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精选8篇)
1.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篇一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冀政[1987]117号 【发布日期】1987-10-21 【生效日期】1987-10-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
(冀政(1987)117号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地方投资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建设用地(包括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以及取土、挖砂、采石用地),乡级以下公路用地的补偿、安置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按规定,向县、市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局申请批准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第四条 县境内地方公路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地、县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预批用地控制数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必须全部办完征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工程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倍计算。征用林地(林木除外)和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按县统计局统计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的产值核算。具体计算方法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三)被征用土地附着物(如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规定执行。
(四)占用无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占用有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计算。
(三)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需临时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征用城市(含工矿区)菜地,每亩二千元以内;征用县城城关菜地,每亩一千元以内。
第九条 第九条 县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耕地,其耕地占用税统一按每平方米二元计征。
第十条 第十条 凡在《河北省 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建筑物,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可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土地管理局统一承办,并实行费用包干。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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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职责,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湖北省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开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引导群众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诉求,保证群众诉求的顺畅上达和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和基层,减少越级和重复信访。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健全和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分工负责分管业务方面的信访工作,各职能处室(科、股)负责人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负全责。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省厅和各市、州局每年不少于两次,县(县、区)局每季度研究一次,重大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随时研究。建立健全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定期对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化解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妥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职责落实到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强化基层信访工作,建立市、县、乡(镇)、村层层有人抓、有人管的信访工作网络,及时化解矛盾,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对上级机关批办、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问题(含重要信访电子邮件),要作出具体批示,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落实。
第九条 凡发生重大集体上访、越级集体上访或异常上访,事发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尽快赶到现场,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和发生恶性事件。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案件必须本人领衔组织专班,研究调查处理意见,负责督促落实和审核结案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上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或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组织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事项;
(四)督促检查批办、转办、交办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恪实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认真登记,对发球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祥的除外。
第十五条 依照法定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属于下列范围的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及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
(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三)土地征收征用及征地补偿费争议的投诉;
(四)土地利用规则、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开发复垦的投诉;
(五)土地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土地权属争议;
(六)矿产勘查与开发登记、发证及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争议;
(七)地质环境保护及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投诉;
(八)土地、矿产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九)其它依法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务公开、村民之间的房产纠纷;
(四)城镇房屋管理及房屋拆迁补偿;
(五)有关人民政府已经或者正在依法进行裁决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六)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七)信访人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前款
(一)至
(四)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五)至
(八)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督办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对依法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将信访事项的有关资料报所在机关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事项归属审签到事涉业务室(科、股),重要的呈厅(局)领导阅批,信访工作机构配合事涉业务处室(科、股)依法办理。事涉业务处室(科、股)为承办责任单位,承办单位领导应明确承办责任人,负责结案(调查)报告的审查把关。
(二)对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交责任归属部门办理;涉及举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转送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对转送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立即与转送机关联系,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三)对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在呈报有关领导阅批后,制作《国土资源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办结报告,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实行承办领导到位、承办人到位和与信访人接触到位的“三到位”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阅批办理信访事项,应有明确批示意见,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并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督办、协调。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对交办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承办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面谈、电话或复信等不同方式与信访人接触。
第二十条 对批办、交办、转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在办理期限内向交办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车理情况,反馈办理结果,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依职权听证的程序进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信访电子邮件办理回复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支持、解释或不予支持的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作出支持信访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
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调查(结案)报告》应当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交办)书》、《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或信访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收到交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五章 信访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国土资源信访系统和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报送网络。建立信访信息分析机制,利用信访信息资源,加强对信访问题的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诉求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辖区国土资源信访情况季度简报,半年及分析报告。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国土资源信访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来信来访的分类数据统计及信访量对比分析情况;
(二)信访事项涉及的领域、地域及突出问题;
(三)上级机关批办、交办、转让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信访人对本部门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遵循统一完整、方便利用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立卷、装订、归档。
第三十条 下列信访信息资料应归档:
(一)来信来访登记表及信访人的原始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二)领导阅批的重要信件、接待群众来访及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形成的材料;
(三)处理负责信访问题的文书及结案报告;
(四)涉及信访案件调查取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本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获得优胜单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考核对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派驻机构)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和承办信访事项的各处室(科、股)负责人的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各地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达到65%以上;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达98%以上。
