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2024-12-14

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共8篇)

1.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篇一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总 则

管理机构和职责 基本规定 业务处理 特殊业务处理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存款联名账户(以下简称“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7号令)、《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第285号令)、《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办法》(建总发[2007]21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名账户是指由2至5名个人客户,为实现个人存款多人共同管理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客户是联名账户的联名人;为满足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等的监管和银行业务管理的需要,由所有联名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联名账户牵头人作为联名账户申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总行职责:

(一)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为联名账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全行联名账户的业务管理,拟定联名账户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联名账户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

3.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组织实施和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业务推广和营销宣传活动;

4.负责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5.负责组织全行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检查和指导工作; 6.负责联名账户业务通过95533电话银行的相关业务处理、咨询和投诉处理的管理;7.负责向监管部门报告(备)联名账户业务。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负责联名账户的相关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优化工作。

(五)营运管理部负责联名账户的参数维护、资金清算和错账处理等工作。

(六)电子银行部负责联名账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交易和服务的管理。

(七)法律合规部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审查。

第五条 一级分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行有关业务规定,结合业务需要,制定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操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的培训、指导、检查及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的推广、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发卡标识码和机构码的维护管理,以及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联名账户业务的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等工作,并协助总行拓展联名账户业务功能,提出功能优化需求。

(六)负责辖区内联名账户业务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联名账户严格遵循实名制规定,以龙卡通为账户介质,卡号编排规则执行龙卡通的相关规定;该卡由总行统一管理和设计。

第七条

联名账户按照账户管理形式分为亲情联名账户(以下简称“亲情账户”)和共管联名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

(一)亲情账户按联名人人数对应提供账户介质(以下简称“亲情卡”),账户所有人中的任一联名人均可以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相关业务。

(二)共管账户只提供一个账户介质(以下简称“共管卡”)、按照联名人分别设立账户交易密码。共管账户的取款业务只能由全体联名人凭各自密码共同在柜面办理,不支持签约、代收代付业务。

(三)联名账户除具有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外,亲情账户还具有境外交易和自助交易等功能。

第八条 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对于联名账户内资金变动和使用所产生的债务,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论该资金变动或使用是某个联名人单独做出或全部联名人共同做出的。

第九条 联名账户牵头人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销户除外)。第十条 联名账户的人民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交易如未指明,将默认为对个人结算账户的操作。联名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建设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所得税。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建设银行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第十一条

银行对联名账户收取相关费用,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按照建设银行公示标准执行。对于同一联名账户签发多个交易介质的,按照交易介质个数对应收取工本费, 联名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按账户收取。

第十二条 联名账户开立和增加联名人均需全部联名人到场。联名账户删减联名人(牵头人除外)可由联名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到银行办理,删减联名人不影响其他联名人对联名账户的使用。其中,共管账户联名人删减时,需牵头人和被删减人一同办理。

第十三条 联名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办理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时,应遵循银行卡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联名账户开户

(一)联名账户申请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共同办理联名账户开户手续。

(二)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须共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见附件1,下同)、签署《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开立协议》(见附件2,下同),约定联名账户联名人人数、联名账户种类、联名账户牵头人等事项。

(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凭证装订保管,另一份交客户保存。

第十五条 联名账户存款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亲情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共管账户联名人持共管卡(或凭卡号)可在网点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六条

联名账户取款

(一)亲情账户任一联名人持亲情卡在网点、自助渠道、网上银行等渠道使用,由客户输入自己所持有的亲情卡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相应交易业务。

(二)共管账户全体联名人持共管卡在网点刷卡办理,联名人依次输入本人密码,系统校验无误后,办理支取业务;对于大额支取的应核验牵头人的身份证件;因特殊情况,共管账户的联名人不能前来网点办理的,该联名人的代理人或合法继承人可凭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书或人民法院的继承权证明或裁决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与其他共管联名人一同申请办理支取业务;对于申请继承且不知道密码的,应先进行密码挂失,再办理支取业务。

第十七条

联名账户销户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亲情卡在同一发卡机构任意网点申请办理销卡业务,银行收回已发出的亲情卡;亲情账户的销户,必须在所有联名人销卡后,才能由账户牵头人进行联名账户的销户。

(二)共管账户在结清的前提下,可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共管卡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销户业务。

第五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增加联名人

原联名账户所有联名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新增联名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同到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重新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第十九条

删减联名人

由需删减的联名人本人持亲情卡或共管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同一发卡机构内任意网点办理,共管账户还需牵头人一同到场办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申请书》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协议书》,且不能代办,办理时需核验删减申请人密码,共管账户还要核验牵头人密码。亲情账户删减联名人时需对被删减联名人办理销卡手续。

第二十条 联名账户挂失

(一)亲情账户联名人只能对本人的亲情卡(包括密码)提出挂失申请;除被挂失的亲情卡外,其他亲情卡可以正常使用。

(二)共管卡的挂失补发由牵头人办理;挂失密码的重置需由被挂失密码的原保管联名人本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名账户密码修改

亲情账户联名人可以在网点、自助渠道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共管账户联名人只能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共管卡在网点修改本人保管的密码。

