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用(11篇)
1.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用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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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当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我们总是需要一些权威机构对我们所发生的医疗事故作出裁定,那么请认真的阅读本文提到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知识必读,也许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如何收取
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收取鉴定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来支付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收费标准
医疗事故鉴定费应包括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的会务、调查取证、专家劳务等支出。
经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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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使用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收费单位在鉴定收费时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为每个省、市都有不同的标准,找法网编辑特为大家准备了各个地方不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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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用 篇二
关键词:车辆轮胎痕迹,检验鉴定,实际应用
一、车辆轮胎检验鉴定技术的主要类型分析
(一)车胎痕迹自动识别技术
外国发达国家针对自身国情,通过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构建了完善而强大的车辆信息数据库,运用数据库和案件处理系统即可实现对交通事故的高效处理。在国内,该项技术的起步较晚,因此其研究和运用相对西方国家而言较为落后,但经过多年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比如,在获取交通事故现场轮胎痕迹的基础上,运用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结合人工智能措施,可构建出留下痕迹车辆轮胎的模型,进而实现进一步的车辆识别和鉴定。
(二)车胎痕迹比较检验鉴定技术
在交通事故车辆轮胎痕迹鉴定中,比较鉴定是一种常用方法,在具体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员综合运用特征测量法、物质分析法等方法,以统一认定原理为依据,对事故现场中车辆和嫌疑车辆的轮胎进行对比分析,综合汽车各项特征,在符合同一认定条件的前提下,就车胎痕迹位置、作用方式等对现场车辆是否与嫌疑车辆车胎痕迹相吻合进行分析,进而提高车辆轮胎检验鉴定的准确定和效率性。
(三)车辆轮胎爆胎检验鉴定技术
对于车辆的爆胎鉴定,也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手段。车辆轮胎保障可以分为自然性爆胎、碰撞性爆胎、人为性破坏爆胎等,不同原因导致的爆胎,现场所遗留的痕迹也有所区别。首先,自然性爆胎其爆破口会呈现出开放性的撕裂痕迹,破口大且不整齐,轮胎的胶层、带速层、帘布层等破裂形态各异。车辆在行驶中,轮胎自然性爆胎,车辋接触地面,形成条状划痕,且会留下轮胎碎片。其次,碰撞性爆胎,破口细长,形状规则,由于碰撞发生后,车辆将不再是高速行驶的状态,因此车辋和胎壁与地面的摩擦和碾压痕迹较少,现场不会留下轮胎碎片,但坡口周围会留下刮痕和泥沙和油漆等,且在碰撞中,翼子板等部位会出现变形等。最后,人为性破坏导致的爆胎带有人为的痕迹,但是轮胎仍是在汽车行驶过程中被挤压破坏的,因此其坡口与被路面尖锐物体刺破相似,事故现场会留下轮胎碎片,断口表面也会留下泥沙。
(四)车辆轮胎痕迹显示技术
交通事故现场状况复杂,轮胎痕迹大多是不同客体上的灰尘或橡胶颗粒加层痕迹,承载痕迹客体的表面也较为多样,导致轮胎痕迹检验鉴定的难度。传统的轮胎痕迹显示技术已经逐渐无法满足需求,近些年来血指纹、特种照相技术、潜在指纹、灰尘指纹显现技术、图像处理技术等技术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二、常见车辆轮胎痕迹检验鉴定技术在交通事故中的应用分析
(一)车辆轮胎爆胎痕迹检验鉴定的应用
在许多情况下,车辆轮胎都有可能发生爆胎,由于车辆爆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本质上来讲属于意外事故。换而言之,车辆爆胎会导致汽车失控,与其他车辆相撞导致意外事故。但是在某些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员违规驾驶导致车辆碰撞引发爆胎,则属于交通事故,两者时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别,通过轮胎检验技术分析导致事故的原因,对于破解案情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某处交通事故中,一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轮胎爆炸,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相关部门对车辆轮胎爆破原因进行鉴定。分析发现,该车前侧轮胎外胎有一“L”形贯穿破损,约为3x4CM2,表面遗留着明显的碰撞痕迹,胎体无脱层现象,胎体帘线断裂,这些痕迹都充分表明车辆是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被异物撞击后导致爆胎。
(二)车辆轮胎花纹痕迹检验鉴定的应用过程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必然会在现场留下各种类型的痕迹,在作用力、造型等因素综合作用下,承受客体上必然留下不同的形态特征,同时由于作用力、造型等因素的区别,所留下的痕迹也有有所区别。根据轮胎所留下痕迹,可提高相关部门车辆鉴定的效率,具体可以从轮胎所留下痕迹的花纹、宽度等方面来分析。
三、结语
我国对于车辆轮胎痕迹检验鉴定技术的发展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技术仍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我们应加强科研力度,不断促使新技术的发展运用,为提高我国交通事故处理和侦破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师可,廖文俊,张志勇.利用轮胎痕迹鉴定判别肇事逃逸车辆的案例分析[J].科技展望,2014(08).
