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办程序(精选15篇)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办程序 篇一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
1.在市外经贸网站上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网上预申报”
2.到市工商局办理宝临的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3.在区外经贸局办理宝临设立登记审批手续
4.在市工商局申领宝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到市公安局申领《刻章许可》
6.到市质监局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
7.到市国税局申领《税务登记证》
8.到地税局申领《税务登记证》
9.到市财政局申领《财税登记证》
10.到外管局申领《外汇登记证》和申请开设资本金账户
11.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12.到社保局申领《社保登记证》
13.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开户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办程序 篇二
设立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基础设施是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服务的工程设施, 具有投资数额大、回收期长, 经营性项目现金流稳定、风险低的特点。通过吸收社会资金组成基础设施类的产业投资基金, 由投资基金向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类的公司注入资金, 并有专业团队进行管理。在合适的时机, 通过合理的退出机制获得投资回报。基金的投资模式是当前比较流行的创新型投融资模式, 为从事基础设施投资、施工的企业开辟了一种新思路, 应用这种创新模式缓解基础设施类项目的投融资压力, 解决融资渠道问题。
1.基础设施市场投资规模巨大
基础设施项目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 广义来说, 包括公路、铁路、码头、机场、市政道路等很多方面。基础设施以为人们提供基本服务的目的, 大多数带有明显的公益性。从经济特征的角度看, 基础设施项目具有经济体量大、投资周期长、收益稳定、风险低的特点, 投资发展潜力巨大。以交通基础设施为例:2012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为9.8万公里, 到2015年要达到12万公里以上, 其中西部地区5万公里, 基本建成规模超4万公里的快速铁路网;“十二五”期间公路总里程达到450万公里, 国家高速公路网基本建成, 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10.8万公里。可见基础设施领域的经济体量巨大, 投资需求更大。
2.创新项目融资能力的需要
国内建设施工企业同样面临着转型与结构调整的问题。近年来各企业集团以BT、BOT形式参与到大量国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以此来促进公司的转型和产业升级, 实现由单纯的工程承包商到综合运营商的角色转变。为适应进一步的对项目投资管理的需要, 相继成立投资平台公司, 以期通过项目投资来拉动主营业务, 促进企业盈利结构的调整。一般来讲, 这些由企业集团出资成立的平台公司都是单一的股东结构, 项目的营运资金机构主要依靠股东投入资本金, 以项目融资的方式解决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投入资金起到一定杠杆作用。随着项目规模的扩大, 杠杆倍数相对比较固定, 负债水平不断攀升, 负债水平的增速会高于净资产的增速, 这类问题会表现的比较突出, 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后续融资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3.稳定客户关系的需要
经过长期的发展, 国内的大中型建设企业已经建立相对稳定的国内客户关系。客户关系的建立是基于这些企业稳固的市场地位。通过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更能将国内的从事基础设施投资某些机构, 甚至政府投融资平台以有限合伙或合资公司的方式转变为基金的持有者, 从而形成更加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 拉动公司的主营业务。
4.行业现状制约了融资能力
建设业企业的财务状况突出表现为“两高一低”, 即应收应付账款高;资产负债水平高, 利润率低。这些行业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都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融资和持续发展。目前国内建设业央企的几大集团资产负债水平都已接近80%。融资的主要渠道基本上依靠金融机构贷款和发行中短期票据为主。行业特点和财务状况已经影响到企业后续的融资能力。
设立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已具备的条件
1.宏观环境因素
近期国务院部署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开放城际铁路、市域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盘活铁路用地综合开发;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部署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市场准入的开放。为建设企业深度参与基础设施开发、谋求投资收益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为长期经营性资产项目带来了新的机遇。目前大型建设施工企业借助自身在基础设施领域的产业优势, 以BT、BOT等形式参与了大量的资本运营项目, 通过产业链的上移为公司创造价值,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宏观经济因素为组建基础设施类产业基金具备了外部市场环境。目前, 已有20多家金融以外的央企建立了私募股权基金, 虽然比例不高, 但也为建设企业创立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参照样本。
2.稳定现金流项目对资金的吸引力大
基础设施项目, 特别是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 具有资金需求量大, 现金流稳定的特点。如经营性公路、铁路、电厂等项目和非经营项目。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 可以通过公私合伙 (PPP)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获得稳定现金流, 取得稳定的收益。这些基础设施项目对长期资金还是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的。
3.产业投资基金与传统投资平台比较
