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2024-08-16

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精选10篇)

1.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一

游客接待中心工作制度

(一)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脱岗,不在上班期间吃零食、办私事、说闲话。

(二)讲究礼仪规范,做到服装整齐,仪态端庄,举止得体,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周到,亲切和蔼。

(三)根据分工,明确责任,按照程序认真完成当日的工作。严禁工作时间喝酒接待游客,发现一次罚款30—50元。在游客中造成恶劣影响的重罚,直至解除聘用。

(四)讲究个人卫生,办公场所卫生。做到地面清洁,墙壁干净,窗玻明亮,桌、椅、柜摆放整齐。

(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遵守时间,处理好值班期间的一切事务,做好值班记录。保障室内安全,秩序良好,公共财物不受损坏,丢失。

(六)工作人员三个一:一口流利的普通话,一笔好字(导游员一项绝活),一份永远快乐的好心情。

(七)接待游客六个一:一脸微笑,一声问候,一个请坐,一杯热茶,一份关切,一声再见。

(八)接待工作两个二:二分钟忘掉烦脑,二声铃响必接电话。

(九)接待工作五个不:不能对游客说“不知道”或“不是我事我不管”;不能与客人争吵;不能收受游客的礼品、回扣;不

能假公济私、循私舞弊;不能做任何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情。

(十)接待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应游客要求一办到底,不能没有回应,不能半途而废,不能不做任何努力而予以回绝。

(十一)导游上下山实行签到挂号制和导游员预备制,导游员要上山有记录,下山要挂号,并建立导游员预备档案,以备应急。

(十二)建立个人工作日志,实行个人填报、自我鉴定,班组评议,经理督查制度。

(十三)制度执行要做到令行禁止,否则根据违犯制度内容、情节及引起的不良后果处以10—50元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予以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四)建立制度执行记录,每天由接待部经理会同业务主管根据当天执行情况实事求是认真填写。

(十五)认真收发每一份传真,回复时要核准确认。并妥善保管,严禁他人乱翻乱看。

(十六)按照统一按排原则,并遵守旅行社、游客要求,统筹按排好入住家庭宾馆游客。

(十七)重大节假日、黄金周应根据传真数量对入住农家游客认真登记、编排、联系。架起游客、旅行社与家庭宾馆之间的连心桥。

导 游 管 理 制 度

(一)按照规定语种提供讲解服务,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讲解期间,做到站姿标准,讲解生动,语言规范,仪表整洁,举止端庄。

(三)及时有效地讲解景区线路中有关注意事项和旅游知识,随时解答游客提问,不得敷衍。

(四)带领游客游览应善始善始,尽职尽责,不得“丢客”、“甩客”。

(五)结合景点自然景观结构、传播科普知识。

(六)在不影响正常讲解的情况下,为老、弱、病、残的游客提供热情的搀扶服务。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游客发生争吵。

(八)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及提出其它要求。

(九)以上规定若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班整顿,直至停职处理。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一)投诉事件均由“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处理。

(二)对人民群众和游客的来访,工作人员要文明礼貌,满腔热情地接待,认真诚恳地同他们交谈,并作好记录、登记工作。

(三)以“实事求是”为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弄清事情真相,严禁徇私舞弊,主观臆断。

(四)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秉公处理事件,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五)当时能解决的不得推诿、拖延,当时解决不了的,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日内处理完毕,对三日内不能解决的重大事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六)投诉中心委托其它部门处理的投诉事件,处理后必须将结果报“投诉中心”备案归档。

燕泉山景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燕泉山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实现燕泉山景区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能

1、风景区管理主体单位:燕泉山景区办公室

主要职能:

(1)统筹管理燕泉山景区所有景点、资源、公用设施。(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3)负责景区内建设项目报批,等级评定,参与生态、佛教、文物的保护、开发、利用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加以实施。

(4)参与景区发展规划、景点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5)组织实施旅游文化促销活动,添置和维护景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旅游娱乐项目。

(6)加强对景区内车辆停放、商品销售、食宿店馆的管理,力求规范有序。

(7)处理景区日常事务,调处旅游纠纷、投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相关事宜。

(8)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门票收入管理

实行“一票制”。景区只在一个山门一个正门处出售门票,景区管办公室各派一人值班,其他地方一律不再设售票点。门票价格定为10元∕张。

三、旅游商品销售规范

由燕泉山办公室牵头,旅游局、对燕泉山景区旅游纪念品销售进行整治和规范。并设立固定销售点,统一进货,统一定价,统一销售,杜绝跟客诱买、恶性竞争等不良经营行为的发生。

