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治理战略课程总结

2024-10-15

企业法人治理战略课程总结(精选8篇)

1.企业法人治理战略课程总结 篇一

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营造发展“场、势”环境 当前,随着新常态下国家经济的结构性调整,深化改革正向纵深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细胞企业而言,在这个急剧的变革时期,尤其要注重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的核心,是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及相互关系的表现,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就要求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总体而言,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和监事任免等行使表决权;而董事会则是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聘任高管人员,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等;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等;经理层是由以总经理为主体的经营管理班子组成,主要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事项,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这四个方面的关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就是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新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要从营造“场”和“势”两个环境来着手。

“场”是一个支撑的着力点,任何事物都必须在一个“场”的环境中存在,它既可以是一个能量场、也可以是一个发散场,并由此产生一种“场”效应,我们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实就是营造这个“场”环境或者“场”效应的过程。透视一个企业的发展,主要由三个层面构成,即技术层面、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技术层面只是一种操作过程和手段,也就是经理层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而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则是一个制度层面的东西,并有逐渐向文化层面过渡的趋势。因此,营造企业的“场”环境,把企业各个层面通过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有机的联系起来,架构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以实现企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并由此形成一种“场”效应,促使规范运营、良性发展。

而“势”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势”就是这个过程的驱动力,并由此产生一种“势”效应。我们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实是一种营造这个“势”环境或者“势”效应的过程。在新常态下的企业改革发展中,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一种“顺势”而为、长期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顺势、乘势、借势、造势、用势”等方式,通过“势”的驱动力,不断推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并由此形成一种“势”效应,实现企业持续改革发展。

“场”与“势”是一个相辅相成、交互发展、有机联系的整体,在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既要注重营造“场”环境,又要注重营造“势”效应,通过企业的内外驱动作用,引导企业改革创新,并形成一种“企业文化”,共同促进企业不断深化改革,不断良性发展。

2.企业法人治理战略课程总结 篇二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始于1978年,到现在已逾30年的历史。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缺乏制衡、效率低下的企业治理结构。由于股东的特殊性,公司制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进程中发生了异化,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如何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提升我国国有企业的活力与绩效至关重要。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制度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选择

现代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以代理关系的收益大于代理关系的成本为前提的,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全相分离的条件下,如何对所有者、经营者的关系进行制度安排,关系到委托—代理关系的发展与绩效。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可以综合地解决国有企业的一系列体制性矛盾,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机制,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司效率,实现公司的经济效益目标。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始于1978年,到现在已逾30年的历史。国有企业改革到底是为什么,在理论界曾有争论。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终极目标并不是产权改革,产权制度改革仅仅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手段之一,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应当是把国有企业改革成为具有竞争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完成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终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公司制是实现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的重要工具,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是一个政企分离的过程,是一个企业法律人格不断健全独立的过程,是一个企业权利不断扩大的过程,也是一个企业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1]“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在部署国有企业改革时如是表述。[2]

二、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式与价值追求

理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要综合考虑企业内部权利关系的特征。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关系。首先是股东之间的权利关系,这是公司内部最基本的关系;其次是公司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派生的关系;第三是股东与公司实际控制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没有任何股权的职业经理人,也可以是控制性股东)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共同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3]公司治理在今天成为“显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曾经先后出现过三次比较重要的历史事件。这些事件依次是“卡特伯里报告”的公布、亚洲金融危机和以“安然事件”为核心的美国公司治理危机。

公司治理模式是在一定市场环境下各种(相互依存的)具体公司治理机制的特定组合。如伯恩特所说,最为常用的一个分类是内部人—外部人模式。按照这种分类,内部人体系或模式表现为高度集中的所有权,较差的资本市场流动性以及高水平的交叉持股。欧洲大陆和日本被认为是内部人模式的典型。外部人体系或模式的特征是股权分散、公司间持股水平低以及存在活跃的公司控制市场。这通常指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当然还有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保持距离型和控制导向性、市场基础型与银行基础型等。

一般认为,公司治理或企业治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提高公司或企业绩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直接目标也是提高国有企业效率。具体来说,公司治理结构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在利益协调方面,首先要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尤其是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财产,是公司设立和存在的基础。只有公司存在,才有经营者、普通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存在,也才有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存在,也才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存在。所以,即使当今股东大会的地位日益受到挑战,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对增加,但是不论从经济、从法律、还是从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说,股东利益都是经营者所应遵循的最低要求。

第二,公司治理结构在权利配置方面,要保证股东原则的贯彻,尤其保护小股东和外国股东的权利,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救济。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公司内部关系和公司与社会的关系,以求公司的发展获得债权人、消费者、社会共同体在内的利害相关者的支持。

第四,在公司的治理中要实现均衡的权力分配机制,提高权力的运行效率。

三、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其分析

改革开放30年,国有企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权力结构上,多数企业都确立了“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这是讨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一个必要前提。以国家国资委直接管理的169家国有独资企业为例,按照《企业法》注册的企业,采用的是总经理负责制,是一个总经理带着经理班子进行经营,总经理是一把手;而按照《公司法》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虽然设置了董事会,但董事会几乎全是内部人,又和公司的经理班子高度重合,所以本质上是董事长负责制,董事长是一把手。因此,可以说在国有独资企业里面,治理结构的基础是“一把手负责制”。在地方的一些国有企业当中,有些甚至是虽然股权已经多元化了,由多个国有利益主体共同投资,但依然是“一把手”在实施完全的控制。