(三)考核方法国。将信访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终由上级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平时发生规模较大、行为超常、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集体越级上访,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随时派人进行责任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引发群众集体多次越级上访,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不主动整改,在通报批评后半年内仍无改善的,将其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进行约谈;在重点管理期间,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不能提拨使用。重点管理时限每次为半年,一年内连续再次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能评先评优,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及要求,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滥用职权,作风粗暴,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众性事件的;
(二)领导不力,行政不作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符合政策法规,且有条件解决的信访事项,而未及时解决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的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诉求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给予信访答复,造成群众集体越上访,影响较大的;
(四)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基础建设不适应,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众性事件苗头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示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超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导致事态扩大,引发越级上访的;
(六)对到省、进京重复上访的重要信访案件处理不力,导致发生非正常上访的;
(七)对上级机关批办、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按要求处理和按期上报结果,造成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
(八)对上级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导致信访人重复越级上访的;
(九)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不到现场,贻误处置时机,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的;
(十)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的形式包括: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诫勉谈话;
(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3.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篇三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工作规定,现就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省局决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房产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6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资源税的减免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减免条件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1.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处于项目建设初期或者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3.因改组、改制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关闭、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
5.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
6.省、市(州)、县政府认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三、审批程序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实行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审批。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逐层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后,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四、审批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税事项,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下列情形不得减免: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企业;
(三)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报批资料
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应分税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属于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机关应按以下要求整理并提交纳税人的申请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3.《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4.《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5.主管地税机关实地调查审核报告
6.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7.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8.纳税人占用土地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详细情况
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
11.其他相关资料
属于市、县局审批权限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申请,比照上述要求报送资料。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3.《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4.《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5.主管地税机关实地调查审核报告
6.保险公司、主管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证明材料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纳税人财务报表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审资料内容必须齐全,按照目录顺序摆放装订。各项书面资料填写必须规范,签署意见必须明确,并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签署日期必须合乎逻辑。
(四)属于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上报纳税人减免税资料的同时,一并上报市、州地方税务局正式请示文件。省局减免税审批意见将以文件形式批复各地。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以此文件的下发为契机,全面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工作,集中开展财产行为税的欠税清缴,做好欠税入库工作。完善减免税统计制度,建立明晰的减免税管理台帐,定期统计上报减免税情况。
(二)各地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减免税的审批制度,对纳税确有重大困难的,根据谨慎从严原则做好减免审批工作。坚决制止违法或越权减免税行为。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减免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不断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秩序。
(三)财产行为税减免的审批时限、监督管理和备案管理等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执行。
4.湖北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1989-09-01 【生效日期】198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现金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省内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对各开户银行执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级人民银行和本级人民政府。
开户银行必须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情况和现金收入归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开户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原始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 第四条 只许每个开户单位在一家银行开立结算户,办理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未按这项规定办理的,各地人民银行有权将开户单位的结算户按照专业银行的分工,转移到一家开户银行,各专业银行必须服从并配合人民银行对此所作的调整。
鼓励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银行开立帐户。各级政府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应积极支持与配合开户银行搞好现金管理,组织、动员和督促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银行开立帐户。
第五条 第五条 开户单位之间结算起点为一千元(含一千元)。超过结算起点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办理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的大宗异地采购,也应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办理转帐结算。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贷款,应当以转帐方式支付。
第六条 第六条 开户单位在经济往来中,不得拒收转帐结算凭证,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开户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拒收转帐结算凭证的,持转帐结算凭证的一方,有权报告对方的开户银行查处。
第七条 第七条 开户单位在银行送存和支取现金,必须按规定分别在《现金缴款单》和《现金支取凭证》上,如实填写现金来源或用途等。
第八条 第八条 开户单位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因交通不便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限。大中城市和商业、服务业比较集中、营业时间较长的地区的开户银行,应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九条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核定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限额,由当地开户银行核定,报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应从本单位库存限额现金中支付或者按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条 第十条 为加强开户单位库存现金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以及开户单位的内保机构和内保人员,应当督促开户单位将收入的现金和超过库存限额、找零备用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开户银行。由于不及时送存银行,发生现金被盗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从银行支取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不准以假造用途、化整为零等手段和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也不准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开户银行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不准帐外保留现金私设“小金库”,不准以白条等违反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库存现金,不准挪用、借支现金和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开户单位对职工个人挪用、借支的款项,要积极清理,限期收回。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为确保现金回笼,各地应依照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89〕45号文件《加强社会集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社会集资规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社会集资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人民银行或委托专业银行审查批准。
