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

2024-07-13

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精选11篇)

1.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 篇一

浅谈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根源与预防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留所服刑人员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对上述人员实施警戒看守,加强教育,维护安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监管民警是看管在押人员的基本力量,是政策和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如果监管民警利用职务违反法律政策,或不认真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甚至导致在押人犯逃跑、自杀、行凶、暴狱等事故发生,不仅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给国家和人民都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预防,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作为一名从事监管工作十余载的民警,对监管民警违法犯罪预防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和体会。在这里仅谈一点个人的看法,希望对监管工作能有一定的帮助。

一、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表现式。

(一)通风报信、滥用职权。与监管民警接触的人群中,无非是在押人员及其亲属,为了得到某种利益和好处,监管人面为原来在社会有地位或有经济实力的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的照顾,给其提供通讯工具,传递信息,帮助制造有关假象,使在押人员减轻处罚。如有的监管民警被在押人员或其亲属收买,为在押人员传递纸条、通风报信,导致该在押人员与外界串供,甚至翻供,严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有的主观上虽没有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的意图,但违反规定,在尚未判决或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或者在律师会见过程中默许在押人员与其亲友见面,客观上为串供翻供提供了条件。

(二)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监管场所而言,国家给予监管场所具有一定的管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对留所服刑人员具有考核权和会见、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的申报权等等。监管民警如果利用手中职权,在行使管理权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造成人犯逃避惩罚的就构成了职务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有的监管民警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假的、不符合事实的证明和材料,瞒骗上级,骗取在押人员保外就医、假释或减刑,此类情况往往是由监管领导在内的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监管民警共同参与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玩忽职守、酿成事故。监管工作无小事,这是每个监管民警都知道的常识,但在具体执行上制度不落实,管理、教育不到位,不能有效地掌握和控制监内动态,不能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因势利导,以致酿成在押人员脱逃、自杀、行凶等各种事故。这是看守所最常见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条例》明确规定:对在押人员的管理要做到文明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而有的监管民警对制度置之不理,在对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中方法简单粗暴,变向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有的利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致使在押人员身体受到伤害。

(五)其他方面。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违反看守所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妨害监管秩序、监管安全的行为,如违反留所服刑犯管理制度,收受留所服刑犯及其家属的好处,私自允许其接见家属、回家探亲,或放任留所服刑犯不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等;违反接待送物制度,私自送食品、药品等给在押人员;违反律师接见和办案制度,允许一名律师或一名办案人员提审在押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在提讯在押人员、个别谈话、押解、就医途中等不戴戒具;违反在押人员处罚规定,私自处罚在押人员;违反值班巡视制度,对在押人员动态失察,防范有误,看押警戒不落实等等。二.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原因。

一是部分民警执法意识淡薄。监管民警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实行面对面管理,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法律赋予的权力作为商品和人情,在高墙底下进行钱权交易、人情交易,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某市看守所民警朱某为其所监管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尹某传递信件,导致尹某当庭翻供,严重干扰了审判的顺利进行。该民警后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二是攀比心理作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观念在整个社会愈显突出,少数民警觉得在看守所工作收入不高,社交面狭窄,无法满足其日益上涨的消费水平和社会交往中所需要的费用开支,心态渐渐失去平衡,最终为追求物质享受,利令智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是心术不正,贪图小利。个别民警见钱眼开,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把监管工作纪律抛在脑后。更有甚者,主动出击,向被监管对象及家属索取钱物,追求蝇头小利,丧失人格,致党纪国法于不顾。

四是思想麻痹,制度落实不严,缺乏执法监督的机制和力度。看守管理工作已经建立了管理、安全、会见、提审、出所、值班巡视等一整套全面系统的规章制度,但制订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落实,如果有章不循,甚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规章制度就形同虚设,失去了其应有的效用。此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执法监督也是导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如如看守所民警带在押人出所就医或住院过程中玩忽职守,丧失了应有的警惕性,疏于防范,加戴戒具不规范或者干脆不戴戒具给在押人员脱逃造成有机可乘。这样的事情很多。

五领导不重视,从严治警的措施不够有力。一是有些所领导表面上说看守工作是多么重要,但是从来不主动抓监管工作,不能够及时解决监所中存在的问题,对监管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到位,缺乏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致使有的干警长期缺乏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而迷失方向;二是有些领导碍于情面,怕挫伤积极性,对一些违纪现象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漠然处之,使违纪者侥幸心理转为胡作非为;三是有的领导对干警违纪现象的处罚力度不够,怕影响达标、评先进。有的领导对民警不是敢抓敢管,而是做“老好人”。以致民警队伍严重失管,一些违纪现象长期存在而领导发现不了,有了苗头也不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对民警队伍中的违纪问题,若明若暗,更难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 预防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措施。

(一)加强民警教育,筑牢思想防线。预防和减少腐败的发生教育是基础,它关系到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取向问题,关系到权力运用的出发点的问题。监管民警的工作是教育人、改造人和挽救人的工作,民警既是管理者,又是教育者。根据新形势新特点,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他们的道德、警示和法纪教育,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在教育内容上,要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监管民警,定期确定教育主题,教育干警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在教育形式上,要采取生动活泼,富有吸引力的方式,总结典型案例的教训,举一反三,警醒民警。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对民警进行权利观教育。通过教育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使广大民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筑起一道廉政勤政的思想防线。

(二)狠抓制度落实,完善监督机制,群防群治。应该说目前的看守所都有了比较健全的制度,关键就要狠抓落实。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机构、健全监督网络,形成领导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内部和群众监督等互相配合的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司法监督是对监所执法最为重要的监察督导,公安纪检部门和监所科应根据监所民警职务犯罪发生的情况和特点,正确确定和及时调整预防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监管干警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权力在监督状态下正确行使。

(三)做到监所执法工作的社会化和公开化。根据法律和监管工作规定,把在押人员的权利及时告知在押人员和家属,特别是接见,送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留所服刑等比较敏感的事项,要把这些事项的规定都向社会公开,不能一登报、一上墙就算警务公开了,关键是要采取有效的方法,及时把那些可办,那些不能办,以及办事时间、方法、手续明白无误告知在押人员及家属。

(四)重视监管工作,加强队队建设。各级领导应重视监管工作,应不定期的到监所检查工作,帮助监所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轮岗,把年富力强的民警配送到监所,同时要将不适应监管工作的民警早日调整,保证监所安全。

(五)关心监管民警,提高福利待遇。监管民警每天接触的是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社会圈子小,工作压力大,随时可能遇到各种危险,作为领导应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关心照顾他们,让他们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六)加强心理疏导,确保身心健康。由于监管民警每天面对的是犯罪人员,思想长期处于高压状态,普遍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心理障碍,所以监管场所应主动邀请心理医生为监管民警进行心理矫正和压力疏导,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

