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2024-06-2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精选9篇)

1.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篇一

公共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各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在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3、各社区要加强宣传,以“爱护公共设施为荣、破坏公共设施为耻”加大对社区居民公共设施安全和思想教育,把爱护公共设施作为经常性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公共设施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自觉性。

4、不得以任何理由、行为破坏社区公共设施和危及公共设施安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私有物品,按照规定地点摆放私有物品(包括私有车辆),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各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公共设施负有看护、保护责任,其安全由所属单位负责,单位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对所属公共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领导报告,不得出现瞒报、迟报、甚至不报等现象。对公共安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6、社区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7、在社区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度。公共设施安全由举办方负责。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篇二

(1)食品安全为何频频出事?广东省食品学会副理事长、华南农业大学教授陈永泉认为,首要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太多,都负责又都负不了责。

(2)食品岂能缺失统一标准?毒酒、粉丝等等,迄今为止已严重危害到国家的公共安全体系和社会稳定。因此,要最终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必须有合适的法律支撑。但在目前,这恰恰是食品安全的“短腿”。

(3)“毒食”断根有何妙计?与管理相对的是市场。如果说再严密的监管仍有疏失可能的话,那么来自市场内部的自管,则可最大限度予以弥补,让假货断根。

因此,职能部门依法办事,履行自己的职责,应将工作做在平时,而不是一遇到问题,就搞一次群众运动式的清查风暴,甚至将这种非常态工作方式变成矫正社会运行的常态。如何避免这种“事后诸葛亮”的“救火补漏式”的不良循环模式,是一个需要探索的课题。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或许能够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

1 食品安全体系

1.1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

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由以下主要管理机构组成: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HHS)所属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所属的食品安全与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环境保护局(EPA)等。美国有完整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令”(FFDCA)、“联邦肉类检验法令”(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令”(PPIA)、“蛋产品检验法令”(EPIA)、“食品质量保障法令”FQPA)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除此之外,还有一整套风险管理体系包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联系等。美国的“总统食品安全计划”指出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

1.2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

近年欧盟在经历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后,已将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欧盟的工作重点之一。努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恢复消费者对欧洲食品的信心,成为欧盟当前面对的一项重要而又棘手的任务。2000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新的食品安全政策制定了一系列计划使立法适应消费者的要求,成为一套具有连续性和透明度的法规,加强从农场到餐桌的管理,增强科学在体系中的能力,确保能够高水平的保障人类健康。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更加注重对农畜产品和新型食品质量的要求。

1.3 HACCP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作用

HACCP是预防性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对所有潜在的生物的、物理的、化学的危害进行分析。确定预防措施,重在防止危害发生,同时,HACCP并不是一个零风险的体系,采用现有的科学技术和最经济的手段尽量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风险。因此企业需配合检验、卫生管理等手段来控制食品安全。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管理机构还应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在相关“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法规中,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规定了总体要求,指导行业采用规定的准则来制订详细的步骤,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HACCP计划。HACCP体系是一个风险管理工具,因为HACCP体系能使实施者能够合理地识别将要发生的危害并制订一套全面有效的计划来防止或控制这些危害。HACCP的应用,强化了食品的安全保障。将食品安全管理延伸到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从原有的产品终端检验变成全程控制,强化了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作用。HACCP在食品安全体系中起着核心作用。

目前我国在食品法规、标准等方面滞后,因此应尽早制定颁布《食品安全法》,建立关于食品的统一标准;同时在食品监督管理的体制上要能够突破,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重要手段。食品安全体系应该是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等责任来保障食品安全的综合系统工程。

2 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1)《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2)《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

(3)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4)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

(5)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3 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起到协调作用。但由于管理构架、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头管理,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

(1)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

(2)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

4 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

5 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5.1 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由于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比如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以及含量限度上要求不同,不仅让食品加工生产者颇为头疼,也使得政府部门在对不少食品的监管上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四级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有1000余项。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近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开始组织实施食品标准的制订及修订,这一重要的基础工作的开展将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会大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5.2 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

