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2024-07-04

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共10篇)(共10篇)

1.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篇一

国际合资投资是指某国投资者与另外一国投资者通过组建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所进行的投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际合资的代理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第一条合同各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的友好协商,合资兴办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达成如下协议,需要共同遵守。

第二条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主要业务系代理________专用设备项目,为取得优惠价格及售后服务及时方便的条件以加强竞争。

经营代理工业设备(以下简称非专用设备):________本公司的业务范围除____专用设备外,还代理________设备。

第三条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u.s.d.)美元。实收资本为________(u.s.d.)美元。

第四条股权分配与风险承担

甲方拥有股权占所有投资总金额的50%,乙方拥有的股权占投资总金额的50%。双方按投资比例分利润,承担风险。

第五条董事会

5.1董事会是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董事长由________方委派,总经理由________方委派。

5.2董事会每年都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必要时经一方董事提议,董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必须在15天前通知。董事会议宜选择代理厂家中经营代理业务成交额高的地点举行,以总结经验,增加代理项目并检查执行协议书的情况。每次董事会议应有记录并形成纪要。董事会议纪要作为公司档案存查。

5.3董事会需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代表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原则是以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办法来处理。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的章程规定。

5.4董事会成员不在公司领取薪金、津贴。在会议期间或受公司委托在国外考察、联系业务期间,所需的交通、住宿、膳食、办公等费用由公司支付。

5.5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委派方推荐,董事会聘请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薪俸由董事会决定,若总经理、经理不能胜任或不愿意继续任职或委派方调离时,其职位的空缺由委派方向董事会另外推荐,并由董事会批准任命。

5.6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别的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能参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进行竞争。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和严重失职,董事会随时有权辞退他们。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要在其他公司担任同样的职务,而其任职的公司不能与该公司竞争。

第六条双方的责任

6.1乙方负责开辟________代理的渠道,但须经筛选确认,凡取得代理业务需承担义务时,需有订货优惠。

无代理权也可接订单,双方按用户要求广辟货源,共同努力多接订单。

6.2甲方应介绍推荐________设备的适用项目给国内订货单位,公司可与用户直接签署订货合同。甲方将公司代理设备名称、样本及售后服务的措施等送至________研究所,由设计者推荐给用户采用。甲方协助公司办理凡有代理业务需前往中国的签证及有关事宜。

第七条会计

公司的财务会计年度系为日历年度。第一会计年度将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终结。会计采用借贷记帐法。经营所用的货币,以________(币)为记帐单位。财政年度终结收入扣除营业成本、税金、福利等后为纯利润,利润的分配按双方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7.1公司会计制度、格式、编制会计报表。月报在各日历月结束后30天,季报应在日历季结束后45天,年度决算应在日历年结束后60天编报。决算应做出明细表,以反映经营的全部情况。

7.2公司所有利润总额的50%作为无形贸易开支,一切开支按发票报销。年终结算时总开支超过总收入的50%须由总经理书面报告。

第八条审计

8.1在收到一个会计年度的年终报告后60天内,甲乙双方各派一人组成审计小组,对上一个年度的报告(包括资金表、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开展审计工作,写出审计报告,报董事会批准。

8.2双方派出的年度审计人员的工资由各方承担,但膳食、交通、办公费用由公司开支。开支费用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

8.3总经理在收到审计小组对财务开支提出的异议通知后,最多不得超过20天予以解决。

8.4公司文件、会计帐目和财务情况以中、英文为工作文字。

第九条生效、期限与终止

9.1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9.2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3公司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_年,以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合资期满前半年,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可延长其协议期限,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决定。

9.4本协议的修订应得到董事会一致通过。或有未尽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9.5协议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宣布退出或终止,而终止协议必须取得董事会一致通过。

9.6由于一方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可提出自愿终止。

第十条清算

10.1公司协议期满终止时,由董事会担任“清算委员会”任务,直到清算结束,宣布公司解散。

10.2清算后,甲、乙方的全部投资的本息均可完全收回。若固定资产予以拍卖后,其金额仍不足部分按双方投资比例分担亏损。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出现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或几个相结合的事件引起妨碍或延迟履行本协议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____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仲裁

12.1本协议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的仲裁,均以________法律为准。

12.2合资的双方由于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执,应以友好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国仲裁委员会按该委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2.3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支付。

第十三条语言文字

13.1这个协议以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写,公司的重要文件,全部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双方同意以汉语、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第十四条通知

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电报、电传都应该按照下列的地址发出,并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 签字:

2.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篇二

1 介词

由于合同中的装船、支付等条款必须有明确的时间限定, 对时间要求非常严格。一但译文中关于时间的规定与原文不符, 必然会导致纠纷。尽可能避免歧义和纠纷的产生, 需要特别注意一些表示时间的介词的含义和用法。

1.1 in和after

介词in和after可以表达在一段时间之后, 英译汉时“多长一段时间之后”, 通常用介词in表示“多长一段时间之后”的确定一个时间, 而用after表示“多长一段时间之后”的不确定的时间。

例:The Buyer may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lodge a claim for short weight.译文:买方可于货物抵达目的港后15天内, 对短重提出索赔。After的使用表明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索赔的时间不确定。

1.2 on/upon和after

On/upon意味“一……就……”、“……到后, 就……”, 而after则表示“在……之后”的不确定时间。

例:The balance shall be settled upon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译为:“余额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即行支付”, 而不应译为:“余额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支付”[6]。因为upon强调动作的连续性, 有立即行动之意。

1.3 成对介词

为了保证合同英语严谨和准确, 有时用and或or连结两个介词, 构成成对的介词使用, 目的是避免诉讼时双方律师利用词义差别产生纠缠。

1.3.1 on or before

On指具体的某个日期, 而before则指在标明的日期之前, 避免导致合同一方的曲解, 翻译时应特别注意。

例:Shipment:To be shipped on or before Feb.28, 1998.译为:装船:1998年2月28日前 (含28日) 装船。

1.3.2 by and between

By and between强调合同或协议书是由……签订和……之间签订的, 是由双方订立的, 并在双方之间执行, 表现出合同英语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例:This agreement, made and entered into this fifth day of March, 2001, by and between…Co., at Beijing (hereinafter called Party A) and…Co, .at Tokyo (hereinafter called Party B) .译为:本协议书于2001年3月15日由……公司, 地址:北京 (以下简称甲方) 与……公司, 地址:东京 (以下简称乙方) 拟定并签订。

