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检讨书

2024-12-18

犯罪检讨书(精选9篇)

1.犯罪检讨书 篇一

从犯罪构成看犯罪防控

引言

犯罪具有可防控性,所以,研究犯罪的防控体系具有意义。在犯罪学界,这似乎是不言自明的。许多犯罪学家在讨论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时,往往都不作关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探讨,其原因可能就是:犯罪之需要防控并可以防控是不证自明的。当然,特别认真细致的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在论述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时,还是注意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加以探讨的。如,储槐植、**等撰著的《犯罪学》就设有专节讨论“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结论是:现存社会基于共同的道德情感,出于维护社会共同体不毁灭以及社会统治秩序免遭瓦解的需要,必然要对犯罪予以防范和排除。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和预防的。控制和防止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性质和政府的决策及其作为。[1]本文探讨犯罪防控的问题,其前提就是这样的研究结论。

另一方面,对犯罪预防和控制的研究,一般是承接着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的成果,即在多角度、多层次地研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展开对犯罪防控的探讨。关于犯罪防控的研究结论往往与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结论可以作相关的对应,即有犯罪的社会原因就有犯罪的社会防控,有犯罪的心理原因就有犯罪的心理防控,有犯罪的治安原因就有犯罪的治安防控,等等。也有的将犯罪防控与犯罪的类型相对应。如,我国台湾学者许金春、马传镇、陈伟平等撰著的《犯罪学》的第三篇即为“犯罪类型与犯罪防治”。[2]不论是将犯罪防控与犯罪原因对应还是将其与犯罪类型对应,都是很具有研究价值的。但本文中,笔者想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犯罪防控问题,即对应于犯罪构成来探究犯罪防控。

一、关于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备受刑法学界重视的理论问题。犯罪构成理论的提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刑事定罪问题上的一种体现。德国的费尔巴哈首先把犯罪构成作为一个刑法上的概念加以使用,并将自己的思想观点融入了他参与制定的18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该刑法典第27条规定:“当违法行为包括依法属于某罪概念的全部要件时,就认为它是犯罪。”这以后,关于犯罪构成及其要件就一直成为有关理论界反复讨论的问题。20世纪初,对犯罪构成理论作出最大贡献的是德国学者贝林格。贝氏强调,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概念为中心来建立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任的并对此有适合的处罚规定和满足处罚条件的行为。其后,麦耶尔将贝氏的`犯罪概念简化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责的事件。尽管贝氏理论受到了后来的新构成要件论者、目的行为论者等的批判,但“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是得到广泛承认的犯罪概念,“构成要件-违法-责任”三段论体系是最普遍流行的犯罪论体系。关于犯罪构成,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从狭义上说,就是表明犯罪类型轮廓的全部要素(特别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外部轮廓,是纯客观的,记述性的,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的东西。麦耶尔原则上赞同贝林格的观点,同时又认为,“实际上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当中,可以发现有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构成要件有外部的(客观的)构成要件和内部的(主观的)构成要件”。但是他又认为,内部的(主观的)构成要件是属于责任的问题,应把它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中排除出去,而把构成要件符合性限定为法律上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符合性。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赞同贝林格和麦耶尔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犯罪论体系及以此为基础构成的犯罪概念,但他认为,仅把构成要件的实体看成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是不够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行为人、行为、行为客体、行为的情况、行为的结果等因素。他又认为,行为,作为伦理评价的对象,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动态过程,所以,应作为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整体来把握,可以把行为分成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①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之外,美国刑法的犯罪定义由各具特点的要件构成。带有普遍性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犯罪心理、犯罪结果、因果关系、情节和刑罚。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双层次性:实体意义上的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条件和政策性危害则是诉讼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要件。[3]

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皆不相同,苏联刑法理论中有具有自己特色的犯

[1][2][3][4]

2.犯罪检讨书 篇二

在一些对催眠术不太熟悉的人眼中,可能会觉得催眠术非常的神秘,类似于一种巫术或者说魔术。其实催眠术就是在古代的巫术中发展过来的。催眠状态是一种类似睡眠又非睡眠的意识恍惚心理状态。而催眠术就是运用心理暗示等手段让被催眠者进入到催眠状态的一种心理暗示技巧,这种心理暗示技巧包括如放松、单调刺激、集中注意、想象等方法,将人诱导进入到催眠状态之中。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在古代就有很多类似于催眠的记载,只是因为当时的科学并不发达,所以他们的催眠更偏向于神学,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直到了十八世纪奥地利的麦斯麦医生以“动物磁液”的心理暗示技术开创了催眠术治疗的先河。但是他的理论也不科学,依然带着神学宗教的色彩。

到了1841年,英国著名的外科医生布雷德才以科学的理论来证实催眠是一种类似睡眠的状态,并将这种使人进入清醒和睡眠之间的状态的方法称为催眠术。鉴于此,我国著名心理专家郝滨先生在其经典名著《催眠与心理压力释放》中把催眠的发展分为神学时代、流体力学时代和心理生理时代三个时期。

催眠主要有两种基本形态,那就是父式催眠与母式催眠。父式催眠就是以命令式的口吻发布指示,让你感到不可抗拒,而不得不臣服。在催眠过程中,常常根据不同的对象,或同一对象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选择使用不同的催眠方式。所谓母式催眠就是用温情去突破受术者的心理防线,也就是一种柔性攻势。

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可以被催眠的,而且催眠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这主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催眠师的素质和技能要高,二是被催眠者情况。被催眠者如果受暗示性较强,对催眠术持信任态度,催眠即可进行。

催眠术的特点是被催眠者自主判断、自主意愿行动减弱或丧失,感觉、知觉发生歪曲或丧失。在催眠过程中,被催眠者遵从催眠师的暗示或指示,并做出反应。催眠的深度因个体的催眠感受性、催眠师的威信与技巧等的差异而不同。催眠时暗示所产生的效应可延续到催眠后的觉醒活动中。

催眠术在心理治疗中可以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方法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紧张、焦虑、冲突、失眠以及其他的身心疾病。催眠是用来改善和治疗人们心灵创伤的疗法。[1]