3.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用 篇三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记录日期
记录人
使用设备
鉴定要求
车辆情况
是 否 备注 外壳是否完好 □ □
是否有外接电源线 □ □
通信接口是否有损伤 □ □
内部线路板是否完好 □ □
车辆号牌
设备制造商
型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外观附图
过程记录 接口选择 □USB
□R232 串口 通电电压 □12V
□24V
□36V 屏幕显示 □正常
□异常 按键功能 □正常
□异常 读取状态 □成功
□失败 行驶数据文件名
MD5
结果记录
是 否 备注 事发时是否正常工作 □ □
速度数据附图/表
行驶状态数据附图/表
4.车辆费用管理办法(修订) 篇四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费用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服务,结合公司车辆管理实际状况,特制定车辆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车辆维修费的管理
1、车辆的正常维修和有预见性的修理项目须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单》,综合办公室签署具体意见后,方可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车辆在外抛锚,需应急抢修,应及时电话报告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2、凡车辆发动机总成以上级别的大修,一次性修理费超过3000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及单车修理费超公司下达限额计划的修理,由汽车队提交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严禁未报先修、套牌修理。
3、重大车辆的维修项目,驾驶员应当参与修理过程监督,车辆维修质量由车辆主管人员与驾驶员联合验收。
4、汽车队每月、季、年要对每辆车的维修费用进行分析,建立档案,上报公司财务、党群部门。
二、车辆配件费的管理。
1、车辆配件的采购须经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要同配件生产厂家建立直接关系,避免因中间商出现的质量问题,供货方必须出具合法的配件检验报告、抽检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2、单笔配件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汽车队可自行进行购买,1000元以上的,汽车队须填写配件购买申请表,注明原因,经供应审核报公司领导批示,方可购买。
3、供应部要对购买的配件进行登记,归档。
4、汽车队每季、年要对每辆车的配件更换费用进行分析,建立档案,上报公司。
三、车辆燃油费的管理。
1、车辆耗油根据车型按百公里耗油量核定标准,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内部油票制,内部油票制定专人负责,并到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各车在每次加油时必须登记加油的数量。
2、特殊情况须外购油料,要注明原因,填写外购油料登记表,并报公司总经理批示。
3、车辆因公外地出车,可相应多加10—20L油料,以防止中途发生特殊情况,途中加油时须经用车人及司机签字及发票批准签字后方可报销。
4、汽车队每月、季、年要对每辆车的燃油费用进行分析,建立档案,上报公司财务、党群、生产部门(节能计量归档)。
5.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用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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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室:
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及《关于控制车辆燃油及维修费用的意见》经第81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组织落实,切实抓好车辆成本控制和管理。同时废止威水务发[2005]17号文原《车辆管理制度》。
二○○七年五月八日
车辆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车辆管理,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本着“安全、高效、节约、及时”的原则,确保集团公司的办公、生产用车,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一)集团公司后勤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机动车辆的统一调配和管理,拟定车辆的购置、报废意见,办理车辆的各类证件和年审缴费等手续。
(二)各单位配备车辆的日常保养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其他车辆的日常管理由后勤部负责。
(三)所有车辆必须保证各类证件齐全,安全设施有效,技术性能良好,否则,禁止出车上路。
(四)集团公司部分部门用车由后勤部派遣,各配备车辆单位用车由各单位按照工作轻重缓急自行安排。
二、车辆维修管理
(一)后勤部车管大队负责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的使用日期、技术性能和维修档案等内容。详细记录车辆每次维修状况,作为下次维修参考。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和保养,小修以各使用单位自修为主。当车辆确需维修时,由驾驶员填写《修车申请单》,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车管大队审核,经确认属实、车管大队队长签字后,驾驶员持单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在维修现场检查维修内容和换件情况。维修完毕,驾驶员要认真检查和试车,合格后,在维修厂的修车单上签字确认。车管大队将每季对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统一结算、审核、报销。未经申请而私自维修的车辆,一律不予报销。
(二)车辆所更换的零部件若与技术档案不符(如:轮胎的正常使用寿命在3-4万公里;蓄电池的正常使用寿命在2年等),车管大队将不予更换,并要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维护不利、操作不当造成的机件损坏和发动机报废(如:不加机油和防冻液等)等引起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个人承担损失的20%,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出差途中出现故障需进行车辆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要随车带回,维修票据要有随车领导的签字方可报销。
(五)根据集团公司各单位车辆野外工作多、车辆部件摩损大、损坏加快的特点,各单位车辆必须在行驶5千公里时更换机油,1万公里时更换空气滤芯。具体由驾驶员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及时掌握实施。
(六)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由驾驶员在不影响出车任务的前提下自行完成,确保车况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集团公司领导配备的车辆,每月一次经车管大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三、油料管理
(一)后勤部根据各单位不同的工作性质和车辆状况,科学合理核定每辆车的单车耗油量考核标准,每周一、三、五,由后勤部派油管员持卡到加油站为各单位车辆加油,加油后由油管员登记,驾驶员签字。每月30日对各车本月的行驶里程与耗油量进行考核,超过考核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承担。
(二)出差途中加油的车辆,归队后单据须有随车领导的签字,并报油管员登记。
(三)特种车加油将另行考核。
四、驾驶员管理
(一)集团公司机动驾驶员的行政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后勤部负责驾驶员的业务管理,包括驾驶员的业务学习、安全教育等。
(二)驾驶员要牢固树立一切为集团公司服务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文明意识,高质优效的做好各项工作。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以车谋私。
(三)要树立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思想。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提高业务水平,精心维护车辆,服从领导安排,提高工作效率,正点出车,不误时,不误事。
(四)实行车辆定人、定车制度,不得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或做教练车使用,违者按集团公司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驾驶执照,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方可驾驶本单位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驾驶员所属单位和个人承担。
