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4-10-22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13篇)

1.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篇一

其他行政行为所需中介服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对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培育许可中介服务市场,鼓励许可中介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和许可中介服务基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许可中介服务有资质资格要求的,一并公布资质资格要求。

第六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方便。每一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公示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不得少于3家。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均可申请列入公示栏。

第七条 行政许可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许可中介服务项目;

(二)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

(三)将行政许可事项转交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办理;

(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许可中介服务;

(五)通过设定特别条件、提高或者降低标准采信特定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中介服务等形式,变相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

第八条 行政许可机关不得与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有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提供许可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

第十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和本组织的网站公示下列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

(一)本组织的执业许可;

(二)本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许可;

(三)可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

(四)服务收费依据、标准和计算方式;

(五)服务投诉方式。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优化许可中介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一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许可中介服务事项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许可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许可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其公示的标准和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许可中介服务费用。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许可中介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直接采信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依法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结论。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对许可中介服务结论进行审核的,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审核。审核所需费用,由行政许可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机关不采信许可中介服务结论,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公示采信的全部许可中介服务的办理主体、期限、收费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登记、备案、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资质资格许可、受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将公示的信息向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通报。

法律、法规对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的信息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发现行政许可机关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行政许可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政务服务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一)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二)擅自将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转托、转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提供违法或者虚假的许可中介服务的;

(五)不具有法定的资质资格条件,致使许可中介服务结论不被行政许可机关采信的。

接到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许可机关3年内不得采信其许可中介服务结论;已列入行政许可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公示栏的,移出公示栏:

(一)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查证属实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内容。

本办法由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2.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篇二

科技中介服务链、创新链和产业链是构成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对科技中介服务的研究已不限于微观层面的就科技中介研究科技,而凌驾于体系而非机构的宏观层面上。虽然目前国内外诸多学者对科技中介服务展开了深入研究,但他们大多只是着重强调科技中介在创新系统和创新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服务创新中的重要角色,未从“链间关系”的角度研究科技中介服务与创新活动之间的作用机制[1]。在科技中介服务供需不匹配、服务体系不成熟、服务结构单一和服务能力弱等现状下,研究三者的内涵和相互之间的作用机理以及发展中各自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利用科技中介服务链,优化创新链和产业链,推动三链融合互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科技中介服务链、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内涵和关系

2.1 科技中介服务链内涵分析

虽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科技中介服务链开展了广泛研究,但据文献搜索,目前学术界对“科技中介服务链”的研究较少。虽然国内少量报刊和学术期刊提及到“科技服务链”和“创新服务链”的概念,但都是蜻蜓点水一笔而过,并未进行深入阐述。蔺雷等学者认为,科技中介服务链是以创新链为基础,由不同服务包和服务簇组合而成的服务集合,这些服务集合围绕创新链、随创新活动的指向和进程来实现自身分布。而科技中介的主要作用在于链家和弥补创新环节之间的断裂带/断裂点[1]。概括而言,科技中介服务链涵盖了人才推介和培养服务、投融资服务、信息服务、技术配套服务、创新的基础结构服务等创新链上辅助活动和创意激发方面的服务、技术研发方面的外包服务、知识物化方面的服务、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服务、新企业的创立和管理以及上市方面的服务等创新链上基本活动的服务[3]。

2.2 创新链内涵分析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Sehumpeter,1912)提出创新不仅是指科学技术上的的发明创造,更指将已发明的科学技术引入企业并形成一种新的生产能力,它是一个经济范畴而非单纯的技术范畴[4]。《澳斯陆手册》(第三版)认为创新是指通过开发新技术将其转化成生产力和成果并扩散的全过程[5]。这些概念反映出创新涉及新思想、新发明的产生、新产品的设计开发、新的生产流程、新的营销策略和新市场的开发扩散等环环相扣的一系列职能活动,其本质包含了从技术走向市场,将生产要素转换为更高绩效特征的产品和服务,创造出巨额商业价值的整条链[6]。创新环节的各项职能活动的序列集合体现为一条完整的“创新链”。罗斯韦尔(RothweU,1992)认为创新链是基于技术和市场拉动并通过各环节反馈实现研发和营销的耦合[7]。基于不同背景和研究视角,归纳起来,创新模式依次经历了技术推动、市场拉动、技术与市场交互作用、一体化和网络化等五代发展模式。创新环节的各个断裂带点产生于从技术成果研发到被转化为商品和从市场初步接受到广泛接受的阶段,观念、行为主体转换、资源、资金、市场竞争和政策等任何因素都可能导致创新链出现缺失和裂痕。

2.3 产业链内涵分析

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产业链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如吴金明、邵昶认为,产业链是基于产业上游到下游各相关环节的由供需链、企业链、空间链和价值链四个维度有机结合而形成的链条[8]。郑学益认为,产业链就是以市场前景比较好、科技含量比较高、产品关联度比较强的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为链核,通过这些链核,以产品技术为联系,以资本为纽带,上下连接,向下延伸,前后联系形成链条,这样,一个企业的整体优势就转化为一个区域和产业的整体优势,从而形成这个区域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9]。

2.4 科技中介服务链、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关系分析

科技中介服务链围绕创新链开展各项活动,在微观层面,通过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组织的活动效率,同时有效促进创新链各项活动的有效连接;在宏观层面,一个区域的所有科技中介机构形成一个功能强大的科技服务体系,可推动技术创新链和知识创新链的有效流动,加快技术转移和产业化进程。创新链是产业链上各个环节价值增值的基础,是实现研究开发链与生产销售链无缝链接的重要制度安排。无论是区域还是国家,只有打通创新链、解决环节之间的链接问题,建立完善的创新链,该区域或国家的创新体系才具有别的区域或国家无法模仿的、可持续的、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和强大的创新竞争力。产业链是科技中介服务链和创新链服务的最末端,是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的最终战场。概括而言,科技中介服务链、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关系是创新生态系统背景下的一种共生耦合关系。就主体而言,服务主体、创新主体和产业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共生关系,就活动而言,服务环节、创新环节和产业化环节的活动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耦合。

3科技中介服务链、创新链和产业链存在的问题分析

3.1 科技中介服务链存在的问题

作为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重要组织载体,科技中介机构是实现研究开发链与生产销售链无缝链接的重要制度安排,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科技中介机构形成了该国家(或区域)创新服务体系。近年来,虽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条块分割严重,资源共享程度不高,协同开展科技服务水平不高。二是高素质、专业化的复合型人才队伍不足。虽然大多科技中介服务人员是从一些院所和大学转化来的,在学历和技术职称层次上较高,但缺乏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知识,且市场意识较为薄弱。三是科技中介机构缺乏资金保障。目前作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情报研究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多是事业单位性质,资金主要源于政府财政支持,资金有限,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科研和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人们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认识不足,导致一些好的科研成果因无人牵线搭桥而胎死腹中。五是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少,无法满足市场的各种多元化需求。基于以上各方面的因素,目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自主创新的链条上出现“缺位”和“断裂”。