2.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 篇二

回顾古代社会, 我们会发现, 商品交换作为自然经济的附属物和补充形式, 其交易的目的和规则与现代社会有根本不同。在古代社会, 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差价获得利润, 而是为了换取自己所需要的生活必需品, 因而商品交换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当然, 在古代社会也有以追求差价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不过这种商业活动的范围和规模非常有限, 而且长期受到压制。无论是古代的西方还是东方, 以追求差价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都遭到社会的厌恶和唾弃。在古人看来, 以追求差价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是不道德的, 是卑鄙可耻的, 因而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普遍受到歧视, 古人甚至将他们称为奸商、泥腿子或投机倒把者。

在西方中世纪基督教文化统治时期, “公平价格理论”是西方社会商品交换的主导思想。这种理论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这种理论认为, 人们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商品的交易价格应与商品的真实价格 (即成本价) 相当, 任何刻意高价卖出或低价买进的行为都是不道德和违法的。相应的, 出借钱物也不得收取任何利息, 否则就是高利贷, 而高利贷同样是不道德和违法的。史书记载在西方中世纪曾有这样的故事:“一位虔诚的修道院长, 他从罗马朝拜归来, 路上遇到一些威尼斯商人, 他们要他购买东洋的织物与衣料, 他示以在罗马买来的法衣, 且告知其所付的代价。商人们‘祝福’他买得便宜, 谓此法衣若在君士坦丁堡买价值若干。他听了以后, 自以为欺骗了卖主, 深感不安, 居然到罗马, 补付价款。”当然, 这样的故事在中国古代也不胜枚举, 它反映了人类古代社会商品交换的道德理念和基本规则。这种道德理念和基本规则就是追求公平正义、实施等价交换, 而不是最大限度进行不等价交换获得最大利润。无疑, 这种等价交换制度对古代社会善良风俗和高尚品格的培育和形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 这种制度也存在一个缺陷, 这就是人们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由于等价交换因而谁都不赚谁的钱, 任何一方都没有因此而使自己富裕, 也得不到利润激励, 所以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积极性并不高, 人们唯有需要换取自己的生活必需品的时候才进行这种商品交换。因此这种等价交换制度对于促进劳动分工和提高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并不大。而且, 在古代社会由于出借钱物不可以收取利息, 因而人们往往并不情愿出借钱物, 这就导致社会资金流通量小, 人们缺乏资金从事贸易活动, 经济发展缓慢。

现代社会的商品交换制度与古代社会完全不同。现代社会抛弃了古代社会等价交换制度, 推行不等价交换制度, 即允许人们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允许人们超越本金收取利息, 允许根据供求关系变化抬高或压低商品价格, 允许随时随地变更商品售价, 允许买卖双方讨价还价。总而言之, 允许以少换多, 允许实施不等价交换, 允许人们自由地、最大限度地从中赚取利润差价。

那么, 现代社会为什么要推行这种不等价交换制度?它有什么好处吗?它的好处就在于, 它可以大大激发人们商品交换的积极性。资本主义发展史表明, 在这种不等价交换制度下, 无需政府的强制和督导, 人们会自觉自愿、不辞劳苦、夜以继日甚至甘冒风险进行商品交换。这其中的奥秘就在于, 这种不等价交换制度与等价交换制度相比, 它恰恰契合了人类“以少换多”“爱占人便宜”“追求低成本换取高价格”的私欲和贪欲, 它为人类私欲和贪欲的释放开启了一扇大门, 它使所有不愿忍受劳苦的投机者们蠢蠢欲动, 它给予每一个人快速发财、轻松致富的梦想以全新的机会和极大的诱惑。进一步说, 尽管这种制度是一种不公平、不平等的制度, 尽管它违背了爱人如己的道德原则, 尽管它是一种不道德的制度, 但是也正因为如此, 它使得人类从此焕发出前所未有的通过商品交换发财致富的热情。可以说, 现代商业社会所推行的这种不等价交换制度不仅与人类自私贪婪本性一拍即合, 甚至可以说, 这种不等价交换制度似乎完全是为充分利用和挖掘人类的私欲和贪欲中蕴含的无限潜能而量身定做的。

我们不得不承认, 这种不等价交换制度是一种伟大的艺术, 一种极其巧妙地充分利用人的自私性和贪婪性来调动人的劳动积极性的伟大艺术。它不仅对人的自私贪婪本性予以巧妙诱惑和利用, 而且同时还对它构成持续的激励、强化、放纵和满足。这就使得这一制度为商品经济发展和商业文明的实现, 提供了一个强大无比且永不衰竭的动力之源, 这一动力之源正是人类每一个体身上自始至终永不逝去的自私性和贪婪性。

现代商业社会所推行的这种不等价交换制度与古代社会等价交换制度相比, 由于它对人的自私性和贪婪性构成持续地利用、强化和激励, 着着实实抓住了人性的弱点, 因而大大提高了人类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的积极性, 大大加快了人类劳动分工的步伐, 大大激发了人类科技创新的潜能, 大大缩短了人类实现物质文明和科技文明的历史过程。在面对资本主义社会给人类带来的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时, 即使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不得不发出这样慨叹———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统治时间里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总和还要大、还要多。就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而言, 我们可以说, 这种不等价交换制度不失为一个好主意、好办法、好策略, 不失为一种促进社会财富快速增长的绝妙制度。

但是, 我们也必须敏锐地意识到,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人类的私欲和贪欲更是如此。历史表明, 人类私欲和贪欲不仅蕴含着创造财富的巨大潜能, 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盲目性、疯狂性、暴力性和毁灭性。事实上, 人类社会的一切灾难几乎都根源于人类私欲和贪欲所具有的这些非理性特点。也正是因为如此, 所以传统文化才极力教育引导人们克己复礼、以戒为师、清心寡欲、知足常乐等等。而今, 现代人首先是西方人冒天下之大不韪, 居然把激励、强化和放纵人的私欲和贪欲作为促进生产力快速发展的灵丹妙药和锦囊妙计, 而且还在全世界到处推广这种做法, 这不能不说是人类的悲哀。激励、强化和放纵人的私欲和贪欲实质上是在打开现代社会的潘多拉盒子。这显然是一种极不明智的做法, 一种得不偿失的做法, 一种不计后果的做法, 一种自取灭亡的做法, 它最终必将使人类陷入混乱无序、野蛮残暴、危机四伏、战火连天的灾难之中, 而现代危机就是这种灾难的阶段性表现。从激励、强化和放纵人的私欲和贪欲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来看, 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长河的高度来看, 现代商业社会所推行的这种不等价交换制度就如同人类给自己持续注射一种具有强烈兴奋作用的“毒品”, 整个人类将因此而在历史的跑道上开始疯狂向前奔跑, 但不可避免地会因过度亢奋而痉挛猝死。事实表明, 这种不等价交换制度在治疗人类“贫穷”这一顽疾问题上的确疗效显著、立竿见影, 但是由于它是一剂具有极强毒副作用并最终会造成人类痉挛猝死的“猛药”, 所以, 这种不等价交换制度在根本上不是一个好主意、好办法、好策略。

