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商业贿赂(共12篇)
1.如何应对商业贿赂 篇一
近年来,商业贿赂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经常通过隐蔽的违法手段实施商业贿赂,虚假捐赠就是一种较为隐蔽的商业贿赂手段。
虚假捐赠是指商业贿赂行为人假借捐助公益事业的名义,违背公益事业的捐赠原则和要求,以获取交易、服务机会或优惠条件为目的给予受赠人或特定受益人财物的行为。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商业贿赂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捐赠形式的商业贿赂。
1.捐赠行为是否属于有偿行为。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捐赠是无偿的,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典型案例:某建筑公司为承建某高校的实验大楼,假借捐资助学的名义出资10万元为该校购置了物理实验器材。为学校购置物理实验器材属于捐助公益事业,但某建筑公司的捐资助学行为却不是无偿的,而是以承建该校的实验大楼为捐赠条件。某建筑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公益事业的捐赠原则,属于虚假捐赠,应定性为商业贿赂。
2.捐赠人与受赠人是否明确捐赠财物的公益用途并如实入账。
在捐赠活动中,受赠人应当依法使用捐赠财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财会制度将捐赠财物如实入账。也就是说,受赠人应依照捐赠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法定会计制度明确记载。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应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捐赠人以争取商业交易、服务机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受赠人将该财物用于非公益性活动,就属于接受商业贿赂。
典型案例:某水利工程公司以承揽水利工程为条件向某灾区水利局捐赠10万元。接受捐赠后,受赠人既未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财会制度将该笔款项如实入账,也未按《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该笔款项,而是将其存入本单位小金库,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某灾区水利局的行为属于接受商业贿赂。
3.受赠人的身份是否合法。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典型案例:某药品经销商为促销药品,以捐助医疗卫生事业的名义,赠与某医院药品采购部门财物,其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4.受益人与捐赠人的关系。
公益事业捐赠的自愿性、无偿性决定了捐赠人不得将捐赠行为与商业经营活动挂钩。为逃避法律责任,一些经营者采用救济性捐赠的方式向特定关系人提供生活救济或救助。
典型案例:某药品公司为争取某医院的药品交易机会,以救济社会贫困群众的名义,向该医院院长的亲戚提供生活救助。某医药公司这种非自愿的、以药品交易为条件的救济性捐赠行为属于虚假捐赠,应定性为商业贿赂。□江西省崇仁县工商局 朱立新
2.如何应对商业贿赂 篇二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建设规模愈益扩大, 与此同时建设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也日益严重, 其中, 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腐败现象更是广遭诟病。此种现状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 国务院办公厅与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9年7月8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汇聚多个中央部委的力量集中打击。在此背景下, 全国各地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展开了专项治理工作。 (黄纯芳, 2010) 据2010年2月24日《湖南日报》报道, 湖南省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中, 自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反映工程建设领域问题举报499件, 立案348件, 查实151件,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8人,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0人。这一系列数据足以说明工程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程度。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一般涉案金额巨大, 例如, 四川省原交通厅正副厅长刘中山、郑道访, 在工程建设中贪污受贿1000万元左右,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4029.798万元的巨额数字更是让人瞠目结舌。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说明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亟待治理。此外, 参与工程招投标过程的主体数量庞杂, 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建设方、承包商、监理方、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等多元主体, 这些参与者彼此之间都可能发生“非法交易”行为。这一事实又表明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难度相当大, 我们应该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对待, 绝非一朝一夕或采用“运动式”的治理手段即可治愈。
当然, 我们在采取应对措施之前首先要找到“病因”, 惟有如此才能做到“对症下药”, 方能根除弊病。那么, 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究竟缘何高发?
二、分析工具的选择:以WSR方法论为视角
就理论研究的现有成果来看, 学者们习惯于将商业贿赂频发归因于立法的缺陷和制度的不完备。事实证明, 学者们此种研究进路过于单一。孰不知“徒法不足以自行”, 制度最终还是依赖于人去实施, 而社会环境则是制度生存的土壤, 一项具体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与其能否适应环境密切相关。基于此, 将招投标作为一个独立运作的系统展开研究才可以克服现有研究的不足。
相对于单一研究某一要素的方法来说, (朱未易, 2008) “系统论的观点要求在分析问题时, 运用普遍联系和整体思维的理念, 辩证地分析一切问题, 从各子系统的设定到整个系统的集成和协调, 都要着眼系统运行的整体性和长效性。”作为系统方法论的一个分支, 本文选择的WSR方法论有一个逐步形成的过程。 (顾基发、唐锡晋, 2000) 1994年3月, 著名学者顾基发等在日本访问期间, 与椹木义一和中森义辉探讨就系统方法论的合作研究, 考虑到双方对东方文化背景的认同, 提出共同研究和开发“东方系统方法论”。1994年顾基发访问英国赫尔大学系统研究中心, 向英国学者介绍了东方系统方法论的思想。通过两个月的交流探索, 顾基发与朱志昌提出了一个东方系统方法论:“物理-事理-人理” (WSR) 系统方法论。在WSR系统方法论中, (顾基发、唐锡晋、朱正祥, 2007) “‘物理’指涉及物质运动的机理, 物理需要的是真实性, 研究客观实在。‘事理’指做事的道理, 主要解决如何去安排所有的设备、材料、人员通常用到运筹学与管理科学方面的知识来回答‘怎样去做’。‘人理’指做人的道理, 通常要用人文与社会科学的知识去回答‘应当怎样做’和‘最好怎么做’的问题。”可以认为, 物理、事理、人理三要素之间是彼此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 只有兼顾三者才能确保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发挥出最大效用。
与西方传统的系统分析方法相比, WSR方法论加入了“人理”这一要素, 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对物理、事理的理解与实施都离不开人这一主体要素, 人际关系的协调更是人理的核心内容, 因此WSR系统方法论的提出极大地丰富了系统思想的内涵。基于此, 本文选择借鉴WSR方法论作为本文分析的工具, 以弥补现有研究方法的不足。我们借用WSR的分析方法, 将“物理”理解为制约制度设计及其实效的社会背景和物质基础, “事理”理解为招投标领域的具体制度、规范, “人理”则主要指参与招投标过程的主体的道德水准、个人诚信、世界观、价值观等内容。虽然与WSR的原本含义并非绝对精确地一一对应, 但作为一种分析框架完全可以为本文所用。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高发的WSR三维分析
借用WSR系统方法论作为分析工具, 我们可以分别从物理、事理、人理的三维视角解读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高发的多元成因:
(一) 从“物理”的角度来分析, 现实的环境因素削弱招投标制度的实效
第一, 招投标系统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是商业贿赂滋生的外在原因之一。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 社会转型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法律制度同样需要长期的努力, 在此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空隙和漏洞, 给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以可乘之机。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因此在设计招投标制度时不应超越当下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 否则制度的可操作性就值得怀疑。
第二, 物质条件的匮乏也是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重要制约因素。《法制日报》2009年11月19日报道了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先进做法。为了规避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现象, 除了评标前的身份把关外, 专家的抽选、通知、确认等也都通过电脑进行, 电脑会在近5000名专家库中抽选几名专家。专家们进入评标区后, 则是与外界完全隔离, 有26台监控设备监控评标室内的一举一动, 专家们在评标室的言行会被设备记录, 录下的影像和音频资料被保存半年以上, 以备今后查询。虽然“北京模式”成效显著, 但是其对物质条件的高标准要求是其他地方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所无法企及的, 因此现阶段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此外, 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工程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高发的重要现实因素之一。 (吴贻伙, 2009) 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在一次招标中就有7名评标专家身陷“贿赂门”即是例证。在此次招投标商业贿赂窝案中, 招投标所设项目的领域中专家数量仅有16人, 且其中3名专家还来自于同一个单位。即使采取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评标专家, 投标单位仍有机会以行贿的方式买通专家。
(二) 从“事理”的角度来分析, 现行制度存在内在缺陷
第一, 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足。目前我国对工程建筑的监管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 存在“多头监管, 头头难管”的问题, 极大地削弱了监管的力度。事实上, 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本质上也是一种监督, 但目前关于招投标投诉受理、处理渠道尚不够通畅, 对于权利受损的当事人来说, 他们将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对于监管机关来说, 等于堵塞了一条有效的监管通道。
第二, 评标程序存在内在的缺陷。评标是招投标工作最核心的环节, 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评标办法。而且, 在评标委员会中, 专家人数往往达不到2/3以上的要求, 很多是由业主和主管部门领导充任。实务操作中, 评委被抽中后往往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到达评标地点, 在评标过程中, 评委随意接电话的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检察机关或其他监督部门派员在场, 但现行规范没有明确监督机构在现场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为了杜绝干涉评委评标工作的嫌疑, 监督人员也不便随意制止。
第三, 对于招投标违法操作的惩处力度不够。刑法对于串通投标罪规定的最高刑期仅为3年, 其威慑力不足以遏制商业贿赂行为。而且, 就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 受到法律制裁的大多是政府公务人员, 行贿者无论是在制裁的严厉程度还是数量上都远远低于受贿者。抛开这种结果的公平性不论, 单就“腐败成本”而言, 行贿者的收益显然远大于其成本, 要让他们打消以行贿的手段谋取私利的念头又谈何容易?
