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2025-01-06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共13篇)(共13篇)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手续的通知

[ 来源:党委组织部 | 点击数:2748 | 更新时间:2008-11-07 10:14:36 ] 整理人:wchyang

西委组[2008]14号

各二级党组织:

为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完备发展党员工作手续和材料,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西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对象审批必备材料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主要栏目填写要求

(一)发展对象审批必备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

3.共青团“推优入党”登记表。

4.党校学习结业证书复印件。

5.本人思想汇报。

6.其他材料(如外调材料等)。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主要栏目填写要求

1.“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根据和意见”栏:支部书记填写,简要写明积极分子近期表现,对申请入党人进步程度作出结论,并写明党支部是否同意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意见。

2.“培养教育情况及鉴定意见”栏:两名培养人讨论后一人填写,重点写清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和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优缺点。原则上一年填写三次。

3.“政治历史考察及结论”栏:考察人填写,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函调等方式,写明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经历是否清楚,历史是否清白。

4.“社会关系考察及结论”栏:考察人填写,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函调等方式,写明积极分子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是否清楚。

5.“现实考察及结论”栏:考察人填写,写明通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和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取得的进步情况,指出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

6.“党的基本知识考核、考试成绩”栏:考察人填写,写明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考试成绩,并附结业证书复印件。

7.“综合考察结论意见”栏:考察人填写,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和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是否作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8.“党内讨论是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意见”栏:支部书记填写,着重就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和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明确提出支部党员对是否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讨论意见。

9.“确定为发展对象后的谈话记录”栏:谈话人填写,主要填写通过谈话了解到的发展对象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理论素养等,肯定积极分子取得的进步,指出今后努力方向,并表明是否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

10.“支部委员会研究意见”栏:支部书记填写,写明经支部委员会研究,积极分子是否已经基本具备了预备党员条件,是否准备近期发展,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11.“总支部审批意见”栏:二级党组织(党工委)填写,写明经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党工委)研究,是否同意支部委员会意见。

二、预备党员审批必备材料及《入党志愿书》主要栏目填写要求

(一)预备党员审批必备材料

1.入党志愿书。

2.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公示材料及结果。

3.发展对象审批时所报材料。

(二)《入党志愿书》主要栏目填写要求

1.“入党志愿”栏:发展对象本人填写,首先表明申请人的入党志愿,阐述自己对党的纲领、性质、指导思想、宗旨、任务、作风、组织原则和纪律的认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表明自己的入党动机和态度,汇报自己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和不足,明确对自己的要求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2.“入党介绍人意见”栏: 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填写,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加以认真分析和做出全面评价,同时,实事求是的指出缺点和不足,并提出努力方向。写明申请人是否具备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是否愿意作为入党介绍人介绍其加入中国共产党。

3.“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栏:支部书记填写,综合支部大会对入党申请人基本评价(思想政治表现、入党动机、学习工作生活表现等),明确提出申请人的不足和努力的方向。写明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会议时间,支部大会应到、实到党员人数,其中应到、实到正式党员人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人数以及表决结果。写明支部名称,落款日期为支部大会召开之日。

4.“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谈话人填写,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以及本人的综合表现;有针对性地对申请人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根据谈话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并提出希望和要求。

5.“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由二级党组织(党工委)书记填写,写明经学校党委授权,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党工委)讨论,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是否同意接纳其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

6.“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党支部书记填写,简要评价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思想、学习、工作表现,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等),写明申请人是否具备转正条件。写明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支部大会会议时间,应到、实到党员人数,其中应到、实到正式党员人数,表决时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人数以及表决结果,注明是否为按期转正。落款日期为支部大会召开之日。

7.“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转正):二级党组织(党工委)书记填写,写明经学校党委授权,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党工委)讨论,申请人是否符合转正条件,是否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

三、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及《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薄》主要栏目填写要求

(一)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必备材料

1.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薄。

2.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3.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材料及结果。

4.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思想汇报。

5.预备党员审批时所报材料。

(二)《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薄》主要栏目填写要求

1.“吸收入党时支部大会上党员提的意见和要求及个人态度”栏:入党介绍人填写,写明吸收入党时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本人的表态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2.“预备期间的教育情况”栏:入党介绍人填写,重点写清预备党员入党以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表现情况,尤其是参与党组织活动、组织纪律性和原则性等具体表现情况。在肯定其成绩的同时,要注意指出缺点和不足,并在其预备期满时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3.“预备期间的考察情况”栏:支部书记填写党支部综合考察形成意见,写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等情况,写明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4.“党小组对其转正的讨论意见”栏:党小组长填写,内容通过党小组集体讨论形成,结合预备党员预备期的综合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明确提出是否同意按期转正意见。(无党小组的此栏可不填写)

5.“党支部对其转正的意见”栏:支部书记填写,写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参加党组织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全面进步情况,明确其是否已经达到转正的基本条件,支委会研究是否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四、加强入党材料的管理

入党材料的管理工作是发展党员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增强入党材料在管理、存档及转递等环节的安全性,杜绝入党材料不全、材料遗失,各二级党组织(党工委)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入党材料的管理工作。

党员入党材料、审批记录材料的日常管理、存档及转递工作,由二级党组织(党工委)秘书或党组织指定的专人负责,集中统一放置,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入党材料在存档、转递过程中,必须履行规范的签字交接手续,做到有序衔接,责任分明,有据可查。材料装档案工作要认真细致,确保材料齐全,防止张冠李戴。

按规定必须进入本人档案的入党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转正申请)应在预备党员转正以后及时装入本人档案;《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等材料进入文书档案。预备党员因工作调动和毕业离校,二级党组织(党工委)应将入党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转正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簿》、《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等)在档案转出前装入本人档案,随档案转出。在预备党员材料不能随档案同时转出的情况下,入党材料应按机要寄达本人所在党组织。材料收转手续凭据材料、党组织审批党员原始记录材料等,考虑查询证明需要,应长期保存。

入党积极分子和申请入党人员材料,由党支部负责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和申请入党人因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二级党组织(党工委)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相关单位党组织。

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2.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篇二

劳务派遣最早产生于1920年的美国, 由Samuel Workman开创。当时, Samuel Workman公司雇佣了大量妇女, 教会她们必要的技能, 然后将她们租赁给有需求的企业, 负责在夜里处理盘点的工作, 以应付企业这种临时性的人员短缺。

