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新型城镇化的调查与思考(精选8篇)
1.关于加强全县新型城镇化的调查与思考 篇一
尽快实事求是地推进“两个置换”--关于全县粮食企业改革的调查与思考7月14日至8月15日,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的联合调研组,深入全县15家粮食企业和县直有关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实地查看、填表格等方式,对粮食系统的人员、资产、库存、债务等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周密的调查,并对粮食企业改革的紧迫性、可行性、稳定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粮食企业15家,其中购销企业11家(10个中心粮站和1个粮食储备库,即桃花江、牛潭河、浮邱山、修山、三堂街、鸬鹚渡、马迹塘、武潭、石牛江、灰山港中心粮站和桃花江国家粮食储备库)、附营企业4家(灰山港米厂、城关米厂、县粮贸公司、县饲料厂,后三家已进入破产程序);粮食系统共有干职工1816人(在职1484人、离退休332人),其中各企业共有职工1741人(在职1437人、离退休304人)、局机关共有干职工75人(在职47人、离退休28人);有粮食点库52个,仓容12万吨;截止到2003年6月底,粮权属县政府的帐面库存粮食4.4万吨,其中陈粮(可食用)2.8万吨、陈化粮(不可食用、工业用粮)1.6万吨,实际库存约为3.4—3.7万吨;全系统帐面总资产29292.5万元,总负债32336.8万元,负债率为110.4%;固定资产帐面净值4215万元,评估价总现值11644万元,其中抵押给县农发行的资产5651万元;1998年6月至2003年6月全系统累计新亏损5712万元,1998年5月底以前亏损16384万元。
二、粮改刻不容缓
(一)从国家宏观政策与全国改革形势来看,粮改刻不容缓。“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源”、“安谷则昌,绝谷则危”,粮食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其生产与流通历来为我党所重视。由于粮食的总供给不足,从1953年至1984年实行的是统购统销政策与国家垄断经营制度。1985年初,国家宣布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1986年实行购销双轨制,并对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进行试点。1990年国家建立粮食专项储备制度,1994年又建立了中央和省两级粮食市场风险基金,加上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也逐步形成,国家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大大增强。1996年,全国粮食突破5万亿吨大关,粮食出现阶段性与结构性过剩,从此粮食由过去的特殊商品变成一般性商品,粮食行业的垄断地位不断受到市场化与社会化的猛烈冲击。由于库存的大幅度增加而引起的财政补贴亦大幅度增加,一度达到了中央财政的四分之一,可以说是不堪其重负,改革是唯一出路。1996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发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6号),1998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系统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推出了“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举措,其主要内容就是“保护价收购粮食、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强企业自身改革”。在“三项政策”中,关键的是顺价销售能否成功实现,而市场经济是以效益为前提的,保护价虽保障了农民利益,但当保护价高于市场价时,顺价销售无法实现,由此产生了两种不良后果:一是粮食购销价差的巨额亏损再一次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包袱;二是粮食购销企业躺在国家政策性补贴上吃大锅饭,不愿面对市场,不具备竞争能力,形成了“职工靠企业,企业吃政府”的不正常现象。因此,国务院相继发出国发〔1999〕11号、20号、〔2000〕12号、〔2001〕28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加快粮食企业改革。特别是国发〔2001〕2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粮食储备体系与粮食市场体系,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围绕此目标,国家先后在湖北、湖南、河南、吉林等产粮区开展以“两放开,一调整”为内容的补贴改革,即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将保护价中的间接补贴转为向出售优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直补”的实质就是购与销都以市场说了算,在刺激农民调整产品结构的同时,国家力图将粮食企业逼入市场。近年来,上海市合并78家粮食企业,将7000万元国有资产民营化,重组后的优质企业吸引资金1.7亿元;2002年山东吸引资金11亿元专门进行出口粮油贸易;自湘政发〔2002〕5号、湘政办发〔2002〕37号文件下发后,全省有40个县市进行了粮食企业改革,699家企业被改制改组,分流7.3万人,涌现出了长沙凯雪、盛湘米业、衡阳金雁等一批上规模有品牌有产销网络的产业化集团。据国务院有关专家预测,明年我国将全面放开粮食市场。面对风起云涌的改革大潮与咄咄逼人的竞争态势,我县国有粮企如不奋起直追,必将被淘汰出局。
(二)从我县粮食企业实际情况来看,粮改刻不容缓。据调查情况来看,15家粮食企业前景堪忧,主要存在着三大困难:一是实力小,难以打出品牌。15家企业用于经营的资产主要是仓库与门店,现值4546万元。由于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平均经营性资产不过300余万元。在粮食部门提出的“桃花米业”、“修山面业”、“康佳宝”三大品牌中,“康佳宝”为原饲料厂的快餐米粉名称,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从未进行过批量生产,饲料厂从1995年起陷入瘫痪,资产负债率达500%,于去年8月获准申请破产;“修山面业”为修山的私营业主所有,根本与粮食企业无关;“桃花米业”由城关米厂的7名职工出资50万元组成的“桃花米业有限公司”而来,虽具经营活力,但规模较小,品牌非国企所有。二是人员多,收支矛盾突出。15家企业共有在职职工1437人,月工资总额为76.5万元,每月应缴社保金21.3万元,仅每年的工资与社保就需1175万元。而每年的收入主要是政策性补贴、少量的门店收入和微量的经营性收入,共计600万元左右。为解决这一矛盾,4家附营企业只有几个留守人员,其余发给每月50元不等的生活费(饲料厂什么也没有)后自谋生路;11家购销企业1275名在职职工仅2
52人上岗,下岗人员按粮食局制定的标准每月发给20—200元左右的生活费。即使如此,企业的收支矛盾依然突出,如财务状况较好的桃花江中心粮站共有干职工244人,其中在职199人、离退休人员45人。在职人员中,上岗者39人、分流者132人、内退20人、拿50%工资者8人,每年社保、工 资及其他费用共需104万元,而收入仅26万元,财务状况之差可见一斑。三是债务重,经营举步维艰。全系统2003年6月末帐面总资产29292.5万元,其中: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158万元、固定资产净值4215万元(经国土、房产部门评估作价,总现值为11644.6万元)、库存粮食5028万元、应收补贴款13676万元(其中98年审计认定挂帐补贴13078万元)、往来款项1478万元(其中个人欠款143.6万元)、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2452万元、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204万元、待摊费用583万元、在建工程182万元;全系统2003年6月底帐面总负债达32336.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26592万元,包括农发行提供贷款24484万元(中央挂帐贷款13297万元、中央储备贷款1622万元、建仓贷款640万元、保护价贷款4705万元、非保护价贷款354万元、费用贷款225万元、自营消化挂帐贷款462万元、损失损耗占贷48万元、附营业务占贷1494万元、挤占挪用占贷218万元、陈化粮价差占贷663万元、陈粮价差占贷758万元)和农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2100万元(浮邱山217万元、储备库粮贸站660万元、城关米厂196万元、饲料厂306万元、粮贸公司207万元、局机关383万元),以及应付(其他应付)帐款5330万元。资产负债率达110.4%。同时,县财政负担的粮食亏损及补贴包袱重,其中:①92年4月—98年5月审计认定挂帐13078万元(其中由县财政负责消化的挂帐本金为8598.7万元,按上级政策规定,自2004年起在10年内消化完),贴息总额为756万元(99年负担贴息10%计52万元、2000年负担贴息20%计101万元、2001年负担贴息30%计151万元、2002年负担贴息40%计201万元、2003年负担贴息50%计251万元);②98年6月——2003年6月,我县粮食企业累计亏损5863万元,目前因国务院、省政府对这一阶段的亏损暂未部署审计检查与界定,故县财政应负担多少亏损尚不得而知;③2003年我县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额中,由县财政负担18%部分计91.4万元(包干期一般为三年一定,第一轮包干县财政已负担276万元);④粮食下放补贴(扶持性补贴)每年为137.5万元,其中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经费43万元、离退休人员经费94.5万元;⑤由县财政承诺挂帐的陈化粮销售价差926万元、陈粮销售价差686万元(目前实际承诺1442万元);⑥需县财政支付的等量对冲粮食价差70万元;⑦需县财政支付的粮食促销奖励98万元;⑧据初步估算,仅粮食短库原因及实行粮改后因买断粮权而带来的潜在亏损近3000万元。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亏损?一方面是机制太呆板。在粮食市场一步步放开的同时,企业购进、卖出粮食都由上级下达计划,还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模式,比方说市场粮价存在着起落的时间差,正常的做法应是低价时购进、高价时抛出,但由于企业没有购销自主权,上级下达的计划又错过了销售旺季,出现了销售任务经常完不成的现象。有的企业为了完成任务,在2月份粮价较好时卖出,作为5月份销售任务完成,这种作法却被严厉禁止,鸬鹚渡粮站遭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处罚就是一例。另一方面是缺少资金。在沉重的债务压力下,企业不可能有充足的资金来进行购销,只得求助于农发行。即使农发行爽快地给予贷款,但农发行的资金要封闭运行,实行库贷挂钩,销多少货就要还多少贷,加上购销利微,扣除利息、运输、损耗等费用后所剩无几,有的甚至是赔钱赚吆喝,所以出现了企业对经营不感兴趣的怪现象。有的企业为了面子上过得去,总是汇报一年产生了多少经营利润,但知情者嗤之以鼻:“那是哄上级开心的!”综前所述,我县粮食企业照目前这种状况拖下去,必死无疑,如趁现在还有部分资产,进行彻底改革,则尚存一线生机。许多企业干职工已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的改革要求非常迫切,一致的心声就是改革宜快不宜慢。
(三)从保护库存与国有资产来看,粮改刻不容缓。企业效益低下,为了生存,为了干职工最起码的生活费,不得不将手伸向库存粮食。至2003年6月,粮权为县政府所有的保护价帐面库存粮食4.4万吨,其中陈粮2.8万吨、陈化粮1.6万吨。这次调查发现,除三堂街、鸬鹚渡等少数粮站外,大部分粮站存在偷卖库存粮食现象。为了应付县农发行每月的例行查库,企业可做两套什物帐,给你看的那套帐什么问题也没有,到仓里去看的话,单凭肉眼无法判断这仓谷是500万斤还是300万斤。对粮食行业这一公开的秘密,有的企业负责人遮遮掩掩,有的则干脆告诉调研组:“我总不能个人带钱来给职工发工资、给公家办事吧?”事后再次核实时也直言不讳地承认:“这是无奈之举。”尽管查得很厉害,但从2002年3月至2003年6月县农发行就发现了7起偷卖粮食事件,偷卖数量约3000吨。而未发现的应远远高于农发行的预计,累计亏空库存可能在7000—10000吨之间,所以现在的全县实际库存应只有3.4—3.7万吨。对偷卖行为可定性为“法无可迶而情有可原”。对企业资产,大张旗鼓进行变卖的还较少,不过有的干职工已放风说,粮食卖完后几下子就可将企业资产掏空,因而从保护国有资产出发,改革宜早不宜迟。
三、粮改有关的政策法规 粮改的核心是“人员置换身份,企业置换产权”,必然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社保与医保、“三条保障线”等多方面的政策、法规。
(一)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关系解除有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关系即为约定解除。对法定解除《劳动法》有三条规定: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上述规定,我县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方式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全县粮食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有1347人,其中暂缓解除者69人。这69人含“三期”妇女29人,重病、职业病和住院职工40人(此40人病症均未经有关部门鉴定,尚不能列为不可解除关系者,但粮改前应对此40人可否解除劳动关系作出结论),69人的解除缓冲期为6个月。各企业55岁以上的男职工与45岁以上的女职工共有90人,按规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由各企业负担社保与生活费至退休时止。
(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其补偿标准是: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约定解除)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法定解除)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定解除)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定解除)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据调查,2002年益阳市国有企业人平月工资673元,桃江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均月工资765元,全县地方企业在岗职工人平月工资547元,全县地方企业在职职工人平月工资251元,全县粮食企业在职职工人平理论月工资532元)。另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中发〔2002〕12号)和我省《关于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0〕188号)及益劳社发〔2002〕66号文件规定:“裁减人员属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可支付一次性安置费,具体支付时应体现工龄差别。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每满一年工龄计发相当于1个月企业所在地区上社会平均月工资的安置费,但最多不超过36个月。”(●法定解除,据调查,除90名内退人员外,各粮食企业可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为454人,总工龄为11336年)
(三)社会保险
1、缴费对象与标准: ①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第259号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其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为本人上月平均工资的8%;单位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②按湘劳社险〔2001〕95号、湘劳社发〔2002〕68号文件规定,自谋职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其缴费基数为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基数的21%。” ③按照国发〔2000〕8号《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及湘政发〔2000〕15号、益政发〔2000〕18号文件规定:“除参保特困企业外,所有参保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先按缴费基数的1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暂时挂欠,待企业效