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储蓄。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应互相配合,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不得以放宽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客户、拉存款,不得为开户单位多头结算提供方便,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额度支付大额现金。严禁滥放贷款和以贷谋私。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应加强柜面服务,改进工作作风,确保结算渠道畅通,缩短结算时间,保障正常的结算支付和现金支付。不得违反规定延压、挪用、截留开户单位的结算资金。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应当支持银行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协助银行处理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利用职权,干扰银行现金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应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开户单位违反《条例》、《实施细则》及本规定的,由开户银行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三)白条抵库或以其他违反财务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白条或凭证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五)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对借出单位按借出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二)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
(三)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罚;
(四)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五)非法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六)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七)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罚单位的处罚款项,只能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所有罚款收入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开户单位给予警告处理的,由县支行(城市办事处)行文通报开户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业务往来单位,抄报当地政府、上级银行和同级人民银行。
对开户单位处以罚款的,由县支行(城市办事处)批准,通知开户单位限期缴纳。开户单位逾期未缴的,可从其银行存款中扣取。各开户银行的罚款决定,必须报同级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查处;当地人民银行根据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该开户银行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的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5.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篇五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4-03-21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3年1月10日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和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的人民防空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公益宣传,为人防工程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人防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切实履行人防工程管理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按规定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和举报危害人防工程行为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于危害人防工程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事项和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回复。
第九条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防工程规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行为。
第三章人防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四)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人防工程所需建设用地,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排污、消防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由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4%的标准建设;
(三)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
(四)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一)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三)因建设场址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新建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减收或者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不得拒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建设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和安装,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证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防空地下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
第四章人防工程维护
第二十九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人防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由其所属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四)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从平时开发利用收益中列支。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空间防护部分的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人防工程所属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设施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运行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三十三条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1米以内;
(二)坑道式、地道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5米以内;
(三)防空地下室围护外墙向外延伸3米以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划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二)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
(三)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
(四)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
(五)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六)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
(七)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等作业;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拆除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就近还建;还建确有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局部拆除人防工程的孔口和地面配套设备设施,应在合适的位置按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的需要还建。
第三十七条在实施旧城区改造时,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注重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
建设单位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地下构筑物或埋设各种地下管线涉及人防工程的,应当采取保护人防工程安全的措施;施工过程中意外对人防工程造成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在其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修复。
第五章人防工程使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战时防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在平时经济建设和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规定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十一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平战功能转换、降低战时防护标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确需进行改造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合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费用;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并在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标识清楚;
(五)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6.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全省统一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全省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第八条公办学校新生入学。
农村新生入学。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市新生入学。地方政府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划定小学、初中的服务范围,并按照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第九条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法定监护人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凭相关手续安排学校就读,给予 1
学籍。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将学生名册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常住地学校就读:⒈法定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法定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烈士子女、孤残儿等。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招生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民办学校按照自己确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收小学、初中新生,具体招生参照公办学校的办法。新生名单需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学区招收的新生,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纳入学籍管理系统。中途接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即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名单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网络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三章转学