对于“一把手说了算”的体制,有它非常好的一面。这个体制的好处是整个班子内部权力高度集中,一把手权威非常明确,一件事只要一把手拍板就可以定了,这在决策效率方面,可以减少很多扯皮的情况。而在内部权力关系上,副手对一把手负责,责任和报告关系也非常明确,指挥体系相对有效。同时,“一把手说了算”的决策方式也有很大的缺点。核心问题是在企业内部没有办法产生出制衡的机制,甚至是外部的派出监事制度、传统的纪律检查制度和监察制度,以及职工参与制度都有可能失效。目前按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和《公司法》的要求,大多数国有企业都依法建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理论上讲,这是一种制衡力量。但是,在多数的国有企业里面,所有的制度建设过程都是在一把手的直接指挥和控制下进行的,因此,它仅仅是为了满足企业改制或公司注册时的要求,而董事会往往无法“董事”,监事会也往往无法“监事”。一句话,形同虚设。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的现状如何,“翻牌”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和准确的描述。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缺乏制衡、效率低下的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在公司化改组进程中,由于其股东的特殊性,使公司制在国有企业中发生了异化,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股东缺位问题。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但全民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概念,非严谨的法律概念,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个体身上,这就使国有企业缺乏一个真正的所有者(股东)。在实践中这个问题是以多重委托—代理的形式出现的,全民由其政治形态国家来代表,国家则以政府的身份出现,政府又将此项权利授予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由他们来具体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这种多重委托—代理的模式未能解决国有股股东缺位的问题。2.内部人控制问题。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配套措施,企业外部成员监督不力,导致企业的经理和职工控制了企业。主要特征表现为经营权对所有权的侵害和实质意义上的控制与支配。

3.股东大会有名无实。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场所,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在我国,中小股民特别是一些散股,他们只关心自己手中股票价格的涨落,很少关心企业的发展,由于行使权利意识的淡薄和“搭便车”的心里,他们从不或很少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基本上由大股东(国有股)控制,反映着大股东的意愿,而不是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同时,我国《公司法》未确定对股东大会的有效出席数(或比例数)使股东大会成了“大股东会”。另外,董事会、监事会本来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现实中许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却由国有股所在的主管部门任命,导致股东大会权力的弱化。

4.董事会设置不规范,监事会效率低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发挥决策和监督的双重作用。我国国有企业在改制后,也相应地建立了董事会,但发挥作用有限。首先,从其结构上看,内、外董事比例失调,决策的有效性深受影响。依据国外企业的经验,公司内部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为宜,而我国这一比例大约为54.8%。其次,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比较普遍。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决策权和经营权混为一谈,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失效。最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从人数上说,独立董事仅占董事会人员的1/3,不能起到关键性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是通过以股东为核心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实现公司整体决策的科学化。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监事会有名无实,处于无效率运行状态中。一是从监事会的构成看:人数少(大多仅有三人,刚刚达到公司法的最低限);来自企业内部的代表比例过高(73.40%);二是从薪酬的给付方式看,监事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而我国股东大会又由国有股这一大股东把持,他们的报酬也就掌握在国有股的委托代理人手中,有效监督难以实现。

5.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层负责的日常经营活动,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核心人才。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现状来看,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暴露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激励形式单一,激励力度不够,报酬激励与企业绩效脱钩。激励不足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优秀经营者的流失,另一方面使在职的经理层开始寻求隐性收入,扩大在职消费。同时,经理层的年薪与公司经营绩效处于脱离状态,经理层的效益与风险不对称使得他们更多注重自己的政治角色,而无从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经理层中普遍存在着短视行为。其次,从约束机制来看,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缺乏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经理层压力不足,约束机制弱化。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源,这便是大股东“掠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

7.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在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非常有限;三是经理市场不成熟。由于不存在一个真正的经理市场,董事会也无法按资本高效运行的要求选聘合格的经理或更换不合格的经理,因而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营者的威胁不大。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无法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对经理实现激励相容的成本也就相当高,经营者冒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增大。

8.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中的信息机制还不健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使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因此,外界难以知晓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连企业普通职工也很难获得企业的真实信息。这样,就为上市公司信息操纵和信息造假提供了便利条件。

9.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由公司内部完善的治理结构、规范的职责划分以及科学的制衡关系来实现的。我国目前主要是由《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虽然新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做了修订和完善,但与国外相比,仍然不规范、不完善。

10.公司党委会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矛盾。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理顺公司“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党委和公司法人治理的关系。由于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许多企业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或兼总经理,直接参与企业决策,或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客观上使其身份具有两重性,不仅从法人治理要求看,公司权力高度重合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而且在具体工作中,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所以,经营者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尚需完善。

四、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

受数千年浓厚官本位文化和关系文化影响的中华文明,特别是30年国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影响,中国公司治理体现着富有中国特色的官本位理念。公司的公共性质问题是中国公司实践中长期存在,也因此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制度改革的中心问题。今天,中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首要问题仍然是“行政领导机关继续干预企业微观决策”。[4]公司的公共性质问题与现代公司固有的代理问题同时存在,而且相互影响,这是颇具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问题。一方面公司管理者经营行为受政府部门的不当干涉,另一方面公司管理者经营权力不受约束。公司管理者经营权力不受股东约束(指全体股东而言),不受公司治理结构应有的机制约束,客观上为政府干预造成有利条件。解决这两大问题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建设最基本的本土需求。[5] 1.确保出资人主体到位是首要任务。从国企改革的现行做法看,充当国家出资人代表的主体,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是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集团或者国有独资公司。这种形式是由已有的国有企业发展而来。实践证明,这是落实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成功做法。第二种形式是地方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这类公司实际上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而来。实践中,不少这类的公司在不同程度上还带有原来的行政色彩。第三种形式是由政府直接充当国有企业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这在国外有大量的先例。

2.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一些上市公司中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主要是由于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造成的。股权结构决定着公司控制权的分布,决定着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是影响公司治理健康有效的最重要因素。实现股权多元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规范运作的基础。在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将企业股权分散化,使企业有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当务之急。

