧困难,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第二,农村的老年人口比例上升以及农村的家庭结构小型化,农民的养老负担加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基金管理模式,应该根据我国农村的基本国情,选择适合农村的基金管理模式,使之既能解决农村现存的问题,又能有效促进新制度的推广和覆盖。
农村的老龄化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推广的重要原因。而新农保制度采取的个人账户制度,我国目前的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的投资手段,无法满足日益增大的基金的增值要求。这就需要采用新的基金管理模式。目前我国主要试点的有四种新型的基金管理模式:“呼图壁”模式、委托投资模式、农村保险基金银行管理模式、自主投资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社保经办机构缺乏足够的投资能力和经验,以及我国的金融环境的不规范。这种模式不适合在当前的中国国情下实行。故予以排除。
一、基金管理模式选择
1.农村社保基金银行质押贷款管理模式
目前大多数农村参加养老保险存在一个两难问题,由于很多农民并不是很富裕,如果拿出有限的资金参加养老保险,农业生产投入就有困难,呼图壁县利用保险证质押贷款很好解决了这个两难问题,不仅把死钱变成活钱,提高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而且保障了农保资金的增值,探索出一个“双赢”运营机制,很值得各地借鉴。
首先,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经过新疆呼图壁县多年的试点,农保基金已由1998年的1200.9万元, 滚存结余到2280.9万, 其中农保基金累计利息收入为1080万元, 平均年收益率达到7%。实践证明,这种模式能够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够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进而扩大制度的覆盖面,保障农村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减轻农民的养老负担。
其次,质押贷款的基金模式有很强的福利效应。这种模式能够扩宽农民的融资渠道,缓解他们春耕的资金短缺问题。
再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挂钩,采取的是个人账户制度,通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老年人的生活有基本的保障,免除老年人的贫困。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采取的给付方式,应强调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直接关联。这样可以再强调农民缴费的个人产权的同时,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保障需求,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另外,由于呼图壁模式试点的成效斐然,这种模式已经成功的推广到四川等地进行试点。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采取质押贷款的基金管理模式。
2.农村保险基金银行管理模式
对于保险基金银行基金管理模式来说,尽管保险基金银行有着国家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笔者认为在目前的中国,农保银行模式还不能全面开放。
首先,该模式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农民增收渠道来看,该模式并没有对农民的增收产生积极的影响,要求农民按固定时间交纳一定得养老保险费,并将其存入银行,由银行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对于农民来说,很多都不富裕,交纳保险费就得减少生产资金,不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这样就会降低农民的参保积极性,进而阻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
其次是该模式的实施需要巨大的成本。由于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种模式,所以保险基金银行将会在全国各地设立很多的分支机构,以此来统一管理全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这样组建银行的成本将会是非常巨大的,另外机构的运行,人才的培养,资金的投入,服务的提升也需要大量的成本。
银行的建立能否健康的运行,能否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该模式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一旦保险基金银行无法正常运行,导致基金的亏损,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将会加大政府的财政支出,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不利于全国经济的发展,另外,由于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即使与其它商业银行参与竞争,也无法保证银行的高效率运行。基于以上几点,笔者认为在当前的中国保险基金银行还不能开放。
3.农村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模式
与质押贷款模式相比,委托投资的基金管理模式,需要高额的委托成本和监管成本,而且风险性很高,因而并不适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该模式需要的委托成本和投资管理成本非常巨大的。我国新型农村养老基金进行委托投资支付给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统一按照基金前一日净资产的1.5%(年率)费率提取,每日计提,按月支付,随着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农村养老基金将会越来越多,委托投资的成本也会随之成倍的增加。为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管理公司就必须进行投资,这样就会支付为投资而支付的印花税,中介服务费以及其它的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其次,信息的不对称,易发生道德风险。委托投资模式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签订委托合同,受托方会掌握全部的投资信息,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会发生信息不对称发生的道德风险,受托方为了本公司的利益选择那些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增加基金投资的风险,损害资产所有人的利益,另外,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委托方势必需要很大的监控成本。
二、相关的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推广农村保险基金银行质押贷款模式还应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降低其内在隐藏的风险,以此来确保这种模式的顺利实施,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进而推动新型农村社保制度的实施与推广。
1.严格审核贷款主体,保障农民的贷款权益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了扩宽社保基金的增值渠道,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将养老保险基金贷给一些并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但是农保办缺乏正规金融部门的监察和预防风险能力,在基金运营方面的能力欠缺,容易出现操作性的失误,这样就会无形的增加社保基金的金融风险,企事业单位过多的占用农保基金,影响了农民的贷款权益,进而挫伤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因此,农保经办机构应该制定的审核贷款主体的规章制度,严格审核贷款主体,保障农民的贷款权益,保障农民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资金。