3.2 创新链存在的问题

国家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其需要经历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试、商品化到产业化的完整链条,需要政产学研的共同参与。但目前我国创新链却存在着三大瓶颈:一是应用研究脱离市场需求。据中国科学院的研究,我国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中,30%~40%来自财政拨付的事业费,60%~70%来自各类项目研究经费[10]。当前行政主导的项目管理机制既限制了科研机构的研究取向也导致科研内容与市场需求相脱节,导致很多研究成果被束之高阁,不具备市场应用价值,同时受到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批评。二是中试力量薄弱。科技创新链中中试瓶颈的存在主要有内外双重因素导致。其一是源于中试具有投资高、风险高和周期长的性质,我国普遍处于产业低端的企业无力承受长期投资带来的资金压力和失败风险。其二是源于科技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相比“投入大、风险高、回报低”的中试工作,科研机构更愿意选择“拿项目、做课题、出成果、评职称”这样保守和显效快的模式。三是重大技术商品化缺乏吸引力。企业作为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因技术不成熟、市场需求不确定、与科研机构合作不顺畅等方面的风险,企业不愿承担运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所需的高额资金和风险。而且风险投资机构,都喜欢投资“去风险化”的产品,即远离那些颠覆式创新能保证眼下企业效益的产品,致使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科研成果无法转化为实用技术。

3.3 产业链存在的问题

目前,科研部门和产业部门基本形成了各自的“闭循环”,科研机构和产业部门分别禁锢于“申请课题、开展研究、通过评审、再申请课题”和“引进技术、生产产品、技术落后、再引进技术”的闭循环,研发机构和生产机构的脱节不仅导致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能力薄弱,知识的经济化过程成功率太低,也使得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不足,产业发展模式单一粗放,产业规模化程度不高,产业结构的总体效益还处于低水平阶段,产业链不完整,仍处于全球产业链中的低端地位。因此,必须尽快解决我国重大关键技术创新链的中间瓶颈制约,形成科研促进产业创新、科技中介服务产业创新、产业支持科研发展的正反馈效应。

4促进科技中介服务链、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4.1 科技中介服务应从单要素低增值服务向高增值化服务转变

目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的服务主要为单要素的低增值服务。随着全球化竞争的不断演进,企业越来越多地把一些非核心的业务进行外包以便于有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企业大量非核心业务的外包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造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产生了源源不断的创新服务需求。因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明确自身职能定位,聚焦创新主体在创新链中各环节的实际需求,加强专业化集成化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拓展中介服务内容,完善中介服务链条,提高科技中介服务活动与创新活动的耦合程度,实现提供技术信息、政策等单要素的低增值中介服务向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高增值创新服务转变。

4.2 科技中介服务应从综合性服务向专业化和品牌化服务转变

作为创新链的主体,创新的不同环节和不同的技术领域,需要不同专业背景的科技中介组织来提供服务,因此,企业对服务的要求不管是在技术方面还是在市场方面都越来越趋于专业化和多样化。作为连接科技与经济、政府与企业有效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既要关注上游的研发又要关注下游的市场开拓。应围绕企业在创新链上的各个环节,积极与创新主体沟通交流,并针对服务需求开展专业化研究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培植和树立自己的专业化和品牌化服务。

4.3 科技中介服务应从单项服务向全链条化服务转变

目前科技中介机构在服务功能上多处于技术创新下游,进入技术创新上游的还较少。随着企业竞争的全价值链化,依靠单一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全链条服务是不现实的。因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基于创新链构建科技中介联盟,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发挥联盟协同的优势,将科技中介全服务链植入创新链,对创新主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及时了解创新主体的动态需求,实现科技创新服务内容的链式整合。

4.4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推动创新主体完善创新链

企业是创新活动的主体。科技中介机构应支持、帮助企业向研发、设计等上游环节拓展和向市场营销、品牌建设、渠道创新等下游环节延伸,着力打造规模化、高端化、品牌化现代产业体系。此外,科技中介机构还应积极为企业发展“把脉问诊”,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方面,就企业的质量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和“会诊”,对企业的管理水平进行定量分析,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有效帮助企业从各个维度发现影响组织绩效的关键问题,帮助企业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逐步规范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现代财务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4.5 政府应为科技中介服务链、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共生耦合营造良好的环境

在创新生态系统中,政府发挥着协同科技中介服务链、创新链和产业链三链主体共生、促进三链活动耦合的作用。因此,政府应从国家层面出台科技中介服务发展的规划和指导意见,围绕创新链优化科技中介服务的规划布局。通过制定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和规范、健全资质认证、行业规范和信用评估等制度建设,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加大对三链的税收优惠力度,建立有利于促进三链共生耦合的财政、金融政策。

摘要:科技中介服务链、创新链和产业链是构成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三者的内涵和相互之间的作用机理以及发展中各自存在的问题,对于将科技中介全服务链植入创新链,推动全生态产业链的三链融合互动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科技中介服务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参考文献

[1][2]蔺雷,昊家喜,王萍.科技中介服务链与创新链的共生耦合:理论内涵与政策启示[J].技术经济,2014(6):7-12.

[3]常爱华,王希良,粱经纬。等.价值链、创新链与创新服务链——基于服务视角的科技中介系统的理论框架[J].科学管理研究,2014(2):31-34.

[4]Schumpeter J.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12.

[5]OECD Eurostat."Oslo Manual",Guidelines for Collectingand Interpreting Innovation Data,3rd Edition[M].Paris:OECD,2005.

[6]吴晓波,吴东.论创新链的系统演化及其政策含义[J].自然辨证法研究,2008(12):58-62.

[7]Rothwell P.Successful Industrial Innovation:Critical Factors for the 1990[J].R&D Management,1992,22(3):221-239.

[8]吴金明,邵昶.产业链形成机制研究——“4+4+4”模型[J].中国工业经济,2006(4):36-43.

[9]郑学益.构筑产业链,形成核心竞争力[J].福建改革,2000(8):14-15.

3.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高职院校行政服务效能;现状;提高

一、关于行政服务效能

效能中的“效”,就是成果、效率;效能中的“能”,就是能力、才干,合起来的意思就是管理的效率和工作的能力。但效能又不同于效率、效果和质量。效能是指取得合意效果的能力或力量,效率是指有效益的状态或性质,效果是指影响或结果, 质量是指良好的程度。效能强调组织目标的达成;效率重视组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效益则强调组织运行的效果和利益,是组织一切活动的根本目的。 效率是“以正确的方式做事”, 效能则是“做正确的事”。效率和效能不应偏废,但这并意味着效率与效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我们当然希望能同时提高效率和效能,但在效率与效能无法兼得时,我们首先着眼于效能,然后再设法提高效率。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高职院校行政效能概念的内涵界定为:高职院校组织、获取并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尤其是校企教育资源),通过科学有效的教育教学实施和管理过程,以实现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核心,同时在不断满足学校内外不同利益相关者要求的基础上使高职院校组织本身得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实际结果。对其更为通俗的理解就是:通过提高人的能力和才干,当其在与工作对象结合过程中,能够简约工作环节,控制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二、高职院校行政效能的现状及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的意义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普遍存在办学方向不明确、办学定位不清晰、办学特色不突出以及教学改革不深入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反映出高职行政管理体制上所存在的缺陷。在模式建构、专业建设、特色凝练等方面,高职院校仍然保留在较低层次,办学成本依然很高。其行政服务效能的低下主要表现在:

