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2024-10-30

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共9篇)

1.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篇一

居家养老服务方案设计

——以J社区为例

老年社会工作课程期末方案

班 级: 097092 姓 名: 沈 燕 学 号: 09709211 授课老师: 孙唐水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居家养老需求服务状况调查方案

——以J社区为例

09709211 沈燕

一、调查背景

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老龄化现象已成为中国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诚然,中国已开始对老龄化加以关注,并作出相应的措施。然而,现有的养老服务体系、政策仅处于初级阶段,各个社区、地方对其落实不到位,存在许多的不足,如:服务人员队伍素质低、专业程度差、服务内容单一等,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不仅未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而且还遭到了许多被服务家庭的质疑,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急需我们去重视与完善。此外,身体功能退化、身边无子女或子女无法全身心的照顾老人的现象也愈来愈突出,这就导致了空巢现象普遍存在并不断恶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客观必然现象。我国是一个“未富先老”特征的国家并且我国老年人多数受中华民族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影响,不愿离开自己长期生活的家庭与社区而到一个新的环境中去养老,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对于中国来说是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它采取的是让老年人在自己家里,接受社区生活照料等一系列的服务形式,它不仅符合老年人安土重迁的特征,同时也非常适应我国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及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老年人的心理需求,有利于他们安度晚年。故而从此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符合中国国情并且社区对老人及家庭成员的支持与帮助显得尤为重要,社区发展对社区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居家养老服务是对当今社会现象所作出的一种正确的选择。

二、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旨在通过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所享受的服务等多方面情况的了解,发现现有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并挖掘老年人及其家庭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程度及其要求,培养一批素质高、专业程度强、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人员队伍,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服务内容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以逐渐解决老龄化带来的问题以及改善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不足,增强其服务的质量,从而让更多的老年人享受高质量的服务,使其幸福、健康、愉悦地度晚年,以达到减少社会、社区与家庭负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三、调查对象:J社区320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有残疾老人、空巢老人、三无对象老人、特困老人、高龄老人等)

四、调查时间:2012年6月10日-2012年6月20日

五、设计调查问卷的依据:问卷依据现有老年人自身的条件,如:经济、家庭、亲子关系等方面情况,与现有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从目前老年人的需求和内在要求出发。故此它符合调查的现状,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必要性。

六、问卷调查的具体内容

(一)、针对被调查者及其家庭的亲子关系、家庭关系及环境、经济情况、身体自理及健康程度、文化程度、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参与社区文化娱乐等方面进行基本情况的了解;

(二)、在此基础上对被调查者所享受的居家养老服务状况进行调查,主要从被调查者享受过哪些养老服务、对居家养老的意见和建议、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程度及其评价与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查,以了解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优缺点及其原因,从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七、调查方式

采用问卷调查与访谈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1、问卷调查:在J社区发放份居家养老需求服务状况的问卷;

2、访谈调查:对第一期进行的问卷进行筛选后,将问题严重、存在疑惑的对象进行面对面的访谈,以获取全面、真实的信息。

八、调查的保障(资源)

(一)、调查地点的保障性:以具体的J社区为依托,在J社区居委会等领导的支持下进行;

(二)、调查人员的保障性:充分利用本专业学生与学校、社区志愿者的力量,充分分配人员;

(三)、调查方法与回收信息的可行性及可信性:在问卷调查的基础对筛选出有疑惑、问题严重、需求强烈的老年人进行面对面的访谈,达到了信息的可信性与真实性,便于J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

(四)、调查的合适性:虽然老年人口日益扩大,但受养老观念、特殊的“四二一”人口结构影响,许多老人宁愿选择在家养老,而不选择养老机构。所以我们调查的内容符合老年人的需求。

九、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现有服务的成就、优势与不足)

(一)、现有服务的成就:居家养老服务是以政府购买享受的服务,以社区为依托,提供家庭式的养老服务。此外,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以及助残、助洁、助购等生活服务。现有:老年人用社区餐厅用餐卡就餐;社区医生为老年人量血压;发放服务卡(尤其是日常生活购物服务卡);信息咨询;家电维修;上门护理;家政服务;服务热线等,为老年人提供即时性的服务,使老年人不需要因空巢、高龄等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正常、营养地就餐,无法方便地进行日常生活,无法了解信息和政策等活动。此外,社区文化娱乐活动也为老年人丰富了生活,增强了其适应社会的能力。

(二)、居家养老服务的优势:居家养老服务相对于其他养老服务机构而言,具有成本低的优点,并且在解决“空巢问题”的同时,为老年人、为社会节省一笔费用。此外,居家养老服务还具有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等诸多优点,它可以

用较小的成本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不仅可以使老年人在不用离开居住地就能够享受家庭温暖的同时,得到社会服务,而且还可以让一部分家庭经济有困难但又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得到精心照料,从而对稳固家庭、稳定社会起到良好的支撑作用。其次,居家养老服务还解决了一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一些下岗人员还可以通过再就业培训上岗,成为居家养老的服务人员。再次,老人花费一定的费用购买服务,也促进了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发展。故而,居家养老服务从总体上而言,不仅在微观上满足了老年人、家庭及部分下岗人员的需求,而且在宏观上也符合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现有服务的不足(被服务者未享受或停止居家养老服务的原因)虽然居家养老服务在不断的发展,但是现今仍存在许多的问题与不足,导致被服务者及其家庭为曾享受或在享受一段时间后停止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居家养老服务现存的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服务内容比较单一,服务流于形式,而未实质性的内容。目前所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虽然承诺的服务内容抑或说是形式上的服务内容和项目比较多,但是在实际服务中真正提供给老年人的服务内容往往比较单一,专业化的服务项目较少,医疗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专业化服务迫切需要开展。而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只注重了老年人表面的需求,而未能真正的挖掘老年人内心的需求,从而导致了社区所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与老年人自身的需求之间存在一定成度的差距,这种差距导致了老年人产生一种剥夺感,对所接受的服务产生失望,进而停止了此种需求。

2.社区老年服务场所及设施规模较小、档次不高,与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相适应,不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导致老年人即使心里想要到社区进行文化娱乐,却无法找到相对应的设备,进而减少了与他人交往的机会,对其社会适应性及社会网络的支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诚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家对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视度不够,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不足,如收入水平偏低、农村老年人生活缺乏保障等。

3.专业人才队伍的缺乏以及服务人员素质偏低。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社区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此外,社区工作的岗位培训缺乏系统性与连续性,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不具备养老服务护理员的专业资质和职业资格,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项目和内容的扩展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