第十五条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
转学手续。法定监护人持工作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暂住证等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接收证明(转入民办学校的由民办学校办理接受证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明确接收学校。法定监护人同时向迁出地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附迁入地接收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迁出地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学校出具转学证明。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学籍网络管理系统将学生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
跨省转学参照省内跨学区转学办理有关手续。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六条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并在网上查阅学生学籍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对学生转学,学校不得组织入学考试。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予转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借读是指因法定监护人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
第十九条要求借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需持本人所在单位和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将借读学校审核证明复印件交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初中借读生原则上回原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学生《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第二十一条借读不得变更年级。
第五章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3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
上述休学的相关材料应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满,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并征求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涂改、伪造转学、休学、借读学生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六章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目前主要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小学低年级称操行评定)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实行等级制。
第二十八条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第三十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结果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修业期满
第三十一条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和不跳级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生九年义务教育修业期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对未修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第三十四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第八章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第三十九条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但未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安排接收学校,保证其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章管理权限
第四十条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提供网络管理平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检查、指导、协调县(市、区)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乡镇和学校积极配合做好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篇七
——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大事记
湖北日报讯 1.常委统一认识。2012年12月7日、2013年1月4日,省委先后两次召开省委常委会,学习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和习近平、王岐山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提出明确要求。省委书记李鸿忠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大事大办”、“大题大做”,做改进作风的清醒人明白人带头人,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向不良作风开刀,在坚决、坚定、坚韧上下功夫,把刀真斩下去、切下去。
2.颁行六条意见。2012年12月17日,省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就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等6个方面的工作,提出了28条具体要求,配套制定下发系列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与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厉行勤俭节约、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落实措施。
3.规范执行办法。2013年1月11日,率先在全国制定了《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对6方面18种违纪违规情形作出具体界定,明确了党纪处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等4种处理方式。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各项纪律规定和办法100多个,基本做到了全方位覆盖和“零缝隙”管控。
4.厉行“三短一简一俭”。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后,加大了对我省制定的《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的规定》的执行力度,大力推行“三短一简一俭”(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勤俭办一切事业),领导带头,强化落实。2012年12月29日—30日,省委全体(扩大)会暨全省经济工作会、发改工作会、工业经济会、省纪委全会“五会套开”,会期仅一天半,会场没摆植物花草,没挂横幅标语,整个会议只印发1份1500余字的简报;2013年2月2日,省委1号文件下发,全文只有4200字,比2012年压减一半以上;2013年5月底6月初,省委书记李鸿忠率团在台湾开展鄂台交流活动期间,轻车简从、节俭办会、务实交流,没有入住高档酒店,没有安排休闲娱乐,没有参观旅游景点。
5.省直机关继续大力推进“三抓一促”活动。正月一上班,省直机关进行“三抓一促”活动动员,按照争当“三个表率”、落实“四个领先”的要求,突出深化学习针对性、改进作风持续性、优化环境实效性,相关部门相继出
台一系列优化环境、改进服务的硬举措,受到基层、企业的好评。
6.加强明察暗访。2013年1月4日—5日,省委派出三个督查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实地察看、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襄阳、黄石、孝感等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进行督导。同时,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先后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了4次明察暗访:今年1月下旬,重点查处超标准配备和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吃请、奢侈浪费、“两节”期间乱发钱物等六类问题;2月下旬,重点查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问题;“五一”期间,重点查处武汉、恩施州等地景区公车停放问题;5月4日—10日,先后对武汉、黄石等8个市州,省发改委等20个省直单位,武汉大学等6所高校,省能源集团等6家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查实了一大批违纪违规问题,并责令限期抓好整改落实。据统计,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明察暗访活动2465次,发现问题1300多个。
7.从严惩处问责。2013年2月7日,省纪委对第一次明察暗访中发现的6个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26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纪律处分21人、组织处理5人。省委书记李鸿忠批示要求:2月8日前将通报传达到全省各地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示警示。2013年4月18日,省委召开全省党风建设工作会议,省委常委、省
纪委书记侯长安要求强化明察暗访工作,全面覆盖。会上,对第二次明察暗访中发现的典型违纪违规问题再次进行通报,8名党员干部因违反公务用车使用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截至目前,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对2275名违纪违规党员干部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8.开展专项治理。2013年3月25日,围绕解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党风方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2013—2017年专项治理工作规划》,启动实施14个专项治理项目。2013年4月7日、4月12日,省委在全省范围内先后启动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治理工作,和干部职工在住房配售中多占住房清退工作。
9.开展专题约谈。201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省纪委11名常委与46家派驻(派出)省直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专题约谈,了解省直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督促履行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10.启动课题研究。2013年3月6日,根据中央要求,启动了《作风建设问题的检查、考核、评价方法及效果研究》课题。
11.不断完善制度。2013年3月26日,省纪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调研起草了《全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对公务接待的审批、标准、报销、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12.全面调研督促。2013年5月26日,省委下发《省委常委调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方案》,省委常委先后分赴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调研,全面掌握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督促。
8.河北省竣工文件编制规定 篇八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修订槁)
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081号文件发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1998)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Ⅰ.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竣工文件按四篇整理编制,分甲、乙两种分别装订成册。甲种文件包括第一篇:综合篇、第二篇:竣工决算;乙种文件包括第三篇:竣工图表、第四篇:设计、施工篇。
第二条 竣工文件编制份数,甲种文件4份,乙种文件2份。
第三条 核工文件归档,甲种文件2份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甲种文件各1价和乙种文件各1份由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归档。
第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如实的反映工程真实面貌。凡原设计图表涉及的内容,施工、监理、建设管理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所做的各项工作成果均要反映,不得遗漏。
第五条 竣工文件的字体一般采用印刷体字。凡手写体一律采用长仿宋体字,字迹要工整、清晰。竣工图表中的线条、文字必须使用黑墨水绘制和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书绘。
第六条 竣工文件中第一、二、四篇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
第七条 竣工文件中第三将竣工图表均按3#图(A3纸)绘制与装订。竣工图要有图标,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工程名称、项目名称、图名、国号、比例、开竣工日期,有关人员要签字。
竣工图表的编号,要参照原设计图表按实际数量重新编排图号和页号。
完全按照原设计图施工的,可利用原设计图做竣工图,图标按第七条规定修改。
第八条 所有通用图,按第七条规定修改图标后单独成册。