与传统的投资平台相比, 产业投资基金更具有优势。传统的投资平台基本上都是一元结构的, 注册资本金规模相对稳定。私募基金具有多元的参股结构, 更具有开放性, 一定程度上会避免一元结构在决策上的“偏好”, 在决策上更符合治理结构要求。同时, 一家基金管理公司会管理多期或多支私募基金, 基金更具开放性。
设立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的模式
1.发起人与管理公司
目前国内多家企业集团发起设立了私募基金公司, 基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要求, 多采用公司制形式来构建基金运行平台, 这种形式能够在治理层面保证决策程序, 亦能够为国资监管部门所接受。产业基金的发起人一般为主体企业、紧密合作金融机构与其他战略合作伙伴。这样的设计即能够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筹集渠道, 又能够维持稳定客户的关系, 达到多赢的目的。发起人一般通过下属子公司, 统一管理与资本相关的业务。由内部运营平台, 负责旗下基金业务的管理与运作, 采用分级决策机制。在实际控制中企业扮演了出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双重角色, 通过对基金的控制, 来实现自己的战略意图。
2.投资范围与投资模式
一种金融工具的使用, 最终将服务于主体的战略目的。在国家大力鼓励金融创新和实体经济持续发展的环境下, 借助产业投资基金吸纳优质资源、提升竞争实力、利用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 学会借助资本的力量推动企业的发展。根据行业特点, 现阶段绝大部分资金还是要投入到公司战略板块领域, 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适应。对于不熟悉的市场可以采取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开展投资业务实现以基金的形式开展多元化产业布局。在项目选择是应充分考虑到建筑业的特点, 选择成长性好, 与行业发展前景相适应, 有投资退出策划的建筑业项目。
3.退出机制
对于绝大多数基金来讲, 其入资的目的并不是参与公司的长期运作, 而在于通过投资企业帮助其实现价值的提升, 实现增值, 最终通过退出机制退出而实现投资收益。建设类公司创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都会以BT、BOT、EPC等形式参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也会出现PPP公私合营的模式。对BT类项目能够实现顺利回购是最好的退出方式;对特许经营类项目还可以转让给其他战略投资者;或者实现能够实现与某些公司的重组;将资产装入上市公司走重组兼并的道路实现退出。周期较短的项目, 持有至到期也可以视为一种退出的机制。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办程序 篇三
关键词:农业资源权 植物遗传资源 外商投资
因植物遗传资源应用于工商业领域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使用有丰富植物遗传资源的我国成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主要投资地。为维护处于弱势的植物遗传资源所有人利益的扩张,将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外商投资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何谓“农业资源权”
谈及农业资源权,首先要明确何谓植物遗传资源。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和《农业和粮食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条约》的规定,植物遗传资源就是“植物本身和所有的体细胞与生殖细胞系”。“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是指来源于植物,对于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遗传材料。
对植物长期种植者来说,因为分门对植物遗传基因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重大作用,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对他们的权利保护及利益分享问题。因而,国际社会提出了“农业资源权(Farmer`sRights)”这一概念。按照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的定义,“农业资源权”指的是那些长期以来为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做出贡献的农民,特别是那些生活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农民权”。
二、对“农业资源权”的设计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开发领域外资引入的影响
讨论植物遗传资源开发的外商投资是否会到影响及其程度,与我国设立“农业资源权”的具体操作有很大的关系。
“农业资源权”在国际法层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我国无论是以CBD等国际条约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成员身份而承担的义务,还是以主要遗传资源国的立场,都要在立法上贯彻该权利。到目前为止它还只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为能够更有效地参与植物遗传资源利益分享,学者们对其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形成以下的认识。
首先,对于其权利主体。按照农业资源权的定义,其主体是农民,而这种农民群体数以万计,将带来具体操作上的困难。对此,有人提出区分事实上的主体和法律上的主体。上述农民群体制农业资源权事实上的主体。上述农民群体是农业资源权事实上的主体,而其所属国家是其法律上的主体。
其次,在“农业资源权”框架下,国家作为法律上的主体,通过立法或协议的方式,凭其主权对开发利用者享有事先知情同意权、惠益分享权。作为遗传资源的长期种植者,其权利应包括事先知情同意权。利益补偿及获得其他支持的请求权。
按照上述“农业资源权”的制度设计,使对我国植物遗传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跨国公司,相应的承担了以下的义务:1、在对其选中的某植物遗传资源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之前,必须有取得国家和相应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事先同意,而不仅仅是通知;2、若进行专利申请,在其申报材料中必须包含一份所用植物遗传资源的来源的说明。这在我国第三专利法修改中已经有所体现;3、与相应资源提供者分享开发利用所带来的惠益。这种惠益既包括允许我国参与产品开发。对我国技术人员进行遗传资源有关的培训、转让相应植物遗传资源研发技术、与我国共有知识产权等,并必然包括经济利益的共享。
这些义务的承担意味着共对我国所进行的相关投资成本的增加。既得利益的可能减损。而这是否会影响我国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既定政策目标的实现,造成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明显下降?