十、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及相关政策措施不完善,国家对老年人权益与老年社区建设未进行重视与立法并未对其进行广泛的宣传且未对此发展做出长期规划与对社区此方面设备进行大规模的投入。这些都由于缺乏政府、政策的支持与自我定位不正确导致。

(二)、社区居家观念落后,服务意识相对薄弱,一些职能部门和社区管理服务部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认识不足,观念落后。并没有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城市养老职能已经由家庭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社会为主;更没有认识到社区居家养老是符合我国未富先老国情的需要。此外,全民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认识不够。除此之外,社区缺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大力宣传,未全面的倡导社区养老志愿者服务的积极参与。

(三)、资金不足,资金来源方式单一。社区仅仅靠国家政府筹集资金无法使居家养老服务可持续的发展,没有造血功能无法长久、有效的进行。

(四)、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虽然与再就业工作相结合,从下岗失业群体中进行选择,虽然可以达到降低成本,解决就业的问题,但是这些都导致了人才队伍素质低下。但是政府、社区却未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对其进行专业化的制度考评。此外,社会缺乏加强对此方面人才教育的意识,即使进行培训,却因缺乏在此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人才及专业知识,从而导致培训不到位。

十一、被服务者的评价

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老年人物质上的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上门等服务,方便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并为老年人的健康提供了保障,被服务者对于居家养老的服务满意度的体现主要在于社区提供的上门服务、日常照料、社区娱乐等方面。但是就目前而言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只能低层次的满足老年人表面的需求,却未深层次的挖掘、了解并解决老年人真正内在的问题及需求。此外,服务只是流于形式,而在提供服务时未将具体的服务真正落实到位,据调查了解:被服务者的不满意度主要体现在精神慰藉、提供服务人群素质偏低、态度、质量以及志愿者人员不固定等方面。此外,居家养老体系目前缺乏一定的评估体系,导致社区无法抓住根源,真正的从源头抓起完善服务体系。

十二、方案具体内容:

(一)、实施的主体:1.政府,一方面进行相关政策的制定,另一方面增强对此方面的宣传与设施等方面的投入;2.社区,一方面要培训一批专业人才队伍,其中不仅包括社工,还包括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护理员,使其不仅获得相应的资质,同时能够在素质、质量、态度等方面得到真正的提高,另一方面发动社会力量,扩大广大志愿者的队伍,发动社区、单位、学校利用自己的技能知识,利用节假日休息日给老人提供相应的力所能及服务。此外,在建设专业人才队伍的同时,也要优化老年人娱乐服务场所及设施,使其在良好的环境下得到满意的服务。

(二)、服务人群:J社区320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有残疾老人、空巢老人、三无对象老人、特困老人、高龄老人等)

(三)、方案试点社区实施的时间:2012年7月----2013年7月,生命周期为一年。

(四)、服务方式:以专业人士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服务。

1.按经济程度来划分:A.无偿服务,针对的是本社区“三无”老年人;B.有偿服务,针对的是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C.低偿服务,针对的是本社区高龄老年人、特殊群体老年人。

2.按老年人自理程度分:A.社区针对那些能够自理的、身体素质较好的老年人开设娱乐活动及场所、建设固定的娱乐服务、机构设施服务,使他们尽量到社区指定点接受服务、参加社区组织的文艺等方面的活动,从而使其得到较好的满足,以此来丰富老年人在精神文化情感,进而让老年人告别孤单、抑郁,更好地了解社会、融入社会;B.社区针对那些不能自理、无法出户的老年人,可以培养训练一批专业的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到老年人家里进行上门服务,使老年人的需求在家里也可以得到满足。

(五)、提供的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托老、购物、配餐、送餐、管道疏通、家电维修、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为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捷。

2.医疗保健类: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临终关怀、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使老年人能够健康地度过晚年。

3.法律维权类: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调解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合法权利等服务,不再让老年人无权可依、无家可归,从而保证老年人能够安乐地度晚年。

4.文化教育类: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电大、老年学校、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培训、图书电子阅览等服务,从而充实老年人的生活,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价值,丰富老年人的兴趣与知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老年人的孤独感,对老年人的精神文化大有裨益。

5.体育健身类: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进而增强老年人的体质、扩充老年人的交往范围,从而增强老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减少在角色互换时产生的不适应性,使其更好地了解社会、更好地适应社会。6.志愿服务类: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谈心交流、精神慰问、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从而改善老年人的心理,为老年人情绪的纾解提供渠道,减少老年人抑郁的产生,使其能心情愉悦地生活。

2.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篇二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老龄化和高龄化进程逐步加快的时期。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 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 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 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 比2000年上升1.91个百分点。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 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日益凸现, 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方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家庭结构日益核心化、小型化, 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被削弱, 急需社会化的照顾方式。然而, 社会化的机构养老不仅难以在量上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更难以在质上保证养老服务的供给, 在这种背景下, 居家养老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在家中居住却享受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院式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 即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外围、以养老制度为保障的养老体系, 也被称为“没有围墙的养老院” (鞠秋锦、邓卫华, 2004) 。

在人口老年化日益严重的今天, 居家养老已经成了一种十分重要的养老方式。首先, 居家养老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减缓了机构养老的压力;其次, 居家养老符合我国文化传统, 能够满足不同群体老年人的多种需要;最后, 居家养老构建了一个老龄工作平台, 能够适应变化中的社会与老年人, 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由此可见, 由个人、家庭、社区、政府共同支持的养老保障网络———居家养老———是一种顺应形势的养老方式, 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解决老龄问题的共识。

南京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之一, 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也居全国前列, 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通过对文献的综述和分析可以发现, 现有的研究大部分偏重于对居家养老服务理论方面的探讨, 而本文将据实际调查来分析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合理建议。

二、数据来源及基本情况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三学生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题调研》课程中所进行的“南京市主城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调查”, 本次调查于2011年12月在南京市进行, 调查对象选择为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较好的四个主城区 (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建邺区) 六十岁以上的老人。

本次调查一共在四个主城区共发放问卷204份, 其中每个主城区选择了两个街道, 每个街道选择了两个社区 (或居家养老服务站) , 每个社区发放问卷十二份, 每个主城区发放问卷48份 (玄武区选择了三个街道, 共发放问卷60份) 。最后, 回收有效问卷170份, 有效率83.3%。

