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意见

2024-09-17

公司章程修改意见(精选6篇)

1.公司章程修改意见 篇一

公司合并后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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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篇二

你行《关于审核的请示》(xx银文〔xxx5〕88号)收悉。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 xxx5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对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

二、你行接此批复后,应做好工商登记和信息披露工作,并将变更后的`正式的公司章程文本及时报送xx银监局。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 篇三

地点:

股东参加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应到会股东 人,实际到会股东 人,代表额数100%,会议以当面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全体股东经过讨论,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同意变更公司住所,住所变更前内容: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路1400号9005房 ,住所变更后内容: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85号峻铭商务大厦1001室

二、启用新的公司章程,旧的公司章程作废。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公司章程修改意见 篇四

活着的法律

一、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内容

1、公司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或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加以限定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股东会议(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42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东会表决权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公司法》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5、对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50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执行董事的职权

《公司法》第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递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

《公司法》第166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10、股份有限公司对税后利润的分配

《公司法》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1、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法》第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12、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公司法》第217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公司章程可约定,但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出资额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公司法》第59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4、股东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董事的任期

《公司法》第46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6、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9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7、监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56条: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9、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公司法》第170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10、监事会中关于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

《公司法》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71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11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12、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

5.公司章程修改意见 篇五

(试行)》的修改意见

业务发展部:

贵部编写的《太仓农村商业银行公司类固定资产按揭贷款操作管理办法(试行)》,我部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工程车辆)”与第三章第五条中

二、以所购汽车(非工程车辆),两处定义前后不一致。

二、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未有区分对待。固定资产按揭贷款分为房产(非住宅类)、工程机械设备、汽车(非工程车辆),对不同的贷款品种有不同的贷款对象和条件。

对工程机械设备可以增加:

(1)有相关从业经验,具有一定的个人资产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持有合法、有效的工程机械购买合同或协议;

(3)具有不低于所购工程机械设备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30%的存款作为首期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4)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所贷款项划入经销商/合作企业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账户;

(5)能够提供贷款人总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

(6)能够提供已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收入证明/家庭资产证明;(7)申请搅拌站按揭贷款的借款人须具有2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验,使用搅拌站的企业须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且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对房产(非住宅类)可以增加:

借款人申请“厂房按揭”贷款前,必须与有关部门签定了合法有效的购房、用地协议,取得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其对应土地必须产权明晰、无法律纠纷,未设置其他抵押。贷款人发放“厂房按揭”贷款时,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借款合同,完善相应抵押担保手续。

1、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对象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企业,借款人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历史原则上在3年以上,当前经营情况正常,企业经营产 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强、盈利能力高、发展前景看好,对借款资金有可靠的还款来源;

(二)企业与工业园区或(国土部门)签定了相应的厂房和(土地)购买协议,如企业系自建厂房还需提供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厂房施工建设合同》;

(三)企业购买或建设厂房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40%,且于贷款发放前已先期到位并投入运用;

(四)企业能提供申请“厂房按揭”有关的审查材料,其中财务报表必须经过审计,企业主要控制人能够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提供法律保证;

(五)企业经营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投向及其它信贷制度规定;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第三章贷款的额度中第五条贷款额度

二、以所购汽车(非工程车辆)、房产(非住宅类)抵押担保的,贷款最高额不超过所购固定资产价值的70%。约定不明确,建议为最高不超过工程机械设备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70%。

四、第四章 操作流程中,第十条 贷款的调查与审批中,建议增加征信条款: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行信贷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如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情况说明,则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

1、现有贷款状态为逾期;

2、近2年内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或累计逾期记录超过6次(由于借款人一时疏忽所致且有特别合理解释之证明除外);

3、信用卡有恶意〔信用卡账户为非正常状态,且欠款金额在3000元人民币以上(含)〕透支的。

五、该实施办法是我行对企业发放用于购买汽车(非工程车辆)、房产(非住宅类)、工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贷款。其中汽车(非工程车辆)、非住宅类房产、工程机械设备有各自的业务特征、要素与风险管理模式。合并在一起用笼统的公司类固定资产按揭贷款操作管理办法,对各类不同性质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一并管理,不利于不同业务品种的业务风险控制。不同的固定资产贷款品种,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需要采取不同具体的管理模式,便于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

六、商业银行按照不同产品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中国光大银行工程机械按揭贷款管理办法》、《重庆市商业银行园区厂房按揭贷款》、《上海银行工业用房按揭贷款》。上述固定资产的产品要素不同,相应的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贷款调查与审批,贷款担保与保险、贷款管理与检查要素是有区别的。