(六)驾驶员非因公出车,一律按出私车处理。如造成车辆损坏和交通事故损失超过2万元,按20%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七)行车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自觉服从交通管理,文明礼让,安全行车。因个人原因,违章操作、高速行驶等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而造成的各类罚款,均由个人自理。
(八)驾驶员工作期间禁止喝酒,休息时间不准酗酒。凡酒后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按损失的20%进行赔偿,损失超过2万元的,将予以辞退。
(九)车辆在正常工作期间发生车辆事故,驾驶员在报告公安部门的同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后勤部车管大队。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严格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十)驾驶员要认真保管车辆的各类证件和随车工具,认真填写各种表格和登记,如有损失由驾驶员全部赔偿。
(十一)做好车辆的防盗工作。集团公司所有车辆在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一律按规定停放指定位置。如因防范不当造成车辆丢失的按车辆损失的10%赔偿;未定点停放导致车辆损坏或丢失所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控制车辆燃油及维修费用的意见
为有效控制车辆燃油及维修费用,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成本意识、节约意识,节支降耗,同时确保车辆发挥最大的效能,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车辆状况等综合因素,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范围
除集团公司领导及二级核算单位的车辆外,集团公司其他单位的各类用车均纳入考核范围。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及车辆状况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核定单车百公里耗油量考核标准,实行车辆燃油及维修费用单位经费包干制度。
二、核定原则
(一)单位工作性质和任务轻重;
(二)单位距市区的远近;
(三)单位车辆的型号、用途、使用年限等技术状况;
(四)参照车辆近二年的用油及维修情况。
三、相关说明
(一)各单位要在执行集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进一步合理使用燃油及维修经费。各单位油料和维修费用应分别立帐,不得混用,不得超支,超支部分由各单位自理。具体各项费用见《2007车辆燃油及维修费用计划表》。
(二)各单位车辆燃油及维修费用可跨使用,但不能挪作他用,同类经费可在本单位车辆间调节使用。
(三)集团公司所有车辆的燃油及维修费用由后勤部统一调配管理,按车分别立帐,按月向各单位通报单车百公里耗油量、燃油费用使用情况;按季通报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可以调用各单位车辆,调用期间发生的燃油及车辆维修费用由用车单位负责,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五)车辆轮胎及蓄电池的更换费用不包括在本经费计划内。
四、本经费为2007计划。
6.香港性别鉴定 费用 篇六
香港验性别是合法的,这个是基本人权,您有权知道自己胎儿的男女性别,而且在怀孕7周以上即可通过DNA母体验血检测出宝宝性别,通过鉴定母亲血液中Y-DNA含量来判别胎儿性别,准确率达到99.4%,是目前为止最早最准确最安全的性别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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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许多姐妹想知道我去香港做DNA验血鉴定宝宝性别的详情,因为问的姐妹不少,我又不能一一复兴,特此开个贴吧~(对付藐视重男轻女头脑的请口下包涵吧,不要回帖讥诮了,终究每个人私家生存的环境差异,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正题:2011年2月10末次月经,一个月后查出有身,当时女儿两周半吧,就决定要了这个孩子,之前女儿一周多的时间怀过一个,想想女儿还小,就流失了~我公婆就我老公一个孩子,我头胎是个女儿,公婆虽然也是奉为掌上明珠,但是既然要二胎,公婆天然就想再来个男孩,这个心情我是可以明白的。我上网搜了一下,知道了香港可以在孕早期验血鉴定宝宝性别,只必要抽点母体的血,一点伤害都没有,跟家人探究一下,决定去做一次看看。我是在百度上搜到中介机构的,因为离香港太远,人生地不熟的,只能找中介机构,(要是有姐妹离香港近,还是本身去比力划算,终究中介费用也不低。)网上的中介机构都是到香港生孩子的那种,根本都在深圳那,那家中介机构我在此就不写了,省得有做广告的怀疑。跟中介讨论好以后,我就上网订了机票,订了旅店,性别鉴定《香港性别鉴定 费用》。我是第9周去的香港,我家河北的,去北京做的飞机直飞香港。早上7点的飞机,三个小时到香港,因为早孕应声,我从飞机起飞吐到飞机降落,真是苦不堪言啊~十一点到了香港之后,直奔订的旅店,预先跟中介的讨论好了,在那聚集~到了旅店之后,放下行李,那个中介人员阿妹就带我们去诊所了(阿妹说在香港做这些都得提前预约,因为我们之前早就订好了到港时间,以是阿妹已经帮我预约好了大夫)。我去的那个诊地点旺角,因为我订的旅店就在旺角那,以是不一会就到了。这个诊地点一座大厦内里,跟咱们国内的大医院差异,我到那看香港本地人在那看病的也不少,以是也放点心。到诊所之后先填了一些根本个人私乡信息,然后就等着大夫,(之前在来的路上已经跟中介人员阿妹签了一个根本信息,便是一些条约条款。)在我之前看病也是一个做这个验血的准妈妈,头胎也是个女儿,也是大陆议决中介已往的。在期待的时间我把费用交了,4300人民币,是给的中介阿妹,不知道她给诊所多少。轮到大夫叫我了,我本身先辈去的,那是一个大夫一个办公室,配一个护士,原来我老公是在门口等我的,因为在国内我去医院妇产科从来不叫男士进,但是那护士却叫我老公也进去,我老公厥后说叫他进去的时间他吓一跳,以为我有什么事情,其实只是大夫想叫我老公看看我们的宝宝,(大夫在抽血前要给我做个B超,好看看胎儿大小能不能做DNA验血,要是太小做不出来。特此阐明一下诊所的办事,我不知道是不是全部香港的医院诊所都这样,不外这家诊所的态度真是太好了,叫我去惯了国内的医院以后,到那真是受宠若惊~护士先是把我扶上床,把肚子晾开以后,护士给我腿上盖了一个小毯子,然后给我抹耦合剂,那耦合剂竟然是温的,不像在国内,耦合剂都是凉的,做个B超肚子冰凉:(。在我脚底下就有一个小屏幕,那大夫就给我和老公指,说这便是你们的宝宝。。然后说我宝宝挺好,可以去抽血,然后还是那位护士小姐帮我擦干净耦合剂,把我扶起来,带我去抽血。抽的也不多,抽完就可以走了,回去等结果。出了诊所我们就跟阿妹分离了,前后两个小时完事儿~然后我跟老公在香港玩了四天,周日回的家。再周二中介给我的电话,说结果出来了,是男孩~到**看了诊所的鉴定结果,全英文,我蹩脚的翻译一下,大抵是这个意思:我的血一共分成13份血样,此中9份血样里发明了男性的DNA,以是鉴定结论为男孩(在此我说一下他们做这个鉴定的原理,我本身明白的:因为孕妇的血液里含有胎儿的血液,而要是孕妇的血液里检测出男性的DNA,便是男孩,反之便是女孩)。因为鉴定结果是男孩,所以挺开心的,准不准只有等生才知道了~
7.伤残鉴定费用 篇七
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
1、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09号),
2、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收费主体:市劳动局。
4、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 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 200元
说明:(1)企业内部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收鉴定费;
(2)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另收费;由于条件限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检查费用由申请鉴定人交纳,
(3)被鉴定者对结论有异议,要求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者负担,反之由原鉴定单位缴纳。)
8.医疗费用审核鉴定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费礼,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双乐村元湾组25号。
被申请人:谈维明,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新龙村谈三组29号。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鉴定;
2、被申请人涉案医疗费用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的用药及医疗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谈维明诉申请人费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该交通事故中受伤,被申请人被医疗机构诊断的伤情中包含了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且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上述疾病连同交通事故损害一并治疗。申请人认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治疗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受害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及被申请人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用药鉴定(含医疗费关联性审查)。