该暂行办法从二O一一年五月一日开始实行。

燕泉山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成立燕泉山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燕泉山景区办公室、旅游局等单位的同志组成。

工作小组应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环境卫生法规,对燕泉山景区的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并负责环境卫生清扫、垃圾粪便的处理以及对游人污染环境行为的管理。

二、责任范围

1、燕泉山景区办公室:负责景区清洁卫生。

三、管理细则

(一)环境卫生

1、在风景区内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卫生设施。

2、设立垃圾处理场,妥善处理粪便、污水,对垃圾等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

3要按国家有关标准处理排放风景区内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

4、保持风景区内道路完好、清洁。

5、保持主要游览区无牲畜粪便,绿地中无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6、落实驻景区的单位和住户“门前三包”,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有效防止乱搭、乱建、乱堆、乱挂等现象发生。

7、教育培养景区内居民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污物,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随地大小便。

(二)设施管护

1、保持各类自然景物、人文景物完好度,防止破败、毁损、污染等影响观瞻的现象发生,严禁破坏文物的历史原貌。

2、清理景区内道路和公共场地上的违章堆弃和乱搭乱建,督促施工场地进行围栏作业,做到工完场清。

3、保持景区内景观设施、休闲设施和公共设施完好和整洁,禁止在景点的山石、树木、文物上乱刻乱画。严禁在文物保护区内烧钱化纸、敬香点蜡、燃放鞭炮。

4、对景区内设置的景点介绍牌、标志牌,做到定期维修、油饰,保持图文清晰,清洁美观。

5、禁止向景区内的各种水域倾倒废物和超标排放污水。做到定期疏浚,保持水流畅通、水面清洁。

6、景区内的工作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做到仪表端庄,衣着整洁。

(三)行业卫生管理

1、风景区内各行业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外绿化、美化,室内地面、四壁、顶棚清洁,厕所内外干净,粪便清运及时。

2、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净化,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3、督促个体摊贩定点挂证经营,商品摆放整齐,保持摊位及周围清洁,无尘土污染和虫蝇。杜绝不符合条件的餐饮业经营单位和经营直接入口的小商贩在景区经营,以确保景区食品安全。

燕泉山景区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设立燕泉山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燕泉山景区等单位的同志组成。

安全工作小组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新疆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燕泉山景区认真进行安全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景区内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

二、游览安全

1、游览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检查。

2、在游览危险地段及水域、完善安全防护措施,设立必要的提示、警告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3、在游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时,应设立标志,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4、制订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完善救助措施。

三、治安安全

1、加强景区治安管理,杜绝盗窃文物、盗伐破坏森林、损毁名胜古迹等违法犯罪行为和聚众斗殴、闹事、抢夺财物等治安案件的发生。

2、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严厉打击各种有害活动。有效控制封建迷信、卖淫嫖娼、赌博等不法活动。

四、消防安全

1、严格执行《消防法》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消防法规,按要求配备并合理分布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要登记造册,并安排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2、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保证用电安全,避免因违章用电引起的事故发生。

3、在重点部位设立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并派专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火警起数,做到“有火不成灾”。

燕泉山景区林木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成立燕泉山景区林木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燕泉山景区、林业局等单位的同志组成。

二、保护和管理

1、做好景区内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

2、加强森林防火宣传,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配备护林防火队伍和通讯、消防器材,并与风景区内所有单位、居民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3、禁止村民和游客擅自烧山、烧荒和在规定地点以外区域吸烟、野炊、烧纸、燃放鞭炮。

4、禁止砍伐及破坏林木、野生动植物资源、蚕食国有林地。

6、应严格控制野外火源,加强火情火险监督。

燕泉山景区护林公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景区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公约。

一、保护、培育林木,合理利用景区资源,加快景区绿化美化,发挥景区园林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二、林木、花草及野生动植物景观。应受到游客和景区住户及景区工作人员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和损坏。

三、未经景区管委会批准,禁止在景区野外用火;不准在景区划定的用火范围以外烧纸、燃烛、放鞭炮;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

四、禁止毁坏景区植被、采集和猎捕景区动植物资源。景区住户砍柴必须报请管委会批准,由管委会指定专人现场指导,以保护景区自然景观。

五、严禁滥伐景区内林木。因景区建设确需砍伐林木,必须经林业局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林木许可采伐证>,按<林木许可采伐证>的规定实施采伐。

六、凡违反本公约者,情节轻微的要负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为了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及景区的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1、安全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2、安全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3、巡查人员应尽心尽职,认真负责巡查整个工作区域,做好“四防”,确保公司安全。