从1940年到1960年20年的时间里, 这种用工形式逐渐在世界各地普及。欧洲, 德国、法国、荷兰和意大利先后专门立法对劳务派遣机构进行了规范。1978年, 劳务派遣漂洋过海传入日本后广受欢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 这种用工形式最早出现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 随后向其他地区迅速拓展开来, 成为促进我国灵活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加就业岗位, 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用人的特殊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发展的速度也非常快, 每年劳务派遣工占企业全部用工比重不断攀升, 呈现上升趋势。据有关调查报告数据显示, 我国劳务派遣工总数已经高达6000多万, 占到国内职工总人数的20%。同时, 劳务派遣一个很突出的特点是覆盖面比较广, 涉及的职业、岗位门类齐全, 遍布各类企业、学校、医院和其他事业单位。从行业类型来看, 制造业比例最高, 占43.6%;从所有制类型来看, 国有企业最高, 占47.2%。

劳务派遣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都是被广泛使用的用工模式。在全世界的法律法规中, 都有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描述。但是,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 往往导致劳务派遣的含义也有所差别。因此, 确定我国对于劳务派遣概念的准确定义, 对于这一用工形式在中国的发展有直接和重要的意义。

2002年在《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中首次出现“劳务派遣”这一名词, 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也出现了“劳务派遣”一词。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 将这种特殊的用工模式统一定名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含义, 一般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由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 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指挥监督, 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而用工单位按照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 派遣单位负责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1. 弹性用工让企业战略更加灵活。

在市场经济下, 用人单位随着自身效益的好坏或者季节的变化调整主营业务是件很平常的事, 在用人的需求方面也随时需要调整, 那么按照原来的用工方式, 在一些临时性、突然性的工作中, 很可能产生劳动力过剩或者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阻碍企业的计划, 影响企业的发展。而劳务派遣这种方式则可以为用工单位提供一种及时性的人力资源补充和弹性的用工机制, 能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用人单位在有用人需求时, 只需向派遣单位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需要。反过来说, 在某批项目结束后, 将临时性员工退回派遣公司, 也可以将一些人转为正式员工, 继续为企业服务, 使企业人力资源战略更加灵活。

2. 降低成本, 让企业运营更加顺畅。

首先, 在劳务派遣模式下, 员工的招聘与培训都由第三方来进行, 用工单位只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发布需求即可, 不需要组织人力进行大规模招聘, 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招聘与培训的成本。其次, 在劳务派遣模式下, 民营企业无需直接对被派遣员工进行管理, 只需对其工作结果进行检查, 不必考虑这些人员职务晋升等方面的计划, 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人员管理, 无论是薪酬、档案、社保, 还是员工日常疑问的解答, 这些都节省了管理成本。此外, 民营企业还可以节省职工福利、职工退休等事项的安排, 这也会促进成本的节约。

3. 专业服务让企业规避用人风险。

目前, 我国企业在用人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不断加大, 表现在用工企业可能由于在招聘过程中无法识别各类人才的真实水平, 盲目签订劳动合同, 出现很多经济纠纷、劳动争议等。统计显示, 2011年1到9月, 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机构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达93.3万件。如果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模式, 遇到类似纠纷的情况, 则主要由劳务派遣公司同劳务人员进行协商, 而这种风险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可以有效地防范, 将损失降到最小, 从而避免风险

三、劳务派遣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1. 劳务派遣不够规范。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用作补充形式, 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是劳动法第六十六条修改后的内容。一些企业为了规避风险, 就每一年与员工签订一次派遣协议, 每两年与员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甚至有时为了避免麻烦, 一次与员工签订多年的协议, 为以后留存使用, 因为派遣协议不需要像劳动合同那样去劳动局鉴定。但是这些操作在新法中都是不可取的。

2. 人力资源产品服务单一。

一些劳务公司的人力资源产品过于单一, 有时无法满足客户对服务的多元化需要。长期以来, 劳务派遣产品服务一直是一些劳务公司的主营业务, 也是公司的核心业务。但是对于其他公司来说, 这种业务很容易复制, 况且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对劳务公司要求也就更高, 整个行业应该说面临着新的挑战。

3. 劳务派遣业务的全方位宣传不到位。

一些劳务公司对外宣传缺乏统筹规划和主动性。公司的业务越来越多, 却没有专门介绍公司业务产品的宣传册, 有很多业务是客户询问后才知道的, 而劳务公司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企业自身的影响力, 缺乏对企业全方位的宣传。

4. 对派遣员工的培训力度不够。

首先, 由于用工企业不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等工作, 从而难于直接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 在人才管理中难以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可能造成人才的浪费。此外, 在制定企业人才发展规划时也无法将这部分员工纳入其中, 从而给人才培养带来了挑战。其次, 由于用工企业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派遣员工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动, 这既不利于使员工产生归属感, 也不利于企业形成一支稳定的人才队伍, 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实力。

四、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市场的对策

1. 认真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规范劳务派遣市场。

长期以来, 我国劳务派遣用人相对灵活,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 修订重点是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的问题, 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随着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以及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日益关注, 劳务派遣、劳动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的兴起, 劳务派遣用工成本的提高, 都会加大市场竞争力度, 必将打破当下市场的平衡, 这将对人力资源服务业产生重大冲击。因此, 劳务派遣要根据自身的需要,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合理地发展劳务派遣, 为最终企业合理合法用工扫清障碍, 为劳动者自由平等就业提供保障。

2. 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植和环境营造为重点, 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创新。

鼓励差异化发展, 大力发展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群体需求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产品。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租赁、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 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构建人力资源整体外包的高级人才寻访、网络招聘等新型服务业台, 为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综合人力资源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机构“走出去”, 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3. 建立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集团。

中国在未来10年中, 人力资源行业随着品牌化、规范化的发展, 人力资源开发将处于快速增长的黄金期, 必将有一场重新洗牌的过程。市场需求之大足以让人力资源行业形成巨大的发展空间。客观上要求现有劳务公司在过去企业发展的基础上, 充分发挥已形成的拥有人才、网络、经验、资源、品牌、规模的巨大优势和影响力, 成为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最具市场竞争力的服务公司之一, 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建立一批实力雄厚、影响力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集团。

