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心得(10篇)
1.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心得 篇一
个人学习心得体会有感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有感)xxx 12月8日,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在会议室集中培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过此次培训让我对环保管理思路、安全生产更加清晰,系统化。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总之,要还子孙后代一个健康的呼吸空间,要落实好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就要求我们教师们从自己的教育开始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
2014年12月10日
2.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心得 篇二
××小学关于开展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宣传工作的总结
根据《邻水县教科体局关于新<
第一、利用升国旗。少先大队精心准备了新《环境保护法》宣传,讲解了《环境保护法》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引导中学生认识和关心生态环境,积极参加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二、利用班会课。少先大队整理资料后,发放班主任,由班主任到各班进行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新要求。因为这样做,才能使《环境保护法》新规渗透到每一位学生大脑去。达到人人知道,人人知晓。班主任利用自己的理解,通俗易懂地给学生以讲座型的讲解,明白本次活动开展的目的。
第三、利用校园广播站的宣传力度,让学生自觉不自觉中强化接受认识《环境保护法》新规。起到了一些教师说不清难以讲不明白的条文细化。起到了补充解释多方面作用。
第四、开展《环境保护法》手抄报比赛。考虑到学生年龄因素,我们着力然强抓分年级学生思想教育。特意给各年级学生分配了任务,共18个班,进行了手抄报设计宣传比赛活动。许多学生发挥了特有的水平,表现很好。各获得了各年级不同名次。是学生在这次活动中得到了激励,自然而然懂得了《环境保护法》新规认识和自觉性。
第五、利用“小手拉大手”把《环境保护法》告家长书发送宣传资料到学生家。学生放学回家后,把资料交给自己父母进行阅读,签字认可。这样的宣传力度才更加有效果。不用讲,大家应该清醒意识到,现在一般《环境保护法》违法的大部分是成年人,而不是小孩。所以,这样的宣传力度才更有渗透力,更有威慑作用。
3.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三
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 “ 保财产 ” 还是 “ 保人命 ” 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际,我在建立完善 “ 预防为主 ” 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监管职责,加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四个方面将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做了一些对比学习。
1、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强调了 “ 预防为主 ” 的指导方针。
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始终贯穿着 “ 三不放过 ” 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 “ 三不放过 ” 改为了 “ 四不放过 ”,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 “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 的好做法。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 “ 不放过 ” 也为时晚矣。新安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 “ 超前意识 ”,“ 预防为主 ” 的理念。“ 预防为主 ”,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超前意识 ”,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 “ 安全第一 ” 工作中必须遵循 “ 预防为主 ” 的原则和 “ 防范胜于救灾 ” 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 “ 安全文化 ” 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各种实践表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范前期预防,就是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在立法中的体现。前期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是符合职业病的特点的,有利于将这种人为的疾病及早地加以控制,减少发病。总之,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重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避免或者减轻社会以及企业因职业病造成的危害。
2、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长期以来的实践表明,职防工作难,根本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不重视或者缺乏参与积极性,针对这种现状,2011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新增条款 5条,大幅度修改原条款7条,其重点分别为:
(1)用人单位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必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其 “ 书面告知 ” 是新增内容,是法律对劳动者本人健康知情权的保障。
(3)强调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特别明确未参保的后果应由 “ 该用人单位承担 ”,删除了原法中 “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避免了用人单位之间的推诿。这条修改是基于当前大量企业改制后 “ 先前用人单位 ” 的不存在问题而做出的,非常有必要。
(4)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对拒不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用人单位加大的处罚力度,不仅提高了处罚金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新增的第八十六条将刑事责任追究列入该法中,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3、相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新安法更加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八条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短短的一句话,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其更好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基层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出了实招。近年来,由于各个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这一级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新安法明确其行政领导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协助管理职责等三项职责,就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我国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及其原因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专门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但未提及开发区这一级管理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江苏昆山 “ 8.2 ” 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凸显出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职业卫生日常监管中要借鉴新安法的管理模式,强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