3.完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激励机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经理人的绩效评价体系,对经理人进行客观的绩效评价。报酬要和绩效挂钩,董事长及其他经营层的收入水平应与公司的盈利情况、公司的实力、为股东带来的回报挂钩,薪酬不仅仅是对劳动者的回报,更是激励董事长们、董事们、管理层发挥潜能,创造更多财富的重要指标。绩效的考核要公平、透明。如何实现上述目的,有些企业已推出为数可观的年薪制,有的地方如北京、上海等地还萌动了期权激励机制的想法。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方面,要进一步发挥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作用。

4.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部分,是整个企业治理结构效率发挥的关键。正如Tricker所说,董事会的责任是治理公司,而经营班子只是做生意。从一般意义上讲,中国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也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承担诚信,受托的责任,对公司进行决策和管理,并享有重大人事权力。从特殊意义上说,中国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构建鉴于体制上和改革的现实背景,中国国有企业董事会在四个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即独立性、民主性、明晰性、和专业性。

董事会有效性的核心思想便是董事会的独立性。它是指董事会能够独立于股东大会和管理层独立自主进行管理和决策。通过董事会的独立性。可以确保董事会有效地行使其使命和职责,并在相当程度上促使管理理层对股东负责,以保证治理的公平和效率。董事会独立性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二是董事长与经理兼职情况。

独立董事指其独立于公司和经理层,与公司无重大关系的董事。通常符合下列条件:(1)非现任或前任企业雇员;(2)非公司任何雇员的亲戚与公司无任何利益及商业关系。在诸多种治理模式中,美国模式是以独立董事而见长的,占有董事人数的75%以上。

与其相反,我国董事会却存在一种现象:董事会基本上由经理人员组成。现有独立董事的公司占50.52%,国有独资公司中85.7%的公司无独立董事。在有独立董事的公司中独立董事平均只占20%。由于董事会成员基本上由企业内部经营人员组成,董事会形成虚设,董事会的工作受控于经理层,无法独立性地经营决策和对经理人员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并且董事与经理人员合谋,侵犯股东利益,继而产生“内部人控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三是独立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改变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枝独大”、“内部人控制”的现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副会长郑海航教授提出了国有企业“内外主体平衡论”和“两个天然权利”理论,这两个理论为外部董事制度和外派监事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内外主体平衡论”主要包括四点内容:(1)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中客观存在着企业内外两大类不同的利益主体群;(2)两大利益主体群之间必须要平衡,失衡就要失效;(3)从外部引入“治理力”同“内部人控制力”相抗衡,实现内外主体的平衡;(4)只有足够强大的“外部治理力”才能实现平衡。“两个天然权利”理论涉及治理权的内涵与外延,即决策权天然地包括监督权,监督权天然地包括评价权。也就是说,不能把董事会和董事长对总经理的合理监管视为不当干预;监事、监事会有对监管对象——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的人事评价权,并通过这一人事评价权影响对监管对象的人事任免、考核和激励等。[6] 5.逐步放开国有股、法人股产权交易市场。发达且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用脚投票机制”治理公司的条件和基础。目前,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与个人股也被分割在两个市场上独立运作,这不仅阻碍了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的步伐,影响规避经营风险和提高资产经营效益,而且更重要的是导致“用脚投票机制”无法形成和发挥作用。为此,首先要在明确国有产权投资主体的条件下,逐步放开国有股、法人股产权上市流通的渠道。其次是规范和发展柜台交易市场,为大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提供通道。在股份经济中,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毕竟是少数,大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通过柜台交易市场来进行,否则,就抹杀了非上市公司股东对股份的选择性和持股竞争性。目前要解决的是现有柜台交易场所运作不规范,规则不统一的问题,而不是因噎废食,扼制其发展。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必将为非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优化创造外部条件,推动非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进程。

3.《企业发展战略》课程总结 篇三

企业战略制定,首先要了解战略发展计划的背景,即全球化竞争格局。

企业制定战略计划,一定要了解全球的经济形势。所谓“站在一楼和站在十楼,看到的风景不一样,站得高才能看得远”。所以作为企业决策者,要敢于说“要”还是“不要”,要学会俯视问题,不能把战略摆在局部位置,保持头脑清醒,才能有前瞻性的战略决策。一个踢球的小故事,简单明了地讲出了在一件事情的处理上,不能陷在事件本身上,而要跳出事件本身去看,要解决的是,球要还是不要的问题,而不是怎么取球的问题,这样,事情就很简单了。

全球经济危机的发生,无人可以幸免,从企业到个人,短期,中期和长期影响非常大。

金融危机损失的现状就是银行破产:贝尔斯登、协曼兄弟、美林证券等数十家,美国五大投资银行全部垮台;股票贬值;石油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下跌; 财富缩水; 经济增长放缓。全球环境变化为从多国公司到跨国公司;区域性贸易联盟形成。市场结构也发生彻底变化,包括人力资源的竞争,从产品经营到资本运营;资源配置全球化;当然也有机会,比如电子商务的发展。全球竞争模式也发生变化,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比如原来是自给自足式,现在是相互依靠式; 原来是围绕产品开展工作,现在是围绕客户需求和公司专长开展工作等。

对于现有企业来说,成本不断攀升,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生意难做。在当前情况下,有些企业可能要进行重组、资源整合,有些企业会开发新的产品和新的市场,而有些企业可能面临转型的情况。机会与挑战并存,决策者要在国际环境中进行管理,这里包括三观,即宏观、中观和微观。宏观因素,包括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和技术环境,宏观因素不可控,只能适应;中观是指研究行业,趋势,研究明年往哪个方向走,要顺势而为;微观就是研究企业自身的优劣势,要有客观的评价态度。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迎接挑战企业要进行一系列变革。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理解和支持最高管理层,统一思想;缜密分析和判断当前形势;针对当前存在问题作出决策;正确评价组织成员对变革的接受程度;满足对培训的要求,注意控制和评估变革过程。