第一,我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权及与我国分享植物遗传资源开发利益方面。以CBD为核心的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国际法律框架已将“遗传资源提供国对遗传资源享有主权”确定为公约原则。根据“尊重他国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不得在没有经过主权国家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和利用该国遗传资源。基于主权,遗传资源国也就相应的享有了事先知情同意权。对外国跨国公司利作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所生惠益之分享权。这是国际社会成员需承担的国际义务。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农业资源权。国家不作为广大植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的法律代表,这些都是外商在正当获取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时需要承担的,除非其选择非正当手段获得。而因为农业资源权区分事实主体和法律主体。
第二,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因分析。根据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的三优势组合论。跨国公司经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的严密分析后,在对外直接投资、商品出口和无形资产转让三种主要的对外投资方式中进行选择。若三种优势同时具备则可以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开发利用东道国的植物遗传资源即属直接投资形式。构成其对外投资原因的三种优势中,区位优势是与东道国的资源拥有量和制度有关的。首先,我国相应政策制度对其投资的影响。针对专利法修改中提出的申请专利时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规定,很多人认为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化。因此这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已。其次,我国丰富的植物遗传资源是吸引外资的主要力量。开发我国植物遗传资源所带来的巨额利润足以使这些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放在其对我国投资理由的第二位。
因此,对我国来说,设立农业资源权。不会阻碍我国植物遗传资源开发领域外商投资的长期和整体利益。而且可以维护农业资源权主体的正当权益。是一种双赢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周林:专家研讨“农业遗传资源权”。科技与法律,2003年第4期,第124页
[2]詹映 朱雪忠;国际法视野下的农业资源权问题初探。法学,2003年第8期,第108页
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规定 篇四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3.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做了具体规定。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是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是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受托机关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日内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授权机关,统称审批机关。还需要指出的是,申请在国家规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4.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办程序 篇五
一、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外方(台港澳侨)投资者应当是外国(台港澳侨)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方投资者应当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申报材料
1、《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三份及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批复文件。(市发改委)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原件,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投资者资格文件及证照(复印件)(若是个人投资出具身份证明,若是企业投资,出具企业的营业执照)。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外方(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投资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身份证明、委派书及中方董事个人简历
9、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10、如有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11.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技术监督局)
12、生产性项目需提供土地、环保相关数据
13、审批部门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申报材料
1、《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表》三份及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改委批复文件。(市发改委)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原件,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投资者资格文件及证照(复印件)(若是个人投资出具身份证明,若是企业投资,出具企业的营业执照)。
6、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外方(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投资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身份证明、委派书及中方董事个人简历
9、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
10、如有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11.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技术监督局)
12、生产性项目需提供土地、环保相关数据
13、审批部门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比例要求: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总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6.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办程序 篇六
发布时间:2011-08-08
○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 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 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项目核准批复;(服务贸易领域专项规定中无需发改部门核准的不用提交批复)
○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注:如并购后所设外商独资企业则只需提交公司章程)(外资章程参考范本)(中外合资合同参考范本)(中外合资章程参考范本)(中外合作合同参考范本)(中外合作章程参考范本)
○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或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
○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债权债务说明、评估报告、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第十四条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第十五条 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办程序 篇七
