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5-03-03

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13篇)

1.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一

关于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致天星快速干线项目部各位员工:

现德阳市天星快速干线项目一分部进入冬季施工高峰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现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项目部各位同事作如下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工作吊牌;

2、自觉学习安全知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积极配合项目和安全员的安全检查,搞好本岗位的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爱护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标志,非本岗位的机械、设备、仪器等不随便操作;

5、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要求,严禁酒后上班、上班打瞌睡及精神萎靡,严禁打架斗殴;服从管理,外出或夜不归宿的必须请假。

6、以上事项请项目个员工严格遵守,如有违者罚款100元/次,施工员应组织协作队伍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协作队伍,如协作队伍有两次以上违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施工员承担管理责任,50元/次。

项目部将对各同事关于以上要求的落实情况作出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评优挂钩,与项目进度奖挂钩,请大家认真遵守。

德阳市天星快速干线项目部

2013年12月19日

2.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二

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要求,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 财教〔2002〕65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2015 年 4 月 15 日

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 以下简称项目)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 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64号) 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 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 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 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 一) 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 二) 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 ( 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 四) 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 五) 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 ( 试验) 、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六) 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 七)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 规定。

(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 九) 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 十) 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十一) 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 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 一)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

( 二)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 分为13% ;

( 三)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 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 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 ( 或申请人) 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 点说明。

第十四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 或申请人) 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 ( 或申请人) 汇总编制。

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对于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和资金预算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第三方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专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 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预算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 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 一)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 二) 同一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一条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 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 一)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报依托单位审批。

( 二)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 三)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对于实行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决算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七条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第三十条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三十七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 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3.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三

您有创业的金点子吗?

如果您有好的项目或创意,却又苦于无资金,那么把您的好项目拿出来,我们帮您来创富。我们本着发掘优秀创业项目、寻找创新人才,为充满创业激情的广大青年创造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宗旨,为您的好项目寻找资金,为您融资。

为了帮助广大创业者创富当老板,《创富指南》杂志特举办“创富杯”首届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帮助有好项目缺少资金的创业者推广项目,我们希望通过本次活动把项目持有人、资金持有人以及项目的需求方,通过这样一个平台连接起来,帮助缺乏资金的项目持有人寻找到有眼光的投资创业人,为缺乏项目的投资创业人寻找项目提供参考,实现资本、项目和人才的完美结合。

一、主办

《创富指南》杂志

二、协办

《科学致富》杂志

《科技创业月刊》杂志(财富版)

武汉创富指南文化发展中心

中国创富指南网

中国科学致富网

科技创业财富网

三、参赛条件

1、社会个人:有好的创意或可操作性的创业计划,希望成功创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2、企业(实体):具有市场前景(潜力)的项目,希望将事业做大做强的企业或实体。

四、参赛内容及要求

1、项目类:

内容:专利技术、个人成果、发明创造、科研项目等项目及其它一切项目。

要求:该类作品具有可操作性,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2、创意类:

内容:新颖的创业点子或创业计划。

要求:该类作品具有创意性、可行性和实用性价值的任意一个条件即可。

五、评选流程

1、上报材料。由个人或参赛单位上报项目介绍、基本情况等参评材料到《创富指南》杂志策划部,由《创富指南》评审委员会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选出符合要求的项目。

2、读者投票。对于通过初审的参选项目,将同时在《创富指南》杂志和中国创富指南网上发布项目情况,进行集中展示,由读者进行投票。

投票方式:

(1)邮寄投票:我们将所有的项目进行编号,读者选出你所喜爱的项目,将评选表寄给杂志社。

(2)短信投票:将你所喜爱的项目通过短信的形式发给我们。

(3)网上投票:我们将在中国创富指南网上公布项目信息,读者可通过中国创富指南网的投票点进行投票。

3、投票结果公布。《创富指南》杂志评审委员会将统计投票结果,再根据各奖项评选标准,最终评选出各奖项的获奖名单,在《创富指南》杂志和中国创富指南网上公布,并对每个项目给予针对性的评语。同时,我们将从参与投票的读者中随机抽出若干读者奖。