如何做战略设计,要了解企业战略体系的框架。做战略设计有五个内涵,第一是宗旨、远景。也就是企业为什么做?做成什么样的?这里李教授用三个石匠采敲石头的故事表达了企业要明确自己的目标,目标明确后就要坚持做好。第二是任务和路径,也就是行业的选择,解决问题通过什么途径达到目标。第三是战略分析,分析企业的目标任务,外部环境,内部条件,战略决策。第四是战略目标,包括企业发展的长期、中期和短期目标。目标表达要具体、明确、有相关性,尽可能量化,并伴有时间表。最后要有行动实施和具体操作方法。

在做战略设计的同时,要考虑战略体系的层次。包括公司层战略,解决的是宽度问题,制定什么样的产品线;事业部层战略,解决的是一个产品深度的问题;职能层战略解决的是各部门依托和支撑的问题。通过一个“该不该上冷链业务”的案例分析,学员们思路一下被打开了,案例中看似关系复杂,但通过战略层次分析,问题趋于简单明了,问题迎刃而解。

最后是战略管理过程,是核心内容,包括六大环节和九个步骤。步骤一是确定组织当前的宗旨、目标和战略。比如麦当劳,不仅仅做的是餐饮,而是做的快餐文化。步骤二是分析组织所处的环境。其中包括行业分析,分析行业结构,规模,趋势,生命周期,成本结构和配销体系;市场分析,分析人口,购买力和购买动

机;竞争对手分析,分析成本结构是否相似,经营目标产业假设,现在与过去的战略,组织及文化,优势与劣势,规模、成长及获利能力;顾客分析,分析顾客心理,功能使用,品牌地位,经济收入等。步骤三是发现机会和威胁,同样的环境,不同的资源,对某个企业是机会,对某个企业是威胁。步骤四是分析组织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步骤五是识别优势和劣势,即独特的技能与资源。步骤六是用SWOT分析法重新评价。步骤七是制订战略,过程是识别问题----确定决策标准----给标准分配权重-----拟定方案-----分析方案-----选择方案-----实施方案,最后评价决策效果。步骤八是实施战略,要对实施过程进行随时监控,如果出现问题要有临时性措施,适应性措施和矫正性措施。步骤九就是评价结果。

课程的最后,所有企业学员,按行业进行分组根据SWOT分析法制定企业战略。S代表企业优势,W代表企业劣势,O代表的是机会,T代表的是威胁(详见图)。每组讨论热烈,最后学员代表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积极发言。在思想的碰撞中,不少学员针对企业自身的情况,找出了下步的发展方向。

三天的课程,学员们不仅收获的是知识,而且是打开了思路,学到了企业管理的方法,正像李教授所说“决策者不能埋头拉车,还要抬头看路”,这个路就是要看看大环境,看看前方的路怎么走,看看周围的一切。而这些,光靠自己想自己琢磨是不够的,要学会韬光养晦,学会调整,静下心来学习,充电,思考,企业的路才会走得更长远,百年基业的路子才更稳健。

4.企业法人治理战略课程总结 篇四

陈洪博

放下具体事务,走进清华园,参加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举办的“控股公司系统董事监事高级研修班”,进行了为期一周紧张而有序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讲课教授比较系统地、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战略管理、公司治理、资本运作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知识和经典案例,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对控股公司系统企业当前的各项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参考价值,让我受益匪浅,启示良多。下面我结合“公司治理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学习内容,谈谈我对控股公司系统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点思考。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根本要求

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西方的概念,根源于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而产生的如何使代理人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的问题。随着股份公司经营管理日趋复杂,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加,公司的所有者通常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在所有者即委托人与经营者即受托人之间会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股东追求投资报酬最大化,经营者追求个人报酬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出现代理成本或激励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并续存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就必须设计一套相应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它的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表明,国有企业发展的根本途径在于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根本要求,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 有利于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 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开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 能够使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 完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组成, 通过一套委托和代理的契约制度, 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形成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权力制衡机制。国有企业通过构建科学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并由董事会选任总经理;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设立监事会,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从而建立起权责明确、约束制衡有效的企业管理机制。

第三, 有利于选拔企业经营者, 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水平, 形成科学有效的经营者选用、激励和监督机制。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了由董事会按市场竞争机制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拔和聘用经营者, 同时通过各种激励措施, 比如年薪制、股权奖励等, 根据经营者取得的业绩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 促使经营者千方百计、持续不断地发挥自己的才干。

二、目前控股公司系统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控股公司十分重视系统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但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参差不齐,治理水平差异很大。大部分企业建立了公司制,但在运作上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少数企业,主要是部分原托管企业,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还未起步。归纳起来,控股公司系统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企业产权比较单一

产权结构多元化是建立和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没有多元化的产权主体,企业内部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就缺乏相应的产权依据,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很困难。具体到控股公司系统企业来讲,大部分企业是全资企业,产权主体单一,这些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但是由此而建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往往难以规范。

(二)企业内部权责分工有待明确, 运作需进一步规范

目前,控股公司系统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董事会、经营班子、党组织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尽管企业章程对企业内部主要机构的职权范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结合企业实际予以明确和细化,在实际工作中模糊操作,造成事实上的权责不清。大部分企业用党政联席会议取代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总经理会议,董事会的决策流于形式。这种“一锅煮”的体制,导致企业内部各机构权限不清、责任不明、责任追究难以落实。