表1是对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的描述性分析, 所有的调查对象中, 男性占47.1%, 女性占52.9%;60-69岁的老人占32.4%, 70-79岁的老人占44.1%, 80岁及以上的老人占23.5%。样本的性别比例、年龄结构基本符合南京市主城区老年人总体的自然分布, 说明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在婚姻状况方面, 已婚, 配偶健在的占据了一半还多 (55.3%) , 丧偶的也有近四分之一 (39.4%) ;健康状况方面, 比较健康 (34.7%) 和健康状况一般 (32.9%) 的占据了大多数;文化程度方面, 各个文化程度的老年人比例都差不多, 大专 (5.9%) 、本科及以上 (13.5%) 的略少;个人月收入方面, 基本成正态分布, 月收入1001~2000元的比例最多 (35.9%) ;

另外, 有接近一半 (47.6%) 的老人是和老伴一起居住的, 自己一个人居住的也占三分之一强 (36.5%) , 和子女辈或者其他亲戚一起居住的老人比较少;家庭关系方面, 相对而言还是比较融洽的, 选择很好 (45.9%) 、比较好 (30.6%) 和关系一般 (14.7%) 的占据了绝大多数。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政策实施已经八年, 政策覆盖面如何?实施效果如何?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等?本文将从覆盖对象的特征, 提供的服务, 提供的服务与服务对象需求服务的对比, 影响居民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因素, 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度等方面来看南京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 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人群情况

根据调查数据可知, 绝大部分人都听说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90.6%) 和居家养老服务 (97.1%) , 但享受过居家养老服务的只有83人, 不足一半 (48.8%) , 由此可见, 虽然居家养老服务在南京的所有行政区实现了全覆盖, 但对服务对象老年人的覆盖程度并不高。

在居家养老服务覆盖人群中, 通过分析数据可以看出, 随着年龄的增长, 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呈下降的趋势, 60-69岁年龄段的老人身体都是比较健康, 70-79岁年龄段的老人不太健康的比例增加, 80岁以上的老人身体状况一般和很不健康比例较大。总体来说, 76%的老人的身体状况比较好, 居家养老服务覆盖对象的老年人身体还是比较好的。另外, 我们发现, 80岁及以上的老人的居住方式除了与配偶居住就是独居, 这样, 高龄老人的照料主要就是依靠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 所以在实践中, 应该考虑到服务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情况

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提供情况, 如表2所示:

(三) 被调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情况

被调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情况, 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 老年人最需要的养老服务项目是生活照料 (97.1%) 、紧急求助 (85.3%) 和精神慰藉 (82.4%) 。老年人对生活照料的需求与目前的供给有很好的契合, 但是在紧急求助方面供给却十分缺乏, 在调查中很多老年人都提出希望增加紧急求助的服务项目, 可见社区所提供的“安康通”等紧急求助的方式较少覆盖, 这方面需要加强。同时老人对聊天等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很大, 相比而言供给显得偏少, 如何解决老年人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是政府应关注的养老重点。

(四) 享受服务的老年人的满意度情况

享受服务的老年人的满意度情况, 如表4所示:

我们将很不满意赋值为1, 不满意赋值为2, 一般赋值为3, 满意赋值为4, 很满意赋值为5, 从表4可以看出, 享受服务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较高。细分方面, 满意度最高的是亲切耐心度, 服务主动性和效率、获得服务的便利程度的满意度也相差无几, 满意度相比最低的是专业化程度, 但也接近“满意”。

四、简单结论和建议

通过前面分析可知, 在覆盖面方面, 目前的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地区全覆盖, 但对服务对象的覆盖面降低;在供给和需求方面, 生活照料是目前享受人数最多也是老年人最需要的服务项目, 但在精神慰藉等方面, 供给和需求并不契合;在满意度方面,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较高, 在细分项上, 相比对专业化程度的评价最低。

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第一, 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根据调查, 目前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的覆人群还不足50%, 很多老年都有这方面的需求, 但是缺乏购买和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途径。在人口老年化日益严重的今天, 居家养老已经成了一种十分重要的养老方式, 应逐步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面, 让更多有需要的老年人享受到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 鼓励提供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居家养老服务。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高龄老年人对居家养老服务的依赖性较高, 应该鼓励提供不同层次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 另外, 在实地调查中, 很多老人都有这样的诉求:希望有一个机构提供高质量的居家养老服务, 不管是民营还是政府主办的, 所以政府应该鼓励由不同性质的机构提供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 , 老年人的切实需求。目前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还主要集中在生活照料, 但老年人对精神慰藉、紧急救助方面的需求同样迫切, 所以我们应该丰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契合老年人的切实需求, 这需要资金、专业人才等各方面的支持。

第四, 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对居家养老服务都有较高的评价, 但服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仍然有待加强。对此可以采取持证上岗的方法,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加大对其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 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水平。

参考文献

[1].鞠秋锦, 邓卫华.浅析中国的居家养老[J].辽宁经济, 2004 (12) .

[2].姚远.从宏观角度认识我国政府对居家养老方式的选择[J].人口研究, 2008 (2) .

[3].李润芝.浅谈居家养老模式[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07 (4) .

3.多姿多彩的日本居家养老服务 篇三

直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大多数老年人是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所以基本上形成的是家庭养老方式。但此后不久,这种关系逐渐发生了变化。一项调查表明,现在日本老人与子女的同居率为49.3%,比20年前减少了将近20%。随着老人与子女分居生活的方式被广泛接受,加上少子(女)化进展较快,以及承担护理责任的儿女也已进入老龄,单单依靠家庭养老已越来越靠不住了。介于以上种种原因,日本政府经过反复酝酿,于2000年4月正式启动了以1997年出台的《护理保险法》为基础的“护理保险制度”。

《护理保险法》规定,凡40岁以上的人都必须加入“护理保险”,每月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成为被保险者。而被保险者(原则上为65岁以上的老人)在需要接受护理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保险。经过“护理认定审查会”的审定,在确认了符合提供保险的资格并核定了“护理等级”之后,便可得到国家提供的相应的护理服务。这时候,原则上只需支付整个费用的10%。

日本的养老护理服务总的可以归纳成“在宅服务”和“设施服务(即在养老机构接受全方位的服务,并在那里安享晚年)”。日本政府更为鼓励以家庭养老为主的所谓“在宅服务”,并为之提供了非常全面的援助。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常见服务。

1.家庭护理员上门对卧病的老人进行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身体护理(饮食、入浴、排泄等)、家务(烧菜、盥洗、打扫房间、购物等)以及生活咨询等。