1.行政组织结构不合理。我国高职院校组织结构大都沿用传统的金字塔式的科层治理结构 其特点是由高层到底层层层节制 呈金字塔状分布权力集中向塔尖的高层学校通过发布行政命令利用行政组织实施管理职能。这种组织结构的弊端是容易滋生权力崇拜结构呆板阻碍组织成员的创新能力。我国高职院校除了上述问题外 长期学术权力附属于行政权力的现状与现行的行政组织结构是密不可分的。

2.行政权力泛化。行政权利泛化是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中一直存在的问题而高职院校尤为突出。行政权力的泛化导致学术权力缩减进而形成了学术权利日渐服务于行政权力的局面。“官本位”而不是教学、科研本位的观念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在一线教师的业务诉求无法得到满足 或者是学术专家的合理意见无法有效地被采纳。行政权力泛化成为影响我国高职院校发展的重大障碍。

3.行政管理专业化程度不高。教育行政管理专业化是世界范围内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趋势 主要体现在组织机构机构专业化和行政管理人员专业化两个方面其中关键是后者。行政人员的专业化欠缺突出表现为行政人员通常是管理和教学双肩挑、教师和行政人员之间转换频繁和行政人员进入门槛低。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通常有两个极端或者转为专职教师或者充满“官本位” 的思维缺乏服务意识。

4.行政效率低下。现有的绝大多数高职院校是由中等专业学校改建而来的,机构臃肿、管理理念落后和制度建设不健全是常见的弊病。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拖拖拉拉、办事程序复杂、管理职能交叉。这种局面的直接结果就是导致管理决策不科学管理组织执行力欠缺行政效率低下。

针对此现状,迫切需要运用科学管理理论和思维,建构先进管理体制和策略,开拓多种工作渠道和路径,从根本上调动师生工作、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当前我国高职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积极开展对高职院校效能的研究,深入分析影响高职院校效能的因素,找到改进高 职院校效能的何效途径或措施,不仅能促使高职院校从低效能学校向高效能卓越学校的转变,而且也能促进高职教育在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方面协调发展, 推动中国特色高职教育体系的建立。

三、提高高职院校行政服务效能的策略

1.更新理念,确立服务型行政管理理念。人类社会行政模式经历了从“统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服务行政”的演进过程,建构“服务行政模式”是人类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围绕高校自主权下放、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健全与完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等主题而展开。其中加强高校行政部门的服务职能一直是一个具有共性的问题。新形势下高职院校行政管理要按照服务型管理理念的要求杜绝“官本位”思想,摒弃教育管理官僚化的作风,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主动服务教学、服务师生,营造和谐的学习环境,在行政管理中实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目的。

2.以人为本,转变高职院校的职能定位。高职院校效能建设与职能转变关系非常密切,没有职能的转变,效能建设也就没有了可赖之基。从总体上看,高职院校的职能定位主要集中在坚持以人为本,把师生实际利益放在首位上。

教师的实际利益,总体可概括为进修培训、职称晋升、校园生态(包括人际关系及公平、公正)、奖金福利等。管理中,如果能够把这些被教师视为切身利益的内容放在重要的位置来看待,将会从根本上改善教师的服务态度,增强其工作内驱力。学生的实际利益,则主要表现为“三困”:贫困、学困和“心困”。多数时候,人们给予贫困的关注比较多,有“奖、贷、勤、补、免”等多种途径和方法。而给予学困(学习困难、学力减退、学不得法等)特别是“心困”(情感危机、思想矛盾、人格障碍等)给予关注的情况就特别少。究其原因,贫困是显性的,工作做起来比较方便,也容易显现成果。而学困和“心困”是隐性的,做起来异常复杂,既耗时又耗力,更不会立即显效,许多时候还会给人以“吃力不讨好”的感觉。尽管贫困问题是学校必须给予关注并须着力解决的问题,然而,解决学生的学困和“心困”问题,恰恰又是学校教育的精髓所在,是需要教师以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来给予关注的问题,是彰显管理效能的重要环节。师生的实际利益得到关心和维护了,高职院校的管理效能也就提高了。

3.更新形式,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管理创新。随着高中毕业生规模的减少和社会对高等教育要求的提高,高职院校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高职院校取得竞争优势的有效方式就是学校管理的创新,即先进的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创新的有机结合。信息化的实施会使高职院校行政管理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都有所改变,为学校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直接构成高职院校的竞争力。

总之,我国大规模开展高职教育发展时间仅十余年。发展的时间短、来源复杂和规模庞大决定了其行政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但我们要正视这种复杂性,积极致力于行政服务效能的提高,以促进高职院校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晓芬.论高职院校质量管理与行政管理能力的提升.南通大学学报.2010.01.

[2] 张亚鹏.高职院校效能论——示范院校建设的改进战略.温州职业技术学院.2010.12.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相关规定

第四条(申办主体)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业务项目)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项目: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六条(申办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三)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取得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秦皇岛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

(三)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

(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二)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五)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专职师资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六)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测评设备证明;专职评测人员工作证明。

第三章 职业中介机构审批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办主体)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

第九条(业务项目)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申办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类业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三)有与开展职业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以及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1、设立公司法人的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五)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其中,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必须是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独立机构;有开展中介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秦皇岛市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工作人员至少有3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办材料)

申请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秦皇岛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学历证明、职业介绍经纪人证书及劳动合同);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六)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七)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流程)

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一)申请人现场或登录21世纪人才网(网址为)或12333网(网址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秦皇岛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或《秦皇岛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申请人可以当场领取或网上下载《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或《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自收到《告知承诺书》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以及《试行办法》中第七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人获得许可证后,应当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后续监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其许可证,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示,同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被举报或投诉有违反中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办结告知)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通过行政机关网站等渠道,公布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变更、终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秦皇岛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职业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

第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诚信档案)

申请人在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查及后续监管中被发现有作出不实承诺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许可证;在该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中,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秦皇岛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文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要求和规范运行检查继续按照《秦皇岛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秦皇岛市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略)

2、《秦皇岛市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略)

3、《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略)

4、《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资质审批)(略)

5.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的管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委托工作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委托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审计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并入选工业和信息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的审计中介机构。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审计业务均应由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的审计中介机构承担。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军队单位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专项任务所涉及的审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事务所承担。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的管理;负责审计质量监督;负责建立审计中介服

务机构管理信息库和业绩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计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由财务司统一组织。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审计目的、管理要求和审计经费来源等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业务承担机构的选择方式。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委托业务范围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立项或负责管理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立项或负责管理的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审计;

(五)部属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六)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八)其他专项审计及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委托业务承担机构选择方式如下:

(一)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

(二)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要求,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指定;

(三)依据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业绩、专业特长,向被审计单位分类推荐,由被审计单位在推荐范围内自行选择;

(四)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自行选择;

(五)其他选择方式。

第九条 审计工作开展前,财务司应与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或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审计业务承担单位的权利;

(四)主要审计人员;

(五)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回避和保密承诺;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计项目,承担审计业务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须另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委托协议应报财务司备案,并接受财务司的监督。