第九条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拍摄的工程照片(含音像资料),要分类装入相册(相册要按A4纸规格制作)。照片要有文字说明,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照片名称、拍摄时间等。
第十条 竣工文件的末页要附[[备考表]]对(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封皮由省公路上管部门统一制作,内封面(即活页)要统一印制(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竣工文件分别由有关部门编制,建设单位汇总,具体分工如下: 文件篇、册
第一篇
文件名称
综合篇 路线平面缩图
第一册
竣工验收文件
施工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 交工验收组
第二册
工程总结 建设管理总结
设计总结
施工总结
监理总结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质监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第一分册
第二分册
第三分册
第四分册
第五分册
第六分册
第三册
第四册
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技术总结
征地拆迁资料
上级批准文件
及有关指示
第五册
建设项目承发
建设单位
包合同、协议文件
第六册
第二篇
第三篇
工程交接表
竣工决算
竣工图表 路线竣工图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第一册
第二册
第三册
第四册
第五册
第六册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路基、路面竣工图
小桥涵竣工图
大中桥竣工图
隧道竣工图
通道、分离式立交
竣工图
第七册
第八册
第九册
第四篇
互通上交竣工图 沿线设施竣工图 通用竣工图
设计、施工篇 技术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 质监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第一册
第二册
质量监督、检测、试验资料
第三册
第四册
监理检测、试验资料 施工单位施工记录、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自检、试验资料
第五册
第六册
工程延期及费用索赔 工程照相、录像、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录音、计算机软件资
料
第十三条 按第十二条规定分类、分册装订时,如文件页数较少,可采用合订本装订,但应在合订本首页增加全册目录,并在原分类、分册文件前增加本册软封面。
第十四条 简易工程、较小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竣工文件编制,可视实际情况,按第十二条分类、分册的篇目选用,但篇、册编号不能改变。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包含的图表,按相应专业规定表式填写。
Ⅱ.竣工文件组成
第一篇
路线平面缩图
第一册
第二册
第一分册
第二分册
第三分册
第四分册
第五分册
第六分册
第三册
第一分册
第二分册
第四册
第五册
第六册
第二篇
第三篇
第一册
第一分册
第二分册
第二册
第一分册
综合篇
竣工验收文件 工程总结 建设管理总结 设计总结 施工总结 监理总结 质量监督总结 技术总结 征地拆迁资料 征地拆迁文件 公路用地图
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示 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 工程交接表 竣工决算 竣工图表 路线竣工图 路线平面竣工图 路线纵断面竣工图 路基路面竣工图 路基竣工图
第二分册
第三册
路面竣工图 小桥涵竣工图 涵洞竣工图 小桥竣工图 大中桥竣工图 特大桥竣工图
第一分册
第二分册
第四册
第一分册
第四篇
第二分册
第三分册
第五册
第六册
第一分册
第二分册
第六册
第八册
第一分册
第二分册
第三分册
第四分册
第五分册
第九册
第一册
第二册
第三册
第一分册
第二分册
大桥竣工图
中桥竣工图 隧道竣工图
通道、分离式立交竣工图 通道竣工图 分离式立交换工图 互通式立交竣工图 沿线设施竣工图 安全设施竣工图 监控、通讯政工图 收费、供电竣工图
管理设施、服务设施、房建竣工图线外工程竣工图表 通用竣工图 设计、施工篇 技术、设计文件
质量监督检测、试验资料 监理检测、试验资料 路基工程检测、试验资料 排水工程检测、试验资料
第三分册
第四分册
第五分册
防护工程检测、试验资料 路面工程检测、试验资料 小桥涵检测、试验资料 大中桥检测、试验资料 隧道工程检测、试验资料 通道、分离式立交检测、试验资料 工通式立交检测、试验资料 沿线设施检测、试验资料 第六分册
第七分册
第八分册
第九分册
第十分册
(1)安全设施施检测、试验资料
(2)监控、通讯检测、试验资料
(3)收费、供电检测、试验资料
第四册
(4)服务区、房建检测、试验资料
施工单位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路基工程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排水工程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防护工程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路面工程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小桥涵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大中桥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隧道工程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通道、分离式立交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互通式立交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沿线设施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第一分册
第二分册
第三分册
第四分册
第五分册
第六分册
第七分册
第八分册
第九分册
第十分册
(1)安全设施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2)监控、通讯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3)收费、供电施工记录、自极、试验资料(4)服务区、房建施工记录、自检、试验资料
第五册 第六册
工程延期及费用索赔
工程照相、录像、录音、计算机软件资料 工程照相资料 工程录像、录音资料 工程计算机软件资料 第一分册
第二分册
第三分册
Ⅲ.竣工文件内容及要求
第一篇
综合篇 第一册
竣工验收文件
一、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及格式(-)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包括主要控制点)
3.建设依据(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各阶段批准文号)4.建设规模及性质(全长、新建、改建)5.技术标准(包括主要技术指标)6.开工及竣工日期
7.工程概(预)往情况及实际造价 8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工程数量)9.实际消耗主要材料 10.实际征用土地数
(二)评价和鉴定
11.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结论(评分及等级)12.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
(按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附表B表2.3.4.5所列项目进行评价)
13.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
(对工期、质量、投资等综合评价、评分及等级)
(三)决定和建议
14.竣工验收委员会有关决定和建议
①关于工程缺陷的处理决定;②对养护管理的意见或建议;③其他有关问题的决定或建议。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签名
二、交工验收报告 交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交工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2.工程概况;
3.工程检验情况及工程质量(含各标段)评审建议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5.关于修复、补救等事项的决定; 民关于交工验收及养护管理问题的意见。附件:
1.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鉴定书(含各桥段),2.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的检验资料; 3.各桥段工程质量评分表。
三、竣工验收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册
工程总结
第一分册 建设管理总结
内容提要:
1.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2.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设书的审批;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的审批;
——建设项目的外业勘测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上报与审批;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
3.建设管理机构的组建、机构设置、人员团各。4.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5.建设任务的实施与采取的组织管理形式。——招、投标情况。——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情况。——合同执行情况。
6.施工过程中技术问题与工程变更设计的管理。7.工程质量控制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8.工程计量支付、调价、索赔情况。9.施工计划进度安排与工期控制。
10.征地、拆迁任务的组织领导与地方群众工作的协调处理。11.工程交工与移交养护工作事宜的办理情况。12.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情况。13.经验教训与体会。14.工程决算情况。
第二分册 设计总结
内容提要:
1.设计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期限及设计单位资质情况。2.设计文件概况
——设计依据及各设计阶段的工作情况。——设计指导思想,工程条件的掌握与利用。
——工程技术标准的掌握及主要工程结构形式的采用。——设计方案的论证与比选情况。
——主要工程结构与技术难点的设计处理信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3.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处理情况。4.设计文件的质量情况与交文件时间。5.设计服务与驻工地设计代表的工作情况。6.设计回访情况。7.经验教训与体会。
第三分册 施工总结
内容提要:
1.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合同期限及施工单位资质情况。2.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起讫里程、开、竣工日期。——技术标准、主要工程结构。——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3.施工组织管理
——施工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人员配备情况(管理、技术、主要技工的数量及素质)。
——机械设备情况(施工机械、车辆、试验检测仪器的数量及技术状况)。——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及质量情况。——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的选用情况。——施工现场管理及工艺控制。——工程变更设计情况。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4.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控制保障体系。——工地试验室工作值况。
——检测手段与自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处理及处理效果。——工程质量水平。
5.工程计量与支付情况。
6.工程进度管理与工期执行情况。7.经验教训与体会。
第四分册 监理总结
内容提要:
1.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起讫地点,开、竣工日期。——技术标准、主要工程结构。——主要工程内容及工程量。2.监理组织及管理
——监理合同的内容、合同期限,监理资质情况。——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及专业人员分工情况。——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工作条件。——通讯及交通条件。——例会制度的执行情况。3.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施工单位人员、设备、材料进场的督促、审查与把关情况。——施工组织计划的审批及开工报告的批准。4.工程质量监理
——质量控制程序执行情况 ——现场质量控制情况。——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情况。5.工程进度监理
——进度计划的审批及检查情况。——进度计划调整情况。——工期的管理与控制情况。6.工程费用监理
——工程支付程序执行情况 ——工程计量与支付的管理情况。
——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及支付情况。7.合同管理
——工程变更及管理情况。——工程延期及索赔情况。——争端与仲裁情况。
——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情况。8.经验教训与体会。
第五分册 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内容提要:
1.工程概况(地点、名称、规模)。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3.监测内容与检测方法。
4.检测结果与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六分册 技术总结
内容提要:
1.专题工程名称、地点、工程内容、技术标准、工程量。2.工程技术特点
——设计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对工程整体或关键结构部位所起的作用。3.施工管理
——主要技术人员与技术培训情况。——主要机械设备及机械性能情况。——主要材料及材质情况。
——施工工艺方案与技术操作情况。——关雄技术的解决与处理。
4.质量管理 ——质量保障措施。——质量检测、试验手段。——质量评价与工程效果。5.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6.经验教训与体会。
第三册
征地拆迁资料
第一分册 征地拆迁文件
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合同、协议书; 2.征地批准文件; 3.征用土地数量表; 4.土地使用证,5.与当地政府有关征地拆迁的会议记录、纪要。