2.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新制度的推广
政府应运用各种资源来宣传新制度,如运用各种媒体以及更多的社会力量来进行大力的宣传。使农民了解新制度给农民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促进新制度的推广。
3.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切不可照搬照抄
由于地理环境和国家的政策等一系列的原因,我国各地的农村经济不均衡发展,进而各地农民的经济状况,思维方式,以及风俗习惯不尽相同。各地在实施新制度时应对这些因素加以考虑,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那样在推广新制度时将会产生想象不到的问题,不利于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与实施,因此,各地政府在实施新制度前,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对农村保险基金银行质押贷款模式的各种细节进行适当的调整,使之符合当地的实际,做到事半功倍,更好的促进新制度在当地的推广。切不可照搬照抄,否则将不利于新制度的推广,使农民对新制度失去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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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广的调研 篇九
——以正宁县湫头乡为例
前言: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目标,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经济对农村传统经济的冲击、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制度已越来越不能满足我国农村养老的需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2010年10月,正宁县被列为甘肃省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县,并正式启动实施,本次调研以正宁县湫头乡为例,旨在研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实施情况,以尽早发现问题,更好的促使这项惠民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一、基本情况
湫头乡位于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东南部,乡域总面积86.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30800亩,全乡辖7个村,64个村民小组,3985户,18926人,其中农业人口18310人,非农人口544人。截止2012年5月22日,全乡应参保9472人,已参保9247人,参保率达到97.62%(其中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缴费70元的共有100人;100元缴费档次的共有8958人,200元缴费档次的共有92人,300元缴费档次的共有15人,400人缴费档次的共有2人),缴纳养老保险费963400元。
二、困难问题
(一)宣传引导不够深入,农民参保积极性有待提高。受多种因素影响,群众对新农保认识上有偏差,误认为只要是惠民政策,费用就应由政府出,不需要个人缴保险费,到龄后直接领取养老金;一部分群众对新农保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仍然心存疑虑,担心新农保缴费以后会增加,自己的经济能力承受不住,国家政策会不会变化,政府财政能不能真正补贴到农民身上,对于现在缴纳的养老金,60岁以后还会不会按照这个政策发放,政策如果变动了,农民的损失谁来承担,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农民担心的,也是我们政府部门需要认真思考和落实的。一些中青年农民认为,养老问题距离自己还很遥远,对参保关心程度低,存在无所谓态度
(二)户籍登记不够精确,应保农民数量有待核实。目前,各村户籍登记普
遍存在漏户、重户、年龄差错的问题,对准确计算新农保参保率带来了很多障
碍。尤其是部分60岁以上的农民没有进行户籍登记,没有身份证,在开展新农
保试点时无法进行参保登记,致使他们暂且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基础养老金。
目前,虽然已有部分老年人依据原始户籍材料补登了户籍,补发了基础养老金,但是还有少数老年人,由于原始资料丢失或证件难以查找,重新补办手续复杂,所以至今仍然未能进行参保登记。
(三)乡业务力量不足,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乡新农保专职工作人员
3名,且都是非专业人员,精力分散,不能保证新农保工作时间,业务人员有心
无力,致使新农保各种报表上报不及时,基础数据核实欠准确。
(四)养老金领取流程复杂,农民参保手续有待简化。由于新农保制度实
施时间较短,尚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具体规定还不够完善、成熟,网络信息管
理系统建设滞后等原因,群众对参保流程和服务意见仍然较多,参保登记、待
遇申报、养老金发放等流程尚需进一步简化和优化。
(五)基础建设比较薄弱,信息管理有待提高。目前,我乡新农保信息采
集和管理系统尚未全面建成,新农保参保登记依然采用手工操作模式,由于参
保人员较多、信息量大、工作量大,错误时有发生,影响了新农保试点工作质
量和效率。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策宣传,深入发动群众踊跃参保。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党中
央、国务院着眼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因此,要不断加大
宣传力度,坚持以入户宣传为主,媒体和阵地宣传为辅,直接组织人力深入村
组和田间地头,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用最明了的语言和多样化的宣传方式,把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审核发放的流程宣传到千家万户;坚持
用典型事例宣传,为群众解读政策,面对面算清经济帐,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
建立新农保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自觉参保意识。
(二)核实人口数据,做好养老金补发。建议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和新农保
数据核实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结合公安、计生、劳务等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对我乡农业人口再调查再摸底,真正核实16周岁以下人口、16周岁以上在校学
生、有户无人和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底数,核准应参保缴费人数,科学准确地建
立起新农保人口数据库。同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参保人员户籍信
息服务、生存认证、困难群体认定,完成漏登户籍人员资料的补登工作,及时
补发基础养老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健全运行机制,提升服务质量。新农保试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覆盖面广的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及其许多部门,只有上下一心、齐心协力,才能使这一项工作取得实效。应当按规定落实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进一步健全覆盖乡镇、村组、社区的基层经办服务平台,加强农村新农保经办
服务队伍建设和在职人员理论和实践培训,鼓励优秀大学生从事新农保工作,建立人员的培养、准入、淘汰和更新机制,积极开展上门服务,提高工作实效。
(四)我乡政府和集体要妥善处理农民上缴的养老资金,开源节流,做好资
金的循环利用,实现养老资金的保值增值,同时,要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
督和审计体系,确保基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防止贪污和挪用行为的出现。