4、新安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比《职业病防治法》要大
新法在违法责任追究上力度更大。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最高额度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是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从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文看,经过修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罚款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但总体来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同样是违反了建设项目 “ 三同时 ” 的规定,新安法第九十五条是首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环境保护法学习要点 篇四
选择:
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属于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由于人类的生产活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公众享有知情权体现了环保法的精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适用于、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污染源可分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大气层中与人类关系最密切、受人类活动影响最大,应受重点保护的是、土地资源的特点是、矿产资源的、草原法》所称的草原、特殊环境所具有的主要特点、生态学最基本规律、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根本目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目前我国没有普遍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环境行政诉讼原则要求、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环境刑事犯罪、能够造成水体污染的物质、自然资源中具有双重属性的资源
我国开发利用水资源原则、环境因素特点、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组成环境的自然因素 禁止使用含铅汽油的规定,主要体现了生态学基本规律中的、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和某些重要的环境要素、首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首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诉讼时效为、“二恶英”污染属于、自然资源和非资源因素的区别、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森林第一位的功能、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出口、环境权权利主体、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石油型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适用于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限值、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水资源、行使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盗伐森林者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的倍数、、《草原法》禁止开发利用的活动、特殊环境区域、公民环境权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专门法律、实现全国机动车都必须使用无铅汽油的目标年是、属于污染的环境噪声是、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陡坡的度数、荒山地下铁矿的所有权和采矿权的归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会对草原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自然保护区中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的区域、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排污申报登记的适用对象、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的根本措施、环境标准制定机关、环保法规定的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管辖、土地自然资源,具有的特点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控制森林采伐的规定、城市环境特点、自然保护区的主要类型 我国的森林公园分为三级、国际环境保护法的渊源、环境保护的主要途径、公民在环境保护法实施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排污申报登记的适用对象、环境保护领域内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水污染物、防止陆源污染物造成海洋污染的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规定、、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加强农药使用后的环境管理规定、森林的功能、关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定、生态学最基本的规律、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 1
准分级为、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则、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可分为两大类、固体废物排污收费制度的规定、森林的效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从事的活动、次生环境问题、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根本目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目前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我国排污费的适用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防治对象、自然保护区的作用、当代国际环境主要问题、环境保护的意义、矿产资源的类别、和生存权相比,环境权的特点、限期治理、我国环境监测的种类、重点防治的四类污染、关于切实保护耕地的规定、人类的环境可以分为、环境问题可以分为、环境权所涉及的环境要素、“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意义、我国规定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的领域、构成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城市环境特点、环境要素所包含的重要规律、构成生态系统的非生物部分、环境权的权利主体
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的时间、我国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的对象 环境检测制度包括的内容、大气层的组成成分、“环境噪声污染”需符合的条件、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
填空题
我国的环境司法活动主要分为三类、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三废”、森林第一位的功能、风景名胜区主要有两类、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有两种可能、环境污染包括两种类型、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唯一选择、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问题上的两种错误认识、环境保护计划内容、我国的环境标准分级、自然保护区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
自然环境可分成天然环境和、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上首次明确提出的概念。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两级、“可持续发展”是解决何种关系的唯一选择。、我国所独创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有关限期治理的决定哪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