益好转好或资产变现时再予补缴。”
2、社保关系接续 根据《破产法》及湘劳社发〔2002〕188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在破产、改制时必须为职工缴足至宣告破产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月的社保费,并可为职工预交一定年限的社保费。“被裁减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由单位招用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凡预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如被新且建单位或其他企业招聘,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他该由单位或企业(主)缴纳的部分,应如数按月退给本人。” 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①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则将按湘劳〔1996〕336号文件规定,每少缴一年,核减视同缴费工龄的20%(原投保合同制工人除外)。②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如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中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本人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
3、离退休人员人均预期10年余命金 按照国发〔2000〕8号、湘政发〔2000〕15号、益政发〔2000〕18号规定:“国有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出售国有资产的所得收入,原则上必须为该企业离退休人员预留10年的基本养老金。”湘劳社发〔2003〕142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破产关闭和改制重组,必须为其已离退休人员留足人均预期10年余命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并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凡未按上述规定留足有关费用而形成的缺口,不得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所需费用由批准关闭破产方案的同级政府负责。”
(四)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我市出台了《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益政发〔1999〕13号),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或拍卖清算时,首先应留足在职职工当年和退休人员以后10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只能享受当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按规定终生享受。”2003年6月30日出台的湘劳社发〔2003〕142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必须为其已离退休人员留足按本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6%计算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县医保从1997年开始,2001年出台《桃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桃政发〔2001〕2号),一直是按“谁交费谁享受,当年交当年享受,不交费不享受”的原则进行的,至2003年7月全县共有203个单位26336人参保,但所有粮食企业从未参保,如按湘劳社发〔2003〕142号文件标准,粮食企业应为304名离退休人员缴纳550.44万元医保金。
(五)“三条保障线” 国企下岗职工进入由中心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进中心协议期满(3年)后尚未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24个月后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此即“三条保障线”。由于对第一条保障线现今不再办理,粮企职工涉及的主要是失业保险与低保。
1、失业保险 1999年1月,国务院以第258号令形式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3月省政府以第144号令形式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对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享受时间、享受标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①享受条件主要是三个。一是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其中2%由单位负担,1%由个人负担。二是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三是未领取安置费。据湘劳社发〔2002〕188号文件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②享受时间与缴费时间挂钩。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时间则增加2个月领取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时间(折合11年缴费时间)。③享受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我县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至2003年7月我县参保企业183个,参保人数(不含粮企)22944人,滚动结余643万元。各粮食企业历年共缴失业保险费23万元,至今欠缴133.4万元,按规定应收滞纳金325万元。据一般情况来看,失业保险缴纳难度较大。一是企业无力交。各企业负债累累,运转艰难,再拿出458.4.万元交失业保险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二是企业不愿交。一方面从理论上看,享受失业保险人员应是40岁以上者。各粮企企业40岁以上者为437人,除90名内退人员外,尚有347人,如果享受失业保险的为200人,扣除每人每年60元的手续费后,应发放失业保险费84万元(按24个月计);如果享受失业保险的为300人,应发放失业保险费126万元。即使不收滞纳金,各企业应缴133.3万元,各企业不会很热心。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按规定领取了安置费的454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而40岁以上者都包括在这454人之内。最后结果是,失业保险交了,但能享受的人廖廖无几。三是职工不愿享受。据测算,职工个人最多可享受失业保险4200元,最少可得安置费9900元,职工会主动要求领取安置费而非失业保险。综上所述,失业保险以不缴纳为宜。
2、低保 1997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明确低保原则是应保尽保。至2002年底我县有9360户、14135人加入低保,发放低保补助374万元。我县低保标准为120元,即家庭人平纯收入低于此数时,由民政部门补足缺口,全县补助标准为人平每月26元。目前,各粮食企业共有128户、216人纳入低保。
四、对粮食局《方案》的分析近几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县粮食局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大
命金。理由有三:①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是否缴纳余命金可由县粮改领导小组自行决定;②缴纳余命金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我县粮食企业较困难,部分企业连在职职工的社保都交不起,要为离退休人员交10年余命金是不太可能的,就实际而言,可变现资产交不起余命金,如强行缴纳必然减少在职人员的补偿,1437名在职职工会群起反对。二是将交给医保所的医保金打折转成职工的医药费补贴,实际上是将医保金直接发给个人,减少改革阻力。三是增加了职工的7.5年社保,即企业为职工交纳了15年社保。此方案优点:①有一定的预留空间,具可行性。②稳定性强,重点考虑了在职职工利益。弊端:预留空间不大,将影响实际操作,尤其是资产调剂方面有一定阻力。
4、第四种方案,按60%的变现率,以资产代缴部分社保(变现资金3596万元)。暂定社保现金缴纳部分为11%,资产替代部分为9%。①解除者工龄补偿:1151万元; ②解除者安置费:623万元; ③解除者7.5年社保:1347×550×12月×7.5年×11%=733万元; ④内退人员社保金:314年×550×12月×11%=22.8万元;内退人员生活费:113万元; ⑤在职人员医药费补贴:143.7万元; ⑥欠缴社保金:170.38万元; ⑦变现费用:5%,计180万元。以上7项共计3136.88万元。此方案中由资产替代的社保为618万元,替代资产先从未抵押资产开始,如不足,则需与农发行协商动用一部分抵押资产,抵押部分的债务暂挂。优点:①整体成本小于变现数,有可行性;②对在职职工的利益照顾较多,方案的稳定性很大;③有460万元的预留空间,容许有7.6%的资产变现意外或成本提高意外,可操作性较强。如实际情况无大的意外发生,则预留资金的未用完部分应补入社保的9%,有多少补多少。弊端:资产代缴社保打的政策擦边球,本来按省市有关规定是不允许以资产替代社保的,但在资金的确短少的情况下只能如此,实际中亦有先例可循。反过来,如果把社保按20%交足,而1437人有相当一部分无法按标准给予补偿,则影响的是整个改革的进行与大局的稳定。当然这部分资产变现会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但在大局稳定与少数部门的工作难度之间,我们只能选择前者。
5、第五种方案:预案,拟以未变现资产弥补职工补偿金。由于风险意外与变现率的不确定性,使第四种方案有可能难以实施到底。一方面,如果变现率进一步下降,则改革收入不足;另一方面,即使变现率如数实现,也有可能意外支出增加,导致出现较大的收支缺口。因而必须制定风险预备方案。此方案以第四方案为基础,以未变现资产来弥补职工补偿金不足。①弥补资产来源。先从5993.6万元资产中的未变现部分开始,如不足,则从抵押资产中抽调。②弥补比例。由于未变现资产与抵押资产在拍卖市场上难以实现价值,将这样的资产抵给解除关系者,难免会遭其抵制或不愿意,因而可适当将弥补比例提高,一般以3∶1为宜,因为粮仓等抵押资产如改变用途几乎不值什么钱。意外情况下还可将弥补比例提高,只要能走人就行。③弥补数额。如资产变现出现意外,估计变现缺口不会超过500万元,按3∶1的比例,最多需1500万元未变现资产;即使将弥补比例进一步提高,未变现资产应付此缺口亦绰绰有余。综观上述五种人员置换方案,相对而言第三、四方案的可行性较大。
(二)产权置换方案 从调研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县市区的“两个置换”只有人员置换搞得较好而产权置换不彻底,因而粮改效果大打折扣。从理论上来说企业改革只减人不动产权,是换汤不换药。如果我县只是将企业在数量上减少,而性质上无变化,谁能保证企业会起死回生?一旦有事最后解决麻纱甚至承担责任的还是政府。因此必须动产权。为防患于未然,企业产权置换的指导思想是尽可能民营化,并应因企施策。
1、维持原状型: 储备库具有购销企业与储备企业的双重性,由于存有中央储备粮,政策上不能改制成民营企业,因此储备库应作为全县唯一的国有粮食企业存在,人员置换后企业性质不变。人员置换方式是先全员置换,再竞争上岗。对做大做强储备库有2种设想:一种以储备库为核心,组建全县国有性质的购销公司、下设网点,将原未处置的粮仓等国有资产全部划归储备库经营管理,与民营企业展开竞争;另一种是储备库基本维持现状,但将原各粮站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全部划入,这样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壮大,真正形成龙头企业,发挥起粮食流通主渠道的作用。
2、破产重组型: 城关米厂、县饲料厂、县粮贸公司3家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由于法院收费方面的问题没解决而未能终结。县委、县政府应督促双方尽快了妥,终结后根据实际情况重组为民营企业。
3、整体出让型: 灰山港米厂共有31名职工,175万元资产,无贷款,无外债,只欠干职工集资款30多万元。干职工强烈要求共同进退,整体买下米厂资产重组经营。对这种要求应予积极支持,尽量整体出让。
4、未定型: 由于人员置换成本完全来自于资产置换,从理论上看资产有可能全部变现,但事实上除储备库与灰山港米厂外,其他企业应有部分资产一时无法置换产权。对这些剩余资产的处置可采取四种方式:第一种是自营型,以这些资产为基础,吸纳社会资金,按现代企业制度,组成新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业人员从原粮企职工中竞聘产生,企业负责人由县粮食局任命,并经职代会批准。第二种是租赁型或租营结合型,即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租赁出去,企业不开展经营活动或只进行部分经营活动。第三种是参股型。把新企业的资产全部折成股份,以民营企业为主参股经营。第四种是混合型,即可能含有以上各种经营形式综合而成。对剩余资产到底采取哪一种方式,应视各企业实际情况而定。
六、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老粮”问题 2002年3月的锁定库存为74456吨,其中损失损耗4317吨(尚未确认);2003年6月锁定库存为44103吨,其中陈化粮16181吨。对库存陈粮的处理,可用2种方式解决。①买断粮权。粮食企业对这种方式非常感兴趣。全县库存陈粮约28000吨,其成本为每吨1140元,大约只能以每吨600元的价格卖给企业,28000吨粮
食的价差亏损为1512万元。如果用目前每年508万元粮食风险基金弥补,连利息在内大约需要3年才能消化这笔亏损。但粮食风险基金存在变数,一是不知能维持多久,二是不知是否始终是508万元,随着库存的减少,基金也相应减少。从长远来看,这笔亏损有可能最终得由县财政承担。因此,买断粮权对企业有利对财政有害。②借给企业。我县退耕还林项目争取得好,按有关规定农民每退耕还林1亩面积,政府须补给农民300斤粮食,并规定这些粮食从政府的保护价粮食中予以解决。至2003年全县退耕还林面积已达3.1万亩,2004年将增至6万亩,即使今后不再争取退耕还林资金,这6万亩面积8年共需保护价粮食72000吨,解决28000吨老粮问题指日可待。具体办法是:将“老粮”借给资产充足、资信良好的国企经营,政府不负担保管、销售等方面的任何费用,企业逐年如数归还新粮。退耕还林资金是按每100斤谷折70元下拨的,扣除每100斤6元的市场风险补贴(放在县财政),可以按每100斤64元结算,而保护价粮的成本只有57元,这7元差价给企业。如此一来,企业会乐开花,县财政不产生亏损,农发行的资金也有着落,是个一举多得的好事。经探讨,此设想受到储备库的热烈欢迎。对陈化粮的处理,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主要是2条(湘粮调联〔2002〕74号、益粮调联〔2003〕02号),一是严格监管,上级部门下达计划后县级方可进行处理;二是价差由县财政弥补。因历来的处理都是按此二条进行,此不多论。对库存粮食不论“卖”还是“借”,必须在改革完成前进行一次彻底的清仓查库。除去正常损耗外,对人为短库额应以财政欠拨款抵扣。如此款不足,则从企业资产中予以扣回。