———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开展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对食品安全一系列的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6 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

食品安全性评价在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以对不安全食品的立法、清除市场上的不安全食品和负责部门认可项目的实施作为基础的。这些传统的做法由于缺乏预防性手段,故对食品安全现存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不能做出及时而迅速的控制。我国必须建立一套评价和降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新方法,同时加强对与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价,从而逐步建立我国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并在实践中加以不断完善。以新技术的安全评价为例,基因工程和辐照等高新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引进,也对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战。

7 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体系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运用市场规律,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8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大多是各职能部门自行公布与其相关的信息,但现实中不仅不同部门对同一内容公布的信息不一样,甚至同一部门对同一内容的信息公布也出现不一致。因此,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运行体系是保证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经过近年来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监测、收集、使用、发布等工作的重视程度已提到应有的高度。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要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为此,应尽快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要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9 初步建立食品安全教育宣传体系

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中,教育宣传体系的作用不能小觑。宣传教育工作是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氛围的基础,应当突出主题、注重实效,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教育宣传体系应当包括:

9.1 建立食品安全教育机构

教育机构分为专业培养和业余培训两类。国家可以在大专院校设立和扩大食品安全专业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教学点,培养食品安全人才。业余教育机构则专门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对象为广大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相关食品法律法规、各项规范的生产技能以及食品基础知识等,培训后经考试合格方能从事与食品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业余教育机构所需部分经费可由政府补贴。

9.2 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食品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

坚持通过固定的媒体向公众定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扶持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类电视节目和报刊专栏,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介绍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厂家;把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生的教育课时,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证照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等等。

9.3 对公众进行食品科普教育

我们不仅要注重宣传食品安全,也要注重宣传食品安全的科学常识。教育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正确的食品加工烹调方法;介绍食品营养知识;让公众接受“食品安全不是绝对的”概念。例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并非如人们想像的那么可怕,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历史较短,未经长期实践,完全排除其不安全性是不可取的,但同时,我国与国际接轨的立法能够保证那些经批准生产的转基因食品,食用起来是安全的。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同样要靠制度化和法制化来加以落实。

1 0 构建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以及研究机构的食品安全推动体系

从最近我国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中可以发现,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安全的推动作用并不理想。其实,只要食品行业内发生一起食品安全问题,就可能给整个行业带来巨大的危害。一些小食品企业掺杂、掺假,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往往会影响到行业内其他守法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甚至有可能使整个行业遭到毁灭性打击,导致该行业在一段时间内一蹶不振。

我国的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肩负起推动食品安全的重任。行业协会是社会生产专业分工和市场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维护着行业的整体利益:对内为协会成员服务,组织会员的培训,以期提升行业的竞争力;对外作为本行业的代言人,成为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目的是谋取和增进协会成员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行业协会在为企业谋求共同利益和为行业谋求更大发展的同时,也会对协会内的成员加以必要的纪律约束,维护行业的整体声誉。行业协会的这些职能是建立食品行业协会的食品安全推动体系的原因和基础。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安全的推动力应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成员的食品安全教育、树立行业荣誉感;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正确掌握确保食品卫生质量的先进方法;树立先进、批评落后,促使成员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持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提供业内信息数据、获得最新政策;应对行业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加强与政府的沟通、消除不良影响、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与其他组织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的经验交流与合作。

至于研究机构,应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研究特长,以此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研究机构可以进行食品安全的基础研究,比如研究食品工业发展趋势、探讨各类食品安全加工新工艺;进行相关数据汇总和分析,把食品安全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上升到理论高度;承接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的食品安全研究课题;为政府重大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和国内外研究机构联合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交流活动。

摘要:食品是人类生命活动赖以生存的物质,食品质量与人民健康关系极为密切。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加入世贸组织,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监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在食品法规、标准等方面滞后,因此应尽早制定颁布《食品安全法》,建立关于食品的统一标准;同时在食品监督管理的体制上要能够突破,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重要手段。食品安全体系应该是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以及行业管理等责任来保障食品安全的综合系统工程。

关键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科技部.我国食品安全态势调研报告[R],2003.