3.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 篇三

可是,当他们满腔热忱地宣传、推广课改名校的课改模式时,发现这些模式严重影响教学进度(尤其是高中),教学质量也没有因此得到提高,有的反而出现了下降,从而遭到很多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反对。很多有经济条件的家长纷纷把自己的孩子送到他们认为不进行课改的名校甚至是普通学校,他们不想让自己的孩子成为某种课改模式的试验品或牺牲品。

一、对课改存在的认识误区

1.真课改和伪课改分不清,往往把真课改当伪课改,把伪课改当真课改

什么是真课改?在课堂教学中,凡是能以新课程所倡导的“三贴近”、“三维目标”和“自主、合作、探究”等现代教育教学理念为指导,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和教师主导作用的,体现素质教育精神的,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课堂教学改革,这样的课改就是真课改。反之,那些看似课改,实则作秀,只注重形式、流程,片面夸大某个环节、某种模式的作用,淡化教师的主导作用,片面追求课堂热闹效应的所谓课改,就是伪课改。我们有些学校把这种伪课改当作宝贝,当作真课改,并以它作为判断教师是否进行课改的标准,这就分不清何谓真课改、何谓伪课改了。

2.把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对立起来,把二者的关系割裂开来

传统教学中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过分强调了教师的主导作用,把“主导”演变成“包办”,忽视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学生成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压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不到有效的培养,结果往往培养出一些高分低能的学生。现在很多学校所进行的课改,都在试图打破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高度重视学生学习主体的地位,把更多的时间还给学生。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导致了另一种倾向:片面夸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教师的主导作用,有些学校甚至还机械地规定教师讲课不得超过10分钟甚至更少,主张教师讲得越少越好,学生展示越多越好,认为课改成功的最高境界是不需要教师!

3.课改功利化,急功近利,沽名钓誉

纵观全国,高调课改的都是些落后地区的学校以及发达地区的弱势学校,而那些传统名校却不动声色。其实他们也在探索课改,只是不刻意追求什么课改模式,不刻意追求什么轰动效应,因为他们已经成名,他们的师资、生源都是优秀的,各种硬件设施也是一流的。他们完全可以发挥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以新课程改革为契机,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丰富多彩的教学资源,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的更大提高。而那些落后地区的学校以及发达地区的弱势学校,没有条件与那些名校比师资、比生源、比综合实力,于是就抓住课改这条他们认为唯一可以改变弱势地位而且可以提高知名度的最好办法,满怀信心地进行下去。因为课改对每个学校都是公平的。他们认为,课改意味着能提高升学率,意味着能出名师,意味着能尽快改变弱势地位,甚至意味着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总之是可以名利双收!这样的课改就难免带有明显的功利化色彩。而一旦上述目标无法实现或效果不理想时,很多学校就会纷纷放弃课改而回归传统,课改就会被背上骂名。其实,课改没有错,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课改也必须进行下去,关键是如何改?是不是一定要搞出个模式来才叫课改?是不是要搞得轰轰烈烈才叫课改?否则就不是课改?这是我们应该好好反思的。

4.机械理解“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有些教师认为“自主学习”就是放手让学生自学,教师可以不管不问。所谓“合作、探究”就是安排学生集体讨论,甚至为讨论而讨论。这些理解都是片面的和有害的。其实,学生的自主学习应该是在教师指导下的自主学习,教师可以事先设计一些问题,让学生带着这些问题去看书,教师也可以创设一些新情境,启发学生提出问题,这样的自主学习才有效果,自主并不是放手不管!合作学习,也要从实际出发,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为了安排一个合作学习环节,就不管实际情况是否需要,硬要安排一番讨论,甚至整堂课都是合作讨论。在很多公开课中,我们常常看到这种为讨论而讨论、为合作而合作的现象。探究式学习,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不是课堂上安排几分钟就能完成的。如果是几分钟就能搞清楚的,或在课本上能直接找到答案的,这种情况不能称之为探究式学习,只不过是为了在课堂上安排一个探究环节走走过场而已。探究式学习,应该是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由学生课外去思考、去探究,然后再在课堂上根据教学需要由教师提问,检查他们的探究成果。

以上内容指出了当前我国课改存在的四大误区,现在我们要问,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误区?造成这些误区的根源在哪里?

二、造成课改认识误区的主要根源

1.对课改的本质没有弄清楚

人们对课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对如何进行课改,很多学校也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从技术层面取得了不少的成果。然而对“课改的本质是什么”却研究得不多。本质是根本性的东西,课改技术属于现象层面,如果课改的本质没有弄清楚,课改就会迷失方向,甚至走入死胡同。那么,课改的本质是什么?本文认为,课改的本质就是改变落后的教育教学观念,运用先进的、科学的教育教学理念,对教学资源、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环节以及学习方式在课堂教学上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各个课堂要素的作用。这种合理配置和优化配置应该是动态的,没有固定的模式。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试图形成一套固定的课改模式和流程,就会陷入伪课改的误区。由于没有弄清课改的这个本质,导致割裂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关系也就不足为怪了。

2.对新课改的精神没有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导致一些学校的课改出现偏差

新课程倡导“贴近学生、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理念,倡导“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三者的统一,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我们一线教师在各种课改培训中比较集中关注如何进行自主、合作和探究,并试图找到一种行之有效且普遍适用的高效课堂模式,而对于“三贴近”、“三维目标”的新理念或新要求则重视不够,这不仅导致对“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的理解存在偏差,也会使整个新课改的目标难以落实。

3.推进课改的价值导向发生偏差

人们总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下作出一定的价值选择和行为选择的,目前有的地方的课改及培训工作除了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外,甚至还渗透着商业化运作,这就会导致课改偏离正常的轨道,这是目前某些地方的课改遭到非议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必须明白,课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静下心来,脚踏实地地进行下去。课改必须是为教学服务的,课改不应掺杂着商业目的!

总之,课改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保守、僵化、不思进取,中国的教育则没有出路。课改已经扬帆出海,只有端正价值导向,准确把握课改的本质和新课改的精神,一步一个脚印地进行下去,才能达到成功的彼岸。

4.英汉称谓的差异及其文化根源 篇四

称谓是人际交流的.重要部分,英汉称谓由于各种因素存在着许多差异.本文主要从亲属称谓、社交称谓和“老”化称谓三个方面对英汉称谓语进行了对比并分析其差异,探讨了造成这些差异的文化根源,从而促使我们在跨文化交际中能够顺利进行.

