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意见(试行)

2024-06-20

保定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意见(试行)(精选6篇)

1.保定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意见(试行) 篇一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地下综合管沟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6-10 信息发布人:信息公开

〔2013〕保市府办26号

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资源,避免和减少城市地面、路面反复施工建设,提高市政基础设施使用效率,逐步实现地下管线的综合利用和有序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沟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综合管沟是指将多种市政管线集中设置于一条地下沟道,沟道内配备专用检修口、吊装口、排水设施、消防设施、通风设施和检测监控系统,是一种集约化、集成化的市政基础设施。

建 设城市地下综合管沟是推进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市政公用设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传统的市政管线单埋单建方式比 较,城市地下综合管沟有利于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城市地面、路面的重复开挖,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效率,有利于提高城市 综合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城市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

二、建设和管理模式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沟建设。一是政府主导并投资建设,投入使用后由管线单位采取一次性买断、分期付款或租用等形式,利用综合管沟资源。二是市场主导,由具有相应资质及经济实力的社会机构采取BT或BOT形式投资建设,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沟管理。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综合管沟,由政府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综合管沟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管沟内管线的维护管理由管 线产权单位负责。市场主导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综合管沟,由投资方成立管沟管理公司,具体负责运营收费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和领导机构

成 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地下综合管沟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用事业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供电公司、供热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 组在市公用事业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公用事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

四、规划和设计

(一)地下综合管沟专项规划在充分考虑各管线使用单位需求的前提下,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供水、通讯、供电、燃气、供暖等各专业管线专项规划由各自对应的主管单位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下综合管沟专项规划。

(二)地下综合管沟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充分调查和掌握城市管线现状,合理确定技术指标,科学预测需求量,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使地下综合管沟专项规划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地下综合管沟优先考虑在城市新区建设,选择中央商务区、行政办公区等配套设施集中、人车流量大的区域进行规划建设。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优先选择建筑密度高、对市政管线需求大的区域进行规划建设。

(四)地下综合管沟系统规划应遵循合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原则,统筹协调综合管沟与其他沿线地面、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合理安排工程管线在综合管沟内部的空间位置。

(五)地下综合管沟线路规划、平面和竖向布置、容纳的管线、断面形式、土建工程设计、附属设施工程设计等应满足《河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沟建设技术导则》等规范要求。

五、建设要求

(一)道路管理单位于每年年初向各管线单位公布下一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在规划修建地下综合管沟的道路上,各类管线必须以综合管沟的形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二)地下综合管沟建设应依据综合管沟专项规划,与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同步进行,并对原有的存量资源逐步进行改造。已建设地下综合管沟的道路,各管 线单位不得再单独建设自用管沟。未建设地下综合管沟或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沟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掘道路实施管线工程建设时,道路管理单位受理申请 后,需考虑其他单位地下管线扩容需求及建设计划,按照建设地下综合管沟的原则通知其他管线单位一并申请、一并审批。新建管线建成后,5年内不再批准挖掘道路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道路管理单位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在未实施综合管沟的道路上,性质相近的各管线单位应充分利用已有综合管线的存量资源,按照互惠互利原则,由市规划、公用事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各管线单位进行管线出租和产权交易,逐步实现市区综合管线的互联互通。

六、运营维护

(一)地下综合管沟投入使用后,相应管理机构或公司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各管线单位提供出售、出租及日常维护管理等服务,收费价格由相应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市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为保障公益事业发展,租用或购买政府公益性管线设施的,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二)地下综合管沟建成后,未出售、出租的管沟设施(含井具等),日常维护由相应管理机构或公司负责,已出售、出租的管沟设施(含井具等),日常维护按双方的协议执行。

(三)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地下综合管沟设施的,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将设计图纸报送市规划局和相应管理机构备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 担。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综合管沟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在施工时采取防护措施,并接受市公用事业局监督。

七、安全监管

地 下综合管沟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四同时”制度,做到安全设施与综合管沟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 入使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综合管沟工程施工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管,相应管理机构或公司和各管线单位要按照协议落实安全责任。

八、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在地下综合管沟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沟安全活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制止,并予以处罚;给管沟造成损害和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地下综合管沟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2月5日

2.保定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意见(试行) 篇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市建委 关于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意见

(试行)市城管办 市建委(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建立健全移交接管机制,确保市政工程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14号)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先验收后移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即可移交接管。

(二)管理提前介入。竣工验收前,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市政工程建设,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移交准备工作。

(三)先接收后整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

三、移交接管内容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包括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隧道,城市地下管廊,城市雨污水收集、输送和处理系统,城市河道和调配水、排灌泵站等设施,以及上述设施附属排水泵站、管理用房等设施)和市政附属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城市家具、沿街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内容。