[2]〔美〕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美〕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安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毕金峰.微生物风险评估的原则与应用食品药品发展与监管,2004,(2).

[5]陈君石.国外食品安全现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卫生法制,2002,(10).

[6]汤天曙,薛毅.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与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2,(4).

3.食品安全和食品监督管理探讨研究 篇三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研究探讨 策略分析 食品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02-0057-02

食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无害、无毒,符合应当所具有的各种营养价值,对人体的健康不会造成影响。近年来,在我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食品的安全,开展必要的食品监督和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发达国家比较还存在着不少的差距,相对来讲起步的也比较晚,因而所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为了能够让民众吃的安全、吃的放心,必须要尽快完善和建立新的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制度。

1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食品安全监督管的效率比较低

虽然在2013年,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文件,对食品的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目前,各级各地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始进行机构改革,下一步,将不存在分段管理这个情况。但是目前在一些地区,食品从生产到流通的环节仍然是由不同的部门所负责的,这很容易出现监管职能的交叉或者是监管的空白,因此就会出现各个部门推诿责任和执法不严的情况,进而导致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加快政策的落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的效率势在必行。

1.2 检测的设备较为落后,检测的能力比较低

和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起步比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很多在食品的加工、生产以及运输中所检测的机制不够完善,这使得检测工作还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需求。同时,由于我国自身科学技术相对来比较比较落后,一些比较先进的检测设备往往需要进口,这无形中增加了检测所需要的各种成本,造成一些中小企业没有能力购买设备,最终会影响到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威胁到食品的健康。

2 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探讨分析

2.1 强化对于食品安全管理源头的监督和管理

食品安全涉及到多个方面,比如食品原料的生产和食品的加工和消费等等,这其中只要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加强食品安全的源头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餐饮行业的供货食品来源主要采取的是分散式的家庭生产,相对来讲比较分散,实践中很难对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等进行规范。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在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加大对于食品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从而保障食品的安全,确保社会的健康发展。

2.2 完善处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对于在工作中违法的生产经营者,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防止以罚代管,给违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对于违法的生产经营者应该提升其违法成本,逐步探索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法律和法规教育,使得食品的生产者能够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从心理上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产生。

2.3 完善食品安全的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市场相对来讲比较混乱,经常会出现一些比较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制售假冒商品的违法行为,这严重的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缺少信用,因此政府在工作的过程中要加大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个企业的信用是该企业存在的根本所在,如果食品加工生产的企业丧失了信用,那么食品安全就会出现多种问题。在实践中通过应用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进行严惩,从而更好的提升食品安全的水平,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3 讨论

食品安全和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应当在工作中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在我国食品生产领域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制假贩假的活动还比较猖獗。作为监管部门要担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经常性的开展一些食品安全的法制宣传,同时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食品安全的各类信息,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做好相应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对于促进食品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结合实践就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生产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能够为食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一些可借鉴的思路。

参考文献

[1]李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09).

[2]吕婷婷.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3]张娟.承德市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机制探讨[J].医学动物防制,2010(09).