这些护理员一般都要先接受学习培训,然后通过国家的理论和技能考核,取得等级资格证书。由于人手短缺,很多再就业的人边干边学,然后参加考试。

2.定期早晚用车接送老人到设在养老院里的或单独设立的“日托护理中心”,对他们进行包括入浴、用餐、日常生活训练、生活指导等各种服务。

这时,老人的家庭成员就可以在精神和体力上得到必要的休整。而对于老年人自身来说,这也是一种很好的情绪调节。有的一直卧床在家的老人,在开始每周两次的“日托”以后,不仅注意起了自己的修饰,表情也变得开朗起来,并对整个星期的生活都表现出了热情。

3.把老人暂时送到养老院等机构接受短期的护理服务。在家庭成员因病或有事不能护理老人时,这一服务为家人解决了后顾之忧。在这项服务中,家庭的护理者也可以短期滞留,学习并掌握护理技术。

除此之外,还有“上门入浴护理”、“上门看护”、“福利用具的借贷”等多项服务。种类繁多的服务项目和福利设施,为那些因护理老人而身心疲惫的家庭成员提供了休整的时空,使得居家养老得以顺利进行。

有一位91岁的老人,过去一直是他单独护理自己的妻子。老先生时刻都不能离开她,因为患了老年痴呆症的妻子随时都可能做出没有理智的事情,如走失了。而在享受护理保险之后,老人开始拥有了自己的时空。根据护理计划,老人的妻子每周两次有车接送享受“日托护理”; 家庭护理员每周三四次上门进行短时间服务;每周一次的护士“上门看护”; 每周接受几天的“送饭上门服务”(地区公益部门开展的非盈利服务);每个月还有一个星期的“短期入所生活护理”。这样,老先生不仅可以在妻子被“托出去”的时候休憩身心,而且还能利用妻子“短期入所”的时间外出旅游一次,使生活变得更充实、心情更愉快,回来照顾妻子更尽心。

值得钦佩的是,日本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很多都是从专门学校毕业的年轻人,其中包括为数不少的男青年。这些人对自己的工作都很热爱和尽职,而且整个日本社会也绝没有对从事这一工作的人投以轻蔑或歧视的目光。

下面再介绍一种非常有特色的“远距离护理”。

日本大阪有一个NALC公司,专门从事志愿者工作,而这个工作并不是绝对无偿的。职业女性M女士的父亲已有百岁高龄,独自居住在另一个城市。由于护理保险的规定,老人只能享用四天的“家庭护理员”服务,其余几天自费去“日托中心”,而 “日托中心” 星期天是要关门的,这时老人由谁照顾呢?M女士在成为NALC会员之后,定期利用空闲时间去少年活动中心教孩子们唱歌,教一个小时可以得一分。由于这个公司是全国范围的,所以她能用自己攒得的分数,请父亲所在城市的其他会员照顾老人,这就很好地解决了远距离护理这一难题。而帮助照顾老人的会员也通过这一方式为自己攒到了分数,并能以连环的形式获得自己希望的服务。由于这种等价的交换既方便、灵活,涉及项目又广,而每年只需交纳一定的会费即可,因此这项工作发展很快,目前的会员已达一万多人。

4.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篇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增进老年人福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48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 人群体中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下同)为重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福利机构养老为重点,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

(六)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七)实行老人自愿申请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深圳户籍的居家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深圳户籍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深圳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实行多元化。改革创新服务方式,摈弃传统的养服务机构、养服务人员的做法,实行养事不养机构、不养人,真正把政府资助居家养老服务的有限资金,最大限度地用于需要居家服务的老人身上。同时,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法,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之一,为有需要的老人或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福利性社区服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决定从福彩公益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鼓励资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社区居家养老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四、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深圳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下同)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介护),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80岁以上老人按人均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服务补助只能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对于自请保姆、入住福利机构而符合上述补助条件和标准的老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范围。

各区也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等制定低偿或有偿服务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其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未设社区工作站的,由居委会负责,下同)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供:(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所在社区工作站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4、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6、80岁以上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局核准。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自请保姆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老人,每季度本人或亲友向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进行申报认定(需携带保姆相关用工证明);入住福利机构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老人,由所在福利机构每季度向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提交确认名单。

(三)拨付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区民政局发给服务记录本和补助资金额度银行卡,根据服务本记录的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由区民政局在补助资金额度内,每季度拨付补助资金。本季度内没有用完补助资金额度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发生金额给予补助。

各区民政局应及时将本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汇总后(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各区所需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局每季度一次拨付给各区民政局。

具体社区居家养老补助发放形式,各区可依据本区实际情况自定。

(四)管理监督。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 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汇总,报区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市、区民政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街道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家政服务公司。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列出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社区工作站应将名册予以公布,供服务对象选择。确认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三)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资金渠道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按“三个一点”的方式筹集,即市福彩公益金出一点,区财政出一点,社会和个人出一点。具体资金渠道如下: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

(二)各区财政可对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进行配套资助。同时,承担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经费。

(三)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四)动员和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事业,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发展。

八、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市民政局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做好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区民政局要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好具体组织、审核把关、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任务都很繁重。各区必须增加管理力量,配备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要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补助对象的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市民政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动态调整,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补助对象,以实现应补尽补。要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建立全市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六)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我市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九、其他事项

5.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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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出台

截至2013年底,四川省60岁以上老年人数达1500余万,占全省常住人口的18.8%。随着老龄化加剧,养老问题也成为社会热门话题。按照“9073”的养老格局,居家养老在其中占有重要比重。

近日,《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披露,对政府出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方式以及内容进行详细规划。在成都,通过政府购买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已不少见,这一《办法》的出台,也将在此前的基础上更加规范、全面,而将街道办等基层政府作为购买主体,也将使服务更加个性化。

新政

面向三类老人提供助餐助洁等服务

日前,《四川省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出台,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可向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有组织的公益性岗位社工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这些服务内容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散居城镇“三无”老人、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0周岁以上的居家养老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残疾老人和独居老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80周岁以上居家养老的这三类老人。

对于符合上述要求的老人,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

此外,民政部门将对服务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和测评,服务满意度低于85%的将终止合同。

更加规范

过去各区标准不一现在全省统一标准,保证在最低标准之上

基层政府做买方 经费每人至少300元

“这次出台的《办法》,是对整体情况的一个规范。”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聂奎说。

截至2013年底,四川省60岁以上老年人数达1500余万,占全省常住人口的18.8%。孤寡老人、低保老人、失独老人等的生活状况越来越受关注:锦江区两三年前就开始,为60岁以上老人每月发40元的代金券,用于理发、保洁等,金牛区还开展了陪老人聊天的服务项目。