4. 大力发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努力向外包行业转型。

步入“十二五”, 国家对于人力资源行业发展的总体政策方向是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基础上, 积极鼓励新兴人力资源向外包服务发展。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 特别是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将推动劳务公司走向更加规范的战略性道路。因此, 应该以此为契机, 利用好现在的客户资源与市场口碑, 例如提供培训外包、薪酬外包、招聘外包、流程外包等, 努力拓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 向外包行业发展, 力争成为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公司的领头羊, 筹备管理咨询方面的业务, 提高客户满意度, 增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5. 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拓展客户。

企业树立社会形象, 提升知名度和提高影响力, 需要有良好的对外宣传工作, 特别是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 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 积极拓展客户是十分重要的。扎实的服务质量是基础, 良好的品牌塑造才能让大家了解公司, 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所以有效的企业宣传是很重要的。在当前契机下, 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到拓展客户上来, 让自己服务的客户遍布各个领域, 利用现有的客户资源进行新业务的推广。同时, 建立健全绩效激励机制, 提高员工主动拓展客户的积极性。当然也要配合全方位的宣传网络, 而且宣传一定要注重实效性, 最大程度的宣传公司。比如设立官方微博, 公共微信账号, 建立招聘QQ群等等。

6. 加强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 提升他们的整体素质。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篇三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家经贸培训 [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心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国家经贸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力、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的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制止和杜绝“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篇四

各县(市、区)、市直招商专班: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效,拓展招商引资工作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规范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市始终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一号工程”和“一把手”工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以身作则,靠前站位,坚持以上率下、示范引领,带头外出招商,并且在重大项目的招商上面,亲自谋划,亲自协调。各县(市、区)、市直招商专班应奋勇争先、比学赶超,贯彻落实“大员上阵、全员冲锋”制度,聚焦重点产业、重点方向拟定下一年全年的重大招商活动安排,由主要领导牵头积极有序地筹备好、开展好、利用好每个专题招商活动,力争对接一批重点企业,签约一批重点项目,实现招商引资“全年精彩”目标。

二、细化活动实施

(一)精准定位、提前谋划,定时报备招商引资活动计划。

各县(市、区)、市直招商专班应紧紧围绕产业发展规划,精准定位招商活动主题。例如汽车产业要围绕新能源汽车配套项目及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项目谋划开展招商主题活动,新能源动力电池产业要围绕电气自动化设备谋划开展招商主题活动,电子信息产业要进一步围绕电子元器件、柔性线路板的上下游、铜基材料、消费终端产品谋划开展招商主题活动,通用航空产业要围绕无人机和核心零部件的制造来谋划开展招商主题活动等。并在每年12月25日前制定本区域或本部门、本单位的下一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并报市招商局备案,市招商局根据同一时间段内不得举办主题相同或类似招商引资活动的原则,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招商引资活动计划进行统筹,制定全市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以工作要点形式印发。

(二)统筹规划,精心筹备,定量达成招商引资活动指标。

各县(市、区)、市直招商专班应根据下一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统筹规划、倾心包装、精心筹备好全年的招商活动,宣传、推介好招商项目,明确对接的城市和企业,确保招商活动开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与有合作意向的单位主动对接、精准对接、深入洽谈。既要“招新引优”,也要“招才引智”;既要“招大引强”,还要“招大不放小”;既要“眼睛向外”,更要“眼睛向内”,与县内企业多联系、多沟通、多推介。同时,还要做好项目甄别、选商选资工作,力争签约一批大大项目、好项目、真项目。同时应保证市级招商引资活动不少于一季度一次,各县(市、区)一年内至少开展两次招商引资活动,各市直招商专班一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题招商引资活动。

(三)大员上阵、全员冲锋,定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目标。

各县(市、区)、市直招商专班主要领导应亲身参与到招商活动中来,披挂上阵、率全员冲锋,力争各县(市、区)在每次招商引资活动中至少完成2个以上中大型规模企业或累计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签约,各市直专班至少完成1个以上项目签约。并在招商引资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将活动总结报送市招商局(投资促进科),实事求是地统计招商引资活动成果,不得随意虚报。同时加强招商活动签约项目跟踪服务,促进签约项目建设投产。对重大签约项目还要建立项目跟踪责任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队人马、一抓到底”的要求抓好落实;对有意向投资企业加强项目跟踪对接,力促项目签约落地。

三、量化考核奖惩

为正确评价各县(市、区)及市直招商专班招商引资活动开展成效,调动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制定奖惩机制如下:

(一)考核形式

根据全年招商引资活动开展情况及结果成效,采取积分制管理量化排名,对全年招商引资活动排行榜前两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6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底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加10分及3万元人民币、年底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加5分的奖励政策,并进行通报表彰;对全年招商引资活动排行榜前三名的市直招商专班分别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2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奖励政策,并进行通报表彰;对全年招商引资活动排行榜后两名的县(市、区)和后三名的市直招商专班进行通报批评。

(二)考核内容

1.实际利用市外资源平台有效开展招商活动的,一次奖励分值20分。

2.实际利用市内资源平台有效开展招商活动的,一次奖励分值10分。

3.实际未按规定次数开展招商活动的,一次扣除分值20分。

4.县(市、区)以单次招商活动成功完成2个中大型规模企业或累计投资规模达1亿元的项目签约为基数,一次奖励分值20分(可累计计分);单次活动完成项目签约为1个且投资规模未达到1亿元的,一次奖励积分10分;单次活动完成项目签约为0的,一次性扣除积分20分。

5.各市直专班以单次招商活动成功完成1个项目签约为基数,一次奖励分值20分(可累计计分);单次活动完成项目签约为0的,一次性扣除积分20分。

6.在单次招商活动中,成功引进知名外来企业投资项目(世界、国内、华商500强企业)、重大外来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5亿人民币以上,)以及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同行业排名前三位或全球同行业排名前十位)投资项目;奖励分值30分。

四、固化管理制度

第一,本通知所称政府招商引资活动,是指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为推动区域外资金来本地投资举办的、由财政承担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包括在国(境)内外举办的招商说明会、项目推介会、项目对接会、投资合作会等招商活动。

第二,招商引资活动应坚持以构建产业集群为导向的引资战略,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出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托优势资源和产业园区,以产业为纽带,以项目为支撑,有计划、有重点地举办招商引资活动,打造务实高效的招商引资活动平台。