(二)老帐问题 至2003年6月,粮食系统的贷款总额为26592万元,其中农发行贷款24484万元,其他银行贷款2100万元。①至2003年6月,粮食系统累计亏损为22096万元,其中1998年5月全国粮食大审计认定由省财政还本付息的亏损为4698.3万元,由县财政负责消化并贴息的亏损为8598.7万元,待认定亏损为3306万元(1999年认定1302万元由企业负担),1998年6月至2003年6月尚未认定的新亏损为5712万元。如果粮食库存以“买”的方式处理,潜在亏损为2200万元。即至2004年底,累计亏损将达24296万元。②对前述的“8598.7万元”(目前暂挂在各企业),上级要求的贴息任务是1999年负担贴息的10%计29万元,2000年负担贴息的20%计55万元,2001年负担贴息的30%,计83万元,2002年负担40%计110万元,2003年负担50%计137万元,此贴息已由省财政在我县下拨款中逐年扣除。从2004年开始,县财政须分10年清偿此“8598.7万元”本金(即每年清偿十分之一),据市财政局证实,已决定从明年起每年从上级下拨款中扣除。③目前县财政欠拨企业的有关补贴、粮食促销奖金、对冲粮食价差共670万元,欠农发行陈化粮价差及陈粮价差共1612万元,应配套粮食风险基金91.4万元(18%),合计2373.4万元。对如何归还农发行贷款,有两种处置方案:第一种是抵挂结合。现在各企业抵押在农发行的资产为5651万元,如变现率允许,把已抵押资产用于冲减债务。从农发行统计情况看,农发行贷款中应由企业负责的有自营消化挂帐贷款462.5万元,附营业务占用贷款1494万元,挤占挪用贷款218.3万元,建仓贷款640万元,4项共计2814万元,此数额应从企业抵押资产中冲减。由于企业动用了属于县政府的库存粮食,每吨均价为1100元,假定盗卖了1万吨,则企业应赔给县财政1100万元,而县财政的欠拨款只有670万元,余下的430万元由企业以抵押资产弥补,县政府以此资产抵减相应债务。在粮改时成立一个新的粮食购销公司,把剩余老帐挂在该公司帐上。第二种是只挂不抵。我县不属产粮大县,南县、沅江、赫山等县的挂帐是我县的4至5倍。由于数额巨大,县级财政不可能进行消化,最后只能由上级财政兜底,所以对挂帐我县不必过分忧虑。由于牵涉1998年后新增亏损与潜在亏损的审计认定问题,粮改前县财政应与企业结清帐,企业与农发行结清帐就可以了,余下的帐务由新购销公司挂欠。其他银行贷款,应由企业负担。
(三)改革步骤与配套措施 这次改革可分四步进行。
1、充实班子,制定改革方案。进一步充实“桃江县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粮食、财政、劳动和社保、国土、房地产、农发行、公安、检察、纪检等单位负责人为当然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于这次调查涉及单位较多,时间仓促,许多情况需进一步了解。县粮改办成立后,应组织专门力量对全系统的资产与库存进一步查实,在此基础上制定更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各企业成立留守班子,负责企业的改革工作,按照县粮改领导小组出台的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2、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改革氛围。由于粮食部门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部分干职工的思想非常保守,观念陈旧,对粮改顾虑重重;还有部分干职工狮子大开口,提这要求、那要求。因此务必搞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广泛宣传改革的目的与意义,让职工明白非改不可,改革越快越好;要召开企业党员、干部会议,统一思想,促使他们积极参与改革,主动促进改革;要通过面对面逐个谈心和上门做工作等方法,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直到做通工作为止。
3、广辟资金来源,搞好“两个置换”。所有门店、车间、厂房、仓库、地产等均由各企业收回进行处置;职工拖欠的公款、占用的公物,一律收回,金额较低的从补偿金中予以扣除,金额巨大又拒不清欠者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缴;未进行房改的公房,经评估作价优先售给原住户;房改后,产权不足100%的必须补足,或抵扣补偿金。设立改革资金专户,所有改革收入列入专户管理。对人员置换与产权置换情况须秉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有关人员置换方案、企业财产、帐务、企业重组方案等均向干职工公布,确保“两个置换”顺利进行。
4、补充完善,不留尾巴。整个改革宜在2004年12月以前结束,确保无遗留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的分流
2.关于加强全县新型城镇化的调查与思考 篇二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对策
一、佳木斯市城镇化发展现状
佳木斯市地处我国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汇流而成的三江平原腹地, 是黑龙江省东北部地区最大的综合性区域中心, 辐射人口超过1 200多万。近些年, 佳木斯市围绕打造特色城市、经济强镇、区域重镇、文化名镇, 切实抓好城镇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体系完善, 统筹城乡发展, 着力构建中心城市现代化、县域镇村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一) 规划先行, 用高标准、高质量的规划指导城镇化建设
结合当地具体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人文环境和产业基础, 按照功能定位准确、区域布局合理、产业支撑有力、文化品位高尚、建筑风格独特、个性特色鲜明等要求, 科学编制市城镇化总体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增强市域和小城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吸纳就业、人口集聚功能, 进一步完善市、县、镇 (乡) 及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 逐步建立起了以佳木斯市区为核心, 五县城区为依托, 10—15个中心镇为骨干, 50—60个小城镇为基础, 布局合理、层级清晰、功能明确的城镇体系。
(二) 产城融合, 坚持城镇建设与产业发展“两手抓”
坚持以产业化振兴城镇, 以城镇化助推产业, 进一步强化大项目带动、大企业引领、大产业集聚、大园区承载、大市场配套五大支撑, 努力做大做强以煤机、电机、联合收割机、骥驰拖拉机和沃尔德电缆为代表的“四机一缆”产业项目群, 着力抓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锦绿色食品产业园区、同江经济开发区和木材加工园区等十大重点园区建设, 促进二、三产业向城镇延伸、集聚。富锦市二龙山镇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 将村屯原址规划为20个农机具停放区 (农机合作社) 、10—15个畜牧养殖小区, 规划建设一个对俄贸易园区、一个工业园区、一个农贸综合市场和一个生态农业观光园, 并将村屯剩余建设用地按比例退耕, 实现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融合。
(三) 强化基础, 提高城镇化的承载能力
积极适应城镇化对综合交通体系服务差异化和多元化的需求。积极推进对外通道体系建设, 重点抓好同江中俄跨江铁路大桥等对俄口岸运输枢纽工程。构建区域城际交通网络, 重点建设哈佳高速铁路等城际快速铁路工程。加强城乡公路建设, 完善城乡道路网络, 形成快捷的城镇联系通道。实施城市路桥畅通工程, 推进外环、中环、内环路建设。健全完善基础保障体系, 大力推进城市骨干电网建设、灌区水利工程建设、城乡信息网络工程和“三供三治”工程, 为城乡发展积攒后劲。
(四) 市场运作, 以多元投入保障城镇化建设
发挥市场作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 形成多渠道、全方位参与城镇化建设的合力。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结合整乡 (镇) 推进、城中村改造、旅游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 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富锦二龙山镇以地融资实现了整乡推进, 郊区四丰乡以旅游资源融资实现了由村民向市民转化, 东风区建镇以房地产开发实施了城镇各项建设工程。深入研究国家和省各项鼓励政策, 积极争取资金支持;灵活运用金融政策, 积极筹措城投债、私募股权等。
(五) 以人为本, 完善城镇化各项保障体系
正视农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差异性, 关注和致力于解决农民的利益问题, 认真落实各项惠农政策, 把好事做好。加快发展教育事业, 优化医疗卫生服务, 不断提高小城镇社会保障水平。优化劳动就业服务, 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 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下大气力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就业难、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养老难等问题, 不断提升小城镇的吸引力、凝聚力。目前, 已成功探索实践了一些有效模式, 如郊区四丰乡通过旅游带动、富锦二龙山镇通过宅基地置换开发及建国镇的市场化运作等, 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2014年, 全市重点推进了7个城镇化试点、7个新型农民社区和14个中心村。
二、佳木斯市城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面临的挑战
推进城镇化建设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到经济、社会、政治、生态、文化等多个方面, 需要实现城镇与乡村的双重转型, 还将面临各种挑战。
(一) 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面临高成本、高风险的挑战
土地和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农业用地、用水成本不断增加, 农产品价格上升空间有限, 抑制了农民生产经营性收入的增长。随着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 对身体健康关注程度不断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大。受国际市场影响和冲击大, 保持主要农产品供需总量与结构平衡难度加大。从近几年佳木斯市的情况看, 水稻、大豆、生猪等主要农产品都先后受到国际农产品市场冲击, 柴油、化肥等主要农资也受到国际市场影响。
(二) 城镇化建设中农村土地问题的挑战
今后一个时期,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 还将吸纳更多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就业, 因此工业化和城镇化必将逐步占用农村土地。从目前情况看, 一些地方以拆除农民住宅、撤并村屯的办法, 将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 这固然解决了城镇扩张建设用地的问题, 但却把许多的矛盾和冲突留给了乡村和农民。尤其是撤屯并村后集中居住的农民, 由于没能改变生产方式, 但却必须改变生活方式, 往往陷入收入没有增加而生活费用明显高涨, 从而入不敷出的窘境。
(三)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变市民问题的挑战
农民市民化的真正目的是要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提高农民的社会福利待遇, 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但从目前情况看, 农民市民化不仅仅是户籍制度改革问题, 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城乡公共服务、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城乡就业均等化、一体化。其身份转变和享受市民待遇问题已成为城镇中日渐突出的一大社会矛盾。
(四) 农业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挑战
佳木斯市在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中破解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和深层次矛盾, 还将面临一些挑战。比如, 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至今, 农业大而不强的弱势地位没有改变, 农民单纯靠农业很难富起来;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不同步, 农业资源优势没有转换为经济优势, 更没有成为拉动地方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支柱性产业;城乡一体化发展不协调, 政策不配套, 制度不完善;发展机制体制与城镇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拆迁、农房改造、整村搬迁、户籍管理、社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税费征收等还一直延用城市相关政策和办法, 与城镇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差距较大。
三、促进佳木斯市城镇化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促进佳木斯市城镇化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 需要中心城市、县城 (城关镇) 、特色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等不同规模、层次、等级的增长极协同发挥对农村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
(一) 提升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能力
中心城市是实现依城促产、以城带乡的主导力量, 应按照规模做大、实力做强、功能做优、环境做美的原则, 发挥比较优势, 突出自身特色, 加快经济发展, 壮大城市规模, 增强聚集和辅射带动作用, 使之真正成为各区域空间组织的核心。要统筹推进老城区改造和城市复合型新区建设, 加快城市新区建设, 培育综合商业商务服务区, 推动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集聚, 形成功能互补、集群发展的中心城市发展空间布局。
(二) 提高县城的承载和承接作用
应抓住黑龙江省县域经济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 支持有条件的县按设市的规模和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全市的县级市和一般县城要按照现代城市的理念和标准, 提高县城规划建设水平, 注重内涵式发展, 突出特色、提高品位, 建设各具特色的产业集聚区, 积极培育特色产业, 壮大支柱产业, 强化产业支撑。加强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建设, 形成产业集聚区、县城新城区和旧城区“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 把有条件的县 (市) 发展成为中等城市, 增强承接中心城市辐射和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
(三) 增强小城镇的重要节点作用
小城镇具有产业与人口聚集、辖射带动、服务、吸纳农民就业与带动农民增收等重要功能, 是引领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 传统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变, 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节点。要坚持分类指导、合理布局、适度发展原则, 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 对产业基础强、区位条件好、发展游力大的重点镇, 实施扩权强镇试点, 赋予部分县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积极探索交通导向开发模式, 优先支持位于中心城区与组团之间快速交通通道节点上的小城镇发展, 使之成为密切中心城区与组团联动发展的支点和现代化小城镇。支持具有资源和产业优势的特色镇, 加快发展矿产资源、农产品加工和文化旅游等特色产业, 逐步扩大城镇规模。
(四) 强化新型农村社区的基础作用
城镇化建设必须坚持城乡统筹方略, 既要高度重视城市建设, 又要下大力气抓好美好乡村建设, 积极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差距。要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纳入城镇体系规划, 按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四规联动”的要求, 因地制宜选择建设摸式, 综合考虑生态宜居、自然景观、传统文化等因素, 体现地方特色。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与培育现代产业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积极发展县域二三产业, 带动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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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加强全县新型城镇化的调查与思考 篇三
