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思路

2024-12-24

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思路(共8篇)(共8篇)

1.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思路 篇一

半年来,我室在县纪委、县监察局的领导和、州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室的直接指导下,认真贯彻中纪委六次、省纪委六次、州纪委七次全会,和全国全省案件审理申诉复审复查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加强对《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以及案件审理业务知识的学习,严格按照案件审理“二十四字”方针审理各类违纪案件。加强对处分决定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被处分人员的回访工作。使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半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拟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根据省州全会精神和州纪委审理室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本室实际拟定全年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努力方向,落实工作措施,为全面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奠定基础。

二、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按照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同志在中纪委案件审理工作会上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几点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来的:“学习、领会好《条例》非常重要,只有学习领会好,才能贯彻落实好一一”的重要批示的要求,加强对《条例》的学习。一是把学习《条例》与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结合起来,与全国全省案件申诉复审复查座谈会的精神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进一步熟悉条例,掌握政策,便于工作。二是积极参加委局机关组织的学习和采取自学的方式加强学习,强化理解,便于应用;三是比照原来的《党纪处分试行条例》,对原《条例》没有涉及到的章节和内容,逐条逐句地学,加深印象,方便操作。四是认真学习党的章程,按照规定的各级纪委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本室工作。同时,按照县委的要求积极参加委局机关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必读篇目、原篇,按照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达到提高自我,促进工作的目的。

三、案件审理业务开展情况。1一5月份,全县移送审理的案件8件,已审结下文的6件,下文处分的7人;审结率为75%。在审理的6件案件中,党纪4件,政纪2件,受到党纪处分的4人,其中开除党籍贯2人,党内严重警告2人;受政纪处分的3人,其中行政记过处分的1人,行政大过的1人,行政警告的1人。受处分的7人中,有农民党员2人;一般党员干部2人;移送司法机关判刑的1人(贪污公款40968.82元,受贿5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三年)。

按性质分,经济违纪案2件,工作失职案2件,违犯公安机关的“五条禁令”酒后准备驾驶案1件,违反计划生育案1件。

四、按时上报各种材料。上半年以来,按照省、州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安排要求,认真做各种上报材料的收集、统计、撰写,并按时上报。同时,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调研课题,上报调研文章两篇。即《超前考虑案件申诉因素,把案件申诉处理在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环节》《对受处分人员的回访的做法和体会》,还结合工作需要编写《1至3月份工作情况通报》。

五、把好案件质量关,做好案件审理及案件协审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进行审理把关各个环节,注重案件质量。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今年以来,在搞好本委局移送案件审理的同时,积极协助乡镇纪委、县直纪检部门审理案件2件。通过协审,达到增强基层案审人员业务能力,提高案件质量。

六、用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乡镇纪委及部门纪检监察案审人员共37人。使案审人员业务能力得到增强。同时组织参会人员共同探讨案审业务知识,在集中讨论中,不少同志提出了工作中涉及到的一些不良现象,如何界定的问题,如(1)赌博,是按场合划分,还是按赌资来划分,是公安都抓到了算数,还是只要是比输赢都算赌博(都可定性处理);(2)包养情妇和社会道德败坏问题如何界定;(3)目前在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怪现象,如何从源头上来治理等问题。通过共同探讨,对今后的案件审理工作,有一定指导和帮助。同时,使案审人员在实际工作遇到的问题得到解决。

七、按照要求做好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和宣布处分决定工作。1一5月属委局宣布处分决定的2件,已全都进行宣布。同时,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不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

八、分级回访前一年受处分人员8人,占前一年处分人数的72%。通过回访,利用回访反馈的信息,总结经验,对审理的案件进行评价,对今后加强和改进回访教育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下步工作计划

一、认真学习《党纪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常用法规汇编》等党纪法规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努力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通过主观努力,尽量缩短案审时间。同时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把可能出现申诉因素处理在下处分决定之前,力戒申诉案件出现。

三、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案件申诉复审复查座谈会议精神、全州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省、州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规范自已的工作,力争使我县案件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XX县纪委审理室

2006年6月7日

2.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思路 篇二

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召集执纪监督专题会议、执纪审查(调查)专题会议、案件审理协调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确定...3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各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宪法修正案草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与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并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引起广泛关注。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三位省(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请他们介绍对此的看法和观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王常松认为,决定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顺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符合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在他看来,宪法修正案草案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根本法保障。“一国传统文化决定其制度选择,我国监察制度是历史与现实贯通的重大制度性安排,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王常松代表说,这次宪法修改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保障国家监察权在宪法框架下有序运行,走出一条基于深厚传统、符合历史逻辑、适应现实国情、保障发展需要的监察道路。将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任建华告诉记者,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2016年11月,党中央确定山西省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次年1月18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成立。“一年多的先行试点实践,从一个区域印证了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全英明正确的。”他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任建华代表说,在此基础上将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把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体制、职权、制度确认下来,这就为制定监察法、设立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提供了宪法依据,也彰显了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执政原则。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邓修明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监察机关相关规定,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重大顶层设计。“草案在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的基础上,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积极顺应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迫切要求,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等提供了根本依据。”他说。邓修明代表认为,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中国特色反腐败全新理念和重大制度设计,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其次,这是建设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有利于强化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第三,这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创制之举,必将进一步坚定全党全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本报记者 王少伟)

3.对案件审理工作方式的探索 篇三

作者:王 谊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6日点击数:137【收藏】【打印文章】将党员违纪案件放在更为广阔的视野中,可以将其看作是一定意义上的 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如果冲突是以不适当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肌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圆满解决每一个个案,意味着对社会整体价值的保护,这需要更加完善的案件调查与审理能力。当前条件下,探索新的案件审理工作方式,提高案件处理适当性和公正性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第一,量纪理性的构建。第二,规范程序的建设与遵守。第三,裁量权的规制。

研究符合纪检监察工作特点的审理工作方式,一个有效的切入点就是建立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发挥程序的控权性,克服办案工作的粗放型操作模式,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