第十二条 财务司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审计业务按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审计中介机构具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恪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

(二)严格执行业务委托协议,制定科学有效的审计计划,选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

审计过程中保持人员稳定,如有人员变更,需书面提出申请,并获得财务司的书面同意;

(三)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审计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或人员;

(四)在审计过程中,应及时向财务司或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向被审计单位移交全部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应以管理建议书、审计建议书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业务培训及指导。

第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向财务司报告: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

(二)出现影响审计独立性及其他需要直接汇报的情况。

第十五条 委托审计任务完成后,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业务委托协议出具审计报告,并报财务司备案。若审计报告未达到委托协议要求,财务司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审计中介机构补充或纠正相关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对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有异议,应及时向财务司或项目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审计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司可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终止所委托的审计业务并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财务司将暂停其承担委托审计任务的资格:

(一)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委托任务;

(三)其他未完成审计约定事项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司有权终止所委托的审计业务,取消其备选资格,并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一)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审计委托任务;

(三)将审计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或人员;

(四)泄漏通过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五)利用受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由于严重违规违纪被监管部门处以暂停或取消经营业务资

格;

(七)执业资质被撤销、撤回或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

6.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篇六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与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相应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按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仲裁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临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本、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经营业绩及社会信誉条件等,分为一、二、三级和临时资质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10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各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各类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二)二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5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各1名,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未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三)三级经纪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取得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同时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1名,[!--empirenews.page--] 会计师1名,有相应的经营业绩。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代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

(四)新成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低于三级资质所要求的条件标准,在一年的暂定资质有效期内,可代理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销售、其他房屋交易,经营各种房源信息业务。一年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核定三级资质。

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推荐,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三级及临时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房地产咨询机构的资质不分等级。设立房地产咨询机构,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0%.房地产咨询机构资质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颁发《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一、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年审由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年审,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核发资质的部门进行年审。年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年审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及合同约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依法交纳税费;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抬高或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章中介业务管理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当事人名称(姓名);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三)标的内容、要求和标准,有按要求须登记备案的应对由何方办理作出约定;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收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需对外出具报告书的,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并加盖由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核发的执业专用章。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开展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支出的费用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empirenews.page--]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定期报送有关报表。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四条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机构可以对中介服务人员追偿。由于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7.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篇七

一、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取得的成效

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 是以行政许可为核心, 以“便民、规范、高效、廉洁”为宗旨, 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操作、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在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加强依法行政,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1. 推行政府职能转变

长期以来, 政府在行政管理方式上重管理、轻服务, 重事先审批、轻事后监管;机构设置与权力分配不科学、不合理;行政管理体制带有较明显的趋利特征, 权与责脱节, 权与利挂钩。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使多年来难以破解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 以全新的服务型法治政府理念挑战审批管制型传统管理模式, 按照“以民为本, 以客为尊”服务理念, 削减行政审批, 优化办事流程, 精简办事环节, 推进政务公开, 完善行政监督, 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试验场”。

2. 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对审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审批流程的再造, 强化“两集中三到位”。目前, 无锡市崇安区共有92项行政许可项目, 明确凡是在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 其事项全部集中到窗口办理;未在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 其事项采用委托代理的方式, 即先由部门委托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后由部门进行审核办理, 并承诺在法定工作日内办结, 最大限度地简化了办理环节, 缩短审批时限, 提高服务效率, 方便了群众办事。

3. 强化行政权力监督

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 逐步完善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机制。通过设立网上政务大厅, 电子监督平台, 法制监督平台以及权力平台运作等形式, 将投资者关注的审批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全面公开;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议, 收集的意见和建议采用联席会议、走访和通报等方式, 向窗口所属部门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有力地促使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有效地改变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4. 促进机关作风转变

基层企业是否方便、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行政服务中心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为此, 服务中心着重在政务服务提质、提速、提效和打造政务品牌等方面进行了努力, 实行严格的限时办理制度, 出台许多便民措施, 倡导文明礼仪服务, 形成了勤政为民, 热情服务, 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极大地改善了政府形象, 密切了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是引人瞩目的。但随着政府职能的逐步转换, 行政审批事项的不断改革, 阻碍中心发展的因素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 尤其是在规范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心功能不够完备

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出发点是要将其打造成集许可、审批、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行政平台。然而,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致使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千差万别, 有的侧重招商引资, 有的侧重办证办照, 有的侧重一般性便民服务, 用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 行政服务中心在满足社会和公众需求方面还有一定差距。

2. 行政资源较难整合

多个部门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一个场所办公, 往往仅仅是形式上的简单组合, 而不是审批权限、审批内容的有机结合。一些审批部门没有向中心的人员充分授权, 审批事项不能在一个场所内全部办结, 还需要拿回原来部门审批, 使设置窗口成了多余的一个环节, 造成了中转站现象;需要现场勘验调查的审批项目, 各窗口人员受理后, 要有专人负责传递申请, 专人负责勘验调查, 衔接过程的增加, 促使行政机关分工进一步细化, 加大行政成本。中心按部门设置办事窗口, 各自作业, 部门之间业务量不对称, 有的办事窗口“忙死”, 有的办事窗口“闲死”, 忙闲不均。

3. 人员管理难度较大

目前, 各部门派驻人员与中心管理机构的关系是松散型的, 人们戏称中心为“联合国”。派驻人员行政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在部门, 受部门指派履行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 日常工作纪律和行政管理由中心负责, 各部门对人员的管理要求又不尽相同, 这就决定了人员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中心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考核措施, 但往往落实的力度不够, 流于形式。窗口人员远离单位也担心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很多工作人员都不愿到中心上班, 派驻人员对中心缺乏“归属感”。

三、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是政府管理体制、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在这场深刻变革中行政服务中心应不断改革创新, 务实发展, 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心应立足制度管理,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形成公开透明的审批环境, 健全完善的责任体系, 实现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公开化。

1. 完善制度管理, 规范运行机制

行政服务中心应对现有的管理制度和运作程序进行全面的梳理、分类和分析, 综合实际, 制定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至少应包含5方面的内容。一是统一审批服务流程标准体系。根据窗口一次告知, 台前一口受理, 台后高效办理的要求, 窗口主要负责受理, 后台主要负责审核, 台前台后形成高效联动机制, 实现工作连续化, A角与B角互补, 前台与后台互动, 保证业务办理无缝连接。二是统一中心工作人员礼仪标准体系。制定工作人员服务形象标准、服务态度标准、服务语言标准等具体要求, 努力实现工作人员礼仪标准。三是统一中心环境标准体系。参照现代企业5S管理模式, 对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5个过程制定具体的标准要求, 做到服务大厅场所设置科学合理, 服务设施整齐摆放, 服务空间合理划分, 内部标识清晰醒目和工作环境干净整洁。四是统一信息管理标准体系。根据电子政务、网上审批的新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 滚动开发”的实施步骤, 梳理确定网上审批事项, 先易后难, 统筹安排, 逐个落实。对涉及量大且多个平台运行造成重复录入, 工作量太大, 办件人信息资料需保密的行政部门建议开拓平台共享, 数据切入避免多次重复输入, 有效提高工作效能。制定统一的网络信息管理标准, 规范行政权力的网上运行。五是统一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既要有反映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价指标, 还要有人民群众满意度的评价指标, 做到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和日常监督相结合, 内部考核和外部评价的有机结合, 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合理。