(五)完善信息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尽快提高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
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基金征缴、个人帐户、待遇审核及
养老金发放情况等基础资料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完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化管理,尽可能地将服务功
能通过网络延伸到基层,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为新农保各
1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十
为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农村居民可衔接转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户籍关系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1、在川府发〔2009〕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25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6个缴费档次,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川府发〔2009〕35号第六条规定的农村居民,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个人缴费的同时,省、市、县三级财政按川府发〔2009〕35号第三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2、对农村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养老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川府发〔2009〕35号第六条规定不缴费农村居民,从其符合参保条件子女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
(二)鼓励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参保缴费,参保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础养老金加账户养老金为其计发养老待遇。
(三)未满60周岁的人员参保缴费后,到达领取养老金规定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年限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础养老金加账户养老金为其计发养老待遇。
(四)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十一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难题;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97(2014)04-0060-05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在逐步探索的基础上,1992年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即“老农保”)。随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逐步调整发展,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正式发布,至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传统的土地养老和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基础上的一种社会化选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体“老有所养”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农村养老模式的转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是政府为解决农民养老问题所进行的一次有益探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新农保试点工作取得了相当成效,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旨在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发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发展思路。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关于在农村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当前学术界和政界基本达成了共识,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具体表现,对于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调节政府与农民的关系,缩小城乡差别,在农村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1]。
(一)新农保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1.增强农村老年人应对老年风险的基本要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达到15.4%,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14个百分点,老龄化形势严峻,加之社会资源相对缺乏,农村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明显弱于城市。同时,由于经济承受能力差,农村老年人面临着更严峻的生活困境、健康风险等,一系列老年风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单纯依靠家庭扶持来解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新农保制度的试点推行正是为了帮助老年人更好的应对老年风险,以实现农村老年人的“老有所养”。
2.缓解传统养老模式冲击的重要手段。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农村老人的养老主要依靠土地、家庭和自我养老,但是这些条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人均耕地在不断减少,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也相对低下,很多情况下土地收益入不敷出,已经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生活;另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快及医疗条件的改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高龄老人不断增多,加上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4-2-1”模式的家庭增多,大家庭的养老格局开始解体,老年人口的抚养比不断上升,这就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形成了冲击;除此之外,伴随着人口流动的日趋灵活,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很多农村留守老人需要承担诸多的体力劳动,出现自理能力困难的时候,自我养老就难以实现。在传统养老模式弱化的冲击下,农村老年人对社会养老保险就产生了一定的需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弥补传统养老方式不足的一种重要方式。