污染环境类的公害犯罪主体、土地具有位置固定性、数量有限性和、我国村镇环境最突出的两大问题、自然资源可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是、特殊环境的功能、次生环境问题根据危害的后果、环境权所涉及的环境要素、环境保护计划分为计划和、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谁负责举证、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主体、污染源可分为点源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_的保护、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唯一选择、目前法律规定的限期治理对象主要有两类、、我国环境保护法实施的要求、造成海洋污染是由于人为活动向海洋排放了、自然资源和非资源因素区别
水资源的保护包括水质和、野生动物资源属于、生物群落与其周围非生物环境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就是、环境保护是区分“可持续发展”与传统发展的、按环境权的主体分类,环境权利体系主要指、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那种许可证、制度是最常涉及的。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我国的土地用途分为三种,即、我国《水法》所说的水资源包括地下水和、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谁所有
问答题
环境要素129、“三同时”制度145、“三化”原则—
49、水资源
57、风景名胜区1—
33、天然环境1—120、环境保护法30、环境保护许可制度141、大气污染
56、自然保护区1—
11、环境
26、利用者补偿愿则
28、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50、矿产资源—158、国家公园
10、“十分之一定律”
16、环境破坏—132、限期治理制度247、“双轨监测制”154、城市
13、次生环境问题
219、可持续发展
25、开发者保护
46、放射性污染
53、区域环境
14、原生环境问题
17、环境污染
39、两罚处罚
44、固体废物
59、人文遗迹
4、人工环境
8、生物放大
24、公众参与原则
52、野生动植物60、国际环境保护法
6、生态平衡
9、食物链
23、污染者付费
42、海洋污染
55、特殊环境
人类和环境的关系、我国大气污染的特点、环境噪声的公害特性、当代世界环境问题主要特征、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0海洋污染的特点、0我国在加强对森林保护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0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0“可持续发展”的内涵、0我国环保法所规定的限期治理的对象、0“环境噪声污染”的构成条件、0环境保护的主要途径0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问题上的两种错误认识、0环境无过失责任的免责条件、0我国自然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方针、环境保护如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0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体现、0环境污染源的类型、0水资源的涵义、0我国环境标准的分类、0追究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途径、0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0放射污染的特点、0生态系统中生物部分的组成、0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0我国环境标准的分级、0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三化”原则、0环境保护法的目的、0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0防止放射性污染的“双轨监测制”、0自然资源保护的中心内容、草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和发展经济两者间的辩证关系、环境保护工作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因、人与环境的关系、“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内容和意义、试论自然保护区的作用、论我国环保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主要内容、当代世界主要环境问题、案例分析(共10分)
4—3—
11、某县发电厂建立于2000年,根据设计要求应当建设一处储灰场用于防治粉煤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但是,在施工中发电厂却砍掉了储灰场等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环境保护局验收批准的情况下开始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大量粉煤灰污染大气,导致周围居民中的许多老人和儿童患了严重的呼吸道疾病,影响了生活和学习。为此,居民们找到该县环境保护局要求关闭该发电厂。2003年11月1日该县环境保护局在与该县县委和有关部门商议后,作出“发电厂必须从即日起3个月内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的决定,发电厂表示一定要按期完成环保设施的建设,治理环境。但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发电厂并未积极进行环保设施的建设,继续生产造成的污染严重的干扰了周围居民的生活。2004年
2月1日,限期建设治理设施的期限已满,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该县环境保护局对发电厂作出了停业的处理决定。对此,发电厂不服,向该县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其理由是,停业决定应由县人民政府作出,环境保护局是越权行政。
问:发电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5—2—
12、某化工厂和某造纸厂坐落在同一条河的两岸,化工厂向河中排放残液,造纸厂向河中排放废水,但两厂排污均没有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2006年6月,该地区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多名农民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支付医疗费8万余元。经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其排污均无异常,属达标排放。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千元,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工厂赔偿损失。问:
1、环保局对两工厂给予行政罚款是否有法律根据?
2、两工厂是否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5—3—
13、某工厂通过明渠向河道排放废水,明渠周围有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汛期期间由于河道水位上涨,致使排污渠内废水入河受阻,废水漫溢流入鱼塘,导致大量鱼死亡。在受害农民的强烈要求下,工厂在排污渠入河口安装了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排入河中。后由于洪峰来临,以至于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连成一片,鱼塘里的鱼大部分被洪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工厂赔偿其全部损失,工厂则认为此损失是不可抗力所致,拒绝赔偿。问:(1)某工厂是否应赔偿鱼塘承包人的损失?(2)某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5—3—
14、某养殖场承包了水库水面养鱼,共放养鱼苗10万余尾,半年后某造纸厂在水库上游建成投产,投产后即有一定数量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不久,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养殖场当即通知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而造纸厂却认为其排放污水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纳了排污费,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5—3—
15、2003年6月,某化学品运输公司在某硫酸厂装运硫酸时,因驾驶员和随车人员未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装运规程的要求,输送管道被拽裂,致使10吨浓度为98%的硫酸全部
外溢。该梳酸厂无应急排放口和中和地,也无其他应急措施,为清除污染物只能将硫酸冲水稀释后经下水道排入邻近河流。严重污染了该河流,并造成以该河流为主要灌溉水源的22户承包户所承包的土地和庄稼的污染,经济损失计40万元。问:
1、本案中哪些人违反了环境法?
