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2024-11-20

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13篇)

1.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13﹞1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有效降低医用耗材价格,保障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结合《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建立由主管院领导、医用耗材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临床使用科室等组成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强化内部监督,保障临床使用。

二、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用耗材时要严格产品资质审查,留存生产、配送企业及产品的相关资质文件,确保临床使用产品的合法性。

三、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并保存医用耗材购进、使用和库存情况的相关记录,须包含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价格、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产品采购数量、生产企业名称和配送企业名称等信息,定期汇总以上资料备查。

对高值植入性医用耗材还要建立唯一性标识和产品-患者数据库,确保双向可追溯。

四、各医疗机构在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原卫生部或北京市相关集中采购项目的产品中标价格;未曾中标的产品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原卫生部或北京市相关集中采购项目同类产品的中标价格;升级换代的新产品及未纳入以往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价格要结合市场行情,规范采购程序,确定合理的价格。

五、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12〕61号)要求,在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或将廉洁协议载入购销合同。

六、2007年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项目和2008年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延期。

请各有关单位在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北京市有关行政部门出台新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政策后按新规定执行。

七、各医疗机构要定期对本单位医用耗材采购与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市卫生局将会同我市相关行政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与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在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2月4日

2.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二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饰装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增加就业、带动经济发展、改善人居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一些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坏房屋结构等情况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切实保障住宅质量安全和使用寿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住宅装饰装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由装饰装修引发的结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汶川地震遭受破坏的建筑中尤为突出,这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以治理野蛮装修、防止破坏房屋结构为重点,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着力把好住宅装饰装修安全关。

二、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 10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落实装修人、装修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的责任。要加快建立装修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严格对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坚持完善装修开工申报制度,装饰装修企业要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7-2001),确保装修质量。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居委会和住宅使用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

三、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巡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装修方案施工或破坏房屋结构行为的,责令立即整改。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管理单位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发现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改正,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装修投诉举报机制,对住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必须依法认真调查,立即责令纠正,严肃处理。

四、完善扶持政策,推广全装修房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 90号),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新建商品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要根据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步达到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的目标。

五、强化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

3.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三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兩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4.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四

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下同)是全省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出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确保农村公路畅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养护目标

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以县级人民政府为管理主体,落实管理养护责任、资金、人员,2012年实现县、乡、村道全面管理养护;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2014年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实现有路必养、养必优良,有路必管、管必到位。

二、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养护资金,指导管理养护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监管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养护工作。

(二)市(州、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养护资金,指导、监督管理养护工作。市(州、地)公路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

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质量,参与编制养护计划。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所属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管理养护任务,检查验收管理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区)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乡(镇)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配备专、兼职管理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协助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开展乡道的路政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可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三、加强养护资金筹措使用管理

(一)通过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主要为国家和省级补助,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社会捐助及其他方式依法筹措。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接(列)养的农村公路,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桥梁的改建加固、安保工程等养护工程。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元、乡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乡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县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

000元、县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等养护工程。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逐步增加。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县(市、区)、乡(镇)应当设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户资金按进行逐级结算核销,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使用。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健全管理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县级及以上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管。村道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四、健全管理养护机制

(一)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模式。专业化管理养护。原则上聘请专业养护单位对县道和重要乡道实施管理养护;鼓励公路养护部门作为专业养护单位,承担县道、重要乡道和旅游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承包管理养护。推行班组或个人承包对乡道、村道实施管理养护,承包管理养护模式应以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管理养护班组或确定管理养护人员。认养。对于主要为企业服务的农村公路,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认养;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和村道,可由公路沿线农户认养,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鼓励个人参与认养。一事一议管理养护。鼓励以投工投劳、义务养护或轮流养护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养护农村公路。

(二)鼓励有资质的养护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桥梁改建加固养护工程的招投标,择优选择养护单位,促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平等竞争。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养护标准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确保农村公路保持良好运行状况。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以养定建”,省根据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到位、养护质量等情况,确定

各县(市、区)下一公路建设任务。通过小修保养确实不能满足通行要求,每公里修补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农村公路项目,可申请纳入省大修养护工程计划。

五、完善管理养护考核体系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对相应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考核,明确养护目标,签订养护责任书。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督促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足额到位日常养护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纳入对各村民委员会、各村干部的目标考核,分解目标、落实责任、责任到人,鼓励村民自发组织参与村公路养护。省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市(州、地),县(市、区)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乡(镇)、村级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且养护质量好的县(市、区),省在公路建设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养护资金未足额到位且养护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削减下一公路建设项目;对养护资金未到位造成公路失养情况特别严重的,不安排下一公路建设项目。对县、乡、村三级养护机制、资金、人员不落实的,暂缓拨付所在地的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5.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教育、引导医疗机构依法发布医疗广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整治违法医疗广告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成果,防止违法医疗广告出现反弹,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始终保持对医疗广告的有效监管。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公布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鼓励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三、继续做好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