3.扭转旧制度缺陷满足农村养老需求的题中之义。老农保因其本身制度的缺陷使其在实际运作中难以体现出保障性,从而使老农保的发展举步维艰,到了20世纪90年代基本停滞[2]。一方面老农保贯彻“自愿储蓄,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农民自己缴费,没有政府补贴和社会救助,实际上就是农民自愿的储蓄制度,加上基金不足,领取水平低,农民的积极性不高[3];另一方面,老农保仅限于在部分发达地区建立,制度不具有推广性。因此,诸多的制度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政策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出台就成了扭转旧制度、开创新制度以满足农村养老需求的题中之义。
(二)新农保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1.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新农保制度提供了经济基础。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的收入直接决定着新农保的投保能力,同时也是新农保制度能够顺利推行的重要保证。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强,在国家政策导向和资金扶持的推动下,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农村经济全面繁荣,农民可支配收入显著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增强了农民的购买力,增加了农民对新农保的有效需求,也为新农保制度的持续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2.农民参保意识的提升为新农保制度提供了思想保证。农民的参保意愿是决定新农保制度能否推行的根本条件。由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快以及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农民潜在的养老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得到满足,在此基础上,老年人要求解决“老有所养”的愿望更加迫切。与此同时,随着农民整体人口素质的不断提高,对建立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主观层面上已经能够认识到参加新农保制度的重要性。总体上来看,农民参保意识的提升为新农保制度的正常推进提供了思想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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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明确的政治导向为新农保制度提供了支撑。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对农村各方面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也在不断引导对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自2005年以来,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思路。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发布,明确提出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继续抓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试点步伐。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表明国家明确将建立新农保制度提上了议事日程,政府明确的政治导向为新农保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
4.先行试点的成果为新农保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经验借鉴。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过实践,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金筹集、管理运营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同时许多农村老年人成为了新农保的受益者,为新农保制度起到了直接的宣传作用,这些先行试点的成果为新农保制度的全面推广提供了一定借鉴作用。除此之外,与新农保制度类似的新农合制度,由于试点时间早,已经形成了相对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新农合制度的筹资、监管和运作等方面的成效也能为新农保制度的推广和完善提供经验借鉴。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激励机制不足制约了农民参保意愿的持续
维持农民的参保意愿是新农保制度持续发展的重要难题。就新农保而言,由于传统观念和生存环境的影响,眼前利益更容易引发农民选择的转变,而良好的激励机制则能够较好地维持农民的参保意愿。然而,目前新农保的激励机制并不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并未真正形成[4]。尽管制度确立了农民多缴费、长缴费的政策导向,但激励政策的最终财政责任需要依靠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受自身财力的制约,激励措施往往不明显,因此也难以保证农民参保意愿的持续。
(二)筹资机制不完善限制了新农保制度的有效推进
资金的筹集是确保新农保制度能够持续有效推进的物质基础,合理的资金筹集机制也是保证新农保顺利推行的首要环节。新农保的资金筹集包括三个渠道,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尽管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有所提升,但农民的缴费能力依旧较弱,新农保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集体补助和政府的财政补贴来完成。然而,我国集体经济总量很低,补助能力不足,政府的财政补贴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现阶段的政府财政补贴来看,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对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补贴,而基础养老金以外的财政补贴则需要地方政府承担,因没有具体规定,各地的分担方式也不尽相同。总体来看,由于地方发展差异,东部地区财政实力雄厚,有充裕的资金补贴新农保制度的运行,中西部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对新农保的财政负担能力有限,很难保证财政投入及时足额到位。新农保筹资机制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制度良好运行的需求,也导致新农保制度在有效推进过程中遇到相应的阻力,亟需调整筹资机制,为新农保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三)基金保值增值困难降低了制度的吸引力
基金的保值增值难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长期发展面临的一个关键性的制约因素。新农保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临着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困难,甚至相对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来说,新农保的保值增值更困难。因为新农保在大部分地区都只实现了县级的统筹,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更为单一,主要是储蓄和购买国债,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难以保值增值。与此同时,由于新农保管理层次较低,缺乏有效的基金监管机制,面临的风险也较大。因此,现阶段新农保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基金保值增值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制度的发展,也降低了制度的吸引力。
(四)新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衔接障碍影响了参保的有效性