作 者:杨柳 郑涛 作者单位:杨柳(武汉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郑涛(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城市建设学院,湖北・武汉,430223)

5.浅论地理教学的评价及其作用 篇五

评价是地理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评价体系能促进学习方式的转变,促进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综合语言运用能力的全面发展;也可以促进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1.评价目标多元化:

针对以往地理学习评价的弊端,评价目的定位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诊断学生的学习质量,引导学生的学习方向。第二,促进学生的发展,促进学生潜能、个性、创造性的发挥,使每一个学生具有自信心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第三,检验教师教学效果,调节教师的教学。

2.评价内容全面化:

以往的学习评价,主要通过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行为表现两个方面,现在强调学生发展的各个方面的全面评价。第一,强调地理学习评价不能只局限于对学生的认知发展水平进行评价,更关注综合评价学生在情感、态度、价值观、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进步和变化。第3.评价方法多样化:

以往学习评价的方法和手段单一,例如学习成绩的评定仅用测验分数来衡量,思想行为的表现仅用定性描述等。现在,我们强调把评价渗透到地理教学过程的所有环节,不同的目标领域(认知领域、技能领域、情感领域)要选用不同的方法对学生进行考察、评价,实现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并举,绝对评价与相对评价相结合。

地理教学评价的作用:.课堂教学评价起到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的作用。过去从传统教学方式上看,教学中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主要向学生灌输,学生只能被动的学习。另外,从教学评价体系上看,中考不考地理,从学校课程地位的角度看,地理就是小基础课,不被重视。实施新型课堂评价以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幅度提高,大多数学生非常愿意上地理课。.促进了学生的主动学习,形成地理能力

根据新课标要求,为了构建开放式的学习过程,激励学生探究、发展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需要我们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等,也为了节省课堂时间,凡是小组合作学习的课,我都先把思考题和评价方案印发给学生,人手一份儿。由各小组承担不同的研究主题,让大家在课下充分的进行合作学习,充分利用手中的学习资源(课本、地图册、目标检测,另外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搜索信息,)在小组合作的基础上整理发言内容,推出小组代表作为主要发言人。要求小组给每个同学创设锻炼机会,让大家分享他们的学习成果,然后对各小组的发言进行打分。大多数同学非常重视,真正做到了主动学习,课前进行认真的准备,与同伴互助,又是上网又是做课件,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同学们由不会说到会说,由不会质疑到会设问,搜索处理信息整理笔记的能力越来越强,有的同学发言时就像是一位小老师。看到学生们精彩的发言,详实的资料,优美的课件,我常常和同学们

6.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 篇六

——《君主论》读书笔记

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是西方乃至世界上的一部奇书,其奇就奇在他敢于在天主教居主导的世界中摒开真善美的普世价值追求,公开地向君主提出使用权谋、为了权力不择手段这些背离公众价值的“肮脏”的思想。马基雅维利也是世界上较早把权力作为政治的核心进行研究的思想家,他的权力观使政治脱离了道德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此,马基雅维利也被称为“近代政治学之父”。

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一书提出了许多他对君主应该怎样进行统治和维持权力的建议。他从不同的方面阐述了君主应该拥有的品质,并通过辩证的解释来论证君主的正确做法。他主张君主要吝啬、要残忍、要像狐狸和狮子一样聪明和凶恶、必要的时候可以背信弃义、可以为恶、要让人民都畏惧他······这种种的主张都使马基雅维利显得极度的不道德。

但是,马基雅维利的这些主张都有自己的理由,他的一切理论的基础就是他的一个著名的主张“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正确”,也就是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至于他的这一主张是否正确,我们暂且不论,但就马基雅维利论证的过程来说,可以说是非常严谨的。他从正反两面预测了君主做法可能产生的后果,然后依据结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论证了非道德的合利益性,他的思维逻辑就是结果大于过程。

那么,马基雅维利的这些主张到底对不对呢?要判断一个主张是正确还是错误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根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没有绝对正确的事物,只有符合实际的暂时正确的事物。依据这个思维,我更倾向于马基雅维利君主观的正确性。理由有以下两点:

(1)目的的道德性

既然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观是建立在“目的总是证明手段的正确”这个理论基础上的,那么他所谓的目的就成为了其君主观正确与否的关键。马基雅维利在论述君主为什么要选择非道德行为的原因时,都是把道德、正义、理性作为最终目标的。比如马基雅维利在论述君主应该残酷的时候时他说“为了使自己的臣民团结一致和同心同德而残酷,比起那些坐视发生混乱、凶杀、劫掠而不顾的所谓仁慈,其实是仁慈的多了。君主也许想受人爱戴和令人敬畏二者兼备,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如果必须在二者间作出取舍,则令人畏惧比受人爱戴安全得多。”可以看出,马基雅维利并不是排斥仁慈,而是对个别人的仁慈并不能带来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对于多数人是不仁慈的。也就是说,马基雅维利要实现的是全体人民的仁慈,是一个更宏观、更全面的仁慈观。这种全局观不仅体现在仁慈的论证中,而且普遍的存在于他的整本《君主论》中。在个人道德和全民道德中,马基雅维利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全民的道德。虽然他的理论中也有君主自身的利益考虑,但是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全体人民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马基雅维利的主张是牺牲君主的个人声望来成就全民的安全、利益和道德的献身主义精神,这是需要极大勇气和忍受孤独的。(2)现实的不可为性

马基雅维利并不是一开始就主张君主的“非道德”的,如果条件允许的话,他是非常乐意用道德来实现道德的。但是,马基雅维利生活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当时的意大利割据势力非常严重,各城邦国家之间彼此仇视和敌对,整个意大利四分五裂,备受西班牙、法国等国的蹂躏。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马基雅维利主张建立一个统一的意大利,来抵御外部的侵略,实现意大利人民的安全和团结。在当时,显然,一个优柔寡断的谦谦君子是不可能完成统一意大利这个重任的,意大利需要的是一个强硬的有手段的君主。“在非常的情况下就要运用非常的手段”,从这一点上来说,马基雅维利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理论的切实实践者。

马基雅维利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主和仁慈是行不通的,只有实现了国家的统一,才有可能真正的保卫人民。他主张用军队和计谋和赢取战争,建立统一的意大利。在维持统治的方式上,马基雅维利也不主张过分的仁慈,因为君主的臣子们都是善用权谋、趋利避害的精明小人,因此,要维护自己的统治,就要有狮子一般的权威和狐狸一般的睿智,这样才能掌控大局。

马基雅维利的政治观研究的是实然的问题,而不是应然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君主能做什么,而不是应该做什么。这是一种务实不务虚的态度,或者可以说是摒弃了虚伪表面的“正人君子”。但是,这并不是说他的理论就是正确无误的,他的理论还是有很多缺点和局限的。

首先,君主的道德不一定是高尚的,君主之所以会按照马基雅维利的说法去做,大多数时候并不是为了全民的利益,而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权力和财富欲望,实现自己的利益,他们很可能会为了自己的享受,加倍的盘剥人民,因此,马基雅维利主义大多数时候会成为君主们掌握权力、攫取利益的工具;其次,马基雅维利公开地提出自己的这些非道德的主张,会在全社会产生一种恐惧和效仿作用,如果君主都选择成为一个“非道德”的人,那么,大臣、人民就会为了适应君主的“非道德”而做一个“非道德”的人,这样的话,全社会就会到处充斥着欺骗、愚弄和残暴的气息,这样国家是不可能存在长久的。