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2016 年1 月8日说, 发展改革委正研究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投资基金, 以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杠杆作用, 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领域。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李朴民在当日召开的发布会上说, 为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改革委将启动实施“百县千乡万村”试点示范工程, 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模式。
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副巡视员邱天朝说, 针对地方反映最强烈的土地问题, 要求在各省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 单列一定比例, 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设施建设。其次, 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 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对社会资本建设投资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 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坚持节约集约利用用地的前提下, 用一定比例的土地来发展观光农业、休闲旅游、农产品加工经营等活动。
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办程序 篇八
一、山东省物流产业的融资困境
尽管物流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在融资方面却存在着先天不足。物流产业的融资主要分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和物流园区企业融资两大部分。从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层面来看,相对于一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言,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回收期较长(通常为10年以上)及投资风险较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商业银行贷款、股市、债市、风险投资及民间融资等方式都难以为其提供合适的金融支持。
从物流园区企业融资层面来看,由于当前山东省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多为中小物流企业,现代物流业具有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等特点,现代化程度高,而山东省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软硬件水平并不高,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升级。面临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和国内外同行的压力,山东省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实现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的转变,企业规模也将向大型化和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因而,企业必须搭建物流高科技平台,对自己的软硬件进行升级,实现技术全面更新和创新,而这些投资均面临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从山东省第三方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技术含量来看,总体技术装备落后,所拥有的设备和设施大部分已经陈旧、老化,物流企业在利用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时,由于资产信用度不高,金融机构对其评估价格自然偏低。同时,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这些物流企业资产技术水平偏低,发展潜力不确定,从而不愿对其贷款或投资。鉴于此,物流企业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股市(中小物流企业大都不能满足上市门槛要求)及债市(债市是大型企业的融资平台)来进行融资的渠道是拥堵不畅的。虽然风险投资及民间融资等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物流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但是风险投资和民间融资的资金规模较小,无力支撑山东省中小物流企业的升级改造进程。
二、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产品优势
美国的物流产业在其发展进程中也遭遇了当前我国物流产业面临的融资困局,经过不断的金融创新和长期实践,美国最终探索出了较为适合物流产业发展的产融合作新模式——产业投资基金。2010年以来,西方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5%以上。截至2013年底,全球产业投资基金的总投资额已经超过了2万亿美元。通过西方国家物流产业的发展历程来看,产业投资基金是推动其物流产业现代化的主要金融力量。例如,在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面,政府主导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主力军,有力地推动了物流园区的现代化建设及升级改造工作;在物流园区企业融资方面,高度市场化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获得了空前规模的发展,为物流企业的并购整合、技术与设备更新及市场拓展等提供了有力支持。无疑,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为山东省物流产业融资模式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
从产品自身内在逻辑和特点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也是较为符合物流产业融资需求偏好的一种金融产品。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产业投资基金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资金筹集具有私募性与广泛性。第二,投资对象是有发展潜力的非上市企业。第三,对投资目标企业融合权益性的资金支持和管理支持。第四,属于流动性较差的中长期投资。在基金的投资期限方面,基金的持续期通常在10年以上,这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回收期是吻合的。基金的投资为权益性或准权益性投资,这种资金注入方式使得作为投资对象的物流企业得以安心长期发展。基金在投资的同时还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人在参与物流企业的经营管理时,将独特的管理机制、丰富的管理经验引入被投资物流企业的成长过程中,帮助它们更新思想和理念,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从而实现企业管理水平的创新。政府主导型基金模式下,政府指定或委派的机构将作为普通合伙人(GP)来发起基金设立工作,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制度规定,为作为优先级的有限合伙人(即社会投资者)提供了安全保障,这无疑从根本上降低了社会投资者所投资资金的偿付风险,从而使得基金的募集来源和募集额度得到保障,为物流产业提供巨额的资金支持。
三、设立基金的总体构想及运作路径
(一)设立物流产业基金的总体构想
考虑到国有经济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且物流行业尚处于行业发展初期阶段,山东省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宜采用“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山东省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大致为物流基础设施融资、物流企业并购融资以及物流企业发展融资等。在物流产业投资基金创立初期,具有职能优势的政府部门或国有背景的大型集团公司适宜作为基金发起人,运用其资源调配能力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基金运作成熟后,政府可以以补贴、税收优惠、低利率贷款等其他方式体现政府的扶持,逐步退出基金运作,淡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中的政府色彩。
吸引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社会养老基金等大额资本的加入,除了采用融资主体股权回购模式之外,对产业基金参与企业,优先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使不同层次企业的股权可以顺畅退出。另外,还要抓住“新三板”扩容的有利机会,推动大批中小物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为日后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及股权转让退出奠定基础。
(二)配套发展政策