(三) 从“人理”的角度来看, 招投标各参与主体的素质良莠不齐
商业贿赂高发的态势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参与招投标过程的“人”出现了问题也是其重要原因所在。“人”的因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解释:
第一, 建设主管部门规范建筑市场的意识不强。很多建筑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规范知之甚少, 认为只要能够在预算范围内将工程建成交付, 即使不按照招投标程序发包工程也不算什么大问题, 没有形成严格依法招投标的法制意识。同时, 某些思想意志薄弱的公务人员, 在物质利益的诱惑下, 容易丧失信用, 走向贪污腐化的不归路。
第二, 评标专家信用缺失。相对于专业水平的低下来说, 评标专家职业操守的缺失引发的后果更为严重。因为专业水平通过继续教育与培训和不断实践可以较快提高, 但道德水准的提升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因此, 在实践操作中, 某些丧失职业道德的评委很容易被金钱收买, 丧失职业立场, 成为投标方的代言人。
第三, 招标方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方信用缺失。当事人信用缺失是招投标市场失信违法行为高发的根源, 也是招投标市场规范运作的最大障碍。试想, 如果招标方不为非法谋取私利, 投标方严格依法办事, 评标专家、政府官员还有收取贿赂的空间吗?由此可见, 招投标当事人的失信才是市场失范的根本原因。
四、WSR方法论视角下的多元应对策略
如果将招投标制度看作一个独立运行的系统, 我们可以依循“物理-事理-人理”的系统论思想, 提出完善工程招投标系统的基本思路:
(一) 从物理上看, 应该加速经济体制转型, 加大招投标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宏观社会环境是制度生存的空间, 只有理顺经济管理体制, 才能为招投标系统的良性运转提供合适的生存环境。管理体制的清晰可以保障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从而为制度变革提供物质支撑。如果全国各地都有财力建设成类似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那样先进的监控场所, 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操作一定会大为降低。而且, 经济实力的增强有助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效率, 缓解招投标专业人才荒。招投标专业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实践能力的训练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而高等教育投入的不足极大地制约了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所以, 只有加快社会转型, 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发展,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人力资源不足的窘况。
(二) 从事理的角度来看, 应该着力完善招投标的监管机制和招投标具体操作制度
第一, 构建更为严密的监管体制。一方面, 检察机关推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下一步应该继续坚持并逐步完善该制度,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查。另一方面, 应该变单纯的对开标程序的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动态监督系统, 对招投标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 完善招投标的流程管理。通过立法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 落实招投标书面报告制度、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同时辅以工程责任终身制, 使各主体始终承受责任压力, 不敢有丝毫的懈怠。
第三, 在现有条件下, 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一方面, 对评标过程加强监督, 通过监督人员现场参与、对评标现场录音录像等方式, 监督专家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 建立动态的管理机制, 使专家有进有出, 并以定期培训和教育的方式不断提高专家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第四, 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处力度。应该在立法上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制裁, 增加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违法犯罪的成本, 因为当腐败的成本大于收益时, 对高成本的忌惮会促使利益主体放弃商业贿赂的念头, 实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三) 从人理的视角看, 要提高招投标参与各方的诚信意识, 增加失信的道德和法律成本
为此, 需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道德观念, 型塑社会诚信机制。具体来说, 可以考虑将个人教育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还要加强法制教育, 增强法制意识。此外, 加强信用管理, 建立诚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蒋洪军, 2004) “注意把那些责任心强、遵纪守法、熟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到建设一线。在摸清底数、科学决策的基础上, 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 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挑选那些守合同、重信誉的招投标机构和监理机构, 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工作。”讲求诚信的招投标参与主体, 在工资、职务晋升时优先考虑, 反之则取消相应资格, 直至剥夺参与工程招投标的主体资格。
参考文献
[1]黄纯芳.重拳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N].湖南日报, 2010, 2, 24.
[2]朱未易.基于系统论视角的社会科学研究管理机制建构[J].南京社会科学, 2008, 8.
[3]顾基发, 唐锡晋.从古代系统思想到现代东方系统方法论[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2000, 1.
[4]顾基发, 唐锡晋, 朱正祥.物理-事理-人理系统方法论综述[J].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 2007, 6.
[5]吴贻伙.7名评标专家身陷利益漩涡[N].检察日报, 2009, 10, 13.
3.面对商业贿赂企业如何说“不”? 篇三
进入中国12年后,全球第二大零售巨头法国家乐福集团对于业界习以为常的采购领域腐败现象已难以容忍。在新任中国区总裁罗国伟的主导下,这家曾以“灵活务实”著称的跨国公司正在中国掀起一场内部反腐风暴。
2007年6月25日至8月1日,家乐福北京CCU及7家门店事件进行调查。经查,包括12名供应商在内的22名人员被北京警方传唤,其中8名家乐福经理被警方正式拘留,被拘留的原因是涉嫌收受供货商贿赂。
在国内零售业,采购领域的灰色交易一直大量存在且极难根除,家乐福采购环节的灰色地带很多,下至收货处的保安、收货员,上至采购人员、店长,都不同程度地涉嫌灰色交易。由于家乐福是国际知名品牌,且产品销量很大,很多供货商在交纳各种费用、返点后尽管已无盈利甚至略微亏损,但仍愿意向家乐福供货以占据市场。
显而易见,县官不如现管,在家乐福的课长面前,供货商明显弱势。供货商要想让自己的商品进入家乐福,有好的销量,必须和课长“交流感情”,保持良好关系。而交流的方式之一,就是贿赂。
与此同时,世界上最受尊敬的跨国巨头之一西门子,被曝竟然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持续不断地进行大规模跨境行贿。事实上,对于西门子商业贿赂的调查,始自1990年代中期。西门子贿赂案的规模、范围和涉案人级别不断刷新,最终形成令国际社会瞩目的反商业贿赂浪潮,以致使现任CEO克劳斯柯菲德被迫离职。德国检方确认的涉案金额达2亿欧元,而西门子内部审计的结果则称,可疑资金高达4.2亿欧元。
新任CEO罗旭德是西门子近160年历史上的第12任CEO,也是西门子第一次任用外部人士出任CEO。其使命是尽快让西门子摆脱商业贿赂的丑闻阴霾,恢复公司声誉。
企业如何对员工受贿说“不”
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长久以来都是困扰企业的顽疾。“贪婪”是人性的弱点,在利益趋动下,总有人愿意铤而走险。甚至,有的企业干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抱着“贪得不太出格就行”、“养肥一个人”的观念。然而,企业内部的腐败风气一旦形成,就会像苹果上的蛀斑,后果可想而知。
那么,企业该如何有效预防和管控内部腐败?