6.团委章程修改版 篇六

分团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环科院团委是在中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在共青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政治性学生组织,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团委的定义)

第二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我院党委和院团委的精神,以“服务大局、服务青年”为工作出发点,紧密结合新时期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路线)

第三条 团委工作职责是以辅助学院进行思想教育为主,积极宣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青团的知识,积极引导思想进步的同学向党组织靠拢。(上传)

第四条 发挥学院党政与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关注同学思想动态,及时对同学进行思想教育,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促进师生间的团结。(下达)三和四是团委的两个作用 这部分我觉得不用改了(红字都是我加上的,条目顺序有变动,具体就不说了哈)

第二章 团委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自觉接受马克思主义、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教育,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增强团员意识,充分发挥团组织的育人功能和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达到以上的目标。第六条 结合时事政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反映和掌握团员青年思想中的倾向性问题,做出适当的引导并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向党总支汇报。

第七条 加强学生干部教育,每学年三月份针对全院学生干部骨干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抓好学生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第八条 切实协助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及评优表彰工作。制定考核学生干部的具体标准,每学期定期进行学生干部的考核,对于表现优异的学生干部予以适当的奖励及表彰;对于积极参与各项活动且工作能力强的干事可予以适当的提拔及奖励。

第九条 指导、监督、协调各基层团支部、学生会、各学生社团开展工作。第十条 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我院中心任务和培养目标,在广大青年学生中开展各种有益于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活动,抓好团员青年实践成材工作。开展高质量品牌活动,如“图书漂流”系列活动等,努力提高我院社会知名度,整理并保存好有关文件及资料。

第十一条 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和对基层团组织日常活动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团干部的教育、培养和选拔、调配等工作。做好团员证和团员档案管理工作及发展新团员和超龄团员离团工作,负责对违反团纪的团员进行教育、处分或撤消处分。做好团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结合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工作以及其他学生组织近期计划,制定合理的团委活动计划并及时下发给各基层团支部或其他相关合作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团委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推荐、民主选举或公开招聘产生。在院党委领导下,在共青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委员会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共青团章程,开展日常工作。第十五条 团委委员会成员由书记、副书记、正(副)组织委员、正(副)宣传委员构成,讨论决定团委重大事件,定期总结团委工作,对外代表环科院团委。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书 记:由学生工作专职教师担任,主持团委的全面工作。1.在院党委和院团委的领导下,准确传达贯彻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精神,及时向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下级团组织传达上级批示布置工作。

2.抓好团委委员和团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谈心活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组织制定团委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工作总结,及时向院团委和学院党委反馈学生工作情况,集中精力抓好每阶段的中心工作,督促和指导团委干部以及各团支部做好日常工作。

5.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争取各方面对团委工作的支持,并审批团委一切经费开支情况。6.审阅团委有关文字资料。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二)团委副书记(由学生选举担任):协助团委书记开展工作。1.负责召集团委全体会议,主持团委日常工作。2.审批团委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领导、帮助和监督团委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4.负责召集各基层团总支、团支部书记工作会议。5.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决议、指示精神。6.经常与团委书记联系,并及时汇报工作。

7.指导、监督、协调各基层团支部、学生会、社团组织开展工作。

(三)组织委员:完成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组织和安排好团委及各团支部政治思想教育,及时与各班团支部联系,做好团委工作的下达安排,并协助党总支做好团组织建设和优秀共青团员推荐工作。

(四)宣传委员:完成团委布置的各项工作,发挥团委的“窗口”作用,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并及时了解、关注时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抱歉,这部分具体的没法改啦,换了个顺序

第四章 团委干部

第十八条 团委干部选拔条件:(一)思想素质好,政治素质高,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号召力。(二)学习努力,成绩优秀,认真工作。(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责任感,富有工作热情和奉献精神。(四)身体健康,具有一定工作能力,能胜任团委工作。(五)坚持原则,为人诚恳、正直。第十九条 团委干部的义务:(一)注意了解和掌握同学的思想动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做到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敢于同不良倾向和错误言行作斗争。

(二)自觉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虚心接受同学的批评和建议,在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三)自觉接受全院广大同学监督,做好桥梁纽带作用。(四)定期不定期总结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五)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 团委干部的考核(一)团委干部在试用期间,或任职期间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任职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期中、期末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3)各种集体活动无故缺勤2次以上者;

(4)团委例会及各部例会无故缺勤2次或迟到4次以上者;(5)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或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第二十一条 学院团委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学年。细则参见《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环科院分团委。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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