第二十二条 联名账户查询

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情卡或共管卡(或凭卡号)、交易密码到营业网点查询账户资料;亲情帐户联名人还可通过自助渠道、网银、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联名账户冻结和解冻(含部分冻结)对于联名账户任一联名人发生司法查询、冻结及扣划时,银行支持联名账户全额查询、全额及部分冻结和扣划;如因联名账户联名人中一人或多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导致有权机关要求建设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联名账户款项的,其他联名人不能因此向建设银行主张任何权利,且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四条 联名账户换卡

联名账户卡因损坏而不能正常使用时,可以到网点申请换发新卡。

亲情卡换卡时,原联名账户签约关系、密码以及账务等自动转移到新的联名账户上。非系统自动变更签约的,需重新办理签约。

共管可换卡时,需由牵头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特殊业务申请书及损坏的共管卡,申请换发新卡。

第二十五条 亲情账户联名人均可申请开立联名账户的个人存款证明,银行向任一联名人对某笔资金开立个人存款证明以后,其他联名人不能再次对该笔资金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具体业务处理遵循储蓄存款业务个人存款证明相关规定。共管账户不受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

第二十六条 亲情账户联名人可申请本人名下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共管账户不支持定期存款的挂入、挂出。联名账户不支持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亲情账户办理应急处理时比照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龙卡储蓄卡异地交易异常情况应急处理操作规程》(建总发〔2001〕159号)的有关规定;共管账户不提供应急取现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同业存款协议书 篇二

甲方:银行XX分行

乙方:中国农业XX银行XX市分行营业部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诚信、互利、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同业存款协议。

一、特别承诺:

1、甲方同意将一定的人民币资金定期存入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专户或甲方指定帐户中。

2、乙方承诺按照双方已签署的《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约定,委托甲方代付资金流额度不低于甲方在乙方的同业存款的3倍。

二、同业存款金额及存期

1、同业存款额度:以甲方实际存入乙方专户或指定帐户的实存金额为准。

2、同业存款存期:定期存款3个月。存款到期如续存,仍以3个月为期,金额以续存日的余额为准。

三、同业存款利率:

1、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存入乙方的人民币资金按乙方上级行---中国农业XX银行总行规定的同业存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如遇提前支取,则执行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

2、如在合同期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同业存款利率及调整方式。

四、同业存款凭证:

1、在甲方资金到达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专户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自到达之日起定期3个月,不另开具同业存款凭证。

2、甲方须在乙方预留相关印鉴,以便资金的支取。

五、计结息方式和本金及利息的支取方式

1、乙方同意对甲方存放的资金自到帐日起计息,计结息方式:存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双方在存款证实书中约定的年利率/360,本金和利息到期日一次结清。如需提前支取,须在支取前七天告知乙方。

2、同业存款到期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本合同及相关划款凭证,乙方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资料进行审查。

3、在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以及甲方预留印鉴审查无误后,乙方应为甲方全额支取本金及利息,并以转帐方式 划入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并协助办理销户等有关手续。如到期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还本付息,顺延期间仍按原合同利率计息不变。

六、挂失处理

甲方的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本行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受理后,挂失生效。

七、违约处理

1、乙方保证到期支付本金和存款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乙方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2、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的变化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无须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八、保密责任

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存款利率、金额等有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对外披露的除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十、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同业存款本息完毕日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3.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篇三

文/彭武荣

随着同业存款利率的放开,从资金往来形式上说,同业存款与同业拆借区别不大,特别是对一年期以内资金往来无法区分。由于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在限额、用途、条件、期限、交易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部分基层金融机构为了规避同业拆借的制度约束,把互相之间资金余缺调剂采取同业存款性质来办理,存在同业拆借存款化现象。

同业拆借存款化的表现

准确来说,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为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的短期人民币资金融通行为, 是银行的流动性资金面临短缺时,向同业银行借入短期款项并支付利息的行为。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同业存款”定义是:“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金融机构之间在其它银行保持存款的目的,是为了便于银行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2005年随着同业存款利率的放开,各金融机构为了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大力推行同业存款业务,同业存款规模逐步扩大,各行办理同业存款的目的也不再局限于代理结算所需,对存出行来说,更多的是为了获取收益;对存入行来说,则是为了增加信贷资金来源,扩大信贷规模。目前各基层金融机构大部分办理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同业存款,从实质上应视同场外同业拆借业务。“同业拆借存款化”现象使得金融机构的拆借行为借以“同业存款”名义,由明转暗避开了人民银行关于“同业拆借”市场的有效监督。个别机构高额的“同业存款”与“清算资金”功能毫无关联,“同业存款”已取代传统的“同业拆借”成为基层金融机构另一融资渠道。如张家界市近几年各金融机构都没有同业拆借业务发生,但同业存款业务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之间资金往来频繁。据调查所知,该市农业发展银行2006年的同业存款业务比2007年增长了816.7%,与之往来的都是辖内农村信用社。从办理的期限看,都是一年以内,应属于同业拆借业务管理范围,但从会计处理角度,将其纳入同业存款处理。“同业拆借存款化”一方面逃避了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业务的监管,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区域间流动性泛滥。

成因

首先,同业存款利率的放开,使得基层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和同业拆借业务存在交叉对同业存款利率的规定,在2003年12月21日前,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一直按照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执行,没有浮动空间;之后规定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执行的是银发【2005】61号文件,即: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而同业拆借的利率也是由借贷双方参考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市场利率,即SHIBOR协商确定。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机构来说,没有了对资金价格的约束,采取哪个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就没有多大意义。对同业存款利率的放开,直接导致了同业拆借存款化现象的发生。