(三)董事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运作有待改善和提高

控股公司系统企业中,董事会的建设和运作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董事会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重合度较高,内部董事占多数,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内部也难以形成制衡的机制;二是董事的专业知识、能力、经验结构与企业定位和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不利于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三是董事会运作不够规范,缺乏完善的议事规则,执行也不到位。这些因素是造成董事会难以有效发挥决策核心作用的主要原因。

(四)总经理在企业日常经营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够突出

一是党政联席会议制约了总经理作用的发挥;二是总经理和副总经理都由股东负责选聘,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缺乏约束,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的意识有待加强;三是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层干部和员工之间的层层负责、层层考核、层层监督、层层激励的运作机制没有完全落实,从而影响总经理发挥作用。

(五)监事会制度有待完善,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层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目前控股公司系统企业监事会的运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够强;二是监事制度不健全,包括控股公司对企业监事会主席的管理制度和企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三是监事监督的积极性不够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监督效果有限;四是监事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无法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监管。

(六)对企业经营者缺乏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控股公司系统企业基本建立了经营者选拔任免、业绩考核等激励约束制度,但经营管理层不能参与企业超额利润的分配,对这些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没有和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仅是通过行使经营权获取与效益挂钩的年薪报酬等收益。激励形式过于单一,激励制度还很不完善。

三、对完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几点想法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是深化国企改革,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当前,控股公司正处在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培育形成3~5个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业板块,做强做大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实现控股公司在第一次党代会上提出的战略目标,控股公司在今后的几年中要继续加强系统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工作。

(一)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

实践证明,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股“一股独大”,不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基本上都处于竞争性领域,因此,完全有条件全面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员工持股,实现投资主体股权多元化,以确保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与激励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进上市工作,利用资本市场加强外部治理。

(二)明确股东、董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和党组织的职权边界

处理好股东、董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和党组织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要求,这些关系的核心是划分好职权边界。因此,控股公司系统企业要大力推进章程的修改工作和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董事会、经营班子、监事会和党组织的职权关系,避免职权交叉和职权真空,真正实现各机构之间高效协调运作、科学有效制衡。

(三)加强董事会建设,充分发挥决策核心作用

要调整董事会的结构,增加外部董事比例,实现外部董事占多数,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要提高控股公司兼职董事、监事的专业素质,以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条件成熟时可以在社会上聘请专家作为外部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要进一步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健全决策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强化经营班子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要建立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经营班子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执行主体作用,董事会要对经营班子合理授权,提高经营效率;在优化企业董事会结构的前提下,逐步实现董事会选聘总经理,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确保总经理应有的人事权,提高执行力;要完善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层干部和员工的岗位责任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及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各层级的岗位职责、负责对象、考核方式、考核对象、激励方式等内容,以便在公司内部建立起层层负责、层层考核、层层监督、层层激励的运作机制。

(五)加强监事会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监督有效

要加快建立完善监事会主席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监事会的独立性,提高监督效果;要修改完善企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确保监事会规范运作;要选聘专业性的监事进入企业监事会,并加强监事的培训,以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要改进监事会的工作方式,监事会应采取会议监督和过程监督相结合、事后监督和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会计监督和业务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了深入了解情况,监事会不仅要列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还需要深入到有关的业务部门和下属企业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六)建立完善的经营者评价与激励机制,使经营者行为规范化

一是要合理确定经营者的报酬结构和报酬水平,报酬要和经营业绩挂钩,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可以将工资、奖金、股权等多种分配形式结合起来,合理地扩大经营者与企业一般职工的收入差距,使经营者个人收入增加和企业长远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二是要建立和推行多元化的、独立的、客观公正的企业经营者业绩评价体系,用市场经济的标准来衡量经营者。三是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干部制度,改变国有企业经营者聘用、考核与激励和约束手段的行政化现状,充分发挥商品市场、资本市场与经理人才市场三重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

5.二、法人治理与内控试题 篇五

一、单选题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规定。

A.银监会 B.国务院 C.中国人民银行 D.以上三家都可以

2.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六 C.百分之八 D.百分之十

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以上所指的关系人不包括()A.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 B.商业银行的董事的近亲属

C.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人员的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 D.商业银行老客户的直系亲属投资的企业

4.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A.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5.未经依法批准,金融机构擅自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A.1倍以上3倍以下,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B.1倍以上2倍以下,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1倍以上3倍以下,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D.1倍以上2倍以下,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6.以下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处罚的种类是:()

A.警告 B.罚款 C.责令整改 D.吊销金融许可证。

7.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A.10% B.20% C.25% D.30%

8.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最多只能申请设立()个自助银行。A.1 B.2 C.3 D.4 9.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以下的交易。

A.1%,5% B.1%,3% C.2%,5% D.2%,3%

10.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实行全系统垂直管理,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负责。

A.本级行长

B.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 C.上一级行长 D.总行董事会

11.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

A.5% B.8% C.10% D.15%

12.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的交易。

A.资本净额1%以上,资本净额5%以上 B.总资产1%以上,总资产5%以上

C.资本净额5%以上,资本净额10%以上 D.总资产5%以上,总资产10%以上

13.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人。A.2 B.3 C.4 D.5

14.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15.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按员工总人数的()配备,并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制。

A.1% B.2% C.3% D.5%

二、多选题

1.《银监法》中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等内容。A.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 B.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C.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 D.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

2.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限制资产转让。

B.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C.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D.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E.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F.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3.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A.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B.可行性研究报告。C.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4.导致商业银行终止的法定事由有()。

A.被接管 B.被撤销 C.解散 D.破产

5.金融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A.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B.金融机构介绍信。

C.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D.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6.中资商业银行的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营运资金足额到位。

B.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C.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D.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7.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哪些合规管理职责()。