近年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在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中,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素质、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为重点,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推动民主法制建设为目标,推行以内部抗辩、审理助辩和公开会审为内容的“两辩一公开”审理方式,积累了一定经验。

内部抗辩:权力运行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抗辩是指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由案件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采取举证、辩论等手段反复论证、审核违纪案件。无论是刑事法律框架内的侦查权与审判权,还是党纪政纪体系内的案件调查权与审理权都存在如何科学配置,最终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和当事人正当权利的问题。就案件调查审理而言,影响被调查人承受结果的,既有党纪政纪条规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因素,也有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与运行流程的因素。因而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加强对内部权力流程再造的研究,建立严密的内部权力运行规范制度,促进权力的竞争、制衡与合作,既有利于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也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正当权益。

目前我国的审判机关正在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逐步强化对审判裁量权的限制。法院刑事审判推行的量刑答辩制度,可以看作是在法律层面公开平衡检察权、审判权与当事人权利的一种尝试,改变以往主要依据经验量刑存在的问题。借鉴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案件调查与审理部门的权力分配,应着力建立明确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避免因内部权力的妥协而损害当事人权利的结果,正如著名管理学者彼得•德鲁克所言:“组织内部只有成本,结果存在于组织的外部。”设计内部机构对抗制度的目的正是着眼于以人为本,降低权力运行风险的预警措施。

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通过制定《案件审理抗辩制度实施办法》,对审理部门与案件调查部门在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方面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实行内部抗辩。抗辩过程包括通报分歧意见、举证并阐述理由、双方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审理抗辩作为最终定性的重要参考。

内部抗辩具有结构和程序上的双重内涵。结构意义上的抗辩,是指调查权与

审理权的分工与竞争,程序意义上的对抗,指的是对办案程序与证据运用的监督。这种对抗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熟练运用证据规则,适应交叉盘问,把握问题实质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从效果看,在适用该规则并结案的案件中,通过查摆事实、举证和辩论,查审双方更深入地交换并统一了意见,促进了对证据规则的运用能力,加强了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实现了对审理权的有效监督。

审理助辩: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随着党内民主的不断推进,党员的民主法制观念和受处分党员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中央纪委有关制度要求“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注意听取被调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应当进一步增强权利意识,充分保障违纪党员的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作证和辩护的权利,党纪案件审理助辩模式,正是保障被调查党员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公平性的重要举措。

审理助辩的出发点,是借鉴刑事司法审判中以控辩平衡原则为基础的当事人对抗主义制度。当然,随着商谈与妥协比重的增加,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对抗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学界担心的“司法参与的陷阱”: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加,社会更多地强调个人权利的差异和要求,导致结案标准的差异化。

对这个问题,应当看到,在实践中更欠缺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体系。我们的经验是,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注重营造和谐办案氛围。在推行审理助辩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做好思想工作、主动告知审理助辩参与人员范围、保证保护个人隐私、保证案件办理公正性,进一步消除当事人顾虑。二是扩大助辩案件范围。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经过法院刑事判决的案件或其他不宜助辩的案件外,均允许被调查党员委托助辩人为其辩护。三是合理界定助辩人身份。要求助辩人一般为被调查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在特殊情况下,经案件审理部门同意,助辩人的范围可扩大到其他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同时,律师等有特殊职业身份的人员,只要是中共党员的,可以以党员身份参加。四是充分保障助辩人权利。助辩人可以了解相关案件证据材料、案情、办案程序;可询问政策法规;可以对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提出质疑;提出从轻、减轻或无错的处理建议;可以提请办案部门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五是规范助辩谈话程序。主要包括主审人表明身份、确认助辩人和被调查党员身份、告知权利和义务、发表申辩及辩护意见等环节。

控辩对抗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特征,审理助辩可以保证被调查人有效参加到程序中,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且这些主张和证据都得到了相当的回应,确保了当事人对结果的认可和抑制了反秩序情绪的宣泄。

实践表明,审理助辩制度符合党内法规的立法精神,程序简便、方法灵活、规模较小、成本很低,在审理助辩过程中,助辩人既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上帮助被调查党员进行辩护,还可以从社会道德标准、外界群众反映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与审理人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认清案件事实,打牢证据基础,正确适用条例,确保处理恰当,不仅充分保障了被调查党员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公开会审: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

规则的有效性依赖于其强制性和预防性,合法合理解决冲突的目标既包括了惩罚性的报应,也包括了预防意义上的教育。正如法学家佩顿指出的:“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争议。”

为强化对审理工作的监督,发挥案件查办效果,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2005年以来我们开始探索推行开放式审理模式,以宣传党纪政纪、开展警示教育为目的,在案件审核过程中,经被调查人同意,由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单位相关人员和部分社会监督员共同参与,对案件实行适度公开会审。

按照严格保障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的要求,我们建立了严密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以及能涵盖公开会审全过程的规范化文书,使公开会审工作程序规范、有据可依。选择那些具有普遍性、有利于扩大警示教育效果和群众普遍关注、议论较多,有利于加强党纪政纪宣传的案件进行公开会审。在确定公开会审的范围上,坚持因案制宜、视案情而定,主要针对有关街道、区直部门的党员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鼓励列席人员踊跃发言,可以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也可以为被调查人辩护。

通过探索、完善和稳步推进“两辩一公开”工作法,近五年来我们办理的120余起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未出现有理申诉案件,实现了案件办理效果和社会教育效果双提高。

4.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思路 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1月21日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纪要如下:

一、座谈会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置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保持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了一大批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的犯罪分子,为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金融犯罪的情况仍然是严重的。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金融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案和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现象突出;单位犯罪和跨国(境)、跨区域作案增多;犯罪手段趋向专业化、智能化,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犯罪分子作案后大肆挥霍、转移赃款或携款外逃的情况时有发生,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金融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信用制度,侵害公私财产权益,造成国家金融资产大量流失,有的地方还由此引发了局部性的金融**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困难已经或正在向金融领域转移并积聚,从即将到来的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业在获得更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维护金融稳定更加严峻的形势。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座谈会认为,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过去虽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不少金融犯罪的新罪名,审判实践中遇到了大量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依法审理好不断增多的金融犯罪案件,仍然是各级法院面临的新的课题:各级法院特别是法院的领导,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打击金融犯罪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对于保障改革、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作为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内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以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金融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审理金融犯罪案件要继续贯彻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方针。修订后的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对危害严重的金融犯罪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刑罚,体现了对金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为人民法院审判各种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各级法院要坚决贯彻立法精神,严格依法惩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的犯罪单位和犯罪个人。