2 数词

2.1 数量词

国际商务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当事人之间交接货物的依据。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 (The quantity of goods the seller delivers to the buyer shall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at of the contract good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 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to raise a claim for) , 甚至拒收货物 (to reject goods) 。因此, 在起草合同的数量条款时, 必须对数量相关的内容做出完备、明确、科学、灵活的规定, 否则很难保证合同正常、顺利地履行。如:billion在美国和法国为十亿, 而在英国和德国为万亿。在签订合同时, 一定要注意签约的具体国家, 避免造成歧义和纠纷。

2.2 金额

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关于价格, 金钱总额是买卖双方最关心的, 为了保证不会使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或给其中一方带来隐患, 在翻译合同中的金额时, 要同时表明大、小写。即使原文合同中没有大写, 英译汉时也必须加上大写。在大写文字前加“say”, 意为“大写”;在最后加“only”, 意为“整”。

例:Total value:US$5, 200, 000.00 (Say:Five Million Two Hundred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译法:总价:5, 200, 000.00美元 (大写:伍佰贰拾万美圆整) 。

2.3 日期

用day而不用month.Day means a period of 24 hours.而Month means one of the twelve named periods of time that a year is divided into.由此定义可以看出, 一天就是24个小时, 不存在其它的解释;而一个月是把一年分成12个时间段, 并非等分, 有的月份正好30天, 但有28天和31天。避免在时间上造成误会, 在合同中用day而不用month表明日期.

例:The Buyer may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lodge a claim for short weight.译文:买方可于货物抵达目的港后15天内, 对短重提出索赔。用15 days而不用half a month, 因为half a month可以表示14天、15天或15天半的时间, 产生争议, 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 货币符号

英译金额时必须区分和正确使用各种不同的货币符号, 货币符号一定要使用国际标准化符号。如美元应写成USD, 不能只写$, 因为还有HKD (港元) 、CD (加元) 、AD (澳元) 等;人民币应写为CNY或RMB¥, 不能只写¥;英镑应写为GBP或£stg, 不能只写£, 因为还有L£ (黎巴嫩镑) 、£Ir (爱尔兰镑) 等。当金额用数字书写时, 金额数字必须仅靠货币符号, 避免合同中的一方任意改动数字, 导致对方的损失。

例:We received, on Dec.9, 2009, with thanks, your Check NO.006855 for USD 600, in payment of our commission.译法:我方于2009年12月9日收到你方第006855号支票一张, 金额计600美元, 用以支付我方佣金, 谢谢。

4 专业术语

专业术语主要是指在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中使用的专门用语。这些专业术语具有国际通用性, 意义精确、无歧义, 不带有个人感情色彩, 具有鲜明的文体特色。在商贸合同中大量使用各专业的术语。翻译合同英语注意这些术语的准确性, 如果按普通含义翻译会导致对合同内容无法理解, 严重影响贸易的正常进行。因此, 在翻译合同英语时必须注意某些词的专业术语含义。如:Six (6) days grace shall be allowed for shipment earlier or later than the time agreed upon by the Parties.该句中的“grace”意思是“宽限期”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优雅”。该句译为: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的基础上, 允许有前后六天的装运宽限期。常见的英语单词的普通意义与专业意义的对比表如下:

5 缩略语

为了保证合同的固定规范、简约明了、减少误差、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缩略词在英语合同中出现的频率很高, 而且以首字母缩略词和截短词为主。国际经贸合同中的价格、支付及保险方式大多以首字母缩略词出现, 如FCA (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 , C/O (Care of转交) ,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 A/P (Authority to Purchase委托购买证) 。合同英语中常出现法令和部门的专用缩略词及首字母词。如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 EEC (European Economy Community欧共体) , 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贸总协定) 。但表示长度、面积、体积、容积、重量等的单位名称, 在商务合同中一般不用缩写, 只有在列表中与数字直接放在一起时才使用缩写, 且缩写无单复数之分:ft=foot, feet;yd=yard, yards;oz=ounce, ounces.

总之, 作为法律文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英语无论是起草还是翻译时都有严格的要求。因此, 必须注意特定词语如介词、数词、专业术语、缩略语的正确使用,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歧义。充分体现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严肃性, 确保合同顺利得到履行。

摘要: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最重要的国际商务合同, 是涉外贸易活动中的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确保合同表达的准确、严谨和规范, 避免造成买卖双方产生歧义和纠纷, 有必要探讨和研究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英语中词语的正确运用与翻译。

关键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词语,运用,翻译

参考文献

[1]胡庚申, 王春晖, 申云桢.国际商务合同起草与翻译[M].外文出版社, 2001 (3) :23.

3.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篇三

摘 要 风险转移直接关系着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对风险转移进行明确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探讨《公约》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 根本违约 风险转移

一、买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买方的根本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第二,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虽然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的交付为条件的,但是在卖方因买方没有付款而无法如期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已按合同要求将货物划归到合同项下,这时货物所发生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来承担。《公约》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可见,在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接收货物的情况下,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对于买方的一般违约行为,一般来讲,如果是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了卖方的延迟交货,买方就应该承担该批已划归到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后果。

二、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公约》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我们可以看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采取不同的补救办法。《公约》第四十五条规定,买方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义务、交付替代物、对货物进行修理、减低价格、宣告合同无效等各种补救办法。本文认为,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转移要根据卖方根本违约后买方所采取的补救办法来确定,对于买方所采取的不同的补救办法所引起的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买方不承担风险的情况。《公约》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买方可以在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等同于解除了合同,所有货物的风险就会回溯转移到卖方,货物的风险应该由卖方来承担。