A.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

B.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并对商业银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C.授权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专门设立的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D.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8.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A.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B.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C.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D.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9、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的金融机构有()。A.外资商业银行 B.小额贷款公司 C.证券公司 D.农村信用合作社

10.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哪些要素()。A.内部控制环境 B.风险识别与评估 C.内部控制措施 D.信息交流与反馈 E.监督评价与纠正

11.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A.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B.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C.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D.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关于重组贷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B.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C.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D.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3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

13.关于商业银行授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

B.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C.采取书面和口头两种授权形式。D.应当适当、明确。

14.关于商业银行资金业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离

B.未经上级机构批准,下级机构不得开展任何资金交易 C.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离

D.资金交易员上岗前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15.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措施分散风险。

A.调低授信额度 B.银团贷款 C.联合贷款 D.贷款转让

三、判断题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只能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制定。()

2.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其依法宣告破产。()

3.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4.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5.违法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7.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3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

8.《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9.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不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0.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设置授信风险限额,避免信用失控。()

11.行长可以担任授信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12.商业银行下级机构会计主管的变动应当经上级机构会计部门的同意。()

13.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14.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及时、全面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

15.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可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

四、简答题 1.根据《银监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哪些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

2.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3.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4.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是多少?

6.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 篇六

在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机制。公立医院改革是我国新一轮医改的重要环节,也是最为艰巨复杂的改革环节。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又是公立医院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行管办分离的重要内容。法人治理的根本精神在于,将公立医院的管理自主权从政府卫生部门下放给医院,从而政府能够集中精力进行医疗行业的监管,同时履行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医院本身则搞好自身管理,同时在保证经济收入、公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满足病人和社会的需要。

我国公立医院如何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以适应医院内外环境的变化,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是新医改方案确定的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属于医改的“大头”,公立医院改革得好不好,直接关乎医改成败。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终端的公立医院,集各种矛盾和问题于一身,成为医改绕不开的重点也是难点。

目前,北京市已经开展了公立医院法人治理改革试点的试点工作,将在北京友谊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进行法人治理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医院成立理事会,由内部理事和外部理事组成。北京市医院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任免理事长,选聘或解聘理事。理事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医院理事会接受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的考核和监督,考核结果与理事长的奖惩挂钩。理事会负责医院的改革与发展,制定医院发展计划和财务、人事等基本管理制度,按规定可以对医院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等事项进行决策。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主持医院运营管理工作等。北京市医管局将成立监事会,派驻监事对试点医院管理和院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一、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

“ 法人治理”源于公司治理。“ 法人治理结构”则是民主管理公司公共财产的制度。狭义的法人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 即通过制度安排, 来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以保证所有者利益最大化, 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背离, 其具体表现为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等公司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安排, 又称法人治理结构。然而, 随着现代公司治理理论的不断发展, 公司越来越被看做是一个多种利益的集合, 公司承载的股东利益外, 还有更多相关的利益, 还有公共利益。因此, 法人治理结构有了更广泛的内涵, 即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 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从而达到股东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

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是指为实现公立医院出资者的目的,平衡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若干制度安排。在这若干制度中, 公立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核心, 其所要解决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关系, 并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医院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配置格局, 是关于政府、公立医院以及公立医院管理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化安排。同时, 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 使之用以设置医院目标, 也提供了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运营的手段, 激励医院更有效地利用资本。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委托和代理两大问题, 是为了实现代理人不断追求所有者目标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公立医院目前的困境之一, 就是没能很好地实现举办者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 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良好的治理。

2、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意义

在现行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上,政府存在着两个“缺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院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明确,卫生行政部门既代表着政府的利益,又代表着公立医院的利益,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容易引发监管的缺位,造成执法不公、效率低下;二是政府“办医”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医院的项目院长要跑多个“婆婆”,政府部门职能缺位导致公立医院运营难。这种体制导致了多年来,我国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不够规范,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模糊不清,甚至混为一体。“管办分开、政事分开”,深入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激励科学、监管有力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是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内容。

2.1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提升经营绩效。规范的公立医院治理结构通常是:资产所有者拥有公立医院的所有权;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成为由股东大会授权的公立医院财产托管人,拥有重大决策及对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的任免权和报酬决定权;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具体负责公立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监事会对公立医院财务和董事、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高公立医院效率,实现公立医院经营目标。

2.2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规范公立医院行为。合理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能够解决公立医院的体制性矛盾,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形成科学地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立医院规范运作。只有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公立医院的行为。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使医院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任和权限更加明晰,院长个人主观决策空间减少,对院长的角色期待和管理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院长,必须适应这一新的挑战,要明确自己在医院运营和发展中的责任、义务和权限,找准自己的定位;要专心致志从事医院管理工作,保证自己的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要学习和钻研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要善于同医院理事会成员以及社会各界进行沟通和协调,自觉接受医院理事会、监事会的领导和监督;要带领领导班子和全员员工一道,确保医院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3]。

2.3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实现改革突破。目前,公立医院改革进入到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的阶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推进公立医院的结构调整,具有牵引和示范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建立公立医院业绩考核体系;有利于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有利于深化劳动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公立医院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我国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原则

设计和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3.1 公益性原则:公立医院不是企业,其设立的目的是从事公益性事业,因此公立医院治理结构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安排应当充分考虑公立医院公益性的特征,避免公立医院公司化、股份化[4]。

3.2 规范化原则: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医院出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3.3 权责明确原则: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由于现阶段公立医院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因此要明确所有权,实现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3.4 协调运转原则: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立医院。

3.5 有效制衡原则: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四、现代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构架设计