4、在景区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的记录。发现紧急情况及时报警,同时报景区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并组织人员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经常性地检查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校领导。

6、认真做好夜间巡逻工作,及时制止有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

7、督促、检查安全员辖区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区域的水、火、电及员工及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8、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求出示身份证,做好登记手续。

9、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11、安全巡查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12、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13、防火巡查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4、安全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5、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2.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二

横办发〔2007〕77号

中共横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横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党(工)委、党组、党(总)支部:

经研究决定,现将《横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横县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28日

横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选派干部驻村担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意见》(横办发[2007]5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基层办、新农村办、扶贫办统一管理。各乡镇成立工作队,负责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认真把握新时期新阶段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积极配合所驻村党组织开展工作;要切实履行宣传方针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办好事办实事、服务经济发展、推动组织建设的职责,努力使所驻村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农民收入明显增长,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各项事业明显进步,基层组织明显加强。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具体任务要求:(1)深入开展“四个走进”活动,即走进每个自然屯,帮助解决一个群众关注的问题;走进每个困难群众家庭,帮助解决一个困难问题;走进每个党员户,帮助培养一名入党积极分子;走进每个党员中心户,举办一堂培训课。(2)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提出符合发展趋势、切实可行的涉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村庄建设等方面的好建议。(3)提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关新产品、新技术和市场营销、劳动力就业等方面信息。(4)发挥自身特长和部门联系优势,抓一个经济发展或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5)指导、协助村两委及时完成上级部署的重点任务。(6)配合乡镇党委、政府做好各项中心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县委组织部会同基层办、新农村办、扶贫办,通过召开座谈会、谈心以及督查等形式,关心、了解和掌握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县委基层办与县工作队、乡镇党委一起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派出单位要协助做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工作。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绩效与派出单位密切相关。派出单位要切实履行包村责任,认真落实帮扶措施,单位领导每季度要带头到联系点指导工作1次以上。对问题突出的后进村,派出单位可视情况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的村,要想方设法在资金、项目上给予扶持。

第七条 工作队要组织指导员开展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素养;要帮助指导员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与目标;要加强督查与指导,工作队长在抓好自己驻点村工作的同时,要经常到各村检查指导工作;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指导员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胜任、不适应或表现差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队有权建议调换。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与原工作脱钩,派出单位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每月驻村时间不得少于20天。驻村期间,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都要转至所驻村,参加村党组织生活,其党员民主评议在村党组织进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教育培训制度。工作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进行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召开座谈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帮助指导员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工作的新理论、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掌握农村工作基本知识与工作方式方法等。

第十条 工作例会制度。县、镇工作队每月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介绍,进行经验交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工作汇报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每个月要以书面形式向工作队和派出单位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工作队要保存好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汇报材料,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巡视督查制度。县委组织部会同基层办、新农村办、扶贫办,不定期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要视情节轻重,对本人提出口头批评或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各工作队要做好乡镇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情况的巡视督查。

第十三条 考勤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平时请假应写出书面报告,逐级报批;指导员请假3天以内的,由镇工作队长审批、备案,并通知所在乡镇党委;请假3天以上的,由县委基层办审批、备案;各工作队队长要请假的,须先与乡镇党委沟通后,再向县基层办请假。不请假擅自离岗的,以旷工论处。各乡镇工作队每个月要以书面形式汇总指导员考勤情况,经乡镇党委审核后上报县基层办,县基层办以考勤情况作为发放生活、交通补贴的依据。

第十四条 《驻村日记》管理制度。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驻村期间,要坚持写《驻村日记》,日记要有具体内容,杜绝把驻村日志记成“流水账”。工作队长要坚持记录本乡镇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指导员们的思想、生活状况。《驻村日记》列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激励约束

第十五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驻村期间,不转行政关系,编制保留在原单位,现任职务、职级保持不变,享受正常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和职称评定。

第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各派出单位要从人力、物力等方面为新农村指导员开展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第十七条 新农村指导员驻村期满,由县委组织部和县工作队进行考核,根据一定比例,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评定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基层锻炼经历存入个人档案。考核评优不占派出单位指标,考核结果与派出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对在派驻期间表现优秀、实绩突出、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今后培养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尊重农村基层干部,执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越权或违反村级工作制度随意表态或盲目行事。