7.论青少年违法犯罪及其预防 篇七

(1) 青少年犯罪数量急剧增加, 年龄却越来越趋于低龄化。

据统计, 在20世纪50—60年代, 青少年犯罪约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20%—30%, 到80年代增至70%以上, 至今仍居高不下。另据有关数据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 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3岁, 14岁以下的犯罪案例明显增多, 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

(2) 青少年犯罪形式上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

未成年人性情容易急躁、激动, 好感情用事, 不善于控制自己, 由于这些心理特点, 形成了其犯罪动机简单、单纯, 有很大的盲目性, 他们考虑的比较简单, 甚至为一件小事就以残忍野蛮的手段将人杀死。如某中学15岁学生杨某, 与同班同学到刘某在教室里玩耍时发生口角, 刘某转身打了杨某的嘴巴, 杨立即掏出裤袋中的水果刀, 向刘的背部刺了一刀, 腹部刺了两刀, 造成刘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结果杨某被决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赔偿刘某人民币15000多元。这种突发性的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感情易冲动, 不善于控制自己, 不计后果, 法制观念淡薄。

(3) 青少年犯罪类型明显增加, 犯罪性质恶性化趋向明显, 暴力性加重。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类型比以往明显增多, 依次排列是:盗窃、抑劫、流氓、强奸、伤害、绑架等。其中主要是盗窃和抢劫, 约占75%左右。 除上述几种典型的犯罪外, 近几年又添了新的犯罪类型, 涉毒、涉枪、赌博、拐卖人口等犯罪日渐增多。同时, 近年来, 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为后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 施暴程度不断加重, 而且青少年犯罪时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 作案手段野蛮和残忍, 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据统计, 目前全国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占65%。

(4) 青少年犯罪手段向团伙化、成人化方向发展, 但同时又表现出一定的幼稚性。

未成年人不管身体发育多好, 力量多大, 胆怯和恐惧是他们首次作案的常见心态。同时, 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 缺乏作案经验, 作案时心理压力大, 在实施暴力犯罪中, 总担心被害人反抗, 觉得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 所以常常是同学结合, 邻里结合, 患难结合, 校内校外结合。

2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2.1 由青少年自身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造成的

(1) 贪图享受, 不思进取, 不劳而获的不良心理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未成年人没有劳动收入, 如果要去贪图生活享乐, 如去歌厅、酒楼、玩游戏等等都需要钱, 他们就会想尽办法去骗、去偷、去抢, 甚至不惜以牺牲亲情为代价。

(2) 逞强好胜心理。

未成年人在刑法上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 其危险性源于他们的情感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 容易偏激, 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逞强好胜心强是头脑简单, 分辨是非能力差, 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 偏离正道, 被坏人利用, 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 只为显示自己, 证明自己, 不考虑后果如何。

(3) 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是我们社会的弱势群体, 这一群体, 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 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 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 有强烈的求知要求, 在认识上有好奇心理。如引导不当也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实践中, 一些青少年由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 好奇心驱使去寻求刺激, 再加之自控力差, 进而模仿。因好奇而模仿武侠小说、碟片中、网络的暴力情节、色情行为而违法犯罪的不计其数。目前, 吸毒低龄化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和青少年盲目好奇, 消极模仿心理是分不开的。

(4) 从众心理。

在群体压力大, 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 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 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聚群性, 也是人的一种社会性需要。俗话说, “近朱者赤, 近墨者黑”。未成年人纠合性犯罪的特点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如某地所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单独作案的1257人中占42.9%, 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1675人占总数的57.1%, 三人以上团伙犯罪的731人, 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4.9%。未成年人结伙犯罪影响大, 连续作案多, 危害广, 成员的共同心理是:要偷大家一起偷, 要打大家一起打, 你吸我也吸。

(5) 嫉妒心理。

“嫉妒是人之天敌”, 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嫉妒心理, 但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 不加控制的嫉妒心, 如脱僵的野马, 势必带来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中由于嫉妒而杀人和故意伤人的犯罪, 也为数不少。某市青年张某因开歌舞厅不景气, 看着别人生意红火产生嫉妒, 而实施犯罪, 连续三次用炸药爆炸了三家歌舞厅, 当第四次伺机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问其作案动机时, 回答说:“看到别人家的生意比我好, 我就非常气愤, 就想去炸掉这家人。”由此可见嫉妒心危害之大。

(6) 报仇心理和反社会心理。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 世界观尚未定型, 是人格形式和发展的最关键的阶段, 也是最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对社会, 对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在当今多元思维并存, 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 更加不能正确看待社会腐败等问题, 易对司法平等原则产生怀疑, 对社会不满, 甚至仇视心理, 对法律、社会信任度降低。书本教育、教师的教导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反差, 使青少年觉得无所适从。未成年人中思想不稳定、抵制力较弱、意志力差的人, 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 有的明明知道法律是威严的, 而故意去犯罪。

2.2 家庭教育不当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来自于问题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一定的影响。2001年10月22日, 在重庆市某区职业中学就读的17岁少女小丽因为不满母亲的严厉管教, 竟用“毒鼠强”毒死了自己的母亲。此案的发生让人思绪万千, 发人深省, 它启示广大家长朋友们一定要走出家庭教育的误区。时下, 望子成龙, 盼女成凤的意识在一些家长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他们对女子的期望十分高远, 希望子女成家成龙, 为自己光宗耀祖。为此, 他们对子女要么骄生惯养, 宠爱倍致;要么严加管教, 粗暴武断。然后他们却不知, 这样做的后果不仅达不到目的, 反而适得其反, 一旦女子发展不遂己愿, 他们不是甩手不管, 任其自流, 就是恨铁不成钢, 实施棍棒教育, 致使子女产生逆反心理, 甚至铤而走险。小丽之所以杀死亲母, 成为阶下囚, 就是由于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 这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

2.3 社会不良环境的负面影响

社会不良因素对学生心灵的冲击、腐蚀是在校学生犯罪的社会原因。由于经济与文化在发展与规范管理之间的落差, 再加上密集的信息爆炸, 使得孩子们每天都有可能接触到不健康的元素, 这些对于辨别和自控能力不强的孩子来说, 无疑是极具诱惑力的。学校周围边环境也不容乐观, 遍布中小学校周围的网吧、台球厅、美容院等更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此外, 有关调查还发现,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半都是不爱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成绩好坏与违法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 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小的多。因为, 学习成绩不是天生的, 需要后天持久不懈的刻苦学习, 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也不可能取得好成绩。

3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

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 齐抓共管。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罗大华先生说:“中国少年刑事犯罪的增多, 家庭、学校、社会都难辞其咎”。这也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立法初衷:发动全社会的力量,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家庭防线、学校放线、社会防线。