第二,进一步加强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促进金融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各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金融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审判力量,确保起诉到法院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结。对于针对金融机构的抢劫、盗窃和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贪污、侵占、挪用、受贿等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也要抓紧依法审理,及时宣判。对于各种专项斗争中破获的金融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抓紧审理,依法从严惩处。可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当地和案发单位公开宣判,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形成对金融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力,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增强金融法制观念,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

第三,要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而且涉及很多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各级法院要重视对刑事法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和公司法、担保法、会计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学习有关金融政策法规以及一些基本业务知识,以确保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处理好金融犯罪案件。

第四,要结合审判工作加强调查研究。金融犯罪案件比较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多,审理难,度大,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尤为必要。各级法院都要结合审理金融犯罪,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适用法律上的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的,要及时逐级报请最高法院研究。

二、座谈会重点研究讨论了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有关适用法律问题。与会同志认为,对于修订后的刑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在最高法院相应的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原有司法解释与现行刑法不相冲突的仍然可以参照执行。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又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与会同志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3.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4.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二)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案件的处理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8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政策措施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各地根据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是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设立并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等机构和组织,由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清理整顿。超过实施方案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上述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组织只要在实施方案规定期限之前停止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不应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处理;对其以前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一般也不作犯罪处理;这些机构和组织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个人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别依法定罪处罚。

2.关于假币犯罪

假币犯罪的认定。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售、购买、运输、使用假币行为,且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4)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台币行为的处理。对于伪造台币的,应当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出售伪造的台币的,应当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3.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牟利为目的,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本单位或者个人牟利,不具有这种目的,不构成该罪。这里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秘密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

审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件,要注意将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与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来。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将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相关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行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伪造货币,走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的定罪处刑标准以及相关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对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四)死刑的适用

刑法对危害特别严重的金融诈骗犯罪规定了死刑。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这一法律武器,有力地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定要坚决判处死刑。但需要强调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五)财产刑的适用

金融犯罪是图利型犯罪,惩罚和预防此类犯罪,应当注重同时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刑法对金融犯罪都规定了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对于本应并处的罚金刑原则上也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5.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思路 篇五

(5月15日)

近年来,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纪委全会精神,认真抓好信访举报和案件审理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力的促进了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将我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和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开展信访监督。近年来,我县依靠群众参与,在充分发挥信访举报案件线索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针对信访举报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等,积极探索运用信访谈话、信访督查、检查建议书或函询等形式,对被反映人开展信访监督,要求他们说明情况、作出检查、进行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们在实践过程中,积极开展信访监督工作。一是强化信访监督职能作用。明确有关领导和部门在信访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排查开展信访监督,实现了信访监督工作与办案工作的有机衔接,防止案件线索流失。二是严格审核把关。明确信访监督审批程序。纪委书记对信访件亲自审核、亲自把关,保证信访件可信度。三是认真组织实施。我们在信访监督工作中,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合理运用监督方式,注意方式方法,对监督对象进行认真分析鉴别,对信访举报人进行回访,促使信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得到纠正和处理到位。四是把实施信访监督与干部管理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信访监督的效果。如:近年群众对公示期间新提拔的某些领导干部有些方面的问题进行举报,我们及时进行信访初核,对有问题的干部建议暂缓提拔使用。

存在的不足:一是对信访监督的认识有待提高。有的认为信访监督的作用、效果不大,有的担心实施信访监督影响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有的片面认为开展信访监督会导致案件线索流失。也有少数党员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对信访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二是信访监督的效果有待增强。

今后我们将形成良好的信访监督工作机制,在统筹安排、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协调办理、整合信访监督资源等方面进行深化,在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制度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县纪委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电话举报共计43件,其中:来信31件,来访12件(次)。以上举报材料中,署名举报13件,占举报总数30.3%,匿名举报30件,占举报总数的69.7%。初核32件,初核率达74.4%;此外,州纪委转办信13件,其中要结果件1件,已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州纪委信访室。向各乡镇、县直部门转办信访件11件,已经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县纪委信访室。

从群众信访举报情况来看,所受理的信访件涉及党员干部16人,监察对象4人,涉及科级干部5人,一般干部4人;涉及乡村党政(村委会)的6件;涉及教育系统3件;卫生系统2件;建设系统3件。

群众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村干部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问题。如:土地权属、坐支现金、多占土地、更改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土地承包费收费不合理、财务情况不透明和干部工作作风等问题。

我们在解决信访问题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县纪委解决的问题,由县纪委负责核实办理,属于乡镇和部门解决的问题,我们进行转办和督办。

今年1至3月,县纪委信访室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共计18件,其中来信7件,来访11件,检举控告类18件。其中署名举报7件,匿名举报11件,署名举报占举报总数38.8%,匿名举报占举报总数的61.1%。已初核9件,初核率达50%;正在调查核实的3件,转相关部门协调解决5件;此外,州纪委转办阅处信4件。同时,我们还接待了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共4件。

从今年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看,所受理的信访件涉及党员干部15件(涉及一般干部12件,涉及乡村组干部群众3件);涉及教育系统2件,法院1件。

存在的问题:近几年,群众举报信越来越多,反映的问题更为复杂,处理难度明显增大。由于信访室只有一名室主任,受理的多数信访件只能安排纪检监察室与信访室一起初核。因为人员少,还是有些信访件未及时办理。