第十九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做到“五个不”,即:不得在所驻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得用公款吃请;不得在所驻村压低价格购买物品和土特产;不准收受所驻村的各种补贴、有价证券;不得参与有损于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条 对群众不满意、工作表现差、工作绩效不明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直至撤换。对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或书面责令整改2次以上、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考核不称职的等以上情形之一者,一律予以撤换,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选派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及帮扶工作情况,要列入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没有按时完成帮扶任务,选派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期间被调整、撤换或年终考核不称职的,要追究派出单位领导的责任,派出单位当年不能参加评先活动,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列为乡镇工作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新农村建设指导员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乡(镇)工作队队长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直部门派驻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生活、交通补贴,由县财政开支;县财政将补贴划拨到县基层办,由县基层办根据考勤情况统一发放。不足部分由各派出单位适当考虑。乡镇派驻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村工作期间,生活、交通补贴,由乡镇财政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基层办负责解释。

3.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三

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市社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室(以下简称“辅导室”)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职责

1、向本社区内的未成年人、家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本社区实际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对本社区内产生心理困扰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电话辅导,以及预约的当面个别与家庭辅导服务。

3、与高一级未成年人心理咨询机构和精神医疗机构建立转介机制,初步鉴别中、重度心理障碍的未成年人,及时转介到高一级心理咨询或精神医疗机构。

4、对本社区内遭遇心理危机的未成年人,能及时识别,并协助专业危机干预人员及时进行心理干预,保护当事人的安全。

二、基本设施

1、设置相对独立的场所,有专用电脑、咨询电话、沙发、专用档案柜等设备。

2、内部环境应舒适、温馨、宁静、保密和安全。

3、配有一定的专业研究资料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阅读资料、心理测验工具等。

三、队伍建设

1、“辅导室”有1名以上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二级以上心理咨询员资格证书或南京市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资格的专业志愿者。

2、专业志愿者必须具有公益精神和专业精神,并严格按照职业要求开展工作,在心理辅导工作中做到尊重、真诚、保密、耐心等,并做好情况记录和资料保存。

3、专业志愿者必须加强业务学习,注重自身的专业成长。

4、聘有若干名“五老”、大学生志愿者,协助专业志愿者做好电话预约等相关工作。

四、管理要求

1、“辅导室”的工作必须有1名社区领导分工负责。

2、工作经费纳入本区县政府、街道的财政预算。

3、有关资料须按照心理辅导专业准则实行保密存放、管理和使用。

4、建立内部考核和评估机制,并不断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水平。

五、其他

4.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四

氧气的实验室制法

设计者:靳西强

2016年11月

微课《氧气的实验室制法》教学设计

【学习目标】

1、了解实验室制取氧气的主要方法和原理。

2、初步学会实验室用双氧水和高锰酸钾制取氧气的方法。

3、认识催化剂、催化作用及分解反应。

【学习重点】氧气的制法及实验操作。

【学习难点】催化剂的概念

【教学方法】指导探究式课堂教学模式 【教学过程】

复习:(展示)讲台上正放一瓶盖有玻片收集满的氧气 让学生讨论它的物理性质,归纳总结:

氧气是一种无色无味、密度比空气略大、不易溶于水的气体。教师再往讲台上放一瓶装有空气的集气瓶。让学生说一说如何鉴别区 分它们出来?

引入课题:同学们,上节实验课中,我们学习了氧气的一些化学性质,你们一定很想知道这些氧气是如何制得的吧?

探讨:你知道怎样制取氧气?试想一想要得到大量氧气,可以以什么 为原料?

阅读:让学生带着以下问题阅读P42,制取大量氧气要考虑哪些因素? 有哪些方法?这些方法在过程中是发生了什么变化?实验室采用什么方法制取氧气呢? 设问:如何挑选原材料?

实验探究:过氧化氢在什么条件会产生氧气?

教师演示【实验2-5】让学生认人真观察并填写书上表格:

实验现象

1.木条不能复燃

过氧化氢在常温下没有放出氧气 2.木条能够复燃

过氧化氢溶液受热时能分解出氧气

3.木条能够迅速复燃

常温下过氧化氢遇到二氧化锰分解出氧气 教师演示【实验2-6】

设疑:二氧化锰参加反应了吗?反应前后的质量、性质有没有发生变 化呢?它在这个反应中起到什么作用? 学生观察现象,小组交流讨论,派代表回答。阅读:指导学生阅读P38催化剂、催化作用

提问:实验室除了利用分解过氧化氢制得氧气外,还可以用什么药品 呢?

设问:如果以高锰酸钾为原料制取氧气,你会用到什么仪器?这些仪 器如何组装成装置?

