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_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精选5篇)
1.18_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篇一
成果名称:水泥基无机防水涂料的研制
完成单位: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验收日期:12月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科技处制
__年_月_日
一、研究开发工作简介
本产品的研究开发主要是根据目前国内建筑物防水处理的施工要求进行的,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凝结时间、抗压、抗折强度和材料施工的抗裂性,根据现场施工的需要,合理调配各种原材料,优化性能,优化生产工艺,达到使用要求。
二、主要研究内容
(1) 水泥基无机防水涂料配方的确定;
(2) 水泥基无机防水涂料性能的测试; (3) 水泥基无机防水涂料生产工艺的选择; (4) 水泥基无机防水涂料的产业化生产。
三、取得成果
在物性指标符合《无机防水堵漏材料》JC900-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其性价比,研究一种物美价廉的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四、项目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该研究成果主要以技术转让和产品销售为推广形式。在建研建材有限公司实现产业化,产品可直接应用于建筑物的防潮防渗,解决目前建筑物存在的反潮慢渗问题,可为我单位每年创造产值50万元左右。
五、项目的推广应用前景
该研究成果无毒无害,施工方便可用于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基面防水和防潮处理,相对于传统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目前该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成本比较高,为了更好推广应用该产品,降低成本成为当务之急,改进方法是通过更换添加剂,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降低成本。
七、项目经费决算表
八、项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广西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篇二
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包括课题)的验收管理,依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后按本办法申请验收。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验收的组织单位,依据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四条 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满后3个月内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编制经费总决算,经项目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项目验收。
实行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的项目,申请项目验收期限可相应延长1个月。
第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份):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
(三)项目已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
(六)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七)项目有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且在8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供具有行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八)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提供审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九)项目涉及产品与工艺设计的,应当提供设计与工艺图表;
(十)项目涉及产品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
(十一)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应当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十二)项目有专利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三)项目有技术标准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技术标准文本以及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十四)项目有论文、论著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专著;
(十五)项目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六)项目有农业产量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农业田间测产报告;
(十七)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已提供用户使用的,应当提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十八)除上述材料以外,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中约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应当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应当打印、装订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
第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项目到期不申请验收。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有关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成员由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聘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9人(单数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
(三)了解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函审验收两种。会议验收:指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现场考察(测试)、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函审验收:指验收专家组成员通过函审的方式审阅项目验收材料、提出书面验收意见,由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指定的验收专家组组长进行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的,组织(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验收会议日期前7天将项目验收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送达验收专家组专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应用前景;
(五)财务验收(项目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
(六)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验收意见应包括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其中,暂缓验收为过渡性的结论,不作为最终结论。
完成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任务,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
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任务完成不足90%;或由于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暂缓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或主要考核指标没有达到;
(二)项目预定目标未能实现或已无科学性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未完成任务,事先未经批准;
(六)经费使用严重违规。
第十七条 暂缓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