(2)买方承担部分风险的情况。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卖方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有时候,买方会因为货物紧缺等方面的原因,选择宣告合同无效之外的救济。《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可见,卖方对于其所交付的货物是负有责任的。由此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推断,既然卖方需要承担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对买方造成后果的责任,那么他当然也应该对该批货物负有全权责任,包括货物的风险。从另外一個方面来说,根据合同规定,买方期待并理应得到的是与合同部分相符的货物,而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不能被视为是划归到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买方承担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所以,此时的风险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与合同相符货物的风险和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买方如果采取了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义务、交付替代物、对货物进行修理的补救方法,只需要对与合同相符部分的货物负责,承担与合同相符货物的风险,与合同不符货物的风险应该由卖方来承担。

(3)买方承担所有货物风险的情况。如果买方是由于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行为而要求卖方降低价格的话,这种行为其实是可以理解为买方以另一种方式接受了该批货物,包括与合同相符和不符的所有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同意了买方所提出的降价要求,买卖双方的交易可以视为一个新的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既然买方已经接受了该批货物,就应该承担所有货物的风险。

三、结语

风险转移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直接影响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活动主体应该熟悉相关的贸易规则与法律制度,积极面对纠纷,切实捍卫自身利益,并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经济交流与合作,维护良好的国际货物买卖秩序,共同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丘国中.<公约>框架下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集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2]袁治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风险转移.研究生法学.2004(4).

[3]钟雯.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商场现代化.2008(141).

[4]翟晓峰.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库.2005:33-60.

[5]李远明.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转移问题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库.2005:23-32.

[6]陈安.国际经济法学(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170-181.

[7]沈四宝,王军,焦津红.国际商法(第一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380-386.

4.国际货运代理合同 篇四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托方:广州欧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李 伟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3号富力盈力大厦北塔1704室邮编:510623 联系人:李 伟 电话:86-20-38012377 传真:86-20-38012390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验、装箱、拆箱、转运、代垫代付海运、空运运费等相关事宜,甲方同意支付相应的海运、空运运费、包干费及乙方因办理委托事项而垫付的其他费用等。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全和有效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或专门订舱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和包干费金额和预付或到付及其他特别要求。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检、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配额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拆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及相应费用等事宜。

五、因甲方提供的文件、信息等内容不实等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因此而对第三方履行赔偿等责任的,甲方同意赔偿给乙方。

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航班、船期预报以及截止接单日期等与甲方所委托业务有关的信息,乙方的前述预报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航班、船舶驶离港、抵港等的具体时间约定,仅作为双方办理有关订舱事宜等的参考。

七、根据业务的需要,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空运运费、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前述款项及费用可采用包干费的形式进行结算,也可在包干费外另行结算。甲方同意以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并不得以乙方是否已与第三方结算完毕作为付款的抗辩。

八、乙方应积极、谨慎、安全地办理甲方所委托的业务,若因故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办理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对于因甲方的原因或货主的原因而在超过截止接单日要求加载货物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加载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于所委托的运输方式要求及货物的特殊属性。如果甲方的货物对运输、储存、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单上注明。否则,所有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十、甲方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有更改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因变更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十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具体事项,根据甲方的每票委托书而定,具体每项业务的费用标准和付款方式、期限,详见《报价及结算单》,《报价及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报价及结算单》中的内容甲、乙双方可根据情况进行变更,变更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前所发生的业务,仍按原《报价及结算单》的标准执行。若单票业务的委托书中的费用标准与《报价及结算单》不一致的,按该票委托书中的标准处理本票业务。对于《报价及结算单》和委托书中均没有约定的乙方应收费项目,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二、乙方须在每月日前与甲方核对上个月帐单,甲方须在每月日前向乙方进行支付上月发生的所有款项.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指定第三人付款的,如第三人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支付义务和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甲方未及时付费造成承运人依法留置货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四、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根据国际相关公约或提单背面条款为准。

十六、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 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期,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

一、报价及结算单;

二、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章)乙方:(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 月日年 月日篇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样本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合同签订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理范围:

乙方作为甲方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下列国际运输事宜: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订舱□报关□报检□拖车□仓储 □装箱□转运 □代垫代付海运运费

二、价格条款

1、乙方承运甲方出进口货物,应按照甲方的托运要求,按时按质将货物运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2、每批次的具体服务内容及价格见双方确认的报价单,双方确认的报价单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

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明显变化,任何一方均可以根据市场 的实际情况提出对服务价格的调整,双方确认调整的新价格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新价格生效前则按原价格执行;

4、报价单未列示的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码头杂费、港建费、异地提柜费拖单

4、报价单未列示的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码头杂费、港建费、异地提柜费拖单费等)实报实销的原则

三、费用结算

1、结算方式:

□月结,甲方在确认首笔业务发生前须支付元代垫费用作预付款给乙方。每月 日前,甲乙双方需对上月发生的费用进行核对,在核对完成后,乙方需要及时把费用发票交给甲方,甲方凭相关发票及账单与乙方结算,在甲方在收到发票的 日内将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上。乙方给予甲方的信用额度为rmb。

□票结:①空运业务,在送舱当天支付空运费;

②陆运、海运业务及代垫费用,在收到发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循环押单,如无续单需付款放单。

2、甲方在要求付款期内未能按时支付费用的,应以付款保函的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申请延期,并明确

支付时间和担保。延期一般不允许超过 个工作天,如未经乙方同意而延期付款的,每日加收延付费用的 %的滞纳金。

3、若因甲方未按时付款而影响提单的发放、电放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委托的货物必须是普通货物,不包含危险品及违禁品货物。如因甲方所委托的货物包含危

险品或违禁品,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处罚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出运前不少于 天通知乙方,并明确如下事项: 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柜型、柜量、起运港、目的港、最终卸货地、裝柜時间、装柜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关单位名称、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货物体积、货物件数、货物麦头、运输条款、付款条款、订舱日期、放货方式、报关方式、并注明是否需要过街磅。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报验单证。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