(一)新型城镇化发展情况。2009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把城镇化试点工作纳入全省“十大工程”加以推进。经过近三年的不懈努力,城镇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自2011年启动“百镇”建设以来,已累计完成小城镇建设投资总额370亿元,其中,住宅类183.9亿元,产业园区86.4亿元,基础设施49.7亿元,公共服务30.8亿元。新铺装砂石以上道路2300公里,新增自来水受益人口90.5万人,新增地下排水管道286公里,不仅使小城镇基础设施日趋完善,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改善,而且也为繁荣县域经济、垦区经济、林区经济发挥了重要拉动作用。全省城镇化率达到56.5%,高于全国平均5.2个百分点,其中,农垦、森工系统城镇化率均超过80%。全省城镇化建设已由零打碎敲式向整乡整镇、整个区域、整个系统发展,已由单一解决居住向就业、医疗保障等全面推进发展,已由局部试点向多个区域、多个系统发展。
(二)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投融资情况。通过调研,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投融资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农垦森工型。农垦、森工小城镇共有135个,占全省小城镇总数的13.4%。2009年以来,农垦、森工系统抢抓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农危房改造的有利契机,在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的同时,通过引资、合作、贷款等多种形式,千方百计拓展融资渠道,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从而使小城镇建设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农垦、森工系统已经基本形成以政府政策扶持和政府投入为导向、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小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以柴河林业局为例,2009至2012年,国家和省棚改补助5.5亿元,吸纳社会资金5.7亿元,市场化融资4.1亿元,职工投工投劳5500万元,加上林业局自筹8.85亿元,城镇建设投融资达到24.7亿元,有效破解了城镇建设资金瓶颈。累计开发建设10大棚改小区,新建棚改房167栋,改造维修旧楼49栋、平房989栋,新建、维修总面积130万平方米,惠及百姓18138户。人均居住面积由15.4平方米增加到23.6平方米。
第二种类型:工矿带动型。这类小城镇主要分布在油、煤等矿产区或大型企业、林区等,数量不足全省小城镇总数的5%。以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为例,2010年以来,喇嘛甸镇在城镇化进程中重点实施了城中村改造、示范新村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30个项目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1.5亿元。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为:一是市政府给予的城中村改造和示范新村建设土地出让金及规费返投;二是国家给予的经房补助1800万元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1899万元;三是市政府给予的示范新村以奖代投资金1590万元;四是区政府列支的项目资金1.87亿元;五是村集体土地收益投入6200万元;六是其余为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大庆市东华集团企业自筹。城镇化建设中涉及项目的资金主要是以市政府给予的城中村、小城镇建设政策扶持为主,以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为辅,以区政府财政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为补充,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投入为主要形式,不存在借贷、融资、举债建设的问题。2010年以来,该镇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172人次、实现收入5007万元。已有红旗、盖家屯、富强3个村实现了城市化。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1500元。
第三种类型:商贸流通型。这类小城镇依托良好的地缘、资源优势应运而生、应势而起,数量占全省小城镇的10%左右。以东宁县绥阳镇为例,该镇位于哈牡绥东对俄贸易产业带前沿,是省内通往东宁、绥芬河两大口岸的必经之地。 近年来,该镇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投资氛围,全力推进木耳、木材“两木”产业发展,加快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一是“两木”产业成为推动城镇化的重要平台。该镇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江苏雨润集团,计划投资33亿元,辟建占地104公顷集交易、加工、物流、仓储、居住、生态观光于一体的黑木耳山产品产业集群,现已完成投资10亿元,643间交易门市对外开放,黑木耳年交易量超20万吨,交易额突破百亿元,晋级为国家级木耳批发市场,每年吸纳农民进城就业近万人;依托境内外木材资源,辟建和完善了占地57.7公顷的木材加工园区,引进了龙得、佰佳、源通等多家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木材加工企业,形成了上下配套、分工协作的木材加工产业链,年吸纳本地、外埠人员7000多人,2012年年底,全镇工业企业达到154家,其中木材企业89家,以木耳加工为主的山特产品加工企业14家,“两木”产业已成为该镇推动城镇化的重要平台。二是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3年来,该镇累计投入1.1亿元,其中以县城投公司为平台,申请农发行贷款4000万元,向上争取资金1617万元,镇级财政投入5383万元。三是完善公共服务设施。3年来,该镇累计争取公益服务类专项资金1290万元,招商引进资金9900万元,配套服务设施明显改善。
第四种类型:边贸旅游型。这类小城镇主要分布在边境口岸和景区、景点附近,数量占全省小城镇总数的10%左右。以虎林市虎头镇为例,该镇位于乌苏里江畔,紧邻俄罗斯,生态环境优良,旅游资源丰富,绿色农业发达,是我省东部极具盛名的旅游胜地和绿色食品基地。2010年以来,该镇累计投入资金2.3亿元,其中争取中央、省投资金7000万元,市财政投入1.6亿元,重点建设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景区景点等项目。下一步,该镇规划建设住宅、商服、供热、排水、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等8项工程,规划投资4.2亿元,其中2013年计划完成投资2.8亿元,目前已完成1.3亿元。资金来源中,利用国家棚户区改造资金1200万元,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5800万元,招商引资8000万元,市政府垫资2.4亿元,通过市城投公司贷款1.6亿元,其余为地方政府匹配。
第五种类型:单一农业型。这类小城镇在我省最为典型,数量占全省小城镇的60%左右。以富裕县富路镇为例,该镇地处松嫩平原,有耕地41万亩,草原23万亩,林地9.1万亩,水面3.1万亩,总人口3.4万人,农业是全镇的唯一主导产业,种植业以玉米、水稻为主,养殖业以奶牛、生猪和肉鸡为重。2010年以来,该镇在道路、排污水、绿化、广场、公园等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累计投资4835万元,其中,国家、省专项443万元,本级投入3631万元。本级投入中,土地出让金收入150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每年3万元,机动地承包费及“一事一议”630万元,其余2850万元为企业垫资。该镇下一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污水处理项目,目前已完成批复,总投资5875万元,其中国投资金1080万元已到位,其余需要地方配套解决;垃圾转运站项目200万元,其中国投160万元,地方配套40万元。同时,将通过招商引资8000万元,建设玉米仓储设施和农资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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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尽管我省各级党委、政府为推进城镇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拓宽投融资渠道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制约新型城镇化的瓶颈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
(一)乡镇层面。在现行乡镇体制下,“责任大、财力小、事权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阻碍小城镇经济发展的瓶颈。
一是事钱不匹配。黑龙江省乡镇财政体制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镇级财政收入大部分要上缴,靠县财政拨付人头经费和税费返点分成,只能够保证正常的开销,没有剩余财力搞建设,造成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等问题更是望尘莫及。
二是融资不顺畅。目前,城镇建设的投资主体还是政府,在吸引社会资本上缺乏有效的机制,不能调动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小城镇建设中来。城镇建设需要突破金融机构贷款瓶颈,放宽向小城镇贷款的限制。适当安排中长期专项贷款,同时还需要省市县给予适当的贴息政策。
三是权责不对等。乡镇承担着小县城所具有的建设和管理事务,但是没有与城市建设、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各项行政权力,尤其是一些涉及事权的审批上,都是由上级业务部门来直接办理,造成上下脱节和工作打法步调不一致。
四是管理不到位。一些镇经济总量、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地域面积都远远超出传统意义上农业乡镇的范畴,但编制还是镇一级的,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机构设置形式和限额,尤其是城建、环保、社会管理等方面不能行使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对于镇里的违章建筑、环境污染、无证经营、流动摊贩等城市顽疾只能是“看得到,管不到,管不着”。
(二)市县级层面。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全省有57个县(市),6个市(地)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近80%的市县存在财政资金紧张问题。尤其是在当前全国经济增长趋缓的情况下,各市县财政减收增支压力巨大,加之不断增长的教育、水利、扶贫、文化、医保等民生投入刚性需求,各级政府的资金保障能力更是捉襟见肘。此外,未来几年中,地方政府在继续融资的同时,还需要承担偿还原融资本息,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短缺压力。
(三)省级层面。
一是城镇化质量不佳,存在“虚高”现象。黑龙江省城镇化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5至6个百分点,这主要源于农垦和森工系统的推力。如果剔除这些因素,黑龙江省地方城镇化率不足50%,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是省、市、县财力匮乏,存在“虚弱”现象。黑龙江省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和商品粮基地,主要靠国家转移支付过日子,建设资金严重缺乏。部分市级及大部分县、镇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有限,几乎没有什么土地出让金收入,不存在以土地换公共基础设施的模式。
三是建成项目运行不畅,存在“隐忧”现象。据审计,截至2012年底,黑龙江省“三供两治”项目实际开工建设285项,完成投资155.3亿元。其中,竣工项目98项,完成投资55.8亿元。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县乡项目运行不理想。主要原因是这些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均为公益性投资,即使可以贷款解决项目建设,但运营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项目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三、 进一步完善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在县乡需求方面。
一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合理界定乡镇事权,赋予相应财权和与城镇化建设事权对应的税收权,加快培育相对稳定的地方税源。要进一步扩大强镇扩权试点范围,便于镇里能够合理、适时、有效地调配使用资金,真正给试点镇自由裁量权。
二是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地方政府要逐步提高农民市民化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解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及保障房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三是搭建融资平台。借鉴南方沿海等地的成功经验,将省、市融资平台延伸至乡镇,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乡镇一级要组建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和城投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和县城投公司的延伸,负责盘活地方资产,为城镇化建设积累资金。
四是加大投入力度。省、市(县)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特别是在棚改、“三供两治”和撤村并镇方面搞突破,以便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