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仅为中小学学生提供餐饮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安全责任。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学生小饭桌登记档案,并向市教育体育局通报。

第五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前15日内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供相关登记材料,签订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每个学期重新办理一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需要提交的登记材料包括:(1)学生小饭桌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说明(如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协议并说明用于学生小饭桌事项);(4)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5)布局加工平面图;(6)符合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7)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所在村(居)委会对同意开办学生小饭桌的意见;(9)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提交登记材料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派两名以上的监管人员到小饭桌开办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由检查人员在登记备案表上进行登记并填写检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七条 学生小饭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面积低于30平米以下不得接待学生;面积在30平米以上50平米以下承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人;面积在50平米以上70平米以下承接学生人数不得超 过20人;面积在70平米以上90平米以下承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30人。就餐人数30人以上要到教育、工商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相关资质及许可。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八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要与学生家长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开办学生小饭桌并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有独立的厨房,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

(二)厨房上下水通畅,墙面瓷砖到顶,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三)必须具备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消毒设施(消毒柜、保洁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同时应实行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按要求留样48小时;

(四)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

(五)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做到日产日清;

(六)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

(七)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业;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八)食品原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采购食品原料时应索取供货商的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货凭证,做好采购登记台账;

(九)严禁使用下列食品及食品原料:

1、四季豆、发芽马铃薯、野生菌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2、冷荤凉拌食品;

3、病死、毒死、来源不明、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肉制品;

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肉类制品;

5、未取得有效资质的供货商生产加工的鲜肉和肉制品;

6、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及奶制品;

7、外购直接入口的食品;

8、使用亚硝酸盐自制加工的食品;

9、有毒有害或过期、变质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十)学生供餐一律实行分餐制;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采购集中消毒企业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一)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操作时不吸烟。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检查治疗;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应立即启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如实提供就餐相关情况。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学生小饭桌的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定期进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建立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餐饮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督促学生小饭桌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应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及时向周边学校公告。

第十八条 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指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食品储存、食品留样、餐饮具消毒保洁和就餐场所,不包括学生学习室和休息室。

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篇六

为了落实《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的规定,强化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实现矿井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1、矿井安全检查领导组

组长:矿长 党总支书记

常务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副组长:其它副矿级领导

成员: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机电技术科、调度室、地质测量科、通风区、洗煤厂负责人及各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人力资源科科长、计划财务科科长、企业管理科科长、物资装备科科长、办公室主任、政工科科长、保卫科科长、工会分管副主席等。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检查科科长兼,办公室是安全检查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安全大检查及日常安全检查的组织安排;负责当月各类安全检查资料的收集汇总;负责事故隐患的下发及复查落实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安全检查工作例会,通报安全情况;负责对各被检单位进行考核等。

2、各专业(系统)、各单位都要成立以安全第一责任者为组长的领导组,制定建立本专业(系统)、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按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及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二、安全检查种类

(一)经常性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科每天要对矿井(包括井下、地面)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将所查问题以“三定表”形式下发各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2、日常安全检查可与各种安全检查合并进行。

(二)重点性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科对近期井上、下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恶劣的地点、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多发地点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把好现场安全关。

2、重点检查可单独派专人检查,也可与经常性检查及各种安全检查合并进行。

(三)专业性大检查。

主要业务科室要按照《单位部门责任制》落实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职责,建立健

全本专业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制度,针对本系统、本专业进行安全检查。如“一通三防”大检查、运输专项检查等。

(四)定期安全检查

1、普遍性安全大检查。如:、季度、月度大检查。

2、季节性大检查。如:雨季“三防”、冬季“四防”。

(五)各类小分队安全检查

矿各科室按《各专业安全小分队管理规定》执行,制定具体的各类安全小分队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考核,以促进现场安全生产。

(六)特殊性检查

指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的针对性安全检查。如当矿井安全状况不好或发生重大事故(有时是其它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后进行的带有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性质的大检查。

(七)监督性的安全检查

由国家安全监察机关或行业领导机关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或由工会组织的职代会代表、群众代表的安全检查活动。

三、检查内容

1、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事故隐患、查事故处理。

2、检查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7.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篇七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近年来, 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 不仅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也暴露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严重缺失, 同时, 也影响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专家认为, 要使食品卫生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接近和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及干预政策则需要进行新的改革。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指出,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主要表现为5个方面问题。