第三,加强对招商引资活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活动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招商引资活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招商引资活动应厉行节约,简化形式,降低成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严禁搞形式主义、追求排场、铺张浪费,不得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不得以公款组织与活动无关的机关、企业和人员参加活动,不得以公款组织文艺演出,邀请明星、名人参加活动,不得以活动为由安排公务人员旅游。

第五,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签约项目后续跟踪管理,提高签约项目履约率,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要密切跟踪招商项目的落地建设情况,认真做好项目实效评估。

荆门市招商局

5.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篇五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理论素质与科学决策能力,更好地发挥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对全区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地位和任务

1、学习中心组是党委领导班子进行集中理论学习的组织,是新时期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基本形式,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的重要载体。

2、学习中心组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组织本级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知识。通过理论学习,使领导干部正确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和依法执政、总揽全局的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组成与分工

1、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组

成。由区委书记任组长,区委分管意识形态的副书记和区委常委、宣传部长任副组长。组长、副组长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的部署和文圣区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组织实施学习活动,检查、督促、指导中心组成员的学习,讲评学习情况,保证学习任务的落实。

2、学习中心组设秘书服务组,秘书服务组设在区委宣传部。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学习计划,准备学习资料,请领导、专家、学者辅导,及时准确地向市委上报中心组学习情况。

三、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1、学习日制度。根据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的规定以及领导干部的工作实际,拟定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为中心组学习日,列入全区领导干部月大事活动表,原则上不得更改。同时,在一年内根据学习内容的要求,除每月一次的学习外,还要另加三次,以保证完成学习任务。

2、请假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由本人向组长请假,不得由他人代请。中心组扩大学习的列席人员不能参加学习者,由本人向主管领导请假,学习前由主管领导向组长说明原因。严格学习考勤制度,每次学习前由秘书服务组实行考勤登记,作为中心组成员学习情况的考核内容,全年缺席6次以上,中心组学习成绩降一档次。

3、学习计划制度。根据年度学习内容,围绕区委重点工作,制定学习计划。每次学习前,由秘书服务组提前三天将计划印发给学习中心组各成员,拟定学习思考题,指导中心组成员进行自学并为讨论发言做好准备。

4、半年讲评考核制度。每半年由组长对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笔记、出勤率进行一次检查讲评,并把述学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终述职、自我总结的重要内容。中心组学习成员要做出“两有”,即有学习笔记、对专题学习有讨论发言提纲;每人每年至少要撰写一篇理论文章或一份调查报告。

5、集中研讨和经验交流制度。每次学习要安排一定时间进行集中研讨,各成员要在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分管工作认真拟定发言提纲并积极参与讨论。讨论情况要做好记录。中心组每年要组织一次有基层党委参加的学习经验交流活动,促进自身及基层理论教育工作的开展。

6、情况通报制度。每次学习后,由秘书服务组以活动纪要,学习通报或新闻稿的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基层党委(党组)通报学习情况,用区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成果带动全区党员干部和群众的学习。

四、进一步拓展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活动方式

1、学习中心组活动,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在上级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一般应集中中心组成员共同学习,学习期间中心组成员不要处理其它公务。

2、根据学习内容和要求,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辅导与研讨相结合,读书与调研相结合,评学与述学相结合等方式,增强实际效果。

3、大力倡导自学。自学要有计划、有指导、有检查。学习中心组各成员要养成学习的良好习惯,以自学“精读”、“慎思”促精学,以“博采”、“专攻”促深学,不断提高思想理论素质。

4、设立中心组讲坛。每次中心组学习安排1~2人做为学习材料的专题宣讲员,宣讲员由中心组成员轮流担任,做到以讲促学。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风建设

1、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学习,打牢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要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决纠正轻视理论,忽视学习等不正确的思想倾向。

2、要紧紧抓住正确的理想信念这个核心问题,把理论学习与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相结合,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3、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坚持理论与实践、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努力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增强驾驭全局、应对风险的能力,着力解决发展中的重大实际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好工作。

4、要注重调查研究,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和全党工作大局,联系我区深化改革,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深入研究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把调查研究贯穿于理论学习中心组活动的全过程,把理论学习的过程作为武装头脑、理清思路、指导工作实践的过程,为科学决策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6.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篇六

党员活动中心是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活动,进行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主要阵地,是宣传群众、团结群众、加强群众思想政治建设工作的场所。为了进一步加强各党支部党员活动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党员活动中心的作用,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经研究,决定在各党支部开展机关党员活动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机关党员活动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增强党员意识为目的,以设施完善、布置合理、台帐规范、活动正常、管理到位为建设内容,切实抓好党员活动中心建设,使之成为对党员进行党性锻炼和修养的重要阵地。通过加强党的活动阵地建设,夯实基层组织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促进党组织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面提升我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及标准

1、设施完善。有单独设置的党员活动室,场地舒适、环境整洁、氛围浓厚,能容纳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会议或活动。活动中心门口挂有“党员活动中心”标牌,室内设施齐全,有会议桌、凳椅、党务资料橱柜;电教设备完整;党建读物整洁,有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党员学习资料。

2、布置合理。党员活动中心内部布置整齐,摆设规范,内容全面,充分体现思想性和政治性。党员活动中心主墙面应张贴或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入党誓词、党员权利、党员义务、党支部职责、党支部议事规则、党员活动日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各种荣誉奖牌、锦旗摆放整齐。活动中心面积允许的,应张贴党支部基本概况。

3、台帐规范。党建工作制度必须规范齐全,没有上墙的制度汇编成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各类文件,要集中保管,便于查阅,并及时更换或归档。会议记录本(含支委会、党组织生活会、党员活动记录等)、党费收缴登记本、党员材料档案移交记录本、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记录本等,记录内容要详实清楚。党员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外出党员登记册、“双培养”对象登记册等,每年要及时更新。党支部任期目标、计划、工作总结、党员干部结对帮扶情况、党员设岗定职基本情况以及反映工作特色和亮点的内容等相关资料,要及时收集存档。