2. 完善监督机制, 规范审批行为

建立和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 是确保行政服务中心依法高效运行的关键。首先, 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 对各窗口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全程跟踪督查;每月对各窗口单位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日办件量及工作人员考勤等具体情况进行通报, 使各部门领导及时掌握窗口动态, 有针对性地对窗口工作给予指导、协调, 形成中心与部门的良性互动。其次, 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进一步落实电子评议制度。在客户群众办理完每件事项后, 通过服务评价器的方式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议, 并将评议结果纳入窗口考核。同时应引进第三方评价体系, 聘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单位、基层群众组成的社会监督员对窗口部门进行明察暗访和综合测评。纪委监察系统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效能监督投诉中心, 直接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第三, 做好政务公开。坚持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服务窗口“六公开”, 在门户网站开通审批事项查询功能, 方便企业了解审批进程和审批结果, 实行阳光操作, 增加行政审批的透明度。

3. 发挥集约效应, 推进业务创新

行政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集约效应, 建立以窗口服务为重心的审批机制, 创新服务方式,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提升服务品质。一是创新内部服务机制, 探索科学审批模式。按照“审批提速、效率提高”的要求, 分别就审批项目的环节简化、流程优化、数据共享、协调办理和时间压缩等问题进行梳理, 重点清理名称不统一, 审批时限不一致, 措施和公告不衔接的审批项目, 及时将一批取消行政许可的项目转化为服务事项, 压缩审批时限, 做好项目的提前加入, 重心前移, 主动服务, 约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前辅导, 指导项目单位办理审批程序所需资料、步骤等, 避免“多走路”或“走弯路”, 为缩短审批时间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二是加强业务协同, 提升一体化程度。各进驻单位应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业务平台优势, 根据窗口业务特点, 打破部门边界, 加强部门间横向业务协同, 建立多层次横向联运机制, 提升行政审批一体化程度。如2013年上半年, 崇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协同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各有关部门, 深入项目建设现场, 开展“组团式”审批服务。这次“组团式”的现场审批, 比较好的解决了企业提出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水利设施利用方案、气象防雷等方面的审批问题, 获得项目单位的赞赏。三是创新服务方式, 提升服务品质。行政服务中心应坚持以申请人为导向, 牢固树立“热情主动、便民高效、依法行政”的服务理念, 拓展服务功能, 创新服务方式, 打造服务品牌, 营造无障碍的“一站式”审批服务环境。

4. 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整体素质

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纪律好的专业化服务队伍, 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需要。一是加强人员管理。各进驻单位应按照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要求, 把整体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人员配备到窗口。加强对工作人员实行全过程管理, 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制度, 切实做到奖勤罚懒, 并定期公布绩效考核情况, 促进人员之间的良性竞争, 激发大家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流程, 明确岗位责任, 细化岗位任务, 加强人员培训, 激励大家积极开展业务学习, 熟练掌握业务技能, 提高工作责任性和业务能力。二是加强窗口建设。强化窗口人员服务意识, 加强标准化服务规范的落实, 在服务形象、服务态度、服务语言、服务流程等方面都要落实规范化操作, 注重作风养成, 树立严谨、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三是开展群众路线实践活动。服务人民群众是群众路线实践活动的核心内容, 中心联系民生最紧密, 服务群众最直接, 要突出为民服务这个重点, 进一步倡导阳光服务。以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为主要内容, 采用群众评议、部门评议、领导点评等方法, 开展“诚信窗口”“服务明星”等评比活动, 努力把中心打造成为政府为民服务的“第一窗口”, 促进服务型法治政府的建设。

8.办公室行政管理服务理念的创新 篇八

关键词 办公室管理工作;服务理念;创新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一个重要的单位,更是要作好表率,更是要率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关键要创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本领,不断推动办公室工作上新水平,登新台阶,出新举措。大家都知道办公室的工作比较琐碎可谓千头万绪,但其主要职能还是搞好“三服务”:一是为领导服务,就是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想大事、谋全局,当好领导的参谋;二是为部门、基层服务,就是要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督促检查职能,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更好地沟通领导与部门之间的联系;三是为员工服务,就是要倾听员工呼声,如实反映基层和员工的意见,作到下情上达,发挥好领导和下属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工作做得好不好,能不能让领导满意、基层满意、员工满意,是衡量办公室工作做得好不好的根本标准,只有树立新的服务理念,才能使服务更到位、更有效,更好地促进工作的开展。

一、树立“亲下属”的理念

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坚持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员工为主体。虽然我们不是专门的教育行业,但是经常整体进行教育培训好处还是不可估量的。胡锦涛总书记曾经说过,对所有岗位不同的领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核心是要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这应该成为很重要的一个主题。目前,被管理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似乎仍然不够平等,被管理者他们没有太多说话的权利,这与服务型机关的理念是不相符的。被管理者不仅是教育和管理的对象,更是服务的对象,要从标准化教育向兼及个体化教育转变。第二,坚持以人才为本,全力培养人才。我集团的主要职能是做好市政工程的建设,为此要着力培养一批国家的栋梁之才,集中精力做好工程的建设,这个使命也是任重而道远的,如果这一点都做不好,那就等于囊中无物,只有一个躯壳。既然是主体,那就应该受到尊重,就应该给予人文关怀,就应该提供优质的服务,而这一切又有赖于办公室工作的管理好坏。

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也是工作中的一项根本任务。要完成这一根本任务,就必须把“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作为中心理念,其他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基于这个理念要结合学习,具体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学习资源优先配置,确保教学各项政策向工作倾斜,确保各项工作为人民实践服务。为人民服务好的前提是要专业的,了解理念与实践结合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特别是机关工作人员都要加大对教育学、管理学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并在实践中得以内化。办公室除自己组织学习外,还要组织机关其他单位进行学习。

三、树立主动服务的理念

一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主动,就是要充分发挥耳目喉舌的作用,主动深入单位各部门开展调研,向领导提供第一手信息、及时反馈情况,为领导出谋划策。被动,是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中大量是承办领导交办的事情,必须严格按照领导的意图,在领导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处理好主动服务与被动服务的关系,就要变被动为主动,在履行职责、办理领导交办事项时,主动地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善于运用规律来指导工作。把严格按照领导意图开展工作与充分发挥每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结合起来,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一要做到长计划、短安排,计划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二是变一般服务为优质服务。优质服务不仅仅体现在上传下达、办文办会上,更应体现在推动科学决策、完善决策上,特别是要善于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式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做到能办大事,会办难事,敢办新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领导排忧解难。

四、树立服务决策的理念

服务决策,首先要变单一服务为全面服务。办公室作为机关中枢,在工作中要注意服务的全面性,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要服务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缺位。在领导决策前要拿出可行方案,为领导提供决策建议;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督办,督促工作落实;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领导。其次要大力开展信息和调研工作。调查研究是检验参谋服务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毛泽东同志讲:“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江泽民同志讲:“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对办公室的同志可以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参谋权”。办公室的同志要切实练好调查研究基本功,加强与基层处室的密切联系,围绕领导所关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协助领导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上多下功夫,提建议、出路子、拿办法。再者,要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在促进决策落实中的作用,要把督查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督促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上,放在推进工作的落实上,在务实求实上狠下功夫,在跟踪问题上狠下功夫。要善于通过督促检查发现问题,揭露矛盾,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改进工作。