请予准许。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9.车辆痕迹鉴定 (本站推荐) 篇九
(1)非机动车辆。是指以人力或畜力为动力而行驶的车辆。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自行车。自行车有普通型、轻便型、载重型、小轮轻型、赛车型等。按轮胎充气后外胎直径的大小,一般分为28(英寸)型、26(英寸)型、24(英寸)型、22(英寸)型、20(英寸)型和16(英寸)型等系列。日常生活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是28(英寸)型、26(英寸)型和24(英寸)型。自行车车轮一般为两轮,后轮为驱动轮,前轮为方向轮。
三轮车。三轮车的车轮结构有三种。第一种是,行驶时一轮在前,居于车体的中轴线上,为方向轮,两轮平行排列在后为驱动轮;第二种是,行驶时两轮平行排列在前,为方向轮,一轮在后,居于车体的中轴线上,为驱动轮;第三种是偏三轮,行驶时两轮位于同一侧,一轮单独位于另一侧。三轮车也使用自行车的车胎。
手推(或拉)车。手推(或拉)车有单轮(手推)和双轮(推或拉)之分,有工厂制造和手工制作之别。手推车多用充气轮胎。也有使用实胶轮、木轮、铁轮的,但现在较为少见。
畜力车。多指马车,大多数畜力车为双轮,少数为四轮。按车轮的结构和材料分为橡胶轮、铁轮和木轮三种。常见的是橡胶轮畜力车,橡胶轮,一般采用专用轮胎,有的也使用汽车轮胎。铁轮车和木轮车除偏僻农村外,很少见到。
(2)机动车辆。是指以汽油、柴油或电能等能源为动力行驶的车辆。主要有汽车、摩托车等。
汽车。按用途可分为:载重汽车、客车和专用汽车三种。载重汽车,主要用于运输货物,根据载重量的大小分为轻型、中型、重型三种;客车,主要运送人员,根据载客量的多少分为小轿型车、中型轿车、大型轿车;专用汽车,如消防车、救险车和救护车等。
按车轴可分为:两轴四轮车、两轴六轮车、三轴六轮车和三轮十轴车。
另外还可以按轴距、轮距进行分类。不同类型的汽车,其轴距、轮距多不相同,因此,可以根据轴距和轮距的大小,判断汽车的类型。
摩托车。分为两轮和三轮摩托两种。三轮摩托又分为:正三轮和偏三轮摩托。
无论是两轮或是三轮摩托,前轮都是方向轮,后轮是驱动轮。摩托车的型号一般是以汽缸的数量和容量来确定的。根据不同的汽缸数量和容量,摩托车又分为轻便型和普通型摩托车。
2、轮胎的种类
车辆的轮胎是车辆痕迹形成的主要部位。不同车辆的轮胎其构造和质材也不同。常见车辆的轮胎一般是由弹性较好的橡胶制成的充气轮胎,也有少数橡胶实心轮胎。木轮和铁轮极为少见。(以下轮胎所指为橡胶充气轮胎)
轮胎从结构上分为两部分,即外胎和内胎。外胎是由橡胶和帘子布混制而成,主要有胎面、胎体和胎圈三部分组成。外胎胎面具有形态各异的花纹,是与地面接触形成轮胎痕迹的部位。轮胎按适用的车辆不同分为:非机动车轮胎和机动车轮胎。
(1)非机动车轮胎。非机动车轮胎主要是指自行车、三轮车、手推(或拉)车和畜力车轮胎。
自行车、三轮车和手推(或拉)车轮胎。非机动车轮胎结构较简单,一般分为两种,即硬边(钢丝边)胎和软边胎。胎面花纹一般分为对称和交错两种排列。因各个工厂的模具不同,其花纹形态也不同。
畜力车。因没有统一的规格型号,使用的轮胎比较杂乱。常见的畜力车轮胎一般是使用汽车或摩托车轮胎代替。铁轮和木轮畜力车一般为自制。
(2)机动车轮胎。机动车轮胎主要是指汽车和摩托车轮胎。
汽车轮胎。汽车轮胎的规格一般采用英制(英寸)或公制(毫米)。常用的表示方法有两种:一种英制如:9。00-20。9。00为外胎断面宽,20为外胎圈内径。另一种公制如:155×380。155为外胎断面宽,380为外胎的外直径。
按轮胎胎面的宽度可分为:大型轮胎、中型轮胎和小型轮胎。大型轮胎面一般宽为25厘米;中型轮胎面宽为15-20厘米;小型轮胎面宽为10-12 厘米。
轮胎分为内胎和外胎。外胎表面是较厚的橡胶层所构成的胎面花纹。按胎面花纹作用与适用车辆大致分为:高速花纹、普通花纹和越野花纹。
高速花纹:是纵向小曲线构成的花纹,适用于在高级路面上行驶的小轿车或客车。
普通花纹:是锯齿形、三角形、菱形的花纹。一般都有纵横交错的花纹沟,其宽窄不等。客车轮胎面上的较窄,货车轮胎的较宽。
越野花纹:是人字形、工字形和马字形的花纹。主要适用在于野外、雨雪泥泞或条件较差的路面行驶的越野车、工程车以及大型载重车。越野花纹的特点是:花纹单位面积大,花纹沟较深而且宽。
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规格采用公制(毫米)。常见的有695×106,695×100,686×95,675×87,652×106,645×77等。“×”前数字为轮径;“×”后数字为胎面宽。摩托车轮胎,胎面花纹大致可分为普通花纹和越野花纹。
百分网
二、车辆痕迹鉴定及作用
1、鉴定工作
车辆痕迹鉴定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痕迹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认定或否定嫌疑车辆的过程。
(1)车辆痕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与足迹、工具及其它痕迹基本相同。首先确定种类特征是否相同,确定种类特征同一后,再根据痕迹反映的个别特征(如轮胎上的磨损、切口、孔洞、补丁等特征出现的部位、大孝形状及相互关系。)进行比较检验。如果个别特征总合反映一致,即可作出认定同一的结论。
(2)车辆痕迹除利用形象特征检验外,还应对车辆痕迹中发现的其它附着物、油漆等以及微量物质进行理化检验,确定这些物证与车辆的关系。
(3)车辆痕迹鉴定前,要注意了解嫌疑车辆在发案或肇事后,是否修理或更换过轮胎及其它部件。以防止鉴定结论的错误。
2、车辆痕迹作用
在刑事案件侦破和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车辆痕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分析判断车辆来去现场的方向和路线,布置追缉或堵截,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
(2)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分析推断车辆的种类,为侦查提供线索,缩小侦查工作的范围。
(3)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确定现场车辆痕迹是否嫌疑车辆所留。为查明事实,追究责任,提供依据,鉴定材料《车辆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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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痕迹的特征
车辆痕迹的特征,分为车辆痕迹的种类特征和个性特征。主要是指车辆痕迹所反映的车体结构、轮胎表面和车体附件物特征。
1、非机动车辆痕迹的特征
(1)非机动车痕迹的种类特征
车体的结构特征。主要有痕迹反映的车轮数量、车轮间的距离以及相互关系等特征。如独轮手推车形成的痕迹只能反映出一只车轮,自行车痕迹反映的车轮数量是两只轮;车轮之间的距离及相互关系则反映是不同型号和不同种类的车辆。
轮胎的种类特征。主要有痕迹反映出的轮径大小,胎面的宽窄和花纹形状以及车轮质材等特征。如充气轮胎与铁、木车轮痕迹所反映的质材特征。
车体附件物的特征。主要有车体支架以及车辆碰撞后脱落的其它附件形成的痕迹特征。如自行车的支撑架是单支架还是双支架等。
(2)非机动车的个性特征
轮胎痕迹的个性特征。主要是轮胎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磨损、裂纹、缺损、修补特征以及这些特征的位置、形状、大小和相互关系等。
车体附件的个性特征。主要有支架接触地面部位的形状、长度和宽度;双支架两支撑点之间的距离,支架与轮胎的位置关系等;畜力车支脚痕迹反映的支脚大孝形态、两支脚之间的距离及支脚与轮胎痕迹的位置关系等特征。
2、机动车辆痕迹的特征
(1)机动车辆痕迹的种类特征
车体的结构特征。车辆痕迹反映的车体结构特征,主要有轨距特征、轴距特征和车轮数量特征。
轮距特征:轮距也称轨距。是指车辆同一轴上两侧轮胎痕迹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轮距特征反映的是车体的宽窄。一般情况下,后轮轨距大于前轮轨距;由于形成痕迹的车体的结构不同,痕迹反映的轨距特征各不相同,因而轨迹特征是识别车辆的重要特征。
轴距特征:轴距是指同一车辆前后轴之间的距离。轴距特征反映的是车体的长短。轴距特征和轨距特征共同反映车辆的大小,也是识别车辆种类的重要特征。
车轮数量特征:车轮数量特征也反映车轴数量。车辆的车轴有双轴、三轴等。前轴通常为两只车轮,主要是起调整行车方向的作用。后轴有两轮、四轮、八轮之别,主要是起承载和驱动的作用。车轮数量特征反映不同车体结构。
轮胎痕迹的特征。轮胎痕迹反映的特征主要有:轮胎大小特征和种类特征。轮胎的大小特征,指轮胎外直径大小和胎面的宽度;轮胎的种类特征,指轮胎花纹种类和形态结构。
附件物特征。附件物是指车灯、保险杠、油箱、支架等。这些附件物可能在现场或其它客体上形成痕迹,并反映其特征。如摩托车支架支撑车体时形成的痕迹,是单支架还是双支架。
(2)机动车辆痕迹的个性特征
车体痕迹的个性特征。主要是车辆与人或物碰撞后,在被碰撞的物体表面所留下的,反映车体撞击部位外表形态结构,凹凸状况的特征。如撞击部位的形状、大小,以及特征之间构成的相互关系。
轮胎痕迹的个性特征。主要是轮胎在使用过程种形成的特征。主要有轮胎的磨损、损伤和修补特征。
轮胎的磨损特征。一般情况下,车辆每行驶一千公里,轮胎平均磨损0。2-一0。4毫米。轮胎的种类、质材、使用环境的不同,在使用过程中轮胎与地面摩擦而形成的磨损特征不同。如磨损面的大孝形状、部位等。
轮胎的损伤特征。是由于路面的原因,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轮胎与路面相互作用,轮胎花纹出现崩裂、切口、裂缝等所形成的特征。这些特征有损伤出现的部位、形状、大小及相互间的关系等。
轮胎修补特征。主要是指轮胎的补丁特征。它包括补丁的部位、形状、大小以及相互关系等。另外,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轮胎扎进的钉子,花纹沟压进的石块等形成的特征。
附件物的特征。常见的是碰撞所造成的车辆附件物的破碎、掉落而形成的痕迹。这些痕迹属整体分离痕迹,其特征反映的是破碎或掉落部分与车辆附件物的关系。通过对分离痕迹的检验,可以认定破碎或掉落部分与车辆附件物是否同一整体,进而认定车辆。