新农保制度的参保主体是农民,但随着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灵活,农民进城务工的比重越来越高,很多农民在城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两种制度之间无法形成有效衔接,单一制度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时,两种保险的缴费年限无法累计计算,因此会导致无法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尽管学界对新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衔接早有研究,但政策之间的衔接还存在着许多的操作障碍。一方面,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计发标准存在差异,新农保是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缴费标准较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也远高于新农保。另一方面,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同,新农保主要是县级统筹,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是省级统筹,这也为两种制度的转移带来障碍。总体上来看,目前两种制度之间难以实现有效的转移,同时,新农保还存在与农村低保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障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新农保参保的有效性。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优化发展思路
(一)建立个人缴费的激励措施,激发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新农保个人缴费的激励措施需要相应的政策机制作为保证才能实现政策初衷。首先,必须切实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或待遇领取相关联的制度安排。一方面,随着新农保制度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力度的增强,需要适时将自愿参保调整为强制参保,以保证资金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各地财政补贴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规定适当动态的调整机制,确保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措施得以保证。其次,农民的主要收入大多以农业产品为主,现金收入较少,政府可以通过采用农产品进行补贴养老保险费的方法激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满足农民的参保需求。总体上来说,只有形成对个人缴费的激励措施,让农民看到参保的实际效益,才能激发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为新农保制度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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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资金筹集机制,实现各方责任的合理共担
资金筹集问题关系到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新农保筹资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个部分。但由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能力不足,中央政府补贴有限,部分地方财政支持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导,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致使当前新农保资金筹集机制不完善,这就要求在完善这三种筹资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多元化的筹资方式。首先,要提高个人的缴费能力。这就要求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其次,要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企业积累资金,提高集体经济对新农保制度的补助能力。最后,中央政府要加大对新农保的投入力度,地方政府要细化资金的补贴细则,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此外,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通过政策优惠激励企业对农民工新农保参保的资助,同时可以吸纳企业或个人对新农保基金的捐助。只有确保新农保资金筹集多元化、可持续,实现多方责任的合理共担,才能保证新农保制度实现长足发展。
(三)增强基金的投资能力,最大限度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增值不仅关系到新农保制度资金的可持续性问题,也关系到参保者对制度的信心问题,因此,必须确保基金能够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首先,必须提升新农保制度的统筹层次,加快实行省级统筹,最终过渡到全国统一管理的模式,提升资金的管理水平。其次,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适时探索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方法,通过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提高收益水平。最后,还可以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投资团队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提高基金运营收益率。此外,还必须加强基金的监管,防范新农保基金管理道德风险。只有在保证新农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才能保证新农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四)强化新农保与其他社保政策衔接机制研究,提高参保的有效性
由于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保政策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制度分别缴费难以适当对接造成无效参保,不仅损失了参保者的应有权益,也降低了参保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农保制度的长远发展,因此必须尽快探索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的衔接机制。目前,无论是统筹层次还是待遇水平,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必然的趋势,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首先要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转换,确保参保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最终逐步过渡到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转换,首先,要不断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提高新农保的保障水平,缩小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差距,为二者的相互转换提供基础;其次,借鉴江苏省的发展思路,一方面可以将新农保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要补缴至15年,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新农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加权分别享受[5]。总之,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实现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都需要保障参保者最大的权益。此外,还需要考虑新农保与农村低保、“五保”等制度的衔接,只有强化了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才能提高参保的有效性,保证制度的长久发展。