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 款项及运输代理费可采用包干费或者实报实销的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采用包干费方式的如遇有关费率调整,则相应调整包干费。

6、若发生意外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事故,提供相关资料,并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申报期限

内申报需理赔的货损清单及相关损失金额。

7、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付费,每

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甲方应该对其托运的货物自行投保,或者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事宜,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此费用不在双方约定的费用以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则非乙方原因产生的货损乙方概不负责。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确保所运输货物的安全,如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币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及货物的合理损耗;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示的;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海关各项规定。如做转关的,司机及车辆必须在海关备案,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

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按如期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4、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

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5、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

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尽快收回。

6、甲方要求货物紧急出运时,应事先在托运单特别要求声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并由乙方最后确认航期,否则乙方不承担延误运输责任。

7、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费用时,承运人或乙方有权依法留置货物或扣单(提单、报关

单、核销单或其他单证),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对他方不负赔偿责任:自然灾害、政府禁令、战争以及其它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原因。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发生的事件书面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合同效力

1、本协议有效期为,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续期。如果双方对原合同未提出任何变动或更改,在新合同未签订前,按原合同执行。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有意终止该协议,须提前至少天书面通知 对方,并经双方确定终止该协议。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保密义务。

4、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书面资料为附件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履行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传真、电传、信函、电子邮件等内容均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5、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深圳,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6、本协议共 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结束前甲方须结清所有费用。

七、本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应提供以下附件(加盖公章):

1、项目服务报价单。

2、甲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甲方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甲方开户行及账号说明

八、合同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

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篇三: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书

协议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愿意将全部进出口货物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相关手续,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并负责安排相关的订舱、配载、制单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内容完整、正确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有效印章,以便乙方及时订舱、报关及安排公路运输等。

2、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备妥货物直至装箱或将货物发往乙方指定地点。如系产地装箱,则由甲方按乙方开列的提箱单到指定箱站提箱,然后到产地装箱,并及时将箱号、铅封号及实际装箱数量及时通知乙方。如委托乙方办理公路运输的,甲方应提前进行书面委托,并注明装箱地点、时间、联系人电话和通讯地址等详细情况。

3、甲方提供的单据应与实际货物相符。单据与实际货物出现不符,需要更改单据时,要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协助改制有关单据。

4、甲方如果委托乙方报关,则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向乙方提供齐全、有效的单据,并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海关的检查工作。

5、甲方应在装箱/拆箱之前做好备货/提货事宜。

6、甲方须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确认海运提单样本的内容,审核提单样本的记载是否符合要求。

7、如因目的港收货人弃货、拒付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所属的结算月,将目的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仓储费用、海关费用以及代理费用等)全部支付给乙方,支付费用均以乙方目的港代理所提供账单为准。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负责安排进出口服务。

2、乙方接受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及时安排订舱、配载、报关、商检、装箱、陆运、装船等相关手续,但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除外。(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其发生的任何因素)

3、乙方在整个操作过程中应及时将船名(航班)、提单号等有关配载信息反馈给甲方。

4、乙方在收到承运人的确认出运信息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签发提单并交付委托人。

四、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于每月 15日前将上月运费及杂费清单传真给甲方,由甲方进行核对。

2、甲方应及时审核乙方开出的发票及运、杂费清单,如有异议应在自收到发票或运费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开出的发票金额或者运杂费清单的金额进行结算。

3、甲方最迟于每月25日前付清上月所欠乙方的全部费用。

4、拼箱货物如发生弃货,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卸货港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港杂、拆箱、堆存及处理费用。

5、甲方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货损或其它争议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的货运纠纷,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解决。除乙方认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索赔作为理由,以扣减或拖欠支付本协议项下的运费及杂费。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过错,如:单证与货物不符、延迟装/送货物、延迟出单或出单后更改(包括报关单据及提单等),甲方承担由此相应产生的责任/风险及费用等。

2、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坏、丢失,非海运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乙方承担赔偿。

六、其他

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要更正、补充,要求一方必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作本合同的补充部分。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5.国际品牌代理批发合同 篇五

(此合同适用于二次销售)

甲方:

乙方:

甲方系专门从事品牌产品销售的公司,乙方以加盟甲方形式在_______市(县)开设专卖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品牌公司所有。甲方享有品牌特许加盟标识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乙方享有在______区域授权店铺按照品牌公司及甲方规定使用品牌标识的权力,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或特许加盟标识的使用范围,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商标或特许加盟标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品牌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二、乙方资质: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从事经营销售活动,在签约时须向甲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作备案。

三、加盟费:加盟费为元,乙方应在签约之日起日之内支付于甲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加盟费。

四、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期货订单定金。

1、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及履约保证金内容中规定的其他内容。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并缴足欠款。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外,剩余部分在两个月内无息归还乙方。

2、期货保证金。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交期货订单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支付此批期货货品金额的 %作为期货保证金,以确保乙方期货订单的正常完整执行。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从期货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甲方收取的期货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外,剩余部分在两个月内无息归还乙方。

五、店铺装修:甲方提供乙方店铺的设计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装修监理;乙方须按指定的道具和材料进行店铺装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期货订单确认:乙方须于品牌公司期货订货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提交期货订单(包括但不仅限于一份电子版本期货订单、一份书面签字确认期货订单)。

七、期货货品发放:甲方于收到品牌公司发来乙方期货后二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乙方具体到货数量和金额,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确认收到乙方当批期货货款的全部金额后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发货。若甲方在通知乙方到货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此批期货货款,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此批期货发货并视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此批货款金额%作为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期货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八、期货运输:乙方指定货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指定的货运公司向乙方发货,货品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期货接收:乙方在收到甲方发来货品立即进行货品验收,如有非人为因素引起的货品损坏,乙方应于收货当日对损坏货品进行现场拍照并提供给甲方,损坏货品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因货品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坏,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十、期货价格:甲方给予乙方的期货价格为品牌吊牌零售价的%;若乙方需甲方提供期货订单以外的现货货品,现货货品价格由双方协商订立。