4、奖项设立

(1)项目类:

最具潜力的创业项目10名

最适合个人创业的项目 10名

评选标准:创业项目不求专业和面面俱到,也不求利润率最高,但一定要有可行性,内容可简单些,清晰明了即可,基本内容有四点:

①计划安排:用几句话简单的叙述创业项目内容。

②市场分析:包括市场前景,目标客户分析。

③项目运作:如何经营的详细计划。

④资金计划及成本收益、投资回报的分析。

(2)创意类:

①创业计划奖10名

评选标准:比较清晰的创业构思,与众不同的创业计划,内容包括自己今后要如何创业,采取什么方式,会取得什么样的结果。写清意图即可,字数不限。

②金点子奖 10名

评选标准:所谓金点子,就是能够点石成金,一个好的点子就可以变成金子,商业点子、生活点子等各方面的点子都可以,比如水果销售点子,钱包如何更安全,这些好的点子如果运用到实际中去,就会产生巨大的市场价值,我们将根据点子的市场价值为主要取向。

(3)读者奖:

①幸运奖10名

评选标准:《创富指南》杂志评审委员会将从有效选票中抽取10名为幸运读者。

②参与奖:

最佳参与奖20 优秀参与奖50名

评选标准:根据读者选票填写内容与最终评选结果的一致程度设奖。

(4)奖项说明

对于入选项目,我们将授予铜牌,颁发获奖证书,并在《创富指南》杂志上公布获奖名单。

对于获奖读者,将吸收成《创富指南》杂志创业扶助中心会员,享受创业咨询、创业培训等优惠待遇。还将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奖品主要为《创富指南》杂志自营产品,价值从几十到几千元不等。

5、评选委员会

此次评选主要依据读者投票数决定,为了保证此次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我们将邀请学者、营销顾问专家、企业杰出人士等专业权威评选机构组成《创富指南》杂志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次评选的资格审核、票数统计等服务工作。评选委员会也是本次大赛的最高评选监督机构,拥有对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6、参赛费用:本次评选原则上不收取参赛报名费,对于入选项目如需宣传推广,将根据自愿原则选择。

六、参选待遇

1、凡参加评选的人员,均有机会在《创富指南》杂志、《科学致富》杂志、《科技创业月刊》(财富版)杂志、中国创富指南网、中国科学致富网、科技创业财富网等创业类媒体上推广你的项目。

2、对于获奖人员,《创富指南》杂志将颁发获奖证书,并将个人资料和项目基本情况刊登在杂志上。并根据自愿原则在《创富指南》杂志、中国创富指南网、中国科学致富网等媒体上宣传推广项目。

3、加入《创富指南》杂志创业扶助中心,享受创业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广等相关优惠待遇。

4、《创富指南》杂志活动特别报道组将对有代表性的创业个人或企业(实体)进行全方位报道,展示创业者的创业风采。

七、参与方式

参赛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本人身份证、联系方式、项目介绍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单位:请持项目(创意)介绍、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技术证书、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评选活动时间从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资料寄至:

①信件方式:武汉武昌丁字桥路51号弘业俊园B座1102室策划部高林(收)

邮编:(430071)

②电子邮件:gaolin215@163.com

有问题请咨询:

座机:027-51896431027-87262780

手机:13995516095

4.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四

发改能源[2010]70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省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

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

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全面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核准程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查。对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越权核准、批小建大的煤矿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管理、应急管理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是否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必须停止施工,直到整改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5.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五

一、各项目评估时间及地点:

4月11日下午14:00-18:00 Z花园

4月12日下午14:00-18:00 Z城

4月13日下午14:00-18:00 Z园

二、参加评估人员:

XXXXXX、被评估项目经理/经理助理。

三、评估依据:公司安全评估指引

四、评估方式:现场评估+会议评估

五、其他事项:

1、请各物业服务中心提前做好即将接管区域的安全布防,并纳入项目整体安全管理方案中,以便评估。

2、请各物业服务中心提前安排好评估场地。

3、各物业服务中心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本项目安全管理方案进行优化。评估结束后,由安委会汇总各项目评估意见,并跟踪、验证落实情况。

请与会人员提前安排好手中的工作,准时参加勿误。

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品质管理部

签名:z

二○**年*月*日

6.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六

各项目部:

为了适应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各项目部、科室应严格执行考勤的有关规定做好考勤管理工作。针对我院项目众多,人员分散的情况,为确保员工工资准时发放和财务每月按时报账的需要。特做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全院员工要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各单位(部门)实行点名(签到)制度,对迟到、请假或旷工者要做好记录,查明原因。

3、考勤工作应专人负责,部门负责人应按日检查出勤情况,检查员工请假手续是否正确、齐全。

4、各部门应在每月一日将上月本部门全部职工考勤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一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

5、考勤一律使用“员工考勤表”,考勤表填写要认真清楚,实事求是,并严格使用规定的简略号,凡不符合如上要求者,人力资源部将拒不接收,影响工资发放的由本部门领导和考勤负责人负责。

6、凡考勤资料不正确、不及时、不完整的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应拒绝核发工资。

7、请各项目部落实考勤专人,通过传真,腾讯通,院邮箱等方式及时上报考勤表,确保工资及时发放。

特此通知!附件:员工考勤表

7.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七

一、申报项目重点领域

根据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职业卫生标准化工作要求, 结合职业卫生监管标准规划, 重点研究制定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职业卫生标准。

二、重点项目

1、职业卫生管理标准领域:重点研究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风险检测评价等标准。

2、职业卫生技术标准领域:重点研究制定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的作业控制标准, 包括粉尘作业、有毒作业、噪声作业等, 以及新兴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防护, 优先制定建设施工 (隧道) 、水泥制造、石材加工、陶瓷制造、机械制造、冶金、铸造、石英砂加工、船舶制修造、耐火材料生产等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标准。

3、职业卫生方法标准领域:重点研究制定作业场所检测仪器通用技术规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仪使用技术规范。

4、职业卫生产品标准领域:重点研究制定职业卫生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等标准。

三、申报时间: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

8.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八

其中,记者注意到,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园艺作物标准园、大宗食品生产基地等逐渐普及的新型生产方式被鼓励。

农资低效使用是病根

《通知》要求,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促进农药、化肥科学减量使用。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中国在农资方面的使用粗放,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也对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当然,依靠这种方式来获得粮食增产,则是不可持续的。

尽管中国粮食产量实现“十连增”,但为之付出的代价也同样巨大。2010年,环保部发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如果用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来衡量污染源比重的话,农业超过工业成为最大的污染源。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在其2014年两会提案中指出,中国农业每年的化肥利用率只有30%~40%。农药只有10%~20%附在植物体上,其余都散落在土壤和水中。

日前,在“2014第三届中国国际农商高峰论坛”上,中国农业部总经济师钱克明指出,为保证粮食生产,所使用的化肥折算后,相当于每五斤粮食要用一斤化肥。“这超出国际公认安全线的一倍左右。”

共青团陕西省委农工部部长魏延安也表示,低效使用是病根。农业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源在于农资的利用效率不高。我国水稻单产跟日本差不多,但是氮肥用量是日本的三倍、韩国的两倍。

伴随城镇化,“十连增”后,中央高层仍然提出,要保证粮食安全。其中,安全不但包括总量,还有质量。2013年年末,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通过“产”和“管”两个环节,保证“舌尖上的安全”。

农资的使用减少,是否会影响到粮食安全?魏延安表示,这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农资减量使用,不是要“减少”,强调的是“科学”。