【活动与探究】

1.学生观察图2-17制取氧气的装置图,回答下列问题: ⑴.图中使用了哪些仪器?与你的设计相同吗? ⑵.哪部分是发生装置?哪部分是收集装置? ⑶.在安装装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为什么? 2.如何实现制取氧气呢?(制取氧气的操作步骤)

⑴.制取气体的装置如果漏气,会不会影响实验?如何解决? ⑵.加热固体药品,应注意哪些方面? ⑶.结束制取氧气实验时,应怎样操作? ⑷.小结加热高锰酸钾制取氧气的操作步骤。

学生在教师启发下,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对上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师生共同归纳出这个实验的操作步骤:

<1>检查气密性;查(茶)

<2>装药品;

装(庄)

<3>固定装置;定(定)

<4>点燃酒精灯并加热;

点(点)<5>收集气体;收(收)

<6>导管撤离水槽;离(利)

<7>熄灭酒精灯。熄(息)

讲解:以上实验步骤可概括为“查”“装”“定”“点”“收”“离”“熄”,谐音记忆为“茶”“庄”“定”“点”“收”“利”“息”。

提问:你能用文字表达式来表示以上实验吗?

书写:请一名学生上台板演,其余在练习册上书写出来。

文字表达式:

过氧化氢(双氧水 二氧化锰 →水

+

氧气

H2O

2MnO2

H2O

O2

高锰酸钾加热→锰酸钾+二氧化锰 + 氧气

KMn0

4K2Mn04

MnO2

O2

讨论:这两个化学反应是否是化合反应呢?为什么?它们有没有相似 的地方?

提问:它们与化合反应有什么区别?

反应类型

反应物

生成物

化合反应

多种

1种

A+B→AB(多合一)

分解反应

1种

多种

AB→A+B(一变多)课堂小结:学习完本节课后你有什么收获?

5.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五

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影响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力求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要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不断壮大党的力量,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二)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坚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原则,严格标准,因地制宜,重在实效,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所需要,为党员和职工所拥护,为所有者(经营者)所支持。

(三)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使党的工作普遍覆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重点是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要做到100%都有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联系。已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进一步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要把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途径,推动干部培养选拔工作。

(四)党建工作指导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具备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善于做职工群众工作,组织协调能力比较强。

二、选派方式

(五)党建工作指导员由社区党委负责选派。旗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六)党建工作指导员主要从社区优秀党员中选派,也可以从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中挑选,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党建工作指导员以兼职为主,逐步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

(七)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坚持所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服从所开展工作的质量。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工作的难易情况,一名党建工作指导员可以联系一家或几家,也可以同时联系几家不同规模的企业和十几户个体工商户。

(八)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与业主充分协商沟通,取得业主的理解和配合。要把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与向非公有制企业推荐、输送党员骨干工作结合起来,有效地解决党建工作指导员和企业党员骨干供需矛盾。

三、职责任务

(九)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依据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责,根据情况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相关活动。

(十)党建工作指导员要成为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员,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组建党组织、发展新党员的指导员,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难题的协调员。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生产经营方向。

2、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把具备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3、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实现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利益。加强对业主的教育引导,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加强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建设,支持和帮助这些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5、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

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一)党建工作指导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坚持指导与服务相结合,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实际效果。

四、管理教育

(十二)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管理,稳定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党建工作指导员由选派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双重管理,以选派单位管理为主。要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激励机制,工作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应当予以提拔使用。要及时调整不能胜任工作的党建工作指导员。进一步完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实现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

(十三)党建工作指导员要集中精力和时间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工作。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要按照党务干部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保证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时间和质量。党建工作指导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向派出的党组织汇报工作,搞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十四)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搞好业务及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培训要纳入党员干部培训的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十五)党建工作指导员在上岗前或上岗期间要进行培训。要讲究培训方式,坚持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保证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十六)党建工作指导员不得在所联系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领取报酬和补贴,不能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增加负担。有固定单位的党建工作指导员,其工资、福利、津贴等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没有固定单位或固定单位不具备承担工资、福利、津贴等能力的,由选派单位负责协调,采取财政拔付等方式,适当予以补助。要加大党费扶持选派党建指导员工作的力度。

五、组织领导

(十七)各级党委对选派党建指导员工作负有重要责任,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实行社区党委抓选派党建指导员工作责任制,落实好各党支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责任。党委分管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部门要具体负责,共同做好选派党建指导员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兼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成为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表率。

(十八)建立完善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单位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切实支持党建指导员的工作,关心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生活。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教育引导业主重视并配合党建指导员开展工作。要把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作为专项任务来抓,由专人负责。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机构。