第二分册 公路用地图
包括主线工程、线外工程、房建工程、服务区、管理机构、取土、弃土及其他办理了永久性征地手续的公路用地。
第四册
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示
按上级来文机关及文件分类,以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归档。
第五册
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
按建设项目分类及承发包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归档。
第六册
工程交接表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比较表(交接一01表)2.工程量清单造价汇总表(交接一02表)3.总里程及断链桩号一览表(交接一03表)4.竣工路线中线桩坐标表(交接一叽表)5.水准点一览表(交接一05表)
6.每公里土石方一览表(交接一06表)7.路基加固工程一览表(交接一07表)8.软土路基处理一览表(交接一08表)
9.路基边沟及截水沟加固一览表(交接一09表)10.其它排水工程一览表(交接一10表)11.挡土墙及防护工程一览表(交接一11表)12.路面工程数量一览表(交接一12表)13.涵洞工程一览表(交接一13表)14.通道工程一览表(交接一14表)15.小桥工程一览表(交接一15表)16.大中桥工程一览表(交接一16表)17.隧道工程一览表(交接一17表)18.交叉工程一览表(交接一18表)19.泵站工程一览表(交接一19表)20.安全设施一览表(交接一20表)21.机电设备一览表(交接一21表)22.收费设施一览表(交接一22表)23.监控及通讯设备一览表(交接一23表)24.环境保护工程一览表(交接一24表)25.征用土地一览表(交接一25表)26.拆迁建筑物表(交接一26表)
27.拆迁电力、电讯设备一览表(交接一27表)
28.管理设施、服务设施及房屋工程一览表(交接一28表)
第二篇 竣工决算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依据: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修正概算、变更设计文件,以及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文件;
2.历年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3.历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批复;
4.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投资包干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等有关文件。
5.历年有关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 6.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7.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8.有关建设项目附产品、简易投产、试生产、重载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
9.其他有关重要资料。
(二)竣工决算报告的组成:
1.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A3纸)、目录; 2.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3.竣工决算表格。
(三)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的内容;
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经验教训,财务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工程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
(四)竣工决算报告表式由以下部分组成: 1.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交建坡1表); 2.财务决算总表(交建竣2表); 3.财务决算明细表(交建竣2-1表); 4.资金来源情况表(交建竣2-2表); 5.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交建竣3表)6.外资使用情况表(交建竣4表),7.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建竣5表),8.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建竣5-1表)。所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必须填
制全套报表,必须完整。
第三篇 竣工日表
第一册
路线竣工日
竣工图说明
1.平面线形的变更情况; 2.平曲线要素的变更情况; 3.长短链情况;
4.纵坡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第一分册 路线平面竣工图
1.参照原设计图标注实际放线采用的导线成果、曲线要素、水准点及座标点。
2.变更的构造物应去掉原构造物,补画实际竣工的构造物。3.路基边构按排水方向用箭头标示。
第二分册 路线纵断面竣工图
1.图中的桥梁、涵洞、隧道等构造物均按竣工的位置、结构、孔径表示。2.图中的标高、竖曲线、坡度、被长等按竣工后的实际数字填写。
第二册
路基路面竣工图
竣工图说明:
1.路基施工过程中对不良地质处理措施的情况。2.路基施工中控制压实度的情况。3.防护工程在施工中变更清说。
4.路面施工过程中路面结构的变更原因及依据。5.路面主要材料的来源及其规格、质量。6.路面施工采用的施工机械。7.控制路面施工质量的措施。8.施工中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一分册 路基竣工图
1.施工中路基标准横断面图。
2.特殊地质地段路基(含路基处理)竣工横断面图。3.路基排水、路基防护工程竣工图。
第二分册 路面竣工图
1.路面结构竣工图。
见中央分隔带、纵向排水设施、路面路肩挑水设施竣工图。
第三册
小桥涵竣工图
竣工图说明
1.小桥、涵洞概况。
2.在小桥、涵洞施工中遇到的不良地质处理情况。3.变更设计情况。
4.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值况。
第一分册 涵洞竣工图
1.按实际施工的桩号涵位、结构型式、孔径、长度绘制,一涵一份政工图。2.注明涵洞的进出口、涵底面及基础底的竣工标高以及涵长。3.列出工程数量表,反映竣工数量和设计工程数量。
第二分册 小桥竣工图
1.按实际施工的极号桥位、结构形式、孔径、长度给制,一桥一份竣工图。
2.小桥竣工图应全面反映桥梁的实际情况,凡原设计图纸涉及的内容,竣工图纸都应有。
3.小桥竣工图纸应着重注明隐蔽部位的尺寸和标高以及地质情况。
第四册
大中桥竣工图
竣工图说明
1、特大、大、中桥的开竣工日期,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情况。
2.在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3.执行原设计的情况和变更设计情况。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5.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6.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编为分册。
第一分册 特大桥法工自
1.桥位平面竣工图:
路线线位、桥位、桥型等没有变更时,可利用原设计图作为竣工图,但须修正变化了的地表地物和标签。
2.桥型布置竣工图;
桩号、标高、尺寸、分层地质情况,均以竣工的数字填写。3.桥台构造竣工图;
桥台特征点标高表中的标高,须标出设计和竣工的标高。桥台工程数量按竣工数量填写。
4.桥墩构造及桩柱配筋图;
桥墩构造及桩柱配筋在施工中有变更时,说明变更原因和依据。
桥涵特征点标高,标明设计和竣工的标高。5.桩位布置和构造配筋图。
标明每棵桩的桩顶和桩底标高。6.上部构造竣工图:
行车道构造祥图,项标明实际竣工尺寸及设计尺寸。桥面系及梁的结构图,标出桥面系竣工标高。两侧防控栏杆构造图。7.管道过桥竣工图:
管道过桥平面位置及标高,管道与上部构造关系详图,桥两端及中间的人孔、手孔位置及构造图。8.全桥工程数量表:
表中要列出设计数量和实际数量。
第二分册 大桥竣工图
(与特大桥竣工图的8条要求相同)
第三分册 中桥竣工图
(与特大桥竣工图的8条要求相同)
第五册
隧道竣工图
竣工图说明
1.隧道工程的开、竣日期,施工方案与施工组织计划执行情况。2.执行原设计及工程变更设计情况。
3.对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不良地质情况,采取何种技术处理措施,效果如何。4.采用了哪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新工艺、新材料。5.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竣工图 1.平面竣工图
隧道平面位置,起讫点桩号,洞口布置等没有变更时,可利用原设计图作为竣工图。如有变更应按实际变更情况进行修正或重绘。2.隧道结构竣工图
按原设计图施工没有发生变更时,可利用原结构设计图作为竣工图。如有变更按实际情况进行修正或重绘,标出实际竣工的标高和尺寸。3隧道地质构造图
按实际竣工的地质构造变化情况修正原地质图。
4.原隧道设计图中所包括的内容,通风、照明、排水、安全设施、附属工程等施工中如有变化均按实际竣工情况进行修正或重绘。5.增加实际竣工工程数量表与原设计工程数量表对照。6.通讯管道过隧道平面位置、标高与固定型式要有详图。
第六册
通道、分离式立交竣工图
竣工图说明
1.通道、分离式立交的工程概况。
2.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原设计的情况,工程变更情况。
3.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情况,对不良地质的处理情况。4.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情况,工程质量自检情况。5.通道、分离式立交分别编为分册。
第一分册 通道竣工图
1.通道按原设计施工,没有变更的,可利用原设计图作竣工团,如有变更按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重新绘制竣工图。
2.搭板、牛腿等一套图纸排在第一个通道后面,以后通道的搭板牛腿等图纸只须在附注中注明采用某某号并注明有无变更情况。
3.泵房竣工图纸排在第一个设泵排水的通道后面,以后设泵排水的通道只须在附注中注明采用某某囹号,并注明有无变更值况。
4.因变更而增、减的通道图纸和原设计通道的囹纸都接往县顺序排列并重新编图号和页数号。
5.工程数量表均应反映原设计工程数量及竣工实际数量。
第二分册 分离式立交竣工图
1.分离式立交位置平面图改为分离式立交平面竣工图(被交路路名照写)。2.跨线桥两侧引道上变更的附属工程如:与乡道连接线,增加涵洞等工程均须补上其平面位置;
3.因变更而增减的图纸以及附属工程的竣工图纸等均应按相应桩号顺序排列编制图号和页数号。
4.分离式立交总布置图,改为分离式立交手、纵面竣工日。如有变更时,须将变更的工程补上,或修正后即成竣工图。
5.跨线桥桥型布置图改为跨线桥桥型竣工图,其它各种图纸如无变更时,可利用原设计图做竣工图。
6.各跨线桥的桥“桥型竣工图”后增加“桩位布置竣工图”,其要求与做法参见本篇第四册第一分册“特大桥竣工图”第5条。
7.图上的工程数量表均反映竣工的实际工程数量。
8.“全桥工程数量表”除应保持原设计数量表外,要增加一个实际竣工工
程数量表。
9.管道过通道或立交竣工图:管道过构造物的平面位置及标高,管道与构造物关系详图。
第七册
互通式立交竣工图
竣工说明
1.说明互通式立交的型式和工程概况。
2.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原设计的情况和工程变更情况。3.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4.对不良地质的处理情况。
5.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工程自检情况。竣工图
1.互通式立交平面竣工图,须按施工后的实际地形、地物对原设计图进行修正式重新绘制。
2.互通立交线位数据图,因匝道等相互之间关系复杂,将施工中发现的模差在原设计图上予以修正。
3.互通式立交纵断面竣工图、主线与被交叉公路及匝道路基路面横断面竣工团、连接部竣工图、连接部路面标高竣工图等均须按实际施工的标高、坐标、桩号对原设计图修正后作为竣工图。
4.在原设计互通立交工程数量一览表上,增加竣工数量栏,便于对设计工程量与竣工工程量对比。
5.互通式立交通道布置图和箱涵布置图都改为通道竣工图和箱涵竣工图,并将表中的工程量按竣工实际数量填写。
6.互通式立交跨线桥的各种图,都在名称后面加竣工图。施工中发现的原设计图中的误差要进行修正。
7.互通式立交跨线桥桥型布置图后增加“桩位布置竣工图”,其要求与做法参见本篇第四册第一部分“特大桥竣工图”第5条。
8.互通式立交跨线桥各图中的工程数量表均按竣工实际数量填写。
9.互通式立交各跨线桥的“全桥工程数量表”须填原设计数量和竣工数量对照表。
10.管道过立交竣工图:管道平面位置及标高,管道与立交关系结构图,立交部分人孔、手孔平面位置及结构图。
第八册
沿线设施竣工图
第一分册 安全设施竣工图
竣工图说明
1.本册交通安全设施包括的内容及工程概况。
2.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原设计的情况,遇到哪些问题,采取什么措施解决,及工程变更情况。
3.采用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以及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自极质量情况。竣工图
1.交通安全设施平面布置图、路侧护栏设计图、中央分隔带护栏设计图、三角区端部护栏设计图„„等图名中的“布设”、“设计”字样改为“竣工”二字。如原图的内容无变更,可利用原设计图作竣工图。
2.各图、表中的起、讫桩号和工程数量都应以返工的实际起讫桩号和工程数量填写。
3.中央分隔带开口位置一览表,开口平面图。4.原设计囹的内容,竣工图中均不得遗漏。
第二分册 监控、通讯竣工图
竣工图说明
1.说明通讯工程的内容和工程概况。
2.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原设计的情况和工程变更情况。3.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情况。竣工图
1.原设计通讯电缆管道设施标准装置图中的电缆管块等的尺寸如无变更,原设计图可直接用作通讯电缆标准装置竣工图。
2.通讯电缆管道施工图,按实际施工的人非等位五修正后,可作为通讯电缆传道竣工图。
3.通讯电缆分歧管道施工团,按实际进行变更调整后可作为通讯电缆分歧管道竣工图。
4.所有原设计图表的内容,竣工图中都不得遗漏。竣工日中的尺寸和工程数量都以法工后的实际数量填写。
第三分册 收费、供电竣工图
竣工图说明
1.扼要说明收费、供电的内容和概况。2.施工中执行原设计情况和工程变更情况。3.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情况。4.收费与供电竣工日分别装订成册。竣工图
1.原设计图中施工中如无变更,可利用原日作为竣工图。
2.原设计图在施工中如有修改和变更,应按实际对原国进行修正后,作为竣工图。
第四分册 管理设施、服务设施、房建竣工图
竣工图说明
1.扼要说明工程概况。
2.施工中执行原设计情况和工程变更情况。3.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措施情况。竣工图
1.管理设施、服务设施、房建竣工图可以加长3#图,但装订时要装成3#图大小,折叠整齐。
2.竣工图总的尺寸和工程数量要按政工实际数量填写。
第五分册 钱外工程理工目
竣工图说明
1.说明线外工程的内容、范围、规模及与当地政府关于线外工程的协议等情况。
2.关于遗留问题或养护建议注意事项。竣工图
1.公路用地图。2.线外工程示意图。
3.与当地政府的有关协议或会议纪要等文件。
第九册
通用竣工图
1.施工中原设计通用图无变更,可利用原设计图作竣工图。2.凡变更部分要重新绘制予以修正。
第四篇 设计、施工篇
第一册
技术、设计文件
(甲)技术文件