第一,建立合作链的信用等级制度。将上下游企业的信用等级,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凡有行贿和受贿行为的企业,就要与其减少合作,甚至不再合作。同时,企业也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多从主渠道进货,也可以减少内部员工受贿的机会。
第二,在经济合同中增加反贿赂条款。
第三,关键岗位的适当轮岗。不能使一个人长期在关键位置上,形成个人气候和共谋私利的机会。
第四,强化管理职能,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同时,要发挥内审主动预防的职能。目前,有的企业甚至设置了专职督导员,并且有一系列规章制度惩处腐败。督导员的职责,还有不定时的走访合作伙伴,以防微杜渐。
第五,抓正反典型。在企业内部,要进行适时的教育。同时,对正面的行为要进行表彰,对腐败的行为要彻查到底。
第六,走群众路线。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和提升公示制度。
第七,确定易腐关键岗位,实施重点防范,把好“选人、用人、励人”三道关。
企业如何对“感情交流”说“不”?
人们常说:“只有永恒的利益,没有永恒的朋友”、“嫌贫爱富是常理,人走茶凉不稀奇”……细想起来,也不无道理。因为,人的精力非常有限,人总要和更有利于自己利益的人交往。
于是,一些人就采取了贿赂这种最为简单且比较有效的沟通方式。然而,惯用这种方式的企业是否想过:你不觉得这种手段的效果越来越不理想吗?比如:要付出的成本越来越大,对方越来越不知足。甚至,在你不再对其贿赂时,他反而认为你是不尊重他。于是,“被宠坏”的受贿方,最终“被宠害”了;而行贿方也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蒙受了经济损失,更破坏了社会风气和行业规则。
作为企业这个整个社会的经济细胞,肩负着推动社会经济发展重任的经济组织,该如何担起这份责任?是否只是赚了钱就足矣?中国的古训就教导我们:“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个人况且如此,何况一个企业?
“杜绝腐败”不是让人不讲人情味,而是要在不违反法律和原则的基本前提下,去达成生意。生意总是从不认识到认识,从认识变成熟人,从熟人变成朋友,是双方产生了感情和信任,才做成了生意。同时,只有产品过硬,才有与人交流感情的机会,否则你根本没有这个资格。
因此,产品是第一位的,而双方能达成双赢是前提。接下来,才是感情的交流。
一位经理人回忆了他的一次经历:他到客户那里拜访时,无意中看到桌上放的老花镜腿已经断了,只是用胶布粘上了。于是,下次他再到客户那里时,带了一副新的老花镜给他,这件事让客户很感动,也贴近了与他的感情。接下来,他们不仅达成了生意,更成为了朋友。
还有的经理人认为:感情交流就是要用行动打动对方,急他人之所急,这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比如:客户的小孩要上某所小学,而自己又可以帮助联系上,这种在关键时刻的帮助,一定会为达成合作打下一个好基础。
还有一个成功的秘籍,就是“用执着感动客户”。一位经理人说:“我有一个合作伙伴很感动我,因为那时我每天上班接到的第一个电话一定是他打来的!也就是这份执着和真诚感动了我。”
同时,感情交流也需要体现出企业魅力、品牌,以及个人魅力等方面。生意的达成,绝不是有感情就行,更需要企业间产品、价值观和文化的真正认同。
经理人如何对行贿者说“不”?
既然是职业经理人,那么就要永远恪守自己的职业精神,要有长期的眼光,而不贪图一时之利。如果你想长久地发展下去,那么就不要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有污点,否则就会因小失大,甚至葬送一生的前程。
同时,你是否想过:对方为什么会贿赂你?或者你为什么要去贿赂他人?这不是因为某一个人,而是他所代表的企业品牌,是其身后的这个光环。而当光环一旦不再发光,那么你也就一无所有,甚至不会得到以往合作者的尊重,更不要谈什么感情。
一位职业经理人说得非常好:我所在的岗位是诱惑非常多的,总有人贿赂我。然而,这些东西在我眼里就是炸弹。如果我收下了,可能就再也抬不起头了。甚至,人家再也瞧不起我,更别提受人尊重了。我还年轻,没有必要去贪图那些本不该属于我的东西。我还有几十年可以去奋斗,很多东西都会拥有。而且,最重要的是,我在这时候总能想到我的家人,父母、爱人和孩子,我不能让他们担心,更不能让他们蒙羞,这些都是再实际不过的事情了。
因此,在你坚守你的职业道德时,你也是在维护自己长远的利益。和现在所拥有的幸福。
(本文根据奇正管理俱乐部现场研讨整理而成)
4.治理商业贿赂 篇四
治理商业贿赂
作者:长河政府管理和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商业贿赂已成为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顽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党和国家在反腐败的统一框架下,把开展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作为2006年专项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重点,也自然就在情理之中。准确把握现阶段商业贿赂的特点,积极探索反商业贿赂对策,不仅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且也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促进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期,我们对商业贿赂的重点案例及如何治理商业贿赂进行解读和分析。而且,相对其他几年以来一直在讨论的社会热点问题,商业贿赂是今年才被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大家需要重点掌握的是解决商业贿赂问题的对策方案即如何治理商业贿赂。
一、商业贿赂的重点案例解读
国家药监局商业贿赂大案
《京华时报》2006年2月7日版报道了一则爆炸性新闻:《国家药监局多名官员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
该新闻中说:
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涉嫌受贿案发后,与之有相关联系的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卢爱英(药品注册司助理巡视员、注册司化药处原处长)、王国荣(国家药典委员会秘书长、中国药品生物制
品检定所原副所长)及另外3位药品注册司的处级干部,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检察院一次便抓走了国家药监局6名重要官员。看来,这绝非国家药监局个别官员的个案,而是一烂烂一窝的商业贿赂大案。
发生在国家药监局的商业贿赂大案,2005年便已初露端倪。
2005年6月22日,中组部宣布,免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郑筱萸的职务,其职务由邵明立接任。
2005年7月,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刑拘。
此案东窗事发于白云山制药公司举报郝和平收受20万欧元的巨额贿赂。目前此案已经在检察院侦办完毕,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同时,郝和平之妻曾经也在国家药监局工作,后调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直管的中国医疗器械工业总公司。而郝和平所在的SFDA医疗器械司的工作职责之一,正是负责国产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广告和出口证明等各类审批件的受理、形式审查和发证等工作。
郝和平落马之后,中国药学会咨询培训部主任刘玉辉相继“出事”。据知情人士称,刘玉辉持有白云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400万元注册资本中49%的股权,此外他还涉嫌挪用中国药学会资金。
专业从事商业贿赂的新行业
国家药监局的商业贿赂大案东窗事发于2005年11月间,广州天之骄药物开发有限公司总裁张平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有人透露说,此人交待出了一份在药品注册报批过程中,涉嫌受贿的官员及专家名单。“涉案金额之大、涉嫌人员之多,令人咋舌。”据说,此人在数年内敛财数额超过两亿元。
那么,广州天之骄药物开发公司是家什么公司?