1. 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

我国这方面的问题多集中在粮食贮存运输环节、卫生管理薄弱的食品加工点和一些餐饮摊点。

2. 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

表现为经营者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如剧毒鼠药、高毒高残留农药;违法使用抗生素、激素等兽药;违法使用瘦肉精等饲料添加剂。

3. 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

如使用病死畜禽肉、过期产品、发霉变质原料等, 非法添加非食用成分, 使用甲醛泡制海产品, 火锅中添加罂粟壳, 用硫磺熏制白馒头, 保健食品里添加违禁药物, 非法、超范围、超用量使用防腐剂、色素、过氧化苯甲酰钠等食品添加剂。

4. 食品工业应用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如利用中草药、转基因食品等新资源, 化学合成添加剂等新的食品添加剂。

5.

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 目前比较突出的主要是二恶英和有机氯的污染问题。

一、基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不严的根本原因

1. 基层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制约着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标准食品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属于预防及公共卫生范畴。

工作人员肩负着疾病控制和监督执法双重任务。因此, 基层卫生监督检测人员不仅要有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知识, 而且还要掌握社会学和法律知识。然而, 目前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人员知识面窄、专业技术水平低, 不少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和学习, 缺乏专业知识和理论基础。知识面狭窄、知识老化, 检测水平低是困扰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 食品卫生监督立案和处罚合格率较低, 造成了公民对食品卫生法的轻视, 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2. 基层仪器设备落后影响监督检测质量检测仪器设备落后是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的主要障碍。

目前基层卫生防疫站的仪器设备非常落后, 一些大型先进检测仪器在基层未能得到应用, 这些必然造成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使现代仪器设备不断得到推广和应用, 由于食品企业发展快、资金雄厚, 先进的仪器设备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引进应用, 而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部门资金紧缺, 无力购买大型现代仪器, 使监督检测部门的水平落后于被监督单位, 也使许多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在基层难以开展, 影响了正常的监督检测。

3. 食品卫生经营新情况、新特点不断出现

第一, 食品生产经营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进入市场的食品企业, 首先是一个具有经营自主权的经济实体。企业为了生存和自我发展, 企业行为就必须围绕市场变化而变化, 这就是食品生产经营的自主性与灵活性, 也是容易产生食品卫生问题的因素。

第二, 食品生产经营的分散性与松散性。当前, 食品生产经营品种繁多且分市广泛, 遍及城乡。食品生产经营者中大多数是以独立法人资格松散地分布于全社会。由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分散性与松散性, 使食品卫生监督难以覆盖。

第三, 食品流通渠道的复杂性。为加快流通速度, 国家实行产销见面、直接挂钩的食品流通方式。形成食品多渠道进货局面, 而流通过程又没有设置严格的质量把关组织或措施, 为一些来源不清、质量不详的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四,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素质低。随着食品行业大发展, 食品从业人员急剧增加, 大多数来自外地农民或社会闲散人员, 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质、卫生习惯、食品卫生知识、卫生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水平和合法竞争意识等职业基本素质低下, 必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现屡禁不止的各种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 经济利益是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趋动力。进入市场经济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其生存力、自我发展能力决定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 获利是企业行为的“动力源”。受经济利益驱使, 使企业产生积极合法行为, 取得正面效应;同时也驱使一些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一系列违法行为, 出现负面效应。大量的违法行为事实说明, 经济利益对违法者的动力大于社会法律、法规、道德的约束力, 是造成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社会原因之一。

二、提升基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对策

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是我国食品卫生工作的重要环节, 也是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危害的首要任务。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 提高检测水平以及确保食品卫生质量是搞好基层食品卫生工作的关键。

1. 提高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人员的素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新型食品与新的食品污染不断出现, 给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人员要不断地更新知识, 尽快掌握现代科技在食品卫生工作中的应用, 同时, 还要学习与监督检测有关的其他学科的新知识。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在职培训。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人员要加强自身专业技术学习, 结合工作实践, 学习有关理论和基础知识。要自上而下地广泛开展脱产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 各级都要制订计划, 督促检查, 使基层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在职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进行检查评定, 以促进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水平的提高。二是加大人才的引进。每年应从高等学校引进专业人才, 提高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人员的整体素质。