按往来文件机关及文件分类,以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归档。(乙)设计文件
按设计文件分类(含变更设计)装订成册归档。
第二、三、四册检测、试验和施工记录表格
1.各种表以分项工程为单元,每单元内含相应的施工原始记录表,工程质量自检表、工程质量检验表和施工单位试验表,按施工顺序依从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建设项目逐步汇总,装订成册、.根据资料数量多少可按单位工程或建设项目单独装订。
2.大型工程项目还应按施工段落(标项)分别装订成册。
3.工程质量检验用表,系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单位共用表,监理单位使用填写监理单位名称和监理工程师签名;质量监督单位使用,填写质量监管单位名称和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名。
4.工程质量自检用表系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控制自行检验用表。
5.试验用表为质量监督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通用表格。在使用时必须将单位和负责人拦填写使用单位的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例如××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程师×××;或××总监办,监理工程师×××;或××合同,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一、工程质量检验用表目录
检验表1
检验表2
检验表3
检验表4
检验表5
检验表6
检验表6-1 检验表6-2 检验表7
检验表8
检验表9
检验表10 施工放样质量检验报告单 表土清除与堆放质量检验报告单 清理切地质量检验报告单 土方路基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石方路基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路基压实度质量检验报告单 回弹弯沉检测报告 回弹湾沉检测记录 标高、横坡度检验表 路线、匝道工程检查记录表平整度、宽度检验表 路基边坡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检验表10一1 路基边坡坡度检查记录表
检验表11
检验表12 挤实砂桩处理软土地基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垂直排水井(即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处理软基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检验表13
检验表14
检验表15
检验表16
检验表17
检验表18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检查(雨水)井砌筑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浆砌排水沟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盲沟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排水泵站质量检验报告单
浆砌砌体和混凝土挡土壤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检验表19
检验表20
检验表21 检验表22 检验表23 检验表24 检验表25 检验表26 检验表27 检验表28 检验表29 检验表30 检验表31 检验表32 极验表33 检验表34 检验表35 检验表36 检验表37 检验表38 检验表39 检验表40 检验表41 检验表42 检验表43 检验表44 检验表45
干砌片石挡土墙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加筋土档土墙面极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加筋土档土墙总体质量检验报告单 锥、护坡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浆砌砌体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干砌片石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导流工程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石笼防护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水泥混凝土面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沥青贯入式面层(或上掉下贯式面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水把稳定位料基层及底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石灰土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石灰稳定位料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石灰、粉煤灰土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石灰、粉煤灰稳定位料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填隙砾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路槽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路线石铺设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路肩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桥梁总体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钻孔灌注桩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钻孔桩桩孔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钻孔桩钢筋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检验表46 检验表47 检验表48 检验表49 检验表50 检验表51 检验表52 检验表53 检验表54 极验表55 检验表56 检验表57 检验表58 检验表59 检验表60 检验表61 检验表62 检验表63 检验表64 检验表65 检验表66 检验表67 检验表68 检验表69 检验表70 检验表71 检验表72
挖孔桩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沉桩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管柱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沉井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桥涵基坑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浆砌片石基础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墩、台身砌体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拱圈砌体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侧墙砌体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拱桥组合桥台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钢筋加工及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钢筋网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预制桩钢筋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混凝土基础质量检验报告单 预制桩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承台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墩、台身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墩、台帽或盖梁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柱或薄壁墩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预制梁(板)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就地浇筑梁(扳)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预制拱圈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就地浇筑拱圈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桥架梁、拱杆件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小型预制件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预制加筋上面板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钢丝、钢铰线先张法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检验表73 检验表74 检验表75 检验表76 检验表77 检验表78 检验表79 检验表80 检验表81 检验表82 检验表83 检验表84 检验表85 检验表86 检验表87 检验表88 极验表89 检验表90 检验表91 检验表92 检验表93 检验表94 检验表95 检验表96 检验表97 检验表98 检验表99
粗钢筋先张法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后张法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梁、台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梁、极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大梁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梁的顶推,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悬臂浇筑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悬臂拼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主拱自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腹拱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桁架拱、桁架梁的悬臂拼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转体施工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半刚性骨架加工与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半刚性骨架供混凝土浇筑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钢管拱肋制作与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钢管拱肋混凝土浇筑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钢筋混凝土索塔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吊杆的制作与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斜拉索的制作与防护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斜拉桥的悬臂浇筑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斜拉桥的悬臂拼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钢梁安装与防护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桥面铺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人行道铺设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栏杆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护栏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灯柱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检验表100 检验表101 检验表102 检验表103 检验表104 检验表105 检验表 106 检验表107 检验表108 检验表109 检验表110 检验表111 检验表112 检验表113 检验表114 检验表115 检验表116 检验表117 检验表118 检验表119 检验表120 检验表121 结构物回填工程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管涵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盖板涵、箱涵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拱涵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倒虹吸管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顶入法施工的桥、涵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隧道总体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洞深开挖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锚喷支护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衬砌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交通标志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标线喷涂与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视线诱导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波形梁护栏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混凝土护栏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中央分隔带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缆索护栏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防眩设施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隔离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紧急电话基础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紧急电话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照明设施安装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