采用特殊的的行为技术并结合言语暗示,使正常的人进入一种暂时的,类似睡眠的状态,催眠状态也可由药物诱发,分为自我催眠与他人催眠,自我催眠由自我暗示引起;他人催眠在催眠师的影响和暗示下引起,可以使病人唤起被压抑和遗忘的事情,说出病历,病情,内心冲突和紧张。催眠还可以作为一种治疗方法(既催眠疗法)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紧张、焦虑、冲突、失眠以及其他的身心疾病。

3.犯罪检讨书 篇三

编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登记表,对符合标准的206例被鉴定者进行犯罪学特征和人口学资料的收集。根据鉴定诊

断分为精神障碍组(167例,81%)、无精神病组(39例,19%),对两组的犯罪学特征和一般人13学资料进行对比分

。结果精神障碍暴力犯罪者男性为154例(92.2%),女性13例(7.8%),40岁以下者133例(79.6%),小学文化

水平以下者93例(57.7%),农民和无业者133例(79.6%),未婚者和婚姻家庭不健全者104例(62-3%),并且与无精

神病组相比在人13学资料上的差别无统计学意义。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比较分析发现作案预谋(xz=-40.22,p<

0.o1)、目标确定(x2=32.843,p<0.01)、作案后表现(x2=36.979,p<0.01)、作案动机(x2=82.333,p<0.01)、与被害人的关

系(xz=23.138,p<0.01)、自称遗忘(x2=36.229,p<0.01)方面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论精神障碍患者的暴力犯罪多为

突发性,常无预谋,目标多为临时确定,多无动机或动机不明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作案后多无反侦查表现。无论有

无精神障碍,暴力犯罪者多为40岁以下未婚青壮年男性,且文化水平大多较低,农民和无业人员居多。

i关键词】暴力犯罪;犯罪学特征;法医精神病学

【中图分类号】d919.

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s24—0

5analysis of the crimin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violent ofence of patients with mental disorder.wang bin1,hu

jan一,liboo—huai。et .j.department offorensic psychiatry,college ofpreclinicalmedicine andforensic medicine,sichuan university,sichuan chengdu,610041.2.mental health center of west china hospital,sichuan un~em

【abstract】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crimin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demography of violent offenders

in forensic psychiatry assessment. methods we collected 206 cases which meet the research criterions by the

record of forensic psychiatry assessment designed by ourselves,and divided these cases into two groups according to the

assessment,mentally disordered group(167 cases,81%)and mentally normal group(39 cases,19%)。also the crimin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emography betw een mentally disordered group and mentally norm al group

were researched by control analysis. results there were 154(92.2%)male cases,133(79.6%)cases aged below 40

years.93(57.7%)cases with lower level of culture,133 cases(79.6%)who were farmer or unemployed people,104(62‘3%)

who were unmarried or loser in marriage in the violent ofenders with mental disorder。and there were no significant diference

between two groups.

th ere are significant diference between mentally disordered group and mentaly norm al group

in criminal plan(x2:40.22,t9<0.o1),criminal targets(x2=32.843,<0.

01),criminal motives(x =82.333,p<0.01),the performances

after the ofence(x =36.979,p<0.01),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oth sides(~ =40.22,p<0.01)and amnesia that

the ofenders claimed(x =36.229,p<0.01). conclusion also the violent ofenders with mental disorder usually did not

have plan s be~re the ofence,the criminal targets were determ ined temporarily,there weren’t usualy criminal motives,they often did not say that they forgot it after the ofence and stayed at the ofence scene rather taking anti-detection behaviors

such 0.8 escape.most of violent ofenders with mental disorder were unmarried young male farm ers with lower level

of culture,and most of them were farm er or unemployed people,whether they were the patients with mental disorders or

not.

【keywords】violent ofence,criminological characteristics,forensic psychiatry

[作者简介]

[通讯作者]

王彬(1974一),男,汉族,山东济宁市人,四川大学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2004级法医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

精神病学。tel:+86—28—85502643;e—mail:whb5678@163.corn

胡峻梅,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副教授,tel:+86—28—85502643;e-mail:hujinme@vip.sina.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1期)

近年来,我国暴力犯罪的数量有所上升,对社会的危害严重。暴力犯罪是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种

犯罪行为,包括凶杀、伤害、强奸、抢劫和纵火

5类,[11也有学者将破坏财产、威胁人群、影响社会治

安秩序等,也视为暴力犯罪行为。暴力犯罪与精神障

碍有关,据统计暴力犯罪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

中占40%以上。【2】为了探索精神障碍患者涉嫌暴力

犯罪的犯罪学特征.现就我中心2005年鉴定的暴力

犯罪案的相关资料进行研究分析,报告如下。

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均来自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

病学教研室2005年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纳入案

例均为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委托,至少两名以上本

鉴定中心副高级职称以上鉴定专家做出鉴定结论。

纳入标准:(1)鉴定诊断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

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一3)的诊断标准;(2)案件

类型为凶杀、伤害、强奸、抢劫和纵火中的一种;(3)

鉴定资料完整。

二、研究方法

采用自编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登记表收集、整理资料.对纳入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研究分

析,根据鉴定诊断将暴力犯罪案例分为精神障碍组

167例(81.1%)与无精神病组39例(18.9%),两组鉴

定案例在犯罪学特征及人口学特征上进行比较分

析。主要犯罪学特征纳入最常见的1o个,如与被害

人的关系、作案动机、作案预谋等。主要统计方法有

统计描述、x 检验。

结 果一、一般情况

全年所有鉴定案例共有455例,符合纳入标准

暴力犯罪者共有206例。其中男性187例(90.8%),女性l9例(9.2%);年龄17~71岁,平均31.37~11.