该公司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中药新药研发、申报注册、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
仅看看这个公司的业务范围,你就会明白,它与国家药监局的关系何等密切。实际上,它几乎是专为制药企业与国家药监局之间,从事商业贿赂的掮客及职业行贿人。
“天之骄”是广东省新药报批数量最大的企业,近四年来发了大财,它暴发于2002年的“地标”转“国标”。
自2001年开始,药监局开始推进地方药品标准转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工作,并于2002、2003年,完成了所有地方标准品种转国家标准品种工作,所有药品统一使用“国药准字号”,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重新在药监局进行药品注册工作。而“天之骄”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中药注射液的报批,在“地标”转“国标”的过程中,主要从事改剂型、改包装的工作。
仅2003年,“天之骄”就累计“自主研发和投资开发”新药100余项,申报专利150项,新药项目技术交易总额达2.8亿元。
医药企业手里的药品没有获得注册批文,就不能上市销售。所以,对于医药企业来说,负责审批药品批文的注册大权的政府部门,掌握着这些企业的“命根子”。
按照药监局正常的注册收费,一、二类新药从临床试验到生产许可审批,总费用是4.8万元。
正常情况下,一个新药批文从研发到审评通过,并投入市场,至少需要5年时间,这已经是很快很快了。
在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这个过程会长达十年,投资会超过十亿美金。而在中国会十分容易,并十分“廉价”。这一过程被商业贿赂压缩了。
在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暴利如雨催生了一个巨大的地下批文黑市。
这几年,中国的医药市场上,涌现出了大量药品报批公司或机构,它明显地是在制药企业与国家药监局之间,从事商业贿赂的掮客。他们把政府官员和业内专家聘为该公司的顾问,按月或按项目给他们巨额提成,甚至参股分红。
在他们那里,搞一个新药批文的速度,竟能快到从一个星期到几个月不等,批文的价格都不一样。价格低则数百万元,高则上千万元。
商业贿赂所导致的腐败,危害的不仅仅是医疗业的上层管理机关,还直接面对老百姓,使老百姓深受其害。
二、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第一,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方面,最重要的是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作为这种条件的体现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只有取得了经营资格的主体,才能够在某一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市场退出制度方面,主要是要做到将那些
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
第二,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步伐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
在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后,就可以通过对存在行贿记录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严格监管,甚至将一些信用极差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第三、完善举报制度
针对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要完善举报制度,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
1.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
2.严惩侵害举报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改进举报人奖励制度
第四,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
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
1、完善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法律法规;
2、健全监管机构;
3、将监管职责落到实处。
第五,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商业贿赂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存在着极其复杂的情况,仅仅依靠某一种或者某一类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因此,需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
1.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在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所以,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整合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2.完善刑事惩罚法律。要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增大这类行为的成本,遏制犯罪者从中牟利的现象。
5.反商业贿赂制度 篇五
公司领导及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用以指导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领导层应根据本公司实际制度和完善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确保公司的经营合法、公道、正派。
公司部门设定,职位设定,人员设定等,职责划分明确,合理符合经营需要实际,更要有助于反商业贿赂的管理,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层层落实。
公司要有反商业贿赂的责任,一旦出现商业贿赂问题,根据职责分工承担责任,并要加强动态监督,对公司员工违反有关反商业贿赂的规定自查,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公司制度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司领导在决策制度及公司运行中要自觉抵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商业贿赂行为,并及时反映和举报来自社会各方面进行商业贿赂的人和事。
公司应每年对制定实施反商业贿赂的情况,在检查考评基础上发现不足,并找出漏洞,进一步完善。
反商业贿赂举报管理制度
群众举报是反商业贿赂的重要途径,因此本公司的检测业务中应面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邮箱。
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举报情况,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在受理举报后,要热情接待,并如实记录,认真处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反馈处理结果。
对举报人应当予以保密,受理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调查情况,调查结果要严格保密。
6.治理商业贿赂总结 篇六
一、2009年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扎实深入
省水电集团领导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认识高度统一,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摆在了重要位置,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
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在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志远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罗毅任副组长。其余集团高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董事、工会主席兼集团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曾勇任办公室主任。明确由集团重点办、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部承办具体工作,公布了举报电话。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相关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为集团扎实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认真学习,思想统一。集团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集团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点》,召开了动员大会,集团机关全体人员、各子公司、控(参)股主要领导共计56人参加会议。会议再次广泛宣传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求一定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重大决策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不懈怠、不松劲,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三是周密部署,明确任务。集团组织认真学习了电监办的《2009工作要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集团各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内容、工作范围和要求。要加强领导,深入扎实,切实结合实际,开展工作,防止走过场。
四是扎实工作,认真清理。集团在进行专题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后,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集团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集团自身实际,突出了电力企业的治理重点,明确了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对所属公司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要求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对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在清理工作中,集团本部共下发信息简报2期,召开各类座谈会4次,提出整改意见7条。
(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情况
(一)集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范围是:1.扩大内需工程和农网完善工程建设(包括立项、招投标、工程管理);2.设备、物资采购;3.企业重组资产认定、管控;4.供电营销、服务;
5.电力调度、电费收缴结算;6.其他工程建设。
(二)查找的主要问题是:1.集团及所属企业领导及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2.有无在工作中索贿受贿的行为;3.有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职责,甚至放任、纵容、包庇的行为;4.监管手段、方法和制度存在缺陷或不足。