严格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的程序和标准,坚持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的基本原则,不得越权和降低标准审批。要认真对待医疗广告审查出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遇到问题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力求在“准入”环节上杜绝违法医疗广告。

四、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

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广告监测制度,采取有效手段,重点对地方都市生活类报刊、电视台以及互联网等医疗广告发布频次较高的媒介进行定期定量监测。对监测到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处理,对有关媒体要及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医疗广告。

五、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要继续加大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到的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公示力度,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六、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在医疗广告监管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互通监管信息。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不断提高医疗广告的监管效率,逐步建立医疗广告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努力为群众创造一个诚信、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6.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六

莱卫医字〔20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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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泰钢工业园,各定点医疗单位:

为强化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的责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根据省卫生厅有关新农合的指导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莱政办发〔2009〕3号),《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补偿方案》(莱政办发〔2009〕5号),就新农合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金管理

(一)管理模式。从2009年起,全市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新农合基金分为一般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包括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其他

2管,没有及时传报的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特殊情况可先就医、办理住院手续,但入院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持《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院合管办、住院处补办登记手续。

3.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到新农合管理制度上墙,在醒目位置明确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悬挂新农合宣传标语,在诊室桌面放置“请出示合作医疗证”牌等,营造良好的新农合宣传氛围。

4.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新农合工作,成立新农合管理科(处、室),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新农合有关政策、要求、补偿比例和程序、医护人员职责及应注意事项等,使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掌握新农合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开展新农合工作的需要。

(三)转诊转院。

1.取消市内转诊转院审批制度,参合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须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跨区就诊的,须向户口所在区合管办报告。

2.严格市外转院审批。参合农民到本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提供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门诊病历或经治医师提出转院意见,并填写“莱芜市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由医院医务科或门诊部盖章,在5个工作日内持《合作医疗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区合管办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否则按擅自转院处理。参合农民因急诊、外出务工在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先就医,后补办有关手续。

3.参合农民市外就医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清单、医院住院收费发票及新农合管理机构转院审批表等材料,回户口所在地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外伤、中毒病人还要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

4.参合农民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

(四)费用控制。

1.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为参合农民提供价格合理、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2.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并将其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考评的重要指标。

3.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进行治疗,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时,要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4.定点医疗机构为患者检查和治疗时,不得将自费药品

6院总费用的,不严格执行领款人签字制度的等,所发生的不合理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于拨付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时扣除。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上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规定处理并将检查结果(现场检查笔录)和拟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市合管办。瞒报或不处理的一经发现将逐级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对定点医疗机构严重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出现套取新农合基金情况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将追究相关管理经办机构的连带责任。

5.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除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并按照《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鲁政办发〔2005〕96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结算办法

严格规范基金拨付程序,全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实行微机联网、网上审核、即时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新农合结报窗口,参合农民在市级和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在规定范围内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出院时,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其应补偿费用。各区合管办按月审核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合管办报销支付的医疗费用,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汇总表(支款凭证)送交市卫生局合管办审核,报市财政局申请应补偿资金,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合管办。

五、年检与考评

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对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书面告诫,对多次或一次严重超过平均医药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纠正。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对连续两年考评合格的,可实行两年一考评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时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7.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七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

性资金, 按照财综[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 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财

综[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 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0]1号、财综

[201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 结合管理实际, 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 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 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 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

8.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八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甘国土资发[2007]203号

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2005]48号)文件精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和要求,针对我省土地、矿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土地执法专项行动”中清理出的土地违法行为,强化土地、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及时预防、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 执法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职责,切实加强对市州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形成制度。省厅对过去已下发的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七项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实际修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当前,要着重建立和完善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关系、协调、配合机制,完善相互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切实落实案件查处逐级上报备案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健全违法案件年报、季报统计工作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数据准确,及时上报,并加强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对策研究;要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省厅将从2008年起,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规范管理。对违反执法监察制度规定定量要求两次的,除按照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外,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分管领导要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书面检查;违反执法监察制度规定定量要求三次的,除按照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外,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书面检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违反执法监察制度规定定量要求三次以上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追究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努力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是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保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事业心强、作风过硬的要求,选配好执法监察干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搞好部门协调工作,努力争取提高执法监察机构或队伍的规格,使之与承担的职能、任务相适应。尚未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业队伍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把组建队伍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大力度,争取早日突破。要进一步理顺执法监察机构与专业队伍的关系,已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协调一致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执法监察机构与专业队伍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属办公,减少工作推诿,提高工作效能。在新体制下,要积极试行对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负责人的双重管理,下级执法监察机构和专业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注重提高执法监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坚持文明执法,严格管理,严守纪律,全面提高执法监察工作效率。