十一、乙方履行的义务:

1、仅在授权店铺销售品牌产品,且仅向消费者和最终使用者出售品牌产品。

2、在产品供给上,乙方保证不会从甲方以外的其它任何渠道进货。如若发现乙方有从其他渠道进货的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当地的经销权,停发乙方订购期货订单所涉货品,并全额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

3、确保允许甲方在合理的时间进入乙方授权店铺,以核查该店铺或核查展示物品、销售区域的整体展示、库存和所有其他与零售产品有关的事项。

4、乙方如果需要制作品牌的商标,应事先向甲方申请,经书面审核后方可制作使用。

5、应要求向甲方提供该店铺销售情况报告及其它甲方要求经营过程中向甲方反馈有关市场和消费的信息。

6、大宗客户以及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乙方须施行甲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安装宽带与甲方联网,以便查找各方面数据,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确保每日销售数据当天传送到甲方系统。

7、乙方应尽全力维护甲方及品牌的商誉,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或品牌受到伤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包括有形损失及无形损失)。

8、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出现各类残次、损坏等现象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甲方履行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将品牌新产品和市场推广信息与乙方进行沟通。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展示和零售点布局所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以提升乙方的服务;同时提供技术和管理上的培训,协助乙方培养人才。

3、甲方在店铺POP方面为乙方提供帮助和支持,收费标准按品牌公司所制定的价格。

4、甲方除按照品牌的规定完成正常的质量保证程序外,对乙方在经营中引发的一切纠纷及事故均不负责。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四、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有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6.国际贸易代理合同7(范文) 篇六

一般代理协议书

制造商名称: KDSZ

注册地点:____

(以下简称制造商)

代表商名称:_____ABC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____

(简称代理商)

1、委任:

兹委任ABC贸易有限公司为____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代理商。

2、代理商之职责:

(1)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KDSZ;

(2)报道本地区综合市场概况;

(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代表制造商定期作市场调查;

(5)协助制造商回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6)按商定的方式,向KDSZ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3、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KDSZ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KDSZ备查;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KDSZ应是唯一的公证人,他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4、佣金:

KDSZ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结算总价值____%的佣金,逢有大宗合同须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___%,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当需要由KDSZ付给业主(即船主)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时,必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同时由KDSZ决定是否支付。

5、费用

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由KDSZ指定的时间内对KDSZ的走访费用;

(2)特殊情况下的通讯费用(长电传、各种说明书等);

(3)KDSZ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6、KDSZ的职责

KDSZ应:

(1)向代理商提供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7、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无权对KDSZ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KDSZ。

8、利害冲突:

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为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KDSZ利益。代

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回求KDSZ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KDSZ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KDSZ商业利益的情报。

9、终止:

不拘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10、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KDSZ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KDSZ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11、仲裁:

除第三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员进行仲裁,如对仲裁员各持己见,则暂由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临时指定仲裁员。

KDSZABC贸易有限公司

签字____签字:____

7.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篇七

卖方甲公司与买方乙公司订立买卖大米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调整。卖方按CIP条件向买方提供1 000袋大米, 新麻袋包装。卖方按规定的时间交付了货物。到货后买方检验发现, 货物是600袋三级大米和400袋一级大米, 其中400袋一级大米中已有150袋在运输途中受海水浸湿发生霉变。卖方违反合同的约定, 将1 000袋一级大米换成600袋三级大米和400袋一级大米, 给买方造成了损失。也就是说, 卖方违反合同的结果, 使买方蒙受损害, 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此时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1) 对于600袋三级大米,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600袋一级大米以替代之, 学界并无异议。但是, 150袋一级大米意外灭失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又如何具体划分?学术界仍存在不同见解。

风险 (The chance of injury, damage, or lose) , 指货物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发生的火灾、盗窃、腐烂变质等意外损毁或灭失。风险转移即指对风险损失的承担转移[1]。风险转移制度核心内容是风险转移的界限如何划分[2], 学界通说至少有以下两项主要原则: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即当事人有权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是交付主义原则, 即风险随货物的交付而转移。交付可以是实际意义上的交付, 即有具体的货物交付行为发生;也可以是虚拟或象征性的交付, 即法律意义上的控制权的交付[3]。《公约》在第三部分第四章用5个条文对风险转移从不同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 对第70条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移转问题, 我国学者在理论上仍有分歧, 并且在实务上经常发生这样的案例, 故应当对其进行深入探讨。笔者通过阅读相关著作文献, 比较我国学者的不同观点, 力图探析《公约》第70条的实质内涵和更为贴近《公约》的宗旨, 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二、观点的界定:对于《公约》第70条的不同理解

《公约》第70条: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 第67条、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 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本条适用于卖方履行合同有严重缺陷构成根本违约, 并且所交付的货物遭遇到风险损失。对该情形下风险是否发生转移的问题, 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风险不转移说”。该观点认为, 即使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风险仍不发生转移, 风险责任依旧由卖方承担, 但并不影响买方行使救济权[4]。第二种观点是“风险转移说”。该观点认为, 依据《公约》规定, 风险随卖方交付货物而发生转移, 即便卖方根本违约, 买方也应承担风险损失, 并只能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采取《公约》所允许的救济措施[5]。第三种观点“区别说”则认为, 风险移转与否因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而存有差异。在该观点内部, 学者对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同是否导致风险回转又有不同见解。第一种理解 (简称为子观点A, 下同) 认为买方只有宣告合同无效, 才使风险回转于卖方。倘若买方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则应自承风险[6]。第二种理解 (简称子观点B, 下同) 认为, 买方如果宣告合同无效, 风险并不发生回转;只有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时, 则风险才由卖方负担[7]。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是恢复原状, 如果标的物已毁损、灭失, 买受人就不可能返还财产, 因而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综上所述, 学者们的观点对风险责任如何归属分歧较大。“风险不转移说”与“风险转移说”的意见完全相反。前者认为, 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 风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而后者认为, 根本违约并不影响风险的正常转移, 买方只有在承担风险的前提下采取救济措施。“区别说”认为, 卖方根本违约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但买方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会产生风险承担的结果不同:子观点A认为, 仅因宣告合同无效致使风险回转于卖方;而子观点B认为, 仅交付替代货物这一主张可导致风险回转。由此可见, 各家观点对《公约》第70条都有不同的释义, 而对于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是否转移以及如何转移的问题则是本文所尝试研究的。