1. 税收优惠政策。基金投资的阶段更多处于产业发展的初期或者产业整合的高风险期,风险成本很高,政府部门应实施优惠税收政策鼓励基金发展。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通过《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提出对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投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自主创新等领域六大类33项税收优惠政策。山东省可据此制定对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具体优惠措施,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支持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2. 健全产业投资基金方面的法规制度。当前,山东省在产业基金运作方面并无成熟完善的法规体系,从长远看,应当制定和完善与物流金融相关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鼓励在物流金融业务模式上创新和探索,营造有利于物流金融发展的良好政策制度环境。同时,要清理和修订不利于投资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切实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充分发挥山东省物流与采购协会的作用。目前,山东省物流与采购协会已经成为一个行业信息交流和沟通的平台,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做好对行业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社会公众和媒体等的宣传工作,推广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知识,吸引广大投资者,引导和推动大型物流企业和企业集团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物流产业投资基金。
4. 认真做好山东物流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工作。在创立初期,除了由主办银行协助募集部分资金外,具有职能优势的政府部门应当协调国有企业出资,或引导社保基金、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参与成为基金的投资者,并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促使基金的运作步入正轨。山东省内民间私人持有资本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总量较高,省政府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从虚拟经济转向物流产业等实体经济,从而为山东省物流产业升级改造乃至整个产业结构升级提供资金支持。
9.外地入张企业申请设立项目部程序 篇九
1.以公司红头文件向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设立项目部的申请报告,送至1009办公室;
2.张掖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工程建设项目部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
下载链接:张掖市建设局信息网----直属单位(市建筑管理总站)----建筑管理---项目部设立申请表
3.附件资料一份(人员资格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按申请表人员顺序排列。验原件,留复印件)4.项目部设立申请表电子版。具体要求:
1.申请表内容填写齐全,EXCEL电子版格式; 2.项目部名称填写格式:
例:甘肃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张掖分公司第一项目部(******工程)
5.申请表和附件资料合并装订。
6.项目部管理规定及组成人员设置标准按照《张掖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规定》(张市建[2011]13号)和《张掖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张市建[2012]42号)要求执行。(张掖市建设局信息网局发文件下载)7.八大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资料员、取样员
外地入张企业申请变更程序
1.以公司红头文件向张掖市建筑管理总站上报项目部变更的申请报告,送至501办公室;
2.张掖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工程建设项目部变更审核表、汇总表一式三份;
下载链接:张掖市建设局信息网----直属单位(市建筑管理总站)----建筑管理---项目部变更审核表
3.附件资料一份(变更后人员证件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要求按照张掖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张市建【2012】42号)执行
10.外商独资设立企业申请书 篇十
申请书编号:
外资企业名称: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印制
有限公司
接收人:日期: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一、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下称投资者)的情况
1、投资者名称:
2、法定住所:
3、法定代表姓名:
国籍:
4、经营范围:
5、生产规模:
6、资产总额:
7、注册资本:
8、投资者在华联系人姓名:
地址:
电话:
二、拟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
1、外资企业名称:
英文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法定住所:
4、投资总额:
5、注册资本:
6、出资方式和期限
a.外汇资金:出资
b.出资期限:
7、需要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国籍:
a.办公室:平方米
b.生产厂房:平方米
c.其他建筑:平方米
8、项目情况
a.经营范围:
b.生产规模:
c.生产工艺流程:
d.原材料及解决办法:
e.协作配套的来源:
f.主要产品:
g.销售市场及方式:
h.出口比例:
i.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9、外资企业管理
a.董事会组成: 由名组成,其中董事长 名,董事b.管理机构和高级职员:
c.财务制度:
d.职工总数:人
外籍职工:
管理人员:人
技术人员:人工人:
三、项目建设和执行
1、项目所需水、电、气、燃料等用量:
2、环境污染程度和解决的措施:
3、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4、投产日期:
5、投产后的计划产量
3名人
6、在中国购买的主要原材料:
7、中国职工培训计划: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年
五、同意以下建立外资企业的条款:
1. 外资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并受其保护。
2. 外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1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办程序 篇十一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的成立, 经过了长期的酝酿和准备。2000年和2011年, 国务院先后发布两个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今年6月, 工信部经国务院同意发布《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 明确提出要成立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小组、设立国家产业投资基金、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政府部门之所以如此重视集成电路的发展, 是因为该产业是包括通信、IT、物联网、大数据等行业发展的基础, 是否拥有集成电路核心知识产权, 决定了能否在诸多领域占领制高点。然而, 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十分落后, 制造企业量产技术落后于国际主流两代, 关键部件和技术仍需要从国外大量进口。近年来, 虽然国内芯片厂商有所起色, 但是在技术密集的高端芯片研发方面仍与国际领先厂商存在差距, 进口国外芯片仍是常态。据统计, 2013年我国集成电路芯片进口额为2322亿美元, 超过原油2196亿美元的进口额。
集成电路的大量进口不仅耗费了大量外汇, 而且由于涉及到核心元器件, 因此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国家信息安全, 尤其是“斯诺登”事件爆发后, 信息安全的现状更是令人堪忧, 这也是促成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成立的主要原因。
据悉, 产业基金的首批资金规模不会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通过后续多轮融资扩股会扩大到1200亿元。这些基金将重点投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业, 兼顾芯片设计、封装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产业, 将实施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随着基金的成立, 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将一改过去松散无序的发展模式, 由国家统一筹划安排。可以预见, 未来集成电路行业的产能扩张、技术跃进、并购重组将会十分活跃。对于产业基金的投资, i Suppli半导体首席分析师顾文军认为需要在在“发展产业”和“资本回报”之间找到平衡, 基本原则是以发展产业为主, 实现中长期利益回报。