(三)建立健全信访举报法制体系建设情况。以来,我县以开展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了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处理环节等15项制度。受理环节五项制度领导接访制度、挂牌办访制度、巡回走访制度、媒体公开制度、舆情汇集制度。办理环节五项制度:疑难问题公开听证制度、疑议问题核查公开制度、重大问题调查公告制度、实名举报双向承诺制度、信访举报申请公开制度。处理环节五项制度:复杂问题现场听证制度、调查结论及时反馈制度、处理结果限期告知制度、联合会诊督办落实制度、履行职

责情况通报问责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内部管理,规范了信访举报工作,增强了信访工作透明度。

(四)信访信息管理系统。自治区将在地州级推广信访信息管理系统,我县当前具备推广应用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的条件。希望上级部门给我们提供信访信息管理软件,举办专题培训班,配备专职人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推广应用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五)开通网上举报情况。我县于在轮台廉政网上开通了举报渠道,公布了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网址。

网上举报开通当年,我们收到两封群众举报信,一封举报信是群众反映县农机局私设“小金库”问题,县纪委收到举报信后,及时安排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县农机局私设“小金库”30万元,资金余额3万余元,县纪委对“小金库”余款进行了收缴,同时,在县农机局召开举报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反馈会,该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上,县纪委领导介绍了调查情况,及时征求群众意见,看该局干部职工对我们的调查是否满意,会上还让该局领导当面做检查,得到群众一致认可。

另一封举报信是群众反映县党校教师、党支部组织委员艾某贪污党费问题。我们收到举报信当天就组织专人开展调查,通过调查核实,艾某贪污党费8000余元情况属实,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建立基层信访举报考核机制情况。近年来,我县将信访工作纳入乡镇党风廉政责任书中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是:

1、认真执行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日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无越级上访、群体访。

2、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相关制度,积极稳妥开展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工作。

3、及时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

4、重视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访联络员队伍建设,按时报送信访信息、报表和台帐,信访档案管理规范,工作效果明显。

5、每年开展“下访”活动两次以上,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这项办法施行以来,各乡镇都能够重视信访工作,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

(七)处理疑难信访问题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4月,为加大处理疑难信访问题的工作力度,制定下发了《轮台县关于推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听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不断提高了处理疑难信访问题能力。

县纪委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对信访举报件进行筛选和登记,在排查过程中,认为有些信访件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有必要进行协调处理的,根据举报人提出的信访听证申请,召开信访听证协调会,当面答复和解决问题。

近三年来,通过召开信访听证协调会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10件。采取由县纪委或者乡镇纪委牵头,组织相关涉案单位及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三老人院、人大代表等人员召开信访听证协调会,涉案当事人“当面锣、对面鼓”进行陈述、举证、辩论,其他参与人员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信访人、信访责任单位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员集体研究,做出公开、公平、公正协调结论,力争使信访当事人心服口服。如:5月,轮台县阳霞镇纪委牵头组织镇政府、和部分村民代表,对该镇农民谢某与邱某土地承包问题进行了公开听证,通过双方辩论质证,纪委县纪委从中协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邱健赔偿谢某经济损失4万元,妥善解决了这起信访问题。又如:轮台县纪委还通过举办信访听证协调会,为阿克萨来乡月塘村农民唐某解决了因供水不足造成的承包经济林损失1320元问题,村集体当场赔付了损失。

在联合办理信访问题方面,轮台县纪委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召开信访协调听证会,向群众解释有关政策法规,取得了较好的实效。如:1月16日,轮台县阳霞镇库都克村12户农民联名就修建库库高速公路过程中征用土地补偿费被镇政府和村委会扣发问题上访到县纪委。县纪委联合国土资源局以及阳霞镇政府及时召开信访听证协调会。会上,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有关人员对修建库库高速公路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发放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向30位农民群众做了耐心细致讲解。针对农民代表反映疑惑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并向农民发放了10多本土地管理相关法律书籍。通过召开信访听证会,使农民群众对征地补偿费发放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明确认识,及时消除了群众疑问。

二、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依纪依法审结案件。,我县各类违纪案件14件14人,其中自办案件8件,协审案件6件,均已结案。给予党纪处分13人,受政纪处分1人,在受处分人员中,科级干部2人,开除党籍2人、留党察看1人、严重警告7人、警告4人;受理申诉案件1件1人。

为保证案件质量,案件审理室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在审核处理案件中始终坚持“审理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注意增强三种意识:一是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强对办案程序的审查监督,对3起案件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错和指导;坚持审理谈话,在进一步核对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和申辩,做好政策法规教育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既克服了书面审理的局限性,消除质量隐患,减少不必要的申诉,又发挥了审理工作的教育职能;坚持集体审议,对每起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在发挥主审人员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体审核把关,确保处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二是增强大局意识。始终把审理案件放到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个大背景下来把握,从提供纪律保障、构建和谐轮台的角度,审慎提出处理意见,在严肃执纪的同时,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注重案件处理后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果。三是增强沟通协调意识。加强与监察室和被调查人所在党委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案情和被调查人的表现,力争使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尤其是多换位思考,理解、体谅案件调查人员的困难和艰辛,对个别需要补证调查的案件,列出详细补证提纲,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与检查部门营造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配合、共同为案件质量负责的融洽氛围,如:2月,在审理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买某某涉嫌违纪案中,审理室认为调查组认定买某某侵占的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经过沟通,又做了一些补证工作后,审理室和调查组均认为定性侵占的证据不充分,应定性为违反财经纪律。通过协调与沟通,建立了相互理解、共同提高、相互促进的良好工作局面;加强与司法部门、上级领导的沟通协调,遇到疑难问题,及时请示、咨询、沟通,确保案件的定性准确、处理稳妥。

(二)探索审理方式的变革,促进办案水平的提高。一是由试行到推行“乡案县协审”制度。我县推行乡案县协审制度近5年来,乡案县协审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乡(镇)纪委负责调查的党员违反党纪需要给予处分的,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经过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理,县纪委审理室与乡镇党委经沟通和业务交流形成了一致意见后,由县纪委审理室提出指导性意见,交乡镇纪委履行报批手续。