另外还有摩托车附件物的特征。如支架接触地面部位的形状、长度和宽度;双支架两支撑点之间的距离,支架与轮胎的位置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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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辆痕迹的勘验
1、车辆痕迹的发现
车辆痕迹的发现,勘验与车辆有关的案件现场时,要注意寻找,发现车辆遗留的痕迹,主要是车轮痕迹。通常在车辆行驶的路面上进行寻找发现。遗留车轮痕迹的路面条件不同,其车轮痕迹可分为平面痕迹和立体痕迹两种。立体车轮痕迹,经观察即可发现。平面车轮痕迹可采用侧光或反射光观察发现。
2、车辆痕迹的测量
车辆痕迹的测量,主要是车轮痕迹的测量。它包括轴距、轨距、轮径以及轮胎面宽度的测量。
(1)测量轮距:轮距也称轨距。测量方法是,首先确定同一轴两侧车轮轮胎痕迹的中心线,然后测量两条中心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两条中心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为轮距。当前后轮胎痕迹完全重叠时,说明前后轮距相同,只测量后轮距即可。当前后轮距不等时,应分别测量。
(2)测量轴距:正常行驶的车辆痕迹,轴距无法测量。但有刹车痕迹时,可根据刹车痕迹测量前后轴之间的距离,同时也可观察到车轴的数量和车轮的数量。
(3)测量轮径:测量方法是,首先在车轮痕迹中确定一个明显的特征,该特征在地面重复出现一次,即车轮在地面转动一周,两特征之间的距离即为车轮的周长。周长被3。14除,所得商即为车轮的轮径。
(4)测量轮胎面的宽度:轮胎面与轮胎面痕迹的宽度基本相同。由于车辆直行,前轮痕迹往往被后轮痕迹所覆盖或与后轮痕迹重叠,因此,可以选择车辆转弯时形成的轮胎痕迹,进行前后轮胎面宽度的测量。
3、车辆痕迹的固定提取
现场车辆痕迹固定提取的内容主要有:车辆轮胎痕迹和其它车轮痕迹。轮胎痕迹,包括轮胎的花纹形态、磨损、切口、洞孔、裂纹等特征;其它车轮痕迹,包括铁轮的轮面形态、接缝、钉帽等特征。木轮痕迹包括轮辋、轮瓦的形态以及痕迹所反映的其它特征。
对上述痕迹及特征可采取比例照相、绘图、制作模型和提取原物的方法进行固定提龋除上述车辆痕迹外还注意寻找、发现和提取车辆的其它部件形成的痕迹。如保险杠、油箱、和挡泥板等形成的碰撞痕迹以及脱落的车体附件物。如油漆、、车灯、风挡玻璃等对象。
4、推断车辆种类
利用车辆痕迹推断车辆的种类,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根据车轴、车轮的数量分析、推断车辆种类。
(2)根据车轮的花纹类型、轨距、宽度和直径等推断车辆种类。
(3)根据有关的足迹或牲畜蹄迹、粪便与车轮痕迹的位置关系,分析推断是否为自行车、手推车或兽力车。
(4)根据车体形成的碰撞痕迹特征推断车辆种类。如形成痕迹的部位、形状和高低位置进行推断。
5、判断车辆的行驶方向
为研究案件情况或布置追缉、堵截逃跑的车辆,需要判断车辆的行驶方向。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车辆行驶时,由于气流作用,常使轮胎两侧的尘土、细砂形成扇状痕迹。扇面展开方向为车辆驶来方向,反之则为车辆驶去方向。
(2)被车轮辗压的树枝、麦杆、草棍等物体,其弯折两端指向车辆的前进方向。
(3)车辆行驶时滴落在地面的油滴、水点等液体物质,形状为惊叹号或星芒状的,其尖端指向车辆的前进方向。
(4)车辆行驶经过泥水路面时,引起泥水喷溅,其喷溅方向为车辆的前进方向。
(5)车辆经由水或泥的地方,驶入干燥的路面时会留下水樱水印随车辆行驶方向,由重到轻,轻的一方是车辆的前进方向。
(6)车辆刹车时形成的痕迹由轻到重,重的一方为车辆的前进方向。
(7)车辆轮胎面痕迹为人字形、八字形花纹时,花纹展开面指向车辆的前进方向。
(8)伴随着畜力车或手推(或拉)车痕迹出现的足迹或牲畜蹄迹,其行进的方向就是车辆前进的方向。
10.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承担实务性诠释 篇十
【关键词】交通事故;医疗费用;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真正连
带之债
【中图分类号】d91
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91—0
5案情概要
原告某某医院诉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某某保险
公司交通事故医疗欠费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4年
l1月17日5时3o分,被告某某驾驶小客车将行人无
名氏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
故。被告某某与无名氏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
后,被告某某将昏迷的无名氏送某某医院,原告某某
医院为无名氏已经垫付了225 884元各项费用,由于
被告方拒不支付无名氏的医疗费用,而无名氏又无真
实意思表示,故原告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
某、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医疗欠费纠纷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辩称:第一.原告某某医院与某某没有
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某某医院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第二,原告某某医院要求某某承担事故的民事责任没
有法律依据;第三,本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首先
由被告人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不足部分再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垫付:第四,原告某某医院的医疗费欠款单据属于单方证据,应认定为当事人陈述,其真实性应进一步查证核实:
第五。医疗费用的承担应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予以
分担。
被告人某某保险公司辩称:第一,某某医院作为
原告起诉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且原告某
某医院与保险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故原告某某医院
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第二,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上
和法律上的依据;第三,本案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75条、第76条的规定,因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所
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合同而非第三者强制责
任保险合同;第四,原告的医疗费用单据属于单方证
据,其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也没有每日的明
细单和相关的记录予以佐证,且随意性大、疑点很多,故应视为不符合作为证据的各项要件.不能作为本案
认定事实的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答辩。
对于被告某某和某某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某某医
院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能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抗
辩意见。法院认为:依据民法理论,是否具备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根本的条件就是提出主张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与案件所主张的权利有直接的利
害关系,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
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案中,某某医院虽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
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
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的规定,尽了及时抢救的职
责,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应予倡导,但医疗机
构抢救受伤人员只是一种职责,而不是一种义务,因
此,某某医院为救治无名氏而垫付了医疗费等各项费
用应当认定为某某医院的债权,由此可见,某某医院
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某某
医院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此,法院认为,某某医院
【作者简介]张宝珠(1958一),男,大学学历,律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专职法律顾问。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医事法学。
【通信作者1李大平,讲师主治医师,律师,广东东莞广东医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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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