三、加强动态巡查,建立防范违法机制

动态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违法行为消灭在始发状态的有效手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完善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以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矿产资源为重点,对违法占地高发区域和矿业开发集中地区,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动态执法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重大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的监督和预防作用。要建立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部既协调配合又监督制约的防范违法机制,各业务环节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健全内部会审制度,加强整个部门履行执法监察职责的整体功能。要继续开展创建执法模范县活动。强化服务意识,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通过正面宣传和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提高全社会保护国土资源的法律意识。

四、切实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始终是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颁布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和《甘肃省土地违法案件受理及移送办法》,凡属立案标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立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一把手是案件查处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国土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把案件查处作为评价一个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列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每内至少要直接立案查处1-3宗典型违法案件,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县市区案件查处考核标准。省厅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直接立案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案件查处工作督办制度和突发、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和程序、时限要求,并将案件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列入年终目标考核,确保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要认真贯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矿产资源犯罪问题的司法解释,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

五、着力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保障能力

执法监察具有外业工作的性质,专业性较强,风险性较大,必要的物质条件是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特点,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交通和通讯工具以及有关办案设备,充分保障执法监察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省厅已经争取省财政厅批准为各市州配备了一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用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也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努力解决基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工作所必需的交通工具、办案设备、工作经费等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抓紧制订具体贯彻意见,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国土资源厅要责成执法监察局对各地落实《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通报。

附件:

1、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2、甘肃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3、甘肃省国土资源分级巡回检查制度

4、甘肃省国土资源违法重大案件会审制度

5、甘肃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6、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7、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制度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执法监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同时定期对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上报备案。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本执法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和下一工作设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实行实时报告制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和办结时间。

三、执法监察人员依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四、执法监察工作中遇到有重大行政干预或其他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特殊情况也可以越级向上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五、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执法监察事项,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六、执法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20日前,将本季度本性政区域内违法用地情况及重大违法案件查办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八、重大违法案件实行上报备案制度。有重大影响、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立案后一周内,将立案审批表分级上报省厅;结案后两周内,将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行政处分决定书、犯罪案件移送书等分级上报省厅。

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统计表》要明确专人统计、填写,全年定期上报四次;报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报表要付带有本地区违法案件的特点、典型案例、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等分析报告。

十、上报的违法案件和统计报表应实事求是,不得瞒报、漏报;分析要有根有据,不得随意夸大或缩小问题。

对统计不符合要求,错误较多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退回,并责成重新统计上报。对弄虚作假,故意瞒报、漏报、错报违法案件和执法监察事项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甘肃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二、检举和控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可采取书信、走访、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公开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信箱,并明确专人负责接待处理群众举报事项。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单位等基本情况予以保密。

四、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举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情况明了。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奖励。

五、信访工作人员对举报事项应认真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信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隐瞒举报事项,不得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推诿扯皮。

六、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按《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信访规定办理。经初步调查确属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信访部门应移送执法监察机构立案依法查处。

甘肃省国土资源分级巡回检查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开展国土资源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处理。

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回检查工作应划分工作责任区,定岗、定人、定责,包干进行。

三、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巡回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的巡回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的巡回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乡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对责任区的巡回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重点市(州)、县(市、区)、乡(镇)及违法案件高发区要坚持不定期经常巡查。

四、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巡回检查可抽调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加;也可以组织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交叉互查。

五、巡回检查应当认真、负责,注重质量。巡查人员应认真做好巡查登记,如实记录巡回检查的时间、人员、区域、被检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以及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巡回检查,应在检查后30日内,将巡查报告及处理情况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六、因巡回检查措施不到位,巡回检查不力,致使漏查、隐瞒或徇私舞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巡查人员及责任区负责人员的责任。

甘肃省国土资源违法重大案件会审制度

一、为客观、公正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行国土资源违法重大案件会商审议。

二、会审在调查人员已查清案件主要事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进行。

三、下列案件应当会审:

(一)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能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二)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将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经行政复议,被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四)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五)经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六)情节复杂,调查人员及经办部门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七)领导认为其他需要会审的案件。

四、会审由国土资源象征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主持,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参加。会审实行领导负责制。

五、会审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六、对会审案件争议较大难以达成较一致意见,并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后再行会审。

甘肃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一、为确保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准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案件实行督办。

二、下列违法案件实行督办:

(一)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巡回检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处的。

(三)地方人民政府或其领导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的案件。

(四)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的案件。

(五)群众反响大,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故不予处理的案件。

(六)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违法案件。

三、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查处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或派员督办等形式进行。

四、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督办通知或上级派员督办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结束此督办的个案(上级明确规定办结时间的,从其规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办部门同意后执行。