“不过,由于经济水平不同,各地区购买服务的标准参差不齐。”在聂奎看来,新的《办法》明确省级财政按最低标准的35%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能够确保所有地区都在这个最低标准之上,而《办法》中明确的三类对象,属于政府‘兜底’的部分,不需要花钱,就可享受到服务。”

《办法》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标准,以提供服务覆盖的对象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更加全面

过去:补贴现金和社会爱心帮助现在:在此基础上提高老人生活品质直接提供服务 避免老人舍不得花钱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之前,高龄老人、低保老人等的养老福利主要是来自每个月的高龄津贴、补助等。“但是,老年人节约惯了,给现金往往舍不得花。”聂奎说。

将养老服务补贴直接用于提供服务的机构,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到困难老人的身上,直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聂奎认为这样的福利更加全面。

按照目前“9073”的养老模式:90%的老人通过家庭照顾养老,7%的老人通过社区照顾实现居家养老,剩下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养老服务购买的卖方并不局限于养老机构,餐饮店、理发店都可加入其中提供服务,更符合这样的养老模式。”聂奎说。

更个性化

过去补贴遵循统一标准现在根据需要提供专属服务

满意度不满85%终止合同

确保老人享受优质服务

在聂奎看来,将街办和乡(镇)政府作为购买主体是《办法》的一大亮点。“这样更能满足个性化的需求。”

“服务的主体是一定的,可以根据各自辖区内老人的需求来选择服务项目,既避免资源浪费也更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聂奎说。

6.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篇六

为进一步推进我乡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切实解决好“三无”特困老人、城乡低保老人和“空巢”老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新孙河,根据区民政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发展社会福利服务事业政策为依据,以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组织、服务实体、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作用和政府购买服务为手段,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通过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居家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服务相结合等形式,不断提高各村为老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广大老年人都能享受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都能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关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深入开展,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采取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有偿、低偿、无偿服务与政府补贴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市场、各村和家庭之间搭建起功能互动的养老平台,形成政府、市场、各村和家庭联动的养老服务机制,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构建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逐步使居家老人都能获得就近、便捷、周到的养老服务,实现困有所助、难有所

―1― 帮,让所有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

三、机构组织与责任分工

(一)成立乡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见附件)。

(二)乡居家养老办公室设在民政科,具体负责全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政策指导和监督。

(三)依托孙河乡敬老院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和推进;负责招聘和管理从业人员;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对服务实体进行指导和监督;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和信息;对申请补贴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进行汇总、上报、结算。

(四)各村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

各村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信息平台,协助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资助困难老人家庭状况的调查、核实;对村内老人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不同需求对老人予以分类并实施服务;建立对村内高龄、独居老年人的探望制度;吸纳“4045”下岗失业人员和有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积极组织村内志愿者,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四、服务范围及补贴对象

(一)服务范围

户籍且居住在本乡内的60岁以上老人均属服务范围。

(二)政府补贴范围

户籍且居住在本乡内的60岁以上分散居住的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市级以上劳模、归侨、独居老人(指孤老、子女不

―2― 在本区县居住的老年人及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80至89岁老人中的生活半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90岁以上老年人等符合条件的人员。

享受政府护理费补贴的人员除外。

(三)补贴标准

1、分散居住的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的60岁以上老人

60—79岁半自理老人

100元/人/月 60—79岁不能自理老人

150元/人/月 80—99岁半自理老人

150元/人/月 80—99岁不能自理老人

200元/人/月 100岁及以上 250元/人/月 2、60-79独居老人

60-79岁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 50元/人/月 3、80岁以上高龄老人

80—89岁半自理、不能自理 50元/人/月 90—99岁 50元/人/月 100岁以上老人 100元/人/月 4、60岁以上市级以上劳模、困难归侨的补贴标准参照享受低保的老人标准执行。

如遇补贴标准交叉重复情况,以就高原则给予补贴。

(四)补贴方式及结算

补贴老年人的养老资金只能以补贴服务卡的形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3― 老年人,服务卡由我乡统一印制,老年人持服务卡向本村养老服务单位购买服务,也可持服务卡入住乡敬老院,以服务卡折抵所需费用。

各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按月汇总后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结算。

五、服务内容、项目及要求

居家养老服务包含生活照料、康复理疗、精神慰籍、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等内容。

(一)主要服务内容

1、爱心敲门——就是邻里义工、居家养老护理员每日到老人家敲门问候,了解老人需求,提供及时的生活服务。

2、诚心交流——就是居家养老护理员、邻里义工和社会义工志愿者经常与老人聊天交流,给老人以精神慰籍。

3、真心帮扶——就是居家养老护理员、义工志愿者、单位与老人结对,帮助老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主要服务项目

1、生活服务——帮老人买菜、做饭、做家务、陪老人洗澡等,为老人捐赠生活用品和资金,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

2、精神服务——定期陪老人聊天,给老人讲故事、读书读报,陪老人散步、游览等,丰富老人精神生活。

3、探亲服务——春节、元宵节、重阳节、中秋节、老人生日等节日,到老人家探望,陪老人过节,让老人享受儿女般的亲情。

4、健康服务——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人查体,老人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医疗和照顾。

5、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

―4― 与此同时,扩大社会招募义工志愿者队伍,继续做好义工活动基地——敬老院老人的服务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还将统一组织一些为老年人服务的大型活动。

(三)服务要求

1、居家养老护理员和邻里义工:敲门问候每天至少1次,聊天至少每周2次,在老人需要时帮助其购物、做家务、陪老人洗澡、看病等。

2、社会义工志愿者(邻里义工以外的义工和志愿者):至少每月到老人家探望一次;重大节日期间必须进行探亲服务;在老人需要时帮助其购物、做家务、陪老人洗澡、看病;根据需要和可能,陪老人散步、游览等。

3、结对单位:组织本单位义工志愿者至少每月到老人家探望一次;重大节日期间必须进行探亲服务,为老人捐助必要的生活用品或资金。

4、结对的村级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每半月一次电话或登门问讯老人的健康情况,每季度至少为老人查体一次,老人生病时随叫随到,为老人提供成本价格的医疗服务。

(四)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

居家养老服务实行“N助一”的服务模式,即由2~3户邻里义工、多名居家养老护理员和社会义工志愿者、多家驻乡单位构成的三级义工服务圈,为老人提供包户、定期、接力式亲情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实行“四个一”的运行机制:

1、一个主体——在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指导下,以各村服务站为主体,组织、监督对所在村的老人开展服务活动。