定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也就是说,某某医院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因
此,原告某某医院可以向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公
司直接主张自己的权利。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自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即赔
偿100 000元给原告。限被告某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其与前款差额部分给原
告。
该案的核
心争议焦点是原告医院有无依据直接起
诉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医疗欠费。
对该案的分析
一、该案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本文作者认为某某医院与某某公司、某某保
险公司事实上、法律上形成附保护第三人(无名氏受
伤人)利益的合同
所谓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是指特定契约一
经
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
务人对于与债务人具有特殊关系之第三人亦负有照
顾、保护义务,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时,就该特定范围
之人所受的损害,亦应依契约法之原则,负赔偿责任。
一句话即特定契约关系兼具保护第三人之作用。①其
宗旨无非是强化对债权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保
护而已。
(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的适用条件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契约所保护的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意第三人,而是指与债权人具有特
殊关系的(一般指人格法上的特殊义务)人,因此第三人的范围界定或者对”特殊关系”的理解成为适用附保护
第三人作用契约制度的关键所在。如果对于第三人的范围予以放宽,会片面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对其不公,面
如果限制过严,又失去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所以设定
一定的标准对第三人予以规范成为必要。到底什么是
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呢?larenz教授曾有精辟的分解,所谓的第三人并非指债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其范围应限于因债务人之给付而受到影响之人,而债
权人对其福祸基于亲属、劳工、雇佣、租赁等具有人格
法上特质之关系负有保护、照顾义务者,例如债权人之
妻儿、受雇人以及其所聘请的医生等。附保护第三人
作用之合同的适用条件是:
1.第三人须与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息息相关的联系,而且因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不当时,也如债权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人一样受有危险(或受到影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履
行相关性要件。
2.合同债权人须对于第三人具有关照义务或因与
之相处甚近,视该第三人的安全如同自己的安全。
3.债务人在同债权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
第三人的存在,并能意识到一旦自己的履行不合目的的时候.该第三人和债权人同时受损。由上面的3个标
准可以将第三人适当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既可
以防止其无限扩大,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又可以避
免范围过窄.失去其存在价值。根据这3个标准来界
定,在一般的买卖契约或承揽契约中,债权人(买受人)
对第三人f次买受人或定作人1由于并没有人格法上的特殊义务.所以这些第三人,也不能得到商品制造者与
买受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契约的保护。②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法定保护第三人
利益合同的特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
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未及时
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
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
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
人追偿。”该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障伤员生命健康安全
维护权的医疗救治物质保障制度的专门的具体的规
定,是我国保护人身安全民事立法方面最新的突破,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保
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该条文立法背景,在立法上,我国民事法律虽然
规定了保护人身安全原则,但尚无有医疗救治物质保
障服务合同制度的具体规定。受《合同法》总则和《保
险法》调整的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和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都是一种相对的民事法
律关系,合同关系主体的相对性特点,决定了道路交
通事故责任人和相应的保险公司不是医疗服务合同
当事人,与医疗费用权利主体医疗机构之间在法律上
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无需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
抢救费用及其他医疗费用,但其依照最基本的最原始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先行行为产生(支付医疗费)
义务”的法学基础理论自愿支付的除外。
在现实中,“医疗机构见死不救”和“医疗机构救
①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学说(2)【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6
②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学说(2)【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9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死扶伤,社会无人埋单”,这两个社会顽疾长期并存,恶意欠费和逃费的比比皆是,不仅严重威胁伤员生命
健康安全,而且长期困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具体体现了该法把保
护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创立了医疗救治物
质保障服务合同制度,保障了最基本的人权,在立法
方面实现了新突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救治保障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及其法定监护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及肇事车辆车主和负有履行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保险公司之间,由《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的关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伤
员生命安全维护权的医疗救治物质保障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该协议自医疗机构接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时成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的当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定保
护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救治保障服务合同的特征是:
1.有名医疗服务合同法定。与所有的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一样,人的生命健康遭到侵害以后所涉及的第一个法律关系就是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人
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医疗服务合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没有人身安全保障的合同,以医患双方自愿为原