(十九)加强对党建工作指导员的督查考核,运用好督查考核结果。在督查与考核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群众和业主的反映,注重公论。所形成的文字材料要反馈给党建工作指导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二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各地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大胆实践与探索,创造、积累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好办法、好经验。要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向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 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九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十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协议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十三条 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十五条 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十六条 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第十七条 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二十二条 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第二十五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第二十六条 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第二十八条 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

第三十一条 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第三十二条 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三十五条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约核准手续。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

第五章 外债监管 和利率风险。

第三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第三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和资产。

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第四十二条 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第四十三条 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

境内。

第四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第四十五条 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外债动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外债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六章 附则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第五十条 外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21日 汇发[2005]74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7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境内企业合理、有序地利用外资,完善外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180天(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纳入外债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领取《外债签约情况表》。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延期付款,银行应凭《外债签约情况表》和相关进口项下付汇单据办理进口项下支付,其对外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外债签约情况表》登记的本金和利息。

外汇局在为企业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时,应审核其延期付款余额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延期付款额度。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延期付款额度由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企业上进口付汇总额的10%进行核定;大型成套设备、长期供货合同等存在特殊需要的进口贸易信贷,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额度,由所在地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按另行核定延期付款额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按照上述规定已办理外债登记的延期付款,不再要求按《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的内容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银行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延期付款项下付息明细表》(见附表1)。(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

二、规范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借用外债并在外汇局办理了外债登记的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还本付息核准手续。

(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三)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四)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全部计为风险资产。

外汇局在受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债登记、外债结汇申请时,应严格审核此类公司提供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数据,并计算风险资产占净资产的倍数。对超出上述规定的,不予办理外债登记,也不予办理结汇。

上述企业在办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借款时,如发生境外担保履约,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债控制规模。

三、境内注册的跨国公司进行资金集中运营的,其吸收的境外关联公司资金如在岸使用,应纳入外债管理。

四、规范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

(一)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境内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时,如接受了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通知发布时尚未到期或需要展期的担保,以下简称境外担保),境内金融机构应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被担保人今后不再逐笔办理或有债务登记。

(二)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接受境外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债务人须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企业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担保履约额(按债务人实际对外负债余额计算)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

(三)本通知施行前签订的境外担保项下贷款,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规定的当事人和担保标的范围的,债务人可以在担保履约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这部分履约额不计入该债务人的“投注差”。

(四)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

六、各级外汇局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分析辖内外债的变化,并注意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境内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对外还本付息时,须先到外汇局办理补登记手续。外汇局为其办理外债补登记手续后进行处罚。银行和企业违反外债管理规定行为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文件中有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7.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条

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和计划控制原则。按制定资金预算、分月制定资金收支计划,日常经营活动中,按计划均衡控制资金收支,资金支出不得超过财务支出总计划额度。

第二条

资金收支坚持统一平衡和分级授权审批原则。公司所有的资金收支计划,必须由公司经理主持召开的资金计划平衡会讨论决定,执行过程中,坚持层层稽核和签批,做到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三条

严格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类资金收入必须及时解缴财务入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以收抵支或坐支现金,负责收款和付款的单位必须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纳入公司资金管理流程。

第四条

坚持资金收支平衡原则。以当期资金收入安排资金支出,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现状,做好资金的平衡和筹划工作,确保资金链的衔接。

第五条

实行资金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各归口单位对本部门负责的收、支款项及占用资金的成本、效益、效率等负责。

1、业务部对应收账款收取的及时性负责,对因回款滞后,影响公司资金周转承担责任。

2、承办付款单位(付款提报经办单位),对所支付款项的后续管理负责,对审核不严付丢款项,或超过应支付额度支付的款项,必须及时追回,对无法追回的款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单位主管和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财务部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审核把关不严、控制资金成本不力承担责任。第二章

资金收入和支付范围 第六条

资金收支范围

1.公司的资金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代理记账、报税、代办营业执照)、其他业务收入等。

2.公司的资金支出包括:支付的业务款、支付的工资、保险费及各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支出。

第七条

货币资金支付范围。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货币资金支付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

1、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银行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1000元以下)等;

2.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范围:业务费用、各类物资、设备采购货款、劳务款、财务费用支出及其他支出等。其中银行利息、工资、各项保险、业务活动费、其他零星支出等必须由银行存款支付。

第三章

资金预算和计划

第八条

资金预算由各人员根据公司总经营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分解后提报,财务部汇总各部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公司资金收支总预算,报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月度资金计划,依据资金预算进行合理分解后,确定月度控制目标,结合当月经营实际情况、现有可用资金额度,并考虑当月还款和融资计划等因素编制。