其次,同业拆借存款化,可以逃避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业务的监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行为进行检查,对同业拆借业务的限额、用途、条件、期限、交易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新旧《商业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文件中都有类似规定,即:《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在2007年8月6日以前,同业拆借的最长期限是四个月,之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确定一年之内的叫拆借。而对同业存款用途没有特别的限制,最长期限为三年以上。为了规避同业拆借的制度约束和人民银行监管,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更愿意采

取同业存款性质来办理。通过调查发现,农村信用社存入当地商业银行的资金除了部分是为了代理结算外,大部分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如该市的农村信用社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将部分资金存入商业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不可否认,同业存款一部分资金往来,主要是方便各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但不排除同业拆借性质的资金往来,增加存入行的资金来源,扩大了信贷规模。加之新实施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人民银行基层行实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检查权进行了上收,作为基层行更不能对同业拆借业务实施有效的监管。

最后,金融市场主体缺位,制约了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

从目前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成员来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都没有参加交易,资金余缺通过系统内调剂,农村信用社参加交易的比例不大。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更少,张家界市还没有一家金融机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同业拆借业务的开展。虽然辖区农村信用社开展了场外资金拆借电子备案业务,但由于备案系统的局限性和各社对同业拆借业务认知能力的欠缺,农村信用社在资金富裕的情况下,则更多的采取存放同业,不是用于代理结算,而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在资金不足时,采取向省联社借款或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支持。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资金调配权,都不能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因此,在辖内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很难区分同业存款和同业拆借性质。

措施与建议

首先,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场外“同业拆借”业务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协定存款等利率都已放开,因此应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场外“同业拆借”业务,从会计核算角度进一步区分同业存款(即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即同业拆放和拆放同业)核算范围,尽快出台政策对场外资金往来行为进行规范。

其次,进一步扩大基层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金往来的检查权

因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基层人民银行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的检查权上收,如基层人民银行需要对某一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行为进行检查,需报省一级中心支行批准方能开展。而能否对场外资金交易行为进行检查没有明确的规定,且金融机构为了逃避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业务的监管,对场外资金往来大都采取同业存款业务办理,而人民银行没有对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合规性检查权。为控制区域间资金流动,抑制信贷规模扩张,建议对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一年以内同业存款统一纳入同业拆借监管范围,报人民银行备案,扩大基层人民银行检查权,进一步规范同业拆借业务。

最后,尽快促使基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扩大融资渠道

商业银行上级行适当下放资金管理权,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无论是提供资金,还是拆入资金,成本低,收入稳,时间快捷。农村信用社既要落实好全年的资金营运规划,又要创造利润最大化, 参加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是农村信用社以后科学运用资金的可行之路。

4.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篇四

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

(一)概述

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

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相关法律依据

1、基本法律层面。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划拨”的一点零星规定。

2、一般法律层面

(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说是为国家机关查冻扣银行存款的权限定下了基调,请注意红色加粗字体的细微区别,此后关于查冻扣的其他法律或者法规都是在这两条授权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订立的。

(2)其他还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监狱法》、《反洗钱法》、《税收征管法》、《证券法》等就各职能部门的权限分别作出了规定,这里不再粘贴,下文论述需要时再行援引。

3、规范性文件层面

(1)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2)1999年4月22日[银发(1999)1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3)2000年9月4日[法发(2000)2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4)2002年1月15日[银发(2002)1号]《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6)当然,上述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等下位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三大诉讼法基础上制定的司法解释也不应排除。

二、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实务操作

(一)存款查冻划行为的法定权限

前面已经讲到,确定查冻扣权力及权限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博主统计的各机关的权限如下(本来想做一个表,但博客界面可能不支持格式):有权查询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监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审计、证监会;有权冻结单位有公安、检察院、法院、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海关、税务;有权扣划单位则很少了,仅有法院、海关、税务。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根据权限的完整程度进行分类统计:

1、具有完整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权力的部门

(l)法院。公、检、法部门在查、冻、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由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并非裁判者(司法机关),因此仅有查询、冻结权限,而没有扣划权,这其实也跟公、检、法的职能定位密切相关。

(2)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收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第三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税务机关是帮国家收账的,要是没有一杆到底的权限,办事效率肯定大打折扣,国家的花销没有着落岂不成了大事?理解!

(3)海关。《海关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第六十一条规定:“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很有意思的是,在冻结的概念上,《海关法》的用词是“暂停支付存款”,真是别出一格的啰嗦。《海关法》地三十七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另外,《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关……可以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存款帐户。”《海关稽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只能规定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没穿帮!