家庭是青少年生活的主要环境, 它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人自出生到少年时代的社会, 也是人的可塑性最大时期的生活环境, 也是人在最佳年龄塑造性格的最佳场所, 无论从心理科学或教育科学的规律来说, 我们都可以断定, 家庭对人的个性的形成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因而它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产生也有基础性的意义。所以许多心理学家、社会学家都把家庭教育放在很重要地位。这是有道理的, 我们在通过家长教育时还应对家庭的文化、家庭职业情况有所了解, 家长切不可把学校当成托儿所, 必要时给家长指导, 配合学校, 共同管好学生。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 老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由于学校教育体现了一定的社会、阶级的要求, 总是把本阶级的思想有目的、 有计划的传授给学生, 并指导他们运用于实际。所以, 一般地说学校教育在学生思想品质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而且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这种主导作用将日益增强。所以, 在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整个体系中, 学校处于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 给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班主任老师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们必须要学、要懂, 并通过学习提高认识以便更好地引导学生。

社会教育随着青少年年龄的增长, 所起的作用在诸因素中所占比例将越来越大, 尤其到青少年走出家庭、学校, 踏上社会以后, 这种作用对青少年个性品质的定型及发展方向起主导性的作用, 由此看来, 社会教育同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三道防线, 是互相配合, 互相补充, 连成一体的防御体系。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S].1999.

[2]刘福民.让罪恶远离稚嫩的生命[J].少年与法, 2001, (2) .

8.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 篇八

[关键词] 初查 必要性 法律地位

2003年10月,马某、韩某以西安某造纸厂的名义,在明知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与咸阳某设备公司签定购销机器的合同,在提走对方交给的价值13万元机器的同时,以一张空头支票作为履行合同的抵押。随后,两人将该机器以6万的价格销售,所获得的赃款5万用于偿还债务,1万元挥霍。案发后两人潜逃。公安机关在受理此案后,开展了初查工作。侦查员电话通知涉案人员马某、韩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得知公安机关介入此案,二人急忙凑了3万元交给被害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保证按时还清余款,希望被害单位到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归还了部分赃款,未达到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因而决定不起诉。那么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归还了部分钱款,而且归还行为发生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开始初查之后,由于初查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对立案前初查后的还款数额是否属于犯罪数额产生了一些争议。

一、初查的必要性

初查,也叫案前调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对群众报案、举报、控告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所进行的初步审查和调查。那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有初查的必要性吗?有人提出,“防止立错案”,是初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所在。如果立错案不再被视为一种工作失误,那么初查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所谓“立错案”其实是法律允许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愚认为公安机关对于经济犯罪案件采取“初查”制度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立案的条件主要有两条: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刑事案件而言,其危害后果明显,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访问等措施即可确定有无犯罪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经济犯罪案件则较为隐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犯罪案件现场没有可供勘查的痕迹物证;二是相当一部分经济犯罪案件没有直接的被害人;三是经济犯罪危害后果大多较为隐蔽,有的甚至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四是相当一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以职务为掩护;五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较强的抗审能力和较高的文化水平,而且作案手段也往往比较隐蔽、高明。以上几个特点决定了多数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前,特别是在接到报案时,很难确定是否有犯罪发生,更难确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了查明某种行为是否发生,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其他刑事犯罪立案前的审查常常是从法律上为事件定性,而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前首先要查明事实,做大量的案前调查,其次才是从法律上论证事件能否构成犯罪。如不经过初查,盲目立案,出现错误则不可避免。实践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追缴等措施,以至于出现无罪判决,无不源于错误立案。另外,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往往不实,在经济犯罪案件的报案过程中,由于经济犯罪案件过于复杂专业,报案人对法律本身不甚了解而报错案;或是因为案件牵涉较大的经济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报案人为挽回损失或者有别的特殊动机和目的,希望公安机关尽早介入,震慑、打击甚至是报复对手,往往故意夸大犯罪事实而报假案。因此,加强初查工作有利于甄别是否有经济犯罪发生,保证执法的公正性。

二、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地位

1.初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关于初查制度法律依据的问题,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才是刑事诉讼的起点而不是初查,况且刑事诉讼法根本就没有规定“初查”制度,初查制度只不过是公安机关为了自身工作的需要而设立的一个程序,必然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初查制度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公安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尽管该条款未出现“初查”字样,但是该条款中的“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已涵盖了“初查”制度。笔者认为,后者观点较为可取。而两种观点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立案”的理解,前者认为立案是诉讼的起点,应该说是准确的,但是什么是立案呢?有人认为,填写决定立案书后才算立案,这种对立案的理解有些过于狭隘。其实,立案是一项诉讼活动,是一过程而不是一个点,应包含受理、审查和做出立案决定三方面内容,其中“审查”与“初查”制度相对应。据此,后者认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已涵盖了“初查”制度的观点较为可取。但是,同时笔者建议,法律应当在条文中予以明确“初查”制度,以免产生各种不必要的误解。

2.“初查”制度的诉讼地位

关于“初查”制度诉讼地位的认识离不开对“初查”制度的法律依据认识。如果否定“初查”制度是具有其法律依据的,那么必然认为“初查”是一项非刑事诉讼行为,而如果肯定“初查”制度有其法律依据,则认为“初查”制度不但是一项刑事诉讼行为,而且还是某些案件立案阶段的必经程序[4]。笔者认为,“初查” 至少是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阶段必经程序。其理由是:经济犯罪案件通常具有犯罪行为隐密或举报时犯罪事实不清的特点,往往不能依据举报线索内容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是否应当立案。这样,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符合立案条件,而获取据以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的证据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初查。从侦查实践角度看,如果在初查中成功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就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案件就容易突破;相反,如果不经初查程序,仅凭书面审查的结论来决定是否立案,就会贻误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利时机,即使立了案,也会由于证据不够扎实可靠,而使案件侦破工作陷入进退两难的被动局面。因此,初查是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实际上,公安机关在许多案件立案前都已经进行过“初查”活动,甚至是不破不立,以保证立案质量。对此,许多学者也是颇有微词,认为“初查”制度已经代替了侦查制度。笔者认为,实践中的确存在初查代替侦查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对初查的度没有很好地把握,因为初查是为立案工作服务的,所以一旦到达立案标准,初查即应终结。而侦查是为结案工作服务的,在立案的基础上查明事实的真相。这样,就能够很好的划分初查与侦查的职责。

3.“初查”获取材料的证据效力

由于对初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地位存在较大分歧,导致初查中获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诉讼证据材料使用,也是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初查获取的材料具有证据效力。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据此,笔者认为,初查过程中获得材料尤其是言辞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主要不在于其获得的诉讼阶段,而在于其获得的手段和条件是否合法,因而初查获取的材料具有证据效力。但是,如果在初查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被调查人言辞材料,也应予以排除。因此,公安机关通过合法的初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应当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参考文献:

[1]宋阳:《质疑经侦初查制度》.载《犯罪研究》,2004年第3期

[2]戴蓬:《经济犯罪案件初查若干问题研究》,载《侦查论坛》(第四卷).2004年版

[3]姜焕强:《论初查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

9.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 篇九

论走出哲学的哲学--从早期希腊思想的根源看

“走出哲学”是二十世纪哲学所表现出来的趋势,其实质是一方面宣告了知性类型的哲学的终结,另一方面宣告了走向“生活世界”的哲学类型的兴起.本文借助于语源学的.考察,一些思想家的分析,对早期希腊思想进行了研究,以期通过对早期希腊思想的再次经验,来把握当代“走出哲学”这一趋势的本质.