二是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保证案件质量。为解决在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出项的新问题,县纪委、监察局本着“明确相同的、统一不同的、补充没有的”原则,根据有关党籍政纪条规,先后制定补充完善了《轮台县乡案县协审管理办法(试行)》、《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意见》、《轮台县乡镇纪委办案材料汇编》、《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包案责任制》、《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机关党政纪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轮台县案件质量自查考评制度》以及集体审议制度、审理回避制度、审批制度等,用制度规范工作,靠制度保证质量,推动了全县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是率先实行了“一案双报告”制度,率先在全州实行了“一案双报告”制度,即,每一起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违纪案件,在卷内必须有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总结报告。8月,在全疆率先公开审理了县供销社李某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案件,为开展公开审理工作积累了经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坚持做好回访教育工作,以来,审理室牵头对受到党纪处分的25人采取座谈和个别登门走访等形式进行了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学习、生活状况。此外,还牵头组织召开了7次违纪单位座谈会,协调违纪人所在单位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使他们重新树立信心,努力工作。目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中已有1人被重新提拔重用,通过积极改革创新,我县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贯彻落实中纪发33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10月22日,中央纪委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我县及时组织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传达学习了《意见》,并通过岗位练兵方式,将新增的10个方面内容融入模拟案卷中,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受理的14个案件严格按照《意见》规定办理。对符合初步核实条件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增加初核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对未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案件由案件监察室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遵守审理时限,保证一个月内审结报批。

(四)加强执纪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坚持对处理的违纪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和整改,对处分不合适的案件予以纠正。不断强化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使违纪案件的处理执行到位,落实到位,保证了执纪的时效性。处分决定下发后,案件审理室主动与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沟通,并督促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年末,按照处分决定与执行处分决定的相关规定,对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的考核等次进行把关;第二年年初对被处分人的工资、职务等落实情况进行沟通,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处分决定的落实到位,同时,注意与党纪处分相对应,应由给予被处分人政纪处分的,则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要求其回告处分执行情况。每年的处分决定落实率均为100%,保证了办案效果,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五)强化审理干部素质建设,打好保证质量的基础。抓队伍建设,强化干部素质,是我们的一贯要求。为适应新形式需要,我们一是坚持搞好干部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对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干事进行业务培训,注意提高审理干部的综合素质。二是坚持开好每月例会,组织干部学习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解决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三是坚持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审理业务的制度,组织审理干部参加党纪政纪条规知识竞赛,锻炼实践能力;四是加强对下级审理部门业务指导,着力解决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五是坚持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案件质量评审会。对每年所办案件进行了自查自纠。通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办案经验,强化了案件审理人员的“把关”意识,增强了案件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规范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使我县案件质量逐年提高。六是采取以案代培抽调部分乡镇纪检干事到县纪委参与案件审理方式或县纪委干部直接深入乡镇协助审理方式,丰富审理干部的办案经验和工作能力,案件审理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战斗力明显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可度普遍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六)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部门相互移送案件。受理司法部门移送交通肇事案件1起,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的立案程序要求,由案件审理室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受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交通肇事案各1起,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由案件监察室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待调查结束后直接移送审理。

(七)积极稳妥,努力做好申诉复查工作。共办理申诉案件1件,均为同一人,申诉两次,维持原处分1件、变更原处分1件,已办结。

在申诉复查工作中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遵循事实求是的基本原则,把以事实为依据作为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来审核把握。二是坚持处理基本恰当原则。实践中,我们注意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及导致错误的主客观原因,不以偏概全。三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每一起违纪案件的发生和处理,都离不开当时的历史背景,在办理申诉案时,我们注重学习案件处理时期党和国家制定的政策条规和法律法规,然后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把客观公正的观念融入到每一起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之中,做到“复查大计、公正第一”。如我们受理轮台县原群巴克乡卡藏布拉克村党支部书记买力克&8226;赛福丁的申诉案后,复查小组经过认真详细的复查后认为,申诉人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当时的政策规定,给予开除党纪处分,复查小组提出了维持原处方决定的意见。3月他再次向州纪委提出申诉,1月州纪委交我委办理,经复查,我们发现申诉人前两项错误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贪污是正确的,后两项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其性质给予开除党籍认为过于偏重,复查小组提出变更原处分决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意见,得到了州纪委的批准。向申诉人说明其违纪情况和理由,使本人心服口服,不再申诉。四是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失误与失职、应得和非法所得等界限,从而为正确执纪奠定了基础。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开展申诉复查工作,既要体现严肃纪律,又要努力化解矛盾。无论是否维持原结论,都要做到使申诉人明了是非,心平气顺。

(八)做好调查处理与交通肇事案件。我们查办了三起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做法是:一是及时与公检法联系和沟通,获取案件资料。如:在办理买买提&8226;艾迪和艾力&8226;克热木交通肇事案时,我们主动与县法院联系,获取法院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在办理卡合曼&8226;买买提交通肇事案时,我们及时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系,获取有关证据材料,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条件。二是认真审阅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了解违纪事实,确定违纪人员错误性质。如:在办理卡合曼&8226;买买提违纪案时,我们通过查看事故认定书,了解违纪事实经过,根据调查需要,我们补充了相关证据,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确定其行为构成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属于情节较重。

(九)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县自推行了“审理助辩”制度以来,我们虽然在案件审理前向被调查人告知其享有“审理助辩”权,但一直没有一例申请助辩的。

二是实行乡案县审后,基层办案人员依赖性变强,认为反正有县纪委审理室把关,缺什么我们补,你们认为该给什么处分我们就给什么处分,影响案件审理的时间及质量;

三是审理工作涉及各领域的相关知识和政策,审理干部缺乏系统的学习,建议上级部门能给基层审理干部多创造机会,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使审理干部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法规滞后问题越来越突出,出现了定性量纪不好把握,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是在探索案件审理制度创新方面力度不够;

