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葛店拆迁安置标准

2024-10-25

鄂州葛店拆迁安置标准(精选4篇)

1.鄂州葛店拆迁安置标准 篇一

上海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沪价商[2002]024号

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以上的,增发100%;

二、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三、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房地局核定。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五、2002年4月10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2.鄂州葛店拆迁安置标准 篇二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一)东山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3000元/平方米的,按3000元/平方米确定。

(二)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2000元/平方米确定。

(三)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北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1150元/平方米的,按1150元/平方米确定;沙湾水道以南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950元/平方米的,按950元/平方米确定。

(四)花都区新华镇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1600元/平方米的,按1600元/平方米确定;其它各镇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900元/平方米的,按900元/平方米确定。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按户为单位,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

(二)被搬迁房屋内装有电话、有线电视或已交纳管道煤气集资款的,拆迁人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支付迁移费。

(三)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入学、入托、在职工作人数计算,由拆迁人按市规定的公共交通月卡标准支付补助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形式或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原自住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三)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周转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支付周转房租金。

(四)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自负。但水电费超过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拆迁人支付。

以上标准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拆迁安置纠纷案例 篇三

李先生早年丧妻,与五个儿子共同居住于位于本市某区的公有住房中多年,李先生系该套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全家人的户籍均在该套公有住房内。2002年初,该套公有住房被拆迁,李先生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A公司补偿李先生两套商品房,房屋面积按照拆迁当时在册户籍六人的标准核算,两套商品房实际总面积超过在册户籍标准的部分,李先生另行按市价补缴房款。2003年11月,李先生拿到了两套安置房的房产证。因全家人仅有一套住房即可满足使用,考虑经济因素,李先生打算将空闲的另一套房子出售给孙某,正在双方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李先生的大儿子强行阻拦,主张该房屋是其兄弟五人与其父亲李先生的共有财产,李先生无权独自处分。那么,该两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是谁?李先生的大儿子是否是该两套房屋的共有人?

律师说法:

4.拆迁安置房屋合同 篇四

甲方: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根据改造拆迁和安置实施细则,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坐落于间层结构房屋拆迁和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对乙方房屋地面建筑物、附属物、前后余地作如下表补偿:

二、本协议为意向协议,甲方建设新房的审批手续完成时,自动转为正式协议生效。

三、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半个月内腾空原房交付甲方验收,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拆除乙方原房。

四、甲方应当在乙方腾空原房后支付乙方的房屋地面建筑物、附属物、前后余地的补偿费、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

五、甲方保证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施工完毕,将新房交付乙方使用,逾期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并在新房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乙方名下的新房产证交付乙方。

六、如甲方未能在________年内进场施工,甲方必须按原房重建归还乙方

七、乙方的安置房由甲方以乙方的名义直接报建。甲方需以乙方的名义报建安置房的另一套商品房、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该套房屋的审批手续及今后该房的过户手续。

八、违约责任: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房管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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