54岁,<40岁约为80.1% ; 文化程度: 文盲34例

(16.5%),小学79例(38.3%),初中58例(28.2%),高中或中专26例(12.6%),大专6例(2.9%),大学

及以上3例(1.5%);职业:农民123例(59.7%),无业

或待业39例(18.9%),工人16例(7.8%),其他28

例(13.6);鉴定诊断:精神分裂症102例(49.5%),精

神发育迟滞29例(14.1%),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

2例(5.8%),情感性精神障碍8例(3.9%),脑外伤所致

· $25 ·

精神障碍7例(3.4%),酒精所致精神障碍9例

(4.4%),无精神病39例(18.9%)。

二、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人口学资料的比较

由表1可见,精神障碍组男性为154例

(92.2%)、女性13例(7.8%);40岁以下者133例

(79.6%);小学文化水平以下者93例(57.7%);农民

和无业者133例(79.6%);未婚者和婚姻家庭不健

全者104例(62.3%)。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在性别(x =2.181,p>o.05)、年龄()(2=0.945,p>

o.o5)、文化()(2=2.644,p>o.05)、职业()(2=1.435,p

>0.05)及婚姻(x:=0.686,p>0.05)上差别均无统计

学意义。

三、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犯罪学特征的比较

由表2可见,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在作案

次数(x =o.12,p>0.05)、作案目的(x =7.031,p>.05)、案件类型(x =3.286,p>0.05)及作案结果()(2=o.78,p<

o.05)上差别无统计学意义,而在作案预谋(x2=

4o.22,p<0.01)、目标确定(x =32.843,p<0.01)、作案

后表现(x2=36.979,p<0.01)、被害人的关系(x2=

23.138,p<0.01)、自称遗忘(x =36.229,p<0.01)、作案

动机(~2=82.333,p<0.01)上差别有统计学意义。因无

精神病组病理性动机者为o例,故将动机不明者和

病理性动机者合并后再做统计分析。

讨论

暴力犯罪案件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上一向占有

较大的比例。2005年本教研室鉴定的案例共有45

5例,符合纳入标准的暴力犯罪案为206例,占同期鉴

定案例的45.3%,可见了解涉嫌暴力犯罪者的犯罪

学特征和人口学分布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工作中有一

定意义。本研究发现精神障碍组和无精神病组的暴

力犯罪案例具有共同的人口学特征。

一、两组暴力犯罪的人口学特征

近年来犯罪年龄有低龄化的趋势。本研究发现

有80.1%暴力犯罪者为4o岁以下的青壮年,有研究

【3】发现暴力犯罪者的平均年龄较其他类型犯罪偏

低,其中抢劫犯最低,只有22岁;伤害、强奸犯罪偏

高,分别为26岁和28岁;而杀人犯罪最高,为3o

岁。这可能与该年龄组的刑事犯罪率处于高峰期及

精神疾病处于高发年龄有关。

本研究资料显示92.2%暴力犯罪者为男性,而

女性在暴力犯罪者比例不到10%,提示暴力行为与

性别有关,圄这与整个犯罪现象中的罪犯性别特征

· $26 ·

是一致的。这可能与传统习惯、男女社会分工的差别

有很大的关系,传统上男性担负社会活动的主要角

色.女性主要依赖于男性.导致男性在社会活动中与

他人发生冲突的机会相应要多,而且由于女性身体

条件不如男性,限制了她们实施暴力犯罪的条件,因

而男性暴力犯罪的几率比女性要高。

本研究发现暴力犯罪者文化程度多为小学和文

盲.约占57.7%,提示两组暴力犯罪者文化程度与实

施暴力犯罪行为人的数量存在较为明显的反比例关

系,问即受教育程度越低,实施暴力犯罪的比例越

高。1994安徽省第三监狱在押的4296名暴力犯罪

者文化程度调查,有471人为文盲,1955人处于小

学文化水平,两者占全部暴力罪犯人数的56.5%,与

本研究分析结果一致。他们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可

能与犯罪者文化程度低、辨别是非的能力差、不能按

照正常社会规范来要求自己有一定的联系。

本研究资料显示,59.7%暴力犯罪者为农民,其

次是无业或待业人员,约占18.9%,提示暴力犯罪者

经济地位较低,收入不高。有资料表明经济地位和

暴力犯罪有一定的关系,问无业人员犯强奸、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的人数近几年有明显的增长趋势,社会无业人员强奸罪的人数在全部强奸罪犯中居第3位.无业人员暴力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

问题。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可能与这些人没有固定

职业、经济收入较低、生活没有稳定感、生活压力大、情绪和性格容易反常等有关,由于情绪不稳定及性

格异常与他人以及社会发生冲突的机会就比较大,从而其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犯罪学特征

本研究发现,与无精神病者相比,精神障碍患者的暴力犯罪对象以周围熟悉之人为主,与被害人之

间关系一般者居多(52.7%),如邻居关系、朋友关系

等,而关系亲密者如夫妻、父母等则次之(31.1%)。

张卫红等闭研究发现以自己的家庭成员、亲友、邻居

为主要攻击对象(占61.1%),尤其是本家庭成员(包

括父母、爱人、子女占35.8%),与本研究结果一致。

本研究还发现精神障碍组与无精神病组在作案动机

上有显著统计学差异(x :82.333,p<0.01),且以病

理动机为主(64.6%)。精神障碍患者由于受到心理

包括智能损害的影响,社交范围、活动能力受到一定

限制。主要接触身边的人群,这些人则成为易被攻击的对象。另外也与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症状的内容

一般容易涉人亲人和熟识者有关,因而精神障碍患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者的作案动机没有常人的那种现实利害关系的选择

性,作案时多受其病理因素的影响,多没有现实事实的刺激,同时也表明精神障碍患者作案多具有病理

性,不能用现实动机解释。

本研究资料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犯罪时多无作案

预谋(88.6%)、作案目标的确定多临时起意(79.6%),而无精神病组作案多有事前预谋(69.2%),作案目标

多数原来就有(66.7%),两组间作案预谋(x2=

40.22,p<0.o1)和目标确定(x =32.843,p<0.o1)差

异有统计学意义。精神障碍患者组暴力犯罪作案后

多无自称遗忘(79.6%),多数没有反侦查行为

(84.6%),与无精神病组相比两方面差异均有统计

学意义(x =36.229,p<0.01)和(x =36.979,p<

0.01)。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前不像常人

作案那样选择有利的时间、地点,有计划、有目标指

向性地作案,作案前往往缺乏思考、行事草率,作案

较为突然、盲目,所以他们作案前多无预谋,作案目

标一般是临时起意,碰到哪算哪。精神障碍患者长

期处于精神疾病的影响中,辨别能力明显受损,不理

解作案给自己造成的严重后果,因而精神障碍患者

案后多不潜逃、不销毁作案工具,多数对自己的违法

犯罪行为直言不讳,明显地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嘲而

无精神病者具有辨别和控制能力,清楚自己行为带

来的后果,所以作案后常常采取逃离现场、销毁作案

工具以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拒不承认或假称遗忘等

自我保护措施。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中应充分注意

到精神障碍患者的以上犯罪学特征,可作为评定涉

嫌暴力犯罪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参考依据。

本文分析了暴力犯罪者犯罪学特征和人口学特

征,发现精神障碍患者与无精神病者相比在作案预

谋、目标确定、作案动机和作案后表现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在对暴力犯罪者

进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时还应考虑其犯罪学的特

点。当然影响暴力犯罪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是多

方面的,还有待今后对诸多因素的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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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检讨书 篇四