四、结语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传统养老方式逐步弱化,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日渐凸显,社会化的养老方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试点推行,是与传统养老方式相配套,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生活的重要方式。尽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和推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其重要性是不可替代的,它对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必须进一步融合多方力量,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综合性的支持,从而更好地促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满足农村人民群体的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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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郁 琤)
1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十二
1 研究背景
面对日益严峻的农村社会养老问题,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2009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 提出首先在全国10%的县 (市、区) 推行“新农保”试点工作, 并逐步扩大试点, 在2020年之前实现全覆盖。根据《指导意见》, 河北省开始推行“新农保”试点工作, 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分3批共106个县 (市) 启动“新农保”试点工作。本研究主要针对河北省“新农保”试点地区情况进行调研, 抓住了“新农保”试点加速扩大的契机, 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一方面, 就前3批试点地区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入分析;另一方面, 也有助于发现新农保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这将为新农保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实现全覆盖提供有益的经验。
2 新农保政策实施情况
2.1 新农保政策的阶段性成果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属于新农保政策第3批新增试点地区, 笔者选择的个案某村新农保工作就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2011年7月该村按照县统一部署, 正式推行新农保政策, 积极开展个人缴费工作以及政策宣传工作, 以县政府出台的《致全县广大居民的公开信》为基础积极宣传新农保政策, 在完成个人缴费工作的同时, 解答农民对政策的困惑和疑问。根据调研数据显示, 该村总人口1 183人, 符合参保范围的有765人, 而实际参保人数有573人, 参保率为74.9%, 参保率与覆盖率较高。此外, 积极进行平台建设, 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与经办人员队伍建设。配套设施建设方面, 统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并办理邮政储蓄卡, 保证养老金能够按时按量地发放到农民手中;设立新农保服务中心, 由新农保工作人员完成个人账户建立及信息统计等工作, 并为农民提供政策咨询。
2.2 新农保政策在试点地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09年河北省实施新农保政策以来, 试点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 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首先, 新农保政策虽然在短时间内实现了制度层面广覆盖, 但新农保整体覆盖范围迅速扩大, 真实覆盖率却较低, 而且解决试点地区未参保人员参保问题的难度要远远大于新增试点地区有参保意愿的农民参保问题的难度。其次, 整体参保档次不合理, 缴费档次选择向最低缴费水平集中化趋势明显, 根据对该村的调研数据, 仅选择最低参保档次 (100元) 的人口数就占总数的84.8%, “多缴多得, 少缴少得”的政策设计初衷失去实际意义。最后, 根据对年龄的调查, 参保率与参保人年龄段成正相关趋势, 即年龄较大, 且无需缴纳养老费用的老年人全部参保;中年人的参保意愿则有所下降, 但仍然较高;而16~44岁年龄段的人, 参保意愿最低。同时, 新农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显露出诸多问题。一方面, 养老金水平低, 实际养老效果不明显, 根据对村民的访谈, 绝大多数农民认为在目前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 每月至少300元才能基本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 新农保基金管理以县级为主要统筹单位, 存在管理手段缺乏、规模不经济等问题;另外, 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也有待提高[1,2]。
3 新农保政策存在问题的归因分析
3.1 从政策实施主体———农村、农民角度分析
3.1.1 农村经济水平制约农民参保档次选择。
尽管该县农村经济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较大发展, 但是目前农村经济仍然比较落后, 仍有一些农民处于贫困状态。该村经济比较落后, 农民大多以务农和外出打工谋生, 且多种植粮食作物, 利润低。另外, 农产品的深加工企业、乡镇企业、村集体企业较少且利润较低。该村人均年收入5 957元, 低于全县的平均水平, 这直接制约了农民参保档次的选择。特别是某些家庭突发性事件需要大笔支出导致农民的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进而影响了农民参保档次的选择, 甚至于有些农民选择不参加保险。通过调研发现, 家庭收入低与家庭突发性事件是制约农民参保档次的主要影响因素。
3.1.2 受周围群体影响大, 随大流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文化教育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是农民整体文化水平仍然较低, 这就使得他们深入了解一项政策的难度较大, 而对政策了解的不足也使得他们更易受到周围群体的影响, 因而随大流现象严重。
3.1.3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其养老意识比较薄弱, 相对缺乏长远考虑。
长期以来, 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实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 子女的供养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在农村地区仍占据主导地位, 在接受访谈的农民中, 绝大多数农民倾向于“子女养老”的方式。
3.2 从政策执行主体———政府角度分析
3.2.1 新农保基层管理人员工作方法比较粗糙, 宣传方法不当。
我国农村地区信息传播途径比较少, 信息化水平较低, 农村居民接受信息的主要方式是电视, 而对于村庄内部事情则主要通过村支部的大喇叭进行广播。根据调研结果发现:新农保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大喇叭广播的方式进行宣传。这种宣传方式在我国北方农村非常普遍, 是村内消息流通的主要方式。农村喇叭广播具有消息传播速度快、简单明了等优点, 但是传统广播方式的固有缺陷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保”政策的落实。农民仅靠大喇叭广播接收到的信息量很少且不成系统, 加之接受新事物需较长时间, 这种宣传方式影响了农民参保积极性与整体参保率。