(一)基本构架

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架由权力、决策、执行、监督这些机构组成,并明确建立对管理者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越权和违规行为的防范与制约机制,以及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及其后果的纠正与补救措施。按照现代医院制度的要求,国有医院可以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执行机构(院长、副院长、常务董事等),比较可行的是实行董事会或医院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各司其职,建立起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上述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形成规范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二)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责划分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医院管理层,这四个层次按照权力和义务划分,分别代表了医院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他们在医院中应相互独立、制衡与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医院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

医院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是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主体,代表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使医院的重大决策。董事会制度是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欧美发达国家或地区通行的对非营利性医院进行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非营利性医院是国家或集体投资建立的,其董事会是具有完全独立意志、代表医院产权所有人、社会利益的医院董事组成的权利机构。医院董事会具有对内治理和对外联络两大功能。董事会的董事人选来源于产权所有人、利益相关的群众和社会代表、独立董事、少数的医院经营者。董事会的董事长是法人代表,是医院最高权力者;董事是产权所有人的代表,要尽诚信勤勉义务。、医院管理层

由院长等医院管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医院的经营管理和人事管理。医院重大事项需由董事会民主决策,董事会对产权人负责,院长是董事会决定和选择的人选,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以监督与制衡医院内部管理和运行。、股东会

股东会拥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股东会是非常设机构,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作为所有者掌握着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人选,并将自己的资产交给董事会托管,同时具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利。、监事会

7.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篇七

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闫鸣

 

内容摘要

本篇研究报告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的职责定位、董事会的构成及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等几个方面,对如何完善证券公司的公司治理作了分析。共分五个部分,其中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分别是:

一、上市、合资带来的股权分散与企业的控制权

为尽可能地扬利去弊,证券公司在上市或合资时,如何确定首次增发时社会公众股的规模及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尤为重要。社会公众股的发行规模应在满足《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在基本满足预期募集资金量的情况下,应适发行时具体采用的定价方式确定,一般在20%左右即可。而在确定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时首要的考虑因素则是能否吸引到愿意与国内券商在业务上开展充分的交流与合作的较有实力的外资股东,在此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愈低愈好。

董事任期交错制(Staggering Board,又称董事会分批改选制)是国外一些公司在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为避免恶意收购者通过大幅度更换董事会成员进而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方式。在外部环境适宜时,证券公司可以偿试引入董事任期交错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指的是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候选人,这样有利于中小股东将自己推荐的侯选人选入董事会。我国《公司法》在重新修订之后可能会允许或提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我们认为对股权已较为分散的证券公司而言,为避免前述弊端的出现,应慎用累积投票制。 二、董事会的职责及与经营层的关系

在公司董事会与经营层的关系上,我国的《公司法》虽然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是含糊不清的。事实上,从国外经验来看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公司治理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埃达・登勃/F-弗里德里克・纽鲍尔(Ada Demb/F.-Friedrich Neubauer,1991)认为,董事会在公司中的作用至少有三种模式:监督型、受托型和引导型。而理想的公司治理模式应是董事会与经营层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在责任、控制和权力方面保持一种平衡。尽管随着公司状况的变化会打破这种平衡,如在某些危机中,有影响力的天平会倒向董事会,而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会倒向经营层。

公司通过如下途径增强董事会的相对权力,以保持与经营层之间的平衡:(1)董事会中一半的职务都由在工商届有影响的人物和本身具有很实力的人物来担任;(2)董事会比较经常地召开会议;(3)董事会成员能够获得未经删改的100多页的月度经营报告;(4)每年公司举行一次为期3天的会议,回顾和讨论公司的战略 。

三、董事会的构成

公司在选择独立董事时,除了满足有关机构对独立性的要求之外,还应该考虑到董事的个人特征和公司的需要。全美公司董事联合会蓝带委员会认为,要充分完成董事会复杂的任务(从监督审计和管理业绩到对危机进行反应和批准公司的战略计划),董事会应具备一整套的核心能力:(1)会计和财务;(2)商业判断力;(3)管理才能;(4)危机反应;(5)行业知识;(6)国际市场;(7)领导才能;(8)战略/远景。而为使董事会作为整体具备这些核心能力,每位董事至少应在一个领域内贡献其知识、阅历和技能。因此,要具有董事会成员资格,董事个人应具有以下特征:(1)正直和责任心;(2)见多识广的判断;(3)财务知识;(4)成熟的.自信;(5)高业绩标准 。如美国上市公司外部董事的来源按所占比重一般依次是,其它公司的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其它公司的离任董事长、副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大学教授、律师等 。

四、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若要借鉴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的经验,有效发挥证券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应有的职能,我们认为在证券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上应作如下安排:

(1)设立监察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

(2)在人员构成上,监察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成员应全部为不在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战略规划委员会宜应有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因为监察委员会要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向董事会推荐聘任外部审计师,提名委员会要选择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要为管理层制订薪酬,若其成员有内部董事,将严重影响到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战略规划委员会成员可设为5名,其中有一至两名的内部董事,使得该委员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协调搭配,有利于为公司制订既科学、客观亦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

(3)在职能定位上,各委员会的职能应更具体明确,具体如附表。其中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已包括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职责。

(4)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召集。每位董事可担任两个以上委员会的成员,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委员会的主任职务,以不过分增大个别董事的工作量,保证董事个人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参与相关会议、处理有关事务。

五、监察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监事会与监察委员会或独立董事在行使监督职能时的特点是不同的:(1)监察委员会或独立董事的监督对象是公司经理人员,而监事会的监督对象不仅包括经理人员,还包括董事会;(2)独立董事可以较监事会获得更多的信息,从而有利于其行使监督职能。(3)董事会的监督工作以适当性监督为主,而监事会的监督是以违法性监督为主。从后面两个特点来看,要有效约束经理人员,必须更多地依赖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力量。因而,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对经营层的约束,必须从强化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的职权入手,更多地依赖董事会的力量。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亦由董事会领导,我们认为该项职能可由监察委员会行使,即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向监察委员会负责,在需要报告工作时,则可直接联系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再由其召集监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在经理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