引子

侦查讯问是指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审讯和诘问,以获得真实的供述或辩解的侦查活动。其重点任务是要依法、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和真相;查明案件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追清犯罪线索,查明积案和扩大战果。这属于广义上的侦查讯问,因其性质的特殊,侦查讯问往往是查破案件的关键,击破侦查僵局的关键。而对于我们检察机关而言,讯问面对的多为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跟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的是,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狭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该主体大多受过高等教育,大多具有反侦查反讯问意识,且背后错综复杂的人脉关系等等,都是检察机关讯问人员所要突破的障碍。本文通过探讨和归纳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六大种心理类型,深入剖析该心理在行为学和心理学的表现,总结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在讯问中的意义,旨在揭示相应讯问对策以提高今后侦查讯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心理类型分类

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侦查的是,职务犯罪侦查是没有狭义的犯罪现场的,换句话来说,犯罪分子在特定时间里进行犯罪的场所地点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是很难还原和发现的。不具有大量可识别的痕迹物证,大多数只能通过相应人员的举报或书面材料的检举进行入手,所以,职务犯罪中的侦查讯问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讯问是由言语开展精密的考究细节的工作,它与心理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工作的开展更加困难,因而,掌握好对方的不同心理作为讯问工作的突破口是关键。我们将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对抗性的强弱的逻辑顺序将其分为六大类:畏罪心理、悲观心理、优势心理、侥幸心理、戒备心理和抵触心理。而我国讯问学中还有学者将犯罪嫌疑人心理类型分类中还有赌博心理,笔者认为其应当是建立在侥幸心理之上或是说应当算作是侥幸心理的一种,本文将不作过多的介绍。

2.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畏罪心理及其对策

畏罪心理,亦称恐惧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具体表现为:①犯罪嫌疑人有着强烈的逃避处罚减轻处罚的欲望。这种欲望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做出任何一种他个人认为可以规避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拒供翻供同时也可能在开导之下如是供述。②部分犯罪嫌疑人产生记忆、思维及语言障碍,具体表现为:审讯时,肢体语言非常丰富,表现为不规则、无意识的颤抖、扭动、吸烟等以竭力稳定自己的恐惧情绪,当讯问人员提问时,有的问一句答一句;有的语无伦次,词不达意;有的以不知道、记忆力衰退、记不清楚、装病为由,拒绝回答。

总而言之,畏罪心理不仅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事实真相的障碍,同时也是供述事实真相的动力所在。所以讯问人员应当善于利用畏罪心理在犯罪嫌疑人的两面性作用和在讯问工作中微妙的作用。对于那种幻想通过拒供、谎供来对抗讯问人员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善于施压善于加强心理压力使此类犯罪嫌疑人紧张慌忙从而畏罪。另一方面,对于心理压力本来就很大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善于开导善于教育,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压力,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顾虑,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意识到只有如实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

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平时多少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在有强烈对抗性同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不能习惯被当作犯罪嫌疑人的孤助不安,所以畏罪心理的产生有着绝佳的土壤,由于对失去自由产生极端的孤独感,而且又一时难以解脱,加之自身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对惩罚限度的明确,知道从轻从宽的先例,随着审讯的深入,这种恐惧感会日益增加,他们急切探寻外界的消息,希望获得外界关系的帮助。因此我们在讯问工作开展中一定要注意对畏罪心理的利用和把握。

3.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悲观心理及其对策

悲观心理,即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面对法律惩罚对自己的前途和追求丧失信心。这种心理类型产生的机制是畏罪心理未得到及时的释放和解决,从而恶化产生出的另外一种比畏罪心理更为严重的心理类型。其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为:①害怕判重刑 ②缺乏正确的人生观 ③为犯罪行为感到后悔自责,自认为会成为社会的罪人,家庭的累赘,从而失去生活的勇气。具体表现为情绪波动大,情绪激动,痛哭伤心甚至企图自杀。

面对这种心理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工作人员应当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唤起他们对人生的留恋和新生活的向往,激发其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只要讯问人员应对正确,犯罪嫌疑人基于期待得到从宽对待、为摆脱痛苦的思想斗争的煎熬、亲属朋友和询问人员的公正对待的感激等动机,坦白供述将变成可能。在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从国家栋梁、人民楷模、家庭支柱堕落为阶下囚,身份地位上的落差极为使其从一般的畏罪发展为悲观心理,因此讯问人员应该加强对这种心理类型的应对。

4.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优势心理及其对策

优势心理,是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以及特有的心理类型,是一个人长期以来因其身份地位的特殊养成的心理优势。这种心理类型的特殊性使其成为近年来国内相关学者研究和探讨的热点。其产生原因主要有:①过高的估计自己关系网,保护伞的作用。②自信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不足不充分,证人不敢作证。③能证明自己有罪的人与自己均在同一利益关系网中,保护犯罪嫌疑人便是保护自己。④认为自己有一定的身份地位,侦查人员不敢进行正常的侦查工作。

克服这种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特有的心理类型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意义突出,在具体实践中,相关的讯问对策多为瓦解犯罪嫌疑人的幻想,深入开展侦查工作,通过过硬的侦查工作收集更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通过亦是实亦虚的方法,如可以直接利用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侦查人员已经掌握有过硬的证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可以通过制造富有策略性的场景,如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利益关系人等关键人物的合作的假象瓦解对方的幻想。但另一方面,物证的使用在讯问过程中必须格外警慎,以防犯罪嫌疑人通过物证对讯问方进行摸底探究,从而方便谎供或者避重就轻的供述。