(二)在省级财政支持方面。一是落实相关政策。2009年以来,黑龙江省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小城镇试点等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城镇化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关于加快黑龙江省“百镇”及重点旅游名镇建设若干政策》和《关于推进乌苏里江四县(市)城镇化建设若干政策》中明确的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奖励、省级农业土地开发基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返还、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奖励以及免收属于省级及省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奖补、招商引资、税费、金融、土地、户籍、产业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同时,督促市县和有关部门全面兑现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根据国家和省的新部署、新要求,以及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及时梳理、完善现有政策,并适时研究制订一系列配套推进措施和政策,使支持城镇化建设政策支撑体系更加完备、更加具体,发挥作用越来越大、政策效果越来越好。二是做好政府财政资金整合。按照省政府要求,遵循“渠道不变、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结合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大农业建设,由财政部门牵头,重点对用途趋同、性质相近、功能配套的资金进行有效整合,切实做到集中财力办大事。三是积极争取国家投资。抓住国家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城市棚户区和煤矿沉陷区改造、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农村综合环境整治等机遇,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储备、申报工作,争取国家支持。四是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方式。利用现代市场融资手段,鼓励金融、工商、民间等社会资本投入城镇化建设的新途径。比如,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持有的股权、矿权、林权及土地所有权等资源性资产注入方式,做大做强融资平台,在此基础上发行城投类企业债券;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TOT、PPP等形式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建设;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和风险投资机制;以政府信用和开发性银行信用为基础构筑企业信用,以企业信用改善为条件,引导其他商业银行与企业建立信用关系,帮助企业吸引债券、股票等其他商业资本形式进入;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养老等经营性领域的产业化投资基金。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股份,设立社会发展基金公司,吸纳社会闲散资金。逐步形成以政府财政投资为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途径、多办法解决城镇化所需资金。
(三)在国家政策方面。一是采取差异政策。建议根据地域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制订促进新型城镇化政策上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可采取先行分类试点,实行差异化政策,再逐步推开的方式进行。二是专项支持。针对一些基础类、公共服务类项目公益性强、投资回报低的特殊性,建议国家设立新型城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这些项目建设和运行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同时,应充分考虑地方财政状况,对一些特殊省份,中央财政多承担一些责任,尤其是针对公益性项目,尽量减少需要地方配套财政支出的要求。例如,可对贫困落后地区和对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革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地市、县级资金配套要求,提高中央公路建设资金对国省干线公路改造的补助等。三是扩大融资平台贷款的领域。为更好地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建议扩大监管类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领域,将原来规定的5类项目延伸至农村公路、城镇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生态环境整治、特色城镇建设、城镇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等领域。在政府债务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建议允许监测类平台承担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允许政府以委托代建的方式进行回购。同时,根据项目类别和金额大小,对于承担新型城镇化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监管类融资平台,允许银行总行下放部分贷款的审批权限至省级分行,以减少贷款审批的行政成本,提高银行评审效率及项目运作效率。针对小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量大、使用周期长、经济效益低的特点,建议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发挥其融资额度大、贷款期限长等政策性优势,加大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入。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责任编辑:洪峰
4.关于小城镇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篇四
刘燕平学号:***10
摘要:小城镇的蓬勃兴起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小城镇人口已占全国城镇总人口的40%以上。尽管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由于小城镇建设是复杂、系统、长远的社会性工程,所以,应当对其中一些内在的并互为联系的问题有明确的指导思路:小城镇建设的根本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小城镇建设的普及性与重点性,承担小城镇建设的主体性组织和商业性组织,小城镇中的主导性产业与多样性产业问题,实现人口向小城镇聚集与适宜的政策,等等。对以上问题如能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并正确处理,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就会有大的发展,城镇化步伐就会大大加快。关键词:小城镇建设;人口;产业;政策
樟斗镇位于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东北部,距县城48公里,东接新城镇、南康区,南临池江镇、青龙镇,西靠左拔镇,北连崇义县,面积89.23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4619.11亩,人均0.54亩;山林面积13.38万亩,人均15.68亩。全镇现辖双伏、樟斗、下横、横江、蕉坑、下垄等6个行政村,村干部25人。
近些年来,樟斗镇真抓实干、锐意进取,紧扣招商引资工作中心,突出新农村建设工作重点,抓好油茶、花卉、甜玉米、毛竹、工业速生林五项富民产业,特别是抓好特色产业油茶的开发利用,统筹城乡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在新农村建设中,以“三清三改”为突破口,着力解决过去农村脏、乱、差的落后面貌,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效果,村镇面貌为之一新。在产业发展上,通过抓好五项富民产业基地的建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增长优势,增加了农民收入,加快了农民致富奔小康步伐。2010年全镇财政收入为302.19万。其中国税123万,地税278万,契税1.19万。
昔日的樟斗镇由于历史、经济等原因,缺乏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乡容乡貌曾一度呈现杂乱无章的状态。近年来,樟斗镇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强力推进小城镇建设,不断加快城镇建设步伐,使小城镇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机制
小城镇建设与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将小城镇建设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深入扎实抓好城镇建设工作,党委、政府制订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小城镇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小城镇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城镇建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党政主要领导经常现场办公,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二是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主抓副职任副组长,党政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城镇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宣传、动员、监督等多项工作推进组,明确工作职能职责,加强对城镇建设与管理的领导,形成上下联动、有效协调的组织机构网络,使城镇建设工作呈现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形成了财政拨款、群众集资、招商引资等多种形式的城镇建设管理投入机制,有力地保证了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制订地方性法规,保证城镇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镇党委、政府结合刘集实际,制定了《樟斗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樟斗城镇建设管理处罚办法》等制度,出台了《樟斗镇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方案》、《卫生文明公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使小城镇建设管理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夯实基础,建管并举,全力塑造靓丽村镇新面貌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前提,也是小城镇加强综合管理的基础。镇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牢固树立抢抓意识,以文明城镇创建为龙头,按照“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的指导思想,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脏乱差等突出问题抓起,规划、建设、整治、管理四管齐下,经过不懈的努力,实现了城镇面貌的根本性变化,初步建成了一个集商业、工业、居住、教育等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给排水和电力通讯设施完备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一个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招商引资的新型城镇。为发挥中心城镇的带动辐射作用,使城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也逐年增加。加大规划管理力度,投资3万元,完成了樟斗镇总体修编及七个中心村的详细规划,为城镇规划和建设进行了战略定位。将2015年确定为“小城镇建设攻关年”,全面启动和加快了小城镇建设,紧抓机遇,对樟新公路进行了亮化、美化。2015年全镇新修、翻修道路10余公里,累计完成城镇建设项目7个、投资1000多万元,其中投资600万元的市场连接路门面房开发项目预计年底可全面竣工,进一步完善了城镇基础设施功能,提升了城镇的品位。这些城镇建设项目的实施使城镇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改善了城镇形象,为群众营造了一个舒适整洁、环境优美、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三)加强城镇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在城镇建设过程中彻底改变过去多头管理,分散建设的局面,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体制,使住宅建设逐步向二三产业用房发展,重 2 点开发商贸小区,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搞好交通、通讯、排水、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近年来,樟斗镇采取公助民集的办法,多方筹措资金,投资170万元,共修4条6公里的“便民路”。实施了集镇“排水工程”,建设地下排水管道,较好地解决了镇区排水难题。对沿街建筑进行综合改造和粉饰,对商业性牌匾、广告牌进行专项整治;在镇区主干道两侧绿化带种草植树。投资50万元实施了道路光亮工程,安装了路灯。
(四)强化管理,抓好城镇环境整治
“三分建,七分管”。城镇面貌如何,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为此,我们把加强城镇管理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依法管理约束机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成立樟斗镇环卫队。实施“净化、美化、绿化、硬化、亮化”五化工程,开展文明城镇“三个五工程”。即:镇区镇容秩序、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卫生秩序、食品卫生秩序等五项综合整治工程;马路市场管理、街道卫生保洁、镇容卫生管理、交通秩序整治、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等措施。二是对环卫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市场化运作,投资40万元购买了两辆垃圾周转车,大力推行垃圾定点投放和定时收集,推行环卫清扫、保洁、清运承包新体制,组建了9人的卫生监督员队伍,形成了长效管理机制。组织干部、职工、学生清理“白色”垃圾,镇区环境卫生状况彻底改观。三是加强教育引导,增强群众的规划意识、绿化意识、环卫意识,使群众在参与城镇管理中接受教育,提高素质,为实现城镇的长期有效管理打下了基础。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规划滞后,建设质量不高。一是规划水平不高。在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点、设计和建设的先后顺序上没有依据。二是缺乏区域性合理布局。只重视规模的扩张,忽略整体效应的发挥。三是规划管理薄弱。没有严格按照规划建设,过分迁就投资者的需求,没有良好的竞争机制。四是建设质量不高。建筑分布比较零散,普遍为一楼一底的火柴盒式的房子,缺乏独特的城镇文化特色和风格。
2、投入不足,筹资渠道单一。近几年,樟斗镇投入小城镇建设资金虽比前些年有较大幅度增长,但与全县其他城镇相比,相差甚远。其原因主要是:一是信贷支持难,争取信贷资金投入举步维艰。二是个人投资积极性不高。对个人投资缺乏一套完整、合理的机制,导致部分群众改造、建设的积极性不高,顾虑心太大,不愿过多投入,难以满足现代小城镇建设的需要。三是等、靠、要思想严重。小城镇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群众”等“国家”、“政府”等“上级”、“干部”等“开发商”的情况。
3、环境欠优,配套政策滞后。一是环境卫生工作起点低,办法不多,存在“四不畅”,即清理不畅、管理不畅、宣传不畅、经费不畅,致使环境卫生工作压力大,整体效能不高,城镇环境卫生状况仍未根本好转。二是小城镇建设的配套政策不到位。3 没有一套完整的,涉及小城镇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招商引资等方方面面的实施办法和优惠政策。
4、管理不力,对外形象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的现象。部分群众文明素质不高,城镇意识淡薄,行为习惯不良,给城镇管理特别是基础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带来难度;城镇综合执法人员较少,管理执法难度大,小商小贩仍沿街叫卖,过往车辆仍乱停乱放。
三、几点建议