则,受《合同法》总则调整,难以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安
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对性造成医疗机
构无法实现医疗债权,伤员可以任意欠费和逃费,甚
至可以因拒付已收到的医疗费而致富,产生“医疗机
构救死扶伤,社会无人埋单”和“医疗机构见死不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救治物质保障服务合同
法律关系,设立了第一个有名的医疗保障服务合同。
2.安全保障合同法定。基于道德规范及最基本的最原始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先行行为产生法律义
务”的法学原理,伤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和相应的保险公司明知自己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但因法无
明文规定禁止而拒不支付抢救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用.
伤员人身安全既没有医疗救治非技术物质保障,也没
有相应的医疗救治技术物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
属安全法,强调安全第一,安全保障,安全无小事,首
次采用保障安全第一原则、人身安全保障合同法定原
则和非自愿原则,确立了人身安全医疗救治物质保障
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伤员生命安全维护权,体现了
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对生命健康安全具有强制力保
障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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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关系主体法定。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民
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债权人和
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当然,合同关系的主体虽是特定的.并非是固定不变的”,这里的“特定”显然是指法
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既规定了抢救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用的权利主体
是医疗机构而非欠款伤员,亦即抢救费用和其他医疗
费用的债权人,同时改变了“谁看病,谁给钱”无安全
保障的错误理念,突破了合同关系主体约定的相对
性.规定了除了伤员及其法定监护人外,道路交通事
故责任人、机动车辆车主和相应的保险公司也是抢救
费用和其他医疗费支付义务主体,亦即伤员、交通事
故责任人、机动车车主和相应的保险公司都是抢救费
用和其他医疗费的债务人。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救治物质保障
服务合同的规定与《合同法》和《保险法》关于合同或
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相对性的规定
存在冲突.但是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性法
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安全方面的特别法、在后法,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该合同关系当事人。
4.合同关系客体法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
5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救治物质保障
服务合同的客体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生命健
康维护权,强调保护人的最基本权利。伤员生命健康
维护权有源于《宪法》公民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有生命健康自我维护权,后者包括选择医疗
机构的权利和选择医生的权利等,但紧急情况时除
外。伤员生命健康医疗维护权是通过医疗技术服务和
医疗费用的支付实现的,如果只有医疗技术服务,没
有相应的医疗费用物质保障或者如果因没有相应的医疗费用物质保障,而不能获得医疗技术服务.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安全是没有保障的。
5.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法定。结合保障伤员生命健
康维护权难以实现的具体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救治技术物
质保障制度,亦即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并且不得延
误的义务;此外。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
疗救治非技术性物质保障制度,亦即医疗机构财产权
实现不得侵害伤员生命健康安全的维护权,伤员、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车主和相应保险公司应当
及时支付抢救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的义务。
6.法律责任法定。存在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过错,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责任,付款
义务人应当承担支付抢救费用和其他医疗费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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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医疗费支付义务属合同法律
关系调整.医疗费赔偿义务属侵权法律关系调整,《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的是医疗费和抢救费用
支付义务.不涉及“赔偿”,不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
根据保护人身安全法律原则,依据保护人身安全的医疗保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伤员可以提起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之诉.但应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合并审理.这是共同结果共同诉讼原则、多因一
果不二赔原则和司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决定的;医
疗机构也可以交通事故责任人、机动车车主和相应保
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单独提起医疗欠款之诉,也可以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正在审理的道路交通事
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就是新的完整的保护人身安
全的诉讼法律体系。
二、医院与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性质
(一)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与医院是法定债
权、债务关系
法定之债是指的债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
明确规定的债。其包括两个的含义。其一,债的发生由
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关系意思。
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
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
当然发生。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法律规
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①本案中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与医院是
法定债权、债务关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
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
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
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障
伤员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权的医疗救治物质保障制度的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是我国保护人身安全民事立法