这样,监察委员会不仅拥有推荐聘任外部独立的会计师、监督外部会计师运作的职能,还领导着公司的内部审计系统。而监事会则亦为了更好地行使职权,应赋予其更多的知情权,如监事会的全体成员或代表可参加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所召开的所有会议,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亦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此外,为增强监事会对经营层监督的动机,可适当增加监事会的成员数量,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的比重应大幅增加,部分为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而不再担任董事的股东代表可担任公司监事。这样,让一部分有证券行业知识和相关经验的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而不具有相关知识或经

验的股东代表进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确保其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即可。证券公司董事会下属的监察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能比较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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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篇八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简单释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及监事会组成的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治理原则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4.有效制衡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完善的原则和策略

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构建了自己的治理结构,但是上述种种问题又确实存在。鉴于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我们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它,使它成为有效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并能够与企业管理互动的治理结构系统。前面我们提到,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四个部分,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而且上述问题也围绕这几部分阐述,因此在提出完善治理结构的建议和对策时也应着重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原则

设计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中华—博略对诸多案例的研究分析,这些原则包括:

(1)法定原则:这是首要的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的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5)资源整合原则: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应能充分发挥公司各方面的资源优势,以达到资源整合、资源有效运用的目的。

对策

我们知道,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框架,所以要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出发,找到切实解决问题的对策。

(1)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股权结构的合理性,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实行监督约束。针对目前我国企业股权结构集中的现象,应实行股权多元化,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这样,企业的老板就由一个变成两个或多个,那么国有股东就变成多个中的一个,因此不可能再搞一言堂并负无限责任了。同时,各家股东出于维护各自利益的需要,都会极力排斥任一股东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既便是股东份额较大的国有股东,当他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图谋自己的不当利益时,也会受到其他股东的有力制约。总之,股权多元化后,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只能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其出资份额行使职权,使各家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总体利益中得到实现。而且凡是公司股东,就可名正言顺地进入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经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2)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 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核心。因为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于经理层而言,董事会又是委托者,授权经理层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控制,以实现其经营目标。董事会的治理水平是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缩影,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治理出现问题,轻则影响公司经营效益,重则将会遭受灭顶之灾。例如安然事件,很多人将其主要责任推给内部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机构失职,其实从法人治理结构上看,董事会失职以及对董事会考核力度不够才是最直接的原因。因此,董事会如何定位、如何考核及如何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管理层,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优化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起一种责权利相互制衡的机制势在必行:

①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产生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的现象,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②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使董事会的组成、功能及职责如下图所示。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图

③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悉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的相关信息。

④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因董事和公司的信托关系而产生,主要义务和责任有:

(1)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

(3)借贷和担保的限制。董事要制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确保经营与制定的政策计划相一致,达到所要求的经营标准,并在公司危机时刻起到安全阀的作用,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挽救局势。

除此之外,要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要进行合理、适当的分权,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对股东大会、股东的授权经营范畴及董事会的职责等要有明确的界定。

(3)强化监事会的作用

监事会如果能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对于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司的日常运作,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因此,国有企业都应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健全企业监事会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在制度上保证监事要知事。股东大会应制定和完善有关的监督制度或条例,具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职权,及其监督的程序和规范。如,监事(长)参加董事长或总经理召集的工作会议进行旁听的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监事会报送有关财务报表等。其次,要优化监事会的成员结构。要控制监事会成员中内部成员的数量,适当增加外部监事,使监事会更具有独立性。还要减少兼职监事,增加专职监事。另外,还要加强对监事成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力求全面提高全体监事成员的素质,使监事会成员精通公司业务、财务、法律,变为真正的内行,保证监事会的监督治理机能正常运转。

(4)规范经理层的运作机制

“59岁”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激励机制的空缺,另一方面也表明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约束机制的空缺。要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既享有充分的经营管理权,又尽职尽责地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落实董事会决议,实现股东利益,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①要切实保证经理行使法定的权利。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要落实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权,最重要的是落实其人事任免权。

②要使经理人员的利益同企业的经营效果挂起钩来。一方面要建立一套根据企业经营效果决定经理人员报酬的激励制度,包括实行基本工资、奖金、长期奖励(如股票期权)相结合的薪金制度;另一方面建立对经理人员实行以聘任制为主的市场约束制度,其中最基本的是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的约束,使经理人员既有动力和机遇,又有压力和危机,只能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勤奋工作。

③要完善经理聘任制,确立竞争机制,防止经营者频繁流动,以防止短期行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增长与可持续发展。

(5)实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

近年来,公司职工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日益重要。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既是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也是缓和劳资冲突以提高公司组织效率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应当创造条件让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

首先,要发挥好职代会及工会在公司中的作用。公司企业职工整体利益与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由于牵扯到职工自己切身利益企业内部可能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是正常的,也是企业必须加以解决的,因此需要有职代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职业领导人进行协调;其次,应大力推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委派自己的代表,通过股东大会进入公司领导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维护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现;最后,要建立保障职工参与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使职工真正起到参与公司管理的作用。我国未来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应向德、日两国学习,建立工人董事会制度,把公司员工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力争实现民主管理,从而充分调动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6)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鉴于我国目前企业大多通过外部融资渠道又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介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去。商业银行在对公司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机构,进行权力渗透和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就能促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若在经济状况不好时,还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一步投资或接管,促使企业扭转局面,达到偿债的目的。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德国的主持银行制度,都体现了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以上各方面的措施,可以使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并促进其管理水平的提高。当然,完善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我们应学习西方国家几百年来公司治理的成功经验,吸取其惨痛教训,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之有效的公司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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