1、抓认识,创新经营理念,明确整体工作思路。一要强化领导,在实干上下功夫。要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进一步强化相应的领导班子,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整体推进,最终形成领导谋划小城镇建设,干部思索小城镇建设,群众支持和参与小城镇建设的良好氛围。二要更新观念,在发展上下功夫。要把小城镇建设摆到与工业、农业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来抓,作为全乡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来抓。要充分利用刘集的区域、交通和资源优势,与培育城镇市场相结合,与招商引资相结合,与发展全乡经济相结合,把其建成政治、经济、商贸流通中心。三要落实规划,在特色上下功夫。要按照“合理布局,有利发展,产业互动,突出特色”的原则来具体落实规划,把规划细化到块、到点,并引导业主和群众在建设上突出规模和档次,形成具有深刻内涵、独具特色的小城镇。
2、抓机遇,发挥经济优势,做大做强全乡经济。紧抓机遇,立足实际发挥城镇的经济集聚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因地制宜发展经济,培育骨干项目支撑小城镇发展,增添小城镇建设的活力和后劲。一是抓好工业建设。继续做好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增强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全程服务意识,落实党政领导联系项目责任制,壮大产业,壮大财力,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二是加快农牧业产业化建设。加快刘集乡长兴奶牛科普示范基地建设,促进奶牛产业规模化、集约化进程,提升产业品位和效益。引导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和养殖结构,大力发展獭兔、肉鸡、肉牛等特色养殖业,使特色养殖成为新的增收亮点。三是抓好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农贸市场的作用,利用区位优势,靠市场牵动和活跃城镇经济。
3、抓载体,创新投入机制,确保建设资金投入。坚持自力更生,自我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投入、部门投入和招商引资投入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一是政策引导。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各种方式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二是科学规划。搞好分区规划,既确保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经营工作的有序开展,又对城镇的发展方向、功能分区和重点建设等进行科学明确的定位。三是部门支持。以工代赈、建设、交通、水利、扶贫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金融机构应安排部分专项贷款扶持小城镇建 4 设。
4、抓改革,兑现优惠政策,调动群众建设积极性。尽快出台经营小城镇建设的配套政策。既结合上级政策,又根据本乡实际,及时制定各项管理政策、优惠的投资政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提高投资回报率。
5、抓管理,增强发展活力,推进城镇健康发展。一是搞好规划管理。强化精品意识,突出小城镇的品味和特色,做到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二是抓好城镇管理。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引导他们用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改造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及生活习惯。加强小城镇环境和治安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集中力量对小城镇的环境面貌和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克服脏、乱、差现象,保证城镇面貌和社会秩序稳定。
总之,近年来樟斗镇的小城镇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先进城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要进一步制定加快城镇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进程,推动小城镇建设再上新水平。
参考文献
5.关于加强全县新型城镇化的调查与思考 篇五
作者:杨茂君时间:2013-10-10浏览次数:787 次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近期笔者对遂宁市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和分析。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初期,家庭经营户是农业经营主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经营逐步由单一的家庭经营向多元主体经营转变。目前,遂宁市已初步形成以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骨干、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多样发展态势:
---发展速度较快。一是专业大户正在逐渐发展壮大。截2013年6月,全市共有种养专业大户3602户,其中种粮大户636户。二是专业合作社正在快速兴起。目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902家,比2011年增长17%,入社成员12万户,占总纯农户数的21%。三是农业企业发展迅速。全市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155家,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85家,比2011年增长19%。四是家庭农场从无到有。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家庭农场459个,其中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8个。五是土地流转合作社方兴未艾。全市建立土地流转合作社360个、土地股份合作社10个,促进土地流转总量达到79万亩。
---经营方式灵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变了传统生产经营模式,逐步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由各自为阵向联合发展推进。一是获取土地经营权方式活。全市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四荒” 拍卖等形式,共获取土地经营权40万亩,占土地流转总量的50%。二是聚
集发展资金形式有效。采取独资、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等方式聚集社会闲散资金10亿元,成为当前增加农业投入的重要来源。
---辐射带动明显。各类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采取订单生产、合作经营、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种发展模式。全市建成优质粮油、水果、茶叶、蔬菜、花卉、中药材、九叶青花椒等生产基地158万亩,优势水产养殖基地14个,生猪标准化养殖场694个,带动39万户农民进入产业化经营体系,提高了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分工分业和规模经营。农民通过土地入股,既享受土地分红又参与经营主体劳动获得工资收入,户均年增收普遍都在30%左右。
二、主要做法
(一)科学制定规划引导发展。立足遂宁优势农业产业,科学编制了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了发展政策,积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发展优质粮油、水果、茶叶、蔬菜、食用菌、花卉、中药材等主导优势产业。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纳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并与现代农业园区、小城镇、新村、基础设施建设部局等相衔接,推进其向现代农业园区集中,向土地整理、水利建设等重大项目区集中,着力形成集群发展格局。
(二)完善扶持政策支持发展。为营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遂宁市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等文件,在用活人才资源、探索户籍流动、加强用地保障、落实用电优惠、加大财政扶持、创新金融支持、完善农业保险和整合涉农资金等方面制定了扶持政策。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400万元的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奖补结合、打捆支持等方式,对新型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市级财政对示范性新型经营主体,按实际土地流转面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三)创新土地流转促进发展。探索了撂荒耕地代耕制、土地流转合作制、土地流转寄种制“三种模式”,创建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等集中流转运作模式,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土地纠纷仲裁机制,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土地流转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促进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规范流转。目前,全市土地流转总量79万亩,其中向新型经营主体流转33.1万亩,占流转总量的42%。
(四)搞好指导服务提升发展。全市农业部门主动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处、人才培训、品牌打造、产品营销等服务,指导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利益联结机制,制定示范合作社评选办法,积极开展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推进规范化建设。目前,全市有220个新型经营主体实施了标准化生产、70个拥有注册商标、193个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有36个合作社获省、市示范社命名、4个合作社获得全国示范社称号。
(五)搭建服务平台推动发展。2013年初,遂宁市按照“政府引导扶持,企业自主经营,规范运作管理,覆盖生产全程,农民自愿选择”的原则,围绕“六代四定一补”探索创建了首家“超市化”农业服务组织—四川赤城三农农事服务超市,该超市已为2000余农户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了农业生产全程化化或阶段性农事服务,在解决农村劳力紧缺、减少土地撂荒、提高农机化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存在问题
从总体上看,遂宁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目前发展态势良好,但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土地稳定流转较难。新型经营主体要扩大规模并进行机械化操作,都希望土地能够规范、稳定和集中成片流转。而当前农民存在“两怕”(怕失地、怕失业)、承包地存在“两化”(分散化、细粹化),农户情况千差万别、众口难调,成片流转较难。加之,种粮补贴发
放机制是归原承包户所有,不种地也能享受,一些农民宁愿让地撂荒,也不愿流转出去,造成“有田的不想种,想种的没田种”现象较突出。
二是规模档次有待提升。全市经营主体虽然种类全、数量多,但缺乏有品牌有影响的龙头企业,规范运作的合作社少,多数合作社未发挥作用,高水准的种养大户少,家庭农场大多不是很规范,深加工能力不强,多数处于出售原料或生产初级农产品的阶段,产业链条难以向生产环节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拓展。
三是运行机制有待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三者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和紧密,一些合作社与成员之间还仅是买卖或买断关系,多数是以订单合同为主的购销关系,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订单生产不规范,价格低时卖龙头企业,价格高时卖其他企业,订单履约率较低,还存在农民和龙头企业之间争利的问题,专业合作社联结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作用发挥不够。
四是投入保障有待改进。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扩大,需要大量周转金投入,但涉农贷款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日显突出。目前农业保险存在法律缺位、财政补贴少、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保险不能满足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技推广出现“断层”、网络分布出现“断面”、专业指导出现“断线”的问题突出,公共服务不能满足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需要。
四、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体系。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优先扶持示范性经营主体建设;改革农业补贴发放方式,按照“谁种田,谁受益”的原则,变“普惠制”为“特惠制”,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经营主体生产设施和办公设施、产品加工、仓储和农机具的存放用地等,按农用地管理,免征一切税费。建立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允许开展资金互助试点,探索土地经营权证、农业政策性补贴、生产设施设备、注册商标等抵押担保办法,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将优势特色农产品以及规模化生产设施设备等纳入农业保险品种范围,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开展流转信息登记发布、土地产权评估、合同签订签证、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借鉴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实行“土地换股权”的作法,通过“定权不定地、定量不定位”的方式,既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财产收益,又有利于解决承包地块零星分散不利于大规模机械化作业的难题。探索建立土地储备机制,由政府出资组建土地信托投资公司,变过去农户和经营主体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经营主体和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着力提高土地流转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
(三)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注重发展数量,更要注重规范化建设,着力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要尽快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确保其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明晰的产权关系。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积极引导其朝着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销售市场化、产销效益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财务会计、考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规范建档、上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对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指导,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健康稳步发展。