第九条

财务部每月8日前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各部门每月5日前以明细表的形式提报当月资金收支计划,部门计划由本部门指定的经办人编制,单位主管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送财务部审核汇总。

1、业务部门根据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期编制收款计划;

2、相关部门经办的各项劳务费支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和劳务实际完成情况编制付款计划;

3、相关单位(或部门)经管的各类物资、设备采购,根据月度经营计划编制采购计划,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编制付款计划。

4、财务部根据各业务单位报送的资金计划,审核、汇总,结合公司资金现状、利息支付、收款等因素,编制全公司财务资金收支计划。

第十条

财务部对月度资金计划审核和汇总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经理审核,资金收支计划由公司经理主持召开的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根据公司经理签批意见,作为当月资金控制目标,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资金支付控制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未经授权审批或审批程序不完整,财务部不得支付任何资金。各用款单位根据本部门月度资金支出计划总额编制详细的资金支出进度控制表,编制并提报《申请付款报告》。付款单位提报的《申请付款报告》,应详细列示付款项目和内容。《申请付款报告》由各部门指定的经办人员编制并提报、部门主管、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

付款审核程序:

1、各业务部门主管和公司分管领导对《申请付款报告》审核签批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转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会计人员分工安排审核,会计业务审核的内容主要有:付款条件是否具备,如合同付款期、挂账期限、账面金额、预付款的合同规定额度等。会计人员对付款条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务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门主管对会计业务审计进行复核,并对申请付款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款项支付是否合理等,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最后报公司经理审核并签署是否付款的最终意见。

2、审批流程完成后,根据公司经理的批复,财务部执行付款。财务部安排向客户支付款项时,业务部门经办人,必须向收款的客户索取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证明,财务取得收款证明后支付款项。

3、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临时急需支付的计划外资金,用款单位提报《申请付款报告》,分别由单位主管、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转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安排付款,财务部核实后,根据当期资金状况控制支付。

4、每月必支的各类款项,如上交税金、保险费、银行利息等,财务部纳入月度资金支付计划控制支付。

5、工资及各项保险,由综合部根据考核结果计算编制工资汇总表,部门主管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公司经理审批签字后,转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安排付款,财务部核实后,根据资金状况控制支付。

6、各类报销结算付款,如差旅费、探亲费、业务活动费、办公费、其他临时零星购物等,需要由财务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后报销并付款的事项,报销人应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填制并粘贴原始凭证报销单,按公司《报销结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经公司经理批复后,转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安排原始凭证的审核和付款,财务部会计人员,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控制标准和额度审核合格后,予以报销并付款。

7、公司对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零星小额度(5000元以下)退款,如因其他暂收外单位或个人款项等,业务部门提报退款报告,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部核算人员按实际挂账情况审核后并在报告上签署意见,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批复是否退款,超过规定额度或特殊事项的退款,必须经公司经理批复是否退款。

8、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只签姓名不签署意见的签批视为无效签批,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批准的资金支付或审批程序不完整,财务核算人员有权拒绝支付。财务核算人员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完整的《申请付款报告》批准额度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凡超出审批额度及审批程序不完整而支付资金的,对责任人按违纪处理。

9、每月财务部要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超计划额度的收、支款项进行详细说明,在经理办公会或在月度经济活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10、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司经理签字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和签批完整的《申请付款报告》,财务部要作为会计档案装订到每月的会计凭证中备查。第十三条

因公借款审核程序:

公司员工出差、工伤外出就医、预付的车辆保险费等支出款项,需要先借款后报销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各项借款必须提报《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使用天数等。由单位主管审核签字、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公司经理审核签字批复,转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安排借款,财务部核实后支付。

大额现金借款(5000元以上),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现。

2、公司内部借款,必须专款专用,禁止公款私存,挪用公款按违纪违法处理。

前次借款未还清前,不允许第二次借款,借款时间到期必须及时报销结算,逾期不报销者,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回。

备用金借款,每三个月清理一次,前清后借。

第五章

则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银企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人民银行加强会计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银企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对账机制,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企对账是指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对客户的存贷款账户,按月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并由客户将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三条

银企对账实行“工作岗位相对独立,对账人员相对分离,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账户”的原则。

工作岗位相对独立是指县支行营业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对账人员负责银企对账工作;对账人员相对分离是指专(兼)职对账人员严格实行与经办人员相对分离;多种方式并存是指采取邮寄对账,面对面对账等多种对账方式;突出重点账户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第二章