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或有其它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督办案件,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督办部门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五、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督办的个案,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办结的,本内不得被评为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

六、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个案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依法办结的,由督办部门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同时给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实施执法监察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使正常执法监察工作受到影响的,应当予以纠正、赔偿损失,并追究有关执法监察人员的过错责任。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有下列过错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或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

(二)对举报、巡回检查发现或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并给予处罚而不予受理或不予处罚的;

(三)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对应当保护的举报人不予保护,并泄漏其有关情况,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私自隐瞒举报的违法事实,处理举报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

(五)违反巡回检查制度,有重大过失,致使巡查漏查,或徇私舞弊,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违反案件统计分析制度,统计弄虚作假,或故意瞒报、漏报、错报违法案件和执法监察事项的;

(七)其他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三、对执法监察人员工作过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党、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发生行政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的;

(二)因行政干预等外部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具体行政执法人为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向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七、追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过错责任,给予处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或者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甘肃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制度

一、为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执法监察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实行执法监察工作考核制度,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各项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情况;

(四)其他执法监察工作情况。

具体考核标准,省厅另行发文通知。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是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方法:以量化考核为主(实行百分考核制),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占总分得30%,年终考核占总分的70%。

9.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九

银监发[2005]第87号 2005年12月30日

各银监局:

银监会成立以来,紧紧围绕“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监管工作,对强化国有商业银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督促各行健全内控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起到了良好效果。但在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暴露出改革滞后、管理不严、内控薄弱等问题。尤其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部分分支机构接连暴露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银行信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监管过程中也存在部分派出机构片面理解法人监管理念,放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管人员配备不足、风险预警处置滞后、查处问责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银监会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银监局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监管工作重点和要求,进一步充实国有商业银行监管队伍,督促指导辖内监管派出机构,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监管信息收集、反馈、报告要求,规范建立监督检查、监管通报、座谈、质询、风险提示、戒勉谈话等监管制度,在系统内部建立动态跟踪、上下联动、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持续监管工作机制,整体提高监管工作效率。近期,银监会将进一步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非现场监测、风险管理等完善制度建设,明确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监管问责。各银监局要认真落实有关制度要求,全面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属地监管工作。

各银监局要全面理解,深刻认识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是做好法人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建立防范风险和促进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为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2006年起,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系统内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垂直指导,建立完善对派出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对各级派出机构有效实施监管行为的管理考核。同时,将结合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改革和业务流程改造进程,及时修订完善《指导意见》,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督促各家银行全面推进改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市场准入

各银监局要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银监会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简化程序、规范操作、严格审查、持续监管的原则,注重建立准入审查同持续监管有机结合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履职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实施,在审查拟任人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应重点对其合规守法意识、配合监管机关工作情况、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价。除拟任人需个案审核外,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应由其上级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提交任职资格审查申请,经属地监管派出机构审查,有权审批监管机构应依据权限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拟任人需个案审核的,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一级审查决定。

各银监局要在严格审查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机制,建立履职评价持续监管档案,全面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表现,重点从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以及合法守规、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职等方面持续跟踪评价辖内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工作实效和适任情况。

各银监局要将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同任职资格审查工作紧密结合,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和履职监管情况作为审查、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辖内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调离现职时,调出地监管机构应向调入地监管机构提供履职监管情况,提出监管评价意见,并在高管人员任职后及时移交履职监管档案。

监管过程中,对审查、监管发现不宜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要及时建议其上级机构撤换并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业务准入

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业务准入实施法人审批管理制度,新业务开办应统一先由其法人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各行系统内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应分级逐层授权,并向所在地监管派出机构报告。各行分支机构新业务开办应坚持内控优先、管理先行原则。日常监管中,各银监局要严格监督检查各行分支机构新开办业务执行上级授权情况和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加强对分支机构新开办业务内部控制、经营绩效和风险状况的跟踪监督。对各行分支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内控不力、风险突出、违规严重的,应及时提出监督整改要求,问题严重的,应依法暂停其办理相关业务。

(三)机构准入

各银监局应将资本约束、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盈利能力作为机构准入监管的重要标杆。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盈利能力等重要监管指标应符合监管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并足额拨付营运资金。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和治理结构改革要求,各银监局要进一步督促辖内各行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考核,科学测算、优化布局、整合资源,逐步提升网点经营层次和服务功能,以机构设置优化改革为手段,推动各行经营效益持续增长。

二、非现场监管

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工作,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结合“1104工程”的推进,上下协同配合,在加强对风险量化信息统计监测的同时,按照风险分类监测报告要求,提高对辖内各行整体风险状况的跟踪监控和分析评估。当前,要重点做好分支机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对辖内各行的信息报告要求,落实案件统计报送制度,在按季监测各行资产质量、分析资产质量迁徙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准确识别辖内各行分支机构业务风险和迁徙变化情况,确定重点地区、重点机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持续监控,并为有效实施现场检查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资产质量监测考核