(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在增强和拓展农业公益性服务功能的同时,大力发展互助型服务和农业经营性服务。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农技推广、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等各项生产性服务,满足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借鉴组建“农事
6.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几点思考 篇六
卢 斌
2013年第6期 ——经济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四化同步”。新型城镇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也是未来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廓清“五大关系”,正视“五大问题”,打牢“五大基础”。
一、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廓清“五大关系”
1、新型城镇化与新农村的关系。2005年以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随着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广大农民开始熟悉起“新型城镇化”。放眼世界,无论是韩国的“新乡村运动”、日本的“造村运动”,还是德国“城乡等值化建设农村运动”,都加速了本国的现代化进程。推进新型城镇化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加速器”。2011年,我国宣布的城镇化率接近52%。按照国际惯例,过了50%,就意味着城镇化到了快速发展阶段。这一重大转变是推动新农村建设中的新的“里程碑”。如果要论及新农村和新型城镇化的区别,前者偏重农村的“独唱”,后者则是农村与城市的“合唱”。
2、新型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关系。城镇化创造需求,工业化创造供给。通俗地看,城市二字,既要有“城”,更要有“市”,互促互长,不可偏废。按照工业发展指数的分法,我国目前大概处在工业化的中期或者中后期,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处在后工业化时代。英国从1760年蒸汽机时代开始,工业化用了近300年,美国用了100多年。新中国的工业化进程才50多年的历史,工业化这一课,基础尚不牢固、体系尚不完善、机制尚不优化,必须“补课”。
3、新型城镇化与小城镇的关系。日本、韩国,以及台湾地区,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耕地数量是“增减挂钩”。日本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还出现了3个耕地面积增长时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极高。2/3的日本人口集中在东京等三大都市圈,韩国50%的人口集聚在首尔。我国的人地矛盾突出,世界少有。新型城镇化不能走大中城市已有的“城市病”老路,对县城以下的小城镇,务必最大限度地把住“土地财富的闸门”,让耕地的数量随着城镇化的脚步“多起来”。
4、新型城镇化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近期有一组发布的数据,未经权威部门核实:我国30多年的改革成果,人均GDP增长了100倍,货币供应量增长了700倍,汽车增长了1万倍。而现在我们80%的城市缺水,石油、煤、矿等资源大约还可以持续开采50年左右。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如何避免“沙尘暴”、“雾霾”等问题,不致于也“上山下乡”,是对最后一方净土的“生态大考”。
5、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文化的关系。五千年中华文明,儒家思想一直占居主导地位,其倡导的是“乡村文化”。像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农村农民大国,推进城镇化,必须传承“天人合一、万物和谐”的乡村文化脉络。背离了这一主脉,势必会将“千城一面”,复制为“千镇一面、千村一面”。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这才叫做乡村,古训不可忘。
二、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正视“五大问题”
1、“人多地少”的矛盾。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的双重束缚,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核心障碍。我国农民人均土地经营规模在世界上最少,户平7.5亩,仅为美国的1/400、欧盟的1/40、日韩的1/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耕地不断减少,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同时,我国现
有2.6亿农民工,且每年以4%的速度递增,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无法也不愿放弃赖以生存的土地,人地矛盾正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
2、“人多钱少”的矛盾。我国有1.9万个建制镇,但2012年我国人均GDP为6100美元,世界排名第84位,约占美日的1/
8、韩台的1/4,城镇化资金投入缺口巨大。农村产业发展缓慢,城镇经济支撑乏力,难以发挥小城镇的聚集与辐射作用。由于撬动民间资本的吸引力不强,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单一,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保障的支出捉襟见肘。
3、“人多话语权少”的矛盾。社会建设的重要趋势,是公民主体和公众参与。城镇化必须抓住主体不放。当前,农村社会的公众主体地位“被忽略”、“被自愿”,农民的财产权、参与权和收益分配权“被虚化”、“被代表”,绝非偶然和少数。农村社会常态化的“空巢现象”,更让新型城镇化中的“主体虚位”。
4、城市化滞后工业化。目前,我国城镇化与工业化率之比约为0.63,不足世界平均比值的一半,城镇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我国人口过百万的城市集中度,比中等收入国家低11%,比高收入国家低21%。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没有市民化。农村土地难以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难以推进。
5、城市化滞后社会化。城市与农村被形象地描述为:城市是拥挤而快乐着,农村是闲散而寂寞着。改革开放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正改变着这一景象。我国庞大的“新生代农民工”,已经回不去“祖上的家园”,带来了城市管理的新问题。农村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也与日俱增,城市与农村的基础建设远远落后于社会建设对城市化浪潮的需求。
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打牢“五大基础”
1、资源基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圈地运动”。土地是财富之母,是政权之基。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把住土地的数量、质量和用途“关口”,真正实现“一样的土地、更好的生活”。借“土地流转”之手,治“二元结构”之病。以土地规划为“母规划”,来统筹好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决防治“大占大用、大拆大建、造镇造村”现象,避免新型城镇化建设沦为新一轮的“圈地运动”。
2、经济基础:坚持培育本土工业,防止产业“空心化”。没有工业化的城镇化,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必须突出产业在城镇化中的核心支撑作用,将工业化作为推动城镇化的强力引擎。除招商引资外,更重要的是要坚定不移地培育本土工业。千方百计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上山下乡”、“出城进镇”和“落地生根”,防止产业“空心化”,让农民在家门口就业,真正形成“政策引导企业、企业壮大产业、产业支撑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
3、组织基础:坚持推行农民合作,防止“主体错位”。日本和韩国的农民,80%都在农协里,台湾的农民90%也在农会中。新型城镇化中,“谁当主人、谁来推动”,这是区别以往历史的关键所在。我们必须用全新的组织方式,把广大基层农民组织起来,切实防止“主体错位”,防止“新坛装陈酒”、“新法走老路”。
4、决策基础:坚持推行公众参与,防止决策“碎片化”。科学决策,才能保障科学发展。一定要将公众参与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动力,提高公众参与城镇化建设的积极性,实现由“行政领导决策”向“公众参与决策”的转变。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让公众在主动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共享发展成果。
5、生态基础:坚持生态可持续,防止农村“城市病”。改革开放仅仅30多年,但农村“青山绿水”的“田园画卷”却似乎离我们已十分久远。干净的水,新鲜的空气,几乎快成了农村人的“奢侈品”。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遵循自然生态禀赋,决不能搞“开山造城”运动。必须坚持生态循环可持续,防止“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坚持把城镇建设与资源保护的有机结合,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夯实生态基础。■
7.关于加强全县新型城镇化的调查与思考 篇七
一、中国新型城镇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现状
中国的新型城镇化,不是城市消灭农村,不是工业消灭农业,而是二者融合为一而形成的新的人类居住和生活环境。农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封闭孤立的地方,城市也不是人口密集、环境污染的地方,而是既有城市的便捷,又有乡村的清新的新的居住地,即新型城镇。新型城镇可以说是现代人类文明的代言人和明信片,是人类主体力量的集中体现和证明,她的建设主体就是农民工自身。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不是“被城市化”,而是“自主城市化”的新型城镇居民。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入城镇成为农民工成为城镇建设者,并逐渐成为城镇新主人。但是,在农民工的城镇化过程中,受制于自身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对口的专业化职业培训欠缺等因素,不仅影响农民工在城镇的职业选择、收入水平、甚至会严重影响农民工群体的城镇归属感,再加上部分城镇居民对城镇化过程中农业转移人口怀有偏见,对城镇农民工的难以融入社会更是影响深远,也有悖于社会和谐。
根据社科院的预测,未来二十年每年还将有超过一千万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而在这一庞大的人群中,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所获得职业培训的比例依然在较低水平徘徊,农民工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仅为26.2%。根据中新网2013年5月27日报道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7%,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5.6%,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9.2%。其中农民工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百分比有所下降,然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民工社会融入的意义尤其重大,这组数据的下降,其中既有农民工总数增加的原因,也不乏有职业培训推进力度不够的因素。为了能确保农民工朝着新型城镇化要求的方向顺利发展,为了能确保农民工顺利融入城镇社会,就必须加大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自身适应城镇化、融入社会的技能水平。这一点也已经逐渐取得全社会的共识,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发布的指导意见就对农民工得到技能培训进行了限时定量的明确规定。2013年3月在全国农民工工作暨家庭服务业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中,就提到要重点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专门的技能培训对于生产效率的提高是必不可少的,通过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可以把一般城镇农民工培训成为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将之前单纯的经验型、手艺型的普通农民培训成知识型、科学型的应用型人才;可以将原来潜在的富余劳动力变成现实的中坚劳动力,从而在根本上让进城镇农民工提高就业率和收入水平,同时先进的职业技能可以大大提高城镇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活力,农民工就更好地融入新型城镇生活、融入社会。
二、马克思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的现实意义
“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改造现代社会的最强有力手段”;“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未来社会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这三个著名论断在今天看来对中国城镇农民工从自身内因方面融入社会提供了一把钥匙,对中国城镇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问题上具有超越时代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处于动态发展的进程中,在新的时期又被不断赋予新的时代价值,也使得我们对现实中城镇农民工的社会融入问题有了新启示。首先,从宏观上讲,完全符合中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的制定思路,我们今天所强调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就是肯定了教育与科学技术对于实现整个民族伟大复兴的意义,肯定了能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才能对城镇化起到积极的反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教育的内容一定要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其次,从农民工主体上讲,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客观要求了我们所有劳动者以及正在接受教育的“产业后备军”能学有所用学以致用、脑体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适应新型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新要求。再次,从农民工社会融入的层面讲,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就要求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对学生加强城镇建设需要的职业劳动技术教育,真正增加农民工自身能融入社会的砝码。