2.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

加大卫生与法制宣教力度, 提高全民食品卫生知识与自我卫生保健意识能力, 提高全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与水平。培育社会卫生监督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职业道德素质。此外, 相关部门应从现在着手, 着眼未来, 拟定一项跨世纪的食品卫生战略发展规划。制定并逐步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任职前, 根据企业产品可能带来社会卫生责任大小, 必须先取得相应级别的“食品卫生与法律法规学业合格文凭”的制度, 以提高企业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自觉重视提高产品卫生质量。

3. 严格食品摊群集贸市场卫生申报审批手续

严格整顿现有不合格的市场, 严格取缔无证摊贩及假冒伪劣食品;禁止出售与市场卫生设施条件不相符的食品;指导市场设置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制定并严格执行“市场食品卫生要求”、“卫生检查制度”及“食品卫生违法处理办法”等。同时, 各级政府负责拟建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半官方或群众性的新型行业管理组织, 将众多松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按行政区域按行业组织起来, 进行自身管理。

4. 开展食品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

通过固定的媒体向公众定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扶持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类电视节目和报刊专栏, 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宣传周”,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介绍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厂家;教育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正确的食品加工烹调方法;介绍食品营养知识;把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生的教育课时, 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证照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等等。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要靠制度化和法制化保证落实。

5. 加大资金和政策的扶持力度

认真贯彻、全面落实“预防为主, 动员全社会参与, 依靠科技进步, 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战略指导方针。树立社会大卫生的意识, 全方位的思维方式, 指导和开展卫生监督与卫生防病工作, 并促进、争取政府加大卫生投人基层应广泛开展有偿监督检测工作, 以吸收资金, 增添仪器设备。国家应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在财力、人力方面予以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 应对基层食品卫生检测的仪器购买与使用情况、人才培训等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督促基层尽快提高食品卫生检测水平, 传播信息, 帮助培养人才, 形成仪器设备购买、培训、使用、维修一条龙。

总之, 确保食品安全不仅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建立责任追究制, 更要对违法企业加以重罚, 并对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重塑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心和对企业的信任。

参考文献

[1]胡玥.从食品安全现状浅析我国公共卫生管理[J].华章, 2013, (13) .

[2]侯红梅.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状况及管理措施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 2014, (7) .

[3]牛少凤.着力构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J].中国国情国力, 2014, (5) .

[4]刘胜斌, 王春玲.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轻工教育, 2014, (2) .

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 全面制定和完善公开从田间到餐桌食品安全信息的规范体系。

公开的核心是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体系和食品的身份证制度信息,建立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公开体系。其次,以《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托,确立以主动公开为原则,公民申请公开为例外,严格限制保密范围的公开原则。通过国务院条例或者国务院通知的方式全面制定监管机关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涉及公众身体健康等方面的信息必须公开。比如说针对地沟油,关键是从地沟油产生的源头着手,建立一套监控体系。而不是在技术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将地沟油的检测技术作为重点。而检测是地沟油已经流向社会,依据检测结果进行惩罚的环节,到了这一环节危害可以说已经造成了。如果有了食用油身份证制度,通过食用油编号很容易确定该食用油的产地及其它生产销售信息,也很容易落实身份证的真假,就比事后救济而必须通过惩戒来起到警示作用有效的多。

2 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在“田头”到“餐桌”的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似乎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场上泛滥成灾。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必然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贻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食品安全法》在坚持和完善多龙治水、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充分挖掘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资源,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负责和职责明晰,立法者坚持和完善“多龙治水、分段监管”的多元监管体制,厘清了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3 废除食品免检制度,建立市场级检测体系