四、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城管办和市建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城管办、市建委、各区政府等部门为成员的市市政设施移交接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各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做好由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五、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市城管办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接管单位做好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接管工作,督促接管单位做好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市建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建设单位做好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等工作。

区政府负责督促区级市政建设、设施管理等部门做好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协调做好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遗留问题整改、项目移交等工作。

接管单位负责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做好项目接管等工作。

六、接管程序

(一)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程序。

1.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变更文件批复为依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接管单位应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配合建设单位检查市政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并将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抄告建设单位。

2.移交申请。市本级(含市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移交申请;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向市城管办出具移交工作联系单。

3.移交接管。收到移交工作联系单后,对竣工验收合格、满足安全达标要求、功能齐全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城管办负责协调接管单位或辖区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接管相应设施,并出具接管工作联系单反馈给市建委。

4.问题整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后,由市建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移交、接管工作联系单的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交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协调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区级(含区级投资主体)出资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由各区按照“建设一条、接管一条、养护经费落实一条”的原则制定具体移交接管细则。

七、保障措施

(一)形成报送、汇总机制。建设、接管单位按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每季度应将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移交、交接后的问题整改情况和建设项目质保期内运行情况、质保期满综合评估(后评估)情况分别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领导小组。

(二)建立长效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召开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例会,专题研究移交接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推动和促进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有序进行。

(三)落实管理责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建设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建设遗留问题整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接管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接收工作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接管单位即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3.保定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意见(试行) 篇三

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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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综〔2009〕147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

为适应龙岩中心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以下统称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推进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用房设置规划及建设途径

(一)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新罗区政府应统筹考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功能区划,并根据社区的发展现状及历史传统,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社区居委会的管辖范围一般以2000—4000户或实有人口6000—12000人为宜。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规模较大的小区也可划分为若干个社区。今后新罗区政府在审批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时,应严格按规划进行,并依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编制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服务群众所需的办公和服务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办公、社区警务、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和社区党员、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等用房。规划部门应根据新罗区政府编制的社区居委会设置规划,会同新罗区政府和国土、建设、民政等部门做好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做到居住区的规划与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同步进行,且布点合理,选址适当,设置集中,充分发挥社区用房的使用功能,使周围的居民都能就近得到服务。

(三)社区用房的建设途径。针对目前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现状和今后社区发展需要,社区用房的建设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凡是新开发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成片改造的住宅小区,规划和国土部门应根据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需设置社区用房时,社区用房建设应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必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社区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其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计划,与商品房建设同时报建、同时开发、同时无偿交付使用。其它未设置提供社区用房前置条件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以出售的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房管部门备案价格为准)测算,向新罗区政府缴纳社区用房经费,专项用于建设或购置社区用房,具体折算标准为:(1)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比例折算;(2)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折算。

2、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或已通过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审批的在建住宅小区,规划部门规定设置的社区服务用房,按有关要求和标准扣除社区用房(本《意见》第一条第三点第一款规定)和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后,剩余用房的产权由建设单位享有。在同一社区范围内,不同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的社区用房,可由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的社区用房作为该社区的社区用房;其它项目的社区用房由建设单位按需提供的社区用房面积(标准同上),以本项目在交付使用时已出售的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按房管部门备案价格为准)测算,向新罗区政府缴纳社区用房经费,不再提供社区用房。

3、同一社区范围内,规划部门既没有已设置社区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也没有纳入城市新建或改造的住宅小区,无社区用房或社区用房破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改扩建社区用房的,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应按照社区用房的建设标准帮助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用房的选址和建设规划,并提供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由新罗区政府从收取的社区用房经费专项列支。

二、社区用房建设标准与要求

(一)社区用房建设标准。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600平方米,按照“五室、六站、一中心”(社区党组织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群团组织办公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市民学校教室、社区服务站、低保服务站、社会捐助接收站、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计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活动中心)进行设置和规划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标准。

(二)社区用房建设要求。社区用房的设置和建设要充分体现科学合理,应按照相对集中、独立和便民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办公、服务、活动的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社区用房应建于交通便利位置,一般设置在住宅小区的外围,方便小区外人员来往的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房屋层高不低于2.7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社区用房水、电、卫等设置要配套齐全,按交付的住宅房标准进行装修,配置有线电话及接入宽带网线等。建设单位不得提供夹层、架空层及其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社区用房。有条件且有必要的区域,在规划设计审批时,可独立规划设置建设社区用房。

三、社区用房规划、建设的监管职责

国土、规划、建设、民政、财政、房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土地竞拍、规划、工程建设、商品房预(销)售、竣工验收备案及权属办证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用房落实到位。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竞拍时,在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要按照批准的社区布点规划和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明确规定社区用房方面的条件。