(三)清理的重点:招投标、重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招标的方式、概算、中标价比选、资格预审、招标、评标、中标情况;设备物质采购、工程建设以及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执行运用规章制度等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预算投入省水电集团扩大内需项目中的地方电网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实施规范,集团组织力量,深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实施的扩大内需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组重点对投资计划实施、专项工程资金拨付和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特别是工程进展情况等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检查。从检
查的情况来看,各公司专项资金到位情况较好,能严格执行“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坚持分项目单独设账、专项核算、专人管理,无挪用、挤占、置换等情况;工程建设项目、设备、物资采购能严格依法对外公开招标;在工程建设管理上,能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监理、监督实施到位;能加强安全管理,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责任事故;各项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工程档案管理基本有序。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能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管理到位,措施有力,工程项目实施规范、有序;没有发现任何贪污、挪用、挤占、私分等情况和过程建设上的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同时,检查组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公司工程实施进度相对滞后,一些工程项目财务账务^***不太规范,一些用专项资金购买的物资的管理有待加强,一些公司二期农网完善竣工决算不及时,有的公司工程档案管理有待加强等等。检查组对这些问题,及时的同该公司领导和相关人员交换了意见,提出了整改要求,要求必须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集团公司。
通过专项检查,对集团所属各公司认真抓好扩大内需农网完善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加强工程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保证中央扩大内需资金的使用规范、有效和产生效益,起到重要的监督和督察作用。
(三)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方面的情况
集团公司在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上下了很大功夫,相继制订出台了《省水电集团农村电网完善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省水电集团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省水电集团城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各控(参)股公司相继制订出台相应规定,强化服务职能,规范重点岗位人员的行为,健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四)主要的体会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大任务,集团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规范企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
在自查自纠工作中,集团建立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做到“六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责任明确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督促落实到位。同时,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掌握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进展滞后的部门进行重点帮助,限期完成。
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集团广大干部员工普遍受到了教育,提高了认识,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2010年工作计划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2010年,我们将继续抓好此项工作,促进集团健康和谐有序发展,为地方电力企业产权改革的全面推进和集团的发展壮大打好基础。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范围。
治理、整顿的重点范围是:一方面要对本企业发生的各类商业贿赂问题开展治理、整顿;另一方面要结合“效益管理年”,对经营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治理、整顿。
查纠的重点领域:“工程建设、资产管理、物资采购、供电服务”四个领域。
7.如何应对商业贿赂 篇七
自1996年民生银行作为首家民营银行成立后, 银行业的民间参与进程从未停止,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民营股份比重在逐步提升, 但还是由国有资本主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 在加强监管前提下, 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各地不断掀起民营银行申办的热潮。民营银行在新时期也被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性, 能够有效回报民营资本, 化解地下金融和经济风险的矛盾, 对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轮参与民营银行试点的企业共有10家, 两两配对形成五家民营银行, 四种经营模式 (见表1) 。
二、民营银行的特点分析
民营银行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筹建, 打破了现有银行业竞争格局, 带来满足特定金融需求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机制, 将在产品设计和服务效率上实现创新和活力。本轮5家民营银行目前经营数据尚不得知, 但从各类型商业银行资产增速情况看, 2014年城商行为19.1%, 农商行为35.3%。这些民营资本介入更多的商业银行正处快速增长的轨道上, 同属民营银行的范畴。可以预见, 民营银行将给发起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这也是其能够掀起申办热潮的动因。
(一) 区域信息优势
民营银行是地方性金融机构, 有着丰富的企业经营经验和服务小型企业的“天然基因”。与区域产业和合作企业之间是长期稳固的资金供需关系, 熟悉本地的政策, 了解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 能够有效规避信息不对称风险。民营银行组建后, 具有更加便利的获取本地企业信息的优势, 势必根植于本地市场的发掘, 角力小微企业市场, 延伸国有银行的服务触角, 打造出更具特色品牌形象。
(二) 交易成本优势
民营银行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有着充分的定价权利, 可以结合网络渠道实现更多的结算衍生服务, 交易成本更低, 且服务对象相对固定。在独立自主经营的模式下, 业务流程更加简洁和高效, 有能力也有动力为客户提供更加经济的金融服务。以某国有银行为例, 其收费项目多达3000余种,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比达到23.1%, 民营银行将在结算渠道、结算产品上具备很大的成本优势。
(三) 产权明晰优势
股份制、城商行和农商行往往通过产权的模糊化, 换取国家的产权保护和“隐性保险”, 让渡一部分控制权给政府以获得政府的信誉注资。民营银行在创立伊始即明确注资企业, 限定股东权利, 找准服务定位。即充分发挥联合发起人的资源优势和专业优势, 服务小微、社区等现有金融服务盲点领域, 完善现有金融服务体系, 专注于提升关联企业和目标客户的服务能力。
(四) 创新活力优势
民营银行的发起者均是民营企业中的佼佼者, 如阿里巴巴、腾讯等。这些龙头企业必然将其现有互联网金融业务布局与银行业务牌照相结合, 加快银行经营模式的创新。如微众银行正探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代替传统“面签”的身份验证方式, 并将“大数据分析”方法引入贷款审核过程中。微众银行的互联网大数据将借助腾讯旗下各种平台的资源, 分析比对社交网络上的海量信息, 如登录行为、虚拟财产、支付频率等, 为用户建立基于线上行为的征信报告。
(五) 服务效率优势
民营银行为了确立其在特定市场的领先优势, 将更注重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的提升, 围绕“客户体验”打造金融产品、设计业务流程, 目前的各试点民营银行在发展战略与市场定位方面也充分体现这一点。如金城银行重点发展天津地区的对公业务;微众银行确立服务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定位;民商银行定位服务温州区域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区居民、县域三农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长远来看, 民营银行仍面临着渠道单一、资产质量和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物理网点渠道匮乏。各大国有银行纷纷加快直销银行布局, 民营银行的渠道单一性将很快凸显;二是风险控制体系尚未建立。新生的民营银行缺少信用资本, 缺乏风险管理的体系和能力;三是人才储备较为薄弱。民营银行组建初期以高薪策略引入了许多国有银行的关键岗位优秀人才, 但是这些人员仍需适应新的经营模式。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
民营银行是以市场化为核心的金融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信号之一, 它们的出现给金融市场引入了新的参与者与竞争者, 丰富了金融市场结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应对, 共同构建行业新秩序。
(一) 整合资源, 加快推动战略转型
随着市场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要改变单纯依靠存贷利差的生存模式, 打造综合金融平台凸显大行的实力。对内打通存贷款、投行业务、金融租赁、保险和产业基金的关联渠道, 对外拓展跨境资产、海外信贷、海外融资业务, 从资金提供者向资金组织者转变从资产持有者向资产交易者转变。加强资金、信息、物流的综合利用能力, 提供信托、保险、理财、投资、数据挖掘和咨询服务等金融综合配套服务, 成为社会资源的配置者、风险对冲者、财富管理者, 抢占经济新常态下市场竞争的制高点。
(二) 多元产品, 克服利差收窄风险
近年来, 商业银行揽储更多的向存量要增量, 通多挤压同业的市场份额获得负债业务增长。在主要上市银行中, 2013年计息负债中存款占比逐渐增高, 计息负债成本不断增加, 横向比较来看, 股份制银行的计息负债中的存款占比平均比四大行低14.5%。民营银行加入后, 必然在揽储上会采用更激进的策略, 以高负债利率挤压市场空间, 提升整个行业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必须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克服利差收窄的困难, 不断进行金融创新。
(三) 优化结构, 升级发力小微市场
2014年贷款投放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房地产业5个行业占贷款总额85.5%, 同时全国大约有9万家国有大型企业, 占用了70%的信贷资源;62.3%小型企业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 而大型企业比例为27.2%。随着民营银行的介入, 商业银行需要重视小微市场, 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优化信贷结构, 用好增量, 盘活存量,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四) 提升服务, 重视低值客户挖掘