三、解决中国新型城镇农民工自身社会融入的对策
马克思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思想给中国城镇农民工社会融入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也为我们进一步探讨城镇农民工的社会融入具体对策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加强职业培训与市场对接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工就业成功率
为了加强农民职业培训体系,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体系本身首先需要进一步改善,切入点就是与市场对接,切实提高社会生产率。当前中国新一代城镇化农民工中“啃老族”和自由职业者增多,加之不少职业教育机能相对滞后,新毕业的职校生优势不再,能对接用人单位的人才变得难觅踪影。一时间,用工企业同时出现“用工荒”和“招工难”这两种看似矛盾的现象,间接导致企业不得不降低招工门槛,然而低水平的入职员工又使得企业在内部培训的投入上更加难出成效,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产业后备战斗力下降。这就对城镇农民工的培训提出了新要求,即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只有将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统一,提高农民工就业率,才能使农民工融入新型城镇社会,成为合格的城镇居民。根据马克思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思想,要把最新科技发展成果通过职业培训普及到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之中,使先进科学转化为直接社会生产力,使农民工职业培训成为改造现代社会的最强有力手段。也客观要求我们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切实加强培训内容与市场对接,不断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
(二)确保资本投入能良性运作,扶持农民工职业培训机构
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应该继续加强对城镇农民工就业信息发布机构的投入,拓宽城镇农民工对就业信息获取渠道。在加大政府投入和补贴力度的同时,积极正确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构建以公办、民办、非政府组织和企业职员培训等多层次机构共同组成的培训主体。建立健全对城镇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机制,稳定教育资金投入不仅包括师资队伍的建设投入和培训基地的建设投入也包括农民申请培训的各种组织机构建设投入。完善全国农民培训申请机制,就是要保障申请渠道方便畅通、就近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能申请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确保农民人口流动与城镇经济结构、人力资源结构相协调。同时,政策适当倾斜切实落实青年农民岗位的城镇企业。改革开放后,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激化,容易发生企业对职员教育培训费的削减,不仅在企业间容易出现“挖墙脚”情况,客观上也容易引起新型城镇化中的农民由于职业培训不到位而盲目“跳槽”,不仅不利于农民自身职业发展,也会影响城镇农民工社会融入进程。
(三)制定市场指导性强的实用型职业资格考核制度
8.关于加强全县新型城镇化的调查与思考 篇八
关键词: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区域协调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进程,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功能明显增强,城镇基础设施显著改善,城市品位进一步提升,全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城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与此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导致在不少地区出现“冒进”现象,一些城镇只考虑表面繁荣,忽视了城镇的内涵建设,“土地城镇化”的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的建设速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在住房、医疗、就业、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多方面与城镇居民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城镇化的质量不高。针对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在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中,如何更好地促进经济新常态健康发展,顺应现代城市发展新理念新趋势,新型城镇化成为当前中国政府加速推进的一项重要发展战略。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理论支撑
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欧美发达国家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城镇化率已达到80%左右。据有关资料表明,在日本以东京为中心的城市圈,面积仅占全国国土的3.5%,但人口占到全国的27%,GDP占到全国的三分之一;德国目前全国有11个大都市圈,聚集着德国70%的人口,整个国家城镇化率已经超过90%。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内生产总值已位居世界第二,现行中国城市发展,经过从2005—2015年连续10年的“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两个五年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2001—2010年中,我国地级以上大中城市中,建成区面积平均增长85%--90%。据统计,全国城镇化水平2012年达到了52.6%,2013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数量达7.31亿,城镇化率达53.7%,达到了发展中国家中等以上水平。但与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城镇化率相比,仍然还有很大的差距,在现代发达国家,不仅城市化率高,而且城市化的质量也很高。而我国在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中,城镇数量和建成区面积实现了较快增长,但城镇化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同时,我国作为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国内生产总值虽位居世界第二,但人均GDP 还排在世界100位以后,并且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但耕地资源非常有限,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仅1.4亩,还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而一些地方在城镇化建设中,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我国人多地少、自然资源脆弱的国情,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郊区城市化不断蚕食有限的农业耕地,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大量涌入城市,传统城镇化模式显然不适合中国国情。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大力度抓紧解决已长期进城务工经商的农业转移人口已经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在城市创业创新环境建设、城市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城市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不断地进行改革探索,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城镇化道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思考
(一)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核心。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准确把握新型城镇化发展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核心。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理念,处理好人和城市的关系,把人口城镇化和全面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目标。在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点是要解决2亿农民工与7000万流动人口的市民化问题,因此,在新型城镇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由点到面,由量到质,可分类分步推进农业人口转移市民化,让有愿意、有能力的农业人口逐步转移城镇,并让这一部分人口真正地在城市中安定下来,最大化的满足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
(二)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注重城乡统筹、产城互动发展模式。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城乡统筹、产城互动的发展模式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依托产业园的建设为城镇建设提供经济支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可有效地解决市民化了的农村居民的就业,吸引居民向城镇转移,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经济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推进产业集群化建设,利用现有城市和区域已有的优势,促进优势项目进入园区建设,围绕主导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并为产业园区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效果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产业、城市以及区域经济的竞争优势。
(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以生态文明理念为引导。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城镇化建设过程之中。一方面必须做好城市规划,对城镇建设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不能盲目追求高、快、大、宽、亮等形象工程。另一方面,要强化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发展新型工业化产业。真正实现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不断优化,生态与开发平衡,产业与就业并举,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型城镇。
(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树立资源节约的新思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树立资源节约型发展的新思路。城镇化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资源的使用。资源是有限的,城镇化的建设不能简单以实现“土地城镇化”为目标,地方政府不能单纯注重城市建成区的规模,改变透支资源,过度消耗资源来谋求发展,而要根据资源的区域空间分布特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挖掘资源优势,创新发展机制,节约、合理、高效地利用好现有的各种有限资源,将资源节约理念贯穿于城市发展的生产、流通、消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倡导资源的保护与资源的节约利用并举,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资源节约型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发展思路。
(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以不断创新农村产权交易机制为推动平台。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不断创新农村产权交易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以提高农村产权有序交易流转,提高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一方面,尽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实施等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开放、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超标住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农户将闲置的宅基地按市场原则退还给集体,使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实现市场化流转。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制度,使交易市场信息发布及时,收费标准合理,监督管理到位,保障农民利益。从而加快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推动农村产业化和规模化的形成。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的建立与完善,既有利于促进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产价值,也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设。
(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应以多元的投融资体制的建立为保障。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必须要有资金保障。而资金的筹集,既需要市场的力量,也离不开政府的作用。因此必须建立政府为主导,市场多元化参与的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资金。创新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的融资通道与机制,引进PPP模式等先进做法,为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打开通道,以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并同时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和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新娜、王爱萍. 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经济师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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