2、一个服务圈——由居家养老护理员、邻里义工、社会义工志愿者、驻乡单位构成的三级义工服务圈。

―5―

3、一个村级卫生服务机构——为每位老人安排一个村级卫生服务机构与其结对,提供医疗服务。

4、一本服务卡——为每位接受服务的老人发放一本《居家养老服务卡》,记载老人的基本情况,记录居家养老护理员、义工志愿服务情况。

六、居家养老实施步骤

(一)调查确定服务对象

组织专门调查人员开展对居家养老对象的摸查、归类、审核、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态,建立健全老年人信息库。

(二)服务队伍与教育培训

向社会公开招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优先录用在本乡登记的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低保人员和有志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居家养老服务队伍。被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招聘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失业人员弹性灵活就业条件的人员可按《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灵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专门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招用本市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政策支持,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与再就业工程相对接。

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制度。由区社区服务中心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技能及素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做好服务认证工作

义工志愿者和单位在每次为老人服务后,都要将服务的情况记录在―6― 《居家养老服务卡》上,作为服务活动的认证依据。各村服务站每月检查一次,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每次检查都要签字认可,保证服务活动的落实。

(四)广泛筹集和用好专项资金

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单位和慈善人士为老年人应急救助专项资金捐款,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最大限度的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并予以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全力支持。

(二)加强宣传,转变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老年人逐步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新理念及市场化运作方式。

(三)制定具体制度,保证规范运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工作职责等,形成较完善的、制度化的、规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

(四)广开渠道,保证投入,严格使用。认真落实政府资金补贴政策,严格资金拨付、使用程序,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坚持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措资金。

孙河乡人民政府 二ΟΟ八年一月八日

7.关于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思考 篇七

第一, 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是指由民政部门牵头, 通过街道安排社会内的大龄下岗女职工以家庭养护员的身份实现再就业, 进入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家庭, 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 以“家庭养老院”的形式帮助老人度过健康安乐的晚年生活。它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目前社会养老机构不足的困难, 将大龄下岗女职工和缺乏生活照顾、需要居家看护的孤老这两个困难群体的需要相结合, 调动社会和企业力量出资建立家庭养老院, 成为老人、养护员、政府和多方受益的良好模式。

第二, 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依靠、为在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它不仅解决了某个家庭的困难, 也解决了社会的困难。

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背景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 中国于1999年达到老龄化社会的标准, 1999年年末, 60岁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是总人口的10%以上, 更为严峻的是老龄人口以每年800万至900万的速度增长。21世纪以来, 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速度加快。资料显示, 2005年末, 60岁以上老年人口接近1.44亿, 占总人口的11%, 截至2040年, 中国老龄人口数字将急速上升至4亿。2009年年末, 老龄人口达1.67亿, 80岁以上的老人占1899万, 其中多数人逐步成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银龄浪潮的汹涌而至, 以及计划生育的实施, 中国传统家庭养老的力量呈现出比较薄弱的局势。此外, 伴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成人后在异地工作、结婚生子、安家落户, 致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在垂暮之年变成了空巢老人、独居老人, 还有一类老人, 他们牵着子女的衣襟来到异地生活, 成为寄居老人。对于寄居老人而言, 融入陌生的环境, 他们的生活状况、内心世界以及情感世界都需要社会各界予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这就需要中国养老服务体系发挥重大作用, 尤其需要作为其基础的并且和传统文化最具切合性的居家养老发挥重大作用, 但目前, 这一养老模式一直处于基本停滞状态。

三、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大意义

(一) 居家养老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人性化选择

调查显示, 急需帮扶的老年人口日益增多, 需求范围日益扩大, 大部分老年人都不愿意跟随子女异地迁徙养老, 也不愿意与子女合居养老。2007年中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所占比例已达49.7%, 比2000年提高了7.7%。2010年,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于11月7日指出, 城乡老人家庭中, 空巢家庭所占比例超过50%, 部分大中城市达70%。而发达国家老年人空巢家庭所占比例为70%-80%, 与发达国家这一比例相比, 中国老年人空巢家庭比例持续增加的现实将是不可避免的。为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 政府投入了相当人力物力构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为老服务体系, 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这是应对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举措。在这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 有学者指出社会机构养老应发挥重要职能。不容乐观的是, 在社会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幸福指数并不高。对于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的老龄人口, 他们有着物质和情感上的需求, 而功能弱化了的家庭养老已经无法满足他们的多样化需求。具体来讲, 这些需求包括精神需求, 医疗需求, 社会需求, 住房需求以及其他需求。社会养老机构无法满足老年人这些需求的具体表现:

首先, 中国大部分社会养老机构的设施不完备, 服务不周到, 致使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活动少, 生活单调, 与同伴相处困难, 进而影响到老人的心情和幸福感。由于面积和周围环境的限制, 大部份养老机构娱乐设施不完善, 能提供的娱乐方式很有限;为数不少的养老机构房屋有限, 必须几个老人合住一间房, 而老人的个性、认知大多已经固化, 适应能力不强, 在再一次“社会化”的过程中需要学习、适应以及接受新环境对于老年人而言都具有相当的困难, 这就导致了他们无法适应新环境, 很难与周围的人处好关系。此外, 对于那些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服务办法的养老机构, 老年人之间的攀比使经济状况不好的老年人很难保持平和心态。

其次, 在设施相对完善, 服务基本周到的养老机构养老的老年人, 很难享受到来自于家庭的天伦之乐。针对老人入驻养老机构的问题, 《东南快报》的调查结果显示, 90%的老年人不愿意住进养老机构, 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老人们要在家里享受天伦之乐, 而所占比例为70%的愿意进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表示, 只有家庭不和才会考虑进养老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特别邀请的研究员伊密也发表过类似观点, 她曾经指出“家的感觉是任何一个养老机构都不能给予的, 很多老年人因为不能照顾自己同时又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 无奈之下才做出去养老机构的决定”, “但是离开家并不代表对家没有了牵挂, 他们的心仍旧留在了家里”。虽然设施相对完善, 服务基本周到, 但对家的思念和对子女的挂念始终困扰着很多老人。