所有这些问题或不足,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纠正和改进。

6.县纪委案件管理工作总结 篇六

一、案件管理培训情况

为使我县各乡镇案件管理人员能在2.0版案件管理操作系统升级换代后,尽快掌握3.0版案件管理系统统计指标体系的变更情况和新案件报表的填报方法,提高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我县于3月9日上午在县纪委会议室召开全县案件管理工作培训会,20个乡镇纪委案件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会。培训会上,县纪委副书记杨胜明传达了姜政达副书记在全州案件管理培训班上的讲话精神,石家彬同志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着重对违纪行为分类、违纪行为性质等统计指标的变更及新旧案件统计1-5表及初核、立案登记表等结构和内容上的异同进行讲解和说明。参加培训人员对照2.0版使用手册,对变更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和记录。通过培训,使我县案管人员掌握了新案件报表的填报方法,达到了培训的目的。

二、案件管理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我县共统计上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105件,初步调查核实21件,初核了结8件,转立案13件,结案13件(14人)。

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州纪委案件管理目标考核要求,认真执行案件报表报送制度及万元以上经济案件备案制度,共上报万元以上经济案件备案2件。每月按时准确报送信访表、初核表及软盘;每季度按时上报《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1-5表)》,《对比分析表》及《查办案件情况通报》、《案件管理工作情况通报》、《查办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按时报送动态分析、综合分析等,至目前报送(专题)动态分析1篇,综合分析3篇。

三、案件管理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为确保案件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我县高度重视案件管理工作,明确办公室一名干部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和一台案件管理专用计算机,实现了专人、专机、专用,制定了《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并与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及委局各科室签订了保密工作责任书。同时我县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严格报送案件统计表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县案件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四、存在的不足

1、对案件的统计、综合分析还不够深入透彻,还不善于从案件数据的变动中的抓住问题的实质。

2、部分乡镇报送的案件报表质量还不够高,给县级案件管理工作增加一定的工作量。

3、由于各乡镇经济困难,报送的各种报表仍是手工填写,还未实现计算机管理。

五、下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对案件资料进行整理归类,统计分析,同时要加强学习,努力推进案件管理工作。

2、继续加强对乡镇纪委、部门纪检组(纪委)案件管理人员统计基础理论、书面表达、统计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力度,使全县案件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整体上得到提高。

3、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案件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7.县纪委案件检查工作调研汇报材料 篇七

XX县纪委,2010年5月26日

桂阳县纪检监察系统通过执纪办案,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成果,促进桂阳县经济发展,县纪委案件检查工作调研汇报材料。近年来,我县案件检查工作已形成一把手主管,副书记协管的格局,体现了查办案件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中的重要地位。2008年x月到2010年x月,桂阳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x件,其中检举控告类x件,初核违纪线索x件,新立案x件,结案x件。共处分违纪党员干部x人,挽回经济损失x万元。

一、我县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经验及做法

(一)统一思想是查办案件的基础

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开展案件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二是充分认识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做好预防工作,选择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案件剖析工作,帮助发案部门总结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三是坚持查办有影响的案件。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案件线索,认真排查、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突破重点案件。四是依法依规文明办案。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上级纪委精神,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形成制度,严格操作程序,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

(二)党委支持是查办案件的保证

县委能总揽全局,把握方向,统筹安排,对办案工作做出正确决策。有关大要案的请示报告,能够及时研究,做出决定。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排除干扰和阻力,作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营造查办案件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在大要案的办理上,县委能够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帮助,解除办案干部的后顾之忧,为尽快高质量完成办案工作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三)部门配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

在查办案件中,我们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办案工作整体合力。我们成立了大案要案查办领导小组,由公、检、法、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此拓宽了案件线索渠道,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增强了查办案件效率,形成了办案整体合力。比如……

(四)建立制度是规范办案的保障

一是实行一年两次县纪委书记工作会议制度。每次会议都要通报全县查办案件情况,研究和部署案件监督管理和查办案件工作任务。二是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室主任会议。把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听取汇报,下达指示。三是实行奖惩制度。对查办案件工作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对排在前三位的进行表彰奖励,工作连续两年排在末尾的进行通报。奖金发到个人,促使全县查办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查办案件力度不断加大,2008年至今,?名?级干部被开除党籍,?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四是实行“一案双报告”制度。在报送案件管理数据时将案件剖析报告一并报到市纪委,通过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回头,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工作汇报《县纪委案件检查工作调研汇报材料》。五是建立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和案件线索排查会制度。即:所有的案件线索由信访室统一管理,并按照信访举报量由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及时召开信访排查会,分配案件线索,汇报办理情况。六是稳妥地使用“两规”。如??违纪案等都是运用“两规”得以突破。

(五)案件管理是发现和解决新问题的推手

县纪委全面履行案件管理职能,为领导决策和查办案件服务,全面履行统计汇总、综合分析职能,做好案件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统计资料。加强对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对一个时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结合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围绕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对办案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加强典型案例剖析。通过分析和研究,提供有价值的综合情况,供领导决策参考。

二、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及趋势

近年来,我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反腐败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分析这些案件,揭示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涉案人员越来越多。违纪违法案件逐渐由过去的“单个性”向“团伙性”违纪违法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案外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行业性等特点。二是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县纪委?年查办的?案、?年查办的?案,涉案金额均高达?万元。三是涉案领域越来越广。违纪违法案件由过去集中于实权部门和热点领域向“清水衙门”和“清水岗位”渗透;由过去公共投资、专项资金等热点领域和公有制经济领域向公益事业、民营企业等领域渗透;由过去传统的“三机关一部门”向城市社区、农村村组以及破产关停企业渗透。违纪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四是作案方式越来越隐蔽。违纪违法人员为逃避打击,抓紧研究“前车之鉴”,“抗药性”明显增强,反调查意识和规避法纪的能力不断提高。有的违纪违法人员熟知政策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有的违纪违法人员身居要害部门,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有的违纪违法人员披着合法的外衣打“擦边球”,不“可靠”的事不做,不“安全”的钱不收;有的违纪违法人员处心积虑,预谋在先,实施腐败或以集体决策的名义,或将谋利行为与收受财产分开;有的违纪违法人员不直接收取钱物,而是通过配偶、子女、情人等第三者或者亲属、朋友等参与经商曲线获取财物等等。五是涉及专项资金违纪违法案件逐渐增多。部分单位、个人对专项资金“动歪心思”,以“经费不足暂时借用”或以“发工资、福利”等各种借口对专项资金予以截留、挪用甚至贪污,直接造成了专项建设资金不到位、大量流失的严重后果。