禁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并要求加大食品检验力度:一是要求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二是规定上述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时,要委托符合该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建立市场级检测体系即在中、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设置检测仪器、提供检测方法,随时对有关食品主要质量参数进行检测,可由市场专职检测人员或人民群众开展抽检。国家应投入一定费用开展快速检测方法的研究,供市场快速确认质量。

4 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并增加媒体透明度

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货、出厂检验、索证索票、标签标识、不合格产品召回、从业人员卫生防疫等关键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研究制定针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制,对企业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不力甚至授意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要研究制定严格的经济处罚、从业禁入等措施。以督促企业落实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和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在网上、电视台、报纸应有计划、有针对性适时报导食品检测结果,对优质、合格产品进行表彰,引来认购者,使其受益,不合格者暴光,让其下架或受冷落,令其整改或停产,多方面、全方位开展关注,持之以恒。及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抽样检验及信息发布工作力度,加大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力度,督促企业自律经营。各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或按月通报不良信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单。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奖励举报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案件。

5 结语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治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我们更要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参考文献:

[1]张奇志,邓欢英.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措施[J].中国食品与营养,2006,(05).

[2]高仰山.食品安全重在治本[J]中国保健营养,2004,(07).

[3]吴澎,王明林.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题目及应对策略[J]中国食品与营养,2004,(04).

9.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篇九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监督的工作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和动态控制,确保成都地铁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营、建设、开发各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技术措施、警示和消除事故隐患、交流安全管理经验、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第三条: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组织检查和专职人员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和专业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运营、建设及开发过程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安全检查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体系由领导检查监督、专业检查监督和下属公司检查监督组成。

第六条:领导检查监督是指公司领导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专业检查监督是指质量安全部代表公司对各下属公司实施的检查监督,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主管职能对各下属公司进行的对口检查监督。

公司对下属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的专业检查监督,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为主,遵循全面要求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监察整顿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下属公司检查监督是指各下属公司对本单位及下设各部门安全生产实施的检查监督。各下属公司是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的主体职责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检查监督体系,主动配合、理解上级单位及公司各部门对本单位的检查监督,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质量安全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公司以及建设、运营和开发等安全生产现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不代替、不免除各下属公司及建设、运营、开发等安全生产各方职责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职责。

第三章:安全检查监督的资料

第十条:领导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检查监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单位有关安全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的贯彻落实情景。

(二)检查监督公司所属部门和下属公司安全生产职责制的履行情景。

(三)检查监督各项安全决策的执行和安全投入项目的落实情景。

(四)检查基本规章、技术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景。

(五)检查运营主要行车设备的质量状态和现场作业控制情景,以及建设、开发项目安全措施落实情景。

(六)监督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检查监督关键时期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和各类应急预案的准备,检查监督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职责追究情景。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部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一)建设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建设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项目安全防护、礼貌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是否有费用预付计划、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3.项目施工建管手续(包括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或开工通知单)的齐备情景。

4.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并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5.建设管理公司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培训教育,项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6.建设管理管理公司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7.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8.建设管理公司、监理单位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书面整改指令,并跟踪整改闭合。

9.建设管理公司是否在工程开工前对全线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以及针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10.建设管理公司、监理、施工是否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是否每年开展应急演练。

(二)运营方面

1.公司转发和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是否执行落实。

2.是否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3.是否按规定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本单位安全专兼职人员。

4.是否按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生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5.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6.是否对发现的运营安全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闭环管理。

7.是否编制或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并按规定频次开展应急演练。

8.各级管理人员对所分管业务安全技术规定是否熟悉,对下属员工安全教育及安全监控是否到位和有效。

(三)物业及交通安全方面

1.查安保,检查办公场所的防盗、防诈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情景。

2.查隐患,检查消防、防雷击、安全用电和电梯安全等情景。

3.查食堂,检查食堂的各种安全隐患和食品安全、卫生情景。

4.查交通安全,检查公司及下属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驾驶人员培训教育以及其他交通安全情景。