1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办程序 篇十二
(一)设立条件及步骤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基本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文件的要求。
1、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股权投资”、“私募”字样。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4)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但不得含有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不得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也不得兼营证券类投资业务。
(5)有适当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25%,并能够支持基本运营。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6)有2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但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
(7)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设立步骤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在进行名称核准之前,应至少确定企业的商号、注册资本、投资人及投资比例等相关事项。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命名格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则要求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式样,湖南省如有不同要求,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所需文件。
(3)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刻制企业印章(至少应刻制公章、财务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人名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纳税登记(包括国税、地税),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在取得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企业方可进行对外投资。
(4)备案登记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强制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① 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② 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自愿备案,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立后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去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所需法律文件
1、需向工商机关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时,一般应当提交基金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一,各地政府对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设立登记可能还会颁布一些其他的法律文件,因而投资者应在注册前充分了解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比如,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还需提交首期实缴验资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证明文件;;合法合规募集资本的承诺函;风险提示书;名称中含“基金”字样的,需提交资本认缴承诺书及法律意见书。
2、关于《合伙协议》的特别说明
《合伙协议》的约定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一般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尽管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其特殊性,但组织形式上仍然是“有限合伙企业”,因而除了上述所列事项外,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因其特殊性,一般还应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宜:
(1)管理费。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一般会确定管理费的比例。通常来说,每年的管理费为承诺资金的2%,也可以在基金存续前后期分为不同的比例。具体如何安排管理费的比例,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2)收益分成。为了激励普通合伙人,争取基金投资回报最大化,合伙协议中也会规定执行事务的管理人的报酬以及报酬提取方式。就行业内的通行做法,一般要约定回报率(一般为8%),达到之后才能参与收益分成,分成比例行业内通常为20%。
(3)承诺和出资。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承担主要出资义务,是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需在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时间。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一致,普通合伙人也经常会出一部分资金,出资比例为1%或更多。
(4)基金存续期限【该条作为基金管理人并不适用】。在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应当约定基金的存续期限,即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实务中,一个投资项目的投资周期通常为 5~7年,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一般应等于或高于这一期限。《创投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事先约定有限的存续期限的,最短不得短于7年。
(5)单笔投资额。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向单一项目投资的比例,以此来避免把所有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中。根据《创投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总资产的20%。
13.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程序 篇十三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经过四个步骤:
1.呈报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批准后,投资各方才能进行以项目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2.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投资各方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呈报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者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在项目初步申请报告经政府审批机关书面答复同意后,即可呈报正式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凭批准证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1.经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一般为10-30年,最长可为50年,经国务院特殊批准可不规定年限。对约定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时,企业终止;如其投资各方意延长经营期限,可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取得批准。
在企业经营期间,企业具有其经营自主权。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2.终止: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终止条件时,应由企业提出终止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核准日期即为企业终止的日期。