(二) 拓展居家养老服务是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随着老龄人口规模的扩大, 需要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口数量逐年上升;同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老年人的需求范围日益扩大、需求水平日益提高, 老年人需要社会提供的服务在种类、形式、质量上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并且朝着更加具体化的方向发展。这对于居家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而言是个良好的契机。另外, 近年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就业问题, 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热情来解决这一困扰中国的难题, 但这一问题仍然凸显。若能把两者有机对接, 将会实现养老与就业双赢的局面。“养老产业是一个很庞大的产业链, 涉及到老年护理服务和设施行业, 老年教育、老年旅游、老年金融等各个领域。仅仅培育专业的老年护理人才就可以创造一大批就业机会”, 这是作为日本养老研究者的鞠川阳子曾经指出的有关国外养老服务蕴含的对于就业的良好机遇, 对于中国而言, 他指出“中国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将会更加庞大, 如果加上相应的培训、考核机构所需要的人才, 对于解决目前中国大学生失业严重的问题会大有帮助”。此外, 根据权威机构测算的数据, 中国城市居家养老、家政和护理服务, 2010年潜在的市场规模是1300亿元人民币, 到2020年这一数值将超过5000亿。这足以说明老年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且规模不容小觑, 是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

四、中国居家养老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 2007年伊始, 中国部分大中城市开展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试点活动, 各地服务规范细则上不尽相同, 本文将最具有代表性的规定整理, 如表1所示。

第二, 现行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 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服务对象太少, 范围过于狭窄, 社会化程度低。从养老服务业起步至今, 居家养老建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在某社区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 95%的老年人不知道居家养老的存在, 他们对居家养老的理解与真正意义上的居家养老相去甚远, 而知道居家养老的5%的老年人认为居家养老服务仅包含家政服务及陪聊天。

其次, 投资主体和服务主体单一, 资源整合性差, 相应的优惠政策激励效果不明显。

再次, 居家养老服务业人才奇缺。中国居家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低, 从业人员就业层次低, 待遇不高, 致使高校相关专业招生困难, 已经在相关岗位工作的人才流失严重。拿云南省来说, 目前所需要的养老护理人员近80万名, 但实际的情况却是:全省养老护理人员不到5万, 其中持有护理人员资格证的不到2万人次, 与需求相比, 所缺人才达70余万。在云南省省会的昆明市常住人口中, 老龄人口约80万, 是总人口的14.4%, 而养老护理人员仅1万人左右。

注:第一类是指七十岁以上,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或是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 的“三无”孤老, 或者因为子女残疾、重病而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老年人;第二类是指七十岁以上, 且月收入低于800元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第三类是除第一、第二类之外的, 有一定经济来源且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五、全面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

第一, 政策层面的建议。政府要承担重要责任, 政府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这一战略计划中, 应该扮演设计者、推动者和建设者的重要角色。在政策制定方面, 应该进一步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更多的支持和空间, 以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 解决投资主体单一化的问题, 从而达到较好的整合资源、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应该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 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同时应当加大财政投入,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在市场管理过程中, 应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 人才培养层面的建议。先行试点的经验表明人才的稀缺是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瓶颈, 若能在未来的居家养老服务业中融入更多的专业化元素, 居家养老服务必将所有突破。

首先, 当前家居养老服务业服务员大多是4050下岗失业人员, 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对职业的使命感和归属感有所欠缺, 因而他们认为做这份工作是“生活所迫”, 加之对老年人的心理特点不了解, 在具体工作时不懂得如何甚至不愿意与老人沟通, 导致与长者关系僵硬, 长此以往, 老年人容易对服务员产生不满情绪。针对此问题, 相关培训机构对服务员的培训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 如让服务员对老年人的心理特点有一定了解并让他们知晓怎样与老年人沟通。也就是说, 培训的内容要源自于服务员在服务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其次, 培训的形式应简单, 生动形象, 便于服务员理解和应用。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简单角色扮演等培训形式, 让服务员很快理解并且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

8.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篇八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养老方式 居家养老 NGO视角

一、我国养老发展现状

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世纪。“世界人口老龄化是人类战胜自身的辉煌胜利。每过1小时,人类平均寿命就会增加11—15分钟;每过1天,平均寿命就增加5个小时。”[1]

二、我国的居家养老

2.1居家养老的含义

居家养老的核心是家庭,依托在社区使老年人生活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接受服务人员专业化的服务,享受家庭成员对其晚年生活的照顾。它适用于包括高龄老人、非自理老人在内的绝大部分。老年人的照料服务一般由老人自费购买服务,对特困群体由个人申请,居委会评定,政府出资提供购买服务。这种养老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既可保证老有所养,又符合老年人的意愿。是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方式。[2]

2.2居家养老的优势

居家养老大大节约了社会的养老成本,使养老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又很好的迎合了传统文化。“社区老年人在居住方式上仍是居住在家。居住方式是养老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一个国家的文化、养老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众所周知,一方面,我国经济落后,国家拿不出足够多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另一方面,传统的文化影响使老年人更愿意接受居住于家的方式。因此,采取居家的方式养老即可以节省资金缓解当前资金不足的矛盾,又迎合老年人的心理,易于接受。”[3]

2.3居家养老的缺点

社区基础设施不完善。“住房设备和配件配置按正常人的使用标准进行设计,未能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卫生问、厨房的水、卧室、电等设备的安装,空间设计,操作方式上不符合老年人独立使用时的安全方便特点。又如多层住宅不设电梯,给老年人参加户外活动,增加了困难。”[4]社区内的文体活动设施不完善,很少有为老年人专门设计的设施。

“社区管理体制滞后,基层社区组织权责不相一致。从宏观层面上讲,民政部门名义上承担了宏观管理的指责,但实际上各部门相互割裂,民政部门的综合协调效果不明显,各基层单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各部门的作用难以形成合力,而是相互摩擦、相互制约、甚至对立。从微观层面上讲,一方面,社区责任无限度扩大,各居民委员会承担了政府“下放”的计划、规划、市容、卫生等诸多方面的管理权;另一方面,社区组织建设不力,机构设置单一,人员不整,跟不上社区工作的各项需求,导致基层社区包括街道、居民委员会还是延续市、区政府帮手和政策落实机构的角色,所以作为社区工作之一的老人工作也只能敷衍了

事,难有显著的成效。”[5]

三、NGO介入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介于居家养老方式的上述劣势,可以把NGO理念运用于居家养老。“首先NGO应该满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五个标准。组织性,即有内部的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的活动,而不是非正式的、临时性、随意的集会;民间性,即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受制于政府;非營利性,即组织的利润不分配给组织的成员,而是服从于组织的使命;自治性,即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不受制于政府或其他部门;志愿性,即参与组织的行为以志愿为基础,而非强制行为。”[6]尽管从上述观点来看,我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NGO,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也在不断发展。结合中国的特殊现实,我国的NGO更多的是功能性的。