因为除了化肥以外,中国农业中灌溉、地膜、农药等传统农业要素投入的增速也比粮食产量的增速快得多。“提高农资利用效率,不论从农业、经济,还是从环保的角度,都势在必行。否则,将是不可持续的。”魏延安说。

食品安全在于信任

《通知》提出,大力扶持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推动肉、菜、蛋、奶、粮等大宗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引导小作坊、小企业、小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向食品加工产业园区集聚。

小、散、乱,这是中国农业生产的现状。这种方式,一方面,难以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也容易造成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周期性难题;另一方面,使得农业抗风险能力和生产效益不高,更为重要的是,在农业生产中,监管的成本过高。

魏延安提出,要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的不安全现状,关键点应该突出“三个抬高”。一是,生产门槛的逐步抬高;二是,违法成本的不断抬高;三是,社会的食品安全认知水平不断抬高。

如何加强“产”和“管”,2014年年初,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在突出产地安全、生产安全、投入品安全、储藏运输安全四个重点的基础上,提出全程质量追溯、加强执法、专项整治三方面举措。

此外,《通知》提出,要完善食品质量标识制度,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清真食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标识使用,规范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使用,提高消费者对质量标识与认证的甄别能力。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认证混乱和管理漏洞,导致“有机产品”认证标识领域鱼龙混杂,造假事件频现。畜牧大集网首席经济分析师王忠强表示,目前“有机”领域过多流于概念炒作,因为真正的有机标准是很严格的。

为了获得安全食物,近年来,大城市郊区逐渐兴起务农热。社区支持农业(CSA)便是其中一种。基于信任,消费者与那些希望建立稳定客源的农民携手合作,建立经济合作关系,共同承担自然风险。

尽管绝大多数并没有去认证,消费者仍然愿意接受。王忠强说,主要在于认证成本较高,对双方都会造成经济负担。尤为重要的是,生产过程的透明,使得消费者很容易会对生产者产生信任,也就不在意是否去认证。

对于转基因食品,虽然有争议,官方早先也已经有严格规定,要求“未标识不得销售”。

“无疑,规范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使用,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更为主要的是,将选择权交给了消费者。至于是否愿意接受转基因,就由官方推动转变为消费者自主选择。此举也能够暂时消弭转基因争议。”王忠强说。

9.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九

VKWY(品质)[2012]010

金色悦程、福州金域华府物业服务中心:

两项目自2011年10月-12月交付以来,交付区域存在大量施工、返修、装修事宜致外来人员增加,而服务中心对此阶段的管理缺乏足够的品质意识及管控方式不合理,导致现场设备维护不规范、成品保护薄弱、绿化植被破坏、园区封闭失效等现场基础品质下降情况发生,加大项目安全防范风险,影响万科物业品牌。为此公司要求两项目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安全管理 1、3月23日前拟定对客户、装修人员、返修人员及其他人员、车辆等进出小区的管控方案,发地产项目部和品质管理部备案,并在小区宣传栏做类似通知提示客户; 2、3月25日起实施封闭管理,启用门禁系统等技防设施; 3、3月25日前排查现场未封闭位置,并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4、空置房管理按照门窗锁闭原则实施,并按空置房管理要求定期巡查,发现问题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二、交付区域返修施工管理

1、对交付园区内涉及外墙、绿化、景观等维修可能导致现有园林设施损坏的维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要求落实“四措施”:成品保护措施、维修许可措施、过程管理措施、完工修复措施;对没有“四措施”的施工单位及成品修复无明确方案、时间节点的返修项目,服务中心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施工;

2、服务中心对返修施工人员实施出入证管理制度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格控制无关 人员进出小区;

3、物业服务中心对进小区返修项目建立备案制度,掌握维修项目位置、维修时间、维修人员、维修单位等信息,维修完工后现场拍照验证是否造成其他损失,并责令修复;

4、对返修造成成品损坏施工单位拒绝修复的,拍照存档并核算修复金额由地产承担或工程结算时收回。

5、各巡逻岗位对现场所有未到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施工,立即要求停工,严格执行先备案后实施规定!

