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党支部的条件(精选5篇)
1.公司成立党支部的条件 篇一
基本不等式:如果a, b>0, 那么, 当且仅当a=b时等号成立.
我们分析这个不等式, 若a+b是常数, 当且仅当等号成立时, ab能够取到最小值;若ab是常数, 当且仅当等号成立时a+b取到最小值;若不满足等号成立的条件, 则取不到最值.
柯西不等式:
设a1, a2, a3, …, b1, b2, b3, …, bn是实数, 则
(a12+a22+…+an2) (b12+b22+…+bn2) ≥ (a1b1+a2b2+…+anbn) 2, 当且仅当bi=0 (i=1, 2, …, n) 或存在一个实数k, 使得ai=kbi (i=1, 2, …, n) 时, 等号成立.
下面来看道有关柯西不等式的例题:
例1 求函数的最小值.
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感知, 学生作出了如下解答:
利用基本不等式得:
因此, y的最小值为2.
学生初学利用基本不等式求最值时犯这样的错误并不奇怪, 但重要的是让学生找出错误的原因所在.对于学生的这种解答, 我既没肯定也没有否定, 既然求得函数的最小值为2, 那么一定存在一个实数x0, 使得, 也就是方程有一个实数根是x0, 那么下面就请同学们解一解吧!
将方程等号两边平方, 得
, 通分整理得 (x2+4) 2=-1.
从而方程在实数范围内无解.
既然在实数范围内无解, 也就是说, 在利用基本不等式时等号不成立.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等号成立的条件, 由基本不等式得, 当且仅当, 也就是x2+4=1时等号成立, 而这个式子在实数范围内显然不成立.如果在利用基本不等式时考虑等号成立的条件, 就不会犯以上的错误.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通过对题目的分析, 联想到函数, 同学们对这个函数的单调区间非常熟悉, 函数在 (-∞, -a) , (a, +∞) 上是增函数;在 (-a, 0) , (0, a) 上是减函数.因此可以利用函数的单调性求解, 解法如下:
因为函数在 (1, +∞) 上是增函数,
所以当t=2时, 函数取得最小值为.
例2已知:a, b>0, 求的最小值.
这个题目是一道作业题, 学生的解答结果有两种, 解答过程看似都正确, 但实质上, 一种解答存在着严重的错误, 在利用柯西不等式时, 忽略了等号成立的条件.现将两种解法抄录如下:
解法一 由柯西不等式得
由于, 由基本不等式得
当且仅当, 即2ab=1时等号成立,
因此的最小值为4.
解法二 由柯西不等式得
那么这两种解法究竟哪个正确呢?很明显, 第一种解法是错误的, 第一种解法首先利用了柯西不等式, 然后利用基本不等式求得最值为4, 这种解法在利用柯西不等式的时候没有考虑等号成立的条件, 实质上利用柯西不等式的时候等号是不成立的.因为第一种解法等号成立的条件应是, 即ab=0, 由于a, b>0, 因此ab=0不成立, 从而等号也就不成立, 所以
2.欧姆定律成立条件模型的构建 篇二
一、建模的理论基础及过程
1.电功知识
学生在电功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已经知道电流做功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电能不断转化为其它形式的能的过程,同时知道了电流做功的多少即电功的大小,跟下面这三个因素的大小有关:电压U、电流I、时间t,计算公式为W=UIt,并且,对运用这个公式计算出的结果,学生们也能理解成电能转化为其它形式能之和的一个总量。
2.焦耳定律
电流通过导体会产生热量,这个热量的多少,跟电流I、电阻R、时间t有关,计算公式为Q=I2Rt,这就是焦耳定律。由这个定律计算出的数值,物理老师要引导学生把它理解为仅是电流做功转化为内能的一部分,为下面进行欧姆定律成立条件的理论模型构建做好铺垫。
3.引线搭桥之一
老师:当电流通过电扇时,电流在做功过程中会将电能转化为哪些形式的能呢?
学生:机械能和内能。
老师:此时电功W与内能Q谁大谁小呢?
学生:电能W大于内能Q,即W>Q。
老师:将上式W>Q中的W和Q,分别用公式W=UIt,Q=I2Rt进行替换,不就成了UIt>I2Rt吗?请同学们注意观察这个不等式它是不是一个最简式?