3.2.2新农保经办人员不足, 培训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根据调研发现, 该县在乡镇级政府建立了新农保服务中心作为专门的新农保政策的管理机构, 但是新农保服务中心也面临着工作量大、工作人员缺乏、待遇与补助得不到落实等问题, 这将影响新农保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另外, 在个人账户的建立、保存等工作程序中仍存在着大量手写资料, 这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 影响了工作效率, 增加了成本, 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2.3 基层政府职责缺位, 集体补助得不到落实, 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基层政府在贯彻落实政策的过程中, 由于自身实际条件的限制以及为规避风险, 导致政府职责缺位, 使得很多政策设计的初衷都得不到落实。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构成, 而在具体财政补贴实施过程中, 中央财政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得到了充分落实, 但集体补助则得不到落实。根据对试点地区当地参保居民的访谈, 发现由于农民集体经济整体上比较落后, 效益不好, 造成有条件的集体对个人缴费进行补助的规定成为空谈。另外, 在新农保基金的管理问题上, 县级政府受统筹层次低、相关专业人才缺乏的限制, 同时本着规避风险,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 主要将基金存储在银行或买国债, 从而保证基金的绝对安全, 而这种拒绝引入竞争机制的做法也直接导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难[3,4]。
3.3 从政策设计角度分析
3.3.1 政策采取不分参保档次的定额补贴方式, 政策激励程度不足。
新农保政策参保缴费分5个档次的设计初衷是适应不同地区农民不同收入水平及缴费能力的差异性, 满足农民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但是在财政补贴设计上却存在不合理之处,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 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对象都统一给予每年30元的财政补贴, 由省、县级财政负责支付。政府对其补贴的金额都是一定的, 激励程度不足, 未能建立起期望中“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同时发现新农保政策中不区分参保档次的定额补贴方式是影响农民选取较高参保档次的最主要因素。选择5个缴费档次中的任何一个, 政府财政给予的补助都是30元, 这严重地削弱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将手中并不多的流动资金交给政府管理, 自己却得不到其他的好处, 因而80%以上的参保人员选择100元的缴费档次也就不足为奇。对农民而言, 100元的缴费档次是当前新农保政策下农民的最合理选择。
3.3.2 参保缴费过程中的“弱强制性”作用不大。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 年满60周岁的老人可以无需缴费, 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政策采取此“弱强制性”设计初衷是为了扩大制度覆盖率, 充分发挥其养老作用, 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南辕北辙, 捆绑政策的制定虽然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覆盖率, 但却影响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 造成了参保档次选择向最低标准集中化的趋势。显然, 农民在非自愿、不得不参保的情况下, 肯定会倾向于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 即100元, 因而这种捆绑性质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一部分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并对政策产生了一定的误解。
3.3.3 新农保政策县级统筹级别过低。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 新农保主要由县级政府机关统筹。而统筹层次过低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统筹层次过低严重影响了流动人口的参保意愿, 农民工与适婚年龄女青年表现的尤为明显。
4 结语
本文以对河北省某村的调查为基础, 通过对新农保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的分析, 发现新农保已经基本完成了制度层面的全覆盖, 实现了全民参保, 取得了一系列阶段性成果。但不可否认的是,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值得反思与总结的, 并需要在下一阶段的政策执行中去规避。因而, 当前最重要的问题是思考如何在下一阶段政策执行中, 将目前新农保的制度全覆盖推向实际全覆盖, 实现真正的全民参保, 从而真正发挥新农保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巨大作用, 这既是本研究的不足, 也是下一阶段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毕小龙.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 2009:31-32.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 2005 (1)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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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十三
根据安排,我们调研组在 主任带领下,于10月7日至10月10日,对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情况
调研组听取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行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走访了乡村部分群众,了解了农民群众参保情况,听取对新农保工作的意见,并详细了解了惠农卡转账电话的使用方法。通过调研,我们认为,我县作为全市唯一的试点县,新农保工作开展以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落实上级精神,大力宣传新农保各项优惠政策,深入细致调查人口底数,认真做好资金的征缴、发放和管理,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较高的参保率,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群众参保,实现了较高的参保率。
二是深入细致调查人口底数,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采取核对户籍、入户见面、照相等多种方式,认真细致调查核实全县参保农民特别是60岁以上人口底数,为新农保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农业银行合作,收集缴费款项,采取惠农卡和转账电话的形式,向全县60岁以上的农民群众发放养老金,方便了农民群众支取,确保了资金安全。
二、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组也发现了目前我县新农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
一是各乡镇参保率不平衡。乡、乡等新农保工作进度较快的乡镇参保率达到90%以上,乡、乡等参保率较低,达到60%左右。
二是参保农民中按100元标准交费的占到95%以上,缴费标准普遍较低。
三是大多数参保群众特别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对惠农卡的使用方法不了解,影响个人资金安全。
四是新农保管理中心办公条件差,人员编制少,没有落实到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要求