各银监局要将督促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提高资产质量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要督促各行基层分支机构抓紧完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推进完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在准确核实贷款分类偏离度,摸清整体资产质量底数的基础上,以存量不良资产为基准对各行进行严格考核,督促、指导各行制定计划,加大清收盘活力度,积极与总行联系加大核销力度,努力消化存量不良资产。

各银监局要督促各行提高新增贷款质量,持续监控考核各行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避免出现不良贷款反弹势头。对各行2003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要督促其逐笔查找原因、落实清收责任,对造成损失的,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要在认真做好资产质量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贷款迁徙度的监测分析,提高风险预警、预判和监控分析能力。

1.信贷资产质量。跟踪监测各行分支机构不良贷款迁徙状况和增减变动情况,持续监控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总额增减变动情况;

(2)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3)各类别不良贷款余额、占比及增减变动情况;

(4)不良贷款迁徙度;

(5)2001年、2003年以来及当年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情况;

(6)贷款及不良贷款行业、地区、客户集中度;

(7)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8)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处置核销情况;

(9)抵债资产收回处置及变动情况等。

2.非信贷资产质量。督促各行完善非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类方法,准确核实非信贷资产质量底数,持续监控非信贷资产质量变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非信贷资产总额、类别增减变动情况;

(2)非信贷不良资产和预计损失余额、占比、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趋势;

(3)各类别非信贷不良资产和预计损失余额、占比、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趋势;

(4)非信贷不良资产和预计损失地区分布情况;

(5)非信贷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处置核销情况等。

3.表外业务状况。督促各行进一步完善表外业务管理,持续监控各行表外业务内部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表外业务余额及各业务类别增减变动情况;

(2)表外业务及各业务类别保证金率、抵质押率、风险敞口、垫款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

(3)表外业务及各业务类别风险变动趋势;

(4)表外业务风险地区分布情况;

(5)表外业务垫款清收、盘活、处置核销情况等。

(二)重点行业、地区、机构、企业集团和风险客户监测

各银监局要在持续监控辖内各行资产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和客户风险的监控分析,研究确定不良资产重点监控行业、重点监控地区和重点监控机构。针对当前企业大额授信、多头授信等风险易发环节,进一步完善对集团客户、关联企业授信情况的统计、监控、通报制度,加强对大额风险的监控防范,研究判别需要重点跟踪的大客户贷款风险的相关银行,确定银行大客户风险贷款,进行持续监控,并按季将辖内重点客户风险跟踪情况上报银监会。

(三)案件和操作风险

针对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基层经营性机构案件和操作风险问题高发的特点,要严格督促各行逐条落实银监会颁布的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措施,在前期围绕基层分支机构经营目标体系、激励约束机制、重点业务、重点岗位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严格要求各行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切实采取措施完善内控管理、建立完善内部审计体制和自查、自纠机制,强化防范操作风险长效机制,杜绝案件隐患。

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完善辖内案件及操作风险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行案件发生情况,认真按照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和《关于修订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21号)要求,加强对案件发生时间、发现渠道、资金用途、损失情况、成功堵截情况的统计监控,按季填报案件统计信息并持续跟踪,督促各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和风险处置措施。

(四)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完善对辖内各行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要求,及时掌握并全面监控各行经营管理和风险变动情况,对其经营管理水平、经营绩效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管理信息和风险状况。应持续监控各行业务经营管理动态,推进各行落实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人员、岗位、部门分工制约的内部管理架构,细化、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规章,提高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控能力。管理信息和风险状况监控应全面涵盖各行业务经营、产品创新、风险状况、系统运行、高管变动、案件情况以及内控管理信息等内容,并区分管理职能、业务产品和风险类别,持续评估其内部控制实效。

2.经营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经营利润、账面利润和收入、利润结构及变动情况;

(2)资产利润率;

(3)人均利润;

(4)成本/收入比率;

(5)中间业务收入;

(6)拨备计提情况;

(7)弥补消化亏损挂账、资产损失情况等。

三、现场检查

结合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和风险监管要点,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强化现场检查手段,加大现场检查深度和广度,提高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现场检查,准确核实辖内各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状况,发现内控建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行认真落实整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

(一)现场检查计划制定

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计划方案和实施,在加强对现场检查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调整完善银监会统一部署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现场检查工作项目和计划的方式,将日常监管同现场检查紧密结合,强化各银监局结合各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状况和区域特征,自主制订检查计划的职能,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各银监局应确定对各行的主监管员。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