五、树立对上服务与对下服务统一的理念

两个服务是一个有机整体,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把为领导服务和为基层服务、对上服务和对下服务统一起来。为领导服务归根到底也就是为基层和广大人民服务。要在坚持为领导搞好服务的同时,特别强调为基层和广大人民服务,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实向领导反映基层职工的愿望和呼声。特别是当前,对于怎么样做好高铁和怎么样能做得更好这些问题正处探索阶段,上层领导和基层职工的观念存在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办公室要及时将基层职工的好意见、新点子反映给领导,也要将领导关于对未来发展规划的思路告知和解释给广大职工,增进上下之间的沟通与了解,凝聚人心,促进和谐共同发展。

六、树立发挥办公室作用与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统一的理念

办公室作为党委和行政的办事机构,首先要强调内部管理与协调,搞好自身建设,发挥好参谋助手、督促检查、综合协调三大职能作用。同时,要加强与外部的协调与沟通,发挥好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办公室的工作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和系统性,自身力量又十分有限,一项大的决策、大的调研课题,必须协调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参与进来才能搞好。日常工作中,发挥好职能部门的作用能够达到有效地避免重复劳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两个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新的提高。

9.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篇九

教育部第6号令(1999年8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是指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第五条 《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必备的资金”,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程序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七条 受理申请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

第八条 教育部商公安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资格认定的通知后,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备用金的交存手续。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

行审批,并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样本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六条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应当报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该“确认”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必要证明。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报、审核要求和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核准后,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凭存款证明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条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共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不得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以外的用途。若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的法律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

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补足备用金以及已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或者有上述情形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提出取消其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建议,并报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

教育部商公安部同意后,作出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通知,并告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和公安部适时公布获得或者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0.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有效加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实施主体履行行政许可、批准、审批、审核、审验、同意、认定、登记等职能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凡在中心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由中心负责确定、调整、协调和集中管理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

第六条

进驻中心的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一)各审批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整、变更的审批项目,应及时向中心申报;

(二)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不可无故退出进行单独审批;

(三)调整、变更审批项目,需经中心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批项目要以印发《项目服务告知单》等形式,实行审批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公开。

(一)办事程序,应包括审批项目办理的全部过程;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审批项目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材料和依据;

(三)承诺时限,应依据法律程序和项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

(四)收费标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详实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有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

第八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办理:

(一)审批项目的受理、初审、缴费、发证(照)、批复等环节,应在中心内办理;

(二)已纳入中心集中管理的审批项目,受理“窗口”的主管部门一律不准在其以外的任何地点另行受理;

(三)审批项目依法调整或变动办事程序手续的,应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九条

审批单位要以项目受理“窗口”为中心,围绕“窗口”工作制定严密的审批规程。

(一)每个审批项目的每道程序都要明确规定审批主体、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操作规则;

(二)每个审批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要明确规定接待、受理、承接、转办、督办、答复、回文等工序责任。

第十条

审批项目的受理“窗口”要以办事人为中心,为群众搞好审批服务。对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四制”办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

(一)对办事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审批程序的简化,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进入中心的即办件数量,并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

(二)对办事程序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件限制,以及需要研究、论证、咨询等,不能当场办结的复杂事项,实行前审后批承诺办理制。“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初审,“窗口”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三)对涉及两个或多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件前置的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由首办部门“窗口”受理后,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审批环节的时限要做出明确承诺,由首办部门“窗口”回复申请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和中心的运行,逐步实行主办责任制,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条龙”服务。

(四)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职责不清、意见不一的联办件,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投诉,以及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协调督办制。由中心组织协调有关“窗口”部门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向中心报告。

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受理“窗口”主管部门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全程办理。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批事项,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不准搭车收取与该项审批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收费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存入财政专用户,不得随意减免。

第四章

督察督办

第十四条

对审批单位、受理“窗口”及工作人员受理和办理审批项目的下列情况进行督查:

(一)各工作“窗口”执行审批项目分类管理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承诺事项遵守规定审批时限的运行情况;

(三)联办事项上下环节协调衔接的办理情况;

(四)退办事项是否满足充分必要条件的主客观原则情况;

(五)县委、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应当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运行中的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督办:

(一)对临近规定时限的审批事项,提前3个工作日向受理“窗口”发出《催办预告》;

(二)对已到规定时限尚未办结的审批事项,向审批责任部门发出《催办通知》,并限定3日内办结;

(三)对未按催办时限办结的审批事项,向审批责任部门发出《催办警告》,限定5日内办结,并报县政府领导阅示;

(四)对催办警告限期内仍未办结的审批事项,移交县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投诉、查实下岗制度,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严肃处理;

(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对审批部门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据《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制政府若干规定》,从重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审批“窗口”、审批部门在履行审批职责中,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项目;

(二)继续执行已经明令取消、暂缓的行政审批项目;

(三)擅自截留、滞留申报材料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审批时限的;

(五)在中心以外另行受理集中管理的审批项目的;

(六)丢失申报材料,影响正常审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擅自提高审批收费标准的;

(八)借审批之机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搭车收费的;

(九)行政审批收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收取人情费、关系费的;

(十)工作态度差、服务质量低、多次受到申办单位或群众投诉的;

(十一)附加政务公开内容以外的条件,延误审批时限、影响正常审批的;

(十二)借受理、办理审批之机谋私、刁难勒卡当事人或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11.科技中介服务业研究综述 篇十一

科技中介服务的内涵方面的研究

国内

在1987年之前,国内大部分人将技术中介活动看成简单的技术经济行为,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首次提出了“技术中介”的概念,这个观点才得以改善。1999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中的第七条明确指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与应用、生产消费不可缺少的服务纽带。此项从科技和服务的角度阐述了科技中介服务的内涵的决定得到了国内研究者的普遍认同,并在此基础上作了延伸。例如,

曾刚(2004)认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比一般中介更具有知识性和智慧性,它是在科技与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即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要素是出现的产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不同创新主体之间发挥居间、纽带、桥梁、传递的作用,是社会科技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更好的服务于不同的创新主体。

顾建光(2006)认为,科技中介机构是指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以知识、技术、经验、资金和信息等,为技术研发机构、技术需求机构提供技术创新和技术应用服务的各类机构。

国外

“中介”一次在牛津現代高级英汉词典中与其对应的此有“intermediary”、“medium”两次,前者指居间的人或物、中间人、后者指媒介、方法等黑格尔曾用“中介”一次来表示不同范畴的间接联系和对立范畴之间的一种相互联系。而在西方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文献中,“科技中介”不仅具备“中介”的含义,而且强调其具有一定的自主生存能力和专业性。

Wood.P.(2002)认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知识密集型服务,其业务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的技术为后盾,其性质为知识型的一个团体或一家公司。知识密集服务机构为其他企业提供专门化的信息和知识,与其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有很大差别。