2、承包户受的污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3—
16、某市化工厂多次发生氨气泄漏而受到市环保局的警告和罚款,但一直未能杜绝事故的发生。后该厂又一次发生氨气泄漏,使相邻的某加工厂正在上班的多名工人中毒,其中2名工人住院治疗。为此,市环保局做出处罚决定,对化工厂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赔偿加工厂损失2万元。化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加工厂也以请求赔偿损失为由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问:(1)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2)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件?请说明理由。
6—3—
17、某地农民承包农田种植水稻后连续两年连续出现水稻受害症状,严重减产。农民认为是某制药厂向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河流中排污所致,并有专家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证。在请求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农民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当地法院受理了案件,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制药厂以原告不能举出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认为,向河中排污的有10多 家企业,原告只起诉被告一家并让其负全部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排污与水稻受害之间无因果关系,也未提供其他企业向河道排污的证据。因此,判决其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问:(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被告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排污与原告水稻受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6—3—
18、2006年8月,由于天气干旱,农民甲的农作物缺水,甲便将某化肥厂排放的污水引入自己的农田灌溉,结果造成农作物死亡,甲要求化肥厂承担赔偿责任。请问,甲能否直接以化肥厂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化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甲起诉化肥厂的诉讼时效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7—2—
19、某冶炼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一种含有高浓度砷(一种剧毒化学物质)的废渣。2003年1月,8位农民共同投资设立了合伙企业硫化厂。该硫化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与冶炼厂签订了购销砷废渣100吨的合同,并使用含砷废渣在山顶上冶炼马蹄锑。由于没有防治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严重超标,仅半年时间就使厂区周围1万亩竹木林因大气污染而枯死,直接经济损 失达60多万元,并导致周边居住人群出现中毒症状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问:(1)本案中,硫化厂与冶炼厂存在着哪些违法行为?(2)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依据哪些法律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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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张某发现在其承包的养鱼场内大量的鱼苗死亡,经市环保局调查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某化工厂向湖内排放工业废水所致。为此,张某向化工厂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并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张某与化工厂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但化工厂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张某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因此,张某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职责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为什么?
2、若张某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据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
7—5—111、某企业设在农村,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0分贝,但附近没有居民,只有其本厂的职工受到不同程度的噪声危害。当地环境保护局以该企业超标排放噪声为由,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每月2000元。该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行政决定。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为什么?
7—5—112、2004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问:
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
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5.有关于如何保护环境的心得体会 篇五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我局把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当作全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对此次宣传活动高度重视,局领导亲自参与,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议,成立了世界环境日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并专题研究活动方案,把工作落实到个人,做到早计划、早安排。
二、形势多样,广泛宣传
为扩大宣传面,我局选在人流量较大的街天开展宣传活动,上午我局在城南路农贸市场门口开展宣传活动,我局在家的工作人员共12人全部参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保宣传,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一)张贴环保宣传标语为加强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造势,我局在宣传地点张贴了一条环保宣传标语,努力营造浓厚的环境保护宣传氛围。
(二)设立环保法律咨询台我局在宣传点设立了一个环保法律咨询台,共有10余人次进行咨询。我局工作人员均针对不同问题进行认真解答,解决了人民群众的疑难问题。
6.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心得 篇六
一. 弄清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地位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 教师的职业决定了教师对未成年的保护义不容辞的职责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要亲其师才能信其到。
三.用教师的人格魅力感染学生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对待学生要以诚相见,以情换心,不过分攻击弱点。以诚相见,以情换心,真心实意地教育,帮助他们,才能真正扣动学生的心弦。同时,要注意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及时表扬,切忌攻击学生的弱点,甚至把学生的弱点作为镇住他的法宝。当我们在处理有缺点的学生时,有时应躬身自问:使用的方法是否妥当?他们承受得了吗?有时还应根据学生的情绪作必要的说服解释,使之心悦诚服。用“爱”消除师生之间的情感障碍,用“信任”填补师生的心理鸿沟,用“期待”激出学生的智慧和潜力,培养学生自信心,使他们迈好人生中关键的一步。他们心灵深处美的东西是通过曲折的甚至是相反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只有尊重,关心才能慢慢扭正其歪曲的心理,进而使其扬长避短,立志成才。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四.用爱来打动学生