商业银行经营往往具备“二八现象”, 20%的重点客户能够带来80%的盈利收入, 这导致其只重视高端客户的维护, 不重视小微企业的生存。民营银行的介入将激发低净值客户蕴藏的消费潜力, 造就新的客户群体和盈利热点。商业银行必须注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延伸和拓宽自身服务半径, 大力发展电子渠道降低净值客户的开发成本;组建数据中心实现客户数据挖掘, 进行精准定位营销;建立客户数据模型, 评估客户的业务需求, 对于同质客户开展复制营销。规模化运营提高在长尾市场的竞争优势, 促进低值客户的挖掘。
(五) 数据引领, 重视互联网金融拓展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P2P网贷为代表的业务模式实现井喷式增长, 其贷款利率也逐渐回归合理水平, 平均达到19.7%。商业银行要借鉴互联网企业的经验, 向“以数据为中心”转型, 挖掘数据价值。打造客户信息平台, 实现客户资金和信息的匹配, 降低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而产生的成本, 从而有效控制风险;探索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合作, 利用彼此优势打造在线融资平台, 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融资服务, 基于网络金融行为的特点研究更具针对性的服务体系。
(六) 改造网点, 实现流程再造
民营银行多通过线上渠道拓展业务, 其物理网点建设需求较小, 形成了相对于国有银行的经营优势。商业银行应加快由操作型网点向服务营销型网点转型, 从低产值网点向高附加值网点转型。进行网点结构优化和功能提升, 撤并功能单一的网点实现立体的网点布局。同时通过流程整合设立集中业务处理中心, 减轻网点的后台处理工作, 更多的赋予网点零售银行的职能, 提供标准化的服务。
四、结论与展望
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推进, 存款保险制度即将出台, “市场”的支配地位将不断凸显, 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 进而激发经济内生动力, 释放企业发展潜力。民营银行准入适时的推进, 对于完善竞争体系, 保证金融市场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商业银行一定要转变发展理念, 突破传统银行依靠外延扩张、依赖存贷利差的经营模式, 开发多样化产品、适应买方市场的金融市场格局, 以全新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 支撑新的管理体制机制、新的业务模式和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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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破解“商业贿赂”难题 篇八
进化到当今社会,这种人情打点习惯又如癌细胞般扩散到了市场经济体系的身上。起初是经济转型时期,价格双轨,政府掌握大量资源配置权力,企业要找原材料渠道和销售渠道,不找政府官员搞关系不行。后来市场进一步放开,政府权力稍微变弱,企业之间为了竞争取胜又得给大客户搞关系,为了不得罪政府还得给官员们搞关系。到了现在,政府为了拽紧不断失去的权力,又变着花样制定各种认证、标准。企业为了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又不得不贿赂官员,而竞争的激烈让企业的经理人之间也互相贿赂,供应商贿赂采购商,采购商贿赂销售商,销售商又去贿赂大宗消费单位。
如果说权力是老子,贿赂就是它的儿子,贿赂因权力而生,不管是公共权力还是市场权力。政府官员垄断社会方方面面的公权力,大客户的当家人垄断着和另一个企业做生意的市场权力。有贿赂相送,有权力的人可以让办不成的事办成,让办不快的事抓紧办;没有任何利益表示,他又可以让本可以办成的事办不成,让能快速办完的事久拖不决。所以。有权力的人不用索贿,自然有人抢着来行贿。
途径:依附于权力的“掮客”
行贿、受贿毕竟是桌子底下的小动作,为何能做到如此盛行呢?其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很像黑市买卖,交易双方都时刻担心“见光”,这就决定这种“生意”只能在互相熟悉,放心的“圈子内”进行。既然只要打通“关节”就能“赢得”市场,那么进入“圈子”则好比是获得市场准入。对于行贿者而言,关键是要进入“圈子”。而受贿者则需要建立一个“圈子”。找到围绕在当权者周围的“掮客”。便找到了进入圈子的钥匙。
掮客们有三大共同点:一是神通广大,有着广泛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左右逢源,善于应酬,能够巧妙地把权力给明码标价·二是受到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是某个当权者的圈内“小兄弟”,又兼具替行贿者保密的“职业道德”,双方都依赖这个中间人的身份,三是成功地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为行贿受贿开辟了一条相对封闭、可靠的途径。
有的掮客单枪匹马,靠一副铁嘴钢牙上传下达。讨价还价。这两年证券投资特火,有一批人就靠介绍客户暴富了一把,他们一般跟一些大型企业的财务总经理或者投资部总经理有深厚的关系,企业投资股票,基金时,他一手牵着证券公司,一手牵着有大资金的企业,证券公司的返佣通过他转移到那些企业负责人的手中。自己自然也有一笔不薄的“辛苦费”。有的掮客甚至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组建一个团队,专门从事权力公关。笔者认识一哥们儿,依托自己父亲在某部委刚退休的独特关系,注册成立了一家培训公司,专门为企业申请政策性项目提供咨询。咨询是假,当“掮客”拉项目是真。企业缴纳大量会费、培训费,他们把退休的或者在位的官员请到企业培训班上讲课,以课酬的形式变相给红包,可谓劳动所得,名正言顺。官员们自然心领神会,在项目审批时大笔一挥,优先把项目给参加培训的公司,互惠互利,可惜的是政府公信力在这种来来往往中几尽丧失。
难点:贿赂方式屡出升级版
除了受贿者之外,几乎没有人会觉得这是个利国利民的好事,绝大多数行贿者也是憋足了一肚子火。因此。桌子底下的行径一旦暴露出来,倒也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解的是,相关部门投入大量心血,却收效甚微。
为什么商业贿赂如此难查?贿赂方式不断创新是主要原因。如果说是一对一的权钱交易倒也好查,监听电话,跟踪嫌疑人,只要人赃俱获。不怕人家不服法。但现在通讯方式太发达,根本无法做到完全监控。比如,政府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允许炒股票,但没说他七大姑、八大姨不许炒,也没说不许“借”钱给亲戚朋友炒。人家想行贿就太容易了,不用通过他本人,只要给他的某个“定点”远房亲戚或者同学朋友发个短信,提前告诉他买某只股票,第二天再来个涨停时即卖,10%的利润就到手了。至于后续的利益怎么分配,工商局、公安局管得着吗?那都是别人的家务事或者同学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行贿者与掮客之间互发短倍、网上聊天,这些都可以把钱给送了,跟受贿人毫无关系,怎么监控得住?
要是纯粹的商业主体之间行贿,那就更难查了。企业管理人员没有规定不许买卖股票吧,况且对于他们来说,投资是天经地义之事,这贿赂就更好送了。笔者知道的一个故事:一投资公司买了大量某基金,这基金公司为了感谢投资公司一把手“秦总”,费尽脑汁想出了新招送钱。他们先通过掮客告诉“秦总”,下午两点前在某只股票挂一笔买单,价格比当时股票价格低了20%,在那个价位上不可能有卖家,单子自然是成交不了。两点时,控制该股票大量筹玛的基金操盘手突然下一笔低于当时股票价格20%的卖单,于是,他俩就顺利成交,价格迅速恢复原位。而这时“秦总”只要卖出,就能获利20%。两方就在股票市场上实现了逸笔买卖,做得可谓天衣无缝。要是工商、公安机关来查。这位“秦总”会说,这钱是炒股挣的,而那位基金操盘手也会说,不好意思,当时敲错单了,公司已经罚我了。这贿赂方式就像WINDOWS系统,很多人在琢磨着怎么创新,怎么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升级版不断出现,让监管者防不胜防。
突破:制约权力,让权力阳光化
商业贿赂如此泛滥下去,将使整个社会的各个主体都出现“逆向选择”。应该有机会的人得不到,原本没有机会的人却得到了机会。商业社会失序,政府腐败丛生,底层人们只好逆来顺受。治理是必须的,但突破口却不是喊口号、提要求。不从权力结构上去治理,商业贿赂查处难以突破。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经验。
从美国的实践来看,防治商业贿赂的机制主要有:一是用反垄断来制约企业的市场权力。垄断行为是企业市场权力的最大体现,也是成为企业间商业贿赂的首要滋生条件。如果某些资源,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或采购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影响市场的自由和公平竞争,导致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脱离市场规律被人为操纵。垄断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人会任意提高买卖价格。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或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和不公开的幕后交易就会应运而生,从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美国早在1890年就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又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加大市场反垄断的力度。二是用舆论让权力公开在阳光下。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机制中,商业贿赂乃至任何形式的贿赂都会成为丑闻被公之于世,使行贿和受贿者以及公司本身被舆论曝光并遭受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讨好美国农业部以获得一些政策上的好处,美国一家农场向当时克林顿政府农业部一位部长级官员的女儿提供了奖学金。并出资邀请这位官员到农场游玩,花费了几万美元。此事被媒体大量报道和批评,使这位官员不得不引咎辞职。
9.预防商业贿赂制度 篇九
为认真贯彻高速公路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布署和要求,结合驻地监理办工作的具体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工作责任制度
一、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
二、每年开展一次治理商业贿赂
贿赂的自查自纠与检查,对易滋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项目和工作环节,监督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到事前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及时查处纠正。
三、强化内部管理,建立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对于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建立权力科学配置,规范运行防范钱权交易的制度。
四、加强对监理人员教育和监督,发挥教育的防范功能,坚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监理人员述职述廉、诫免谈话等制度。
五、预防商业贿赂对策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约束,是抑制商业贿赂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商业贿赂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而言,建立和完善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既可防止违法行为的扩大化,又可以提升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结合当前开展的“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宣教活动,加强对交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目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已制定了一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但有的条款还不够细、规定不够明确,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操作性差,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各项便于操作的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坚决落实《工程合同》、《廉政合同》同时签订的双合同制。