二、施工原始记录常用表目录
施原表1-1 路基施工原始记录表(土方)施原表1一2 路基施工原始记录表(粉煤灰)施原表2 施原表3 路基团浆处理施工原始记录表 路基处理施工原始记录表
施原表4 施原表5 施原表6 施原表7 施原表8 施原表9 施原表10 施原表11 施原表12 施原表13 施原表14 稳定土施工原始记录表 路槽施工原始记录表 基础工程原始记录表 砌体工程施工原始记录表 钻孔原始记录 昆凝土施工原始记录 钻孔桩水下混凝土锡往记录 构件压浆记录
千斤顶施加预应力记录 预制构件施工录 开挖基底记录
三、工退质量自检用来目录
施检表1
施检表2
施检表3
施拉表4
施检表5
施检表6 施工放样质量检验单 表土清除与堆质量单 清理场地质量检验单 土方路基现场质量检验单 石方路基现场质量检验单
路基压实度(变沉值)现场质量检验单
施检表6-1 回弹湾沉检测报告
施检表6-2 回弹湾沉检测记录
施检表7
施检表8
施检表9
施检表10 标高、根坡度检验表 路线、匝道工程检查记录表平整度、宽度检验表 路基边坡现场质量检验单
施检表10一1 路基边坡坡度检查记录表
施检表11 施检表12 挤实砂桩处理软土地基现场质量检验单
垂直排水井(即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处理软基现场质量检验
施检表13
施检表14
施检表15
施检表16
施检表17
施检表18
施检表19 施检表20
施拉表21 施检表22 施检表23 施检表24 施检表25 施检表26 施检表27 施检表28 施检表29 施检表30 施检表31 施检表32 施检表33 施检表34 施检表35 施检表36 施检表37 施检表38
管道基础及管节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检查(雨水)井砌筑现场质量检验单 浆向排水沟现场质量检验单 盲构现场质量检验单 排水泵站现场质量检验单
浆砌砌体和混凝土拌上场现场质量检验单 于激片石挡土墙现场质量检验单 加筋土拌上墙面极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加筋上挡土墙总体现场质量检验单 锥、护坡现场质量检验单 浆砌砌体现场质量检验单 干砌片石现场质量检验单 导流工程现场质量检验单 石笼防护现场质量检验单 水泥混凝土面层现场质量检验单
沥青混凝土面层和沥青碎(砾)石面层现场质量检验单沥青贯人式面层(或上掉下贯式面层)现场质量检验单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现场质量检验单 水泥土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单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及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单 灰土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单 灰稳定粒料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单 灰、价煤灰土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单 灰、粉煤灰稳定位料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单 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单 填隙砾石(矿渣)基层和底基层现场质量检验单 单
施检表39 施检表40 施检表41 施检表42 施检表43 施检表44 施检表45 施检表46 施检表47 施检表48 施检表49 施检表50 施检表51 施检表52 施检表53 施检表54 施检表55 施极表56 施检表57 施检表58 施极表59 施检表60 施检表61 施拉表62 施检表63 施检表64 施检表65
路槽现场质量检验单 路线石铺设现场质量检验单 路肩现场质量检验单 桥梁总体现场质量检验单 钻孔灌注桩现场质量检验单 钻孔桩桩孔现场质量检验单 钻孔桩钢筋现场质量检验单 挖孔桩现场质量检验单 沉极现场质量检验单 管柱现场质量检验单 沉井现场质量检验单 桥涵基坑现场质量检验单 浆砌片石基础现场质量检验单 墩、台县砌体现场质量检验单 拱自砌体现场质量检验单 侧墙砌体现场质量检验单 拱桥组合矫台现场质量检验单 钢筋加工及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钢筋网现场质量检验单 预制桩钢筋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昆凝土基础质量检验单 预制桩现场质量检验单 承台现场质量检验单 墩、合身现场质量检验单 墩、台帽或盖梁现场质量检验单柱或薄墩现场质量检验单 预制梁(板)现场质量检验单
施极表66 施检表67 施检表68 施检表69 施检表70 施检表71 施检表72 施检表73 施检表74 施检表75 施检表76 施检表77 施检表78 施检表79 施检表80 施检表81 施检表82 施检表83 施检表84 施检表85 施检表86 施检表87 施极表88 施检表89 施检表90 施检表91 施检表92
就地浇筑梁(板)现场质量检验单 预制洪囵现场质量检验单 就地浇筑拱留现场质量检验单 桁架梁、拱杆件现场质量检验单 小型预制件现场质量检验单 预制加筋上面极现场质量检验单 钢丝、钢绞线先张法现场质量检验单 粗钢筋先张法现场质量检验单 后张法现场质量检验单 墩、台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梁、板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大梁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梁的顶推现场质量检验单 悬臂浇筑现场质量检验单 悬臂拼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主拱图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胸拱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桥架拱、桥架梁的悬臂拼装现场质量检验单转体施工现场质量检验单
半刚性骨架加工与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半刚性骨架拱混凝土浇筑现场质量检验单 钢管供助制作与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钢管供助混凝土浇筑现场质量检验单 钢筋混凝土亲塔现场质量检验单 吊杆的制作与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斜拉索的制作与防护现场质量检验单 斜拉桥的悬臂浇筑现场质量检验单
施检表93
施检表94
施检表95
施检表96
施检表97
施检表98
施极表99
施检表100 施检表101 施检表102 施检表103 施检表104 施检表105 施检表106
施检表107 施检表108 施检表109 施检表110 施检表111 施检表112 施检表113 施检表114 施检表115 施检表116 施检表117 施检表118 施极表119
斜拉桥的悬臂拼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钢梁安装与防护现场质量检验单 桥面钢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人行道铺设现场质量检验单 栏杆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护栏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灯柱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结构物回填工程现场质量检验单 管涌现场质量检验单 盖板涵、箱涵现场质量检验单 拱涵现场质量检验单 倒虹吸管现场质量检验单
顶人法施工的桥、涵现场质量检验单隧道总体现场质量检验单
深开挖现场质量检验单 锚喷支护现场质量检验单 衬砌现场质量检验单 交通标志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标线喷涂与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视线诱导标现场质量检验单 波形梁护栏现场质量检验单 混凝土护栏现场质量检验单 中央分隔带现场质量检验单 缆索护栏现场质量检验单 防眩设施现场质量检验单 隔离栅现场质量检验单 紧急电话基础现场质量检验单
施检表120 施检表121 紧急电话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照明设施安装现场质量检验单
四、试验用表目录
试验单编号 试表801 试表 02 试表03
试表03 试表D3—1 试表03 -2 试表04
试表05
试表06 试表06-1 试表06-2 试表06一3 试表06-4 试表06-5 试表07
试表08
试表09
试表10 试表10-1 试表10-2 试表10-3 试表10-4
试验名称
材料试验委托单
材料试验报告单
土的颗粒大小分析
土的含量试验
液限塑限联合测定
重型畜实试验
密度试验
密实度控制实验
重型击实试验汇总
弹模量试验
土的物理试验
土的物理试验
易溶盐试验
硫酸根离子试验
硫酸根离子试验
硫酸根与重硫酸根试验
钙镁离子试验
试验项目
1.筛分法颗粒分析
2.移液管法颗粒分析
3.比重计法颗粒分析 4.PD型特吸仪直读重量法1.烘干法
2.碳化钙气压法 液限、塑、塑性指数 干密度一含水量关系 灌砂法 环刀法 核子仪法 密实度控制 重型畜实试验汇总 室内回弹模量测定 烧失量试验 有机质含量试验 重量法、滴定法
EDTA滴定法 重量法
试表11
试表12
试表13
试表14
试表15
试表16
试表17
试表18-1
试表18-2
试表19
试表20
试表21
试表22
试表23
试表23-l
试表24
试表24-1
中港盐试验
重量法 难溶盐试验
气量法
软土地基试验
石灰化学分析试验
石灰稳定土,石灰粉煤灰稳定上试验 粉煤灰中重金属含量试验 直接剪切试验
石灰土中石灰剂量试验
钙电极法
石灰土中石灰剂量试验(EDTA)滴定法 承载比(CBR)试验
1.比重瓶法 石料物理试验
2.李氏比重瓶法
3.二坚固性试验 石料力学试验
1.石料吸水车试验
2.石料抗压强度试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1.细度 标准稠度 凝结时间 胶砂破强度
水泥比重 水泥胶砂流动度试验
水泥流动度 水泥混凝土粗集料技术
1.压碎值 性能试验
2.磨耗值
3.软弱颗粒含量
4.有机物含量
5.SO3含量
1.容重
2.比重
3.空隙率
4.含混量(冲洗法)5.针片状颗粒含量 试表24-2
试表24—3
试表25
试表25-1
试表25-2
验
试表25-3
试表26
试表27
试表28
试表29
试表30
试表31
水泥混凝土细染料技术
性能试验
水泥混凝土细集料技术
性能试验
砂的炮和面干比重试验 水混混凝土粗集料技术
性能试验报告
水混混凝土细集料技术
性能试验报告
水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材料合水车试验及水泥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水泥检(砂浆)抗压强度
试验报告
水泥柱静力受压弹性模
量试验
碎(砾)石筛析 SO3定性与定量试验 1.容重
2.视比重 3.含泥重 4.空隙率 5.云母含量 6.有机物含量 砂的筛析
砂的SO3定性与定量试
砂(砾)石试验汇总表
妙的试验汇总表
配合比试验 配合比通知单
抗压强度
抗压弹性模量
试表32 试表33 试表34
水泥柱抗折强度试验
抗折强度 抗折弹性模量 抗压(折)强度
水泥柱抗折弹性镇县试验
水泥柱(砂浆)抗压(折)
强度汇总表 试表35 试表3A6 试表37 试表38
试表39 力
试表40 试表41
试表42 抗
试表43
调度 试表44 试表45
水泥投轴心抗压强度试验
水泥柱抗压强度统计表
砂将试验记录
水泥抗压(折)强度快速
测定养护记录
钻孔灌注桩泥将性能指
标测定
水泥柱拌合物性能试验
水泥检坍落度、密度合
气量试验
予应力混凝土净浆性能试验
掺外加剂混凝土对比试验
灌注桩低应变动测试验
夹层
钢筋拉力、弯曲试验
轴心抗压强度
相对密度、粘度、静切
含破车、胶体失水 率、酸碱度、塑性指数坍落度、密度、含气量稠度、泌水率、含气量
压强度 减水率、沁水率、含气量凝结时间、抗压强度
表扩径、缩径、高径、断桩等
1.钢筋拉力试验 2.钢筋弯曲试验
试表46
试表47
试表48
试表49
试表50
试表51
试表52-1
试表52-2
试表53
试表54
试表55
试表56
试表57
试表58
探)试表59
金属硬度试验
钢筋焊接试验
钢材弹性模试验
钢筋化学分析试验报告 高强钢丝机械性能试验记录 锚具硬度安全试验记录
程水质分析
工程水质分析报告
路基压实度检验汇总表 建筑材料报验单 工程材料试验统计表 承包人试验汇总报表 桥涵地基承载力试验
沥表材料试验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钢筋焊接试验 钢筋弹性模量
1.总固体试验 2.PH值试验 1.氯离子含量试验 2.酸根含量试验
1.总同本含量 2.PH值 3.统离子含量 4.硫酸根含量
承载力(动力、静力触
1.针人度 2.延度
3.软化点(环球法)4.溶解度(三氯乙烯烷或本)
5.含蜡量(表馆法)6.闪点(克利夫兰开口
林法)
7.薄膜加热试验 163℃,5h
8.加热后重量损失 9.加热后针人度比 10.加热后延伸度(15℃/25
11试表60 2 试表61 试表62 试表63 试表64
试表66
试表67 试表68 试表69 试表70
℃)
.比重(5℃儿5℃)沥青混合料最佳用油量试验
1.密度
.空隙率 .饱和度 4.稳定度
5.流值
染料筛分试验集料筛分
沥青混凝土路面压实度检查压实度 沥青混合料稳定度试验马歇尔稳定度试验 沥青混合料沥青用量、1.沥青用量 矿料级配检查
沥青混合料试块单位重
2.矿料级配
试验 沥青混合料试件制备记
试件制备 录表 石灰中有效钙含量试验
有效钙含量 稳定基层组成设计试验
稳定基层组成设计 稳定基层击实试验
击实试验 稳定土中水泥、石灰剂
1.水混剂量测定
量测定
试表71 试表72 试表73 试表74
2.石灰剂量测定 无侧限抗压强度 路面摩擦系数 路面纹理深度 路面渗透
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路面摩擦系数测定
路面纹理深度测定
路面渗透试验
第五册
工期延期及费用索赔
一、工期延期 1.工期延期申请单
2.工期延期报告,附工期延期的原因、依据和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施工单位要求的延期时间。
3.工期延期审批书,包括审批依据和批准的延期时间。4.按延期申请时间顺序编排。
二、费用索赔 1.费用索赔申请单
2.费用索赔报告,附费用索赔的原因,依据和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施工单位费用索赔的具体数量和详细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3.费用索赔审批书,包括资用索赔依据和批准的费用索赔数量,并附监理工程师的详细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4.按费用索赔的时间顺序编排。
第六册
工程照相、录像、录音、计算机软件资料
第一分册 工程照相
1.监理单位拍照的工程照片,以施工先后次序装入相册内,每张附有简要的说明,相册编号,封面上写明××公路××段╳合同竣工文件,每张附有简要说明,各自编号,封面上写明××公里××段××合同竣工文件,底片袋装。2.施工单位将二套进度照片及底片,以施工先后次序,每套分别装人相册
内,底片袋装。
第二分册 工程录像、录音
1.每个录像、录音盒外贴上名称、编号,并编写简要说明。
2.录像、录音要求盒装,盒外标有××公路××段×合同竣工文件标签。
第三分册 计算机软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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