三、我县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违纪违法案件越来越复杂,办案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办案水平与办案要求之间存在矛盾。办案工作专业性很强,但长期以来配备纪检监察干部较少考虑专业化的要求,导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达不到专业化要求,特别是乡镇纪检干部,由于人事变动,全县近80%的乡镇纪委书记被调换。现任的乡镇纪委书记虽然年轻,有朝气,但大部分是新手,没有办案经验,很少从事过纪检、法律业务,而且乡镇纪委只有一名专职纪委书记,查办案件明显缺乏力度。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编制少,无法保证查办案件力度。我们检查室目前只有二人。这样,对查办案件工作带来了影响。

(二)在依纪依法文明办案的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偏差。一是不能很好地在依纪依法办案和提高办案效率上找到有机统一点。有时强调依纪依法办案,就减轻了办案力度,忽视了办案的效率;有时强调办案的功效性,就弱化了办案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没有完全把握好办案人员与违纪违法人员之间的科学平衡点。有时强调两者之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就弱化了两者之间服务、帮助、挽救、保护与合作的关系;有时强调尊重和保护办案对象的合法权益,工作中就有些束手束脚。

(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能力有限。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基层纪委的组织协调工作难以一帆风顺。不少情况的协调,靠的是领导的权威、相互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司法机关强调比较多的是独立办案,纪委组织协调的权威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对一些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难度更大。纪委在查办大要案的过程中,其组织协调能力还须进一步加强。

(四)办案条件与新形势下的办案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条件仍然停留在“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水平上,缺乏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现代化办公条件,不能适应当前办案需要。

四、建议

8.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思路 篇八

(粤高法办[2001]227号 2001年9月18日)

为使本院的审判流程管理实施具体化,以达到案件排定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做到规范、有序、高效、公开的目的,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案件排定

第一条 立案庭流程管理组为我院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条 案件排定是指由立案庭程序法官统一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排定跟案书记员、排定开庭审理或询问当事人及听证的时间、排定法庭,必要时还应排定法庭记录人员。

主审(执行)法官只在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排定。

第三条 对主审(执行)法官的排定,以按排案顺序号排定为主,专门排定为辅的原则进行。

按序排定是指一般案件按照案号与主审(执行)法官的排案顺序号相对应轮序排定;专门排定是指个别案件因审判(执行)工作的特别要求,经一定的审批程序,对案件的主审(执行)法官作破序排定。

第四条 排案顺序号及合议庭成员名单由审判(执行)庭提供,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输入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立案庭在排案时不得擅自改变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

审判(执行)庭因人员增减或其他原因引起排案顺序及合议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按新的排案顺序和合议庭成员对计算机管理软件模块作出相应设置调整。

第五条 给主审(执行)法官排定的案件数量原则上以个人分案基数为基准。

个人分案基数是指主审(执行)法官未结案件的基本数量,它决定是否给该法官继续按序排案。即当主审(执行)法官个人存案数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则停止对其分案,直至其存案数下降到个人分案基数以下。

第六条 个人分案基数由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审判(执行)庭可以对本庭审判(执行)法官确定相同的分案基数,也可以分别对不同的审判(执行)法官确定不同的分案基数。审判(执行)庭确定或变更分案基数的,应同时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

第七条 按序排案依照以下规则操作:

(一)当该审判(执行)庭的全部法官的未结案件均未达到分案基数时,实行全员按序排定,每一轮排案,每个法官一般只分一个案件;

(二)当主审(执行)法官的未结案件达到其个人分案基数时,暂停对该法官的分案;当该法官的未结案件小于其个人分案基数时,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

(三)当该审判(执行)庭全部主审(执行)法官的未结案件数均已达到个人分案基数时,开始新一轮的全员按序排案。

审判(执行)庭提供的分案基数,由计算机管理部门在电脑中设定。前款排案规则的具体操作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控制。

第八条 对下列案件需作专门排定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须指定主审(执行)法官的个别大案要案,经审判(执行)庭的主管院长同意,交由立案庭庭长签名,由程序法官作专门排定;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按序排定的法官为原主审人,或合议庭有两名成员为原审合议庭成员时,排案的程序法官应向本庭庭长提出,经批准,对主审法官作专门排定;

(三)因故须中止对主审(执行)法官排案的,审判(执行)庭应同时书面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并经计算机管理部门对软件模块进行调整后,作破序排案。中止期限明确的,中止期限届满后,立案庭自动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中止排案期限不明确的,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审判(执行)庭应及时书面通知立案庭和计算机管理部门,恢复对该法官的按序排案;

(四)审判(执行)庭因审判(执行)需要,认为需对某一法官依序多排案件的,由审判(执行)庭庭长书面说明理由,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可作专门排定;

(五)系列案件原则上在同一合议庭内按顺序排定。当同一系列案件的件数达十件以上时,由流程管理组与审判(执行)庭庭长协商确定排案顺序;

(六)其他需作专门排定的案件,由院领导或审判(执行)庭长同意并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后进行专门排定。

第九条 对审监庭和执行庭的排案只排定主审(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不预先排定听证、开庭的时间和法庭。案件审理(执行)需要使用法庭的,主审(执行)法官应在使用法庭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立案庭,由立案庭作出排定。

第十条 流程管理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二日内完成案件排定并制作《案件排定通知书》及《案件排定综合情况表》等排案材料,同时将案件材料及排案材料移交审判(执行)庭或跟案书记员。

流程管理组依照规定对主审(执行)法官进行破序排定时,应在《案件排定综合情况表》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案件排定后,审判(执行)庭认为原排定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或案件主审人及其合议庭成员为发回重审案件的原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需变更原排定的主审(执行)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的,由原排定的主审(执行)法官填写《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注明变更的事由,并报审判(执行)庭庭长审核,经立案庭庭长确认后,进行重新排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在一轮分案中破序专门排定或重新排定,造成个别主审(执行)法官少分或多分案件的,应在下一轮分案中按序补分或停分相应数量的案件。经审核应予多排案及按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排案的除外。