4、活动正常。以党员活动中心规范化建设为契机,促进党内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制度为保证,以创新活动载体为形式,以规范为目标,着眼于贴近实际、贴近工作、贴近党员、贴近群众,积极改进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促进党员活动中心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每月要定期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并由专人负责记录,记录要有参加人员签到,内容要详细清楚,台帐要齐全,记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5、管理到位。切实加强对活动中心的管理,原则上党员活动中心应当实行专人管理。认真抓好党员活动中心的日常维护和修缮,确保活动中心内的整齐、清洁、舒适。党员活动中心可一室多用,但严禁在党员活动中心内进行不严肃的活动。

三、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加强指导。各支部要高度重视党员活动中心规范化建设,把这项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对党员活动中心规范化建设要落实专人负责,进行具体指导,按照统一标准化要求,切实加强党员活动中心规范化建设,使党员活动中心成为党员学习教育的阵地、党组织民主议事的场所。

2、保证投入,添加硬件。各党支部要为党员活动中心配备必需的桌椅、资料柜和党建方面相关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保证党员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业余文化生活,不断拓展和加强了党员活动中心的功能,使党员活动中心真正建设成为党员活动中心。

3、规范活动,发挥作用。按照党员活动中心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严格对照规范化党员活动中心标准,搞好环境布置。完善党组织议事规则、“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发展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规范党员活动内容,建好党员活动台帐,发挥好党员活动中心的作用。

7.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 (农业、农牧) 局 (厅、委、办)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以来, 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 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 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 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 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 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0]22号) 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1]187号) 精神, 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 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三) 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 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 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六) 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 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七) 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管理规范, 服务质量达到WB/T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要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 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经销商名单, 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 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 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 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生产企业提出告诫。生产企业负有重大责任的,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程序取消其相应产品的补贴资格。

三、坚决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要督促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经销商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并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 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 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销售记录并保存3年以上。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 即不得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 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四、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做到严厉查处, 决不姑息。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一般性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 供货不及时, 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 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查取证, 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 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 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本通知“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 引起群体性投诉, 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 应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省 (区、市及兵团、农垦) 对违法违规生产或经销企业的查处情况上报农业部备案。

8.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篇八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基层党建“三基本”建设与“三基”工作深度融合,规范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和党员突击队创建活动,强化基层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在生产经营各项工作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当前改革发展实际,坚持把生产经营成效作为检验党支部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以党员为主体,以党员创先争优为内涵,进一步规范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和党员突击队创建活动,增强党员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引导广大党员在经营管理、改革发展、遵规守纪等方面当先锋、做表率。

二、工作目标

公司各党支部要以党员示范岗为“点”、党员突击队为“线”、党员责任区为“面”,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岗区队”整体创建格局。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党员责任意识,凸显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关键岗位、重点区域、重要工作、重大活动中激发党员活力,团结带领广大员工群众共同奋斗,努力完成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任务目标,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和主力军作用。

三、创建内容

(一)党员示范岗。

以工作岗位为单元,创建党员示范岗,激励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体现良好素养、提高工作标准、做出突出业绩,受到公众认可。

(二)党员责任区。

根据党员不同的工作岗位、素质能力和活动范围,把党员应尽义务以责任制形式落实到每一名党员身上,从而形成以一名或多名党员为主体、以一定区域为范围的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区。

(三)党员突击队。

以一定数量的党员为主要群体,为实现某个目标,在某一时期组建而成的组织。党员突击队应在“急难险重”工作中担负攻坚克难排头兵的重任,突出党员的先进性和带头作用。

四、实施步骤

(一)党员示范岗

1.创建条件

党员示范岗分个人示范岗和集体示范岗,个人示范岗由党员个人创建,集体示范岗由党小组集体创建。党员示范岗的创建,应以“五优五带头”为标准,围绕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在岗位上叫响我是共产党员,做到平常时候能够看出来,关键时候能够站出来;做到带着群众干,做给群众看;做到岗位是样板,行为是模范。具体条件如下:

(1)政治素质优,带头学习提高。带头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带头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坚持党的制度,执行党的决议,维护党的纪律,增进党内团结,做政治建设和理论水平的领跑者。

(2)工作业绩优,带头争创佳绩。热爱本职,责任心强,精通业务,在工作中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吃苦在前,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员工评价优,带头服务群众。主动与群众沟通联系,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带头落实服务承诺制,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积极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

(4)作风形象优,带头弘扬正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良好的精神面貌、端正的工作态度、文明的行为举止、扎实的工作作风,谦虚谨慎,诚实守信。

(5)自律意识优,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带头执行廉洁规定,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严格自律,公正行事,干净干事。

2.创建程序

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广泛酝酿讨论,结合工作实际,初步确定拟设岗位和拟上岗党员。党支部组织党员、群众对初步设立的示范岗和提名的上岗党员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示之后,结合党员个人意愿,确定党员示范岗名单,报公司党委批准后方可设立。

3.动态管理

党员示范岗要公开悬挂标牌,上岗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党支部定期对党员示范岗进行考核,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按期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党员示范岗考核履岗情况的重要依据,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表现突出的“党员示范岗”,可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将考核结果与评先选优等工作相结合,激励党员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考核不达标的,要撤销称号、收回岗牌,不得列入当年表彰对象。

(二)党员责任区

1.责任区划分

原则上基层生产班组都应设立党员责任区,以党员所在班组为基本区域划进行分,无党员班组可由其业务相关的党员干部承担;承担党员责任区的党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党员多的班组可设党员责任区分区,并采取分包到人的措施;个别党员本人素质不具备条件的可与其他党员共同承担责任任务;党员对责任区实行目标管理、包干负责,可以一名党员负责一个责任区,也可以几名党员负责一个责任区。党支部要充分尊重党员和群众在责任区划分方面的意见,明确每名党员责任范围和工作任务。

2.责任区党员职责

(1)在履行政治责任上发挥作用。责任区党员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落实理论学习制度,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及时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帮助群众提高政治觉悟,引领群众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2)在促进生产经营上发挥作用。责任区党员认真执行各项生产经营制度,带头强化基本功训练,推动队伍岗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带领群众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在面对生产经营难题中敢于攻坚克难,在推进队伍降本增效中善于求实创新,努力成为本岗位、本领域的业务骨干。

(3)在夯实安全环保上发挥作用。责任区党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环保优先意识,模范遵守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带头履行安全环保责任,督促提醒群众落实岗位操作规程,拒绝“三违”等不安全行为,确保责任区内无违法乱纪、无违章违规发生、无安全环保事故。