6、项目根据现场情况,编制《小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并下发施工单位,要求其培训员工在小区内的注意事项及禁止行为;

三、设备设施管理

1、各部门设备无论接管与否,物业服务中心都需要履行设备维护工作,并对电梯、供水、消防等重要设备实施有效管理,完善质量记录;

2、物业服务中心对智能化工程部安防系统、停车场系统进行功能性排查,对小区安全隐患有重大影响而没有完工的,及时发函到深圳智能化工程部请其协助,约定时间完工,并在3月30日前实现启用。

三、接管查验

1、验收原则:先资料,后现场。物业服务中心向地产项目部收集资料如下;(1)、规划资料;(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3)、技术资料;(4)、音像资料;(5)、合同等其他资料;具体资料在《新建物业资料移交明细》表内。

2、收集各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根据合同及集团标准、法规验收;按照四个一要求(一份合同、一份验收记录表及其他资料、一份会议签订表及纪要、一份整改验收记录表);

3、功能验收:涉及功能需要现场测试(如消防系统所有温感、卷帘门、消防广播等)逐一测试验收;

4、验收资料提供复印件需要地产盖章确定;

5、接管验收资料、记录、报告等需要项目工程负责人负责整理,并按《文档资料管理 程序》要求完善,并按接管设施设备类型、楼栋建档后移交资料室保存;

6、鉴于两项目接管查验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有限,物业服务中心与地产项目部、施工单位签订《新建物业移交确认表》前,必须先把此表扫描或拍照发品质管理部确定方能签字盖章。

五、交付区域遗留问题处理

1、接管查验工程问题经项目部、施工单位和物业三方讨论,确定对交付后的公共设备设施遗留问题整改时间,由项目部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物业服务中心现场跟进完成情况,并拍照。

2、物业服务中心每周五在《新建物业现场查验报告》中对公共设备设施遗留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汇总,注明完成时间,附图片和设备设施资料内容,发给地产项目部和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没有完成的公共设备设施遗留问题,需注明原因和推迟时间节点,发

地产项目部及双方管理层。

3、每周五服务中心反馈各项目资料接管情况及接管资料的目录清单;

4、梳理项目交付后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重大风险,发品质管理部上报集团事业部。

两项目部门管理者对项目接管查验及接管后小区管理负责,并做好项目分工及员工培训,协调及告知地产项目部物业相关要求并支持物业服务中心,本通知内容品质管理部将在4月10日前安排专人验证。

附件:

VK-WY/TX08-S02-FVK-WY/TX08-S02-FVK-WY/TX08-S02-FVK-WY/TX08-S02-F1 新建物业资料移交明2 新建物业现场查验记3 新建物业共用部位及4 新建物业移交确认表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0.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十

(浙建房市[2010]20号)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引导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学习和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附件:《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服务管理的连续性。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再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业主,并抄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未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的10日内,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业主大会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也未决定实施自治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应依情形分别适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对方,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履行本办法第六条

(二)至

(四)项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期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90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等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

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物业项目《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未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提前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擅自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90日前,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同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解约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书面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启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

(四)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退出之日。

第十条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结余款项退还给业主或转交给下一任物业服务企业;原欠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补缴。

第十一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物业项目管理移交前30日,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项目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并提供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原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

查验时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

服务合同委托方及其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交接验收协议》。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拒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未依法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衔接工作: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前30日,业主大会未明确续聘或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未作出自治管理决定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物业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7个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到物业项目所在地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做好物业服务进行沟通协调工作。

(三)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协助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其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拒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环卫、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共用设备设施运行、垃圾清扫、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规定程序退出及未按规定办理物业项目退出备案的,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的规定,可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企业资质。

第十六条 因物业规模较小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

第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1.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十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nlc202309031857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十二