2006年起,各银监局要在完成银监会统一部署的现场检查任务基础上,针对日常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发现辖内各行的突出问题,按照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安排现场检查项目,进行深入核查。对自主安排的现场检查项目,各银监局应按年度制定项目检查计划,确定年度现场检查项目名称、检查机构范围、检查业务重点、预计实施检查时间,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上报银监会。各现场检查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查处结果、监管意见和建议上报银监会。

(二)现场检查频率

各银监局应结合日常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发现的问题,按照各行分支机构管理水平、经营绩效、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实际风险状况科学确定对各行分支机构现场检查范围和检查频率,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提高现场检查覆盖率,原则上对各行每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频率不应少于1次/3年。

(三)检查重点

1.真实性和贷款分类偏离度。通过现场检查,核实各行业务核算准确性和真实性,准确掌握各行经营管理状况。各银监局要在持续加强资产质量监测的基础上,以现场检查为手段,核实各行贷款分类偏离度,摸清信贷、非信贷不良资产和预计损失情况,准确掌握、全面考核各行真实风险状况和经营绩效。

2.内控制度建设与业务合规性。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检查、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综合评价并动态监督各行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控制质量。针对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有章不循、违法违规现象和案件时有发生的突出问题,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合规检查力度,督促各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细化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严肃查处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行努力使全员树立严格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观念,杜绝有章不循现象。

3.风险性检查分析。在准确核实各行经营管理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深入分析各行业务风险状况、风险迁徙变化趋势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督促各行认真按照银监会下发的各项风险管理指引,积极借鉴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经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和处置能力。

4.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对各行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性、功能完整性、信息准确性、反映及时性进行检查评估。促进各行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以科技发展为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5.经营绩效评价。通过现场检查,准确核实辖内各行业务运行状况,分析经营管理实效,挖掘利润增长潜力,全面检查评价各行经营绩效。

(四)现场检查方式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点多、面广、层层设立分支机构的特点,各银监局要强化对辖内监管资源的统一管理调配能力,强化对现场检查的统一组织、统一指导和统一实施,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后续跟踪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提高现场检查的客观性、独立性、时效性,提高现场检查质量。

各银监局要逐步探索推进现场检查项目外包方式,积极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实施检查,从而合理利用、充分调动外部监管资源,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和专业性、有效性。

(五)查处整改

在强化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后续跟踪检查力度,严抓问题查处整改。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线索,要一追到底,严格落实对违规机构和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对日常监管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各行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对各行提交的整改报告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督促各行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落实整改,确保监督检查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监管双向问责

各银监局要督促各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对业务经营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加强对监管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监督考核,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实施有效问责。

(一)严格对各行分支机构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在督促各行认真落实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严格督促各行在全面建立岗位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对业务经营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今后,对各行发生重大风险、案件、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上追两级”的原则,追究发生行、管理行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监督各行严格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落实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完善对监管派出机构的考核问责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细化监管岗位职责分工,完善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管问责制度,建立局长、分管局长负责,监管处室、人员、岗位职责清晰、责任明确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内监管派出机构监管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实施效果的考核评价,对监管失职、渎职行为实施有效问责。

五、监管基础制度建设

在全面加强辖内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同时,各银监局要结合辖内监管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管基础制度建设,为有效实施监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一)监管培训制度

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辖内监管人员培训工作,完善监管培训制度。在按计划组织参加银监会统一监管培训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辖内监管人员培训实施计划,确保辖内国有商业银行监管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人,并通过考核、考试、实践检验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强化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风险分析、金融法规、IT技术等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同时,通过培训发现人才、培养专才,有效提高监管工作质量。

(二)信息反馈报告制度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系统内部信息收集、反馈、报告制度,规范落实文件报送、监管会议、监管通报、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要求,在监管系统内部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信息反馈机制,整体提高监管效率。

(三)监管通报和风险提示制度

针对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各银监局要指导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规范运用监管通报、座谈、质询、戒勉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监管通报和风险提示制度,有效指导各行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各银监局要及时将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向各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监管发现辖内各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缺陷、风险、案件及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除及时向被监管机构进行通报外,可将监管通报发送其上级机构及法人机构,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促进各行法人机构强化系统内部管理,有效落实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在建立完善风险识别、监控、衡量机制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强化预警、指导职能,提高对辖内金融风险的综合管控、综合防范能力。针对监管发现的风险趋势和风险隐患,尤其是辖内区域经济、行业、企业集团风险,要及时向各行进行风险提示,准确预警风险,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化解风险隐患。

六、调查研究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多、分布广、管理半径长、区域差别大的特点,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对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效果、银行业经营环境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动态的调查研究工作,提高对辖内金融风险的整体识别、判断和综合防范能力,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水平。通过调查研究,积极向银监会报告动态信息,为全面提高监管工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供管理建议和决策依据。当前,应主要围绕以下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一)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区域经济动态及其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三)金融市场和银行经营外部环境变动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四)银行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中存在问题、潜在风险;