2、只有查询和冻结存款权力的部门

这些部门分别是:公安、检察、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侦查局。《刑事诉讼法》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权力也限定了;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赋予了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在进行刑事侦查时,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海关法》在2000年修改后,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海关走私侦查局同公安机关相同的权力。《海关法》第四条规定:“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3、只具查询存款权力的部门

(1)监察部门。《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看来,监察机关也只能搞搞尽职调查。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2)审计机关。《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这里没有明确使用查询存款一词,看来还真是搞尽职调查。稍后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由于该《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同样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查询单位存款的立法层级规定。另外,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审法发[1999]35号)的规定,军队审计机关也可以查询单位存款。

(3)中国证监会。《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 另外,证监会对期货交易的有关行为需要时,也可查询单位存款。在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4)财政部门。《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这里的“有关情况”是否包括银行存款,没有明确说明。虽然后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但仍然未明确。另外,《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5)银监会。《反洗钱法》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呵呵,这里面有临时冻结权,归入第三类可能有点不合适了。(6)个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这样,职工就可以以个人名义查询本单位在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开个人查询非本人存款之先河。

4、丧失或部分查冻扣权力的机关

(1)工商机关。国务院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无权规定存款的冻结,所以这一规定废了。同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实行细则》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规定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所以这一规定也是无效的。但是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此,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也承认了工商机关查询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的规定,工商机关有六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的权力,这也算是冻结吧?(2)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实施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些行政规章规定,人民银行可以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可以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 的存款,上述两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也丧失了对存款的冻结和扣划权力。但对于人民银行是否有权查询银行存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没有对人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人民银行无权查询存款。有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及《商业银行法》第62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由此认为人民银行有权查询银行存款。其实,人民银行履行的是对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的数量、种类、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的检查,此时查询存款的行为不同于司法、行政机关为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而采取的查询措施,而是对银行经营行为的检查。

5、一些权限不明的部门

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概括性规定,操作起来难以把握,比如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及其它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这里的“银行资料”是否包括银行存款也无从理解。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承认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

(二)不能冻结、扣划的存款及特殊情况

1、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9年9月11日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可能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才是。

2、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3、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

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

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4、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险基金,这个弱势群体的救命钱、养老钱。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6、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

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9号)第一条:“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第二条:“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

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7、出口退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三)银行职员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1、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手续:

(1)查询:工作证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团县级以上机关签发);

(2)冻结:工作证件+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冻结存款裁(决)定书;(3)扣划:工作证件+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决定书。

2、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

(1)“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金额应当是确定的。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3、金融机构应当登记的内容:(1)有权机关名称;

(2)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3)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

(4)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5)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6)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7)查询结果;

(8)其他自行确定的内容。

查询、冻结和扣划登记表应有有权机关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4、细节规定

(1)查询:限于存款资料,可以抄录、复制、照相,但不能带走原件;

(2)冻结:最长6个月[计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计入],可续冻、续冻日期同冻结,重复冻结的不予协助并说明情况,出现错误并作出通知时才可解冻,被冻结人有异议需向有权机关提出。

(3)扣划:划入有权机关指定帐户,要求提取现金的不予协助。

三、对银行的具体要求及法律责任

(一)对金融机构协助工作的具体要求:

1、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个人接待协助;

3、接到协助要求后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4、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存款;

5、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6、建立健全内控和登记制度,加强查询、冻结和扣划管理;

(二)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的法律责任

1、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仍然收贷收息的,在退回款项的同时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2、拒不协助的,按照妨害诉讼处理,“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3、拒不协助或者向存款人通风报信致使款项被转移的,金融机构应在转移款项的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4、拒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篇五

西乡农村合作银行:

根据西合银发[2011]91号【转发陕西银监局关于开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公存款账户风险排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城东支行对辖内8个网点的对公存款账户再次进行了彻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对公存款风险检查工作扎实开展。

根据文件要求,城东支行将存款风险滚动检查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结合当前全行开展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为了确保城东支行对公存款账户风险排查工作认真扎实开展进行,防范欺诈、盗窃和挪用客户存款案件发生,根据总部对该项工作开展要求,城东支行成立了对公存款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支行行长张银家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行长蒲义军同志担任,成员由支行主办会计谭文霞、各分理处主任组成,并确定支行主办会计谭文霞同志为对公存款账户风险排查的具体检查人,具体负责实施对公存款排查工作。要求各分理处(部)成立分理处主任为组长,会计、出纳为成员的对公存款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分理处会计负责本分理处(部)的对公存款风险排查自查工作,从2011年5月4日至2011年 1 5月11日开展自查工作,并要求自查面达到100%,在自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和疑点要及时上报,支行根据各分理处(部)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坚持“一查到底”原则,确保对公存款风险排查工作扎实开展。

二、检查基本情况。

(一)、对公存款账户基本情况的检查。截止2011年5月10日全辖8个网点单位结算账户为118个:其中基本账户60户、一般账户为2户、专用账户为54户,临时存款账户为2户;有8户为备案类结算账户,2户为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未报人民银行进行报批外,其余108户单位结算帐户全部报人民银行进行了审批,118户对公存款账户中有47户为财政性存款账户;所有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资料齐全,并能一户一册专夹保管,并建立了账户资料目录卡;账户管理均能按《人民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制度》进行操作,无违规操作行为。

(二)、开销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在我支行辖内网点单位结算帐户开立时,我们认真遵循“了解客户”原则,所有开户资料收集齐全,对所收集的资料、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联网核查,确保相关公民身份信息真实,无内部员工代理客户开立账户、无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客户开立账户,不存在乱开户等现象。

(三)、对公存款管理检查。截止2011年5月10日全辖8个网点对公存款余额达1372.49万元,其中:财政性存款余额为186.15万元。在具体检查工作中,我们遵循了“三 2 优先”原则,即财政性存款优先检查的原则、对公存款异常变动优先检查的原则、重点账户存款变动优先检查的原则,对2011年1月至4月份对公单位账户的资金划转进行了重点检查,检查中未发现违规现象。