5.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侥幸心理及其对策

侥幸心理,即犯罪嫌疑人自以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心理。形成原因主要有:①过去经验的影响。②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掌握的证据情况错误的判断。③盲目相信自己反讯问能力。④认为自己多年以来金钱权力所经营的关系网络可以使自己逃脱。在接受审讯时,他们一般采取:一撞,伪装自己是守法公民,大喊冤屈;二骗,编造假情况、假情节,礼尚往来,吃喝玩乐,欺骗侦查人员;三躲,躲避关键情节,躲避真实动机,躲避该涉案人员;四对抗,或直接顶撞,与侦查人员对着干;或保持沉默,拒绝谈任何问题;或顾左右而言他,设法使审讯陷入僵局。

对于侥幸心理这种极具对抗性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有效利用各种条件,在加强

侦查调查取证的同时,证据的使用应当做到直接与间接并用。对于自恃高明认为检察机关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应当加强心理攻势,巧妙使用证据:证据不全的情况下应当间接使用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在那些依靠外援、建立攻守同盟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应当设法使用谋略型方法,有效使用“离间计”,消除其幻想。

6.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戒备心理及其对策

戒备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防备罪行被揭露和害怕不能得到公正对待的一种防御性反应。具体产生原因有:①环境因素。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环境的影响是明显的,封闭安静的讯问室让犯罪嫌疑人孤立无助陌生,对身边一切都始终保持戒备心理,桌椅摆设和布置都直接影响讯问的氛围。②人为因素。犯罪嫌疑人大多都将讯问人员对立为自己的敌人,自热而然会产生抵抗和斗争的不信任表现,他们通过,观察审讯人员的职务、年龄、阅历和问话能力,分析审讯人员的水平;留意室内现象和人员的动态,分析可能采取的措施,看检察机关对案件的重视程度从而思索自己交代程度的多少。

戒备心理的具体表现有:①对一切讯问活动都抱有戒心,疑虑重重。②对周围环境有高度警惕,甚至出现幻听幻视的症状。对于具有戒备心理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讯问人员应当以公正客观诚恳的态度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可以采取自由交谈的方式先问一些与案情无关的问题,逐渐松弛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尔后深化,另外要特别留意忌讳语言,在羁押和审讯过程中尽量避免各种刺激行为,使其敏感多疑。值得一提的是在接受审讯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根据各种不同的状况,逃避关键环节和关键人物,戒备心理和侥幸心理互为作用,当审讯人员没有问到关键问题时,他们的侥幸心理就占了上风。

7.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抵触心理及其对策

抵触心理,亦称抗拒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或侦查人员甚至侦查机关和社会强烈的不满和歧视的心理,是六种心理类型中抵抗性最高的一种心理状态。产生原因主要是:①对被拘留和逮捕的抵抗产生的情绪。②在悲观心理支配下,对前途失去信心,因而对讯问人员的讯问行为感到反感。③讯问人员方法不当,损害犯罪嫌疑人人格和自尊造成的讯问冲突。

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犯罪嫌疑人表现主要有:①消极抵触。说跟案情无关的事情,滔滔不绝,关键问题保持沉默或答非所问,或拒而不答,甚至都根本不理睬讯问人员,希望通过这种软拖的方式瞒天过海。②积极抵触。按侦查人员的提问,信口乱说,混淆问题的性质。甚至有的对讯问人员进行指责攻击,妄图通过惹怒讯问人员的方式来中断讯问工作的进行。讯问人员对于这种最强烈的抵触心理,应当做到诚恳对待犯罪嫌疑人,缓和僵持的气氛;在原则许可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嫌疑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取得对方的信任;同时应当摆明事实讲道理,使其明辨是非认识犯罪的危害。

总结

5.青少年犯罪 篇五

2.青少年犯罪,耿佐林译,群众出版社,2011-10-31

3.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莫洪宪,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5年12月

4.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年鉴,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5月

5.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徐显明|译; 商务印书馆,2008年5月

6.社会转型期青少年犯罪的心理预防与教育对策,黄教珍 张停云,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

7.少年犯罪纪实,中国教育学会地市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 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

8.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青少年极端犯罪和非正常死亡案例剖析,罗大华//皮艺军群众出版社,2005年1月

9.少年法研究/广州法院文丛,黄荣康//邬耀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1月

10.青春警示录: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选编,中央综合季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2004-11

11.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莫洪宪.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06-20

12.沉重的社会之痛:解读青少年犯罪(货号:21317)欧阳云,张红霞编著,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2011-11-24

13.青少年犯罪心理,张理义,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05-01

14.《青少年犯罪行为分析与矫治》卡特考斯基,叶希善(译者),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2/1

15.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分析及防治,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05月,王宁霞/王斌/魏然

16.周振想:《青少年犯罪学》,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6月北京第1 版。

17. 徐建:《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6.刑法前沿犯罪研究 篇六

——不良传媒对犯罪的影响——经济法1001班安燕龙3102102015 摘要:不良传媒对犯罪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一些人受电视剧,电影,和动画片的影响,按照里面的故事情节进行行凶杀人,处理尸体消灭证据,等等,给社会安全和犯罪防治产生了极大地影响。

关键词不良传媒社会安全犯罪防治净化环境

我们重点说以下不良传媒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特点

我们学马克思学了这么多年自然知道社会文化对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顺乎历史潮流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对社会发展起着促进作用;违背历史发展趋势的不良传媒,对社会进步起着阻碍作用。有些不良的社会文化则会诱发犯罪。