三、审批权限
1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办程序 篇十四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与内资企业注销一样,都需要经历准备阶段、财产清查阶段、税务清缴阶段、注销登记阶段等四个阶段,所不同的是,内资企业审批监管部门相对较少,程序相对简单,外资企业由于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程序更为复杂,简单归纳如下:
一、准备阶段 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经理(法定代表人)起草公司注销决定。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组负责人,办理清算组工商备案。
二、财产清查阶段
1、清算组自行清理公司财产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资产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必要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整体评估。
2、公告、通知债权人(同时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注销公告)公司注销;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结清职工工资保险等;清缴税款;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3、待刊登注销公告满45日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
三、税务清缴阶段
1、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税务清算审计并出具税务鉴证报告。(注销地税登记,必须做近三年全税种的清税审计;注销国税登记,必须做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审计)。
2、持税务鉴证报告办理注销国、地税务登记。
四、注销登记阶段
注销登记的顺序一般如下:
1、申请注销外资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商务委员会同意公司注销(提前终止)的批复文件。
2、注销税务登记(国税、地税)
3、注销财政登记。
4、如办理海关登记的,应注销海关登记。
5、持清算审计报告,注销税务登记(地税和国税)和注销海关登记的证明文件,商务部门公司终止批复,去工商局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15.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所需材料 篇十五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
(三)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五)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合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被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
(八)被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十一)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属于限制类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只能经商务部或市外经贸委审批):
(一)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股东一致通过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三)若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则提交其合营合同(原件)。
(四)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原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七)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原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
(十)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被并购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
(十二)被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三)被并购公司债权债务处置说明(原件)。
(十四)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
(十五)对所转让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若股权并购系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提交对境内公司总资产的评估结果。(原件)(十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一、至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至审批机关报批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北部新区内,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二)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所在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审批;
(三)非开发区内,凡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全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外经委审批。
(四)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须由商务部审批。
三、凭审批机关批复至市技术监督局领取企业组织代码证
四、至审批机关打印批准证书
五、至工商登记部门登记
办理时限:在材料齐全、准确的前提下,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转报外经贸部,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外资管理处 联系电话:89018561、89019537
审批所需材料
(一)新设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所需材料:(材料提交一式两套)
1、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中外双方法人代表联合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内容包括:中外双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到位期限、出资方式、中外双方投资比例等); 2、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项目核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意见(原件); 4、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6、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8、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9、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10、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1、注册地场地证明;
12、土地利用、节能环保相关资料;
13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涉及行业专项规定等,还需按照特别规定提交材料和办理,外文文件需附翻译件)
(二)新设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审批所需材料:(材料提交一式两套)1、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鲜章。内容包括:投资方情况简介,拟设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到位期限、出资方式、投资比例等);
2、项目核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意见(原件); 3、独资企业章程(原件);(合资企业还需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印件);
5、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懂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文件。
7、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8、注册地场地证明;
9、土地利用、节能环保相关资料;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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