第四章 验收证书核发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发放项目验收证书,并将验收结果在网上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携带已填相关信息的项目验收证书文本到自治区科技厅办理相关手续。委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填相关信息的项目验收证书文本送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到自治区科技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验收材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包括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档案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包括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一式2份完整的项目验收材料归档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18_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 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第十四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篇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2008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 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第十四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篇三: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六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对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总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拨款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 对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对照项目合同要求,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项目经费管理情况。是否按项目设立独立账户或设置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第四条 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经费决算申报书中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科技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后,省科技厅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天内完成审计事宜,出具审计报告(样式见附件1),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七条 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
(3)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第八条 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合同;审查项目决算;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帐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主要支出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见附件2)。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需要进行整改的,按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调整决算编制。整改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十条 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 财政经费拨款20—50万元(含)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当对设备费、科研用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和合作研发费等主要支出参照本办法审计报告参考样式,提供相关支出明细。
第十三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
审计报告
审计编号
(被审计单位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校、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承担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计划编号)的经费收支使用情况以及“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中“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及合同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简述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科研单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性研究机构)的要素:成立时间,与该科研项目相关的科研配置和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民办非企业)的要素:注册成立的时间、企业性质(或有限公司),(具体)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征(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地址等。
(二)科研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基本情况:研究开发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主要研究成果以及应用和推广情况。
二、合同有关规定
(一)合同特征:项目申请时间,签定合同时间,签定合同的主体,合同计划编号等。合同经审批有变更的,说明变更情况。
(二)科研项目预算总额。
其中:财政补助经费、市县配套财政补助经费及补助方式;用于该科研项目的自筹经费和科技贷款投入。各类投入的分期情况和相应的到位时间。
(三)有关用途规定:合同规定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预算。区分经费不同经费来源的相关预算。
(四)项目执行阶段的经济指标:
合同规定的实现年(实施期总)销售收入,年(实施期总)利税总额,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临床、服务)情况等。
三、各有关财务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
经审计,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一)项目投资到位情况:
根据银行存款账、进账单及银行对账单,确认科研项目各类经费投入的到位情况(金额、时间)。
(二)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根据相关账簿及凭证,确认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该项目在实施期内实际经费支出总额(对照合同预算提供汇总清单)。其中: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以及其他合同规定允许的支出科目的费用分科目汇总,并表述各科目经费支出的具体来源。建议对照合同预算提供对比表单。需要提供明细的科目至少包括:购置、试制设备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费用;试验材料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合作协作研究开发费用。
(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销售收入情况
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该科研项目实施相关的销售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明细帐单等资
-篇四: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第五条 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 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第十四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篇五: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 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
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第九条 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
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
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
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18_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篇四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科技推广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三北工程”)科技推广项目是助推三北地区林业生态建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全面检查、评价科技推广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效果,突出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在三北工程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加速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进一步提高林业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贡献率,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三北工程科技推广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二条三北工程科技推广项目验收时间是按合同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当年或翌年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以下简称“三北局”)成立由科技处、计划与资金管理处和核查监测处组成的项目验收组对科技推广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三北工程科技推广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负责三北工程建设的三北站(局、办)配合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依据、标准
第五条验收依据:
1.三北工程科技推广项目合同;
2.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3.《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六条验收技术标准
1.国家林业局《造林技术规程》;