(三)建立落实交通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在招标审查时,除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业绩进行审查外,还要对其能否承担起相应的经济责任的能力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一旦出了工程质量问题是否有能力承担起返工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建立交通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首先要建立健全施工档案。各标段、施工队伍、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及有关个人档案都要输入电脑,永久保存备查;其次要从行政、经济、法律三方面落实责任
制,出现问题就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领导干部做好表率,带头遵纪守法。
一是在交通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领导要带头执行纪律,做到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不搞权钱交易。二是不搞“形象工程”,严格按科学规律办事。三是加强对“身边人”的教育管理,防止其利用自己影响左右项目建设管理。四是对下属的工作多指导、支持和督促检查,少直接干预。五是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让各级工作人员清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卡死商业贿赂发生渠道。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真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机制。作为业主单位要严格把握交通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和施工监理的市场准入关,资质和资信不够条件坚决清除出交通工程建设市场。二是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杜绝行政干预,防止人情风的干扰,严格制止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现象存在。三是加强工程管理。严禁工程层层转包,一经发现转包,应坚决制止,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处罚。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坚持按程序办事,杜绝项目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发生。五是层层把关,加强质量控制,把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施工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好每一个
关口,一个环节不合格,绝不进入下一个环节。
(六)严格依法办事,强化监督制约。
10.反商业贿赂程序 篇十
1.目的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因任何经济利益而影响判断的公正性,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2.职责
2.1 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学习与防止商业贿赂相关的文件规定。
2.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监督。
3.细则
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公司员工的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3.2对于直接对外接触或较易接触的岗位,实施部门领导负责制,由部门负责人实施监督。
3.3在对客户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准收受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影响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旅游活动;不准在分析检测中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扯皮,不得有意刁难、勒索服务对象。
3.4内审和管理评审应把公正性声明和公正性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审核和评审内容,质量负责人应跟踪与此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使其落到实处。
3.5总经理应对自觉维护公司信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维护
11.切勿踏入「商业贿赂陷阱」! 篇十一
「这是我们最重要和影响最深远的一个案件之一,它突现了世界银行调查和制裁的高效。我们将继续加大反腐败工作,并对调查和违纪事件保持警惕。」这是世界银行下设的部门机构廉洁局(INT)副主任伦纳德•麦卡锡2009年1月1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的一段话。此时正值世行刚刚宣布,因牵涉到世行资助的菲律宾公路项目中的腐败行为,对包括4家中国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和一名个人进行制裁。尽管涉案之一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对其中「合约违规、投标人串通、不公平竞争、欺诈行为」等指控予以了澄清和解释,但是将暂时或永久失去参与世行资助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制裁已经不可挽回。
2009年2月11日,摩根士丹利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一份公开文件中披露,大摩近日发现其在中国房地产业务部门的一位前雇员违反了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案》,大摩已将该行为报告相关部门并继续调查此事。业内人士认为,该雇员即指2008年底「非正常离职」的大摩地产基金中国项目的主管Garth Peterson。
「树欲静而风不止」,联系到前不久的德国工业巨擘西门子公司因涉及全球商业贿赂被施以8亿美元巨额罚款、大陆首富黄光裕因涉嫌行贿商务部高官郭京毅并违规资本运作被调查等案件,企业经营中一直讳莫如深的商业贿赂再次浮出水面。
严防金融危机下的职务犯罪
金融危机重压下,大陆重拳出击,各级政府都动用了大量公共财政,宣布2009、2010两年将投资4兆元(人民币,下同)刺激内需,并带动地方和社会10多兆元的投资。如此巨大规模资金的投资效率,怎样有效保证防止贪污腐败侵蚀,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2009年1月,上海律师严义明来到北京向财政部和发改委提交一份申请。在申请书中,他要求政府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将4兆元经济刺激计划的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公诸于众。在得到「目前不宜公开」的回复后,他向财政部递交了复议申请。严义明的行为开了大陆个人要求一级政府公开信息的先河,也提出了当下政府和民众的普遍关切。
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鎟近日表示,为防止金融危机下的职务犯罪,政府将加大对官员贪污腐败的查办和预防。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近日指出,2009年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金融和国有企业等领域的案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马鎟表示,2009年预防腐败有3方面工作重点。第一,继续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政策引导;第二,加大社会领域的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第三,建立一个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她指出,预防腐败主要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权力公开透明。目前大陆有20多个省份建立了电子行政监察系统,实行网上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过程和结果。
避免踏入「商业贿赂」陷阱
2008年底,大陆高法、高检联合向全社会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再次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有很多企业行为都是司空见惯,甚至习以为常的,但现在看来,这次新法刷新的「商业贿赂陷阱边界」,亟须引起各类企业的高度警惕。
陷阱一:
由「财物」到「财产性利益」
在各家银行的争夺战中,XX银行为拿到某大型国有企业的存款,将这家企业财务总监的儿子招进银行,并在不久后提拔为某业务部门的助理负责人,薪酬丰厚。当然,这家银行也如愿以偿的拿到了存款。
那么,这对于这位财务总监和这家银行来说,是否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呢?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远忠律师指出:「在这个案件中,财务总监本人并没有直接获得任何财产或实物,但他却间接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儿子的优越工作及完全不相称的高薪。按照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可以很明确地进行定罪和量刑。」
事实上,除了为子女安排高薪工作之外,企业用以行贿的财产性利益并不少见,比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等。以前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性规定(以前法律只规定为财物,即财产和实物,这些虚拟物品不好界定),或者公诉机关不好插手,或者即使是被提起诉讼的案件,拖久了就不了了之了。而现在,各方当事人却有必要对此提起高度警惕。
「另外,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他们的政府公关策略中习惯采用的为官员提供出国考察、培训、旅游机会,或者送其子女出国留学等方式,都将定义为『财产性利益』,从而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具体数额将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张远忠律师提醒。
不仅如此,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这种财产性利益的表现也更加复杂,比如晋职招工、迁移户口、提供女色、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有的通过虚设债权、减免债务等方式增加对方的财产价值等,还有的会提供原始股票甚至是内部消息等。虽然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但无疑它们都属于财产性利益的一种,同样被括进了法律雷区的边界范围之内。
在提醒企业谨慎和检点自己行为的同时,中灏律师事务所的李征律师指出,「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上述行为并不是说就不构成犯罪,或者说不能以此定罪,只是由于执行机关在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时候不便操作。所以,随着财产性利益的复杂化,反腐工作的深度关键还在执行机关。」
陷阱二:
竞争优势也是「不正当利益」
对企业来说,很多时候处于行政权力的弱势地位,因此往往为谋求一定的市场机会或竞争优势而扮演行贿者的角色。按照《刑法》的规定,他们要构成行贿罪,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那么,到底什么算不正当利益呢?