Smedlund(2006)从功能角度把科技中介界定为一个具有处在科技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中间功能的机构。

Jeremy Howells(2006)指出,应从科技创新活动的过程和机构角度理解科技中介。从科技创新活动角度来看,科技中介活动是创新顾问性服务活动、技术和知识经纪活动、知识和服务的桥梁供应活动,强调信息的收集和扩散,以及增值性的服务。

科技中介机构的类型方面的研究

国内

国家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中心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三类:一是直接参与服务对象的科技创新活动的机构,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和创业服务中介等;二是主要为创新主体提供信息和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营销与管理咨询机构等。三是主要为资源流动提供服务的机构,如科技信息平台、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人才中介市场、技术交易市场等。

马松尧(2004)从科技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不同作用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科技产业的行业组织,包括科技咨询协会、创业技术扶持协会、高新技术产业联合协会等。第二类是为创新主体提供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的组织,包括企业孵化器、科技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评估机构等。第三类是为促进科技资源有效流动,保证各类要素按市场机制整合的中介组织。包括技术交易市场、风险资本市场、人才市场等。第四类是市场行为的监督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

曾刚(2008)按经营性质不同将科技中介机构划分为盈利和非盈利性两类。非营利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是指以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为宗旨,业务主要集中在难以取得相应经济回报的服务领域的科技中介机构,政府对其发展给予必要的扶持政策;盈利性科技中介服务主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安全按照市场机制发展壮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通过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件促进其发展,鼓励其改制为企业或进行企业化管理,不断拓展业务,大胆实践多种形式的盈利模式。

国外

根据对隐形知识和显性知识的处理方式不同,Shahid Yusuf(2008)把科技中介机构分为四种类型:一般型、专业型、金融型和制度型。以荷兰农业科技和总结服务机构的研究报告为基础,L.Klerkx和C.Leeuwis(2008)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五类:一为私人企业提供全面咨询型;二为集体企业提供创新顾问型;三为科技创新网络节点型;四为支持前端科技创新的工具型;五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数据库型。

科技中介机构的功能方面的研究

国内

杜洪旭(2003)在对高技术扩散至私营部门的过程为何以为缓慢的问题进行研究发现,技术扩散的最大障碍来源潜在采纳企业对政府官僚作风所产生的敌意。他指出,制定有效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相关政策,建立依靠运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加速科技扩散有重大影响。

方世建(2003)指出,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出现之前,技术市场交易也可以发生,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技术买卖方往往是直接进行交易,其结果必然是成交效率低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专业的服务将技术交易双方联系起来,起到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

罗公利和边伟军(2008)从服务能力角度指出,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建设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其中,政府因素和机构自身因素是影响科技中介服务能力建设的主要因素。

国外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O)通过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明确了科技中介服务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地位。OECO在1997年的《国家创新系统》报告终中指出:“创新是不同主体和机构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技术改革并不以一个完美的线性方式出现,而是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和反馈的结果。这一系统的核心是企业,是企业组织生产和创新或私有的研究机构、大学和中介组织。”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的互动,以及互动界面的中介作用,不仅是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价值所在,而且是现代经济生活的动态机制的表现。

Strambach(1998)通过考察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客户企业之间的联系,明确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有利于加快区域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的功能,并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所进行的技术创造与扩散过程分为隐性经验技术和编码化技术的获得、技术再集合(从外部新引入的技术资源与原有技术相结合而产生新技术的结合)、向客户转移等三个阶段。

Smits和Kuhlmann(2004)认为,科技中介组织的功能是界面管理,包括建立和组织创新系统,提供一个学习和实验的平台以及发展战略上的智慧支持。

Hoppe和Odzneorne(2005)提出了在科技中介组织参与下的交易行为分析的理论框架,认为科技中介能够减少科研工作者和企业间技术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逆向选择问题。

研究方面的转变

总体上看,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上三个方面,但从发展总趋势来看,公司制和市场化的运行模式将是大部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最终目标,今后研究的方面也会有相应的转变。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

12.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创新研究 篇十二

1 科技中介机构在企业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21世纪是服务经济的时代。科技中介机构的迅猛发展和当代经济的服务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科技中介机构不再是形同虚设的“附属部门”, 而是在企业创新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使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越来越高, 未来企业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科技中介机构能力的强弱, 科技中介机构的国际化趋势使各国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 而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依赖于服务企业的竞争力, 充满生机活力的具有强势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是科技中介机构兴旺发达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基础。科技中介机构在服务企业创新推出高科技含量的创新产品、提高决策和应变能力, 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而且企业需要创新作为提升其竞争优势的最强劲的驱动力, 创新也应成为推动服务业发展的基本途径。因此, 科技中介机构在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 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创新分析

服务创新已成了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对于服务创新的研究还是一个相当新的领域。当人们在大量研究创新的时候往往会将思维定势在制造业的技术创新, 很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思维框架中有突破。针对服务创新的系统研究在西方学术界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主要集中在产品创新、流程创新和组织创新。服务创新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欧洲, 应用普及在美国, 特别在银行业、软件业、电信业等。与制造业以降低产品成本以取得竞争优势不同, 服务创新主要是通过提高服务质量, 提供可信赖、迅速有效的服务给市场带来新的价值来取得竞争优势。目前学者们研究服务创新主要集中在服务创新对其它经济部门的影响、服务创新的政策制定、服务创新的模型、某个行业的服务创新模式、信息技术对服务创新的影响、服务创新系统、服务创新政策的制定, 最近比较热门的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在创新中的作用、知识密集型服务与其它经济部门的联系、服务创新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从总体上看, 对于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创新的研究已有相当大的进展, 但仍显得比较零散需要进一步系统化, 研究视角有待于进一步扩大。

3 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创新策略

3.1 集群效应

科技中介机构可以汇集相近、相同类别企业集中经营, 扩大企业影响力, 采取优势互补, 资源共享的方式来解决单个企业经营中的困难, 特别是对中小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 也给同类企业带来相互竞争的压力和相互学习进步的动力, 促使企业不断改革创新, 投入更多的研发资金, 推出高质量的、新颖的新产品。科技中介机构就是在此过程中, 联系产品生产上游、中游、下游各个环节, 使集群中企业资源更加有效地得到配给。也可以建立人才资源档案, 有效地利用集群中人才资源, 发挥对科技创新的原动力。合理指导集群中物资等其它资源的生产规模和调配, 避免物资积压和资源的浪费。

3.2 示范效应

科技中介机构在建立集群的同时, 可以适当地设立示范企业, 并且采取动态调整的竞争模式。示范企业的建立可以为准备加入集群行列的企业提供模型, 为发展中企业建立学习的榜样, 将带动其它周边企业的竞争意识, 推动集群企业科技的进步, 推动企业文化的发展, 形成良性循环。同时, 对示范企业自身也是一个很好的评价和推动, 促使企业自身技术的创新、人才的成长、设备的投入和竞争力的大大提升。

3.3 规避风险机制

科技中介结构应建立自身的风险投资意识。在集群范围内, 有着自身的竞争;在集群之外, 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这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 在集群中相对不成熟、竞争力不强的企业必然被市场所淘汰。如何在扶持企业的同时又规避风险就显得尤其的重要。根据风险投资理论, 应该在企业建立之初, 对企业给予资金的投入, 在后期只需给予相适应的政策扶持即可。在投资的可行性论证上要多下功夫, 合理有效地利用资金资源和土地资源尤为重要。

总之, 科技中介机构对服务企业竞争力的形成和培育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能使科技中介机构更好地为企业创新及发展服务仍然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探索, 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 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1]王秀丽, 王利剑.产学研合作创新效率的DEA评价[J].决策参考, 2009, 3.