学生:不是。
老师:请同学们化简,并研究一下化简后所得的新的不等式会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学生:不等式两边同时约去It这个正数值,不等号的方向仍不会改变,即U>IR,这与我们前面学习过的欧姆定律I=不相符合。这就表明前面我们所学的欧姆定律,其成立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个限制条件为什么教科书的前前后后都没有说明呢?难道说我们找到了一个教科书上应该有的却不曾有的“新发现”?同学们兴奋不已,教室里的气氛顿时活跃了起来。
老师:同学们,你们的分析是有根有据的,做出欧姆定律成立是有条件的,判断也是正确的。因为我们所依据的物理公式W=UIt、Q=I2Rt,电扇工作时电能转化为机械能和内能的物理事实,以及运用不等式进行变形的数学知识都正确无疑。
老师:接下来我们就自然要追问:什么条件下U=IR呢?这个条件也就是欧姆定律成立的限制条件,请同学们再接再厉。
4.引线搭桥之二
老师:当电流通过哪种或哪类用电器做功时,它们两端的U才会等于流过的电流I与其自身的电阻R的乘积呢?请从电能转化的角度,列举实例进行分析。
学生:电流通过电饭煲、电水壶、电熨斗等用电器做功时,电能会全部转化为内能,即有W=Q。再将此式中的W和Q,分别用公式W=UIt,Q=I2Rt进行替换,得UIt=I2Rt,最后化简得U=IR。
老师:请同学们在你们的笔记本上写出这个理论的推导过程,好吗?
学生:∵对电饭煲、电水壶、电熨斗有W=Q
∴UIt=I2Rt 则U=IR
∴电能全部转化为内能的用电器,欧姆定I=就一定成立。
二、建模的功效
1.正确理解和区分电功或电热计算公式的多样性
对于电能全部转化为内能的用电器来说,U=IR,W=UIt都成立,因此,在计算电功W=UIt公式的四个量中,除时间t这一个物理量外,其它的三个物理量电压U、电流I、电阻R,任一个量可由公式U=IR用另外两个量求出,所以,可推出W=UIt=I2Rt=t三个计算公式,同理可得Q=UIt=I2Rt=t。而对于电扇、电动机等这类用电器,由于U>IR,计算电功只能用W=UIt,计算电热只能用Q=I2Rt了。
2.减轻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解和记忆知识所造成的心理负担,增强学生学习物理知识的理论水平和理解能力
比起借用“纯电阻”这个初中学生根本模糊不清的物理概念来理解和区分电功和电热计算公式的多样性来说,学生少吃了一知半解的亏,并且能在老师的引导下,从自己所理解的电功和电热的计算公式中,经历发现两者的区别和联系的数理推导过程,于自然的融合中,增强了学生的理论水平,深化了学生理解知识的能力。
3.为初中教师钻研教材、用好教材提供了一种方向
目前,初中物理新课程改革不断出新,但多半是实验素材、实验方法、情景模式的革新,在严密理论知识中探寻改革之路的不多。本文的理论探寻摈弃了用“纯电阻”本位的概念性教法,从学生熟知的电能量转化中,演绎出电功与电热的区别和联系,提出欧姆定律成立是有条件的物理问题,会为学生高中电感等知识的学习提供认知上的心理基础。
3.在某公司党支部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篇三
金风送爽,丹桂飘香,在我们即将迎来伟大祖国建国70华诞之际,泰州高教投资有限公司也迎来了一件大喜事。
根据巡视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经党工委研究决定,泰州高教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已于9月21日已经组建,今天,在这里正式召开高教投党支部成立大会,我谨代表泰州高教园区党工委对高教投资有限公司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下面我先宣布泰州高教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和副书记的任命决定。
沈春明同志任泰州高教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徐昕同志任泰州高教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副书记。
希望这两位同志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忠诚履行职责,抓好党建工作,服务中心大局。
在泰州高教园区迎来“二次创业”之际,泰州高教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的成立,意义重大。我们高教投资有限公司全体党员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同心同德,通过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切实架起公司与员工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不断扩大党覆盖面,提高党的的影响力。
下面,我对高教投资有限公司党支部未来的工作提3点意见:
一、让党支部成为企业建设和生产活动的战斗堡垒;
发挥企业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是国有企业特有的政治优势。在新形势下,只有充分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才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等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才能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项目的各项工作中,进一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让党支部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红色引擎;
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归结到一点,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要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我们要不断探索党建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把提高企业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党支部切实成为企业转型升级的红色动力引擎;让党建工作成为看得见的生产力,从而提升企业的综合实力。
三、让党支部成为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工人阶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在重大决策上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要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鼓励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4.公司成立党支部的条件 篇四
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党员同志:
大家好!