不良传媒会改变青少年长期受社会化教育、培养而初步形成的良好社会化倾向,而认同反社会行为,以致走上犯罪。有一学者把社会变化比作青少年的一所特殊学校,认为吸收社会文化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不良传媒以反社会规范为主要内容,与正面的社会教育背道而驰,而且以大肆鼓吹和美化反社会行为而取悦青少年,如果长期受到这种不良传媒的刺激和感染,不仅会淡化青少年受社会化教育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还会使他们已初步形成的原有良好品德、兴趣与需求结构发生变异,认同不良传媒所渲染的内容,价值取向出现错位,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社会主导文化与不良传媒的不同影响主要有:在人生观上,主导文化提倡先进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人生价值观。培养青少年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和对社会有益的人,不良传媒则是大肆宣传无政府主义和享乐主义人生观,主张“人生在世,及时行乐”的处世哲学;在集体观上,社会主导文化倡导以社会群体为中心,宣传守纪律、爱集体、讲文明和遵守社会分工,按社会需要自我设计社会角色的集体主义精神,而不良传媒则渲染以个人为中心,宣扬无政府主义自由观和我行我素的绝对个人主义价值观。在消费观上,社会主导文化鼓励正常的生活消费,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良传媒则炫耀尽情挥霍,尽情享受,主张“金钱至上”、“金钱万能”和“超前

消费”的生活观。1

上述所及不良传媒的侵蚀和毒化势必会影响世界观尚未定型、思想单纯、识别能力较差的青少年,使他们原有的社会价值取向与良好社会化趋势发生变化。有效的文化隔离带,净化青少年文化市场和环境,让不良传媒远离青少年,这样,我们才能有效的遏制青少年犯罪上升趋势,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首先,在心理上进行矫正。有的青少年因为喜欢看武侠小说或暴力电影而离家出走,这表明,青少年在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心理不卫生的问题。人的心理健康与否,尤其是青少年心理健康,对其成才具有很大作用,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人的行为总是受主观意识支配的,把那些与犯罪行为有联系的社会心理和不良传媒等因素消弱或排除掉,就可以减少或控制犯罪行为。同时,要积极对青少年进行有效的指导,使他们奠定增强和适应新形势的信心,产生和增加学习和生活的乐趣,在精神和心理方面起到健康的发展,成为一个认识正确、情感丰富、意志坚强,性格爽朗、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有用人才。

其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上,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落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一是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校园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跟不上形势的需要,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淡薄,因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的现象有增无减。因此,在青少年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青少年,提高和增强法制观念,这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首要工作。二是着力提高青少年素质。要高举伟大旗帜、唱想奋进凯歌、振奋民族精神、服务人民大众。就是赋予青少年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中,要不断净化社会环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同步发展。发挥经济基础的作用,必须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适应新社会的思想意识作为推动物质文明建设的内驱动力,“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四是确实地把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改进教育学方法,开设适应不同年龄段、重点内容不同的法制课,把学生遵纪守法情况列入学校考评内容。2

第三、净化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消除各种不健康的“污染源”。未成年人犯罪有很多是在游戏机房、舞厅网吧里结交的朋友,而被害人也常常是到这些场所娱乐的青少年。高消费和“身边就能作案”等原因都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那些向未成年出售、出租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的实物、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及利用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等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信息的违法行为,违者要处以罚款,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4版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并没收非法所得。中小学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网吧以及电子游戏场所等。各部门要齐抓共管,特别刊业管理和控制,彻底清除对青少年的污染源。

第四,少管所要以“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加知识,培养技能”为目的,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犯率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积极探索教育改造工作的新路子、新方向。努力对在押的少年犯进行思想、行为和心理上的矫治,全面提高少管人员的履行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对一时失足的青少年要及时挽救,拉回到人生的正道上来。

下面我们简单地说下网络色情传播对犯罪的影响。

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应用服务。但网络犯罪与网络技术同步发展,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是互联网与生俱来的毒瘤之一。

有人认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三种形式,即上载淫秽物品、下载淫秽物品和建立展示淫秽物品的超链接点” 我认为这种提法欠妥。上载淫秽物品应当区分情况,如果是上载到自己的个人网页或博客,而并不向他人传播,仅供自己“欣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触犯本罪。1同样道理,如果下载淫秽物品也是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上单纯的浏览,并不刻录成光盘向其他人传播的,也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且下载后制作成其他淫秽物品传播,也不应当属于网络传播。我认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向互联网上传淫秽物品、在线发送淫秽物品和建立淫秽物品的超链接

传统的传播淫秽物品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由行为人在管理疏松的公共场所买卖、展示和放映。而且仅仅局限于一定人群、地域,传播范围狭小,效率较低。而国际互联网连接世界各地,用户数以亿计。在计算机上传播淫秽物品,其恶劣影响的范围已经不限于某个国家或某个阶层,传播者只需要建立一个网站或发送淫秽信息,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将淫秽物品传播至世界每一个角落,并且可以综合图、文、音、像等所有传媒形式,最大程度地对受害者进行腐蚀,其恶劣影响的力度远远大于传统方式,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2

7.网络犯罪的看法 篇七

网络这把双刃剑在给我们带来无限便携、利润、多彩生活的同时,也给整个社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由于网络自身存在的交互性、及时性、跨地域性、非实体性等特点,其以一种崭新的“姿态”冲击着社会制度、社会结构.在我看来,它将在有形或无形中导致新一轮的社会秩序的变迁.形成因素:计算机网络空间中资源全球共享,数据传输信息化,任何人只要“轻轻一点鼠标,世界便尽在掌握”,计算机以其高效、智能、规范等优势迅速溶入我们的社会与生活。另一方面,没有围墙、没有铁锁、没有防盗门、没有国家卫兵,没有坚固防护的“第五空间”俨然一个世界大同的广场,一切都是公用的,没有了家与国的概念,极端的互动开放与贫弱的安全防护,就为时刻肆机作案,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显示才华的新的广阔舞台。

一年之间,翻了一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色情泛滥成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软件、影视、唱片的著作权受到盗版行为的严重侵犯,商家损失之大无可估计;网络商务备受欺诈的困扰,有的信用卡被盗刷,有的购买的商品石沉大海,有的发出的商品却收不回来货款,更有甚者,已经挑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几十年之久的黑客仍然是网络的潜在危险。计算机犯罪专家唐•帕克说,将来,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特定的犯罪类型可能会不复存在,所有的经济犯罪都将是计算机犯罪,因为各种工商活动都离不开计算机。

计算机网络犯罪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相比,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1、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

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成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体。