(四)对账制度及结算账户管理情况的检查。本次检查我支行重点对单位印鉴卡、支票户管理以及单位结算账户对账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经查:全辖共有单位结算帐户118户,均能坚持按月对账,对账单收回率达100%,符合规定要求,在对账过程中我们能坚持记账与对账分离,杜绝风险隐患,所收回对账单印章、要素齐全,余额核对均相符一致,未发现内外帐不符问题;在结算账户管理方面认真坚持执行支付结算原则,“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原则”,未发现不按规定进账、垫支、延压票据等问题,临柜人员能认真坚持执行折角验印规定。

(五)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根据检查内容要求,对大额对公存款账户异常存款和异常账户进行检查,经查:各机构均能按大额数据报告制度规定要求,坚持按天上报,按月上报反洗钱月报表,未发现有其它异常现象,本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对公单位结算账户共查大额交易3笔,金额72.35万元,可疑交易4笔228.25万元,从反洗钱管理系统甄别、反馈信息来看,没有异常现象。

三、存在的问题。

1、单位结算账户未能按时、及时进行年检。单位结算账户管理相对来说管理较好,但是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目前只能 3 通过手工年检的方式进行,无法进行系统操作年检,部分机构对单位结算帐户年检工作没有高度重视,没有及时加强与开户单位的联系,致使目前单位结算账户年检率不高。

2、此次对公存款账户风险排查结合当前全行开展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过程中,部分开户单位的开户有关证明文件及证照已过期或未年检,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开户单位不能及时的提供有效地的证明文件及证照,相关网点的经办人也对此不予重视,不加强对开户的督促和联系,只是在单位结算账户年检表上加盖年检章,敷衍了事。

3、部分临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不够重视,反洗钱知识掌握不够,特别是对公存款账户的大额可疑交易活动难以有效识别。在实际反洗钱工作中,没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对单位存款账户的资金往来,也只是进行机械的单纯性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对可疑交易活动难以有效识别,不能及时发现。

四、后期改进措施。

1、继续加强临柜人员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销户制度》、《反洗钱法》、《对账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杜绝在存款业务操作中违规行为发生,防范金融案件和洗钱案件在辖内发生。

2、把对公存款风险排查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坚持开展,杜绝盗用、挪用客户资金案件发生。要求各机构对对公存款风险排查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高度重视,坚持对 4 公存款检查的“三优先”原则,找出操作漏洞、存在的隐患,及时上报与纠改。

3、加强单位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力度,按时完成单位结算帐户的年检工作。对客户提交的帐户开立、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真审查,规范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遏制违规帐户开立,防止反洗钱等违法行为发生,促进廉政建设和和谐社会建立。

4、加强临柜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能力。经常性地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学习,系统了解反洗钱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提升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熟练掌握各种反洗钱法则的具体要求,建立和严格执行大额和异常支付交易监测报告制度,特别是对对公存款大额现金支付进行台账详细登记,加大反洗钱监控力度,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一个有力保证。

6.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篇六

存款账户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风险评级的程序是__。

A.制定监管措施→收集评级信息→分析评级信息→得出评级结果→整理评级档案

B.收集评级信息→分析评级信息→得出评级结果→制定监管措施→整理评级档案

C.制定监管措施→整理评级档案→收集评级信息→分析评级信息→得出评级结果

D.整理评级档案→收集评级信息→制定监管措施→分析评级信息→得出评级结果

2、从客户等级来看,__客户范围相对较广,但服务种类相对较窄。A.理财顾问服务 B.财富管理业务 C.私人银行业务 D.理财业务

3、__是指受特定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文化和银行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而使信贷资产遭受损失的可能性。A.国别风险 B.区域风险 C.行业风险 D.社会风险

4、当征信服务中心认为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而向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时,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A.5 B.10 C.15 D.20

5、下列关于商用房贷款贷前调查的表述错误的是__。

A.贷前调查人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但不得打印查询结果

B.贷前调查人应通过借款申请人对所购商用房的了解程度判断其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C.贷前调查人应调查借款申请人购买或租赁商用房行为的真实性

D.贷前调查人要充分利用银行的共享信息,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与银行的历史往来

6、债务重组划分为三类:自主型、行政型和司法型债务重组。司法型重组主要是指__。A.完全由借款企业和债权银行协商决定

B.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对债务进行适当的调整

C.为了配合政府的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的债务调整

D.在法院主导下政府推动的对债务进行的适当调整

7、下面关于国民经济划分方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按产业划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B:按生命周期不同,可划分为朝阳产业和夕阳产业

C:按生产要素的密集程度不同,可划分为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资金)密集型产业、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等

D:按产生历史时期不同,可划分为物质生产部门、网络部门以及知识、服务生产部门

E:著作权

8、古代金融业发展的重大转折是______的出现。__ A.高利贷 B.汇兑业

C.货币保管业 D.银行业

9、下列关于马柯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该理论假定市场上的投资者都是风险偏好的

B.该理论认为,对市场上每个投资者,都存在一个可以用均值和方差表示其投资效用的均方效用函数

C.均值方差模型是目前投资理论和投资实践的主流方法

D.该理论认为,最佳投资组合应当是具有风险厌恶特征的投资者的无差异曲线和资产的有效边界线的交点

10、下列关于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提出的定量要求,表述不正确的是__。A.置信水平采用99%的双尾置信区间 B.持有期为10个营业日