今天是个大好日子,是公司党支部成立的日子,我能作为公司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委员会成立会议,我的心情十分激动。在公司里,有很多的党员,他们的表现是非常的好。我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平时工作在和这些党员接触的过程中,我逐渐了解了中国共产党,我开始心动了,我十分渴望着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员。通过认真学习,我深深的知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回顾过去,自1921年建党至今,我们的党已经走过了91年的光辉历程。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展望未来,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我们党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坚定信念和鲜明态度,求真务实、催人奋进的新阶段伟大行动纲领,这些都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无愧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依靠身边党员同志的帮助教育,我在日常工作中、思想上不断学习、不断进步。今天,公司党支部终于成立了,我感到十分高兴,我决心积极向组织靠拢,发扬成绩,克服缺缺点,衷心希望得到党组织的帮助和培养。我一定会戒骄戒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工作,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心保持一致,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深切盼望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
5.公司成立党支部的条件 篇五
我国法律上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两点,首先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于第三人;其次是承租人以同等条件购买。但对于同等条件的界定,却值得研究。“同等条件”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成立的实质条件。国内外的立法例少有关于“同等条件”的内容的规定,笔者仅能在《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中找到一些零星的条文。《德国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在先买权被行使时,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买卖,依照义务人和第三人所约定的条款成立。”第466-466条分别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同等条件”,分别为“从给付”、“总价款”、“买卖价款的延期支付”。《法国民法典》第815-14条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将按照让与人向其通知的价格与条件行使先取权。”“同等条件”包含两层意义:(1)“同等条件”按何种标准确定;(2)“同等条件”的内容。
“同等条件”的确定
所谓同等条件,一般认为是“出卖人与第三人约定之同一条件”。这种观点,与上述《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吻合,有利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资赞同。在确定“同等条件”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同等条件”是按照出租人与第三人间的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确定的,其前提是: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如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承租人亦不能根据该合同的条款确定“同等条件”。
2、在出租人与多人订立以租赁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时,承租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买卖合同来确定“同等条件”,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3、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黑白合同”(即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价格不同的两份合同,通知承租人的是交易价格高的“白”合同,以此迫使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出租人与第三人则按交易价格低的“黑”合同履行),第三人因“黑”合同的履行取得了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后,己经放弃“白合同”购买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仍然有权以“黑”合同的条款重新确定“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4、有时候,出租人为使自己免于双重买卖的困境,会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该买卖合同的生效以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为条件,或者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同等条件”按该约定以外的条款确定,该约定对承租人无效。《德国民法典》对此已有规定,可资参考。其465条规定:“因义务人和第三人的协议,买卖取决于先买权的不行使,或就行使先买权的情形,解除权被保留给义务人的,该协议对先买权人不生效力。”
“同等条件”的内容
对于同等条件的理解,应当遵循一个原则,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出租人的实体利益”。分述如下:
1、同等条件首先是租赁房屋买卖价格的同一。法律只有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严格界定在同一价格的前提下,才能在保障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同时,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体现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支付的价款应等同于第三人在合同中允诺支付的合同价款。在出租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以合理的让利方式出售房屋给第三人时,承租人应该以市场价格作为要求购买的同等条件,而非出租人给予特定人的优惠价格。
2、支付方式对于出租人而言,也是一种利益。因此,承租人在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其支付价款的方式,也应等同于第三人允诺的方式。例如第三人允诺一次付清者,承租人不得主张分期支付。
3、如果出租人允许第三人分期付款,则承租人除非向出租人提供了充分和适当的担保,否则不得请求分期付款。这是因为每个人的信用及支付能力不尽相同,出租人对第三人的信赖,也构成出卖房屋合同的一个条件,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相应地也应当提供相同条件。
4、同等条件还应包括其他交易条件的等同。例如第三人允诺对出租人负担从给付义务的,除非承租人能提供相同的从给付或该从给付可以用金钱作价,否则承租人不得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当出租人与第三人所约定的从给付,目的是为了阻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从给付就不应作为“同等条件”的一部分。
5、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与其他标的物一并出售于第三人,第三人支付总价金于出租人。这时,出租人与第三人没有单独就租赁房屋设定一个价格,租赁房屋的价格难以确定。对于这个问题,《德国民法典》第467条规定:“第三人以总价金买受有先买权的标的物与其他标的物的,先买权应按比例支付总价金。全部标的物不对义务人造成损害即不能分离的,义务人可以请求将先买权扩及于全部标的物。”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还不够细致,对这个情形,没有法律条文可依。笔者认为,若租赁房屋可以与其他标的物相分离的,承租人可以以市场价格主张优先购买权;若租赁房屋单独买卖会造成出租人损害的,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466条的规定,允许出租人主张将优先购买权扩及到全部标的物。
(作者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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