第十二条:建设管理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等对地铁公司和建设管理公司转发、下达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办法、通知的执行落实情景。

2.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情景。

3.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4.监理、施工单位及各供货商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的安全生产检查。

5.施工单位是否挪用安全礼貌措施费,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投标管理及技术人员有无虚挂、长期脱岗情景。

7.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本事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一师两员”是否按要求配备,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职。

8.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9.施工单位是否认真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10.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经三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理解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11.施工单位是否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对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点源进行了梳理、辨识和分级,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是否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12.地铁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按法定要求进行了检测并且合格。

13.深基坑、盾构穿越、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是否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实体和礼貌施工设施是否合符规范和标准要求。

15.施工单位是否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演练,应急物资是否准备充分,发生事故后,是否按规定报告。

16.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关键工序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17.监理工程师是否认真履职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按规定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检查监督所属部门、班组或相关单位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部署,发现、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2.检查监督规章制度、技术作业标准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景,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景。

3.检查技术业务培训制度、计划的执行情景。

4.检查监督生产作业人员的到岗到位情景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5.检查监督安全技术装备的使用和各项应急物资备品的准备情景。

6.检查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礼貌生产措施的落实情景。

7.对重点作业项目实施现场监控。

第十四条:实业公司检查监督的主要资料包括:

1.检查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景,以及各种管理台帐的填写情景。

2.检查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景。

3.检查监督特种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管理情景。

4.负责对管理的物业及商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管理范围和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资料和检查重点,扎实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章:安全检查监督的形式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前安全大检查和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六种形式。

第十七条:日常安全检查是安全检查监督的最主要的形式,各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定期安全大检查是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在必须范围内,按照必须频次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司安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2.公司各安委会副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大检查。

3.质量安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公司安全大检查。

4.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公司办公区域安全大检查和交通安全大检查。

5.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机房及办公网络安全大检查。

6.各下属公司要在本单位的安全检查监督制度中明确定期安全大检查的频次和主要资料,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是指针对专业性较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一些项目或科目,由专业安全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1.建设工程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支架、消防、用电、起重设备、运输机械及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检查等。

2.运营专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特种设备等。

3.办公场所及交通安全检查主要有:消防、办公用电、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等。

第二十条: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指根据春、夏、秋、冬四季的特点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各职责单位应在每季开展1~2次针对季节性安全特点的安全检查。

1.春季安全检查:以干燥期安全用电、防火和春节后安全教育、防汛准备、防雷击为重点。

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包括通风空调、冷水机组等公共环境设备)、防汛、雨季施工用电、宿舍安全用电、食物中毒为重点。

3.秋季安全检查:以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安全用电和防火为重点。

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寒潮、防火、宿舍安全用电为重点。

第二十一条:节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预防在重大节日期间出现安全事故而进行的安全专项检查。检查资料主要为各单位节假日值班安排,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工作安排和部署的综合情景检查。

第二十二条:重大活动前安全大检查主要是指为应对大型活动的运营客流组织,提前对行车、客服等设备设施情景进行检查,以及对大型活动运营组织方案准备情景、人员准备情景等进行的检查。

第五章:安全检查监督要求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开展必须有明确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要落实检查职责,强调检查效果。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或者以检查通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领导进行传阅。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以查思想、查制度、查组织、查纪律、查设备、查操作、查隐患、查落实、查领导为抓手和主线,以日常、定期、专业、季节性和节前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工作要严、细、实,对发现的隐患和危及生产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责令立即改正,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景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善。

第二十六条: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并将查出的问题纳入问题库管理,实时跟进问题整改情景。对于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对发现的管理缺失和安全事故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建设、开发项目检查中发现重大和特大事故隐患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必须进取配合安全检查人员的检查,如实供给相关记录。各单位对上级单位、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切实整改;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处理情景经单位主管领导签认后,于7日内反馈给填发部门。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安全不重视或整改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职责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下属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检查资料,明确检查重点,依照检查制度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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