政府自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以来,就一直是这一领域的供给主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必要的财政支持,从而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当政府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供给往往存在单一性、非专业性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市场失灵也不利于社会保障的发展,并且市场的天平总是倾向于效率,无法达到社会保障要求的公平性;在养老领域,所有家庭养老的功能弱化以不足以支撑养老要求。这些问题都要求第三方组织,即NGO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对政府、市场及家庭的功能进行必要补充。(黄绚,2009)

居家养老模式是破解当今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问题的一条重要出路,而非营利组织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能够更高效地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因此,非营利组织在居家养老领域的发展前景是光明的、广阔的。目前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地区的非营利组织开始积极介入居家养老服务,尽管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道路仍然漫长而曲折,但是它们的实践有力地证明了由非营利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周珺仪,2009)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NGO作为第三方平台介入居家养老可以有效的规避市场的疲软和政府的失灵。

四、NGO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的选择

在现实中,NGO需要各种外部资源。NGO也需要合作,而我国政府既是NGO的管理者,又是NGO所需资源的供给者,还是NGO的影响对象。“作为管理者,政府是调节NGO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作为资源供给者,政府可以为NGO提供活动许可、组织体系、人力资源、税收优惠、资金、权力背景或影响力空间、领导人参与(如接见、题词、捐助)、官方垄断的其他资源(如媒体、象征性场所)等。作为被影响对象,政府必须与NGO发生相互作用,因为这是它受影响的前提。”[7]所以,我国的NGO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与政府进行合作。通过“优势互补”,合作的参与者获得对方的优势资源以弥补自己的短缺资源。

NGO介入居家养老,也需要其与政府进行合作。政府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的和谐健康发展。并且始终把社会稳定作为首要考虑。政府对养老进行宏观的分析和指导,而NGO自主掌控养老的管理工作。NGO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力量来筹集资金,拥有资金,又是在政府的方针指导下进行的管理和发展。这样既保障了政策制度实施的方向,有具有专业的管理方法。最大程度的赋予了NGO参与居家养老活动的自由。NGO并不仅仅是提供公共物品的部门,它还是保障一定群体的人的利益的集团组织,它们负责保障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实行NGO与政府合作来进行居家养老服务,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NGO的这一功能。

社会化养老是未来社会养老的大势所趋,而居家养老只是其过渡方式,NGO理念融入居家养老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养老。

参考文献:

[1][美]泰德C·费晓闻著,吴礼敬,刘娜,肖梦云译.揭秘老龄化[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第1页

[2]李斌.苏州市沧浪区居家养老实证研究[J].中国知网

[3]马春波.城市新型居家养老方式研究[J].中国知网

[4]钱玉斋.居家养老模式的城市老年居住方式研究[J].中国知网

[5]马春波.城市新型居家养老方式研究[J].中国知网

[6]康晓光,郑宽,蒋金富,冯利.NGO与政府合作策略[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4页

9.居家养老服务合同 篇九

甲方:xxxxxxxxx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在同意共同遵守《上海市社会化居家养老实施方案》的前提下,就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

第一条 乙方符合《上海市社会化居家养老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资格条件且自愿申请并同意甲方安排服务员为其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若乙方不符合资格条件,甲方将有权停止或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老人,乙方应自觉遵守。在服务过程中,若出现乙方要求或变相要求服务员为乙方以外的其他人员服务时,服务员视情况有权拒绝或停止服务。

第三条 服务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

帮助老年人打扫卫生、洗衣、做饭、购物等基本生活服务;

协助老年人就医、煎药、康复等基本护理服务;

陪伴老年人聊天、散步、心理疏导等精神慰籍服务。

第四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增加第三条约定以外及与居家养老服务严重不符的劳务负担,甲方对此保留停止服务的权利。若乙方不满意服务员提供的服务,乙方有权申请调换服务员。

第五条

服务安排:

甲方将按照“定服务对象、定服务项目、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人员”的“五定”方式,为乙方安排持有《健康证》等相关证件的居家养老服务员为其提供服务,如甲方本次安排的服务员不适应乙方的生活环境,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调换服务员。

第六条

服务费用:

(一)依据乙方填写的《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登记表》,乙方符合《上海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属于_____________类型,可享受每天________________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所需劳务费由政府每小时补贴_________元。

(二)乙方有义务在每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或服务停止当日正确填写《居家养老服务凭证》,并按照当月实际服务时间,准时向服务员支付___________元/小时的服务劳务费。如乙方未按时向服务员支付服务劳务费,甲方将停止服务,乙方应向服务员每日偿付当月服务劳务费总额的1%的滞纳金。

第七条 服务调整:

(一)乙方和服务员均享有调整服务的权利,若因故需要调整服务,须向甲方提前3日提出申请。

(二)甲方在接到乙方或服务员提出的服务调整申请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服务,并及时选派新的服务员上门服务,但服务调整期间不保证服务不中断。

(三)服务调整后本协议依然有效。

第八条 服务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其他:

(一)服务员上岗后,乙方应尊重服务员,平等对待,不得歧视和虐待,如不满意该服务员,可直接与甲方联系,进行人员调整。

(二)如乙方在服务员规定的服务时间段内发生紧急情况,服务员会及时与乙方相关监护人取得联系,同时与相应的社会应急机构如:110、120、119等取得联系。

(三)乙方在服务员到家后,有义务详细交待应做及应注意的事项,并教会服务员使用家用器具和电器,当面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以便服务员能迅速、稳妥地开展工作。

(四)甲方已明确规定服务员在服务期间不得带亲朋在乙方家中做客。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可与甲方联系,当即处理(但乙方主动邀请的除外)。

(五)甲方已明令禁止服务员不能与乙方发生任何借款、借物和委托办事的情况,若出现以上情况,乙方应明确拒绝,如有纠纷属私人行为,甲方概不负责。

(六)服务员每月请事假不准超过______次,每次不准超过______天,欢迎乙方监督。请假期间乙方不支付劳务费。

(七)法定假日(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3天、元旦1天、春节3天)服务员正常休息,乙方不需支付劳务费。若乙方需要服务员法定假日服务,且服务员同意,乙方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300%的劳务费。

(八)乙方要随时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好,如乙方因财物找不到而认为被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对服务员采取搜身、扣押钱财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九)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十)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服务员转为第三方服务,如需调整,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

(十一)乙方因心、脑、血管等老年常见急性突发病导致的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十二)乙方因病住院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期间,应由其子女履行赡养、照料老人的义务,甲方将暂停服务,乙方痊愈后,甲方将继续安排服务。有特殊情况请在补充协议说明。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协议中约定之解除及终止的条件出现时止。

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xxxxxxxxx服务中心(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 年

日 签订日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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