(二)规划部门要把社区用房纳入小区报建审批及验收。在小区规划报建时,规划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社区用房的建设标准在图纸上标注社区办公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单独注明社区用房面积。对未配备社区用房,又不承诺交纳相应的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应依法责令其整改完善,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后方予以报批。验收时应有民政部门和新罗区政府、相关街道办事处(镇)参加。

(三)建设和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用房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在建设中既未按规划配备社区用房,又未交纳相应的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建设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地产权属证时,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社区用房要进行独立测量和计算建筑面积。

(四)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牵头做好社区用房建设的协调和跟踪落实工作,督促新罗区政府尽快完成社区居委会设置规划的编制,为规划部门做好社区用房设置规划提供依据,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配合新罗区政府做好社区用房的调剂使用。

(五)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做好社区用房建设资金的收缴工作,并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缴交新罗区财政,新罗区财政部门要对社区用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社区用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社区用房的使用管理

(一)社区用房建成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社区用房交给新罗区政府,所在街道(镇)应按照社区居委会的设置和社区用房的要求,向新罗区政府提出申请,并做好接收衔接工作,确保社区用房的合理使用。

(二)社区用房属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其从事与社区建设无关的经营活动。民政部门和新罗区政府负责监督。

4.保定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意见(试行) 篇四

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的意见

淮政发[2006]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城市建设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指高速公路环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内区域)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规划,加快特大城市建设步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覆盖,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辐射;科学规划、严格管理、集中开发、有序改造,建设一批设施配套、环境良好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通过危房维修加固、提前收购等方式,消除房屋安全隐患,解决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险住宅翻建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效遏制违法建设。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

本意见所称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等。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应遵循“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二)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内区域,由市规划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农民公寓项目选址、规划编制、方案论证、审核批准等工作。楚州区可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要求,编制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高速公路环以内的其他区域,由市规划局会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卫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实施主体。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高速公路环以内的其他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模式,可采取拆迁新建安置式、新建整理改造式、搬迁集聚式等形式。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要按照整体规划起点高,住宅款式设计新,设施功能配套全,小区居住环境美的要求实施。

(四)各区人民政府、土地收益权属单位可根据民房建设的动态及户型结构需求,提前规划设计,提前开发建设。

四、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安置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安置对象应为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农村居民,拆迁户、危房户、已批未建及准备在老宅基地翻建的农村居民户,一律进入农民公寓或集中居住点安置。

(二)进住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农村居民必须拆除其原有房屋及地上其他附属物,并将原有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五、危房的处置

本意见所指危房是指经有权鉴定机构确认的危险住宅房屋。

(一)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范围内不能维修加固的危房,不再批准原地翻建,采取提前收购拆迁方式进行处置。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二)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按上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置;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可安排房屋所有权人到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新住宅。

(三)危房提前收购拆迁的实施、在储备用地和各类工业园区范围的危房,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负责提前收购拆迁。、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国有土地上的危房,清河、清浦区范围内由市房管局负责提前收购拆迁,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淮阴区、楚州区范围内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前收购拆迁。3、高速公路环内其他区域属集体土地上的危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危房实行收购拆迁的,由各拆迁人收回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证,交国土部门注销。各拆迁人负责建立提前收购拆迁安置档案。

六、相关政策

(一)为加快推进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公寓、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建设,市、区两级财政可从相应的土地收益中给予适当扶持。

(二)农民公寓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免收市权范围内有关建设规费。

(三)按照城乡规划全覆盖的要求,市规划局、各区政府负责在2006 年底前组织完成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编制工作,编制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 %比例支付。

(四)市委农工办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置换等相关政策的制定。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及时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安排用地指标。

(六)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住房建设以农村居民个人投入为主体,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区、乡、镇、村投入为主体。农民集中居住区外的各类基础设施根据城市建设的体制分别由市、区、乡镇、村出资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内的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可采取市场化运作,“谁投资,谁受益”。

(七)办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内房屋所有权证时,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颁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注明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上市交易;属国有土地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各区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及危房处置工作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民政等部门要在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主动服务基层。各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危房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危房处置管理工作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对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及危房处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八、各区、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配套政策,完善推进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九、本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淮政发〔2004〕89 号)、《市政府关于市区农民新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淮政发〔2004〕93号)同时废止。

5.保定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意见(试行) 篇五

昌政发〔201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

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农村是指昌平区所辖现状村庄,分为城市化地区村庄及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两类。城市化地区村庄是指昌平新城昌平组团、沙河组团、六环路以南(含阳坊镇、小汤山镇)及其他各镇中心区范围内的村庄;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是指城市化地区以外的村庄。

城市化地区村庄原则上不再新增宅基地。城市化地区村庄实施整体搬迁改造前,村民因近期生活需要确需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由规划昌平分局审批。