(4)在联系服务群众上发挥作用。责任区党员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通过结对子、一帮一、谈心谈话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关心群众生产生活情况,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以实际行动向群众传递党组织温暖,维护队伍和谐稳定大局。

3.责任区管理和考核

党支部指导党员根据实际细化、量化责任目标,建立党员责任区责任清单。党支部对党员责任清单进行公开公示,党员责任区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党支部对党员责任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行季度分值化评价,定期张榜公布党员责任落实情况和评价结果,督促党员完成既定责任目标。在抓好活动记实、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党支部可采取挂流动红旗、评选先进党员责任区等方法,促进责任区活动有效开展。注重考核评比结果的运用,对责任心不强、作用发挥不突出、工作业绩不高、群众反映一般的党员,要采取党内批评的方式帮助改进;对政治素质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可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将考核评比结果与评先选优等工作相结合,激励党员更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党员突击队

1.创建原则

根据中心工作及形势发展需要,各单位可成立若干支工作目标不同的党员突击队。党员突击队的工作目标可以是某一重大任务、某类重点工作、某一项具体经营活动。如围绕生产经营工作难点,开展提质增效等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开展技术攻关或管理模式革新等具体重点工作;围绕重要工程项目开展,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党员突击队成员要求党员人数不少于3人,核心成员应有作风顽强、勤奋实干、团结互助的基本素质。

2.突击队管理

党员突击队的领导责任由党支部承担,党支部应负责对党员突击队活动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培训、宣传、总结、表彰等。党支部要对突击队开展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判断工作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按计划完成目标,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调整。要建立党员突击队管理档案,对党员突击队创建、活动过程、工作业绩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归档、整理和完善,特别是要注重影像资料的收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支撑性。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创建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和党员突击队活动,是彰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性、发挥党员作用的一种积极有效形式,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对活动的安排部署、组织推进、实施效果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二)融入中心,突出特色。

各党支部要围绕公司高质量发展主题和生产经营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目标,找准自身定位、找准党建工作同中心工作深度融合的切入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创新活动方式方法,扎实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提高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能力和水平。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各党支部要采取党员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典型事迹,及时总结创建活动情况和已取得的成效,努力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9.关于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的通知 篇九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公司考勤和请假制度作进一步规范,请大家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上下班打卡制度

全体人员请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打卡,不迟到、不早退、杜绝代打卡,并到前台二次签到(因外出、公差等未打卡情况均须提前一天报备并注明原由,补单的视情况处罚50至100元不等),上班时间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因事、因病需脱离岗位,应认真履行请假手续,实行去向通报制。上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岗,外出开会、出差、办事等必须将自己的去向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人事经理,并做好考勤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请假制度

1、因事、病、婚、产假等原因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2、上班实行单休、法定节假日倒休制。特殊情况或有大型活动不能休的,由人事部门提前通知并安排倒休,全体员工必须听从安排,无故缺勤者,按旷工论处。

3、完善请假手续,并按程序审批。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请假,要具备书面手续,经领导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查。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4、请假制度是每个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的纪律。对在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逾期不归,不说明原因不知去向的一律按旷工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至处分。

三、严格奖惩

人事部门要严格建立请假登记制度。对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予以严肃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请假未完善手续、不请假离岗、代打卡、不服从整体安排的按旷工处理,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旷工期间扣发当日工资,并罚100至1000不等。

由各分管经理和人事部门随时抽查并掌握员工上班、到会及在岗情况,如实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考勤情况。

每月有3次迟到(15分钟之内)免扣薪。超过3次迟到,每迟到1小时之内罚款30元、1-2小时罚款50元、2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每月全勤的员工(无婚、产、公、丧、年假等)奖励100元。

此通知即日起执行。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10.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通知 篇十

一、进一步明确接待办负责接待的主要对象

1、来我某地检查指导工作的中共中央、国家机关,某某委、某某政府领导同志,某委、某政府的领导同志;对某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其他同志。

2、来我某地进行参观、学原创网站*习、考察、联谊活动的兄弟某地(某、某地)的领导同志。

3、需要某地委、某地政府接待的来某洽谈项目的投资者及在外地发展的某籍知名人士。

4、曾在我某地工作过的在职或离退休处级以上领导同志。

5、某地委、某地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领导临时交办的接待任务。

来我某地检查指导工作的某某、某部门领导,原则上由某地直对口部门接待,某地接待办帮助接待,所有费用由部门负责。重要厅局或处室的领导来某,某地直相关部门领导要向某地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由某地政府主要领导确定接待规格和档次。

二、接待原则

1、坚持定点接待。接待办负责接待的对象,原则上在某宾馆。特殊情况由某地委、某地政府常务领导确定。

2、坚持对等接待。根据接待对象来我某地工作性质实行对等接待,陪同接待人员由某地委、某地政府主要领导或常务领导确定。

3、坚持热情周到。要为每个接待对象提供热情服务,确保不出现任何纰漏和差错,进而展示某的形象。

4、坚持厉行节约。要在达到接待标准的前提下,精打细算,争取少花钱多办事,确保全年费用不超支。

三、接待审批

11.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篇十一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向市政府报文必须使用文件形式,不得以呈阅件、便函等形式报文。“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只报一个主送机关并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三、需报市政府协调审批事项的公文(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代拟稿),呈报单位应当先行就拟协调审批的具体事项所涉及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和把关,并明确拟协调审批的具体事项、处理意见及相关情况说明与政策法律依据。属于有关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各部门直接行文,不应报市政府转办。

四、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含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代拟稿),涉及其他单位职责范围的,呈报单位必须主动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一致后,与相关单位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经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呈报单位应书面说明各方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会签后报市政府。

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重大 —1—

决策事项在办理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呈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将应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同时报送多位领导同志;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也不应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七、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敏感密级事项外,一律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要切实增强保密意识,确保做到“保密不上网,上网不保密”。

八、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内容要准确、简明、具体,涉及领导活动安排的请示,活动时间、地点等要素应齐全。

九、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落实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不出现违反上述规定报送公文的问题。

十、市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对公文报送的监督管理检查力度,严格规范公文格式,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程序重新报送;对由于报文不规范而延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承担责任。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报文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公文处理工作考核评比范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篇十二