某建筑公司参加某市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房的招投标工作,多次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投标组织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提供财物,最终获得中标。房屋建成之后,在其明知为了节省成本多处不符合施工规范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监理方的通过,再次行使贿赂手段,使得监理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顺利过关。
建筑公司上述的两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呢?
按照两高负责人的解释,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即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新的司法解释还将「不正当利益」的外延进行了拓展。「在原通知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基础上,增加了违反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说明或者方便条件的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张远忠律师提醒说:「在今后,谋取违反行业规范规定的利益达到一定金额也将被视为犯罪。而这种行为之前在建筑业中并不少见,在之后可就要受到法规的明确规范了。」
陷阱三:
贿赂与正当馈赠的界限
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不乏有人以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馈赠正当为其行为辩解。
黄先生身为某消费品公司的负责人,他与政府负责采购劳保用品的张先生是大学同学,两家交往颇深。凡是过年过节,黄先生都会向张先生以重礼相赠,仅张先生儿子考上大学,黄先生就向其儿子「馈赠」礼金10万元人民币,不用说,张先生每次相关的采购机会都会留给黄先生。
对于这样的礼尚往来,到底算是「贿赂」还是「正当馈赠」呢?
张远忠律师告诉记者,司法解释(《意见》)提供了四个因素的结合进行区分,即(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12.如何应对商业贿赂 篇十二
一、“假按揭”的概念及成因
“假按揭”是指不以真实购房为目的, 通过提供各种虚假资料从银行骗取资金的行为。目前常见的个人商住房“假按揭”通常是因房地产开发商以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为目的, 采取虚假申请人、虚假申请材料、虚增房价、虚假申请用途等手段, 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商住房按揭贷款。“假按揭”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开发商以“0首付”的政策吸引购房者
现阶段商业银行规定按揭贷款首付应不低于30%, 而为了尽快销售房屋, 开发商通常会用低首付甚至“0首付”的条件来吸引客户, 不少异地购房者对“0首付”的优惠非常感兴趣。这种方式具体表现为开发商与购房者们一同协商将实际售价提高一定比例, 然后双方按合同约定的虚假价格向银行办理“假按揭”手续, 这样购房者实际上并未向开发商支付一分钱首付 (或低首付) , 而是由银行提供全部借款, 这样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套取银行资金, 客观上造成银行发放“零首付”贷款, 将所有风险转嫁给银行。
2. 开发商资金不足
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开发商年底结算工程款出现资金预算紧张, 或者宏观环境不景气造成房产滞销等局面。当开发商经过各种方式筹措后仍有资金缺口时, 开发商便会打“假按揭“的注意。当然开发商办理的“假按揭”不完全是诈骗 (开发商跑路除外) , 而是为了解决临时的资金困难, 而那些“假按揭”中的借款人并不负责归还贷款, 而由开发商负责还款, 所以并不会出现恶意拖欠本息的行为。在开发商资金充裕后会提前归还按揭贷款, 并将该房产出售给真实的购房者。
二、如何识别“假按揭”
1. 从房屋方面识别
虽然“假按揭”的资料与真实交易相同, 但是“假购房者”并不会向真实购房者那样注重房屋的交付日期、配套设施甚至所购房屋的位置、楼层、户型、月还款等。而且假按揭的房屋位置通常为顶楼等滞销房屋。
2. 从借款人方面识别
“假按揭”中的借款人一般是建筑商、开发商、供应商等的内部员工或亲属, 他们开具收入证明或者提供的资料均与开发商相关, 而且为了多套取贷款, 借款人开具的收入证明中的收入会明显偏高, 而且无法提供工资流水等佐证材料, 有时还会出现一人购买多套房屋或者是亲属、同事各自购买的现象。虚假借款人申请资料中大多显示其担任厂长、经理、董事长等职务, 月薪水平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但实际上这些借款人大多学历较低, 无稳定的职业, 并且通常有着相同的地域特征, 如多为异地人员, 断供时间也较接近等。所以就需要银行工作人员对借款人提供的有疑问的资料进行调查走访。
3. 从还款方式方面识别
正常的按揭贷款借款人一般每月向银行卡里存款, 银行会在一个固定的日期进行统一扣款, 而客户的还款时间或者拖欠利息的时间也会因人而异。而“假按揭”贷款通常都是由开发商财务人员统一转账还款, 并且为了方便按揭年限也会趋同。
三、商业银行应如何防范“假按揭”
“假按揭”给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假按揭”贷款的主要有以下风险:
1. 借款人还款风险
由于购房借款人的购房意愿不真实, 其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 因此, 一旦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 借款人会停止偿还银行贷款。同时银行追偿借款人的个人财产, 难度也很大。
2. 开发商担保风险
开发商与银行签定的《合作协议》中一般有阶段性担保责任或回购义务的约定, 但这一义务的履行依赖于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意愿。假按揭贷款风险出现时, 开发商往往已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 此时要求开发商履行担保责任难度很大。
3. 处置抵押物风险
为了尽可能多地套取资金, 个人假按揭时开发商往往将房屋价格抬高, 即使银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 所得款项在扣除各种人力物力消耗后也不能足额清偿债务。如果开发商抵押的房屋为未竣工的预售房时, 银行的受偿风险将更大。
2002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在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 在这类情况中, 银行的受偿率往往很不理想或根本就不能受偿。
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 “假按揭”行为的发生, 其出现的本质有以下几个:一是借款人的骗贷行为, 二是开发商的主动行为, 三是银行审查松懈和不重视。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 我认为防范假按揭应主要做好以下方面:
(1) 关注贷款人的还款能力
“假按揭”能够出现与银行把关不严有很大关系, “假按揭”中的贷款申请人虽然已经进行了精心准备, 借款人应该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 但是对“假按揭”的资料只要详细审查仍不难发现其中的破绽。
(2) 认真审核开发商的资质能力
“假按揭”的主要形成原因是开发商出于各种目的来套取银行资金, 所以银行在办理开发商楼盘准入的时候一定要严格审查, 主要是从其资金实力、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开发经历等方面进行仔细审查。对开发实力较低、开发位置较偏僻的楼盘应该审慎合作。
(3) 完善审查机制把好审查关
银行的工作人员一定要认真审查按揭贷款的材料, 尤其是办理按揭贷款的一线员工, 对于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规范填写, 必须做到面谈面签, 避免由开发商或代理人代签。另外在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时应该亲自办理, 避免出现违规的情况。
四、结束语
“假按揭”虽有借款人的房产进行抵押但是也具有一定的风险, 特别是在基层商业银行当中, 由于“假按揭”并不是出于真实的购买目的, 而且“假按揭”的贷款期限长、价值高估、资料虚假等都非常容易引起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因此就需要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按揭贷款的时后科学分析“假按揭”的成因, 只有通过细致、耐心、规范的工作, 并且通过监管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抵押评估科学化等方式来有效的降低个人按揭贷款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服务居民的同时实现商业银行的深入发展和全面提高。
参考文献
[1]庞昌芸, 张跃芳.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及防范措施—透析美国次贷危机得到的启示[J].现代经济信息, 2009, (20)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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