一要继续深入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有关政策,不仅在60周岁以上群体宣传,也要在中青年等适龄农民中宣传,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引导农民改变单一靠“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争取实现农村适龄群众应保尽保,动员有条件的农民群众尽量提高交费标准,让
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要加强对惠农卡的管理,普及使用方法,确保农民群众个人资金的安全。
三要加强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农保基金全过程监管,促进新农保规范运行,推动全县新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四要进一步加强新农保队伍建设,按照编制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办公经费,改善办公条件,进一步提高队伍服务意识和素质,推动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
1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篇十四
一、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1.社会老龄化加剧。农业是我国最原始的经济生活产业, 农村也是我国最原始的人群集聚形式。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 我国的经济社会日益进步, 发展程度逐渐趋于完善, 人口的增长也造成我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社会老龄化虽然是一个周期性的事件, 但对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分布范围来说, 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地区的差异性和国土的广阔性导致农村老人很难享受到完善的社会保障, 并且农民固守着“养儿防老”的传统思想, 将家庭养老保障模式沿用至今, 而在当今社会, 农村的青壮年劳力大多进城务工, 农村“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的情况越来越多, 老人常常处于“孤身一人”的状态, 子女无法在身边照料, 没有固定收入, 很难维持日常的生活开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要求我国必须积极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2.社会保障不完善。我国城市化的进程较快, 城镇居民的社会福利保障系统也优于农村的保障系统, 农村居民对土地和子女给予的保障过分依赖, 加之中国国土面积广阔, 城市人群相对集中, 但农村的地点却较为分散, 既有城市周边的农村, 也有偏远地区、 贫困山区的农村, 这使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很难普及, 即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变大, 也很难改善农民根深蒂固的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思想。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属于立法范畴, 社会保障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人民群众谋福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未拥有成型的针对性法律, 由此可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全面, 积极推进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具体策略
1.根据发展不同制定多等级策略。我国地区差异较明显, 各地农村的发展水平也不平衡。在西部边远地区, 农村的经济水平非常差, 老人的可支配收入甚至不能维持自身日常生活, 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些地区筹资标准较低, 农村老人即使缴纳了养老保险, 由于物价和通货膨胀影响所领取的福利也很难保证自身生活开销。针对这一点, 应制定不同等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让各个地区的农村老人都能够享受到这项社会福利。例如, 在经济水平相对较好的农村实行较高等级的养老金缴纳标准, 让这些地区的农村老人能够领取到较高标准的养老金;在经济水平差的农村采用较低等级的养老保险缴纳标准, 确保农村老人能够“老有所养”。
2.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宣传。农村普遍消息闭锁, 传统思想根深蒂固, 难以接受新概念。农村老人由于年龄大, 思想更为守旧, 很多时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的乡镇农村也很难真正施行。因此, 各级政府应当将宣传工作分派给村委会, 让村委会对农村老人进行思想宣传, 耐心向农民讲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改观农民的守旧思想, 让农民意识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能够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的好制度, 确保农民消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抵触心理。
3.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多样化。单一的养老保障制度并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 由于农村形式和经济水平的约束, 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虽然不能作为农村养老保障的主要模式, 但却可以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相结合, 推进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多样化, 鼓励各种各样的养老保险组织与制度同步进行。多样化的养老保障形式能够推进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日益上升, 对推进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着极大帮助。
三、结语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推行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也是稳定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重要政策之一, 因此, 应当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核心, 积极宣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采取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 真正意义上解决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 推进城市化的快速进行, 保证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 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贾博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抽样调查及现状思考[J].新经济, 2015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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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韩俊江.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J].中国发展观察, 2009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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