C.市场风险要素价格的历史观测期至少为1年 D.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数据

11、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A.之前 B.半年之前 C.一年之前 D.两年之前

12、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首先__。A.评估客户的当前财务状况 B.了解客户的非财务信息 C.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 D.选择多样化投资工具

13、在法人客户评级模型中,RiskCalc模型__。A.不适用于非上市公司 B.运用Logit/Prohit回归技术预测客户的违约概率

C.核心在于把企业与银行的借贷关系视为期权买卖关系 D.核心是假设金融市场中的每个参与者都是风险中立者

14、个人保证贷款的特点不包括__。A.手续简便,办理时间短,环节少 B.办理费用比较高

C.整个贷款办理过程涉及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三方

D.出现风险时银行可直接向保证人扣收贷款,不需经过法律程序

15、质押与抵押最重要的区别为。A:抵押权可重复设置,质权不可

B:抵押权不转移标的占有,质权必须转移标的占有

C:抵押权人无保管标的义务,质权人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D:抵押权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质权标的是动产和财产权利 E:著作权

16、银行对抵押物的价值都要进行评估。抵押物的估价是评估抵押物的__。A.折旧后的价值 B.监管价值 C.账面价值 D.现值

17、一张5年期,票面利率10%,市场价格1000元,面值1000元的债券,到期收益率为__。A.10% B.11.5% C.12.5% D.13.5%

18、__是指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随市场利率或官方利率波动按约定时间和方法自动进行调整的贷款。A.固定利率贷款 B.分期偿还贷款 C.项目融资

D.浮动利率贷款

19、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失效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20、通常,流动资金贷款是__,固定资产贷款是__。A.短期贷款;周转贷款 B.长期贷款;周转贷款 C.短期贷款;长期贷款 D.长期贷款;长期贷款

21、代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类,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其主要操作风险点包括人员因素、外部事件、内部流程、系统缺陷。其中,销售时进行不恰当的广告和不真实宣传,错误和误导销售,属于__操作风险点。A.人员因素 B.外部事件 C.内部流程 D.系统缺陷

22、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下列不符合规定的是__。

A.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B.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超过规定金额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C.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账户项目下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D.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23、担保业务计入外汇敞口头寸的条件不包括()。A.以外币计值 B.可能被动使用 C.数额较大 D.不可撤销

24、在担保的问题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要重点考虑,一是法律方面,二是__方面。A.风险 B.政治 C.经济 D.收益

25、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要将贷前调查与信用风险分析结果形成。A:倾向性意见 B:综合性诊断结果 C:贷前调查报告 D:纪要文件 E:著作权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CAMELS评级,是国际通用的、系统评价银行机构整体财务实力和经营管理状况的一个方法体系。该方法体系包括六大要素评级和一个综合评级,也称骆驼评级。除了资产质量、管理和营利性之外,还包括__因素。A.负债比率 B.核心竞争力

C.市场风险敏感度 D.资本充足性 E.流动性

2、市场风险计量中,名义价值的意义体现在__。A.衡量交易方在该笔交易中的盈亏情况 B.作为初始价格

C.通过模型从理论上计算出金融资产的现值 D.为交易活动提供数据

E.从某种意义上讲,其理论价值超过市场价值和公允价值

3、下列属于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依据的凭证有__。A.存单 B.进账单 C.对账单 D.书面协议 E.存款合同

4、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__。A.信托目的 B.信托关系人

C.信托财产的范围

D.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金额 E.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

5、中国银行业协会设有的专业委员会包括__。A.法律工作委员会

B.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

C.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D.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6、下列属于银团贷款的目的的有__。A.分散贷款风险

B.增进各家银行对借款人的了解 C.提高对银行的保障

D.提升贷款银行的知名度 E.稳定市场货币流通量

7、银行在挑选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单位时,应当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__。A.税务登记证明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会计报表

D.企业资信等级

E.开发商的债权债务情况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__和__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升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A.存款 B.贷款 C.中间 D.零售

9、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叙述正确的是__。A.只能吸收社员存款 B.能够吸引公众存款 C.只能向社员发放贷款 D.可以购买金融债券

E.只能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10、竞争程度的大小受很多因素影响,其中最主要和最普遍的因素包括__。A.行业分散和行业集中 B.经营杠杆 C.产品差异 D.市场成长

E.退出市场的成本

11、在银行公司信贷营销活动中,__是目标市场确定的前提和基础。A.市场定位 B.市场细分 C.市场选择 D.市场营销

12、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产品前,应当先了解客户的__。A.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 B.财务状况 C.信用记录 D.收入来源

E.风险承受能力

13、下列属于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挑战的是__。A.对银行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影响会不断加大 B.银行风险管理难度会加大 C.会放大银行的风险事件

D.会减少银行的资本来源以及优质客户的流失

14、可以用来作为公司借款需求分析基础的有__。A.资产负债表 B.损益表

C.现金流量表

D.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E.财务报表附注

15、期货交易主要是以_________为保障,从而保证到期兑现。A.行业制度 B.法律制度 C.保证金制度 D.市场制度

16、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__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A.根据投资者要求决定是否计入 B.不计入 C.计入