三、观点的明晰

依据《公约》第70条, 买方有权在卖方根本违约的情形下主张合同无效、交付替代货物等救济措施。结合本文引文部分所提案例, 就货物风险责任的归属, 分别引据各家观点对本案进行处理:

依第一种观点“风险不转移说”, 无论买方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150袋大米的风险灭失都应由卖方承担, 其本质上体现了“过失划分原则”。我国学者认为, “过失划分原则”是风险分担的原则之一[8], 是按照双方是否有过失即违约而决定风险是否转移[3]69。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没有违约行为, 若一方违约则由其承担风险。在本案中, 由于卖方根本违约, 故而导致了风险并不发生转移。笔者认为, 该观点将是否违约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不够严谨。违约与风险虽都致使合同无法完满履行, 但两者存有本质差别。风险是一种意外损害, 具有偶然性、外部性的特点;而违约系对合同之债的违反, 更侧重对人为内部因素的考量。笔者认为, 卖方违约与否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而风险的转移也并不使买方丧失了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风险转移只以交付货物为要件, 而不以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相一致为要件[9]。风险的发生亦非由违约行为直接引起, 而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违约的一方尽管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有时并不承担风险[7]291。故而风险损失与卖方履行合同互不联系、彼此独立。除此之外:该条款还提供了买方可以不履行交付货款义务的一个例外, 买方的终止付款行为针对的是卖方的违约或者侵权行为, 并非将已经承担的风险责任回转给卖方或直接导致风险的不转移。因此, 该条款但书涉及的并非风险本身造成的损失, 故不能得出“违约是风险不转移的前提”的结论。另一方

公约第条第款面, 卖方违约并不影响买方对有风险损失的货物之受领。实践中, 买方对于因风险造成的小部分货物的损失或者是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货物大多是可以接受的。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并不因此影响他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就本案而言, 风险已在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而并非如第一种观点所言风险不转移由卖方承担。 (1)

依第二种观点“风险转移说”, 买方无论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都不能对风险损失的150袋大米提出请求, 买方实际上承担了风险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限于剩余的600袋三级大米。该观点认为,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须以承担风险为前提, 笔者认为似有不妥, 此说法与合同无效的原则相悖。合同之无效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 其意义在于使双方恢复到缔结合同前的状态, 即民法所言的恢复原状。在卖方根本违约的前提下,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无需继续履行, 买方有权收回全部价金并寻求赔偿。买方所支付的货款卖方自是应当归还, 但是因风险而损失货物的买方如何恢复原状呢?买方并不需要将之恢复原状。《公约》第70条允许在卖方根本违约时返还全部货物, 包括因风险造成损失的货物, 系构成《公约》第82条的例外。由此看来,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实际上是将货物及其风险一并回转给了卖方———在买方无过失的情况下, 未灭失的货物全部返还, 已灭失的部分将风险责任回转。 (2) 就本案而言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遭遇风险损失的150袋大米的货款买方是可以向卖方要回的, 可见最终由卖方承担了风险。

依第三种观点“区别说”, 风险是否回转取决于买方采取何种救济措施。若依子观点A, 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赔偿范围可及于全部的1 000袋大米, 此时风险回转卖方;如果买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则只能对未受损失的600袋三级大米提出主张, 此时150袋大米的风险灭失由买方自行承担。若依子观点B, 如果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货物的风险损失无法“恢复原状”, 故仅返还850袋大米, 也只能收到卖方退回的相应的850袋大米的价金, 此时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主张交付替代物, 这1 000袋大米的风险则可以转由卖方承担, 卖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1 000袋一级大米。笔者认为, 子观点A和子观点B争议点有二:其一,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风险是否回转给卖方?前文已有论述, 无须赘言, 笔者认为, 风险回转的理解是可取的。其二, 买方要求交付替代物, 风险是否回转给卖方?笔者认为, 此时并不回转。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与宣告合同无效虽都是卖方根本违约情形下买方的补救措施, (3) 但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宣告合同无效约同于我国《合同法》中的解除合同, 合同自始无效, 双方的关系应当恢复到缔约之前的状态;而交付替代货物应当建立在默认承认合同的继续有效的基础上, 并没有对合同本身提出质疑与否定。从法律层面上看, 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实质上是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一种方式[10], 故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仍然对买卖双方有效。因此在本案中, 买方如果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则只限于未遭风险损失的600袋三级大米。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中的子观点A。由于采取了解除合同的措施, 根据《公约》第67、68、69条的规定, 已经转移到买方的风险不受阻碍地溯及既往转回给卖方。风险虽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已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309。但由于卖方根本违约, 买方若宣告合同无效, 便将风险之负担回转于卖方, 而买方若采取其他措施则应自承风险。笔者认为, 《公约》第70条是对卖方违约情形下的概括性规定, 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转移只是该条款的一部分内容。除此之外, 举重以明轻, 卖方非根本违约下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与承担, 同时也不损害买方采取相应救济措施的权利[11]。然而, 宣告合同无效是具有严厉的、最后性的救济措施, 究其本质, 其与订立合同的本意相违背。为了防止一方滥用宣告合同无效权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 《公约》对宣告合同无效给予了严格的限制。 (1)

四、观点的深入

有严重缺陷的货物在运输中损失的, 虽然风险已经依第68条转移给了买方, 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 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将风险置于卖方;货物不符要求但未构成根本违约, 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风险仍由买方承担, 但有权要求其弥补损失;买方收到了有严重缺陷的货物的, 如果损害并非基于买方过失, 买方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可能因迟延而受阻, 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