2、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趋势。据统计网络犯罪年龄多数在18至46岁之间,平均年龄25岁,甚至有好多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3、计算机网络犯罪是高智能犯罪。大多数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作案的犯罪分子都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作案前往往精心策划,周密预谋后再进行犯罪活动。

4、具有极高隐蔽性。一般犯罪案件都有现场、凶刀、血迹、枪弹、血衣等实体的迹证。但是,网络犯罪留下的最多也仅有电磁记录。这些无形操作来实现的,作案的直接目的也往往是为了获取这些无形的电子数据和信息。犯罪分子作案后往往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

5、社会危害性严重。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涉及了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道德等各个方面,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国民经济生活的日益紧密结合,金融系统、交通控制系统、民航指挥系统、电力电信系统、军事指挥系统等各个部门的关键设施都基本上有计算机网络系统控制。这种紧密结合性决定了计算机网络犯罪可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性。任何一个部门领域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不安全的漏洞或问题都会导致该部门以及相关领域出现秩序混乱、系统瘫痪,损失将是不可想象。

8.预防渎职犯罪 篇八

卢 斌

近年来,我们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先后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遏制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单靠打击是不够的,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的态势。今年以来,我院结合近年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根据不同行业部门的特点,采取多种措施开展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不断提高预防工作的成效,有效遏制和减少了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一、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根据工作中收集到的情况,我们选择了公安局、质监局、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农业局等单位调阅了近三年来的行政执法案卷。对案卷中涉及的每起行政执法案件的案情、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都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对于执法过程中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我们先后发出检察建议4份,并督促各个单位进行认真整改。这些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都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改进了自己的执法行为。例如卫生局在收到我们关于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的检察建议后,立即行动展开执法活动。针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卫生局表示将向县政府专题汇报,由县 政府协调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邀请检察机关参加在全县范围内展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同时领导小组通过定期会议等形式,形成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医疗行业健康发展。通过纠正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行为中的小瑕疵,有效的做到了防微杜渐,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

二、加强共建协作,构建预防体系

为了积极构建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长效机制,在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协作中做到有章可循,我们先后与县住建局、环保局签订了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共建协议,建立了一些相互协作的规章制度。

1、建立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通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的基本情况,分析行政执法部门渎职侵权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提出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研究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方式方法,安排部署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任务。

2、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检察院在查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渎职侵权案件的个案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发现需要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的有关管理和制度上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或处理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检察院提出的建议要认真组织整改或督促整改,并及时 反馈整改情况。检察院、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相互交换相关的信息简报、工作文件和法规汇编,在各自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应注意吸纳对方人员参加,以丰富执法、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执法、司法水平和能力。

3、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有效衔接,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禁止“以罚代刑”,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也应依法及时向我院移送。

4、建立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检察院在查办相关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调取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时,或者就政策性、专业性的问题提出咨询请求、提请作出鉴定结论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向检察院提出法律咨询、请求提供有关情况时,检察院应该配合。

5、建立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机制。检察院应及时收集总结一个时期发生在行政执法部门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通过个案分析、类案分析,找出犯罪的规律性原因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对其中典型案例剖析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对于一段时间举报问题相对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预警通报,便于行政执法部门及时采取有关预防措施。

三、开展专题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来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一旦有了实施犯罪的念头,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措施。

为了加强警示教育、促进依法行政,我院先后在质检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举行了专题法制报告会。专题报告中,我院检察官详细讲解了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职务犯罪概念和管辖,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形势,渎职犯罪的特点和发案形式等。结合各个单位的特点,用现实的案例具体讲解了各自行业所涉及到的罪名,使与会人员对各自行业涉及的具体罪名有了清晰的概念和深刻的认识,强化了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专题报告就如何远离渎职侵权犯罪提出了“克服一个认识,做到一个具有,五个坚持,算好六笔账”的具体对策:一是要克服不贪污不受贿就不犯罪的模糊认识;二是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三是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法规制度学习,坚持监督和制约,坚持执法公开,坚持联系制度;四是要算好六笔账,即政治账、前途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健康账。专题报告通过丰富的法律知识、浅显易懂的案例,清晰的说理使参会人员认识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增强了法制观念和自律意 识,提高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有效的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例如给礼泉县住建系统干部职工作讲座前,我们积极谋划,精心准备,通过专门选择23的个案例讲解与住建系统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防范措施,台下座无虚席,鸦雀无声,秩序井然,讲座空前成功,收效颇佳。

四、强化反渎宣传,创造良好氛围

中央对反渎职侵权工作非常重视,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大查办违法法纪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要“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但是,与中央的要求相比,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认识不深刻,重视程度明显不足。有的认为渎职犯罪不过是“工作失误”,可以谅解,也有的为了本部门利益,包庇袒护犯罪,对犯罪分子仅作内部处理。因此,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认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增强同渎职侵权犯罪做斗争的意识和决心。为此,就要进一步加强反渎职侵权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在全社会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表现形式、危害,举报方法等反渎职侵权知识,巩固反渎工作的群众基础,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为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与氛围。近年来礼泉县院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查办和预防渎职 侵权犯罪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一是在《检民直通车》开办专栏,宣传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工作。我院创办《检民直通车》发放全县所有单位、乡村,范围广,影响大,我们在该刊物开辟专栏,刊登有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工作动态、现实案例、相关图片,扎实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二是组织编写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例选编》,印制1000余份,通过不同的渠道发送给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群众,引导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提高社会认知度,有效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三是开通博客宣传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工作。2011年7月我们在新浪博客开通《礼泉县检察院反渎局博客》。该博客设臵了职责职能、立案标准、高层动态、理论指导、工作信息、时事热点、精美图片等栏目,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职能、性质、作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办案程序等,调动各方面力量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全面提升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和质量效果,优化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执法环境。截至目前,运转正常,收效良好.四是通过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近年来我们先后通过《检察日报》《咸阳日报》《新华网》《正义网》《中国法制新闻网》《各界新闻网》等媒体发表有关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工作的信息90余条和调研文章18篇,有力地宣传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通过上述各种措施,提高了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效的遏制和减少了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经济快速平稳的发展。(礼泉县人民检察院卢斌)