为促进科研院校、研究机构与皮革和制鞋企业的技术交流, 加速科技成果在行业的应用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推广, 我中心承接了科技部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皮革和制鞋行业成果推广应用平台建设” (项目编号:2012GH551922) , 拟建设皮革和制鞋行业成果推广应用平台, 以推动我国皮革和制鞋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与推广。为此, 我中心现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全行业广泛征集科技成果和项目, 希望各相关单位、各位专家给予支持和帮助。

本次征集项目信息均将免费加入皮革和制鞋行业成果推广应用平台, 积极向皮革和制鞋行业生产企业、投资企业和其他有产品结构调整需求的企业宣传, 同时, 我们将从中选择部分成果在我中心主办的相关专业会议与行业交流活动中向企业推荐, 或向科技部等相关部门提交技术改造项目建议。具体通知如下:

一、填报原则

1.现有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 具有产业化、商业化应用前景。

2.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链的形成, 对皮革和制鞋行业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关联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

3.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4.具有较广阔的市场前景, 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二、填报方式

请于2013年10月31日之前登陆“中国皮革和制鞋网” (www.leather365.com) , 点击首页“行业聚焦”中的“皮革和制鞋科技成果推广平台项目征集”, 或登录“国家皮革和制鞋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主页 (www.leather365.com/slppc/) , 点击首页“中心快讯”中的“皮革和制鞋科技成果推广平台项目征集”, 下载相关表格, 并将填写表格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 邮件题目注明“科技成果和项目推荐”。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大江 朱晔

电话:010-64337763 64337759

传真:010-64351739

E-mail:tech@leather365.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西路18号

邮编:100015

13.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篇十三

发布日期:2011-04-01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局,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树立典型,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2011年将继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全国示范、省优、市优项目申报工作,同时对获以上称号且满三年的项目进行复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2011全国示范、省优、市优项目

(一)全国示范、省优项目申报条件

1、住宅小区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别墅小区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大厦(工业区)使用率达85%以上。

2、申报全国示范项目,应取得“江苏省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申报江苏省优秀项目,应取得“南通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3、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二)市优项目申报条件

1、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使用率达85%以上(单一产权除外)。

2、建设规模较大,开发周期长的项目,可以分期(组团)申报,但建筑面积必须达到申报条件,且能够自成组合,与在建工地有清楚分隔,整体性好。

(三)评选标准

评验工作严格执行《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2000)008号),申报全国示范项目预评分不得低于98分;申报省级优秀项目预评分不得低于90分;申报市级优秀项目预评分不得低于88分。

(四)评选程序及要求

1、企业自评申报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对照申报条件,经自评符合条件的,在4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物业管理示范、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申报表各一式三份,申报表可从“南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http:///)下载,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推荐上报。

(2)申报项目的文字说明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申报项目概况、创建计划、创建措施、工作业绩、整改内容、业主评价等);

(3)申报项目的建筑总平面图;

反映物业管理服务特色的照片20张以上(包括小区大门、环境绿化、房屋立面、车辆管理、技防设施、管理制度、小区管理处、保洁、维修、保安的作业场景等)

(4)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应汇编装帧成册(不少于60页)。

2、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初审阶段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于4月21日~5月10日,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5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后报市局物业管理处。

3、市局预评阶段

市局物业管理处将于6月初对申报项目组织预评,通过预评的项目才能推荐上报。

二、对获得全国示范、省优、市优称号满三年项目进行复验

1、复验申报。凡获得全国示范、省优、市优称号满三年的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4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复检申报材料:(1)本项目三年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汇报;(2)填写《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并自评分。

2、复验初审。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企业提供的复检项目申报材料、现场进行初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管理水平下降、业主意见较大的项目,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在一周内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做好回访复查工作,于5月20日前将复检初审汇总情况报市局物业管理处。

3、复验预评。市局将于6月组织复检预评。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已不能起到典型示范和先进模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市优项目予以摘牌,省优、国家示范项目报省建设厅建议撤消其称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一篇:2023财务经理岗位竞聘演说下一篇:颂英雄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