方面最新的突破.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医疗保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与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样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也符合其第1条“为维护
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
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的精神。该条突出了人
身安全的司法保护。
(二)医院与交通滋事人、责任保险人之间的债
权、债务性质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不真正连带的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相
互独立,不具同一目的,从实质上看,是数个单一主体之
债而非多数人之债,但因债权实现的结果使其在事实
上发生了牵连关系,本着纠纷处理的合目的性原则和
一次解决原则,将它们合并起来作为一个类型进行处
理则是合理而且恰当的选择。基于上述的不真正连带
债务的发生原因.赋予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1人、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
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
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归消灭;债权人对一
个债务人的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消灭时效完成等事
项.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的法效果就不难理
解了。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涉及的案件类型与按份
之债和连带之债有本质的不同.根据相同的事情相同的处理.不同的事情区别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赋予不
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效果,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多数人之债的一个独立类型,有其合理的法律价值。②
在本案中医院与患者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与某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之间是基于《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75条产生的法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关系。对医疗费用的承担虽然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但基于同一事实.都有对医疗费用付款的义务,是一
种不真正的连带之债。
司法实务中.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债权人既
有同时起诉各债务人的.也有先起诉一债务人后再起
诉其他债务人的不少案例。但也有人认为.债权人只
能择一起诉.不能同时或先后起诉:一旦起诉一债务
人.则丧失了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笔者认为,不真正
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均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履行全
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对数债务人均有实体法上的诉
权.可以对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同时或先后提出请求。
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则无理
由对其予以限制。当然,同时抑或先后起诉.系债权人
① 张广兴.债法总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123—12
4② 刘克毅:《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种方法论的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oo3年第6期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选择之权利。但如原告因法律知识欠缺仅起诉一债务
人时,法官应释明其对其他债务人的诉权。当债权人
行使选择权后,法院应予充分尊重。既不能在原告仅
起诉部分债务人时,以遗漏当事人为由,要求原告申
请或依职权主动追加;也不能在原告一并起诉各债务
人时,以不能一并审理、不能同时承担责任等为由,要
求原告要么起诉此债务人,要么起诉彼债务人,撤回
对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更不能在债权人先择一起诉后
再起诉其他债务人时,以丧失诉权等为由不予受理或
予以驳回。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确定的道
路交通事故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人身损害医疗救治保
· 195 ·
障合同下,原告医院的直接诉讼权是一项独立的法律
赋予的权利,原告医院与交通事故滋事人、保险公司
有合同关系上的相对直接请求权,原告医院当然也可
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直接起诉伤者。所以本案某某市人
民法院将伤者、交通事故滋事人、保险公司作为共同
被告,将本案合并审理并判决责任人承担法定义务是
有相关法理、法律依据的。从上述分析可见本案法院
判决正确,从判决上确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
本、突出人身安全的法律保障作用,开创了相关案件
司法判例的先河,如果能从法理上进一步诠释则显得
更加丰满。
11.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用 篇十一
关于个人车辆费用报销的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命的高层管理(含)以上,且个人拥有车辆的人员。
二、控制目标:
1、鼓励员工使用个人车辆办理公务;
2、明确公司报销车辆费用的范围、审批权限及报销流程。
三、涉及部门:
1、总经办;
2、财务部;
3、行政部。
四、主要控制点:
1、总经办负责个人车辆使用费报销申请的最终批准;
2、财务部负责个人车辆使用费的报销和监督;
3、行政部负责个人车辆使用费的审核和统计。
五、主要流程说明:
1、个人车辆使用费报销的申请:
1.1、员工个人拥有车辆,且可以将个人车辆用于公务使用的人员,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行政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额度报销车辆使用费。
1.2、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原件:
1.2.1、个人购车证明或者车辆过户证明;
1.2.2、个人驾驶执照;
1.2.3、车辆年检证明及车牌号码;
1.2.4、当年车辆保险证明。
1.3、行政部根据公司规定对个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个人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总经办审批;
1.4、总经办批准个人申请后,由行政部将批准报告交财务部备案;
1.5、公司批准报销个人车辆使用费后,员工个人可自下一月度报销个人车辆使用费,其实际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批准的额度。
2、个人车辆使用费的报销范围:
2.1、当月汽油费;
2.2、当月过桥过路费;
2.3、当月养路费;
2.4、当月停车费。
3、车辆费用报销额度:
3.1、总经理:1000元/月.车;
3.2、子公司总经理、副总:800元/月.车;
3.3总监、副总监:500元/月.车;
3.3、部门经理:300元/月.车。
4、个人车辆使用费报销手续:
4.1、经批准报销个人车辆使用费的人员,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度发生的合法单据汇报,提交行政部审核;
4.2、行政部根据批准的额度及报销单据的审核状况,提交分管总经理审批;
4.3、员工个人每月只能报销一次,且报销单据的发生时间必须为上一月度,不允许跨月度报销;
4.4、员工个人违章罚款单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4.5、员工个人当月发生的车辆使用费超过规定额度的,按照规定额度予以报销;当月节支部分的费用不得转入下一月度使用;
5、享受个人车辆使用费报销的人员,需遵守以下条款:
5.1、原则上要求以个人车辆作为日常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5.2、原则上要求在阳江市范围内的因公外出使用个人车辆(接待客户除外);
5.3、在阳江市内因公务与其他人员(公司副总经理除外)同行时,原则上要求搭载公司其他人员;
5.4、报销的车辆单据必须为个人车辆实际发生的单据,不得代替他人报销;
5.5、报销个人车辆使用费的人员不得再报销济南市当地的出租车费和公交车费;
5.6、个人违反以上五项条款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违反,取消其当月报销个人车辆使用费的资格。
阳江市同利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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