对账内容

第四条

银企对账工作分为余额对账单对账和分户账对账。余额对账单对账是指定期向客户发出并收回“余额对账单”,落实对账情况;分户账对账是指向客户发出满页分户账和按企业的需要发出未满页分户账对账单,用于客户随时勾对账务,掌握未达款项。

第五条

银企对账范围包括客户贷款账户、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它存款账户。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会计出纳部应至少指定一名人员负责银企对账相关工作。第七条

9.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为加强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局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聘用主体。根据工作需要,由聘用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并填写人员信息登记表,经局长办公会议研定后,确定聘用的有关事宜。

2、归口聘用,双重管理。凡聘用人员一律由人事教育科聘用、备案、签定聘用合同。对其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进行管理,实行按月考核。于下月初将上月考核情况报人事教育科审核、作出工资表,由局长签批后局办公室财务统一发放。

3、工资待遇。原则与本人资质挂钩,区别对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按月付酬。

4、总量控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聘请人员数要与工作量相适应,严禁超计划、超范围聘请人员。

(二)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应不超过50周岁,女的年龄应

不超过45周岁;有特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5、聘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局风局制,遵守审计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机关形象;

6、聘用人员的资质条件。聘用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工作经验,非业务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工作经验;

7、建立与业务岗位相适应的人才库。

(三)薪酬方式

1、受聘人员一律交押金2000元,由局办公室财务统一管理。待本人聘用期满或解聘时,经考核后再予退还。

2、实行固定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所有聘用人员的固定工资均包含本人的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保险。具体标准为: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工作经验者月工资900元、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工作经验者月工资800元、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工作经验者月工资700元;高级工月工资800元、中级工月工资700元、初级工月工资600元。绩效工资具体标准为:专业技术人员每月最高500元;工勤人员每月最高200元。其他人员月工资400元,不实行绩效工资。

(四)聘用的时限

每期签定劳动合同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将依据考核、工作绩效、工作需要等,商洽合同事宜。

(五)聘用人员责任

1、受聘人员必须接受局的领导和管理;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并一律解除聘用关系:

(1)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2)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4)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5)拒绝接受审计机关领导和监督的;

(6)未经同意擅自出车的、酒后驾驶的、行车过程中出现碰撞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等;

(7)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10.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 篇十

长春市第一零六中学 张英娇 2013.3.25 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学习心得

教师是课程改革主力军。教师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课改成败。只有创新意识、敢想敢创造的教师,才会培养出有创造性的学生;只有个性的教师,才会培养出有个性的学生。因此,建设教师队伍、完善教师队伍,发展机制,是提高每一位教师综合素质关键。

我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后,深得启发,我想就其中的“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来谈谈心得体会:

一、建设教师队伍要构建合理评价机制

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能体会到,课改也得到大家广泛支持。但在学校里,在新闻媒体中也屡屡看到,学校加班、加点,学生作业负担过重,体罚学生等违规现象。造成这些现象原因有多种,但其中重要原因还是“升学率”是学校一切工作指挥棒。考试成绩还是评价教师好坏重要指标。教学任务繁重,升学压力过大,工作超负荷运转,是当前许多中小学教师真实生存状态。爱因斯坦曾指出:“负担过重必然肤浅”教师通过培训和学习,接受了新理论。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压力太大,教师往往不敢运用创造性的教学思想、方法去教学。建设教师队伍,要对教师工作构建合理评价机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改变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功能。”评价是改进教育教学的动力和源泉。目标是为了促进教师工作。评价是为教育教学服务,其目的在于提高教育教学效果。要充分发挥评价功能,不要把评价当做筛选与甄别的工具,要把评价功能转向为导向、激励等功能。评价应处处体现以人为本,思想要关注个体处境和需要尊重和体现个体差异,激发个体和主体精神,以促进每个个体,最大可能地实现其自身价值,要逐步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为辅。

二、建设教师队伍要建立形式多样的培训、学习机制。

作为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师,要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必须更新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新课程一起成长,以适应新课程对每一位教师的要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终身学习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体魄和良好心理素质,养成健康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一代新人。”这些,学生应具备素质,教师首先要具备。然后才能教得好学生。教师“一次教育终身受用”,单一性思维已落后于时代。以教师为中心,“师道尊严”,思想必须扬弃。教师在教育改革中要建立形式多样的培训、学习机制。建设教师队伍要针对教师工作特殊性,建立形式多样,培训学习机制,学校要以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契机,全面提高教师综合素质,要利用各种讲座、学习班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落实《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实施意见》。提高认识,明确新课程观念。把握新教材特点,立足课堂,积极探索新教学方法,推动教学改革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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