2.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合同要求内容后,进行自查验收和由监理部门组织的预验收,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三北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三北局上报《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项目验收材料,三北局组织正式验收。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项目验收的材料:
1.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投资效益、主要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及今后设想等。技术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科研成果的应用及成效情况、对科研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科学研究及技术管理措施等情况。
2.档案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或施工设计、苗木的“两证一签”使用情况、各项目进展情况总结以及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方案、各培训的主要内容与培训材料等合同要求内容、财务决算表、影像资料等。
3、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验收组由5-7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行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项目建设单位的专家不得进入项目验收小组。
第十条外业验收:
1.外业验收内容:合同书要求内容完成情况、造林成活率按合同书要求达到情况、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2.外业验收办法:①根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用GPS进行核实定位;②对项目建设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项目如不是同一地块(或小班)且距离相隔较远的情况下,对其95%的面积进行核实,如在同一地块则全面核查;③对项目建设面积在1000亩以下且无论地块(或小班)数量多少,均全面逐一核查;④对进行核查的地块(或小班)按面积的1%进行抽样调查其造林成活率(或补植后且未进入林地面积的成活率),对申报推迟验收时间且项目建设达到三年的,验收其保存率;⑤对项目建设地块(或小班)的抚育管护与病虫害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内业验收
1.验收组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报,检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建设内容与实施方案或项目设计是否一致、项目建设资金支出与项目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并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验收组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陈述的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技术与管理问题提出质疑。
3.验收组根据内外业的检查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写出验收评价意见。
4.验收组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异议,可与验收组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则将双方意见
一并报三北局。
第十二条验收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第十三条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全套技术文件、验收小组意见报三北局对其进行复核,并核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科技推广项目验收表》。
第十四条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三北局。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写出详细说明报告,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必须尽快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5.18_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篇五
科技工作计划
乡镇2006年科技工作总结及2007年科技工作计划2007-12-07 14:33:51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乡镇2006年科技工作总结及2007年科技工作计划乡镇2006年科技工作总结及2007年科技工作计划(2)近一年来,**乡科技工作在区科技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了“经济建设必须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深刻认识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没有科学进步,就没有社会进步。以扩大科技应用为出发点,以提高农民科技素质为突破口,以产业结构调整为途径,以发展经济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为目的。在全乡上下共同努
力下,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全乡经济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乡今年成立了专业科技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乡长亲自担任,副组长由乡政府主要副职担任,成员吸收了教委、农业、林业、畜牧、统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了有23人组成的专业科技领导组。各村相应成立了专抓机构,配备了以科技副村长负责的主管人员、分管人员。乡党委多次专题研究、布署科技工作,制定了工作计划和措施,主要领导科技意识普遍提高,对科技工作十分重视,积极支持。
二、狠抓落实、强化培训。
重视宣传工作,加大力度、狠抓落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科技下乡、科技赶集、制作标语、举办讲座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宣传科技,普及种植、养殖和加工方面的实用知识,各村都订有科技报,组织外出学习参观,加强科技
宣传工作,营造了学科技、用科技、科技致富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全年各种培训次数累计30余次,参加培训人数达2000余人,培训内容涉及蔬菜种植,温室大棚的前、中、后期管理,病虫害防治,计算机信息技术,信息搜集与发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提高了科普文明建设。
全乡科普文明户达1800余户,科技示范户5000余户,1700余人取得了绿色证书,800余人取得了农民技术职称,农广校毕业生达到700余人,每年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参观等活动人数达3万余人次。农民科技素质明显提高,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
四、完善了科技服务组织,加强了农村信息化建设。
我们注册成立了“**乡农科信息交流协会“,吸收了各村的科技情报信息员、运输大户、种植大户、养殖大户为会员,召开例会,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推广、科技服务、信息交流业务培训,更好地为
农民兄弟提供了服务。
完善了“乡农业技术推广站”的组织建设,召开了专门会议,明确了领导、成员及其分工,制定了工作制度、工作职责。
今年我乡还专门设立了科普培训室,下设培训基地13个,试验示范基地3个,全乡17个行政村全部配齐科技副村长,各村都有自己的农民技术学校,成立农资服务联系点3个。
为全乡17个行政村和4个公司分别制作了网页,放到了晋中市网通门户网站“汾河信息港”上,并且在8月份**乡政府网站也建成开通,更好的促进了科技工作的开展。
现代社会电脑和网络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接收与发送工具。我们与晋中市网通经过协商,达成协议。为部分村村委会配备了电脑,并接通了宽带。让电脑真正为科技工作服务,真正成为农村科技工作人员的得力助手。全乡17个行政村,其中16个行政村的
学校都建立了远程教育卫星接收站,15个行政村的学校建立了多媒体教室。我们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资源,把各学校作为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和远程教育的培训基地,实行资源共享,对各村青壮年实施培训。
五、强化智能化农业信息处理系统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推广智能化农业信息处理系统我乡是全区的示范户。几年来,我们一直对此项工作比较重视,聘请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讲课,现各村已普遍有骨干人员掌握了智能化农业信息处理系统的知识并应用到实践中,特别是查找防病治病的方法、专家讲座、专家咨询等。为农民技术需要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六、组织实施了一批科技计划,推广了一批农业实用技术,引进了新产品安家落户。
今年我们把各村科技副村长定为科技情报信息员,对各村农副产品、林业、畜牧等信息,比如供、求、防、治等农
民所需收集起来,有针对性的解决农民实际存在的问题。
利用远程教育推广了蔬菜种植、温室大棚的前、中、后期管理,病虫害防治等一批农业科技实用技术。
引进了西黄柿种籽和栽培技术,先就此项目在王村试验成功后,我乡在王湖航天育种基地开始种植。今年已成功上市,经济效益可观。
七、为企业进行信息服务。
我们利用乡政府网站对辖区内各企业的基本情况在网上进行宣传,对各企业的产品信息进行发布。
八、科技推动龙头企业的发展。全乡全年扩规技改项目6项,有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技改扩规占地200亩,投资亿元,建成后将大规模提升该公司高、精、尖纺织机械生产。今年一期投资亿元,现已投入2000万元。其他项目有恒天纺织有限公司的扩建项目、山西晋中博威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福晋纺机扩建、万邦公司“铬铁系列
产品扩产”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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