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的村民在新增或原有宅基地范围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自用住宅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集中住宅的,适用本意见。城乡一体化地区位于风景名胜及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新增宅基地,村民不得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二、农村宅基地住宅规划管理

(一)新增宅基地选址

新增宅基地应在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新增宅基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使用农用地作为新增宅基地的,需先行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新增宅基地申请人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镇政府初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规划昌平分局复核。规划昌平分局以规划意见复函形式明确新增宅基地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请人持规划昌平分局出具的规划意见复函,由镇政府组织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申请新增宅基地选址位置不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但确需进行建设的,需先行按照村庄规划审批程序进行村庄规划调整,待调整后的村庄规划获得批准后再行申报。

(二)原有宅基地住宅管理

城乡一体化地区村庄利用原有宅基地改建、扩建、翻建

住宅的申请人,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有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拟建方案(包括平面图和立面图)、四邻意见及〘昌平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通过本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初审意见,并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建设申请进行复核,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规划昌平分局备案。

城市化地区村庄实施整体搬迁改造前,因近期生活需要确需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有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的拟建方案(包括平面图和立面图)、四邻意见及〘昌平区农村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通过本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初审意见,并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建设申请进行复核后,向规划昌平分局申请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集中住宅建设

整体搬迁改造的村庄需要进行集中住宅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报镇政府初审。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规划昌平分局审批。

三、建筑标准

农村住宅单户房屋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宅基地面积的85%(半地下室和地下室建筑面积计作地上建筑面积)。新增及原有宅基地住宅地上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集中住宅地上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依据〘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一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

建设二层集中住宅,应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的有关要求。建设二层建筑或跨度超过6米平房的,宅基地住宅建设人应先行了解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申请规划许可手续。使用通用标准图集建设宅基地住宅的,可以直接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建筑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的有关要求。

四、规划有效期限

宅基地住宅建设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

因无法按期开工的,建设人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规划监督

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单位应不定期对宅基地住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宅基地住宅竣工后,建设人需持相关许可文件向审批单位申请规划验收。审批单位应在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六、规划执法

(一)宅基地住宅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而未取得的,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在建宅基地住宅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建设而未取得的,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宅基地住宅,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限期拆除。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宅

基地住宅,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限期拆除。

(三)宅基地住宅建设人不执行停工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通知公用事业单位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公示催告、查封施工现场及强制拆除等措施进行查处。

(四)违法建设的宅基地住宅无法确定建设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媒体并在违法建设的宅基地住宅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人或建设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七、行政责任

6.保定市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意见(试行) 篇六

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长政办发〔2010〕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审查制

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查,控制工程造价,具备招标条件的,才能开展招标。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一般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同时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招标办)备案。特别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以会议形式进行联审。

二、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实行资格后审制

由市政府招标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分类制定全市统一的评标办法,减少业主、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取消投标报名环节,实行资格后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一律由投标单位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律要求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件格式。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严格审查。

三、实行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人书面承诺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投标现场提交。

四、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由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保密等工作。投标保证金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上限值收取,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行政监督部门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一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和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投标保证金。

五、实行投标企业、代理机构围标串标不良行为记录制

认定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代理机构对组织的项目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及时抄送市政府招标办,并在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布。对投标企业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对代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串通违规操作或由于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的,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自行招标制

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可核准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组建全市统一的非盈利性政府投资招标机构,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该机构组织招标。在全市统一的招标机构成立前,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随机抽取制。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审计、行政监督部门组建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库,建立科学、严格的入库和退出机制,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按资质等级和类别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七、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在评标前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以外人员必须退出评标现场。

八、实行评标专家、监委过错责任追究制

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监委原则上分别从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长沙分库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中随机抽取。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长沙分库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由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商监察、发改和行政监督部门从国家部属专家库、其他省级专家库以及省会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建评标专家库,报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加强对评标专家、监委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考勤评价制度,实行过错淘汰制。专家、监委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强化招标监管责任制

市政府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交易现场监管,建立行业监管、监委监督、平台监管的立体监管体系,尽快出台长沙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交易规范化管理的实施细则。

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工程款项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严格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电子化信息管理,一个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招标人要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更换30%及以上的)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监察部门、市政府招标办、重大项目稽察办等对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等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十、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

(一)围标串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招标人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据: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及以上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两处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材料的;

11、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的;

12、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13、招标人(招标代理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的;

14、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对参与围标串标的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或者应当发现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且举报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为全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平台。各有关部门对于应当公告的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必须及时在全市统一平台上进行公告。

(六)由监察部门牵头,公安、重大项目稽察办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跟踪重大项目,查实惩处围标串标的案件。

十一、本意见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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