(五)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创新;

(六)银行经营管理手段、方法和业务创新;

(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和实践应用研究;

(八)监管政策、制度、规章及监管措施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等。

10.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十

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来,一些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又出现反弹,引起社会各界不满,主要有:一是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广告,欺骗消费者;二是部分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使用演职人员冒充专家、学者作疗效证明甚至是虚假疗效证明,误导消费者;三是少数广播电视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审查不严,违规播放广告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损害了医疗机构及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媒体要做好播前审查把关工作,坚决杜绝虚假违法的医疗和药品广告。各级广播电视媒体要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医疗、药品广告审查和播放工作。要严格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有关法律规章,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文件,坚决做到: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二、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审查医疗、健康类节目中嘉宾的资质,避免误导受众。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自行制作播放宣传普及疾病防控等科学知识的医疗、健康类节目时,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必须认真审核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以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

三、广播电视媒体要认真自查自纠,清理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拟发布的医疗、药品广告及医疗资讯服务节目进行全面清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播。在自查过程中,对有关广告审批证明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的,应向当地卫生、药监、中医药等部门进行核实。经确认属实的,方可继续播出。

四、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标本兼治,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广电、工商、卫生、药监、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力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要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纳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屡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发布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与打击非法行医结合起来,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对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建立制度化的监测体系,定期对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要严肃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职能,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从严审批药品广告。对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要加强广告发布后监测,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加强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企业的治理力度,将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计入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向社会公示,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采取暂停其品种销售的行政控制措施,依法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医疗、药品广告播放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狠抓典型,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各监管部门对制作、发布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应向社会公开曝光。

请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1.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十一

建建发〔2011〕5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各方行为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监理规划、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图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严格建设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八)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各地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指导。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应急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在评标中的主体作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项目施工招标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施工招标的内容和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一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的工程招标工作,严禁规避、虚假招标。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有保障的施工队伍承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对经招标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变更的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限制进行投标。建设单位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经费,确定合理工期,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和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的现象发生。

(九)严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着重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建筑节能和质量通病防治等关键环节进行技术审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及时提出,并督促建设和设计单位进行纠正,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未经整改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通过。涉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修改或涉及重要技术变更的,应按原程序进行审查,不得以图纸会审记要或技术交底等形式代替。

(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实行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工程建设监理、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要防止以加快工程建设为由、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进行无证施工的现象发生。

(十一)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保障性住房要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负责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质量通病防治制度。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合格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强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用户满意评价,及时了解用户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适用于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现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十四)规范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艺,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明确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十五)强化工程现场监理。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工程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配套的持证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针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平行、抽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必须现场检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施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复查,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严把工程质量检测关。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标准,规范检测程序、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和准确。实行检测结果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检测机构要逐步做到与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系,及时将检测不合格的信息传递给质量监督机构。

(十七)加强工程主要材料的质量抽检。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切实保障见证取样的真实性。要建立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抽检和政府监督抽检的监管体系。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理平行抽检的数量应在正常抽检的基础上再增加20%,政府监督抽检频率也要适当增加。对复检或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已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十八)完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要结合目前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重点防治墙体裂缝、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以及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施工企业要专门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要把监控措施列入《监理细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大抽检和核验的频率。

(十九)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监督服务的重点,加强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巡查和现场抽检频率,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和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监督,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在巡查抽检中,要突出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抽查施工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质量、地基基础(桩基)、主体结构、现浇板厚度、房间净高(开间、进深)、外墙(屋面、卫生间)的渗漏和建筑节能等施工质量,确保使用功能设施到位。

(二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在建设过程中,要有组织地接受住户或公众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的质量信息,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热线,切实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要予以高度重视。对每一件质量投诉都要到现场逐一检查,逐一落实解决方案。

四、创新建设理念,提升质量品质

(二十一)努力创新建设理念。要引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和高效的建筑结构形式和先进、适用的施工工艺。有条件的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优先采用整体结构式装配体系,提高工程设计建造的专业化、工厂化和标准化水平,降低能耗、倡导绿色施工。要通过优化结构体系和改进施工技术,达到提升质量品质的目的。租赁性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入住条件。其他保障性住房也要尽可能实施全装修建设方式,减少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二十二)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实施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大力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审查和评估制度,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绿色发展。

(二十三)积极开展创优活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充分体现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水平、高标准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开展各级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创建活动。从工程开工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应制定缜密的创优工作方案,列入当地的创优计划,并把其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创优给予更多地指导和服务,提高其创优工作水平。对创优工作成效突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好的工程项目,各地在优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评选中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分户验收制度、质量安全开工条件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各项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档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不发生质量安全引起的群访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二十五)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是引起群访、越级上访事件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十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中予以限制。要完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除追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