[2]孙永波.服务企业国际化运营模式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2.

[3]朱军, 李春成.服务企业创新方式的案例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09, 2.

[4]耿佩民.服务企业的品牌培育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09, 2.

13.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篇十三

县行政服务中心全年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20**年,县行政服务中心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规范服务窗口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不断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为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受到办事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截止10月底,中心共受理各类事项49216件,办结48920件,办结率达到99.4%,群众满意率为100%。现将20**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中心20**年工作情况

一、以强化思想教育为抓手,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县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县政府对外服务的综合性窗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始终把强化思想教育放在第一位,通过各种形式强化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改革意识。一是坚持集中学习制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精神和各窗口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并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利用行政服务中心局域网的优势,及时将政策法规及中心工作布置、检查结果发布到网上;三是利用大厅电子显示屏、《工作简报》这个宣传载体,将行政服务中心好人好事和工作情况及时公布、报送县领导和有关部门;四是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规范服务窗口活动中,召开动员大会,发放警示语,举行《廉政准则》教育,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企业调研等活动,在整个思想教育过程中,我们始终要求大家换位思考,增强为企业和办事群众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增强行政服务中心凝聚力和号召力,使窗口工作人员思想境界得到提升,组织性、纪律性、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都有很大提高,窗口工作人员树立了良好形象。

二、以创新服务机制为动力,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优质高效的服务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落脚点,今年以来,中心始终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断改变行政服务方式,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一是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缺席默认制、超时默认制,在最短、最快时间为招商引资和重点工程项目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对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牵头,采取特事特办,不分昼夜、节假日给予服务。二是大力推进网上行政审批工作。中心以先进网络服务平台为抓手,不断创新网上行政审批程序,逐步构建“网上收件、限时办结、在线监督”的网络化审批模式,实现行政审批“一表通、一网审、一次结”。三是不断强化“六公开”服务理念。即公开办事部门、办理事项、办理程序、申办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加大宣传力度,编印了中心服务指南,发放给县直单位、各镇、村和相关企业。接受新闻监督,做好咨询服务,不断自查互查,确保办理结果透明。四是积极开展主动服务和延时服务活动。“中心”对招商引资和重点工程项目,主动与服务对象联系,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积极开展延时服务,凡进入“中心”窗口办事,当天能办结的事项坚决办完,做到时间服从工作,不办完事不准下班。五是认真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根据省政府245号令精神,“中心”从今年年初就开始清理窗口项目工作,要求各窗口单位对省已取消、合并、冻结、下放和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做好衔接和调整工作。共清理出31个窗口单位共有保留项目271项,其中行政许可176项,非行政许可38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类48项。清理出取消项目30项,下放项目**项,转变管理方式项目3项,冻结项目1项,合并项目 16 项。清理的原则是应进必进,做到进的来、管得住、服务好,凡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一律在“中心”办理,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效率要提速一倍。

三、以建立健全制度为重点,不断完善效能建设长效机制。中心不断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规范》等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尤其是今年以来,中心在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定了《**县行政服务中心“满意窗口”评选办法》、《**县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明星”评选办法》内容;制定了《**县行政服务中心值班长值班制度》、《建立审批项目日公示制度》和《落实三个公开制度》等制度;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并联审批制和绿色通道制度。全面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和“十严查”等纪律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行节假日预约、上门服务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和考评机制,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效率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四、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规范服务窗口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今年,县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和规范服务窗口活动。

一、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以典型事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切实解决当前窗口中存在的“庸、懒、散、奢、浮”,行政审批中的效率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真正把服务对象当亲人,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

二、认真开展服务窗口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认真召开动员会,周密布置,精心安排,凡对涉及服务窗口经营性收费项目集中进行清理,确实减轻群众负担。特别是对中心配套服务窗口照相室和打字室的收费价格都能在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负责人和投诉电话,规定价格同等或略低于市场价格。

三、完善服务质量评议工作。一是采取服务对象评议、定期回访、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更好地征求办事群众意见,倾听办事群众呼声,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监察部门监督、行政服务中心内部监督、社会力量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约束体系;三是积极探索“中心”管理层人员与窗口人员“双向监督、相互评议”的机制。

五、以加强党的建设为重点,不断提升中心整体水平上台阶。一是不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立足“中心”工作实际,针对窗口人员调换造成各支部支委不齐全的现象,“中心”党工委及时对所属三个支部进行了改选,配齐配强支部班子成员,保证了党支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今年“七一”期间,“中心”工商窗口主任张晓群同志被表彰为市级“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二是积极开展结亲帮抚活动。在建党九十三周年来临之际,行政服务中心党工委班子成员深入**镇**村开展结亲帮扶活动。并分别慰问夏长柱、章荣华、张后清等三户困难党员,并向每户送上慰问金,鼓励他们坚定信心,战胜生活困难。三是努力开展典型感召活动。通过积极组织开展争创“共产党员先锋岗”、“青年文明号”、“满意窗口”、“服务明星”等多种形式的创优评优活动,充分调动窗口工作人员立足窗口岗位做贡献的积极性。并将相关事迹放到中心网站上作宣传,使中心内部形成一种“树先进、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六、以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中心”党工委始终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努力营造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环境,增强领导班子的协调合拍程度,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在关键环节和热点问题上,更是注意集中大家意见,进行反复协商,不主观、不盲从,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再进行决策。二是不断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杜绝吃、拿、卡、要行为,对一些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工作人员,重点实施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做到警钟长鸣,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违规违纪行为。

回顾20**年工作,还有一些不足和问题:行政审批领域政府内部条块隔阂,职能部门领导认识不够到位,行政审批标准不够细化、两头受理等问题依然存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和电子监察系统尚不完善,监管力度需进一步加强等。所有这些,有待于我们在新的一年里共同努力破解。20**年工作打算 20**年,我们将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拓宽综合服务功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营造务实、高效、优质的一流政务环境。

一是继续精简和清理审批项目。

本着“应减必减”的原则,继续依法精简全县的行政审批项目,停止不得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进一步加强与进驻部门的沟通,加强内部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确保已入驻大厅的项目全部在厅内接件、出件,实实在在让群众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二是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心审批系统和中心网站的功能,强化信息资源共享、网上预审、流程查询、表单下载、咨询服务等功能,积极推行网上申报,切实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三是不断完善窗口首问负责制。认真落实好中心首席代表制,要求窗口单位对窗口首席代表授权到位,全权授予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项目批准、签章、印发文件权限,确保“一事一地,既受又理”。

四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要通过人性化管理、制度化建设、深层次服务,努力使大厅窗口队伍做到认识到位、着装规范、用语亲切、服务周到、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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