D.根据商业银行规定决定是否计入

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用的监管措施有__。A.市场准入 B.非现场监管 C.现场检查 D.监管谈话

E.信息披露监管

18、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三个信用等级,其中不包括__。A.优秀 B.较好 C.一般 D.较差

19、银行可以对借款人采取终止提款措施的情况包括。A:挪用贷款

B:未按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

C: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使用贷款进行非法经营 D:其他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违约情况 E: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

20、按照保险合同所保护的内容划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A.医疗保险合同 B.人身保险合同 C.人寿保险合同 D.工伤保险合周

2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__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A.10% B.20% C.30% D.50%

22、下列各项有关贷款期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__。

A.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监管部门备案 B.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C.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监管部门决定

D.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23、关于金融衍生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A.包括远期、期货、期权等

B.属于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金融工具

C.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D.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2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诈骗银行贷款的是__。A.某企业以高利率向职工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B.某企业与银行协商,企业缩短还款期限,提前还款,从银行取得相对较低的利率

C.某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与银行协商延长还款期限 D.某企业将价值100万元的厂房抵押给银行获取了100万元贷款,此后,该企业先后两次将该厂房抵押给其他银行获取相同数额的贷款

25、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由__构成。A.再贷款利率 B.再贴现利率

C.存款准备金利率

7.金融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改善金融服务,确保我行资金运用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银行业及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惯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高业银行、国外代理行(以下统称代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金融同业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和分项额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分类授信、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分别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分类授信是指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性务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管理,并按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和业 1

务各类确定分类授信额度。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部门应实现职能明确,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 对与我行发生信用业务往来的金融同业,应分别确定其所在国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及对该外资商业银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和分类授信额度。未确定上述授信额度的,不得对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 评级与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金融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结合;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因对金融同业实行授信管理而忽视对我行内部业务操作风险及对分行授权的管理。

第七条 我行原则上将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以国际评级机的评级为准,主要采用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长期债务评级,其中穆迪Baa—以上《含》,标准普尔公司BBB以上《含》),且有业务需求的外资商业银行纳入授信范围。

第八条 我行通过分析单一金融同业机构的信用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最高风险限额,并

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一级法人授信,不对分支机构授信。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我行发生相关业务时,则占用其总行或总公司的额度。

第三章 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我行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由总行实行统一管理。授信

额度的审批、管理、监测、使用等各项工作,由授信额度审批机构、按月信管理机构、资信调查机构和授信执行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及规定权限进行。

第十条

授信审批机构实行分层权限管理。总行国际业务总经理、总行国际业务主管行长、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应权限内授信额度的审批。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为授信额度的最高审批机构。

第十一条 作为额度核定部门,总行国际业务部需密切注意在客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反馈的信息,以便在更新额度时综合考虑,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为授信管理机构;组织收集、分析和保管授信对象的有关信息资料;组织授信额度的实施、控制和监测;负责拟订授信方案并审批权限内授信额度;对超权限授信拟订具体方案,并按照相应权限报主管副院长行长或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查。

第十三条 使用授信额度的部门(包括总行相关业务部门

和境内分支机构)为授信执行机机构,负责根据业务需要提出授信需求,提交授信管理机构。授信执行机构应在授信管理机构、授信审批机构确定的授信对象及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授信业务,并按要求向授信管理机构反馈额度的执行情况。授信执行机构应认真悼念和了解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及资信变化等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授信管理机构。

第四章

国家(地区)最高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是根据一国(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的风险状况,以及我行控制作用风险的国别政策,所确定的对该国(地区)所有银行的整体授信控制限额。

第十五条 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应考虑不同国家的政治局势、经济体制、金融监管模式,外汇监管、经济增长、财政收支、外汇储备、外汇支付能力以及与我国贸易和投资往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在确定国家最高授信额度时,应参与国际主要评级机构对国家主权风险所做的评级结果。

第五章

金融同业分类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分类授信额度是指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不同精力品种的风险性质对相关业务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

各分类授信额度之间原则上不允许相互借用。我行对单一法人金融同业的各类业务风险暴露不得超过对其确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分类授信额度包括资金类、担保类及结算类三大类别。

第十九条 资金类业务包括投资、拆放及交易。投资类业务包括我行叙作的以授信对象为发行体的债券、存半日等有价证券的投资及交易业务。拆放类业务包括我行对授信对象办理的资金拆放等业务(其中包括与人民币业务有关的人民币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及各类透支安排等业务)。交易类业务包括外汇买卖以及衍生产品交易等业务品种。

第二十条 担保类业务系指我行以授信对象开立的、以我行为受益人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担保而向第三方提供融资或转开担保的授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结算类业务包括结算业务项下各种融资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业务,如对授信对象开立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保兑、承兑、议付、贴现或偿付,以及对由授信对象出具或背书的票据进行贴现、转贴现、回购、兑付、福费延和由授信对象承担责任的保理。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后,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授信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选择上述一类或数类业务,确定对授信对象的分类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如遇新业务,参照上述规定为之确定所属授信类别给予授信。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设立、调整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授信额度按设立或调整。授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我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原则及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情况等拟订授信方案,对超出权限的应按照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主管行长、总行信贷政策委员会审批。对授信内需要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授信执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首先应查询授信对象的授信余额;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准确、及时地将授信执行信息反馈至授信系统。