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学校是对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但是,学校还必须更注重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既做学问也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
7.学习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篇七
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识,安全生产不应当只在在事故后处理问题,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提出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这与习总书记提出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重要指示相辅相成。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生命,人也就失去了一切。国人常说“人命关天”。而对煤矿管理者而言,更要保护所有人的生命。牺牲了人的生命换来的发展,是吃人的GDP。新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像近期发生的一些煤矿事故,这里面也包括一些国有大型企业。有的企业装备水平高、技术人员多,觉得不会出问题。正是这种思想助涨了他们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懈怠情绪,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我们要从这些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在思想上进行自
我剖析,查找自身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在现场管理中查找存在的隐患。对查找到隐患进行及时处理,坚决不让隐患过夜,用实际行动来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
生命是珍贵的,每个生命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完整和幸福。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必须要把安全生产贯彻到平时的工作中,认真做好每项安全工作
近期,在科室内部的组织下,我们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现我谈谈几点体会。
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识,安全生产不应当只在在事故后处理问题,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提出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这与习总书记提出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重要指示相辅相成。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生命,人也就失去了一切。国人常说“人命关天”。而对煤矿管理者而言,更要保护
所有人的生命。牺牲了人的生命换来的发展,是吃人的GDP。新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像近期发生的一些煤矿事故,这里面也包括一些国有大型企业。有的企业装备水平高、技术人员多,觉得不会出问题。正是这种思想助涨了他们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懈怠情绪,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我们要从这些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在思想上进行自我剖析,查找自身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在现场管理中查找存在的隐患。对查找到隐患进行及时处理,坚决不让隐患过夜,用实际行动来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
8.新安全生产法 心得体会 篇八
我科近段时间通过认真系统地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概括说新《安全生产法》修改从立法主旨上有三大亮点:一是彰显“以人为本”理念;二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亮红灯”;三是改变监管方式“出硬招”。有以下四个方面体会: 第一方面,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新增了17条,其中有9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新增条数的52.9%。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共114条,其中有71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总条数的62.3%。概括起来,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四是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第二十二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第二方面,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前沿防线,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基层、打牢基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第三方面,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力度。一是在隐患排查治理上可采取“双罚”。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在隐患排查治理的执法方面,比以往更加严厉。原《安全生产法》在执法程序上,一般是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和问题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能给予行政处罚,在整改前一般是不进行行政处罚的。而新法较原来有了较大变化,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同时进行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还要进行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这样极大地增强了新《安全生产法》的震慑力,为安全生产执法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通过学习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这是我国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使企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不可承受之重”。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产安全。
第四方面,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措施手段更加强硬。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权和扣押权。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以上措施对于及时制止、纠正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非常有力的,为保障安全生产执法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9.关于软环境建设的学习心得 篇九
环境是生产力,环境是竞争力,环境是最大的品牌。加快营造一个包容性强、亲和力强、创造力强、诚信度高的发展环境,必要而紧迫。一个企业的发展环境大体上包括软环境和硬环境,而软环境建设涉及政策、文化、制度、法律、思想观念、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因素,在一个企业的发展中处于关键性地位。而对于我们这个以窗口作为与顾客的主要沟通媒介的企业来说,首推的当然是服务。
1、态度决定一切,一个人的工作态度折射着人生态度,而人生态度决定人一生的成就。对工作充满热忱的人,不论遇到多少艰难险阻,都会像希尔顿一样:哪怕是洗一辈子马桶,也要做个洗马桶最优秀的人!只有抱定积极健康的工作态度,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2、提高服务质量,员工素质的提高必不可少。