作 者:程金生 作者单位: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广东,广州,510232刊 名: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年,卷(期):200336(3)分类号:B089.2关键词:走出哲学 早期希腊思想 语源学 哲学类型

10.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及其预防 篇十

2009/5/16 非常感谢,根据市检察院的安排,今天由我来和大家探讨有关职务犯罪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五大建设,以及国家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局的成立,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反腐五年规划》)的出台,这些都足以表明目前我们国家对待职务犯罪的政策已经开始转型,从以往的单纯重打击到打击与预防并重这么一个格局,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当然,可能有的同志会问,既然现在这么重视预防,是不是就不用打击了呢,其实不然,相反打击的力度更大,从去年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就很能说明问题,你比如陈良宇、郑筱萸的案子。尤其是郑筱萸的案子就更能说明问题,2008年5月2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一审判处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郑也就成为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位被判处极刑的省部级高官。郑一审被判死刑可以说突乎了很多人的预料,因为郑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也教好,所有的脏款都已上缴,这也就打破了以往我们国家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这么一个惯例。对郑筱萸判处死刑,我个人觉得除了郑筱萸他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之外,更重要的我觉得是高层向那些高官犯罪发出了紧急叫停的这么一个响亮的信号。

那么究竟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什么危害性,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这就是我今天和大家所要共同探讨的四个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罪名

关于职务犯罪,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一些国家称其为“公务员犯罪”,或者“白领犯罪”,专门指 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的犯罪。

严格来讲职务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所使用的概念,也就是说它既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而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务性这一类犯罪在法理上的概称或总称。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观点也是多种多样,从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来看,我们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实施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目前我国《刑法》来看,涉及职务犯罪的内容主要有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我就几个主要的罪名和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1、贪污罪(邹三水案)(318 “南海神话”林裕行案,原工行南海支行行长。因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判死缓。以收取贷款户“利息差”、“赞助费”的手段私设“小金库”,总额高达7080余万,其中林以各种名义先后数次拿走了318万。)

2、挪用公款罪(横峰建行胡永春案、铅山银监会姜会武案、上饶县建行胡瑜平,三个共同点:鄱阳人、辩护人都是余湘明、挪用手段基本一致,都是利用从其他行拆借来的资金,打到私人账户上,胡永春挪用了8353.7375万元,并有692.1万元未归还。)

3、受贿罪(广丰顾慧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5、滥用职权罪(309中行温州分行烂尾楼事件,04年4月央视对此进行了专题报道“谁来为中银烂尾楼埋单”。3500万元的国家投资打了水漂。该行行长叶征因受贿判13年,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3年零6个月,执行15年。叶的失职有三:一是未按国家规定配备工程管理人员;二是未按国家规定委托监理公司;三是审批工程把关不严,超进度付款、提前付款和重复付款)

6、玩忽职守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应当看到,这几年经过金融系统纪检监察部门与各级检察机关通力协作,不断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和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遏制了金融案件的高发势头。总的来说,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走势出现“两个波浪式”: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数呈波浪式的下降趋势;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在金融案件中的所占比重又呈波浪式的上升趋势。这表明,在严厉 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下,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处于欲张又缩的状态,较之金融其他犯罪更具有顽固性,预防职务犯罪既是金融系统查处和防范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任重道远的法制任务。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在近几年立案查处的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所占比重一直很大,反映了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犯掠夺钱财的贪婪性。(横峰建行胡永春案、铅山银监会姜会武案、上饶县建行胡瑜平)

2、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随着涉案金额上百万、上千万案件增多,造成银行资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和破坏,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林裕行案,工行南海支行行长,违法发放贷款9.14亿元、美金500万元,造成贷款全部无法收回的特大损失。)

3、单位负责人涉案比例上升,并向高级管理人员蔓延。从近年情况看,呈现出上升并向处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蔓延的趋势,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4、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串窝案发生。随着金融内部管理制度的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手段单一、一人一案一罪的情况转向以联手犯科、狼狈为奸的团伙特点,从而使内外串通勾结和内部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一些串窝案的发生。

5、案犯年龄结构呈下降趋势,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在原先普遍采取收储不入帐、偷支储户存款、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等传统犯罪手法的基础上不断翻新,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或利用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这些新的犯罪手法诡秘,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增大了查处和防范工作的难度。

6、基层操作岗位发案率高,携款潜逃者增多。金融系统的 支行(公司)及分理处、储蓄所和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的基层单位,其中直接与资金货币打交道的操作岗位,往往是金融职务犯罪的诱因。基层金融机构不仅发案率高,而且还常常发生携款潜逃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和危害。(294寇君宝案:中国银行塘沽分行临柜储蓄员,10个月贪污437万判死缓)

三、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金融业是从事和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行业,容易诱发与金钱相关的职务犯罪。从总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一样,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它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是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具体说来,既有其外部的条件影响,也有其内部的原因所致,是诸多因素和问题的综合作用之结果。当前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受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贪婪欲望膨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及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逐渐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认可的价值目标。在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作用下也必然产生一种异化,这就是对利益特别是对不正当物质利益的追逐,随之而来的是拜金主义的价值观、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不切实际的消费观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在侵蚀和影响着人们。而在金融队伍中,有的本身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就不高,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就与社会上消极腐败思想一拍即合,同流合污。随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滋长和膨胀,于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贪婪成性,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直接手段,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寇君宝案,找三陪女做情人,花3000元买1000朵玫瑰送给三陪女,一夜风流之后又送给三陪女1.2万元的钻戒)(295陈新案,原工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职员。因贪污4000万,挪用368万,判死刑。“我错在太放纵自己的欲望了”)

2、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从金融行业绝大多数的发案情况看,“十案九违规”,多与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有直接关系。(318林裕行案:工行南海支行的贷款审批权限是8000万。而冯明昌却在一天之内从南海支行骗贷2.4亿。而林严重违反审批制度,越权审批贷款,却并没有受到及时追究。上级行对这一违规行为采取了默许态度,于是又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加之林的拉拢腐蚀,使上级行的某些关键人物,与其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成为“同一条船上的人”,共同规避制度、屏蔽监督,无疑助长了林的非法行为)