为充分发挥信息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区委、区政府及时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指导各项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信息报送内容和载体

1、日常信息报送。主要包括:①各街道各部门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思路的新举措、新亮点;②各单位每月重要工作动态及下月工作要点;③重点项目、重点片区的推进情况;④区委、区政府需要重点了解的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⑤各单位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的预测、预警信息;⑥其它需要提报的重要情况。

2、重要紧急信息报送。主要是各类稳定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重要情况的信息。

信息刊发的主要载体包括:①《今日信息》。每天一期,内容侧重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重要动态,以及各地科学发展的创新经验,主要报送区委常委、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同志。②《区情信息》。定期编发各街道、各部门及各基层单位的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发各级各部门交流参考。③《信息专报》。及时呈报重要紧急信息,不定期呈报高质量的信息调研报告和有关重点工作的具体问题建议,视情况

专门报送区委领导同志。

二、进一步增强信息报送的时效性

对全区重要会议、重要决策及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应于一周内报送落实情况;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突破,重点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报送时限不能超过5天;每月工作动态和下月工作要点在月底最后一天前报送;各类经济运行情况、就业保障情况、安全稳定情况要在统计数字确定的当天及时报送;重要紧急信息要在第一时间报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和信息科,首报时间不得晚于事发后1小时。

三、进一步提高报送信息质量水平

要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总体工作思路,立足本单位实际,突出“短、快、新、深”的特点,及时上报工作动态;要特别注重挖掘调研信息,着重在典型性、综合性、前瞻性、实效性上下功夫,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要高度重视重要紧急信息的报送,确保第一时间报告有关情况;要处理好报喜与报忧的关系,既汇报成绩,又如实反映困难问题,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真实依据。

四、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程序

1、明确信息归口管理。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各类信息(含各类简报、资料)要先报送区委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常委值班室统一归口、筛选和综合后再呈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区信访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在做

好日常信息报送的同时,还应及时向区委办公室报送有关网上舆情、社会稳定、信访动态、安全生产等方面突发性事件的紧急信息。

2、建立紧急信息报送领导审签制度。各单位向区委办公室常委值班室和信息科报送的紧急信息,须主要领导签字后再上报;区直有关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紧急信息,须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并先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统一口径后再上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信息科上报的重要紧急信息必须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报办公室主任审签,重大紧急信息应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查。

3、规范报送渠道和报送形式。各街道各部门要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同时报送信息。各垂直部门也要坚持“双向”原则,即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也同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信访、稳定、治安类信息除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外,还须向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报送。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送的日常信息,一般以电子邮件报送为主;对情况特别紧急或复杂的重要事件,可先通过电话第一时间报告,并随后上报书面材料,对事态的发展变化和后续处理情况,要同步做好续报工作。

五、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活动日 篇十三

黑建招[2011]5号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一)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公告必须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上发布,同时抄送国家有关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保证发布时限。招标公告内容应符合法规规定,同时还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资格的所有要求和条件。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公告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进行发布。公开招标工程没有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不得进行下一步招标活动,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为不良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并进行通报处理。

二、规范招投标文件编制

(二)要参照国家2010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工程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承诺书中对其要求必须承诺履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严格对招标文件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和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要求进行审查,没有其要求的,责令改正,投标文件中没有其承诺的,视为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废标处理。

(三)规范废标条款编制,维护投标人利益。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所有废标条款在废标专项条目中集中列出并予以明确,废标专项条目中没有列出且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废标的不做废标处理。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废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坚决禁止招标人以各种名目、条件排斥投标人行为。

(四)简化非国有投资邀请招标工程投标文件编制。对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只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编制投标资格及投标承诺标和经济标文件,投标人可以不再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资格及投标承诺标进行合格制审查,合格的再开启其经济标进行评审,按照经济标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

(五)针对我省处于寒冷地区工程有效施工期短的特点,为保证工程建设合理工期,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建市[2009]6号)要求,合理缩短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时限,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推行工程施工履约担保制度

(六)有条件的地市对依法招标工程推行工程履约担保制度。要通过担保制度,规范竞争行为,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实行担保的工程,要按照《担保法》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担保暂行办法》(黑建建[2008]10号)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担保可以是现金或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合法的担保保证。履约担保提供现金的,担保金必须从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中转入到招标单位建设资金账户。

四、加强招标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七)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工程招标备案,确保工程按照核准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管理暂行办法》(黑建建[2005]30号),加强招标工程登记备案管理,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备案所需材料要求及时办理招标工程备案,保证备案存档材料的合法和齐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增加没有法规依据的招标备案环节和备案内容。进一步加强招标人自行招标监管,按照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建招[2006]8号)的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违反规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要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备案时,招投标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资格证书的有效性以及信用评价情况,对于没有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以及资格证书过期失效和没有参加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机构,坚决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禁止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直至整改期结束,验收合格文件下发为止。对于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每项工程招标代理前必须由代理机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入省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坚决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为已进行施工的工程或已竣工的工程补办虚假招投标手续以及招标中弄虚作假、超资质招标、出卖、出借资格证书、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企业立即停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严厉处罚。

(九)推行投标资格后审。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6000万(含6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投标资格后审,其他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先开投标资格标进行审查,所有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不得开启其他投标标书。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不合格原因。

(十)依法招标工程取消各种形式的投标报名环节,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根据本企业资质和承担工程的实际能力自主进行投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把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上传至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

各地要大力推进电子招标进程,有条件的地市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工程图纸应当通过“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上公布,投标人自行下载,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现阶段不具备条件的,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发售,投标人不需要任何手续可以直接购取《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投标人购取所需文件,并负责对已购买招标文件单位的名单保密。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应当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投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以及电子评标所需资料,只可收取工本费,但总计不得超过500元。

(十一)依法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审查以及评标活动应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投标资格审查除审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经济状况、以往承担工程履约情况、完成类似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相关内容外,重点审查投标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情况和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情况。凡在省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中不合格的以及没有参加信用评价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受到省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按照处罚决定文件的规定,在被处罚期间不得参加省内工程招投标活动;凡投标项目班子中注册建造师、工长、质量检查员、安全员、造价员、技术负责人(监理企业为: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安全监理工程师等)的岗位证书与投标企业不符的不得参加投标。对于外省企业在我省投标的,投标企业项目班子人员应提供岗位资格证书原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认投标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对证件有异议的,应当向投标企业所在地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凡企业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围标串标的,按废标处理,已中标的中标无效,企业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进行处理。