首先,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政治工作是企业的生命线,员工职业道德则关乎企业的强盛和衰败,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组织员工学习“三个代表”、党员先进性教育等活动,用科学理论武装员工头脑,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生观、价值观,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政治素质。推动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在员工中开 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通过有效方式,引导员工树立爱岗敬 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的良好职业风尚,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务实创新、知难而进的时代精神。通过贴心贴理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员工消除矛盾,统一思想。
其次,树立新型学习观,提高员工的文化科学素质。学习是我们企业员工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职责,而新形势下树立新的学习观更是必须的。要大力弘扬学习、创新、团结、发展的精神,树立“竞争就是学习力的竞争”观念,树立人力资本观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帮助员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引导他们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团队学习、全程学习的新理念,鼓励他们在岗位上成才,在工作中创新。
10.学习环境保护法规的心得体会 篇十
环境污染的远期影响,是对人类健康的严重威胁,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过胎盘危及胎儿,以及引起遗传变异,染色体畸变和遗传基因退化。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问题,严重时可能使人类的质量退化,贻害子孙后代,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破坏,有的要几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复,有的则难以逆转。目前全世界估计有25000种植物,1000多种脊椎动物,正处于灭绝的边缘。尽管人类正在采取许多局部性保护措施,但一些珍贵动植物还在继续走向灭绝,因为人类活动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响远远胜过局部保护性措施所产生的效果。
因为这些,所以我们保护环境势在必行。《环境保护法》是我们身边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有效的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以前,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到处都听到鞭炮声,清明节时,人们扫墓都要到山上去焚烧纸钱,有时候就因为一个小小的失误,引发一场火灾,毁了一片森林。但现在不一样了,环境保护可以说是深入人心,那是因为各级政府、学校,其他各行各业都加入了宣传环境保护的队伍。在学习《环境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们知道我们的水资源为什么会越来越紧张,那都是因为我们的森林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大面积的水土流失让我们的河流干涸见底。
环境保护从我身边做起。别让可爱的生灵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消失。我们每一个人都行动起来吧!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一个最小的细节做起,做一个环保卫士!哪怕是种一棵小苗,不浪费一滴水,不乱扔片果皮,节约一张纸,只要你我他都有心。我们的生存环境就会得到改善的。
学习环境保护法规的心得体会2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其中大量内容涉及到企业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农业的现代化,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成为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不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甚至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和退化,则不只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会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身。这是由于:
(1)自然资源的退化和破坏将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2)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人民对环境的要求愈来愈高,如果环境污染严重将会引起尖锐的矛盾,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
(3)现代化的生产装备需要一个清洁的环境,在某种意义上说,搞不好环境保护也就难于实现现代化生产。
实践还证明,生产建设和生态平衡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是经济建设中的战略性问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失调,花几年功夫可以调整过来。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没有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调整过来的。这样来分析问题,才能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用立法形式把生态保护红线确定下来,有利于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进一步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我们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学习环境保护法规的心得体会3在浩瀚的宇宙中,地球是人类唯一赖于生存的家园。地球母亲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茂密的森林,可爱的动物,清新的空气……人类没有好好地珍惜这一切馈赠,而是肆意地毁灭。直至地球母亲向人类发出警告,人类才有所觉醒,才懂得要拯救已失去的或正要失去的一切。于是,人们开始进行恒久的“创绿”活动了。
当前,环境意识和环境质量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必须对环保教育和环保活动达到共识:环保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基本素质,增强环保意识,必须从儿童抓起,才能从根本上决解问题。
“绿色学校”的创建就是环保教育的具体体现。我们学校通过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大力推进青少年素质教育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构筑素质教育平台,促使学生素质更全面、更成熟地发展。
为培养出更具时代特色的“绿色人才”,我认为首先必须让学生明白“创绿”的意义。让学生从思想上得到共识。这样才能向学生进行切实可行的环保教育和环保知识教育,并把环保教育纳入到德育工作的范畴。
其次,对学生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并把它作为规范来履行。在学校本次“创绿”活动中,向学生提出如下要求:
1、自觉节约能源,让学生知道不浪费水、电、粮食、纸张,就是保护环境。
2、变废为宝,把可回收垃圾分类。
3、吃东西要选择绿色食品,让学生懂得这样有利于健康。
4、爱护动植物,让学生明白这是保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内容。
5、讲究卫生,不使用白色污染的用品。
这样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环保教育,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并自觉按照环保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文明的青少年。
而作为教师,我更明白应把环保教育渗透在课堂教学中。如在数学课上,我为学生提供一系列的数字,让学生自己计算出一天里全国小学生家庭白色污染的数量。让学生从具体的事例中体会到白色污染的严重性,激发学生环保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我们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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