3、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权力监督不力。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和金融业逐步迈向商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金融经营体系和监管体制相对滞后的情况,从而使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的业务监管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对职务犯罪的防范意识,忽视对某些权力的监督,造成整体控制上的失衡。(295陈新案,工行重庆九龙坡支行职员。因贪污4000万,挪用368万,判死刑。“我错在太放纵自己的欲望了”,“921”科目大帐,聚集了支行各网点所有的资金,工行规定每年1月1日同时扎帐)

4、在防范和查处上存有偏差,“两手抓”不够落实。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从而也使金融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适应这种状况并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一些金融机构的领导迫于客观形势和竞争的压力,思想上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往往忙于抓业务指标,疏于道德风险防范,使得内部思想建设相对薄弱,防案意识淡化,“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突出。还有的金融机构对查处案件的处罚规定大多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加之下属单位领导存有“三怕”:怕单位信誉受损,怕集体奖金被减,怕个人发展受挫。于是对发生的案件能瞒则瞒,查处能轻则轻,不愿深查严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以辞退当事人一走了之。这就明显降低了查处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在客观上助长了图谋不轨之人的犯罪作案心理。

5、选人用人把关不严,埋下道德风险隐患。(322林裕行案,林在担任三水支行行长期间,以虚假繁荣蒙蔽上级、笼络下级,使该行呆坏账达80%,但却被视为“有能力”,得到重任。他到南海支行后,故态复萌,重复作案,造成更大损失。)有的机构在招聘选人过程中,存在着重才轻德、重业务轻思想政治表现的倾向,有的为了解决就业,照顾性地招收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家属,这就使一些不合格的人员也进入金融队伍。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很容易在金钱的诱惑下实施犯罪。由于用人把关不严,也为一些人逃避纪律和法律的惩治提供方便,有的单位对一些“带病”跳槽的人往往顺水推舟,推送出去了事,致使这些人的“病根”未除,在金融队伍中埋下了道德风险隐患。还有的机构用人失策,对选调进来的人员重使用、轻管理,只看重业务工作能力,不顾及思想品行和作风表现,甚至对有的业务做得比较大的人员偏信过宠、放任自流,久而久之使这些人借机实施犯罪也就成为可能。

四、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既然职务犯罪是社会诸多矛盾和因素的综合反映,既然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预防之策必须是紧密联系金融行业的实际,实施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发案的共性原因,防范对策措施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队伍素质。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必须在金融领域里加强对全体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在思想上筑起坚固的“防腐墙”,保持金融队伍的健康肌体。(303潘广田案,原农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31次收受11个单位和个人送的钱物,收受贿赂153.9万余元,判无期。由请吃饭——送土特产——贵重财物,由简到繁,逐步深入。案发后,潘忏悔说:“从一名高级领导干部到一个阶下囚,是由于我私欲膨胀、追求享乐造成的。其实我家里并不缺钱,我和妻子都在银行工作,每月收入上万。我的生活早就超过了小康水平。我为什么还要受贿?为什么要犯罪!一年来,我的头发全变白了。我真正体会到后悔欲绝的滋味,肠子都回青了。”潘终于明白:那些行为人送来的不是钱,而是定时炸弹!因此潘德案子告诫我们,必须正确对待人生的荣辱进退,不断加强人生观的修养,坚定信念,淡薄名利,保持乐观、进取、平和、健康的心态,才能抵得住各种诱惑,才能不被“富贵名禄遮望眼”。这也告诫人们,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确保权力来之于民,用之于民。而不能向林裕行“权为你所用,利为我所谋”。唯有如此,才能避免走上邪路,避免发生从公仆沦为罪人,由领导沦为罪犯的可能。)

因此,各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这一传统的政治优势,着力抓好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法规制度教育,加强廉洁自律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弘扬“三铁”精神,切实提高金融队伍素质。要着重加强对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这不仅在于领导干部的行为示范作用可以带动和影响广大员工,还在于领导干部本身需要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反腐蚀能力,以防自身变质或被不法分子拖下水。要不断结合实际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既要抓对人心有震撼力的警示教育,也要抓日常中的和风细雨式的思想工作,以增强教育的实效性。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控制金融行为的有效机制。深化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建立一套完善、有序的金融行为运行机制,这既是对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是化解和防范因金融体制“脱节”、“失控”而产生的各种金融犯罪的强有力措施。为此,要尽快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金融调控监督体系和现代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推进金融法制化、市场化进程,形成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作为金融调控监督部门,要强化宏观调控,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合法、合规的宏观控制机制,同时要切实履行好金 融监管职能,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营运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杜绝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从而避免不法分子进行各种职务犯罪活动。作为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也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自担风险能力,实行审贷分离、授权授信制度等决策监督,以增强抵御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能力,防范由此而产生的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保证金融和经济的稳健发展。

(三)健全内控制约机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健全内控制约机制的重要性。只有下大力狠抓制度建设和对制度的严格执行,才能形成监督制约的良好运行机制。为此,一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各金融机构要从市场经济体制和业务需求出发,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使各项金融业务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别是对易发生犯罪的主要业务环节和重要部门、要害岗位,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约机制,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防范职务犯罪发生。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保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要加大执行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使金融系统建立的以监察、内审、稽核、事后复核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真正发挥作用。要重点对储蓄、信贷、出纳、会计等易发生犯罪的岗位进行严格的稽核检查方法严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切忌流于形式,失去应有功效。要建立和落实检查责任制,对于未认真检查而发生问题的,同样要严肃追究检查者的责任。

(四)把好进人用人关,公平竞争选用人才。由于金融业是整天与钱打交道的特殊行业,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基础和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履责能力。因此必须严格把好进人用人关,以保证金融队伍具有相对的纯洁性和较高的思想、文化修养。把好进人用人关,总的原则要求应是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聘)用,保证质量。对不符合选人标准的,都应拒绝录(聘)用,不能降低标准,尤其是因职务 犯罪或严重违规违纪而被清理出金融队伍的人员,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录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不仅要考察其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更要注意考察其人品和职业道德表现;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使)用,要实行岗位轮换、定期交流、强行休假等用人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考核、调查,发现有问题苗头的应及时调整或撤换,不应“亡羊补牢”;发现在金融队伍中有赌博、嫖娼、吸毒行为的,要按规定坚决清理出金融队伍,不能“养虎遗患”。(如陈新和寇君宝案,共同点就是把贪污的钱花在嫖娼上,比如陈新几个月的时间40万元就全部进入了“小姐”的口袋。就在他逃亡的68天利仍是一路风流,呼娼唤妓,夜夜笙歌,把随身所带的300万元现金,400万德汇票挥霍一空。最终他也是判了死刑,也是罪有应得。)

11.论犯罪的根源及其评价 篇十一

论农业可持续发展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出发,阐述了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指标的选择依据和指标体系的设置框架.

作 者:黎东升 LI Dong-sheng 作者单位:湖北农学院经贸系,湖北,荆州,434103刊 名:湖北农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BEI AGRICULTURAL COLLEGE年,卷(期):20(3)分类号:F30关键词:农业可持续发展 指标体系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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