第二十六条 授信执行机构必须严格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和授权限额办理相关业务,严禁在授信不足的情况下办理与授信相关的业务;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授信代理授权办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授信内,因市场情况的变化及授信对象业务发展等原因,授信执行机构需要超过授信额度办理业务的,可向授信管理机构提出新增授信需求或申请临时授信额度。

(一)对在授信管理机构业务授权之内的,授信管理机构可根据授信对象资信及业务情况直接受理,并办理追加授信或设立临时授信额度;

(二)对超出授信管理机构业务授权的,应报请主管行

长、或信贷政策委员会后,方可办理追加授信或设立临时授信额度。临时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只适用于所的特定业务,业务终结即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 授信对象出现下列情况时,授信管理机构可直接调减、暂停或终止对授信对象的授信,执行机构须立即执行:

(一)出现重大违约、违规行为;

(二)经营状况恶化,信用风险加大;

(三)拒绝与我行和解,造成两行关系恶化;

(四)授信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出现政治、经济、金融危机;

(五)授信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金融、外汇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其结果对当地银行对外支付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形成较大风险的情况。第七章

授信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授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金融同业授信工作,并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

第三十条 授信管理机构对授信执行机构的授信工作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发现越权审批授信额度、超额度授信等违规行为的,应在对违规授信执行机构进行调

查核实的基础上,决定调直至撤销其授信额度的使用权限。对情况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失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授信执行机构要加强对授信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授信对象的资信和业务变动情况,不得因对授信对象有授信额度而放松日常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授信执行机构应定期向授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业务开展情况、业务风险状况,授信对象的经营作风、对我行合作的态度、业务收费水平等。遇有特殊情况和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三条 授信执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及资产组合管理政策,以有发散风险。

第三十四条 授信评审标准、审批权限及最终批准的授信额度等属于我行商业秘密,严禁对外公开。

8.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篇八

我行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基本流程如下: 1.前台受理客户提交的资料,对资料进行审核和后台核查。

2.对资料齐全并符合开户资料的客户,引导其对开户申请书的知悉并提示其开户需注意的相关事项,知悉同意后进行开户申请书的填写以及留预留印鉴。

3.审核客户填写的资料是否正确,将填写无误的客户申请书和资料录入前台系统进行开户并录入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系统,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人行。

4.在三个工作日后上人行系统进行查看是否审批,如已审批既将资料拿回。

5.通知客户前来激活和提交信用机构代码证的申请,为客户办理信用机构代码证和激活手续。

6.告知客户使用账户的注意事项,如资金的支取方式和对账的相关要求。

(二)你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内容,调查方式,调查时间等。

我行调查内容主要有: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核查的真实性,以及经营场地的真实性(有疑问的上门调查)等进行调查。调查方式:企业信息网,公安局联网核查系统,询问客户开立账户的用途以及客户所经营的生意范围,上门实地核查。

调查时间:一般在收集资料后现场核查。上门实地核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

(三)你行在开立账户时审核方式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我行在开立账户时审核方式的主要做法:

1、开户时询问以下要点:询问开户的具体用途;询问企业的相关信息,如地址信息、经营信息等;如为代理开户,则会电话询问被代理人(企业负责人)是否真实委托。

2、开立账户面签时审核以下要点:存款人是否出具规定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开户申请书要素的填写是否齐全、准确,开户申请书上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印鉴卡片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存款人预留印鉴是否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业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存在问题:像学校类、村小组之类无法核查真实性,如能上网联网核查那更好。只能通过:面对面询问、电话核实、上门核实、上网查实相关企业的真实性

建议:开户时审核方式只能依靠肉眼辨别和相关系统进行核查,在对营业执照的核查建立更权威和方便的系统。

(四)你行对开户后账户事中、事后管理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意见建议?

答:我行对开户账户事中的主要做法:开户完毕之后,对账户进行一户一档进行专人(运营主管或者后台人员)保管;进行不定期电话回访;日常关注账户资金的变动、对账率的配合等。

开户账户事后的主要做法:每月进行对账管理,每年进行账户年检管理,对账户资料有变更的,及时进行变更。进行不定期电话回访,如有异常变动进行再次核实经营范围及真实性

建议:对开户提交人行环节部分,审批时间方面存在不可确定性,有时无法满足客户对账户开出时间的期望。希望可以对提交的开户申请分紧急等级进行审批。

(五)对你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效率的评价、存在的提升空间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目前我行的开户效率较高,一般能在1-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提交人行审批,人行能及时审批的情况下,我支行都能迅速完成后续工作,改进措施:有时开户不能及时提交资料到人行,是因为有时候人行系统因为入网人数较多,网络拥堵。建议进行网络改造。

(六)你行对进一步压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间的意见以及结合行内实际能实现的最快业务办理时间?

目前我行在业务系统中对企业开立的基本账户有三天的控制限制,如进一步压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间,建议放开对上门核实过的账户进行控制,实行当天开立当天使用。

(七)你行对优化银行开户流程以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的意见建议?

建议:

1.对前来开立基本账户的客户可事先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相关咨询。避免造成客户前来开户时提交资料不齐全。

上一篇:大修项目立项申请书下一篇:教师读书交流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