对个别法官进行专门排定或重新排定后,不影响对其他法官按序排定。

第十三条 案件排定后,因故需要变更开庭日期、开庭法庭的,由主审法官填写《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注明需变更的事项及其理由,并经所在庭庭长审核,立案庭根据《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重新排定相关事项。

原排定的跟案书记员为审判(执行)庭工作人员因故需变更的,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原排定的跟案书记员为书记员室工作人员并需变更的,由书记员室提出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需再次开庭的,由主审法官填写《再次开庭通知书》,并经所在庭庭长审核。立案庭根据《再次开庭通知书》再次排定相关事项。

《再次开庭通知书》应注明:

(一)需再次开庭的事由;

(二)是否已经向当事人宣告再次开庭的时间、法庭,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再次开庭通知书》由审判(执行)庭直接送流程管理组;变更事由需经立案庭庭长确认的,由流程管理组提交立案庭庭长审核。

第十六条 流程管理组应在收到审判(执行)庭的《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再次开庭通知书》后的次日内,作出新的排定并向审判(执行)庭发出《变更案件排定通知书回执》、《再次开庭通知书回执》。

第十七条 流程管理组在与立案组、审判(执行)庭、书记员室进行案件材料及排案材料交接、移送时,应办理签收手续,确保卷宗及各类材料的安全、准确、及时移转。

第十八条 流程管理组的排案工作,随时接受本庭领导、院领导通过计算机设置的监督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限跟踪

第十九条 主审(执行)法官在收到立案庭发出的《案件催办通知书》后,应及时审结案件;不能按时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需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主审(执行)法官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填写《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报所在庭庭长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同时于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庭、院领导应在审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分别在作出决定的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

主管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主审人应及时将《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复印件交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条 民事一审案件在首次延长审限后仍不能按期结案,或行政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主审法官应同时制作《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和《关于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报告》,报所在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核后,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一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于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主审法官应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后二日内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并及时将批复的复印件交立案庭备案。

执行案件在首次延长审理期限后,再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获准的,应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交立案庭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审(执行)法官将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信息输入计算机后为延长审理期限申请行为的完成;主管院长作出批准决定并输入计算机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获准。案件未能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获准延长的,视为超审限案件,由立案庭发出《限期结案督办令》。

第二十二条 需由立案庭或执行庭办理调查取证、鉴定、勘验、审计、评估等事项的,主审法官应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调查(执行)法官决定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之次日起中止计算审理期限。主审法官及调查(执行)法官应于委托和接受委托的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

调查法官、执行法官应在收到有关部门的结论报告后二日内,将结论报告交主审法官或跟案书记员,并于当日将信息输入计算机,由此时间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诉讼文书、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的,从文书最后签发之日起中止审理期限计算;公告期满的次日起恢复计算审理期限。主审(执行)法官应及时将上述信息分别输入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主审(执行)法官、调查法官、庭长、主管院长应及时输入申请或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信息及与中止计算、恢复计算审理期限有关的信息;因延误输入而导致立案庭发出审限警示或《限期结案督办令》的,由延误输入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应在收到下级法院向本院申请延长审限报告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延长审理期限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法院。

第二十六条 立案庭在每月初、每季度初、每半年初及每年初对各审判(执行)庭此前相应时间段内案件审限情况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各审判(执行)庭及个人案件的收、结、存总数、已结案件和未结案件的审限情况。

三、案件审理流程跟踪

第二十七条 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系由立案庭的专门部门及有关庭、院领导对相关审判(执行)法官在案件审理各环节中工作实施过程、阶段、步骤、手续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统计并进行通报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审判(执行)庭庭长有责任在各自的工作管辖范围内,随时对相关审判(执行)庭的全部或单个案件的审理流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立案庭的专门部门、立案庭庭长及其院领导有权随时对全院审判(执行)庭的全部、部分或单个案件的审理流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立案庭的专门部门负责按期或随时对全院或相关审判(执行)庭的全部、部分案件的审理流程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并负责对案件审理流程有关的资料进行收集和反馈。

程序法官、调查法官、审判法官、执行法官及跟案书记员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检查监督,并对有关要求及时作出答复或解释。

第二十九条 立案庭对案件审理流程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的内容包括:立案情况;排案情况;送达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情况;证据核对情况;开庭情况;调查取证情况;不计入审理期限情况;评议情况;法律文书制作和审核情况;宣判情况;案件审结情况;结案情况;案卷归档等情况。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的数据来源于计算机的信息反馈;计算机对各类信息的确认来源于相关人员在完成各个工作环节后的输入。

第三十一条 单个案件的审理流程中,相关人员在完成某项工作并将该信息输入计算机后,视为该工作环节的完成,案件进入下一个工作环节。电脑显示的信息为确定案件审理流程各个环节和程序起始和终结的依据。

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及审判管理人员应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于案件审理流程中的各个工作环节完成后的当日,准确地将信息输入计算机。相关人员因个人原因延误输入而造成案件审理流程信息不准确的,由个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因客观原因未能送达,送达人将材料退回主审(执行)法官并将该信息输入计算机后,视为该工作环节完成。

四、其 他

第三十三条 由本院统一设置的计算机排期子系统、审限跟踪子系统、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子系统为排案管理、审限跟踪管理、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管理的工具,计算机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系排案管理、审限跟踪管理和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管理的基础。

第三十四条 案件排定、审限跟踪、案件审理流程跟踪管理工作中对时间、地点及人员等各类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由计算机予以保障、控制与识别;当计算机自动生成的数据、资料出现偏差和错误时,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说明并予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 案件排定、审限跟踪、案件审理流程跟踪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需要解决的,当审判(执行)庭向流程管理组提出或流程管理组发现时,属计算机自动生成出现的问题,流程管理组应在四小时内向计算机管理部门反映;属流程管理组自身操作不当引起的,流程管理组应在四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从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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