9.犯罪检讨书 篇九

综合新华社电 严惩暴恐犯罪、加强“裸官”追捕追赃、清除司法队伍“害群之马”„„2014年,“两高”报告抓住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0日下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高检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在全国两会上作报告,提请代表审议。

在对“两高”报告进行审议后,法院和检察院要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报告认真修改,才能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在投票表决前,会议会安排专门时间让代表对根据审议意见修改的将付表决的工作报告稿(决议稿)再进行审阅,代表可重点审阅自己在审议当中关心并提出意见的部分内容。如果有看法和意见,还可再提出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解释。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在报告中,最高法将反恐反腐被列为2014年的第一项工作安排。周强表示,要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昆明“3·01”暴力恐怖袭击群众等一切暴力恐怖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严惩破坏军事设施等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力度,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建设廉洁政治。

高检院报告在2014年工作安排中指出,要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打击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坚决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依法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社会安全。

高检院报告在回顾2013年工作中指出,称去年深入开展反分裂、反颠覆、反恐怖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领域出现的新情况,突出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惩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批准逮捕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500055人,提起公诉580485人。

2871名县处以上官员被查

去年检察机关查办厅局级贪官253人、省部级8人;法院审结包括***案、刘志军案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万件,判处罪犯3.1万人;高检院对387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挂牌督办„„“两高”工作报告将一份肃贪惩腐的“成绩单”列在人们面前。

高检院报告显示:去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37551件51306人,同比分别上升9.4%和8.4%。突出查办大要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581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871人,其中厅局级253人、省部级8人。

最高法报告指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惩治腐败中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万件,判处罪犯3.1万人。

高检院报告指出,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34147人。严惩制售伪劣种子、农药、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在农业补贴、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748人。在环境监管、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90人。

最高法报告要求,今年将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建设廉洁政治。高检院报告提出,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决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继续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摒弃“司法神秘主义”

“两高”报告正视了司法腐败问题。报告分别称,在法院系统,少数干警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对当事人冷硬横推、吃拿卡要,有的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在检察院系统,少数检察人员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有的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有鉴于此,“两高”报告对2014年工作作出重点安排。最高法院要求,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行为。高检院强调,坚决查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执法犯法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最高法报告显示,去年各级法院共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381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01人。高检院报告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违法违纪检察人员210人,其中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6人,同比分别上升26.2%和13%。及时通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强化警示教育。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建议,要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评判和追责机制,尽快完善对司法人员的错案追究制度,对办理的案件质量要进行严格把关。

从***案庭审微博直播到奇虎腾讯纠纷案庭审的“全媒体”报道;从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上线到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开通„„去年,中国司法公开全面提速,让司法与人们的距离变得很近。

“正义应当实现,并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古老的法谚说出了司法公开的要义:建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最高法生效裁判文书3858份,地方各级法院上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164.6万份;建成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各级法院直播案件庭审4.5万次;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建成“全国法院微博发布厅”„„最高法报告以翔实的数据展现一年来中国司法的“阳光之路”。

高检院也在积极推进“阳光检察”。曹建明指出,加强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化,及时公开重大案件办理等情况。对于各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或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探索实行公开审查。

最高法提出,要摒弃“司法神秘主义”,最高审判机关通过电视直播、广播连线、网络直播等“全媒体”形式直播了奇虎腾讯垄断纠纷上诉案的庭审过程。地方法院也把司法公开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裁判文书上网可以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抵制各种不当的干预。”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说,一个案子怎么判决,当事人的诉求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如何来认定等都应当呈现出来。裁量权公开了,就可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使得不当干预没有插手的途径。

司法活动应当经得起“围观”。贺小荣坦承,中国裁判文书一年有1000多万份,要让每一件文书都成为“精品”,一时还很难实现。这就要求法院和法官不断提高职业水平。

825人被宣告无罪

周强在报告中指出,2013年,最高法认真做好死刑复核工作,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责。”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25211件;对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2370件,同比分别上升25%和27.3%”。

“两高”工作报告中,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内容引起高度关注。代表委员普遍认为,司法人员在侦办案件时一定要戴上“紧箍咒”,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红线不可逾越,禁区不能突破”。

“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在检察官张飚的不懈努力下,浙江高院再审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被羁押已近10载的叔侄被当庭释放;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宣判,被羁押近12年,多次审理后,李怀亮终于重获自由;浙江高院公开宣判 18年前萧山抢劫致死案,陈建阳等5名被告人罪名不成立„„去年,多起冤假错案的纠正考验着司法机关的勇气和决心。

“从数量上看,冤假错案虽然不多,可一旦发生,就会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公信力也会跟着打折扣。”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对于已发生的错案,不能只是出现一起纠正一起,‘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看来,冤错案件的发生,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办案理念、方法、能力方面的问题。“我国尚未完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刑事司法机制;面对疑案过于迁就,勉强下判,导致了冤错案件发生。”

一些代表委员认为,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考评指标,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加快纠正冤假错案意义重大,全国法院应对当事人长期不服的案件主动认真加以排查和研究。

遏制冤假错案需“防”字为先。去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呼吁,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办理的案件质量要进行严格把关,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建立评判和追责机制。“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办案人员越过法律底线,酿成冤假错案。”

严打三大危害民生犯罪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性侵女童等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两高工作报告显示,去年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危害民生犯罪毫不手软。

高检院对785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挂牌督办。检察机关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0540人,同比上升29.5%。

检察机关起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20969人,在环境监管、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等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290人。

各级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审结相关案件2082件,判处罪犯2647人。公布王长兵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犯罪和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犯罪等典型案例,有力震慑犯罪。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和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犯罪,严厉打击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说:“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出台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私设暗管排放毒物属严重污染环境,8种情形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加大有案不移问责力度;发布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从严惩处滥用食品添加行为,明确虚假广告宣传可定罪处罚;制定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严惩“校园性侵”„„司法机关把保护民生的法网织得更加严密。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台州恩泽医疗中心主任陈海啸认为,司法机关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污染环境犯罪、性侵女童犯罪,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切实发挥了司法职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然不能仅仅把根除这些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刑罚打击上,我们需要多部门联动,监控不留死角,处罚绝不手软,才能使餐桌更安全,环境更加舒适,社会更加和谐稳定。”陈海啸说。

周强表示,要依法惩治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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