由于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十二)工程投标活动的企业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省外企业到我省进行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进省投标手续后方可投标。招标人对省外企业参加的投标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和开标时,必须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到场。法定代表人因出国或者因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到场。

招标人对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严格审查,企业投标后,凡到场的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投标负责人证件不符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按自动退标处理,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规范评标方式方法保障公平竞争

(十三)国有投资工程采用综合法评标时,技术标可以采用计分评审或者合格制评审;对非国有投资工程采用综合法评标时,技术标只进行合格制评审。合格制评审的工程,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在投标企业总得分中扣分。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包装送达指定地点,开标实行两阶段方式:即先开技术标,技术标评标结果出来后(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技术标必须合格),应立即公布或者封存,再开商务标对其进行评定,两次评标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四)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实行满分制扣分法。工程施工招标采取综合评分的,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扣分因素应重点考虑投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企业近两年内完成的工程质量诚信和发生的安全事故、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投标报价合理性、企业信用不良记录等因素。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详细扣分理由,否则不得扣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专家的评标行为要及时记载评价,严格进行考核,依法处理不按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评标办法中对投标企业信用情况应当单独设立扣分项。参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应当扣分的,无论招标工程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或者计分制评审,均应当在投标企业总得分中进行扣分。

(十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认真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黑建招[2006]1号),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

(十七)实行随机抽取投标竞争系数值。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参照省推荐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其中:经济标评标标准中的投标竞争率系数值区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但不得事先确定系数值,该系数值应当在经济标开标前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十八)全面实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上管理系统”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没有建立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的县(市)要尽快建立,保证专家抽取的公正性。各地要认真执行专家评标回避制度,禁止同一个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专家同时参加同一个标段的评标。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制度,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尽快完善评标场所设施建设,使参加评标的每位专家有独立的评标场所,减少专家之间评标干扰,确保评标客观、公平、公正。对招标人派出的评委可设立单独的评标场所,独立进行评标,避免发生导向性评标问题。对于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评标专家必须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从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系统中随机抽取确定,否则评标无效。建设单位的代表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公正进行评标,不得以时间紧,工程技术复杂等相关问题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不合理要求。招标监管部门加强评标专家的评标监管,对参与招标人或投标人围标串标或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及时终止其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废止其评标结果,并视情节记不良行为记录,取消专家资格,通知所在单位,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推进监管系统应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十九)大力推进招投标网上监管系统应用,各市、县(市)招投标监管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全面推行网上招标投标监管和备案等网络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公开、全程监管、资源共享,提高工程招标效率和管理效能。各代理机构要及时将代理工程登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备案,该系统所记载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业绩要与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记载的工程业绩相同,作为企业资格延续、升级的依据。

(二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场所和设施建设,推进电子招标进程,提高招标效率和评标活动透明度。各地招标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进程,不断完善设备建设,力争两年时间实现招标投标电子化。进一步加快评标现场视频公开进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招标活动透明度,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在2011年6月底之前,完成评标现场视频向参与招投标各方主体公开的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把评标现场视频向省监察部门上传的同时,将招标工程文字资料同时上传,做到招标工程的视频与文字一致和统一,实现现场行政监督与场外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管理,省每年将对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要加强县(市)招投标活动场所的管理,各县(市)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为依法招标工程提供满足工程开标评标所需场所,地市级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以在开发区、县(市)设立分中心的名义,向进场的招投标各方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凡没有经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形建筑市场不得向进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加强投标保证金监管

(二十二)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实行由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该托管账户,并由该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投标监管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禁止任何中介机构、招标人收取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拨付指定的银行托管账户,否则投标不予接受。

八、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工程标后管理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与建筑市场相关管理部门配合,不断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中标通知书发放监管,中标通知书除应按规定注明工程中标总价外,还应注明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同时注明中标项目班子中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质量员名单。中标通知书要抄送建筑市场管理处(科)室、质量站、安全站、造价站,并要通过“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进行公示。工程现场应通过公示牌将中标通知书中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名单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二十四)加强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对企业在市场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加大处罚力度。省内依法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认真查询“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中《市场行为信息平台》公布的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对投标企业市场行为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给予扣分,扣分内容和分值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下列情况扣分:凡企业所承担工程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工程被检查存在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点名通报批评同时对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该企业总得分中扣1.0分;工程建设过程中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上项目班子人员不一致,并且人员更换没有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批准手续的,按企业存在信誉不良行为记录论处,该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总得分中扣2.0分,同时收回原中标通知书上项目班子人员资格证书,禁止其两年内执业;凡外省企业进入我省承担中标工程的,工程建设中现场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通知书上项目班子人员不一致,并且人员更换没有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手续的,按企业存在信誉不良行为记录论处,自处罚文件下发之日起,该企业五年内不得再次进入我省承担工程项目,对原中标通知书上项目班子人员禁止今后进入我省执业;凡企业所承建工程由于质量问题被用户投诉,而且没有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期限解决质量问题的,受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对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时,每次投标评标在总得分中扣1.0分。一个企业在上一年度存在多项不良行为记录的,累计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同一个工程项目,分包企业发生上述不良行为记录的,对分包企业和总包企业在下一年度投标中分别给予扣分处罚。

省外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如实反应和提供企业在上一年度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有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当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不良记录相关资料时,不良行为记录项目扣5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投标人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九、规范信用手册管理,加强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二十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及时将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在手册上记载,做到一工程一评价,信用手册上记载的招标工程代理业绩,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延续、升级的依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参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招标工程备案时,应审查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其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的计取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严厉打击招标代理市场无序竞争和倾向代理以及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二十六)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理投诉时,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要加强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治理,整治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代理资格,清出招标代理市场。同时坚决禁止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恶意投诉,阻碍工程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发生,对恶意投诉单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投标资格。各地对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要及时在有关媒介上进行公布,同时上报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投标市场层级巡查监管,不断完善层级巡查制度,改进招投标市场监管方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加强工程招投标指导,及时纠正、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管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管理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招投标监管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机构自身建设,招投标监管人员要认真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招标工程做到全程依法监督。对违反招投标纪律,工作不负责任,倾向监管,人情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其他

(二十八)凡省内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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