12.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十二

知(国质检监联〔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针对当前部分安检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无法获得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的问题,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

(二)严格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责任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资格许可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受理、审查、批准等工作,要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许可工作机制,明确该项行政审批工作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工作合法有效。

(三)依法审查安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条件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的,责令暂停检验工作,限期申请办理。对超范围检验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使用未经省级质监部门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对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数据保存、日常维护等情况。对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老化导致检测数据不准确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罚。对检测设备达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更新设备,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利用系统软件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五)开展对安检机构的网络监管。有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安检机构网络监督规定,在安检机构相关工位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受检机动车及其检验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实现对安检机构机动车检测工作的数据和视频实时网络监控;督促安检机构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检测设备、数据进行控制、监督和管理。

(六)开展检测能力评估。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安检机构检测线数量、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检测场地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建立安检机构的基础数据库,核定安检机构每日检测车辆数量上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对安检机构超出核定工作量检验机动车的,暂停检验工作,责令整改。

二、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

(一)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一是制定完善查验员管理办法。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完善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办法,细化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查验员的准入资质、承担业务范围、工作职责、配备查验工具、考核监督办法和相关法律责任。二是集中开展业务培训。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省级公安机关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三是强化对查验工作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档案抽查、数据监测、集中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型的外观查验项目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对查验员不查验就签字、漏检漏查、降低查验标准等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四是落实对安检机构的监督职责。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安检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对于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依法查处,同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二)加强对机动车检验工作数据的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要利用机动车业务监控平台,加强对机动车业务工作数据的监测分析,及时核查异常检验、委托检验等数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严格路面检查。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路面值勤执法中,加大对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四)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一)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安检机构监管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二)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安检机构主体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对当地安检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对存在不检验就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为检验不合格车辆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以及为盗抢车、拼组装车辆、报废车辆、违法改装车辆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吊)销其检验资格。

(三)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奖励等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四)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对本地机动车检测行业进行调研,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和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安检机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安检机构,引导安检机构良性发展,防止恶性竞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新建安检机构的申请时,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 针对当前安检机构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附后),督促安检机构加强检验工作管理、规范检验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监管,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水平。

附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方案

近年来,通过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有力地促进了安检机构整体水平的提高,为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的安全性能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目前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仍然存在检验行为不规范、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部分检测设备不完善、检验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规范、整治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责任制;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强检验工作管理;保证所有检测设备都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之内;规范检验行为,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切实做好机动车查验工作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使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二、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对安检机构的资质、检验行为、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考核,积极清除非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具体措施

(一)集中对辖区内的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厅(局),组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档案抽查、数据监测等手段,集中对本行政辖区内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验资质是否真实有效,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文件资料是否完整,检测设备维护情况,检测环境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撤)销资格许可证书。

(二)依法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厅(局),结合本省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查处安检机构违法违规检验行为,针对无证检验、不检验出报告、更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检验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责令停止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资格,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违法安检机构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三)严厉打击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的行为。安检机构要通过简化工作流程、设置引导标志、增加导办人员等方式为群众检车提供便利,挤压非法中介的生存空间;要通过设置展板、粘贴标语、发放告知材料,加大宣传告知力度,避免群众上当受骗;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和教育,禁止与非法中介相勾结牟取经济利益。安检机构要对场内及周边的非法中介和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扰乱办公秩序、骗取群众钱财等非法中介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对安检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违规开展检验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开展培训和考核。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开展对安检机构人员的考核,重点是加强安检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感,了解国家政策、规章制度、标准以及工作要求,全面提高安检机构的技术水平。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查验员的岗位技能培训、轮岗轮训、查验技能大练兵等活动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以案说法”等警示教育活动,提升查验员队伍的理论水平和实战能力。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查验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的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调离岗位。

(五)核查投诉举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安检机构、车管所、互联网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按照统一部署,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负责制,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密切协作和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三)落实责任,强化督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要适时组织对市(地)级和县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做到随发现、随处理、随报告。对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中暂停检验工作的安检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理分流检测工作,满足群众需要。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期间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局)于每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有关统计数据(见附表)分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总结及最终统计数据(见附表)分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

附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报表

13.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的通知 篇十三

日期:2008-08-05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192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0〕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目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查机构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为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源汇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努力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各省(区、市)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设立公益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

三、已汇交的地质资料属于国家所有。在机构改革中,应当保证馆藏地质资料的完整性,所有已汇交的地质资料应一并移交本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鉴于各省(区、市)地质勘查主管单位一直没有建立本系统的地质资料保管机构,考虑到方便生产和开展地质研究,凡地质勘查主管单位提出保存地质资料申请的,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从备份地质资料中提取1份该系统汇交的地质资料,交由地质勘查主管单位保管使用,孤份资料由地质勘查主管单位自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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