由此观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观点概要 (outline of issues) 对于子观点A给予肯定。一方面, 卖方根本违约并非使风险不发生转移,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使风险回转给卖方;若买方不能或不想宣告合同无效时, 货物的风险应由其自担。另一方面, 卖方在非根本违约的情形下, 买方可以要求相应的救济措施, 卖方的违约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风险依旧由买方承担。该观点推翻了“没有违约是风险转移的前提”的观点, 并直接证明了风险与违约程度没有直接联系, 风险的转移与承担取决于当事人采取的救济措施。买方收到了货物的事实并不损害其因为卖方根本违约而主张合同无效, 也并不影响风险回转给卖方。笔者认为, 《公约》第70条体现了“风险分担机制”, 风险货损案件, 不能以“交货时风险转移”这一原则一概而论, 即便货物已经因风险损毁或灭失, 买方仍可以依《公约》第70条等条款的规定而采取救济措施, 此时买方所承担的风险有可能回转卖方。

总结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了统一的适用规则, 然而, 对《公约》个别问题的理解, 我国学者仍存在一定的争论。因此, 从法治的角度出发, 应当对这些分歧加以统一, 提出一个更为贴近《公约》宗旨的观点, 在疑难复杂的国际货物贸易案件之间架一座解决纠纷的黄金桥。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笔者试图对《公约》第70条所规定的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进行诠释。风险与违约无直接联系, 卖方根本违约不阻却风险转移。买方仍享有选择救济措施的权利, 若接受货物请求赔偿则自担风险损失;若宣告合同无效则使风险回转卖方。笔者认为, 明晰卖方根本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的观点, 首先, 维系了《公约》意思自治、减轻损失的原则, 鼓励卖方遵守合同的约定, 保证合同价值的实现;其次, 维系了《公约》关于风险转移规定的一致性,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最后, 有利于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 创造合理的、可预见性的交易秩序。

摘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 风险是指货物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因火灾、盗窃、渗漏等原因发生的意外损毁和灭失;而风险转移, 实际是承担风险损失的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私法规则, 对其中第70条关于卖方根本违约下风险转移规定的理解, 我国学者意见不一。通过阅读相关著作及文献, 结合相关案例对各观点进行分析比较, 明确风险转移的内涵, 即在卖方根本违约情形下, 买方宣告合同无效, 风险损失回转于卖方, 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则自担风险。继而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加以阐释。明晰卖方根本违约时的风险承担问题, 维系了《公约》的意思自治、交易安全的宗旨, 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以期促进国际货物贸易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根本违约,风险转移,救济措施,风险回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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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评释 (第二版)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278.

[3]莫世健.国际经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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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89.

[9]郑旭文.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J].当代法学, 2002, (7) .

[10]冯大同.国际贸易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47.

8.国际代理行遭遇“水土不服” 篇八

戴德粱行全球官网发布公告称,澳洲UGL有意进行收购,并将于2011年12月6日17点之前,向DIZ发出确切的是否要约的声明。收购如果顺利完成,这将是全球房地产服务行业最大的收购兼并活动,合并后将成全球第三大地产顾问公司。

戴德梁行遭遇收购

据悉,DTZ戴德梁行为英国上市公司,在45个国家200间分公司有11000余名员工,是最早进入中国的外资房地产代理机构,其大中华地区业务网络覆盖18个城市。澳大利亚UGL Limited是一家从事维修、设备管理、工程和建设的多元化服务公司。

戴德梁行一名高层坦言,这只是—个简单的、投资人进行资产调整的行为,此事被外界过度解读。其不愿对此事发表评论,具体可参阅公告。据DTZ戴德梁行大中华区企业事务部主管廖霭仪女士回应称,目前戴德梁行选定UGL作为优先考虑的投标者,细节仍有待讨论。与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相同,集团管理层不断地寻求最佳发展途径,包括引进雄厚的战略合作伙伴。

高纬环球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张良军此前对媒体表示,其认为这只是一次股权转让。他表示,戴德梁行并未水土不服,且是本土化最为彻底的一家公司。

对于DTZ戴德梁行出售的原因,外界猜测可能因为亏损。多名业内人士指出,戴德梁行在全球的经营情况不太乐观,存在一些现金流的问题。但DTZ戴德梁行大中华区在上月20日发布的一份公告称,大中华区的业务一直保持有力的增长。即便在2008年金融风暴中,大中华区也有可观的盈利,集团的业务也已在恢复中。

本土化加速

仲量联行北京研究部主管覃晓梅表示,不好对其他代理行作出评价。但几个国际代理行在国外品牌一直不错,具体到国内市场则情况不一样。她表示,仲量联行在国内本土化较成功、对市场很熟悉。公司内部相对压力不是很大,能根据自己的能力做项目,保证质量是第—位。

事实上,在国际代理行逐鹿中国市场之时,也不乏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世联地产北京公司总经理李岩表示,早在十几年前戴德梁行就已是很专业。但是外资行由于对国内市场不够熟悉,本土化较慢,因此原地踏步,甚至退出了住宅市场。

一名国际代理行内部人士表示,戴德梁行在华摊子铺得一直很大,而且服务费相较低,人员多而且流动较频繁,有的项目不能善始善终,质量上完成得让客户不太满意。他认为,外资行往往存在两个问题,或是对华业务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出现不重质量的短期利益行为。或是在华管理层为外籍,不太懂中国市场,因此给予太大的压力,导致人员流动频繁,不能保证品质。

由于外资行主要业务为商业写字楼代理,对于国内住宅市场调控,多名业内人士均认为对外资行影响不大。总体来看,几大外资行在华业务增长势头依然强劲,在华业务一直是全球布局的重大板块。

“目前国际代理行和本土代理行交叉竞争的区域不多。”覃晓梅坦言,在国际市场上,本土代理行没有国外的客户资源,且国外市场交易也没有数据支撑,物业项目管理等下游无法做。但在项目和市场研究,包括二三线城市的成片区域开发战略咨询,互相碰得到。“比如给客户或政府做报告时,他们都是优质对手,如思源在城市运营开发上的优势,世联在管理和人员素质的重视等。”

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篇九

目录

简介

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总则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

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

第二节 损害赔偿简介

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总则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第二节 损害赔偿展开 编辑本段简介

截至2002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1个国家,包括:莱索托、法国、叙利亚、埃及、匈牙利、阿根廷、赞比亚、中国、意大利、美国、芬兰、瑞典、奥地利、墨西哥、澳大利亚、挪威、丹麦、白俄罗斯、德国、乌克兰、智利、瑞士、伊拉克、保加利亚、西班牙、俄罗斯、荷兰、几内亚、加拿大、罗马尼亚、厄瓜多尔、乌干达、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捷克、斯洛文尼亚、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新西兰、摩尔多瓦、古巴、立陶宛、新加坡、波兰、比利时、乌兹别克斯坦、卢森堡、拉脱维亚、蒙古、希腊、克罗地亚、布隆迪、乌拉圭、秘鲁、毛里坦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南斯拉夫、冰岛、哥伦比亚和以色列等。

编辑本段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

10.国际销售代理合同范本 篇十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CISG 第1 条第1 款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也即我们可以将公约的适用分为两种情况:

(一)CISG 在缔约国的适用

根据a 项规定,营业地分处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营业地”应该是指固定的,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如果西班牙厂商入驻上海某饭店半年,由于上海只是其临时居所,并不是进行商业活动的中心,因此不能算是营业地。并且如果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在合同或者订立合同时看不出的话,应当不予考虑。

比如一家南京的贸易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在南京设立的独资公司签订了一份从美国进口设备的合同,由于营业地均在南京,所以不受公约管辖,而是由中国法管辖。也就是说,CISG 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是否跨越国境,也不考虑要约,承诺是在什么地方发出以及是否跨越了国境,仅将“营业地”作为判断标准。是否为“国际”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就是营业地是否位于不同的国家。

(二)CISG 在非缔约国的适用

根据b 项规定,非缔约国要适用CISG 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国家的法律;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国家必须是CISG 缔约国。

举例来说,如果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非缔约国,而丙是缔约国,甲国卖方与乙国买方在丙国签订合同。之后由于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在本国起诉乙。根据甲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合同争议应当依照合同订立地法律解决也即应适用丙国法律。而丙国既有其本国的国内法,同时又是CISG 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约规定,甲乙之间的争议不是适用丙国的国内法,而应该适用丙国所参加的公约。当然,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结果,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就不能适用公约。

原本b 项设立的目的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也可能基于国际私法规则的指引适用公约,但是同时它又增加了公约适用的不确定,因为它将公约的适用诉诸国际私法规则,这样一来就很有可能出现不同国家法律的冲突。所以,公约允许缔约国可以就此问题声明保留。包括我国在内的八个国家对此项进行了保留。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国家对公约进行了保留,该保留对于其他国家是没有约束力的。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的规定

(一)CISG 采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六大类货物买卖: 1.购买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4.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买卖;5.船舶或飞机的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其中第一类是出于特殊购买目的,当然也有例外,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途径使用,那么该类货物也应当适用公约;第二第三类是属于特殊交易方式;第四第五第六类则是属于特殊商品的买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第一类货物,向消费者出售货物的交易性质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确定。也就是说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意图非常重要,而货物的真正用途难以考虑,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买方的购买目的是为了个人或家庭使用,则不能用公约管辖,反之,卖方不知道而且也没有理由知道的,则由公约管辖。

在发生争议时,买方需要证明的是货物是为个人,家庭使用;而卖方则需证明并不知道买方的这种购买目的,并且双方只能提供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时的证据。如果双方都无法举证时,责任由卖方承担。

(二)加工,劳务合同不适用公约。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当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公约不适用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对于第二点,如果是既供应货物又供应劳务的合同应当适用公约,但是要符合以下两点: 其一,提供劳务的义务不得占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其二,供应货物以及提供劳务的义务必须规定于同一个合同内,且两者之间要紧密相连。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及强制性

公约的任意性,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可以自行决定合同适用公约或不适用公约,或者合同的某一部分或者某几部分适用公约,而且可以对公约的任何条款进行变更、修改或重新拟定。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全部或部分排除,也没有做出相反的约定,公约对于当事人未予规定的事项将其补充或解释上的强制性作用。

公约的缔约国除去保留条款外,公约对其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缔约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按照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进行裁判,不能以本国或其他法律取代公约的适用。另外,公约在实体上管辖的仅是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交付单据、品质担保以及权利担保的义务。根据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并且交付的货物应当是在品质和权利上都没有瑕疵的。卖方对于货物的品质担保中,除非当事人另有协定,货物应当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之目的。而判断货物是否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应该以卖方营业地标准来判定。因为期待卖方了解买方销售地的标准是不尽合理的,除非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出了其特殊的要求。

而卖方对于货物的权力担保,应当包括对货物所有权的担保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的担保。所有权的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的或者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者要求下收取货物。要注意的是这里不仅要求买方知道第三人对货物存在主张而且强调的是同意。

卖方对货物的知识产权的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这种知识产权的担保是有限制的: 1.时间限制: 以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2.地域限制: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作其他使用,那么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都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3.主观限制: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该项权利或要求,或者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二)买方义务

买方具有支付货款以及接受货物的义务。其中买方的付款不需卖方的催告,只要按照合同或公约的规定日期付款,如果买方不按时付款,应当负延迟付款的责任。而对于接收货物这一条,在正常情况下,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取货物;如果卖方有违约情况存在时,也应当先接收再索赔。要注意的是买方接收货物并不等于接受货物,买方接收货物后并不意味着将真正拥有该货物,因为如果货物严重不符的话,买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救济手段,因而只是暂时保存货物。一般来说,两种情况可以拒收货物: 超出期限交货和数量超过合同约定。但如果卖方未构成违约,买方应当收取货物,即使有权拒收,仍然需要收取货物,履行保全货物的义务。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与救济

违约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制度,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补救措施。主要包括实际履行、解除合同以及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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